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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被盗用但是查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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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被盗用但是查重过了

论文参考文献被算作重复有以下两点原因:

建议选择知网或者其他正规的查重系统,检测方式要规范很多。

论文是学生临近毕业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论文查重失败,就不能参加答辩,推迟毕业。抄袭太严重,学校取消学位。因此,论文完成后,论文复习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所以有人会问,论文中的引用会查重吗? 一、论文中的引用会查重吗? 论文查重范围一般不计算引用部分的。论文查重包括论文中的正文,系统会对论文进行复查,引文也不例外。所以在引用文献的时候一定要正确使用格式,这样系统才不会把抄袭的文字算。 二、论文检测的重复率是多少? 事实上,每个学生学校发展都有自己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不同的因素决定的。比如学校水平,你的教育水平,好的学校查重率都会更严格。我们来看看论文查重标准。 1. 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复发率在30%以下的学生可申请答辩。如果不到15%,可以申请优秀论文。如果不能低于10%,可以在学校进行一级申请中国优秀学生论文,但如果没有超过25%,会给你复习的机会,有一个工作时限(不超过5天)。如果修正失败,将被延长。 2. 硕士论文: 硕士论文复读率小于20% ,可直接申请答辩。论文查重率高于40%,就会被延迟毕业。 博士论文: 博士论文复读率低于10% ,可申请复读,超过20% ,可直接延长6个月至1年。 最后我们要知道论文进行检测技术系统对查重率的影响,每个学生学校的查重系统都不一样,要注意查重系统的说明。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可能快的把论文发表出来,一旦你的论文发表,版权所有权都是你的,盗窃你论文的人将无法发表该论文。但如果别人先你一步发表,那么论文就是别人的了。

网上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报案可能不会得到预期的结果。

以此为鉴,以后在网上查重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把内容加水印,且降低论文中的图和表的像素,甚至可以把相关的图和表删去后再查重。

论文查重过了被盗用

我觉得之所以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他人所盗,这是因为现在网络上有很多这种偷盗的行为出现,完全是为了一己之私而侵害他人的账户。

有同学反映,自己辛辛苦苦写的论文,怎么会被别人盗取使用了呢?反观论文从初创到论文被盗用整个环节,论文被他人盗取最应该发生在论文查重这个环节。而毕业论文被盗用,锋芒指向淘宝论文查重服务!这位同学反映,本科毕业论文提交前,他在淘宝网购买了两次论文查重服务,卖家称其数据库为“知网查重”和“PaperPass”,每次论文查重服务仅收取15元。而在一些高校的论坛和新闻报道,论文被盗或被别人领先发表导致自己毕业受到影响的案例时常发生。而最终的调查结果大多将矛头指向了淘宝网的论文查重服务。目前市面上较为知名且使用率较为广泛的当属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比对平台。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也有很多卖家提供论文查重服务。以淘宝网为例,小编在淘宝搜索栏搜索“查重”等关键词,有不少打着各类查重平台旗号的商家在提供论文查重服务。而各个商家所采用的查重数据库那更是五花八门,收费则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小编在很多淘宝卖家供应的论文查重服务中发现。卖家往往要求买家将论文转接到卖家提供的第三方网址链接中,买家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下载电子版的检测报告。而买家提交的论文到底在哪里检测的,检测完成论文后去向哪里,是否对用户的个人隐私有严格的保密,这些问题卖家都无法保证。其实这也并不是个例,在大多数的淘宝店家都存在的问题。现在,国内大多数的院校要求,如果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检测范围之内,则很有可能面临无法毕业的窘境。正是因为同学们对毕业证的重视,对论文检测的莫名恐惧,不少同学往往会“病急乱投医”,找各种各样的论文自检方法,而淘宝毋庸置疑是同学们受众率最高的网站了,这就为一些商家盗取毕业论文提供了可乘之机。以低廉的价格和华丽的广告词藻吸引同学把论文提交给那些不良商家,其实这是商家设置的一个陷阱。只要你把论文提交给他们,那么你的论文就被转手倒卖,你千辛万苦孕育的论文“付之东流”。选择论文查重服务,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只要是正规的官方网站提交查重的,一般都不会出现论文泄露问题。同样paperbye是正规运营的学术机构,经过了国家工信部,公安部的认证,在查重过程中充分保证论文资料安全,不收录,不泄漏查重文档。采用阿里云认证的高防服务器,充分保护用户隐私。检测报告默认只保留7天,支持自行删除及报告加密、解除用户论文泄露之忧。

毕业论文免费查重可以选择paperbye免费查重系统,每日不限不限字数,paperbye以学术论文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专注于在线论文写作辅导,提供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在线查重服务。

应该不会的,同样paperbye论文查重系统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绝不收录和泄露您送检文档的任何信息,请放心检测!

论文查重过了但是很烂

论文查重通过只能说完成了毕业论文的一部分,还需要提交老师进行核查,通常会被打回修改几次,修改通过之后才能参加答辩,答辩通过之后才能拿毕业证。如果想要论文的质量比较高,较低的论文重复率是最基础的,主要在于论文的内容质量,导师看你论文的时候主要也是看你的论文逻辑是否清晰,数据是否准确,图片是否清晰,专业能力如何。

并非论文查重率低就一定可以通过审查,要了解论文查重是其中一个过程,毕业论文还是需求开展多方面的审查,尤其是自己的指导老师,不让你修正三五次,你的毕业论文为何可能最后达标呢?毕业论文除开论文查重,也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值得大家去留意的,接下来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尽管学校也仅仅要求你能写出一篇论文,并且论文重复率并不是很高就可以通过了。可是也有一些导师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之前想的各种开题报告及内容都被否了,这个时候你便先不要想论文查重,可不可以写完论文的是个问题。假如你的导师刚好在研讨一些课题,那么基本上论文最终的方向便是这个课题的一些研讨小点。不要以为要重视论文查重的问题,就把论文写得一塌糊涂。论文不仅论文查重很重要,你的论文质量也是很重要的,并不是说论文重复率低的论文就一定是更好的,导师一定会看你的毕业论文里的大部分内容的状况。就算是你的论文写的重复率再怎么低,也还是需求保证自己的论文质量合格才行。较充分的论据才行,即便是使用到了参考文献的内容,也要保证论文的专业水平。有很多毕业论文都包含过多的实验内容,假若你的论文数据也并不精准,那么必定也是无法通过审查的。现在毕业论文除开论文查重,每个学校还是会对一些毕业论文的内容开展再次检查,因此为了可以确保肯定没有问题,仍是应该做好收拾作业的。假若应用到他人的一些论文数据,尽可能是避免标红的情况发生。说到底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并不仅是论文重复率低,其论文的质量也一定要达标。除开论文查重其实还是有很多方面非常值得大家去留意的,因此大家也需要做好基础的修改作业。起码是先让自己的毕业论文内容相对比较来说还不错,之后满足指导老师的要求,通过之后你再去考虑为何降重。

你认为论文查重通过了学校的要求后就万无一失了?并非论文查重率低就一定可以通过审查,要了解论文查重是其中一个过程,毕业论文还是需求开展多方面的审查,尤其是自己的指导老师,不让你修正三五次,你的毕业论文为何可能最后达标呢?毕业论文除开论文查重,也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值得大家去留意的,接下来paperfree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尽管学校也仅仅要求你能写出一篇论文,并且论文重复率并不是很高就可以通过了。可是也有一些导师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之前想的各种开题报告及内容都被否了,这个时候你便先不要想论文查重,可不可以写完论文的是个问题。假如你的导师刚好在研讨一些课题,那么基本上论文最终的方向便是这个课题的一些研讨小点。不要以为要重视论文查重的问题,就把论文写得一塌糊涂。论文不仅论文查重很重要,你的论文质量也是很重要的,并不是说论文重复率低的论文就一定是更好的,导师一定会看你的毕业论文里的大部分内容的状况。就算是你的论文写的重复率再怎么低,也还是需求保证自己的论文质量合格才行。较充分的论据才行,即便是使用到了参考文献的内容,也要保证论文的专业水平。有很多毕业论文都包含过多的实验内容,假若你的论文数据也并不精准,那么必定也是无法通过审查的。现在毕业论文除开论文查重,每个学校还是会对一些毕业论文的内容开展再次检查,因此为了可以确保肯定没有问题,仍是应该做好收拾作业的。假若应用到他人的一些论文数据,尽可能是避免标红的情况发生。说到底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并不仅是论文重复率低,其论文的质量也一定要达标。除开论文查重其实还是有很多方面非常值得大家去留意的,因此大家也需要做好基础的修改作业。起码是先让自己的毕业论文内容相对比较来说还不错,之后满足指导老师的要求,辩论通过之后你再去考虑为何降重。

越来越多的同学意识到了查重的重要性,大家在提交论文之前都会自己来进行查重,如果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至少自己有很多次机会来修改,不至于直接被学校退回。查重过后的论文就会有一个相应的论文检测报告,确定我们哪里出现了问题,尤其是通过PaperPass查重的论文会有明确的标红,并且有修改意见,这样比较方便大家进行论文的修改。但是如果反复修改还是不合格,要怎么办呢?确定不合格的原因基本上查重过后的论文会有一个相应的修改建议,如果我们按照修改建议来进行修改,一般不会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而且至少是可以保证查重率在20%以内的。但是反复修改不合格我们就要考虑一下是不是自己引文,或者是一些段落没有修改的原因,确定原因才能够解决问题。将关键词进行大量替换很多时候论文都会有大量的同一关键词,这个情况会导致查重率过高,因为论文查重系统没有办法甄别是否是你本学科的一些重点关键词,这样的关键词除了在我们的文章内还会在很多文章内容反复出现。建议大家还是将这样的关键字直接替换掉,能够有效降低查重率。

论文抄的但是查重率过了

论文重复率多少是算合格还是不合格,这个指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本科论文查重重复率一般高校要求15-30%,低于这个指标就算合格。期刊社对于投稿的期刊论文重复率要求一般比较松,达到30%以下就可以了。那么如果重复率超过30%了,没有达到最低重复率要求,那么只有针对重复文字进行认真修改,降重论文的重复率这一条道路可走。论文降重的具体方法有很多种,中心思想就是一个,用自己的语言来描述自己的论文内容,但因为学术理论是相同的,人的思维很多时候也是近似的,这样不可避免出现有雷同或相似的地方和文字,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知网查重报告来进行具体的红字修改。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认真修改掉每个红字,那么重复率肯定可以有效降低到30%以下。有效降低重复率的方法汇总

第一步:初稿一般重复率会比较高(除非你是自己一字一句写的大神),可以采用万方、papertest去检测,然后逐句修改。这个系统是逐句检测的,也就是说你抄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检测出来。这种检测算法比较严格,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这种算法比较简单。因而网上卖的都很便宜,我测的是3万字,感觉还是物美价廉的。(注意:1 这个库不包含你上一届研究生师兄的大论文,修改一定注意. 2 个人建议如果学校是用万方检测,就不要去检测维普之类的 先把论文电子版复制一份,保存一份。看检测结果,其中一份复制的备份论文,把检测出重复的部分能删了先删了,把不能删的,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顺序,改顺序没太大用,参考文献删掉一部分,不能删的话,先改下,英文文献可以15个字符换一个词。把修改过的上交,重新过系统检查。保存的原论文稍做改动上交纸质版。那个系统很麻烦的,很多没看过没应用过的文献都能给你加上,可见中国人抄袭的功夫,都是互相抄,但是为了保证论文的完整性和表述的准确性,不要随意改动,上交的纸质版,一定要斟酌,一般检查完就不会再过检测系统了,所以纸质版的不用担心。第二步:经过修改后,重复率大幅下降了。这时你可以用知网查了,知网查重系统是逐段检测的,比较智能。检测后再做局部修改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我最后在网上用知网查是4%,简单修改后,在学校查是1.5%。注意:记住,最忌讳的是为了查重,把论文语句改得语句不通、毫无逻辑,这样是逃不过老师的,哈哈,大家加油!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 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 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 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5.如果是从相关书籍上摘下来的原话,但是此话已经被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也抄了进去,也就是说前面的文章也从相关书籍上摘了相同的话,但是我的论文中标注的这段话来自相关的书籍,这个算不算学术抄袭?检测系统不下结论,是不是抄袭最后还有人工审查这一关,所以,如果是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专家会有相应判断。我们的系统只是提供各种线索和依据,让人能够快速掌握检测文献的信息。6.知网检测系统的权威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并不下结论,即检测系统并不对检测文献定性,只是将检测文献中与其他已发表文献中的雷同部分陈列出来,列出客观事实,而这篇检测文献是否属于学术不端,需专家做最后的审查确认。

如果您的本科论文与一篇已发表的硕士论文的数据相同,但内容不同,而且您的论文查重率也过了,那么这并不算是抄袭。查重率只是一种指标,不能作为最终权威的判定标准。有时,因为科研领域相似或使用了相同的实验数据等原因,不同论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度,这本身并不能说明存在抄袭行为。然而,如果您确实是在硕士论文的内容、结论等方面直接抄袭,并未进行独立的创新和研究,则这种行为就属于抄袭了。因此,建议您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严谨的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原创成果,按照学术规范进行论文写作,确保论文的研究成果是独立、原创的,并且在论文中要及时引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列明参考文献,以避免与他人的科研成果产生相似或涉嫌抄袭的情况。

如果毕业论文的查重率过高,通常是因为其中存在大量的剽窃或抄袭行为。这可能会导致以下一些影响:1. 学术成就受损:如果你被发现剽窃或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学术后果,包括被取消学位、被开除或面临处罚。2. 学术声誉受影响:如果学术界知道你的论文存在剽窃或抄袭问题,你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可能会影响你未来的职业道路。3. 毕业延期:如果毕业论文被发现剽窃或抄袭,你可能需要进行重写并重新提交,这可能会导致你的毕业推迟。因此,你应该避免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并遵循正确的引用和参考文献规范。

论文查重后有被人盗用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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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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