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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邻里纠纷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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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邻里纠纷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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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家庭矛盾,或者是邻里纠纷,是经常见到,并且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还成效不大。在处理的过程中,既要动之以情,还要晓之以理,还要有耐心,自己还必须懂法,懂规。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祝顺!遇家庭矛盾邻里争吵 找社区法律服务室调解 遇到家庭矛盾、邻里争吵等问题,通过设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法律服务室,居民便可将矛盾化解。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8月起,北京市各区、县均建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室,为居民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近日,记者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进行了采访。 法律服务室调解邻里纠纷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纠纷很有可能闹到法院去。”4月16日,在门头沟区城子街道桥东社区居委会的法律服务室内,居民林女士不停地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此前,工作人员刚刚帮她调解完一起因自来水管道漏水引起的邻里纠纷。 林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的小区属老旧小区,供水管道老化,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每次遇到供水管道漏水,邻里间都会产生一些摩擦。“昨晚楼上邻居用水时造成管道破裂,水全部流到我家厨房里,一些家具被水泡坏了。楼上住着两位老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最初不同意赔偿我的损失。”林女士到法律服务室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我们到林女士家调查发现,造成家具损坏的原因确实是楼上邻居家漏水所致。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我们先后6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目的是使双方能和解。”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马德彦告诉记者,最终林女士获赔2500元。通过他们的工作,这起纠纷不仅得到了解决,林女士与邻居间还加深了理解,邻里关系更为亲密和谐了。 记者在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内看到,服务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摆放着两张桌子和5把椅子。正对门口的墙上,悬挂着“人民调解”的标志,周围的墙壁上悬挂着法律服务室的性质、基本制度、工作职责和运行方式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等。“现在,我们工作人员的手机、住址都被居民们熟知。只要有需求,我们可在30分钟内开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随着我们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内的邻里关系越来越和谐。”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主任李淑芳告诉记者,该法律服务室于2007年6月建成,除了有两名多年担当人民调解员一职的固定工作人员,每月还有律师来这里为居民进行公益性质的法律讲座。法律服务室为社区3000余名居民提供服务,工作人员虽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只要居民有需要,可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前期普法排查预防矛盾 已经退休的桥东社区居民孙女士,是社区法律服务室的一名纠纷信息员。每天,她都会与楼里邻居聊聊家常,询问谁家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纠纷。“我已经担任纠纷信息员一年多了,了解到哪家存在矛盾,我就立刻上报给法律服务室。”孙女士说。 李淑芳告诉记者,社区居民间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内部矛盾,另一种是因缺少物业公司管理导致居民使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当造成的邻里纠纷。对此,“我们在社区每栋楼都设有纠纷信息员,这些信息员都是楼里人缘较好的居民。信息员每天都会通过聊天的形式与楼内居民进行沟通,一旦发现矛盾隐患,他们会在法律服务室每周一次的例会上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再主动找当事人化解纠纷。”李淑芳说,这种主动排查矛盾的方法将一些潜在的纠纷及时化解了。 预防法律纠纷,普法宣传至关重要。李淑芳介绍说,利用门头沟区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室下发3000元经费,他们为居民购买了法律图书、光盘,定期组织居民观阅。在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内,记者看到一个法律宣传资料自由索取栏,上面摆放着《人民调解案例》、《合同法》、《部分常用法律条款》等法律资料。 此外,针对一些热点民生问题,法律服务室还在社区内进行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维权意识。李淑芳递给记者一本《2008年法律服务室工作记录》,记者在其中看到,该服务室去年共举办了6次法律宣传活动,其中包括“3·15普法系列讲座”、“家庭及邻里矛盾如何避免”、“食品安全注意事项”等,每次宣传活动都有200名以上居民参加。 服务室成基层法律平台 记者了解到,2006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农村建立法律服务室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建立法律服务室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共建立了1500个法律服务室。 “法律服务室是基层司法所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农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群众家门口将纠纷进行化解。”4月16日,门头沟区司法局局长马星告诉记者,目前,门头沟区已经建立155个法律服务室,共有1505名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工作。在2008年的工作中,全区法律服务室共调解民间纠纷952件,共涉及20726人次。 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由村镇、社区人民调解员、律师、离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及其他行业专家学者担当,保证了工作人员自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当前热点民生问题,司法局会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到今年年底,我们建立的法律服务室的总数将达到232个,并逐步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和服务预约制度,使群众的法律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这种邻里纠纷怎样解决? 7月25日,居住在朝阳路65号楼的朱女士来到报社投诉:住在她家楼上的某足浴中心员工经常半夜发出很大的声响,闹得邻里无法安睡。她到很多部门投诉,但效果都不理想。 朱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楼上的住房从去年年底开始租给了某足浴中心。该足浴中心将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住进了40多个人。由于足浴中心经营时间长,每天晚上到了11点多,员工们下班,在楼道上发出很大的声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同时,40多个人进进出出,楼下的电子门经常开着,给整个楼道造成了安全隐患。为此,她曾经向社区、房东、足浴中心经理等投诉过,甚至打了110。虽然每次投诉后,半夜吵闹的情况会有所改善,但过了几天又恢复原状。有一次,楼上实在闹得厉害,她没办法,就打了110请求援助,可过了一会儿,楼上又不闹了,只得又打电话给110,告诉他们不用来了。这令她全家很烦恼。 记者随即联系了管辖该栋楼的司徒街社区,社区干部告诉记者,社区为此曾多次会同民警、辅警上门协调,并到足浴中心协调。现在经他们与房东协调,房东表示等租房合同到期后就把房子租给别人。 其实,像这样的情况,记者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租住房成了员工宿舍,众多年轻人住在一起,难免比较喧闹,尤其是上夜班的,下班时或下班后的声响会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从而造成邻里纠纷。就像朱女士遇到的情况,即使这些员工搬出去,但他们总还要租地方住,还可能影响其他邻居。对于这种纠纷,只有提高市民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彻底解决。

首先我要问问楼主是站在什么角度你看,如果你是受害一方,那么你应该去起诉。其次你如果是物业一方,依旧要起诉,但是和上面的诉讼略有不同。再次,派出所根本不可能去协调,这几方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只能从具体事件出发,谁的利益受损,谁需要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谁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就需要被法律处罚,让他长长记性

处理农村邻里纠纷要合法合理合情,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考虑风俗习惯、伦理常情。

(1)教之以行。邻里纠纷往往就是当事人不善处理人际关系而引发的,调解者就要以搞好人际关系的具体做法教导他。

(2)动之以情。以“情”感人,以“情”教育人,以“情”打动人,引导当事人宽以待人。

(3)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提高认识。纠纷当事人一般都有自己的“理”,不管实际上是对是错,都用自己的“理”来辩护,但实际生活中行得通的只能是符合法律、道德的公理。

(4)喻之以法。告之当事人法律对他的某种行为是如何要求的,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让当事人了解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人的权利。

关于调解邻里纠纷论文研究

解决邻里纠纷的方法最好是互相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双方各让一步。即使有再大的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邻里纠纷,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1、必须要保持冷静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建议双方要保持冷静。不要激动,也不要意气用事,双方都冷静下来,只有冷静下来了,才具有谈判的基础。2、可以私下协商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建议双方最好私下协商。特别是遇到一些芝麻大小的事之时,最好建议私下协商,不要斤斤计较,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最好。

3、可以请人从中调解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假如私下协商不好,建议可以请人调解。比如请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人去调解。有人居中调解,更利于矛盾的解决。4、请求人民调解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假如请人也没有调节好,可以去走人民调解途径。比如请社区或者村委调解,或者请官方调解组织居中调解,或者求求助于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出面居中调解。常见的邻里纠纷原因有:1、邻里双方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一方我行我素,另一方以牙还牙,怨怨相报,致使矛盾激化。2、不文明行为引起邻里纠纷。有些人在倒垃圾、泼水等时,只图自己方便,不考虑邻里的利益,邻里方提出异议时还强词夺理;有些人为了一些小事不是心平气和地讲理,而是出口伤人激怒对方,致使事态扩大。3、亲戚朋友帮倒忙。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有些亲戚朋友不是抱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目的出发,而是帮着出点气,打压对方的气势的动机而介入纠纷,使本来较小的纠纷变成了相互斗殴。4、邻里纠纷的成因往往有相邻关系外的原因,例如当事人双方因其他矛盾得不到解决,而产生积怨,在邻里纠纷中借题发挥,刁难对方。老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如果处理好关系,遇到困难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帮助。有矛盾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把关系搞僵,否则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我来说一说。我是怎么解决邻里纠纷的。一、和解。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自行决定。二、调解。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居中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村民老林与老李是邻居,平日里老李一家旅居南美。2014年初,由于老林在建房时影响邻居老李家的墙体安全,在国内期间,老李曾多次交涉制止未果。4年来,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和多位乡贤先后多次出面调解,但收效甚微。直到今年2月下旬,老林的新房在装修时,可能是为施工方便,不慎挖穿了与老李家相邻的围墙地基,并把相邻的长约20多公分、宽9米长的埕空地围在自家墙内,这一举动彻底激化了矛盾。旅居海外的老李闻讯后,专程回国解决此事。最终,海口司法所两名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老郭、老陈了解到,老李年近花甲,全家长年旅居海外,而老林已近古稀,也长年在外地经商,双方都家庭兴旺、儿孙满堂,本应各有各的福禄和乐趣,可近几年来均为两家纠纷费心劳神、苦恼不已。“两位老人未必是蛮不讲理,极可能是为赌气、争面子,而该纠纷闹了四五年,双方都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此,两位调解员认真研析案情、双方性格特点和心理诉求制定了“顺(驴下坡)”“借(力打力)”“换(位思考)”三招调解法。一“顺” 调解员认为,纠纷双方都是“老小孩”,都很固执,一味说理劝和反而效果不佳。因此,他们借鉴训驴的“顺”法,先是顺着双方当事人的思维谈心沟通,取得他们的信任和理解,逐步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提高了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二“借” 调解员了解到,村里老少关于俩人的纠纷议论颇多、争议不小,两位老人对此也自觉不佳。调解员巧借邻里乡亲、周围乡贤之口谈及对该起纠纷及对两位当事人的看法,让他们自感压力,推动纠纷的和解。三“换” 根据调查到的事实,调解员认为老林置邻里安全于不顾只管自家建房,也未与邻居商量就破墙占地,事件因老林而起也因其而激化,老林在纠纷中负有责任。1个多月的时间里,两位调解员多番引导老林及其代理调解的家人换位思考、主动让步,最终促成和解。最终,经过巧妙调解,老林同意退出占有的埕空地,修补好破坏的围墙墙基,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握手言和。

一、邻里纠纷怎么处理好1、邻里纠纷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问题的解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业主的权益有什么业主的权益如下: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邻里纠纷是人们社会关系中比较密切的一种,是共同构成社会基层的有机群体,邻里纠纷多是因相邻居住,影响对方通风、采光、通行、用水、排水、噪音、环境卫生等关系而引发的矛盾,这类纠纷不但成为妨碍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影响居民和睦团结,而且影响邻里之间的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因此,在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只有搞好邻里之间的团结友爱,构建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生活氛围,才能减少邻里纠纷的发生,使社区居民在安静舒适、快乐祥和的生活环境中搞好邻里关系,尽情享受美好生活的每一天。所以,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就要搞好社区邻里纠纷的预测预防及各类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防范,减少各类邻里纠纷的发生。 1.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表现 一是由公用部位引发的邻里纠纷,如抢占楼群栋道两侧空闲松散土地或花池,栽种部分蔬菜或种农作物为争牛毛之地引发纠纷;二是在楼道内走廊或楼梯下空闲地,部分居民搭建杂棚或垒墙盛放杂物,影响其他居民通行或其他不便而引发纠纷;三是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放置楼道内、消防通道、乱占停车位等现象,使公共通道更加狭窄,居民出入楼道时肩磨踵碰,或进出楼道碰伤身体,或进出车辆祥和碰擦,因而产生怨言引发纠纷;四是楼上居民在阳台上浇花,或从阳台出水口往楼下滴水,或楼上居民因管理不善致使其他杂物落入楼下而引发纠纷;五是个别居民家中水池或水龙头管理不善,致使水溢金山,殃及四邻,或是下水道堵塞,邻居之间互不体谅,各自为是,怨声载道而引发纠纷;六是个别邻居喜欢说长道短,搬弄是非,乃至流言蜚语,造成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七是有些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管教不严,袒护放纵,为孩子之间的口角而发生邻里之间的纠纷,还有的个别家长甚至唆使子女损害邻居;八是有些人以我为中心,以邻为壑,为了日常生活琐事寸步不让,处处要占便宜,依仗亲朋好友人多势众,一旦发生纠纷,全部出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制造邻里关系人为的紧张;九是因噪音污染等原因影响居民生活或正常休息,如楼上下左右邻居各种人为的噪音、音响等声音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休息,邻里之间在交涉当中发生纠纷。以上这些现象只是邻里纠纷的一部分,如何减少这些邻里纠纷的发生,避免矛盾的发展,这就需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要采取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的治理、预防和调解,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化干戈为玉帛,为此,对发生的邻里纠纷,要积极主动妥善地进行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搞好邻里纠纷的预防工作,将各类原因的邻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邻里纠纷的调处与预防 2.1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搞好邻里纠纷的预测预防和排查工作,调查研究发生邻里纠纷的原因及规律性。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邻里纠纷规律性,要善于对邻里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摸索和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性,预测纠纷发展的趋势,与发生纠纷的利害关系联系起来,同时还要注意观察和研究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时期和环境的心理变化和心理活动,做到胸有全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发生纠纷的动机和矛盾的焦点,对症下药,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有的放矢地做好调处工作。 2.2认真做好民事纠纷的调外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解调解组织的作用。人民调解是缓和邻里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社区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来协商解决。因此,在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建立居民公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楼、文明户等项活动,通过社区宣传栏、文明一条街、广播电视等其它媒体及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在邻里关系中建立起平等、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情关系,铲除引发各类纠纷的土壤,增强邻里之间团结友爱,排除潜在矛盾纠纷的隐患。通过此项活动向社区居民宣传党的各项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居民的法律水平,从而减少社区邻里之间纠纷的发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普法工作和道德规范教育做的认真、深入、细致,邻里团结就会取得满意效果。 2.3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邻里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调处社区邻里纠纷,除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维护社区的稳定,同时积极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使纠纷当事人明确认识到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哪些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哪些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断提高纠纷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4要妥善全面解决好邻里纠纷,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搞好社区的邻里关系。 发生民事纠纷的原因和类型是各种各样,各具特色的,有的矛盾纠纷时间性或季节性较强,随着时间的发生、发展而出现股同时的矛盾纠纷;有的地域性较强,特别是人口相对密集和人口流动量相对较大的区域引发矛盾较为突出;有的与民间习俗产生摩擦,不注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引起纠纷;还有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繁荣状况相联系由此而引发争强黄金地段,搞市场垄断采取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种种矛盾。因此,作为一名民事调解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与时俱进,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深查细排各类矛盾纠纷及其他不稳定因素,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发展和矛盾激化的规律性,积极探索总结调处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探索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工作能力,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力争达到纠纷当事人的满意,把群众满意作为自己的工作标准,真正发挥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桥梁纽带作用。 2.5抓住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预防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是调解工作的重点,因此,要把预防工作贯穿到民事调解工作的始终。通过抓住重点,搞好民事纠纷的预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头,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发生后,就要及时疏导,查找发生纠纷的主观原因和各类因素,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和当事人的思想波动,巩固调解成果,同时,还要做好对纠纷苗头的排查和预防工作,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人和重点户以及容易发生矛盾和激化矛盾纠纷的人和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总之,要减少或避免邻里纠纷的发生,避免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和激化,邻里之间就要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传统道德观念,在生活中互谅、互让、互帮、互学,遇事要宽宏大量,和睦相处,为创建平安和谐社区,构建美好家园,共同搞好社区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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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如下:(1)双方协商处理解决经济纠纷;(2)他人调解处理解决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3)指定机构仲裁解决经济纠纷;(4)司法机关审理。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经济纠纷起诉程序是什么经济纠纷起诉程序如下:1、提交起诉状申请立案;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3、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4、开庭审理、质证和辩论;5、宣布判决结果;6、判决生效和执行。

一.信息经济学的基本要点 1.信息与激励。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最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研究领域,它研究决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状况。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很多领域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例如:银行不可能了解借贷者未来收入的全部信息,拍卖人并不知道潜在客户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个人和企业纳税能力时必须制定税收政策等,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经营者资产营运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履行职责等,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非对称分布的信息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尤其当信息优势经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来,因此,信息经济学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处理非对称信息下不同激励和控制问题的契约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这使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保险市场、信用市场、拍卖、公司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税收系统、社会保障、竞争条件、政治制度等等问题。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与激励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维克里(WillianVickrey)的研究关注不同类型的拍卖者的特性以及他们如何被最优设计以创造经济效率。他的努力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并且这一领域已经扩展到实用范畴,如:财政部发售公债等。20世纪40年代后期,维克里设计了一个模型表明能通过设计所得税获取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5年后,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彻底地解决最优所得税问题的办法。米尔利斯很快认识到他的方法能被应用到很多其它的类似问题。这已经成为现代关于复杂信息和激励问题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米尔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观测到其他代理人行为的情况下尤为有价值,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的契约或机制。 2.所得税。很久以来,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税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决定了税收结构。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维克里分析中强调累进税率安排将会影响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他重新定义这个问题时注意到了以下两个方面:激励问题——每个个人在选择工作努力程度时会考虑税收安排,非对称信息——实际上个人的生产力对政府来说是未知的,他定义了解决的总原则,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确因素。直到25年后,这个问题才被米尔利斯重新考虑,他通过建立一个范例(样本),来分析具有广效性的以非对称信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经济纠纷,解决了这一问题。米尔利斯定义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单一交叉点),大大简化了问题,使问题有可能解决。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则——一个普遍原则的萌芽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问题能从相对有限的分配机制集合中找到解决方法,这种分配机制能导致个人在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暴露出真实的私人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制定最佳条约以及对激励问题的其它解决办法变得容易多了。 3.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业存在显著的问题是被保物品的损坏不仅仅依赖于天气、偷盗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赖于投保人对被保物品的管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付出了昂贵代价。健康和残疾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类似问题。保险项目会加大风险承担并影响到个人管理被保物品的办法。在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维克里强调,米尔利斯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很类似。20世纪70年代中期,通过简化问题定义,米尔利斯为日益有力的分析铺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代理人的行为间接暗示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可能性的选择。因此,最佳补偿协议的条件提供了代理人选择可能性信息及保险保护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提供代理商合适的激励因素。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委托人必须考虑激励代理人的成本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代理人对处罚的敏感度越高,代理人对结果选择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约中规定,代理人承担不受欢迎结果的部分成本或者获取令人满意结果中的部分利润。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险物品一样保管被保险物品,执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管理公司。 4.拍卖。拍卖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提示信息,一是减少代理成本。非对称性也是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时,潜在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或权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维克里在两篇论文中分析了不同类型拍卖的特点。维克里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成四种类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即次高价拍卖)。他着重研究了现在被称为维克里拍卖的次高价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物品根据封闭价被拍卖。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购买拍卖品。这是一种能引出个人真实意愿的机制实例。如果出价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价格,一个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样行为的风险,则不得不亏本购买拍卖品。相反,如果一个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价格,他冒着也许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价格购得拍卖品。因此,在此类型拍卖中,真实报价对个人最为有利。这种拍卖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维克里的分析不仅仅对拍卖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为设计能提供社会激励的资源分配机制带来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共同荣获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下面分别介绍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

给你找一篇吧20年间中国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史学家来说,搞不懂的并不是中国在过去20年里为什么成长这么快,而是首先她为什么这么穷。二战后追赶上西方的每一个国家都是东亚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只有两个国家例外,那就是中国和朝鲜。也就是说,在20世纪早期的时候,中国的很多工作机会都流向了那些现在抱怨中国抢走了他们的工作机会的地区,比如南卡莱罗纳的纺织厂或者意大利的皮革业,因为中国选择了拥抱计划经济和经济自给自足等不好的政策。目前这种工业资源重新布局的加速显示了这些错误所带来的巨大成本。尽管这些分析不能缓解调整带来的阵痛,但确实阐明了为什么现在西方的工人,而不是他们的父母们,正在承受由中国崛起带来的成本调整。第二个合理的观点是,中国的崛起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好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由于中国飙升的需求带动了日本经济的复苏。但由于某些原因,西方的媒体和政策圈把中国的崛起固定在负面影响上。造成对中国的这种颠倒看法的原因之一是,中国选择了用最不被人看到的方式给世界带来好处,而以最能让人看到的方式从世界获利。就拿贸易来说,美国对中国有巨大的贸易逆差,这点被商业媒体和政策分析师广为传播。先别说贸易逆差是否真的对美国有伤害,就说中国把贸易顺差中的大部分又用来购买美国的国债,这就给美国带来了低利率环境。但是,西方却很少有买房者因为低利率受益而向中国的崛起干杯,可他们中的很多人在说起中国贸易政策的不公平上却毫不犹豫。第三个观点是,中国的崛起,本质上和西方的利益是互补而不是竞争。中国不像七、八十年代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而是选择了更多地依靠FDI而不是培育国内的民营企业作为发展和贸易的一个来源。2003年的前三个季度,美国公司在大中国区的全部利润超过了从日本这个大得多的经济体中所获得的利润。2002年,中国前15大出口企业中,有5家,包括第一和第二家,都是外国公司。摩托罗拉、罗技和戴尔分别排名第二、第十和第十一,为常常被称为“中国的出口奇迹”做贡献。因此,“中国制造”本质上是误导的,“中国加工”更准确。西方国家应该用合理的分析,而不是歇斯底里和夸张来面对中国的崛起给世界带来的影响。这种态度在美国进入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总统大选季时更加需要。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中,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今天中国经济是世界第四大经济体,GDP总值是2.2兆美元。若以PPP(购买力评价)来计算,中国GDP实际上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到2013年,我们认为,中国经济以美元计算会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今天中国股市在世界排21位,但到2013年,中国股市应该是世界上三大股市之一。但中国经济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银行体系尽管得到国家大量注资,不良资产比例出现明显下降,但是银行体系的商业运作模式还没有达到世界标准,新的不良资产随时可能出现,可能危及到中国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中国至少还有2亿人处于失业或就业不足状态,就业压力会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持续下去。人民的收入差距,包括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都在急剧扩大。今天的中国人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体系,我们进入老年后,指望的不是国家福利而是自己的钱包和子女的钱包。但是今天的中国,已经不再是12年前的中国。1994年,香港所有的投资银行都有一个香港经济分析师,而这些分析师只花他们10%的时间顺带研究一下中国经济问题。今天,几乎所有的投资银行都有中国经济分析师,他们大部分人同时也是区域的首席经济分析师,手下有一个团队专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今天的中国经济总量,不过是美国经济的20%,;但换个角度看,去年世界经济的增长为4.9%,其中1.4%来自中国,美国的贡献为0.7%,日本的贡献仅为0.2%。换句话说,中国对世界经济的牵引力,超过了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对世界经济牵引力的总和。中国的城镇化势头,在以每年建造两个波士顿城的速度进行;世界上每年生产钢铁的40%和每年生产水泥的60%,被使用于中国这片土地上。中国需求是刺激德国、日本经济复苏的主要拉动点。可见,中国需求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火车头。中国经济是怎么崛起的?有些因素是大家熟悉的,但有些因素未必很清楚。中国神话中讲得最多的是工资。中国制造业的工资,大约是马来西亚的1/3,而马来西亚是日本的1/10;中国工资是墨西哥的1/3,而墨西哥是美国的1/10.换句话说,中国制造业工资与世界一流发达国家的差距,大约是1:30.工资优势是外界对中国经济腾飞归结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个原因很少被人提出,那就是中国的资本成本非常低。中国的利率水平很低,我们今天放在银行的储蓄只拿百分之二点几的利息。除去通货膨胀和利息税,钱几乎是白白地放在银行里。从银行角度看,大量的资金贷给了不应该贷给的企业、项目。且不说贷款利率与风险之间不成比例,很多的贷款项目亏了,项目主管人走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就不了了之了,最终还是纳税人来买单。换句话说,中国的资本成本非常低,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基本上是“储蓄人资助投资人”的过程。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在工业上的过度投资、产能过剩才从一个产业向另一个产业、再向下一个产业转移。资金过度便宜,是中国工业化快速前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第三个原因是基础设施的变化。在过去几年原材料价格大涨,但中国出口商的出口价格涨得有限。当然中间有一部分是出口商用自己的利润顶替掉了,但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基础设施的增加、通过生产力的提高来解决的。五年以前,在东莞一批货从出厂到装上前往美国西海岸的货轮,整个过程需要12-15天的时间,而现在只需要3-5天时间。我认为,基础设施的大幅度改善,道路、港口、电力供应效率的提高对中国生产力的提升、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第四个原因是,中国有一个非常浓厚的“以GDP为中心”的政治文化。地方官员如此注重GDP,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几乎是看不到的。GDP本位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的官员们就非常有兴趣、有积极性去发展GDP.上述这4个因素,都是中国经济过去20年发展的重要贡献因素。下一步会怎么走我认为有下面三个比较大的趋势:第一个趋势是农村的发展。今天中国城乡之间的差别,对经济发展来讲,犹如一条长腿、一条短腿一样,已经开始拖中国经济整体发展的后腿。同时,它对中国社会的整体安定带来了直接威胁。因而,现任领导人把“三农问题”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关注程度。第二,资产升值在中国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在过去20年,经济的增长和生产力的提高在资产价格上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但在今后十年,资产价格会出现喷泉式的上升。第三,金融改革进入一个全面攻关的阶段。今后5年,银行的改革、资本市场的发展、汇率改革、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也是经济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根据我们的研究,从以美元计算收入分配来看, 1999年时,中国人均收入大概有10%在1200美元左右。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中国的人均收入大概就有4000美元左右。从消费来看,今天美国占世界消费的32%,中国仅占3%;而到了2014年,美国占世界总消费的28%,而中国能占到11%。换句话说,美国基本维持了一个相对强劲的增长,但是由于中国需求的逐步扩大,尤其是个人消费的增长,中国会成为世界总消费的第二大国。如果从当年的增长来看, 预计2014年——2015年世界的订单中有22%是来自中国。到时候跨国集团所收到订单的中,5000多亿美元来自中国,美国大概是2600多亿。到2014-2015年时,中国不仅是世界的生产大国,同时也成为世界消费大

家事纠纷论文题目

题目要尽量定的小一点不然会很难写

这是跟法律相关的论文呀~你在网上找下这类的期刊看下撒~像(法学)这种期刊就可以吧~~

11月9日 23:51 紧贴您的答案应为家事国事天下事。 全文应为东林书院门前的一副楹联,一代大儒顾炎武等创东林党,楹联全文为,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倡导天下文人心系国家安危,以天下为己任。(初中课本曾学过)网络搜索点“东林书院”可详尽了解。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 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 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方法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 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第二、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第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99年联合国确定这一纪念日至今,中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在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表明了中国政府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保险合同纠纷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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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选择代理人

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汽车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汽车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内容。

3. 了解汽车保险内容

投保人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规定。此外还应当注意汽车保险的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

4. 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投保人选择汽车保险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汽车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汽车保险。

5. 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

(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5)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汽车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

在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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