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萨地体的起源和古生代构造演化2、地壳再循环与大陆碱性玄武岩的成因:以山东新生代碱性玄武岩为例3、柴北缘超高压变质带:从大洋到大陆的深俯冲过程4、含水大陆下地壳的部分熔融:大别山C型埃达克岩成因探讨5、熔体再富集作用对大陆岩石圈地幔的影响6、山东蓬莱新生代岩石圈地幔的异常锂同位素组成:橄榄岩包体的离子探针分析7、辉石岩:高压结晶还是再循环洋壳?8、满洲里—额尔古纳地区中生代花岗岩的锆石U-Pb年代学与岩石组合:对区域构造演化的制约9、桂西北地区石英斑岩脉白云母40Ar/39Ar年龄及其地质意义10、一株产铁载体细菌的筛选及其与云母的相互作用11、应用储层流体包裹体PVTX模拟研究油气成藏期次——以塔里木盆地托甫台地区为例12、陕西老牛山印支期高Ba-Sr花岗岩成因及其构造指示意义13、安徽铜陵新屋里岩体黑云母、斜长石40Ar-39Ar年龄及其地质意义14、南祁连乙什春基性-超基性岩体LA-ICP-MS锆石U-Pb年龄及其地质意义15、准噶尔盆地滴西地区石炭系火山岩储集空间特征及其分布
wunengweili
我国旅游地质资源的特点与分布1、旅游地质资源的概念与分类(1)旅游地质资源的概念 旅游地质学是地质科学中一个正在发展的新的分支学科,也是介于旅游科学和地质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但严格说来应属地质科学范畴。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保护,都与地质科学密切相关,这些工作为旅游地质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旅游地质学以旅游地质资源为主要研究对象,其研究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如具有地区性、区域性和国际性地质对比意义的地层剖面及重要而珍贵的化石产地,即那些在区域性地质对比上具有摸式、标准或典型意义的地质剖面,或是一些出露齐全、保存完好的生物地层分带,以及具有重要地质意义的剖面、重要的化石产地、古人类化石与古人类居住遗址等。 (2)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岩石、地质构造及矿物、矿产等产出地段,具体来说,即地区性或国际性的岩石产地、有历史性经济价值的矿物矿产地以及具地区性典型意义的地质构造点。 (3)可观察现代地质作用过程和造型地貌的典型地区以及有地质意义的著名风景地貌区,其中包括岩溶、山崩、冰川及其遗迹、滑坡、泥石流、岩洞、泉水瀑布、峡谷、岸湾、峰峦、黄土,以及熔岩、火山、火山口、天池等火山地貌和丹霞地貌,还有石林、土林等自然奇观地貌。 (4)具有特殊的经济、医疗、科普和教育阶值的地质现象,如矿泉、温泉和黄金、宝石、建筑石料等矿产地,以及古代的采矿与冶炼遗址等。 (5)其他地质自然历史遗迹景观和人文历史遗迹景观,包括由于大自然的作用而形成的各种自然景观,如山岳、江河、湖泊、海滨、岛屿、沙漠、草原等,以及古代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如古城、宫殿、庙宇、园林、陵墓、城堡、古塔、古科学艺术制品与建筑、古书院、石窟、石刻、碑碣、摩崖、壁画、运河、桥梁、渠堰、大坝、水库及一些纪念性建筑或遗址。 旅游地质资源:在地球漫长的演化过程中,由于地壳构造变动、岩浆活动、古地理环境演变、古生物进化等因素而保存在岩层中的化石、岩体、构造形迹、矿床、地貌景观等景象,具有观赏、科学研究与普及教育价值,对游人产生了某些吸引力,这便是旅游旅游资源。旅游旅游资源可分为:典型地质构造形迹(如台湾东海岸清水大断崖)典型标准地层剖面(如天津蓟县中古元古界地层剖面)、奇特的岩石和矿物(如太湖石),古生物化石点(如山东临朐山旺中新统化石点)、火山遗迹(如云南腾冲火山)、地震遗迹(如唐山地震遗迹)、古人类文化地质遗迹(如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的景观,如古冰川遗迹、古河流遗迹、古湖泊遗迹、古海蚀崖与古海积沙堤等遗迹称外力旅游旅游资源旅游地质资源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众所周知,地质资源的科学和使用价值,毫无疑问是可以肯定的。但作为一个旅游资源的价值来判断时,它的自然景色则可能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评价标准。从旅游消费心态来看时,一般的旅游者,对产品价值的要求相当高,因此,无法说明单纯的科学和使用价值就有绝对的魅力,所以,如何体现地质资源在旅游产品中的价值,自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但价值判断有着极大的难度,原因在评价者间各有着不同的身分,他们有可能是科学家,地质学家,或是单纯的旅游者,因各有自己的立场,彼此之间的价值观自然不同,这个结果很可能造成地质资源的价值无法在旅游产品中体现,而形成了其“价值的不确定性”。而这个不确定性,事实上就是旅游产品在开发与设计时,如何考虑它在产品中的重要性时的一个难题所在。 因此,假设旅游产品在开发与设计时,过于强调其科学性和使用的价值性时,很可能只能满足部分人士,而失去更大一方的客源市场,如此必然成为旅游产品的致命伤。毕竟在旅游者中科学家或地质学家所占的比率较低,过分强调科学价值,自然不符和旅游产品开发的原则性和现实性。 那么如何解决“价值的不确定性”的问题,是凸现地质资源在旅游发展上的关键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科学的角度而言,地质资源的价值很容易的被凸现出来,但同时也可能因某个因素的存在而制约了它,使它在旅游产品中的重要地位很难被显现出来。因此,一个以地质资源为主要旅游资源,当它想要成为一个成功的景点景区时,首先解决“价值的不确定性”的问题,是一件极为重要而且是刻不容缓的工作。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好地质资源在旅游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上的困境和所处的地位问题,使它能够真正的丰富旅游产品的实质内容,增强市场的竞争实力。 三、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旅游资源 如果说旅游资源在旅游产品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话,那么如何有效的充分利用资源,对旅游产品的开发自然有利。 3.1∶资源的有效利用 从开发旅游资源的立场来看,一个成功的景点景区很难单靠开发一个资源就能达到经济效果,原因在于目前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因此,产品的多样性自然成为开发的基本原则了。 以三清山为例,作为一个景点景区,不但具备了自然资源的多样性特征,又有文化资源的支撑。旅游资源既丰富又具科学价值与市场的价值,对旅游产品的开发与设计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但是三清山花岗岩资源也可能存在“价值的不确定性”的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才能将有限的资源发挥到最高点。 我们假设目前三清山的资源,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将现有的资源转换产品的话,也很有可能造成因产品缺乏多样性而失去市场的问题。因此依然必须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才能丰富旅游产品的内容,这就是目前三清山景点景区发展旅游的重要工作。 这里所指的资源是整个三清山大环境的旅游资源,而非仅围绕着花岗岩资源而论资源的概念。我们应该以与花岗岩共存共生的一切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为基础,包括动物,植物,矿物,地质,河川,水资源,空气,气象气候,宗教文化等等资源,来展开开发旅游产品开发和设计工作。在以上的资源能够充分被利用后,必然能创造出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如此将能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也就是说在丰富了旅游产品内容后,同时也创造了更大的客源市场,为旅游业的发展开拓更大宽广的道路。 3.2∶扩大资源利用的必要性 任何旅游的开发在条件与技术上,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保护是必要的,而资源的挖掘更是丰富旅游产品内容的必要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产品过于单一化而失去魅力,因此,主要资源之外的资源开发与利用,挖掘等都是必须重视的问题。 当然为了弥补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的缺点,减轻在开发时因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而采取扩大资源的利用,也是比较可行的方式,因此,这也是采取这个手段时所考虑主要因素之一。 有效的利用与开发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能够符合旅游的发展,更大的满足市场的需求,还能借此机会更好的保护好整体环境,对整体环境在形成产品时得到较好的协调,对提升旅游产品的内容和质量将起到较大的作用。 资源的充分利用是更大的发挥资源的使用价值,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对旅游产品选择性。但更为明确的结论,是由于产品的多样性所带来的市场机遇,它很可能因此而扩大了市场的规模,为旅游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这就是有效利用资源在旅游发展上的必要性。
不管是导师还是读者,评判论文的第一感是先审核题目,选题是撰写论文的奠基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论文的优劣。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各方向硕士论文题目写作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计算机硕士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基于特征提取的图像质量评价及计算机辅助诊断
2、多功能体育馆音质控制计算机仿真实例对比研究
3、中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游戏化学习软件的设计研究
4、基于图像的计算机物体识别研究
5、中职计算机生态课堂高效教学策略的实践性研究
6、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胶囊缺陷检测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7、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标准与 方法 研究
8、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表面缺陷检测及应用
9、擦窗机伸缩臂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研究
10、基于乳腺癌计算机辅助诊断的病理图像分析
11、面向创新创业的民办高校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12、中职学校计算机类课程作业提交与评价系统研究
13、基于物联网的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
14、基于计算机视觉的皮革测配色研究
15、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杂草种子鉴别
16、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花卉分级系统研究
17、计算机辅助景观表现研究
18、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水面智能监控研究
19、计算机辅助飞机铆钉连接优化设计
20、非相似平台管理计算机的余度管理技术研究
21、基于图像形状特征量的计算机辅助肝硬化检测研究
22、乳腺肿瘤超声剪切波弹性图像的计算机辅助诊断
23、面向老龄用户的计算机界面交互模式研究
24、培养中职计算机网络专业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 措施 研究
25、基于动态部分可重构FPGA的计算机组成原理实验平台设计
26、三值光学计算机解码器中并行感光阵列的设计
27、基于中国虹计算机的文件管理系统设计与研究
28、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教学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29、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油菜生长过程自动识别研究
30、基于计算机视觉的火焰三维重建算法的研究
31、企业内网计算机终端软件补丁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32、治安监控中基于计算机视觉的异常行为检测技术研究
33、集成无线体域网穿戴式计算机设计
34、基于计算机视觉的疲劳驾驶检测技术研究
35、基于MRI的肝脏病变计算机辅助诊断
36、基于模糊认知图的计算机在线证据智能分析技术研究
37、基于录像分析的高职计算机微课设计的案例研究
38、动态可重构穿戴计算机软件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39、计算机视觉中可变特征目标检测的研究与应用
40、基于计算机视觉的单体猪喘气行为视频特征表达方法研究
41、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指针式电表校验的关键技术研究
42、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车牌识别系统的算法研究
43、乐山计算机学校学生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44、基于计算机视觉微测量技术研究
45、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枸杞分级方法研究
46、基于计算机视觉的外膜厚度测量方法的研究
47、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车道偏离预警算法研究
48、节能监管计算机联网多参数计量控制系统
49、点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计算机辅助编制系统研发
50、大学计算机课程实验教学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51、肠癌计算机辅助识别算法的研究
52、计算机联锁安全关键软件可靠性设计
53、计算机视觉在织物疵点自动检测中的应用研究
54、数字水印技术在计算机辅助评卷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教育 硕士论文题目
1、帮助学生掌握数学解题策略的实验与研究
2、中学数学合情推理教学现状调查和分析
3、中小学数学估算的教与学
4、培养中专生数学应用能力的研究
5、中美高中课程标准下数学探究的比较研究
6、 高中数困生良好数学思维品质培养研究
7、高一学生数学概括能力培养的实验 研究
8、网络环境下高中数学教学模式研究
9、新课标下促进学生数学学习正迁移的研究
10、基于新课程的初中数学自主学习课堂教学的实践与研究
11、中学生对数学公式的记忆特点研究
12、TI-92技术在高中数学新课程算法教学中的应用
13、数学史在中学数学教育中的教学价值
14、在数学教学中,指导学生掌握数学学习策略的实践研究
15、全国高考试题与高中数学竞赛试题相关性研究
16、新课程下初中数学学习过程评价的实验与研究
17、职高《数学》课程探究性学习的实践研究
18、培养数学学习迁移能力的课堂教学策略
19、在高中数学学习中自我监控能力培养策略的研究
20、中专班《数学实验》选修课的研究与实践
21、初中生数学思维过程的研究及数学思维能力的培养
22、培养高中生数学直觉思维能力的途径
23、论现行初中数学课堂练习及单元测验的改革
24、网络环境下“中学数学实验课”教学设计与评价的实践研究
25、高一学生函数概念学习障碍及教学对策
26、师范生数学语言表达能力的实验研究
27、职业中学数学教学中融入数学史教学的实践研究
28、高中数学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的实践与研究
29、高中数学新课程《球面上的几何》的教学实验与研究
30、数学发现法教学的课堂实施研究
31、开展初中“ 反思 性数学学习”的研究与实践
32、初中数学新课程下小组合作学习的研究与实验
33、以“教学反思”为载体的小学数学教师培训的研究
34、技校兴趣缺乏型数困生的现状及教学研究
35、中学数学课堂探究式教学模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36、数学交流探究
37、论数学课程的情感与态度目标
38、数学课堂探究性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39、中学数学教师评价研究
40、五年一贯制师范数学课程设置研究
41、 高二数学 优秀生与学困生的解题策略比较研究
42、建构主义及其观点下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初中部分)解析
43、新课程标准下弗赖登塔尔数学教学原则在我国小学及初中低年级数学教学中的应用构想
44、在高中数学教学中运用《几何画板》进行数学实验的探索与实践
45、数学历史名题作为研究性学习的开发与实验研究
46、普通高中几何课程体系实施研究
47、中学数学中非语言表征的应用研究
软件工程专业硕士论文题目
1、 城轨线网数据标准与数据库设计研究
2、 基于秘密共享协议的移动数据库研究
3、 云环境下数据库同步服务的研究与实现
4、 列数据库SQL语言编译器的研究与实现
5、 面向复杂负载特征和性能需求的云数据库弹性动态平衡问题研究
6、 数据资源规划中主题数据库划分研究
7、 某某后方仓库综合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8、 SYBASE数据库的索引压缩的设计与实现
9、 分布式数据库中间件DBScale的设计与实现
10、 PostgreSQL数据库中SSD缓存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11、 数据库工具DBTool的设计与实现
12、 基于大型数据库的智能搜索与摘要提取技术研究
13、 基于用户行为分析与识别的数据库入侵检测系统的研究
14、 面向内存数据库的快照机制和持久性支持研究
15、 面向海量高并发数据库中间件的研究与应用
16、 CUBRID数据库自动化测试框架的设计与实现
17、 KingbaseES数据库列存储测试的设计与实现
18、 网络数据库服务质量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9、 外包数据库完整性验证的研究
20、 云南省宗教基础数据库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21、 基于SQL Server数据库的银行 保险 数据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22、 邮政金融电子稽查系统的数据库设计与实现
23、 文档型数据库的存储模型设计和研究
24、 多数据库环境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25、 多数据库环境数据集成与转换技术研究
26、 应用于网络监控系统的数据库设计与实现研究
27、 车辆特征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28、 数据库共享容灾技术应用研究
29、 非关系数据库加密模型的研究
30、 “数据库原理课程”在线评卷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1、 基于日志挖掘的数据库入侵检测方法研究
32、 内存数据库在城市垃圾监控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
33、 基于B/S结构的数据库加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34、 省级基础水文数据库的设计与实现
35、 多数据库系统数据仓库集成技术应用研究
36、 多数据库环境下数据迁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37、 基于J2EE数据库业务系统代码生成工具的设计与实现
38、 基于智能设备的嵌入式数据库安全性研究
39、 基于药用动物图像数据库的设计与实现
40、 地震预警地质构造条件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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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根据选题来定简单点的就直接拿选题题目来做论文题目或者根据你论文的内容来定,比如:XXX数据库系统设计,等等类似的
SQL Server 是Microsoft 公司推出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具有使用方便可伸缩性好与相关软件集成程度高等优点,可跨越从运行Microsoft Windows 98 的膝上型电脑到运行Microsoft Windows 2012 的大型多处理器的服务器等多种平台使用。Microsoft SQL Server 是一个全面的数据库平台,使用集成的商业智能 (BI)工具提供了企业级的数据管理。Microsoft SQL Server 数据库引擎为关系型数据和结构化数据提供了更安全可靠的存储功能,使您可以构建和管理用于业务的高可用和高性能的数据应用程序。比较好的论文题目:基于SQL Server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
文献综述范文
文献是指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图书、期刊、典章。下面是我整理的文献综述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一、序言
伴随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日益激烈。相关领域(产业)不同程度、有条件、分步骤地放宽市场准入,大批外资企业涌入我国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竞争力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我国走市场竞争的道路不过20来年,企业竞争力的研究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伴随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深入,有关企业竞争力方面的研究愈发重要。企业竞争力研究对企业良性成长壮大至关重要,也是培育与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迄今为止,国内外众多学者和相关组织对企业竞争力的研究颇多,从不同的角度和假设前提出发,在研究对象、评价方法等方面重塑竞争力内涵,构建竞争力评价指标及体系,分析企业的优劣势,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本文浏览、搜集有限的文献资料,通过综合、归纳、分析,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求达到引导论文写作的目的。
二、关于竞争力的不同定义
从目前看,企业竞争力的概念(定义)各式各样,众说纷纭。研究方法、内容及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刘晓斌在《零售企业竞争力定量评价分析》一文里通过综合能力论、生命论、功能论、状态论、机制论、素质论这不同研究角度和假设前提下的六方面得出零售企业竞争力的初步概念可以简单明了地归纳为:零售企业竞争力是零售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包括在服务、品牌和市场营销体现出来的外显竞争力,在经营能力、信息技术体现出来的内在竞争力,以及在企业文化、企业制度等方面体现出来的核心竞争力。
贾玉花在《企业竞争力评价研究》一文中通过美国《产业竞争力总统委员会报告》,世界经济论坛(WEF)1985、1994年《关于竞争力的报告》和日欧学者的比较研究等对企业竞争力归纳为:企业竞争力是指企业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通过配置或创造企业资源,在企业持续生存和发展方面所形成的比较能力。
这一概念体现了以下特征:
①企业竞争力最终体现在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上,即体现在企业的目标上。
②企业竞争力是个多层次含义的综合性范畴,不仅涉及到了企业内部要素结构和经营管理过程,而且涉及到企业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了企业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还关系到国家福利的多寡;不仅仅是静态的比较能力,更是动态的进化的发展能力。
③企业竞争力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即它是动态的产物,不是静态的结果。企业只有通过各种资源的配置,在战略规划,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采购,生产,销售及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企业的竞争力。
④企业竞争力是一种比较能力。这种比较能力是以厂商的竞争为前提的。它存在三种类型:强势竞争力,均衡竞争力和弱势竞争力,是被评价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竞争力的对比关系。
⑤企业竞争力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它是由市场指标来表征,由企业内部素质(信息、知识、创新能力、人力资本、企业文化等)来决定的。竞争力的强弱用单一指标是无法衡量的,需设计一套综合性指标体系,对其进行科学评价。
同时该文还比较得出:“企业竞争力”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研究的,特指企业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通过配置或创造企业资源,在企业持续生存和发展方面所形成的比较能力;“企业核心能力”更多地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强调企业组织内部的学习、协调、凝聚功能。
从字面上来看,“企业竞争力”应当是较“企业核心能力”或“企业核心竞争力”含义更宽的概念,因为它不仅包括内部能力,还包括企业外部的'产品性能、价格或成本等方面的比较及由此形成的市场份额的重新划定能力。基于以上理由,可以用“企业竞争力”的概念统一“企业核心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或者把“企业核心能力”作为“企业竞争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意在消除概念之争和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化。
刘忠敏《企业竞争力评价及其应用研究》一文中对比狄昂照、吴明录、波特、钱德勒、普拉哈拉德等国内外学者和相关组织的研究成果认为,企业具备强势竞争力或竞争优势的根源在于企业的核心能力,同时认为企业竞争力是竞争力的形态之一,是指企业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通过配置或创造企业资源,能够持续地、有效地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主要体现占有市场、创造价值、持续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比较能力。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①企业竞争力是以企业之间的竞争为前提的。
②企业竞争力概念本身并不能表明竞争力的强弱,因为竞争力是一种比较中的能力。
③企业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占有市场的能力、创造价值和利润的能力,以及创新发展的能力。
④企业竞争力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
⑤企业竞争力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张晓文等在《企业竞争力的定量评价方法》中认为:企业竞争力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竞争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能力资源、制度与机制及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作用,使其内外资源有效整合与优化配置,呈现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的良性循环态势,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张东风、杜纲的《现代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研究》中认为:现代零售企业竞争力是指零售企业在不断整合供应链资源,提高效率,使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达到市场份额的扩展和成本被有效降低的能力。其主要体现在零售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顾客服务、关系营销、供应链管理、零售物流等方面。
三、关于企业竞争力的评价方法及其体系构建
刘晓斌在《零售企业竞争力定量评价分析》一文中运用层次分析法,把零售企业竞争力的评价因素和分析因素分成三部分,也即:
①基本要素(由外显竞争力、内在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组成),
②评价要素,即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依据零售企业的特点,选取表示三个层次企业竞争力的要素,
③指标层,把各种评价要素的状态进一步细化,用评价指标来表现。
由此建立的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由10个评价要素,31项评价指标构成。最后从整体、全局出发,对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对竞争力指标体系中的定性与定量采用不同的赋值方法,建立模型,归属数据权重,比较分析所研究零售企业的竞争力状况。
张晓文等的《企业竞争力的定量评价方法》从系统理论的观点出发,构建了企业竞争力的函数关系式以及企业竞争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从能力资源、能力制度与机制和能力状态三大方面外加环境因素构建竞争力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建立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11个评价要素,21项评价指标。
邵一明、钱敏《零售企业竞争力指标与评价模型》一文中以市场占有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信息技术水平、人力资本这五大方面内容来设计竞争力评价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以上及细分评价指标的权重,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根据零售企业竞争力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图。通过比较判别法确定及计算各项评价指标的相对权重。并且运用综合模糊评价的思想将各指标转换成相应的分值,然后加权平均,得出总分,以此确定零售企业竞争力高低。从而转换成具体的公式,进而建立模型,结合数据,最终计算得到零售企业竞争力的综合得分。即得出零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强弱,为零售企业改善经营,抵制外资零售企业的强烈冲击,确立竞争的优势,缩短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黄河在《企业竞争力的评价及提升研究》一文中建立了以财务报表数据为主要依据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显在争竞力进行评价,同时力图反映企业未来竞争能力的真实状况。该评价指标体系分12大类,包括企业规模、营运能力、经营安全能力、盈利能力、市场控制力、技术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力资本、企业文化、资本运营能力、跨国经营能力、环境协调能力。各大类下又有若干小指标,共58项。
黄河在设计的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设置、评价准则,尤其是度量方法上遵循指数化原则。根据资产类和过程类的分类处理原则将58项指标分为六类,且按上述六类指标将各企业的每类指标内所含的具体指标的数值进行加总并求出平均值,从而便利相互间比较。再通过将每类指标各个被评企业的平均值加总然后再求出行业的平均值,以行业平均值作为标准参数同各企业的数值进行比较。最后分别用各个标准参数与各企业相对应的综合指标平均值相除,得出各企业六类指标相应的竞争力指数。评价体系建立及方法的运用关键在于权数的合理分配及方程的准确建立。
李飞、刘明葳的《中外大型零售企业竞争能力比较研究》将零售企业竞争力的内容分为作为竞争资源的核心层、作为核心能力的中间层以及作为竞争优势的表现层,而文中着重强调中间层竞争能力的比较,也是该文的一大核心支出,文中提及的中间层比较包括业态创新能力、店铺扩张能力、营销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财务运作能力。
祝波、吕文俊的《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及模糊综合判断》把对商业零售企业的评价指标重点放在财务指标的数据上,通过企业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表面反映企业的竞争力状况。
祝波、吕文俊从企业的基本资源状况、经营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文化亲和力等主因素方面入手,衍生出包含人力资源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营销服务能力、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多项评价的零售企业竞争力的子因素,从而构建了零售企业竞争力的综合评价体系,最后运用AHP方法,确定各层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对零售企业竞争力进行模糊判断,建立零售企业竞争力模糊综合判断模型,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求解模型。
王桂根在《我国零售企业竞争力研究》一文中认为国内外的竞争力研究文献中,对零售企业竞争力测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总体层面上,大多偏重于定性分析,没有做出定量分析,缺乏直观性和实际应用意义,也很难为企业提升竞争力提供依据。
因而作者采用量化的财务指标体系(选取了4个财务指标体系,即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运用因子分析法对企业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研究。
张东风、杜纲的《现代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研究》中独辟溪径地吸收“供应链”理论和“平衡计分卡”原理来设计现代零售企业的竞争力评价体系,作者认为完整的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由2部分构成,即服务绩效(顾客服务绩效+供应链服务绩效)和内部绩效,同时从从财务、客户、流程、学习、成长4个角度形成了同样是4个角度的现代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的“四流评价体系,依据四流评价体系,构建了现代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对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分别采用多指标的综合评价(数据标准化)和语义差别隶属度赋值方法进行竞争力评价。
四、内外资企业的选取及相关竞争力指标比较
刘晓斌在《零售企业竞争力定量评价分析》认为,销售额排名第一的零售巨头沃尔玛,它的发展运营策略、顾客策略、人力资源策略创造其骄人的业绩。天天平价,始终如一、自有品牌全新感受、物流配送世界第一、营销互补共生共容等是沃尔玛成功的关键。沃尔玛的竞争优势在于后勤物流配送(存货补充)能力和吸引客户忠诚的经营能力,由沃尔玛的例子得出竞争力具有时间性,难于评价,受影响的因素很多。进一步讲,对竞争力指标体系设计,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李飞、刘明葳的《中外大型零售企业竞争能力比较研究》选取了10家进入中国的世界零售50强公司和10家中国本土最具竞争力的零售公司,着重在中间层的竞争力的五方面(创新能力、店铺扩张能力、营销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财务运作能力)进行差别比较研究。最终得出中外零售企业的均值和最优值。
刘星原的《零售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_兼析中外零售企业的竞争力》从中外零售企业出发,对这两大团体在拥有良好的商业门店地理位置、拥有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员工学习与培训体系、掌握能满足顾客需求的、具有异质性特点、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的经营内容或经营模式、具备对企业运行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成本控制、销售能力、资金筹集能力与利润率水平、企业的利润率、销售额、资本积累与资金筹集能力这些方面进行了定性的陈述。
王桂根在《我国零售企业竞争力研究》选取30个零售业上市公司作为评价对象,结合统计因子分析法的原理和挑选出的30个零售业上市公司2005年的数据资料,进行零售企业竞争力评价分析。选取分析变量,计算相关系数矩阵以及各特征向量,确定主成分,然后分析出各个因子及其贡献率后,构造出F函数。计算各个样本在每个因子上的得分并得出其F值,以F值为标准进行判别。
五、企业竞争力研究的普遍意义
刘忠敏的《企业竞争力评价及其应用研究》认为对企业竞争力进行评价,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①进行企业竞争力的定量评价,可以从定量角度科学、准确地描述和把握企业竞争力的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②企业可以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竞争力的综合排序(特别是行业内部排序)及分布状况研究,从而激励企业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全面提高竞争力。
③开展企业竞争力综合评价,便于企业对影响竞争能力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为企业提供自我诊断的有效方法。
④企业竞争力综合评价方法研究可以为形成长期评价制度奠定基础。
⑤企业竞争力评价有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一国的综合国力,并为政府政策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六、小结
近年来,中外学者对企业竞争力的研究方兴未艾,企业竞争力也愈发受到有关人士特别是企业管理者的注意。虽然研究成果较多,成果也较丰富,但是作为核心力本身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一方面,不同的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法来研究、诠释有关竞争力的不同方面;另一方面,关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及评价向来纷繁复杂,也由于竞争力评价的定性与定量比例不当(后者较难,前者较空洞),此外,对于内外资企业的数据对比分析实例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涉及较少。正因为如此,也为论文的写作选取了不错的突破口。
相信通过本文的概述能够为论文写作指路。
1、前言
我通过登陆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和查找有关文献,共搜集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献资料二十几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现将有关的资料归纳如下:
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
2.1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的培养
刘平江、赵立《浅谈社会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养一专多能的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在邓星华《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培养各个层次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可以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2.2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廖军在《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体育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根据社会对个类体育人员的客观要求,其培养目标应主要是适应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把培养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列入其职责范围。
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3.1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更加细化
倪同云、白云、陈琳等在《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具有国情特色的较细分类,如在大类上可分为管理型、经济型、技术型等,再在每个大类上分细,如技术型可分为:青少年指导员、老年指导员、妇女指导员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核事业来认定规程》。在《邓星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4、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
4.1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情况及分布
如付明、李飞杰在《武汉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研究》(2005年)一文中归纳出:“武汉三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表现出第一总体数量偏少,第二等级结构失调,国家级一级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级比例过大。”何敏学、都晓鹃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约为1:3994,京津沪辽江浙等市处于领先地位。”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相应的。”在武笑玲、马美荣等《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阳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与国家1998年的统计基本吻合,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
4.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孙培初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象调查》(2005年)一文中明确指出:“以上海为例:70%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街道社区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培训各区省自己发证,除少量街道社区文教干部外,绝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34岁,平均57岁。”
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庄永达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问题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国已经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20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和规律应该来说是来之不易的,说明我国的各级体育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此高速度大规律地发展背后的质量保证问题。”
4.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状况
付明李、飞杰在《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中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占5.9%,兼职的人员最多达到62.2%,其次是离退休人员占26%,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少为0.5%,其他的为3.4%。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过少,说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还没充分的调动起来。专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占的比例不大,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先阶段还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5、总结
通过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的一些现状。荆州地处我国中南部,社会环境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人口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虽然要顺应我国这个大环境,但也必须体现指导员鲜明的地方特色,因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你看下这个吧,虽然不是范文,应该对你写作有点帮助。文章来源:期刊云-论文格式。文献综述的写作及注意事项(供毕业设计参考)1. 基本概念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它往往针对某一特定研究领域,分析和描述前人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前沿性问题做出较详细的论述、判断和研究设想,并提供代表性参考文献。这里需要将“文献综述(Literature Review) ”与“背景描述 (Backupground Description) ”区分开来。我们在选择研究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来龙去脉,如“中国铁电陶瓷产业的发展历程”、“国外zhengfu发展复合材料产业的政策和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而“文献综述”主要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另外,文献综述是评论性的(Review 就是“评论”的意思),因此要带着作者本人批判的眼光(critical thinking)来归纳和评论文献,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成果的流水账。评论的主线要按照问题展开,也就是说,别的学者是如何看待和解决你提出的问题的,他们的方法和理论是否有什么缺陷或不完善?要是别的学者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那就没有重复研究的必要了。要求同学们学写文献综述,至少有以下好处: ① 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科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 ② 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及进行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 ③ 通过文献综述的写作,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文献综述与“读书报告”、“文献分析”、“研究进展”等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某一方面专题研究论文或报告中归纳整理出来的。但是,文献综述的特点是“综”与“述”:“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2. 文献检索撰写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即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对于毕业设计课题的文献综述,则需要结合课题的性质和任务撰写),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算法、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可以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下面是文献检索的基本要领:【要领一】:瞄准主流。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出版物的观点和论述等,是文献综述的“正餐”。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略。建议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一是图书馆的中外学术期刊,找到一两篇“经典”的文章后顺藤摸瓜(留意它们的参考文献)。质量较高的学术文章,通常是不会忽略该领域的主流、经典文献的。二是通过学校图书馆的“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外文期刊数据库检索”和外文过刊阅览室等渠道,查到一些较为早期的经典文献。三是国家图书馆,有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出版的图书,学校图书馆往往没有收藏,但是国图却是一本不少(国内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送缴国家图书馆),不仅如此,国图还收藏了很多研究中国政治和zhengfu的外文书籍,从互联网上可以轻松查询到。【要领二】: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学习及做研究的时间很长,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随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要领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看过一些文献以后,我们有很强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东西都陈述出来,仿佛一定要向别人证明自己劳苦功高。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不知所终了。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3. 文章撰写文献综述的结构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结构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4. 注意事项:1)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2)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即做到由远而近先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3)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不要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能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4)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衬托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5)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不要含糊不清。6)文献综述最后要有简要总结,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7)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所研究问题直接相关,为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8)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教科书或其他书籍。至于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广播、通俗杂志中的文章,一些数据、事实可以引用,但其中的观点不能作为论证问题的依据。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李志广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前言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1、立案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侦查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3、提请逮捕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4、提起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四、审判1、审判组织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3、开庭审判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五、执行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结 束 语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5321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李志广 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 前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 4、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 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3、开庭审判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 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战前,人权基本上属于国内问题。二战后,人权问题发展成为国际上重要问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1986年,第14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可见,人权已成为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体现了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决心。但是,由于受经济基础的限制,中国的人权保护也确有一些缺憾。这虽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的,但我国政府正在采取实际行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公民,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看人权保护我国建国之初,设有制订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检讨这些立法不难发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应已经确立,但由于立国之初社会条件的制约,把刑事诉讼视为“刀把子”的思想占主导地位,较多地强调国家专制的职能,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显得不足。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的十年。砸烂公检法,实行法西斯专制,复活了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对人权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1979车,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尽挫折,终于诞生了。这是我国刑事程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在注重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对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显示出“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对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力,致使实践中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的存在。1996车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注意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公民权益,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加大了权利保护的力度,在民主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1):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全面完整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2):该法规定的诉讼原则是人权保障基本准则的具体运用;(3):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人权有了保障;(4):改革和完善了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确保人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安全;(5):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高目标。但是,三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程序工具主义思想在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们头脑里依然成为定势,司法实践中,视程序为障碍,不严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规定,践踏程序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地存在。以自己权力为上、视他人权利为儿戏的现象在侦察机关和侦察人员中表现的更为突出。1998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周年的实际行动。二、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体现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的规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而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结合刑诉法其他条款的规定,这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原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规定的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并允许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帮助;将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两次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和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但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诉法第93条);同时也未规定不得强迫被控者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我国的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那么将该条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必要。“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得当作犯罪的人。美国的法律信条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告诉陪审团成员,他们应该假设被告无辜,由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而陪审团成员在作出有罪决定前应“不容置疑”-不会产生合理的怀疑。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和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之前(澳门),均假定无罪”,也就是说,我国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首先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相趋同,为了更充分的保护人权,也为了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一致,应将我国现行的刑诉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均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必须树立一种观念-被告人是无辜的,除非公诉人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三、逐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fy#+5LpD]Kqc:'$Jz@*fhZ$v,_:cswIUet数学论文A�3@jKn24}-U+XUls74Y0z�kl沉默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十七世纪的里鲁邦案件,该案件判例成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规则的重要渊源。沉默权的含义是:1、被指控者没有义务向控方或法庭提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放不得强迫被指控者自证其罪。2、侦查人员应及时告知被指者有沉默权;3、被指控者保持沉默,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中指控者与被指控者诉讼地位平衡。 论文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来自免费论文网沉默权作为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采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这项权利各州均应适用。1966年6月13日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以未告之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对米兰达案件(MIRANDAN)进行了判决,这一判决成为美国证据法问题上最有争议的判例之一。该判决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许多权利。这种权利的宣告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知(MIRANDANWARNING),其词义如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在法庭上用作于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只要愿意,政府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美国确定了米兰达告知规则重申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精神。但是,该项规则明显减少了被告人供述的数量,严重阻碍了讯问。刚开始实行时,侦查部门根本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有的只执行一部分,后来法院对违反这一命令的几百案件作出了讯问完全无效的判决,这样才使侦查部门执行了这个规则。在英国证据法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告知被指控人:“你有依法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它的意义在于承认和尊重被告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中不受司法人员的任意摆布,防止被告人受到不人道待遇,确保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告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察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人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达到国际基本的文明和人道标准,我国应逐步确立被告人沉默 权:第一,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可能是全面和真实的,供述的暇疵可能性要求我们必须放弃对供述的依赖;第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往往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这不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第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取消被告人供述义务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通过参加和缔结的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实际上也间接承认了被告人沉默权的合理性;第四: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但它可以激发侦查人员调查证据的积极度性或主动性,迫使其放弃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传统作法,并且促进侦查部门全面改善侦查条件,更新侦查设备。诚然,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罪的人逃避惩罚,出现一些副作用,但是这一“损失”是必要的,办为这一权利的确立不公可以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而且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随着诉讼文明程度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有罪者逃避惩罚的现象必将逐渐减少。四、我国刑事诉讼应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在美国,有一个著名且具有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法则,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即非任意自由)甚至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作为证据采信。在诉讼理论上,将刑讯逼从获得的代认称为“毒树”;把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称为“毒树之果”(简称毒果)。对于“毒树”与“毒果”,有的国家只将“毒树”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的将“毒果”也一并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了侦查人员提供的有罪证据在采证过程中只要违反采证的法定程序,法庭就不得采信,这就是排除规则的实质所在,其目的在于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大部分人认为:排除规则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高于追究犯罪,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可另当别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处分,而对于取得的证据,只要对证明犯罪有利,就应当予以采信。这也是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或者罪重的事实,情节的思想根基。这种观点对打击犯罪确有好处,但是忽视了我国刑事法律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基本精神,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违背。 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共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有关国际文件和国际公约也有此方面的规定。世界刑法协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第10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此属“砍树弃果”观点的绝对规定。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家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之后应增加规定:“对刑讯逼供和用威胁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及由此证派生出来和其他证据,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毋庸置疑,刑事诉讼产生的初始动因应于准确惩罚犯罪,解决刑事纠纷。在专制社会中,惩罚犯罪成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了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纠问式审判方式中的刑讯逼供在部分地实现实体真实的同时,屈打成招而成为冤案的又有几多!对人权的粗暴践踏成为司法黑暗的沉重代价。“窦娥冤”“扬乃武与小白菜”哪一个不是典型?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洗动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尊重人的主体价值,有效地保护人权,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刑诉法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了对被害人人权的角度考虑,应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严格遵循非法语气排除规则。科学、民主、公正的刑事程序不应被视为惩罚犯罪的障碍,相反应成为准确惩罚的前提,它将不断在惩罚犯罪或保护人权之间找到理想的结合点,即保障着社会的普遍安宁与秩序,又保证人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与权利。有关法律文献、参考书目目录一、参考书目1:陈瑞华、蒋炳仁《刑事审判前沿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版。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一卷。5:陈卫东、刘计划《论刑事程序正当化》,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三卷。
为提高社区护理课程的教学质量,激发护理学生的学习动机,现根据自我效能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等内容,设计符合社区护理学特色的教学策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社区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社区护理发展不够完善,社区护理是公共卫生学与专业护理学理论的综合,随着社会的进步,疾病谱的改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提高,社区护理工作渗透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 社区护理 发展 范畴
影响社区护理发展的因素
①我国社区护理现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不少医院虽然开设了社区门诊及家庭病床,其重点仍是病人,仍以基本医疗为主。对“六位一体”人性化服务认识不足。②社区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网络化仍处于摸索阶段。③政府不重视,资金不到位,医院仍以营利为目的,工作开展很被动。④全科医师和全科护士缺乏,各项水平有限。⑤社区软件和硬件的缺失。⑥没有得到公众认可,居民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五免六减只是一句空话。⑦社区护理 教育 还是一项空白,至今没有一所学校培养专门社区护理人才,由于社区护理所需的知识面以及知识结构的特殊性,目前中等卫生学校培养出来的护士将难以开展好社区护理工作。⑧社区护理仍缺乏整体性。连贯性的人性化服务理念。
社区护理的范畴
了解国际与政府卫生组织和卫生法令;进行生命统计;协助环境卫生和团体卫生工作;实施卫生教育;从事妇幼卫生工作;协助公共安全与传染病管理;从事家庭访视及护理;慢性病管理及跟踪治疗,心理卫生指导;执行医嘱;巡回服务;运用社会资源;保存正确纪录。
社区护理特殊性
包括社区卫生与护理两方面的内涵,除做好基本医疗外,社区护理主要是对社区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团体的“六位一体”的健康服务,如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家庭护理、病人及健康人的营养指导、妇幼及老年人保健及心理咨询,慢性病的防治及系统化管理等,促进社区每个人健康安宁,包括疾病的预防、健康的恢复以及增进健康。是社区护士亲切友善精神体现。应用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对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及不同疾病系统化管理。运用有利用资源,发挥护理功能,协调并整合学校、家庭、社区组织、政府机构等相关资源,共同努力延伸到社区中,如与辖区政府街道居委会计生办共同合作,为社区每位成员提供健康保障,为社区护理发挥桥梁作用。
社区内优先服务对象
弱势团体(老弱残障)。社区护理关心全人类的幸福,其对象是不分种族、宗教、年龄、性别或其他任何特征的。妇幼健康应得到特别注意和照顾,其原因是妇女健康直接影响到孩子,母亲健康一旦遭到永久性伤害,不仅造成母子二人健康的损害,且影响到整个家庭生活。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健康、心理、社会、经济等许多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照顾自己的能力也日益减退,因此老年人的健康照顾非常重要,故在社区护理中应重点维护妇幼及老年人的健康。
社区护理要做好卫生服务的计划、评估和发掘
评估是指对个体及其家属在心理、生理、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评价,了解每个个体、家庭、团体以及整个社区健康的需求,以保证社区护理计划的落实。社区护士必须先行判断,确立其问题,然后再研究解决其问题的办法。如缺乏孕育 经验 的孕妇,应让其尽快了解有关孕育知识。每一个人健康需要问题不尽相同,做好区域内高危人群的管理,疾病的筛查以提高个体的抗病能力,共建和谐社区,提高全民族素质,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社区护理的目标。以社会效益为主,坚持质量与速度的协调发展。
做好健康宣教
社区护士不仅要发现及评估个人、家庭、社区的卫生问题,而且要让社区所有居民都认识到危害性,并采取行动以解决问题。如不少人对癌症认识不清,对待癌症病人就像对待传染病病人一样,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给病人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健康恢复。
按需提供护理服务
社区护士依照个人的特殊情况,提供适当的护理、转诊,或社会资源的利用,慢性病的防治,如对长期卧床的心血管病人的家属给予基本护理知识指导(擦浴、翻身、测血压等等),让病人得到正确的、舒适的、安全的护理。
优化社区环境
控制(或尽量消除)威胁健康或降低生活兴趣的社会环境。社区护士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安全工作,去除威胁健康的因素,如意外事件、传染病疫源、药物成瘾、水源污染、噪声、空气及土壤污染、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等。
做好健康体检
早发现,早治疗。社区护士通过借助各种健康筛检和对居民的健康评估,并劝导每一个人戒除不良卫生习惯。
提高观察力
一般情况下是独立工作的,零距离的居民接触,可以更好观察到家庭环境中影响健康的不利因素。社区护士必须先行判断,确立并解决问题。
摘要:采用社区体验式 教学 方法 ,对50名护理专业学生进行试验,观察该教学方法在儿科护理学中可行性。结果表明,该方法对护生的操作技能成绩有着显著提高,并有助于护生的专业认知力的培养,该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体验式教学;社区体验式教学;儿科护理
体验式学习泛指学习者亲身介入实践活动,通过认知、体验和感悟,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新的知识、技能、态度的方法。这种 学习方法 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英国。1941年迁居英国的德国教师科翰(kurt Hahn)在威尔士成立了一所"户外学校",用来训练军人、工商业人员、学生等群体的生存、管理能力以及心理、人格品质,由此创立了体验培训机构的先河[1]。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基础教学中也开始了体验式学习的探索。这种教学方法被广泛的应用于中小学理化教学、高校经济管理类课程、电子商务、 市场营销 、 职场 培训等课程中,如案例式教学、角色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情感体验式教学等形式都属于体验式教学的范畴。
《儿科护理学》是高等护理教育体系中的主干课程,分为理论与技能操作两部分。在传统的《儿科护理学》的教学中,由于教学条件的限制,所有的实践课程均使用婴儿模型模拟护理过程。为了能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对所在学院的护理班学生进行了社区体验式教学实验。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9月入学的护理专业大专班学生,均为女生,年龄18~20岁。随机选取40名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为实验组,一组为对照组,各为20名学生。
1.2方法 实验组与对照组均接受相同的课堂理论授课和婴儿模型示范护理操作。学习结束后实验组进行以下干预试验:将实验组20名学生随机分为10个学习小组,在社区服务站里,设置免费示范3~12个月龄的健康婴儿的护理点,并与10名婴儿家属达成口头共识,在每周二下午,带婴儿到社区服务站里,让学生与婴儿接触,练习与婴儿沟通技巧,并向家属传播护理知识,10组学生每周轮换,分别与不同的婴儿接触。试验期为1个月。对照组在实验室采用婴儿模型进行练习。
1.3操作考核评分标准 试验结束后,分别从体重测量、身长(高)测量、更换尿布、婴儿盆浴、约束、配乳、乳瓶喂乳共7个方面进行评价。学习结束后,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实验组学生进行访谈,内容包括:①是否乐于接受体验式教学?②在体验式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哪些?③体验式教学对你的学习效果产生了哪些影响?④你认为体验式教学对以后从事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影响?
2 结果
2.1干预前后各项操作成绩比较 为期1个月的试验结束后,对实验组和对照组分别进行护理操作成绩评定,见表1。两组学生在体重测量、身长(高)测量、更换尿布、婴儿盆浴、约束5个方面均有显著性差异,P<0.01,其余两项评分,P>0.05,两组学生成绩无统计学意义。
2.2实验组学生访谈结果 在试验结束后,接受访谈的实验组学生全部愿意或十分愿意接受体验式教学,见表2。在遇到困难和问题中,主要集中为:在课堂或婴儿模拟护理中,从未考虑过真正的婴儿是活泼好动的,以至于面对的时候无从下手;缺乏对护理婴儿力度的掌握;婴儿的哭闹使得普通的护理变得异常困难;与婴儿交流存在困难。有90%的学生认为体验式教学对学习有积极的影响。对以后从事工作的影响,有20%的学生认为自己以后不适合从事婴儿护理相关工作,30%的学生认为自己特别喜欢这样的工作。其余50%的学生认为这是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以后工作性质的选择。
3 讨论
3.1社区体验式教学的循环模式 卡瑞特体验式教学模式一共有六部分组成(图1中椭圆形框)。感知作为新学习的开始,然后进入体验,然后进入分享交流,进而整合,最后把所学习到的新知识进行应用。这是一个循环模式[2]。儿科护理的体验式教学与卡瑞特体验式教学模式如出一辙。从课堂教学形成抽象概念(感知),到教师实验室现场示范模型护理(体验),然后由学生在实验室学习模型的护理技巧(分享与交流),进而多次练习深化操作(整合),最后在社区里进行婴儿护理(应用)(图1中长方形)。体验式教学在学习知识以外,更重视的是实践。试验的结果也表明,单纯在实验室里用模型练习操作的效果,低于在社区里进行健康婴儿护理的效果。
3.2社区体验式教学对学生操作技能成绩的影响 在七项护理操作技能中,实验组有五项操作成绩显著高于对照组,且均有统计学意义。说明体验式教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社区服务点使学生进入到真实护理工作情景中,有助于培养爱心和工作耐心,进一步促进学生进入到专业护理人员的角色、处境和掌握工作要领。因此,在试验期结束后,参加社区体验式教学的学生操作技能成绩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3.3社区体验式教学对学生 职业规划 的影响 社区体验式教学与学生的理论学习是同步的,与 毕业 前一年的医院临床实习是完全不同的。在进行职业素养训练的时候,通过实际行动亲身经历儿科护理,增加学生对专业认知力的理解,从而在心里层面上接受和热爱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对于专业认知不清,左右摇摆的学生,这样的体验式教学能进一步强化他们对专业的认识。但对于学习主体来讲,由于 兴趣 爱好 各异,即使面对同一事物,体验也会有所不同[3]。一少部分学生也可以通过这样的体验式学习,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否将来真的能接受这样的工作形象,从而更好进行人生规划。
4 小结
总之,社区体验式教学在儿科护理教学中能充分发挥护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专业学习的情感水平和技术水平,在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在专业认知程度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该方法的应用在国内的仍在探索阶段,本文证明了该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希望能为专科护士的培养提供一条优化的教学途径。
参考文献:
[1]梁园园,江智霞,张永春.体验式学习在护理教学中的应用现状与进展[J].护士进修杂志,2011,26(10):880-882.
[2]江智霞,何琼,梁园园.专科护士培训体验式教学理论模型的构建[J].护士进修杂志,2012,27(4):321-323.
[3]夏同霞,张亭亭,江智霞.体验式教学在护理美学教学中的应用及评价[J].护士进修杂志,2012,27(17):1559-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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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护理的理论与模式任何一门独立的专业性学科都应有其独特的知识体系以指导实践的基础,护理学的护理理论或模式在指导护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根据社区护理工作中现存的各种问题,如:政府重视度不够、管理体制不完善、资金匮乏、资源配备不足、社会对护理学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观念上、部分居民保健意识不成熟、社区护理人才的缺乏、社区护理管理有“失控”环节等,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管力度和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医疗服务机构、确定社区护士选拔标准、对社区护士进行规范化培训、努力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抓好社区护理质量管理、制定卫生保健网络与社区护理管理网络等,从而实现社区医院的目标。
【关键词】社区护理 问题 发展对策
社区护理将护理服务对象从病人扩大到健康人群,服务范围由医院走向家庭和社区,工作内容从帮助病人恢复健康扩大到预防保健和提高人群的生活与生命质量等多方面服务。社区护理在我国目前不断发展完善的医疗卫生事业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也是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 社区护理目前现存问题
1.1政府重视度不够、管理体制不完善。
1.2资金匮乏,资源配备不足 国家在医疗卫生服务事业中的资金投入力度不够,资金不足导致一些服务站内只具备基础的医疗设备,缺乏先进的医疗仪器。
1.3社会对护理学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观念上在大部分人的观念中,护理从属于医疗,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护士职责被认为是以协助医生完成医疗工作为主,未被提升到促进和维护人类身心健康的高度,对于护士的社会价值不能充分认可,尤其对于护士独立自主的护理服务持怀疑态度。因此,患者的从护性低,影响了社区护理工作的开展。
1.4部分居民保健意识不成熟,生活质量不高 社区卫生服务不能得到普及, 社区卫生服务的资源也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1.5社区护理人才的缺乏 开展社区护理工作辛苦、待遇低,甚至工资都难以保证,易挫伤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大多高校护理专业 毕业 生都还未摆脱眼高手低的坏习惯,导致社区护理人员学历普遍不高。另外由于社区护理工作的繁忙, 导致规范化的培训和继续 教育 没能得到很大的重视,缺乏综合型的全科护士。
1.6社区护理管理有“失控”环节 社区护士数量、知识培训不足,社区护理 经验 和解决其健康问题的能力和应变力参差不齐,还有些护理部基本不管社区护士,使得社区护士所提供的技术与服务,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安全因素,社区管理制约机制不完善,缺乏规范性的社区管理。
2 发展社区护理的对策
2.1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管力度和资金投入 完善社区护理的运行体制及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管。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及 措施 ,使社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同时注意改善社区护理人员的工作环境, 提高社区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社区护士的职业资格准入等方面的制度和法规;配备先进的医疗仪器,并适当提高社区医护工作人员的待遇。 2.2建立多元化医疗服务机构,促进社区护理的发展。
2.3确定社区护士选拔标准 社区护士的选拔标准为: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具备丰富的护理经验;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良好的判断力,不怕吃苦、素质高、亲和力强,均为骨干护士,经培训合格后竞争上岗。护理管理者在社区一线工作人员中选拔,要求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做到团结、激励每位护士。
2.4对社区护士进行规范化培训 护士培训内容包括护理操作技能、专科护理技术等。同时,护理部应每月召开一次社区服务对象和护士共同参与的座谈会,为二者提供沟通平台,保证了护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护士中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争建立良好、健康的护患关系;聘请心理学专家进行讲座,丰富护理人员的社会、人文知识。
2.5努力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大对社区护士的上岗培训,使护士具有独立判定病情的能力和对各种危险征兆的鉴别能力。进一步完善课程内容的设置, 还要开设具有社区护理特色的课程,拓宽知识面是社区护士的必修课。
2.6抓好社区护理质量管理 社区护理中质量管理是个难点,社区护士工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复杂性,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并结合自身经验完成护理工作。每月召开例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反馈护理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交流护理经验,改进工作 方法 ,进一步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2.7制定卫生保健网络与社区护理管理网络,成立社区护理服务中心实现电子呼救网络,让大医院内的诊疗规范等资源与社区共享,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共同体 ”,并实现畅通的“转诊通道”,自成体系、配套并运转协调,或应聘大医院专家在社区坐堂行医,为居民提供低价、就近、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从而实现社区医院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 李春玉,李剑媛.对社区护理教育的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1.
[2] 赵红光.护士压力状况的调查分析[J].护理学杂志, 2002,17(9):689-691.
【摘要】 总结 高血压病人的社区护理措施, 包括心理护理、饮食起居护理、运动健身指导、扩大调查范围、定期监测血压、坚持合理用药和健康教育讲座指导等。
【关键词】 高血压 社区护理
高血压具有患病率较高, 并发症严重, 预防和治疗周期长等特点。高血压病人的治疗用药和预防措施很多, 而且是一种长期的治疗和预防过程。所以, 一旦患上高血压病,必须树立长期治疗和长期预防的思想, 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从专家多年的防治经验看, 对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 要长期坚持降压治疗, 把血压控制在正常或基本正常水平, 才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并发社区护理工作可深入到病人家庭, 了解病人的病情, 对高血压病的康复及日常护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效地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经过坚持对高血压进行社区护理, 效果满意。现介绍如下。
1 临床资料
选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管辖区的270名高血压患者进行社区家庭管理, 建立慢病管理档案, 根据病情定期随访。其中男158例, 女112例; 年龄30岁-80岁;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高血压病诊断标准。
2 社区护理
2.1心理护理 大量研究资料证实, 高血压病是一种心身疾病, 非药物治疗高血压已引起国内外的普遍重视。大多数高血压病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情绪激动和焦虑或郁闷,有些病人虽然无并发症, 但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护理人员应根据病人的年龄、 文化 程度和个体特征, 进行针对性地耐心细致地心理护理, 向病人讲解高血压的特点, 帮助病人正确对待疾病, 保持乐观的情绪及平静的心境。提倡病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娱乐等文化生活, 积极参加社交活动, 向别人倾诉心中的困惑, 得到同龄人的理解, 促使其减轻精神压力, 保持心理平衡, 提高应激能力, 避免突然的情绪激动, 造成血管收缩, 使血压升高。
2. 2 饮食起居护理 饮食护理是控制高血压的基本方法之一。高血压病人饮食宜低盐、低脂、低糖、少荤多素、少吃高胆固醇食物[1], 如动物内脏、蛋黄、黑水鱼等。多吃蔬菜、水果及杂粮类食物, 新鲜蔬菜每日500g 左右, 水果每天100g左右, 杂粮类如玉米、燕麦、荞麦等。注意补充钾和钙, 如绿叶菜、鲜奶、新鲜水果、豆制品等, 每日钠盐量不超过6g。戒烟限酒。
2.3 运动健身指导 适宜的运动可提高机体抵抗力, 促进血液循环。高血压病人应保持适当的体力活动, 提倡有氧运动。
根据全体差异科学健身, 如步行、 游泳 、慢跑, 一般可在清晨或晚饭30分钟后进行, 以不感觉疲劳为宜。长期坚持康复步行, 有助于血压稳定下降。此外, 太极拳 、气功等放松运动也可减缓紧张情绪, 促进高血压病人的康复。饮食有节, 起居有常, 养成按时起床就餐, 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 2.4 扩大调查范围 有资料显示, 从低年龄组开始预防效果更好, 以往大多筛查范围都在30岁以上的人群, 而忽视了18岁-30岁这一人群, 从高血压一级预防的角度来看,若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加强随访, 去除可能伴随的一些不良因素, 对防治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等并发症, 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 5 定期监测血压 在社区护理工作中, 教会病人及家属在家中测量血压的方法及正常值, 养成自我监测血压的习惯。测量血压时应做到定体位、定部位、定血压计、定时间, 并将监测结果做好记录, 有利于评价治疗效果, 为进一步治疗提供参考。病人若无条件在家测血压, 嘱其定期到附近社区卫生服务站测量血压。还要定期监测血脂、血糖、心电图的变化。
2. 6 坚持合理用药 让病人认识到坚持服药的重要性[2], 能自觉遵医嘱服药, 要详细告知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疗效, 强调规律服药, 不可自行加药或突然停药, 并了解药物的副反应, 当出现副反应时及时 报告 医生, 调整用药,养成每日晨备好当日药, 分别放人小药杯中餐前服用的习惯, 提醒病人在服药期间防止体位性低血压造成的晕倒或跌倒等意外。
2.7 健康教育讲座指导 通过对社区居民进行入户健康调查,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从而查出高血压病人, 并进行登记。举办高血压病知识讲座, 让病人及家属了解高血压的康复保健知识是降低危险因素, 防治高血压发生、发展的有效方法。鼓励病人及家属互相交流经验, 建立高血压病人管理信息系统, 对高血压病人进行病情评估, 实施随访管理。
3 小结
我国的平均患病率为11.8%[3]。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高血压患者, 随着病情的发展, 逐渐出现以损害几个主要脏器为主的并发症, 如冠心病、脑动脉硬化、脑血管意外、肾动脉硬化等一系列疾病, 这些都是高血压病的晚期表现,不但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而且严重影响病人的生活质量。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是护理工作的延续, 摆脱了那种病人一出院, 护理工作就结束的短期护理行为。护理工作者要细心观察, 全面收集病人生理、心理、社会各方面的资料, 全面评估, 制订健康档案,使病人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总之, 加强高血压病病人的社区护理对控制高血压, 延缓并发症的发生, 提高服药的依从性, 降低脑卒中的发病率与死亡率, 提高生活质量都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尤红.高血压病的社区护理.《家庭护士》, 2008, 6.
[3]王静.高血压病的社区护理.《中国医药指南》, 2008, 15.
[2]吴勇霞,王青丽.高血压病人的社区护理干预.《青海医药杂志》,20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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