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无形财产 有形化论文摘要: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整体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加重r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周详的规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的原则,也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这些都是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现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瞩性和合理的内在结构等方面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物形式现实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主要以权利方式存在的无形财产。现行夫妻财产制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时,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造成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出现的,如:知识产权,经济补偿权,或者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使得原有的有形财产转变为无形财产,如果法律对这些无形财产不加以调整的话,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个人财产来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学习,如进修深造、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学习手艺等,并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发展为代价来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务劳动。当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转换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离婚后为其拥有者带来财产上的丰厚收益,另一方却已无法分享,并且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而依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是很难保护作出牺牲一方的财产利益的。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卡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则仅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又有所不同,物权、债权、继承权表现为单一的财产权利特征,人身权仅为单一的人身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获得物质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人身权则表现为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予、继承的。正因为这种双重性导致了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复杂性。《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但“将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的认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时,是创造人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只能归创造人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又决定了对其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收益可分成现实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两种情形,其中,现实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创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创造婚后收益两种情形。婚后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人们对这一点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归夫妻共同财产就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与对方根本不存在这种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3l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强调的是财产“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于财产“所得”的原因或依据一般在所不问,因此,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_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创造完成,其财产权便可相对独立于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更何况,婚后收益的获得有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如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这些付出同样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配合与支持。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到其转化为财产收益需要一个过程,即有一个时间差,因此便出现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未实际取得,有可能在夫妻离婚后取得,成为可期待利益,这种利益是未曾实现的财产利益,体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5条的规定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财产时被“照顾”,这样的规定就会给创造一方以可乘之机,故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再转化,或者非创造一方为了能分割到财产利益而拖着不离婚甚至阻挠对方进行创造,这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非创造一方的财产利益。相反,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目的后提出离婚,恶意抛弃对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这笔稿酬。_5_(P123)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既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将要取得的收益,夫妻离婚时,应将尚末实现的将得的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中已经实现的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未实现的将得利益如何分割则是难题。有学者提出离婚时可以通过估价评定的办法,由得到知识产权一方给予他方一半价值补偿。【刮但问题是:如何评估?评估的标准何在?应该说,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与它能带来的收益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某一知识产权某时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时某地也可能价值连城,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一旦一方拥有的在离婚时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极大地升值或贬值时,对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对这一不公平进行补救,可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千年内针对知识产午义的升值或贬值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负举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分割时,有一种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创造一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完成但未取得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比如:专利权,从完成发明到申请到专利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双方在一方完成发明后,还未申请到专利之前就离婚,一方在离婚后取得了专利权并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对此收益请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允许其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对此收益进行分割。另外,还经常有人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常会引起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问、知识产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问的纠纷,双方因此会获得一定的赔偿,该赔偿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承手H,还是归双方所有l或承担,法律对此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对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为标准来确定。如发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反之,则归夫妻个人所有或承担,这样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故意将本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拖延止离婚后才提起。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首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清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具有极其秉要的意义,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在家庭生活中,日常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其在工作中创造的财富包含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地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开支,从而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如果法律对家务劳动不予以价值上的肯定评价,那么夫妻一方可以无偿地剥削另一方的劳动,不利于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现行《婚姻法》中作出的家务补偿规定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这一进步还有值得思考的空间。这一规定只能适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笔者认为,家务补偿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其适用范围有点窄,这对共同财产制下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因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不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一规定的现实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法律应当允许在共同财产制下也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婚姻法》虽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对如何补偿却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务劳动货币化,可以夫妻住所地的家政市场的月工资标准作参照进行补偿。事实上,在很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圈家都对家务劳动给予了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犬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在我国,依照现行《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男女平等、双方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主要是妻子一方),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也Xq"X,j"方所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表面上看,这样保护了无工作一方的利益,但仔细分析,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从工作的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只是对其过去从事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而对其从事家务劳动所损失的人力资本却得不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增加了人力资本这一方的预期利益。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足一种无形财产。一方之所以牺牲自己参加社会工作、提高劳动技能从增加人力资本这样的机会为对方增加人力资本作出了贡献,是因为其相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n以分享因对方增加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这种现实的或可期待的将来的利益是促使其作出牺牲的一个强大动力。因为婚姻一经形成,如何分配婚姻资源的问题便在夫妻之问出现,而婚姻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史夫和妻子的共收益的最大化,妻子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之问分配她的时间,以实现家庭总收益的最大化,婚姻的最佳状态,对她及其配偶而言,意味着她将时间花费在家务上,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收入和收益能力的减少正好被更多的家庭产出和丈夫更高的劳动力市场收入所弥补。_8](PI96)如果夫:妻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求两人不太可能离婚或者就算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合约不存在较大障碍,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话,那他(她)就很有可能去作出牺牲。反之,如果因这些牺牲而导致自己的人力资本损失,而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的预期利益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的话,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利益而作出牺牲。因此,离婚时,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只有这样,夫妻一方才有可能为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案情:1997年3月,申诉人张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1年多来自己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共表团组织活动被扣去20多天工资;1997年1月结婚后因回老家探望双亲,结果婚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也被扣发。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没有结果,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发这部分被扣工资。调查核实情况:张某1995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1996年11月,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1996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均置之不理。1997年元旦,张某结婚,并经公司同意休了婚假。婚假休完,张某又向公司申请休探亲假。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张某再次去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却说:“你休假期间又没有上班,不劳不得,当然没有工资了!”张某无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析意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分配实行按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提供了一定数量社会劳动的前提下,才有权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则不能要求获取劳动报酬。但是,国家为了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供社会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指: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张某作为车间工会小组长和团支部书记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组织活动,完全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某化学工业公司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另外,张某按照有关规定休婚假和探亲假,化学工业区公司也应照常向其支付工资。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作出裁决:1.某市某化学工业公司补发张某参加社会活动和休婚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2.仲裁费50元,由某市某化学公司承担。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人力资源论文参考文献2017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1] 李小安.民营企业如何突破四大“瓶颈”闭.商业研究,2008, (5).
[2] 风杰中.《小企业创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M]. 2006.
[3] 刘昊.中小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设阴[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2, (6).
[4] 薛建刚.我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探析[J].科技资讯,2009, (4).
[5] 徐红.李涛浅析中小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 (6).
[6] 石磊,罗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战略的匹配性研究[J].商业时代,2007, (9).
[7] 庄彪.完普企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8 (10).
[8] 清华.对我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J].现代营销,2010, (2).
[9] 李长禄,尚久悦.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J]..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10] 曾漫丰.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及改进对策[D].
[11] 张清华.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4, (7).
[12] 魏明.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J].重庆商学院学报,2002, (3).
[13] 清华.对我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J].,学苑版.
[14] 郭晶.钱谈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09 (3) .
[15] 朱晓敏.浅谈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田社会科学家[J].,2005 (2).
[16] 王洋.谈中小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田现代经济信息[J].,2010, (9).
[17] 瞿群臻.基于三类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剖析[J].生产力研究,2005.
[18] 李书治.民营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探析[J]..民营经济,2007, (4).
[19] 徐红,李涛.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 5) .
[20] 李亚.中国民营企业的治理机制研究[J]..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5 ,(7).
[21] 曾亮.浅析中小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 (8)
[1]李娜.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向实务演变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山西:太原理工大学,2010.
[2]张文贤.人力资源会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美〕埃里克瓜弗兰霍尔茨著,陈仁栋译,‘常勋,余绪缨校.人力资源管理会计[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6.
[4]许静.关于人力资源会计有关问题的探讨[J].人力资源,2011, (4): 85.
[5]提拉依木.高校人力资源会计运用的研究[D].江苏:河海大学,2005.
[6]张文贤.人力资本[M].四川:四川出版集团,2008. 1-9.
[7] 一涛.基于薪酬激励视角的高校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型构建[D].湖北:.武汉理工大学,2008.
[8]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 AAA.A Statemen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 1966 Ch.5.
[10]邵文波.人力资源会计计量与核算相关问题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08.
[11]刘仲文.人力资源会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18.
[12] 苏品.人力资产会计核算制度设计[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09.
[13] 秀娇.对高校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0, (20 ): 29-34.
[14]宋粉鲜.民办高校人力资源会计的构建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7.
[15]倪素清.论人力资源会计[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 (5): 71-78
[16] 孟利琴.人力资本理论综述_基于人力资源会计困境视角[J].会计师,2010,(12 ): 11-12.
[17]罗新华.人力资本会计确认与计量实证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08.
[18]李馨.从人力资本到组织资本[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2009.
[19]朱浩.论高等学校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若干问题与管理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3, 23 (5):87-89.
[20]陈仲常.高校人力资本特征及激励机制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8 (1):123-124.
[21]张文贤.人力资源会计制度设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34-36.
[22]任润竭.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与计量[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 (11): 147.
[23] 徐文奎.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模式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 (2 ): 103-104.
[24] 周占文 主编. 《人力资源管理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
[25] 陈刚 吴焕明著. 《人力资源管理方法》 广东经济出版社 2003
[26] 施必善编著. 《人力经理必做的100件事》 中国致公出版社 2002
[1]薛璟.工作价值观的.研究现状与发展方向[J].社会心理科学.2013(02)
[2]毕楠.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创造的驱动因素与作用机理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2(07)
[3]金盛华,李雪.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手段与目的[J].心理学报.2005(05)
[4]张生太,梁娟.组织政治技能、组织信任对隐性知识共享的影响研究[J].科研管理.2012(06)
[5]麦影.企业社会责任、组织信任对组织绩效的影响[J].商业时代.2012(03)
[6]常凯.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我国的劳动法制轨道[J].中国共产党政干部论坛.2004(03)
[7]屈晓华.企业社会责任演进与企业良性行为反应的互动研究[J].管理现代化.2003(05)
[8]陈秀娣.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探索[J].现代商业.2011(27)
[9]周祖城.走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丛林[J].伦理学研究.2011(03)
[10]张兆国,尹开国,李庚秦.公司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J].会计论坛.2009(02)
[11]霍娜,李超平.工作价值观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心理科学进展.2009(04)
[12]凌玲,凌红.工作满意度、组织信任和组织承诺关系的实证研究[J].企业经济.2009(01)
[13]曹科岩,龙君伟,杨玉浩.组织信任、知识分享与组织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08(05)
[14]郝云宏,汪月红.企业员工责任对其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15]杜鸿儒,阮金钟.组织支持感与员工工作态度:组织信任中介作用的实证研究[J].南大商学评论.2006(04)
[16]贾良定,陈永霞,宋继文,李超平,张君君.变革型领导、员工的组织信任与组织承诺--中国情景下企业管理者的实证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
[17]黄素芳,詹颖.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企业内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9)
[18]李峰.企业道德建设对员工满意度影响机制的实证研究--基于员工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中介效应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03)
[19]刘家凰,吕春晓,吴爽.员工组织信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及情感承诺的中介作用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1(01)
[论文摘要]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现实的不平等性,劳动法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我国《劳动法》不仅要符合私法原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带有行政法的色彩,呼唤更多的公权力的介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规定并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要式主义,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也略显宽泛,所以应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远不健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结合我国劳动法司法实践,试图探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揣浅见,以抛砖引玉。一、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关系建立之规定的缺憾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趋势,显然是进步的。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补办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部《对浙江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前面问题的解释中也暗含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这是和《劳动法》第十六条相悖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和《劳动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规,换言之。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冲突时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固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主要包含了实体性规范,具体的适用还要依靠行政规范中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相关行政规范和《劳动法》冲突就很难保证第十六条的实施。进一步说,实体性的规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趋近于空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现实面前变成了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常无从保障。通观《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很难找到用人单位不履行主动订立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很难举证。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和记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佐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便意味着第十六条成了实质上的任意性规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的。从法理上讲,只规定第一义务而无第二义务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残缺的。这里,我们并未忽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定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两项规定的理解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条却忽视了这一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结论。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掌握主动,很难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用人单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损范围。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对“拖延”衡量时亦缺乏标准。再次,作为弱势群体,在当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会屈从于这种“拖延”和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劳动法》实质上是私法,但从其发展的进程来看,各国的劳动法几乎无不彰显出劳动法公法化的趋势。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对等性,在这一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规定更多的义务,是符合平等的内在要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的。《劳动法》需要公权力的合理干预。《劳动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显然是不够的。最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还处于“拖延状态”,劳动者何以举证自己的受损范围?即便得到了赔偿,工作因此而失去,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姑且不谈其中的不合理的规定——更是让劳动者维权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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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如:'对农村合理的全、畜、机动力组合的设计'这一标题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题名中的'人',其外延可能是青壮年,也可以是指婴儿、幼儿或老人,因为后者也?quot;人',然而却不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显然不属于命题所指,所以泛用'人',其外延不当。同理,'畜'可以指牛,但也可以指羊和猪,试问,哪里见到过用羊和猪来犁田拉磨的呢?所以也属于外延不当的错误。其中,由于使用'劳力'与'畜力',就不会分别误解成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和不能使役的对象。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人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
题目是什么,开题的格式给我。
申论文主要分为对策性申论文与议论性申论文,策论文的主体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应对 措施 ,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17申论策论文的 范文 ,仅供参考。
申论策论文写作模式: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200字)
概括材料,摆出问题、危害、恶劣的影响、原因、教训(200字,1-2段)
第二部分:分析原因(300-600字)
原因通常在材料里,根本原因在相关的大政方针里。3-4条(300-600字左右)分3-4段。原因+材料里的事例、分析的文字。通常用“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等关联词,一个原因一个自然段。
第三部分:解决问题(300-600字)
提出对策并加以论述:3-4段。为什么要用这条措施?达到什么效果?具体做法有哪些?(300-600字)注意与第二部分的原因对应,一个对策一个自然段。
第四部分:结尾(100字)
照应材料、照应问题、照应开头。通常使用“总之...只要...就”句式收尾。
抓好应急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近年来,非传统安全因素逐渐取代传统安全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威胁。统计研究表明,20世纪里,每年有20%~50%的人口遭受暴雨、洪水、干旱、飓风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更是高达400亿美元以上。由此看来,抓好管理工作,给公众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已是迫在眉睫,同时也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顺利实现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纵观我们目前的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极大的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非常不利于并且严重阻碍着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还没有对应急管理工作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没有上紧应急管理工作是我们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这根弦。说到底还是没能彻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应急管理工作如果出现管理缺位,将使改革发展成果毁于一旦,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例如威海雪灾带来的损失,直接原因就是地方领导忽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导致的。沉重的代价,血的教训我们要牢牢记取。
其次,现有的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体系多不完善。在诸多方面如机构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危机管理体系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以及危机管理中政府应急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都亟待完善,否则将制约应急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
另外,对群众的宣传 教育 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这项工作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原因。公众还普遍存在着防灾救灾意识不够,对危机的防范意识差,这也同样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忽视了人民群众在危机处理中的智慧和力量。
认识到问题和不足,我们的工作就找准了方向,针对存在的问题狠下功夫,积极开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科学发展观统领我们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带来的损失,保护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果和稳定的社会局面,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
其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专门的应急人才,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危机管理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完善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危机管理急需的人力、物力和专款的到位,以有效减少损失,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抓好应急管理工作,还要大力宣传和培训防灾救灾知识,鼓励民间力量的参与,有效避免政府在掌握资源、人力结构、组织体系等方面还有可能存在的其他的局限性,提高危机处理效率,凝聚政府群众间同舟共济的鱼水深情。
总之,抓好应急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它考验着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高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要切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工作,向群众交出应急管理工作一份满意的答卷。
想要解决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困境,从乡镇政府这个层面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以社会管理者的姿态,运用上层权利全力推动,才能得以根治。
其一,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放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转而提高在监管方面的要求,形成“准入松,监管严”的社会组织环境。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要建立深度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避免双重管理和多头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由政府购买其服务,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协助政府提供更加完善公共服务。使得政府真正由“全能型”变成“服务型”,由“划桨人”变成“掌舵人”,而且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充当“划桨人”角色。鼓励跨县、跨省的大型社会组织发展,使其具备真正强大的“战斗力”。
其二,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上适当向不发达地区倾斜,稳步推进“省管县”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更为合理和公平的财政转移支付计量标准,由注重专项性转移支付转变为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填补由于取消农业税等政策造成的乡镇财政收入空缺,从财政上保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需要。在产业发展上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其城市化进程,尽力缩小其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
其三,建立和支持各种议事、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让社会矛盾与政府部门之间有一个充足的“缓冲区”,尽力避免他们之间的“硬接触”。由政府引导建立各种议事、利益表达与协商 渠道 ,形成社会矛盾自我化解的优良环境。可以借鉴美国“ADR非诉讼解决方式”,鼓励和支持成立相关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自我管理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而产业工会与产业雇主联合会之间的议事协商模式,以及政府部门在其中的作用,也可以作为我国解决劳资纠纷的参考。
其四,创建优良的法律制度环境。立法部门尽快建立一套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能、相互间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的程序等,给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创建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让社会管理行为有法可依。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可以由地方政府自主处理的审批权利,减小社会组织发展的阻力。
(1)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近年来,国际能源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暴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的成本压力和资源性产品的供应安全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在某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此外,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世界面对的迫切问题,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减少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也是我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说节能减排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
虽然随着技术和装备的进步,我国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近20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增加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增加对环境的压力,因此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非常艰巨。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宣传教育的配套措施,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来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大政策的调控力度。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差别电价等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铝合金、电石、焦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面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和水污染处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减排工程;启动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促进资源的综合节约利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三是加快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制定、修订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 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重点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四是通过深化改革消除制约节能减排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积极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和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行动。
五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节能减排行动中来。节能减排不仅是企业和政府的事情,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广泛的新闻宣传,是全社会了解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2)文明伴我行,全民共推进
——谈国民文明素质的提高
文明素质的内涵丰富,它不仅指知识水平,也包含道德素质;不仅体现在言谈之中,也体现在日常举止上;不尽关涉个人修养,也容易引发公众效应。因此,事情虽微小,意义却深远。
提高国民文明素质是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必然要求。国际竞争,不仅仅局限于硬实力(如军事、科技),也体现在软实力之上,而文明素质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民的文明素质是一张具有丰富内涵的名片,是国家精神的浓缩,它能使人们在有限的空间里,体味到无限而又独到的意蕴;能在短暂的时间里,感受到中国的亲和力。国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基本元素,在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方面更是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是增进社会和谐,建立宜居环境之需。飞溅的唾沫,满地的垃圾是藏污纳垢之地,也是病菌传播的绝佳途径;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公交车上争抢拥挤,也是引发人际矛盾的重要导火索。。。。。。因此,高尚的文明素质,是联接心与心的纽带,也是促进相互理解信任的重要因素。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曾经有人说过,一个人要是智育不过关,是次品;要是体育不过关,是废品;要是德育不过关,则是危险品。此话道出了全面发展的重要性。要在社会安身立命,除了需要健康的体魄、聪慧的大脑之外,还应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扩而言之,则是应该有较高的文明素质。
由此可见,大到国家,小到个人,文明素质无不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在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把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视作一件重要事情,并对此常抓不懈。我们的国家更不甘落后,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是一个被称作礼仪之邦的泱泱大国。然而,通过文中所给材料,我们遗憾地看到,我们国民文明素质并没有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没有与时代潮流同步前进。粗俗的脏话不绝于耳,旧有的习俗和行为屡见不鲜,公德意识淡薄。。。。。。如此种种,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极大地制约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如旅游业)。因此,提升国民文明素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目前,国民素质不高有诸多原因。我认为,它与我们在思想上不重视,监管不严厉,文明观念不先进,物质设施不完善等密切相关。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提出几点对策。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要加强宣传,让人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才会在行动中有所落实。因此,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制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人们在铺天盖地的各种宣传教育面前,潜移默化地意识到提升国民文明素质的重要意义,并自觉落实相应的要求。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要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内因是事物的根据,外因是事物的条件。许多时候,人们之所以没有依照一定的社会规范做出相应的行为,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所致。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比如罚款、曝光等,让人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端,从而在外力的作用下将文明理念内化,在日常生活中将文明理念外化。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不仅要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文明方式和理念,还应与时俱进,与时代同步,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精神,建立新的文明方式和理念。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随着社会的变革,必然要求不同形式的文明素质。因此,我们要充分研究现代社会的特点,抛弃陈旧甚至落后的习俗,并提炼出与之相适应的文明方式和理念。比如,随着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型,人们的生活由“家庭人”向“社会人”转变,这就必然要求人们不仅要继续重视家庭、邻里等小团体成员内部的文明素质,还要重视大团体、公共领域的文明素质提升。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设备。完善的物质设施可以起到“此处无声胜有声”的作用,它能在静默中提醒人们讲文明言语、做文明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讲文明便会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空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垃圾桶、痰盂、厕所、候车牌等必不可少。
文明素质的提升,不是一朝一以即可蹴就,也不是寥寥几人的努力即可促成。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让我们行动起来,争做提升中华文明素质的助推器!
(3)保护 文化 遗产切忌破坏式“打造”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热烈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热。据报道,目前全国至少还有近百个项目已宣布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问题是,不少地方好像到现在也没明白,“世遗”主要是一项保护性、公益性的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旅游资源。于是,有些“世遗”所在地往往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盲目开发利用,热衷于破坏式“打造”,直到把文化遗产搞得面目全非。因此,保护文化遗产,切忌破坏式“打造”已经成为我们传承文化瑰宝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文化遗产见证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 思维方式 、 想象力 ,体现着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魂魄之所在。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情感,增进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但是,个别地方为配合旅游开发将文化遗产进行低层次改造,一味拆旧村建新村而不对文化遗产加以认真保护等现象,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被保护项目的繁荣,实际是对文化遗产的一种根本性伤害。
为了保护好文化遗产,要杜绝破坏式“打造”,首先应该提升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要深刻认识到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很多文化遗产都已经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用于这项艰巨的保护工程。
其次杜绝破坏式“打造”,还需要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中充分考虑“不能建什么”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在建筑规划中不能只考虑“建什么”,还应考虑到哪些东西不能建。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文化遗产我们只能“合理利用”。即“利用”必须以保证历史文化遗产不受损坏为前提,“利用”要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我们并不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但是政府在执法方面却“一团和气”,往往使相关法规形同虚设。杜绝破坏式“打造”,不让文化遗产被糟蹋,最需要严格执法,对于那种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于文化遗产,我们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其文化内涵,为了“申遗”进行一些破坏式的“打造”,而应该秉承道家无为的精神,尽可能地保护文化遗产的原貌,使它在现代社会依然能够大放异彩。
(4)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从科学研究理念到科技工作地位、从科技体制机制到科研环境条件、从科研布局到科技实力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但是我国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发明专利的数量少,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数量更少;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企业专利申请少。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只有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才能牢牢把握发展的战略主动权。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把科技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和实施正确有效的科技政策措施,着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形成协调一致和分工合作的良性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 方法 ,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良好氛围。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家应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以及能够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带动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要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坚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实现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一体化。要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要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国家要继续增加科技投入,同时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制。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长远需要,加大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力度,了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要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在全社会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把发展、培养、使用、凝聚优秀科技人才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脱颖而出。
目前,国际金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问题突出。面对国内外的不利因素,我们应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多管齐下,切实加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
(5)短信息谣的关键是信息公开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考验。这次广东湛江利用手机短信平息“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的谣传,稳定灾区民心的成功例子显示了当地政府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时负责的态度和较强的应急反应能力。这一事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关键在于政府将权威信息及时公开,它给了我们政府一些处理类似事件可以借鉴的 经验 。
“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谣言的流传,很明显会引发潜在的社会危机。面对危机,当地政府部门反应迅疾,通过短信的全面覆盖,成功化解了谣言可能引发的群体恐慌。湛江的此次危机处理,既显示了手机气象短信应急服务平台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作为信息传播工具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显示出政府将权威信息及时公开对化解危机的决定性作用。
首先,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让事实说话,让公众充分知情是化解突发事件的关键。在湛江息谣的过程中,手机短信作为媒介,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一种让事实说话、平息社会恐慌心理的功能。毫无疑问,手机作为传播工具和其他各类传播媒介有着同样的工具意义。充分尊重媒体的传播规律,更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也更有利于解除谣言滋生的问题。作为舆论现象,无论是流言还是谣言,都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集群行为方式。“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的谣言之所以无端生起,本身来自大量暴雨所导致的信息的重大性与模糊性。而息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会发生地震”这种政府的权威信息与“引发大地震”这种民间流言之间的博弈。其中,能否让公众舍弃由流言与谣言形成的“舆论”,转而接受政府的权威信息,考验着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公信力。对此,政府的最佳选择就是及时提供权威信息,发布真相,从而填补社会舆论真空,取得公众信任。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公布准确的信息,避免出现群体恐慌和对于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重大事件的时候,习惯于遮遮掩掩,不敢将全部事实公开,殊不知这样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引发公众大规模的心理动荡和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多次突发公共事件给我们的朴素警示是:在一些重大而模糊的信息面前,谣言永远只能止于信息透明与公开。像湛江事件一样,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在第一时间起到了息谣作用。相反,因“怕引起市民恐慌”而不公开处理信息的做法,只会引起更大恐慌。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明显属于谣言的舆论,需要政府部门及时予以澄清。而对可能并不全属谣言的舆论,也同样需要政府部门负责任地站出来,及时提供真相,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信息公开作为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注定要成为决定危机管理成败得关键因素。但我们应该看到,“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谣言的迅速被平息,离成为处理公共安全普遍推行的准则,尚有距离。信息公开还任重道远。
保险 纠纷,是每个保险公司都会遇到的情况。那么遇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下面我来告诉大家主要来给大家说的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人身保险的含义
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按照实务惯例,满期绐付和生存给付属于“寿险保全”的范畴,因此,通常意义上人身保险理赔包括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及重大疾病等保险金的给付,不包括满期给付和生存给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投保人实现实际的保险保障和自身保险权益的途径。理赔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甚至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人身险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意外险,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而人身保险纠纷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一)重大疾病险
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如果存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重疾险的免赔条款是所有险种中最繁多复杂、隐性免责最多的险种。
这就要重点把握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告知。对明确告知的认定,一般是将免赔条款的文字加大加粗颜色突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
(二)人身意外险
重疾险保的是自身原因,意外险保的是外来原因。意外险的特征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对外来的、非疾病的相关证据的收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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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的道歉真诚与否,导师有没有接受你的道歉,和导师的品性也有关。
毕业生和导师意见不和产生冲突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这些事情上吃亏的往往是毕业生,因为导师负责毕业生的毕业作品和论文,他就有权不给通过或者给低分。一般在毕业生道歉以后,导师也就不计前嫌,但是还是要看导师的品性。
若是心胸宽广的导师,接受了毕业生的道歉,也就和以前一样,一视同仁;若是运气不好,遇见了心胸狭窄或者矛盾过大不愿意原谅的导师,那么毕业论文可能会很难通过,导师不但不给指导性建议还会处处挑刺。
导师
导师是高等学校或研究机关中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导师制由来已久,早在十四世纪,牛津大学就实行了导师制,其最大特点是师生关系密切。导师不仅要指导他们的学习,还要指导他们的生活。
导师制从制度上规定教师具有育人的责任,使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以外,将对学生进行思想、学习、科研、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作为其工作的另一部分。
以上参考百度百科-导师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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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优秀800字 议论文 范文 篇一:谈傲气
“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这句话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但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被自己的傲气所蒙蔽导致失败。因此,傲气在生活中是不可取的。
傲气是对自己的过度肯定。诸葛亮自恃才华横溢,将军中大小事务揽于己身,让有才能的人没有机会施展。这与蜀汉的灭亡未尝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袁绍率领七十万大军讨伐曹操,自认为万无一失。却因他生性多疑,优柔寡断。不听底下贤才、用人不当导致这次官渡之战的失利。最终溃不成军。西楚霸王项羽认为自己的军队兵强马壮,刘邦没有机会与他争锋。错失了消灭刘邦的大好时机,放任他发展。最终落得个乌江自刎的下场。这些枭雄无不才华过人,却都因对自己的过度肯定导致失败。
傲气是对形势的错误分析。过去国民党组织第五次反围剿战役。在王明“左”倾冒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李德等人先推行“军事冒险主义”策略。用当时还较弱的红军正面迎敌,最终失利,红军被迫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南宋时期,金入侵宋朝。当时的皇帝昏庸无能,想要和蒙古国一起灭掉金朝。金哀宗向宋理宗提议联手抗蒙,向理宗说明“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道理。但宋理宗并没有理会,反而认为灭掉金朝自己就会安全。在灭掉金朝之后,蒙古国反而南下攻打宋朝。最终,汉人千百年来的基业毁于一旦。他们又何尝不是因自己的傲气蒙蔽了双眼而错误的分析形势。
傲气是愚昧无知的表现。在井底之蛙这个 故事 中,青蛙认为自己的水井是最好的。当海龟说出大海时,自己因从未见过大海而不屑一顾。反而无知的认为大海远没有水井大,此等愚昧无知,让人心生感慨。古时的汉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那时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各国。当途经一个叫做夜郎国的小国时却遭到了嘲笑。因为他们认为汉朝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自己才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一个个故事中反映出来的人物又怎不是因为自己的傲气才变得愚昧无知。
古往今来,这些心怀傲气的人都向我们展示了一味自傲的后果。少一分自傲,才能认清自己。少一分自傲,才能看清形势。少一分自傲,才能真正摆脱愚昧。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二:各有千秋
“江山代有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一言,道出了每个时期都有着自己特有的灿烂 文化 的真谛。
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学者虽处于动荡之世,思想却激跃出前所未有的夺目火光。儒、道、法……各家思想在碰撞中交流,在争辩中借鉴,它们是乱世中明亮的火焰,照亮了中国前进的道路,造就了诸子百家的璀璨辉煌。
人们时常感到生不逢时,期望回到或飞越到某个时空的过去或未来,但不曾想,每个时代自由它得天独厚,不可比拟的机缘巧合,从而衍生了不可复制描摹的独特,春秋战国如此,中国近代亦如此。
近代中国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知识分子的民族责任感与高远目光,造就了新文化运动中“新文学”的无比震撼。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白话文小说如《阿Q正传》等新式文学作品,让人震耳发聩,唤醒了国人麻木的灵魂与涣散的斗争意志,我们亦会赞扬这个时代,钦佩这些爱国者,或者向往这血与泪交融而出的文化结晶。
每个时代,每个地方,都上演着它们唯一的独有的历史,各有千秋。中国如此,外国亦如此。
宁静浩瀚的大海,孕育着古希腊的绚烂文明。精美的雕塑,奇妙的神话,闪耀的哲学之光……无不让人心往神驰,愿可生活在那美好的和谐中,但也有人愿活在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刺激”时代。
文艺复兴时,资产阶级为反封建求民主,从古希腊文学典籍中汲取精华。人文主义之父彼特拉克说:“我愿回到古希腊那民主的年代,却更愿活在当下,肩负我的责任,将人文主义延展于今。”的确,各个时期的文明成就各有千秋,我们只能选择喜欢或倾向于哪个,却不能脱离我们的时代,但文化责任感却让人甘愿在这时代开辟人类精神新天地。
古往今来,是时代造就了人,造就了文化,或是人与文化创造了时代,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我们因自己的喜好向往生于某一时期,却因活在当下而一味埋怨,这终使这一时代的光芒黯淡。与其一味地活在幻想中,不如尽自己所能让自己的时代大放异彩。
周国平曾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朝圣路,每个人孤独的路便组成了人类这一时代的精神家园。”每个人的向往不同,一如历史学家汤因比钟情一世纪的新疆,居里夫人外甥女涵娜独爱一世纪以前,伊雷娜却愿生在未来世纪……人们虽“趣舍万殊,静躁不同”,但若将向往化为创造时代文化辉煌的动力,这个时代亦有一番美丽的天地。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三:法制 教育 片 观后感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非常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天,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知道,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己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 法律知识 ,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伤心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我祝愿,阴暗肮脏的监狱里,永远都不会有青少年那稚嫩的身影!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四:是读书?还是工作?
我是一个初中 毕业 的学生,初中时不好好努力读书,现在毕业了。我将面临着读书还是工作的命运。
现在我被一个学校录取,是一所技校如果这样的情况肯定是读书好。但是我的成绩不好,家庭也不是很富有。现在想起了读书是不是晚了?我想也是晚了。工作可以给我带来一定的收入,减轻家庭的负担,但是不是长远的想法,现在满街都是大学生。尽管自己可也找到工作但是工作是不稳定的,如今也没有后悔药吃,离开学的日子一步步逼近了,是读书还是工作还在纠结中,人的出生不能选择家庭。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也是有两面性的读不好是什么也不是,读好了就是光宗耀祖。哪个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文化。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就是这样,适者生存,这是讲给所有人听的,只有适应了这社会才能活下去。
我不希望所有的家长都为孩子考虑,因为孩子也会为你考虑。我也是一个孩子我也没有资格说家长。因为家长是一心为孩子好的,哪有不疼孩子的家长。只是作为一个学生我只想说读书就让他自己选把。选自己喜欢的专业这样才有可能学有所成。
再 说说 没有钱给孩子供学的家长,不要以为孩子读技校是没文化的一心想在孩子读大学将来有出息,其实孩子成绩在好,读自己不喜欢的有什么用?
我现在也在工作中,从工作中学习,可是我有读书的机会,这机会错过了就不会有第二次。也为自己的家庭想了想,自己的家庭不是很有钱,要是我的成绩好的话父母砸锅卖铁也要给孩子读书,可惜我不是。我想读书但是我担心自己读不好到时家里就更穷了,不如早点工作。我以为工作很轻松,但是我想错了,工作兵不轻松。亲人可以为了利益而出卖,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我也是客观来讲)。
我的一个亲戚说了我读书没用,我也只能接受,考虑自己的情况但是我想学习。我亲戚也是从客观来讲。我的母亲也这么认为,但是他看我这么想学也是让我选择,我感谢我的母亲,父亲也是有功劳的。可是就是我亲戚说的成绩那么差读了有什么用?读了书不是还要工作不如早点工作。
我很多次都想反驳他的话可是我却反驳不了,因为这是事实。假如我考的很好的话我的亲戚也不会这样说。当然这是一部分的亲戚。另一部分亲戚则说当下这点知识是不够的,两边都有理,我是该读书还是工作。希望你们能站在我的角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