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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教育方法期刊文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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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教育方法期刊文章参考文献

期刊:[1] 罗中琼. 如何激发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J]. 青海教育. 2006(Z1)[2] 高向斌. 课堂教学交流初论[J]. 教学与管理. 2005(28)[3] 张灵静. 培养小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几点做法[J]. 云南教育. 2005(09)[4] 张根昌,赵书超. 交往教学理论初探[J]. 邢台学院学报. 2005(03)[5] 杨德华. 如何激发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J]. 黑龙江教育. 2005(06)[6] 邓云. 创设情境 巧妙导入[J]. 西江教育论丛. 2005(01)[7] 陈素萍. 培养学生数学兴趣六法[J]. 安徽教育. 2005(01)[8] 李梅芳. 浅谈小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培养[J].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4(S2)[9] 高向斌. 例谈数学游戏的教学[J]. 教学与管理. 2003(02)[10] 许瑜瑜. 激发小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构想[J]. 教育评论. 2002(03)[11] 王丽. 浅谈小学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J]. 科技信息. 2010(05)[12] 孙嵩. 简谈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J]. 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2012(06)[13] 别尔克,巴哈尔古丽,拍子热合曼.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J]. 今日科苑. 2008(22)[14] 潘成思. 如何保持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J]. 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2011(06)[15] 王优云. 改变评价方式 激发数学学习兴趣[J]. 中国科技信息. 2013(04)[16] 李成彦. 浅谈激发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方法[J]. 科学教育. 2008(05)[17] 张双军. 如何培养小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J]. 学周刊. 2012(35)[18] 林尚农. 浅谈农村小学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J]. 现代企业教育. 2013(24)[19] 孙思玉. 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J]. 宁夏教育. 2014(04)[20] 赵忠海. 探析小学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的几点做法[J]. 旅游纵览(下半月). 2013(10)[21] 王兴廷. 浅谈小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J]. 学周刊. 2014(26)图书:[1] 杨庆余主编.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2] 刘宏武主编.五大教学流派的发展与操作[M].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4[3] 李光树主编.小学数学教学论[M].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4] (英)DavidWhitebread主编,赵萍,王薇译.小学教学心理学[M].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2[5] 李蔚,祖晶著.课堂教学心理学[M].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6] 吴宪芳等编著.数学教育学[M].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7] 李如密著.教学艺术论[M].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5[8] 田本娜主编.外国教学思想史[M].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9] 毛鸿翔等编著.数学学习心理学[M].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10] 吴文侃,杨汉清主编.比较教育学[M].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9很多很多,希望能帮到你。

推荐你一个网站,中国知网,有不少相关论文,都是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 近代学制中的小学语文教学 郑国民 文献来自: 小学语文教学 1996年 第1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近代学制中的小学语文教学北京师范大学博士郑国民近代的语文教学是我国语文教育史上的过渡时期,无论是教学的目的、内容,还是教学的方法,都具有鲜明的二重性的特征,既保留着几千年沿袭下来的传统,又逐渐增添了当时的特殊的社会发展阶段 ...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2. 小学语文教学书讯 文献来自: 小学语文教学 2003年 第1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00小学语文备课艺术12.00小学语文教学艺术16.00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技能训练11.00小学语文教学疑难答问13 ...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3. 谈小学三年级语文教学 易昌波,王天白 文献来自: 江西教育 1981年 第1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要明确教学任务,切实搞好三年级语文教学的过渡。 1、由识字教学过渡到阅读教学。一,二年级识字是重点,三年级虽也有识字的任务,但重点已转到阅读上。语文教材取消了集中识字和给独立阅读课文全部注音的形式。因此,识字主要以学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4. 小学三年级语文教学计划 文献来自: 四川教育 1980年 第08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这两点是和一二年级不同的。另外,由于学生已经学会查字典,在识字教学的教法上也应和一二年级有所区别,要加强查字典的训练,培养学生自学生字的能力。 (1)读准字音课本中的所有生字都有注音,基础。11练中巩固汉语拼音的作业有{5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5. 关于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现状的调查 丁炜 文献来自: 上海教育科研 2002年 第10期 CAJ下载 PDF下载 使u语交际教学的理论和实践逐步走向成熟上诲右|盲n研2002年第10卿关于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现状的调查@丁炜$上海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 被引用次数: 4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6. 小学一年级语文识字教学探讨 雷小芳 文献来自: 文教资料 2005年 第27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识字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无定法,只要教师善于发现,注重引导,日常生活中识字资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留心生活,你会有无尽的发现。小学一年级语文识字教学探讨@雷小芳$耒阳市红卫煤业公司子弟学校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7. 小学二年级语文教学质量评价方法 吴爱宝 文献来自: 上海教育科研 1987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全面促进小学语文教学整体发展,还有待于不断研究和完善。32小学二年级语文教学质量评价方法@吴爱宝<正> 二年级阶段总结性考察是整个小语教学过程中一项关键性的评价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8. 中日现行小学语文教学大纲比较 付宜红 文献来自: 小学语文教学 1997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二、中日小学语文教学大纲在具体内容上的不同首先,表现在小学语文教学总目标方面。我国的小学语文教学的目的是这样概括的:“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使学生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 ...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9. 小学语文教学中的素质教育 崔峦 文献来自: 小学语文教学 1997年 第05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在语文教学中进行素质教育是语文教学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语文教学的目标和语文教学应做的全部工作。怎样在语文教学中落实素质教育 ... 充分发挥语文教学育人的作用。在强调语文工具性的时候,要防止出现淡化思想性、削弱语文教学进行思想教育的偏向。2 ...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0.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发散性思维训练 戴玉琴,赵海 文献来自: 教育科学研究 2002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发散性思维训练@戴玉琴$北京市朝阳区劲松第四小学中学!高级教师100021 @赵海$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1. 新课程小学一年级语文阅读教学模式构建 姜迎雪,白先杰 文献来自: 吉林教育 2005年 第09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根据以读为本的阅读教学达标模式,我们进行了语文阅读教学实践。以语文第二册第14课《荷叶圆圆》第二课时为例。第一步,复习上节课认读的生字词。第二步,交待学习目标。这节课第一展示朗读课文的水平,第二展示写字的水平。然后教师出示课件《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2. 小学中年级语文阅读教学中进行素质教育之我见 卢松春 文献来自: 龙岩师专学报 1997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笔者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多年,认为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进行素质教育,应以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为核心,并以此为目的进行教学全过程的改革。因此,在语文教学中应体现如下特点:一是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语文教学大纲》为依据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3. 小学语文“四结合”教学改革试验研究 王本中 文献来自: 电化教育研究 1996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各试验学校产生了一批优秀的教案及课堂教学实录资料。 2.促进小学语文教学改革,提高了小学语文教学质最。通过教学试验,对学生的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都产生了十分显著的效果。主要表现在: (1)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由于学生对使用计算机很感 ...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4. 探源寻根 根深叶茂——小学语文教学改革之浅见 田本娜 文献来自: 课程.教材.教法 2004年 第10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总结了小学语文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四、小学语文教学的发展要根深叶茂 今天我们要改革小学语文教学,怎样才能使小学语文教学的发展扎根传统,面向现代,形成根深叶茂的态势呢 ... 继承并发展了传统语文教学。小学语文教学的发展必须扎根传统,面向现代: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学习传统、发展语文教学 ...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5. 马关县举行小学二年级语文、数学课堂教学竞赛 杨寿琼 文献来自: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小教研究) 2005年 第09期 CAJ下载 PDF下载 马关县小学二年级语文、数学课堂教学竞赛分别在城东学校、城西学校同时举行。这次竞赛有各乡镇、城区3校推荐出来的语文、数学各17位选手参加,观摩人数达600余人。此次竞赛呈现出3个显著特点:一是参赛教师的素质明显提高,尤 ... 马关县举行小学二年级语文、数学课堂教学竞赛$马关县教育局教研室@杨寿琼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6. 小学语文教学设计原理(上) 田本娜 文献来自: 课程.教材.教法 2001年 第09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提高语文教学的创造性小学语文教学设计原理(上)$天津师范大学@田本娜小学;;语文;;教学设计 ...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7. 美国的小学语文课程和阅读教学 吴忠豪 文献来自: 外国中小学教育 2002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美国的小学语文课程和阅读教学@吴忠豪$上海师范大学小学语文教学研究中心<正> 一、美国小学的语文课程。 美国小学的课程一般分为语文、数学、社会学、科学、艺术(画图、音乐、舞蹈)、体育等。而用于语文课程的教学时间远远超 ...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8. 试论素质教育中的小学语文教学 戴佩瑶,徐文博 文献来自: 小学语文教学 1997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也是小学语文落实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四、语文教学评价与语文素质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和学生语文素质评价是一种新的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成绩考查方法,它对教育效用予以价值上的判断,是指导教学和推动教学的重要手段,在教育、教 ... 能全面地、深层次地评价学生的语文素质试论素质教育中的小学语文教学@戴佩瑶@徐文博 ...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9. 小学二年级语文《一株紫丁香》片段教学案例比较 陆燕 文献来自: 中小学教学研究 2004年 第0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这种教学效果与第一次的教学效果简直是天壤之别。小学二年级语文《一株紫丁香》片段教学案例比较@陆燕$江苏省海门市育才小学!226100 ... 被引用次数: 0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20. 中韩两国小学语文教学大纲比较 权瑚 文献来自: 课程.教材.教法 2001年 第05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对中韩两国小学语文教学的基本情况作一大略的比较 ,以帮助大家了解韩国小学语文教学状况 ,为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的中国朋友提供一点参考资料?...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查语文教学 的定义 搜小学语文教学 的学术趋势 搜年级 的学术趋势 翻译 二年级小学语文教学 搜索相关数字 山东省少年级运动员 年级学生作业量 年级语文教辅书成本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参考资料:中国知网开发表的专业论文One is never too old to learn. 活到老,学到老。

1、李方.现代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2、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3、袁振国.教育研究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钟以俊,龙文祥.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5、王铁军.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与应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6、顾春.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北京:知识出版社,1998.7、叶澜.教育研究方法初探.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8、张福建,牟树勋.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9、杨小微.教育研究的原理与方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王守恒.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基础.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11、周家骥.教育科研方法.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12、郭思乐.现代教育科学研究导引.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7.13、吴新武等.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导论.香港:香港教育出版社,2003.14、邵永良等.现代教育科研方法与应用.宁波:宁波出版社,1999.15、黄全明,陈树宝.小学语文教育科研.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6、董菊初.语文教育研究方法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5.17、张孔义,方龙云.语文教育科研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18、杨章宏.教育实验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9、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20、陈向明.教师如何作质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1、李伟胜.实验研究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2、陈瑶.课堂观察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3、陈向明.在行动中学作质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4、白芸.质的研究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5、蔡清田.教育行动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 126、陈桂生.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7、王策三.教学实验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28、李晶.社会调查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9、佟庆伟.教育科研中的量化方法.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0、江洪春.中小学教育论文写作.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4.31、欧阳周.实用学术论文写作.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陈玉秋主编:《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丛立新著《课程论问题》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庄文中著:《中学语言教学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佐藤正夫著《教学原理》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陈玉琨等著《课程改革与课程评价》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叶澜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黄书光等著《中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文化使命》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易连云著《重建学校精神家园》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廖哲勋主编《课程新论》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田瑞云著《语文教育行为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版。曹明海著《语文教育智慧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1年版。潘庆玉著《语文教育发展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1年版。备课笔记》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作文个例》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语言大观》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教学争鸣录》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课堂教学艺术》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李杏保、顾黄初著《中国现代语文教育史》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彭华生著《语文教学思维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韦志成著《语文教学情境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周庆元著《语文教学设计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佟士凡著《语文学习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倪文锦著《语文考试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张田若等著《中国当代汉字认读与书写》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章熊著《中国当代写作与阅读测试》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韩雪屏著《中国当代阅读理论与阅读教学》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董菊初著《语文教育研究方法学》 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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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教改期刊文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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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期刊文章参考文献

教育学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1、石中英著:《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李岚清著:《李岚清教育访谈录》,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朱永新著:《朱永新教育文集》,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劳凯声主编:《教育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袁振国主编:《当代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编,钟启泉译:《现代教育学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8、陈桂生著:《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叶澜著:《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0、成有信主编:《教育学原理》,河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1、黄济、王策三主编:《现代教育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2、孙喜亭著:《教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胡德海著:《教育学原理》,甘肃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4、郑金洲著:《教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石中英著:《教育学的文化性格》,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6、项贤明著:《泛教育论——广义教育学的初步探索》,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7、瞿葆奎主编:《元教育学研究》,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8、吴康宁著:《教育社会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9、金一鸣主编:《教育社会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20、黄济著:《教育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教育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我们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什么样的毕业论文才是好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教育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陈燕兰.初中英语小班化教学的思路及探索[J].时代教育,20xx,(24):214,228.

[2]曾卫民.农村初中英语小班化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校园英语,20xx,(5):71-72.

[3]江菲菲.初中英语小班化教学初探[J].读与写(下旬),20xx,09(4):98-99.

[4]雷佼.初中英语小班化教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xx.

[5]丁敏.初中英语小班化教学的思路和探索[J].才智,20xx,(22):108-108.

[6]焦平.浅谈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xx,(07):368-369.

[7]裴娅静.浅谈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中学英语园地,20xx,(18):11-12.

[8]焦平.浅谈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xx.

[9]潘志强.浅谈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20xx.

[10]宋菲,段文敬.浅谈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科教导刊:电子版,20xx.

[11]石志坤.如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运用导学案[J].语数外学习(初中版中旬刊),20xx,15(1):59.

[12]陈儒珍.导学案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使用建议探讨[J].读写算(教研版),20xx,26(17):169.

[13]谭莉莉.“导学案”教学模式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实践应用[J].才智,20xx,8(21):192.

[14]张晓娟.浅谈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中学生英语,20xx.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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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孙琼.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xx(04)

[20]陈黎明.从合作学习理论出发探索高职大学英语口语特大班额的教学新路径[J].海外英语.20xx(12)

[21]阳兰梅.合作学习理论在《新视野大学英语》中的应用研究[J].琼州学院学报.20xx(03)

快乐教育期刊文章参考文献

在正文书写完毕后,空两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四个字(居中),“参考文献”使用宋体四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不空格。“参考文献”书写完毕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书写,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已直接阅读,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主要参考过的文献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一律书写在论文正文结束后,不得放在各章(节)之后。

参考文献引用的技巧

如果我们在论文中有引用了他人的学术观点、数据、材料、结构等,就一定要记得详细的标注出来的。我们引用参考文献也应该要规范,如果我们在论文中标注的参考文献不规范,也从侧面反映出论文写作者的水平和态度。

参考文献不宜过多,文献的多少能体现出论文占有资料的程度。一般情况下,中文论文的参考文献偏少,但也不能简单以文献引用量达到多少简单划分,不同性质的论文引用参考文献的多少页相差很大。

一:专著、论文集、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例如:[1]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二: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1]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2]OU J P,SOONG T T,et al.Recen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 Eng,1997,38(3):358-361.三: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可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例如:[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炜.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四:学位论文[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例如:[4]赵天书.诺西肽分阶段补料分批发酵过程优化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13.五: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例如:[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六:电子文献 [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例如:[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16/1998-10-01. [8]万锦.中国大学学报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怎么写

教育类论文参考文献

教育类的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教育让我们的人生变得丰富多彩,让我们的知识更加的渊博。下面是我分享的教育类的论文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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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期刊文章参考文献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4,(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1,(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1.

拓展: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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