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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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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过早

您好,一般来说,研究生论文查重应该在送审前至少一个月开始进行,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果在送审前10天才开始查重,可能会导致时间不足以进行充分的修改和调整,从而影响论文的质量和评审结果。因此,建议您尽早开始进行查重和修改,以确保论文的质量和通过率。

第一,检测范围。每个查重软件的比对库中的数据库是不一样的,例如paperfree的论文比对库,除了本地库、互联网的数据之外,还可以自己自建库,自己导入内容进行比对。所以,就算是同一篇文章在paperfree上面进行查重检测其结果可能都会不一样,因为互联网是实时更新的,所以每一次对比都会是不一样的结果。

第二,检测格式。一般论文检测格式分txt、doc、pdf、docx等。

第三,论文检测时间。论文最好是在交给学校检测之前的三个月内,因为互联网的数据是实时更新的,本地库也是,每天都会收入新的内容。检测的过早,可能后面查重软件的库里的内容更新,查重率就不准确了。

第四,检测的内容。毕业论文需要检测的内容、格式、排版等最好根据学校的标准来。一般情况下,论文的目录、原创声明、参考文献、脚注、图片等都是不在查重检测范围之内的。自己进行论文检测时可以依据需要不放入查重检测里面,如果参考文献引入错误的话,会导致论文查重率变高。

一、论文查重系统数据库的更新

为了保证论文查重结果的准确,论文查重系统会不定期更新比对数据库,有个可能一天更新一次,也有可能一个星期更新一次,主要取决于互联网及学术资源库数据量的变化。所以两次重重结果有出入是很正常的,只要相差不大就行。如果使用的是不同的论文查重系统,查重结果有出入就更正常了,因为不同查重系统的数据库和算法都是不一样的,查重结果肯定会不一样。

二、勾选了自建库对比

有一点大家需要注意,假如你自己发表过文章或是借鉴了别人的文章,你担心你现在写的这一部分内容可能会与之重复,那么你就可以先在检测前先在查重平台将这一部分资料做一个自建库,这时候就可以自行上传文献进行一个更精准的对比。这样一般会出现第一次检测时没有勾选自建库对比功能,而第二次选择了自建库对比功能,导致两者结果不一样的问题,那到底哪个结果会更准确呢?我的回答是后者,因为自建库的功能就是帮助论文作者实现精准自查的一项高新功能。

三、查重系统算法更新

每个论文查重系统都会不定时地进行数据更新,所以当算法和收录的数据库发生变化时,查重出来的结果就会有差异,这就是为什么同一篇文章在同一个系统查重出现两次不同的结果,这种细微的波动是一个正常的阈值,不过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测中的准确性。

四、论文上传方式

一般查重平台提交检测有两种常见的方式,第一就是上传文档,但前提是文档格式要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第二种是复制文字,粘贴到检测区域中提交。这两种提交检测的方式不一样,最后检测出来的结果也会有所偏差,所以建议大家提交检测的时候最好都用同一种方式上传。

以上这四种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前后两次查重结果不一致,所以小编建议大家提交论文给学校之前一定要仔仔细细检测一遍自己的论文,以免不必要的失误导致论文不通过。

参考资料:《影响论文重复率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查重系统的选择:不同的查重平台,因为比对数据库不同,查重结果会有所差异。选择和学校一样的查重平台最准确,其次选择权威或相近的查重平台来进行个人查重检测。

第二,格式不对会导致查重率偏高:正常参考引用、目录及参考文献等,如果格式不正确,会导致系统无法识别,从而会被当成正文一样计算重复率,从而影响最后的检测结果。

第三,参考引用内容过多:参考引用内容有一定的限度,一般是全文的5%,一旦参考引用的字数超过这个限度,即便引用格式正确,还是会计算重复率。

第四,查重版本选择错误:正规的权威查重平台,为了更好的进行文献资料管理,满足不同论文的查重需求,会将文献资料分类,对应系统的不同版本。如本科版、硕博版、职称版等,如果版本选择错误查重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

第五,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很多同学进行个人论文查重检测的时候,论文标题、论文作者乱写。如果是普通专科或本科论文还好,如果是硕博论文肯定会有所影响。一般硕博生毕业前大都有过论文发表经历,正确填写个人信息,系统会将与自己之前所写论文的重复部分去除。

早检测论文查重app

国外SCI期刊查重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大家检测SCI论文的重复率可以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现在CNKI旗下的查重系统有多种版本,比较常见的如VIP(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TMLC(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AMLC(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检测系统)、SMLC(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英文检测系统、中英文对照检测系统等。CNKI的VIP5.3/TMLC2系统是目前最受关注的检测系统,被国内广大院校和核心期刊报社所采用,主要是用于检测硕博论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此查重系统中的数据库资源海量且全面,检测核心期刊的准确率也十分高,因此也很适合查重SCI论文。当然对于SCI论文论文来说,使用专门的英文论文查重系统效果更佳,在英文论文查重系统中最为权威的莫过于Turnitin,收录的英文数据资源最为全面海量,此系统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也十分广泛,很多投稿SCI论文的人都会使用这个软件来进行查重。

适合本科的论文查重软件很多,但是好用的就那么几个。对于第一次进行查重的同学来说,选择这些好用的论文查重系统还是有点困难的。1、知网查重系统准确率高!是最权威最全面的论文检测系统,大多数高校定稿检测都用知网查重论,其中知网pmlc是专门为本科生提供的论文查重软件,也是大多数本科院校使用的。但是收费价格比较贵,不适合早期检测,也不开放给个人用户。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查重权限,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上当。2、万方和维普检测这两个软件也有一些学校在用,检测没有知网那么严格。他们也是国内主流的论文查重软件,都推出了自己的论文查重算法。数据库比知网少,查重准确率不如知网,但检测效率更高。3、papertime论文查重papertime也是开发较早的论文查重网站,对于中英文以及小语种论文都能够提交检测,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同时,查重也能领取免费字数,大家可以尝试使用看看。

到了写论文的时候,大家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写完之后文章重复度过高,因为文章是有查重的相关要求的,这不得不感谢几年前的那个不知知网事件的主角,把重复率以一己之力下降了10%,甚至是更多,但无论如何学生写了论文还是得查,重,知网和维普查重都是要花钱的。

有一些免费查重的软件,自己当时毕业的时候用的一个软件叫做paper word,这个软件每个人拥有三次的免费查重的机会,基本不限次数,但这个并不是完全实名制的,就是你换个手机号码换个社交号码,重新注册一个还可以重新用刷新次数。所以在论文写作的阶段基本定稿了,但是老师那边还没点头呢,需要给老师提交一个查重的报告,用这样一个大致测一下是可以的,自己亲测的经历就是和维普上面的差距并不大,相差绝对能控制在5%左右。

知网和维普查重都是要花钱的,1000~3块钱,这还只是普通本科论文,大部分院校的本科论文要求8000字以上,大家随随便便往后面放一放发挥一下思路,那就是1万加。就算1万字查,重一回30块钱,这30块钱干点什么不好,而且不是查一次就可以搞定的呀,查完之后还要调格式,老师看了之后可能还要改内容。基本上按照往年的经验毕业生这个文章真正到查重结束之前花钱查的次数要在2~3次能控制在三次以内,这就算是比较幸运的了。

用这些免费的查询网站,大家不要完全相信,只能是查重之后看到那个查重的报告,哪里飘红了自己去改一改改重复度的这个问题已经不需要过多的阐述了,这么多年网上经验有的是自己稍微花点心思就能把重复度降下来,较为理想的是控制在15%以内,因为到维普和知网上面可能还会略有上升。因为那两个大的网站的论文库是更全的,基本不总体不超过20%,这是没有问题的。

可以用笔杆论文查重,笔杆论文查重系统对比库包括期刊指纹数据库,学位论文指纹数据库,会议论文指纹数据库,图书指纹数据库,网页指纹数据库等海量对比指纹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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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eryy有一个独立的免费查重入口,不过比对库相对于付费的来说,会少一些。其他paper系列的,比如paperpp免费查重的方式主要是参与免费字数的活动,也是可以免费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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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早查重论文被盗

论文是反映能力和知识的东西。一篇论文凝聚了论文作家的大量精力,这是非常宝贵的。最近,大学生在检查论文后被盗,导致许多大学生开始害怕。他们一直在问小编是否会被盗?所以今天paperfree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要明白的是,论文查重是否会被盗取决于查重系统是否正规。论文查重系统是检测论文必须用到的。对于正规、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检测系统,查重后论文不会被盗。学校论文查重系统是最靠谱的,最权威的论文检测系统,也是最安全的系统。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那些窃取论文的人是一些非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系统,特别是那些完全免费、无限制的论文重复检查软件。如果他们在这个软件上重复检查,他们很可能会被盗。论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能力和知识。一篇论文体现了作者的大量精力,非常宝贵,所以我们在重复论文时必须小心。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多数学生,如果他们想要自己的论文不被盗,他们应该找到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查重系统,这样的系统就不会被盗。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等。在检测自己的论文时,您可以选择这种安全、高质量、有保证的论文查重系统。 在了解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以后,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高社会认可的论文重复检测系统,我希望我们能有效防止盗窃,成功通过论文查重检测。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取?请阅读和观看以上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要是因为论文查重一般都是要付费查重的,很多人为了想省那几块钱,就会想方设法盗用别人的查重账户,当然也有人是为了盗取别人的论文。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每逢毕业季,论文查重的高峰期也随之而至。这个时期的大学生要查重论文,而网上有很多查重论文的系统,那么多高校的学生,大批一起查重论文,在查重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查重报告乱码,查重论文发现时间过长,论文提交延迟,查重时泄露等。所以,在检测论文的时候,怎样避免论文泄露呢?各位已经写过毕业论文了,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整理资料供参考,对于有些论文写作中间需要论证的问题,也要自己开展实验研究,以得到准确的论据,为论文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因此每个人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都是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的,是自己付出心血才能完成好的作品,自然不希望在最后一分钟被人泄露,然后被别人抄袭,从而使自己论文的查重率达到100%。查重论文时如何防止论文泄密?所认为防止论文查重时被泄漏,最佳是选择靠得住的论文查重系统,比如一些大品牌的主流论文查重系统,比如维普、万方等;而如果自己修改论文比较频繁,预测的查重次数较多,想要便宜一点的论文查重系统。最为重要的是大家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提交论文之前,要多查看网站以及论文查重入口,以免无意中出错而泄露论文。

论文提前太早查重

可能。主要看您使用的网站,一般如知网,维普等正规网站,是不会被泄露的。

有些学校会有要求,第一次检测查重率太高会直接延迟毕业,或者有些学校的免费检测次数只有一到两次,如果查重率不过没办法进行答辩或者毕业的,这时候就需要提前对自己的论文进行查重,可以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再进行判断,需要提前查重的童鞋可以去上学吧论文查重网站,检测报告都是可以进行真伪验证的。

为顺利通过论文查重,许多同学会自己提前查重论文,提前做修改降重,这样就不用等学校提交查重后,重复率没有达标再来降重,可以节省很多时间,那提前检测论文安全吗? 提前对论文进行查重本质上是安全的,对于论文查重的结果是不会造成影响的,只是存在着一些人为因素,使得提早查重的安全性变得不那么可靠。由于提前查重需要我们自己去网上找论文查重系统,提前检测论文是否安全,如果提早查重选择的检测系统不可靠,可能会导致自己的论文被泄密,白白浪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如果我们想提前查重论文,保证论文的安全,在查重系统的选择上必须慎之又慎,尽量选择熟悉的,或者认识的人推荐,如果没有,可以选择口碑好、时间长的查重品牌。 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些知名的论文初稿查重系统:paperfree、papertime等论文查重系统,这些查重系统都有企业背景和学术背景,无论是准确性还是安全性都有保证。 为确保提交查重论文的安全,这些网站查重论文时,如果不使用自己的电脑,在提交论文后,一定要及时删除电脑上的论文原件,退出登录查重平台的帐号,尤其是在某些开放场合,如打印店等场所,需要特别注意论文的安全。

只要学校没有明文规定,那就可以的。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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