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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工作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工作研究论文

大数据论文【1】大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解析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不断发展,信息化手段已经在我国众多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此发展过程,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多的关注。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优势和应用现状以及所面临的的问题,以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问题的控制和改善进行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大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优势;应用现状;问题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管理会计的功能已经由提供合规的信息不断转向进行价值创造的资本管理职能了。

而管理会计的创新作为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引擎之一,在大数据的时代下,管理会计的功能是否能够有效的发挥,与大数据的信息化,高效性、低廉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是密不可分的。

一、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优势及应用现状

在大数据时代下,管理者要做到有效地事前预测、事后控制等管理工作,在海量类型复杂的数据中及时高效的寻找和挖掘出价值密度低但是商业价值高的信息。

而管理会计信息化就能够被看做是大数据信息系统与管理会计的一个相互结合,可以认为是通过一系列系统有效的现代方法,

不断挖掘出有价值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会计方面的综合信息,随之对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分类、计算、对比等有效的分析和处理,

以此能够做到满足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各个环节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计划、决策、实施、控制和反馈等的需求。

需要掌控企业未来的规划与发展方向就能够通过预算管理信息化来实现;需要帮助管理者优化企业生产活动就能够通过成本管理信息化对

供产销一系列流程进行监控来实现;需要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进行了解以此帮助管理者为企业制定战略性目标能够通过业绩评价信息化来实现。

(一)预算管理信息化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下,预算管理对于企业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企业的影响仍在不断加强。

正是因为企业所处的环境是瞬息万变,与此同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多元化发展方式,选择跨行业经营的模式,经营范围的跨度不断增大。

这就需要企业有较强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实力,对企业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挑战要求。

虽然不同企业的经营目标各不相同,但对通过环境的有效分析和企业战略的充分把握,从而进行研究和预测市场的需求是如出一辙的。

企业对需求的考量进而反应到企业的开发研发、成本控制以及资金流安排等各个方面,最终形成预算报表的形式来体现企业对未来经营活动和成果的规划与预测,

从而完成对企业经营活动事后核算向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管控制的转变。

然而从2013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和元年诺亚舟一起做的一项针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调研结果中得出,仅仅有4成的企业完成了预算管理的信息化应用,

大型的国有企业在预算管理信息化应用这方面的普及率都不高,足以说明我国整体企业的应用情况也不容乐观。

所以从整体上来讲,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并未在我国企业中获得广泛的普及。

(二)成本管理信息化

企业由传统成本管理企业向精益成本管理企业转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

而基于大数据信息系统能够为企业提供对计划、协调、监控管理以及反馈等过程中各类相关成本进行全面集成化管理。

而进行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对企业价值链进行分析以及对企业价值流进行管理。

企业能够通过成本管理信息化对有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等进行有效地信息记录及进行标示,并结合在财务信息系统中产生的单独标签,

使与企业有关的供应商、生产经营过程和销售等的过程全都处于企业的监控。

以此企业可以做到掌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即能够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实时了解到原材料的消耗,产品的入库及出库等一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结合价值链的分析和价值流管理,企业通过将生产过程进行有效地分解,形成多条相互连接的价值链,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

每条价值链的成本数进行有效的追踪监管和综合分析,以此为基础为企业提出改进方案,并使用历史成本进行预测,达到减少企业的不需要的损失及浪费,最终达到优化生产经营过程。

虽然成本管理信息化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可以使得企业完成全面的成本管理,给企业的成本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然而信息化在成本控制方面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三)业绩评价信息化

业绩评价是对企业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一种反馈信息,当企业的绩效处于良好状态,代表企业的发展状况良好,

也反映了企业现阶段人才储备充足,发展处于上升期,由此企业定制扩张战略计划。

而当企业的绩效不断减少,代表企业的发展状况在恶化,也反映了企业的人才处在流失状态,企业在不断衰退,此时企业应该制定收缩战略计划。

企业进行业绩评价信息化的建设,通过对信息系统中的各类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将对员工的业绩评价与企业的财务信息、顾客反馈、学习培训等各方面联系在一起。

对于企业而言,具备一套完善且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业绩评级和激励体系是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组织内部关系成熟的一种重要表现。

然而,如今对于具备专业的业绩评价信息化工具平衡分卡等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中最大的原因应该是对业绩评价的先进办法对于数据信息的要求比较简单,通常可以由传统方式获得。

所以,现如今能够完全将业绩评价纳入企业信息系统,并能够利用业绩评价信息化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企业数量并不多。

二、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管理层对管理会计信息化不重视

我国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着不重视的问题。

首先,对管理会计信息化概念和建设意义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甚至由于对于企业自身的认识不够充分,会对管理会计信息化的趋势产生了质疑和抵触心理。

再者,只有在一些发展较好的企业中进行了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及应用,但是,企业应用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进而促使管理会计信息化在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

(二)管理会计信息化程度较低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手段已经在我国众多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此发展过程,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多的关注。

但是,由于管理会计在我国受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在进行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与软件的设计和应用也要求较高,所以与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基础建设还相对较落后。

(三)管理会计信息化理论与企业经管机制不协调

虽然随着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很多行业的不断涌现出新的企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在规模以及效益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在管理决策方面也产生了显著地差别。

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权责统一,产生了管理层短视行为,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等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

三、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一)适应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

企业在进行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时,要结合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进行全方面的规划和建设。

在企业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理解和考虑,为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好的法律环境。

管理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处于相对较好的环境之中,以此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管造合适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内部环境

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的良好发展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树立有效推进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作为企业股东、懂事、管理层以及每个员工的价值观念体现,

有利于各级员工都能够正确认识到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接受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价值取向。

再者,企业要储备足够的管理会计人才,为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血液。

同时,为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

最后,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为企业创造长足的生命力,为管理会计信息化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开发统一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不断发展,对于企业而言,会同时使用多种不同的信息系统进行组合使用,并且这种情况在未来也可能将持续下去,企业需要建立综合统一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四、结束语

管理会计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同时也面对着一些问题。

因此,相应的措施和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才能够促进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

作者:李瑞君 单位:河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冯巧根.

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J].

会计之友,2014(32).

[2]张继德,刘向芸.

我国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会计之友,2014(21).

[3]韩向东.

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现状和成功实践[J].

会计之友,2014(32).

大数据论文【2】大数据会计信息化风险及防范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加快,同时也推动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资源平台的共享也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化的成本。

但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会对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中所存在的风险给予介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从而使大数据时代在避免给会计

信息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发挥其巨大优势来促进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会计信息化;风险;防范

前言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在经历了农业、工业和信息时代以后终于踏入了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是指由大量类型繁多、结构复杂的数据信息所组成的`数据集合,运用云计算的数据处理模式对数据信息进行集成共享、

交叉重复使用而形成的智力能力资源和信息知识服务能力。

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信息化具有极速化、规模性、智能性、多元化、和即时高效等特点,这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更方便快捷的使用数

据信息,并在降低经济成本的同时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化效率逐渐增强。

但同时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信息化也面临着风险,应及时有效地提出防范对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化的长久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对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影响

(一)提供了会计信息化的资源共享平台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愈加发达,会计信息化也在持续地走发展和创新之路,网络信息资源平台的建立使数据与信息资源可以共同分享,平台使用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而最为突出的成就便是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出现,它改变了传统会计手工做账的方式,实现了记账、算账和报账的自动化模式,

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为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推进了会计技术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

但是“信息孤岛”的出现证明了会计电算化并没有给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大数据技术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摘 要:大数据可以快速帮助财务部门建立财务分析工具,而不是单纯做账。大数据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本单位的微观数据,更为重要的关注其他单位的宏观数据。大数据技术不仅带来了企事业单位财务数据搜集的便利和挑战,而且也衍生出了诸多关于单位人员个人信息保密等问题的积极探索。本文主要研究大数据技术(meta-data或big data)对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以期为财务数据管理的安全性提供一种分析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大数据;财务管理;科学技术;知识进步

数据是一个中性概念。人类自古以来几千年的辉煌变迁,无外乎就是数据的搜集和使用过程而已。纵观古今中外的人际交流与合作,充满着尔虞我诈和勾心斗角,那么他们在争什么呢?实际上是在争夺信息资源;历史上品相繁多的战争,实际上不是在维持什么所谓的正义和和平,抑或为了人间的正道,而是在争夺数据的使用权;“熙熙攘攘皆为利往、攘攘熙熙皆为利来”的世俗变迁逻辑已经让位于数据游戏的哲学法则。人类自英国产业革命以来所陆续发明的技术,尽管被人们美其名曰“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前沿技术”,实际上不过就是“0”和“1”两个数字的嬉戏而已。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汽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基因技术、原子能技术、宇宙航天技术、纳米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看起来美轮美奂,实则隐含着杀机,那就是由于人们把技术当成了目的后,导致了“技术专制”后的“技术腐败”和“技术灾难”。人类一方面在懒惰基因的诱惑下,发明了诸多所谓的机械装置,中国叫“机巧”;另一方面又在勤奋的文化下,发明了诸多抑制懒惰的制度和机制。本来想寻求节俭,结果却越来越奢侈;本来想节约,结果却越来越浪费;本来想善良,结果却越来越邪恶;本来想美好,结果却越来越丑陋。正如拉美特里所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当人拼命想成为天使的时候,其实他会逐渐变成野兽;当人想极力崇拜野兽的时候,结果会逐渐接近天使。”我们不是在宣讲宿命的技术,我们只是在预测技术的宿命。本文主要研究大数据技术(meta-data或big data)对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以期为财务数据管理的安全性提供一种分析的依据和保障。

一、大数据技术加大了财务数据收集的难度

财务数据的收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际上一般采用相对性原则,即首先利用不完全统计学的知识对数据进行初步的计算,接着对粗糙的数据进行系统的罗列,最后对类型化的数据进行明分梳理。使用者如果想进入该数据库,就必须拥有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由于国际上对于网络数据的监督均采取了实名注册的模式,所以一旦该用户进入到核心数据库之后想窃取数据,一般都会暴露自己的bug地址源,网管可以循着这一唯一性存留,通过云计算迅速找到该网络终端的IP地址,于是根据人机互动原理,再加上各种网吧所安装的监控平台,可以迅速找到数据库的剽窃者。如果按照上述数据变迁逻辑,那么财务数据的收集似乎变得易如反掌,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①数据的量化指标受制于云计算服务器的安全性。当云服务器受到不可抗力的打击,如地震、水患、瘟疫、鼠疫、火灾、原子能泄露或各种人为破坏的作用,数据会呈现离散型散落。这时的数据丢失会演变成数字灾难;②各种数据版权的拥有者之间很难实现无缝隙对接。比如在经过不同服务器的不同数据流之间,很难实现现实意义上的自由流通。正如专家所指出的,教育服务器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数据、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的保密性数据、军事单位的军事数据、医疗卫生事业的数据、工商注册数据、外事数据等在无法克服实际权力的分割陷阱之前,很难实现资源的共享,这时对数据的所谓搜集都会演化为“不完全抽样”的数字假象。由此而衍生的数据库充其量只是一部分无用的质料而已。

二、大数据技术影响了财务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对于搞财务管理的人来说,财务数据的收集只是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先决条件,真正有价值的或者说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对财务数据的分析。所谓“财务数据分析”是指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审计人员对纷繁复杂的单位人力资源信息进行“去魅”的过程。所谓“去魅”就是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内外互联,彼此沟通、跨级交流、跨界合作。在较为严格的学术意义上,分析的难度广泛存在与财务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中。大数据技术尽管为数据的搜集提供了方便法门,但同时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原先只是在算盘或者草稿纸上就可以轻松解决的数据计算,现在只能借助于计算机和云图建模。对于一些借助于政治权力因素或者经济利益因素,抑或是借助于自身的人际关系因素上升到财务管理部门的职工来说,更大的挑战开始了。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数据流的图谱分析,不知道基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集成线路技术的跌级分类,不知道基于非线性配置的液压传动技术的模板冲压技术,不知道逆向网络模型来解决外部常态财务变量的可篡改问题。由于技术不过硬,导致了领导安排的任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时仓促做完的案例,也会因为数据分析技术的落后而授人以柄,有的脾气不好的领导可能会大发雷霆;脾气好的领导只是强压着内心的怒火,那种以静制动的魄力和安静更是摄魂夺魄。所以说数据分析难度的增加不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良心或善根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大数据理念给我们带来的尖锐挑战。对于普通的没有家庭和社会背景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说,能做的或者说唯一可做的就是尊重历史发展的周期律,敬畏生生不息的科学革命,认真领会行政首长的战略意图,提升自己的数据分析技术,升华在自身的“硬实力”。否则觊觎于领导的良心发现和疏忽大意,期望技术的静止或者倒退,抑或是在违法犯罪之后天真的认为可以相安无事,可能都只会落得“恢恢乎如丧家之犬”的境遇。

三、大数据技术给财务人事管理带来了挑战

一个单位的财务人事管理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其意义不可小视。一般来讲,单位在遴选财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时候,大多从德才绩行四个方面全面权衡。然而这种“四有标准”却隐含着潜在的危机和不可避免的长远威胁,这其中的缘由就在于人性的复杂性和不可猜度性。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人们,单纯看眼前的表现和话语的华丽,不仅不能对人才的素质进行准确的评价,而且还会导致官员的远期腐败和隐性腐败。对于中国的腐败,国人大多重视了制度和道德的缘起,却往往忽视了财务管理的因素。试想如果财务管理人员牢牢践行“焦裕禄精神”,不对任何政治权力开绿灯,国有资产又如何流出国库而了无人知晓呢?事实上,中国的所有腐败,不论是国有资产的国外流失抑或是国内流失,都在很大程度上与财务人员有关,可能有些管理人员会强调那不是自己的责任,出纳签字是领导的授意,会计支出费用那是长官的意思清晰表示。实际上,处于权力非法授予的签字、盖章、取现、流转和变相洗钱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间接故意也是应当追究责任的。值得高兴的是,伴随着数字模拟技术的演进,财务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和人事管理科学化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相关领导伸手向财务要钱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数据进入权限的限制,而且还会受到跟数据存留的监控,只要给予单位科技人员以足够的权限,想查找任何一笔资金的走向就变得非常简单,而且对于每一笔资金的经手者的信息也会了如指掌。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只会指挥、不懂电脑的首长的孵化几率。

四、大数据技术加大了单位信息保密的难度

IM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发副总裁Raef・Lawson博士曾经指出:“客观上讲,大数据技术的正面效用是非常明显的,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大数据技术为财务信息的安全性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我们已经注意到,在欧洲大陆、美洲大陆已经存在基于数据泄露而产生的各种抗议活动,这些活动牵扯到美国的数据窃听丑闻、俄罗斯对军事数据的强制性战友举动、以色列数据专家出卖阿拉伯世界经济数据的案件、在东方的中国香港一部分利用数据的窃取而发家致富的顶尖级黑客专家。”在数据集成的拓扑领域,大数据技术的保密性挑战肇始于蚁群算法的先天性缺陷。本来数据流的控制是依靠各种所谓的交易密码,实际上这些安全密码只是数据的另一种分类和组合而已。在数据的非线性组合和线路的真空组装模式下,任何密码都只是阻挡了技术侏儒的暂时性举动,而没有超出技术本身的惰性存在。当一个hacker掌握了源代码的介质性接洽技术之后,所剩下的就是信息和数据的搜集了,只要有足够的数据源,信息的户的几乎是轻而易举的。

2003年,北京的一家名为飞塔公司的防火墙安全软件在中关村科技城闪亮上市。该安全控制软件的开发者随机开发了一款名曰MAZE天网的软件,并且采用了“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攻防策略。测试的结果是尽管maze的源代码采用了24进制蝶形加密技术,但 FortiGate防火墙技术仍然能够阻挡住善意木马对电脑终端用户信息的剽窃和非法利用。FortiWeb已经通过全球权威的ICSA认证,可以阻断如跨站脚本、SQL注入、缓冲区溢出、远程文件包含、拒绝服务,同时防止敏感数据库外泄,为企事业单位Web应用提供了专业级的应用安全防护。飞塔公司之所以耗费人力和物力去开发这一新型的换代产品,就在于大数据时代对单位信息保密性的冲击。试想,如果一个单位连职工最起码的个人信息都不能安全存储的话,那么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将从何谈起?只能说,即使在人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的法治环境里,我们也应该尽量提升自己的保密意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理运用。

作者简介:田惠东(1967- ),女,汉族,河北定兴人,副高级会计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单位:保定市第一医院

犯罪中止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论文

厉害!都知道了还问

中外犯罪数据比较研究论文

美国每10万人逮捕率,1980年为6396.6,最高为1996年的8476.1,最新数据为2012年的3941.0。

而中国在1980-2003年罪犯构成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30岁以下罪犯和20岁以下罪犯总数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980年80.1%和22.4%,1990年82.4%和26.2%,2003年83.3%和23.7%。

据公安部统计显示,2005年到2007年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6.5%。其中,18至25岁的青少年人数同比下降4.5%;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同比下降11.4%。

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人民日报评论《中国“安全感”带给世界的启示》指出,中国作为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大国,长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为世界瞩目。2017年,中国是全球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2012年下降51.8%,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上升到95.55%。

2、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

3、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指出,2014年香港罪案共有67700多宗,数字较前年下降,减少约7%,表明香港治安情况有改善。据悉,2014年香港搜获的病毒、K粉、大麻数量有所上升,而检获的海洛因则减少。虽然吸毒人数下跌,但隐蔽吸毒案例则有上升趋势。

作为犯罪密度相对指标,犯罪率是比较不同时空条件下犯罪严重程度的最常用指标。如果此时此地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彼时彼地不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对不同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率作简单的比较。即使需要比较的不同时空范围的犯罪定义一致,这种犯罪密度的比较也还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因此,在研究、分析、引用和比较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率时,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①犯罪率只是犯罪人数与总人口对比的相对数。如果犯罪人数与人口总数相应地变化,那么,作为可能的犯罪被害人,每个公民遭受犯罪侵害的几率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而作为相对数的犯罪率却反映不出这种变化关系。所以,要把犯罪率和犯罪的绝对数结合起来考虑。

②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率只表明该时空范围内由官方掌握的犯罪情况(犯罪明数),而那些未被官方知晓的犯罪(犯罪黑数)则是大量存在的。犯罪黑数的存在,势必给犯罪学研究带来一定困难,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可靠性也必然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

所以,在分析、研究一定时空条件下犯罪率时 ,还要充分考虑到那些虽不为官方掌握,但实际存在的犯罪黑数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统计局: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连续三天发文探讨“中国为什么这么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香港2014年整体犯罪率下跌7%

电子商务犯罪研究背景与意义论文

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和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摘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 ***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方面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引发了一些列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不同态度 电子商务的定义一般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执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观点,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路销售征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占零售业销售额的比例很低。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路销售下降。 另一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路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路商家明视讯记忆体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 *** 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 *** 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2000年4月中国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企业高峰会”上表示:网际网路征税问题是个重要问题;征税要有凭证,因特网是无纸化的,较困难,我国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中国不想放弃征税权,同时又要让中国的网际网路发展快一点。项怀诚表示,中国将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征与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国家或 *** 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它是国家 *** 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居民管辖权原则,或是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就提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的挑战。首先,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公司可以选择交易发生的地点。公司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将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此外,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二常设机构设立地难以确定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产所等。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固定的办事地点或者是实际经营场所;二是独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某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 *** 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伺服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受到了挑战。此外,电子商务中产品及劳务的提供仅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体来完成。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网际网路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 三课税物件发生混乱 课税物件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形式,使课税物件的性质变的模糊不清。电子商务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资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体、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资料化处理而直接经过网际网路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四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我国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以一套相对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对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传统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首先,现行税务登记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通过资讯网路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而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其次,现行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在网际网路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电子资料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此外,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和地理位置,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在网际网路上没有国界的概念,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以修改而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就可能会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次取出口退税,或者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地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对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一明确是否征税的态度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趋势,问题只是在于何时开始征税,如何征税。 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其在整个贸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飞速上升,在未来电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传统贸易。如果不对其征税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影响到公共事业的投入。 其次,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他单行税务法规也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电子商务只不过是采用了更加先进的交易方式,通过网际网路进行交易,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电子交易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所以对其也应予以征税。 此外,从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上看。国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但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如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税收与因特网”的报告中,也倾向于网路交易进行征税,并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对电子商务征税权的态度,然后鼓励各界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国际合作,跟踪掌握各国最新动态,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方案。 二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虽然目前规模有限,但是也应该尽早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应包括: 1.税收 *** 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经济领域行使 *** 的具体体现。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使我国税制与国际现有税收原则相一致。 2.税收中性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 *** 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二是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中性原则,要以交易本质为基础课税,避免交易形式的影响。 3.立足现行税制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三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体系 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必要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1.修订和完善税法中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概念。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上。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如“常设机构”、 “居民”、“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的内涵与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释,对现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删除,并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2.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由于电子交易都是以资料交换的形式在网路空间进行,所以税务机关很难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就上述问题先做出一些原则性、前瞻性的规定。可以考虑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储存的资料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资料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此外,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资料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资料资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 篇2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网际网路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路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资料化手段来完成商业 *** 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型别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路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 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路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 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路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 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路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充套件。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援,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执行提供技术支援,以便有效的进行网路接入、资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路服务提供者:网路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网际网路络环境,提供资讯连线,资料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路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执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路内容提供者:网路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资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 *** 的资讯内容和不同的资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路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资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路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执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网际网路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路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资讯,财产资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 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资讯,还包含着个人资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 *** 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资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路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 *** 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 *** 对网路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资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

时间过得真快,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学生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宄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关于城市货运的研宄

1.2.2、关于共同配送的研究

1.2.3、关于物流信息平台的研宄

1.3、论文研宄内容及框架

1.3.1、论文研究内容

1.3.2、论文研究框架

2、北京市城市货运市场分析

2.1、调研的途径以及资料的获取方法

2.2、北京市城市货运的宏观数据

2.2.1、北京市公路货运指标

2.2.2、北京市的产业结构

2.2.3、北京市的人口情况

2.3、北京市城市货运的调研结果

2.3.1、北京市的货运配送模式及OD分析

2.3.2、北京市的货运车辆限行政策

2.3.3、北京市区货车通行证

2.3.4、北京市区货运的交通工具分析

2.3.5、北京市区货运配送时间分析

2.4本章小结

3、非交通繁忙时间窗推荐模块

3.1、北京交通指数

3.1.1、交通指数的概念

3.1.2、浮动车交通数据检测

3.1.3、交通指数的计算方法

3.2、交通指数的获取与数据修复

3.2.1、北京交通指数的数据来源

3.2.2、基于VBA的网页爬虫程序

3.2.3、爬虫运行效果与评估缺失

3.2.3、数据的清洗与修复

3.3、基于北京交通指数的时空分析

3.3.1、按时间维度开展交通分析

3.3.2、按空间维度开展交通分析

3.4、非交通繁忙时间窗的'确定

3.4.1、非交通繁忙期的界定标准

3.4.2、非交通繁忙时间窗的确定实例

3.5、本章小结

4、共同配送费用分摊模块

4.1、共同配送费用分摊的原则

4.2、共同配送费用分摊的方法

4.2.1、简易一次分摊模型

4.2.2、基于Shapley值分摊

4.3、应用算例

4.4、本章小结

5、系统的技术实现与应用趋势

5.1、系统的技术实现过程

5.1.1、系统目标

5.1.2、系统开发环境

5.1.3、系统功能结构

5.1.4、系统业务流程

5.1.5、关键应用开发技术

5.2、系统UI及功能说明

5.2.1、用户注册与登录

5.2.2、推荐时间窗模块

5.2.3、货源模块

5.2.4、车源模块

5.2.5、费用分摊模块

5.3、应用趋势

5.4、本章小结

6、结论

6.1、主要研究工作

6.2、不足之处与展望

本文结论

本研宄的主要工作在于利用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为解决城市货运配送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性研究。作者在既有物流信息平台功能的基础上,从发现城市路网货运车辆通行机会和共同配送收益合理分摊以促进共同配送开展的角度出发。设计开发一一带时间窗推荐的城市货运共同配送系统。

其实,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产生就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商务应用需求的必然结果,它是具有深刻的技术背景以及商业背景,那么我们就会简单地介绍一下电子商务的产生,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学习这一节的教程。知识点①:电子商务产生了发展的商务背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商业贸易的国际化以及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在贸易过程中制造出伤,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跨国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迫切的要求提高商业文件以及票据的传递处理速度提高处理的准确度而传统的文件采用了人工方式处理,劳动强度大效率低,出错率高,因此商业贸易业务的电子化成为了必然,追求商业贸易的无纸化也就成为了所有贸易伙伴的共同需求,这就是电子商务产生的商务背景了。电子商务产生的背景与原因_电子商务_互联网_产品运营_课课家知识点②:接下来我们讲解一下电子商务产生的技术背景,所以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并且推动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随着计算机的处理速度越来越快,处理能力越来越强,价格越来越低,那么计算机已经快速的进入到了普通百姓家庭一些中小企业,这一切,都是为了电子商务的应用提供了物质基础,当互联网逐渐成为全球通信以及贸易的媒介时传球,上网用不成了几何级数,正常增长,有了因特网上的应用与服务也就不断地推陈出新,更加的丰富多彩,随着网页的诞生许多商家,用网页应用系统来支持电子商务,java语言的诞生进一步促进了因特网网络计算的发展,这种即时数据文本图像履历的超文本功能以及超连接功能于一体的网络信息服务使得阴道网更加适合与商业应用,还有更多的网络很全技术数据加强数据签名技术以及防火墙技术等等。这些应用技术都是为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网络的发展以及与日渐成熟了,使到电子商务成为了可能,互联网实现了全球范围的连接收到传球了每一个角落使交易范围不断的扩大,教育的费用也大大的降低,这使得企业实现了传球姓网上交易,互联网相对于其他媒体,他是有绝对的优势使了请迅速了普及以及直接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这就是电子商务的技术背景。

经济犯罪数据学论文

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党的十五大以来,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已有多人,特别是近年来打击经济犯罪连出重拳,成效显著。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犯罪的势头还没有得到遏制,其发展趋势是:一发展案区域进一步扩大当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是那些有权、有钱、有物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建筑行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工商企业,而且在过去被人们称之为“清水衙门”的教育、民政系统也有案件发生,甚至一些已停产关闭待破产的企业也发生私自变卖企业设备、零部件,增加债务的案件。有的犯罪分子还将黑手伸进移民资金、救灾资金、养老福利资金、下岗职工补助资金。二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当前经济犯罪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在过去80年代和90年代初,某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额仅几千元,几万元,很少有集体贪污现象,可进入90年代中期,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贪污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者几百万几千万元,甚至有上亿元案件发生。国家宗教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胡长清先后90次受索取钱物544万元,广东省食品集团总经理贪污公款人民币419万元,港币580万元,美金2万元,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受贿达1400多万元,广西贵港市原副市长李乘龙收受贿1600多万元,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香港嘉华银行原董事长金德勤贪污公款达3000多万元。原全国人大常委原副委员长,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书记、主席成克杰。贪污受贿4109万元,广东佛山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原科长罗斌贪污公款1.6亿元,深圳宝安区原信用社主任邓宝驹贪污公款2亿元,福州特大贪污走私案,涉案金额500亿人民币。三犯罪主体职位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初期各处查办的腐败案件多发生在基层腐败分子职务也不高,进入90年代以后,党内高层干部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已由于县处级向地厅级省部级方向发展。这些高层腐败分子长期身居要职,多年以从政生涯,包括让部下、同学、亲戚在内庞大的关系网,加上犯罪者手握政权,地方的司法,纪检机关根本无法撼动他们。从近年来查办的许多高级干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情况看,每件都由中央纪检机关出面调查。国内头号大贪污官成克杰从一名技术员成长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再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吸人民血4000万。 例如:1993年年底,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与情妇贪污受贿脏款,存放境外,婚后使用。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利用职权,擅自将银兴公司直接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并要求自治区计委为银兴公司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工程土地价格: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行为银兴公司工程贷款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2021万余元。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杰利用职权,将该工程交由银兴公司和自治区民委共同建设开发;将该工程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法人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为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委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黄金钻、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元。1994年7月至10月,成即利用职权,先后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为其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百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1997年7月,成即利用职权,指示有关部门直接工程招标工作更改中标结果,安排该工程局承接有关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1994年初至1998年初,利用职权,某仁先升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本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单独贿赂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美元300元)。综上所述,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其同收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元。可谓平步青云任途得意的事迹史,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30日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经济犯罪分子的职位已由普通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职位较品税高的领导干部发展,1997年全国纪检、检察机关查处涉及省部级干部仅3人,1999年查处涉及省部级干部就达17名之多,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就有一半多的党政领导班子出了经济犯罪分子,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情况。四作案手段多样化,高科技犯罪发展迅猛近几年来,经济犯罪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高资产、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情报发展。由账面做手脚向假公济私,利用所谓合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发展,有的甚至打着企业改制、合资等旗号,在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半卖半送,侵占国有资产。高科技犯罪频频出现,银行系统的计算机作案,采取改变计算机指令,改变磁盘分配;编造假会计凭证,制造假账,证券领域违法操作,制造虚假信息,以及信用证,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人民币”等有些利用职务搞等。(五)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蔽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目前这类犯罪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条件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最为突出,而高层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事实最为惊人;其次是经济犯罪主体规模从高龄化和低龄化到各个年龄层次都有增长趋势;再次是经济犯罪案件盘根错节,群体性经济犯罪越来越严重。(六)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单位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比较多的是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妨害国家税收管理以及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等等;犯罪的主体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单位;犯罪金额较高。经济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大案、要案也在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经济犯罪涉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性等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经济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的侵吞社会财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常、有序的进行,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大社会公害。二、 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经济犯罪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犯罪形式。但是,不同历史阶段,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对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刚刚开始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中国,经济犯罪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经济体制设计存在缺陷,短期内结构性经济问题难以避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制度变迁过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转型中特有的经济成份的复杂性,带来了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并在客观上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23年来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曲折起伏。80年代初的“reforming out of the established system or incrmmental reform”体制外先行或增量改革战略,国有经济以外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活力被激发出来,并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90年代的中国中央又先后明确了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并宣布,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大还明确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我国实行的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即辅之以按资分配利润、按股分红,并承认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但我们对于市场经济既缺乏实际的经验又缺乏理论的深入研究。于是政策的短视带来的负面效应问题就突出出来。比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单纯的扩权让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发挥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但产权关系模糊,政企职能没有同时分开也为企业领导进行化公为私的经济犯罪提供了理由和方便。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的目的是让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配套改革的相对滞后,导致实际上与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调节分配制度缺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各种原因带来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急剧加大,导致人们心理失恒,攀比心强,急功近利的非规范经济行为盛行,并引发各种传统的经济犯罪形式兴旺。在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众所周知,由于20多年来中国一直面临严重的就业人口持续增长,而结构性失业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于是城市失业率居高不下,农村则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阶层性的贫富悬殊和社会失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一些人为了生存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抢劫银行巨额现金的张军犯罪团伙,其成员就多是一些贫困的青年农民。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规的具体执行办法缺少,导致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存在人为壁垒,而信息披露的监督和事后检查,违规、违法行为的量化标准 ,市场兼并的效率准则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漏洞,导致近年来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如去年的股票市场中猖狂的内部交易、虚假陈述、恶炒个股,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所谓“基金黑幕”问题,就是全社会关注的经济犯罪典型。(二)法制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应当看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旧的经济运行机制仍在起作用,而新的市场机制远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远没有完成,许多法律制度还有待于不断的完善。这就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所积淀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干预和插手经济事务,以个人的好恶决定行政机关政策或决策的制定;而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更是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展事态。在新旧体制交替并存时期,自然导致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各种权利寻租手段公开盛行,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德心和政府形象。如最近查办的交通部多起副部级干部经济犯罪便是明证。(三)对市场经济的失灵效应认识不足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们理想化地认为市场经济自然就是公平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规范经济,就是损益经济。因此,强调减少计划指导,尊重市场机制的多,对市场存在的失灵或局限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从宏观的角度看,我们没有认识到市场本身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市场在分配问题上有界限。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公平分配,因为它不能阻止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所产生的纯租金。例如股票市场的暴涨或通胀使一些人一夜暴富,再比如技术领先导致的垄断条件下产生的纯租金。市场的社会化界限。企业和个人关心的往往是短期的经济发展,因此对长期的社会效益兴趣不大。并常常会为短期利益破坏社会长期利益。如国内严重的违反生态原则的环境污染案件。市场的伦理界限。市场经济没有伦理的自发机制。社会伦理要求取消某些市场,而市场经济会引发各种违法道德的市场的兴旺,如近年来国内发现的地下精子市场、卵子市场等。市场自发的消极和破坏因素。市场会自发地产生如垄断的倾向、无效益竞争、投机、舞弊、操纵等经济犯罪。市场经济的效益最大化预设客观上引导了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巨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盛行。市场经济中物质和金钱的巨大诱惑,使有些人经不住为满足私欲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有些人缺乏真正的竞争能力,为在市场经济中站住脚跟,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惜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在现阶段,由于缺乏对市场经济失灵的足够认识,导致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由市场失灵引起的经济犯罪的敏感性不强,对一般的经济犯罪的处罚阻力较大,威慑力较小。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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