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外贸的,在我看来,单纯的结汇就是把收到的外汇按照一定的汇率卖给银行,汇率跌你亏,汇率涨你赚,风险好理解吧?那么什么是出口结汇呢?因为牵扯到出口,就必须牵扯到出口收汇的方式,不同的收汇方式应对着不同的结汇方式,也就对应着不同的风险。综合你的题目看,论文应该是要你写三种不同方式的出口结汇的风险和防范。就是你说的第一个。但是你还应该明白,在论文中,要分析风险,就一定要牵扯进去“结汇方式代码”里所写的那些个不同收汇方式下的风险。比如,如果在托收下和在信用证条件下,都可以办理出口押汇,但是哪个风险更大呢?再比如,前TT(出货前收款)和后TT(出货后收款),都是收妥结汇,那么自然是先收款的风险小了。也就是前TT小了。怎么写这个论文,很纠结,老实说,题目出的不好,不准确。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HOUSE提单联合。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五)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1,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形式取国内卖方货物。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能力,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2,凭担保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其二,可能会发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取银行信任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二、海运提单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是有许多公司的财务和商誉状况并不良好,由于各国的公司法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为了预防公司,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资信调查是决定能否与暂定交易对象进行现实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为重要。目前,中国公司往往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进入误区,即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相对谨慎,而在与发达地区,如美国等地的公司打交道时却显得过分放心。此外,中方在与一些老客户交易时也常会掉以轻心,然而有时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国内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当地的代表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在当地没有这种机构,则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种专业咨询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现在国内的许多企业常常在资信调查方面力度不够,总是考虑委托费用会使利润减少,但却往往因小失大。 此外,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业内动态也十分重要,如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例如:1996年,法国某公司辽宁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美元,后发现这家法国公司早在两年前就被湖南某公司告到了中国贸促会并且败诉。 (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如果卖方没按规定时间交货,违背合同装运期要件条款,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另外,买方应当提交包装良好的清洁货物,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掩盖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日期这一事实,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掩盖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事实,均属于欺诈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此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进行的,因此这三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应从严掌握,积极预防。 对于买方,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厌其烦地多次修改信用证,就是为了单证相符);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假如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然装船交货,则因单证不符,银行拒绝结汇,卖方将收不到货款。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最合适的方法是及时调换货物,如时间不够,可以与收货人协商延展装运期。 对于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开立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三)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记名提单案的增多,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而是在对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分情况谨慎使用。 1,放单前电汇(前T/T) 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 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I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2,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 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3,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也必然要对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作较为审慎的核查,而且也不会动辄无理拒付。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是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托运人在托运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四)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案的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它们买货一味追求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子所利用,当然可以轻易地出低价吸引它们,因为这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0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们有可乘之机。(3)信用证本身“纯单据”业务的性质为空头提单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三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例如,在信用证中可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公证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证实船舶已按提单上日期装载货物;也可规定卖方提供由国际上有名望的检验机构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验证书证实船舶装载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SGS证书(即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要求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为信誉卓著、管理良好的大型运输企业,这样可大大增加对买方权益的保障。 (五)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出口商,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本身的风险。为控制风险,建议出口商最好采用CIF条款,力拒FOB条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货物的运输环节,自己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地防止船公司船东的欺诈,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 但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了交易的达成,出口商可退一步接受使用FOB贸易术语,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退一步讲,卖方出于商务上的考虑不得不接受契约承运人的HOUSE提单,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入瓮。 (六)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 这一类围绕凭担保无单放货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蔽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避免。(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呵呵,不好意思,这我没有写过
按2来写,没有区别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HOUSE提单联合。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五)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1,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形式取国内卖方货物。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能力,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2,凭担保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其二,可能会发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取银行信任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二、海运提单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是有许多公司的财务和商誉状况并不良好,由于各国的公司法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为了预防公司,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资信调查是决定能否与暂定交易对象进行现实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为重要。目前,中国公司往往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进入误区,即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相对谨慎,而在与发达地区,如美国等地的公司打交道时却显得过分放心。此外,中方在与一些老客户交易时也常会掉以轻心,然而有时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国内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当地的代表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在当地没有这种机构,则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种专业咨询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现在国内的许多企业常常在资信调查方面力度不够,总是考虑委托费用会使利润减少,但却往往因小失大。 此外,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业内动态也十分重要,如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例如:1996年,法国某公司辽宁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美元,后发现这家法国公司早在两年前就被湖南某公司告到了中国贸促会并且败诉。 (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如果卖方没按规定时间交货,违背合同装运期要件条款,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另外,买方应当提交包装良好的清洁货物,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掩盖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日期这一事实,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掩盖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事实,均属于欺诈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此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进行的,因此这三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应从严掌握,积极预防。 对于买方,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厌其烦地多次修改信用证,就是为了单证相符);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假如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然装船交货,则因单证不符,银行拒绝结汇,卖方将收不到货款。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最合适的方法是及时调换货物,如时间不够,可以与收货人协商延展装运期。 对于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开立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三)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记名提单案的增多,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而是在对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分情况谨慎使用。 1,放单前电汇(前T/T) 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 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I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2,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 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3,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也必然要对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作较为审慎的核查,而且也不会动辄无理拒付。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是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托运人在托运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四)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案的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它们买货一味追求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子所利用,当然可以轻易地出低价吸引它们,因为这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0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们有可乘之机。(3)信用证本身“纯单据”业务的性质为空头提单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三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例如,在信用证中可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公证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证实船舶已按提单上日期装载货物;也可规定卖方提供由国际上有名望的检验机构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验证书证实船舶装载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SGS证书(即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要求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为信誉卓著、管理良好的大型运输企业,这样可大大增加对买方权益的保障。 (五)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出口商,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本身的风险。为控制风险,建议出口商最好采用CIF条款,力拒FOB条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货物的运输环节,自己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地防止船公司船东的欺诈,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 但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了交易的达成,出口商可退一步接受使用FOB贸易术语,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退一步讲,卖方出于商务上的考虑不得不接受契约承运人的HOUSE提单,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入瓮。 (六)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 这一类围绕凭担保无单放货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蔽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避免。(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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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 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 在国际贸易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通过对海运提单的风险作了深层次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 海运提单防范措施风险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是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的重要单据之一, 我国《海商法》第72 条规定: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汉堡规则》第1 条第7 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表示货物的收据, 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表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 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 是他们处理双方在运输中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另外, 海运提单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证项下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最重要单之一,在所有的运输单据中, 也只有其才能代表运载货物的所有权, 并能自由转让和流通。“树大招风”,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被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利用。近几年来, 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伪造、篡改海运提单以取货款的案例。而且,随着我国外贸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的不断推广使用, 海运提单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 技巧也日新月异, 有越演越烈之势。因此, 很多外企单位将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工作列上日程。一、海运提单常见的风险类型防范于未然,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 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 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 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 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 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 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凭单付款, 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 以取货款, 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 蒙客户, 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三)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 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 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 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 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LETTER OFINDEMNITY) ,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的损失, 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 顺利结汇。可见, 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 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 是否能得到补偿, 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需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 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 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 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承运人提请诉讼, 根据法律, 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 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 无提单放货_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 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 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 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 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 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 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有可能被冒领, 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会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 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 而不是凭提单放货, 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 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 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 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已“预借提单”时, 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 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则应采取紧急措施, 果断追回全套单据, 重新缮制, 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 从法律责任看, 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 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而货物却装上乙船, 无需细查, 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 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收货人的行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 而且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 出口商应对有关装运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 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 ( 1) Latest: 31,July, 即最迟不晚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迟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从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从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从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31, 表示7 月31 日前后5 天内, 即从7 月26 日至8 月5 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 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 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 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 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控制其流通。提单的纸质、式样都应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三)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 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 则往往容易出事, 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 有相当可观的资产, 且经营状况好, 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 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国际贸易 ,找我。
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如果能将你的论文给我,我可以给你个摘要的建议
国际贸易企业如何规避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一个经济实体或个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因外汇汇率的变动,使其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价值发生不确定性改变,从而使所有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表现在两个方面:贸易性汇率风险和金融性汇率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是用外汇或国际货币来计价。在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今天,由于汇率的频繁波动,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就难以估算费用和盈利,由此产生的风险称之为贸易性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贷的都是外汇,如果借贷的外汇汇率上升,借款人就会遭受巨大损失,汇率的剧烈变化甚至可以吞噬大企业,外汇汇率的波动还直接影响一国外汇储备价值的增减,从而给各国央行在管理上带来巨大风险和灾难,此种汇率风险称为金融性汇率风险。本文主要讨论如何规避贸易性汇率风险。目前,规避贸易性汇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远期合同套期保值当跨国公司以其主要贸易国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时,跨国公司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某一未来日期里,公司向其支付约定数量的货币以获取约定数量的另一种远期支付货币(支付手段),这就是远远期合同套期保保值。绝大多数的远期套期保值合同是由公司同公司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假设ABC跨国公司在美国开了一家子公司(H公司),H公司向一家挪威进口商出售了100万美元的货物。货物出售这一天的汇率是9挪威克朗兑换1美元(NK9=US$1),因此货款总额为900万挪威克朗。双方约定在180天之内,进口商支付900万挪威克朗给出口商。现在H公司就承担了US$-NK汇率变化的任何风险。如果挪威克朗贬值,比如说11挪威克朗兑1美元,那么在这180天内,当H公司收到这900万挪威克朗时,它只相当于818181美元。但H公司的预期是收到100万美元,汇率的变化造成了181819美元的损失。 在美国的H公司可以利用远期合同使自己免受此类损失,即在180天之内,向套期保值合同的另一方支付900万挪威克朗,而与此同时,对方同意向H公司支付100万美元作为交换。因为在这180天内克朗可能贬值,合同对方会因此而要求风险补偿。假设对方要求1%的补偿而H公司表示同意,这1%就意味着1万美元,故对方就只支付99万美元以换取中方出口商的900万克朗。和上述克朗贬值H公司只收到818181美元相比,公司损失减少171819美元。在我们的例子中,称职的出口商财务经理将在各银行间做出比较,并找到较为便宜的价格进行交易。挪威克朗并没有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中交易。如果用于支付的货币是那里的8种交易货币之一,即英国英镑,加拿大元,德国马克,荷兰盾,法国法郎,日元,墨西哥比索,瑞士法郎,那么财务经理也应该得到一个国际货币市场(IMM)合同的报价。二、货币期货套期保值如果财务经理进入商品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外汇的套期保值(如使用IMM合同),套期保值就涉及期货合同,而不是远期合同。在国际货币市场,交易货币通常被视为商品,并以期货合同形式交易。期货合同的套期保值成本与远期合同不同,不是由某个银行确定,而是在交易所场内,通过交易各方公开、公平竞价形成的。期货合同由经纪人进行买卖,出口商必须在其经纪人处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合同的金额是固定的,如25000英镑,并且使用标准的交割日期。财务经理可以利用期货市场中一种货币相对价值的上升或下降所带来的好处,为公司规避外汇风险甚至投机获利。这主要是通过买进或卖出期货,建立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实现的。对公司来说,上面所提到的两种情况都有好的结果,但公司也承担了风险。短期货币价值的波动在走向和幅度上都极不确定。如果货币价值走向相反,那些公司(或是财务经理)只能接受不好的结局。那些研究货币市场或者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人都很谨慎地对短期走向进行预测。三、货币期权套期保值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交易事实上是这种权利的交易。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期权又称约定买卖权,是在期货交易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常见的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期权交易。即购买期权者预付一笔保险金或定金,就可以有权在指定的以后日期(3个月、6个月或9个月)以固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对于预料价格上涨的股票,需要取得购买期权,即有权在股票价格上涨时,以购买期权时的约定价格(相对较低)购买股票;对于预料价格下跌的股票,需要取得出售期权,即在股票价格下跌时,有权以购买期权时的约定价格(相对较高)出售股票。如果股票价格不是按照预料变动,则允许期权作废。这样就可以达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目的。货币期权是以货币为基础对象,交易双方按约定的汇价,就未来某一时期购买或售出某种外汇选择权而进行的交易。货币期权是防止外汇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货币期权合约在执行时,以货币实物交割,也可以交割价差。货币期权的交易原理与其他期权交易相同,以相同的交易价买进看涨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即可构成一笔假设的远期买进。货币期权发展十分迅速,交易额也越来越大。最早的货币期权合约,是1982年11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交易所开始的加拿大元期权合约。随后,该交易所又成功地引进了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和日元等货币期权、1985年荷兰又引入了欧洲货币单位期权,外汇期权数量达200亿美元。1988年在全世界交易上市的货币期权合约有1800万个,成为灵活的防止外汇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 四、信贷市场或货币市场套期保值信贷市场或货币市场套期保值涉及到信贷——也就是借钱。渴望进行套期保值的公司是借款者。假定某公司三个月后将用到一千万欧元,那怎么样通过货币市场来保值呢?操作策略的第一种:我今天假定手头上有闲散资金,我今天把本币兑换成欧元;第二种方法:假定自己手头上没有钱,需要向银行借款,今天借人民币,并把人民币换成欧元存储,三个月以后到期了,用欧元支付了,这样即使欧元升值,你也不需要担心了。这就是货币市场的套期保值。在利用信贷或货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之前,出口商必须在其所在国家和进口商所在国家之间做一下利率比较,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商国家的借款利息比它利用这笔钱所获得的利润要高得多的话,那么这种套期保值的成本就可能太大了。五、货币掉期(互换)掉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本来是一个外币的资产或者是负债,我跟人家换一下,换成另外一个。比如说一家英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英国公司在美国有一个投资项目,而且这个投资项目在五年以后会慢慢的收进美元,而美国公司在英国同样的也有一些项目,会收到英镑,英国公司来说英镑比较好,美国公司来说美元比较好,他们两家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来一个互换,按照约定的汇率,今天我美国公司就跟英国公司约定了,五年以后你把你的英镑换给我,我把我的美元换给你,这个就是所谓的掉期,有些银行也给企业在做的,把欧元的外债换成美元的债务,然后需要用美元支付,而另外一家企业本身就想用欧元来支付,刚好能找到匹配的两家企业,通过金融终结起到这个作用,对双方来讲都是锁定风险。六、加快付款或推迟付款我们假定,按照付款合同规定,进口商必须用出口商所在国的货币进行支付。如果进口商预测本国货币相对于国外供应商的货币会升值,则推迟付款利于自己的公司。相反,如果进口商预测本国货币相对于国外供应商的货币会贬值,则加快付款利于自己的公司。例如,当汇率是9挪威克朗兑换1美元时,如果进口商同意支付100万美元,那么此时它的花费就相当于900万挪威克朗。如果在付款时,汇率跌到10挪威克朗兑1美元。此时其花费就是1000万挪威克朗。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就应提前支付货款,或者如果可能的话,它就应立即兑换外汇,然后在付款日期到来时用外汇付款。当然,相反的情形就是如果进口商预测挪威克朗将从签订购买合同时的9挪威克朗兑1美元的基础上升值,那么它就应推迟付款并且推迟把挪威克朗兑换为美元。不相关公司间的付款:虽然各自独立的非关联公司互相之间都可以运用提前或延迟付款措施来化解交易中的外汇结算风险,但是这种做法是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然而,出口商只要能按期足额收到协议约定的货款,它通常对进口商为保护自己而采用的应对货币风险的方法并不关心。相反,处在进口方而又要以出口方所在国的货币付款的跨国公司,就应意识到运用提前和延迟付款措施给公司整体带来的利益。 跨国公司内部各经营单位间的付款:跨国公司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跨国公司,其内部各分支机构间采取提前或延迟付款措施的情况是不同的。不相关公司间国际付款的提前和延迟对出口商通常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它能收到协议规定的货款。对于各分支机构独立运作的跨国公司来说,情况也是如此。但对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能协调一致的跨国公司来说,提前或延迟付款措施可使公司整体受益。这类公司的整体目标就是在适度范围内尽可能快地把所拥有的弱势货币兑换成强势货币。因此,独立运作的跨国公司内部在等待远期付款的过程中会发生套期保值成本。协调一致的跨国公司内部各分支机构,如果相互间是以弱势货币进行交易,就应立即付款;如果是以强势货币进行交易,就应推迟到付款日期才付款。
据学术堂了解,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对于一篇论文非常重要,有些审稿专家,基本就是通过摘要就能断定一篇论文的质量.因此,写好摘要,对于提高投稿录用率,具有很大帮助.下面是外汇储备论文摘要撰写要求:(1)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一次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文献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因此,摘要是一种可以被引用的完整短文.(2)用第三人称.作为一种可阅读和检索的独立使用的文体,摘要只能用第三人称而不用 其他人称来写.有的摘要出现了"我们"、"作者"作为摘要陈述的主语,一般讲,这会减弱摘要表述的客观性,有时也会出现逻辑上讲不通.(3)排除在本学科领域方面已成为常识的或科普知识的内容.(4)不得简单地重复论文篇名中已经表述过的信息.(5)要客观如实地反映原文的内容,要着重反映论文的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6)要求结构严谨、语义确切、表述简明、一般不分段落;切忌发空洞的评语,不作模棱 两可的结论.(7)要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8)不使用图、表或化学结构式,以及相邻专业的读者尚难于清楚理解的缩略语、简称、 代号.(9)不得使用一次文献中列出的章节号、图、表号、公式号以及参考文献号.(10)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正确地书写规范字和标点符号.(11)要求使用众所周知的国家、机构、专用术语尽可能用简称或缩写.(12)长度要在杂志要求的下限与上限之间.
我也是这个题。。。同求。。。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及企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对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由于企业面临的社会环境以及内部人员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就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风险,如何保证企业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也成为企业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1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主观和客观因素。 客观方面因素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带来的风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经营状况是否稳定是实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础,如果没有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都会直接导致控制风险难度加大。再者,企业经营方式越复杂,内部管理层次越复杂,意味着对其审计的难度也越大,审计工作面临失误与差错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大.其审计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设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单位服务。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如社会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的利益制约。内审人员面临的是与单位领导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及与各科室、部门之间的同事关系,所涉及的人不是领导就是同事,非直接有关也是间接相关,审计过程及结论必然涉及到具体的个人利益,因而审计过程难免受到各类人员千扰。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审计人员合法权益和降低审计风险的法律保障,然而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审计工作处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之下,我国法律法规制定的时滞性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合理性和缺乏操作性也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难度,相应地增加了审计风险。 企业审计业务复杂化和审计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在迅速扩张的同时,被审计的经营业务也变得日趋复杂,为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一个企业已经不再是单一经营,可能涉及到多个行业,其经营业务也千差万别,再加上企业所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越来越多,这就容易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比原来更加复杂,使得会计记录中出现错记、漏记的可能性随之加大,为企业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企业的审计范围也再不多的扩大,不仅包括对财务上的审计也包括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等工作,审计人员通过对财务上的检查发表正确全面的审计意见难度比较大,因此,增加了审计风险的产生。 主观方面因素 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审计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从事审计需要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审计经验是审计人员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审计经验需要实践的积累。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中不少人仅熟悉财务会计业务,一些审计人员不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审计经验有限。另外,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也是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由于我国内审准则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方面还有一些空白.许多内审机构和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规范的约束和指导。总之, 目前我国内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直接影响到内审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面对当今内审对象的复杂和内容的拓展,内审人员势单力簿.这将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内部审计的局限性与审计手段的缺陷带来的风险。一是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内部审计人员既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主体,又是实施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客体,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要按照经营者的意志来维护企业利益,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有的审计人员往往选择后者,这自然违反了审计原则,增大了审计风险。二是审计技术从过去人工审查发展到现在的电子计算机辅助审计,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但是审计技术和审计手段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从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应技术效果来看,并没有达到审计最佳效果,因此,审计局限性与手段滞后必然导致审计风险的发生。 轻视审计带来的风险。审计工作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近年来,由于企业转型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管理者对审计的作用仍然缺乏必要的认识,只把审计当作是一种核实财务数据的程序,未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有的甚至对此加以回避,致使审计在管理上缺乏相应的地位,很大程度降低了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不能与审汁的“独立性、权威性”相匹配,而且容易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2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综合考虑企业内部审计风险产生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为了将企业审计风险有效降低,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2.1 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可以使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公正的和不偏不倚的专业判断,这对审计工作的恰当开展是必不可少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内涵应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方面。形式上的独立要求内部审计在企业内具有较高的组织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能够获得企业领导的支持,股份公司是我国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按股份公司设置的特点,应赋予内部审计“董事会之下,所有部门之上”的地位。实质上的独立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精神上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应以公正的态度,避免利益冲突.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保持诚实的信念,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不做出重大的妥协。 2.2 加强法制建设 这是治理和防范审计风险发生的重要措施。审计法律是执行审计工作行为的准绳,在审计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审计法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对审计结果的影响。另外,在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也要不断予以规范,特别是在会计法律中确认会计信息的主要责任者,应考虑重点集中在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利益获得者身上,从根源上防止有关人员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谋取利益,减少审计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数量,降低审计风险。此外,在制定违反审计会计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充分发挥审计会计法律法规作用的关键。审计法制的健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审计人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3 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 随着人们对审计期望值的越来越高,审计人员的责任和风险也越来越大,如何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审计成本的同时,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有效地避免审计风险及其损失成为当前审计工作较难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公司的审计人员数量不多且层次不高,再加上在企业养成了一种墨守成规的工作态度,造成了审计工作质量的低下,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要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审计风险,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寻求积极有效的方法控制风险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应达到的职业标准。首先应当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其次,要形成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审计业务,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 其三,要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分析、判断、预测经济活动的能力。审计人员一定要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并在执业时严格遵守,这样才有可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减少审计风险。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报表的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这说明审计的结果是要作出判断。这种判断能力来自于审计人员的经验积累和专业能力,判断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执业所需的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还需具备实务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原因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会计审计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审计风险也随之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损逐渐成为公认的该行业的系统风险。随着深圳原野事件、“中诚”伪证案、美国安然公司等财务丑闻的揭露及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的崩塌,社会公众已经认识到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性,并结合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出了诸多措施来防范审计风险。目前,我国有执业注册会计师6万余人,但全国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小型事务所,但社会公众却更多地关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从而忽略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方面的问题。因此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防范能力如何提高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 我国的审计并非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这种状况导致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象为中小非上市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迫于政府监管机构的压力而委托事务所审核其财务报表,从而引起审计服务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些事务所为了求生存,谋利润,以降低审计收费来吸引客户,有的甚至同企业经营者共同粉饰财务报表,出具虚假审计财务报告。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不完善 2006年2月15日我国出台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在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审计目标、一般原则、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而对其民事责任承担方法、损失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则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且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监督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互查措施流于形式。由于对审计违规惩治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使得审计人员忽视违反法律法规会带来的后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具虚假财务报表。 (三)审计三方关系失衡 审计三方关系包括第一关系人,即审计主体(审计机构或人员);第二关系人,即审计客体(被审计单位,财产经营者);第三关系人,即审计委托者(财产所有者)。审计三方关系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象,即第二关系人(审计客体),大部分为中小非上市企业,这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往往由一人或几人创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即审计客体与审计委托者一致。审计三方关系变为两方关系,独立的、客观公正的审计也将不复存在。 (四)注册会计师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 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存在严重的人才缺乏、知识结构两极化现象。一部分注册会计师还是早期考核通过的年龄较大的一批人员,知识结构仍停留在80年代水平;一部分是刚毕业,工作经验严重不足。且事务所不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少。虽然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但后续教育的缺少,使得先前的工作经验并不能及时跟上快速发展的经济步伐,在审计过程中不能提供合理恰当的审计方法和程序。而部分注册会计师因缺少必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能弥补该漏洞,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增大了审计风险。 (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能力、工作规则以及所负的责任等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它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高尚的品德,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高低不一,事务所内部激励机制不合理,内部章程不完善,审计人员工作涣散,无责任心,甚至有些事务所因为将工资与审核数量挂钩,促使了一些注册会计师为了金钱迎合被审计单位,与其串通作弊。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应对建议 (一)创造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明确市场定位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型企业审核财务报表重要性的灌输,而不是简单地硬性规定,使中小型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审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主动地寻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报表。相应地增大了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压力下以降低收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招揽客户。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一般地审计业务外,还可增加税务服务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私营或小型企业的账务处理情况混乱,事务所可为私营企业或小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工资单处理等业务。这样既为事务所提供了其他业务收入,又借助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减少了企业舞弊现象的发生。现在企业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关注自己的纳税负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务所可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办理企业的各种税务工作等。会计师事务所在拓宽业务范围时,应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合理利用人才,以一项业务为主体,其他业务为副体,办出自身特色,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 (二)完善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制 我国相关法律应出台对审计违规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法,加大惩罚力度。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各级财政审计局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审计监管系统。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挥其统一监管、服务及协调的职能。政府也须意识到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要重视小型事务所的发展,加强对其的监管与督促。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应真正落实不定时地抽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状况的举措,并将抽查情况公布,增加监管的透明度。此外,还可充分发挥民间监督的作用,使其同政府监管力量共同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并鼓励社会公众向监管机关提供违规审计的线索。 (三)重构审计三方关系 在审计三方关系失衡的状态下,需要新增一个审计关系人,即第三关系人,即审计委托者。由于中小型企业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存在,更没有公司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也不是上市企业,没有预期的使用者。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一个组织作为审计委托者,中小型企业经营者可以该组织作为审计委托人,寻求事务所审核其财务报表,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作为预期使用者可鉴定这份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这样既重新构造了审计三方关系人,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组织也可起到监管作用,减少事务所同企业勾结、粉饰财务报表、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现象。 (四)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 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并针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特别是在新准则颁布或法律法规有变动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知识,尽快将新准则运用到工作当中,但是鉴于会计师事务所本身资金缺乏,存在着无力支付培训费用的困扰。因此笔者认为:事务所可与某个学校签定协议书,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学校进行培训,学习最新的准则、法律法规;学校可派实习生到事务所实习,让学生尽早地接触实务操作,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进入工作岗位扎下坚实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过程中积累经验,自觉主动地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适正确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审计成本。如在新准则中提出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新审计模型将企业经营风险纳入整个审计体系,扩大了审计范围。增加了审计成本。审计人员在采用审计模型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具体确定审计模型。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这样既能降低审计成本,又能保证审计质量。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变其事务所组织形式,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鼓励审计工作人员成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指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每个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该制度下,任何合伙人(审计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对待审计工作,增强责任心,消除事不关己的心态和散漫的工作态度。 此外,事务所应采取合理的激励制度,奖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的的注册会计师,利用舆论的力量引导其他工作人员向他们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事务所还应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职业道德、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在适当情况下还可采取处罚措施,以引导其改正缺点,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
审计实证研究硕士论文
我国的法律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此情况下,适合于西方经济条件下的审计师选择信号传递理论在中国是否依然成立,目前尚缺乏充分的证据,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也很少。以下是审计实证研究硕士论文,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实证思想在审计理论研究中的渗透和贯彻,实证审计学的研究将会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我们要理解审计,必须把它放入现实中,并观察审计是怎么运行的。解析运行中的各种现象,是需要审计事实(审计主体行为的集合)的,而审计事实的取得要通过收集各种资料并对资料进行 分析 。这就需要借鉴实证法了。本文把审计风险与实证法相结合来对审计风险相关 内容 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审计风险;重要性
实证审计理论研究内容涉及若干个课题。笔者仅就作为 现代 审计理论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审计风险的实证研究做一探讨。这个课题的研究包括三个大的方面:对重要性概念的实证研究;建立分析审计风险的模型;确定重要性概念的内容。
一、对重要性概念的实证研究
审计重要性直接决定着审计工作开展的范围、审计检查的内容、采用的审计 方法 和必须实施的工作步骤,直接决定着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因此,对重要性概念的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方面的研究可以采用实证的方法:
1.市场研究。即研究公开财务信息对股票价格的 影响 。根据市场对某项财务信息的反映来确定它是否重要。但是在市场研究中,我们不能肯定市场反应来自某种特定的信息,因此要设计有控制的实验来调查某一财务信息变量的市场反应,从而确定其重要性。
2.实验研究。实验通过使用假想的数据,了解实验对象针对这些数据的相应对策,这些变量是根据诸如净收入的百分比、事项性质、流动资产的百分比、盈利趋势等来安排的。实验对象可以是审计师、财务人员和一般百姓,这样可通过对统一财务变量进行不同的数据实验来确定该财务变量的重要界限,而且还可以发现在 社会 中哪些事项是相对重要的。
3.对审计实务的描述性研究。主要是对 会计 师事务所的实务指南的描述,以及法院对一些自身建立的判决结果。研究证明,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重要性的定量化依据的。美国学者Lee在1984年的一项研究中描述了30个大的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中有关重要性的内容,结果仅7个没有。
二、建立分析审计风险的模型
《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随着审计风险影响范围的扩大,审计风险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一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法律 责任以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后者是指审计行业因审计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一般表现为因审计失败而引起的中介市场份额的减少或业务范围的受限。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的审计风险。因而建立的模型是 目前 审计职业界普遍使用的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3年提出的审计风险模型,该模型认为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要素组成,由于审计过程中三要素的存在,未能揭示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给审计关系人造成客观损失,其可能性(审计风险)用P表示。P=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审计主体总是希望将P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此估计检查风险。如果审计主体高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若再主观上将检查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会产生误拒风险,这时必须扩大审计范围,增加审计程序,来尽量降低检查风险;反之,若低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而主观上又将检查风险控制在一个较高水平,将产生误受风险和道德风险,可能发生在审计过程中未查出重大错报和漏报,或有意减少审计程序和审计成本,此时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根据上述模型,审计主体在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时,首先要评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在此基础上推算可接受的检查风险。
审计风险能直观反映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在 应用 该模型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模型可以扩展;(二)模型并不唯一;(三)模型可以定量、定性或定量定性结合使用;(四)模型具有主观性。
三、确定重要性概念的内容
在市场 经济 环境中,审计人员面临的信息资料多如牛毛,在成本———效益的原则下,支出和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人员总会把记忆力集中在重要的经济业务、会计事项甚至舞弊和差错等方面,而不会与鸡毛蒜皮的事纠缠不休。为此,人们提出了重要性概念,并对它加以规范和补充。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重要性的定义是:“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会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重要性的定义是:“一项会计信息的错报或漏报是重要的,旨在特定环境下,一个理性的人依赖该信息所做的决策可能因为这一错报或漏报得以变化或修正。”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是:“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中出现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由此可见,各国对重要性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可以这样来定义重要性: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即为重要性。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的情形有二:
①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重要性被看作审计所允许的可能或潜在的未发现错误或漏报的程度,即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程序以检查 会计 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②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 影响 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标志。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重要性作初步判断时要结合以往的审计经验,并同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企业 规模及特定的环境。企业规模的大小对重要性的判断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规模大的企业,重要性的绝对数较大,相对数较小;反之,其绝对数较小,相对数较大。同样,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环境也会影响重要性的判断。如某一金额对某个企业会计报表来说是重要的,而对另一个企业来说就可能是不重要的。而且,对某一特定企业来说,重要性还会因时间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2.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财务会计法规越来越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更加稳健的会计政策,以断绝企业粉饰财务报告的路子。如果有新的财务会计法规需要企业去实施,那么这些法规的目的无外是为了真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当有关法规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特别的要求,或者企业存在可由管理当局自主决定处理的会计事项时,审计人员应从严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
3.审计项目。对于不同的审计项目,要有不同的重要性标准。审计人员应对数额高、波动幅度大、会计报表使用者比较关心的项目,从严制定重要性水平。
4.错误的.性质。如果错误的性质严重,即使错误的金额较小,也应看作是重要的错误。例如,现金短缺800元,如果短缺是由于盘点差错引起的,则属于不重要错误;如果短缺是由于出纳监守自盗引起的,则属于重要错误了。因为故意的错误说明管理不善,而管理不善往往隐含着更严重的 问题 。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错误,是要看作重要错误的。
5.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相互关系。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程度是有差别的。一般而言,会计报表使用者更关心流动性较高的项目,审计人员应对此从严制定重要性水平,由于会计报表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在制定重要性水平时,必须考虑这种相互联系。
6.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建立的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限制,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注意内部控制对审计的影响。如果内部控制比较健全,可依赖程度高,可以将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以节省审计成本;反之,应把审计重要性水平定得低一些,以保证审计的质量。由于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呈反方向关系,如果审计风险评估为高水平,则意味着重要性水平较低,此时应收集较多的审计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
[1]葛家澍等著。会计大典。第十卷,1999年。
[2]石爱中等著。审计 研究 ,2002年。
[3]罗伯特。K.莫茨(美国)等著。审计 理论 结构,1990年。
[4]财政部。审计,2004年。
审计费用的研究在国外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Simunic(1980)首次构建了审计收费定价模型,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了1977年美国377家上市公司的包括审计费用在内的数据,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10大因素,发现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是决定审计收费的最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对于审计费用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也涌现出许多成果,大部分都集中于影响因素的研究。本文的目的就是以 Simunic 模型为基础,建立一个检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并据此对我国审计收费影响因素及其含义进行判断和分析。
一、研究假设和模型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上文的文献回顾,学者们大都认为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是影响审计费用的最主要因素,在美国,公司规模对审计收费的解释力度可以达到50%以上,这种影响力在我国市场中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其经纪业务和会计事项就越多,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也会更加复杂,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也可能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相应地增加内部控制测试范围和实质性测试范围,这必然会导致审计工作量的增加和审计费用的提高。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被审计的上市公司规模与审计费用正相关。
审计风险一直被认为是影响审计费用的重要因素。审计风险越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后面临的被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可能性就越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费用也就越高,
本文选取了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比率、资本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作为审计风险的衡量指标。其中,我们预测存货周转率与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审计费用负相关,因为存货与应收装款愈多,注册会计师进行盘点和函证的工作量越大,占用的审计资源就越多,审计的复杂程度更高,审计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同时,我们预测流动比率、资本负债率与审计费用负相关,两者越高,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强,偿债压力越小,审计风险也就较小,审计费用相应较低。净资产收益率与审计费用负相关,以为该指标越低说明公司面临的管制风险越大,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大,审计风险增加,审计费用就相应的增加。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相对较高。
二、研究样本与实证结果
(一)研究样本
本文以公布2007年至2010年年度财务报告的深沪两地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总体,数据来自于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数据分析软件为SPSS。为了确保研究的意义和精确性,在选择2007年至2010年的数据为样本时,我们进行了如下剔除:
1.为了体现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剔除了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上市公司数据(例如未披露审计费用)
2.剔除了从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收集不到的有关审计和财务数据的上市公司。
3.为了体现一般审计费用规律,剔除了被ST、PT的上市公司。
4.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
根据以上标准,我们共筛选出4748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数据。
(二)实证结果
1.描述性统计
a.存在多个众数。显示最小值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审计费用的均值较大,而标准差为0.073,说明取对数后的审计费用在各上市公司之间的差距较大;总资产取对数后均值为21.548,数值也很大,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大;ROE的均值较小,但极大值8.935,极小值-8.944,可见ROE在我国上市公司间的差距比较明显,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我们分析的所有数据中,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占79%,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都得到了注册会计师的肯定;而聘用“四大”作为审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只占到5%,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为了以较低的审计费用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审计意见,通常会聘请“四大”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2.相关性分析。我们选择了与审计费用相关的八个变量就他们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程度进行研究,列示了各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及其显著性,其中剔除了Big4与Opinion两个品质型变量。
3.主成分分析。我们将数量型数据进行标准化,利用SPSS对上述8个解释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对于初始特征值,前五个变量的累积解释程度达到了93.067%,而进行旋转后的变量成分解释程度有所降低,但是前五个变量仍然能够达到87.561%。旋转成分矩阵的结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筛选出我们需要的数据。
三、研究结论及不足
本文对影响审计费用的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通过上面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规模、审计风险、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报告意见是影响审计费用的主要因素,他们对审计费用的决定作用不容忽视,其中上市公司规模和审计事务所的作用更加明显。“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相比我国国内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要高很多,这不利于我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结束语:同时,本文在研究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本文并未考虑审计事务所变更和上市公司子公司数量对审计费用的影响。以前的学者上市公司子公司数量会影响审计复杂程度,从而影响审计费用。本文认为,审计的复杂程度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规模或者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衡量,因此未进行考虑;第二,没有考虑上市公司行业在审计费用方面的区别。这些因素可能对本文的研究结果带来一定的影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关系到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在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的同时,我国正从各个方面采取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 措施 。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食品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古往今来,恃强凌弱的国家主权竞争环境从来没有改变过。技术壁垒在各国之间的愈演愈烈也是伴随随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水平的悬殊态势而产生的。后进国家须小心谨慎的防御越来越多的动植物疾病的卫生检疫措施与名目繁多甚至怪异的检验检测项目,如此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妨碍措施必将在发达国家的商圈当中被一步步的演变为合理且带光环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二、《SPS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SPS协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采用临时卫生检疫措施需满足四个条件:临时措施是在成员方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根据有关信息包括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而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各成员方应相应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WTO体制下《TBT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WTO体制下《TBT协定》是为防止成员国利用技术水平行使不公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理所当然包括食物质量要求方面的标准。《TBT协议》规定无论标准、技术法规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都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标准、原则或建议为基础,三种规范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其次通过建立咨询点制度、通报制度,相互事先通报,大大提高了技术法规和认证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适应进口国要求来组织生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三、对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体系
自我国在1991与1997年分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两项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规基本未做任何修改与完善。时代日新月异,环境变幻莫测,旧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时至今日我国总算通过《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体和细节方面建设完善结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始终处于“群龙无首”状态,整体法律体系统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有力的技术支撑在食品出口检验与安全质量保证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缩减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势在必行。科技兴国,管理创新乃治国良策,高科技、质量与强势产品必然是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法律与规则日益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应坚持“以质取胜”的战略,优化商品的出口结构,引进并有效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系统与高端技术以修炼内功。努力学习与适应学习产业商品出口的国际标准,在系统推行ISO家族与欧盟系列标准出口产品的认证管理前提下,势必将合乎规矩的出口程序凝练在企业的出口工作当中,一步步推动企业良性运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以突破别国贸易壁垒基本条件。
(三)灵活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日渐需要学习的课程。实践证明充分利用WTO相关法律维护主权利益是有效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智慧做法与唯一途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中地位相等,成员各方要学会用合法的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值得称颂的是发展中国家印度是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胜诉与获利最多的国家。印度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击败美国、欧盟等对其大米、海产品等的不当限制,为其农产品出口赢得巨大市场空间。
食品毕业论文范文二:铁路站区食堂食品安全论文
1资料与 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管内站区领取卫生许可证满1年以上的57个食堂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供应200人以上规模就餐的大型食堂6个、都在城市内,供应50~200人就餐规模的中型食堂19个,其余32个供应50人以下的小型食堂均在边远车站。
1.2方法
遵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我们采取卫生许可和每季度一个轮回的卫生监督方式对管内站区分散的食堂分别进行量化分级管理,采用《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核定评分表》进行调查、评分,将食堂分为A、B、C不同高低等级。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及体检情况、餐饮具及消毒的卫生状况、原料采购和储存的卫生状况、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及环境卫生状况等。
2结果
管内站区57个食堂,仅有1.8%的食堂(为城市内大型食堂1个)信誉度和风险分级综合评为A级,30.7%的食堂评为B级,67.5%的食堂评为C级。管内站区57个食堂,仅1个大型食堂评为A级,有5个大型食堂和12个中型评为B级,39个食堂评为C级。
3讨论
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14项关键监督检查项目中,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不合理,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不齐全,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的库房和食品贮存场及厕所设置、设施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另外,管理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卫生习惯差、台账资料不齐全、监管难以落实等问题为餐饮安全埋下很大的隐患。2013年管内站区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总体食品安全水平较低,C级食堂39个最多、占67.5%,B级食堂17个占30.7%,A级食堂仅1个占1.8%。以上三类食堂中以城市内大型食堂较好,其次中型食堂,最差的是边远车站小型食堂。理想状态应是消灭C级,减低B级,提高A级[1],加强C级、B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目前,本监督站肩负着辖区内近100个站区食堂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站区食堂分散,除城市及近郊站区统一配送食材外,大多数边远站区只能自行就近采购食材,质量难以保障。同时,由于专业监督人员少、停车不便,分散的站区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起来非常棘手。我们的初步思路是,随着铁路系统信息网络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共享体系不断形成,铁路物流业务的可视化系统将得到广泛开发和应用[2];铁路系统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和办公微机可利用,在所有管内站区食堂重点部位设置监控探头,实现远程监控,可大大减轻专业监督人员日常巡视的工作量,便于及时发现餐饮安全隐患,保障站区食堂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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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评价及预测
十四、大学生转基因食品知识态度行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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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食品中的食用盐含量分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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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我国食品检验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十、微生物防腐剂在食品保鲜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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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HPLC测定食品包装用胶黏剂中5种树脂酸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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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英美加三国食品监管法规及监督检查现状
四十六、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的选择影响分析
四十七、“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四十八、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原因
四十九、杭州市余杭区高中生食品安全知信行现状
五十、食用农产品包装接触用粘合剂安全管理探讨
五十一、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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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食品接触材料中全氟和多氟化合物风险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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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一种基于555集成电路的粮食水分检测技术的'分析
五十八、谷朊粉的添加量对青稞面条品质的影响
五十九、社会共治理念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基于对胶水牛排事件的法律思考
六十、我国与国际组织航空食品法规标准的对比及分析
六十一、基于用户需求的食品包装扁平化设计
六十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六十三、无损快速检测技术在生鲜食品品质鉴定中的应用
六十四、食品快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探讨
六十五、大理州市售食品细菌性污染情况分析
六十六、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六十七、荞麦酸奶的制备及工艺研究与分析
六十八、对创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思考
六十九、技术创新背景下食品工程的发展与演变
七十、绍兴地区粮谷类食品中铅镉和总汞含量的监测及暴露水平评估
七十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
七十二、我国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