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这个很变态,以一篇三千字的论文为例吧,两百字以上就算抄袭了!
教育部发布通知对待学术要严谨,在学校的时候都做到投机取巧,不论学术,那走向社会这个人还要得?论文本身就是对几年的一个总结,学到了什么,虽然不是几年的全部,但能多少看出一个人的某方面的能力。为了对付抄袭现象,学校也保持高度重视,拨经费购买检测系统,为的就是希望学生重视毕业论文,知网,维普也大力开发这些系统,为了应对现实的变化,也为了还我们一个干干净净的象牙塔。
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使得论文抄袭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也愈演愈烈,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在学术界、政界,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虽然每次惩罚都不轻,甚至越来越严厉,但是为什么不能根除论文抄袭呢?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获得学位后能够获得的地位和荣誉,他们愿意冒多大的风险。此外,中国对剽窃的处罚不够严格。即使被发现剽窃,惩罚也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因此剽窃一再被禁止。目前,各大高校已基本使用论文查重软件,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进行论文检测。论文检测系统是一种能够检测论文是否存在抄袭的软件,而多数高校采用统一检测系统,但查重软件也不够完善,数据资源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权威查重软件不能用于个人注册。也有不少毕业生,甚至老师都会有这样的错觉,以为只要能通过查重软件的检测,这篇论文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是真的吗?不是这样的,毕竟它也只是一台机器,没有人类那样的判断和分析能力,也没有可能发生漏检或误判。举例来说:一个段落被抄袭了一个简短的同义词替换,改变句子结构,颠倒顺序等等,尽管逃不过人为的检测,但大多数系统都无法识别。所以,一篇查重软件没有检测到的内容不一定是原创的,但检测到重复性较高的论文则肯定是有问题的,所以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通过论文检测系统的检测,一定能通过学校的检测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论文查重的主要作用是为作者提供论文自查和写作指导,查重的目的是修改,对于系统查到标红或引用率过高的内容,都需要认真修改。对查重的论文,大家也不要抱着否定的态度,大家只要在平时写的时候认真仔细,查重系统其实也没那么可怕!
近日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某因涉嫌论文抄袭学术不端的问题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抄袭一直是做学术的禁忌,把别人辛辛苦苦研究的课题论文占为己有,不费吹灰之力的扣上自己的大名,提交到网上被收录一气呵成,抄袭者就成了这篇严谨的论文的“作者”。在论文查重还不普及的时候这种现象出现颇多,现如今因查重技术的发展慢慢的使抄袭者浮出水面。论文抄袭从主观因素上来看,是利益的驱动效应。大学老师想要评职称不是看他的教学水平如何,或者多么受学生喜爱,而是每年他发布的论文是否被核心期刊所收录,和论文发表的数量。但是如果自己的学术基础本来就不高但是又急于评职称怎么办,投机取巧的办法就是抄袭以发表的论文,把别人的论文原封不动的照搬或是用自己的话把人家的论文改的面目全非。美其名曰我这是借鉴,你不能说我是抄袭。抄袭在学术研究上就是“偷盗”行为,纸终究不能包住火被爆出来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论文抄袭在院校中屡见不鲜,其中更不乏很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往往学艺不精荒废学业,写论文时感到束手无策,往往拖到最后一刻才开始大笔一挥写一些驴唇不对马嘴的话生拉硬套一些参考文献的话,想要蒙混过关。导师怎会看不出来你的小伎俩,等待你的只有两个字重写。有些学生终于开始醒悟开始发愤图强,熬了几个通宵终于写好了一篇论文,因为学校有明确的重复率要求如果重复率过高一样不过。所以很多同学的初稿就会使用PaperFree免费查重把自己的论文通篇检查,软件会把你所有重复语句标红并提供人工降重功能,基本上使用过的同学论文重复率会相当的低,这为很多同学提供了福音。论文作为学生能否毕业的最大决定因素造成了许多学生的唯论文论。但是为何这么多论文抄袭行为没有被及时的发现并解决呢?一个因素是论文是现阶段最能检验一个人学术成果的决定条件。但是我们应该对论文抄袭现象做到零容忍。
硕士论文承认抄袭后果如下: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抄袭会有取消硕士学位的风险。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论文抄袭的后果: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不会的~。你绝对可以放心。你超的老师心里最清楚了~这次既然让你过了,那你就可以放心了,系里面更不可能让学校查到,更不可能查到你的头上,要查也是进行抽查的。你怕什么~学校不会给自己脸上破黑的~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西北大学的研究生生物学学硕的录取分数线因年份和招生计划而异,一般抄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是一种获得学位的方式。如果您希望申请该校的研究生生物学学硕专业,建议您认真阅读招生简章,并且按照正常途径进行准备与申请。同时,研究生考试是经过审核和认证的学术考试,抄袭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硕士论文承认抄袭后果如下: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抄袭会有取消硕士学位的风险。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论文抄袭的后果: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这件事情的真相就是证明学生在网络上购买了一篇论文,结果这篇论文是商家在其他地方抄袭的一篇论文,所以才会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当事人回应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觉得自己并没有涉嫌抄袭,时间上是错开的,没有什么关系。
是因为这名博士生说自己的论文并不是自己写的,而是从代购机构那里买来的,所以他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一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引发关注,抄袭论文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一般来说,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是可以引用和借鉴其他论文的,但是如果直接抄袭他人的论文是违法的,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侵犯原论文作者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抄袭论文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抄袭论文后产生很大社会影响,且给抄袭者带来一定声誉的,原作者可以要求抄袭者支付精神损害等赔偿。
四川大学的一名硕士生在个人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南开大学物理学院的一名学生抄袭了自己的论文,而且对方抄袭的手段十分简单粗暴,对方只是将自己的论文翻译了一遍,抄袭痕迹非常明显。对于改名硕士生的举报,抄袭论文的学生表示很委屈,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自己是和一家论文辅导机构买的论文,这家机构并没有说论文有原作者,且自己这篇论文在国内普刊发布,并没有构成保研加分项。
这件事在网上也引起了不少热议,很多人表示自己辛辛苦苦写的论文也被别人抄袭过。新闻中的学生作为顶级名校的本科生,应该明白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的严肃性,其不应该花钱从机构购买论文,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对学术研究的不负责任,本科生发表论文应该是自己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成果。现在很多论文机构为了牟利,直接在网络上下载别人发布的论文,然后转手卖给别的学生,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抄袭别人论文也是违法的。
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千万不要直接抄袭他人的论文,如果借鉴他人论文中的某个观点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直接剽窃他人的论文,很可能让自己吃上官司。
不会,因为他的论文没有太大的问题,只是在论综的部分出现了大段复制,但符合相关规定,所以不会成为下一个翟天临。
已经开展了检查的工作,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具体情况会对外进行公布的。
复旦的回应是,已经接到举报,而且现在已经在调查核实当中,详细的信息会在之后公布。
首先,一点也不震惊,这种事情每年都发生,官员读博就更经常发生。他们敬畏的是权力,什么学术尊严、导师尊严根本不是他们要考虑的事情,他们只考虑升官。有学位就升官,这是明规则。其次,很多大学对教授抄袭和博士抄袭根本没有相应的惩罚,有的不过是罢免行政职务,仍然可以做教授和博导,大学对自己的人处理都这么软弱,何谈对有权力的官员。再次,很多大学官员,在证据明朗的情况下仍然否认抄袭,这个也很难说不否认自己抄袭。最后,大家洁身自好。不读博士其实没什么,抄袭却是一生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