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明,男,1971年9月出生,四川人,资深新闻人、作家、诗人、图书策划人,独立撰稿人,曾服务于全国多家媒体,《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四川法制报》、成都全搜索等多家媒体特约撰稿人。1988年开始发表文学作品,1995年从事媒体工作,致力于社会问题、民生、法律、公共领域的报道,发表各类稿件上千篇。发表的《绵阳会客厅拆迁调查》、《金沙江边一个村庄的流亡》、《安县县城乔迁之痛》等文章产生广泛影响。2009年,与蜀中一批年轻的新闻人一起,恢复创办具有90年历史的四川名报《新蜀报》,被推举为社长兼总编辑。现居成都。
《民主与法制时报》1985年创刊于上海,2006年迁至北京,主办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是一张全国发行的时政类新闻周报,曾被权威机构评为全国最有影响的十大周报。创刊以来,《民主与法制时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方针,以让读者满意为办报标准,既重视法治,又重视民主;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又注重舆论监督;既配合形势主动宣传中央精神,又体察民情充分反映群众呼声;既作宏观阐释,又作个案报道;既重法,又重情,形成了融新闻性、思想性、服务性、可读性为一体的办报风格,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拥有读者逾百万。2010年10月,《民主与法制时报》再次全面改版。改版后的报纸,以“民主”和“法制”两类新闻并重为全新的编辑理念,在保留原有法制特色和优势版面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为主体的民主政治内容,报纸的覆盖面得到扩大,读者群体得到扩充,社会影响力由原来的法界迅速拓展到了整个政界。改版后的《民主与法制时报》,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版面图文并茂,格调雅俗共赏,外形也由四开变成对开,已成为一张名副其实的时政类新闻周报。
一、著作1、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著:《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2、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3、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二、译著1、В·К·普钦斯基著:《美国民事诉讼》,江伟、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3/1993。2、米尔顿·德·格林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江伟译,法律出版社,1988。三、主编教材和专论(一)民事诉讼法柴发邦、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讲座》,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出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91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柴发邦主编,常怡、江伟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修订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5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江伟主编:《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二)证据法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江伟主编:《证据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三)公证、仲裁与律师1、江伟主编:《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2、江伟主编:《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四、主编期刊和论文集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以书代刊),法律出版社。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诉讼法专论~1997年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8年。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文章一、发展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一)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总体思路1、《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2、《民事诉讼法概说》,发表于《百科知识》1982年第1期。3、《经济体制改革与民事诉讼法》(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4、5期。4、《新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发表于《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5、《谈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而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1年第3期。6、《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7、《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发表于《法制日报》1991年5月27日。8、《简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与赵金山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9、《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要论——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的历史小考》(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10、《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日。11、《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主要缺陷——兼论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完善》(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湘江法律评论》2001年第4卷。12、《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与邵明合作),发表于《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13、《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14、《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与刘学在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15、《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16、《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8日。17、《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若干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18、《民诉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4日。19、《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4年第3期。20、《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21、《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二)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22、《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发表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2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与邵明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2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25、《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邵明合作),收入《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26、《董必武诉讼法学思想初探》(与吴泽勇合作),收入《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27、《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28、《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29、《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程荣斌、张建华、刘春玲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1期。30、《1994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萨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5年第1期。31、《1995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肖建国、王谢春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6年第1期。32、《1996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1期。33、《199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徐卉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8年第1期。34、《1998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1期。35、《199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刘敏、张艳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0年第1期。36、《2000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熊跃敏、吴泽勇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1期。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一)诉权论37、《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38、《论股东诉权》(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39、《论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二)诉讼标的论40、《论诉讼标的》(与韩英波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2期。41、《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42、《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3年第4期。43、《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三)既判力论44、《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45、《论判决的效力》(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5期。(四)诉讼模式论4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兼论民事诉讼模式》(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47、《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法官的释明权》(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五)诉讼法律关系论及程序保障观48、《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常怡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49、《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50《民事诉讼程序之协调与整合》,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1年12月15日。(六)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行政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51、《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52、《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三、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一)当事人制度5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54、《论集团诉讼(上、下)》(与贾长存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55、《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与熊志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56、《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3期。57、《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58、《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59、《修改公司法应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8月6日。60、《当事人适格的识别》(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8日。61、《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的适格性》(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4日。6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8日。63、《牵连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5年9月13日。(二)人民检察院与民事诉讼的关系64、《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65、《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王强义合作),收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66、《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1995年第6期。67、《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68、《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69、《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与张慧敏、段厚省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70、《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发表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18期。7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杨剑合作),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三)保全制度72、《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73、《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四)审判程序74、《论开庭审理》(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75、《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76、《走出民事再审困境的出路》,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2日。77、《论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及其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78、《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收入《公正与效率的法院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79、《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80、《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81、《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82、《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制度整合与程序刚性》(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五)证据制度8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8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85、《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86、《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意义和若干设想》(与邵明合作),收入《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87、《科学裁判与证据》(与刘荣军合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论文。88、《论证据制度中的衡平原则》(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89、《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与肖建国合作),第三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2000年。90、《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91、《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92、《统一证据法的基本架构》,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93、《在经验与规则之间——论民事证据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94、《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学》2004年第8期。95、《专家证人若干问题的探讨(上、下)——以我国证据立法为背景》(与谢文哲合作),发表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2期。(六)执行制度96、《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97、《完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之两点建议》(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98、《民事执行存在问题的病理探析》(与刘荣军合作),第二次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1999年。99、《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100、《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4期。(七)非讼程序101、《论公示催告程序》,发表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102、《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兼析程序法之适用》(与杨燕妮合作),发表于《东吴法学(苏州大学学报)》2000年特刊。(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03、《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与刘永娥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四、民事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一)仲裁制度10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可仲裁性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1992年12月7日。105、《仲裁范围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3年第2期。106、《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立法之完善》(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107、《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为《仲裁法》的颁行而作》(与李浩合作),发表于《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108、《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发表于《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二)调解制度109、《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110、《德国民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介评——兼论对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与熊跃敏合作),发表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111、《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五、WTO与民事诉讼法112、《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11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的对应之策》(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11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与张力合作),发表于《中国改革报》2002年1月14日。六、比较民事诉讼115、《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向》(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116、《两岸交往中的民事诉讼问题》,收入《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七、破产法117、《论破产法》(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论丛》,1985年出版。118、《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八、会议报告与书评(一)会议报告119、《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践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0年11月在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杭州)上的发言。120、《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1991年10月在湖南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会上的发言。121、《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1995年8月在亚太法协第十四届大会上的发言。(二)书评122、《充满时代气息的民事审判权理论及其架构——评黄松有博士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123、《充满时代气息的审判权理论与构架——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124、《民事诉讼宪法理念开拓性研究的一部力作——评刘敏著<裁判请求权研究>》,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1980—198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4—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其间:1984.10—1985.10,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锻炼)1985—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部科员1988—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助理编辑、期刊编辑室副主任、主任(其间:1993.10—1994.01,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学习)1996—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宣传处处长、新闻处处长、副巡视员、新闻处处长200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副总编辑,审判员2005—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部长(副局级。2002.03—2006.01,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2007—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主持工作)2008—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正局级。其间:2010.03—2010.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2016.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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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是一个副部级单位。 《法制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为副部级,副社长、副总编辑为正厅(司)级。 《法治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2018年3月,获“2017年百强报纸”荣誉。
法制日报社内设新闻编辑中心、新闻采访中心、专刊中心、子报子刊中心、网络影视中心、运营中心和管理服务部门,建立了该报网站和中国普法网站等立体媒体,出版了《法制文萃报》、《世界报》、《法制早报》及《法人》、《法制与新闻》杂志等。总编室 政法新闻部 政文新闻部 经济新闻部 视点新闻部 国际新闻部 法学新闻部(《法制资讯》) 评论部 记者部 美术摄影部 内参部 品牌推广部 影视中心 网络信息部(法之光公司 ) 办公室(编委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纪部 (经营管理部)技术部离退休人员服务部出版部 发行部经济信息中心《法治周末》 《法制文萃报》 《世界报》 《法制与新闻》 《法人》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法制日报社印刷厂 北京记者站 黑龙江记者站辽宁记者站吉林记者站内蒙古记者站河北记者站 天津记者站 新疆记者站青海记者站甘肃记者站陕西记者站 河南记者站 山东记者站青岛记者站浙江记者站江苏记者站 江西记者站 安徽记者站湖北记者站湖南记者站四川记者站 重庆记者站 广西记者站贵州记者站广东记者站深圳记者站 上海记者站 海南记者站云南记者站福建记者站宁夏记者站 山西记者站 西藏记者站 华盛顿记者站日本记者站韩国记者站莫斯科记者站乌克兰记者站中亚记者站
常有人问:你发表了文章,你否在该杂志社有关系。我肯定地说:“我不认识杂志社的人,只要你的文章质量高,一定有地方发表”。又有说,我的文章投出去怎么就没有发表,有多种原因:你的文章质量不高;虽然质量高但投错了地方,不信你将一篇研究中学化学教学的论文投到《有机化学杂志》看结果如何,这就是投错了地方。下面结合笔者自己的体会,谈谈怎样提高投稿的命中率。 大多数报刊杂志都有相对稳定的作者群和稿源,要在激烈的用稿竞争中获胜,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使自己的作品尽可能变成铅字,让你的研究成果为更多的人认可和受益,也让大家与你共同分享成功的喜悦,投稿时须注意以下5个问题: 1.投稿要对路 每种报刊杂志都有自己特定的办报(刊)方针和宗旨,有自己的读者对象,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搞清它的发行出版周期是双月刊、季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如果是报纸的话,是日报、周二报、周报还是半月报、月报,接下来要了解各种报刊都开设了哪些栏目,各栏目都发表些什么样的文章,可能的话还应该了解一下报刊的办刊历史,看看近年都发表过什么样的文章,对照一下你研究的问题以及撰写的论文原来有没有人研究过写过,研究现状如何,原来发表过的此类文章是从哪些角度写的,你的文章有无创新发展。此外,还应对报刊的发稿动态和走向以及下一步热点稿件是哪一类进行研究,最后看看你撰写的文章适合于哪些报刊的哪些栏目,投寄时最好在信封上注明栏目名称,以便于编辑人员及时准确地处理稿件。要做到这一点,平时对有关报刊必须多看、多翻阅, 至少对近期目录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投稿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致于把中学化学教学方面的稿件寄给适合小学生阅读的报刊。 例如:中学化学教学研究的权威杂志——《化学教育》是中国化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月刊。经常在每年第一期刊登《化学教育》栏目简介,《化学教育》征稿简则。如果要向这家杂志投稿,就必须仔细研究这两篇文章。其它几家杂志如:中学化学教学参考、中学化学等也会对其读者对象、投稿要求、杂志栏目等方面进行介绍。 2.注意把握时机 教研论文按时效性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时效性强,与教学进度配合(例如《中学化学教学参考》的新教材教学参考,各种同步练习等),另一类时效性不强,与教学进度无关。后者什么时候投稿都行, 而前者必须掌握一定的提前量,到底提前多长时间投稿,一般报刊都会通过报刊启示提醒读者和作者。正常情况下,如果报刊没有规定,与教学进度配合的稿件,双月刊、月刊应提前4—6个月。总的说来,新闻类稿件越及时越好,报刊发行周期越短,提前量相应要小些。投稿最忌讳“马后炮”,一般不是很出色的稿子,“马后炮”是很难发表的,比如:与下学期一开学要学的内容有关的稿件, 一般在上学期期末最迟在假期当中就要发,这样才能给教师备课提供借鉴和参考,如果你等到教完这部分内容后再写出来投出去,那就成了“马后炮”,这类稿件不是极有价值一般不会保留到第二年再发。这便产生了矛盾,因为大多数与教学进度有关的稿件都是在教学后发现了问题才研究撰写出来的,而此时已经错过了投稿时机。怎么办?笔者的经验是可以先写出来慢慢加工仔细斟酌,到第二年合适的时候再投出去,这样经过冷加工后,稿件会更成熟。有些报刊采用期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即使只有一个月,由于不能一稿多投,等到收到答复,再投给其它报刊也已错过了时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上述办法,只是最好有个发稿记录,记下何时发给谁?结果如何?再投稿时心中有数。 3.注意格式要规范 如果稿件是手写的,要注意书写认真规范,整洁清楚,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准确无误,而且必须使用方格稿纸誊清,注明每页字数。如果是打印稿,还应注意字不可太小,一般正文部分以三号字或小三号字为宜,页脚须注明页数与字数,便于编辑排版时参考。一般报刊编辑部都不收复写稿和复印稿。不少报刊编辑部对稿件格式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要求,投稿前要认真研究。正规论文的格式应该是标题、标题之下是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之后是加小括号的邮政编码,然后空格后是作者姓名。较长的论文在正文之前应有200—300字的“摘要”,和不超过5个的关键词,以便于编辑阅稿时节约时间,了解要点,通常正文之后还应注明“引文出处”或“备注”以及主要参考书目,参考书目要写清书名、出版社名、版本、编著者等。如果是第一次投稿,最好文后加“作者简介”,以方便编辑了解情况,建立作者档案,同时这也是自我推销的需要。当然,简介必须实事求是,不可海吹,因为稿件最后能否采用,不是看你的简介来决定,关键还是稿件的质量,提高命中率的根本还在于稿件质量。 4.适当控制字数 不同的刊物,对论文字数的要求不同,而且差别很大,有的喜欢长篇大论,有的喜欢短小精悍,投稿时应对各刊物发表的文章进行研究,总结归纳出一些规律,这样投稿才有针对性。一般说来,寄给报刊发表的文章,应尽量短些,选题最好小一点,内容实用些,可操作一些,让别人看了能受到启发教育或拿过来就可以用;而参加评选的论文,理论性应强些,选题可稍大点,字数亦应适当多一些,这样才能将问题说清说透。通常组织论文评选的部门下通知或发启示时,对论文选题、格式、字数都有明确要求,撰写时应充分注意,如果没有要求,笔者以为参加评选的论文字数以3000- 5000字为宜,一般不要少于3000字,也不要多于7000字,根据选题只要论述清楚了就行,不必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字数多少上。就发表的文章来看,字数多少的差别亦很大,这主要与选题性质、报刊容量、些读者对象等因素有关,一般理论性较强的选题可稍长些,应用性较强的选题应短些,投给杂志的稿件可稍长些,而投给报纸的稿件应尽量短些,面向教师及研究工作者的论文可稍长些,面向学生的作品应尽量短些,选题较大的、学术性强的论文可稍长些,选题很小、学术性不强的、普及性的作品应尽量短些。这里的“稍长”或“稍短”是相对而言,没有严格规定,在笔者看来,“稍长”一些的文章可掌握在 3000-5000字之间,当然,如果1500-2000字能解决问题则最好;“ 稍短”一的文章以不超过2000字为宜,如果500-1000字顶多1500 字能说清问题则最好。不论哪类文章,在控制字数的同时应十分注意文章的科学性和可读性。所谓科学性是指文章的观点不能出错,引用的论据资料应准确无误,论证过程应经得住推敲;所谓可读性主要是指文字表述要让人喜闻乐读,一看题目就想看内容,一看内容就让人爱不释手,非一口气读完不可,当然这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时间磨炼,文字功底是练出来的。 例如:《化学教育》的“化学与社会”栏目字数应在5000字以内,“复习指导”字数应在3000字内,“调查报告”字数在3000字内,“实验教学与教具研制”字数在500—2000。 5.讲究投稿策略 刚开始投稿的人,将稿子投出后总希望尽快得到编辑部的回音。事实上,由于编辑部每天要处理的稿件无以数计,所以,不少刊物收到稿件后常常连收稿通知都懒得发,这挫伤了不少作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人从此不再写稿。还有个别刊物大量地照顾“关系稿件”,眼睛只盯住几个“名人”,结果使很多新人退避三舍。但应该承认,任何刊物都会考虑自己的信誉,真正有生命力的刊物在用稿上一定会坚持认稿不认人的原则,只要稿件对路时机合适,质量属于上乘之作,任何编辑部都没有舍优求次的道理。基于这种考虑,从撰稿者角度出发,笔者以为,投稿时应注意以下策略:一是持之以恒,管寄不管发,即经常投稿,投出后就不要再去想它,不要指望它一定能发表,压低期望值,用不用让编辑部去考虑,事实上你想也没有用;二是猛打猛冲,以多取胜,越不发越寄,时间长了,编辑就会有印象,特别是一些稿源充足级别较高的刊物,很可能你寄的稿子连仔细看都未来得及就提出了处理意见,“屡投屡退,屡退屡投”就可能感动上帝,如果你写的稿件确有水平,不用说,只仔细看一次就可能改变你的命运,甚至连你以前投的稿子都会引起编辑的注意; 三是认准的路走到底,只要你感到你的稿件确有价值,就可以反复投,也可以转投其它同类刊物,相信是金子就一定有被人发现认可的时候;四是由低到高,循序渐进,一般来说,刊物的级别越低,发行范围越小,稿源越不足,同样质量的稿件投给这样的刊物就可能增加命中的机会,刚开始写稿打知名度的新人尤其应注意这一点,梦想一鸣惊人一口吃成个胖子是不现实的;五是趁热打铁,即收到刊物的采用通知后马上再寄,趁编辑部对你的稿子还有印象,继续开拓。六是注意对准档次,即投稿时注意稿件的质量与刊物的级别影响对应一致,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原来发表过文章有一定知名度的作者,可以“好稿子”对“高级别”刊物,这样可以扩大影响、创牌子、打名声,提高知名度,当然作品一定是“ 拳头产品”,如刊物多次发表过你的稿子属于“熟门熟路”,可采取中档稿子对高级刊物的策略;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未发表过文章,没有什么名气,门路不熟,属于淌路子的作者,可采用“田忌赛马”的办法,以好对中、以中对低,如此可取得“三局二胜”的效果。 最后说一下“一稿多投”。各刊物都有自己的规定,都反对“ 一稿多投”,都要求过了采用期之后再改投它刊。但是很多稿子时效性很强,特别是配合教学进度的稿件常常是“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了。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办法:一是按规定办,过期改投或留待明年再投,二是采取变相的“一稿多投”,变通的办法就是作好投稿记录,收到采用通知后立即通知其它刊物,不要再发。一般说来,知名度不大、刚开始写稿的作者,特别是质量一般的稿件,即使一稿多投,也很少会出现几家刊物同时采用的情况。从这个角度出发,从维护作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赞成第二种办法,各报刊杂志编辑部似亦不应反对这种办法。要说责任的话,作者写稿很不容易,你不用又不及时通知作者,耽误了用稿时机,这个责任编辑部应该负,不知笔者的看法是否正确。 从事文学刊物编辑工作十五余年,对作者不规范的投稿感触颇深,现将投稿应该注意的事项告诉广大作者,以便提高投稿命中率。 一、 稿件首先要书写整齐,字迹不要潦草,稿纸要用方格纸。不少作者在这一方面不太注意,抄写得乱七八糟,字迹潦草。更有甚者,随便将一首诗抄在烟盒上或写在用过的稿纸背面。有些作者虽然用稿纸抄写但未用方格稿纸等等。对于这一类来稿,编辑一般都不会认真去阅读。一是阅读起来太费劲。二是编辑感觉到作者创作不严谨,投来的稿件质量肯定好不到那里去。三是不用方格稿纸抄写,若稿件刊用修改起来也不方便,算行距,字数也不好计算。 二、 投稿时作者要谦虚。不少作者投稿时总爱附言。作者附言可以说五花八门。附言适当地介绍一下自己未尝不可,但要言简意赅,谦虚有礼。记得我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市级文学刊物作编辑工作时看到过不少类似的附言:我是某协会会员,某华人文学联谊会会员``````在全国各地文学大赛中多次获奖,可以说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作家、诗人。今寄诗作几首,在你们这类市级刊物上发表应该是绰绰有余吧``````。诚想,有哪一位编辑愿发这种骄傲自大的作者稿件。你既然这么高的水平,既然眼中没市级刊物,何以给市级刊物投稿呢!当时,我还年轻,耐着性子看完诗作,其实所谓的诗作连上县级刊物的水平都达不到,纯粹是作者自吹自擂罢了。再者作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总认为自己的稿件水平高,真应了那句“孩子是自己的好”的谚语,来稿时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稿件,甚至讲已得到了某主编的肯定或得到了某位作家的赏识。其实,稿件的好与坏,编辑阅完便知,作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投稿时作者一定要谦虚,不要过高地宣传自己。 三、投稿要有的放矢。目前,国内报刊林立,据不完全统计,文学报刊在国内有一千余家,再加上各类报纸的文学副刊,那就数不胜数。经常有作者埋怨自己的稿件得不到编辑的赏识,除了质量外,不外乎是作者没找对投稿的报刊。其实,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用稿的标准,不能写完稿不加选择就投,那肯定是不容易投中。一般来讲,报纸副刊发表的文章都要比纯文学刊物发表的作品水平低,而且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一般都要配合本时期报纸宣传主题,也可以说是应景之作。如果是这种稿件,一般不易在纯文学刊物发表。当然,也有一些大报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水平并不低,这要看是什么报了。文学刊物一般分为市级、省级、中央级。通常来讲,级别的不同,所选稿件质量就不同,比如说《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可以说选载的都是小说精萃,一般作者的作品不易被选中。如何让自己的稿件提高命中率,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根据自己的创作水平向相应的报刊投稿,这样就容易投中。 四、 稿件最好不要寄给某一位编辑。作编辑久了,认识的文友也就多了。因此,编辑的私人信件或寄给编辑的稿件就多了,案头上压满了来信、来稿,处理都处理不完。编辑部都有专门的收发人员,来稿及时登记,及时分发,一般都不会积压,反而寄给某一位编辑的稿件常常会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 五、 稿件要自留底稿,便于一稿多投。现在所有报刊都不退稿,一是工作量大;二是支付不起大量的邮费。一般来讲二个月(有约定的除外)内未见采用通知可另投它刊。稿件还是要多投几家报刊(同一时间不要一稿两投),说不定被哪一家报刊选上了。未发表不一定就是水平低,关键是要有的放矢的投稿。 六、给报纸副刊投稿切忌投长稿。众所周知,报纸副刊的容量极其有限,稿件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容纳,编辑修改起来费时费脑,在这种情况下,编辑一般都会选择其它稿件,稿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七、 寄稿时要在稿末写清固定地址、邮编、姓名,以便编辑联系。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有不少作者往往忘了在稿末写地址,使编辑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 推荐几个每稿必复的好编辑和E-mail 来源:中国投稿在线 2005-10-9 15:15:00 《京华时报》家长里短.生活幽默 张莉丽 家长里短 (华小克) 家庭之友 解新锋(辛雨) 《家庭科技》 《家家乐》杂志社编辑葛颂 《家家乐》杂志上半月编辑吴桐 《今日文摘》杂志 警探 副刊 《江南视野》 《家庭》张佩玲 家庭保健报副刊 金莲花 江苏法制报 副刊 《金陵晚报》副刊朱晖先生 《今晚报》副刊 张晓明 今晚报特稿部穆娴静编辑 今晚报副刊部霍春光编辑 《解放军报》副刊 《江淮晨报》综艺.娱乐 陈晓敏 金沙江文艺 《今古传奇.故事版》郑鸣 今古武侠 今日早报 镜报副刊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社 蔡鹰扬 《健康博览》 李开 《健康之友》赵聪慧 家庭教育导报 家庭教育 教育信息报副刊 教育时报副刊 教育导报 副刊 教学月刊(中学文科) 教师之友 女报时尚. 王相明编辑(海兰察)飞快的回复,提出中肯意见 女报纪实. 肖海生编辑 不论用否,都会很快回复 言情时代. 黄花菜编辑 好就一个字 爱人. 田华编辑( 悠然) 2周内必有回复 女士》的晓洁 每稿必复这样可以么?
庄重,江苏灌云人,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皖北《淮流》杂志主编,豫皖苏边区群众导报社、淮北区人民报社副社长,新华通讯社华中总分社、新华日报社华中版通讯部主任,新华社华东前线特派记者兼前线分社、第三野战军总分社编辑部主任,新华社上海分社、华东总分社第一副社长兼总编辑。建国后,历任新华社总社国内部副主任、司法部宣传司司长。主持创办了《中国法制报》,并任总编辑、社长
拿放大镜找他人和政府缺点的人,本人个人人品有问题
法制日报.这是人手一份的司法界里,高院的刊物是必备的.
上网搜一下,连报纸的钱都省了。。。
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刊物有《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理论刊物),《民主与法制》(半月刊,综合性新闻刊物)和《民主与法制时报》(周报,群众性法制宣传画报),《中国法律年鉴》(年刊,大型法律工具书),《中国法学会》(双月刊,内部刊物),《中国法学》杂志和《中国法律年鉴》编辑出版了英文版。这些刊物在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制晚报 CN11-0102 青海法制报 CN63-0009 新法制报 CN36-0017 法制文萃报 CN11-0196 西藏法制报 CN54-0013 北方法制报 CN22-0021 伊犁法制生活报(哈文) CN65-0057/-H 法制日报 CN11-0080 浙江法制报 CN33-0019 重庆法制报 CN50-0009 法制生活报 CN52-0001 安徽法制报 CN34-0021 四川法制报 CN51-0054 法制今报 CN35-0003 新疆法制报 CN65-0044 山东法制报 CN37-0010 民主与法制时报 CN11-0095 法制时报 CN46-0030 西部法制报 CN61-0027 山西法制报 CN14-0007 江苏法制报 CN32-0005 黑龙江法制报 CN23-0021 大连法制报 CN21-0077 内蒙古法制报 CN15-0025 法制周报 CN43-0029 云南法制报 CN53-0053 辽宁法制报 CN21-0039 河南法制报 CN41-0022 甘肃法制报 CN62-0031 河北法制报 CN13-0033 这些都是可以全国发行的法制报纸,但是能不能做到全国每个地方都有,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