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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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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毕业论文

相关范文:论用益物权的内容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注释:[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其它相关: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论用益物权的效力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以下是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全文如下:

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业贷款支援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一、物权担保贷款入池引发物权变动问题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物权变动法律规定和争议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

三、具体分析

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纠纷,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型别,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

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

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四、业务发展建议

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

第一,区分不同物权型别,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型别,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善,缓释风险。

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如果变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

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该动产或凭证。

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

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型别、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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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汇率变动毕业论文

人民币汇率上升,无疑给百姓造成的伤害最大,这主要是我国当前国情并不具备升值空间,一味强制升值,那么还债的只有通过通货彭胀,物价上涨来解决人民币汇率上升所带来的压力,比如猪肉涨价,并不是养猪户的积极性减了,相反,主要是因为猪饲料的上涨给肉价上涨带来了更大的空间。但是人民币上涨也给一些向国际银行贷款的一些行业带来了价值空间,比如航空业,地产业,造纸业等~!

一、人民币升值之利: (一) 人民币升值可能意味着人民币地位的提高,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提升。 1)中国老百姓手中的财富更加值钱,人民币一升值,老百姓手里的钱就更值钱了,中国的人均GDP全球排名也可以往前挪一挪。 2)中国外债压力的减轻和购买力的增强等等。 例如:谁在掏钱维持号称“全球老大”的美国政府的日常运转?想当然的回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广大纳税人。这个回答并不全对。因为当前的美国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巨大,光*纳税人的贡献还不够开销,因而不得不大量举债。而最大的债主是谁?是日本和中国。中国3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很大一部分买的是美国政府公债。 中国成为了全球最强大的帝国的最大债主之一。这个事实本身显示了中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去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对全球贸易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经济实力说话的人民币自然而然也就获得了更大国际事务话语权,这是好事。 3)有利于进口产业的发展:中国石化副董事邵金扬在接受采访时称:“如果人民币升值,海外资产对我们来说会较便宜。”如果人民币升值5%,中国石化2003年进口的石油,以目前的价格计算,成本将减少逾1亿美元。 (二)人民币升值的前景还是越来越清晰的。 这是因为,正如1994年以前人为高估人民币币值的政策被迫放弃一样,人为低估人民币币值也是难以持续的,因为在汇率的问题上,政策干预,虽能一时起作用,但最终还是市场说了算。只要中国能够保持经济高增长,同时推动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进程,那么,人民币升值,成为区域乃至世界货币将为时不远。而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中国的经济增长会在不远的将来突然停步;中国的货币当局也一再表示,人民币将走向完全可自由兑换。 实际上,人民币的上升之旅已经开始,起点就是1994年1月1日的大幅贬值。这一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向市场汇率并拢,由上一年的1美元兑5.80元人民币调整为1美元兑8.70元人民币,贬值幅度为33%。从那时起到去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情况是,人民币相对于美元、欧元(1999年以前为德国马克)和日元名义升值幅度分别为5.1%、17.9%和17%;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升值分别为18.5%、39.4%和62.9%。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的结果也反映了同样的趋势。 虽然如此,但在当前,试图诱导人民币大幅升值,不具备现实条件。 二:人民币升值之弊: (一)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将会放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人民币升值会影响到我国外贸和出口。人民币升值,就会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不景气。 一国货币的升值,带来的是该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不景气。在这个问题上,日本是有血的教训的。在1985年,为了遏制廉价日货出口狂潮,美、法、德、英的财政首脑就采取过相应的手段,迫使日本签署了“广场协议”,从而逼迫日元升值30%。此后,从1985~1996年的10年间,日元兑美元比率由250:1升至87:1,升值近3倍。而“广场协议”被公认是引发日本经济衰退的罪魁祸首。现在日本无非是想把这一悲剧转嫁到中国。 2) 还会影响到我国企业和许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因为尽管“中 国制造”已经成为世界市场的主要产品,但中国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目前所占的市场份额,主要依*中国产品价格的低廉,在竞争中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如果竞争力受到打击是很可怕的。 《中国企业家》这次调查的最大发现是:82.4%的企业认为,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于正在中国经济舞台上活动着的企业来说,人民币就像空气和水一样。 例如: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这位中国彩电出口大户的老总面对升值的前景忧心忡忡,他认为,中国出口的大多是技术含量低的产品,高科技产品很少。人民币如果升值,中国的国际地位也许提高了,但制造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将逐步丧失。他算了一笔账,如果人民币升值10%,就等于出口价格提升了10%,而中国国内制造企业好一些的利润也只有5%左右,加上一些财政贴息,中国企业盈利水平平均也不到3%。平均3%的利润率怎么可能调节10%的升值压力?肯定会出现大面积亏损。 黄宏生以创维为例,勾划出中国企业对人民币升值的最高心理底线:“现在我们在美国市场很难有大的提升,很大原因是其他世界工厂产品跟我们的价格一样低。比如来自墨西哥的彩电、欧洲土耳其的产品很便宜,我们提一美元都不可能。我们今年在美国市场希望能提高三千万美金销售,但是如果人民币升值了,那么这个计划就流产了。” 又如:与制造企业相比,那些在汇率风险最前沿的外贸企业,是变化的最强烈的感知者。对于出口型企业来说,出口的量,相对进口,要大得多。因此,黄宏生才说,人民币升值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黄方宁,向记者讲了一个因为欧元升值——也就是人民币贬值,导致亏损的例子。2003年年初,他们有一笔交易,签约时欧元和美元的汇率还是1:0.9,等到交货时,涨到了1:1.1了,他们又没有采取锁定汇率的措施,于是赔了。“即使我们有10%、20%的中间利润,也都抵不上升值的损失。只能自己补上去了。” 再如:一些原来在中国进行生产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将投资转移到墨西哥或马来西亚,20世纪80年代,台湾也曾经历过中国现在的压力,在台币对美元的汇率从1:40涨到1:25后,一些传统的低附加值产业,纷纷转移到东莞。同样,有专家分析,如果人民币升值,这些传统产业又会从东莞转移到像中亚、越南等更不发达的地区。本来,中国还有很多地区,比如西部,可以容纳这些产业,但因为货币的调整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能使得中国被迫提早经历产业空洞化的过程。 3) 还会破坏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使我国的金融距爆发危机的边 缘越来越近。升值业可能葬送我国多年辛苦造就的良好投资环境,新增的海外投资则会减少,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将被大大消减,因为这种投资变得相对昂贵。另一方面,国际游资的投机活动可能增加,使我国的金融距爆发危机的边缘越来越近。 例如: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均是以高利率的货币政策,以吸纳国内资金,但其效果却适得其反,由于内部资金乏力,又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游资流入,使资金流向出现偏差而形成资金结构上的矛盾,埋下了货币危机的隐患;同时又产生了外资流入推高了本币汇率的矛盾,触发了经济结构问题的暴露,或出现泡沫经济或出现经济滑坡,从而被迫实行本币贬值政策,直接导致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并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何为金融危机?这就好比是一户本来很穷的人家,来了一个巨富亲戚, 为他们带来了暂时的“富裕”生活,因而外人便因其阔而借给这家人巨资,不料这户人家的富亲戚突然消失,留给这户人家的只有高筑的债台,并因此导致了借其巨债的朋友。一时间危机四起。 可见,如果人民币升值,则会导致:由于内部资金乏力,又吸引了大量 的国际游资流入,使资金流向出现偏差而形成资金结构上的矛盾,埋下了货币危机的隐患 4) 还有,升值后导致投机不可避免地盛行:由于以美元表示的国 民财富迅速增加,股市和房地产达到高潮,一些“泡沫”进一步膨胀或造就新的“泡沫”,两极分化继续扩大,导致投机不可避免地盛行。 例如:美国许多散户投资者纷纷在当地开立人民币储蓄帐户,希冀有朝一日人民币汇率制度变化会让他们受益。当然,这些散户帐户并非是真正的人民币帐户,因为依照中国不可自由兑换的汇率体制,在海外开立人民币帐户是非法的。他们开立以人民币计价的储蓄帐户,帐户内的存款是美元,但基于人民币的现货汇率,这些帐户将因人民币兑美元现货汇率的波动而升值或贬值。 Everbank首席执行长Frank Trotter称,公司此举在一些客户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自一年多以前人民币汇率开始显示失衡迹象以来,这些客户一直在要求开立人民币计价帐户。Everbank于7月1日推出了此类新帐户,并在随后的几周内将逾650万美元投入该类帐户。 (5)此外,人民币升值之不利多多: 人民币升值会给中国的通货紧缩带来更大的压力;人民币升值物价肯定会降下来,因为进口品的价格会下降。 人民币升值增大就业压力,恶化当前就业形势:外商投资企业对吸引国内劳动力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尤其是现在的情况更是如此,所以此时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吸引外资,而且也会加剧当前就业形势的恶化。 财政赤字将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升值而增加,同时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 人民币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损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中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形势并不乐观。如此时人民币升值则会是使目前这种状况更加恶化所以此时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吸引外资,而且也会加剧当前就业形势的恶化。 三:世人在全球通货紧缩压力面前再次聚焦人民币。 汇率的变动与各国国内的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国民收入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种货币到底是升值还是贬值应该由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政治说了算。 然而:盐川正十郎的提案则更像一场政治阴谋。手拿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如果是一个小孩问:这值多少?那么,这个小孩一定还幼稚到没有学会用钱。如果是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问,这值多少?那么,这就会引发一场风波。而这场风波就是在七国集团财长会议上的一项提案——日本要求人民币升值。 最近人民币是否应该升值的讨论成为国际上一个十分关注的话题。先有日本财相在七国财长会上提出要求,后有美国财长斯诺讲话和印尼召开的亚欧会议的声明,都呼吁人民币升值,近日,美国“健全美元联盟”又提出欲通过“301条款”促使人民币升值,格林斯潘的讲话,更是让世人在全球通货紧缩压力面前再次聚焦人民币。可谓是官民联合、齐心协力向人民币汇率问题发难。这场由日本挑起、美国担纲主演的人民币汇率之争全面上演,再次使中国成为世界关注的中心。 其实,站在日本人的立场上考虑,盐川正十郎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没有道理。首先,日本经济一直处于低谷,凭什么你中国却一枝独秀?中国的一枝独秀我们日本也有贡献,你看,日本从你们那里进口了多少商品。其次,人民币只有升值,日元才能够贬值,这样日本的出口产品才有竞争力。 中国经济具有廉价劳动力、高技术水平和廉价的货币3大优势,而三大因素中日本可能干涉的,只有最后一点——人民币汇率。日本甚至想借人民币升值的“利空”阻止本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但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不了企业的行动,所以他们就要求人民币升值。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使他们在国内达不到的目的,通过对人民币施加压力来达到。 迫使人民币升值,是日本争夺未来“亚元”主导权的战略举措。近年来,关于“亚元”问题的讨论已越来越热,谁能成为未来亚元的主导,已变成一个日益敏感的话题。日本由于其经济十年来的萎靡不振,日元充当亚洲货币主导的可能性在变小。而中国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已经逐渐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因此人民币的价值日趋明显,在中国周边国家已经开始形成一个“人民币地带”,导致日本对此忧心忡忡。在2002年日本对华出现50亿美元顺差的背景下,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提出议案,提请七国集团通过“与1985年针对日元的‘广场协议’类似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将全球压制人民币升值的声浪推至顶峰,目的就在于想通过人民币升值,打垮人民币对日元的挑战,确保日元的未来主导地位。 美欧方面的动机似乎更为明显,就是为了通过人民币升值消弱中国的经济实力,进而打击中国的国际影响。 人民币汇率之争本质上仍然是贸易问题之争。美国之所以施压人民币升值,是认为美元贬值只是“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刺激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尤其是2002年美元贬值的同时,美国外贸逆差却创出了4352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对华贸易逆差达到1031亿美元。美国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阻碍中国商品大规模进入美国。 升值的国际压力日大。尽管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升值是必然趋势,但在没有形成中国真正的出口优势(品牌)之前,人民币名义汇率不宜进行大幅调整;即使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中国也应该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汇率进行控制,否则,就会像日本和德国那样,将自己大好的经济前景毁于一旦。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和对策分析汇率,又称汇价,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即在两国货币之间,用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汇率问题是和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国际金融问题,汇率升值或贬值都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的汇率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49-1952年建国初期的汇率制度,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1953-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1979-1993年经济转型时期外汇管理体制,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1994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外汇管理体制,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浮动汇率制。 人民币1994年汇率并轨,1997年底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实质上的固定汇率,一直到2005年7月与美元名义“脱钩”,基本上对我国经济的增长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特别是在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固定汇率对我国崛起成为贸易大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以后,人民币汇率挂钩美元,导致我国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外部经济不均衡。2008年4月10日,人民币汇率升破7元对1美元,这不仅在外汇市场上是一个标志性的关口,在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关系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人民币升值对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有利影响 1、人民币升值可以改善贸易条件。伴随贸易顺差急剧增加的同时,我国贸易条件近年来正在不断恶化。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1993-2000年,以1995年为基期的我国整体贸易条件指数下降了13%。2003年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为104,7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为109.7,贸易条件指数为95.4%,低于上年的98.8%。这就是说,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的比值在下降,即我国必须出口更多的商品才能换回同样数量的进口商品,国民福利向外流失。 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将会降低进口产品价格,特别是原材料和高科技设备价格的降低,企业将会加速技术引进,提高生产效率,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实现产品动态比较升级。同时由于进口产品绝大部分用于复出口。故随着企业生产率提高,出口产品质最得到提高,有助于我国企业从产品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延伸,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这样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世界资源,增加国民福利,从总体上提升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 2、人民币升值可以优化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目前,我国的贸易结构很不合理,大多数企业都处在劳动密集型且技术含量不高的水平上,仅有的部分高技术、深加工出品的出口往往也存在加工过程短暂,增值不高的问题,真正体现技术水平和要素含且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中间投入品等生产要素要从国外进口,加工收益近80%属于外国产值的转移。一方面是企业加工作业深度差,企业深加工链条短,进口原抖和部件大最侵占增加值的份额;另一方面,由于大量产品处于价值链的末端,普遍缺乏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和营销网络,容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制约,出现无自主产权和技术空心化局面。通过人民币升值的手段,可以最有效率地把制造业中那些技术含量与附加值低的、管理不善地挤出去,这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转变的发展方向。同时,人民币升值会引起行业内更加激烈的竞争,激励企业通过技术管理创新增强竞争力。让那些富于创新、有竞争力的制造业强者变得更强,并且能减少无效率的企业在海外的相互恶性竞争,另外还能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从国际经验看,日本、德国等许多国家的国际品牌都是在本国货币升值的过程中慢慢成长起来的。 3、人民币升值可以减少我国出口产品所遭受的反倾销诉讼。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扩张来实现出口导向战略,凭着价格优势迅速占领国际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中低端市场。根据商务部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美国从我国进口纺织品(61类、62类和63类)207.79亿美元,占同类商品总进口额的26.01%;鞋类制品(64类)金额为127.21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70.94%;箱包制品(42类)金额为62.59亿美元,占同类总进口额的71.66%;玩具和游戏用品(95类)金额为191.41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78.24%。在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也是大致如此。 如此高的市场占有率,必然会加大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冲突。近年来,我国一直是世界上受到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通过人民币升值,适当提升出口产品的外币价格,缓解国外市场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压力,同时适当削减外汇留成、出口补贴、贸易信贷等方面的出口扶持政策也有利于提高出口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另外,人民币升值也可以提高国内非贸易品的价格,消除贸易品和非贸易品相对价格的扭曲,有利于各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平衡发展。(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 1、实际有效汇率的进一步上升会削弱出口。考察汇率波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主要是看实际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而不是名义汇率,衡量实际汇率变化主要是看汇率和通货膨胀率之间变化的相对速度,当汇率贬值速度超过通货膨胀速度则实际汇率下降,反之,则实际汇率上升。从1993年到2003年,我国的通货膨胀率先是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然后逐渐趋于平稳,所以我国的实际有效汇率水平普遍提高之后在一定范围内小幅波动。自1990年到2003年,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虽然贬值近40个基点,但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却升值3.59%,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然而,因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升值所带来的贸易下降效应被影响更大的国外收入增长效应给抵消掉了,所以,我国几个主要贸易伙伴容易将本国的对我国的贸易逆差和人民币汇率联系起来。在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升值的条件下,如果对人民币进行升值操作,则会进一步提高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而实际有效汇率又是决定一国多边贸易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因此,人民币升值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现有的贸易顺差。 2、影响外商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优惠的条件吸引了大批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而他们生产的产品除在我国国内销售外,很大一部分份额都用来出口。20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份额在我国总出口额中的比重保持了较快增长,2001年已超过总出口额的50%。人民币汇率的升高意味着外商对华投资成本的增加,受此影响,国外资金可能会转向流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影响对我国“三资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三资企业”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载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额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人民币升值可能会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程度不同的负面作用。 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对策 (一)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避险 目前的汇率避险产品主要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结构性结汇业务、择期交易、货币掉期等。远期结售汇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避险方式,但它对企业的汇率走势判断的准确性有较高的要求。利用金融市场工具规避汇率风险是国际市场上有货币暴露风险企业常用的固定外汇成本的方法。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避险工具,从产品结构、设计、收费标准等方面与企业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应尽快向企业客户推出更多合适的避险品种。 (二)通过合同条款的选择回避汇率风险 包括签订短期合同、采用多种计价货币或直接用人民币计价签约、协商使用固定汇率锁定成本、提前或推迟结算等。企业在签订涉外贸易合同时,应尽量在合同中加入汇率风险条款。在汇率变动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时,则执行新条款,保证企业的利润空间。比如在签合同时添加有关人民币升值的条款,如果在供货期内,人民币升值到某个幅度,价格要重新调整。 (三)采用贸易融资形式回避汇率风险 目前我国主要融资品种有授信开证、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外汇票据贴现、进口押汇和国际保理融资等。贸易融资可以较方便地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方式,获得外币贷款并立即结汇,既满足了出口发货与收汇期间的现金流需要,又规避了汇率风险。 (四)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风险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已有上千家企业享受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直接避免了汇率波动损失。银行可以通过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票据保险”产品及时卖断银行票据,提前结汇规避风险。

1,汇率上升的直接影响(尤其是农业方面): 进口商品竞争力上升(美国的棉花for example), 对本国农业的打击。 经济泡沫,如楼价上升(日本做例子)2,根据费雪国际平价的公式来研究汇率变动导致的利率变动,而利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如东南亚经济危机,泰国央行失去通过利率来控制宏观经济的作用

半自动变速器的毕业论文

1、按操纵方式分为手动变速器、自动变速器、半自动变速器(组合式、预选式)。◆手动变速器是靠驾驶员直接操纵变速杆进行换档,换档机构简单,工作可靠,操作复杂。◆自动变速器是根据汽车的运行状况自动换档,无离合器,通过加速踏板控制车速,结构复杂,操作简单。◆半自动变速器又可分为组合式半自动离合器和预选式半自动离合器。组合式半自动离合器是常用档位采取自动换档,其余档位由驾驶员手动操作;预选式半自动离合器是驾驶员先用按钮选定档位,在踩下离合器踏板或松开加速踏板时,接通自动控制和执行机构进行自动换档。2、按传动比变化方式分为有级变速器、无级变速器、综合式变速器。◆有级变速器又可分为平行轴齿轮式与行星齿轮式。有级变速器具有若干个数值一定的传动比。◆无级变速器又可分为机械传动式、液力传动式、电力传动式。无级变速器是传动比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变化。◆综合式变速器即液力自动变速器。它一般由液力变矩器和齿轮式有级变速器组成的液力机械式变速器,其传动比在几个区段内无级变化。这种机构既可得到加大的传动比,又可实现无级变速。手动变速器手动变速器主要由传动机构、同步器、操纵机构三部分组成。1、 手动变速器传动机构手动变速器通常采用平行轴式,由齿轮传动的原理可以知道,一对齿数不同的齿轮啮合传动时可以变速变矩。变速器就是通过主、从动齿轮的齿数的不同而实现变速变矩。变速器的档位数是指前进档位的数目。变速器根据主要轴数目可分为两轴式和三轴式。两轴式多用于发动机前置前轮驱动(轿车)或发动机后置后轮驱动(客车)的汽车上,其特点是结构紧凑,机械效率高,噪音小。三轴式除有第一轴、第二轴外,还增设了中间轴。其特点是空间布置比较灵活,传动比的范围大,可设有直接档传动。2、同步器变速器在换档的过程中,必须使所选档位要啮合的一对齿轮的圆周速度相等,才能平顺地啮合而挂上档。由于手动变速器是通过多组不同齿数的齿轮啮合来实现传动比的变化,换档时,将要啮合的两齿轮的轮齿间存在圆周速度差,不但不易挂档,而且会产生冲击,使齿端部磨损加剧,影响轮齿寿命,甚至使轮齿折断。同步器就是实现无冲击换档,缩短换档时间,简化驾驶员换档操作而设计产生的。同步器分为常压式、惯性式、自行增力式等种类。由于惯性式同步器工作可靠性高,所以现在广泛采用的是惯性式同步器。惯性式同步器由同步装置(推动件、摩擦件)、锁止装置、接合装置组成。惯性式同步器按锁止装置的形式不同分为锁环式和锁销式。锁环式在汽车上广泛应用,但锁环式同步器因结构上的限制,其锥面的摩擦力矩不大,所以主要应用于轿车上。锁销式同步器改善了锁环式同步器摩擦力矩不足的缺点,所以一部分货车上采用此种形式。3、手动变速器操纵机构变速器的操纵机构的主要作用是操纵变速齿轮换档,保证准确可靠地使变速器挂入所需要的档位,并可随时退到空档。变速器的操纵机构根据操纵杆与变速器的相互位置不同,可分为直接操纵式和远距离操纵式两种类型。

很多人应该都知道,现在常见的自动变速箱主要有AT(自动变速器)、CVT(无级变速箱)、DCT(双离合变速箱)三种。当然自动变速箱还包括两种型式:AMT(半自动变速器)、序列式变速箱,但由于搭载车型较少,缸哥在这里就不做讲解了。那么常见的三种自动变速箱都有什么优缺点呢?AT——技术最成熟的变速箱一般俗称的AT变速箱或自动变速箱其实指的是这种液力变矩器自动变速箱。顾名思义,AT就是用一个液力变矩器代替传统的手动变速箱中的干式离合器来将发动机的动力传给行星齿轮机构,通过电控系统来实现自动换挡。这里要明确一点,AT变速箱并非挡位越多越好!由于其行星齿轮机构的结构十分复杂,多加入一个挡位,其结构复杂程度、变速箱体积、研发制造成本都将有很大的提高。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结构越复杂的机械可靠性相对越低。优点:1、动力承载比CVT更高;2、得到了充分的市场验证,因此可靠性在自动变速箱里相对最高;3、技术成熟,研发成本相对较低。缺点:1、机构复杂,修理困难,维修成本高;2、换挡缺乏灵活性,有点“笨”,导致燃油经济性不佳,动力输出不够平顺。这些情况下该选它:购买经济型家用车时,AT是最佳选择,省心、省时、省钱。当然,不少AT变速箱确实挺“笨”……CVT——最平顺舒适的变速箱CVT全称为Continuously Variable Transmission,直接翻译就是连续可变传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级变速箱。这种变速箱比传统的AT变速箱结构更简单,因为其传动结构有别于一般变速箱的齿轮传动,取而代之的是锥轮组和金属链带的组合,从而实现连续性无断点的动力传输,让发动机能长时间保持在理想的工况下。由于传动机构不像齿轮结合那样刚性连接,因此金属链带打滑是其基因里的劣根性,直接导致了其“传动容量”不足。优点:1、最平顺的变速箱型式,动力传输断点;2、在经济转速下连续工作传动效率最高,从而达到节油的目的;3、零部件少、重量轻、体积小。缺点:1、传动带寿命相对短,维护成本高;2、动力承载有限,无法应用于大功率发动机,亦不宜对其进行过度改装或激烈高速驾驶。这些情况下该选它:追求驾乘平稳舒适性时,只要不是大功率豪车,CVT是你的不二之选。想飙起来?还是算了吧!DCT——完美结合手动、自动挡变速箱优点的变速箱种类DCT全称为Dual Clutch Transmission,即双离合变速箱,从字面理解就是“有两组离合器的变速箱”。从结构上,它传动机制与传统的手动变速箱相同,但由于两组离合器独立交替运作,几乎可以达到CVT般的无断点动力输出。此类变速箱有两个分支:干式双离合变速箱和湿式双离合变速箱。不同之处在于干式DCT是半封闭式变速箱,需要通过风冷散热;而湿式DCT的两组离合器片在一个密封的油槽中,通过浸泡着离合器片的变速器油吸收热量。当然,不同厂家对其有不同的叫法,比如大众的DSG也算是DCT范畴内。优点:1、因其传动结构与手动变速箱一样,故承载力最高;2、换挡响应快,换挡平顺性仅略次于CVT;3、传动效率高,动力损失小,经济燃油性相对最佳。缺点:1、其工艺要求较高,技术成熟度相对其它几种自动变速箱最低,因此可靠性上大打折扣,故障率相对较高;2、干式双离合的散热还是个未解难题;3、湿式双离合在高扭矩下的摩擦力有限,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承载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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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轴(输入轴)、二轴(输出轴)、中间轴。一般的变速器就由这三根轴组成。1、按操纵方式分为手动变速器、自动变速器、半自动变速器(组合式、预选式)。◆手动变速器是靠驾驶员直接操纵变速杆进行换档,换档机构简单,工作可靠,操作复杂。◆自动变速器是根据汽车的运行状况自动换档,无离合器,通过加速踏板控制车速,结构复杂,操作简单。◆半自动变速器又可分为组合式半自动离合器和预选式半自动离合器。组合式半自动离合器是常用档位采取自动换档,其余档位由驾驶员手动操作;预选式半自动离合器是驾驶员先用按钮选定档位,在踩下离合器踏板或松开加速踏板时,接通自动控制和执行机构进行自动换档。2、按传动比变化方式分为有级变速器、无级变速器、综合式变速器。◆有级变速器又可分为平行轴齿轮式与行星齿轮式。有级变速器具有若干个数值一定的传动比。◆无级变速器又可分为机械传动式、液力传动式、电力传动式。无级变速器是传动比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变化。◆综合式变速器即液力自动变速器。它一般由液力变矩器和齿轮式有级变速器组成的液力机械式变速器,其传动比在几个区段内无级变化。这种机构既可得到加大的传动比,又可实现无级变速。手动变速器手动变速器主要由传动机构、同步器、操纵机构三部分组成。1、 手动变速器传动机构手动变速器通常采用平行轴式,由齿轮传动的原理可以知道,一对齿数不同的齿轮啮合传动时可以变速变矩。变速器就是通过主、从动齿轮的齿数的不同而实现变速变矩。变速器的档位数是指前进档位的数目。变速器根据主要轴数目可分为两轴式和三轴式。两轴式多用于发动机前置前轮驱动(轿车)或发动机后置后轮驱动(客车)的汽车上,其特点是结构紧凑,机械效率高,噪音小。三轴式除有第一轴、第二轴外,还增设了中间轴。其特点是空间布置比较灵活,传动比的范围大,可设有直接档传动。2、同步器变速器在换档的过程中,必须使所选档位要啮合的一对齿轮的圆周速度相等,才能平顺地啮合而挂上档。由于手动变速器是通过多组不同齿数的齿轮啮合来实现传动比的变化,换档时,将要啮合的两齿轮的轮齿间存在圆周速度差,不但不易挂档,而且会产生冲击,使齿端部磨损加剧,影响轮齿寿命,甚至使轮齿折断。同步器就是实现无冲击换档,缩短换档时间,简化驾驶员换档操作而设计产生的。同步器分为常压式、惯性式、自行增力式等种类。由于惯性式同步器工作可靠性高,所以现在广泛采用的是惯性式同步器。惯性式同步器由同步装置(推动件、摩擦件)、锁止装置、接合装置组成。惯性式同步器按锁止装置的形式不同分为锁环式和锁销式。锁环式在汽车上广泛应用,但锁环式同步器因结构上的限制,其锥面的摩擦力矩不大,所以主要应用于轿车上。锁销式同步器改善了锁环式同步器摩擦力矩不足的缺点,所以一部分货车上采用此种形式。3、手动变速器操纵机构变速器的操纵机构的主要作用是操纵变速齿轮换档,保证准确可靠地使变速器挂入所需要的档位,并可随时退到空档。变速器的操纵机构根据操纵杆与变速器的相互位置不同,可分为直接操纵式和远距离操纵式两种类型。

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毕业论文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人民币汇率改革对我国税收影响的各层面分析 人民币汇率改革给我国的税收安全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分析这种不确定性并进而得出应对方法是很复杂的过程,首先要基本了解影响的各个方面,通过分析各个层面的影响途径和后果,我们可以对症下药,维护我国的税收安全。 (一)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汇率风险与进出口贸易 进出口贸易受汇率变动影响很大。在我国实行盯住汇率体制下,以美圆结算的大部分进出口贸易基本不受影响,进出口企业对于汇率风险基本不敏感。而在我国汇率基本实现市场化后,汇率更多的表现市场因素。 在汇率波动对贸易影响的一般分析中,意味着货币贬值将改善贸易收支,反之货币升值会使贸易陷入恶化的境地。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一些经济体在汇率波动过程中,当货币贬值时却没有达到改善贸易收支的目的,反而使贸易收支转向了相反的预期。在追寻这种冲突原因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汇率传递理论(imperfect exchange rate pass-through)。” 对于汇率传递程度,许多经济学家对汇率传递系数进行了实证估计,发现汇率传递是不完全的,即汇率变动后进出口价格不同比例的发生变动,汇率传递系数不等于1.因此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具体在出口环节,我国出口产品主题还在于纺织品,初级加工品和部分电器设备,在大型机电项目,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标志性台阶。外国对于我国的产品需求弹性很小,在价格优势下,人民币目前2%的小幅度升值不会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升值预期存在的情况下,更有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未来50年乐观的预测,这种升值力度会继续增加,幅度将会是缓慢的,在这种升值预期的长期存在下,出口环节资金周转会加快,企业会创造更多的利润。 另外在进口方面,我国长期表现为内需严重不足,利率变动对我国储蓄的影响不大,消费品市场长期处于轻度通货紧缩的态势,生产资料市场在未来10年内仍将是供应大于需求的态势,进口环节不会有很大的增长,外贸环节税收会随着进出口企业的贸易增长而增加。 汇率变动并不完全由于市场本身的变化,还有很多人为的因素,比如国际热钱和游资的干扰。我国目前处于金融改革的关键阶段,关系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成败。由于我国金融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历史包袱,积聚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人民币市场化改革前进的道路上困难重重,这对我国的税收安全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2.外汇汇兑损益风险对经济体的影响 外汇汇兑损益也是影响进出口企业和有外汇交易的企业的风险。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强制结售汇制度,企业保有的自主性外汇很少,进出口企业要完成进出口交易,需要经过结汇和售汇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都存在着本币和外币的相互兑换,在汇率市场化变动的情况下,兑换中会发生汇兑损益,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税收造成风险。在我国近期推出远期交易后,企业可以通过掉期交易等远期交易规避这部分风险。 (二)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际收支资本项目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改革在资本项下逐步实现完全可兑换,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而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进而得出的不可能三角理论,一国不可能同时达到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的目标,只能同时达到其中的两个。在我国的未来的汇率制度选择中,偏向于弹性更大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必然要求我国的资本项目下资本不是完全自由流动的,而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止国际资本的冲击,对国际资本流动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1.资本自由流动与我国金融风险 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是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和金融脆弱性的增大。资本自由流动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的效果,比如国际投机资本的恶意炒作和游资的蓄意冲击。 自改革开放以后,涌入中国的国际资本一直呈现增长势头。“中国在利用国际资本方面保持了合理的结构和期限,资本流入绝大部分采用国外自接投资的形式,外债增长适度,而证券投资相对少。” 国外直接投资中有相当部分投入我国房地产行业,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再加上我国长久以来积聚的金融风险,如果被蓄意利用,将危害到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改革的成败,也将危害到我国税收的安全。 2.国际资本流动变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资本自由流动将大大提高我国的金融效率,在我国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有限制的资本自由流动是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的。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适合国际资本进入投资的环境将越来越好,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投资价值在未来会好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增长形象将会吸引国际资本的进入,带动我国国内市场的繁荣,拉动我国的经济增长,从而带动我国税收的增长。 一般说来,国际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货币危机、泡沫经济和银行业危机等几个方面。但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不一定必然演变为货币危机或银行业危机,这主要取决于各国货币当局的政策以及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对于国际游资和热钱的进入,我们要加强监管,采取部分限制性措施,增强风险预警,维护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税收的安全。 (三)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内金融市场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改革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市场,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等影响我国的金融风险。 1.人民币汇率改革与我国金融市场风险 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有一句话在目前值得思考:弱的银行体系与开放的资本项目相结合是“等着发生事故”。可见人民币汇率改革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实行单一制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我国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封闭的状态,金融市场主要受国内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渠道不是特别通畅。这也是我国能够抵御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当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完全市场化后,资本市场放开后,我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将融为一体,我国金融市场会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金融风险将会有更广泛的传播性与传染性,影响也会是更大的。 2.金融中介机构市场风险与我国税收安全 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融资格局主要以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在统一利率政策指导下,对支持企业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以及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正常经营管理干预较大,不仅信贷资金的经营带有“半财政”性质,而且扭曲了银企关系;在近几年的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债、废债现象严重,这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压力。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日益暴露。我国的非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由于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再加上监管落后,这些机构经营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隐含的风险是绝对不能忽视的。 人民币汇率改革后,金融中介机构将会面临更多的金融风险。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将会面对市场化的利率,汇率风险,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收益,另外随着金融机构逐渐趋向于混业经营,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多的投资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将势必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影响到我国的税收安全。 (四)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内产品市场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汇率体现的是一国货币对外的价值,物价体现是一国货币对内的价值,因而对于一个开放度有限的国家来说,物价还是主要受国内供求和内部经济因素变化的影响,随着一国开放度的不断加深,外部因素,特别是汇率因素对物价的影响才会逐步加深。 具体到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国内物价影响的研究, Lu. M and Z Zhang (2003)采用VARs(向量自回归)方法对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国内物价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到了人民币汇率贬值将给国内物价带来通货膨胀效果的结论。另外J. Scheibe and D. Vines(2005)在对中国通货膨胀的实证研究中得出,以贸易额为权重的名义有效汇率变动是影响国内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名义有效汇率贬值一个百分点,将导致国内物价上升0.3个百分点。“ 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国内物价变动将导致我国产品市场价格和企业格局的变动,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税收安全。 (五)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选择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改革对我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宏观政策方面,我们所考虑的不仅是国内市场的均衡,更综合考虑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均衡政策选择考虑内外两个市场的相互协调。

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以山东为例2009-8-19摘 要: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走势看,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刺激我国出口、改善贸易收支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我国外贸结构优化促进作用明显。虽然近期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有所减缓,但由于未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动能仍将存在,根据人民币汇率面临长期升值趋势(巴拉萨—萨缪尔逊效应),其对贸易结构的优化促进作用也将是长期的。本文就人民币汇率升值对山东省涉外经济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并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涉外经济发展等提出政策建议。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出口商品结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一、引言汇率作为国内货币与其它货币之间的比价,与涉外经济发展关系十分紧密,而贸易结构作为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受汇率变动影响显著。从改革开放至2005年7月21日汇改前,人民币汇率基本处于贬值通道,贬值幅度在82%左右,通过汇率贬值,我国在二十世纪90年代前期基本结束了贸易收支长期逆差的局面,并完成了从资源密集型产品占主导地位向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导地位的出口商品结构转变,这也是适应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变动幅度加大,升值趋势明显。这期间由于出口商品的国际价格相对不断提高,减弱了部分初级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力,相应提高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占比,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虽然近期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有所减缓,但由于未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动能仍将存在,根据“巴拉萨—萨缪尔逊效应”,人民币汇率面临长期升值趋势,对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促进作用也将是长期渐进的。可见,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现实角度出发,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进出口影响的研究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人民币升值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的理论机理分析汇率变动对涉外经济影响的研究一直是金融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长期以来尤其是汇改前后,学术界的目光主要集中于人民币汇率升值对进出口总量、就业等总量效应的分析。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入、汇率升值步伐的加快,人们将焦点转向升值对外贸结构影响的研究上。管涛、尹祖宁(2006)等通过对汇改前后我国出口商品变动情况的分析认为,人民币升值导致我国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上升,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下降,从而抑制那些低附加值、低效益的产品出口,而那些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则因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价格的上升并不会影响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人民币的升值会激励这些产品的生产者进一步从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设计方面进一步提高其竞争力。人民币的稳步、适度升值有利于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魏巍贤,2006)。实证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引入贸易竞争优势指数这一变量进行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指商品进出口差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是用以分析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冯正强、杨晓霞(2007)计算了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我国三类商品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结果显示,随着人民币汇率爬行式缓慢升值,大部分资源密集型商品的净出口减少,而劳动密集型商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的净出口则在增加,竞争力不断增强,贸易结构得到优化。一般来说,出口商品结构变动取决于经济体内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变动,而产出水平受制于贸易竞争力,若汇率变动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不同影响,那么它也一定会带来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动。在汇率非中性的条件下,各种产品的价格反应是不同的。而且由于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组织以及需求弹性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汇率变动之后各种贸易产品的价格反应就会不同。在长期内,不同的价格变动将产生不同的价格压力和盈利差异,这会对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并最终决定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资源配置和产出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通常是不能实现的,它取决于可变要素累积状况和经济结构的灵活程度,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汇率对出口商品结构的长期影响。同时,随着汇率变动,经济体内部由于各个产业或产品的投入品来源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成本变化,进而产生不同的价格压力变化。一般来说,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需要更多非进口投入,汇率变动导致其更大幅度的进出口变化,而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对进口投入的依赖性较强,因而汇率变动仅导致其较小幅度的变化。三、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山东省涉外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进程,山东省对外贸易获得了迅猛发展,对外贸易额从1998年的175.4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底的1581.4亿美元,增长了9倍,其中出口额从108.6亿美元增长到931.7亿美元。同时,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高附加值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成为推动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机电产品出口额占比达到42%,成为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为充分反映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山东省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我们借助《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将贸易结构分为初级产品、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三类。通过分类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计算(见图1),可以发现山东省出口商品结构的几个显著特征:(一)以食品、饮料为代表的初级产品逐步失去竞争优势2008年,以食品、饮料为代表的初级产品在全省出口额中的占比为15.5%,较1998年下降6.9个百分点,其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为-0.2739,而1998年这一指数为0.4038,初级产品出口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二)以机械及运输设备为代表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竞争优势不断增强2008年,以机械及运输设备为代表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为0.1359,而1998年这一指数为-0.0571,近年来竞争优势不断扩大。(三)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出口商品结构中仍占较大比重2008年,全省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为0.4501,在三类产品中竞争优势最强,其出口额占全省比重为53%,这一指数较2006年下降0.1924,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加快,竞争优势在降低。(四)从企业规模看,“强者衡强,弱者更弱”效应明显中小企业由于转嫁成本的能力有限,且本身利润空间不大,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部分竞争力较弱、依靠退税维持经营的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而对于拥有自主品牌、掌握一定定价话语权的大型企业来说,由于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价格等措施来应对汇率升值,因而不仅未受影响,而且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以纺织业为例,2008年31.5%的大型企业利润额占全行业的89.2%,其平均利润率为8.4%,是全行业平均利润率4%的1.1倍,比上年同期增加1.4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分析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之间的关系,本文选用1998—2008年山东省进出口年度数据作为研究的样本集合,利用Eviews软件对各类商品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平稳性及协整检验后,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如表1:结果表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是三类商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Granger原因,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加快,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四、当前需要关注的几点问题及有关建议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大环境下,推动贸易结构升级对全省对外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由于山东独特的经济结构、企业缺乏竞争力、无序竞争等因素的存在,制约了汇率升值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经济结构不合理,贸易结构转型缓慢长期以来,第二产业在山东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原材料加工型行业又占据第二产业的主导,以2008年为例,纺织、机械、食品、化工、冶金、建材六大传统行业的销售收入占第二产业销售收入的70%左右。出口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机电产品仅占出口总值的36.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也低于广东、江苏、浙江的69%、70%和43%。竞争优势不突出,结构转型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二)传统行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影响较大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的加快,其对企业的影响不断深化,尤其是对农产品、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产品附加值较低,提价存在一定困难,回旋余地较小,受影响较大。以纺织业为例,2008年全行业利润约在4%左右。部分外资企业甚至出现破产逃逸现象。虽然近期为应对出口下行风险,部分行业出口退税率有所提高,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部分行业的窘境。(三)出口企业中无序竞争、相互倾轧现象严重由于龙头企业竞争力不突出,企业无序竞争、相互倾轧现象严重,出口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价格化解汇率升值带来的压力。据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反映,其主要出口产品纯碱属于高耗能、资源性产品,发达国家基本不生产,其产品国际需求较稳定,但由于国内同类企业相互倾轧现象严重,企业根本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获取更多的收益。(四)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方式亟待升级面对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因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汇率条款的幅度难以把握,只能被动地接受汇率损失。目前大多数企业仍习惯采用提前结汇、延迟付汇等在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下的避险操作方式,缺少自身对未来汇率走势的正确判断,在人民币汇率波动日益扩大的背景下,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亟待升级。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外向型经济优化升级。二是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作用。三是完善有关管理政策,避免部分传统行业过快衰退。四是加大引导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参考文献:[1]戴祖祥.我国贸易收支的弹性分析:1981-1995[J].经济研究,1997,(7).[2]魏巍贤.中国出口与有效汇率的关系分析[J].统计研究,1997,(5).[3]马丹,许少强.中国贸易收支、贸易结构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6).[4]管涛.汇制改革初见成效——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评估[J].国际贸易,2006,(2).[5]尹祖宁.弹性汇制下更应关注和维系人民币汇率稳定[J].经济学动态,2006,(6).[6]胡均民.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中国贸易结构的影响[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济南分行 刘连营;中共山东威海市委党校 邓卫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7期

一、人民币升值之利: (一) 人民币升值可能意味着人民币地位的提高,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提升。 1)中国老百姓手中的财富更加值钱,人民币一升值,老百姓手里的钱就更值钱了,中国的人均GDP全球排名也可以往前挪一挪。 2)中国外债压力的减轻和购买力的增强等等。 例如:谁在掏钱维持号称“全球老大”的美国政府的日常运转?想当然的回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广大纳税人。这个回答并不全对。因为当前的美国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巨大,光*纳税人的贡献还不够开销,因而不得不大量举债。而最大的债主是谁?是日本和中国。中国3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很大一部分买的是美国政府公债。 中国成为了全球最强大的帝国的最大债主之一。这个事实本身显示了中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去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对全球贸易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经济实力说话的人民币自然而然也就获得了更大国际事务话语权,这是好事。 3)有利于进口产业的发展:中国石化副董事邵金扬在接受采访时称:“如果人民币升值,海外资产对我们来说会较便宜。”如果人民币升值5%,中国石化2003年进口的石油,以目前的价格计算,成本将减少逾1亿美元。 (二)人民币升值的前景还是越来越清晰的。 这是因为,正如1994年以前人为高估人民币币值的政策被迫放弃一样,人为低估人民币币值也是难以持续的,因为在汇率的问题上,政策干预,虽能一时起作用,但最终还是市场说了算。只要中国能够保持经济高增长,同时推动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进程,那么,人民币升值,成为区域乃至世界货币将为时不远。而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中国的经济增长会在不远的将来突然停步;中国的货币当局也一再表示,人民币将走向完全可自由兑换。 实际上,人民币的上升之旅已经开始,起点就是1994年1月1日的大幅贬值。这一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向市场汇率并拢,由上一年的1美元兑5.80元人民币调整为1美元兑8.70元人民币,贬值幅度为33%。从那时起到去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情况是,人民币相对于美元、欧元(1999年以前为德国马克)和日元名义升值幅度分别为5.1%、17.9%和17%;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升值分别为18.5%、39.4%和62.9%。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的结果也反映了同样的趋势。 虽然如此,但在当前,试图诱导人民币大幅升值,不具备现实条件。 二:人民币升值之弊: (一)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将会放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人民币升值会影响到我国外贸和出口。人民币升值,就会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不景气。 一国货币的升值,带来的是该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不景气。在这个问题上,日本是有血的教训的。在1985年,为了遏制廉价日货出口狂潮,美、法、德、英的财政首脑就采取过相应的手段,迫使日本签署了“广场协议”,从而逼迫日元升值30%。此后,从1985~1996年的10年间,日元兑美元比率由250:1升至87:1,升值近3倍。而“广场协议”被公认是引发日本经济衰退的罪魁祸首。现在日本无非是想把这一悲剧转嫁到中国。 2) 还会影响到我国企业和许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因为尽管“中 国制造”已经成为世界市场的主要产品,但中国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目前所占的市场份额,主要依*中国产品价格的低廉,在竞争中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如果竞争力受到打击是很可怕的。 《中国企业家》这次调查的最大发现是:82.4%的企业认为,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于正在中国经济舞台上活动着的企业来说,人民币就像空气和水一样。 例如: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这位中国彩电出口大户的老总面对升值的前景忧心忡忡,他认为,中国出口的大多是技术含量低的产品,高科技产品很少。人民币如果升值,中国的国际地位也许提高了,但制造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将逐步丧失。他算了一笔账,如果人民币升值10%,就等于出口价格提升了10%,而中国国内制造企业好一些的利润也只有5%左右,加上一些财政贴息,中国企业盈利水平平均也不到3%。平均3%的利润率怎么可能调节10%的升值压力?肯定会出现大面积亏损。 黄宏生以创维为例,勾划出中国企业对人民币升值的最高心理底线:“现在我们在美国市场很难有大的提升,很大原因是其他世界工厂产品跟我们的价格一样低。比如来自墨西哥的彩电、欧洲土耳其的产品很便宜,我们提一美元都不可能。我们今年在美国市场希望能提高三千万美金销售,但是如果人民币升值了,那么这个计划就流产了。” 又如:与制造企业相比,那些在汇率风险最前沿的外贸企业,是变化的最强烈的感知者。对于出口型企业来说,出口的量,相对进口,要大得多。因此,黄宏生才说,人民币升值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黄方宁,向记者讲了一个因为欧元升值——也就是人民币贬值,导致亏损的例子。2003年年初,他们有一笔交易,签约时欧元和美元的汇率还是1:0.9,等到交货时,涨到了1:1.1了,他们又没有采取锁定汇率的措施,于是赔了。“即使我们有10%、20%的中间利润,也都抵不上升值的损失。只能自己补上去了。” 再如:一些原来在中国进行生产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将投资转移到墨西哥或马来西亚,20世纪80年代,台湾也曾经历过中国现在的压力,在台币对美元的汇率从1:40涨到1:25后,一些传统的低附加值产业,纷纷转移到东莞。同样,有专家分析,如果人民币升值,这些传统产业又会从东莞转移到像中亚、越南等更不发达的地区。本来,中国还有很多地区,比如西部,可以容纳这些产业,但因为货币的调整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能使得中国被迫提早经历产业空洞化的过程。 3) 还会破坏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使我国的金融距爆发危机的边 缘越来越近。升值业可能葬送我国多年辛苦造就的良好投资环境,新增的海外投资则会减少,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将被大大消减,因为这种投资变得相对昂贵。另一方面,国际游资的投机活动可能增加,使我国的金融距爆发危机的边缘越来越近。 例如: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均是以高利率的货币政策,以吸纳国内资金,但其效果却适得其反,由于内部资金乏力,又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游资流入,使资金流向出现偏差而形成资金结构上的矛盾,埋下了货币危机的隐患;同时又产生了外资流入推高了本币汇率的矛盾,触发了经济结构问题的暴露,或出现泡沫经济或出现经济滑坡,从而被迫实行本币贬值政策,直接导致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并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何为金融危机?这就好比是一户本来很穷的人家,来了一个巨富亲戚, 为他们带来了暂时的“富裕”生活,因而外人便因其阔而借给这家人巨资,不料这户人家的富亲戚突然消失,留给这户人家的只有高筑的债台,并因此导致了借其巨债的朋友。一时间危机四起。 可见,如果人民币升值,则会导致:由于内部资金乏力,又吸引了大量 的国际游资流入,使资金流向出现偏差而形成资金结构上的矛盾,埋下了货币危机的隐患 4) 还有,升值后导致投机不可避免地盛行:由于以美元表示的国 民财富迅速增加,股市和房地产达到高潮,一些“泡沫”进一步膨胀或造就新的“泡沫”,两极分化继续扩大,导致投机不可避免地盛行。 例如:美国许多散户投资者纷纷在当地开立人民币储蓄帐户,希冀有朝一日人民币汇率制度变化会让他们受益。当然,这些散户帐户并非是真正的人民币帐户,因为依照中国不可自由兑换的汇率体制,在海外开立人民币帐户是非法的。他们开立以人民币计价的储蓄帐户,帐户内的存款是美元,但基于人民币的现货汇率,这些帐户将因人民币兑美元现货汇率的波动而升值或贬值。 Everbank首席执行长Frank Trotter称,公司此举在一些客户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自一年多以前人民币汇率开始显示失衡迹象以来,这些客户一直在要求开立人民币计价帐户。Everbank于7月1日推出了此类新帐户,并在随后的几周内将逾650万美元投入该类帐户。 (5)此外,人民币升值之不利多多: 人民币升值会给中国的通货紧缩带来更大的压力;人民币升值物价肯定会降下来,因为进口品的价格会下降。 人民币升值增大就业压力,恶化当前就业形势:外商投资企业对吸引国内劳动力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尤其是现在的情况更是如此,所以此时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吸引外资,而且也会加剧当前就业形势的恶化。 财政赤字将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升值而增加,同时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 人民币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损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中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形势并不乐观。如此时人民币升值则会是使目前这种状况更加恶化所以此时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吸引外资,而且也会加剧当前就业形势的恶化。 三:世人在全球通货紧缩压力面前再次聚焦人民币。 汇率的变动与各国国内的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国民收入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种货币到底是升值还是贬值应该由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政治说了算。 然而:盐川正十郎的提案则更像一场政治阴谋。手拿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如果是一个小孩问:这值多少?那么,这个小孩一定还幼稚到没有学会用钱。如果是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问,这值多少?那么,这就会引发一场风波。而这场风波就是在七国集团财长会议上的一项提案——日本要求人民币升值。 最近人民币是否应该升值的讨论成为国际上一个十分关注的话题。先有日本财相在七国财长会上提出要求,后有美国财长斯诺讲话和印尼召开的亚欧会议的声明,都呼吁人民币升值,近日,美国“健全美元联盟”又提出欲通过“301条款”促使人民币升值,格林斯潘的讲话,更是让世人在全球通货紧缩压力面前再次聚焦人民币。可谓是官民联合、齐心协力向人民币汇率问题发难。这场由日本挑起、美国担纲主演的人民币汇率之争全面上演,再次使中国成为世界关注的中心。 其实,站在日本人的立场上考虑,盐川正十郎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没有道理。首先,日本经济一直处于低谷,凭什么你中国却一枝独秀?中国的一枝独秀我们日本也有贡献,你看,日本从你们那里进口了多少商品。其次,人民币只有升值,日元才能够贬值,这样日本的出口产品才有竞争力。 中国经济具有廉价劳动力、高技术水平和廉价的货币3大优势,而三大因素中日本可能干涉的,只有最后一点——人民币汇率。日本甚至想借人民币升值的“利空”阻止本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但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不了企业的行动,所以他们就要求人民币升值。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使他们在国内达不到的目的,通过对人民币施加压力来达到。 迫使人民币升值,是日本争夺未来“亚元”主导权的战略举措。近年来,关于“亚元”问题的讨论已越来越热,谁能成为未来亚元的主导,已变成一个日益敏感的话题。日本由于其经济十年来的萎靡不振,日元充当亚洲货币主导的可能性在变小。而中国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已经逐渐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因此人民币的价值日趋明显,在中国周边国家已经开始形成一个“人民币地带”,导致日本对此忧心忡忡。在2002年日本对华出现50亿美元顺差的背景下,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提出议案,提请七国集团通过“与1985年针对日元的‘广场协议’类似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将全球压制人民币升值的声浪推至顶峰,目的就在于想通过人民币升值,打垮人民币对日元的挑战,确保日元的未来主导地位。 美欧方面的动机似乎更为明显,就是为了通过人民币升值消弱中国的经济实力,进而打击中国的国际影响。 人民币汇率之争本质上仍然是贸易问题之争。美国之所以施压人民币升值,是认为美元贬值只是“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刺激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尤其是2002年美元贬值的同时,美国外贸逆差却创出了4352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对华贸易逆差达到1031亿美元。美国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阻碍中国商品大规模进入美国。 升值的国际压力日大。尽管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升值是必然趋势,但在没有形成中国真正的出口优势(品牌)之前,人民币名义汇率不宜进行大幅调整;即使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中国也应该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汇率进行控制,否则,就会像日本和德国那样,将自己大好的经济前景毁于一旦。

1,汇率上升的直接影响(尤其是农业方面): 进口商品竞争力上升(美国的棉花for example), 对本国农业的打击。 经济泡沫,如楼价上升(日本做例子)2,根据费雪国际平价的公式来研究汇率变动导致的利率变动,而利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如东南亚经济危机,泰国央行失去通过利率来控制宏观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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