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引用参考格式规范如下:
1、期刊(journal):[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如:[1]毛峡,丁玉宽.图像的情感特征分析及其和谐感评价[J.电子学报,2001,29(12A):23-27。
2、专著(monograph):[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3]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 15-18。
3、会议论文集(collections):[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5]毛峡绘画的音乐表现[A].中国人工智能学会.2001年全国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北京
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739—740。
4、学位论文(dissertation):[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例如:[6]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5、报告(report):[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例如:[7]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6、专利文献:[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7、国际、国家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例如:[9]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8).网页
王明亮.关于中国期刊标准[EB/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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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复,数学家 。1914年7月29日生于陕西华县。193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41年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硕士学位。1943年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2005年2月6日逝世。 曾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教授。在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特别是指标块及其在有限单群和有限线性群构造研究中的套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代数李群方面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了早期奠基性工作。在有限P群方面取得重要的成就。在中国开辟了代数学群论等研究领域并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群体。在数学套用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14年7月29日,段学复出生在陕西华州(今渭南市华州区)。
1917年,段学复随父母定居北京。10岁之前,段学复一直在家由父亲教语文,从认方块字起,直到读一些经史书籍 。
1924年秋,段学复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国小,读高小一年级。第二年又跳级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926年暑假后,他因病休学一年。在中学的后五年中,他一直是在成绩优异、身体瘦弱的状态下度过的 。
1929年秋,段学复考入了北京师范大学附中的高中理科班 。
1932年,高中毕业后段学复考入了清华大学数学系(当时称为"算学系") 。
1936年,段学复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理学士学位,毕业留校任助教 。
1937年7月29日,与母亲一起离开北平到西安,住在叔父家中。当年10月他来到由北大、清华和南开大学联合组成的长沙临时大学工作 。
1938年,段学复到达昆明,在西南联大一清华大学任教 。
1939年上半年,段学复考取了留英公费生 。
1940年9月,到达加拿大,进入多伦多大学 。
1943年,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
1946年5月底,段学复由普林斯顿西行,先后向阿廷、布饶尔等老师辞行,于7月间从旧金山乘船到达上海。10月,任清华大学数学系教授。
1947年,代理清华大学数学系系主任职务 。
1950-1952年,参加了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的筹建工作 。1952年起,在北京大学数学系任教 。195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
1956年,参加了国家"十二年科学远景规划"等全国科学规划及数学学科规划的制定和名词审定工作,参加了教育部和高教部的科研规划、教学计画的制定以及教材编审工作 。
1959年,夏天做直肠癌切除手术 。
1960-1966年,段学复还兼任北京电视大学数学系主任,两次参加北京市中学生数学竞赛工作,写文章、作报告,并撰写了《对称》一书,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付出了心血 。1981年上半年,段学复主动辞去了北京大学数学系主任的职务 。
1982年,段学复主持中国数学会第一届全国代数学学术交流会 。
1984年,主持北京国际群论讨论会,并主编了《会议论文集》 。
1988年,参加编写《高等代数》。
2005年2月6日,逝世。
段学复长期从事代数学的研究。指导学生用表示论和有限单群分类定理彻底解决了著名的Brauer第39问题、第40问题 。段学复在代数李群方面也做了出色的工作。在这方面最早的一篇论文是《关于幂零矩阵的复型的一个注记》。在这篇论文中,段学复对前述谢瓦莱的第一篇文章里的定理6,给出了一个利用矩阵若尔当(Jordan)标准型的计算的直接而简单得多的证明,并将其加强且推广到特征p≠0的域上 。段学复在《关于p群的一个定理》中,利用换位元素的运算法则证明了:若p群G包含一个最大交换正规子群A且G/A为循环群,则A/Z≌K,其中Z是G的中心而K是G的换位子群。对于G的上、下中心群列中相应的子群,他也证明了存在相应的同构。这项工作为一些中外学者所引用。布劳尔与段学复还有一些未发表的关于p群的工作,手稿保留至今 。
他的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成就是在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特别是指标块及其在有限单群和有限线性群构造研究中的套用上。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研究有限群在特征为素数P的域上的表示,当P能够整除群的阶时,其表示与通常的有限群在特征0的域上的表示有很大的不同,理论更加复杂、深刻。这一理论自1935年由布劳尔创立,到40年代已初具规模。就在这时段学复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在布劳尔1942年发表的重要论文《论阶恰含某素数的一次幂的有限群》的指引下,他在同一题目的博士论文(普林斯顿大学,1943年)中,在与布劳尔合作并继续布氏的工作而完成的两篇论文中取得了一些迄今仍有意义的重要成果 。它们主要是:
(1)得出了其阶为pqm的某些单群的结构,其中p和q是互不相同的素数,b和m为正整数且满足m≤p-1。
(2)证明了L.E.迪克森(Dickson)在其《线性群》一书中所列出的单群表直到10000阶都是完全的。
(3)对于pg'阶的线性群,这里p为素数且(p,g')=1,当其维数≤(2p十1)/3时,确定了它们的构造。
为了得到这些结果,段学复证明了模表示论的一些基本事实,例如他确定了pg'阶群的p块的布劳尔树的重要性质。他证明的三个引理,分别被人们称为"(布劳尔-段-)斯坦顿(Stanton)原则"、"(布劳尔-段)指标块分离原则"和"布劳尔-段定理" 。
从80年代初起,段学复和王萼芳的学生 *** 曜、唐守文等人在上述几篇论文的思想指引下和发展中进行工作,在p群的幂结构和换位子结构之间的联系上取得了研究成果。唐守文继续段学复1939年对于具有循环弗拉蒂尼(Frattini)子群的有限p群的工作,最终给出了这类p群的一个完全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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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至1948年的两学年里,段学复连续开设了高等代数、高等微积分、近世代数、点集拓扑等课程 。
20世纪50-60年代,段学复在北京大学组织过两次有限群模表示论讨论班,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特别是通过1964年-1966年的讨论班培养的研究生洪加威、李慧陵,他们决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单群 。
自1952年始任北京大学数学系系主任近40年,培养了一大批代数学研究人才 。如学生:许以超、石生明、李慧陵、孟道骥、张继平。万哲先、丁石孙、曾肯成、裘光明、王萼芳 。其中突出的学生是博士生张继平,他用表示论和单群分类定理彻底解决了维数小于p的复线性群的结构问题 。
代数学与数论编写组主编
段学复父亲段大贞为清光绪十年(1884)甲申进士,曾在北京等地做宫、教书。母亲雷咏霓虽然是家庭妇女,但亦知书达理 。
段学复是中国著名数学家、教育家,中国群表示论的奠基人,中国代数学的重要创始人和开拓者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朱善璐评)
段先生是一位可以跟他谈心里话的人。段先生在北大主持数学工作的时候正是中国学科建设和发展非常迅速、变动非常大的时期,他在这样的时期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他对于北大乃至全国数学界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姜伯驹院士评)
段先生不仅为人和蔼,而且非常爱惜人才,并且能很公平、公正地对待周围的人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张恭庆院士评)
段学复在中国开辟了代数学群论等研究领域并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群体。为数学套用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建设方面做了大量贡献工作 。(中国科学院评)
2014年6月28日下午,由北京大学国际数学研究中心和数学科学学院主办的纪念段学复诞辰100周年座谈会在国际数学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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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4,第三版,独作63、社会保障刍议,《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第四期,独作62、依法辞职不应赔偿,河北工人报,2002.7.10.3,独作61、入世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论文选),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2001年年会,独作60、关于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第3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59、WTO与我国环境保护,现代工商,2002.3-4,独作58、“入世”与大力扩大职教生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年第14期,独作57、对入世后中国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探讨,继续教育,2002年第2期,独作56、对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思考,教育现代化,2002年第3期,独作55、论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与劳动权利的关系问题,《科技与经济》同时获科技与经济杂志社优秀论文一等奖,2002年第3期,独作54、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2年第1期,独作53、浅谈WTO对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影响,新疆社科论坛,2001.第4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52、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1第1期,独作51、论知情权,《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独作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燕山大学学报,2002第1卷,独作49、浅议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票据变造,经济师,2002.7,核心期刊,独作48、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探讨,农业经济,2002第1期,核心期刊,独作47、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学,2001.19卷(CSSCI),法学核心期刊,独作46、对农民就业问题的法律思考,北方经济,2001.12,核心期刊,独作45、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思考,北方论丛,2001(3)(CSSCI),核心期刊,独作44、重视职业病防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世界,2002.8,独作43、农民工,亟需法律呵护,河北法制报,2002.9.12.3,独作42、浅析职工劳动权的保障,工人日报,2002.8.9.5,独作41、浅谈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前沿,2002.3,核心期刊,独作40、浅谈我国人力资源现状与国际人才流动,经济师,2002.8,核心期刊,独作39、劳动法相关背景资料,工人日报,2001.3.9.7,独作38、新旧〈工会法〉内容之比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11.6.3,独作37、浅谈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及对策,农村经济,2002.8,核心期刊,独作36、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职权,工人日报,2001.11.19.5,被转载在上海劳动报2001年12月28日星期五,同时被收录在《工会法》实用手册中,金城出版社,独作35、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改革探析,工人日报,2000.09.06.7,在“2000年中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中被引用(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73、74页),独作34、我国加入WTO与户籍制度的改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 .12(CSSCI)核心期刊,独作33、劳动权与生存权探析,劳动世界, 2002.1,独作32、WTO对我国就业制度的影响及对策,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2.3,独作31、走进工资集体协商,经济论坛,2002.20,核心期刊,独作30、对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思考,经济师,2002.5,核心期刊,独作29、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法律思考,前沿,2002.6,核心期刊,独作28、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刍议,农村经济,2002.6,核心期刊,独作27、外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概况,法学杂志,2001.3,法学核心期刊,独作26、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农场经济管理,2002.3,独作25、票据抗辩的法律探讨,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2.4,独作24、浅议企业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经济师,2002.4,核心期刊,独作23、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刻不容缓,北方经济,2002.5,核心期刊,独作22、WTO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科学论坛,2002.3,核心期刊,独作21、按劳分红浅探,经济论坛,2002年第14期,核心期刊,独作20、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地位,上海工运,2002.4,独作19、工会法应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工人日报,2001.10.18.2,独作18、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人日报,2000.06.02.4,独作17、《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中国工运,2002.5。(获秦皇岛市第二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在“2000年中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中被引用(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73、74页),独作16、员工跳槽与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律师,2000.12,独作15、入世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相关对策,理论探讨,2002年第3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14、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协调,前沿,2002.2,被北京市法学会《法学信息》第9期(总218期)转载,核心期刊,独作13、一人公司探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3,独作12、劳动者罢工权初论,燕山大学学报,2002.2,独作11、对农民就业问题的法律思考,农业科技通讯,2002年第3期,独作10、略论我国劳动争议的企业调解,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9、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中国劳动,2002.8,法学核心期刊,独作8、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3(CSSCI)核心期刊,独作7、对职工持股的理论探讨,河北学刊,2002年第4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6、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价值目标的理性分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5、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启示,当代法学,2002.7,法学核心期刊,独作4、劳动者知情权的法律思考,工会论坛,2002年第3期,核心期刊,独作3、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4期(CSSCI)核心期刊,独作2、浅析弱权利——劳动权的保障,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4期,核心期刊,独作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探讨,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法学核心期刊,独作1、副主编《类型侵权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号:03BFX016)2、副主编《劳动法教程》,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3、参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杨立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4、参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杨立新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6月版(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5、参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怀主编,当代世界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教材)2003年6月第1版,参与编著第16、17两章内容;6、参编〈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2版7、参编〈工会法与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2月版8、参编〈劳动合同与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12月版9、参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出版社,正在出版中。10、参编《美国劳动雇佣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11、参编《宪法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 (2004年-2005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2、专著《雇主替代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13、合著〈中国民法的法律物格制度研究〉2008年将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主持及参与的课题项目1、主研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类型侵权法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号:03BFX016)已结项2、主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课题项目,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05SFB20313、参与2002年度司法部 “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专项任务,“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已结项,并获得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4、参与200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的重要项目,项目名称:〈民事权利保全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行为规制研究〉,项目编号:06AaFX004。5、主持2006年北京市法学会三级课题《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之比较研究》,已结项,并获北京市法学会2006年度三级课题优秀成果奖。6、主持2002年燕山大学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名称为:我校师资队伍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已结项7、主持2002年燕山大学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入世与河北省劳资关系协调研究,已结项8、主持2003年河北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立项课题:《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已结项9、主持河北省2007年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雇主替代责任研究,课题号074572243学术获奖:1、《网上隐私权保护》获2002年河北省教育技术成果“二等奖”2、《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获2002秦皇岛市第二届社科成果“三等奖”。3、《入世后我省劳资关系协调问题研究》获2002河北省工会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4、2001年“优化配置西部资源,坚持高效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西北地区水资源利用及保护对策〉荣获中国发展西部经济文化研究丛书编委会“特等奖”。5、《重视劳动争议调解》获内蒙古科技出版社 “优秀论文”一等奖6、《论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与劳动权利的关系问题》获科技与经济杂志社优秀论文一等奖7、《内蒙古地区环境演变与水资源》获1989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8、《对高等学校环境教育的探讨》荣获第七界冀鲁豫三省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对高等教育大众化问题的思考》荣获第七界冀鲁豫三省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10、《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地位》获200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运理论政策研究论文“二等奖”11、《入世与河北省劳资关系协调研究》载于《燕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4获2005年北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成立五周年学术论文评选的“二等奖”12、《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之比较研究》获北京市法学会2006年度三级课题优秀成果奖。14、《劳动派遣关系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获2007年秦皇岛市第四届社科成果“二等奖”15、《对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思考》获2004年河北省教育厅第九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学术研究会兼职情况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河北工人报》读者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劳动争议网专家团队成员学术成果被权威期刊转摘、转载情况1、《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新视点》发表在《天津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22《工会工作》全文转载2003年第五期2、《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在“2000年中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中被引用(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73、74页)并获秦皇岛市第二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3、《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协调》被北京市法学会《法学信息》第9期(总218期)转载4、《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职权》发表在《工人日报》2001.11.19.5同时被收录在《工会法》实用手册中,金城出版社,被转载在上海劳动报2001年12月28日星期五5、《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和劳动法学》全文转载2005年第8期6、《知情权之私法保护》载于《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被具有权威性的学术网站中国民商法网全文转载,被正义网,南方法制网等专门法律网站全文转载。7、《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被《新华文摘》2005年第19期转摘。8、《劳动派遣关系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第九期全文转载,并获秦皇岛2007年第四届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9、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河北法学》2006第3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第4期全文转载(法学核心期刊)10、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之思考——以实行配额制度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7年第10期全文转载。
新背景下老人缺少陪伴问题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社会,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人数将会超过2亿。而且人数每年都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伴随而来的老年化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备是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老人缺少陪绑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常态,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状态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态势不一样,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建设政策执行后,大部分的年轻群体从落后地区向城镇转移,到更发达的地方谋求生活与职业发展的机会。外界因素加上个人的需要导致了大部分的家庭的老人都处于长期缺少陪伴,缺少关爱的状态。本文从当下社会老人缺乏陪伴、缺少关爱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当下老人缺乏陪伴的原因,找出当代社会年轻人缺乏陪伴老人的主要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老人养老;陪伴;关系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截止到2020年1月,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升至30%。在老龄化问题的推动下,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社会形态将会形成全新的态势。社会老龄人口的增加也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幸福,特别是老人缺少陪伴的问题,关系到家庭的和谐,关系到家庭良好关系的促进。然而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之后,独生子女成为每个家庭的常态,所以对于年轻人来说结婚要可能要面临4个老人的养老问题,一方面是所处的城镇工作机会不多,需要离开老家到外地去寻找职业发展的机会,另外一方面是社会的原因,导致整个社会的形态逼着人们不得不向工业化城市发达的地方去。所以老人便长时间的存在缺少陪伴的状态。老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但是,当下人类文明的方方面面仍停留在年轻型社会的传统思维定势上,对老龄社会的到来及其挑战几乎毫无准备。 2.研究意义 对老人缺少陪伴的现状进行深入的探究和挖掘,挖掘出当前现状背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相应的问题剖析出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寻求当前社会下如何平衡个人发展与家庭和谐的应对策略,对个人认识社会关爱老人由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讨论内容 1.文献综述研究法 本文的研究离不开查阅大量的文献,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老人社会问题已有文献的归纳、总结和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浏览相关的网站,了解必要的视频、查阅贴合主题的资料,通过这些前期努力更好的了解专家、学者的思路,为以后成文打好扎实的基础,在结合个人的成长经历以及科学的案例分析对研究主题进行合理探讨。 2.讨论内容 本文总共四个章节:第一章探讨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当前老人缺少陪伴的社会现状;第三章探究老人缺少陪伴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针对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与策略。 二、当前社会老人缺少陪伴的现状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科技的快速发展不仅解放了我们的生产力,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方便,尤其是在父母的交流上,以前的老一辈常见的通讯方式是采用有线电话,当前,我们普遍可以通过微信视频聊天、QQ视频等方式参与到与老人的聊天沟通上。同时高科技带来的好处是,费用减少了,语音聊天、视频聊天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正是因为科技的便捷性,导致了人们与家庭里的老人见面的次数便少了,陪伴老人的时间越来越短,而父母知道你忙,也不想打扰你,麻烦你,甚至生病了也不想告诉你。想念你时,拿起手机和你视频聊天也要挑好时候。因为你太忙了,忙得陪老板,陪客户,陪朋友,就是没有时间陪父母。 现在城市的生活压力都非常大,大多数的家庭都属于独生子女家庭,这意味着儿女成家后要面临四个老人的养老问题,同时也由于城市的推进,年轻需要在城市立足的同时,也需要照顾工作,照顾孩子。由此可见当代年轻人的压力之大。即便当前养老院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家庭养老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和儿女门住在一起是我国的传统形式。即便是父母主动去养老院,如何找一个合适的养老院仍然是一个问题。 三、 老人缺少陪伴的主要原因 由于我国老龄化的人口越来越多,近年来空巢老人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一个大问题。老年人普遍缺少儿女的陪伴成为了新时代下全新的社会现象。根据数据调查显示,近五成的老人认为在养老过程中缺少子女的陪伴是最大的问题,总结来说当下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到达满足,所以老人对于家庭幸福感的心里需求更加倾向于心里需求,特别是当下在良好的家庭中,老年人有着器固定的生活习惯,习惯了吃苦耐劳,但由于当代年轻人工作压力,生活方式以及年龄差异等问题导致了老年人缺少陪伴的问题的存在。根据当下的现状可以看出,当前老人缺少儿女的陪伴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家庭结构空巢化严重流动性过大 当前社会的老人大多出生于20世纪30, 40, 50年代,当时教育覆盖率普遍底下,人们的物质生活也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部分老人的思想收到传统思想的影响,老人们秉持着:“任劳任怨、能省则省”为儿女门减轻负担的心态,即便年纪再大也会尽量努力去为儿女门做更多的付出,从另一方面,儿女似乎也存在着“为下一辈的教育成长负担是理所当然,而赡养则是能拖则拖”心态。老年人并没有很好的享受到儿女门赡养,缺少陪伴更是常态。当别是由于我国“先富带后富经济特区”的经济运转模式下,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的状态,受到政策关照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喀什经济特区、霍尔果斯经济特区,成了人们谋求职业发展生存的主要去出。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单单深圳每年就有一千多万的外来打工人群。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的发展对留着了本地一部分的除外打工人员,但本质上来说我国家庭流动人口仍然是主流的态势。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由农业大国转向工业大国的过程中,原来的许多在家里务农的人群,没有办法继续依靠务农生存下去,所以对于农村青年来说进程务工,在城市谋求发展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另外一点就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青年,也集中向经济发达的城市转移谋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这种显示的社会情况导致了家庭的空心化,也是老人常年缺少儿女陪伴的原因之一。 (二) 老人 与子女关系之间有代沟 从家庭中儿女与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出现代沟是社会进程下必然的结果。首先从时代背景来说,当代来人出生年底普遍在30、40、50年代,他们出生的年代处于我国非常混乱时期,所接受到的教育,所处的环境,以及时代背景,以及人生阅历跟互联网时代下的人们截然不同。一方面是在互联网时代下,人们接触信息的速度更快更多,人们收到教育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且在和平年代下,工作就业的方式也全然不一样,种种的不同带来的是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方面的不同。由于这些不同往往会形成子女与老人之间形成巨大的沟通障碍,导致彼此之间形成一定的误会以及产生一定的家庭矛盾。造成儿女与老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导致儿女门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去陪伴老人,耐心的倾听他们,照顾他们。 也有很多时候,父母和子女由于各自的立场不一样,这样在看待问题的时候,出发点就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作为子女,没有足够的生活阅历,看事情可能就会比较主观和片面,很多时候又特别的自以为是,总以为自己的才是对的,这就导致和父母之间会存在一些的相互不够理解的情况。多站在彼此的位置上去看待事情,才能够更好的体会到对方的感觉。在一定程度上面,父母太多的辛苦都是为了子女能够更好的生活,但是子女在享受的过程中却忽略了父母的良苦用心,可能更多的是在考虑自己所面临的一切。由于没有足够的生活阅历,考虑更多的也就只是自己,这就导致很多人所说的自私。这种情况下,父母就需要让子女多了解一下自己,子女也应该把自己的压力适时跟父母分享,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生活。 不管生活节奏有多快,也不管生活和工作的压力有多大,必要的时候都要抽出一点时间来相处,不要为了能够更好的生活结果连一起吃饭都不容易,这也不是奋斗的初衷。一家人一起努力,才会有同样的成就感和价值观,也能够更好的连为一体。其实,很多时候,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的代沟,并不是说哪一方是错误的,只是各自的想法不同,做法就更不会相同了,毕竟每个都是独立的个体。这个时候能够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才能够加深彼此之间的情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这样也就会避免彼此之间存在大的代沟,也更有利于一家人的和睦相处。 (三)子女与 老人 之间的关系冷漠 新时代下,家庭中老人与年轻一代的关系普遍存在问题,其问题背后所展示出来的状态是人情关系的冷漠状态。之所以形成这种冷漠的关系,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其一儿女与老人的价值观差异过大,年轻的子女普遍认为自己的父母落后与这个时代,嫌弃他们古板呆滞,嫌弃他们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不了解时代发展的方向,不知道年轻人的爱好,不懂的变通,还经常唠唠叨叨。可以说这是每个家庭中都由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有部分的家庭能够很好的处理好这些价值观的不同,但有部分的家庭则会让这些矛盾不断的激化,这极大的损害了老人与年轻儿女之间的关系,伤害了彼此的感情,最后闹得大家都不痛快。二是,老人对儿女的精力非常有限,他们年轻的时候由于条件艰难,所以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赚钱养家,所以导致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处于不断赚钱的状态,直接导致了他们与儿女之间的联系过少,也形成了人情之间的冷淡。另外一方面则是在家庭教育中,老人那一代容易出现严厉,打骂等方式,所以导致了长大之后的儿女对他们怀恨在心的情况存在。 当代老人他们那一代是不易的,艰难的创业,我们奋斗拼来的这一切,一路走来的艰辛终于换来了安稳,但最终变成了你对父母没有了感情。夫妻之间没感情了可以分,对父母没感情了却怎么也分不了,为人子女,当我们出生的那一刻,我们就注定对父母有还不清的债。看望父母是一个子女的义务与责任,不能流于形式。尽管“常回家看看”早已被写入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但是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不少问题。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当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冷漠是普遍存在,造成的原因由社会的原因,也由家庭的原因,还由不同的时代背景的原因。谁都会有变老的时候,所以说作为年轻人来说,能够了解一下人到晚年最需要什么,对于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是很有意义的。 四、 老人缺少陪伴 解决的办法 (一)道德观念引导,百善孝为先 解决老人缺少陪伴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让人们自动自发的旅行“百善孝为先”的传统道德观念,只有从根本上为人们建立器百善孝为先的道德观念,人们才能够自觉的履行孝敬老人,抽出时间多陪陪老人。因此孝为人之本,为人不能忘本,要饮水思源,同时孝为德之本,我们常说一个人,“厚德载物、德高望重 ”这个德都源自于孝道。要让人们形成百善孝为先的道德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将“百善孝为先”的道德观念加入的中小学的思想道德课程学习中,从小开始树立“孝”的基本概念,让人们对“孝”有更加清晰的认知,加深对孝的理解;二是家庭教育做起,家庭里面的父母需要以身作则,做好孩子门的榜样,一方面要教育下一代如何尽孝,另外一方面则是采取言传身教的方式,花更多的时间与孩子一起陪伴在老人的身边。三是平衡好家庭收入的支出,特别是当代的父母对孩子报补习班,让孩子参加贵族幼儿园特别愿意花钱,但对于老人的关心则相形见绌,在老人身上不愿意花钱,不愿意花更多的耐心去陪伴。老人也曾经为了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帮助你成长,孝文化的应该被传承,也值得被弘扬引导。让子女从自身出发,践行孝文化。 (二)给与更多的耐心,解决代沟问题 对于家庭中与老人之间的代沟问题是解决老人缺少陪伴的关键问题之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代沟问题: 首先,自己必须要有更多的耐心。对于老人来说,他们由于长期生活的方式单一、精神生活长期处于相对贫乏的状态,所以在见到子女的时候未免会有过于唠叨,对事情发表意见的时候,往往这个时候,家庭里面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没有很好的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表现出不耐烦的心态,觉得老人是多管闲事;这样很容易造成关系的紧张。作为年轻一辈对待老人需要给予更大的包容心和耐心 其次,改变自己,更多的倾听老人。在与老人的相处中,需要更多的是耐心的倾听,需要更多的是倾听老人真正的需求,尽量避免和老人吵架。因为吵架只会让儿女与老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漠。 再次,学会等待,当小树成长的时候,让自己有耐心等待花开的声音。 对于老人来说,他们有着成熟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对事情有着自己独立的观念,人们需要做的是,如何更好的借鉴这些办法来让自己成长,而不是一味的对这些意见视而不见,或者做冷处理。要照顾到老人的心灵,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给老人足够的尊重。包括尊重老人不同的生活方式,对待事情不同的看法,以及看待世界不一样的角度,要将这些不同作为看待世界的一扇窗口,努力去发现这个世界的精彩的地方。尊重他的想法和人格,尊重他的选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朋友一样提供我们富有智慧的建议。 当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心平气和的用道理服人,耐心的交流。 (三)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新时代下老人还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年老没有经济收入问题,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帮助老人。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家庭都处于结构空巢化的状态,儿女门对老人的养老保障越来越弱化,同时也缺乏子女的陪伴。 (四)增强空巢老人的幸福感,常回家看看 互联网时代虽然为人们的沟通带来了便捷,却也是给儿女与老人之间划开了一道鸿沟,当代人们认为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就算是在陪伴老人,这种的陪伴与回家的陪伴,无疑是一种冰冷而没有感情的陪伴。所以对于新时代下,经常回家看看陪伴老人,对于老人来说仍然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多给予老人关心,多问候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以便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结论 新时代下,科技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赋予了当代年轻人全新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当代的老人相比,由于出生时代背景的不同,人生阅历、家庭教育、以及学校学校等各方面的不一样,导致了当代年轻人与老人在生活方式与价值观上的差异过大。而在时代脚步的进程下,农村家庭结构空巢化,社会老人缺少儿女的陪伴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同时也由于全国经济结构的差异化导致家庭人员流动性大成为了时代的特点,在此背景下,老人缺少陪伴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对此加强百善孝为先的道德引导、提高老人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与老人之间的代沟问题、以及抽时间陪陪老人成为了解决老人缺少陪伴问题的主要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刘苗荣.乡村振兴视阈下河北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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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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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有以下链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劳动保障报、职业杂志、劳动书刊发行中心、中国劳动、中国劳动保障,这些应该是比较正规和权威的出版物了。地址:
就是普通 的省级刊物,何来核心之说?
不是核心是省级刊物刊名: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主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周期: 月刊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7-7243CN: 22-1354/F邮发代号: 12-426历史沿革:现用刊名: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创刊时间:2009
不是的,这本期刊是省级的普刊,是吉林省的刊物,您可以自己在万方数据库查询期刊
目前,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如何引导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做出适合自己兴趣、性格、能力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建设的重点。通过分析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存在的课程设计不合理,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 教育 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以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 总结 和测定,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并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的行动计划,并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的安排。每个人的职业生涯是有限的,如果不做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势必影响个人事业的成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正处在职业生涯规划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 职业规划 既要有较高的奋斗目标,又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随着高校的扩招, 毕业 生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许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对专业和自我的合理认识与定位,职业决策和选择能力不足,难以找到理想工作。因此,应利用各种途径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进行全程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内容简单
目前,大部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课程的设计并不十分合理。很多学校只是硬性执行国家的政策精神,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教师的配备、课程的设计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教师的本身素质不高。学校过于重视专业培养目标,授课地点仅限于课堂之内,采用教与学、讲与听的形式,内容也只停留在政策宣传、形式分析、技巧传授上,理论性强,而忽略了职业生涯显著角色假定性训练,以及对职业、社会的适应性训练,实践性较差,专业性特色不突出,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就得不到大学生的认同,学生的职业自我概念意识淡薄,职业技能较弱,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二)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体系不完整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是依靠几个教师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建立一整套辅导体系。目前,我国的各高校还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投入资金和人力来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职业教育。人员配备极其缺乏,仅有几个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老师,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每一个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辅导,并且专职的专业授课教师也很少,都是由辅导员以及一些其他专业教师兼任,自身的理论性差,对学生的专业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三)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求职存在盲目性
了解自己和自己的特长,是将要选择的职业是一个人的职业规划的基础。很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是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和通过别人的评价来了解自己和自己将选择的职业的,这就最终导致了求职的盲目性。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职业测评与职业规划是近几年才在国内出现的测量个人职业兴趣、性格与职业发展潜力的科学 方法 。对于大多数高等院校而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教师大多是兼职的,而且主要的工作目标是尽可能地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工作岗位,大多数指导教师不具备职业指导师的资格,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其次,目前国外的一些测评软件中的常模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大学生,而国内的测评软件的常模做的还不很全面,所以,应该针对不同地区、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发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测评软件。
(四)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教育不完善
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的心理压力不断增加,很多学生面对就业压力出现了心理焦虑的情况,因此不能客观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潜在能力和专业优势,更不能设计好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目前,各高校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的教师较少,并且专业性也不强,还仅仅停留在解决上门咨询的学生层面,面对的学生面很窄,并且比较被动,更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生涯心理的专业辅导。在当今这种就业压力下,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心理健康及学生生涯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对策
(一)加强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理念建设
要树立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开发学生潜能,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教育理念。大学生职业生涯是以引导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取得职业生涯及人生的成功为目标的科学的教育活动,其教育的开展必须以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指导。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职业生涯走向成功。其直接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潜力,充分发挥、调动学生自身的潜能和素质中的有利因素,促成自我的最大化、全面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职业生涯教育应立足于学生自我、职业机会与职业世界的全面分析,帮助学生认识自我的潜力,并开发自我的潜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项个性化、系统化、长期化的教育活动,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求学生充分发挥自我的主体作用,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学生发自内心的接受,自觉、自愿、自主的参与。同时,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项连续、系统的活动,仅依靠学校教育,或是 家庭教育 、社会力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实施过程中,应树立系统观,以学校为核心,整合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才能保证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由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是新近引入的理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这一理论比较陌生。只有加强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方面的课程建设才能做好其他的相关工作,它是普及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和理论的必由之路。职业生涯规划课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要从大一做起,分年级从不同侧重点实施,让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深入大一学生,促使他们有意识地去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促使学生在新的高度结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去思考自己的人生、事业,清楚将来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以及用人单位需要的人才素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同时,结合课堂教学,充分利用好学校各方面的资源,如教学环节中的实习、寒暑假的 社会实践 、参观学习等,将教学、讲座、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职业网络;邀请有丰富 经验 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与大学生共同交往,让学生深入社会,体验社会中各种各样的职业,达到对外部环境更为全面、客观的认知。
(三)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建设
职业生涯规划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它会因为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所能依赖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课程建设只能起到普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知识理论的作用,具体到个人的人生定位和职业道路的选择,更需要有个性化的咨询指导。因此,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建设成为必然。同时,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对未来职业世界只有笼统的、模糊的感性认识,对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解难免有不足之处,只有加强面向个体、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职业辅导咨询可以视学校的具体情况设在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咨询人员从事这项工作。除了个别咨询外,也可以针对一些普遍的、共性的问题进行团体咨询。
(四)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测评建设
“知己”是指对自我的认知,“知己”是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只有建立一个切合实际的自我观念才能做好自己的人生定位,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然而,自我认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个体在成长过程当中对自我的能力、兴趣、个性等方面都会有一些感性上、经验上的自我体察,但是,这种自我的认知很多时候是带有主观性的。因此,它还必须借助心理测量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科学的手段测评自我的能力、兴趣和个性,以建立一个更为科学、客观的自我观念。测评建设主要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生涯诊断(包括自我评估和环境评估),设定职业生涯的目标,选择职业生涯路线,实施、评估和反馈五方面。既给予测评对象科学、客观、公正的测评和解释,又给予测评对象完整、科学的自我认知,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协助其明确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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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依据出发,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提出了法学院校应依靠自身力量创建体现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办学理念和专业建设思路,并对专业课程结构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培养目标;课程设计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下简称“劳保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新增设的专业。该专业设立时间虽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劳保专业的高校已达110多所。其中,30多所高校具有硕士点,近10所高校具有博士点,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梯队。
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的高等法学院校。是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中心。学校于2000年9月申办劳保专业并于同年10月获教育部批准,2001年9月正式招生,是法学院校设立劳保专业的典型代表。与其他院校相比,法学院校的师资背景、科研背景、专业设置并不具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优势,但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能否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否真正地满足于市场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已的办学特色。
一、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应该定位于法学特色,这既是基于学校的学科优势和办学经验而设定的专业特色,又是基于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供不应求而设定的专业特色。
(一)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需要
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相当落后,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落后,尤其是基本立法不足,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体系;其次,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颁发大量的通知、规定、复函等,实行调控和管理;再次,社会保障立法各地不统一、不协调,弱化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同时,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律机制在立法原则、内容构造、保障范围等方面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要求的适应性有一定差距。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趋势[1]。打造法学特色的劳保专业,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的法律人才,是保证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根本条件。
(二)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不仅需要大批高素质的立法人才,而且也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司法人才。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即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依然无法正常运行。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只有社会保障立法过程才需要法律工作者,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司法参与社会保障的不足与缺位,才造成了制度运行的不公和失范[2]。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社会保障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确保制度实施中对大量司法人才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指导,及时解决法律条文于实施中的难题;才能帮助 文化 程度参差不平的广大社会保障受益人解读法律条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消除其对制度的不信任。
(三)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法学院校学科优势和教学经验的体现
法学院校有着不同与其他院校的整体环境和整体优势。教师的专业背景、科研背景,学校的专业设置、学术氛围均以法学为主,法学是该类院校的强势专业,在此环境与背景下的劳保专业理应依托学校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学校的优势资源,突出专业的法学特色。另外,法学院校还有着丰富的法学教育经验与方法,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设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既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又要注意挖掘专业自身的优势。根据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总体培养目标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备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通晓中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和务实,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构建多层次发展平台,满足专业学习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职业选择能力
首先,应与法学专业接轨。社会保障关系尽管应由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和规范,但它与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又密不可分。为了使学生在通晓中外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熟练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在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同时,应加强其他法律课程的学习。一方面体现法学院校的优势资源,突出专业的法学特色。另一方面满足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提升其职业选择能力。
其次,应与经济学专业接轨。社会保障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特定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其本身亦可视为一种经济活动。这种内在的关联决定了经济学科对社会保障专业的重要性。
再次,应与公共管理专业接轨。社会保障分配的资源往往来自于政府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作为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具有充足的理由。
(二)建立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重视专业业务实践,提高学生职业上手能力
劳保专业属于应用层次的社会科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一是要加强校内的实训环节,通过建立设备齐全、规范的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和劳动争议、 保险 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参与处理,掌握基本的社会保险操作技能和庭审程序;二是要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岗位顶岗值班,提升其职业上手能力。
(三)适应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必须与市场需求相一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需求既是专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专业生存的条件。没有市场的专业,是社会资源的浪费[3]。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方向既要源自于市场需求,又要在动态考虑学生就业去向和市场求人意向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
三、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结构与体系
(一)课程设置原则
1.实基础。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构建学院公共基础课平台和学科基础课平台。避免“厚基础”造成的“窄口径”和“宽口径”带来的“薄基础”。
2.强专业。以岗位群需要为导向,强化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方向课程学习的同时,突出专业法学特色。避免“同质化”培养造成的恶性竞争。
3.重应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使其能敏锐地发现既有问题和潜在问题,并熟练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课程结构体系
按照上述原则,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成理论课程组群和实践课程组群。
1.理论课程组群。由基础课、专业课、特色课和选修课组成:1)基础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是为保证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而设置的。除开设以“两课”为代表的相关公共课程外,还应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导论课程”,帮助学生认识、了解所学专业,尽快适应大学的 学习方法 和专业课学习的特点;专业基础课是根据专业课对相关学科的要求,作为专业课的先修课程而设置的。目前,我校在开设管理学原理、行政学原理、西方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法学原理课程,使学生能初步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性知识,了解现代法学研究的发展动向与思潮,为特色专业的学习打下了良好基础。2)专业课。是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而设置的。包括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学、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救济等课程。3)特色课。是各院校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定位而选择开设的。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定位于法学特色。鉴此,必修环节里除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外,还应增设与其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一方面突出专业特色的同时,能够使学生熟练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避免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第三,保证特色专业的培养质量,避免选修课堂上的“选而不修”、“挂名选修”现象。4)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学生的个性潜能而设置的。为了克服盲目设课,浪费资源,学无所用等现象,我校结合市场及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将本专业选修课程分成素质提升和专业延伸两大板块,开设了秘书学(公文写作)、电子政务、社会调查与统计、保险学、风险管理、社区管理、比较劳动法学、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较好地满足了学生的个性化需要和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2.实践课程组群。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实践课程应由课程实验、模拟实训、基地实践三大环节构成,各环节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紧密相连、相辅相成。1)课程实验。以专业基础课、方向课和特色课为对象,采用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初级能力。2)模拟实训。一是通过校内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举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模拟实训,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社会保障具体管理流程;二是利用校内优势资源,定期举办劳动争议、保险模拟法庭,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专业知识灵活、准确地运用到法庭庭审的现场模拟中,实现法律专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3)基地实践。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预先建立好的校外实习基地顶刚上班。通过职位实践,一方面,使学校教育与社会应用紧密衔接,增强专业建设的动力和生机;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缩短其进入社会后的适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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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其发达程度已经成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论文 范文 一: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启示
【摘要】社会保障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全球化和老龄化不断加深加快导致人们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其现状与发展更是备受瞩目。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取得可喜的成就,但其存在的满意度不高和体系内外矛盾重重的问题,亟需解决。社会保障伦理是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只有立足本国国情,立足本国传统社会保障伦理,吸取其中的 经验 与教训,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才是解决许多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鉴于西方 文化 思潮盛行,我国传统伦理逐渐淡化的事实,笔者希望通过对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评价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当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建立和发展更有效的社会保障伦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社会保障伦理缺失的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契机;伦理缺失;启示
一、儒家的社会保障伦理
儒家思想是对我国影响最深远的传统思想之一,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便包括了社会保障的伦理,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节主要介绍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和其历史局限性。
(一)理论基础
以民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儒家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中,继承并发展了以民为本的理论,指出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视民生民意,如孟子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为君者要保证民众的生存需求,实行保民爱民的仁政。以“仁”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仁”包括人的仁爱道德,也包括仁政德治。人们如果能够由对自己、对亲朋的爱扩大到对社会成员广泛的爱与仁慈,社会就会和谐;国家需要实施社会保障,而且社会保障首先要实现民众的生存,如“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具体内容
以民本和仁政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社会的发展与治理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愿望,注重民众的生存与发展,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予以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则要求为政者要加强自己的德性修养,保持自己的仁政观念,实现爱民与护民。“均无贫”伦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反对贫富分化,如“不患寡而患不均”,①提出要按不同等级、不同身份进行合理的分配,为政者要注重社会保障,来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节用爱人”伦理。“节用”要求减轻民众的负担,使得民众可以自力更生,减少政府对保证人民生存的开支,进而减少民众赋税的义务,保证民众的生存,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国家要建立适度水平的保障。这两项 措施 都有利于节省社会保障消费的支出。“爱人”要求当政者关爱民众,注重保障、维护民众的生活。注重“孝”道。儒家认为社会保障不仅要依靠国家,还要依靠家族和乡里,实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强调子女后代对父母的供养、关心和照顾,在当时小农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倡导建立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模式,我国目前仍以这一养老保障方式为主。“德法兼用”伦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会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为政者主动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关爱民众,但在行动和工作上也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和警告。
(三)历史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存在历史局限性。首先,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旨在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在根本上为统治阶级服务,不符合当前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传统的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用一些 教育 和说教麻痹民众,以为统治阶级服务。最后,过于依赖执政者的自身道德,不仅不利于对民众的保障,也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伦理中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妇女如“三从”“四德”,要求苛刻,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寻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契机
(一)时代新状况
在新的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的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近期我国新常态经济发展政策的提出,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相应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财政危机的经验教训,亟需要求我国合理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建立适度保障水平。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社会保障财力困境,基金缴费者相对减少、接受者相对增加,我国现有的基金收入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人们对老龄人的护理工作和养老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关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强调保障实施主体的社会化,强调社会保障要依靠多元主体,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解决政府容易忽视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确保社会保障的功用,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需要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现有社会保障伦理缺失
由于伦理本身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伦理宣传教育的缺失,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首先,人文关怀不足,保障资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现象,将保障和福利的给予视为累赘,歧视受助者的思想与现实状况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没有倾向社会弱者,丧失其保障的目标和公正性。其次,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缺失。保障起点存在特权和歧视问题,保障机会存在权利获得的限制和障碍问题,两者导致保障结果的不公平、不正义。如我国因法制不完善、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应受惠的贫困者常常得不到帮助,许多人对受助的贫困者有歧视的心理和行为,歧视色彩较浓,而且我国各地区和人群的保障差异也较大,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保障好。再次,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对德治的忽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政策缺乏连贯性和法制性,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顺畅,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孝文化不足。溺爱和对 传统文化 教育的缺失,造成新一代责任意识低下、孝道意识薄弱,不孝或是片面将孝挂钩于物质供给,影响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家庭养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保障机构与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机构不足和人员缺失的现象,保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职责不明确、素质低,影响社会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养老方式与老年生活保证的层次还不足,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化、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启示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责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样化与社会化的保障模式,取得了许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秉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不断探求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力求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发扬“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我国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首先需要转变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怜悯、恩赐的观念,视社会保障权为国民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责任,是对人们的关爱、对人们自主与发展的关注,人们的发展最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实现国家与国民的共同进步。其次,加强社会保障机构与人员的建设,建立拥有比较完备项目、职责明确、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不仅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更要保证人们精神生活的满足,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和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又要使社会保障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兼顾社会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的有想发挥是使应受保障者受到保障,同一条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并且保障水平适度,能够保障被保障着的基础生活,同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被保障者的积极性,避免“懒汉”的出现,提高社会的活力。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则。德治主要是要求实现政府“仁爱”和百姓“自爱”,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两者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两者的责任心、义务感、道德感和爱心,实现对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知,奠定社会保障实施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依法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实现各自的诉求,同时也要注重依法保证对社会保障过程中各项行为与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减少甚至是避免社会保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质量。强调家庭保障的“孝”理论。“孝”是子女后代应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准则,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针对当前我国孝文化缺失的现状,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孝文化与家文化的宣传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强子女的责任意识,教育子女后代学会感恩,懂得尊敬父母长辈、理解父母长辈和关爱父母长辈。其次,提高社会的尊老重老观念,在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基础上,实现社会成员互助互爱,实现社会成员对老人的尊敬、理解和关爱,达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互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保证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社会化。社会保障要注重责任分担,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业,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业,而是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事业,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协作。过于依赖个人,许多弱势群体因承担不起保障费用无法实现保障,具有优势的许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过于依赖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也会造成弱势群体参保不起,优势群体不愿参保的现象;过于依赖国家,针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广袤的国土面积,难以实现全覆盖,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过大。这些都会造成应受惠者得不到保障,保证失去了基本作用,难以持续发展的后果。建立资金运作、待遇发放、管理工作和实施主体全面社会化的社会化保障事业,有助于合理分工个人、家庭、单位、社区职责。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合理分担,有助于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强调国家要保证百姓的生活,儒家也注重节用,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奋斗,保障事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四、小结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既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传统与现实,借鉴国内外思想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伦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滥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要重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中“以人为本”、“均无贫”、“节用爱人”、“孝”道和“德法结合”的思想精髓,注重社会保障事业以民为本、“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法治与德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现,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和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与中国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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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摘要]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暂时在政策制度、制度运行效益、违法违纪和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存在着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绩效审计手段落后等问题。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我国应采取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近几年,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审计进行了有益尝试,形成了目前暂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现状,主要包括:一是政策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实物管理、经费管理、会计核算等,这些政策与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益;二是制度运行效益方面。具体包括与制度相关的资金运行效益和受益人群的受益效益两个方面。前者可分为资金有无沉淀和收支能否相适应两个方面,后者可分为资金支付的金额效益和资金支付的及时性效益两个方面;三是违法违纪方面。据审计署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4年间,我国养老 保险 基金涉及违规违纪资金352亿元,一些单位将社保基金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5.95亿元;用于购买汽车等295.74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1.14亿元;乱报销费用或发放待遇共18.52亿元等问题;四是道德标准方面。有些行为不能看作是违纪违法行为,但是从道德上来看是不可行的,道德标准特别适合于对效益审计中的经济事项的评价,它可以用来从道德层面帮助人们看待不按客观规律、忽视人类生存问题的后果。对于某些事项不能用法律法规限制时,用道德标准加以限制无疑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重要性认识不够
政府部门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不够重视,这里的政府部门主要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不重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难以建立和健全。作为一项公共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上缴的社保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利用这些社保费用筹集资金,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足够注重这些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审计部门又对此基金的绩效审计也不重视,这将必然导致社保基金的管理混乱,其管理绩效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的角色把通过劳动获取的资金投资于社会保障,以保障其日后生活所需,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则不够重视,没有使社会基金进行安全、完整地运行,没有使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得到有效提高。我国审计部门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障基金缴上来之后被乱占用、乱截留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缺失。
(二)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
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经济性和效果性要求其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该评价标准也是作为评价审计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为出具审计 报告 和审计意见提供既定的标准。但是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的审计评价中,还没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而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绩效的审计中建立了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美国审计总署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严谨和详实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澳大利亚在绩效审计评价方面也对审计相关人员制定了细致的评价标准。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出台的绩效指标体系仅对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有用。而从1999年开始出台的《业绩效评价标准》、《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等文件只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效果性进行评估,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毫无作用。
(三)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
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评价的经验严重不足,因此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评价缺乏严重的经验,这就要求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开展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主要采用的是财务审计,而绩效审计被引进我国的时间比较短,绩效审计评价没有足够的实践工作检验。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政府部门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仍用财务审计的 方法 对其审计,势必造成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准确和不真实。而且,我国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仅针对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在社保基金管理绩效中的审计经验不足,将影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应用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绩效审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非常复杂,主要表现在社保设计的人数众多、基金金额庞大、管理周期较长等,这就要求对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评价所采用的技术高,所应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绩效审计没有很好的技术支持,很难应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逐渐增加。虽然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增加,需要更快、更精准的技术手段给予支持。但是我国目前计算机相关软件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还比较低,很难有效审计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信息。还有很多工作人员仍然采用的是手工查账的方法进行绩效审计。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发出适用性的绩效审计软件,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另外,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审计的相关计算机软件也存在很大问题,譬如软件中个个流程相互独立,设计缺陷导致附表与主表之间相互脱节,信息严重失真。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审计人员要有正确的认识,把社保基金审计看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关乎社会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针对目前社保基金范围小、负担失衡、覆盖面小等问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主人翁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建立有效科学的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从宏观层面统一支付方法和征收比例,通过综合分析,认真调研,有问题及时反馈于领导。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切合实际地、有理有据地做出汇报,逐步推进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同时尽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法》,使之与《审计法》和《会计法》有效结合,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工作推向法制化。
(二)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
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公示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社保相关管理部门收缴和发放社保基金的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收缴和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最新出台的 政策法规 。向社会公众详细解析最新的政策法规条文,使广大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收缴金额、收缴比例的变动,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新的政策法规;三是建立参与审理案件及检举揭发制度。吸引广大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让他们关心和了解社保基本状况,强烈要求社保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各项收支状况及其管理情况,使整个社会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气氛。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培训机制。把培训当做对审计人员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引导审计人员参与高效培训,甚至 出国 培训;二是鼓励审计人员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还很不完善,其政策制度的变动较为频繁,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时刻关注社会保障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时将最新法律法规应用于社保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必要时可以组建培训班;三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态度认真的审计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可以使口头表达,也可以是实物或现金奖励。只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绩效的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保障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其进行现代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实现专业化。建设一个健全完善的绩效审计信息处理系统,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电算化审计,利用先进的科技管理手段,组建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且注重信息的分工协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同时要完善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的技术流程:一是控制社保基金账户的收入与支出关;二是重视社保基金征集环节的严格审计;三是重视对基金拨付环节的审计;四是重视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审计。严格清点涉及的定期存单和相应国债,仔细检查存单的登记建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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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总支出 GDP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保持我国适度社会保障水平,要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28.7%。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5.5%、8.49%、9.5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