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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道德与法治论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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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道德与法治论文1000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是在高校德育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行为训练的系统理论和知识。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帮助大学生分辨是非,汲取精神营养,获得真、善、美的心灵启迪,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青年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看,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正置身于利益主体多元、思想道德多元和价值取向多元的历史背景中。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之心不死,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在对我国大量输出的书刊、影视、电子游戏、电脑软件等精神文化产品中,宣扬资本主义价值观,同我们争夺青少年一代。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思想都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电子信息网络广泛覆盖的今天,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以网络为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声势大、难于控制的特点,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对思想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要从治理社会大环境入手,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要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课,对大学生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它对于引导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及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使这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识大学学习特点 掌握大学学习方法 从中学到大学,是人生的重大转折。大学生活的重要特点表现在:生活上要自理,管理上要自治,思想上要自我教育,学习上要求高度自觉。尤其是学习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上,比起中学的学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想真正学到知识和本领,除了继续发扬勤奋刻苦的学习精神外,还要适应大学的教学规律,掌握大学的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大学的学习既要求掌握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还要求重视各种能力的培养。大学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定向性,要求大学生除了扎扎实实掌握书本知识之外,还要培养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要特别注意自学能力培养,学会独立支配学习时间,自觉地、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学习。还要注意思维能力、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为将来适应社会工作奠定基础。 一、大学学习的主动性特点 大学学习与中学学习截然不同的特点是依赖性的减少,代之以主动自觉地学习。大学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的内容是既传授基础知识,又传授专业知识,教育的专业性很强,还要介绍本专业、本行业最新的前沿知识和技术发展状况。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比中学要大为扩展。课堂教学往往是提纲掣领式的,教师在课堂上只讲难点、疑点、重点或者是教师最有心得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就要由学生自己去攻读、理解、掌握。大部分时间是留给学生自学的。因此,培养和提高自学能力,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本领。大学的学习不能象中学那样完全依赖教师的计划和安排,学生不能只单纯地接受课堂上的教学内容,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自己在学习中的潜力。这种充分体现自主性的学习方式,将贯穿于大学学习的全过程,并反映在大学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学习的自主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的自主选择等等。 自学能力的培养,是适应大学学习自主性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个大学生都要养成自学的习惯。正如钱伟长所说:“一个人在大学四年里,能不能养成自学的习惯,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能否学好大学的课程,把知识真正学通、学活,而且影响到大学毕业以后,能否不断地吸收新的知识,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当今社会,知识更新越来越快,三年左右的时间人类的知识量就会翻一番,大学毕业了,不会自学或没能养成自学的本领,不会更新知识是不行的。因此,培养和提高自学能力,是大学生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行终身学习的基本条件。在学习方法的选择上,大学生更应发挥自主性,一般来说大学生学习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四种:按教育大纲规定的课堂学习活动;补充课堂学习的自学活动;独立钻研的创造性活动;相互讨论、相互启发的学习活动。在各种不同的学习形式中,都要发挥学习的自主性,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最有效的学习方法。大学的学习,不再是去死记硬背老师所讲的内容,而是按照自己的学习目标和专业要求,选择、吸收有用的知识。在方法上要自主选择,靠自己去理解和消化所学的知识。 二、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特点 大学教育具有最明显的专业性特点。从报考大学的那一刻起,专业方向的选择就提到了考生面前,被录取上大学,专业方向就已经确定了。四年大学学习的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一大方向来安排的。大学的学习实际上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习,这种专业性,是随着社会对本专业要求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深入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面也越来越宽。为适应当代科技发展的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特点,这种专业性通常只能是一个大致的方向,而更具体、更细致的专业目标是在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中或是在将来走向社会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因此,大学在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还要兼顾到适应科技发展特点和社会对人才综合性知识要求的特点,尽可能扩大综合性,以增强毕业后对社会工作的适应性。一般来讲,专业对口是相对的,不可能达到专业完全对口,这样,在大学期间除了要学好专业知识外,还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爱好,选修或自学其他课程,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为毕业后更好地适应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全面发展和注重能力培养的特点 德、智、体全面发展是我国教育方针对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全面发展的要求是以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关于人才全面发展的学说为依据,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所提出的。马克思认为:“个人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不仅要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而且还要有能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和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个人的才能获得充分的多方面的发展,做到人尽其才,各显其能,社会要提供个人能力充分发展的环境”。我国教育历来都强调德、识、才、学、体五个方面的全面发展,或简称为德才兼备。人才的五要素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五个方面对人才的成长互相促进、相互制约,缺一不可。能力的培养是现代社会对大学教育提出的一个重大任务。知识再多,不会运用,也只能是一个知识库中的“书呆子”。由于一些大学生存在高分低能的现象,使得大学生的能力的培养成为高等教育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获取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人才成长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广博的知识积累,是培养和发挥能力的基础,而良好的能力又可以促进知识的掌握。人才的根本标志不仅在于积累了多少知识,而且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利用知识进行创造的能力。创造能力体现了识、才、学等智能结构中诸要素的综合运用,大学生要想学有所成,将来在工作中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有所贡献,就必须注意各种能力的培养。如科学研究能力、发明创造能力、捕捉信息的能力、组织管理的能力、社会活动的能力、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等等。在当今世界激烈竞争中,最根本的是高科技竞争,而高科技的竞争则主要表现在人才的培养和能力的发挥上。大学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培养有知识、有能力的高科技人才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在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其他有关知识的基础上,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在学习书本知识的过程中重视教学实践环节的锻炼和学习。要认真搞好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和生产实践活动,努力运用现代化科学知识和科学手段研究并解决社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克服在学习中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和“高分低能”的不良倾向,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系86级学生董潘,在大学期间不仅刻苦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深入社会实践,积极从事与自己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在短短几年里,他先后在中央和地方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50多篇,主编、参编辞典、论著三部,共160多万字。他率先在国内提出了创建“投资法学”、“租赁经济学”、“服务租赁学”、“企业租赁学”等8门学科的设想,有的已经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董潘的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著名经济学家的高度赞扬。美国颇有名气的《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杂志,曾多次来函索要他的经济学专著的英文译本。 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效率,达到学习目的的手段。钱伟长曾对大学生说过:“一个青年人不但要用功学习,而且要有好的科学的学习方法。要勤于思考,多想问题,不要靠死记硬背。学习方法对头,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在大学学习中要把握住的几个主要环节是:预习、听课、复习、总结、记笔记、做作业、考试等,这些环节把握好了,就能为进一步获取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 预习。这是掌握听课主动权的主要方法。预习中要把不理解的问题记下来,听课时增加求知的针对性。既节省学习时间,又能提高听课效率,是学习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听课记好笔记。上课时要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对老师强调的要点、难点和独到的见解,要认真作好笔记。课堂上力争弄懂老师所讲内容,经过认真思考,消化吸收,变成自己的东西。 复习和总结。课后及时复习,是巩固所学知识必不可少的一环。复习中要认真整理课堂笔记,对照课本和参考书,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把多余的部分删掉,经过反复思考写出自己的心得和摘要。每过一个月或一个阶段要进行一次总结,以融会贯通所学知识,温故而知新,形成自己的思路,把握所学知识的来龙去脉,使所学知识更加完整系统。 做作业和考试。做作业是巩固消化知识,考试是检验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他们都起到了及时找出薄弱环节,加以弥补的作用。做作业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参加学分考试之前,大学不会象中学那样组织模拟考试,而修满学分是大学毕业的必要条件,考试不合格就需要重修和补考,而重修和补考又必然会影响到其它课程的学习。因此,大学生必须养成良好的自测习惯,确保各门课程的学分考试“不亮红灯”!在保证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前提条件下,还要对考试有一个正确的态度,那就是坚决不作弊,不单纯追求高分,而是自觉地把考试作为检验自己学习效果和培养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演练! 在学习中抓住这几个基本环节,进行思考,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及时注意消化和吸收。经过不断思考,不断消化,不断加深理解,这样得到的知识和能力才是扎实的。大学学习除了把握好以上主要环节之外,还要有目的地研究学习规律,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学习方法,提高获取知识的能力,具体说来,这些方法主要有: 1、要制订科学的学习规划和计划 大学学习单凭勤奋和刻苦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掌握了学习规律,相应地制定出学习的规划和计划,才能有计划地逐步完成预定的学习目标。斯曾说过:“没有规划的学习简直是荒唐的”。可见严密的学习规划是完成学习任务的保证。首先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大纲,从个人的实际出发,根据总目标的要求,从战略角度制定出基本规划。如设想在大学自己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构建什么样的知识结构,学完哪些科目,培养哪几种能力等。大学新生制定整体计划是困难的,最好请教本专业的老师和求教高年级同学。先制定好一年级的整体计划,经过一年的实践,待熟悉了大学的特点之后,再完善四年的整体规划。其次要制定阶段性具体计划,如一个学期、一个月或一周的安排,这种计划主要是根据入学后自己学习情况和适应程度来制定,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的重点、学习时间的分配、学习方法如何调整、选择和使用什么教科书和参考书等。这种计划要遵照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不断总结、适当调整的原则。 2、要讲究读书的方法和艺术 大学学习不光是完成课堂教学的任务,更重要的是如何发挥自学的能力,在有限的时间里去充实自己,选择与学业及自己的兴趣有关的书籍来读是最好的办法。莎士比亚说:“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培根也说:“书籍是在时代的波涛中航行的思想之船,它小心翼翼地把珍贵的货物送给一代又一代”。学会在浩如烟海的书籍中,选取自己必读之书,就需要有读书的艺术。首先是确定读什么书,其次对确定要读的书进行分类,一般来讲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浏览性质,第二是通读,第三是精读。正如“知识就是力量”的提出者培根所说:“有些书可供一赏,有些书可以吞下,不多的几部书应当咀嚼消化”。浏览可粗,通读要快,精读要精。这样就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读很多书,既广泛地了解最新科学文化信息,又能深入研究重要理论知识,这是一种较好的读书方法。读书时还要做到如下两点:一是读思结合,读书要深入思考,不能浮光掠影,不求甚解。二是读书不唯书,不读死书,这样才能学到真知。 3、做时间的主人,充分利用时间 大学期间,除了上课、睡觉和集体活动之外,其余的时间机动性很大,科学地安排好时间对成就学业是很重要的。吴晗在《学习集》中说:“掌握所有空闲的时间加以妥善利用,一天即使学习一小时,一年就积累365小时,积零为整,时间就被征服了”。想成事业,必须珍惜时间。首先,要安排好每日的作息时间表,哪段时间做什么,安排时要根据自己的身体和用脑习惯,在头脑最好用时安排干什么,头脑疲劳时安排干什么,做到既调整大脑休息,又能搞一些其他的活动(诸如文体活动)。一旦安排好时间表,就要严格执行,切忌拖拉和随意改变,养成今日事今日做的习惯,千万不要等明日。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磋砣。其次,要珍惜零星时间,大学生活越丰富多采,时间切割得就越细,零星时间越多。华罗庚曾说:“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英国数学家科尔,1903年因攻克一道200年无人攻破的数学难题而轰动世界,而科尔是利用近三年的星期天来完成的。 4、完善知识结构,注意能力培养 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李政道博士说:“我是学物理的,不过我不专看物理书,还喜欢看杂七杂八的书。我认为,在年轻的时候,杂七杂八的书多看一些,头脑就能比较灵活”。大学生建立知识结构,一定要防止知识面过窄的单打一偏向。当然,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必须注意如下原则:①整体性原则,即专博相济,一专多通,广采百家为我所用。②层次性原则,即合理知识结构的建立,必须从低到高,在纵向联系中,划分基础层次、中间层次和最高层次,如果没有基础层次,较高层次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没有高层次,则显示不出水平。因此任何层次都不能忽视。③比例性,即各种知识在顾全大局时,数量和质量之间合理配比。比例的原则应根据培养目标来定,如果成才方向不同,知识结构的组成就会不一样。④动态性原则,即所追求的知识结构决不应当处于僵化状态,而必须是能够不断进行自我调节的动态结构。这是为适应科技发展知识更新、研究探索新的课题和领域、职业和工作变动等因素的需要,不然跟不上飞速发展的时代步伐。 大学生要培养的能力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自学能力,操作能力,研究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社交能力,查阅资料、选择参考书的能力,创造能力等等。总之这些能力都是为将来在事业上奋飞作准备。正如爱因斯坦所说:“高等教育必须重视培养学生具备会思考、会探索问题的本领。人们解决世上的所有问题是用大脑的思维能力和智慧,而不是搬书本”。总之,凡是将来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在学习的过程中自觉认真地去培养。

道德与法律”为主题的作文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道德与法治论文1000字

道德和政治在孔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和政治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政治学的发展总体上有现实主义政治观和理想主义政治观两种流派。现实主义政治只注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认为政治和道德是一体不分的。所以现实主义政治也就无视道德等伦理价值。相反,理想主义政治观在重视权力和利益的同时,更侧重于政治权利、政治道德、法律治理等等社会价值。相比现实主义政治的野蛮与血腥,理想主义政治也具有了更多的人性和关怀。

关键词政治权利 政治道德 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1-02

政治中究竟有没有道德?这是我们透彻理解政治的含义首要的必须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

中国先秦法家信奉:政治就是法、术、势。阴阳家认为政治就是一门“厚黑学”。在西方政治人物的字典里政治就是争权夺利的斗争。为何这样阴暗?因为人们都相信人性是恶的。“人类是忘恩负义、朝三暮四者,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险、追逐名利的贪得无厌者”。①马基亚里维利在《君主论》中把政治描述得更加赤裸裸。他要求“君主不仅要有狮子的力量,更要有狐狸的狡猾”,历史证明了“那些深知做狐狸的人获得了最大的成功”。“要做一个让人敬畏的人而不是一个受人爱戴的人”,因为“用金钱买来的友谊是不牢靠的,人们冒犯一个自己所爱的人比冒犯一个自己畏惧的人较少顾虑”。②这一切都让人们在思考一个问题:“政治中究竟有没有道德可言?”,如果有,“道德在政治中的力量或作用究竟有多大”?籍此对自己的敌人应该怎么处理呢?是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痛打落水狗”,赶尽杀绝?还是要坚持佛家提倡的“我佛慈悲,得饶人处且饶人”?也就是人常说的“今天你怎样对别人,明天别人就会怎样对你”。

关于政治里究竟有没有道德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政治的含义和不同流派的政治观。总体上来说,政治学有现实主义政治和理想主义政治两大思想流派。现实主义政治观,认为政治就是争夺和维护私人权力和利益。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的政治行为就是对人类的血腥的野蛮的杀戮和对权力和利益的无情的争夺。生存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如霍布斯所写的的“像狼和狼一样”,“人与人都处在战争和敌对的状态”。

在现实主义政治里,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是政治活动的最终和唯一目的。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权力和利益而进行的争权夺利的斗争。权力,在英文中是power,意指影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对权力的争夺也是没有边界的。霍布斯说:“人们对权力的追逐是永恒的、无休止的,这种欲望只能靠主权者的最高权力才能加以控制”。他们用权力谋取个人或者集团的最大利益,用谋取得来的利益维持并不断扩大既有的权力。那些本没有权力或丧失权力的人就成了历史的殉葬品了,也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现实主义政治只认准权力,盲信权力越大利益相应就越大,生存也更安全。“权力没有过错”是现实主义政治权力人心里特征的最好的描叙和写照。此外,权力和利益也只属于少数的统治集团。权力之外的人根本不被当人看待。在当今最民主的美国,在建国前一百年的时间里,黑人也只被当作3/5个人看待。

现实主义政治信奉“强者生存”的“丛林法则”。生存在这种状态下是没有人身安全和生命保障的。譬如;刘邦称帝后诛杀了韩信;宋高宗渡江后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毒死岳飞;朱元璋建业后而火烧“庆功楼”。面对这种惨痛和教训,大智若愚的人选择了激流勇退才可得以保全终生。反之,留下的人却是死于宫廷。如春秋的范蠡,帮助越王勾践打败吴王夫差奠定霸业后就遁迹江湖,勤奋努力成为当时的富贾。而试图再创辉煌的伍子胥最后竟是饮剑自刎;楚汉的张良,放弃功名利禄,只选择做个留侯而得以安享晚年。而萧何是如履薄冰,韩信被诛。历史总是在演绎着“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破,功臣亡”的悲剧。这就是现实主义政治状态下的真实写照。

在这种现实主义政治中,权力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或实现利益通常是不择手段。是不讲求道德、仁义或亲情等伦理价值的。权力不仅是追逐的目的,更是实现目的追逐利益而采取的手段。唐初,李世民兄弟为争夺皇位而发生流血政变,李世民杀死了自己的哥哥李建成,逼退父亲自己登基即位成为皇帝。武则天为排除异己取幸皇帝亲手勒死自己的儿子,最终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血腥的野蛮的政治手段得到的是功成名就和辉煌伟业。相反,讲究仁义的后主李煜只能发出“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的感慨了。诗词歌赋挡不住自己沦为阶下囚。

在现实主义政治里,保护自己的最有利武器就是权力和力量。约翰伦・道夫曾说:“你可以在羊皮纸上遍写限制的文字,然而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铁血宰相俾斯麦也说:“这一天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由演说和投票决定的,而是由铁与血决定的”。因此,敌对的双方为自己的安全而无限的追求更大的超过对方的权力。彼此陷入了追逐权力的恶性循环。追求更大范围的权力成了永不止境。这样人与人关系也变得更加不信任,社会也变得更加不安全。最后矛盾越来越大后战争也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总之,在现实主义政治中,只有权力和利益。没有朋友、亲人和信义等伦理价值。对待敌人不是采取佛法倡导的以慈悲为怀,宽宏大量。而是要斩草除根,免留后患。权力人时刻警惕着吴王夫差和越王勾践的恩恩怨怨,警惕着法王和教皇的河东与河西。“今天我不是你的刀下鬼,明天你就是我的阶下囚”。

但是,人类社会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和演进的,遵循着一条是由野蛮到文明、由血腥到人性的发展历程。由此,现实主义政治也必然发展到理想主义政治。

所谓理想主义政治,即这种政治的运行更加注重权力的掌握和控制,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和谐、均衡等政治学的关怀。

具体来说,理想主义政治也强调权力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同时更加重视政治权利概念。权利,英文里是rights,简单的是指价值的回报,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政治法律概念,包括生命权、选择权、发展权、教育权等等。与现实主义政治的权力归属社会政治精英不同,理想主义的权利更为普通民众服务,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密切相关。在现实主义政治中,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是没有区别的甚至是混为一团,都为统治者独自享用的专权。但是,理想主义政治生活里,统治者在享有政治权力的同时必须放弃一些享有的政治权利,比如隐私权、肖像权等。普通民众在放弃一些政治权力的同时享有了更多的政治权利。理想主义政治也就是围绕着政治权利概念展开进行的。

理想主义政治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现实主义政治观认为权力是实现安全的保障,权力越大安全越有保证。因此追求无限的权力以保障自己的绝对安全也成了现实主义政治追求的目标。理想主义政治重视发挥法律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主张用法律维护安全从而限制权力的恶性膨胀。所以,在理想主义政治里我们讲究的是法制和法治。法制,即法律和制度。法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备,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建设一个知法、守法和用法的社会。法治,即法律治理,用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让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裁判。譬如,官员选举制、任期制、问责制、宪政制等等。这些法律制度不仅限制了现实主义政治中“人治”的恶性弊端,更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维护了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与现实主义政治权力观相连的是社会等级制。身份和社会地位是区别人与人尊贵卑贱的标准。在美国早期,妇女没有投票权,黑人只被看作3/5个白人,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而理想主义政治更讲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和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现实主义政治是一门权术政治,只注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不讲求道德价值。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维护私人利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现实主义政治被人们冠“厚黑学”之称。与此相反,理想主义政治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民主、法律等道德价值。在当今民主政治里,政治学的价值判断不等于道德判断,高道德的人不意味着就有高超的政治艺术。高超的政治艺术也并不意味着政治人的道德水平就高,仍有好心人办坏事和低道德素质但却成大事的例子。比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人们评价他道德水平很低,但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则留下浓重的一笔。相反,卡特的道德水平很高,更是获得“诺贝尔人权奖”,但政绩平平,一届而下。同时,还有人打着道德的旗号行不道德之实。但今天的政治,除了追逐现实主义政治的权力和利益外,必须有理想主义政治倡导的高层次的道德关怀,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和道德并不是“老死不相往来”,政治也是要讲求道德的,道德也是政治必有的价值关怀。

注释:

①②[意]马基雅维利著.徐继业译.君主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著.李洪润等译.政治哲学史.法律出版社.2009.

[3][美]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4][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浅论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摘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越向纵深发展,社会经济和利益 结构 以及思想价值观念就更加复杂,面对社会经济成分 、就业方式、 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社会领域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公民道德失范行为,加强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刻不容缓;我们要通过提 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教育来增强民族素质、提高民族力量,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关键字:教育政治道德

中图分类号:G621文献标识码: A

一、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道德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

一个社会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生活在社会这个共同体中 的所有人要有基本的社会公德,人们要在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服务行业中保持正常的秩序,就要求从事各行各业的人有各自的职业道德,道德是社会和谐、公正、公平及有序之本,也是人立 足于社会之必备素质。所以,我们如果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让思想政治教育卓有成效,全部的基础首先是要让人们具备道德素养,一个人首先要有道德,才能谈到有理想、有纪律、有荣辱感,以及正义感等等,这些都要在有道德的基础上升华。总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是相互统一全面发展的事业,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小康,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也要提高,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如果道德建设搞不好,思想政治教育也搞不好,社会现象将是畸形怪状的,民族复兴伟业就没有希望。

2、道德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手段,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败:

一个有道德的民族就是一个 有正义感、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现在我们都在讲要实现中国梦,就是民族的强大复兴,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就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使之成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强大群体,而道德教育就是提高全民素质的有力手段,从根本上说,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同时,道德教育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战略目标之一,邓小平就曾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所谓的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所以,道德教育是从根本上讲,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3、道德教育是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的关键,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

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日益严重,社会风气难以根本好转已成顽疾,虽然以为首的党中央狠狠的惩治腐败、反腐倡廉初见成效,但从长期看,良好风气的形成既要制度约束,还要靠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来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 水平,忽视或放弃道德教育,只向“钱”程、不向理想、只图利益、不想责任,道德沦陷,民族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再任其下去,对下一代的影响将非常严重。从根本上看,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事业的成败、民族复兴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二、道德教育要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道德教育要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首先道德教育让人端正自己的思想品行,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公德和 职业道德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前提下,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教育引导人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成为自觉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改革开放外部世界多元的文化思潮冲击,容易造成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复杂化,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世界观容易扭曲。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帮助人民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以科学的世界观为出发点的,而马克思主义就是科学的世界观,所以用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教育,武装群众就是十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2、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教育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我们并不反对每个人获取自己正当的个人物质利益,我们反对的是弃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而不顾,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重要任务是要教育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要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提倡兼顾国家 利益、社会利益和 个人利益,就是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四者 之间的关系。

3、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提高社会的和谐有序程度是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标,培育为实现伟大民族强大复兴而有担当和有责任感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这里,“四有”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理想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和奋斗目标、是道德修养的灵魂、人生的前进方向、道德是 行为规范、纪律是自我约束,文化是理想、道德纪律的依存条件。根据精神所指引的方向,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实现中国梦必经依靠 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所以现阶段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让实现中国梦成为全民族的共同理想,有了共同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我们的事业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三、加强道德教育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途径

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研究两者的基本规律,采取科学的途径和方法,道德自觉性的养成是一个由不自觉到比较自觉进而达到高度自觉的过程,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渐 进的 细致的持续的说服教育的过程,两者 既有所不同但又有共同的方法和途径。

1、道德教育的方法以说服教育为主,以法制约束为辅,达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建设要从教育入手,坚持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对不讲道德的人与事,首先提倡要用批评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来说服教育人,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以事实服人,先要从教育青少年入手,告诉他们什么是有道德的(光彩的事),什么事不道德的(不耻的事),道德建设是百年树人的持续的过程。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说,道德建设要大张旗鼓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正面的例子是宣传各行各业的模范和全国范围内的善举义举和好人好事,反面的是 要大肆鞭挞社会丑恶现象,通过惩恶扬善,端正社会风气。最后,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变化要靠教育,也要靠法纪,因为教育手段加强道德建设属于自律,而仅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还要有他律, 要是用纪律和法制的手段来打击不道德的尤其是犯罪的行为,扫除各种丑恶现象。

2、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要以时效为主,就是根据现实创新方法,以求得时效,现在时代不同了,改革发展的形势和情况瞬息万变,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效果不明显。一是现在群众吸收外界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思想活跃,由 以往的单纯接受转为独立思考,那种“我说你听,我讲你通”的说教式方法难以奏效;二是群众渴望平等的、 实事求是的探讨,由单纯的服从向平等的交流改变,那种“通不通三分钟”的命令式教育难以服人;三是群众的传统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由过去的注重精神激励、政治荣誉转变为更加看重自身价值的体现和物质回报,追求物质与精神协调发展,用以往“榜样学习”、“大会表扬”等精神鼓动方法来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收效不大。所以,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特点,以全面系统的大政工教育为前提下,不断激发群众的自我教育意识,积极主动抓好两者的结合,做到互相促进。同时要把典型宣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 手段来教育激励群众,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现实感和亲切感;要把大道理转化为小道理,做到循循善诱,启发觉悟,形成共识。其次,看人看事要活。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人 是在不断变化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是只找缺点,而是通过解决思想问题激励、带动他们,在发挥他们的长处时克服短处。越是对待后进的同志,越要精心发现他们长处,扬长抑短,催人向上。再者,工作方法要灵活。思想政治工作因人、因事、因时进行,选择恰当的方法,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

大一道德与法治论文1500

道德和政治在孔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和政治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政治学的发展总体上有现实主义政治观和理想主义政治观两种流派。现实主义政治只注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认为政治和道德是一体不分的。所以现实主义政治也就无视道德等伦理价值。相反,理想主义政治观在重视权力和利益的同时,更侧重于政治权利、政治道德、法律治理等等社会价值。相比现实主义政治的野蛮与血腥,理想主义政治也具有了更多的人性和关怀。

关键词政治权利 政治道德 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1-02

政治中究竟有没有道德?这是我们透彻理解政治的含义首要的必须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

中国先秦法家信奉:政治就是法、术、势。阴阳家认为政治就是一门“厚黑学”。在西方政治人物的字典里政治就是争权夺利的斗争。为何这样阴暗?因为人们都相信人性是恶的。“人类是忘恩负义、朝三暮四者,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险、追逐名利的贪得无厌者”。①马基亚里维利在《君主论》中把政治描述得更加赤裸裸。他要求“君主不仅要有狮子的力量,更要有狐狸的狡猾”,历史证明了“那些深知做狐狸的人获得了最大的成功”。“要做一个让人敬畏的人而不是一个受人爱戴的人”,因为“用金钱买来的友谊是不牢靠的,人们冒犯一个自己所爱的人比冒犯一个自己畏惧的人较少顾虑”。②这一切都让人们在思考一个问题:“政治中究竟有没有道德可言?”,如果有,“道德在政治中的力量或作用究竟有多大”?籍此对自己的敌人应该怎么处理呢?是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痛打落水狗”,赶尽杀绝?还是要坚持佛家提倡的“我佛慈悲,得饶人处且饶人”?也就是人常说的“今天你怎样对别人,明天别人就会怎样对你”。

关于政治里究竟有没有道德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政治的含义和不同流派的政治观。总体上来说,政治学有现实主义政治和理想主义政治两大思想流派。现实主义政治观,认为政治就是争夺和维护私人权力和利益。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的政治行为就是对人类的血腥的野蛮的杀戮和对权力和利益的无情的争夺。生存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如霍布斯所写的的“像狼和狼一样”,“人与人都处在战争和敌对的状态”。

在现实主义政治里,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是政治活动的最终和唯一目的。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权力和利益而进行的争权夺利的斗争。权力,在英文中是power,意指影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对权力的争夺也是没有边界的。霍布斯说:“人们对权力的追逐是永恒的、无休止的,这种欲望只能靠主权者的最高权力才能加以控制”。他们用权力谋取个人或者集团的最大利益,用谋取得来的利益维持并不断扩大既有的权力。那些本没有权力或丧失权力的人就成了历史的殉葬品了,也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现实主义政治只认准权力,盲信权力越大利益相应就越大,生存也更安全。“权力没有过错”是现实主义政治权力人心里特征的最好的描叙和写照。此外,权力和利益也只属于少数的统治集团。权力之外的人根本不被当人看待。在当今最民主的美国,在建国前一百年的时间里,黑人也只被当作3/5个人看待。

现实主义政治信奉“强者生存”的“丛林法则”。生存在这种状态下是没有人身安全和生命保障的。譬如;刘邦称帝后诛杀了韩信;宋高宗渡江后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毒死岳飞;朱元璋建业后而火烧“庆功楼”。面对这种惨痛和教训,大智若愚的人选择了激流勇退才可得以保全终生。反之,留下的人却是死于宫廷。如春秋的范蠡,帮助越王勾践打败吴王夫差奠定霸业后就遁迹江湖,勤奋努力成为当时的富贾。而试图再创辉煌的伍子胥最后竟是饮剑自刎;楚汉的张良,放弃功名利禄,只选择做个留侯而得以安享晚年。而萧何是如履薄冰,韩信被诛。历史总是在演绎着“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破,功臣亡”的悲剧。这就是现实主义政治状态下的真实写照。

在这种现实主义政治中,权力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或实现利益通常是不择手段。是不讲求道德、仁义或亲情等伦理价值的。权力不仅是追逐的目的,更是实现目的追逐利益而采取的手段。唐初,李世民兄弟为争夺皇位而发生流血政变,李世民杀死了自己的哥哥李建成,逼退父亲自己登基即位成为皇帝。武则天为排除异己取幸皇帝亲手勒死自己的儿子,最终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血腥的野蛮的政治手段得到的是功成名就和辉煌伟业。相反,讲究仁义的后主李煜只能发出“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的感慨了。诗词歌赋挡不住自己沦为阶下囚。

在现实主义政治里,保护自己的最有利武器就是权力和力量。约翰伦・道夫曾说:“你可以在羊皮纸上遍写限制的文字,然而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铁血宰相俾斯麦也说:“这一天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由演说和投票决定的,而是由铁与血决定的”。因此,敌对的双方为自己的安全而无限的追求更大的超过对方的权力。彼此陷入了追逐权力的恶性循环。追求更大范围的权力成了永不止境。这样人与人关系也变得更加不信任,社会也变得更加不安全。最后矛盾越来越大后战争也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总之,在现实主义政治中,只有权力和利益。没有朋友、亲人和信义等伦理价值。对待敌人不是采取佛法倡导的以慈悲为怀,宽宏大量。而是要斩草除根,免留后患。权力人时刻警惕着吴王夫差和越王勾践的恩恩怨怨,警惕着法王和教皇的河东与河西。“今天我不是你的刀下鬼,明天你就是我的阶下囚”。

但是,人类社会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和演进的,遵循着一条是由野蛮到文明、由血腥到人性的发展历程。由此,现实主义政治也必然发展到理想主义政治。

所谓理想主义政治,即这种政治的运行更加注重权力的掌握和控制,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和谐、均衡等政治学的关怀。

具体来说,理想主义政治也强调权力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同时更加重视政治权利概念。权利,英文里是rights,简单的是指价值的回报,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政治法律概念,包括生命权、选择权、发展权、教育权等等。与现实主义政治的权力归属社会政治精英不同,理想主义的权利更为普通民众服务,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密切相关。在现实主义政治中,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是没有区别的甚至是混为一团,都为统治者独自享用的专权。但是,理想主义政治生活里,统治者在享有政治权力的同时必须放弃一些享有的政治权利,比如隐私权、肖像权等。普通民众在放弃一些政治权力的同时享有了更多的政治权利。理想主义政治也就是围绕着政治权利概念展开进行的。

理想主义政治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现实主义政治观认为权力是实现安全的保障,权力越大安全越有保证。因此追求无限的权力以保障自己的绝对安全也成了现实主义政治追求的目标。理想主义政治重视发挥法律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主张用法律维护安全从而限制权力的恶性膨胀。所以,在理想主义政治里我们讲究的是法制和法治。法制,即法律和制度。法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备,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建设一个知法、守法和用法的社会。法治,即法律治理,用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让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裁判。譬如,官员选举制、任期制、问责制、宪政制等等。这些法律制度不仅限制了现实主义政治中“人治”的恶性弊端,更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维护了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与现实主义政治权力观相连的是社会等级制。身份和社会地位是区别人与人尊贵卑贱的标准。在美国早期,妇女没有投票权,黑人只被看作3/5个白人,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而理想主义政治更讲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和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现实主义政治是一门权术政治,只注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不讲求道德价值。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维护私人利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现实主义政治被人们冠“厚黑学”之称。与此相反,理想主义政治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民主、法律等道德价值。在当今民主政治里,政治学的价值判断不等于道德判断,高道德的人不意味着就有高超的政治艺术。高超的政治艺术也并不意味着政治人的道德水平就高,仍有好心人办坏事和低道德素质但却成大事的例子。比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人们评价他道德水平很低,但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则留下浓重的一笔。相反,卡特的道德水平很高,更是获得“诺贝尔人权奖”,但政绩平平,一届而下。同时,还有人打着道德的旗号行不道德之实。但今天的政治,除了追逐现实主义政治的权力和利益外,必须有理想主义政治倡导的高层次的道德关怀,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和道德并不是“老死不相往来”,政治也是要讲求道德的,道德也是政治必有的价值关怀。

注释:

①②[意]马基雅维利著.徐继业译.君主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著.李洪润等译.政治哲学史.法律出版社.2009.

[3][美]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4][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浅论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摘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越向纵深发展,社会经济和利益 结构 以及思想价值观念就更加复杂,面对社会经济成分 、就业方式、 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社会领域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公民道德失范行为,加强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刻不容缓;我们要通过提 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教育来增强民族素质、提高民族力量,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关键字:教育政治道德

中图分类号:G621文献标识码: A

一、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道德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

一个社会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生活在社会这个共同体中 的所有人要有基本的社会公德,人们要在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服务行业中保持正常的秩序,就要求从事各行各业的人有各自的职业道德,道德是社会和谐、公正、公平及有序之本,也是人立 足于社会之必备素质。所以,我们如果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让思想政治教育卓有成效,全部的基础首先是要让人们具备道德素养,一个人首先要有道德,才能谈到有理想、有纪律、有荣辱感,以及正义感等等,这些都要在有道德的基础上升华。总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是相互统一全面发展的事业,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小康,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也要提高,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如果道德建设搞不好,思想政治教育也搞不好,社会现象将是畸形怪状的,民族复兴伟业就没有希望。

2、道德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手段,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败:

一个有道德的民族就是一个 有正义感、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现在我们都在讲要实现中国梦,就是民族的强大复兴,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就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使之成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强大群体,而道德教育就是提高全民素质的有力手段,从根本上说,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同时,道德教育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战略目标之一,邓小平就曾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所谓的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所以,道德教育是从根本上讲,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3、道德教育是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的关键,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

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日益严重,社会风气难以根本好转已成顽疾,虽然以为首的党中央狠狠的惩治腐败、反腐倡廉初见成效,但从长期看,良好风气的形成既要制度约束,还要靠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来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 水平,忽视或放弃道德教育,只向“钱”程、不向理想、只图利益、不想责任,道德沦陷,民族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再任其下去,对下一代的影响将非常严重。从根本上看,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事业的成败、民族复兴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二、道德教育要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道德教育要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首先道德教育让人端正自己的思想品行,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公德和 职业道德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前提下,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教育引导人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成为自觉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改革开放外部世界多元的文化思潮冲击,容易造成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复杂化,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世界观容易扭曲。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帮助人民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以科学的世界观为出发点的,而马克思主义就是科学的世界观,所以用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教育,武装群众就是十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2、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教育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我们并不反对每个人获取自己正当的个人物质利益,我们反对的是弃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而不顾,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重要任务是要教育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要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提倡兼顾国家 利益、社会利益和 个人利益,就是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四者 之间的关系。

3、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提高社会的和谐有序程度是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标,培育为实现伟大民族强大复兴而有担当和有责任感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这里,“四有”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理想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和奋斗目标、是道德修养的灵魂、人生的前进方向、道德是 行为规范、纪律是自我约束,文化是理想、道德纪律的依存条件。根据精神所指引的方向,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实现中国梦必经依靠 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所以现阶段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让实现中国梦成为全民族的共同理想,有了共同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我们的事业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三、加强道德教育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途径

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研究两者的基本规律,采取科学的途径和方法,道德自觉性的养成是一个由不自觉到比较自觉进而达到高度自觉的过程,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渐 进的 细致的持续的说服教育的过程,两者 既有所不同但又有共同的方法和途径。

1、道德教育的方法以说服教育为主,以法制约束为辅,达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建设要从教育入手,坚持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对不讲道德的人与事,首先提倡要用批评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来说服教育人,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以事实服人,先要从教育青少年入手,告诉他们什么是有道德的(光彩的事),什么事不道德的(不耻的事),道德建设是百年树人的持续的过程。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说,道德建设要大张旗鼓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正面的例子是宣传各行各业的模范和全国范围内的善举义举和好人好事,反面的是 要大肆鞭挞社会丑恶现象,通过惩恶扬善,端正社会风气。最后,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变化要靠教育,也要靠法纪,因为教育手段加强道德建设属于自律,而仅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还要有他律, 要是用纪律和法制的手段来打击不道德的尤其是犯罪的行为,扫除各种丑恶现象。

2、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要以时效为主,就是根据现实创新方法,以求得时效,现在时代不同了,改革发展的形势和情况瞬息万变,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效果不明显。一是现在群众吸收外界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思想活跃,由 以往的单纯接受转为独立思考,那种“我说你听,我讲你通”的说教式方法难以奏效;二是群众渴望平等的、 实事求是的探讨,由单纯的服从向平等的交流改变,那种“通不通三分钟”的命令式教育难以服人;三是群众的传统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由过去的注重精神激励、政治荣誉转变为更加看重自身价值的体现和物质回报,追求物质与精神协调发展,用以往“榜样学习”、“大会表扬”等精神鼓动方法来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收效不大。所以,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特点,以全面系统的大政工教育为前提下,不断激发群众的自我教育意识,积极主动抓好两者的结合,做到互相促进。同时要把典型宣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 手段来教育激励群众,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现实感和亲切感;要把大道理转化为小道理,做到循循善诱,启发觉悟,形成共识。其次,看人看事要活。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人 是在不断变化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是只找缺点,而是通过解决思想问题激励、带动他们,在发挥他们的长处时克服短处。越是对待后进的同志,越要精心发现他们长处,扬长抑短,催人向上。再者,工作方法要灵活。思想政治工作因人、因事、因时进行,选择恰当的方法,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

撰写论文注意事项:

1、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忌讳把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不要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也不要诠释论文内容。

2、尽量采用文字叙述,不要将文中的数据罗列在摘要中;文字要简洁,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应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不要列举例证,不介绍研究过程;

3、摘要的内容必须完整,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应写成一篇可以独立使用的短文。

4、摘要一般不分段,切忌以条列式书写法。陈述要客观,对研究过程、方法和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

例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

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

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

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

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

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

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

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百度自己搜......

道德与法治小论文1000字

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视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终极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目。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是在高校德育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行为训练的系统理论和知识。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帮助大学生分辨是非,汲取精神营养,获得真、善、美的心灵启迪,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青年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看,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正置身于利益主体多元、思想道德多元和价值取向多元的历史背景中。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之心不死,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在对我国大量输出的书刊、影视、电子游戏、电脑软件等精神文化产品中,宣扬资本主义价值观,同我们争夺青少年一代。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思想都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电子信息网络广泛覆盖的今天,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以网络为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声势大、难于控制的特点,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对思想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要从治理社会大环境入手,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要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课,对大学生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它对于引导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及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使这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学道德与法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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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

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

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

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

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

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

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

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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