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建设中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发挥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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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保险在防范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灾害损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合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生产,调节农村经济,刺激农业经济增长。基于此,论文重点阐述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对策,
1、引言
在改革开放之后,政策与技术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双重动力。现代化农业生产已经成为重要趋势。为全面应对农业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应用范围,为农民的收入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研究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2.1、农业保险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生产分布范围比较广,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的收入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靠天吃饭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导致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就自然天气而言,本身就难以预测,这种不可抗力也是目前农业生产的最大威胁。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受到风俗习惯、土壤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面临的自然灾害类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南方的涝灾、北方的旱灾,以及沿海地区的台风等都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农业生产。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气象变化更加无偿,这为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大大提升农业生产流程的安全性,提升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改善收入。另一方面,农民的生产有了保障,更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提升产量、改善土地的利用率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2、农业保险有利于改变农民的投资方向
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通过进城打工增加自身的收入,这种方式相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收益更加明显。在当前的快节奏社会中,进城打工也成为农民缓解压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农村的面貌开始发生改变,即便如此,村里的年轻人数量依然较少。大量的农村人进城增加了城市的压力,农村青壮劳动力的缺失,也不利于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面也导致农业技术的革新相对较慢,从而农业生产的有生力量薄弱,导致新技术和创新手段的周期较长,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保障,从而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帮助农民积极转变投资的方向,促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有了农业保险,农民可以在兴修水利、设备租赁方面进行投资,这有利于带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提升群众对农业发展信息的掌控,促进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3、农业保险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农业保险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农业保险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体系;第二,提升宣传力度,改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第三,构建新型的农业保险模式;第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第五,降低保险成本,推动产业的良性发展。
3.1、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法律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业生产情况复杂,因此农业保险的运作并不简单,对于专业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作用,难以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对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工作机制,并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就农业保险的实施而言,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这对于激发保险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而言,传统信贷模式已经落伍,必须寻求新的转变和突破,即通过信用投保,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而且信用投保模式还能解决传统信贷的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信贷过程中的风险,培养并引导信贷参与者养成诚实守信的好习惯,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投保人的诚信意识和守信能力。另外,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积累,利用按时还款、日常守信行为等具体表现换取信用积分,以此提高个人信用等级,实现对信贷潮流的引领。最终,随着政府担保体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农业保险投保逐渐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和商业化,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助力。
3.2、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当前,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但部分区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群众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面,这也导致参保人数不多。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第一,借助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工具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方式了解农业保险的真实情况和作用。第二,基层工作人员需要配合做好线下的宣传工作,从而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农业保险的内容以及带来的`好处,提升保险意识,能够帮助农民更好地自愿从事保险办理工作。普及农业保险的过程就是保障农民经济收入的过程。
3.3、构建新型的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的模式众多,在不同的区域,针对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衍生出来的种类繁多。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区域的特色和水文气候条件,积极开发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从而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区域的不同层次的实际需求。在东北地区,可以推广大灾保险,并做好参保的全覆盖工作。对于不同的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也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结合现代农业经营的形式和农业经营的需求,创新服务内容,并积极联合政府的政策保障,为群众提供坚实的保障。
3.4、加大扶持力度,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由于我国农业地区结构复杂多样,外在风险因素较多,因此在风险概率偏大的区域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通常会陷入经营与收益两难的局面。为了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并充分发挥政策的优势,激发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农业保险公司而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从而提升保险的质量,引导群众更好地参保。
对于农业保险内容的设计,应该明确受众群体,保证保险内容的通俗易懂,方便村民理解。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应该由专业的人员及时进行讲解,从而帮助民众更好地了解内容。对于农业保险而言,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需要以被保人为中心,确保利益,切实保障农民的收益情况。
3.5、降低保险成本,推动产业的良性发展
尽管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我国的农业发展模式不管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发展质量上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农业发展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农业保险方面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有很多,因此需要农业保险持续创新,并大力推广成熟产品,保证农业保险的规模效应,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业务与产品之间的分裂,导致机构的盈利受到影响。通过组合创新或者嵌入式的创新方式,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还能有效降低保险的成本,从而拓宽保险业务的渠道。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多层力量的推动下,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收益可能。
4、结语
农业保险能够保障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农民的收入保驾护航。但就当前而言,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区域广,不同的区域之间农业生产模式以及面临的风险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农业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内容进行创新,联合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扶持,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我国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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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问题与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对策研究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保费前10年增长迅速,后10年收入骤降,大致呈现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一)恢复试办期(1982年~1990年) 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人保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开办多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整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取得很大发展。试办几十个农业保险险种。1988年保费收入达到3.5亿元人民币。 (二)高峰期(1990年~1994年) 人保公司从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1994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因此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8.3亿元,农业保险发展达历史最高峰。然而,与巨额保费相伴的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16%,亏损率为56%。不过与1986年高达136%的赔付率相比,还不算最高的年份。 (三)持续萎缩期(1994年~2003年) 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并轨,并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一切与经济效益挂钩。此时人保公司开始考虑调整农业保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赔付率随即下降;但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太平洋、平安及后起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办理农业保险。1982年~2002年底,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70.4亿元,平均赔付率近85%,再加上经营管理费用,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从1996年起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这一期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人保自改制后农业保险业务已逐步停办,中华联合财险则勉强维持。2003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0.5%,占总保费收入的0.12%,农业保险深度低于0.05%,农业保险的密度不足1元。 (四)改革期(2004年至今) 2003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人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1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与国内原有农业保险业务运作的重大差异是,安信保险将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养殖业保险,还经营涉农财险和责任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实行“以险养险”,一旦遇到巨灾,公司通过再保险仍无法承担时,政府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予扶持。此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也预示着新一轮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业已启动。 2004年,保监会共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为政府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险业务。大多数试点都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背景,但很不完善。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3.77亿元,比2003年减少18.86%。 应当肯定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23年间,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农民进行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在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与当前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背道而驰,处境堪忧。一边是农民急需保险保障,另一边是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充分,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农业总产值占GDP的20%左右,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的加速萎缩,突现了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尖锐的矛盾,与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与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同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打击也愈严重。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总体看来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而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高达9%~10%,对目前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保费偏高和缴费困难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大部分农民投保意识不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费与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再次,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公司对其规模控制较严,条款内容陈旧,操作困难,赔偿偏低,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门槛较高。广大农民难以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险种,陷入无处投保的尴尬境地。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为农业保险供给的不稳定埋下伏笔。 (二)有效供给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近年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首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开发缺乏技术基础。由于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对农业保险缺乏损失统计数据和厘定费率的精算基础,导致险种结构调整滞后,各类风险难以分散。 再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的目标相背离。农业保险是政策性险种。在我国,长期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基本上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策性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其他追求“利润增长型”经营战略的保险公司更是无暇顾及农业保险业务。 (三)政策支持乏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重视不够。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尚未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风险救助机制的范畴。 其次,少有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业务,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财政补贴的长期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在国外,不少国家都将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信贷、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支持。比如美国从1995起,政府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险的19家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险保费的31%补贴。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赢利性低,仅靠商业保险公司苦心经营是难以壮大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必须对农业保险进行改革。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尽管目前农业保险新一轮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却依赖于一系列政策环境、制度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和解决,以便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 (一)抓紧农业保险立法,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 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现行的《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保险立法不可一蹴而就,可由保监会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保障 传统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属政策性业务,自身经济效益不高,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三)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组织保障 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须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据国际经验,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纯商业化经营容易市场失灵。因此现阶段,应在政府主导下,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必须发展多种组织形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诱导和财政有限支持方面的作用。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首先,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成立政策性的地方乃至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其次,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好的地方设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例如上海安信)。 再次,选择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后,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等具有先进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在介入农业保险业务时要明确定位。即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企图在商业性框架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会重蹈原人保公司经营农险的覆辙。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问题与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对策研究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问题与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对策研究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保费前10年增长迅速,后10年收入骤降,大致呈现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一)恢复试办期(1982年~1990年) 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人保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开办多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整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取得很大发展。试办几十个农业保险险种。1988年保费收入达到3.5亿元人民币。 (二)高峰期(1990年~1994年) 人保公司从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1994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因此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8.3亿元,农业保险发展达历史最高峰。然而,与巨额保费相伴的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16%,亏损率为56%。不过与1986年高达136%的赔付率相比,还不算最高的年份。 (三)持续萎缩期(1994年~2003年) 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并轨,并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一切与经济效益挂钩。此时人保公司开始考虑调整农业保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赔付率随即下降;但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太平洋、平安及后起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办理农业保险。1982年~2002年底,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70.4亿元,平均赔付率近85%,再加上经营管理费用,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从1996年起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这一期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人保自改制后农业保险业务已逐步停办,中华联合财险则勉强维持。2003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0.5%,占总保费收入的0.12%,农业保险深度低于0.05%,农业保险的密度不足1元。 (四)改革期(2004年至今) 2003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人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1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与国内原有农业保险业务运作的重大差异是,安信保险将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养殖业保险,还经营涉农财险和责任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实行“以险养险”,一旦遇到巨灾,公司通过再保险仍无法承担时,政府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予扶持。此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也预示着新一轮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业已启动。 2004年,保监会共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为政府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险业务。大多数试点都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背景,但很不完善。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3.77亿元,比2003年减少18.86%。 应当肯定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23年间,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农民进行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在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与当前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背道而驰,处境堪忧。一边是农民急需保险保障,另一边是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充分,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农业总产值占GDP的20%左右,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的加速萎缩,突现了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尖锐的矛盾,与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与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同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打击也愈严重。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总体看来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而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高达9%~10%,对目前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保费偏高和缴费困难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大部分农民投保意识不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费与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再次,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公司对其规模控制较严,条款内容陈旧,操作困难,赔偿偏低,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门槛较高。广大农民难以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险种,陷入无处投保的尴尬境地。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为农业保险供给的不稳定埋下伏笔。 (二)有效供给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近年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首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开发缺乏技术基础。由于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对农业保险缺乏损失统计数据和厘定费率的精算基础,导致险种结构调整滞后,各类风险难以分散。 再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的目标相背离。农业保险是政策性险种。在我国,长期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基本上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策性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其他追求“利润增长型”经营战略的保险公司更是无暇顾及农业保险业务。 (三)政策支持乏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重视不够。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尚未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风险救助机制的范畴。 其次,少有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业务,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财政补贴的长期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在国外,不少国家都将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信贷、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支持。比如美国从1995起,政府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险的19家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险保费的31%补贴。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赢利性低,仅靠商业保险公司苦心经营是难以壮大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必须对农业保险进行改革。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尽管目前农业保险新一轮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却依赖于一系列政策环境、制度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和解决,以便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 (一)抓紧农业保险立法,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 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现行的《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保险立法不可一蹴而就,可由保监会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保障 传统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属政策性业务,自身经济效益不高,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三)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组织保障 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须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据国际经验,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纯商业化经营容易市场失灵。因此现阶段,应在政府主导下,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必须发展多种组织形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诱导和财政有限支持方面的作用。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首先,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成立政策性的地方乃至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其次,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好的地方设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例如上海安信)。 再次,选择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后,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等具有先进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在介入农业保险业务时要明确定位。即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企图在商业性框架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会重蹈原人保公司经营农险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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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保费前10年增长迅速,后10年收入骤降,大致呈现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一)恢复试办期(1982年~1990年) 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人保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开办多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整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取得很大发展。试办几十个农业保险险种。1988年保费收入达到3.5亿元人民币。 (二)高峰期(1990年~1994年) 人保公司从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1994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因此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8.3亿元,农业保险发展达历史最高峰。然而,与巨额保费相伴的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16%,亏损率为56%。不过与1986年高达136%的赔付率相比,还不算最高的年份。 (三)持续萎缩期(1994年~2003年) 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并轨,并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一切与经济效益挂钩。此时人保公司开始考虑调整农业保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赔付率随即下降;但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太平洋、平安及后起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办理农业保险。1982年~2002年底,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70.4亿元,平均赔付率近85%,再加上经营管理费用,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从1996年起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这一期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人保自改制后农业保险业务已逐步停办,中华联合财险则勉强维持。2003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0.5%,占总保费收入的0.12%,农业保险深度低于0.05%,农业保险的密度不足1元。 (四)改革期(2004年至今) 2003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组建财险分公司,这是首家进人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国内第1家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与国内原有农业保险业务运作的重大差异是,安信保险将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养殖业保险,还经营涉农财险和责任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实行“以险养险”,一旦遇到巨灾,公司通过再保险仍无法承担时,政府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予扶持。此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也预示着新一轮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业已启动。 2004年,保监会共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为政府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险业务。大多数试点都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背景,但很不完善。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3.77亿元,比2003年减少18.86%。 应当肯定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23年间,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农民进行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在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与当前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背道而驰,处境堪忧。一边是农民急需保险保障,另一边是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充分,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农业总产值占GDP的20%左右,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的加速萎缩,突现了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尖锐的矛盾,与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与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同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打击也愈严重。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总体看来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而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高达9%~10%,对目前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保费偏高和缴费困难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大部分农民投保意识不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费与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再次,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公司对其规模控制较严,条款内容陈旧,操作困难,赔偿偏低,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门槛较高。广大农民难以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险种,陷入无处投保的尴尬境地。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为农业保险供给的不稳定埋下伏笔。 (二)有效供给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近年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首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开发缺乏技术基础。由于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对农业保险缺乏损失统计数据和厘定费率的精算基础,导致险种结构调整滞后,各类风险难以分散。 再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的目标相背离。农业保险是政策性险种。在我国,长期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基本上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策性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其他追求“利润增长型”经营战略的保险公司更是无暇顾及农业保险业务。 (三)政策支持乏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重视不够。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尚未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风险救助机制的范畴。 其次,少有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业务,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财政补贴的长期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在国外,不少国家都将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信贷、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支持。比如美国从1995起,政府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险的19家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险保费的31%补贴。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赢利性低,仅靠商业保险公司苦心经营是难以壮大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必须对农业保险进行改革。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尽管目前农业保险新一轮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却依赖于一系列政策环境、制度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和解决,以便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 (一)抓紧农业保险立法,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 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现行的《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保险立法不可一蹴而就,可由保监会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保障 传统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属政策性业务,自身经济效益不高,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三)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形成发展农业保险的组织保障 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须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据国际经验,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纯商业化经营容易市场失灵。因此现阶段,应在政府主导下,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必须发展多种组织形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诱导和财政有限支持方面的作用。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首先,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将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成立政策性的地方乃至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其次,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好的地方设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例如上海安信)。 再次,选择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后,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等具有先进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在介入农业保险业务时要明确定位。即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企图在商业性框架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会重蹈原人保公司经营农险的覆辙。
国内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现状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还没有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仍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适应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宏观的角度,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方向、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现就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1.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可行性争论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中国现阶段尚无能力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翠迎、张晖等人对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中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步骤、分阶段、“渐进式”发展。任保平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坚持社会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积极稳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2.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可行性的讨论中,不少观点多是强调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片面夸大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经济因素并非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唯一充分条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3.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学术界也存在着明显分歧。主流地位的观点:强调土地保障功能在农村以及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认为必须“以土地承包权为主要依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权”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形式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把土地保障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传统意义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户农民耕种,用所生产的产品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种和规模经营,农民依据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4.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注重转变政府和学术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力争早日建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以指导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实践。三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和个人缴费能力,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五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分步骤、分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逐步建立起能够替代家庭和土地社会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体农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树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的理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工业化发展的结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支撑、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性和一国发展需要,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存在差别。不过,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借鉴合理成分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外以美国为例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全面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否定了“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认为资本主义存在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其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市场上有支付能力或有购买力的需求,并且是社会总需求。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流动性偏好规律导致有效需求经常低于社会总供给,造成就业小于充分就业水平。针对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失业问题,凯恩斯提出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用举债方法扩大政府支出,承担公共事业投资,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实行社会救济,对私人企业进行订货和贷款。凯恩斯还主张实施补偿性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情况变化,有意识地扩大或紧缩政府支出,使财政起到反危机的作用。凯恩斯主张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由政府增发货币,刺激投资。凯恩斯主义从维系再生产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财政政策大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属于有限再分配,以此理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有限责任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政府负担较轻,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干预也是有限的,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该制度模式中,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责任主体,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在社会保险中,企业和个人是主要缴税人或缴费人,政府充当最后责任人;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责任人。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应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高,则社会保障的项目更齐全、覆盖面更广、保障标准更高,这也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原因。美国社会保障立法虽然较晚,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规发展,其立法种类、保障范围与水平均达到美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对美国社会经济发挥了以下积极作用:一是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社会生产率稳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美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如通过强制性保险和补助性救济及工作性培训使劳动力得到保护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又如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二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如降低贫穷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补偿失业者,照顾弱势群体,通过收入累进税和社会福利开支调节经济周期,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以促进资源配置等。此外,美国的公共年金计划是发达国家中运行最有效的,与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相比,其特点是低税率、低保障水平,一个重要原因是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低,从而为企业年金的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促进了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典范。三、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背景和理论基础之上的,也是和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从总体上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国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多年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明确指导思想首先,应以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学说为理论依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六个必要扣除”,其中扣除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基金,总之,现在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其次,应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等领导同志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要正确处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拿工人来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述重要论述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二)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总结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发现,当社会保障水平限制在经济发展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两者是良性互动的,而当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经济增长时,社会保障就会引发财务危机,损害了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只能实行“广覆盖,低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但是有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三)完善社会保障负担模式由于我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和市场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形式,既不采取完全市场形式,也不采取国家包揽形式,而是将效率与公平、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结合起来,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求得平衡,在社会保障领域,主张国家负责与个人负责并重,走国家和市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非政府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提供保障,国家提供非普遍的社会服务,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倡发展私人的和志愿的福利事业作为补充,引进竞争机制和消费者选择福利服务的自由。在这里我们强调要正确处理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功能角度出发,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或政府应承担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调整等职责,还要负责筹措资金和承担最后资金责任;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发展功能这个角度出发,它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它的运行应建立在市场这个基础之上,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服务是由国家提供还是由市场提供的衡量工具,这一点也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取得的成效所证明。(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社会稳定功能,还可充当需求管理工具,以及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推动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发挥经济发展功能。因此,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须充分发挥上述两重功能。以我国正在改革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做实个人账户,一方面可以为迎接人口老龄化做好充分的准备,消除后顾之忧,稳定人心,另一方面,还要创造条件让养老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既实现保值增值,又促进经济繁荣。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尝试建立基本保险、强制性企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参考文献:[1]徐丙奎.西方社会保障三大理论流派述评[J].理论参考,2007,(4).[2]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楼主您不知道看看内容自己总结一下么。。。别人又不知道你的l论文要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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