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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录论文湖南作家起诉知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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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录论文湖南作家起诉知网侵权

完全有胜诉的可能,但是知网可能无力赔偿一千两百亿元的赔偿款。

知网对于当代大学生以及作家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辅助工具。很多学术研究论文都是可以在知网上面查找,但是要想找到真正有价值的内容就必须付钱。知网通常都是将别人的作品发布到自己网上,当用户想要下载文章时,就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才能够得到。

最近知网事件上了热门,湖北作家状告知网要求知网公司赔偿一千两百亿。根据事件描述我们可以得知,陈应松作为一名学术研究作者,而自己却发现自己三百多篇论文被知网剽窃。并且如果自己想要下载自己的论文,却还仍需要付额外的钱。对此,陈印松觉得知网已经涉嫌违法,并且要求对方按照签字一千五百元的价格进行赔偿。知网方面回应,这家公司没有这么高的营业额,根本无法承担起这么大一笔赔偿金额。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作家陈应松肯定是可以胜诉的,毕竟知网剽窃他人作品是一件事实。

每当我们需要学术论文作为参考时,就只能够去知网上查找资料。但是知网上的价格普遍昂贵,而其他学术网站的资料又没有知网齐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知网应该已经涉嫌垄断。更加可耻的是知网通常是将他人的作品发布到自己网站上,而作者本人如果想要下载自己的文章,还需要额外付钱。这一点在我们的认知当中简直是不可思议,自己用自己的东西,却还需要额外付钱给别人。不过也希望国家能够根据反垄断法对知网进行处罚,不能够对违反垄断法的互联网公司有任何姑息。

告诉我们一定要注重对个人版权的保护,而且不要将这些文章随便发表在一些平台上面,要注意申请专利,还要注意申请自己的版权,只要别人使用自己的信息,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那么就要起诉对方。

知网面临着很多的官司,想要重新站起来有一些难了,有可能面临着倒闭或者是破产。

知网遭受到了要赔偿巨额金款的打击,而且很多学校取消和知网合作,知网现在亏损比较严重。

知网擅自收录论文可以起诉吗

一位九旬的老教授100多篇论文在没有征得老人的同意下,被知网擅自收录了,不仅读者下载需要付费,就连老人自己下载都还要付费,让老人非常生气,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把知网告上法庭,获得了赔偿。

版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版权又叫著作权,简单地讲,就是作者对自己创作出来的作品,如果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出版,更改,以及在网络平台上以收费的形式加以传播。

九旬老人退休后笔耕不息

知名大学的老教授在退休以后,依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坚持写作。因为他从事的是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工作,因此,依然在这个领域里钻研,并写出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论文,被评为“荆楚社科名家”的荣誉称号。然而,对于老教授的这些珍贵论文,有的网站却打起了歪主意。

100多篇论文被知网擅自收录,九旬教授维权获赔70多万

在老教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家网站私自就收录了他的100多篇文章,直到老人下载自己的论文,还要向这家网站付费才能下载时他才发现,而且他也从来都没有收到过稿费。

这样让教授很生气,一怒之下,就把这家网站告上法庭,虽然知网多次联系教授希望能够和解,但是都被老人回绝了,因为他认为这是对知识分子极大的不尊重。最终老教授维权全胜,获得七十多万的赔偿。

具体情况如何?

其实,具体来讲,就是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于加强,对于知识分子的学术研究要给予充分的尊重,老教授的维权行为,不仅仅是在为自己维权,也是为众多的作者维护权益。

今年4月,“中科院因近千万的续订费用不堪重负停用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消息曾引发热议。除中科院外,包括北京大学在内的不少高校,也曾因高额费用与知网“闹掰”。此外,知网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21年,知网曾因擅自收录百余篇论文而被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最终被判赔70多万元。

事情的起因是教授的多篇文章在未经本人的允许,被收录到知网,阅读者需要付费下载,教授本人却没有收到过费用。

具体的情况我也不知道。好像是这个教授所有的论文全部都被非法收录了,这个教授被侵权了。

知网回应擅自收录论文被起诉

据财经E法今日报道,目前已经有 19 位作家分别向知网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 700 余万元。其中作家朱雀已收到法院传票,他的案件将在 8 月 24 日下午率先开庭。

起诉知网的作家陈渐表示,在 2021 年 12 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知网擅自收录其论文一案判决后,他也尝试在知网检索自己的名字,结果发现了其小说《五陵・帝世纪》。因此,他决定起诉知网在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下,擅自收录其作品,涉嫌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知网表示,知网通过与杂志社签约,获得了杂志社出版的杂志及其文章的著作权许可。同时,知网表示在近年来的诉讼中发现,某些杂志社未按照知网要求获得作者授权。因此,知网正在核查整改。而对于未获得授权的文章,知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知网表示其目前正在积极与作者的代理律师沟通,希望获得作者的谅解。并且知网强调到,知网从无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的主观故意,也将会直面授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了解到,网信办 6 月 24 下午发布公告称,知网掌握大量重要数据及敏感信息,将对其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今年 6 月份,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学习通)起诉知网的一审判决公布,法院认定知网存在侵害学习通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定知网赔偿学习通 12 万元。

今年4月,“中科院因近千万的续订费用不堪重负停用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消息曾引发热议。除中科院外,包括北京大学在内的不少高校,也曾因高额费用与知网“闹掰”。此外,知网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21年,知网曾因擅自收录百余篇论文而被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最终被判赔70多万元。

武汉青年学者梅杰致电中国知网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在研究方案,不是一两天能解决的,每天忙到零点。中国知网多次登上舆论的风口浪尖,89岁教授赵德馨因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论文发起起诉,最终获赔70万元。之后作家陈应松表示准备起诉中国知网,称该网站收录了其300多篇文章,且大部分都未经他同意,部分文章的下载次数已达上百次。

80后学者梅杰,长期研究现代文学、儿童文学、地方志,在《文学报》《新文学史料》《鲁迅研究月刊》《现代中文学刊》等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200多篇,其中C刊20多篇。

梅杰转发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报道《作家陈应松:准备起诉收录了我300多篇文章的中国知网》到朋友圈:“我也有100多篇,谁帮我打?”不少同行留言支持梅杰维权。

梅杰拨通知中国知网法务部门的电话,对方明确表示:要跟期刊核实收录的文章究竟有没有取得作者本人授权,如果作者与期刊社签了授权协议,作者也同意期刊向第三方授权,这个是没问题的。

当问到如果没有经过作者授权怎么办时,中国知网法务部门电话中给出的答复是:知网收录的作品均是通过期刊社取得授权,作者的稿费都支付给了期刊社。如果期刊没有支付作者这部分的稿酬,知网方面会积极督促对方及时补付,争取在一个月之内给出答复。

当问到如果没有经过作者授权怎么办时,中国知网法务部门电话中给出的答复是:知网收录的作品均是通过期刊社取得授权,作者的稿费都支付给了期刊社。

如果期刊没有支付作者这部分的稿酬,知网方面会积极督促对方及时补付,争取在一个月之内给出答复。对方还提醒梅杰联系期刊社证明自己是作者,最好有作家证等材料证明。

未经许可收录作品并提供下载,知网侵权被判赔偿19万,知网不仅存在着高高在上的态度问题,同时还存在可能还有侵权的问题。

一、未经许可收录作品并提供下载,知网侵权被判赔十九万

按照目前19名作家对知网的起诉,知网竟然侵犯他们的着作权利,同时没有经过他们许可,就将作品上传到知网并且收录,更为离谱的是可以提供下载服务,这是这些作家完全不知道的。按照这19名作家的诉求,其实他们索赔金额达到了700余万元,知网正在寻求这些作家的谅解,但是更多的则是大家关注知网究竟存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知网还存在这些问题

尽管知网已经在整改当中,同时目前的态度比之前不知道好了多少,但是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知网还是存在着问题的。首先,知网目前的态度还是比较恶劣的,同时还展现出一种高高在上的傲慢。其次,知网目前正在积极解决这个事情,但是由于知网此前对于许多作品都是未经授权就已经下载,同时还将这些作品刊登在相应的网站上,所以估计知网自己也不知道哪个作品存在侵权,哪个作品不存在侵权,知网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够得知自己的作品侵权问题。

三、总结:还是应该给知网一些整改的空间

尽管目前知网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我们无论如何都应该给知网一个整改的空间,知网目前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整改措施,而且相关措施也会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持续进行,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担心知网,后续还会出现更多的幺蛾子。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知网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同时还要关注知网之后能给大家带来什么样的知识体验,毕竟知网已经比之前布置好了多少。

某知网论文侵权怎么投诉

知网发现两篇文章作者不同,并且有可能出现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建议可以向提供知网服务的学校或者科研机构申请帐号,进一步提交官方的投诉。如果是侵权行为,经核实后,一般是有经济赔偿的。

一、12345市长公开热线。遇到当地的一切问题需要投诉,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热线会根据投诉反馈到主管行政部门,最终出具解决方案。二、12348司法局法律援助电话。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简单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但复杂类案件还是建议找律师面谈。三、12333劳动局劳动保障电话,劳动者遇到被克扣工资、不签合同等劳动问题投诉。四、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五、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举报职务犯罪专用电话。六、12368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主要用于案件信息查询,提供诉讼指引,协助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七、12388全国纪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反复投诉等。八、12358物价局统一举报关于产品价格哄抬价格、变相压低抬高、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等。九、12365国家质量总局负责受理关于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发面的申诉、投诉、举报、产品质量咨询、产品防伪查询等。十、12338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十一、12328交通运输部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包含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十二、12377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针对网站、论坛、社区、博客、微信、微博、QQ、云盘等通讯和下载工具等传播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十三、12336国土资源局设立的针对土地和矿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违法占地、批地、转让、破坏、开采、勘察等违法行为。十四、12319城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确认的城市建设服务热线,涉及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暖、违章建筑等方面。十五、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解决消费者因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违法社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举报。十六、12366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偷、逃、税税,发票违章,纳税申报和查询等。投诉专利侵权怎么办“先了解该商标注册时申请的商品项目,是否与自己使用的商品项目一致。再了解对方是否真实的在使用该商标,如未使用,对方先前又是否存在多次投诉他人侵权并且获得一定利益。商标侵权,有两种可能:”总结:关于投诉侵权打什么电话的问题,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需要拨打的电话不同,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去拨打不同的电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诉吾喜杂志网侵害网络传播权

法律分析: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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