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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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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人工生殖技术给社会带来的法律问题:1.父母角色多元化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是“谁分娩子女,谁是子女的母亲”,而父亲的确认则由母亲之受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来推定,并辅之以婚生子女之否认作为弥补,这种判断标准已不能适应人工辅助生育方式。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但人工生殖如果经过公证,它的公信力应当要强得多,也更容易使得通过人工授精产生的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3.近亲婚配难以控制在自然生殖下,我们根据亲等亲系等自然联结机构很容易把握亲属范围及其血缘关系,从而确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亲属制度。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现在的人工生殖技术能够“超自然”的产生子女,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后代,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系统,这样使得近亲婚配难于禁防。血亲通婚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自然生殖下,人的血缘关系单一明确,管理上亦能清楚地把握和控制。但人工生殖下,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的后代,而且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关系。这些带有共同遗传基因者在现今社会人际中相遇随机性大,如发展到结婚及生育子女,则必然带来近亲生殖的社会危害,影响人口优生。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4.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计划生育实行严格的生育指标管理,而该指标以婚姻或夫妻关系为依据。那么,在人工生殖子女的多元父母角色中,该指标应定之于谁,颇难解决。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5.技术操作失误或失控引起的社会矛盾利益机制和不良生育观念向人工生殖的渗透,加上技术的非隐秘性,各种医疗单位、私人诊所、江湖医生等都来开展人工生殖业务,这样可能使该技术手段被扭曲和泛滥,导致商业化和营利化取向。现代生殖技术在我国研究的时间不算很长,规模与能力又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并不是非常突出,但是我国卫生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调整,相信随着现代生殖技术的日臻成熟和广泛应用,相关的立法工作会越来越完善。

第一节 概 述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ID),即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Embryo Transfer,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③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 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否认权.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行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和欺手段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二)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1.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 是否享有继承权 销毁或丢弃多余的胚胎是否构成杀人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意就处理掉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立法. 与体外受精和胚胎研究相关的还有胚胎冷藏和保管问题.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准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后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时,各国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生者为母.不论精子,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②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③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二)代孕是否合法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瑞典认为,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1992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孕母亲,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归为已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85年英国《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己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③没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④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于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1.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技术操作上严格掌握各项不同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证并排除禁忌证.健全,完善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工授精的机构,在实施授精前,必须与不育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并对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按规定保密. 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对于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还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 3.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应当做到4个"必须"和11项"禁止".4个"必须"是:①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②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③尊重患者隐私权;④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11项"禁止"是:①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②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③禁止实施胚胎赠送;④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⑤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⑥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⑦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⑧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⑨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⑩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11,禁止克隆人. 三,人类精子库管理(一)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目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是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二)人类精于库的基本任务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精子库的基本任务是:①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②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③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④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⑤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 (三)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为了促进人类精于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精于库也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四)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并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③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④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⑤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⑥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五)精于的采集与提供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且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①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②精神病患者;③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④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⑤精液检查不合格者;⑥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于冷冻6个月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向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六)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1.供精者基本条件:①供精者必须原籍为中国公民;②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③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④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2.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①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②出于"生殖保险"目的: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③申请者须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3.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①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液;②不得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③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保存需经半年检疫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提供临床使用;④不得实施非医学指征的,以性别选择生育为目的的精子分离技术:⑤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⑥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⑦人类精于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⑧设置人类精于库的科室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专职人员不得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父母角色多元化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是“谁分娩子女,谁是子女的母亲”,而父亲的确认则由母亲之受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来推定,并辅之以婚生子女之否认作为弥补,这种判断标准已不能适应人工辅助生育方式。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但人工生殖如果经过公证,它的公信力应当要强得多,也更容易使得通过人工授精产生的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3.近亲婚配难以控制在自然生殖下,我们根据亲等亲系等自然联结机构很容易把握亲属范围及其血缘关系,从而确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亲属制度。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现在的人工生殖技术能够“超自然”的产生子女,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后代,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系统,这样使得近亲婚配难于禁防。血亲通婚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自然生殖下,人的血缘关系单一明确,管理上亦能清楚地把握和控制。但人工生殖下,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的后代,而且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关系。这些带有共同遗传基因者在现今社会人际中相遇随机性大,如发展到结婚及生育子女,则必然带来近亲生殖的社会危害,影响人口优生。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4.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计划生育实行严格的生育指标管理,而该指标以婚姻或夫妻关系为依据。那么,在人工生殖子女的多元父母角色中,该指标应定之于谁,颇难解决。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5.技术操作失误或失控引起的社会矛盾利益机制和不良生育观念向人工生殖的渗透,加上技术的非隐秘性,各种医疗单位、私人诊所、江湖医生等都来开展人工生殖业务,这样可能使该技术手段被扭曲和泛滥,导致商业化和营利化取向。现代生殖技术在我国研究的时间不算很长,规模与能力又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并不是非常突出,但是我国卫生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调整,相信随着现代生殖技术的日臻成熟和广泛应用,相关的立法工作会越来越完善。

是作业你干嘛不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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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水污染调查报告 一、研究动机 (一)因为近年来,环境污染非常严重,水污染就是其中之一,人们大量用水,或排放废水等,都会造成严重得水污染。 二、研究目的(一)因为水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我想要调查看看,水污染的问题已经严重到什麼地步。 三、研究内容(一)水是人类生活上不可缺乏之物质、人体组织中水份占人体重量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其他动物或植物其体内的水份也占百分之五以上,可见水是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物质,除此之外,水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商业活动、工业发展、农业运作、水力开发及水产养殖,皆需水的配合。近年来台湾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加、工业发展及都市扩张,人们在高度开发运用天然资源时,因未能做适当的处理,导致整个生态系的不平衡,进而湖泊优养现象,河川浊黑及枯竭等陆续发生,使生活环境失去调和现象,水污 染问题日渐严重。一般所称的水污染,主要是指由於人为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将污染物质介入於水体后,变更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改变,以致影响水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台湾本身就是一座海岛,四周是海故取水不易,故,内陆的水源十分珍贵,但由於现在各式能排放污水或脏物的工厂和牲畜业十分多,使得水源被污染而把目标转移到上游头上,於是上游又被污染了,就这样一直的返复下去不但没有结果反而使水污染越来越严重,导至不可收拾的地步 但现在已有人发觉到水污染对我们的威胁性及其不良影响,所以现在政府已划分了水源保护区。(二)一般所称的水污染,主要是指由於人为因素直接或间接地让污染物质进入水体,造成水体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改变,以致於影响水体正常用途或危害民众健康及生活环境的现象。 水污染来源包括天然的污染源及人为的污染源,天然污染源一般系指暴雨迳流冲刷屋顶、街道、坡地、沟渠等所带下的污泥或有机质;人为的污染源则来自人们各种活动及开发所产生者,其大致上包括下列几类: 1. 市镇地区家庭、机关团体、学校、工商事业排出的废水中,含有粪便、油脂、厨余、化学 药剂等,其中大量的病菌和有机物是水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2. 工业制造过程中原料、副料成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其他物料或能量(例如冷却水)所 形成的污染物; 畜牧活动中大量的动物排遗物,未经妥善的处理即予以排放,同样也会有 大量的病菌和有机物质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3. 农业活动中使用的农药、肥料等物质,经由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渗透与流动而进入水体,使 得水体环境受到污染。部份农药对於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具有毒性,足以贻害生态环境; 采矿时为分离矿物,在选矿时用水冲洗,此种冲洗水中含有大量之泥沙、溶解性有毒物质 (如铜、铁、锌、铅等)或腐蚀性物质(如硫酸),其流入河川或湖泊后会导致该类水体 的污染,破坏生态平衡; 4.垃圾掩埋场中的渗出水,在垃圾掩埋初期因含有高浓度的有机 质,也是水污染的来源之一; 5.森林之采伐、耕作、土木工程等人为因素所造成水体中浮游物与溶解物的增加; 6. 以及工厂排放的气体与灰尘因降雨的洗刷而进入地表的水体,均可造成水污染的问题。 上述污染源中,以市镇污水、工业废水及农业活动污染最为重要,工业废水中尤以纸浆、染整、制革、电镀及食品业废水汁污染最为严重。(三)工业废水 本省经济建设成效卓著,工业蓬勃发展,本省河川流域内有废水排放之工厂以染整、制革、食品、造纸、电镀等污染性较高之业别为主,为河川之一主要污染源。(四)畜牧废水 本省农民大都以养猪为副业,近年来,由於饲料之改良及养猪技术之提升,故其产生之单位污染量大多以每头猪每天产生生化需氧量100公克来计算,为河川之另一主要污染源。养猪废水污染情形严重 1.养猪政策调整方案未能落实执行。 2.相关法规如自来水法、水利法、建筑法等未落实执行,以致河川地 非法养猪之拆除绩效不彰。 3.养猪废水处理设备操作率偏低。化粪池处理效率不佳 1.家庭污水中仅粪尿部分经由化粪池处理后排放,由於化粪池之处理效率较低,再者因未适当维护,更使无法达到应有之处理效率。 2.未能落实定期清理制度,化粪池处理效果极为有限。(五)市镇污水 本省河川流域内之人口约有一千六百余万人,每人每天产生生化需氧量约四十公克(其中粪尿部分计有13公克),因本省污水下水道系统建设方在起步阶段,普及率仅约有百分之一,故每天所产生之污染量,仅有粪尿部分经由化粪池简易处理,为河川之另一主要污染源。(六)垃圾渗出水 目前本省仍有部分乡镇市将垃圾场设置於河边未予适当之处理,其渗出水亦造成河川水质之污染,垃圾渗出水之污染量约为每人每日0.32至 3.2公克,约为市镇污水污染量的5%以下,故在总污染量上可不予估计,但垃圾掩埋场系属点污染源,污染排放量甚为集中,故未经妥善处理,势将造成河川污染。(七)其他污染源 除上述污染源外,另有暴雨迳流挟带污染物进入河川,以及滥用农药、肥料,任意弃置垃圾、水肥与其他污染物,於河川中饲养家禽、家畜等非点污染源,亦皆为河川之污染来源。(八)由於人类毫无节制的开发,所制造出来的污染问题,不仅危及人类在陆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变成一个大型垃圾场。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四分之三,在未来人类的食物来源中,海洋生物资源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自从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海域正式列入后,各国纷纷划定所辖专属经济海域,限制别国在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是故各国对自已临近海域资源之保护,更为重要。台湾四面环海,居住环境都处临海不远地带,人们与海洋之关系十分密切。海洋污染源来自何处依一九八二年海洋公约法划定之海水遭受污染物侵害有两方面:来自陆上的污染—人类生活之废弃物,农业、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料,经由沟渠、河川注入海洋。来自船舶的污染—海上运输工具,所载运之油料泄漏,或污水倾倒注入海洋者,核能动力船舶,或载运核能废籿之船舶,辐射物质外泄进入海洋者。来自倾倒废弃物的污染—人类将工业的污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性物质,经由运输工具运至海洋中倾倒而形成。来自大气的污染—从事核爆试验所产生之辐射尘,透过大气进入海洋而造成污染。来自海床探勘与开采的污染—从事大陆礁层或海床之探测及开采时,因处置不当、设备不周、意外致使油、天然气、泥浆外泄,或进行采矿时,产生大量微粒物质、泥浆,都会造成海洋污染。海洋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当海域被有机物质及供机物质污染时,会造成:影响生物的生态平衡,使渔坦环境恶化,影响鱼类的生长与繁殖,造成水产资源的严重损失。倾倒於海域之废弃物,若含有 放射性物质或重金属时,这些东西都具有毒性或累积性物质,会蓄积在水生物体内,使食用者中毒,造成急性或慢性病变。(九) 大量使用能源虽提升了人类的物质文明,却也造成了始料未及的祸害,而造成酸雨危害,机乎遍及全球,危害极大。 由於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SOx )或氮氧化物(NOx),在大氧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悬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 一般未被污染的雨水,pH值呈弱酸性,低於5.6便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如今却频频出现pH值小於3的强酸雨(几乎与醋酸相当),不禁令人忧心忡忡。 四、研究结果调查完后,让我发现近年来台湾的水资源越来越脏,使人们的生活也变得更不卫生,也会影响身体健康。五、心得我觉得我们应该要多珍惜水资源,并且要保护它,而且不要浪费,也要尽量避免工厂的废水,废水不能乱倾倒,还有自家厨余也不能乱到,希望我们的地球会越来越美好。

论文基因工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基因工程是在分子生物学和分子遗传学综合发展基础上于 20 世纪 70 年代诞生的一门崭新的生物技术科学。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基因工程学术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基因工程学术论文篇一 摘 要:基因工程是在分子生物学和分子遗传学综合发展基础上于 20 世纪 70 年代诞生的一门崭新的生物技术科学。基因工程是一项很精密的尖端生物技术。可以把某一生物的基因转殖送入另一种细胞中,甚至可把细菌、动植物的基因互换。当某一基因进入另一种细胞,就会改变这个细胞的某种功能。这项工程创造出原本自然界不存在的重组基因。它不仅为医药界带来新希望,在农业上提高产量改良作物,并且对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提供解决之道,甚至可用在犯罪案件的侦查。基因工程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是怎么样呢,而又有哪些利弊? 关键词:基因工程;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基因工程利弊 一、基因工程 (一)基因工程的概念及发展 1.概念 基因工程又称基因拼接技术和DNA重组技术,是以分子遗传学为理论基础,以分子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现代方法为手段,将不同来源的基因按预先设计的蓝图,在体外构建杂种DNA分子,然后导入活细胞,以改变生物原有的遗传特性、获得新品种、生产新产品。 2.发展 生物学家于20 世纪50 年代发现了DNA 的双螺旋结构,从微观层面更进一步认识了人类及其他生物遗传的物质载体,这是人类在生物研究方面的一次重大突破。60 年代以后,科学家开始破译生物遗传基因的遗传密码,简单地说,就是将控制生物遗传特征的每一种基因的核苷酸排列顺序弄清楚。在搞清楚某些单个基因的核苷酸排列顺序基础上,进而进行有计划、大规模地对人类、水稻等重要生物体的全部基因图谱进行测序和诠释。 (二)基因工程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1.发展现状 (1)基因工程应用于农业方面。运用基因工程方法,把负责特定的基因转入农作物中去,构建转基因植物,有抗病虫害,抗逆,保鲜,高产,高质的优点。 下面列举几个代表性方法。 ①增加农作物产品营养价值如:增加种子、块茎蛋白质含量,改变植物蛋白必需氨基酸比例等。 ②提高农作物抗逆性能如:抗病虫害、抗旱、抗涝、抗除草剂等性能。 ③生物固氮的基因工程。若能把禾谷等非豆科植物转变为能同根瘤菌共生,或具固氮能力,将代替无数个氮肥厂。④增加植物次生代谢产物产率。植物次生代谢产物构成全世界药物原料的 25% ,如治疗疟疾的奎宁、治疗白血病的长春新碱、治疗高血压的东莨菪碱、作为麻醉剂的吗啡等。 ⑤运用转基因动物技术,可培育畜牧业新品种。 二、基因工程应用于医药方面 目前,以基因工程药物为主导的基因工程应用产业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产业之一,前景广阔。基因工程药物主要包括细胞因子、抗体、疫苗、激素和寡核甘酸药物等。对预防人类肿瘤、心血管疾病、遗传病、糖尿病、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种传染病、类风湿疾病等有重要作用。我们最为熟悉的干扰素(IFN)就是一类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成的多功能细胞因子,在临床上已用于治疗白血病、乙肝、丙肝、多发性硬化症和类风湿关节炎等多种疾病。 并且应用基因工程研制的艾滋病疫苗已完成中试,并进入临床验证阶段;专门用于治疗肿瘤的“肿瘤基因导弹”也将在不久完成研制,它可有目的地寻找并杀死肿瘤,将使癌症的治愈成为可能。 三、基因工程应用于环保方面 工业发展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已远远超出了自然界微生物的净化能力,基因工程技术可提高微生物净化环境的能力。美国利用DNA 重组技术把降解芳烃、萜烃、多环芳烃、脂肪烃的4 种菌体基因链接,转移到某一菌体中构建出可同时降解4 种有机物的“超级细菌”,用之清除石油污染,在数小时内可将水上浮油中的2/3 烃类降解完,而天然菌株需 1 年之久。90 年代后期问世的DNA 改组技术可以创新基因,并赋予表达产物以新的功能,创造出全新的微生物,如可将降解某一污染物的不同细菌的基因通过PCR 技术全部克隆出来,再利用基因重组技术在体外加工重组,最后导入合适的载体,就有可能产生一种或几种具有非凡降解能力的超级菌株,从而大大地提高降解效率。 (一)发展前景 基因工程应用重组DNA 技术培育具有改良性状的粮食作物的工作已初见成效。重组DNA 技术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注往可以使一个生物获得与之固有性状完全无关的新功能,从而引起生物技术学发生革命性的变革,使人们可以在大量扩增的细胞中生产哺乳动物的蛋白质,其意义无疑是相当重大的。将控制这些药物合成的目的基因克隆出来,转移到大肠杆菌或其它生物体内进行有效的表达,于是就可以方便地提取到大量的有用药物。目前在这个领域中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的事例,其中最突出的要数重组胰岛素的生产。 重组DNA 技术还有力地促进了医学科学研究的发展。它的影响所及有疾病的临床诊断、遗传病的基因治疗、新型疫苗的研制以及癌症和艾滋病的研究等诸多科学,并且均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二)基因工程的利与弊 1.基因工程的利 遗传疾病乃是由于父或母带有错误的基因。基因筛检法可以快速诊断基因密码的错误;基因治疗法则是用基因工程技术来治疗这类疾病。产前基因筛检可以诊断胎儿是否带有遗传疾病,这种筛检法甚至可以诊断试管内受精的胚胎,早至只有两天大,尚在八个细胞阶段的试管胚胎。做法是将其中之一个细胞取出,抽取DNA,侦测其基因是否正常,再决定是否把此胚胎植入母亲的子宫发育。胎儿性别同时也可测知。 基因筛检并不改变人的遗传组成,但基因治疗则会。目前全世界正重视发展永续性农业,希望农业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要生生不息,不破坏生态环境。基因工程正可帮忙解决这类问题。基因工程可以改良农粮作物的营养成分或增强抗病抗虫特性。可以增加畜禽类的生长速率、牛羊的泌乳量、改良肉质及脂肪含量等。 2.基因工程的弊 广泛的基因筛检将会引起一连串的社会问题。虽然基因筛检可帮助医生更早期更有效地治疗病人,但可能妨碍他的未来生活就业。基因工程会产生“杀虫剂”的作物,也可能对大环境有害,它们或许会杀死不可预期的益虫,影响昆虫生态的平衡。转基因食品不同于相同生物来源之传统食品,遗传性状的改变,将可能影响细胞内之蛋白质组成,进而造成成份浓度变化或新的代谢物生成,其结果可能导致有毒物质产生或引起人的过敏症状,甚至有人怀疑基因会在人体内发生转移,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转基因食品潜在危害包括:食物内所产生的新毒素和过敏原;不自然食物所引起其它损害健康的影响;应用在农作物上的化学药品增加水和食物的污染;抗除草剂的杂草会产生;疾病的散播跨越物种障碍;农作物的生物多样化的损失;生态平衡的干扰。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基因工程的发展将成为必然。尽管它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危害但是仍然为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能源而且促进了各国的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我们发展基因工程的同时应该尽力避免一些危害,而让有利的方面尽可能应用。 参考文献: [1]陈宏.2004.基因工程原理与应用.北京:中国农业 出版社 [2]胡银岗.2006.植物基因工程.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 [3]刘祥林.聂刘旺.2005.基因工程.北京:科学出版社 [4]陆德如.陈永青.2002.基因工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5]王关林.方宏筠.2002.植物基因工程.北京:科学出版社 基因工程学术论文篇二 基因工程蛋白药物发展概况 【摘要】近些年,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基因工程制药产业突飞猛进,本文就一些相关的重要蛋白药物的市场概况和研究进展作一概述。 【关键词】基因工程 蛋白药物 发展概况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6-255-03 基因工程制药是随着生物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1980 年,美国通过Bayh-Dole 法案,授予科学家 Herbert Boyer 和 Stanley Cohen 基因克隆专利,这是现代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的里程碑。1982 年,第一个生物医药产品在美国上市销售,标志着生物制药业从此走入市场[1]。 生物制药业有不同于传统制药业的特点:首先,生物制药具有“靶向治疗”作用;其次,生物制药有利于突破传统医药的专利保护到期等困境;再次,生物制药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特性;此外,生物制药具有较长的产业链[1]。生物制药业这一系列的特点决定了其在21世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历版中国药典收录的生物药物品种也是逐渐增多[2](图一)。 当前生物制药业的发展趋势在于不断地改进、完善和创新生物技术,在基因工程药物研发投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我国生物制药的产值及利润增长迅猛, 2006-2008年三年就实现了利润翻番[2](表一)。随着研究的深入,当前生物药的热点逐渐聚焦到通过新技术大量生产一些对医疗有重要意义且成分确定的蛋白上。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基因工程药物中,蛋白质类药物超过50%[3]。而这些源自基因工程菌表达的蛋白,如疫苗、激素、诊断工具、细胞因子等在生物医学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疾病或感染的预防;临床疾病的治疗;抗体存在的诊断和新疗法的发现。利用基因工程技术(重组DNA技术)生产蛋白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1.需求性,天然蛋白的供应受限制,随需求的不断增加,数量上难以满足,使它得不到广泛应用;2.安全性,一些天然蛋白质的原料可能受到致病性病毒的污染,且难以消除或钝化;3.特异性,来自天然原料的蛋白往往残留污染,会引起诊断试验所不应有的背景[4]。 以下将介绍一些基因工程产物的市场概况和研究发展。 1 促红细胞生成素 是细胞因子的一种,在骨髓造血微环境下促进红细胞的生成。1985年科学家应用基因重组技术,在实验室获得重组人EPO(rhEPO),1989年安进(Amgen)公司的第一个基因重组药物Epogen获得FDA的批准,适应症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导致的贫血、恶性肿瘤或化疗导致的贫血、失血后贫血等[5,6]。 2001年,EPO的全球销售额达21.1亿美元,2002年达26.8亿美元,2003年全世界EPO的年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创下生物工程药品单个品种之最,是当今最成功的基因工程药物。用过EPO的大多数病人感觉良好,在治疗期间无明显毒副作用或功能失调。重组体CHO细胞可以放大到生产规模以满足对EPO的需求。 2 胰岛素 自1921 年胰岛素被Banting 等人成功提取并应用于临床以来,已经挽救了无数糖尿病患者的生命。仅2000年,胰岛素在全球范围内就大约延长了5100万名I型糖尿病病人的寿命。20世纪80年代初,人胰岛素又成为了商业现实;80 年代末利用基因重组技术成功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大肠杆菌和酵母都被用作胰岛素表达的寄主细胞[7]。 国内外可工业化生产人胰岛素的企业只有美国的礼来公司、丹麦的诺和诺德公司、法国的安万特公司和中国北京甘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胰岛素类似物也仅在上述4个国家生产,且每个公司只能生产艮效或速效类似物巾的个品种,主要原因是要达到生物合成人胰岛素产业化的技术难度特别大,若无高精尖的高密度发酵技术、纯化技术和工业化生产经验是无法实现的[8]。 3 疫苗 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种造成巨大生命和财产所示的疫症,而在预防和消除这些疫症的过程中疫苗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所以疫苗被评为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发现之一。 疫苗可分为传统疫苗(t raditional vaccine) 和新型疫苗(new generation vaccine)或高技术疫苗( high2tech vaccine)两类,传统疫苗主要包括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新型疫苗主要是基因工程疫苗。疫苗的作用也从单纯的预防传染病发展到预防或治疗疾病(包括传染病) 以及防、治兼具[2]。 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付艾滋病、癌症、肝炎等多种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疫苗开发取得巨大进展,这其中也孕育着巨大的商业机会[9], 2007年全球疫苗销售额就已达到163亿美元,据美林证券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疫苗市场正以超过13%的符合增长率增长。而我国是疫苗的新兴市场,国内疫苗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年增长率超过15%。 在以细胞培养为基础的疫苗、抗体药物生产中,Vero细胞、BHK21细胞、CHO细胞和Marc145细胞是最常用的细胞,这些细胞的反应器大规模培养技术支撑着行业的技术水平[4]。建立细胞培养和蛋白表达技术平台,进一步完善生物反应器背景下的疫苗生产支撑技术是当前国际疫苗产业研究的重点。 4 抗体 从功能上划分,抗体可分为治疗性抗体和诊断性抗体;从结构特点上划分,抗体可分为单克隆抗体和多克隆抗体。抗体可有效地治疗各种疾病,比如自身免疫性疾病、心血管病、传染病、癌症和炎症等[10,11]。抗体药物的一大特点在于其较低甚至几乎可以忽略的毒性。另外一个优势是,抗体本身也许既可被当作一种治疗武器,也可被用作传递药物的一种工具。除了全人源化抗体以外,与小分子药物、毒素或放射性有效载荷有关的结合性抗体也已经在理论上显示出了强大的潜力,尤其是在癌症治疗方面[12]。 治疗性抗体是世界销售额最高的一类生物技术药物,2008 年治疗性抗体销售额超过了300 亿美元,占了整个生物制药市场40%。在美国批准的99 种生物技术药物中,抗体类药物就占了30 种;在633 种处于临床研究的生物技术药物中, 有192 种为抗体药物,而在抗癌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研究中,治疗性抗体占了一半[2]。截止2007年,美国FDA批准上市的抗体药物见表二[13]。 参考文献 [1] 章江益, 孙瑜, 王康力. 美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及启示[J]. 江苏科技信息. 2011, 1(5): 11-14. [2] 王友同, 吴梧桐, 吴文俊.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药物生物技术[J]. 2010, 17(1): 1-14. [3] 吴梧桐, 王友同, 吴文俊. 21世纪生物工程药物的发展与展望[J]. 药物生物技术. 2000, 7(2): 65-70. [4] 储炬, 李友荣. 现代工业发酵调控学(第二版)[M]. 化学工业出版社. [5] Koury MJ, Bondurant MC. Maintenance by erythropoietin of viability and maturation of murine erythroid precursor cell[J]. Cell Physiol, 1988, 137(1):65. [6] Cuzzole M, Mercurial F, Brugnara C. Use of recombinant human Erthro-poietin outside the setting of uremia[J]. Blood, 1997, 89(12): 4248-4267. [7] 李萍, 刘国良. 最新胰岛素制剂的研究进展概述[J]. 中国实用内科杂志. 2003, 23(1): 19-20. [8] 张石革, 梁建华. 胰岛素及胰岛素类似物的进展与应用[J]. 药学专论. 2005, 14(11): 21-23. [9] 徐卫良. 生物制品供应链优化与供货提前期缩短问题研究――基于葛兰素史克(中国)疫苗部的实例分析(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交通大学, 2005. [10] Presta LG. Molecular engineering and design of therapentic antilodies[J]. Curr Opin Immunol, 2008, 20(4): 460. [11] Liu XY, Pop LM, Vitetta ES. Engineering therapeutic monoclonal antibodies[J]. Immunol Rev, 2008, 222: 9. [12] 陈志南. 基于抗体的中国生物制药产业化前景.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J]. 2007, 1(1): 2. [13] 于建荣, 陈大明, 江洪波. 抗体药物研发现状与发展态势[J]. 生物产业技术. 2009, 1(3): 49.看了"基因工程学术论文"的人还看: 1. 高中生物选修三基因工程知识点总结 2. 高二生物基因工程知识点梳理 3. 浅谈基因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4. 植物叶绿体基因工程发展探析 5. 关于蔬菜种植的学术论文

目前说的基因工程安全问题,多是指 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评价的核心问题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后,是否会将所转基因移到野生植物中,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包括:1)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2)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3)对生物类群的影响。 关于食品的安全性。 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要考虑以下主要方面:1、有毒物质: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对人畜无害。2、过敏源:在自然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目标植物,则会对过敏源造成不利的影响。 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出来的药物安全性问题不大,可根据其结构与天然蛋白结构是否一致来判断安全性。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转基因动物如何对应GAP,GLP,GMP、如何避免转基因动物的遗传物质进入药物是应该重点强调的问题,另外,作为动物药厂的动物本身一旦不“产药”了,对该动物的后继处理也应慎重考虑。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自对转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规,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在美国分别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环保署(EPA),以及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环境和食品联各方面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中国的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只有2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章: 1993年12月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另外,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规定力度不够,不适应工作要求: 据了解,中国大陆目前正在进行研究的基因工程受体生物92种,而申报只有22种,从事此类研究的单位80多个,申报安全性评价的只有19个。但是最令人担忧的是基因工程安全评价没有一个完全合理的办法。 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此次举办第七次生命科学前沿讨论会--基因工程和生物安全性问题,邀请了部分在京的转基因专家,畅谈讨论,旨在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出谋划策。 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一个上至国家领导,下到平民百姓都关心的共同话题----转基因生物安全,是近年来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新概念。 转基因生物安全,从整体意义来说,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近年来,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的争论,已扩大到了政治、经济、贸易、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而且争论的热点和焦点,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引发的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严格说来,任何食品都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性。国际上目前广泛采用“实质等同”原则,即以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比较的相对安全性,作为评价依据,只要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就是安全的。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有争论,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 虽然没有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但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许多政府部门和科学家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比较关注,人们担心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作为食品进入市场,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其营养成分的变化、转基因成分加工产生的变化,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负面影响。这只是“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目前并没有证明确实存在这些危险。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要经过一系列的安全评价试验。在中国境内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前,应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安全性试验,经安全评价合格的可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入市场销售前,应由农业部认定的技术检测机构经过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标识、申请国内标识三个阶段。 目前,经政府部门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尚未发现其对人体健康有何副作用。 转基因生物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争论不断,全球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始终没有放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增加到2001年的5260万公顷,6年间增加30多倍。至2000年,已有近50个国家相继培育成200多种转基因作物,其中各国已获准上市的转基因作物产品种类已达149个,仅美国就有42个,由转基因作物生产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达4000余种。转基因农作物及其产品市场销售额由1995年的7500万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亿美元。转基因作物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的支持。目前,中国正在研究的转基因生物有130多种,涉及的基因种类超过100种。其中在棉花研究领域,有45个优良品种获准进入环境释放,经国家审定的抗虫棉有13个,并在全国12个省推广,2001年种植面积达到60万公顷。 从1997年至2001年,经过安全评价,农业部批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杨树等10种转基因植物进入田间环境释放,批准转基因棉花、矮牵牛花等植物和兽用微生物基因工程疫苗进入商业化生产。近年来,中国还实施了“转基因棉花种子产业化”、“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并开始在生产中发挥效益。 政府对转基因安全问题负责 农业生物技术,在为农业生产、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科学上讲,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还需要长期的跟踪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生物多样性大国,又是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原产地,在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生物安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方针。对于起源于我国的重要物种,如大豆、水稻,以及大宗粮食、油料作物要加强管理、慎重推广,稳妥地推进产业化。为此,根据国际相关组织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5月23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在原农业部颁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从研究试验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条例》规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与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标志着中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的管理。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又发布了与《条例》配套的三个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从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角度出发,《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体现了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适用于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对国外企业充分考虑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是对人民负责的。 严格管理程序出效益 自2002年3月20日《条例》的三个配套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农业部就收到了美国孟山都、杜邦及陶氏益农、德国拜耳、瑞士先正达等五家境外公司19份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涉及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4种作物和抗除草剂、抗虫、雄性不育3种性状。 食用安全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环境安全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为此,农业部在2002年下半年启动了食用安全检测工作,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天津防病中心等单位制订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验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对5家境外公司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根据安全评价的需要和专家意见,农业部确定了对进口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抗营养成分分析和大鼠90天喂养两项验证试验。 根据《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管理程序,农业部先后安排了环境安全检测试验和食用安全检测试验。环境安全检测包括生存竞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基因漂移3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山东农科院、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农科院、中国农科院油料所和华中农业大学承担;食用安全检测包括大鼠90天喂养和抗营养成分分析两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防病中心和中国农业大学承担。 2002年四五月份,我国大豆进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全年大豆进口明显减少。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2年我国累计进口大豆1132万吨,比2001年减少262万吨,下降18.8%。这是什么原因?农业部相关同志分析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豆进口猛增的势头。 据介绍,前几年,我国进口大豆总量不断攀升。2002年,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对国外转基因大豆输入我国进行了有效和有序的管理。由于大豆进口量的减少,从而引发了国内大豆价格上扬,库存减少,收获期大豆价格上涨,主产区价格比去年同期高出0.35元/斤,每亩收益达到110元左右。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而且较好地推动了农业部大豆发展振兴计划的实施。 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为保障《条例》、三个管理办法及临时措施的实施,农业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了由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是实施安全管理的核心,为此,我国成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各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从事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的58位专家组成,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认可的申请、审批透明和公正,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进口安全管理程序、标识审查认可程序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复等各环节及时间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公开发布。 目前,农业部已经完成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正积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相关链接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要求,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于2001年5月23日以国务院第304号令公布并施行。 《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中应遵循的5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具体条文如下: (1)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2)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3)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未标识的,不得销售。 (5)进口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管理。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参考资料:百度

联勤部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武警长期执勤任务和短期执勤部队的论文在建设初期,武警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执勤,从武器装备到军事训练都处于现代化初始阶段。随着职能的日益拓展、任务的日益繁重,武警部队开始了现代化建设进程。

在建设初期,武警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执勤,从武器装备到军事训练都处于现代化初始阶段。随着职能的日益拓展、任务的日益繁重,武警部队开始了现代化建设进程。这一进程是在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化、武警部队使命任务不断拓展中逐步发展的。当前,胡锦涛同志关于全面建设现代化武警的战略要求,是在国内外局势日趋复杂、武警部队所承担的使命任务更加繁重的背景下提出的,体现出党和国家对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关注。新军事变革迅猛发展要求武警部队加速现代化。当今时代,新军事变革势头强劲、波及全球,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化建设成为各国军队追求的目标。在这种形势下,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国内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乘势而上、主动作为,把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作为一个全力以赴的目标。唯有如此,才能跟上时代潮流、有效履行使命,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应有贡献。国家和军队现代化步伐加快要求武警部队加速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成就令人瞩目。相比较而言,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武警部队的现代化水平长期滞后于国家和军队现代化水平,势必造成军队整体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协调。在这种背景下,武警部队必须充分利用国家和军队提供的物质基础和丰富经验,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努力使自身现代化跟上国家和军队现代化步伐。日益繁重的使命任务要求武警部队加速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在对敌斗争复杂、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在这种情况下,武警部队使命在拓展、任务在加重,传统的以人力密集型为特征的能力建设模式已难以满足使命任务需求,必须走精兵、精装、精训的现代化建设之路。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遂行任务的能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与重托。这也是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的根本牵引。科学发展的时代课题要求武警部队加速现代化。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带来军队建设思想观念、发展模式、体制编制等的深刻变革,也赋予武警部队建设以新的时代内涵、新的建设标准、新的发展要求。武警部队只有以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加速现代化建设进程,才能形成以科学发展引领现代化建设、用现代化建设成果推动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关于武警长期执勤任务和短期执勤部队的论文,部队经常更换,但是执勤任务不变,论两者之间的矛盾一、武警战斗精神的内涵战斗精神是战争中精神力量的主体。军队在其活动领域体现出的军心、士气、斗志、勇气、胆量、毅力、气节等精神现象和精神品质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战斗精神。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军队一样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与军队相比,战斗精神表现形式虽有所区别,但作为党领导下的一支人民武装力量,其战斗精神的实质内涵是相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战斗精神就是武警部队的职业精神和本能,也是支撑武警部队保持强大战斗力,坚决完成神圣使命的力量源泉。所以,武警战斗精神是指武警官兵在日常工作、生活、训练及完成各项任务中体现出的理想信念、战斗作风、意志品格、勇敢智慧、纪律观念、主观能动性的综合表征。而这种战斗精神的意识核心和前提就是听党指挥的高度政治觉悟性,因为听谁指挥、为谁而战是一个根本问题。周围环境复杂多变,斗争形式更迭转换,担负任务与日俱增,但始终坚持不变的就是武警战斗精神的核心,这也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二、战斗精神的培育生成模式作为双重领导体制下的武装力量,武警部队官兵常年身处执勤、“处突”第一线,任务重,情况多,兵力紧,协同困难。在信息化条件下,从近些年部队完成任务的状况分析,战斗精神的培育生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物质的原因和结果不过是刀柄,精神的原因和结果才是贵重的金属,才是真正锋利的刀刃”——[德]卡尔·冯·克劳塞维茨。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提醒我们,要想在未来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战斗精神做支撑,这就要求我们下大力研究武警战斗精神的创新生成模式。(一)用优良革命传统熏陶战斗精神在八十多年的革命战争和和平建设实践中,我军逐步成长壮大,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同时也创立了人民军队独具特色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理论、方针、原则和制度,这些光荣传统,历来是我军克敌制胜的法宝。从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以及抗美援朝战争,我军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自力更生,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大无畏革命豪情。当读到《飞夺泸定桥》这篇课文时,我们会为泸定桥二十二勇士赤手攀爬铁链的革命意志而动容;当听到八女投江的故事时,我们会为不爱红装爱武装的中华英灵而自豪;当在历史画面中看到“南京路上好八连”感人事迹时,我们都会为自己成为一名革命军人而热血沸腾。学习革命先烈的关键就是继承爱国主义精神,只有实现了爱国主义精神境界的提升,才能有效抵御敌对势力进行的破坏宣传和其他形形色色的心理攻势,承受住执勤作战环境带来的沉重心理压力,保持困境中的乐观主义精神,拥有战胜一切艰难困苦的勇气。如果身处恶劣执勤训练环境,面对穷凶极恶犯罪分子,脑子里浮现的是老前辈们的英勇事迹,而不是满腹抱怨和心存胆怯,那部队官兵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更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学习先烈革命事迹的同时,我们也应注重借鉴我军在历次战争中所曾经采用过的战斗精神培育方法。1930年,红一方面军在江西召开“苏区军民歼敌誓师大会”,毛泽东亲自为会议撰写了“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游击战里操胜算;大步进退,诱敌深入,集中兵力,各个击破,运动战中歼敌人”的巨幅对联,既向广大军民阐释了诱敌深入作战原则的好处,又鼓动了战胜强大敌人的战前士气。抗美援朝作战中,针对部分官兵对美帝国主义本质认识不清,存有恐美、崇美、羡美的思想情绪,志愿军各部队在进行“三热爱”教育的同时,又普遍进行了仇视、蔑视、鄙视美帝国主义的“三视”教育,并下发了教材。可以说,先辈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优秀培育方法,需要我们紧密结合时代特点认真研究学习,并加以创新发展。(二)用铁一般的纪律铸造战斗精神“令严方可肃兵威,命重始于整纲纪”。纪律是军队的命脉,是维系和提高战斗精神的重要因素,是形成和巩固战斗精神的重要保证。朱德在《怎样创造铁的红军》一文中指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的精神的养成和提高,就是使各个指挥员战斗员的忠实勇敢,服从纪律,汇合成全军的忠实勇敢,服从纪律。有了这样自觉地遵守纪律的红军,就是铁的红军。”战争年代,我军靠着严明的纪律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爱戴,从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使军队不断发展壮大。长征中,红四团的官兵在24小时内强行军240里山路,途中打退敌人的阻击,按时从敌人手中夺取泸定桥;抗美援朝战争中,邱少云用鲜血和生命扞卫了战场纪律;几万大军露宿上海街头,这都体现了我军铁一般纪律铸造下的战斗精神。五彩斑斓的霓虹下,有一群群巍峨的身姿挺立着;繁华嘈杂的闹市里,有一排排整齐的步伐穿梭着;贩毒缉私的战场上,一双双警惕的眼睛注视着。如果没有铁一般的纪律,一名普通的地方青年就不会转变为一名合格的青年士兵,没有铁一般的纪律,就不会成长为优秀的指挥员,没有铁一般的纪律,就不会转变为合格的忠诚卫士。纪律不单单体现在本子上,更展现在行动中。和平年代,忠诚卫士是人民生命财产的守护神,是百姓安居乐业的保护伞,是社会安全稳定的助推器,从炯炯有神的眼睛中,整齐准确的步伐里,威武雄壮的歌声中,我们都能看到纪律的身影,更能体会到战斗精神的永存。《孙子兵法》中讲到:“令之以文,齐之以武”,严明纪律建立在耐心的说服教育之上。让广大武警官兵自觉地严格约束自己,必须把严守纪律作为官兵品质和性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断加以锻造和锤炼,才能成为高素质的新时代的军人,才能培育过硬的战斗精神。(三)用军事训练磨砺战斗精神精神本自磨砺生,军人的战斗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孟子。武警官兵在执勤、“处突”中表现出来的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等战斗精神,是与平时的刻苦训练和掌握一招制敌本领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非常重视通过平时的严格训练来培养军人的强健体魄、耐力和品质。他在《军队》一文中指出:“训练是非常严格的,目的在于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增强士兵的体力……以保持充沛的体力和灵巧,养成吃苦耐劳的习惯。这样的士兵确实能够征服世界。”他还指出:“普通人的勇敢是一种天赋的品质,而军人的勇敢是必须通过锻炼和训练培养出来的,这种勇敢必须摆脱个人勇敢所固有的不受控制和随心所欲的倾向,必须服从更高的要求:服从命令、遵守纪律、遵循规则和方法。”苦练出精兵,一支能征善战的部队,必然是平时训练有素的部队。而军事训练是和平时期培养磨砺官兵战斗精神的最有效平台,战斗精神激发在战时,积累在平时,形成于军事实践活动中。同时,军事训练要紧贴部队担负的任务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训练内容,在训练和演习中多设置一些意外情况,让官兵在近似实战的条件下遂行任务,从胆量、意志、耐力、能动和协同等方面锻炼其适应能力,并注意探索总结提高训练效果的新方法,加以推广应用。(四)用良好的政治人文环境培育战斗精神心理学研究表明,环境因素在塑造一个人的后天气质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也极大地影响着性格的形成与完善。军人因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在这方面所受的影响显得尤为突出。战士刚来到部队,起步所处的层次相差无几,但分配到各单位,尤其是经过两年的摸爬滚打之后的区别却又是如此之大,有的成长为优秀的带兵骨干,有的考上了理想的警校,有的却只能脱下军装离开部队,我们从中不难看出环境的外在作用之大。良好的警营政治环境能够起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作用,带来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中队荣誉室里不仅记录了英雄团队的发展历程,更激发着全体官兵的荣誉感。置身于这样一种政治环境中,官兵时时都在受到熏陶,战斗英模就在身边,战斗精神其实是很实实在在的东西。当官兵所处的环境是充满友爱、爱意和关心,洋溢着人与人之间和谐、理解与真诚的氛围时,普通个体必然会形成融于集体、乐于奉献的道德素养。在这种栓心留人的环境中,个体才愿意为群体做出所有的贡献,这也是战斗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良好政治人文环境的创造,是警营内部和警营外部两方面共同起作用实现的,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三、对未来武警战斗精神培育生成的展望与思考从部队组建至今,其编制和任务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战斗精神的外在形式和依托载体也进而不断转变。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和社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武警部队的任务职能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协同指挥的综合性、战场转变的瞬时性及作战模式的变化性决定了不同执勤、“处突”环境下战斗精神的差异性,培育机制必须配套适应,因此,对未来武警部队战斗精神培育生成的展望是十分有必要的。(一)坚持战斗精神的前提和核心——听党指挥的高度政治觉悟性不动摇听党指挥,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所在,是武警部队最重要的组织原则、最高的政治纪律。作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时刻要明白“为谁扛枪,为谁打仗”的道理,在任何艰难困苦和威逼利诱面前,永远保持对党的无限忠诚,为党的事业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二)健全信息化条件下的战斗精神激励机制武警部队在未来的战场上,信息化执勤和作战将成为主导,战斗精神培育势必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如信息化战场将会彻底改变传统的作战模式,在非接触战术战役模式下,军人已不必直面作战对象,这势必会弱化战斗精神的培育。客观环境的复杂性要求武警部队必须建构适应时代要求、符合自身实际的战斗精神激励机制,这也是依法治警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借鉴学习外军外警战斗精神培育生成的有效做法在新军事变革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外军外警战斗精神培育呈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和好做法,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结合自身特点对之加以借鉴和吸收,必将有力推动建设信息化武警的步伐、大大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一是与主题教育各项活动相结合。支队将“话使命、明职责、做贡献”讨论活动融入到主题教育活动中来,使广大基层官兵认真理解“弘扬公安消防精神忠诚履行职责使命”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倡导和弘扬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思想意识。同时,采取课件讲授、座谈讨论、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对策措施,认真整改,推动主题教育各项活动开展,以此来检验讨论活动成效。二是与“三争优”活动、“三抓三树”活动相结合。教育广大基层官兵充分认识到“三抓三树”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实践要求。认真学习认识到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三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将“话使命、明职责、做贡献”讨论活动对“三争优”活动的推动作用。教育官兵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真正的将人民群众的事放在心里,记在心中,为人民群众造福。三是与岗位练兵工作相结合。支队把“话使命、明职责、做贡献”讨论活动与岗位练兵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讨论增强官兵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精神力量转化为工作动力,推动岗位练兵工作开展,以练兵的成绩来检验讨论活动成效。四是与“三无”竞赛工作相结合。支队把“话使命、明职责、做贡献”讨论活动与“三无”竞赛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讨论提高官兵责任感和安全意识,要求全体官兵认真分析研究。通过对2009年5月27日部局召开的全国消防部队“两个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深入学习,深刻汲取发生的各种事故教训,在教训中深刻反省,在反省中深刻认识,在认识中狠抓落实,在落实中狠抓稳定,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的部队内部环境,确保部队安全稳定,确保部队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司法研究》2000年第三期有篇文章和你的需要相似,你可以参考参考!祝你一切顺利了!!目前部队涉法问题解决难度加大的原因近年来,随着军人涉法问题对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趋明显,部队各级和社会各界对此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收到了一定效果。为使大家对军人涉法问题有更深的了解,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下部队调查作出粗浅分析,仅供参考。一、军人涉法问题的常见类型 当前,在部队官兵当中反映比较强烈的涉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破坏军婚问题。近年来,在两地分居的营以下干部或士官当中出现婚姻危机或离婚纠纷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许多女方提出的离婚纠纷当中,被证实有第三者插足。但由于种种原因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去非常困难。2、军人、军属受不法伤害案件。这与其他公民遭到人身伤害没什么两样,各种情况的案件都有.3、宅基地和邻里纠纷。主要发生在农村藉官兵当中。有的是当地政府以战士户口不在为由不予批准或收回宅基地;有的是因与邻居争宅基地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建房、通道、采光、栽树、挤占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4、有关合同纠纷。一是官兵家庭在经济承包、加工承揽、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二是战士本人在入伍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服现役而无法继续履行,为中止还是终结劳动合同,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如何退还等问题引发纠纷;三是有的企业改制后,不考虑军人家属的特殊性,强迫其入股,不然就以不发工资或解雇相威胁;四是战士入伍前曾代理所在的公司、企业签订过经济合同,待其入伍后发生经济纠纷,原单位一推了之,致使战士家庭承担责任。5、家庭成员内部利益纷争。主要是因为财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老人、家庭债务等引起的纠纷。如战士小李的父亲为其姑家搞池塘养鱼向其叔叔借款而作担保,后因姑家养鱼赔本无力偿还,李叔为索债逼走李父,打伤李母,并强行将李家60头肥猪赶走。6、优待金不落实。这是近年来基层普遍反映的老大难问题,主要分布在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省区的偏远农村。有的是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将优待金入了义务兵的养老保险;有的是当地有关部门自立章程,不按“优待金应当年兑现”的规定,搞退伍后一次性发放;有的是强行抵了农业税、提留款及修路费、义务工等各种摊派;有的是被村干部随意侵占、截留或变相克扣。二、军人及军属涉法问题日渐突出的原因 当前,军人、军属遇到的这些涉法问题成因各异,但大都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紧密相关,应该放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加以思考和认识。首先,社会经济生活变革的冲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公民经济意识进一步增强,再加上分配方式多元化的出现,军人及其家庭在各种利益关系方面出现矛盾纠纷不可避免;还有企业转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一些军人家属受到裁员、下岗、减资等冲击。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物质生活待遇的相对下降,他们在这场冲击面前问题更多,困难更大。第二,思想道德观念变化的影响。一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发生改变,自我实现欲望增强,在义利权衡中重利轻义,使本来不大的矛盾酿成大的纠纷。二是在一些单位和地区过分强调局部利益,不重视国防教育,也不按国家规定落实优抚政策,致使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三是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由过去的怕“打官司”,倾向于向法律讨“说法”,从而使军人、军属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就摊上了官司。四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人们崇尚爱情、追求婚姻质量的愿望在增强,而军人家庭多是两地分居,承受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大,面对的各种诱惑多,容易使军人的“港湾”不再宁静。第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弱。从一些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中发现,不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导致涉法问题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的法律法规,但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官兵对此了解不多,更谈不上如何运用。另外,官兵亲属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能够预防的法律纠纷没有充分的准备,一旦纠纷发生后,又不按法律程序解决,有理不懂起诉,无理不敢应诉,败诉不愿执行,却对部队报有很大期望。三、部队处理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现状 官兵本人或其家庭出现涉法问题,对部队建设的影响比较大。有的思想波动不安心工作,有的情绪激化产生报复念头,有的悲观失望怨天忧人。特别是当亲人遭到不法伤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处理不公时,有的同志直接成为不安全因素。对此,部队各级领导机关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些问题的圆满解决,往往能收到“帮助一人,稳定一片”的效果。尤其是随着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加强,广大军队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骨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热情帮助军人军属处理涉法问题,在促进部队思想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总的看,部队法律服务与法律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正是由于处理方法上的软弱和滞后,使小问题变大问题,新问题成了老问题。从涉法问题本身来看,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有的问题涉及经济的、民事的,甚至行政的数个法律关系,再加上人为因素,处理起来相当困难。从部队工作来分析,一是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些单位对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官兵涉法问题,在认识上还有偏差,有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所以,在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时,习惯用教育疏导和行政管控手段,常常导致工作被动。二是客观条件不利于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都是兼职,多数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能力素质很低。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没有专项经费保障,部队承受不起。四、解决军人及军属涉法问题需要军地双方共同努力 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关系到国防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既需要部队内部加大力度,又需要军地之间密切协调,军地双方要共同努力。笔者认为以下两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1、继续研究探索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有效途径,并从司法制度上形成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近年来,部队各级按着江主席关于“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治军的特点和规律”的指示要求,积极探索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方法途径,收到了明显效果。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对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还只是刚刚开始,典型经验的推广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研究探索和总结推广工作,尽快从司法制度上形成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才是最根本的途径。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执业律师在解决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中大有可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拥军活动。由于部队法律专业人员少,为数不多的军队律师又都兼职在师以上政治机关,很难做到为部队官兵提供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在基层团队无论是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法律服务骨干培训,还是解决部队涉法问题,都感到力不从心。部队作为武装集团,对发生在官兵家庭的涉法问题,客观上也不可能花费太多的精力去帮助解决。即使部队出面干预,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军分区、人武部在协调处理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中,都迫切需要得到当地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帮助。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行政部门和执业律师介入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不仅非常必要,还将大有可为。实际上,有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以此为契机,大力开展法律拥军活动,受到了部队官兵欢迎,并取得了社会赞誉,就证明了这一点。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论文

科学技术哲学属于哲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 方法 、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等内容。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一、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 社会实践 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 总结 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 其它 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三、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 文化 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四、我国对于科技立法的布局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如克隆技术的发展。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科技的发展会带动社会的发展,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发展科技和使用科技毕竟是需要人的行为,只要存在人的行为,就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这里,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和谐和冲突并存的。可能有些科技的发展为违反道德而不违反法律,也可能相反。那么就需要在这三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合点,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科技的发展会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法律的完善,而法律的完善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促进了人类的道德水准的进步。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方法的扩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都受法律科学技术的影响和制约,交通工具和通讯传播技术发展建设减少了时空阻隔,不同法律文化间沟通和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促使人们对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对人权、平等、自由等观念有了更高程度的认知。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更好的物质手段,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及其法律体系的发展。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产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这就促进了新兴领域的科学技术法的产生,如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国际交流合作法等。专门性的立法技术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再次,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于科学技术理性进一步发展,许多科技成果成为确立法律规范的依据,大量科技领域的专业术语、概念被吸收到法律之中,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科学技术则正在强势地影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能否恰当地调整社会生活反映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立法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后,科学技术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影响着立法司法体制、过程和方法,促进法律运作机制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层面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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