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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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人们对于语言本质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就是其中一项重大的突破。文章介绍了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地阐述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内涵与价值以及塞尔对奥斯汀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最后总结了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语用学
言语行为(speech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J.R.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表述句与施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来,哲学家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冉辱条件等。奥斯汀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奥斯汀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奥斯汀用了四个例句来说明这类话语:
1)Id0(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
2)Inanle this ship 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仪式中);
3)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hter(用于遗嘱中);
4)I bet you six penceit will rain tomorrow(用于打赌)。
在特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说这些话实际上构成了某些行为的实施。换言之,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作陈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动作,如结婚、命名、遗赠、打赌。
(二)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就连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 tate that Iamres ponsible 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于是,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losehtedoor”,这是言内行为;A的意图是让B关门,这是言外行为;B听了A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
1)评价行为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判的裁决。
2)施权行为类/行使类(ex—ecu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
3)承诺行为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
4)论理行为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解释、阐述、论证。
5)表态行为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态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hteory)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言语行为的原则与分类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if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tuit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6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ons):
1)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
2)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sinceirty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在这四个条件中,
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
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在将“合适条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
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1)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1)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4)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indi—rcctspeech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旬,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三、结语
以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使学者们在有关方面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言语功能为中心;从以单句为中心转向以语篇为中心;从以语言本身为中心转向以语言使用者、社团以及语言环境等为中心;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使诸多研究从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向以交际功能为中心;也使外语教学从以语言形式和教学方法为中心转向以语言功能和教学内容为中心。这样,使得学习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词汇量和语法知识,知道了正确的句子结构,而且还学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语言以避免出现语用错误。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语言使用问题的基本理论,它为语言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意向性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由奥斯汀提出,经塞尔的完善与发展,已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更是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从使用和交际的角度研究语言的意义,为认识言外之力的本质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塞尔关注语言和心智的关系,认为意义必须联系存在于言语行为中的意向性来解释。探讨了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及其所蕴含的语言哲学观。
一、理论源起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linguisticturn),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Austin)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即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说话行为(locutionary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5大类型: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行为式(behav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言语行为理论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语言活动,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因此它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一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J·Sear—1e)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philosophyof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作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在他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在研究话语的过程中,塞尔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修正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说话行为(utteranceact)、命题内容行为(prepositionalact)、施事行为(i1—locutinaryact)、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在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方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是按照一定的规约来实施的,施事行为是一种规约性行为。塞尔提出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rules)与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rules)的区别。构成性规则是创立或定义新的行为形式的规则,它不能离开行为而独立存在。调节性规则只作出规定,它在逻辑上独立于行为而存在。在塞尔看来,调节性规则是外部的社会规则,对施事行为不起制约作用,而构成性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施事行为是根据构成性规则衍生而来的。塞尔提出了成功执行施事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把这些规则分为四类:命题内容规则(prepositionalcontentrule)、预备性规则(preparatoryrule)、真诚性规则(sincerityrule)和基本规则(essen—tialrule)。塞尔对这些规则的确立,经过了从具体分析到抽象概括再到具体认识的过程,相对于奥斯汀的分析而言,在方法上更科学、更令人信服。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给言语行为分类,给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或范畴以理论上的说明。塞尔认为在任何语言哲学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有多少种使用语言的方式。维特根斯坦认为,对这个问题是不能用任何有限的范畴来回答的。他在(哲学研究)中说:“有多少种句子呢?譬如说断定,提问以及命令?—有无数种句子:我们叫做‘符号’,‘词’、‘句子’的东西有无数种用法。”塞尔反对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并从12个方面对施事行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最后认为以下3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构成了分类的基础:
(1)施事目的(illo—cutionarypoint)。这是分类的基础。
(2)适从向(di—rectionoffit)。有些施事行为试图让言语适应客观世界(言语~客观世界),而其他一些则试图让客观世界适应言语(客观世界一言语)。
(3)心理状态(psychologicalstate)。在此基础上,塞尔把施事行为归纳为5大类:断言类(assertives)、指令类(direc—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类(expressives)和宣告类(declarations)。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首先注意到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acts),提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的区别。他说,当一个施事行为间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我们知道,句子的形式和功能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日常谈话中,人们为了讲求礼貌,在想让别人做某事的时候,往往避免直接使用命令句,而寻求一种比较婉转的表达方式。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和听话人沟通,能让听话人明白话语中字面意思之外的用意,他所依靠的是他同听话人共知的背景信息。塞尔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non一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说话人和听话人可能已经感觉不出这类言语行为在字面上的施为用意。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处的语境。
塞尔对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施为用意的关系问题,揭示了语句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的多元关系。但塞尔的学说受到关联论者的强烈批评。在20世纪80年代的语用学界,以Sperber和Wilson为代表的理论家简评了塞尔的理论,声称言语行为要么不在研究之列,要么取而代之。其观点是言语行为理论虽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其分类并不是交际的一部分,言语行为理论没有存在的必要。不可否认,言语行为理论注重描写的经验主义的分类,确实不能全面有效地说明具有动态性质的交际过程。但是,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解释了日常生活中许多看似不连贯的话语是如何有效进行的,他将人的潜意识的对施为用意的理解过程明示出来,使人类对自身的语言交际过程有更加深刻地理解。人们在接受一个言语行为时,一般并没有意识到有不同层次的行为,因而也不能分辨这些言语行为中所含的不同意义,而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使人对自身表达、理解意义过程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为语言研究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对间接言语行为的解释
对于如何解释语言交际中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习语论(idiomtheory)和推理论(inferencetheory)。习语论者认为某些话语可以间接地行使某些功能是由于它们本身的语言形式或习惯用法,他们试图通过习惯用法在某些语言形式与它们间接地实施的功能之间建立起联系,来解释语言的间接用法。但事实上,一种句式并不总是用以行使其一种功能,形式和功能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推理论者认为说话人经过一系列的推理步骤才从句子的字面意义推导出说话人的真正意图,重视对语境因素的考虑。塞尔是个推理论者,他认为在实施间接言语行为时,说话人依赖交际双方所共有的包括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背景信息,以及听话人的逻辑推理能力向听话人传达施事目的。可以结合这两种理论来解释间接言语行为。有些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以行使某种功能,习语论可以解释某些间接言语行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句话在不同语境中说出就有不同意义,随谈话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要通过语境因素才能推导出话语所具有的施为用意,推理论有更强的解释力。
三、意向性
进人20世纪70年代之后,塞尔的语用学观念及其研究重点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塞尔认为,我们的大多心理状态有一个共通的特征,即它们都与某种事态或对象相关。你在相爱时,这份爱恋总是指向某个或一些特定的对象。这就是精神状态的“关于性”(aboutness)和“指向性”(directedness)。塞尔统称为“意向性”,并在《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一书中详尽阐述了该理论。塞尔认为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这种行为中,不仅使用了语言符号,而且还表达了说话者的意向,语言符号在这里被用作表达意向的手段。根据前文所述,塞尔把施事行为分为5种,他认为这5种行为是以经验为基础的。从意向性理论的角色来看,意向性决定了言语行为会采取这些类型方式。
其实在《言语行为》一书中就已经存在着转向精神哲学研究的契机。在考察语用行为的诚实条件时,塞尔强调,要使陈述成为诚实的,就要求说话者必须对陈述的事态持有信念;要使命令成为诚实的,说话者必须对接受者的响应存有意愿,等等。无论哪一种语言行为,如果说话者内心没有相应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说是诚实的。在塞尔看来,如果丢开精神状态的意向性,那么话语只不过是从嘴里发出的一种声音而已。同样,句子也不过是写在纸上的物理符号而已。话语本身没有意义可言。那么它怎么能以各种不同的话语形式表达无限多样的命题内容?那就是通过意向状态。正是在意向状态中,人们在说话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意向性转移到本身并无意义可言的声音与符号中。正是意向性这种精神状态的特征,使得语用行为成为可堋H尔的意向性理论体现了语言与心智的关系,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四、结语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开辟了语言哲学和语用学研究的新夭地。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言外之力的关系问题,弥补了早期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塞尔重视对施事行为的研究,强调说话人的意识活动和心理状态对言语行为的影响与作用,提出了意向性理论。塞尔的学说对当今语言哲学、认知科学、语用学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我们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言语行为理论解析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合作原则;礼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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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奥斯丁(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理论框架和发展,同时也阐述了赛尔(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格莱斯(trice)的合作原则以及Leech的礼貌原则,并举例说明了作者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解。
1、言语行为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就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langue)和“言语”( parole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无论是索绪尔还是乔姆斯基实际上都认为人类的语言活动涉及语言的体系和语言的使用两个方面。但真正对语言使用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牛津大学哲学家J. L Austino Austin。其关于言语理论的观点是1955年在哈佛大学讲座时提出来的。此后他在1957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言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书中不仅探讨了语言的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对为何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述。美国哲学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人们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语言交流都包括言语行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手段,但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仅仅是符号、词、句子或者这些符号、词、句子的标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不同的行为可以通过同一种言语来表达,同一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言语得以实现。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说话人所表达的是话语的意思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对于一种结构的研究往往是对意义、语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预设。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八)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参考文献:[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国内外语文言语表达的研究现状是中国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学科不断吸收国外新思想、新知识,语言学方向的研究成果也随之不断发展。从研究方向角度看,其研究范围出现跨学科现象,语用学与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为主流。从语言类别研究角度看,本学科在注重英语语言研究的同时意识到要把从外国学来的东西加以试用、验证和修正,用来解决汉语问题,以促进我们的研究。中国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学科不断吸收国外新思想、新知识,语言学方向的研究成果也随之不断发展。从研究方向角度看,其研究范围出现跨学科现象,语用学与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为主流。从语言类别研究角度看,本学科在注重英语语言研究的同时意识到要把从外国学来的东西加以试用、验证和修正,用来解决汉语问题,以促进我们的研究。
幼儿告状行为十分频繁,主要内容是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老师,某某某看书的时候一直在说话”“某某某洗手的时候在玩洗手液”“某某某玩玩具的时候不好好玩”成为了幼儿告状的主要内容当孩子不断来告状时,我们老师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要学会耐心倾听,理解和尊重孩子。孩子来告状时,我们需要耐心地倾听孩子,明白事情的缘由,而不是敷衍了事。有时候我们特别忙的时候,孩子来告状,往往会容易产生不耐烦的感觉,这是我们需要不断地调节自己的情绪,静下心来听孩子说。
国外学者对幼儿告状的类型?国外的学生将幼儿高中的类型分享好多类,一个是比较偏激型的幼儿告状,或者是说年龄阶段的幼儿高潮一个平行性,但是说我的中班的话还是喜欢高中201个是属于正住在同中班,他是住在爱告状的年龄阶段。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语言极大影响着小学生语言发展与语文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风格等也都会从教学语言的具体运用上体现出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学语文教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儿童文学作为一种文学题材,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有利于丰富学生的课外知识,培养学生想象思维提高学生的想象力。教师要从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出发,站在儿童的立场上,发挥儿童文学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在分析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对如何实践教学应用提出几点建议,旨在增强小学生的想象力,拓宽小学生视野,真正提高小学语文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儿童文学;语文教学;教学实践;地位;作用
我们应该在了解儿童文学的基础上,分析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儿童文学的特点,从小学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对语文课堂教学的需求。教师也需要转变自身的教学策略,在提高小学生学习语文兴趣的基础上讲解课堂知识,帮助学生树立争取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一、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
目前,小学语文教学应该注重儿童化,教学的同时应该结合童话故事、寓言故事进行教学。儿童文学是小学语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小学课本的大部分内容,各种童话故事蕴含这儿童成长所需要的方方面面的知识。教师应该在合理的的情况下设计教学方式,在孩子们需要的时候把儿童文学中知识传达给孩子,使学生理解、消化讲述的内容。教师应该改变传统教学较为生硬的教学方式,不要进行填鸭式教学,要改为学生较为能接受的方式,引导学生快乐学习。让学生在快乐中领悟知识,从知识中找到快乐。教师可以采取图文结合或者制作些多媒体课件,让课文以为生动的方式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深刻理解中心思想。可以在课堂上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性,活跃学生的课堂思维,充分和学生互动,指引学生了解课文、理解中心。教学本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不能用局部代替全局,也不能用部分概括整体。寓教于乐的方式,才是儿童教学的真谛。
二、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作用
儿童文学可以以更为贴切的方式来让儿童了解这个社会,只有从小让孩子接触社会,积攒社会经验,儿童们才能有立足于社会的资本。初步的社会知识儿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儿童文学中蕴含着大量的社会初步认知,方方面面的生活知识,可以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许多文学大家都是从儿童时期接触文学从而慢慢培养出的兴趣,为以后带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学基础。高尔基先生在回忆儿时的学习时光时曾讲过:“每一本书就像我生命成长的一个小小阶梯”,是这一个个阶梯成就了这个伟大的文学家。儿童文学与一般教科书不同,它是以一种艺术形式展现在学生面前的,用艺术之美感染儿童幼小的心灵,使孩子印象深刻,让孩子在生理上的认知得以提升,更使孩子的认知能力得以提高。潜移默化的让孩子们得到教育。让孩子们以更为成熟的方式思考问题,更为广阔的视角认知世界。他们是未来的花朵,他们有权利改变这个世界。
三、如何把儿童文学运用在语文教学中
1.掌握多种教学方法
儿童是目前最受重视的教育阶段之一,儿童的教学方式与其他时期的教学方式有很大差异。这是由儿童这个特殊时期和儿童文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是在成长中逐渐提升的,所以传授的方式也不同。儿童诗歌、童话故事、寓言故事等一系列的,充满童真童趣,各种夸张的手法、各种幻想反映着现实生活,通俗易懂。作为语文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快速掌握教学中的关键,了解不同儿童文学作品之间的差异,来改变不同的教学方式,让孩子们用最能理解的方式获得知识。儿童文学作品分两大类:诗歌类和散文类。不同的文学类型自然教学方式不同,诗歌类的作品往往需要通过朗诵来表达,朗诵可以使作品更具活力,同时可以让学生了解这部作品所表达的感情,所以,教师必须要掌握这项基本功。故事类的作品则需要绘声绘色的讲述,教师同样要掌握这项基本功,只有教师把感情倾注到语言中,学生才能更好的理解文章,掌握知识。
2.注重儿童文学鉴赏
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还有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那就是儿童文学鉴赏,这是由阅读引发的一项活动,它是在阅读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自己的想象使故事角色更加丰满,通过了解发掘故事更深刻的意义,对艺术形象进行更立体的描述。之所以说这是一项审美活动,是因为读者可以通过阅读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发读者对理想生活、美好人生、高尚青草的向往。小学语文老师应尽可能的提高儿童文学的鉴赏能力,了解中外儿童作品的发展史和目前种完儿童作品的发展规律,多阅读一些儿童文学作品,提高鉴赏能力,这样才能做好学生文学的领路人、精神的导师。
3.从儿童角度出发
要进行儿童文学的创作,就要站在一个儿童的角度看问题,用儿童的心去体会,这样才能创作出儿童理解、能接受的作品。作为儿童教师,不仅要在学习上指导学生,还要在做人上给孩子指导,了解儿童,所以进行儿童创作便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在创作过程中不仅能更好的运用了解的知识,更能熟悉懂得儿童文学的技巧。用一颗孩子的心去看待孩子,不仅提高自己的文学素养,还为小学语文教育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
总之,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在培养小学语文教师的同时要考虑各项能力的培养,加强儿童文学作品在小学课本中的应用,让孩子有一个快乐的童年,让孩子把学习语文当作一种乐趣,而不是一种负担,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
参考文献:
[1]谭英娥.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4,(11).
[2]周晓云.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快乐学习报,2014,(10).
[3]韦宏.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边疆经济文化,2006,(08).
摘要:在素质教育的影响下,德育教育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就目前来说,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教育可以让学生产生出共鸣,同时也存在着没有重视小学德育教育的现象。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教育可丰富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精神层次,实现教学目标。基于此本文针对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研究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小学语文;课程教学;德育教育;研究分析
对于小学语文教材来说,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同时也展现出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这样才能发挥出德育教育的魅力。但是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使我国的小学语文教学与教学目标发生了偏离的现象,这样也就没有及时对小学生进行人文教育,使得小学生的德育素质不高,也就影响了小学生的未来发展。
1将德育教育渗透到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意义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有着其他课程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语文教材中渗透德育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德育观,提高学习效果。
1.1层次比较分明。
对于小学语文教材来说,在编写上层次比较分明,其中所选择的教学内容也大多是根据学生的心理发展等情况来进行编排的。所以将德育知识渗透到小学语文教学中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如年级较低的学生在学习《刘胡兰》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直接引导学生学习她在敌人面前那种不惧敌人的坚韧性格。如中年级学生在学习《黄继光》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让学生学习他的憎恨敌人的思想。如高年级学生在学习《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学习他舍己为人,甘愿献出年轻生命的品质。这样学生就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的德育意识,提高精神品质[1]。
1.2具有良好的渗透性。
对于小学语文来说,可以将德育教育渗透到教学中的方方面面,如文章的讲解与阅读等。其中将德育渗透到阅读中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要利用好教育的要点,如在进行文章讲解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带着自己的情感进行朗读文章,以此来丰富学生的内心,帮助学生树立起良好的道德,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除外在写作教学中也可以渗透德育教育,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写作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品质,同时还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审美观念[2]。
2将德育教育融入到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措施
2.1全面解析德育教育。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利用文字对德育教育进行解析是最为基础的内容之一,而这也成为了进行德育教育的最佳阶段。在此过程中,教师在进行德育教育时不能过于注重德育教育,忽视语文教学任务。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可以将文章中的生字与生词等向学生进行分析,促使学生在掌握这些内容的基础上理解其中的思想,这样才能在学生的内心中产生出正确的认识,最终也就实现了语文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有机融合。
2.2在语文教材中渗透德育教育。
对于小学语文教材来说,其中蕴含着许多的德育教育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在教材中却并不明显,因此就需要语文教师要详细分析好教材,挖掘出语文教材中的德育素材,这样在开展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让学生对文章中的字词等进行赏析,掌握好字词在文章中的意义,明确句式的变化形式等,这样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在学习语文知识的过程中,感受到我国文化的魅力。此外在教学中,教师还要找准教材中的内容,先对文章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促使其成为德育教育的材料。如在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上,教师就可以组织学生查阅相关资料来辅助教育,尤其是一些描述我国历史背景与文化的材料。让学生在学习中掌握这些内容可以让学生明确我国的幅员辽阔,同时还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我国的人文地理,如学生在学习《西湖》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选择一些描写西湖美景的段落来让学生朗读,或是利用多媒体来讲西湖的图片展示在学生的目面前,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直观感受来差生对西湖的向往,同时也会让学生明确西湖是我国的名胜古迹之一,这样也就会产生出一定的自豪感,在无形中也就提高了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3]。
2.3利用情感来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先引导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并为学生介绍一下文章的背景,同时教师还要为学生创建出相关的教学情境,以此来吸引学生的目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学生来说,也可以在这种情境中更好的学习语文知识,增强自己的情感体验,这样学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德育内容了。此外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做好知识的传授,还要培养学生,让学生具备高尚的品格。如学生在学习滴水穿石的过程中,学生就可以明确只有坚持不断,注重从点滴细节开始积累,才能逐渐完善自己,促使自己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上[4]。总之,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教育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分析好语文教材,将德育教育内容融入其中,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宋贵.教书育人,润物无声———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几点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中旬刊),2014,(02):57-59.
[2]王光辉.教育应触及学生的心灵———在语文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的思考与尝试[J].基础教育参考,2012,(09):737-738.
[3]周波.让孩子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浅谈新课标下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感恩教育[J].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10,(04):36-37.
《浅谈小学英语教育的现状分析》
摘 要:自2001年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城市、县、镇小学开设英语课,在这十五的教学过程中,英语教学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及国民素质教育和综合国力的提升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得到社会的认可。在基础教育的开端,对学生实行英语教学的必然性毋庸置疑,总体来看获得较高成效,但目前的小学英语教育具体操作起来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目前的小学英语教育现状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几点浅薄的建议,为研究小学英语教育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小学英语 教育 理论性研究
外语是吸取人类文明和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工具,外语学科作为我国学校中的一门基础学科,目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学好英语对一个学生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英语。2001年秋季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城市、县、镇小学开设英语课,将英语教育的起始阶段从初中转为小学,可以看出英语的重要性和我国对英语教育的重视程度,将英语教育开设在基础教育的开端,对学生来说有一定的好处。针对人在进行语言学习的研究,Lenneberg 指出,学习语言最好的时间段是在儿童时期,儿童从两岁起至青春期(10-12岁)之前,可以轻松的接受并且学习语言,因为受大脑中的语言习得机制的影响;而人进去青春期之后,大多数人的大脑发生了侧化,人脑已经发育成熟,神经系统不再有弹性,儿童的语言习得机制开始失去作用,语言学习也就越来越困难[2]。虽然在过去十多年的小学英语教育中各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我国目前的小学英语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目前我国小学英语教育的现状分析
首先,小学英语教育工作日益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重视小学英语教育,不断加大教育投资,逐步改善教学的硬件和软件,为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有利的保障[3]。我国各小学都认识到在基础教育开端进行英语教育的重要性,基本在小学三年级就开设了英语教育课程,在英语教育方面加大了重视程度,不段的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以保证小学英语教育的稳定进行。令人欣慰的是很多家长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也将英语和其它课程如语文、数学等一样要求孩子,家长对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的辅助帮助也是保证学生有效学习英语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很多师范院校开设了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具备这种专业能力的青年教师毕业后进入小学教学,可以说给整个教学带来了新的教学理念加强了教学的可塑性,同时社会各个层次开展的在职英语教师培训也是提高小学英语教学的重要保障。在偏远的农村小学教育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教育理念落后、专业教师紧缺等问题。一般农村教师的教学思想都比较落后,有的教师甚至是为了教课而教课,没有掌握科学的教学理念与规律。很多甚至发音不标准,英语是一门语言,是交流的工具,不能精准发音,英语教学就是失败的,正确的读音和敢于说出英语的习惯正是要让学生在入门阶段修炼成功的,严重影响了学生英语的学习[4]。
其次,小学英语教育的研究。目前我国小学英语教育研究主要集中在可行性探讨、实践性研究和理论性研究等三方面[5]。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小学英语教育的目标,及通过小学英语的学习能否很好的和初中英语学习衔接起来;实践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小学英语教育所使用的教材、教案及教学思想理念;理性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实际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从中总结出构成小学英语教育各个要素及相关规律,以此来更好的科学指导教学的具体实践工作。
二、提高小学英语教育效果的措施
首先,加强小学英语教育的科学性。小学英语教育工作的开展时间不如语文和数学等学科时间长,所以小学英语教育工作很多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要正确合理的分配英语和其它学科的课时,充分认识到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应建立科学和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体系。鉴于我国多数学生缺少英语语言环境和儿童认知与记忆规律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在给学生安排课程时,不要间隔时间太长,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操练语言的时间有限,接触英语的机会又少,这对学生语言的连续性学习和语言习惯的养成非常不利于。
其次,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要从师范类高校引入专业的教师,专业英语知识底蕴是进行正确、有效授课的前提,同时青年教师会将最新的和最科学的教学理念带进学校与其他教师分享,对提高教师团队的整体综合素质起到促进作用。此外,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测评方式,测评主要是针对教师授课效果,教师之间可以采取相互听课制,对教师的上课情况进行点评,以便于教师能够有效的发现自己的不足,以此来改正自己在教学中的缺欠,努力提高自己的授课综合能力。针对一些偏远农村的小学,相关部门应提高教师的待遇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定期将英语教师外送学习,使他们掌握并且吸纳新的教学思想和理念,要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基础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实效性,着眼于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技能的深化发展提高,注意理论培训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注意专业知识培训与教学技能培训相结合。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语言学习和运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使学生掌握“学什么”、“如何学”和“怎么用”。
小学英语教育关系到学生以后的学习生涯,社会和学校应该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它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现在已进入稳定的、长足发展阶段,同时取得了很多的成绩,但良好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很多问题,这就给小学英语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教师从实际出发,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还应该更善于解决问题,取长补短,付出自己的不懈努力,这样我国教学英语教育才能达到更高的一个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春久,高桂芳.小学英语教育现状与思考[J].教育探索,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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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春丽.浅析小学英语教育现状[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30).
[4] 赵利红.浅谈如何应对农村小学英语教育所面临的困境[J].学周刊,2011(10).
[5] 赵 丽, 宋德云.小学英语教育研究述评[J].现在教育科学,2011(12).
这次测验成绩不理想。首先,对个别定义理解不透彻,导致基础题目出现错误。(举例子:比如.......题目)其次,做题态度不认真,一些本该答对的问题答错。(举例子:比如.......题目)再次,做题速度慢,导致丢三落四。(举例子:比如.......题目)在下次考试之前,我将端正学习态度,争取考出好成绩。那啥,你再结合自己的编一编,以后好好学习,别老写这个拉,怪难为情的。
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现状原因与教育对策教育论文
摘要:目前,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表现多样,频率增多,这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知识底蕴的积累和能力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即大学生自身因素、学校因素和家庭、社会因素。最后,在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教育对策。
关键词:课堂问题行为;现状;原因;教育对策
“课堂问题行为是指在课堂情境中发生的,违反课堂规则、妨碍及干扰课堂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率和学习效益的行为。”课堂问题行为不仅影响学生知识底蕴的积累、能力的发展,而且影响其个性社会化的发展。目前,我国学者对中小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较为关注,而对大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研究较少。为此,本研究在调查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现状的基础上,对其成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1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现状
本课题组对某高校38次授课活动(共涉及2473人)进行了课堂观察,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1)大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普遍存在。其中,上课说话问题最为突出,逃课行为位居第二位,看课外书居于第三位,以后依次是睡觉、玩弄手机、听MP3、迟到、早退及吃零食。具体见下表:
(2)从课程性质来看,选修课的课堂问题行为最为严重,逃课率达到了26%,来上课的同学中约74%的人没有认真听课;其次是公共基础课,上课说话占总人数的33%,约70%的人不同程度地违反课堂纪律;最后是专业课,课堂问题行为比率也近50%。
(3)从专业来看,文科专业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发生率比理科高2%。文科最主要的问题是上课说话,约为总人数的23%,而理科则主要是逃课问题,占总人数的19%。
(4)从年级来看,问题行为的发生率与年级成反比。大四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最多,几乎有90%的学生在忙与课堂无关的的事情;大三学生的问题行为位居第二,上课的学生有70%的人没认真听课;大二学生的问题行为率占总人数的68%;大一学生的问题行为率为60%。
2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产生的原因
大学课堂问题行为竟如此之猖獗,让研究人员有些始料不及,在与部分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主要原因如下。
2.1大学生自身因素
(1)缺乏学习动力。历经十年寒窗苦,终于考上了大学的莘莘学子,没有了升学的重压,没有了父母的看管,加上奋斗目标的缺失所导致的'“目标间歇期”的出现,使一部分大学生对学习产生了倦怠情绪。他们上课时得过且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缺乏积极进取的斗志和学习的动力,于是便在课堂学习中表现出对学习不感兴趣、注意力分散,各种课堂问题行为也应运而生。
(2)自我约束能力弱。部分大学生在学习时对所学专业或所上的课程不感兴趣,他们认为这些课程对今后的发展没有用处,从心理上排斥这些课程。而目前的大学生普遍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久而久之,一部分学生就会出现课堂问题行为。
(3)以自学为主的学习方式。大学的学习方式跟中学不一样。中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来使学生获得知识,而大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学生通过自学来获得知识、巩固知识。大学里有些学习内容,如有些社会学科的内容,学生是可以通过自学去掌握的。平时不听课,考试前突击一下,照样可以过关。这可能也是为什么文科课堂的问题行为比理科课堂的多,公共课比专业课多的原因之一。
2.2学校因素
(1)部分教师业务水平不高。首先,有些大学教师知识更新速度慢,讲课内容陈旧、缺少时代感,学生很少能投入到课程中去。其次,有的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不灵活,自始至终都采取“满堂灌策略”。这种方式不顾学生的学习心理,使课堂失去了一些学生的关注。
(2)课堂教学管理不严。大学课堂的管理较为宽松,主要是任课教师或教务处偶尔抽查点名,对逃课超过1/3的学生会取消期末考试或评奖资格,而对上课不听讲的学生却少有管理、制约的办法。
2.3家庭、社会因素
(1)家庭教养方式有欠妥当。当前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很多家长对这些家中的“宝贝”娇惯溺爱、纵容放任,这种方式容易养成学生的自我中心、甚至玩世不恭的行为模式,他们不会对上课认真,自然就会在上课的时候依然我行我素,违反课堂纪律。
(2)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首先,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同学离开课堂,为考研、考证或为就业奔走。其次,较高的学费使得部分学生在校外做兼职,逃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第三,社会对大学生的认同感降低,认为当今的大学生有太多的缺点,这使得大学生越来越背离自身的价值感。大学生的自我认同感不断下降,课堂的问题行为之风也就愈演愈烈了。
3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教育对策
3.1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加强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
学习动机是推动学生学习的内部动力,有研究表明“学生的动机和抱负水平越高,则学习劲头越足,课堂问题行为就越少”。因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采取新颖的教学内容与灵活的教学方式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成就感。
3.2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强化师德意识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强化教师的教学基本技能,积累教学经验,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这是提高课堂教学实效、克服学生不良课堂行为的重要之举。在大学课堂中,教师应该认真探索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精心备课,制作多媒体课件,以提高讲课的质量和教学效果;对教材内容加强研究,进行试点探索,寻求最适合大学生发展的教学内容。在设置课程内容时,要根据现代教学理论,坚持以活动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最大限度地让大学生参与教学活动,进而减少学生的问题行为。
3.3变革课堂管理,优化育人环境
当前的课堂管理模式或通过教师的权威实施课堂控制,或对学生的问题行为视而不见、不加干预。现实证明,这两种课堂管理模式对大学生来讲是无效的,甚至会让事情更糟。唯有民主型的管理模式才会让大学生乐于接受。课堂管理的形势提醒教师:只是钻研本学科的知识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大学教师还必须深入研究教学管理理论,在管理上为学生确立未来的方向,“争取学生的合作与支持,在过程上注重激励和鼓舞,通过满足或唤起学生的需求激励学生不断克服面临的各种障碍”。
3.4联合家庭、社会因素,形成教育合力
学生课堂问题行为与家庭、社会的关系重大,控制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也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家长除了以身作则,对孩子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外,还应热心参与学校教育,配合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涉世之初的自立自强的教育。社会也应积极地投入到大学生品质养成的教育中来,不能只是消极地对大学生进行打压和批评。因此,在矫正大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时,学校要联合家庭与社会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以培养学生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方双虎.论课堂问题行为及其矫正[J].当代教育科学,2004(4).29-31.
[2]孙影娟.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教书育人,2005(10):51.
儿童的问题行为的评估及其对策论文
论文摘要: 儿童问题行为是国内外心理学和教育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发生率仍在逐年上升。儿童问题行为不仅影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我国素质教育的进程,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只有对儿童的各种行为表现做出合理的评佑,才能够有针时性地实施教育计划。本文对儿童问题行为的评佑标准、注意问题和对策等方面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儿童;问题行为;评估;对策
1儿童“问题行为”的概述
“问题行为”(ProblemBehavior)又叫做行为问题,研究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众多概念,涉及到心理、教育、社会、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但可以概述为:是后天形成的、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麻烦的行为。有关儿童“问题行为”的分类也众说不一,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等,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左其沛先生的分类,他将问题行为分为四种类型:过失型(如迟到、拖欠作业等);品德不良型(如撒谎、偷窃、拦路抢劫、流氓性等);攻击型(如顶撞师长、故意扰乱课堂、发泄、迁怒等)和压抑型(如胆小、孤僻、逃避、消极、自暴自弃等),由于年龄的不同,儿童和青少年的问题行为的类型也不同。在儿童期(6岁一11岁),过失型问题行为最多(占77.5%),其他依次是品德不良型(占12.9%)、压抑型(64%)和攻击型(32%)。不同分类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而且,不同角度的分类之间也存在交叉现象,因此,没有必要强求统一。此外,问题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些具体的行为表现很难严格归人某一个类别中去,也就是说任何分类都难以涵盖所有具体的问题行为。因此,对问题行为的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至于采用哪种分类更合适,还应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情境而定。
2儿童“问题行为”的评估
不同研究者对“问题行为”的含义理解不同,因此对问题行为的评估标准也不同。有学者认为,儿童偶尔表现出来的、轻微的、对学习和生活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属于问题行为,只有那些在儿童行为中经常出现的、比较稳定的、扰乱性较大、对学习效率影响较严重、需要作耐心和长期教育的行为,才属于问题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行为本身就是在正常和不正常间发展的连续体,因此一般儿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行为。
儿童“问题行为”的评估标准虽然没有统一,但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1)统计学标准。在普通儿童中,其行为在统计学上显示为常态分布。在常态曲线上,居中的大多数儿童行为属于正常范围,而远离中间的两端则被视为异常。也就是说,某儿童行为与其所处年龄阶段的正常状态相比,若明显不同于同龄人的一般行为则可以看作是问题行为。显然这里的“问题行为”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连续变量,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则越不正常。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正常与异常的界限,这种判断方法多以心理测验法为工具。例如,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cBCL>是筛选儿童“问题行为”的常用量表。
(2)发展标准。着重对儿童的个体行为发展状况进行纵向考察与分析。即与儿童自身行为发展相比,若较长时间存在行为发展上的退步现象,则可能预示着问题行为的出现。
(3)环境适应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儿童的行为是与家庭、学校、社会的合理要求相符的,若严重偏离了行为规范则属于问题行为。
(4)运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条例、守则、规范去进行鉴别,看行为“出轨”的程度。
3儿童“问题行为”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
3.1客观性
儿童问题行为评估的客观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实事求是的态度;(2)必须考虑到儿童生活的客观条件,即儿童周围社会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和生物条件;(3)任何结论都要以充分的事实材料为依据。
3.2发展性
儿童是有着自己身心发展规律、有巨大发展潜能的、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活生生的人,因此,在评估儿童问题行为时,要用发展的眼光、变化的眼光看儿童,而不能用眼前的表现武断地给儿童下一个发展的结论。
小学阶段的儿童在感知觉方面,他们感知事物时目的性不够明确,无意性和情绪性比较明显,知觉的持续性差,不善于进行分析综合,对事物的主次特点往往分辨不清,时间和空间知觉还比较模糊。在注意力方面,主要是无意注意占优势,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容易被一些新异刺激所吸引。在思维方面,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不具备思考深层问题的能力。在情感意志力方面,小学生情绪具有冲动性和易变性,道德情感在发展当中,但仍是狭隘模糊的。所以在小学儿童身上,常出现上学迟到、课堂上不遵守纪律、为一块橡皮与同桌发生打架、偷拿别人物品等事情。
3.3注意区分“问题行为”和“问题儿童”
问题儿童和问题行为是心理学上两个不同的术语。问题儿童是指生理、心理发展异常和品德行为上有严重缺陷的儿童。这类儿童有一系列生理。、心理症状,往往不能与他人正常交往,不遵守社会公认的正常儿童的社会规范,在处理事情、学习等方面与正常儿童有显著差别。间题儿童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治疗,会有两种后果:一种是成为精神病性儿童,一种是形成怪癖性格,不能与他人正常交往,社会适应不良,易做出越轨举动,走上反社会道路。
问题行为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在提及问题行为时,关注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对行为发生者做出整体评价,也就是说要区分好“问题行为”和“问题儿童”的概念。比如:问题行为可以存在于差生身上,也可以存在于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身上,不能片面地认为问题行为只有在差生身上才会出现。
3.4要多方面搜集信息
问题行为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与儿童自身素质和心理状态,如需要、气质、情绪和性格等有关,也受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制约,如家庭状况、交友情况、社会风气,等等,都可能成为诱发问题行为的因素。因此,对问题行为的分析要从多方面人手,收集社会、家长、各科教师、同学对儿童问题行为的反映,看问题行为的征兆、环境特点、表现形态,以克服所获信息的片面性。
此外,对问题行为的评估要考虑到行为发生的经常性、表现的稳定性、对他人或自身的扰乱性等因素。对那些暂时的、偶然的、得到及时纠正行为不能列为问题行为,那些经常出现的‘稳定的、对儿童的发展影响较重的、需要一定时间的教育才能矫正的行为,才可以判定为问题行为。
总之,对“问题行为”的评估要慎重,要明确评估的目的不是给有某种问题行为的儿童贴标签,而是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计划,更好地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4儿童“问题行为”的对策
4.1行为矫正法
对于儿童的问题行为,一般比较注重运用行为矫正的方法,在教育过程中最常见的矫正方法有:
4.1.1正强化法通俗地说就是奖励,在儿童表现出某一良好行为以后,加以奖励,强化所期望的行为,增加以后这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正强化的方法是教师经常运用的方法,它可以用于解决儿童的各种行为问题,但在运用中教师应该注意:
(1)选择和分析需要强化的具体行为,确定哪些行为需要奖励,如何避免强化不适当的行为。如,儿童为了得到表扬将家里的钱交给老师;
(2)根据儿童的兴趣。、特点和教育的情境来决定,恰当地选择和运用强化物,它可以是一种儿童喜欢拥有的东西,可以是儿童喜欢做的活动,也可以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口头称赞、注意和鼓励等;
(3)在时间上,强化应该紧跟在行为表现之后;
4)当期望的行为建立和巩固后,应该逐渐淡化和降低外部的奖励和强化,促进行为的自主性和自控性,弓}导外部他人强化向内部的自我强化转化,这往往是教师容易忽视的。
4.1.2负强化法负强化是指当个体表现出所期望的良好行为时,减少或消除他不喜欢的刺激或情境,以促进该个体以后此种良好行为的出现。例如,对于回家后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儿童,家长可以先剥夺儿童观看他所喜欢的电视节目的权利,一旦儿童能够认真做作业了,就允许他观看有关电视节目。
4.1.3惩罚惩罚是当个体发生不良行为时,通过给予厌恶刺激,或者减少、消除正强化的方法来减少或终止该行为。惩罚虽然可能造成儿童不良的心理影响,受到了一些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批评,但是在家长和教师等实际教育工作中,这仍然是一种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为了有效地运用惩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惩罚的时间一般认为,惩罚的实施越及时越好,如果在儿童不良行为发生后较长的时间后惩罚,效果比较差,这就需要告诉儿童受罚的原因;
(2)惩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如果教育者对儿童的同一种不良行为的态度不确定少有时惩罚,有时不管,甚至有时纵容;或者教育者之间(如不同科目的教师、父母)意见不统一,惩罚就难以奏效;
(3)惩罚者同儿童的关系。与儿童情感越密切的人,对儿童实施惩罚的效果越好:这样可以使儿童深刻感受到情感疏远或剥夺带来的不快,并且有恢。复亲密关系的强烈愿望,有利于及时改正问题行为;(4)惩罚和正强化的结合。
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把负强化等同于惩罚,这是不对的。因此,正强化、惩罚和负强化的关系是这样的:正强化是利用奖励来促进良好的行为,惩罚是利用不良刺激制止或减少不良的行为,而负强化是通过减少或消除不良刺激促进良好的行为。
4.1.4示范法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儿童的许多行为可以不直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强化或惩罚来建立或消除,而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来学习。教师最好能够根据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利用电视或多媒体技术,用现场示范、参与示范或角色扮演的方法,给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的榜样或参考,让学生亲眼看一下在某种情境下不同的行为方法及其不同的效果。如有些学生在交往时因为不知道如何行动而出现退缩行为,就可以用示范或角色扮演的方法来进行辅导。
4.1.5认知行为矫正法就是通过矫正间题发生者的思想。、信念、态度和认知风格等来改变个体的行为表现。随着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认知活动,尤其是社会认知活动在行为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有时起着主导作用。研究表明,有品性问题的青少年可能在解释社会交往信息方面有问题,他们更容易把别人的言行看成是敌视的、拒绝性的,因此更容易引发对他人的攻击行为。例如,进人小学后,儿童对其他人的侵犯性行为的动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当他们认为侵犯行为是故意进行的时候,更有可能用侵犯性行为加以报复。
4.1.6行为契约法是指有问题行为的儿童与家长或教师达成一个协议,承诺自己为达到某一目标所实施的基本行为策略。同时又作为矫正评估的工具,以此改变问题行为的一种心理矫治方法。具体实施步骤为:(1)目标选择;(2)目标行为的监控;(3)改变环境事件;(4)建立有效的督促指标;(5)效果巩固。
4.2树立正确的问题行为观
家长、教师除了要掌握问题行为矫正的一般方法外,还应该树立正确的问题行为观,从而科学、有效地矫正学生的问题行为。近一年来,国外学者提出。了从生态系统角度来解释学生的问题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学生的问题行为并不是个人的缺点或不足,不少问题行为是学校和家庭中人际交互作用的结果。根据这种观点,要减少学生的问题行为,要善于应用生态系统原理来分析和处理问题。具体地说,生态系统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技术:
(1)重拟技术。即教师和家长对孩子的问题行为做一种新的拟定,把某种往常认为是消极的。、不合情理的行为,拟定为积极的、合乎一定情理的行为。如某学生在课堂上未经老师同意就抢答或插老师和同学的话。对此,一些老师和家长不把它认为是学生在出风头或故意捣乱,而是重新拟定为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浓厚、积极思考的表现。如果老师将学生的抢答行为看成是一种消极的问题行为,就容易对学生产生反感、厌恶的情绪,而采取批评、指责、讽刺、挖苦等手段。反之,如果把学生的这种行为看成是积极的行为,对学生就会是另外一种态度和教育方式。
(2)积极动机内涵技术。即把学生的行为动机想象为并非受到某种不好的、甚至很坏的动机的支配,而是受正确良好的动机所支配。例如,上面所举的学生抢答的例子,教师既可以把学生的行为动机看成是出风头和故意捣乱,又可以看成学生是出于喜欢教师,想急于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等。经验证明,对于小学生的问题行为,家长和老师少从或不从消极的动机方面考虑,而是多从积极的动机方面去推测,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
(3)积极功能内涵技术。是指对学生的行为要从积极方面去发现,研究它所产生的结果功能。比如,学生抢答或插嘴的行为,如果从积极的方面去认识,认为学生的这种行为可以提示教师在提问方法上、讲课或组织教学上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起到促进教师进尸步改进提问方法和教学方法的作用,教师就会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学生。
4.3改变环境
国内外学者研究认为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受到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相互作用的影响。先天因素包括遗传及母亲怀孕期间的情况,这些因素决定了儿童先天的身心发育状况,是不可控的因素。后天环境因素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所生活、学习、娱乐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对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的影响,是可控的因素。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形成教育网络,为儿童问题行为的矫正、良好行为的塑造,营造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