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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皮书有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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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皮书有关的论文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1、根据多年对黄金周制度的跟踪研究和深入思考,积极投身黄金周存废之争,成为“挺黄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先后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新世纪周刊》、《南方日报》、《法制晚报》、《新京报》、《中国报道》、《扬子晚报》、《新文化报》、《厦门日报》、搜狐网、和讯网等数十家主流媒体的采访,并加以大量报道。特别是2009年2月、3月,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和讯网与《人民政协报》合办的“两会访谈:问路中国经济”中,作为“挺黄派”的代表,与“废黄派”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论战产生了极大的全国性影响,《扬子晚报》、《潇湘晨报》、《厦门日报》、《新文化报》等多家媒体以半版的大篇幅转载。同时在《中国新闻周刊》、《东方早报》等媒体发表大量有关黄金周存废之争的文章。2、2011年1月,《中国旅游报》在第二版开辟新栏目“话题汇@关于创设旅游恩格尔系数”,连续发表4篇专文,探讨刘思敏提出的“旅游恩格尔系数”理论,被业内专家学者称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理论构想”,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相关研究正在深入进行中。2012年1月11日,在《中国旅游报》理论视野版,发表《移动生活:旅游创造人类新文明》一文,引起关注,被一位知名教授称为具有类似《第三次浪潮》的“里程碑式意义”。搜狐博客首页、华声在线等网站给予了推荐、转载。1月18日,《新京报》又在专栏刊登了删节改写的精华版《常态旅游生活将创造移动文明》。先后在北京大学、四川大学、南开大学、华侨大学、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等高校及北京大兴、密云、海南“国际旅游岛”讲坛等地做有关学术讲座,“移动社会”(移动文明)理论逐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3、2004年5月、7月,先后在《北京社会科学》、《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社科院《2003~2005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又称《旅游绿皮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摒弃创汇导向树立旅游业科学发展观》(与杜江博士合作)及其摘要,视角独到,深刻反思了旅游产业政策,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竞相转载,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旅游产业政策的调整。4、2005年在《旅游学刊》第四期发表的《“奇石画布”旅游资源评价体系研究》一文独创的“奇石画布旅游资源评价理论”,引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官方网站、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等众多机构的关注,入选中国人民大学书刊复印资料(《旅游管理》),入围《中国学术年鉴》。2011年,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编的《旅游规划与设计》一书收入其《照相指数》一文,提出观光旅游的”照相指数“理论。这两大理论,正成为指导旅游实践的重要理论。5、2007年在《中国旅游报》发表的《走出“从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转型”的误区》一文(2008年收入《21世纪中国旅游》一书),深刻剖析了在旅游界谬种流传了10年的“从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转型”这个论断的理论误区,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旅游目的地转型升级的应对之策。景区门票问题、杭州西湖免费模式问题、凤凰古镇旅游发展路径问题,观察深刻,观点独到,并创造性地提出“国家公园预备清单”制度,建立分类分级的公益型景区管理体系,成为这些领域研究的佼佼者。6、2007年以来,其《假日制度变革需要制度设计想象力》、《印象能否总结“兵马俑模式”》、《民主时代,谁来册封泰山》、《神奇花开,创意死亡》、《黄金周与中国式旅游》、《带薪休假无法强制落实的现实逻辑》、《景区门票涨价问题的现实解决之道》等文章被搜狐、新浪等众多主流网站和《羊城晚报》、《南方日报》、《北京青年报》等主流媒体转载,在业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仍存在许多问题,诸如农村教育观念落后、教育经费投入较少、师资力量薄弱、以及农民工留守子女心理健康问题等。为了促进农村教育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从管理体制、经费投入、师资力量以及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给出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农村义务教育教育;存在问题;对策

我国人口众多、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办学条件较差、师资水平较低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等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较差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在对农村中小学的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在样本小学、初中,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分别占37.8%和45.1%;实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和70.3%;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分别占22.3%和28.8%;教具、墨水、纸笔、粉笔不足的分别占到32.55%和35%。截止2002年底,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6省市以外,全国其他地区中小学D级危房总面积为4000万平方米。”[1]随着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不断增加,危房面积在逐年减少,基本的教学设施也日趋完善。但现有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只能勉强满足学科教学的基本需要,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以及机房等一些现代化的教学工具仍很难普及和应用,再加上教育资源利用不充分等因素,我国农村教育的质量远远低于城市。

(二)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亟待加强

农村教育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农村教师队伍目前的状况,远远没有达到农村教育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和管理。

首先,农村教师短缺以及农村教师学历层次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大多凭借以往的教学经验来进行教学,教育教学观念陈旧。与城市教师相比,农村中小学教师进修学习和培训的机会相对缺乏,不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学水平。近年来,随着教师结构老龄化和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一些教师已不再胜任教学工作,而由于受当地财政水平的影响,师范类毕业生和正规本科毕业生愿意到农村进行教学的却聊聊无几。因此农村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因素之一。

其次,对农村教师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致使农村教师代课现象普遍,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广大农村,教师的工资与城市教师相比普遍较低,而随着居民消费指数的不断上涨,一些农村教师对目前的生活现状越来越为之不满。迫于生计,一些教师将自己的教学任务交给一些并无教学资格的人,而自己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做别的事情,每月只需支付一些代课费用。从代课这一现象一方面可以看出农村教师的待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要对教师进行不定期的在岗抽查和教学水平的定期评估,严查教师找人代课的现象,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新的读书无用论影响着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学习动机

近些年来,大学生毕业后就业难以及收入低等现象致使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新的读书无用论,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方面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家长们也因此产生了学习无用或让子女提前就业学门手艺的想法,所以就导致了大量学生辍学和厌学现象的发生。在广大农村,读书无用论至今仍被一些家长认同并加以推崇。虽然也有许多农民希望子女成才,但因受到农村的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学生仍无缘和城市学生一起进入高校继续深造。

(四)外出民工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偏低

对于留守子女的定义,学术界一般将其界定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家乡生活和学习的16周岁以下的孩子,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已有2295万的留守子女,占到农村同龄人口的20%。与此同时,学生父母同时外出打工的比例占外出民工总数的56.70%,是外出打工家庭总数的一半;而在父母一方外出打工中,父亲外出打工数明显多于母亲。统计结果还显示外出民工家庭教育中进行隔代教育的占留守儿童总数为41.24%,而长期处于这种隔代教育环境下的学生,更容易产生依赖、懒惰、自私 、的 习惯,同时也更容易忧郁和自卑。随着留守儿童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这些特殊儿童的教育也日益成为教育界以及学术界广泛探讨的话题。

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对策

(一)提高教师素质,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较低仍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调整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质量。要不断提高教师的工作待遇和社会地位;严格实施教师资格管理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有效地开展农村教师的培训工作;继续鼓励优秀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工作;继续做好东西部地区和城乡之间的教师帮扶工作等。

(二)更新家长的教育观念,并指导他们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

对学生的教育不能仅仅局限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培养学生也不仅仅只是教师的职责,同时也是家长的职责。只有教师与家长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而在广大农村,因经济落后,社会文化发展落后,农村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在农村的发展中,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所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大力要推动农村的经济,提高农村的文化水平,使农村家长认识到文化的重要性,从而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培养。

(三)开展关爱活动,关注留守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

对于父母外出打工学生,因其父母长期不在家中,长期缺少家庭的关爱,留守儿童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作为教师,要多关心他们,多进行师生交流。通过一些积极的交流,可以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的加以减轻和消除他们的心理困惑。同时,班主任可以在班级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文化生活,一方面可以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留守儿童在集体活动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从集体中感受温暖。

(四)培养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的习惯和能力

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外界的影响来塑造和培养学生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在其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有利于留守儿童心理矛盾的自我疏解以及自我控制。广大家长、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意识,培养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使其掌握自我教育的方法,从而逐步养成在学习、生活中进行自我教育的习惯。

(五)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留守子女教育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趋势来看,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已经成为解决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的选择。

所谓寄宿制学校,是实行全日制、封闭式的管理,对在校学生进行生活、学习统一管理的学校。寄宿制学校可以对留守儿童进行统一的生活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留守儿童开展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因此寄宿式学校是当前农村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力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家庭教育缺失对留守儿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中央和各地大力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2006年,全国小学寄宿生人数达704万人,占小学在校生总数的6.6%,西部地区小学寄宿生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全国初中阶段寄宿生总规模已达2221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7.3%,中西部农村初中寄宿生分别达到44.9%和52.4%。”[3]

随着寄宿制学校的推广,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将会摆脱隔代教育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寄宿学校学校中充分体验学校教师和同学们的关爱,健康茁壮的成长。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关系到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它与解决好“三农”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关系到农村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新形势下,要增强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发展与改革并举,努力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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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斌.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2007.

[3]杨东平.教育蓝皮书:深入推进教育公平,2008.

农村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然而,从当前我国农村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情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教学质量还是学校的管理,都因为经济水平以及地区上的差异与城市教育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农村学生的学习以及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当前应该要加强农村学校管理与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帮助农村学子未来的发展,同时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建设提供帮助。

1、农村学校管理问题概述

1.1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

从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现状来看,其管理理念还一直沿用的是传统的学校管理理念,这种理念是极为落后的,对于农村学校管理质量的提高也毫无帮助。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传统的学校管理理念当中,是相当教条的,着重统一而忽视个性,重视服从而忽略交流,重形式更甚于内容。这样一来,不仅会造成学校的管理十分呆板沉闷,同时对于学生个人素质的发展也毫无帮助。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质量,就必须要改善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理念。

1.2教师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农村学校的实际教学情况来看,教师的积极性不高也是阻碍农村教学质量提高的一大原因。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农村学校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多是依靠着生硬刻板的制度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就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极为被动,同时也是处于一个被检查者的位置。学校根据教学任务对教师的教案书写、课堂授课甚至是布置作业的多少与次数都会进行详细的检查。这样一来,就会大大打击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让教师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进行教学,自然而然就会影响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

1.3缺乏有效的管理

缺乏有效的管理是当前农村学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之一。众所周知,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指导教师教学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重要的。然而,从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情况来看,却极为缺乏这种指导。这样一来,就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善,对农村教学质量的提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从笔者所观察到的情况来看,当前有许多农村学校虽然要求了教师提交工作计划,但是对于教师所提交的工作计划并不重视,只是注重形式上的工作计划而已。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与指导大大缺失,造成了学校管理工作的低效和低质。

1.4缺乏创新意识

对于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来说,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这样一来才能有效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从而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然而,从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状况来看,创新意识的缺乏却让人心惊。大部分学校的管理人员在学校管理工作当中都只是依靠以往的形式和规章制度来进行,导致学校的管理工作与学校的实际情况脱节,不仅会对教师的教学产生影响,同样也十分不利于学校的发展。

1.5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完善

之所以农村学校的义务教育质量一直得不到明显的提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在农村学校中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完善。这种考核评价机制不仅仅针对的是教师,同时还有对学生的评价。对于教师,学校更加重视的量级的工作,比如说发表论文的数量、课题研究的数量以及辅导学生作品获奖的数量等。而对于质的工作,却极为忽视。这样一来,就导致了部分教师为了追求量而产生的投机行为。从而使得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一直得不到显著提高。除此之外,针对于学生,在城市学校开始着重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时,农村学校依然是以分数来判断学生的好坏,这样一来就十分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从而也会对学生的学习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

1.6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

一直以来,在农村学校当中,管理手段的应用都是学校管理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状况,首先是因为农村学校无论是在资金、师资力量上都与城市学校有着较大的差距。这样一来,就导致农村学校对先进管理手段认识上的匮乏。其次,即便学校管理者认识到先进管理手段给学校所带来的好处,但是由于经济、师资、所处地区等客观上的因素,导致学校无法将先进的管理手段应用到学校管理当中,从而对学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产生了较大的阻碍。

2、加强和改善农村学校管理的实践探索

2.1农村学校管理的强化方法

要想改善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现状,加强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那么首先要做的一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这样一来,才能让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更有目的,同时根据学校实际的情况,以及教师、学生的意见来改善学校的管理工作,这样一来才能真正有效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帮助学校更好地进行管理。其次,还有一点就是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工作。这是因为,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无论是对学校的管理,还是对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都有着极大的帮助。最后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给予教师充分的展示机会,无论是公开课还是优质课评选,这样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的积极性,让教师能够更加主动地投入到教学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农村学校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

2.2农村学校管理中陶行知管理思想的应用

要想将陶行知管理思想更好地应用在农村学校管理当中,那么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以校长为代表,多方参与的科学民主学校管理机制。这是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将学校管理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进行分离,避免“一言堂”的情况出现,这样一来才更有助于学校管理者听从多方的声音,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质量。其次,学校管理者在进行学校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具备创新精神,这是因为,只有具备创新精神才能更好地改善当前农村学校管理工作的现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政策,帮助学校提高管理工作质量的同时,也能够让学校中的教师与学生更好地发展。第三,学校一定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通过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让教师明确自身的职责,同时根据规章制度来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帮助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以此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最后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在农村学校的办学过程中,由于地区经济水平的问题,导致农村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因此,在农村学校办学过程中,一定要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以此来提高办学效益,这样才能为学生与教师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

3、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升方式解读

3.1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

要想提高农村学校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那么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在农村学校当中,由于资金的匮乏以及师资力量的缺少,导致农村教师所掌握的教学资源十分稀少。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一定要加强教师之间教学资源的共享,这样才能帮助教师更好地进行教学。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学校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开发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进行教学资源的共享,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教师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当中,从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

3.2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对于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来说,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最为重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一定要反对任何教学过程中形式化、教条化以及传统化的教学方式。要多采用新型的教学模式,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能够让学生与教师之间建立更加和谐、自然的关系,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其次,还需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学校一定要提高教师的质量,可以开展不同的交流会或者是座谈会,让教师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教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培养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让他们在未来能够更好地投入到课堂教学当中,从而提高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最后,要想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的管理者还需要组织不同的教研活动,对当前农村小学实际的教学情况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解构,这样才能更加详实地掌握农村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改正。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农村学校管理与义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尽快改善当前的状况,才能让农村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需要对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入手,改善管理现状,并且将陶行知管理思想应用到其中。除此之外,还需要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的提升,根据这一问题则可以采用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水平以及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为农村学子创造更加明媚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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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 摘要]管理体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其合理有效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决 定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文章通过对英国学前教育主要政策及法律中关于管理体制的相关规 定的分析,认为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主要有以下突出特征: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 教育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 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这些对我国学前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其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策;法律 在一国教育制度中,教育管理体制占有突出地 位,发挥着“龙头”作用。[1]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直 接影响或决定着教育中其他领域的改革;而教育改 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或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 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十分密切 的联系。[2]教育管理体制也可简称为教育体制,它 是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根本性 管理制度,主要是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组织机构、 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 划分、人员的任用和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实 施,也涉及教育结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和组合方 式。[3]相应地,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则是指学前教育 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地方及其他教育机构间的相 互关系、职能权限、组织结构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从宏观管理的角度上讲,学前教育管理主要包括国 家及地方学前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 政策、规划和方针等,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 计划、组织、引导、监督和评估,并协调有关部门的 关系等,以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英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本国学前教育 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许多相关的法律与政 策报告,如《儿童法》(1989、2004)、《儿童保育法》 (2006)[4]、《每个儿童都重要》绿皮书(2003)[5]以及 《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6]等为其学前教育事 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以此来加强和改善本 国儿童的教育与保育质量,确保每个儿童潜能的发 挥及其健康发展。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其核心内容 之一即是改革本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其目的是从 现代公共管理的视角不断认识和改进政府对学前 教育的领导、组织、协调与干预,强化中央政府对学 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在学前 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推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其中不 乏许多值得我们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立法 中学习和借鉴的内容与特点。 一、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在英国,由于受长期教育传统的影响,人们普遍 认为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主要是父母的责任,再加 上5岁以下儿童的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因此英国 的学前教育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相应的管 理体系和职能薄弱,机构和部门之间缺乏整合与协 调,不能有效地为本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一)各级政府学前教育管理权责不清,管理绩 效较低 英国是一个强调地方分权的国家,加之长期以 来对学前教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因此,从中央到地 方各级政府在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时,缺乏一套简 洁、明确、适当、高效的组织体系。在国家层面上缺 乏对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计划、财政来源和监督体 制等系统、清晰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由此也导致了 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限不清,组织管理比 较混乱。许多地方儿童服务的分类体系或交叉重 叠,或流于形式。此外,由于不同部门对儿童管理的 责任分散或交叠,[7]导致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在 部门之间共享,使儿童得不到及时的相应的服务。 (二)学前教育与保育分离,部门之间沟通与合 作不畅 英国托幼机构的发展有多种不同的源流,加上 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英国托幼机构的性质、类型 多样,且长期以来分裂并行为教育和保育两个不同 的服务体系。在管理的归属上,为出生到3岁幼儿 提供的托儿服务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招收3~5 岁幼儿的托幼机构则由教育部门管理,[8]此外,在 国家和地方层级都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这一体制上 的分裂导致在许多情况下部门之间以及学前教育 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不协调。除此 之外,上文所提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学前教育职 责、权限的模糊以及信息机制的薄弱与不完善也使 得教育与保育分离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薄弱,呼吁加强政府职责 由于在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方面,英国各级 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薄弱,儿童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良好保障,甚至在 不少情况下被损害。近些年来,英国社会问题越来 越严重,贫困儿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其教育、保 育、卫生、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愈益突出。 2003年由兰姆爵士(Lord Laming)提交给英国政府 的调查报告(The Victoria Climbie Inquiry Report)便 充分证实了这一问题,并引起上至英国首相下至普 通民众的惊诧与忧虑[9],改善学前儿童安全、健康 成长与发展的环境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 二、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 法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 导与管理职能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 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 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 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10]此后,中央政 府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规划和调控中发挥着越来 越大的作用。英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 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它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相关政策,颁布法令,制定发 展规划等,并由教育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直 接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在1989年和2004 年的《儿童法》中,均规定了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地 方儿童服务当局履行的具体职责以及早期教育机 构的运转、管理和儿童权益保障等制定规章、进行 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此外,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 中,第1~13条均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及相关部门 在履行其各项职责时必须接受来自国务大臣的监 督和指导。在中央层面有专人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监督指导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全国的学前教育事 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11]而且有助于促使各级政 府努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 运转和儿童发展基本权益的保障发挥积极的促进 作用。 为确保每个儿童都在生命的早期拥有生命中 最佳的开端机会,减少妇女参加工作后带来的后顾 之忧,并且使家庭能够拥有更多的机会与选择,同 时为消除社会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贡 献,自1998年以来,英国政府积极鼓励并扶持“国 家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和 “确保开端”(Sure Start)项目,除了制定、明确项目发 展目标、规划、开展方针之外,还投入了大量财政以 加强、扩充和改善对儿童和家庭的服务,中央政府 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此外,《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每个儿童都重 要》绿皮书(2003),以及多部与学前儿童及教育相 关法律的制定无不彰示着英国中央政府在加强自 身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 与协调方面的职责,[12]值得我国借鉴。 (二)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 位与责任 在英国,地方教育当局一直拥有较大的自治 权,主要按照本地区的需要对当地的教育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地方教育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 然中央对教育的宏观调控呈增强的趋势,但地方当 局在教育管理与发展中的地位仍然不容忽视,在英 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立法的过程中其地位 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凸显。2004年《儿童法》第52 条明确规定英国地方当局有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 成长及提高教育成就的职责。2006年《儿童保育 法》在第1~13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当局在学前教 育管理方面的总体职能和具体职能,前者指地方当 局要在改善学前儿童教育与保育、促进每一个儿童 健康成长,减少儿童在接受保育、教育、健康等服务 上的不平等等方面承担起责任;后者则主要包括制 定具体计划,并负责总体组织与协调,确保向家长 和儿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早期服务;确保为工作的 家长提供充足的儿童早期服务;对儿童早期服务项 目、实施及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向家长提供 早期服务的信息、建议和援助并建立一定的服务机 制;向儿童早期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建议和培训等。 对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规定是国家对政府承 担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在地方一级的进一步延伸和 明确,它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在中央的指 导、监督之下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家发展学前教 育事业的政策意志得以贯彻落实,而且有助于在统 一的领导下发挥地方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充分 展现地方特色与优势。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 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教育与技 能部在学前儿童社会服务、保育教育、家庭政策以 及儿童和家庭支持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为促 进年幼儿童的教育及健康,2006年《儿童保育法》 第39条规定,教育大臣必须负责向提供早期服务 的学前教育机构明确儿童学习、发展的要求及保育 要求,确保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儿童成长 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 基础。为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改善儿童的发展状 况,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 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 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 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 支持和促进其合作。此外,还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 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关于学前教 育机构及其质量的监督机制,1999年8月,英国政 府宣布要整合幼儿教育与保育法规为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s),由专设的教育标准办公室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主管,专门负责制 定全国统一的托幼机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规范以 及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标准等,从2001年9月开 始,所有的托幼机构都要接受教育标准办公室的视 导监督。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 能,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 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13]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 率,改善管理绩效,2003年英国《每个儿童都重要》 绿皮书一方面提出要改善学前教育相关部门之间 的信息分享机制,并努力消除妨碍建立这一机制的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和体制性障碍等,还提出地方 当局及其合作者在建立地方信息分享机制的过程 中要起带头作用。另一方面,绿皮书提出要制定一 个有效的评估框架,目的是要获得有关儿童成长、 教育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并减少部门间工作的重 复,努力使相关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具有针对 性、有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实际 需要。这一改革策略的提出,符合现代社会中教育 管理追求高效率、高质量以及民主化、科学化的发 展趋势,有助于英国学前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 间的协作与整合 当前,打破部门间的壁垒,消除现有的组织性 障碍,进行新的组织和制度安排已经成为英国和国 际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共同趋势。英国一些地方当 局已经将儿童的社会服务和教育融合,成立了儿 童、学校和家庭部(Minister for Children,School and Families)。针对长期以来英国学前教育领域中保育 和教育在体制上分裂的状况,近年英国政府推出了 将两者整合或推进“保教一体化”的新政策。这在 2003年教育绿皮书、2004年《儿童法》以及2006年 《儿童保育法》等相关报告和法律规定中均有体现,其中《儿童保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要 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的职责,“第一次为整合的儿 童早期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中央一级管理上,主要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 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事务,在其他可能对儿童产生 影响的事务上,政府其他部门如卫生部,财政部,环 境、食品与农业部,文化部和工商部等十几个部门 共同继续发挥作用,中央政府负责领导并加强其协 调合作,并确保其更好的整合。为达到这一目标,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标准设 立与调控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负责 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 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 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 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 关的行政性负担。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在各种服 务中确保儿童优先,制定清晰的与儿童相关各部门 的操作标准,使其行为目标、计划、资金来源、经济 责任及其他各方面指标明确化、合理化、制度化,建 立起整合的儿童服务监督指导框架,推动地方各部 门间的协作。 打破部门间的组织性障碍,并通过建立相应的 机制来保障和推动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既有助于 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提高学前教育 管理和服务的效益与效率,更有助于满足学前儿童 在教育、保育、健康、安全等诸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贤主编.现代国家教育管理体制.上海:上 海教育出版社,1996:17 [2]谢维和.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及其分 析.教育研究,1995,(10) [3《]教育管理词典》编委会.教育大辞典(第二版).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2 [4]资料来源: http://www.opsi.gov.uk/acts.html. 2006年10月浏览 [5][7][9]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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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仍存在许多问题,诸如农村教育观念落后、教育经费投入较少、师资力量薄弱、以及农民工留守子女心理健康问题等。为了促进农村教育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从管理体制、经费投入、师资力量以及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给出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农村义务教育教育;存在问题;对策

我国人口众多、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办学条件较差、师资水平较低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等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较差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在对农村中小学的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在样本小学、初中,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分别占37.8%和45.1%;实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和70.3%;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分别占22.3%和28.8%;教具、墨水、纸笔、粉笔不足的分别占到32.55%和35%。截止2002年底,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6省市以外,全国其他地区中小学D级危房总面积为4000万平方米。”[1]随着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不断增加,危房面积在逐年减少,基本的教学设施也日趋完善。但现有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只能勉强满足学科教学的基本需要,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以及机房等一些现代化的教学工具仍很难普及和应用,再加上教育资源利用不充分等因素,我国农村教育的质量远远低于城市。

(二)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亟待加强

农村教育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农村教师队伍目前的状况,远远没有达到农村教育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和管理。

首先,农村教师短缺以及农村教师学历层次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大多凭借以往的教学经验来进行教学,教育教学观念陈旧。与城市教师相比,农村中小学教师进修学习和培训的机会相对缺乏,不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学水平。近年来,随着教师结构老龄化和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一些教师已不再胜任教学工作,而由于受当地财政水平的影响,师范类毕业生和正规本科毕业生愿意到农村进行教学的却聊聊无几。因此农村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因素之一。

其次,对农村教师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致使农村教师代课现象普遍,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广大农村,教师的工资与城市教师相比普遍较低,而随着居民消费指数的不断上涨,一些农村教师对目前的生活现状越来越为之不满。迫于生计,一些教师将自己的教学任务交给一些并无教学资格的人,而自己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做别的事情,每月只需支付一些代课费用。从代课这一现象一方面可以看出农村教师的待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要对教师进行不定期的在岗抽查和教学水平的定期评估,严查教师找人代课的现象,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新的读书无用论影响着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学习动机

近些年来,大学生毕业后就业难以及收入低等现象致使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新的读书无用论,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方面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家长们也因此产生了学习无用或让子女提前就业学门手艺的想法,所以就导致了大量学生辍学和厌学现象的发生。在广大农村,读书无用论至今仍被一些家长认同并加以推崇。虽然也有许多农民希望子女成才,但因受到农村的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学生仍无缘和城市学生一起进入高校继续深造。

(四)外出民工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偏低

对于留守子女的定义,学术界一般将其界定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家乡生活和学习的16周岁以下的孩子,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已有2295万的留守子女,占到农村同龄人口的20%。与此同时,学生父母同时外出打工的比例占外出民工总数的56.70%,是外出打工家庭总数的一半;而在父母一方外出打工中,父亲外出打工数明显多于母亲。统计结果还显示外出民工家庭教育中进行隔代教育的占留守儿童总数为41.24%,而长期处于这种隔代教育环境下的学生,更容易产生依赖、懒惰、自私 、的 习惯,同时也更容易忧郁和自卑。随着留守儿童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这些特殊儿童的教育也日益成为教育界以及学术界广泛探讨的话题。

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对策

(一)提高教师素质,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较低仍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调整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质量。要不断提高教师的工作待遇和社会地位;严格实施教师资格管理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有效地开展农村教师的培训工作;继续鼓励优秀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工作;继续做好东西部地区和城乡之间的教师帮扶工作等。

(二)更新家长的教育观念,并指导他们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

对学生的教育不能仅仅局限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培养学生也不仅仅只是教师的职责,同时也是家长的职责。只有教师与家长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而在广大农村,因经济落后,社会文化发展落后,农村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在农村的发展中,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所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大力要推动农村的经济,提高农村的文化水平,使农村家长认识到文化的重要性,从而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培养。

(三)开展关爱活动,关注留守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

对于父母外出打工学生,因其父母长期不在家中,长期缺少家庭的关爱,留守儿童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作为教师,要多关心他们,多进行师生交流。通过一些积极的交流,可以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的加以减轻和消除他们的心理困惑。同时,班主任可以在班级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文化生活,一方面可以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留守儿童在集体活动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从集体中感受温暖。

(四)培养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的习惯和能力

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外界的影响来塑造和培养学生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在其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有利于留守儿童心理矛盾的自我疏解以及自我控制。广大家长、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意识,培养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使其掌握自我教育的方法,从而逐步养成在学习、生活中进行自我教育的习惯。

(五)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留守子女教育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趋势来看,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已经成为解决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的选择。

所谓寄宿制学校,是实行全日制、封闭式的管理,对在校学生进行生活、学习统一管理的学校。寄宿制学校可以对留守儿童进行统一的生活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留守儿童开展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因此寄宿式学校是当前农村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力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家庭教育缺失对留守儿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中央和各地大力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2006年,全国小学寄宿生人数达704万人,占小学在校生总数的6.6%,西部地区小学寄宿生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全国初中阶段寄宿生总规模已达2221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7.3%,中西部农村初中寄宿生分别达到44.9%和52.4%。”[3]

随着寄宿制学校的推广,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将会摆脱隔代教育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寄宿学校学校中充分体验学校教师和同学们的关爱,健康茁壮的成长。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关系到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它与解决好“三农”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关系到农村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新形势下,要增强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发展与改革并举,努力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03年中国教育绿皮书:中国教育政策年度分析报告.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2]唐斌.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2007.

[3]杨东平.教育蓝皮书:深入推进教育公平,2008.

农村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然而,从当前我国农村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情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教学质量还是学校的管理,都因为经济水平以及地区上的差异与城市教育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农村学生的学习以及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当前应该要加强农村学校管理与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帮助农村学子未来的发展,同时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建设提供帮助。

1、农村学校管理问题概述

1.1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

从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现状来看,其管理理念还一直沿用的是传统的学校管理理念,这种理念是极为落后的,对于农村学校管理质量的提高也毫无帮助。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传统的学校管理理念当中,是相当教条的,着重统一而忽视个性,重视服从而忽略交流,重形式更甚于内容。这样一来,不仅会造成学校的管理十分呆板沉闷,同时对于学生个人素质的发展也毫无帮助。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质量,就必须要改善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理念。

1.2教师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农村学校的实际教学情况来看,教师的积极性不高也是阻碍农村教学质量提高的一大原因。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农村学校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多是依靠着生硬刻板的制度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就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极为被动,同时也是处于一个被检查者的位置。学校根据教学任务对教师的教案书写、课堂授课甚至是布置作业的多少与次数都会进行详细的检查。这样一来,就会大大打击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让教师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进行教学,自然而然就会影响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

1.3缺乏有效的管理

缺乏有效的管理是当前农村学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之一。众所周知,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指导教师教学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重要的。然而,从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情况来看,却极为缺乏这种指导。这样一来,就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善,对农村教学质量的提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从笔者所观察到的情况来看,当前有许多农村学校虽然要求了教师提交工作计划,但是对于教师所提交的工作计划并不重视,只是注重形式上的工作计划而已。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与指导大大缺失,造成了学校管理工作的低效和低质。

1.4缺乏创新意识

对于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来说,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这样一来才能有效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从而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然而,从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状况来看,创新意识的缺乏却让人心惊。大部分学校的管理人员在学校管理工作当中都只是依靠以往的形式和规章制度来进行,导致学校的管理工作与学校的实际情况脱节,不仅会对教师的教学产生影响,同样也十分不利于学校的发展。

1.5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完善

之所以农村学校的义务教育质量一直得不到明显的提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在农村学校中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完善。这种考核评价机制不仅仅针对的是教师,同时还有对学生的评价。对于教师,学校更加重视的量级的工作,比如说发表论文的数量、课题研究的数量以及辅导学生作品获奖的数量等。而对于质的工作,却极为忽视。这样一来,就导致了部分教师为了追求量而产生的投机行为。从而使得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一直得不到显著提高。除此之外,针对于学生,在城市学校开始着重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时,农村学校依然是以分数来判断学生的好坏,这样一来就十分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从而也会对学生的学习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

1.6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

一直以来,在农村学校当中,管理手段的应用都是学校管理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状况,首先是因为农村学校无论是在资金、师资力量上都与城市学校有着较大的差距。这样一来,就导致农村学校对先进管理手段认识上的匮乏。其次,即便学校管理者认识到先进管理手段给学校所带来的好处,但是由于经济、师资、所处地区等客观上的因素,导致学校无法将先进的管理手段应用到学校管理当中,从而对学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产生了较大的阻碍。

2、加强和改善农村学校管理的实践探索

2.1农村学校管理的强化方法

要想改善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现状,加强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那么首先要做的一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这样一来,才能让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更有目的,同时根据学校实际的情况,以及教师、学生的意见来改善学校的管理工作,这样一来才能真正有效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帮助学校更好地进行管理。其次,还有一点就是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工作。这是因为,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无论是对学校的管理,还是对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都有着极大的帮助。最后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给予教师充分的展示机会,无论是公开课还是优质课评选,这样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的积极性,让教师能够更加主动地投入到教学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农村学校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

2.2农村学校管理中陶行知管理思想的应用

要想将陶行知管理思想更好地应用在农村学校管理当中,那么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以校长为代表,多方参与的科学民主学校管理机制。这是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将学校管理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进行分离,避免“一言堂”的情况出现,这样一来才更有助于学校管理者听从多方的声音,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质量。其次,学校管理者在进行学校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具备创新精神,这是因为,只有具备创新精神才能更好地改善当前农村学校管理工作的现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政策,帮助学校提高管理工作质量的同时,也能够让学校中的教师与学生更好地发展。第三,学校一定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通过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让教师明确自身的职责,同时根据规章制度来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帮助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以此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最后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在农村学校的办学过程中,由于地区经济水平的问题,导致农村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因此,在农村学校办学过程中,一定要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以此来提高办学效益,这样才能为学生与教师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

3、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升方式解读

3.1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

要想提高农村学校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那么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在农村学校当中,由于资金的匮乏以及师资力量的缺少,导致农村教师所掌握的教学资源十分稀少。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一定要加强教师之间教学资源的共享,这样才能帮助教师更好地进行教学。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学校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开发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进行教学资源的共享,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教师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当中,从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

3.2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对于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来说,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最为重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一定要反对任何教学过程中形式化、教条化以及传统化的教学方式。要多采用新型的教学模式,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能够让学生与教师之间建立更加和谐、自然的关系,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其次,还需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学校一定要提高教师的质量,可以开展不同的交流会或者是座谈会,让教师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教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培养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让他们在未来能够更好地投入到课堂教学当中,从而提高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最后,要想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的管理者还需要组织不同的教研活动,对当前农村小学实际的教学情况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解构,这样才能更加详实地掌握农村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改正。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农村学校管理与义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尽快改善当前的状况,才能让农村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需要对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入手,改善管理现状,并且将陶行知管理思想应用到其中。除此之外,还需要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的提升,根据这一问题则可以采用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当前农村学校的管理水平以及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为农村学子创造更加明媚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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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威宇.浅谈农村小学学校管理与义务教育教学质量[J].教育科学:全文版,2016(9):00264-0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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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麦麦提吐逊阿布都热依木.浅谈农村小学学校管理与义务教育教学质量[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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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皮书的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马克吐温的不错啊,也不长作品:《竞选州长》 《汤姆·索亚历险记》(1876年) 《乞丐王子》(1882年) 《顽童流浪记》(1884年) 《卡县名蛙》 《百万英镑》 《败坏了哈德莱堡的人》 《三万元遗产》 《案中案》 《苦行记》 《坏孩子的故事》 《火车上的噬人事件》 《我最近辞职的事实经过》 《田纳西的新闻界》 《好孩子的故事》 《我怎样编辑农业报》 《大宗牛肉合同的事件始末》 《我给参议员当秘书的经历》 《康州美国佬奇遇记》(1889年) 《哥尔斯密的朋友再度出洋》 《神秘的访问》 《一个真实的故事》 《法国人大决斗》 《稀奇的经验》 《加利福尼亚人的故事》 《他是否还在人间》 《和移风易俗者一起上路》 《狗的自述》 《镀金时代》 《人的五大恩赐》 《傻子旅行》 《哈克贝利芬历险记》《密西西比河上的生活》

一.关于本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在三个大的方向中进行,即英语文学,语言学和翻译学。各个大方向中又可以选择小的方向,具体解释如下:1.英语文学:选择英语文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从三个方向进行:国别文学研究、文学批评理论研究和比较文学研究。在进行国别文学研究选题时,一般选取英国文学或美国文学中的某一经典作家(如海明威),某一经典作品(如《双城记》),某一写作手法(如象征手法的运用)或某一文学思潮(如浪漫主义运动)作深入研究。但在选择作家或作品时最好选择在文学史上作为经典的作家或作品。有个别流行作家或作品极富盛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如《飘》或《荆棘鸟》,学生有强烈愿望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在不可避免上述情况时,应该尽可能地挖掘作品内在的深刻含义,不能流于肤浅的分析。文学批评理论的选题一般不太适合英语专业本科生,因为该理论知识的学习在英语专业研究生阶段,本科生一般不具备文学批评理论的知识结构。这个方向的选题可以有关某一文学批评理论,一文学批评术语的阐释或某两种或以上的文学批评理论的比较。比较文学研究就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家或作品进行比较。这两个作品或作家可以是同一国别的(如雪莱与拜伦的诗歌比较),也可以是不同国别的(如《牡丹亭》与《罗密欧与朱丽叶》)2.语言学:选择语言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在两个大的方向进行:普通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普通语言学的研究就是对于英语语言的任何一个方面的研究,如对一种词性、或一种时态、或拼写、语调等等方面的研究(如一般现在时及其交际功能)。应用语言学包括教学法的研究和其它一些新兴的应用语言学分支的研究。师范专业或本身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选择教学法方向的较多。在这个方向选题,也要避免过大范围的选题,而应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教学实践或实验。这个方向的好的选题有:个性与英语教学,方言对英语学习的影响等。3.翻译学:翻译学的选题一般可以在两个方向上进行:翻译理论以及翻译活动。对翻译理论的研究就是探讨某一种翻译理论等等。相比之下,对翻译活动的研究更多一些,这些选题可以是对一种语言现象的翻译、或一种修辞格的翻译的研究(如汉语成语的英译)。应该注意的是,在对翻译活动作研究时,往往需要某种翻译理论支撑,总结规律,并对这一活动作出评价,要避免仅仅时例子的罗列。二.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学位论文包括前置、主体、附录等三个部分。(一)前置1.英文封面:由论文英文题目、解释、作者、指导老师姓名和职称、时间组成。2.目录:由论文的中、英文摘要、篇、章、条、款以及参考书目、附录等序号、题名和页码组成,排在英文封面之后另页。3.中、英文内容摘要: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宜以最简洁的语言介绍论文的概要、作者的突出论点、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以及实验方法、数据或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中文摘要一般在200字左右4关键词:关键词是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为便于文献检索,学位论文应注明三至五个具有代表意义中、外文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就是论文的中心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分别排在中、外文摘要的左下方。各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外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相对应。1.引言: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涉及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概述、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等。2.正文:论文的正文是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一般论文选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论述或论证。要求论据充分,论点明确。正文部分要有分级标题,章、条、款、项的序号编码方法,采用阿拉伯数分级系列编号法,论文中的章、条、款、项依次排列,依次从1开始,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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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皮书电影论文参考文献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1]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2]OU J P,SOONG T T,et al.Recen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 Eng,1997,38(3):358-361。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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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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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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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秦皮苷的研究论文

秦皮是一味中药,多生长在山坡上,山林中,在东三省和河南河北等地都有它的影子。秦皮是一种常见的中药,生命力比较顽强,主要用于热毒泻痢、赤白带下、目赤肿痛、目生翳障的治疗。由此我们知道,秦皮的主要作用是清热去火抗炎。(一)秦皮有抗过敏和解痉的作用1·抗过敏:秦皮乙素对过敏反应释放的白三烯所致的血管收缩有明显的保护作用。2·解痉:秦皮乙素对肠平滑肌有抑制作用。秦皮乙素能对抗组胺所致的气管平滑肌的痉挛,有松弛气管平滑肌。3·镇咳祛痰平喘:秦皮甲素和秦皮乙素都有明显的镇咳作用、祛痰作用和平喘作用。(二)镇静、镇痛和抗惊厥:秦皮甲素和秦皮乙素都有明显的镇静作用。秦皮乙素有显著的镇痛和抗惊厥作用。(三)促进尿酸排泄和利尿:秦皮甲素可促进大鼠和兔尿酸排泄,其机制为兴奋交感神经系统,抑制肾脏对尿酸的重吸收等。秦皮苷有利尿作用。秦皮甲素对小鼠有显著的利尿作用。

秦皮主要含秦皮素、秦皮苷、七叶素、七叶苷(其苷元即秦皮乙素)等香豆素类成分及鞣质等。

秦皮所含的七叶苷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卡他球菌、链球菌、奈瑟氏双球菌有抑制作用。

秦皮所含的秦皮苷、秦皮素,也有明显的抗炎镇痛作用。

秦皮乙素能对抗组胺所致的气管平滑肌的痉挛,有松弛气管平滑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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