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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ache.baidu.com/c?word=%D4%AC%3B%E7%E6%3B%BC%F2%BD%E9&url=http%3A//www%2Etingh%2Ecom/bmfm/printpage%2Easp%3FBoardID%3D209%26ID%3D26869&b=0&a=17&user=baidu袁珂先生(1916.7.12—2001.7.14),本名袁圣时,笔名丙生、高标、袁展等,生于四川新繁县。生前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神话学会主席、国际知名学者,当代中国神话学大师。袁珂先生著述颇丰。1950年,第一部神话专著《中国古代神话》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汉民族古代神话专著,由此奠定了袁珂先生的学术声望。之后,袁珂先生先后撰写了《中国古代神话》、《中国神话选》、《中国传说故事》、《山海经校注》、《中国神话传说词典》、《中国民族神话词典》、《神异篇》、《巴蜀神话》(合著)等20多部著作以及800余万字的论文。袁珂先生的大多数著作在香港、台湾均多次翻印,在国外有俄、日、英、法、意、西班牙、捷克、韩国、世界语等多种译本。其作品被中国、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入选学校课本。2.http:// -- 纪念袁珂先生逝世一周年先生学问深似海,褒奖后学不设箍――谨以此文悼念袁珂先生袁珂先生1916年出生,四川新都县新繁镇人,1946年到台湾省编译馆就职,开始系统地研究中国神话传说。1949年初,先生回到四川,一直从事文学暨神话学的研究工作;1987年调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员,2001年7月14日逝世。为悼念先生,笔者于收到讣告日(7月21日)写下一首诗《悼袁珂先生》,七言20句,其中两句即“先生学问深似海,褒奖后学不设箍”。袁珂先生在学术上的贡献举世皆知,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把神话传说当成学问来研究,是建立中国神话学的主力学者。第二、对神话学资料的收集、整理、梳理、分析、研究、出版,以及普及神话学知识方面的工作和著述甚丰,其中《中国古代神话》一书,改变了疑古派和言必称希腊者所谓的中国神话资料贫乏的误解和谬见;而《中国神话大词典》一书则是神话传说(包括对民间故事的提炼)资料集大成的巨著,笔者的论文《我们远古祖先经历过的天地大冲撞在民间留下的不灭印记》,就是从该词典中找出79个民间故事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它们记录了一次天外星体撞击地球的全部过程。第三,袁珂先生提出并论证了广义神话的概念,扩展了神话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四、袁珂先生长期鼓励、指导青年学者进行神话学研究,而且这种指导是客观的科学的不追求任何私利的。笔者在大学时学的是原子核反应堆专业,由于时逢文化大革命,1970年毕业后并未从事专业或与专业挂点边的工作。此后对神话传说中记录的远古自然和社会信息的课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开始从自然科学角度研究解读社会文化现象,这得益于竺可桢先生的《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和袁珂先生的《中国古代神话》一书。1980年袁珂先生出版《山海经校注》一书,笔者如获至宝,从此对《山海经》的研究走入了正轨,并开始与袁珂先生通信,请教有关的学术问题。成都冬季很冷,袁珂先生曾托我买北京的棉鞋。1983年1月,袁珂先生寄赠《神话论文集》一书;同年夏天,笔者撰写出第一部专著《追寻远古的信息》(已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年底笔者赴成都参加第一届中国山海经学术讨论会,有机会与袁珂先生深入讨论神话学问题。1984年成立中国神话学会,袁珂先生任主席,笔者成为第一批会员,可惜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很少参加有关的活动。事实上,笔者是把远古神话传说视为那个时代的信息载体来进行研究的,这与袁珂先生的学术观点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有很大的差异。尽管如此,袁珂先生始终对笔者的研究工作抱持着乐观其成的鼓励态度;而且先生仍然希望笔者更专注于神话学领域的研究,只是由于笔者兴趣广泛未能如先生之愿。1996年1月,由笔者撰文、由笔者夫人孙晓琴绘画的《新绘神异全图山海经》一书出版,并寄赠袁珂先生。此后袁珂先生编著《中国神话大词典》,欲选用《新绘神异全图山海经》一书的部分插图,特意写信征求笔者同意,并在《中国神话大词典》的凡例中注明:本书插图用及“当代王红旗、孙晓琴《新绘神异全图山海经》等典籍。”《中国神话大词典》1998年出版后,袁珂先生立即给笔者寄来两部。此后袁珂先生欲建立神话学图书资料室,笔者闻讯即将自己已经出版的著作十余部寄上。1997年夏,笔者经过对《山海经》进行的长达二十余年的信息解读之后,终于在历史上第一次完成了对《山海经·五藏山经》所记述的山川地貌和地理方位的系统考证工作,并提出《五藏山经》记述的自然地理内容符合我国4200年前的地理地貌的新观点,例如《五藏山经》东次三经描述了山东半岛被海水分隔的景观,而在4200年前今日的胶莱平原确实被海水淹没(参见《中国自然地理图集》)。1999年9月9日,在上述山海经地理方位考证的基础之上,笔者和夫人孙晓琴历经数年绘制出巨画《帝禹山河图》,该画高540厘米、宽780厘米,将《山海经·五藏山经》记载的447座山,以及相关的水系、地望、矿物、植物、动物、人物一一画出,再现出4200年前帝禹时代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活动场景。袁珂先生在住院期间,欣然写信祝贺:“关于《山海经》的研究,我主要从文学(神话)角度,而红旗同志则从历史,看法不尽相同。但红旗同志与晓琴女士共同制作的《帝禹山河图》,则是科学与艺术相结合的辉煌成就。我很高兴看到它顺利出版问世,为学术界提供了新的探讨途径。在病房无物奉献,聊缀数语,以表祝贺。1999,11,10,袁珂于四川省人民医院。”在与袁珂先生交往的数十年里,笔者感触最深的是袁珂先生不以学术权威自居,不以学术成果为仕途的敲门砖,专心于学术的海洋,无暇世俗之顾。特别令人感动的是,袁珂先生对不同学术派别的宽容,以及对不同观点的后学者的无私褒奖。对比之下,当今学术腐败正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某些学术权威或学术派别,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打压、排挤不同的学术观点,把官场的腐败移植到学术研究领域,把师承关系变成结党营私的关系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可以感到袁珂先生的学术道德是何等的高尚!事实上,笔者的包括《帝禹山河图》在内的有关山海经地理复原的研究工作,尽管已经在《地理学报》、《地图》、《国家地理杂志》、《文史杂志》、《东方文化》、《中国画报》(香港版)、《中国科技画报》、《中华锦绣·建设画报》、明报(香港)、人民日报海外版、科学时报、北京青年报等等报刊发表或予以报道。但是,在某些相关的历史、文化、艺术的杂志上,始终不能有一个字的介绍,更不用说进行学术交流讨论了。笔者曾与若干大学和研究单位联络,希望有机会挂图讲解《帝禹山河图》,并进行学术交流,然而在这方面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人却表现出了令人惊讶的没有学术兴趣和没有学术敏感的态度,某些人甚至还采取了拆台的小动作。21世纪的中国需要在所有的领域进行创新,而能否创新则关系到国家民族的生死存亡。但是,创新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在学术研究领域,这个条件就是平等的客观的公正的评判体系,以及对创新者的尊重和宽容。笔者在《悼袁珂先生》的诗中强调“褒奖后学不设箍”。所谓“箍”,就是妨碍创新的紧箍咒,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一种突出的常用的手段就是打压创新者、排挤创新者、贬低创新者。做出这些行为的学术权威或学术研究者,有时候是无意所为(包括习惯思维和习惯动作),有时候是故意所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他们伤害的都不仅仅是创新者及其创新的事业,而是深深地伤害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生存活力。此外,有些学术前辈,他们也在褒奖后学。但是他们只肯褒奖、提携那些与他们自己学术观点相同的后学,而对那些与他们的学术观点不同的后学则不闻不问。也就是说,这些人的褒奖后学是有条件的,是设有紧箍咒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学生或弟子,如果一旦产生了与导师不同的新观点,则要冒非常大的风险,因为他可能被视为离经叛道,并失去以导师为核心的学术关系网。显然,这样的学术前辈所表现出来的的学术道德和人品,与袁珂先生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虽然袁珂先生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给我们留下了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这就是博大精深的神话学和高风亮节的学术道德。这也正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现在这本期刊已经是月刊了,且单月和双月出的期刊论文选题都有所侧重。推荐指数:★★★★☆; 《经济地理》(双月刊),目前惟一以经济地理命名的地学类学术期刊,中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前沿性较强,适合经济地理(区域经济)、旅游地理、人文地理方向的朋友阅读。不过个人觉得近年来期刊论文的质量似乎有所下降。推荐指数★★★★☆; 《地理研究》(双月刊),仅次于《地理学报》的地理学类综合权威刊物,论文质量高,最大的特色是论文的领域比较均衡(不似地理学报过于偏重在狭义自然、经济、GIS三块),自然地理、GIS与遥感、人文地理、经济地理、城市地理、旅游地理、文化地理的论文基本都能找到,论文的可读性也较强,难度较低。推荐指数★★★★★; 《地理科学》(双月刊),中科院长春地理所主办的地理学综合学术期刊,各方面综合来讲稍逊色于《地理学报》、《地理研究》,且区域性比较明显,刊登的很多的研究论文都是以东北为背景着手。推荐指数★★★★; 《人文地理》(双月刊),我国惟一的人文地理类核心期刊,由西安外语学院人地所主办,侧重于刊登经济、城市、旅游、社会、文化方面的人文地理类论文,可读性较强,难度较低,是人文地理学专业方向必读的刊物之一。不过和经济地理有类似的问题,期刊论文质量不及从前。推荐指数★★★★★; 《城市规划》(双月刊),强烈推荐,也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非地学类核心期刊,但是却非常值得城市地理学专业的同学浏览,里面的有很多大家的论文,看这本期刊,你不仅会体会到城市地理学与城市规划的区别跟联系,还会有更大的收获。推荐指数★★★★★;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季刊),历史地理类权威刊物,由我国历史地理学科很强的陕西师大主办。论文主要反应历史时期的环境演变过程、历史人地关系、历史人文过程。适合历史、历史地理、文化地理方向的同学阅读,不过由于是挂在历史学下面的刊物,所以论文的思路大多按照传统的文科历史模式召开,地理学特征不明显。推荐指数★★★★。 《城市问题》(季刊),这个期刊严格说来不能算地理学类,按中图法的分号是“C”打头,即社科类期刊,我大概翻过几期,感觉论文质量一般,论文的作者来源很杂,但地理学者不占主导,里面的论文综合性、理论性很强,可读性一般。推荐指数★★★☆。 《地理科学进展》(双月刊),也是很权威的地理学综合学术期刊,和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并列为地理学传统的四大核心期刊。期刊论文的偏重领域类似于地理学报,难度较大。推荐指数★★★★。 《旅游学刊》,看得不多,一般会看上师大(并了上海旅游高专)的旅游学报,不过应该也是旅游类比较权威的期刊了吧,旅游方向的朋友必读。推荐指数★★★☆。

袁珂先生(1916.7.12—2001.7.14),本名袁圣时,笔名丙生、高标、袁展等,生于四川新繁县。生前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神话学会主席、国际知名学者,当代中国神话学大师。袁珂先生著述颇丰。1950年,第一部神话专著《中国古代神话》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汉民族古代神话专著,由此奠定了袁珂先生的学术声望。之后,袁珂先生先后撰写了《中国古代神话》、《中国神话选》、《中国传说故事》、《山海经校注》、《中国神话传说词典》、《中国民族神话词典》、《神异篇》、《巴蜀神话》(合著)等20多部著作以及800余万字的论文。袁珂先生的大多数著作在香港、台湾均多次翻印,在国外有俄、日、英、法、意、西班牙、捷克、韩国、世界语等多种译本。其作品被中国、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入选学校课本。2.http:// -- 纪念袁珂先生逝世一周年先生学问深似海,褒奖后学不设箍――谨以此文悼念袁珂先生袁珂先生1916年出生,四川新都县新繁镇人,1946年到台湾省编译馆就职,开始系统地研究中国神话传说。1949年初,先生回到四川,一直从事文学暨神话学的研究工作;1987年调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员,2001年7月14日逝世。为悼念先生,笔者于收到讣告日(7月21日)写下一首诗《悼袁珂先生》,七言20句,其中两句即“先生学问深似海,褒奖后学不设箍”。袁珂先生在学术上的贡献举世皆知,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把神话传说当成学问来研究,是建立中国神话学的主力学者。第二、对神话学资料的收集、整理、梳理、分析、研究、出版,以及普及神话学知识方面的工作和著述甚丰,其中《中国古代神话》一书,改变了疑古派和言必称希腊者所谓的中国神话资料贫乏的误解和谬见;而《中国神话大词典》一书则是神话传说(包括对民间故事的提炼)资料集大成的巨著,笔者的论文《我们远古祖先经历过的天地大冲撞在民间留下的不灭印记》,就是从该词典中找出79个民间故事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它们记录了一次天外星体撞击地球的全部过程。第三,袁珂先生提出并论证了广义神话的概念,扩展了神话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四、袁珂先生长期鼓励、指导青年学者进行神话学研究,而且这种指导是客观的科学的不追求任何私利的。笔者在大学时学的是原子核反应堆专业,由于时逢文化大革命,1970年毕业后并未从事专业或与专业挂点边的工作。此后对神话传说中记录的远古自然和社会信息的课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开始从自然科学角度研究解读社会文化现象,这得益于竺可桢先生的《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和袁珂先生的《中国古代神话》一书。1980年袁珂先生出版《山海经校注》一书,笔者如获至宝,从此对《山海经》的研究走入了正轨,并开始与袁珂先生通信,请教有关的学术问题。成都冬季很冷,袁珂先生曾托我买北京的棉鞋。1983年1月,袁珂先生寄赠《神话论文集》一书;同年夏天,笔者撰写出第一部专著《追寻远古的信息》(已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年底笔者赴成都参加第一届中国山海经学术讨论会,有机会与袁珂先生深入讨论神话学问题。1984年成立中国神话学会,袁珂先生任主席,笔者成为第一批会员,可惜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很少参加有关的活动。事实上,笔者是把远古神话传说视为那个时代的信息载体来进行研究的,这与袁珂先生的学术观点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有很大的差异。尽管如此,袁珂先生始终对笔者的研究工作抱持着乐观其成的鼓励态度;而且先生仍然希望笔者更专注于神话学领域的研究,只是由于笔者兴趣广泛未能如先生之愿。1996年1月,由笔者撰文、由笔者夫人孙晓琴绘画的《新绘神异全图山海经》一书出版,并寄赠袁珂先生。此后袁珂先生编著《中国神话大词典》,欲选用《新绘神异全图山海经》一书的部分插图,特意写信征求笔者同意,并在《中国神话大词典》的凡例中注明:本书插图用及“当代王红旗、孙晓琴《新绘神异全图山海经》等典籍。”《中国神话大词典》1998年出版后,袁珂先生立即给笔者寄来两部。此后袁珂先生欲建立神话学图书资料室,笔者闻讯即将自己已经出版的著作十余部寄上。1997年夏,笔者经过对《山海经》进行的长达二十余年的信息解读之后,终于在历史上第一次完成了对《山海经·五藏山经》所记述的山川地貌和地理方位的系统考证工作,并提出《五藏山经》记述的自然地理内容符合我国4200年前的地理地貌的新观点,例如《五藏山经》东次三经描述了山东半岛被海水分隔的景观,而在4200年前今日的胶莱平原确实被海水淹没(参见《中国自然地理图集》)。1999年9月9日,在上述山海经地理方位考证的基础之上,笔者和夫人孙晓琴历经数年绘制出巨画《帝禹山河图》,该画高540厘米、宽780厘米,将《山海经·五藏山经》记载的447座山,以及相关的水系、地望、矿物、植物、动物、人物一一画出,再现出4200年前帝禹时代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活动场景。袁珂先生在住院期间,欣然写信祝贺:“关于《山海经》的研究,我主要从文学(神话)角度,而红旗同志则从历史,看法不尽相同。但红旗同志与晓琴女士共同制作的《帝禹山河图》,则是科学与艺术相结合的辉煌成就。我很高兴看到它顺利出版问世,为学术界提供了新的探讨途径。在病房无物奉献,聊缀数语,以表祝贺。1999,11,10,袁珂于四川省人民医院。”在与袁珂先生交往的数十年里,笔者感触最深的是袁珂先生不以学术权威自居,不以学术成果为仕途的敲门砖,专心于学术的海洋,无暇世俗之顾。特别令人感动的是,袁珂先生对不同学术派别的宽容,以及对不同观点的后学者的无私褒奖。对比之下,当今学术腐败正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某些学术权威或学术派别,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打压、排挤不同的学术观点,把官场的腐败移植到学术研究领域,把师承关系变成结党营私的关系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可以感到袁珂先生的学术道德是何等的高尚!事实上,笔者的包括《帝禹山河图》在内的有关山海经地理复原的研究工作,尽管已经在《地理学报》、《地图》、《国家地理杂志》、《文史杂志》、《东方文化》、《中国画报》(香港版)、《中国科技画报》、《中华锦绣·建设画报》、明报(香港)、人民日报海外版、科学时报、北京青年报等等报刊发表或予以报道。但是,在某些相关的历史、文化、艺术的杂志上,始终不能有一个字的介绍,更不用说进行学术交流讨论了。笔者曾与若干大学和研究单位联络,希望有机会挂图讲解《帝禹山河图》,并进行学术交流,然而在这方面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人却表现出了令人惊讶的没有学术兴趣和没有学术敏感的态度,某些人甚至还采取了拆台的小动作。21世纪的中国需要在所有的领域进行创新,而能否创新则关系到国家民族的生死存亡。但是,创新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在学术研究领域,这个条件就是平等的客观的公正的评判体系,以及对创新者的尊重和宽容。笔者在《悼袁珂先生》的诗中强调“褒奖后学不设箍”。所谓“箍”,就是妨碍创新的紧箍咒,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一种突出的常用的手段就是打压创新者、排挤创新者、贬低创新者。做出这些行为的学术权威或学术研究者,有时候是无意所为(包括习惯思维和习惯动作),有时候是故意所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他们伤害的都不仅仅是创新者及其创新的事业,而是深深地伤害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生存活力。此外,有些学术前辈,他们也在褒奖后学。但是他们只肯褒奖、提携那些与他们自己学术观点相同的后学,而对那些与他们的学术观点不同的后学则不闻不问。也就是说,这些人的褒奖后学是有条件的,是设有紧箍咒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学生或弟子,如果一旦产生了与导师不同的新观点,则要冒非常大的风险,因为他可能被视为离经叛道,并失去以导师为核心的学术关系网。显然,这样的学术前辈所表现出来的的学术道德和人品,与袁珂先生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虽然袁珂先生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给我们留下了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这就是博大精深的神话学和高风亮节的学术道德。这也正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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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是由宝鸡文理学院主办的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刊物,绐终立足周秦文化故地,突出学术理论探讨的特色,坚持“双百”方针,求实创新,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知识创新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得到了社会和认可和学术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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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2013年起,《自然杂志》正式改版,采用图文混排、全彩印刷,并且聘请专业美编进行装帧设计。

2、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扩大杂志影响力,2013年起《自然杂志》在APPstore上同步出版。  从2005第1期至2013年第3期,《自然杂志》共出版51期杂志,其中两院院士署名文章已达122篇。

3、《自然杂志》被中国科技论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系统科技期刊群、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1992、1996、2000、2004、2008、2011)等收录。

4、在2002年,《科学》杂志撤销了8篇由德国物理学家Jan Hendrik Schön发表的论文,原因是由于文中很多数据由作者捏造。 一篇发表于2002年的关于药物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DMA)的神经学毒性的论文引发了一些争议,该文于2003年被撤销。

5、2006年,韩国生物学家黄禹锡发表在《科学》杂志上的关于人体干细胞克隆胚胎研究的论文被首尔国立大学查出明显造假。

6、由《科学》杂志社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发现虽然这篇论文按照正常的步骤审查,然而杂志社却对其中的蓄意造假无能为力。因此委员会建议收到的论文稿件应该被分类为无争议性和争议性的文章,以使存在争议的文章能够更严格地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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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科学杂志

百度百科--自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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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西部的甘肃、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陕西、西藏、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等省市区部分地区现分布有大面积(174.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18%)的沙漠化土地,而且在不断扩大(1995年至1999年的5年间全国净增沙漠化土地1.72万平方公里)。在国家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情况下,沙漠化虽说有所遏制,但仍呈“局部治理,整体恶化”趋势。沙漠化危害在我国已涉及30个省区841个县(市、旗)7534个乡(镇、苏木),全国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因此说,土地沙漠化是我国西部特别是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资源、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加强研究和治理。2.沙漠化的成因造成我国西部部分地区土地沙漠化的因素包括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其中自然因素是沙漠化发生发展的客观内在因素,人为因素是土地沙漠化得以发生发展加剧的社会诱发因素。2.1沙漠化的自然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是我国西部特别是西北内陆由于远离海洋降水少、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日照蒸发强烈、海拔高风多风大、气候干旱、植被稀少、水土流失、大风吹蚀等自然条件造就并历史的遗留下退化的土地、劣质的土壤、沙化的漠地。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人均淡水资源量约为世界的1/5,且南涝北旱分布不均,尤其是西北地区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水资源量明显下降。随着气候的暖干化,我国西部21世纪初的降水量比20世纪70年代明显减少,黄河90年代以来经常断流,伊犁河、塔里木河、疏勒河、黑河等河流近年的水量在逐年减少,流域水危机愈演愈烈。我国西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西北各省区深居内陆远离海洋、海拔高且有许多高山阻隔,使水汽随风进入这一地区的途径和数量减少、难度加大,因而降水量少(大都在400mm以下,许多地方甚至在200mm以下,最少的仅15.4mm);加之日照蒸发强烈(从东到西蒸发量由800mm增至3000mm),这就使西部大部分地区土地的自然水补给入不敷出、旱情加剧、气候干燥,因此形成大陆性干旱气候,严重影响了当地林草植被的发育形成和繁衍生息,导致地面植被稀少,使土地缺乏保护而易受外因侵害以至退化、沙化。我国西北高原干旱多风的气候形成的干燥土壤,在强大风力的作用下遭受侵蚀,有机质、矿物质等被风吹离流失,长期以往土地逐渐贫瘠、退化甚至沙化,许多沙漠地就这样在干旱多风的条件下逐渐形成并迁移扩张。2.2沙漠化的人为因素造成土地沙漠化的人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2.2.1无序地乱砍滥伐、过度采挖林草植被资源,造成植被破坏消亡、土地裸露退化以至沙化。比如在巴西国内哈内陆河流域热带雨林区,由于人们在20年间疯狂的破坏,使450种草木化为乌有,204种鸟类完全绝迹,内陆河被流沙堵塞,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人们欲哭无泪。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将许多集体林木分到农户个人,因为忽视了林木的保护工作而被肆意砍伐破坏;我国北方特别是西北省区大多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社会经济落后贫困、人口又多,这里的人们为了基本的生存与发展,对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系统中的林草植被资源放松管护,放任自由地由其乱砍滥伐林木、任意采挖灌草植被,以满足生产生活消费需求,结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使植被由点到面、由近及远逐渐消亡。例如,新疆和田地区由于疏于管理樵采烧柴,就使胡杨、灰杨等天然荒漠林5年破坏5.7万亩;西北许多地方还随意刨挖、搂刮枸杞、甘草、肉丛蓉、麻黄、发菜等天然中药材和经济植物地被,使植被遭到破坏,以至降低甚至丧失了林草植被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因此恶化了土地生态环境。2.2.2盲目垦耕、过度放牧,造成水土流失和农田、草地退化沙化。我国人口多、粮食长期短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生存而不加限制的掠夺式开发土地,采取开荒种田的手段增加粮食生产,严重地破坏了原有植被,使土地退化、土壤沙化。在北方干旱地区的草原牧区,草场的载畜能力有限,只可限量放牧,但实际是几乎所有牧区都超过了生态安全允许的合理载畜量(据调查我国沙区草场的牲畜超载率在5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100%)。许多地区由于草场载畜量过大,因牧过于草而使草场严重退化,有的地方牛羊甚至连牧草的草根都啃食了,生态工作者因此认为,牧养的牛羊是草地植物的“第一杀手”,过度放牧是草地退化的主要原因。2.2.3过度、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造成土地的干旱沙漠化、盐碱化。由于我国西北内陆水资源短缺,在地上无水时向地下开采,长期超采导致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河流湖泊干枯,原本生长良好的植被由于失去地下浅层水的支撑而大面积死亡,使昔日“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繁荣地方不可避免的变成了“风吹裸地起沙尘”的沙源地;而有的地方还在水源上游高处发展水浇地只灌不排,使盐碱在低洼处不断积累,使土地的次生盐渍化严重发生、使低洼地的植被被盐碱危害枯死、农田也被迫弃耕,因此形成弃荒的盐碱漠地,与沙漠成了恶劣生态环境中的一对“孪生兄弟”,二者“狼狈为奸”。2.2.4滥施农药、乱捕滥猎毒杀有益昆虫和野生动物,使寄生于林草植被的害虫鼠因失去天敌而猖獗危害林草。随意使用有毒有害农药,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严重危害生态食物链中害虫鼠兔的天敌,致使有害的虫鼠兔猖獗发生,严重危害林草植被。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草原、森林、农田生态系统中,有害的虫鼠兔与其捕食性天敌昆虫动物,在食物链中是相生相克的,它们本来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相互制约状态,但是由于人类随便使用农药毒杀、并猎捕杀害天敌昆虫和野生动物,使害虫鼠兔的天敌种群数量锐减,打破了自然生态平衡,有害的虫鼠兔随之猖獗发生成灾,严重危害草地林木。在内蒙古大草原、青海三江源地区林草植被资源被害虫鼠兔危害的情况尤为严重,不但降低了林草植被防风固沙、维护国土安全的功能,而且使载畜能力明显下降。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采取相应的防治和保护措施,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防治和保护。2.2.5工业交通建设生产助长了沙漠化。现代化工业、交通生产、生活建设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排放废气产生温室效应,引发了水土流失、土地污废、高温干旱等,助纣为虐了土地沙漠化。现代工业革命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它在给人类带来即得利益的同时,也让现代的人们吃尽了苦头。在工矿企业建设、交通修路施工、生产生活等过程中不仅毁坏了原有的地貌植被,而且产生和排放了大量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污染物和高温气态的CO2等,致使山地滑坡崩塌裂陷,被毁坏的土地在长期水土流失、干旱裸露风蚀后沙化;被废弃物污染的土地也因此成为寸草不生的废死地;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大量排放的CO2等热烟气体,使全球气候变暖,温室效应日益突显,由此造成的干旱也日益明显,全球因此每年损失数千亿美元。特别是时至今日个别国家为了其自身经济利益,拒绝在人类控制CO2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上签字,直接影响了对工业废气排放的控制,令人不安。2.2.6认识不到位、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不力、官僚腐败盛行、纠纷战争、人为火灾等,也是导致土地沙漠化的重要因素。在林业行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它给林业造成了极大的、但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损失。我们知道“三北”防护林第四期工程建设如今已经启动实施了,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在项目“巨大”的建设成就中,有谁能知晓有多少是靠一些地方政府和工程实施单位虚报、作假构成的;特别令人痛恨的是,许多官僚巧立名目、张冠李戴将国债资金装入自己的腰包中,因而使防沙治沙等生态建设成为虚无缥缈之事,所以破坏影响、减弱延误了对土地沙漠化治理的工作力度和进程。3.沙漠化防治对策沙漠化治理靠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甚至少数人一种办法很难奏效,必须是全社会行动,林业、农牧、水利、环保、经济、科技、司法、宣传、教育等多管齐下,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治理对策。具体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3.1大力造林种草,移减人口压力,改善能源利用,立法建制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减免、遏制、禁止一切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生态要先行”的战略决策,并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为人进沙退、防治土地沙漠化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因此开创了我国防沙治沙、维护国土安全的新局面,也有效的遏制了土地沙漠化发展趋势。重视北方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在生态脆弱的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生态移民;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沼气、风能、太阳能技术及资源,以减免因烧柴耗能给森林植被造成破坏;与此同时,建立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法律制度,实行生态破坏一票否决制,加大防沙治沙、保护生态环境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对防沙治沙工作不负责任的官僚污吏。3.2实行法定利用土地垦耕制度,发展生态集约农业,合理限定牧养。制订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禁农、禁牧、禁樵区,采取围栏标示封禁保护措施,建立封育圈养、休牧轮牧限牧制度,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大力培育人工高产草地,减少天然草场载畜量,缩短天然草场放牧时间,以减缓天然草地牧养压力。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在内蒙古浑善达克沙地利用小面积高效的土地以种植高效红英玉米为大批圈养牲畜提供饲料,较好的解决了干旱、半干旱草原地区发展畜牧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值得示范推广应用。3.3依法管理、科学调配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需要。第一,建立水资源有限,要节约用水、回收处理用水的思想和机制,改变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点。在城市和农村都提倡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在城市工矿区着重建设大规模污水处理厂,解决废水再利用问题,缓解水短缺状况;农业生产要改变落后的灌溉方式,提倡节水灌溉。第二,建立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提高非生态用水和超量用水水价,用经济手段制约城市工业等用水。第三,建立全流域的统一调度和补偿制度,在夏季用水高峰期,尤其是干旱年份,采取上游水库泄水措施,保证全流域生活生态用水供应;同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经济原则,在整个流域建立一种跨区域补偿机制,即以税收或其他方式由下游直接受益地区缴纳一定数量的资源补偿费,资助上游地区植树造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发展节水灌溉、建设污水处理厂等来弥补上游地区因照顾下游用水而给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防止干旱沙漠化,可以说,这种筹投资机制能够实现上下游全流域的共赢。第四,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并采取限制性开采地下水资源的政策措施,打击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位下降。3.4打击乱捕滥猎,合理使用农药,提倡生态防治,实现农林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大对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减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限制使用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农药,保护和发展天敌昆虫与野生动物,利用生态防治技术,对林草生态中的害虫、鼠进行控制,遏制害鼠、害虫繁殖危害,把害鼠、害虫自然的控制在经济阈值之下,以防止林地草原农田退化沙化,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达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农林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3.5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土地环境评估审批制度。实行项目生态环保评估论证、立项审批制,以有利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土地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标准来衡量一切建设项目的优劣,通过评估论证优胜劣汰、取利除弊,对高能耗高水耗高排污、不利土地植被生态环境的生产建设项目,用限、停、禁、关、转等办法予以处理,防止为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使土地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3.6把防治腐败作为防沙治沙的配套措施。建立防沙治沙生态工程及苗木种子等生态建设物资政府组织招投标承建和采购监督报销制,以遏制基层、部门官僚的贪污腐败,保障防沙治沙等建设事业的专项资金能够真正用于防沙治沙。全国建立实行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建、医疗器械制品等公开招投标建设采购供应制,就刹住了有关环节的贪污腐败歪风,节约了开支,并把好事办实办成办好了;国家防沙治沙等生态建设工程也应当以此为鉴,建立公开招投标建设、采购供应制,以遏制其中的腐败,把防沙治沙建设项目搞好。3.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们的防沙治沙意识。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的开展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策划创制播放能够提高人们防沙治沙意识的生态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文化舆论氛围,使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生活在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每一个人,都从思想深处有节约用水、防沙治沙、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保护土地资源环境光荣,破坏土地资源环境可耻”的思想。参考文献[1]西北林学院主编 简明林业词典 科学出版社 1980[2]东北林学院主编 森林生态学、土壤学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1[3]北京林学院主编 气象学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1[4]朱震达.刘恕. 中国北方地区沙漠化过程及治理区划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1[5]王涛 走向世界的中国沙漠化防治的研究与实践 中国沙漠 2001.21(1)[6]耿宽宏. 中国沙区的气候 科学出版社 1986[7]王跃. 中国荒漠化病因诊断 中国沙漠 2002.22(4)[8]史德明.梁音 我国脆弱生态环境的评估与保护 水土保持学报 2002. 16(1)[9]盛称发.苏建伟 关于害虫防治若干概念的讨论 生态学报 2002. 22(4)[10]中国绿色时报 2002.4.26 2002年春季沙尘暴回望,2002.5.8 喜马拉雅山上的冰川正在迅速融化,2002.5.9 青海湖周围明年实现退耕还林草[11]中国青年报 2002.4.17 遏制沙尘暴 不靠人力借天力[12]甘肃日报 2002.4.2 我国土地荒漠化沙化呈整体恶化趋势作者简介:宋秉阳,男,汉族,1959年10月生,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永新乡人。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大学本科学历,现系白银市林业局工程师、白银市林学会会员,兼做中国人才报信息员,中国绿色时报、省市广播电视报、市电台电视台、白银日报等新闻媒体的通讯员,常在业余时间写一些新闻、通讯、评论、散文等,有200多篇见闻于国家、省、市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还有独立完成的许多篇有关学术论文、设计方案、知识竞赛等先后在国家、省、市有关刊物及会议上发表、交流并获奖,有参与完成的许多项科研成果分获部三等奖、省一二三等奖、市一二等奖;而且积极提供立法建议,并草拟法规建议草案九十九条报省人大常委会,对甘肃防沙治沙办法的顺利出台提供了极大帮助;还建言献策、提议发起“建立中国林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周”,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和省林业厅、绿委办、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视和称赞,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因此被第十届全国人大甘肃团代表选定为他们向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之一。其业绩被编入《中国百科学者传略》、《中华成功人才大辞典》等典籍中,被《中国林业》、《中国绿色时报》、新华社、《人民之声报》、《甘肃林业》、省市电台、省市广电报、《白银日报》、《白银社科》、《每日摘报》等新闻媒体报道过。中国西部部分地区土地沙漠化成因及防治对策(摘要)宋秉阳 杨晓民土地沙漠化问题是世界公害,世界14%的人口直接受沙漠化威胁;我国西部甘肃、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陕西、西藏、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等省区市部分地区有大面积沙漠化土地且在不断扩大,呈“局部治理,整体恶化”趋势,全国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造成我国西部部分地区土地沙漠化的因素包括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其中的自然因素主要是西部大部分省区远离海洋降水少、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日照蒸发强烈且海拔高风多风大、气候干旱、植被稀少、水土流失、大风吹蚀等,这些自然因素是土地沙漠化发生发展的客观内在因素;人为因素主要是乱砍滥伐、过度采挖林草植被资源,盲目垦耕、过度放牧,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滥施农药、乱捕滥猎毒杀有益昆虫和野生动物,工业交通建设生产,认识与法治欠缺、官僚腐败盛行、纠纷战争、火灾危害等,这些人为因素是土地沙漠化得以发生发展加剧的社会诱发因素。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长期相互作用,导致气候土壤干旱、地面植被稀少甚至消失,使土地裸露缺乏林草植被保护和水分滋养、并遭受各种侵害,逐渐脆弱贫瘠、退化劣化、沙化。长期以往,许多沙化地便由点到面、由少到多的增加扩张以至成片大面积发生,这样就形成沙进人退、整体恶化趋势,因而使我们的生产生活空间愈来愈小、遭受沙漠化的威胁危害愈来愈重、造成的损失也愈来愈大。由此看来,防治西部部分地区土地沙漠化势在必行、非常重要,全社会各有关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行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综合措施,主要应造林种草、合理垦耕、限定牧养、管好用好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需要、保护益虫和野生动物走生态防治道路、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土地环评审批制度,并把移减人口压力、改善能源利用、加强法治、防治腐败、提高认识作为防沙治沙的配套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土地沙漠化发展趋势,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资源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1土地沙漠化灾害分布规律土地沙漠化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发生的一种土地逐渐退化的地质灾害,其危害是毁坏农田、恶化环境。第一节 土地沙漠化发育分布规律我国的沙漠和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北部的北纬37-42°之间,危表5.1 土地沙漠、沙化和盐渍化统计表省区土地沙漠、沙漠化土壤盐渍化备注面积占省区面积年均发展面积面积占省区面积年均发展面积k㎡%k㎡k㎡%k㎡内蒙古743854.7633000183001.5530年新增沙漠、沙漠化土地10.66k㎡河南++21721.30盐渍地在减少黑龙江253005.5666.70.144.521962年盐渍土144k㎡,1976年为207.3k㎡河北91134.867833.34.17沙化地增多,盐渍地减少陕西127006.137.41+近期沙漠以2.4~5.6m/a的速度向东南扩展山西++50163.22江苏---913.30.98西藏15000.13+沙化面积比解放初期扩大1.3倍甘肃5333.31.37228.71120.10,292.0730年扩大盐渍化约12.39万母,沙化4947k㎡青海217003.01300.18+风蚀面积2.01k㎡宁夏1680032114.76761.31盐渍土主要分布在银川平原和卫宁平原,造成平均减产4000万kg以上辽宁56023.82新疆42300025.5966.7108000.68潜在沙化面积1.42k㎡,30年3.05万k㎡,盐化减产1亿kg北京317.681.94解放以来沙化地在逐年减少四川++++吉林470002552.812741.461984年比1958年沙化土地扩大1373k㎡山东---140008.94664.2每年盐渍化损失15~20亿元安徽---307.10.22合计1533000*15.9*4370.252370*818000*8.5****据其它资料**占国土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注:“+”:没统计数字,“-”:表示无此灾种,空格表示情况不明。害着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2省区(段永侯等, 1993)。我国现有沙漠化土地33.4万km2,风沙化土地3.7万km2,加上沙漠戈壁116.2万km2,共153.3万km2,占国土总面积的15.9%,已超过全国耕地的总和。沙漠化土地的分布情况是:41%面积分布在大兴安岭两侧的半干旱地带,以农作物交错区的旱农区风沙危害为主;32%分布在干草原的荒漠草原地带,27%分布在西部干旱荒漠地带。近40多年来,土地沙漠化在我国的发展十分严重,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据权威部门统计,从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沙漠土地以年均1560km2的速度扩大,进入80年代,每年扩大2100km2,预测今后10年土地沙漠化将以1.32%的发展速度扩大,平均每年沦为沙漠的土地将达2370km2(表5.1)。第二节 土地沙漠化危害状况我国人多地少,人口对土地资源的压力日益增大,土地沙漠化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据统计,全国60%的贫困县集中分布在沙区,每年因风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5亿元。土地沙漠化的危害表现为:①毁坏耕地(张加桂等,1994),破坏农业生产;②使草场退化,畜牧质量、数量下降;③阻碍交通(张加桂,1999d);④影响工程建设;⑤破坏生态环境。调查表明,土地沙漠化无论从危害程度还是危害范围来看,都比沙漠造成的更重更广泛。沙漠化的发展,不但影响土地质量和农作物生长,随着地表形态发生改变,也迫使土地利用方向发生改变,而且直接危害到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生活环境。我国现已形成的沙漠化土地,主要成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合理的耕作方式和过度的砍伐、垦殖、放牧以及破坏,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原、植被退化消失,再加上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干旱、多风、土壤疏松等,都加速了沙漠化的形成。在我国北方万里风沙线上,每年8级以上的大风日就有30-100天,还时常出现沙暴。历史上曾是水美草鲜、羊肥马壮、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方,如今已沦为沙地,部分地方人类甚至无法生存。内蒙古近30年来,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面积砍伐森林,无科学依据地大规模垦植、拓荒,兼之过度放牧,使得沙漠和沙漠化土地每年以3000km2的速度扩大了近10.66万km2;因为同样的因素,吉林省1984年比1958年沙漠化土地扩大了1373km2,近十年的发展速度更快;甘肃仅玉门市北部风沙线就以年均500m的发展速度南移了10km,新增沙漠化土地约87.3km2,宁夏1983年比1961年扩大沙漠化土地2666.71km2,且每年的风蚀深度3-5cm,耕作层内细粒物质损失1-30%,造成地表粗化和沙丘堆积,可利用土地资源丧失;而在几十年前沙漠化并不发育或不甚发育的省区,现在也出现或进一步加重了。土地沙漠化给这些省区造成的危害是很严重的。

曾经的科尔泌草原和呼伦贝尔草原现在已经是沙地了

先从简单入手,先晓得草业科学后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问题分析李长健一、必要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简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显然,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权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涵义和属性,不利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探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前,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所涉及的两组概念作一下区分。(一)简析一:家庭与户家族名起于猎。豕为家畜。屋下覆豕,实为私产的起源,有私家的观念,于是有私产之制度。 族之本义为矢族,后衍为亲族之宜。……族之所以为亲族者,大抵因血统相近,部落相邻之人,同事畋猎,或相争夺。于是各树旗帜,以供识别。凡在一旗帜之下者,即为一族。[2] 一般说来,社会学只把具有直系血缘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称为家庭.无论是家族或家庭均是以血缘及姻亲关系为基础的,它们均带有浓重的宗法关系色彩。而户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所(套)房子内,少数几个共同生活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的外延和内涵要大于户。(二)简析二: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照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畜牧或者养殖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1]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肯定否定论及评析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持否定观点的人则相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形成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即物权说和债权说。持物权说的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民法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直接利用、控制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持债权说的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等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等[2]。由此又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是:农村承包权是物权,而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所以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第二种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主要是: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而承包权又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3]。其实细细分析,两种观点的对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还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利,还是非财产权利。在开始论及笔者的观点之前,有必要先对“权利”的继承问题作一番探讨。依据我国继承法,继承的客体需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按常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权利的一种,继承法没有规定可以直接作为继承内容的“权利”,其所指表面上看起来与继承法要求的遗产的形式和内容不相符合,但稍微细细分析其本质就会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利。一种“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而不是仅仅从字面意义上加以辨别。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第四条发生效力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原因在于:从法理依据上来说,(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为农地,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但却享有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人在这种非本身所有权的土地上发生的经营收益,是一种私有财产,而且对这种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影响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2)虽然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自主权,但这种经营自主的内容却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财产权,使承包人基于经营自主权享有实实在在的占有、利用和控制承包土地的权利才是承包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其实,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抑或债权并由此决定能否继承的问题的争论上,是没有必要的。两种性质的权利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重合的,也即存在着“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更何况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律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具体问题。早在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已经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所以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只要它具有财产属性,其标的为财产,就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上遗产的继承内容之一。正如上文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向对象为土地财产,应该可以继承。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字眼,只是规定:“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此之前,1991年《水土保持法》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继承和1993年施行的《农业法》第13条第4款:“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之规定,可以说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但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和第50条非家庭承包方式“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很显然该法虽对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继承没设限制,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限定为林权,而对林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规定为只能继承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科学和有失公正的。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今天,依据《继承法》第1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精神,我们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即不再区分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哪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因为这样做恰恰会导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设立目的相背离。或许有人认为“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权(也即耕地承包经营权和草地承包经营权)强调的是福利和保障,如果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笔者认为,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并不会造成实践中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的损害,否则就很难理解现实中家庭部分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户组成成员的其他亲属没有向集体承包土地却在种植着集体发包土地的现象。恰恰相反,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将更加有利于降低土地收回再重新发包的成本,因为实践中承包期内死亡人口和新增人口变动是不规则的;更加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自由流转,吸引对土地投资的增加;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稳定农村经济。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果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之外的方式承包了这些土地,那么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对荒地的治理,充分利用土地。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四荒地”所有权不明,导致其使用权流转不规范,如一些地方在“四荒地”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四荒地”使用权拍卖,致使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很多国有土地被当作集体土地拍卖出让,造成国有土地流失。因此,对“四荒地”应首先明确土地性质,明确“四荒地”用地权属,如果属于国有土地,则不应该再允许继承,一律收归国有,对于承包经营主体在该土地上承包经营收益所得及其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增加的投入等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且这种补偿能够使善意取得人得到一定心里抚慰。三、多样化继承主体法律问题分析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问题,归结起来目前学界的论述主要有:一是主张对继承人范围进行限制,主要又分为:单嗣继承制(即由独子继承,男女有同等继承权,留在本社区的子女优先继承)、农民继承、与被继承人共同承包的人继承、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指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的承包权)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以继承人不超出法定继承范围为限,遗赠不允许);二是主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属于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优先分得权;三是对继承人范围未作限定,但要求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而在实践操作中,各个地方的做法又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各个地方应依据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根据地方土地资源拥有量、农业经济特色、人口死亡、增加和流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在总体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或政策。(一)家庭成员死亡时的继承问题关于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时会否发生继承的问题,通说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通常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形式取得的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发包地[4]。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人人有份,按户承包”[5]。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的继承其实是存在问题的。虽然家庭内部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是家庭内部的合伙,但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人人有份”划分的,故家庭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对其按份划得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依照法理,当以家庭方式承包的部分成员死亡时(包括作为户的成员均死亡,但家庭仍然存在),其承包经营权自然成为遗产,家庭内部的其他成员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享有法定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只是被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下去的法律事实掩盖了;只有在家庭承包成员死亡,家庭因此而消亡时才发生死亡绝户的问题,此时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继承,关键应看最后的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死亡者有无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有,该承包经营权就由受遗赠人享有,当然受遗赠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若无,则应该将该土地收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终止。(二)农转非人口、外迁人口继承问题对于农转非人口和外迁人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如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当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仅能通过流转取得承包经营权。从逻辑上说,既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由,否定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对于农户迁家的继承分为两种情况,在小城镇落户,则可以继承;在设区的市,则不可以继承。立法者作此区分,或许是认为落户在小城镇的承包户的生活不一定有保障,而能够进入设区的市的承包户因有新的社会保障已不需要依赖承包地为生。笔者认为,若按照前述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观点去设计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继承制度,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 比如如果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其全家又搬迁至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就无权取得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流转取得的且仍在承包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样不仅会造成农民和非农民的权利不平等,还会造成非农民和非农民之间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土地的有效流通和土地的资本投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三)外嫁妇女继承问题同样地,按照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那些外嫁的妇女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就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其在新居住地暂时又未落户的,那么她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就均丧失了继承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护”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按照现行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通常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家庭的其他成员会在户的名义下分享该出嫁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带来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该出嫁妇女并不可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继承权,所以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定应更多的关注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其实也是存在弊端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继承权,不得任意剥夺,但考虑到这两种人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其继承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根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原则,土地资源不得被闲置、撂荒,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又无力从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时,应授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处分其财产,并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修复、开发等权利,经营所得收益由双方协商,当然这种协商的结果应有利于被代理人,至少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是反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体进行的限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资格条件本身无可厚非,但若以此同一标准来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否发生有违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价值判断标准。总的来说,对于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继承问题,应贯彻两点:对于拥有成员权资格的成员来说,应尊重和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对于失去成员权资格的成员来说,应保证其在丧失成员权资格之前依法取得的在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则应当予以收回,但对于失去成员权资格却没有其他生存保障的成员,应保留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直到其拥有生存保障。四、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分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原则关于继承法的原则,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的认识又不完全一致,总的来说,应在贯彻《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兼顾实际中的善良风俗和民间习惯。主要包括:第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承包经营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丧失,而且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或组织所有,除非该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该遗产已被被继承人捐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男女平等原则。此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的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具体包括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平等、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上男女平等、夫妻相互继承权平等。第三,照顾老人、残疾人、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老人、无自己劳动收入疯的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一般正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的妇女在承包经营继承分割中应予以适当照顾。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和成本多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分割承包经营权中,主要指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五,胎儿继承份额预留原则。《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六,遗嘱优先原则。继承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被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七,有利生产、生活兼顾土地具体情况原则。继承人也有权本着协商的态度,共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分割事宜。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其客体是土地,在分割时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土地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尽可能地不因分割而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影响。对不宜分割的,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6]。(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关于继承的方式,《继承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 作出了部分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如前所述,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其实就是家庭内部成员的个人承包,理论上说当家庭内部的个别成员死亡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进行分割。而当一户分为几户,一个“大家庭”析分为几个“小家庭”,多个继承人又要求分割继承权时,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是应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可使用性,如果土地不容易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土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降低甚至毁灭就应该采取其他办法。第二种方式就是共同继承。此方式是目前中国农村最通用的习惯的方式,当继承人仍然在同一户内共同生产经营,而且没有分割继承的意愿,或者分割不利于整个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或者土地不宜分割就可以采用该方式。当然这种共同共有仍然是建立在每个继承人的应有份额基础之上的。第三,部分继承人继承。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将承包权确定归部分继承人继承,由其继续承包,并对没有继承的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这里继续承包者一般应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四,流转他人,继承人分割转包费。当所有继承人均不愿意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将其转包、出租或转让给愿意承包的人,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流转换的的费用。(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解决方式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可能是多个,这就存在产生继承纠纷的可能,同时,继承权也可能遭受外来的非真正继承主体的侵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也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所要关注的。1.真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真正继承人是指真正享有被继承遗产权利的人,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真正继承人可能不只一个人,而是由多人享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同时又赋予当事人极大的意思自由。《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真正继承人与非真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所以“继承人得向任何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继承权而已从遗产中取得财物的人(遗产占有人),请求返还已取得的财物。”(《德国民法典》第2018条)当非真正继承人无故占有或支配真正继承人应得的继承财产时,真正继承人就享有不问非真正继承人的善、恶意及有无过失,均有权要求非真正继承人履行义务,回复其原来状态的权利,这就产生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真正继承人对继承资格纠纷,无需证明自身对继承财产的真实权利,而只需证明自己有继承权或对方无继承权的事实,继承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就存在于继承财产之中。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一种包括物上请求权的请求权,赋予真正权利人积极权利,实现了真正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参考文献:[1][5] 丁关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10-12,13.[2] 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0,(1):43-49.[3] 程宗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若干问题.中国农村经济[J],2002(07):10.[4] 顾昂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5):359.[6] 蒋月、何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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