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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益阳电大按照中央电大提出的“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坚持突出开放教育的主体地位、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践中央电大学导结合教学模式和系统运作管理模式及具有我省电大特色的“123”教学模式和“三化”管理模式,努力建设教学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内涵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我校对“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证了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也没有形成符合益阳当地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为了积极探索适合益阳实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并保证《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课题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对高素质、实用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尽快为农村第一线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使他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农村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和发展农村先进文化的带头人,是我市电大今后的重要办学项目。但“一村一大”独特的农村成年学习者特点,学生对一村一大的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学习目的、教学各环节等方面认识不够,学校在组织实施中有一定困难。为保证该项目高水准、高质量的完成,我们有必要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以对经验进行借鉴、总结、推广,从而形成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进而更好的推动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的开展。二、原则与内容1、基本原则本课题调研主要坚持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改革,探索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课题研究工作,采用边实践、边研究、边归纳、边总结提高的工作模式,以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2、课题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现状及问题研究;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的目标、要素和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总结与前景展望。三、组织与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益阳电大成立本课题研究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如下:1、领导小组组长:邓柏松副组长:陈萍成员:唐箭、王友香2、工作小组组长:陈萍副组长:唐箭成员:王友香、“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点各负责人各教学点要在主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课程辅导教师、管理教师等组成的课题研究小组,具体负责“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改革研究的工作、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指导与培训、社会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服务,以及质量监控等工作。四、实施方法1、课题研究的主题主题: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教学管理模式研究。2、课题研究内容(1)最终成果论文: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报告: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调研报告(2)阶段成果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生考试成绩分析;基层电大站实施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做法、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毕业去向(从政、从事农业生产、考公务员、自主创业、外出务工、待业等)及作用发挥情况;当前各地农村大学生培养现状(行政村数、大学生数、培养途径等)及教育需求;基层对“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项目实施的建议与意见;一村一大毕业论文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学生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社会实践教学的探讨一村一大师资队伍的建设各教学点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不同的题目进行研究,并积极配合益阳电大系统建设办对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3、课题研究方法采用符合系统论的过程分析科学研究方法及调查研究分析方法,调研的基本方法是:听汇报、查阅收集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实地考察等;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并通过撰写论文,取得科研成果。4、课题调研要求(1)参加调查的学生,事先必须参加教学点统一组织的项目培训,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2)参加调查的学生,在调查之前必须先向所在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提交自己掌握所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姓名、所学专业、工作单位、具体职业和联系办法等。(3)参加调查的学生,应及时将调查问卷送到工作小组审核确定的调查对象手中,并确保调查问卷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做好访谈笔录。(4)应按时回收问卷,并提交给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审核。(5)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和访谈资料的整理分析,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调查总结报告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可根据本人调查资料写成个案调查报告,也可根据多人调查资料写成抽样调查报告。5、调研过程的质量控制(1)在正式调查之前各教学点必须在益阳电大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对参加调查工作的学生培训。(2)对调查样本进行适度调控,保证调查样本分布相对均衡。教学点工作小组要对进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调查的学生事先提交的所有调查对象,按其所在地区、工作性质和职业分布相对均衡的基本原则。(3)对回收的调查问卷,教学点工作小组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和验收,若发现问卷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学生予以补充和完善,以确保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性。(4)在学生调查结束后,教学点工作小组应在一个星期内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性回访,了解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5)做好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的保密和保管。未经益阳电大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或传播调查结果及相关信息。五、时间安排1、2010年9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访谈和回访等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确保所有学生完成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2、2010年11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将有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管理方面总结、研究的学术论文交益阳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办。六、有关事项1、本实施方案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及其它注意事项,请在益阳电大主页下载。2、各教学点要严格审查学生选择的调查对象是否重复,若出现重复则要重新选择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七、服务与指导为保证课题的顺利开展,益阳电大为课题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以帮助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
农业技术推广论文2000字篇2 浅谈影响生态农业推广的因素 摘要:生态农业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我国是农业大国,如何更好推广生态农业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以河南焦作市的一个村庄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得出生态农业基建支出和人力资本是影响该村发展生态农业的关键,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生态农业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建议 一、引言 生态农业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 经验 建立起来的,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 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马世骏院士为代表的学者就指出,要以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概念与观点来指导农业的研究与实践。1981年,马世骏先生在农业生态工程学术讨论会上提出了“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生态工程建设原理。1982年,叶谦吉教授在银川农业生态经济学术讨论会上发表“生态农业—我国农业的一次绿色革命”一文,正式提出了中国的“生态农业”这一术语。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决定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方向。 我国的农业具有发展分散,农业结构单一,粗放式经营的特点,这就要求按照生态农业的理念和规律,因地制宜的建设高产、优质、低耗、可持续的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经过30年的发展, 我国生态农业建设从无到有, 从小范围试验到大面积实施, 全国各地区的生态户、生态村、生态乡、生态县蓬勃发展起来。目前, 已初步形成了生态农业的技术体系, 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其中的很多问题,许多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 陈学军(2010)在对“生态农业的金融支持”的讨论中得出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新金融产品;建立补偿风险机制以及信用担保体系加大资金;张燕(2011)在“生态农业的技术推广”中得出要建立适应生态农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在生态农业的制度的研究提出了:加快管理制度,科技创新及推广制度,法律制度等的建设;王坚(2007)在中国产业化研究中提出建设农业生态基地;积极推广农产品认证制度;开发生态农业产业链等;王利群(2011)通过规范分析得出要对农民进行学历教育,专业技能,网络信息化, 政策法规 等方面进行培训;在区域化研究领域,有刘亚菲(2006)对江西省生态农业发展现状和模式的分析,指出其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和 措施 ;王金爽等对盘锦市的生态农业发展综述。 但这些研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分析过于笼统,大部分在于理论叙述,很少有数据分析和计量;2、研究缺乏持续性,导致很多对策没有时效性,依旧是几大方向;3、生态农业有很强的区域性,目前对生态农业的研究大多还在全国层面,对区域的研究也不太深入,没有可实施性。 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选择河南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乡上马村这一区域进行调查,把影响该区域生态农业推广的因素量化,进行回归分析,得出影响生态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给出相应的建议。 本文的结构:第一部分主要是模型的建立,包括指标选取和数据说明,初始模型假定,模型检验,模型修正和模型分析;第二部分给出主要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深入。 二、模型的建立 (一)指标选定及数据说明 本文所选的1990—2006年数据是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和《河南统计年鉴2008》,以及实际搜集到的资料统计、计算、分析而得。现对相关变量给予说明。 1、生态农业实际产值Yi 已知该地区第i年农业产值占河南农业产值的比重Wi1,调查到的该地区农业中相应年份农、林、牧、渔等生态农业比重Wi2,河南农业产值ni,以1990年的农村消费物价指数为100,算得各年相应的消费物价指数ci,由以下公式算得第i年的生态农业实际产值Yi Yi = niWi1Wi2/ci(i = 1990,1991...2006) 2、生态农业基本建设支出X1i 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即政府财政直接用于发展农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农业的物质载体和基本要素。该地区的X1i由下列方式给出: X1i = XWi3Wi4/ci 其中X是河南投到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的序列,Wi3是投到该地区的比重,Wi4是投到生态农业的比重,ci同上。 3、人力资本水平2i 由于人力资本存量数据的不易获得性,我们以比例的形式给出。首先使用教育年限法,以该地区历年从事农业人员数和其受教育状况计算人力资本存量,根据该地区人口资料有关受教育的分类,将教育层次分级,以各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权数基值并作适当调整得存量H: H1 = ∑HEimi H2 = ∑HAimi 其中,HEi为第i学历层次的从事生态农业的人数,HAi为第i层从事农业人员总数,mi为第i学历水平的受教育年限,将文盲半文盲m1定为0.5年,小学m2为6年,初中m3为9年,高中m4为12年,大学及以上m5为16年 , X2i = H1/H2。 4、生态农业科技投入X3i 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是指用于农业科技引进、研究和推广的支出。同样的,X3是投入河南省的科技资金序列,Wi5是投入到该地区的科技资金比重,Wi6是生态农业所占比重,X3i=X3Wi5Wi6/c 5、生态农业环境投入X4i 环境投入是指用来进行环境改善,环境保护,抵制自然灾害等支出,这些数据由调查直接可得,平减过消费指数即得。 6、其他生态农业支出X5i 其他生态农业支出包括除以上其他以外的所有用于跟生态农业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对生态产出的检测标准的完善投入,产出和市场的对接服务支出,以及相应的政府管理体系的投入。此项主要用剩余法算得,同时随物价做相应调整。 (二)初始模型假定 Y = C0 + C1X1 + C2X2 + C3X3 + C4X4 + C5X5 + e 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初始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下图: 该模型R2=0.9742,2=0.9625可决系数很高,F检验83.147,明显显著,但 X1、X3的系数为负,与预期相反,且系数的t检验不显著,这表明很可能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三)模型检验: 算得各解释变量的相关系数,得下列矩阵 由相关系数矩阵可以看出:各解释变量相互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确实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四)模型修正 1、现采用以下 方法 进行模型优化,筛选最佳模型(表中列出了所有回归模型,其中一元回归模型只取了Y关于X2的模型,括号内为t值): 根据以下标准: I 系数符合经济意义,不能为负 II 所有解释变量全部显著 III 可决系数要高,此模型中要大于0.93 筛选得模型2,3,7,9符合。 2、对2,3,7,9模进行自相关性检验(DW检验) DW3=0.809 < DL=1.015 DW9=0.89 < DL 以上两个模型明显存在正相关,排除。 剩下的2,7模型的自相关性均无法判断,DW介于DU和DL之间。 3、对2,7进行异方差检验(White检验) 结果如下: 模型2 R2 = 0.256431,P = 0.597552 模型7 R2 = 0.402251,P = 0.271913 可以看出两个模型均不存在异方差,但考虑到P值越小越好,综合分析,认为模型2更优。 4、最优模型 Y = -2.544551 + 23.38843X1 + 39.75376X2 t值 (8.322649) (8.802230) R2 = 0.97,2 = 0.967 5、模型分析: 模拟程度分析:由模拟结果可知,最终模型的模拟结果比较满意,拟合度较高,说明最终模型预测效果较好。 经济意义分析: 从预测结果看,基本建设支出每增加1个单位,生态农业产值增加23.39单位,人力资本水平每增加1,产值增加39.75,显然,基建和人力资本对产值有重要的影响。 三、引申 从统计数据的过程来看,现在还很少有具体的关于生态农业直接的数据,这也增加了数据获得的困难,好在该调查地区较小,人口相对较少,作者对此地区又非常熟悉,所以获得了第一手资料。从Y值来看,生态农业产值逐年增加,比率不断上升,说明生态农业正逐步推广,但从相对值上看,生态农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此地区的模拟回归方程来看,固定资产投资力度还不够,规模不够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还不足,所占比率不高,推动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动力还有待进一步体现。同时,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严重影响了生态农业的推广,学习渠道和培训机会的稀缺更使得推广难上加难。 虽然模型方程中未体现其他三种因素,但并不代表其次要性。从以下图示可看出 生态科技投入正变得越来越有影响,只是该地区每年的投入资金相对较少,但可喜的是,每年的增长率正不断上升,可预见以后的10到20年定能成为主要推动生态农业发展的力量。由于生态农业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在此地区是根本因素的,不一定是其他地区的根本因素。而且按照目前的情况,以上两点是关键,但随着生态农业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其他因素就很可能成为关键,所以更需要那些关注生态农业发展的人能够实证分析,给予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希望激发更多对生态农业的量化研究,创新出更优的计量模型。 在生态农业的推广中,建立一个良好的的融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从主体上看政府作为基本建设支出的主体,加大农民真正所需的基本设施的投入力度,建立一系列的监督机制,确保资本的有效率,但政府每年的财政支出是有限的,所要投入的领域又是相对无限的。我们不能依靠政府来解决所有的事;所以可以借助市场经济的强大力量让企业进入生态农业领域,这就需要政策上的倾斜,真正形成农业产业化,打造农产品的知名品牌,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生态产品的监测标准,定期通过媒体发布检测排名;另一方面作为生态农业的主体农民,可以通过生态农业贷款优惠以及自有资金的 保险 制度来扩大融资渠道;最后要建立健全有关融资的法律法规,减少融资漏洞。 对于农村的人力资本问题,一方面可以对农民再教育,但很显然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农村情况,识字率,时间精力以及兴趣,都导致农民进行传统学习的机会成本过高;因此需要创新农民的教育模式,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但培训方式还有待斟酌。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和笔者的生活经历,典型的示范效应在农村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增加农村现存的人力资本,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大学生回到家乡发展,为农村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还可以通过大学教育的侧重,用巧妙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正确合理的引导。 参考文献: [1]齐英.安阳市生态农业建设现状及发展对策[J].生态农业,2004 [2]王利群.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素质,构建新农村人才支撑[J].农业与科技,2011.6 [3]陈学军,周华雯.长株潭城市群生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研究[J].广西教育,2010.6 [4]张燕.对我国生态农业技术推广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1.2 [5]张燕.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制度路径[J].晋阳学刊,2010.6 [6]王坚,陈润洋.中国生态农业产业化战略与城乡可持续发展[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5 [7]李文华,刘某承,闵庆文.中国生态农业的发展与展望[J].资源科学,2010.6 [8]李金才,张士功,邱建军,任天志.我国生态农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初探[J].农业科技管理,2006.12 [9]徐岩.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3.3 [10]刘亚菲.江西省生态农业发展现状和对策分析[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6.1 [11]王金爽,杨玉明,赵丽丽.盘锦市生态农业发展现状及其对策[J],农业经济 [12]唐芳.河南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分析[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 [13]漆雁斌,陈卫洪.低碳农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J].农村经济,2010年第2期猜你喜欢: 1. 浅谈农业推广毕业论文范文 2. 农业技术推广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3. 农业技术农业推广研究论文 4. 农业推广论文范文 5.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毕业论文
近年来,益阳电大按照中央电大提出的“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坚持突出开放教育的主体地位、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践中央电大学导结合教学模式和系统运作管理模式及具有我省电大特色的“123”教学模式和“三化”管理模式,努力建设教学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内涵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我校对“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证了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也没有形成符合益阳当地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为了积极探索适合益阳实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并保证《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课题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对高素质、实用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尽快为农村第一线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使他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农村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和发展农村先进文化的带头人,是我市电大今后的重要办学项目。但“一村一大”独特的农村成年学习者特点,学生对一村一大的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学习目的、教学各环节等方面认识不够,学校在组织实施中有一定困难。为保证该项目高水准、高质量的完成,我们有必要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以对经验进行借鉴、总结、推广,从而形成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进而更好的推动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的开展。二、原则与内容1、基本原则本课题调研主要坚持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改革,探索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课题研究工作,采用边实践、边研究、边归纳、边总结提高的工作模式,以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2、课题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现状及问题研究;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的目标、要素和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总结与前景展望。三、组织与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益阳电大成立本课题研究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如下:1、领导小组组长:邓柏松副组长:陈萍成员:唐箭、王友香2、工作小组组长:陈萍副组长:唐箭成员:王友香、“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点各负责人各教学点要在主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课程辅导教师、管理教师等组成的课题研究小组,具体负责“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改革研究的工作、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指导与培训、社会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服务,以及质量监控等工作。四、实施方法1、课题研究的主题主题: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教学管理模式研究。2、课题研究内容(1)最终成果论文: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报告: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调研报告(2)阶段成果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生考试成绩分析;基层电大站实施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做法、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毕业去向(从政、从事农业生产、考公务员、自主创业、外出务工、待业等)及作用发挥情况;当前各地农村大学生培养现状(行政村数、大学生数、培养途径等)及教育需求;基层对“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项目实施的建议与意见;一村一大毕业论文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学生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社会实践教学的探讨一村一大师资队伍的建设各教学点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不同的题目进行研究,并积极配合益阳电大系统建设办对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3、课题研究方法采用符合系统论的过程分析科学研究方法及调查研究分析方法,调研的基本方法是:听汇报、查阅收集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实地考察等;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并通过撰写论文,取得科研成果。4、课题调研要求(1)参加调查的学生,事先必须参加教学点统一组织的项目培训,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2)参加调查的学生,在调查之前必须先向所在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提交自己掌握所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姓名、所学专业、工作单位、具体职业和联系办法等。(3)参加调查的学生,应及时将调查问卷送到工作小组审核确定的调查对象手中,并确保调查问卷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做好访谈笔录。(4)应按时回收问卷,并提交给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审核。(5)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和访谈资料的整理分析,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调查总结报告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可根据本人调查资料写成个案调查报告,也可根据多人调查资料写成抽样调查报告。5、调研过程的质量控制(1)在正式调查之前各教学点必须在益阳电大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对参加调查工作的学生培训。(2)对调查样本进行适度调控,保证调查样本分布相对均衡。教学点工作小组要对进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调查的学生事先提交的所有调查对象,按其所在地区、工作性质和职业分布相对均衡的基本原则。(3)对回收的调查问卷,教学点工作小组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和验收,若发现问卷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学生予以补充和完善,以确保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性。(4)在学生调查结束后,教学点工作小组应在一个星期内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性回访,了解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5)做好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的保密和保管。未经益阳电大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或传播调查结果及相关信息。五、时间安排1、2010年9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访谈和回访等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确保所有学生完成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2、2010年11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将有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管理方面总结、研究的学术论文交益阳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办。六、有关事项1、本实施方案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及其它注意事项,请在益阳电大主页下载。2、各教学点要严格审查学生选择的调查对象是否重复,若出现重复则要重新选择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七、服务与指导为保证课题的顺利开展,益阳电大为课题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以帮助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
我肯定可以农村好的
在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框架中,对土地流转及其方式的研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下面拟对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土地信托的实现基础 信托形式的运用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国外在研究土地信托问题时也离不开这样的基础。 首先,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开始,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以私有制为前提,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产权,才能促使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流转;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实现土地信托。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土地市场的建立受其他要素和商品市场变化的影响,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产生使得农业人力资本要素处于边际生产状态的农民放弃土地。当金融市场认可土地的担保功能时,利用土地信托将成为农业资金要素的重要来源。 但是,西方的土地产权理论演变,经历了一个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改变了以往把土地归属放在首位的做法,开始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开发;土地所有权开始逐步证券化[1]。同时,土地利用要符合宏观效率的思想逐步兴起。一些学者积极倡导社会和团体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以取代土地所有权绝对性理论。如德国耶林在《法律的目的论》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法国学者迪吉则主张“社会连带说”,认为“土地所有权并非为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存在,仅为增进人类之共同需要而赋予保有土地者之社会机能而己”。随着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的产生,“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开始出现,澳大利亚的麦克尔森(Miehaelson)指出:“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 西方学者还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农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决策,并进一步影响农业经济活动的绩效。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对于不稳定的产权,实施很差的法律,进入壁垒以及垄断性限制,利润最大化企业倾向于具有较短时间中较少的固定资本,并将倾向于较小的规模。最为有利可图的业务可能是在贸易再分配活动或黑市上。这一组合很难导向生产性的效率”[2]。 可见,西方关于土地信托的研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这与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户只有使用权的国情不同,但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明确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建立所谓的“有保障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土地流转的基础应用于土地信托。 其次,在土地的可转让性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对转型国家的调研。因为这些国家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土地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合理流转,从而给完全市场机制下的土地信托形成障碍。这些研究对指导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很有启发意义。美国的罗伊·普罗斯特曼(1996)[3]通过实地调查,对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做了认真研究,认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充分,权能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会使资源配置更有效,并刺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投资,减少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同时还提出:“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推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岳意定,刘志仁等: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行规模经营,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为了便于控制农村土地,便于转为非农业用地。” 而俄罗斯讨论了农业用地可转让性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分歧:对潜在土地所有者的技术要求,对非居民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信贷违约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转让土地的限制,个人土地所有权的上限,土地股份及其转让的方式。该研究提出应在俄罗斯实行这样的转变:土地股份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转让,而后者更为适用。一份土地股份就是一种选择权,可以被出售、购买、继承等。股份的所有者对分配土地有绝对权利。这种机制使得法人实体希望获得大面积的农业用地以累积所需数目的股份然后用于分配。研究还指出,租赁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特别补充机制,所有者更偏好于租赁土地股份而非实物土地。 补充: 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提出了“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MLAR)计划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并要求实行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但国外的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措施虽有一定作用,但并不一定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首先,这种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虽然大量减少了无主土地并促进了带有可转让财产权的土地的供给,但这无法保证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因为对于追求利润的贷款者来说,所有权证明并非获得贷款的充分条件,稳定的土地收入水平才是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更有甚者,农户可能不愿意用其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品。从而得出结论,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获得使用权保障的唯一方法,应参照不同的背景和地方偏好,建立更加灵活的体系(Dwniz Baharaglu,2002)[5]。此外最近还有学者(Saturnino M.Borras JR,2005)[6]以菲律宾为例,用实证方法检验了与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有关的变量,得出一个预测结果:MLAR模型用于菲律宾不仅无法促进分配改革,而且会破坏潜在的国家主导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也映证了Dwniz Baharaglu的 结论。 从国外的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实现可转让,当然,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这种转让性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关于土地信托的目的和作用 由于西方国家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流转性,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的使用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不断从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国外很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用途的控制进行了研究,如Donald M. Mcleod等(1999)[7]就根据美国西部农村的实际提出了土地使用控制的三种方式:分区制、购买发展权、集群式发展,并建立了土地使用控制方式的选择模型。土地信托方式就是出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的目的用于实 践的 。 在美国和英国,无论是局部性的、地域性的还是全国性的土地信托都是一种很有影响的非盈利组织,它和私有土地主们一同来保护他们的土地以达到保护和利用土地或者其他公众利益的目的。它们保护土地的工作对于他们所从事或者协助土地交易的社区和地域非常重要。这些交易包括土地的获取、保护、管理协定,或者其他的能够从土地上获取的实际资产的一些利益。 补充: 此后,西方学者们就对这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建立了各种决策模型:其中Philip J. Bacon等(2002)[8]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贝叶斯网络理论建立了一个BN模型,该模型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这个模型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人员的观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的选择、成本和利益的标准。这个BN模型不是最优化模型,而是帮助专家分析有关土地的数据。该模型的使用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关于土地类型的标准和土地使用的选择,这个阶段是为了评估对现在的土地使用的满意度;第二个阶段是关于改变土地使用的成本,改变成本需要考虑风险和银行利息、管理、财产的让渡等因素,这可用一个模型来评价土地管理者改变土地使用后的满意度,即: 在成本支付期内改变的满意度=长期预期的满意度-总的改变成本/成本支付期 而Julie Ann Gustanski(1999) [9]基于伦理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土地信托保护决策支持模型(ILCOS),他认为土地的使用方式是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反映。尽管土地信托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但是每一个土地信托机构都有自己的设置和地域。所以,他对伦理经济学政策模式在土地信托保护方面的整个过程给出了一个总体的概念,从而总结出土地信托的决策支持的环境模型。这个模型由5个大块组成:土地的使用和环境、社会经济、计划与获取的评估、决策制定的方法、积极的决策制定。该模型主要提出和检验了美国和英国的土地信托与保护私有土地因果关系上的模式,以开发一种可行的决策支持工具。此外,Roger Coupal和Any Seidl(2003)[10]还研究了在税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选择的影响,分析了发展农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地的相关成本及其对财政结构的影响。 追问: 请问这位大哥,标题是什么?引言是哪些?
1.1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的加快,人们对建立社会主义农业国的希望迫切,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业扶持政策,加大了农业方面的财政支出,据统计显示,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21世纪初期与20世纪70年代同期比增加了21.06倍。近年来政府加强了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与西方的大国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建设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当下农业经济结构尚不完善,政府农业资金发放不及时,扶持基金利用率较低等等,这些弊端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农业经济建设的速度和幅度。在资金较为缺乏的基层,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是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由于资金的来源途径较单一,资金匮乏极大的影响了农业项目的顺利运作,增加了实现建设目标的难度,降低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速度。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在农业财政支出方面投入较大,但是产生的效果和收益和预期和预期相差太大,这需要政府转变工作重心,不仅要加强农业资金的投入力度更要加强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例如,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农业财政支出总金额呈现增长的态势,但是农民的年收入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投入的资金并没有转化为收益,说明资金运用过程中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因此,要想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农业大国,政府应该扮演好领导者,明确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应该为投入资金的转化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使投入资金转化为农业生产效益。山西省作为我国的西北地区,农业水平较高,具有农业大省的称号。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并且自然资源丰富。为了合理的利用这些自然资源,我国在山西省建立起了五个特色的农业区:雁门关农业区、太行山、吕梁山、晋中盆地和晋南盆地。雁门关农业区是玉米生产地和草食牲畜的重要产地;太行山农业区是主要的玉米和毛猪的生产地;吕梁山生产区是主要的粮食和干果生产基地;晋中盆地成产区是主要的瓜果蔬菜、家畜、家禽、生产基地。山西省深入贯彻落实“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战略思想,建立起了一些较规范的城乡生产基地,“十二五”期间,建立起了一批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和循环农业基地和示范园。现如今,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山西省党委和政府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建设作为农业建设的重心。社会主业现代农业建设阶段使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要搞的工作,决定了我国社会农业大国的建设进程。社会主义农业国的建设过程就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20世纪中叶由我国学者提出,长期受到理论家和农业实践家的关注)的过程。1.2.1 经济绩效评价在中国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的相关框架系统和评价标准尚未完善,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估体系漏洞较多。既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持又缺少实践的支撑,仍处在探索研究阶段。我国的农业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的管理和经营水平较低。促进我国的农业发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适合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经济效益评估体系是我国当下必须和立即进行的工作。1.2.2 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经济效益评估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它不仅丰富了农业建设的理论基础,更为今后的实践提供了依据。 一方面, 我国的农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还尚未成熟,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财政资金的配置工作的进行。经济效益评估体系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他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影响财政资金利用率的因素,使人们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评估体系为我国农业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投入力度和利用效率方面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经济效益评估体系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从根本解决了农业财政资金利用问题,加强了项目执行力度和实施后的评估工作,有利于资金转化为具体的生产效益。,大大的加快了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经济效益评估体系促进了我国农业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步伐和完善了相关体系,增强了对农业绩效预算的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预算支出资金时必须负责和预算支出资金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益,必须强调预算资金在资金流动的全过程中带来的影响。财政支出资金是否在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可以通过绩效评估系统进行检测。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程度,提高预算执行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提高社会主义人均生活水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1.3.1美国作为超级大国,农业现代建设的水平处于世界之先列。美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起步较早,可追溯到二战时期,那时国家已经将建设的重心放在灌溉系统和土地改革上,到了1972年前后,农业开发的核心开始发生了改变,人力资源开发和经济效益评估体系的建立成为当时建设的重心,具体讲,政府通过鼓励建设评估体系,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和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水平。到了1990年前后,随着《二十一世纪农业系统纲要》的颁布,美国农业开发进入新的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农业资源的开发,具体的形式包括:试验田、示范农场和环境保护。 与美国相比,以色列地理位置较差和气候条件恶劣,自然资源比较匮乏,但是以色列的农业十分的发达主要是因为国家比较重视科技生产力,善于将科学技术运用到农业中,建立起了现代化农业。以色列的资金评估体系较为完善,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快,灌溉技术位于世界先列并且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高,机械化水平较高。这样高度发达的农业不仅提高了国民的生活水平。高度发达的农业不仅满足了本国的需求而且远销到世界各地,较为发达的生产技术被世界各国借鉴,推动了世界农业的发展。 像以色列和美国这样的国家农业之所以如此发达与本国绩效评估机制的完善程度是密切相关的,一个国家绩效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水平。绩效评估系统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把估计生产能力、抗灾水平向开发技术和研发新品种、环境保护力度等方面转化;二是加强农民教育水平、建设农产品科研机构、鼓励资源开发,转变考核标准。为其他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你们导师有没有跟你定论题呢?或者说是论题的范围~你要不看下(农业科学)期刊里面别人已经发表的论文~看下参考下也是可以的~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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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大专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五千字左右,本科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六干字以上。
摘 要本文写《丽水政府促进香菇发展的思考》的目的,是通过自己对丽水市香菇发展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深, 资源耗费大,发展后劲不足;无序生产、品种单一,缺少市场竞争力;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龙头企业少,抵风险能力低;销售技术服务滞后,品牌意识浅薄,容易受制于别人等有一个更深的认识,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积极提出措施寻找出一种适合丽水市香菇发展之路的新途径和措施:加大香菇产业结构调整,由“香菇王国”向“食用菌王国”转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香菇生产与生态保护利益共赢;加强香菇一体化市场建设,产业化经营,增加香菇的附加值;增强“贯标”意识,打响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切实使丽水的人民群众致富,香菇产业发展走向市场,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并且真正使香菇生产成为我市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关键词:香菇发展,品牌意识,政府管理,持续发展目 录引言…………………………………………………………………………………………………11 加入WTO后丽水市香菇发展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21.1 我市丰富的森林资源,为香菇发展提供了资源保证……………………………………2 1.2 有利发展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资源优势………………………………………………………31.3 香菇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31.4 有利于扩大香菇出口,提高香姑质量………………………………………………………32 丽水市香菇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52.1 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深, 资源耗费大,发展后劲不足…………………………………52.2 无序生产、品种单一,缺少市场竞争力……………………………………………………52.3 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龙头企业少,抵风险能力低……………………………………………62.4 销售技术服务滞后,品牌意识浅薄,容易受制于别人……………………………………63 加快香菇发展之路的问题对策和措施…………………………………………………………73.1 加大香菇产业结构调整,由“香菇王国”向“食用菌王国”转变……………………73.2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香菇生产与生态保护利益共赢…………………………83.3 加强香菇一体化市场建设,产业化经营,增加香菇的附加值…………………………83.4 增强“贯标”意识,打响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9引 言丽水市是世界人工香菇栽培的发源地,至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1986年国家星火项目“袋料香菇露地栽培技术”在丽水市实施推广以来,丽水市的香菇生产有了迅速的发展。近几年来,香菇的栽培量都在4-5亿袋,约占全国香菇栽培30-40%左右,每年的香菇总产量都几乎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与蔬菜、水果等齐名,以袋料香菇为主的食用菌产业已发展我市农村经济一大传统产业、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为丽水市农村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做出了巨大贡献。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切实推进生态农业、林业、工业、旅游业和生态城市五大生态工程建设,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丽水市的重要工作。由于袋料香菇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消耗大量的森林资源。为此,支柱产业的香菇发展与生态兴市的战略目标关系优为突出。因此,正确的认识和研究香菇生产、合理科学的运用森林资源,不仅是一个经济和社会课题,同时,也成为我市“生态立市、绿色兴市”这项工作的重要生态课题。因此,本人认为,正确的认识、对待丽水市香菇发展之路的走向问题,我们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广大科研农业技术工作人员都必须认识思考的问题。下面,我就本人对香菇发展之路谈谈丽水市香菇发展的几点思考。
为适应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培养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带头人、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发展农村先进文化的带头人,按照昆农领[2008]1号、昆农领[2009]16号文件要求,我区决定继续开展“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现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2009年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培养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和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目标,实施系统教学,着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拿到一张文凭、学会一门技能,成为“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大专学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人才。2009年计划新增培养人才5名。 二、组织实施 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城乡一体办、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局、沙朗乡、厂口乡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区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联席会议制度。 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作为“一村一名大学生”工作的主要牵头责任单位,要负责“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每年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通报有关情况,要指定专人负责我区与昆明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对接联系工作,做好我区一个开班专业的确定、学员人选审定上报等管理工作,指导沙朗、厂口两乡做好学员选定工作;沙朗、厂口两乡要确定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的报名、推荐、审核工作以及集中辅导期间学习点的安排、学员的组织等教学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学员学习经费补助的资金筹集与按时足额拨付,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区教育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由昆明广播电视大学具体负责招收学员、制定课程教学细则、实施教学管理、做好经费预算的相关立项审批工作。 三、学习形式及文凭发放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注册入学、不转户口、就地学习;实行弹性学制,按课程注册学习,按课程学分收费;通过远程教育技术手段,以学员自主学习为主,适当集中辅导为辅;建立学分累计制,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授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文凭。 四、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及学制管理 (一)学历层次、专业设置。目前,昆明广播电视大学确定开设高中起点专科:农村行政管理、农业经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旅游农业、畜牧兽医、畜牧、烟草栽培技术、林业技术、园林花卉技术九种专业。在此专业范围内,我区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农业经济管理作为学习专业。 2009年,昆明广播电视大学按秋季招生时间安排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沙朗、厂口两乡要将选定的专业、学员报名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二)学制时间。“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制时间为两年半,其中:两年为学习时间,半年为毕业论文写作时间。 (三)招生对象及招生方法。“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主要招收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农村青年,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农业科技示范户、村干部以及乡镇企业或龙头企业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报名,报名年龄限定在40岁以内。采取自愿报名、村级公开推荐、乡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审定上报,昆明广播电视大学对学员进行相关的文化基础知识测试,择优录取方式招生。 (四)毕业去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实施意见》(云农办发[2007]16号)精神,凡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农村工作的人员,作为村干部的主要培养对象,优先推荐选拔从事农村教育、畜牧防疫、农技推广、文化、中介服务、村办企业等工作。 五、学费标准及经费补助 (一)学费标准。按云教计[1999]89号文件核定标准,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标准为75元/学分(累计76学分毕业),每生共计收取学费5700元。 (二)经费补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学员,学习经费补助由区级财政和学员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学费和书费补助标准如下:区财政补助学费总额的88%(每生5016元),同时补助每生书费300元;学员个人承担学费总额的12%(每生684元);区补助外其余费用由学员自理。此项经费从年度干部教育经费中列支。 经过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将按照以上补助标准予以兑现;对于仅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将只给予50%的学费补助;对于未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书的学员将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确保教学质量。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办学点的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开设适应农村学员需要的专业和课程;要按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要求和特点,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具有农村特点和适应农村学习者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模式;要抓好实训基地建设,坚持素质教育和农业技能提高相结合,围绕沙朗、厂口两乡经济发展和“三农”的现实需求,组织开展各种技能训练,注重提高学员的动手能力和致富能力,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培养能真正服务于农村的人才。要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建构市电大有专业师资力量、区级主管部门有负责人,沙朗、厂口两乡集中学习点有联络员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教育网络,定期安排集中辅导。 (二)创新培训教育机制。以电大远程教育教学系统为基础,整合利用沙朗、厂口两乡已经建成或将要建设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终端接收站点的资源,改善两乡“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集中学习点的设备、实验实习场所等学习条件。
已有的研究表明,海峡两岸间一方面是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科技水平、资本实力、劳动力资源以及市场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是语言相通、地理相近等天然优势,因而农业资源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十分明显,农业发展与农产品贸易等具有一定的互补优势与合作潜力[1-2]。诚如《两岸经贸论坛共同建议》所指出的:“两岸农业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两岸应结合双方的农业优势,强化研发、技术管理及行销的能力,互惠双赢,扩大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①。本文拟就海峡两岸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发展进行简要分析、对比,得出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以及两岸合作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期促进两岸农业循环经济的协同发展。 一、中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发展 人与自然是一对永恒的矛盾。随着人类改造和支配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尤其是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资源开发等,直接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紧张。面对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破坏以及生态失衡的巨大压力,通过对以往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深刻反思,永续发展战略已逐步成为全球的共同选择与潮流。值得关注的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德、日、美等国家首先提出并加以实践的新型经济发展范式——循环经济[3-4],通过近年的发展演变,现已被看作是实施永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最佳模式,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的根本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已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大陆,“循环经济”也正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逐渐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目前,大陆已在辽宁、贵阳、广西贵港、广东南海、内蒙古包头、新疆石河子、湖南长沙等地区进行试点。但从总的来看,即使是在工业体系,循环经济也刚刚起步,在属于薄弱环节的农业更是困难重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循环经济在农业上难以取得进展,恰恰相反,农业同样需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何况与一般循环经济相比,由于农业自身及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独特性,农业发展循环经济还具有许多先天的优势! 受循环经济思想与方法的启发,在多年卓有成效的中国生态农业等持续农业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只有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拉动,才能协调好现代农业各系统和层次以及农业生产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最终全面实现生态品质、生物产量以及经济收入三者间的良性循环。于是,人们试图通过模拟和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重构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进而逐步开发出了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循环型农业,以使农业系统能够更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过程中[5]。 从总的来看,在我国正式发表的文献资料中,最早提及农业循环经济的当属吴天马(2002)的《循环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文[5],最早出现“循环型农业”或“循环农业”一词的,当属陈德敏与王文献(2002)共同撰写的《循环农业——中国未来农业的发展模式》一文[6]。然而,2003年全国上下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还相当少;直到2004年,才有一些文献对此进行探讨;刚刚过去的2005年,各地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理论研究,则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良好势头。 二、大陆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关于发展模式 尽管循环经济在我国的提出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我国其实早就有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如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等,不少案例也已总结出来(解振华②,2003)。从现实看,一些地方丰富多彩的农业循环经济实践已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涌现出了诸如河南天冠企业集团、广西贵糖、北京蟹岛绿色生态度假村、上海崇明的前卫村模式以及辽宁省“四位一体”日光大棚生态农业示范区等先进典型。其中,辽宁省农民首创的以生物技术为主体、以沼气为纽带“四位一体”日光大棚能源生态工程,实质上就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循环经济,是农业现代化新路线的体现。 此外,福建圣农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主抓肉鸡主业链、生物工程副业链和有机肥副业链“一主两副”产业链③,近年来也走出了一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型农业发展之路;江苏省宿迁市则根据循环型农业的发展优势与影响因素,也逐步开发出了适合当地发展的7个模式:“生态家园”循环模式、食用菌生物链循环模式、有机农业开发模式、设施农业生态模式、立体种养循环模式、农林牧渔结合型循环模式和花卉苗木生态农业模式(高良敏等,2004)。 与此同时,刘慧娥等(2005)提出了通过采用节能、环保、绿色、清洁生产等一系列农业高新技术,构建以生态农业为核心的“低消耗-无污染-高产出-再利用-佳效益”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刘志(2005)、王鲁明等(2005)分别根据陕西及山东青岛的实际,归纳、总结了当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典型模式及其技术支撑体系;黑龙江及另外一些民族地区也发展出了一些典型的模式(陈青,2005;李玉明,2005;袁久和,2005)。李书民等(2005)则探讨了以畜牧业为核心,实现农作物秸秆三段循环利用与畜禽粪污两段利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汪怀建(2005)探讨了适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农业生态工程模式;王奎旗等(2005)提出了我国水产业实施循环经济的“社会大循环”、“企业间循环”、“企业内循环”三个可供选择的基本模式,等等。 但以上述各种模式并不代表我国循环型农业的全部,各地在研究、设计具体发展模式时,还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既可以采用一种模式,也可以多种模式并用。而且不论实行什么模式,都必须严格遵循生态学的客观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使经济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的物质循环之中。限于篇幅和现实条件,我们无法就各地蓬勃发展的循环型农业进行系统分析、归类,但黄贤金等(2004)曾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发展循环型农业大体可以采用的模式:区域循环模式、能源综合利用模式、生态养殖模式、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以及绿色和有机农业模式;并认为上述每一类型模式又包含有一些具体的实践形式,如:生态养殖模式,就包括基于农牧结合的畜禽养殖模式、稻田生态养殖模式、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健康养殖模式等[7]。 (二)关于发展方向 对于如何发展我国的循环型农业,吴天马较早提出了两种面向循环经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路径):一是以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的渐进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二是以有机农业建设为基础的跨越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认为前者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实践意义,应大力提倡,而后者则为从根本上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实现途径[5]。陈德敏等也认为,要实现农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以至社会效益的最优化,必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并以我国的生态农业为基础,发展我国的循环型农业[6]。 2005年10月,在《经济日报》举办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高层研讨会”上,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针对我国农产品各种污染过于严重,出口越来越困难的现实,认为生态农业是今后农业发展的方向,而循环经济下的生态农业应该是农业发展的最终方向④。对此,季昆森(2005)也撰文指出:一般认为,循环经济在农业上的应用就是生态农业;实际上,循环经济在农业上的运用有更广阔的领域,其实质就是循环经济原则在发展生态农业上的运用,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生态农业。 (三)关于发展策略 与德国等先行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从总的来看,源于对传统农业环境后果的反思以及受循环经济思想的启发而提出的“中国循环型农业”,目前甚至还没有比较明确、统一的定义,全国上下就农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理解性或者概念性的初始发展阶段,尤其是对于物质循环和价值增殖等揭示农业循环经济最本质内容的量化研究和系统分析更是难得一见,仍有许许多多的理论、技术、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问题亟待学术界研究解决。 具体来说,一是迫切需要对循环型农业进行更系统、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科学解释,真正理解和把握农业循环经济丰富的科学内涵及其发展方向;二是鉴于各地丰富多彩的实践已在某种程度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对各地比较有代表性的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如:立体农业,农业生产物质循环利用(规模化养猪业等),土地、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模式(休闲观光农业),农业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联接模式(新型农业产业化),以及生物能的开发利用(循环农业发展的新领域)等,进行更系统、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主要进行物质代谢分析及经济效益核算等,重点突出案例中的循环过程和效益评价及生态性三个方面),努力做到既总结经验(与理论研究相呼应),又努力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也是非常迫切和有益的;三是在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的循环型农业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对循环型农业进行全方位探索和多视角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一个适合当地特点的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与发展规划,也是学术界需要大力研究的现实课题;四是人们还应从各地资源及环境等禀赋以及当前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分析、比较有关国家或国内先进地区(包括台湾地区)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一般经验与教训,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对循环型农业的发展战略与制度 (政策)创新进行研究,为农业循环经济建设提供扎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三、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协同发展之探讨 (一)台湾循环型农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尽管台湾岛内鲜有诸如“循环型农业”等提法,但台湾省在永续农业的发展、研发与发展策略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也已注意到,台湾地区是世界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地区之一。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台湾地区因经济快速成长,以致工业、农业污染严重,人民健康与生活环境也日益受到威胁。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尤其是对饮食安全等越来越重视,绿色(有机)蔬果产品广受消费者的青睐;另一方面是人类活动已对环境造成危害及长远的不良后果,并逐渐地恶化、蔓延,正在对自身居住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作用。因而,面对循环经济时代的到来,两岸人民都应该从更高层次上重新探索人类到底应该生产什么、怎么生产,怎样消费、怎样生活…… 如:养猪业一直是台湾地区最重要的畜牧业,其产值多年来高居台湾单项农产品之首,但如何减少养猪业产生的废水污染却是直接影响并决定该产业发展的首要因素之一。据报道,2004年台湾地区废污水BOD的日产生量为4223吨,其中673吨为畜牧废水,为有效控制养猪废水污染,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具体的“放流水标准”,为达到上述管制标准,1990年来他们开始辅导业者设置废水处理设备。目前,台湾养猪场主要采用包括固液分离、厌气处理和好气处理三个阶段的“三段式废水处理系统”。但从总的来看,养猪业仍面临着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处境,还须进一步改善其技术效率(萧景楷等,2006)。又以岛内香菇生产废弃物(废渣)处理问题为例。2004年台湾地区的香菇总产量为4866吨,其中袋栽香菇4714吨,约占总产量的97%。除了木屑等残渣外,袋栽香菇还产生了大量的塑料废弃物。显然,面对如此大量的废弃物,各乡镇垃圾处理场已无法代为处理,而且如此大量的废弃物也不是传统之掩埋与焚烧方法等所能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学者提出通过立法与民间协助,进行“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与再生”,以降低废弃物清理成本及避免废弃物清理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更进一步地,他们提出了基于经济诱因机制的“课税”与“补贴”的“两政策工具”,等等(魏乾城等,2006)。 再以国人比较熟悉的茶叶为例,台湾地区半发酵茶的制造技术堪称世界翘楚,其品种、栽培技术、花园设施等方面均领先于大陆;而且台湾省自1987年开始引进有机农业的理念,自1995年试作,至1998年已有35户共22公顷投入有机茶生产行列,而且有机茶生产规模仍在不断成长当中…… 诚如台湾有机农业发展协会执行秘书陈琦俊所言:人类唯有再度回到“与大自然共生”的原点,来取得安全的食粮,才是环境和人类永续生存之道。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切恰恰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祖国大陆所需要进一步面对和妥善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发展均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而且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循环型农业和永续农业的发展,其发展前景看好。 (二)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协同发展的策略选择 为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结合当前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建议尽快研究、建立起两岸循环型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要充分利用两岸现有科技合作政策和人员往来的渠道,积极开展两岸循环型农业研究人员的互访讲学、互聘客座研究人员、交换培养研究生等,通过人员的交流带动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 二是要通过两岸科技交流机构的协商讨论,每年轮流在两地举办1次以上综合性的循环型农业理论与实践发展研讨会,为两岸循环型农业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们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的新平台。从总的来看,福建省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建议由闽台科技交流协会牵头组织、发动两岸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从事循环型农业研究与实践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率先举办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理论与实践发展学术研讨会; 三是要深入研究、探讨两岸循环型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具体项目与方式方法。审视近年两岸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目前尚无循环型农业方面的项目。从两岸农业资源与科技和市场整合的现实需要出发,可以考虑共选项目、共同研发、分别出资、成果共享等的具体方法与途径。而且我们建议,作为全国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福建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在漳州、泉州等传统对台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区内,增设闽台(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示范区; 四是要以本次两岸经贸论坛为契机,抓紧抓好新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尤其是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欢迎台湾农民、农业企业到大陆投资、兴业,积极寻求与台湾循环型农业专家与投资者们多种形式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可以肯定,通过上述努力与制度安排,必将有力促进两岸同行专家与实践探索者们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从大陆及台湾地区循环型农业的提出与内涵、发展的历程与成效、研究的进展与成果、发展的模式与方向、发展的策略与目标,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潜力等方面,深入分析、比较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况与前景,得出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以及两岸合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研究、探讨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的目标、模式、途径及其配套措施等,进而提出框架性的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发展的策略及目标,以期促进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 四、结束语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逐渐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具体实践模式,农业循环经济也已在全球悄然兴起,并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首先简述了中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内涵,着重探讨了大陆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初步分析、比较了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及两岸协同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从以上分析与讨论中可以看出,两岸在循环型农业发展、研发与管理过程中,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又呈现出了互补的态势;通过两岸交流与合作,既可以充分了解台湾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业发展和永续农业的运行轨迹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了解台湾地区有关永续农业的一系列发展模式与经验教训;通过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对比分析,还可以提出一些可相互借鉴的发展模式与对策措施,以及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发展的目标、模式及其配套措施等,达到既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科技、信息、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优化与共享,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又可为海峡两岸共同迎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挑战开创出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