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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现代改革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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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现代改革比较研究论文

你好 写关于变法的论文,首先要熟悉历史重大变革的史实。然后,主要论述一下每次变革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对现在的影响,例如商鞅变法使秦国废除了奴隶制,孝文帝改革促进民族融合,形成今天统一多民族的基础,等等。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你帮我写一篇你为什么想要别人当枪手的的论文,字数800字左右。我就给你写一篇关于商鞅变法的论文。我如果是你父母就打烂你的脸,就你这种品性真是丢了你们家的脸。

可以论述他们的异同,从背景、措施、作用方面入手,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是总结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基本的,你应该熟悉这些改革的内容才好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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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事者不谋于众,这是谋事的另一种情况。这一原则通俗地说,谋求特别重大的事情,不必与人商量。因为谋求非常重大事情的人,自己必定有非同一般的眼光、心胸与气度,自己看准了,去做就是了,如果去和别人商量,反倒麻烦。首先,如果别人见识低下,心胸狭小,气度平凡,必定不理解你的想法。七嘴八舌,会动摇你的意志,也会破坏你的信心和情绪。第二是人多心杂,也会出现走漏风声、葬送机会的坏事。秦孝公的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情景。当时秦孝公支持商鞅改革,秦国的大臣都不太欢迎。商鞅就对孝公讲一番道理:“对于一般人,事情开始的谋划,和他们谈不拢,只能成功之后和他们共同享乐。讲究崇高道德的人。不附和于俗人,建立大功大业的人,不必和普通人商议。能使国家强盛,1日的章法便可换一换。”当时有个叫甘龙的大臣立即反对,他说:“一点也不对,旧法度官吏熟悉,民众习惯。大家在一起正好相安无事。”商鞅回答说:“平庸的人安于现状,平常的读{1人局限于自己的见闻,这两种人只能守着现在的摊子,实在不值得和他们谈现实和他们知识之外的事。有智慧的人可以为国家制订新的法规,平庸的人只能看守现存的局面;贤明的人能更改制度,无能的人就只能拘泥于现状。”商鞅这一套见解可能太狂了点,但确实是既深刻又合实际,说出了成大事者不谋于众的道理。正因为商鞅的见解既有道理,又合实际,所以他在秦国变法成功了。一般来说,胸怀大志的人由于人生目的和知识见解与普通人有很大距离,有些事他不和普通人商量,应当说是正常的。正因为这样,社会才会进步。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在起义前当长工时说:“伙计们,将来谁富贵了,可不要忘了老朋友啊!”陈胜说的是实话,表明他不甘做奴隶,要做一番大事业!长工伙伴讥笑他,他叹道:“唉!小燕雀那里晓得鸿鹄远走高飞的志向呢!”陈胜这里表现的就是一种成大事者不谋于众的情绪,因为他和他的长工伙伴在这一点上谈不到一起,只有自得其是。成大事者不谋于人,对于当事人虽然不与人商议,在他本人却必是深思熟虑的。另外,他必须确实具有成大粤的才干和能力,他胸中之谋还必须合乎事物发展的道理。如果仅仅是自以为了不起,不知天高地厚,那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即使愿望是好的,行为有人支持,但计划不切实际,虽然雄心勃勃,也须放弃幻想。

面对一个到处都是奴隶与奴隶主的世界,商鞅用自己的开拓精神引领中国两千年封建历史。泱泱大秦从此无惧东夷,一统天下已然轻而易举。面对车裂,纵然身死,已无遗憾,因为这是商鞅自己的路,从他迈出第一步开始,他便与世俗决裂,他用自己的鲜血创亘古未有之事,开中华千年辉煌,已无遗憾。

悲情商鞅 鞅去卫适秦,能明其术,强霸孝公,后世遵其法,作《商君列传》第八。 商鞅变法触动了皇亲国戚的利益,结果人生结局很悲惨。秦孝公死,太子继位。当年太子犯新法,太子老师被商鞅惩治,现在是复仇的时候了。《史记》里记载:商鞅逃跑到边境关口,想住旅店,店主却说:“商君有令,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带判罪。”真是有苦难言。商鞅最终被以谋反的罪名杀死在郑国,全家都被诛灭。商鞅个人是悲剧,但其事业是正剧,秦国的强大离不开商鞅变法,这是千年公认的史实,从这一点上讲,商鞅是成功的。 ■名师点拨 变法是件不容易的事。做大事的人,一定要为自己留下退路,否则极易走入死胡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素材适用 进与退、罪与罚、约束

[有关创新的作文素材]经验是宝贵的,有关创新的作文素材。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不用多少培训,很快就能适应岗位要求,这样会为公司节约很多培训经费,减少生产经营的成本,同样的情况下创造更多利润。但过分依赖经验,难免令人产生惰性,导致思维僵化、固步自封,不利于科技创新。现在有一句流行的话:“过去的经验很可能就是现在失败的陷阱。” 从许多成功人士的成长经历看,一个人的成功,仅靠经验也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从哲学上看,经验具有两面性,对于某些事物太熟悉或过于了解,有时并不一定是优势,往往会因过度依赖经验而忽视吸取新的工作方法。在世界上,最难的并不是创造经验,而是适时看到经验的局限,进而摆脱经验对于头脑的束缚。没有经验的职业新手会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在创新方面不会犹豫不决,更没有后顾之忧。他们充满好奇和刺激,这种陌生却往往蕴含着成功的机遇,激发着创新的力量。没有工作经验的职场新人就像一张白纸,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没有任何思想负担,就有很强的可塑性,他们没有这样那样的框框和清规戒律,容易产生新的理念,有利于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培养,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在信息时代,经验不再至关重要,尤其是在网络软件、广告、策划、咨询、证券、投资等知识密集型企业,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行业往往本身就是新的,没有经验积累;另一方面,它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更新率快,在这些行业经验的价值与传统社会已大不相同。一般而言,这些行业都对创造与创新能力有特别要求,而“没有工作经验者”最大优点就是没有陈规束缚,因此可能带来不同常规的革命性思路。此外,没有工作经验不等于不能干好工作。实践表明,一个人只要敬业,有很好的悟性,经过一定的技术技能培训,很快就能适应工作,甚至“新手”很快就能超过那些工作多年的老手。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企业工作,与企业之间有一种类似“初恋”的关系,有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往往对企业文化有认同感。另外,他们的可塑性也比较强,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有效培训,便能很快适应岗位要求,进入良好的工作状态。那些有经验的“跳槽者”虽然上手快,但是很有可能会把原来的企业文化、工作风格等带入到本单位,而且其价值取向、工薪要求也很难相容。《财富》杂志对当今社会富豪越来越年轻的现象评论说:“如果你没有实际办事经验,不要紧,那些已经没有必要,而最重要的是创新精神,作文素材《有关创新的作文素材》(http://www.unjs.com)。”可以说,这种认识很中肯,并不是哗众取宠,而是对传统用人理念的挑战。创新要勇于否定权威(普朗克和爱因斯坦)1900年,著名教授普朗克和儿子在自己的花园里散步。他神情沮丧,很遗憾地对儿子说:“孩子,十分遗憾,今天有个发现。它和牛顿的发现同样重要。”他提出了量子力学假设及普朗克公式。他沮丧这一发现破坏了他一直崇拜并虔诚地信奉为权威的牛顿的完美理论。他终于宣布取消自己的假设。人类本应因权威而受益,却不料竟因权威而受害,由此使物理学理论停滞了几十年。25岁的爱因斯坦敢于冲破权威圣圈,大胆突进,赞赏普朗克假设并向纵深引申,提出了光量子理论,奠定了量子力学的基础。随后又锐意破坏了牛顿的绝对时间和空间的理论,创立了震惊世界的相对论,一举成名,成了一个更伟大的新权威。齐白石老人五易画风我国著名画家齐白石,曾荣获世界和平奖。然而,面对已经取得的成功,他并不满足,而是不断汲取历代画家的长处,不断改进自己作品的风格。他60岁以后的画,明显不同于60岁以前。70岁以后,他的画风又变了一次。80岁以后,他的画风再度变化。齐白石一生,曾五易画风。正因为白石老人在成功后,能仍然马不停蹄地改变、创新,所以他晚年的作品比早期的作品更完美成熟,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流派与风格。他告诫弟子“学我者生,似我者死”。他认为画家要“我行我道,我有我法”。就是说,在学习别人长处时,不能照搬照抄,而要创造性地运用,不断发展,这样才会赋予艺术以鲜活的生命力。创新让人们不断靠近真理(揭开天体的层层面纱)长期以来,古希腊天文学家托勒密的“地心体系”的理论统治着人们的头脑。托勒密认为地球居于中央不动,日、月、行星和恒星都环绕地球运行。哥白尼在《天体运行论》中推翻了托勒密的理论,阐明了日心说:太阳是宇宙的中心,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而后,布鲁诺接受并发展了哥白尼的日心说,认为宇宙是无限的,太阳系只是无限宇宙中的一个天体系统。伽利略通过望远镜观察天体发现:月球表面凹凸不平,木星有四个卫星,太阳有黑子,银河由无数恒星组成,金星、水星都有盈亏现象等。不久,开普勒分析第谷。布拉赫的观察资料,发现行星沿椭圆轨道运行,并提出行星三大运动定律,为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打下了基础……因此可以这样说:科学是不断发现的过程,真理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保守是创新最大的障碍(牛顿晚年趋于保守)牛顿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科学家之一,他对科学的贡献是史无前例的。他的一生有许多重大的发现:力学三定律、万有引力、冷却定律以及微积分等。然而到了晚年,他的研究陷入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学说的范畴而不能自拔。他花了十年的时间研究上帝的存在,结果自然毫无所得。由此看来,即使一个伟大的学者,一旦落入陈旧的范畴,也谈不上有丝毫的成就。创新即是表现个性(郑板桥独创一体)郑板桥是清代书画家、文学家,“扬州八怪”之一。他自幼爱好书法,立志掌握古今书法大家的要旨。他勤学苦练,然开始时只是反复临摹名家字帖,进步不大,深感苦恼。据说,有次练书法入了神,竟在妻子的背上画来画去。妻子问他这是干什么,他说是在练字。他妻子嗔怪道:“人各有一体,你体是你体;人体是人体,你老在别人的体上缠什么?”郑板桥听后,猛然醒悟到:书法贵在独创,自成一体,老是临摹别人的碑帖,怎么行呢!从此以后,他力求创新,摸索着把画竹的技巧渗在书法艺术中,终于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板桥体。创新推动历史前步(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商鞅为维护秦国统治者的利益而推行的一系列变革措施。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年轻的国君决心改变秦国的落后面貌,于是下了一变法图强的求贤诏令。商鞅就是在这个时候自魏国来到秦国的。商鞅到秦国后,宣传“强国之术”,决心协助秦孝公进行社会改革,因此得到秦孝公的信任,任命他为左庶长。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在商鞅主持下秦国两次公布了新法。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面貌焕然一新。秦国从落后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出现了“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正是由于它的作用,秦朝的历史才变得如此辉煌

写商鞅变法影响的论文题目

题外话,我也不想去关心,楼主是一篇论文还是真的有求知的精神。我这里只是把商鞅做出的伟大贡献告诉你,你自己再去总结。说起商鞅变法的影响,大部分人为认为当然是为社会的进步创造了价值,是的,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就先从变法对社会的贡献说起。彻底根除奴隶制。记住!这里用了“彻底”,其实在战国的其他列国也逐渐的会有个例废除奴隶制的事情,但那不是普遍现象,更多的是当时君王或贵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那么做的。跟商鞅的废除奴隶制不可同日而语,商鞅的废除是基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的,一来,缓和了社会阶层的矛盾,奴隶们有了出头之日。二来,国家的劳动积极性和战斗力得到了增强。而对后世的影响,当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人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然后来谈商鞅最重要的“法治”,这是一个很不得了的壮举。“法”其实历来就有,在殷商时期就已经有了很粗略的“法”,来巩固当时的社会稳定。而商鞅所实行的“法”意识是很先进的,提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商鞅变法以前,“法”的条款是只有君王、贵族知道的,平民根本不知道,犯不犯法,凭君王、贵族一句话。而商鞅就是公开宣布法律,让全国国民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就是公开原则!再来就是公平原则,太子犯法,依法处置,这在当时那种历史环境下,简直说耸人听闻,太子杀自己几个领地内的平民,也要受罚,正体现出了商鞅的法治原则就是要“服众”,让全国人都明白,“法”高于一切!最后就是公正原则,太子犯法,最终其实太子没被怎么大惩,而是惩罚了他的老师。这里有很多人就说,还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其实不然,商鞅是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处理的!根据当时的法律,未成年人触法,又直接监护人承担责任。当时的太子只不过是个10岁不到的孩子,完全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只能是由于负责监管太子的老师来承担。有的人会说了,那也应该惩治太子的老爸,儿子犯错,老子有责任。是的,如果是现今,确实如此!但是在当时,作为国君,基本是不会去教导太子的,太子幼时接触最多的人就是他的老师,所以很多思想,是老师传给太子,国君只是偶尔有机会去考察一下。处理太子一案,体现了公正原则,按照法律条款执行。后世有人常用秦法过细,动辄触法,来指责秦政不好!更是大谬!举个例子,一个守军粮的官员,因当时下雨,粮食全部打湿。而他的上级知道了,肯定会斩首示众的。但是如果有条款规定,那么幸许会避免一死!所以说法律越粗,“人治”越多,因为上级不知道怎么处置,就只有靠自己的理解和当时的情况来了。所以这些思想,对人类文明的进步都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让人类进入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文明国家。我们再来看另一个事实!纵观历朝历代变革,在秦帝国以后,人后变法其实都是以失败告终,而只有通过强行的武装夺权,才能实行朝代的更替,人民生活的一个解脱!而商鞅的变法成功了!为什么?有变法思想的人,为天下谋幸福的人,这部分只能占10%不到。而权贵者,既得利益者,他们是坚决反对变法的,是会镇压变法的。这部分也是少数的10%不到!而大部分80%的人确实安于现状的普通人,他们一面希望着救世主,但是一面又忍受着剥削,不愿意反抗,好死不如赖活着!所以变法很容易失败!变法绝不是空有满腔热血,有君王力挺,顺应历史需要,就能成功的。更多的是变法开始后的策略!商鞅运用了巧妙的政治策略,所以才赢得了变法胜利,这个影响被后人们忽视了。很多人都说是顺应历史潮流,所以成功了。那么多历史潮流需要变革,为什么失败了?这点影响很深,但是很少有人去研究。

商鞅在秦国掌权二十余年,他的新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推行。惠王即位后,商鞅虽然遭车裂,但新法未变,最终实现了秦由落后变强盛的巨大飞跃。 一.变法 商鞅变法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努力种田或织布的可以免除徭役和赋税。奖励打仗有功的,取消世卿世禄制。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推行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整顿秦国社会风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到成年还不分家的,加倍征收户口税,实行二十等爵制度,商鞅还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相互监督,一家犯法,邻里如不告发,则十家连坐。 二.影响: 商鞅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加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使秦国经济繁荣,军力强大;天下人才汇集;军事胜利,领土扩张,国力强盛。但是商鞅变法也有一些不好的影响:如燔儒书,使大量儒家文化及其他名家学派著作被毁,禁锢世人思想。重农抑商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难以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实行专制中央集权导致国家逐渐僵化,失去活力,难以进入民主社会。 商鞅之所以会变法成功主要是因为:改革符合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有秦孝公对变法的支持,对商鞅的信任。 总之,商鞅变法在秦国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使一个“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的新秦国,出现在中国西部大地上,对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想想商鞅变法,那是很伟大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那个时代变革的时代。承前启后,旧有模式已经显示出了不适应时代的疲软。在那个时代许许多多的诸侯国都出现过变法的人物。这都是些寻求改变的有识之士。商鞅变法不可否认是其中最杰出和最成功的。秦国因为变法很好的抓住了时代的脉搏,变的更加强大。 然而在如此光鲜和壮举之下却有着无法抹杀的黑暗。从历史的角度看,那似乎就是种必然。改革者承受着所有因改革而失掉原有利益的群体的愤怒。商鞅以一人的性命换取了一个适应时代潮流的模式,他是伟大的。

商鞅在秦国掌权二十余年,他的新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得到较为彻底的推行。惠王即位后,商鞅虽然遭车裂,但新法未变,最终实现了秦由落后变强盛的巨大飞跃。 1.经济繁荣,军力强大。 商鞅变法使秦国成为当时先进的富强国家。由于新法鼓励农耕,使秦国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出现了“家给人足”的局面。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秦国新法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成为第一大强国”。同时,由于推崇战功,使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统一度量衡,使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推动了商品交换。县制、爵制以及什伍连坐制等的推行,虽有压制人民的一面,但给民众带来某种安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富国强兵。 2.天下人才汇集于秦。 由于商鞅变法,秦国强大,经济繁荣,天下济世之才广集到秦。秦出现了吸收和使用外国人才的高潮,高级官员多由外国人才充任。比如武王、昭王两代先后为相者13人,其中12人非秦人。秦国还形成了一套吸收、使用外国人才的制度即客卿制度,造就了清明吏治。著名思想家荀况对此描写说,“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朝廷“听决百事不留,怡然如无治者”。 3.军事胜利,领土扩张,国力增强。 商鞅变法使秦国的对外战争也取得了重大胜利,领土扩张,国力进一步增加,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落后被动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长期“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的局面,提高了秦国在诸侯国之间的地位。 总之,商鞅变法在秦国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使一个“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的新秦国,出现在中国西部大地上,对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官职变革研究论文

我觉得应该先讲讲古代职官的演变历史,重点是明朝。-----------------------------------------------------------清沿明制,仍设府、州、县。又有厅的设置,与州平级,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长官称同知。分巡道、分守道只保留名义上的区别,道的长官改称道员,不再隶属于按察使,成为府之上的一级地方,形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体制。后期也有专门办理某项事务的道员,如海关道、巡警道等,与作为一级地方的道不同。巡抚成为一省的主官,唯直隶不设巡抚(雍正时河南一度专设总督,不设巡抚)。总督有兼辖二、三省者(如两江总督、辖江苏、江西、安徽),也有辖一省者。总督辖一省者,该省则无巡抚。也有个别省份只有巡抚而不隶于总督者。总督、巡抚军民兼治,但总督偏重于军事,带兵部尚书衔,巡抚偏重于民政,带兵部侍郎衔,不受总督管辖的巡抚带节制兵马衔。各省仍设布政使、按察使,分管民政、财赋、司法。布政使又称藩台、方伯,按察使又称臬台。东北为盛京将军辖地,外蒙古统于驻乌里雅苏台办事大臣,内蒙分设各盟,新疆分统于伊犁将军、驻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设驻藏大臣。清末光绪年,新疆、东北陆续建省,而青海、西藏、内外蒙古依旧。李成华,《中国古代职官辞典》,台北县新店市,常春树书坊,1988年。 左言东,职官与科举,《中国古代文化史讲座》:中国传统文化经要丛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ISBN 7-5633-3938-8 陶元珍,中国历代官制演变之方式:《思想与时代月刊》,第三十三期,浙江大学,1944年。 中国历代职官词典

古代官职的情况,涉及官署名、官名、官员的职掌等方面。各朝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 1.中央官职 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丞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大夫管监察和秘书工作。汉朝大体上沿袭秦制称为三公,下设九卿,分管各方面政务,后世又演变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门下、尚书省遂废。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内阁大臣称为辅臣,首席称首辅(即宰相)。清代有军机处,王、公、尚书等为军机大臣,掌握政府大权。 六部,是指“吏部,管官吏任免、考核、升降等事;户部,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事;礼部,管典礼、科学、学校等事;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司法刑狱;工部,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职为侍郎。下设郎中,副职称员外郎,下属官员有主事等。 寺即官署。九寺即九卿之官署。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谓之九寺大卿。历代略有变动,迄于清皆因之。 (1)光禄寺: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掌膳食帐幕,唐以后始专司膳。 (2)太仆寺:掌舆马畜牧之事,北齐始曰太仆寺,清光绪改革官制时并入陆军部。 (3)太常寺:秦署奉常,汉改太常,掌宗庙礼仪,至北齐始有太常寺,清未废。 (4)宗正寺:明清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5)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6)卫尉寺:掌门卫屯兵,北齐改为卫尉寺,隋改为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废,清有銮仪卫。 (7)鸿胪寺:秦曰典客,汉改大鸿胪,掌赞导相礼。鸿,声也,胪,传也,传声赞导,故曰鸿胪。至北齐曰鸿胪寺,清未废。 (8)少府寺:掌山泽之事,后又掌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隋改为监,历代因之,明始废。 (9)太府寺: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诸货币。 此外,中央还设有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管理图书、编修历史、制定历法等工作。如司马迁、张衡曾任太史令。高启为翰林国史编修等。 2.地方官职 秦汉主要行政区是郡。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州官称刺史,属官有长史、司马等。唐代在一些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属官有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等。宋代州官称知州,县官称知县。明清改州为府,称知府。 此外,汉代也设州,天下分十几个州,基本上是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去刺探情况,称刺史。隋唐全国分十几个道,也称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前往巡视,称黜陟使。宋代全国分二十左右路,路中设若干司,分管各方面的事务。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 【官职的任免升降】“三省六部”制出现以后,官员的升迁任免由吏部掌管。官职的任免升迁常用以下词语:(1)拜。用一定的礼仪授予某种官职或名位。(2)除。拜官授职,就是授予官职的意思。(3)擢。提升官职。(4)迁。调动官职,包括升级、降级、平级转调三种情况。(5)谪。降职贬官或调往边远地区。(6)黜。“黜”与“罢、免、夺”都是免去官职。(7)去。解除职务,其中有辞职、调离和免职三种情况。辞职和调离属于一般情况和调整官职,而免职则是削职为民。(8)乞骸骨。年老了请求辞职退休。 【爵】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 【丞相】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是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有时称相国,常于宰相通称,简称“相”。 【太师】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后多为大官加衔,表示恩宠而无实职。其二,古代又称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为“东宫三师”,都是太子的老师,太师是太子太师的简称,后来也逐渐成为虚衔。 【尚书】最初是掌管文书奏章的官员。隋代始设六部,唐代确定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学士】魏晋时是掌管典礼、编撰诸事的官职。唐以后指翰林学士,成为皇帝的秘书、顾问,参与机要,因而有“内相”之称。明清时奉旨、侍读、侍讲、编修、庶吉士等虽亦为翰林学士,但与唐宋时翰林学士的地位和职掌都不同。 【上卿】周代官制,天子及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最尊贵者谓“上卿”。 【大将军】先秦、西汉时是将军的最高称号。魏晋以后渐成虚衔而无实职。明清两代于战争时才设大将军官职,战后即废除。 【参知政事】又简称“参政”,是唐宋时期最高政务长官之一,与同平章事、枢密使、枢密副使合称“宰执”。 【军机大臣】军机处是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任职者无定员,一般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兼任,称为军机大臣。军机大臣少则三、四人,多则六、七人,被称为“枢臣”。 【御史】本为史官,秦以后置御史大夫,职位仅次于丞相,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 【枢密使】枢密院的长官。唐时由宦官担任,宋以后改由大臣担任,枢密院是管理军国要政的最高国务机构之一,枢密使的权力与宰相相当,清代军机大臣往往被尊称为“枢密”。 【左徒】战国时楚国的官名,与后世左右拾遗相当。主要职责是规谏皇帝、举荐人才。 【太尉】元代以前的官职名称。是辅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汉代称大司马。宋代定为最高一级武官。 【上大夫】先秦官名,比卿低一等。 【大夫】各个朝代所指的内容不尽相同,有时可指中央机关的要职。 【士大夫】旧时指官吏或较有声望、地位的知识分子。 【太史】西周、春秋时为地位很高的朝廷大臣,掌管起草文书、策命诸侯卿大夫、记载史事,兼管典籍、历法、祭祀等事。秦汉以后设太史令,其职掌范围渐小,其地位渐低。 【长史】秦时为丞相属官,两汉以后成为将军属官,是幕僚之长。 【侍郎】初为宫廷近侍。东汉以后成为尚书的属官。唐代始以侍郎为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各部长官(尚书)的副职。 【侍中】原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之一。因侍从皇帝左右,地位渐高,等级超过侍郎。魏晋以后,往往成为事实上的宰相。 【郎中】战国时为宫廷侍卫。自唐至清成为尚书、侍郎以下的高级官员,分掌各司事务。 【参军】“参谋军务”的简称,最初是丞相的军事参谋,晋以后地位渐低,成为诸王、将军的幕僚,隋唐以后逐渐成为地方官员。 【令尹】战国时楚国执掌军政大权的长官,相当于丞相。明清时指县长。 【都尉】职位次于将军的武官。 【司马】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战国时为掌管军政、军赋的副官。 【节度使】唐代总揽数州军政事务的总管,原只设在边境诸州;后内地也遍设,造成割据局面,因此世称“藩镇”。 【经略使】也简称“经略”。唐宋时期为边防军事长官,与都督并置。明清两代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官位高于总督。 【刺使】原为巡察官名,东汉以后成为州郡最高军政长官,有时称为太守。 【巡抚】明初指京官巡察地方。清代正式成为省极地方长官,地位略次于总督,别称“抚院”、“抚台”、“抚军”。 【校尉】两汉时期次于将军的官职。 【教头】宋代军中教练武艺的军官。 【提辖】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训练军队、督捕盗贼等事务。 【从事】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 【知府】即“太守”,又称“知州”。 【县令】一县的行政长官,又称“知县”。 【里正】古代的乡官,即一里之长。 【里胥】管理乡里事务的公差。 参考资料:藤藤草画园-中国文学/古代文学常识之古代官职

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

这是古代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演变:我国古代中央官制的变革、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先秦是中央官制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2.秦汉史中央官制的变革阶段——三公九卿3.东汉即魏晋南北朝,三公失权,尚书台、中书、门下省相继登台掌权。4.隋唐至明清是中央官制的成熟阶段。奴隶社会官制1.商王朝设“多尹”,泛指百官。2.西周设六官制。据《周礼》记载,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六卿”是政务官,亦称“六官”。3.春秋时,各国官制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世官制和军功爵制。封建社会官制1.秦汉官制——三公九卿三公,分别为太尉,管理军事;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理国家监察事务。秦时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祭祀,和国家之礼;郎中令,负责皇帝禁卫;卫尉,负责皇宫守卫;太仆,负责皇帝车马;少府,负责皇帝财政;廷尉,负责司法;典客,负责外交和内部少数民族事物;治粟内史,负责粮食和财政;宗正,负责皇室事务。汉景帝改了大量官名。把“奉常”改为“太常”;“卫尉”改为“中大夫令”;“廷尉”为“大理”;“典客”为“大行令”;“治粟内史”为“太农令”,武帝时改为大司农。武帝时改“大行令”为“大鸿胪”,“郎中令”改为“光禄勋”。2.魏晋南北朝官制——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3.隋唐官制——三省六部制三省:隋朝三省: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唐朝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掌管全国文职官吏的任免、考课、勋封等事;户部掌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等事;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学校等事;兵部掌管武官选用及军事行政;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4.宋、辽、金、元官制宋——官职分离辽——南北两面官金——勃极烈,系女真语,意为“治理众人”元——废门下、尚书省,置中书省掌行政,枢密院掌军事,御史台掌监察大权。5.明清官制——设六部和内阁古代职官春秋官官制最高执政官–在各诸侯国,最高的统治者是各国国君,他们有的如楚、吴、越也间先后称过王。其下有总领百官、主持朝政之官,各国的名称不同,泛称“执政”。各国一般都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众卿,为朝廷的重要职官。司徒掌管民政、户籍;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地及筑城等土木营建,所以有时也称司城、司工;司寇掌管诉讼刑狱等。宫延内务官–内廷官员有主管公族事务及祭祀等事的宗伯、宗人;主管卜筮之事的眩人、卜士、巫;主管宫内音乐的乐官太师、舞师;主管国君财物的府人、廪人等等。宫内事务的大总管一般由仆大夫担任,宋国则称大尹。春秋时期,中原各国的地方政权基本上实行国、野制。所谓国,是指国都及附近地区;野是国以外的远方农村。当时按照田、野的不同组织形式,分别设置各级官吏进行管理。辽金官制辽朝官制–北面官:设有北、南枢密院,有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等为其长官。北枢密院掌管全国军政,类似唐朝的兵部;南枢密院掌管铨选、丁赋等政。枢密院下还设北、南宰相府(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宰相”作为正式官名)。南面官:多仿唐制,也有三省六部、各台、院、寺、监、诸卫等官,多用来安置汉人的,但是并无实权。金朝官制–尚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不设中书、门下二省。尚书令为最高行政官长。元朝的中枢权力汇集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总令朝政,枢密院为全国最高军事机构;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朝廷设有宣政院,专管宗教及吐蕃等少数民族事务。行中书省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了。行省为路、府、州、县四级。明朝官制中央以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后有“内阁”出现。内阁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票拟”上,即对各处上呈的秦章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皇帝旨意草拟诏令,经皇帝批准后交六部办理。九卿指六部尚书以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朝安装设大都督统领中外诸军事。为防备军权过分集中,废大都督府,改置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为其长官。五军都督府分别掌管京师及各地卫所的军队,虽统兵,便无调遣权。兵部掌管军官的任免、升调,发布军事政令,但不统领军队。军队的调遣权最终由皇帝掌握。明朝地方行政系统为省、府(州)、县三级制。秦汉官制一、中央的三公九卿等官《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秦汉时的三公,主持国政,号称万石之官,是朝廷的中枢职官。实际上它们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丞相:丞相是朝廷最高的行政长官。汉代丞相之下有丞相史若干,从事秘书工作,长史为其长。太尉:《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尉是秦官,但在其它文献中尚未能得到证实。西汉前期,太尉为最高军事长官。后来设置大司马,成为全国最高级的军事统帅。武帝死后,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的头衔主持朝政,其职远不限于武事。东汉初又取消大司马,恢复了太尉的名字。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其职掌有二:一为掌管天下文书图籍、呈递公卿秦章,颁布皇帝诏令等,类似皇帝的机要秘书长;二是掌管朝廷内外监察,为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统领侍御史若干人,具体负责对朝廷百官的监察以及掌管国家收藏在兰台的图书档案;同时统管地方的监察长官刺史。地方各郡有监御史,督察地方官员。九卿:九卿是指中央朝廷的九个重要官员和官署,它们是:奉常:汉代改称太常,掌宗庙礼仪、占卜祭祀等事,史官、博士等为其下属。郎中令:为皇帝的侍从武官长,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等。郎是皇帝的侍人扈卫人员,有中郎、侍郎、郎中之分。太中大夫等及议郎为非武装人员,掌议论。汉武帝时,郎中令改称光禄勋,职掌不变。又设期门郎、羽林郎,为皇帝微行出猎时的武装侍从。卫尉:掌管各宫门的守卫,属官有仆射、公车司马令等。汉代,卫尉统领的军队称南军。太仆:掌管皇帝的舆马,及军事用马的牧养。廷尉:掌管刑罚讼狱,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官。朝廷遇有大狱,皆由廷尉审理。典客:掌管接待少数民族、藩属国来朝事宜。汉武帝时,改称大鸿胪,掌管诸侯王、列侯及内附部族朝觐郊迎之事。宗正:主管皇族宗室(包括公主)事务。属官有都司空,掌管对宗室犯罪之人的处置。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谷帛租赋。汉武帝时改称大司农。汉初,治粟内史仅掌农业仓廪,另有“大内”一官与之并行,掌管国家财政。改大司农后,大内为其属官,称都内,主管财货,掌国家的金库。少府:掌管全国山海地泽之税,以供给皇帝私用,凡皇帝的衣食起居、医药供奉、器物制作等皆在其属下,因此是宫廷事务的总管。武帝以后,其职权日益缩小,但是其下属尚书署作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则驻势不断提高,后来终于脱离少府,独立成尚书台,分曹治事(指分科办事)。中央朝廷除了九卿,还有一些重要的高级官员,:中尉:掌管京师地区的戍卫治安。汉武帝时改称执金吾,平时巡逻街市,皇帝出巡则为前导。将作少府:主管宫室、宗庙、陵园的土木建筑工程。汉景帝时改称将作大匠。典属国:掌管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事务。汉成帝时,典属国并入大鸿胪。水衡都尉:汉武帝时设置,掌管上林苑及诸池航政。地方官制秦汉地方实行郡、县制。至东汉末年,形成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秦朝的京师行政由内史掌管。内史位秩与列卿等同,也参议朝政。西汉武帝以后,京师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部分,分别由三官治理,称为三辅。三辅长官位同列卿,可参议朝政。作为监察区划的州的长官刺史,逐渐具有了行政、军事大权,于是州便成为郡上一级的行政区划了。刺史也就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一身的地方大员了。郡是低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其长官秦时称守或郡守,汉景帝以后改称太守。下有郡丞,为其佐助。郡尉,掌管一郡的军事甲卒,汉景帝以后改称都尉。汉代与郡同级的还有诸侯王国。汉初的诸王国割据一方,有自己的军队,所置官署与中央朝廷一样。当时朝廷只向王国委派太傅(辅导诸王)和丞相(统率王国百官),御史大夫以下官员,都由诸王自己任命。秦汉时,郡下辖若干县。万户以上的县,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下的设县长,均由朝廷任命。县的令、长之下设有县丞,为其佐助之官;又设县尉,掌管一县的甲方军事。汉代区分官员乖及的服饰主要是冠和缓。在秦汉,缓是区分官职高低的最明显的标志。秦汉的三公、九卿等高级官员,分别用金印此绶和银印青绶。秦汉时职官的服装都是黑色。秦始皇自以为是得水德,色尚黑,于是官服也用黑色。汉承秦制,官服也用黑色。

德治与法治比较研究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冲突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郭芳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历来就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如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当前人们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道德是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和应该不应该的行为规定。因此,这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第一,形式性与实质性。作为可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法律所能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并要求行为必须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条件来实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第三,事后性与事前性。法律是惩恶于已然的,因此,它具有事后性,而道德则不同,它是防患于未然的,具有事前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更多地侧重于事后调节,而道德作为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它是人们事前的评价准则。 第三,惩恶性与扬善性。法治以性恶论为基础,侧重于站在坏人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德治是侧重于站在好人的立场上看问题的。 第四,清晰明确性与抽象模糊性。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伴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有客观普遍的明确的标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它的内容存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 第五,他律性与自律性。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和强制力( 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作为后盾的,以保证人伦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道德只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人们的内心信念等精神力量来维持,靠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 第六,系统性与分散性。法律是统一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系。道德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它可能来自于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民族和种族,并形成不同的体系,每个体系中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和效力等级划分。 既然法律和道德自有个性,那么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内在联系呢? 第一,法律与道德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互相依赖,互为支持。只讲法律,废除道德,往往会造成严刑峻罚,最终造成社会的混乱,同时不讲法律,只讲所谓道德,则使人的行为没有畏惧,不知收敛,最终也会造成社会混乱。 第二,法律是手段,道德是目的。法律的最高目标并不是打击了多少罪犯,调处了多少纠纷,而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引导人们依法办事。法律的目的,就是达到道德的效果,而道德的效果也有赖于法律来实现。 第三,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只有提高了全民道德水准,以先进的道德观念引导人、教育人,才能使人人遵纪守法,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严厉处罚,没有对各种矛盾的最终调处标准,就会使人们的行为失去准则,道德也就成为一场空。 二、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途径 (一)立法途径: 这是指法律确认或吸收的道义标准,使之成为法定标准以直接促进道德建设。 第一,对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1、确保道德规范的进步性。作为道德规范,其形成就是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变化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道德规范相对于社会经济、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将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道德法律化,势必造成恶劣影响,起到反作用。 2、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一般认为,道德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反映义务要求的道德,这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属于低层次的道德;二是反映人们愿望追求的道德,这属于高层次的道德。对于低层次的道德可以通过立法用强制力量使之得以实现。而高层次的道德主要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种向往,是不可能法律化的。 3、该道德规范应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具体情况的要求。新加坡在1996年确立了一条法律,在自己家中裸体,也属违法。其立法理由是,现代城市的建筑高度密集,可视度很强,如果一个人不拉窗帘,在自己家中裸体,便可被邻近楼群的人看见,有伤社会风化,这条法律与另外一些国家存在着的“裸泳海滩”合法化形成鲜明的强烈对比。因此,在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规范时,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的具体情况。 第二,道德如何入法 将道德规范收入法律规范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尽可能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明确化、具体化、规则化,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比如说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义务等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并明确规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使之具操作性。 2、将难以具体化、明确化的道德原则直接引入法典,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法律规则永远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却是无限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常常因缺乏明确的规则或者法律条文而无法解决。而由于道德规则的概括性、抽象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这样,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道德原则就可以成为法庭审判的依据,从而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 3、通过立法规定准用性的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如在立法中肯定习惯或道德规范在法律实践中作为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二)执法、司法途径 由于现实的法治和理想的法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法”与“德”的矛盾。 首先,一般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的“普遍性”、“一致性”的要求,对各种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论该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因此,假如法官在个案的审判中经常地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追求社会道德目标,那么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道德在执法、司法领域也应具有相应的作用。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保障体现在“从政道德”和“司法道德”的作用上。法律必须由一大批行政管理人员的司法人员来加以执行和适用,如果握有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官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以权代法,以权废法就会随时出现。这就对执法、司法主体自身的职业道德因素提出了高层次的要求。首先,文明、严格是执法者的基本道德。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恣意放任,就损害了法律、法治应有的权威。其次,客观、公正是司法者的基本道德。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职业道德的滑坡和司法者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因此,加强司法者的客观、公正的司法职业道德就尤为重要。而客观、公正的司法职业道德,需要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也需要视正义为司法首要价值的司法者的大量涌现。 (三)加强在守法中的道德引导 撇开守法主体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具体差别,我们可以把守法主体大致分为法律职业群体与普遍社会公众全体。两大群体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等存在差异,守法时的道德遵从度往往有层次差别。 法律职业群体,特指从事法律服务与法学教育工作的人。对于该类群体,所设立的标准应比普通公众的道德标准高。首先要求其在复杂的多变的社会中有效、持久的进行道德自律;其次,要引导该类群体理性地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素质,而这种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修正实在法的动力。而对于普遍的社会公众的守法的道德引导,第一,要强化守法道德宣传,强调其行为方式的合法性。许多普遍公众平素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但当自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却又千方百计地想打通关系以便使案件结果对自己有利,这样就形成了民众还普遍存在对法治的渴求心理与行动的非法律范式的错位。第二,要树立普通社会公众为权利而斗争光荣的信念。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我国民众权利意识淡薄,致使政治上经济上的强者恃强凌弱,法律规定的权利很多成了纸上宣言的情形时常可见。因此,应加强对普通公众的守法的道德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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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百岁,德治人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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