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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6、夜间施工照明光线要充足。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8、现场按规定堆放易燃物。
9、现场氧气、乙炔气按规定堆放。
10、材料仓库有专人看管,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工具。
11、建立安全责任制,各级负责人员均为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五、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 工期的承诺
本公司根据对该工程的理解和业主对该工程的工期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施工能力,本公司郑重承诺满足业主对该工程的工期要求:
要求工期:30个日历天。
2、 保证施工进度的措施
(1)施工进度的保证措施 A、施工进度管理
① 制定严密的总体形象进度书,其中包括总体和分部进度计划及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复式滚动,做到计划合理、科学安排,严格落实跟进督导,整体协调,进度统一。
② 编制程序化叠复式施工方案,分割单位占用工期和复式占用工期部分,不占用工期之安排,安排落实到人到位,使之不影响正常施工的进行,实行交错作业措施,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合理协调,在不发生矛盾的前提下工种间和工序间协调配合施工。
③ 各部位和各单位施工,只可按计划提前,不能占用其它工期以致拖延,禁止工序间的相互影响工期,绝对不允许影响到下道工序和整体工程的进度。
④ 管理人员对已制定计划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并落实监督计划进度的进展情况。
⑤ 加强与甲方和监理部门的联络,积极接收其对进度管理的指导性建议。
B 、工期保证措施 工期保证手段循环图
① 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做到材料供应及时,合理安排交叉施工,合理调配施工人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节假日必须照常施工,必要时增加人员或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做到歇工不歇场地。
② 将每天的工作情况对照施工进度表,看是否按计划进行,工作只能比计划提前,否则就要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确保按时完工。
③ 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做细,提前消化图纸内容,尽量做到有问题事前发现并解决,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做好各工种之间、工序之间的衔接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停工。
④ 加强材料供应的管理,材料供应要及时,做到材料等人,不允许出现人等材料的现象。
⑤ 制定必要的奖罚制度,对于按计划完成工作的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的施工人员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甚至开除。
3、 工期检查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的检查是计划执行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计划调整和分析总结的依据。施工进度的跟踪检查,及时反馈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是进度循环控制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反馈系统。故在施工组织中应尤为重视。
1、日检查工作制
专业施工员是施工技术、进度、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建立以专业施工点为主的计划执行系与施工员为主的计划检查系这一对立统一的工作关系,是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重要方法。施工员每日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每日以书面的形式汇报项目经理,以便及时了解施工动态,监督和督促各施工班组按计划完成工作,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2、周汇报工作制
配合三周滚动计划的实施,建立每周进度汇报分析制。汇报分析会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经理参加检查、落实一周工作情况,并将检查分析的结果书面汇报监理单位、业主及存档。并提出建议及要求,在每周由业主或监理主持的协调会上解决。
3、旬分析调整制度
项目部按旬进行分析、总结,并对进度的个别节点调整。进行必要的生产要素调动。由项目经理主持,公司项目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并将检查分析的结果书面汇报业主、监理单位并存档。
4、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是项目施工中每一天所发生有关事宜的真实记录,也是项目日常管理的工作要点。由专业施工员对每日发生的事宜及有关工程的情况按施工日志的要求真实填写汇总,书面报送项目经理及资料存档。
如前所述,在建立各级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有效的控制施工进度,这是目的所在。所以在了解了施工现状和实际进度后,如何进行进度控制是保证进度计划的关键,是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
5、调整进度计划
由于外部因素影响造成进度无法实施或是计划与现场状况不符,就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同时也要及时积极的进行施工协调,此项计划一般在分析会上做出。
6、质量跟踪检查
项目部质量检查员每日对施工班组所施工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签发整改单,并每日将检查结果汇报项目工程师,把质量问题消除在过程中,决不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计划。
7、利用现代科学手段,采用计算机项目管理系统对工程进行动态管理。
4、 施工进度表
经反复核算工作量结合图纸工艺要求,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详见附表
六、成本资金的管理
1.企业内部要制定劳动定额,根据工程量套用公司内部劳动定额,计算出人工总量。控制好人工总量,就能控制好人工费用,从而达到控制工程成本。
2.加强材料管理,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严格材料出入库管理,对施工现场耗用较大的辅材实行包干。
3.提高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定期对施工机械检查、 维修 、保养,租赁的设备或周转材料用完以后立即归还租赁公司,既加快施工工期,又减少租赁费用。
4.为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正确选择施工方案是关键,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找各种降低成本、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5.在施工中严格做到: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返工造成人工和材料的浪费。
6.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节约施工管理费。
现代工程项目正在朝着大型化、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项目的复杂度较之以往呈指数级倍增,在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需要通过更严格的监控和管理,才能得到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高速公路机电项目工程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落实
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是为更好的的落实管理工作,所以为避免管理机构的人员滥竽充数,我们要合理的安排管理人员,保证每个管理人员能够各司其职,都能对自己负责的岗位尽到应尽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从而为施工提供一定的保证。由于参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的人员较多,而且涉及各个方面,所以他们的施工观念和施工技术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为降低这种差异带来的影响,我们要及时的进行交流,不管是思想上的还是技术上的都要进行交流,避免在项目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矛盾,延误整个工程的工期,带来一定的损失。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也就要求在项目管理上注重环境的影响,对施工导致的环境问题做出有效的评估,从而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在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的同时保护环境不受到破坏。
(二)保证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的控制
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对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都进行控制,一旦发现细节性的错误,立刻解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也要立刻撤换,以确保每个步骤都是正确的、有保证的;对工种也要严格的检查,每一个工种所负责的工作都是不同的,那么我们在检查时也要根据每个工种的特点和要求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仔细的核查,避免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从而使整个工程的质量都达到规定的要求。抓好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计划可能赶不上变化,为避免出现突发事故不知道如何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状况我们不仅要在制定计划时更加全面,还要培养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一方面完善的计划全面的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对策;另一方面,较快的反应速度和应变能力是解决突发问题的关键,只有在面对突发问题能够沉着应对,充分发挥施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的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有效的控制施工工期。严守质量关:严格控制质量最基础的就是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施工人员的技术。在材料的选择上,我们要仔细辨别和筛选;在机械设备上,我们要不断的推陈出新,选用满足时代发展需求的新型设备;施工人员的技术更加应该严格检查,在选择时要筛选高质量的施工团队,并且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
(三)做好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
由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人员的参与,这也就要求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施工的每个阶段确保施工人员按部就班的工作,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对人员合理的配制,施工严格的检查,从而进一步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机电工程项目的管理对高速公路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的项目管理,要求我们对知识的掌握度要达到要求,只有熟练的掌握知识才能更好的管理,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笔者提出,我国的高速公路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为适应时代的需求,机电工程也在高速公路上大力推广,为保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真正的造福于民,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我们不管是施工前还是施工过程中,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不管是成本还是质量,都要进行严格控制,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分析,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更好的开展管理工作。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状
目前,在我国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要注意绿色环保的要求,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将进度、安全、质量等三大工程要素变为四大要素,即安全、质量、进度、环保,与这些方面相对应的建设管理模式必须要把绿色方面的需求目标的实现以及与建筑的质量、成本和进度进行综合协调纳入管理与控制的范围内。现在,我国正处在建筑业发展的伊始,国家对建筑工程中节能减排中赋予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在绿色建筑是提高能源效率同时还能减少能源消耗的重要途径之一,现在,发展绿色建筑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以鲁布革水电站(位于南盘江支流黄泥河上,云南省罗平县和贵州省兴义县境内,为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为标志,我国建筑业管理制度进行了重要的改革,且建筑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一国际结果,建筑管理制度的成熟标志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同时提供了可靠地保证。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虽然前景可观,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一定的车距,建筑管理制度完善的速度也不客观。
二、优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2.1明确短期的管理目标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绿色管理(GreenManagement)的目标主要是为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绿色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建筑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但但是为了经济效益,同时还要对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关注,遵照绿色管理的理论以及方法进行管理,主要是对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中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进行重点考虑,从而使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可以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对源头减少环境的破坏得到重视,使社会效益更加明显。为了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一定要进行节能环保,这样才能提升竞争力和提升品牌形象。
2.2大力普及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理念
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每个工程的规划中都应该本着全方面、立体式、多角度的模式去考虑和统筹规划,这样才能把一个工程项目做的最好。此外,一项工程要能够持续不断稳定的进行还要有一个整体上战略规划和部署,为此工程项目的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的绿色管理战略,将绿色理念进行指导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为了使这些思想和战略规划能够渗入到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每个人员的头脑中,建筑企业应该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对绿色管理的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进行组织学习,主要是将流行色管理思想与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等具体的过程进行融合,为了让“环保、生态、绿色”深入人心,我们可以发动工作人员进行绿色革命。
2.3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在实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遵照绿色管理理论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绿色管理理论的管理体制。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层架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措施等方面,我们应该进行资源的结缘以及环境的质量保护,同时,我们还应该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完善以及改进。我们还应该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或者是项目管理部门建立资源或环境评估的相关部门,从而对资源和环境管理进行责任制,部门管理人员应该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2.4遵守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们要贯彻落实国家建筑工程先关的法律赤发鬼,重点关注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明确,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经济,从而达到环境管理的目标。在项目管理中我们还应该做到因地制宜、全方位的指定项目管理的方法。将建筑工程项目与当地的资源和环境情况进行有机结合,创新项目管理体制。还要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融合,从而将利益、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进行统一。
2.5改进基础项目管理模式
首先,流行色专业咨询机构加入PMC(ProductMaterialControl)模式的方式主要是一下两种方法,其一,让业主自己与相关资质的绿色专项咨询机构鉴定合同;其二,业主可以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商进行咨询服务。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承包商与绿色咨询机构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关系不能得到充分把握。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项目管理公司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同时,还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拥有相同的能力和资质。所以,我们要根据是实际情况,现在我国的绿色建筑适合业主自己与相关的部门鉴定合同。其次,绿色专项咨询机构与其他承包商整合后的组织结构模式。业主委托咨询机构为单独的部门,这个部门是不能与项目管理以及施工承包商的下属为项目进行服务。所以,咨询机构仍然和项目管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设于同级部门。最后,就是将咨询机构、项目管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三个部门进行整合,加强三者之间的横向联系,提升沟通质量和效率。一个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小组合作将三者之间的沟通化繁为简。
三、结语
如何写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河北电大法律教研室 范晓峰( 2004年09月15日)要写好毕业论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论文.论文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观点的表达,和一般的思想表达相比,它要求你要将有关的思维推理过程表现出来,并有足够的论证和论述支持你所做出的结论.这个思想推理的过程要为人们所知,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论文.社会的进步与创新,离不开人们思想的交流,智慧者的思想可以开启无数蒙昧的头脑,反过来,受到启发的头脑又会擦出智慧的火花,这就使得创造性的思想不断深入,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才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因此,古今中外的哲人们,无不将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和观点写成文章,公开发表,彼此交流.一个英国文学家曾说过这样的话:"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那么,你和我仍然是各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流这些思想,那么,我们每个人将各有两种思想."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思想交流的速度加快了,但通过写作论文表达自己观点的方式没有变,论文仍然是思想交流,学术交流的主要载体.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科的学习后,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创造性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形式,属于带有学术性质的议论文.其设置目的在于一方面考察学生对已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另一方面也是重要的方面是训练学生掌握写作技巧,以论文的形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其他议论文体相比较,毕业论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论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观点独特,不人云亦云,是文章的生命力,否则,即使再有华丽的辞藻,再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也是徒有其表,没有价值.学术论文一般是在总结前人所积累的思想基础上,深入分析,归纳,探索,创新所产生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毕业论文虽是学生的习作,并非公开出版发表的作品,但既然是带有学术性的议论文,也应有如此要求.2.论文的论点及论据应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我们不反对提出新观点,相反,我们鼓励学生大胆探索,勇于研究,敢于向现有观点和理论提出挑战,但是这一切要建立在科学合法的基础上.一个观点的提出不是主观臆想的结果,而应是作者勤于观察,分析,在占有充分翔实的资料基础上加以创新得出的,同时论点论据不应和我国的基本法律理论和观点相违背.3.论文的论证过程应富有逻辑性和表现性一个新观点的推出往往要有前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和相关资料做铺垫,同时还要有细致的推理和严密的论证,这样才能够以理服人.另外一篇好的文章还应有好的表现力,论文是思想的表露,写出来是让别人看,进行交流的,因此,在结构的组合,语言的运用方面应力求合理,清晰,做到深入浅出,明白易懂.那种语言晦涩,抽象,结构安排复杂,拖沓的文章,即使所表现的观点再好,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论文的写作同样有规律可循.帮助学生掌握了这个规律,可使学生克服对论文写作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在学生眼中高不可攀,神秘艰辛的工作变得富有情趣和收获.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古人曾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古人还说:"不读先王之书,不知学问之大也".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因为学术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一样的,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人为我们打开了通往知识宝库的大门,同时前人的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和薄弱环节,我们总能在了解掌握前人知识的过程中,发现我们想要表达的东西,想对前人的思想观点进行完善补充,甚至是推倒重来,这就是我们论文写作的最初冲动.如果没有前人给我们打下充实的知识基础,我们将一事无成.正如近代西方的一位伟大科学家所说的,"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一点,那时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作为电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不一定非要求你占有很多的资料,产生的观点一定得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也有东西想写,写作效果会好得多.有些同学要么觉得论文的写作高不可攀,不知从何处下笔,不知道写什么好;要么又觉得轻而易举,平时不怎么读书,不注意积累,临时看几本书,或书都不怎么看,在那搜肠刮肚,闭门造车,结果是写出来的文章或者只是一些感想心得,没有普遍意义,或者是将别人早已说过的观点当作自己的新发现,结果贻笑大方.有一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一名学生写的是关于中国司法机构改革方面的文章,在论文中,他设想把中国的司法体制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撤掉县区法院,因为它们素质太差,然后把所有一审案件都放在现在的市级法院审理;再就是根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把法院一分为三,即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使其专业分工更细更明确,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我就问这个学生,莫非农村的老百姓打个鸡毛蒜皮的小官司也要跑几十里甚至几百里路到城里,这如何体现司法便民原则 把一个法院里的三个部门变成三个法院起码和政府的机构改革方向不相符,再说这种形式的变化到底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多少帮助呢 我又问这个同学,他的观点有无出处,他说是他自己琢磨的.我们并不反对在论文的创作中对所提论点大胆设想,标新立异,同时我们还应尽可能的鼓励学生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新观点,但如果这种设想脱离了现实基础,脱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整个文章就成了空中楼阁.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对普通议论文的写作在中学和大学语文课程中都有讲授,但是学术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在其《司法权的性质》一文中论证司法权的功能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司法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为论证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四种司法裁判方式,即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违宪审查裁判,并对比了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性行为的进行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规定,使其论点变得充实有力.[1]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我们看有些名家的作品,在阐述一个学术问题时,由于有良好的知识基础,在旁征博引时,能做到结构自然顺畅,表述语言形象丰富,雅俗共赏,使人容易理解.而有的作品,要么结构"八股","甲乙丙丁,开中药铺";要么语言生涩,装腔作势,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在这方面,除了我们应有一个好的文风外,重要的是应加强平时的训练,多看那些好的文章,认真揣摩其中的奥秘.除此之外,还应扩大知识面,"汝欲学做诗,功夫在诗外",这个写论文的本领只靠看几本专业书籍是学不来的.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文章是作者智慧的结晶,新颖的观点,独特的见解,是文章的生命力之所在,但学术性的论文和其他文章又有不同,它还是一项智力成果,且这种智力成果应达到一定的层次.此外,好的论文还应具有好的表现形式,一篇结构严谨,形式规范的论文,能够充分反映文章的学术精神和内在要求,反之,即使观点再独特,新颖,论据再丰富,由于表现形式的缺陷,也会使文章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应尤其严格,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前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表达,更关系到今后学生能否规范地进行写作.从目前法学研究领域的普遍情况来看,一篇内容,形式具佳的学术性论文基本上应符合以下规格:1.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论文是一种学术成果,其写作目的在于沟通,交流和共同提高,即通过我们每一个智慧头脑对问题的分析,归纳,推导,立论,使人们对领域学科的认识多多少少前进一步.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2]比如当前法学界关于物权方面的立法到底称为"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各方的观点.对我们初学写作的学生来说,不要求你非得"填补空白"或"一鸣惊人",但起码应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仅重复别人的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已达到相当的层次和规模,专业书籍和论文的数量品种大大增加,技术检索也变得简单容易了许多,我们尽可以汲取他人的营养,丰富自己的知识,但切不可只将他人的观点罗列一二,进行简单的重复论证,更不能将他人的观点窃为己有,行剽窃之事.2.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这和我们平时写感想,体会或领导人作报告不同,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3.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3]4.应有必要的注释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过去有些同学对注释这个问题不大重视,认为文章有没有注释无关紧要,其实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首先,文章的注释能从一个方面反映作品的学术规格,能反映出你主要参考了哪些已有的成果,你的观点是对哪些理论观点的继承和发展,从而帮助人们对论文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许多编辑在审看投稿的论文时,除了看题目之外,往往着重看文章的注释,以了解这篇论文是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有的同学写的毕业论文,通篇没有一个注释,使人弄不清文章中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观点是别人的,你有什么独到的见解.其次,注释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原文,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加深对有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第三,注释本身也反映了作者对前人或同行劳动成果的态度问题.将他人观点及论据不加注释照搬过来当作自己的论文内容,说轻了是文风问题,说重了则有剽窃侵权之嫌.由此可见,在论文中较多地引用他人的观点并加以注释,并不表明我们水平低,相反,更能说明我们的学术积累和谦逊,求实,高雅的学风.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一般来说,引用应主要用在第一层次的论点上,对于较低层次的分论点论据应少引或不引.对一些名人语录,格言,谚语,诗句等因具有常识性,因此在论文中一般不予注释.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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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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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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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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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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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罪中的“财物/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罪与罪的关系,论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