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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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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毕业论文

优点:1、校园风景还不错,挺干净;虽然小了点(现在仍在扩建,最终总面积约1000亩),但是人均算下来,在上海各大高校还是名列前茅;2、本校主干道简洁,不会迷路;寝室离教学楼近,起的晚也不会迟到;3、同学之间相处不错,大多数老师待人较好(当然不排除极少数人渣级别的);4、食堂阿姨、教学楼清洁部门阿姨都很亲切;5、图书馆周围的桂花很香,阅览室杂志更新较为及时;6、学校远离市区,周六、周日的校园特别安静;7、如果将暑期实习算在暑假期间内,本校暑假长达100天;8、游泳和看电影都很便宜,不过游泳池有时比较脏;9、学生活动层出不穷,每周最多可达二十个活动;10、新食堂饭菜味道还可以、相比很多其他大学,本校饭菜价格不算贵;11、罗森的糕点、新食堂一楼的小排饭和二楼的小吃、老食堂的烤鸡腿和小笼味道不错;12、拿奖学金比较容易;13、入党机会远远多于其他学校。缺点:1、教室里桌椅的修复速度不及损坏速度,却往往只有到考前才会大修(同学们也要注意维护啊!);2、学术讲座、咨询会不多,宣传工作不到位;3、学生活动繁复庞杂、各系各搞各的,许多活动重复无意义;4、没有允许通宵的自修教室;5、部分学生寝室楼洗涤条件较差;6、由于选课制度的问题,使得同班同学联系较少、关系疏远;7、寝室入住终生制,住在北面的学生会不满意;8、没有室内体育馆、专用钢琴房(有钢琴,只是没有钢琴室)、舞蹈房(如果女生室内练瑜伽的教室也算的话才有两间)、美术室或者其它艺术教室;9、河西水段严重污染,夏天产生浓烈的异味(整顿中);10、图书馆不是全天开放,且较多图书较陈旧,需要大规模更新(新图文信息中心开学后将建成,届时可能会大规模购入新书);11、浴室不是全天开放;12、部分寝室(主要是08级女生寝室)离浴室较远,冬天洗澡容易着凉;13、许多特殊奖学金必须要获得特等奖学金才可以申请,导致大部分奖学金集中在少数人手上;14、没有选课试听制度,学生有时会选不到满意的老师;选课系统经常会出现BUG(目前教务处的老师正在积极处理这一问题);15、校内校外可选商店较少。

你说得并不客观1,上海政法学院以前是很小,但是近十年来上海司法局的强力支持,学校已经从260亩发展到现在的1200亩,你可以去比较各大学的占地面积,上海政法学院已经算是面积很大的大学(当然大学之大不在于面积之大)。请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2,女生已经住上很好的公寓,男生的公寓马上就要建成。都是条件非常好的公寓,有独立的卫生间,阳台。就老学生宿舍而言,你可以去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去看看,他们大部分学生宿舍都不如上海政法学院。(我只能告诉你,上海政法在上海高校里算是非常有钱的学校,这是因为公检法系统的大力支持。另学生的学费比许多学校低。)3,上海政法党委书记是法学出身,校长是社会学出身,你所说的其他专业垃圾的要死根本就是胡说。你上网查查,单单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的老师都是出身新加坡国立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大学、上海大学等名校的教授和博士。4,学校排名。上海政法学院的专业以社会科学为主: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管理学、新闻学、外语等。人文学科为辅。现在还没有理工科。因为大学排名都讲究大而全,所以,上海政法学院的排名是比不过上海的一些综合性高校。但是,就文科而言,上海政法学院在全国的二本高校中是很好的,在上海的二本高校中是位于前列的。建议文科学子读文科为主或者文理并重的高校,如果你去了理工科为主的高校,你会感觉文科只是一个陪衬。5,基本上上海所有的大学,如复旦、交大都将主校区搬迁至郊区,周围就是农村。6,上海政法学院有许多同学考研到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大学。想留在上海,主要看你的努力程度。就算你是复旦大学的本科生,留在上海都需要非常勤奋。7,上海政法外地生源都是一本的,占50—60%,本地生源是二本的,但考上二本也不容易,不是人人都能过一本线,请不要歧视别人。网址:8上海政法学院最大的弱势在于校名为“学院”,这是因为上海政法学院是专门性的大学,不是综合性的大学。综合性大学都讲究大而全,在一些综合性大学里,许多专业不过是使学科门类齐全,装点门面,实力很弱。另外,华东政法大学是很优秀的政法大学,2007年他还叫做“华东政法学院”,因为上海政法学院的出现,他才有幸更名为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里面只有文科,没有理科,本质性应该叫学院。但是上海的各学院非常重视发展与社会紧密结合的专业,这是他的优势。

那个应该是国际法商系的吧,名字听起来好听,但是实际上最有用处的就是法律系的民商法方向你想现在律师法官平时办的案子最多的是什么不就是婚姻啊继承啊合同啊这些都是民商法的很多进了国际法商的同学都说后悔,因为它其实不实用,但是这个专业当然也是很具有潜力的,但不知道是多少年以后而且只有大城市才有用,但是如果是外地生要在上海落得住脚那也是很难的大概就这么多,还有什么想知道的可以找我。

上海政法学院毕业要求不高。根据查询公开信息,2022年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已发布。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每科成绩都要合格,不挂科,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即可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① 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网络信号能搜到student和zhengfa-tshg 连到student的话要求输入账号密码 求账号密码

图书馆刷卡进去,靠近厕所那里有个大牌子,上面都写着的~~

② 上海政法学院

本科只有一个校区,市中心还有一个成人教育学院。刑司和其他法学的都一样,在本科校区,跨松江和青浦两个区~

③ 上海政法学院。急急急!!!!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前身是建于1912年的江苏省立水产学校,1952年成为国内第一所本科水产高校——上海水产学院,1985年更名为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洋大学。学校原为农业部部属高校,2000年起由农业部与上海市共建,属地管理。学校的校训是“勤朴忠实”。 上海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水产、食品学科为特色,教育体系完备,学科门类众多,农、理、工、经、文、管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有 水产与生命学院、海洋科学学院、食品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信息学院、人文学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等8个专业学院,有我校与澳大利亚合作办学的爱恩学院,还有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等3个学院,拥有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上海海洋大学分院和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 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3个国家特色专业,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9个上海市教育高地和1个上海市高校E研究院。拥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点,43个本科专业及方向,10个高职专业。 目前,学校拥有普通本专科生12000余人,研究生1140余人;全校在职教职工1040名,其中教学科研人员734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90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271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215名,具有硕士学位人员371名。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并拥有以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亚洲水产学会主席、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上海市首批优秀学科带头人、上海领军人才、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上海市教学名师等组成的骨干师资队伍。有国务院 *** 特殊津贴获得者76人。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设施齐备。拥有教育部水产种质资源创新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与养殖生态重点开放实验室、农业部水生生物病源库和制冷检测中心和上海市教学示范中心——水产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了一批特色专业实验室,如中美(SFU-NOAA)海洋遥感及渔业信息研究中心、淡水渔加工利用研究室等;拥有中国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及7个校级研究中心,并建有上海海洋大学农业研究院、公共管理研究所、中国鱼文化研究所、外国语言研究所及中国鱼文化博物馆,有国内外闻名的鱼类研究室、标本室和亚洲最大的专业鲸馆,同时学校在全国各地有50多个教学实践基地。图书馆藏有以水产、海洋、食品为特色的图书、电子书籍120万册。拥有现代化的校园网络,并建设了为我国水产行业服务的“中国水产网”网站平台。由学校承办的《水产学报》、主办的《上海海洋大学学报》被列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水产学报》获第一、二届“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称号。学校是上海市水产学会、上海市食品学会、上海市渔业经济研究会和上海市延安精神研究会挂靠单位。 “十五”以来,学校科技成果达到国际领先和先进水平的有50余项,国内首创和先进水平有80余项,获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成果奖40多项,获省部级奖50多项,取得专利30多项。我校在环境保护、物种保护、遗传育种、食品加工、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水产养殖、农业经济与管理等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 学校与美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大学以及多个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并与国外多所大学互派留学生,长期参与中美海洋生物资源合作计划,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渔业信息中心、亚洲水产学会、国际水生生物资源管理中心等国际组织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学校目前有临港新城校区、杨浦区军工路校区、杨浦区民星路校区三个校区,并在上海市南汇区和浙江省象山县建有2个科研教学基地。根据上海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学校主体搬迁至上海临港新城办学,学校占地面积约1600余亩,规划建设面积58.6万平方米。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促进海洋、水产、食品产业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合社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人才,学校提出了新时期的办学目标:争取到2012年,建校一百周年时,把学校基本建设成为海洋、水产、食品等学科优势明显,农、理、工、经、文、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科研教学并重,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成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摇篮以及我国海洋、水产、食品等方面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 *** 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 上海政法学院坚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依托政法系统的行业优势,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努力造就基础扎实、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学院注重教学科研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已经初步形成以法学为主干,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 学院“贴近实际,注重应用”的办学特色鲜明,具有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能力。学院现设有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商系、刑事司法系、经济管理系、社会科学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外语系、研究生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等13个教学系部(院)。拥有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社会工作学、经济学、英语、监狱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新闻学、国际政治等13个本科专业;另有司法助理、文秘等9个高职专业。法学中的行政法学是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是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刑事司法专业是上海市教委批准建设的本科教育高地之一。 学院现有在校学生近6000人。现有教师317人。其中,教授48名、副教授60名,占教师总数的34.1%。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66名,占教师总数的20.8%;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168名,占教师总数的53%。教师中有多人承担了全国性学术团体的重要职务。学院还聘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 30 余人为特邀教授。 学院设有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市社会心理学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城市安全研究中心等20余个研究机构。学院出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院报为《上海政法学院报》。学院重视开展对外交流与校际合作,先后与美国、法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交流关系。 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占地面积1078.60亩,现有建筑面积12.49万平方米,“佘山脚下的花园学府”已经形态初显。学院教学设施先进、齐全,现有计算机中心,语音室、警体特训中心等基础实验室,模拟法庭、刑侦实验室、国际贸易综合实验室、速录实训室等设施。学院自1999年至今一直被评为“上海市花园单位“,蝉联十一、十二、十三届“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开工在即的“二期工程”将建成体育馆、图文信息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实验大楼等项目。

④ 进入上海政法学院教育管理系统的密码忘了,怎么办!!!

拿着学生证去教务处吧,让老师帮你重设一下= =汗……

⑤ 上海政法学院怎么样

评价上海政法学院好与不好都是是相对的,和自己的学习成绩与设定的目标有关。内在容上海有两所政法院校,华东政法大学是一本,知名度较高,在华东地区其分数线比一些211院校还高,尤其是文科,从上海当地华政的一本线超出华东理工、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三所211院校就能看出端倪。还有一所就是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院校,但分数线也是二本中较高的,甚至超过了不少普通一本。另外,上海政法学院在上海政法界校人脉广,获得的资源很多,又地处上海,总体是不错的。当然,如果你成绩特别优秀,可以考虑中国政法大学,绝对是政法类大学的NO.1。我是山东的,上海的院校在安徽、山东的知名度与吸引力差不多,所以建言如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⑥ 上海政法学院怎么看近代史题库

打开学校官网,下面有课程中心,网页中间有个排行点梁莹的近代史。里面的教学资源里有模拟题和习题汇编,要先登录。登录名学号,密码是生日年月日8位

⑦ 上海政法学院有几个校区及校区地址 哪个校区最好

有两个校区,校本部比较好。

校本部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专路7989号

普陀校区地址:上海市属普陀区三源路175号

上海政法学院,是经上海市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中央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培养院校、中国 *** 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截至2019年7月,学校占地面积1000余亩;设有16个二级院部;有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4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0多个本科专业(方向);有教职工700余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为 7872.85 万元;全日制在校学生11000余人;有专业实验室、实训室35个,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近200个。

⑧ 上海政法学院是几本

上海政法学院属于二本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历经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大学法学院等办学阶段。1993年起招收普通本科学生,199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 *** 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

2014年11月,学校划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建,是上海市属的一所以法学为主干学科,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政法类高等院校。

截至2018年6月,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留学生10000余人。学校教学科研设施完备,现有专业实验室、实训室40个,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250余个,其中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8)上海政法学院课程中心初始密码扩展阅读:

上海政法学院师资队伍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师资力量雄厚、结构优化、梯队合理,拥有一支专业理论功底扎实、与国内外实务界密切联系、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国际视野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700余人,专任教师近500人。

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近50%,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0%,近100名教师具有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资格,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教学名师、浦江人才、曙光学者等一批优秀教师。

此外,学校还聘请了国内外学术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200余人为客座、 *** 教授。

⑨ 上海政法学院到底怎么样是很烂吗

高考过后就是填报志愿,有许多人从重要性上将其称之为第二次高考。还有更多的过来人坦言“考得好不如报得好”,每个想要报考上海政法学院同学和家长一定都想要了解上海政法学院怎么样和上海政法学院好不好就成了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是高三网根据多方面资源信息整理的有关上海政法学院的评价,相信您看完以下评价,心里一定有数了。

1上海政法学院简介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 *** 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注重教学科研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已经初步形成以法学为主干,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

创建时间 学校类型 学科类型 隶属单位

1984年 公立 政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上海政法学院师哥师姐说

1、学校的法学是特色,法学专业的师资也很丰富~非法学类也在进步着~佘山脚下的学府花园,还是名副其实的,在校园里就能看到佘山的,距离佘山也就两站路~现在有九号线,去学校方便许多一般在佘山或者洞泾下,转公交到上政希望学校越来越好!

2、住宿的话整体都不错,不用担心看你住在哪栋楼了,住在从21到26的话,新楼这边的话,就蛮好的三室一厅的是08年新的楼,四个人注一室12个人共用一个厅,门的话都是钢铁结构的防盗门和家里的户外大门一样的,很安全2847厅里面有一个浴室,3个水龙头两个厕所,浴室的话没有热水,全校都没有的,但是住在21到26,可以直接到楼下去打热水,那个水可以喝的如果住在老校区的话就是12到18号楼,毕竟是老楼嘛,有很多设计不是很合理有的是四个人一起住也有两人间,但是很小,么有厅,厕所和洗漱间都在房间里,早上噪音很大,房间有点矮晚上睡在床上吹不到风的要弄个雨伞挂在那里撑开才好我暑假留校了住在这边觉得好可怜厕所还一股味道隐隐飘出虽然排气扇一直开着学校床和自己的书桌都是连为一体的,下面是书桌和柜子,上面就是床

3、社会学,社会工作学这两个专业是上海政法学院的院级重点学科专业,所以师资和学习应该还是不错的

4、我觉得在上海二本中算很好的,很多外地考生,特别是文科生都是一本分进来的图书馆条件很好,学习氛围也很浓

5、女生的话宿舍可以说是全上海最好的,男生就略逊一筹了周边的环境的话,没有工业,学习氛围良好预

6、学校好偏远的啊附近除了监狱就是戒毒所不过环境到还是不错的,蛮安静,学校现在扩建中,比以前大了好多哦~尤其喜欢图书馆,有空调又大,位子多,基本泡在里面了学校最近饭菜价钱有涨不过比起外面还是蛮便宜的,离大学城还很近学校老师有很多都蛮不错还很厉害嘻嘻,尤其是法学的老师

7、上海政法学院的社区服务与管理还是很不错的,特别是结合上海本地社区的建设来教学是很有特色的,不过这个专业是高职类的

8、今年英语系的就业率是排在学校整体就业率第二名,应该说还不错但是个人认为,法律系比较好

9、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新兴的很有潜力的学校坐落在佘山脚下号称社山脚下的后花园校园环境优美而且还在扩建学校硬件设施国内一流特别是学校新建的图书馆经常有国内外嘉宾交流访问学校教学水平逐步提升拥有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如朱学勤、倪正茂、张友德、倪乐雄等等而且学校经常举办讲座会有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前来讲学可以大大开阔眼界学校基本上外地生和本地生比例持平在上海属于发展中的以法学为主导的院校在其他省市高考分数很高是热门的学校之一特别是今年学校不但在江西贵州等省份划分为一本而且还开始招收海外留学生目前学校正在大力推进海外交流工作学生可以有机会参与海外交流并且学校会支持一部分经费总的来说上政还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10、新闻学一般般吧开这个专业的时间比较短是上政比较年轻的专业

11、这里的环境还是不错的,没有愧对花园学府的声誉,新开发出来的教学区小桥流水,竹林喷泉的,环境老好的而且就目前来看,它还处于扩建中

上海政法学院历年排名表

年度 全国排名 省内排名 分类 分类排名 总分

2016 430 19 政法 7 60.60

2015 423 19 政法 7 60.60

2013 511 20 政法 9 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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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和家长可以在本网页留下自己对上海政法学院的评价,认为上海政法学院怎么样、好不好,你的评价可以让其他考生参考,当然其他考生发表的评价,也可以让你作为参考,希望各位考生在这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⑩ 上海政法学院是几本啊

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院校。

上海政法学院,简称“上政”,上海市属的一所以法学为主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政法类高等院校,学校坐落在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是中央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培养院校。

学校占地面积1000余亩,建筑面积21万余平方米;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留学生10000余人;设有13个二级学院,30多个本科专业及方向;有专业实验室、实训室40个,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250余个。

学校专任教师总数为483人,外聘教师人数为178人。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62人,占教师总数的12.84%,具有副高级职称者137人,占教师总数的28.36%,高级职称教师合计占比为41.20%。

(10)上海政法学院课程中心初始密码扩展阅读: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成果:

2015年,学校获得8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其中重点项目1项。获批国家级项目9项、省部级项目29项。 全年共发表科研论文487篇,其中,权威期刊1篇,重点期刊15篇,CSSCI核心期刊151篇;出版各类专著40部、教材37部、译著2部。

2016年,学校共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0余项,国家级项目8项,省部级项目20余项。其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1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2项,包括1项重点课题,中国法学会2016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4项,上海哲社规划项目7项,上海市人民 *** 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点课题1项。

不是私立的上海政法学院简介: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经过22年建设,学院实现了从专科教育到本科教育,从成人教育到普通教育的跨越。上海政法学院坚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的办学定位,秉承“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理念,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注重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学院充分发展学生个性,拓宽学术创新空间,提供自由选择学习机会,努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人才。上海政法学院现设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商系、刑事司法系、经济管理系、社会科学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外语系、研究生部、继续教育部、培训部等11个教学系部。学院现有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社会工作学、经济学、英语等9个本科专业;有司法助理、文秘(司法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公共事务管理、法律事务、国际商务、商务英语、刑事执行、安全保卫等9个高职专业。法学中的刑事司法专业是上海市教委批准建设的教育高地之一。学院设有上海司法研究所、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心理学会、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城市安全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学院出版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双月刊),院报为《上海政法学院报》。 学院现有在校学生近6000人。现有专业教师近30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95人(正教授43名,其中博士生导师5名;副教授52名),占教师总数的34%。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201名(其中博士55名,硕士146名),占教师总数的71%。教师中有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多人承担了全国性学术团体的重要职务。为充分依托国内外、特别是上海的人才优势,学院还聘请了国内法学界、经济界和社会发展等部门的专家、学者 30 余人为特邀教授。 学院重视开展对外交流与校际合作,先后与美国加州大学、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英国赫德福特大学、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关西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新加坡理工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交流关系。学院通过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成为一所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多层次、多专业的高等政法院校,通过培养大批专业人才,为上海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佘山脚下,占地面积1050亩,现有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学院现有计算机中心,语言实验室、刑侦实验室等基础实验室,模拟法庭、速录实训室等专业实验室。即将开工的二期工程将建成体育中心、图文信息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实验大楼等项目。学院将继续发挥综合优势,在挑战与竞争并存的新世纪,努力建设成为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质量较强、学科水平领先、科研成果突出、校园文明优美的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学府,不断为上海和全国培养一流的高素质人才。 1984年11月,学院成立,当时名称是“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5年,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建立上海市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领导体制。199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的基础上,设立上海大学法学院,从此开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1998年以后,学院依托上海大学的办学基础,获得宪法和行政法学专业、刑法专业、法理学专业三个硕士学位授予点。2004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上海政法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市属本科高校。

上海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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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毕业论文大纲

写开题报告是写论文的一个关键环节.你首先要确定你的论文方向,如文学,翻译,英语教学法,语言与文化等,然后要确立一个合适的题目,题目不能太大,也不要太小,太大了就必然会空,到时候什么也说不清楚,太小了则不知所云,容易造成重复罗嗦.和题目一样,提纲也要适中,提纲尽可能用完整的句子来写,这样比较清晰,可避免日后遗忘了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另外,提纲其实是一篇论文的缩影,所以要相文章一样条理清楚,逻辑清晰合理,结构完整.写提纲不是那么简单的,你在写之前就要查阅大量的资料以确定你要写的内容,我建议还是要做好准备方写出好的提纲和论文.当然写的过程中也要查阅资料,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要马虎,因为答辩的时候考官们会抓你的不是.最后祝你写出你满意的论文!!!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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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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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上海政法学院论文

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在是我为您整理的上海政法学院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为了有效提升法学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文章在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并从案例选择、案例教学以及具体的实践方式三方面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学实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数量的不断增多,对大学生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优势是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有效提升大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与专业素养,必然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程,并为改革提供一定的方向,意义重大。

一、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

(一)能力主导,重在探究

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旨在提升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为此,教师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为了达成此目标,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型模式,还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学生能够思考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案例讨论,会自觉形成学习压力,进而探究问题,完成自主学习、自主探析的全过程,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思维、表达、分析以及探究能力。

(二)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脱离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改变了单一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真正参与到教学中。学生在此教学环境下,师生间、学生间的互动交流更加频繁,营造出了一种“师生平等”的和谐氛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与此同时,教师的角色也从“主导者”转变为“引导者”,能够对学生学习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纠正,并予以补充,最终实现教学相长。

(三)轻结果重过程,理论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法律职业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案例教学法能够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探讨复杂问题发展的多种可能性,而不是让学生追寻单一的“标准答案”。案例教学法重在过程,而非结果。利用案例教学法,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掌握多角度的思考方式与能力。同时,案例源于实践,这也将有利于学生归纳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只重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法,它更能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一)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只有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个体案例当中,才不会让法学的相关理论显得空洞。也只有利用学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案例问题,才能让法学理论更有实际应用价值。

(二)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理论知识需要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不断的检验和分析,才能确保理论知识能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依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对真实、典型、疑难的案例进行提炼、分析,是法学理论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应用的一种体现。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进一步分析,能够加快理解及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速度。

(三)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升

反复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能够让学生具有更加完整的法律运作意识与应用意识。按部就班地学习理论知识,将大大约束学生的思考范围,学生只有通过反复练习,懂得如何运用法学理论解决不同的案例问题,才能具备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必要的案例教学课程,可以让学生通过实际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

(四)丰富学生的课堂教学内容

在大学四年的本科学习阶段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内容,而且还要进行更深入的专业学习,其包括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的案例等方面。为避免大学生的理论课程显得空洞,也为了让他们可以在实际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知识经验,及时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显得十分必要。案例教学法就是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民事案例当中,让理论知识能够成功地解决实际问题,并建构适合自身需求的学习体系。

三、案例教学法的要求

(一)对教师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必然会涉及到诸多因素,因此,对于教师的要求颇高。同时,为了成功推行案例教学模式,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教师的教学水平至关重要。案例教学法突破了灌输式教学模式的限制,教师要专注于培养学生的能力,要让自己成为教学的“组织引导者”。一名优秀的案例教学教师,必须要有广博的知识和极强的课堂驾御能力,才能在教学中完成划分专题、选择案例、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一系列明确的任务。因此,教师一般要按照以下两项要求落实案例教学法。

1.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时,应是有明确的计划。教师需要清算总课时,并参考教学大纲,选定本学期所开课程中的重点专题。然后以重点专题为基础,寻找相关的专题,确保案例中能够涵盖专题知识点。案例形式不限定,不论书面或是视听资料均可。在选定案例时,除了要选定相关的资料,还要确保案例符合三点要求,即案例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确认案例后,在课前将其交予学生,让学生根据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进行预习,并要求每个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的见解),以此保证案例教学的有效性。

2.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的延伸,让学生通过研究分析,学有所获。在课堂中,教师要起到指导的作用,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并选定小组组长。在学生预习分析案例完成后,要求每个小组代表作汇报发言,将自己小组取得的成果或者得出的结果结论予以展示。教师在概述理论知识背景后,再针对学生取得的成果或者得出的结果结论提出问题,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问题讨论中,教师针对有关问题表述前沿观点。

(二)对学生的要求

实施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即让学生参与到法学学习当中。因此,推行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

1.学生要做好课前预习。在收到教师的案例资料后,学生先初步阅览资料内容,再进行二次阅读,在此过程中,学生要对资料内容进行深化理解,对于存疑处做好记录,并进行深入探究和思考。在完成预习后,将阅读相关资料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果在课上予以展示,并与教师、同学交流探讨,进而完成理论吸收并加以深化。

2.学生在课堂中应积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要抓住教师给予的发言机会。同时,依照自己的兴趣,在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准则下,重视自己的课堂表现。一般而言,课堂表现是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之一,课堂表现占比50%,考试成绩占比50%。按照评定标准,学生在交流看法、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地表述自己的见解表述,以增加自己的自信心。

四、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选择

案例选择要多元化,复杂化。在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选择应该更加多元化,教师不能仅仅将案例视为书本知识的补充。单一、简答的案例,其实践性往往较差,复杂的案件,更加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如果学生长期接触的都是简单的案件,在步入社会,面临复杂多变的真实情况时,往往会感觉无从下手。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要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启发为辅。在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就是辅导。大学生在拥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逻辑能力也相对较强,因此,教师应该将学习的主动性交给学生,为他们营造一个自由的讨论环境,学生在这些讨论中获得启发和思考,而教师则确保讨论的内容不偏离原先预定的主题。这种以讨论为主、启发为辅的教学方式,更加有利于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课堂讨论步骤可细化为以下四点。

1.明确规则。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研究,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案例,讨论的时候依照顺序进行合理安排。每个小组发表观点之后,要预留一些相互讨论、相互思考的时间。

2.提出观点。每个小组讨论完成之后,由一名代表总结本组的观点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观点要明确,语言要简练。其他成员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真记录,并针对报告提出相关意见。

3.展开讨论。教师作为“导演”要控制好课堂环境,对学生的发言进行引导和点拨,避免主题偏离或冷场。

4.案例反思。通过案例的研究讨论,教师对各组研究报告进行总结分析,并组织学生拓展思考。比如,根据案例,列举出类似的案例与相似的案件,帮助学生进行多方位思考,找出案件类型的主要特征、争议焦点、解决模式等。

(三)具体实践方式

1.学生讲解,教师评价。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可以采用学生讲解,教师评价的方式。教师在初次上课时列出本学期授课的专题内容,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教师首先讲授一个专题作为示范,向学生列出各专题的要点或要求。比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专题,列举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国内外的立法案例,以及以后的发展趋势等等。最后,对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学生课后思考。教师需要把握好首次课程的示范流程,让学生明确专题中的要点和重点。同时,鼓励学生提问。在讲授完成之后,学生依据专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大家对此进行讨论。从第二次课开始,每一组的成员轮流扮演主导者的角色,组内学生事先分工,按顺序讲解,教师要在结束后点评。如果专题内容比较复杂,主导学生可以提供思考路径,供大家研讨,不明白的学生可以直接向主导学生提问,教师可给予补充。学生作报告也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教师选定或设计问题,学生按要求查找资料,独立完成报告,并回答同学们的提问。在此过程中,学生是整个活动的实施者。

2.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研习理论后必须要让学生尝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实践操作性很强的法学理论,如合同法等。前期的理论讲授、案例筛选、争议点归纳、成员分工等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就可以达到预定的目标。课堂讨论中,第一部分专门讲授基本理论知识,讲授的专题内容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与针对性。第二部分针对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讨论,鼓励学生阐述不同的观点,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此外,教师还要观察学生的讨论情况,以更好地了解学生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予以指正,并调整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第三部分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的答案并不是唯一的,关键是论证时要有理有据。在下课前,应提前通知下节课的主要内容,同时布置一个案例让学生作预习准备,问题在下节课解答。这些案例应能代表该领域目前的发展方向和争议点,学生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答案。这会促使学生去认真查找相关资料,以便下一节课有针对性地听讲。

五、结语

研究生教育属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人才,对于国家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案例教学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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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雪彦.医科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人文素养:访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彭裕文教授[J].中国研究生,2012(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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