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校园建设,尤其要强调绿色文化建设。要将绿色校园塑造为传承和创新民族文化的摇篮,通过绿色文化氛围营造,强调它的民族性。几年前,我院曾主持了一所高校的校园植物园建设项目,植物布置采用了本草纲目中的分类体系,而没有使用国际惯用的分类体系。在主景观道行道树的选择上,选择了原产中国、有药用价值的植物,而舍弃了原产国外的植物。在大学校园这个特定的环境里,要努力通过绿化美化,通过氛围营造,弘扬和传播我们本土的民族文化。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大同大背景下,强调我们的民族性,应是绿色校园建设的一个基本的立足点。绿色校园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校园环境的建设来体现和谐的自然观。同时,要充分发挥引导成长作用。校园绿色文化的建设和学生的成长、教育要有机结合在一起。例如,日本某大学的奠基仪式上,参与者栽完奠基树后,利用铺装的形态把小树的形态记录了下来,这样的技巧就可以实现我们想要表达的,校园成长这一主题。我建议在学校中建设一个过程花园,可以把外部做得很美观,内部是学生亲手栽植花圃的试验田或苗床。设立苗圃花园,让学生自己设计、实施、维护。毫无疑问,这同样也是一种景观,但这要比普通、简单的绿化景观要重要得多,学生对它的记忆也要深刻得多。绿色校园建设过程,很多观念的更新和转化显得尤为重要。绿色校园建设还应追求一种归属感。我们往往只是简单地用数字表明楼号,而清华则用花名命名,他们把一种植物的文化、绿色的文化、景观的文化和学生居住的环境结合在了一起。营造归属感是很重要的,例如常常听到的纪念林、纪念树等,这些做法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一种认知和归属。我们应该努力传递绿色文化建设中的那种归属感,深刻文化场所的记忆感,这是绿色校园建设中需要实现一个目标。此外,绿色校园建设还应着力做到游憩、休憩与文化的结合。寓教于游,寓教于憩的概念要在校园环境建设中展开。
又到了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了,小编为大家送上毕业论文经典选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好的论文!1.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研究2. 基于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审美教育研究3. “非正式组织”及其对大学生管理教育影响研究4. 广西高等教育国际化及对策研究5. 英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管理主义6. 中国石油管道局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研究7. 论学习策略教育对于提高非英语专业大学生英语口语能力的作用8. 国际教育与国际人才培养路径研究9. 二战后德国政治教育在政治文化变迁中的作用研究10. 内蒙古地区体育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系统研究11. 弗洛姆爱的哲学思想及其教育启示12. 深入发展时期教育技术理论演变的研究13. 大学生绿色教育若干问题研究14. 法制教育的功能探究15. 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研究16. 以构建和谐校园为基点加强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17. 中小学校教育服务研究18. 深圳中小学教育财政支出研究19. 运用教育技术实现有效教学20. 高职会计教育模式改革的研究21.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模式选择与财政政策22.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估的探索23.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实效性研究24. 当代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探析25. 试论魏书生的家庭教育思想26. 我国北方农村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的研究27. 初中学生环境教育的实践与思考28. 基于情报检索语言互操作技术的集成词库构建研究29. 《爱的教育》在中国百年的译文与接受30. 基于ASP开发的在线教育系统的分析与设计31. 我国教育中介组织失灵与治理之研究32. 涂尔干的道德教育理论及其当代价值33. 天津市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研究34. 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探源及其相应意义35. 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36. 新世纪我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问题研究37. 我国教育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38. 活动理论在信息技术教育中的应用39. 梁启超的教育现代化思想研究40. 从近代化的角度看严复的教育思想与实践41. 远程教育中情感信息的建模与处理方法研究42. 基于情感计算的图像检索系统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的应用研究43. GDP危险期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44.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教育公平研究45. 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教育改革问题研究46. 论当前美国高等教育改革47. 生活与教育的涵义及其辩证关系48. 教师教育智慧的涵义、基本要素及生成49. 当代知识观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影响50. 内蒙古地区民族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51.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应有的哲学理念52. 西方近现代思想道德教育方法的探究及其启示53. 唐代岭南谪宦及其对该地区教育的贡献54. 人文精神视角下的中学数学教育55. 重庆电力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研究56. “知识经济与高等教育”思想与理论述评57. 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教育实习质量管理评价研究58.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运营模式探究59.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60. 学生的教育消费需求与高校面临的挑战61. 中韩民办(私立)高等教育比较研究62. 高等教育功能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6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体系研究64. 高等职业院校教育质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65. 多元文化音乐教育观与高师视唱练耳课程发展研究
是否符合语言规律是否符合语境是否符合逻辑
浅谈教育论文的写作 教育论文是教育领域某个课题新的研究成果或创见的科学记录。认真写好教育论文,对于推广教育科研成果,促进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优秀教育论文的一些特点: 1、“实”: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脚踏实地,有科学价值。 2、“新”:观点、思路、题材、内容新颖独特,能吸引人。 3、“精”:文章精炼,能够将教育工作实践、科学实验业绩、成果的精华奉献给读者。 4、“准”:论点、论据、结论富有科学性、思想性,文字准确无误。 一篇优秀的教育论文,内容要充实,观点要新颖,富有说服力,要有实践上、理论上的创新与提高。 二、确定教育论文选题应注意的事项 1、应选择自己熟悉的、体验最深刻的、与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内容为题材。一线教师的优势在于接触教育工作实际多,工作经验丰富,只要充分发挥优势,不愁找不到好题材。反之,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而盲目地追逐热点,则很难写出有力度、有价值的教育论文。 2、理清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与撰写论文的关系。有些教师感到论文难以完成,实际上存在着误解。科学研究、实验应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计划——实践——总结——这一系列流程,不是凭想象或粗浅经验就能完成的。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并在实践中认真搞好资料经验的提取、积累、总结、提高。这样写起论文来就会有一种厚积薄发、水到渠成之感。 三、“三多”是提高教育论文写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1、多看:为学习、充实的需要,广览教育专业乃至其他门类的报章杂志、参考书籍,是开拓眼界、开拓思路的有效途径。 2、多思:在学习与实践的同时,要勤于动脑、善于动脑,多想几个为什么,多想几个怎么办,多想几个怎么写。 3、多记:人脑不是电脑,遗忘可能随时发生。在阅读、思考过程中,要多动笔,对突然涌现的.灵感,要及时记录下来。 总之,要写出一篇优秀的教育论文,绝非一朝一夕的事,必须有一个长期的实践积累过程,然后在占有大量、丰富、有用素材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综合、分析,才会写出观点新颖、内容详实的教育论文来。 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不要偏题,加油,努力
谈谈教育教学论文写作
内容摘要:一、论文写作意义及种类 二、论文选题 三、写作前准备工作 四、如何撰写 五、论文面世及其它
教学论文是教育教学领域内某个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研究成果或创见和主张的科学记录,对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教学论文的写作,以期与同仁们共同探讨与学习。
一、教学论文种类
教学论文是研究教育教学规律的论文,具有指导与推广意义的作用,其科学价值不亚于专业学术论文。
其主要种类有:
1.经验总结: 它是多次反复的成功与失败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概括与提炼。写此类文章时有三忌:一忌面面俱到,全面开花,写成流水帐;二忌停留在经验上,未上升到教育理论的高度;三忌选题过大。
2.研究性论文: 就当前普遍关心的问题或热点问题进行扫描性的研究和分析,不限于自己的经验,但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3.实验报告或调查报告: 实验报告一般是亲自参加的教改实验者撰写的,而调查报告则可以是他人撰写的、不论哪一种报告,其结论都必须有数据与统计资料支持.一个完整的实验过程应包括确定研究课题、提出假设和预测、实施、验证、追踪等,对照也是不可少的。
二、选题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起点,它既关系到论文写什么的问题,也决定着从事该项研究的价值问题.课题具有客观意义,只是保证科学研究成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但是选对选准了题目,等于论文完成了一半.它包括两次含义:一是指选题与客观需要相符合;二是指选题与主体的状况相适应。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服务,为人类文化的发展作贡献。选择的课题具有客观意义,随之而来的相关研究才会有意义,在课题基础上写出的论文才会有实际价值。
教师在工作实践中从事学术研究,除了紧靠教书育人这一特点外,还应注意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课题价值:急需解决的问题;选择前人没做过的课题;选择前人虽有研究,但有待发挥、补充、完善的课题;选择虽有人探讨,但说法不一,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选题一定要具体,面不宜过大;选题一定要明确、新颖;另外选题还要结合研究者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首先,对该选题要有浓厚兴趣.兴趣,在科研中促使人们积极追求,潜心探讨的.一种爱好欲望,是学术研究的动力。其次,要发挥个人专业专长,一定要在博采众家之长基础上有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我自己对语文学法指导就很感兴趣,也有走过弯路的教训,在这方面我写出几篇有一定价值的指导性论文。再次,要充分估计自己的能力及其发展方向,教研与科研人员的能力结构决定着其研究水平的高低.故选题难易在适中,量力而行。还要考虑占有资料与实验手段的条件等等,若缺少资料或实验条件不具备,就无法写出有份量的论文。
三、写作前的准备工作
“下笔万言,倚马可待”的才子古今中外并不多见,教学科研论文的写作是艰苦的复杂的精神劳动,需要足够的准备。
第一要了解前人在这个课题上的研究成果,如果已有了公认的结论,就再没有多大的研究价值。除非你对原始结论产生怀疑或有新的看法,准备提出讨论或再行验证,别人已有的研究同一课题你要再进行研究,就要选择新的角度,提出新的见解,并补充新的经验。
第二要有目的的阅读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或专业著作中与自己选题有关的内容,科研过程本身就是不断学习与提高的过程.没有理论武装的文章最多是经验之谈,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与发展规律,也降低了其本身价值.且所选论点与论据的契合必须恰到好处。
第三搜集整理材料,资料的收集平时要做有心人。制作资料卡是一件非常有益的工作。若平时搜集的资料还不够,可以根据需要突击查阅有关文献再行补充。其中多看、多思、多记是提高科研与写作水平的有效方法。分一般资料与专题资料多记录多制作和调配使用,这是教科研工作者必做的工作之一。
下面介绍日本学者川喜田二郎的‘KJ’法调制卡片必备物品,供大家参考,很时效。占有、阅读、整理与使用资料贯穿于整个教研活动与写作过程中,应在资料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多下功夫。另外要重视观察、实验、调查中所得宝贵资料的充分利用。拟出提纲。每篇论文都要阐明一个或数个论点。作者必须用足够的材料来支持这些论点以说服读者,为此;要重组优选材料,在落笔前先有个提纲,可以使文章论证严谨,逻辑严密,更富条理性.排列重组时,可用铅笔在卡片右上角标出类项,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已形成了。
四、如何撰写写论文最好是“一气呵成”。
间断往往会打断思路,但修改却提倡冷处理,初稿完后先搁一边等些时候回头来复读重改,这样你就可发现不充分或多余的例证等,再着手修改润色。具体地说,撰写时应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观点要正确,导向作用明确。 基础教育正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首先教师要转变思想,少列举考试成绩,应以实验对比参照常规统计平时与阶段成绩,要掌握分寸,防止突出片面追求开学率之疑。还要防止绝对化与片面化,介绍经验或评价观点应留有余地,不可偏激。
2.经验要上升到理论高度。 若研究教学,首先要分析教师、教材、教学法,学生等诸因素对教学成败的作用;还要分析其相互关系并用教育与心理学原理加以论证。
3.组织得法。 写文章必须围绕主题,只能有一个中心,且主次分明,删去一切冗枝赘叶,举例典型,提倡“以一当十”。一个世纪前的美国科学家约翰威瑟利说过一句精辟的话:“愚蠢的人堆积事实,聪明的人选择事实。”
4.文字明白流畅且专业性强。 教研文章不同于文学作品,无需华丽词藻,爱因斯坦说过:“如果你希望描叙真理,就把漂亮留给裁缝吧”。专业词汇不带任何感情色彩,最宜表达科学事实。另外使用数字与引用也应当精确无误。
5.论文结构
A.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且概括性强,要反映出某--领域内该题目的研究价值。标题应该居中书写,上下各空出一行以显得匀称、美观。较长论文上下空行可算多一些,甚至可用专门一页稿纸写文章标题,论文的副标题应写在正标题下面一行退后两格以破折号领起。
B.作者署名作者姓名应写在标题之下中间或稍稍偏右的位置,与标题之间要空出一行,两个字的姓名中间要空一格。且署名是文权所有和文责自负的体现,为便于联系,还应在署名前标明作者的工作单位或联系地址。
C.目录若论文的.篇幅较长,应编出简单目录。
D.摘要与关键词介绍摘要有资料性与描叙性两种,作者应视需要写好摘要以客观反映论文主要内容.
E.正文正文是学术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序论、本论、结论与论点、论据、论证等,是作者研究成果的集中表现,因此在论文中占极重要地位。
F.注释、致谢及参考文献、书刊目录及有关附录等一般也应列在论文的组成部分内,这样才算完整的论文。
五、论文的面世及其他论文的最后定稿,标志着一个完整的科学研究工作的结束。 但是有的课题研究的复杂性与周期性极强。所以,一篇论文的完成只意味着一项研究工作的暂告一段落,还要从不同角度与问题的不同方面展开更进一步研究。但是一篇论文的完成之后,就要通过有关渠道让其面世。若是学业或学位论文,一般要准备答辩。若是交流论文,则应迅速地向出版单位、报刊杂志投稿,或以打印、油印等稿件不太受欢迎,有一稿多投之疑,应注明专投某刊物,以不产生版权之争。
6.报刊杂志社一般不退稿,应留底稿,以便再投。手写稿可退稿,但一般报刊杂志要作者投稿时附上退稿邮资(邮票)。
7.注意报刊杂志的稿约、出版周期与期发稿量,读者对象等,以便选准目标早投早发。
8.接到有关编辑用稿、待用稿,退稿、有关联系电话、修改意见等信件或电话应及时回复,不得延误。这有助于稿发。
9.权威与核心期刊、国家、省级重点刊物发稿较正规且严格,即使退稿也不要灰心,失败乃成功之母,迈出了第一步就意味着离成功更近,相信“天道酬勤”,可尝试改写或他投。
教师是人类文明知识的传播者,同时也在不断地通过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成果,相信各位同仁和师长在不断的平凡的追求与创造活动中一定会积出丰硕的成果,一定会写出很多有血有肉的教科研论文,一定会让自己的大作早日面世.在此,我只是抛砖,诚盼引出更多的金玉,让我们共同分享你的成功与快乐,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赐教。
跨文化交际教学的问题分析及策略研究论文
摘要: 本文对学习者跨文化交际能力,跨文化教学策略以及提高学习者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对策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 跨文化交际教学策略对策
一、学习者跨文化交际能力分析
1、跨文化教学中的文化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文化交流和融合在人类各民族之间的意义也越来越重大。现在社会需要高素质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人才,只是语言教学或者文化教学是远远达不到的。跨文化教学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以前的外语教学只是针对一些语句的语法和句法进行讲解,让学生学会如何找出错误的语法,一些语用的规则语句是否适合,而现在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考虑的问题是能不能培养出跨文化交际的人才,仅凭这些是根本达不到目的的。在跨文化交际中,文化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某一种语言文化的范围。例子为世界通用语言英语,这种语言在19世纪殖民扩张的时候,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的通用语言。在磨合和融合各国独特民族文化的过程中,英语所代表的安格鲁撒克逊的文化逐渐消失,它被各民族独特的文化精神和文化心理所取代。英语作为一种语言,它并没有将本身的语法规则进行改变,然而它伴随着使用者的不同,它在跨文化交际中传达的文化信息也会有所不同。对语言和文化研究之后的产物就是跨文化研究,在外语教学从传统的模式转变到科学的模式过程中,跨文化教学的主要目标是把文化教学从直接传授即成的知识文化扩展到了培养学习者的文化敏感性和跨文化交际意识。
2、学习者跨文化交际能力分析
一个民族的文化对于一个外语学习者来说,是一种熏陶的过程,不仅语用的习惯有了特定模式,就连语言的行为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其实也就是在跨文化交际中,一方面对于固有的语言模式、语用习惯很容易在理解和运用目标语中进行使用;另一方面,将书本上学到的目标语文化看作是“标准文化知识”,并且还要在跨文化交际实践中进行运用。现在的文化教学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就像前面所讲到的,将文化知识单方面的传授给学习者,对于文化敏感性的培养和文化视野的拓展却忽视了。
Wolfson指出,第二语言和外语教学不可以被某一特定的文化社团的交际能力模式进行统领,应该将学习者的不同文化背景作为依据,把不同的交际能力发展起来。例如,同样用英语与韩国人、英国人、美国人甚至非洲裔美国人交流需要具备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不同的,因为其交际能力因其文化特征不同而有所不同———每一种文化在价值观构成中都有各自的特点。在跨文化交际中,不一定固定使用母语者一方的文化作为跨文化交际中的主导,需要跟据特定的社会语境来选择正确的交际方式。
二、跨文化教学策略
站在外语教学的角度上进行分析,针对学生文化敏感性的培养和文化平等性的尊重,这两点是跨文化教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人类社会的文化体系是多种多样的,民族之间的文化背景又不是相同的,因此,民族之间的文化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英语及其所承载的文化,这种差异不仅在英语民族和非英语民族之间有所存在,而且还会在非英语民族的人群之间有所渗透。Widdowson针对学习者发展交际能力有密切关系的文化习得进行了讨论,指出文化习得的目的只限于目的语本族语使用者的文化,那么它起到的作用最多也就是增进学习者和这些文化社团成员的感情;但是,目的语在很多时候也会被学习者用来与其他非本族语使用者进行交流。英语民族的正式文化在交际中需要将交际情境作为依据是学习者在教材中所能获取到的最多文化信息,这些都是因人而异的。跨文化交际的言语行为适当性不能依据使用的语言来决定。例如,中国人与韩国人以英语为媒介进行交流,交际双方都是非英语民族。英语虽然是交际双方所用的语言,双方交际行为却没有必要循规蹈矩地遵循英语民族的文化习惯,应当顺应中韩两个民族的文化习俗。人类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创造和发展出语言和文化,每一种文化都具有特性,并体现着一个民族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提高学习者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对策
1、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跨文化教学的实施要素
对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进行培养,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教师队伍必须有很高的素质。跨文化教学不可以被教材所束缚,完全依靠教材也是比较难的,它想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将多重文化的理解力赋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文化观念和平等对待文化独特性的态度都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给学生对待文化差异的态度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教师要利用教材,将其中的文化逐渐加传授给学生,使学生不仅可以学到语言知识,而且还可以对文化的表层现象进行理解,并通过分析讨论,给予学生领悟文化深层结构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言传身教地培养学生把文化知识转化为文化敏感性,从而使跨文化交际可以更好地进行发挥。所以,学生认识跨文化交际就必须将教师本身的文化素质和教学行为作为基础,还应该不断更新自己所具备的语言知识和文化知识,要跟得上时代的脚步。
2、课程设置和教材选择是跨文化教学的基础
跨文化交际教学不仅要注重理论,而且还要注重实践,做到真正地将语言和文化融为一体。课程的设置应该将“一言堂”的模式遗弃掉,在学生开始一个研究课题时,要进行分组合作,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对于一些典型问题的方式,需要在研讨会中进行讨论,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起来,让学生可以自己找到问题的存在,并且积极主动地对问题的答案进行探索。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兼备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两方面的内容,对语言地道、文化特征突出的教科书进行选择,以免纯理论的教材出现。阶段性对教科书进行总结,看它的文化知识是不是可以将民族特征、价值观等体现出来。外语教学中跨文化交流的地位日渐明显。越来越多的语言研究和文化研究的学术成果直接应用于跨文化交际教学。我们只有不断努力探索和学习新的理论,才能跟上教学改革步伐,培养出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曹煜茹.关于跨文化交际教学的几个问题分析及策略探索[J].教育与管理2011,(08).
[2]许力生.跨文化的交际能力问题探讨[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0,(07).
[3]许力生;吴丽萍.关于外语教学中文化习得问题的反思[J].中国外语2006,(07).
金融学分析论文范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金融学分析论文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自从2002年行为金融学家Kahneman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国内对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不断涌现。就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的行为金融学研究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对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作了展望。
关键词:
行为金融学;有限套利;羊群行为
行为金融学(BehavioralFinance)是金融学的最新研究前沿,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学“理性人”、完全套利和EMH的假设,从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心理出发,重新审视主宰金融市场的人的因素对市场的影响,使研究更接近实际。该理论在上世纪80至90年代得到迅速的发展。行为金融学家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Kahneman获得2002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从而使得这一理论受到全球金融界的关注。
国外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引起我国学者的高度重视,1999年北京大学刘力教授在《经济科学》第三期发表的《行为金融理论对效率市场假说的挑战》一文,是我国最早系统介绍行为金融理论的文章。2002年行为金融学被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肯定后,国内掀起了行为金融学介绍和研究的热潮。2003年11月29日,在南京大学举办了全国首次行为金融学与资本市场学术研讨会,将国内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推向了高潮。
1、对投资者的心理研究
金晓斌、唐利民(2000)统计分析显示,在影响股市异常波动的因素中政策性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影响远大于市场因素、扩容因素、消息因素和其他因素。孙培源、施东晖(2002)通过对1992-2002年初上海股市52次异常波动的分析表明,由政策性因素引起的异常波动达30次之多,而且当月出台的政策对该月的股价波动具有显著的影响,直接影响投资者入市的意愿和交投的活跃程度,中国个体证券投资者存在政策依赖性偏差。利好政策的颁布导致在相当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交易频率明显上升,加剧了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倾向,而利空政策出台却导致在较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的交易频率大幅度下降,表现出较强的过度恐惧心理。这种强烈的“政策依赖”倾向是中国证券市场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张华庆(2003)认为中国证券投资者的行为有明显的过度反应的倾向,而深层次的根源是投资者的.种种心理偏差,其结果将导致市场会对信息或政策的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性,导致市场风险的放大。这些心理偏差包括过度自信、过度乐观、赌博心理、暴富心理、从众心理以及过度恐惧心理。
2、对投资者有限套利行为的研究
现代金融理论普遍认为,当金融资产的价格存在误定时,众多的“理性套利者”就会在相应低估的资产上“做多”,而在高估的资产上“做空”,不但可以最终消除价格误定,而且可以获得无风险利润,从而使市场保持有效性。应该说套利机制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机制,套利行为的存在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它推动着资产价格向基本价值的回归。但是,中国的证券市场有以下特征:信息的获得是有成本的;信息的传递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交易者并不能同时获取信息;交易者的行为是存在着差异的,并非都是理性的;交易者所持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机构投资者凭借优势,往往扮演着理性套利者的角色,而个人投资者却因先天不足沦为噪声交易者。张华庆(2003)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当理性套利者进行套利时,不仅要面对基础性因素变动的风险,还要面对噪声交易者非理性预期变动的风险。在噪声交易者的影响下,不但理性套利者的收益将受到影响,甚至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放弃原来奉行的成长型或价值型投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蜕化为“追逐热点、短线运作”的投资方式。
3、对投资者羊群行为的研究
“羊群行为”(HerdingBehavior)是信息连锁反应导致的一种行为方式,当个体依据其它行为主体的行为而选择采取类似的行为时就会产生“羊群行为”。换而言之,当“羊群行为”产生时,个体趋向于一致行动,即所谓的“赶潮流(Bandwagon)”,这时个人往往放弃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信号而附和他人的行为,虽然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和信号,按理性分析可能显示他们应采取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宋军、吴冲锋(2001)使用个股收益率的分散度指标,使用市场公开的价格数据,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程度高于美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程度,在市场收益率极低时的羊群行为程度远远高于在市场收益率极高时的羊群行为程度,这个结果可以用期望理论中决策者对于损失、收益的不同态度来解释。孙培源、施东晖(2002)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建立了较为灵敏的检验羊群行为的回归模型,并据此对我国股市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政策干预频繁和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的市场环境下,我国股市存在一定程度的羊群行为,并导致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较大比例。从投资运作层面来看,羊群行为将削弱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特别是在市场发生大幅度涨跌时,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将极为有限。就政策层面而言,羊群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买卖决策并非基于理性的决策过程,因此股价极有可能偏离其均衡价值,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常志平(2002)采用横截面收益绝对差(CrossSectionalAbsoluteDeviationofReturns,CSAD)方法,对我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上涨行情中,我国深圳证券市场与上海证券市场均不存在“羊群行为”;但在下跌行情中,深圳证券市场与上海证券市场均存在“羊群行为”。并且深圳证券市场比上海证券市场具有更多的“羊群行为”。张华庆(2003)指出“羊群行为”对中国证券价格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羊群行为”者往往抛弃自己的私人信息追随别人,这会导致市场信息传递链的中断;如果“羊群行为”超过某一限度,将诱发另一个重要的市场现象——过度反应的出现,使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下降;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因此,一旦市场的信息状态发生变化,如新信息的到来,“羊群行为”就会瓦解,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4、行为金融学在我国的应用性研究展望
4.1对实证研究结果的应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存在一定的非理性,而且市场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如何克服这些非理性,使投资者能在并非完全有效的市场生存,是市场参与者最想解决的问题之一。
4.2对参与者的心理学实证研究
从以上可以看出针对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学实证研究,一般还是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旧有框架中的心理学理论,今后的研究应该更多地结合中国文化、国情或者利用更多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更适合中国的现实。
4.3在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上的应用研究
随着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变得也越来越重要。其实,人们对于经济学和心理学相结合的研究最早就是从消费者心理学开始的,隶属于市场营销学中的消费者行为学是一门理论系统完整的科学。其中对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方法完全可以借鉴与行为金融学的实证方法相结合用以来研究金融产品的购买者的行为,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偏好来设计金融产品,制定营销战略,从而为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打出一片新天地。
参考文献
[1]金晓斌,唐利民.政策与股票投资者博弈分析[J].海通证券研究报告,2000.
[2]宋军,吴冲锋.基于分散度的金融市场的羊群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01,(11).
[3]孙培源,施东晖.基于CAPM的中国股市羊群行为研究——兼与宋军、吴冲锋先生商榷[J].经济研究,2002,(2).
[4]常志平.基于上证30及深圳成指的我国股票市场“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J].预测,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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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它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观念的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多次郑重提出,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搞好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应搞清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几个层面。 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容。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生态意识文明、生态制度文明和生态行为文明三个方面。 生态意识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包括进步的生态意识、进步的生态心理、进步的生态道德以及体现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 生态制度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包括生态制度、法律和规范。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相关的法制体系,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生态行为文明。它是在一定的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意识指导下,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进步发展的活动,包括清洁生产、回圈经济、环保产业、绿化建设以及一切具有生态文明意义的参与和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培育。 生态文明建设的几个层面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人类在生态问题上所有积极的、进步的思想观念建设,而且包括生态意识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延伸和物化建设。(一)经济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层面,是指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主要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绿色化”、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这就要求我们: 大力发展回圈经济。资源是有限的。要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应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回圈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并具体落实到单位、家庭、个人。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不仅指生产过程要节约原材料、能源并减少排放物,同时也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整个生产周期对人的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损害。“预防污染”是清洁生产的本质特征,它适宜于包括工业生产在内的第一、二、三产业。传统生产是一种只强调物质生产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改变这种生产方式,需要不断进行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引导人们转变传统生产观念,让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使采用清洁能源、预防和减少污染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增强环保产业的职业责任意识。环保产业作为专门为改善生态环境而开发提供实用技术、商品和服务的产业,不仅是一种实体、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通过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环保产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态职业责任意识。 (二)政治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重视生态问题,把解决生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设施和政治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生态法制建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程序的加快,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调动人民群众主动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要通过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激发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环保执法人员、环保产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意识。 重视生态行政建设。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了解经济活动对生态变化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提高对生态质量变化的识别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推进生态民主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主体作用的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将一事无成。应保证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从生态文明建设中深切体会和明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从而激发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 (三)文化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层面,是指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生态文化意识。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新世纪新阶段,人类已逐渐认识到长期对自然进行掠夺性索取、破坏必将遭受惩罚,一个从征服自然、破坏自然到回归自然、珍爱自然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全民生态意识觉醒之日,就是我国生态环境改善之时。因此,进行生态教育,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牢固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是解决生态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重生态道德教育。生态与道德不可割裂。生态环境的优劣,反映着人们生态道德水准的高低;同时,人们生态道德水准的高低,也极大地影响着生态环境的优劣。生态道德驱动着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的自觉性、自律性与责任感。加强生态道德教育,可以使人们自觉地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应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努力形成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美化家园、绿化祖国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摒弃了人类自我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要求赋予文化以生态建设的含义。具体说来,生态文化大致包括生态哲学文化、生态伦理文化、生态科技文化、生态教育文化、生态文艺文化、生态美学文化、生态传播学等几个方面。 (四)社会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层面,是指重视和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动人们生活方式的革新。这就要求我们: 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建立法制化、民主化和安定团结的秩序以及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以生态文化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树立以文明、健康、科学、和谐生活方式为主导的社会风气。 优化“人居”生活环境。“人居”生活环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质量。保持和优化“人居”生活环境,既要注重城市,也要充分考虑农村。就城市而言,主要包括在城市内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社群,使城市内部与城市外部周围地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良性回圈区域。要加强生态型社会建设,努力满足城市居民对居住环境品质愈来愈高的追求。就农村而言,要在普遍推行“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同时,重点发展一批“绿色居住区”,建设包括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各种服务在内的配套设施。 实现人口良性发展。继续贯彻优生优育的方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 实现消费方式的生态化。逐步形成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大力提倡节约型消费,改变“一次性消费”和“类一次性消费”。反对自私的享乐观,拒绝挥霍铺张、浮华摆阔等消费行为。鼓励从点点滴滴做起,减少或杜绝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因此必须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一、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及取得成就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提出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被确立为基本国策,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六大提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回圈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内涵在不断丰富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第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通过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空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城市里的蓝天越来越多;通过开展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我国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6168万公顷的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第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扎实开展,全民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节能减排有力推进。统计显示,2002年至2011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10年下降了12.9%;而“十一五”时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第三,大力促进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低碳生活 生态文明低碳生活在我们周围环绕,大自然给予了我们美丽的环境,而我们并没有很好地去保护这篇大自然,而在无畏地浪费。 人类的发展史越来越快,而我们提倡的“低碳生活”却几乎没有人理睬,而在一直破坏它的本质。人类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而大自然的绿色又在哪儿呢? 我们应该知道地球是唯一一个适合人居住的地方,但随着人类的破坏,再过几百年后我们应该去哪儿生存呢?所以我们应该从小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来保护我们的家园。 我们应该少用一次性物品;出门不用塑料袋,自备环保袋;把洗拖把的水可以用来冲马桶;洗米、洗菜之类的水可以用来浇花浇菜;不随意扔垃圾,要把来及进行分类。少开汽车,多骑脚踏车;家里尽量备用无磷产品……其实我们能为环保做的事情有许多,只是看你平常在不在意。让我们做好环保,为环保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环保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共同为环保出一份力,你出一些,我出一些,她出一些,相信吧,我们的环境会越来越好,让我们拥有这样的环境而自豪吧!让我们为这大自然共创美好的明天,一起来为大自然母亲贡献力量吧! 我们为这大自然也许字献出了单薄之力,但全世界都能这样做的话,我们的明天将会跟美好!相信吧,美好的明天将会来到!让我们手拉着手一起迎接崭新的一天吧!加油!一起来吧!
十八大报告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重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回答了什么是生态文明,所谓生态文明就是: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2、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3、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放在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4、如何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回圈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5、具体抓好四个方面:优化国土空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度规范。
生态文明与“政治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领导力,以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力保障生态文明政策创新,是目前的紧迫需要。 生态危机虽然发轫于生态领域,但是它直接波及人类的政治领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程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生态文明建设为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提供生态基础,为政治建设提供丰富的生态滋养。生态建设与政治建设紧密联络,两者具有紧密的互馈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国家治国理念的一个新发展是根据中国国情条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做出的正确决策。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的科学判断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深刻洞察,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巨集伟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国际化主动承担大国责任的庄严承诺。 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有: 一、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三、建设生态文明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 四、建设生态文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五、建设生态文明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对世界发展所作的贡献。 来源于政府网,希望对你有用
A prehensive plan for the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progress was outlined in the political report to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report clearly states that we must incorporate the idea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to every aspect of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progress; step up efforts to develop a resource-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society; and strive to build a beautiful China, so as to realize last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the Chinese nation and make due contributions to global ecological security.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
爱人爱己 爱家爱国 爱惜物质资料 真爱生命 学会生活 保护社会环境和自然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他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的观念的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多次郑重提出,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重要的内容.搞好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应搞清生态文明基本内涵和生态文明的几个层次. 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生态意识文明、生态制度文明和生态行为文明三个方面. 生态意识文明.他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包括进步的生态意识、进步的生态心理、进步的生态道德以及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 生态制度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包括生态制度、法律和规范.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相关的法制体系,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生态行为文明.它是在一定的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意识指导下,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进步发展的活动,包括清洁生产、回圈经济、环保产业、绿化建设以及一切具有生态文明意义的参与和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培育.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人类在生态问题上所有积极的、进步的思想观念建设,而且包括生态意识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延伸和物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层面,是指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主要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绿色化”、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这就要求我们: 大力发展回圈经济.资源是有限的.要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应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回圈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并具体落实到单位、家庭、个人. 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不仅指生产过程要节约原材料、能源并减少排放物,同时也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整个生产周期对人的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损害.“预防污染”是清洁生产的本质特征,它适宜于包括工业生产在内的第一、二、三产业.传统生产是一种只强调物质生产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改变这种生产方式,需要不断进行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引导人们转变传统生产观念,让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使采用清洁能源、预防和减少污染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增强环保产业的职业责任意识.环保产业作为专门为改善生态环境而开发提供实用技术、商品和服务的产业,不仅是一种实体、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通过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环保产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态职业责任意识.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重视生态问题,把解决生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设施和政治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重视生态行政建设.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了解经济活动对生态变化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提高对生态质量变化的识别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层面,是指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生态文化意识.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新世纪新阶段,人类已逐渐认识到长期对自然进行掠夺性索取、破坏必将遭受惩罚,一个从征服自然、破坏自然到回归自然、珍爱自然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全民生态意识觉醒之日,就是我国生态环境改善之时.因此,进行生态教育,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牢固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是解决生态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很强的理论依据,它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的中诸多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生态文明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发展绿色农业与建设生态文明》
[摘 要]生态文明作为崭新的人类文明形态,强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起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健康合理的消费模式以及和睦和谐的人际关系。而绿色农业是当前现代农业的主导模式,发展绿色农业,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人们健康合理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的形成以及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 绿色农业 生态文明 作用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它作为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强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而绿色农业是以生态为基础、科技为主导的新型现代农业模式,发展绿色农业,不仅能够适应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需要,而且对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绿色农业知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加大绿色农业的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大力扶持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绿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大力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绿色农业是适应生态文明客观要求的现代农业模式
人类文明的发展在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之后,现在正处于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阶段。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崭新形态,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重大进步。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农业作为一种以生态为基础、科技为主导的新型现代农业模式,是对以前所有农业模式的总结和提高,加快绿色农业的发展正是适应了建设生态文明客观需要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工业文明既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同时又使人类的发展陷入了困境。导致陷入发展困境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一方面,人类消耗甚至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使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资源衰竭的困境;另一方面,人类的经济活动严重地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为摆脱发展困境,世界各国都在反思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发展模式的弊端,逐渐认识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不仅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而且对如何建设生态文明做出了重要部署。从当前来看,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这就要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绿色农业是以生态为基础、科技为主导的新型现代农业模式,它不仅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趋势,更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首先,绿色农业强调以科技为支撑,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来解决资源短缺与人口增长的矛盾。这就必然要求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绿色农业强调以生态为基础,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绿色农业提供的是绿色产品,倡导的是绿色消费,通过培育优良品种、改善土壤质量和利用生态机制来促进农业的发展,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对农药和化肥的依赖,也就较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因此,绿色农业是适应生态文明客观要求的最佳现代农业模式,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发展绿色农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绿色农业是当前现代农业的主导模式。在我国,发展绿色农业不仅适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而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发展绿色农业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绿色农业是对以前所有农业模式的总结和提高,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农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绿色农业强调以科技为主导,发展绿色农业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保障农产品的大量产出,有效解决农产品供求不平衡的问题;绿色农业以生产绿色食品为核心,发展绿色农业,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绿色农业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重点,强调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发展绿色农业是有效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问题的必然选择,不仅为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创造良好条件,而且还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
其次,发展绿色农业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公民消费观念、消费行为的转变,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的科技支撑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发展绿色农业是推动科技进步特别是农业科技进步的一个重要途径。绿色农业要求确保资源安全,强调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这就会极大地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尽可能地减少农业资源的利用和消耗;绿色农业的最终产品是健康、安全的绿色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中,都要实行严格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这必然推动绿色农业相关技术的进步,从而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的科技支撑。同时,发展绿色农业还有利于促进公民消费观念、消费行为的转变。发展绿色农业,有利于引导广大公民全面认识农业,正确认识绿色产品,自觉进行绿色消费,带动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等。这必将对我国形成健康合理的消费模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重要的人力支撑。
再次,发展绿色农业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的生态环境,绿色农业以“绿色环境”、“绿色技术”、“绿色产品”为主体,实现了由高度依赖先进工业装备和过分依赖化肥、农药的石油农业向主要依靠生物内在机制的生态转变,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选择的最佳农业发展模式。
最后,发展绿色农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良好条件。发展绿色农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绿色农业是一种投入较少而收益较大的产业,可以使农民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绿色农业积极倡导发挥农业的多种功能作用,为农民收入的增加开辟了新的渠道;绿色农业强调实现产业化经营管理,需要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不仅可以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而且形成了农工贸一体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这必然对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建设生态文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积极建设生态文明
绿色农业是适应生态文明客观要求的现代农业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绿色农业的发展,积极建设生态文明。
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加快发展绿色农业的共识,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目前,我国在发展绿色农业的问题上还存在着认识不足、观念滞后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绿色农业的发展。对此,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农业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绿色农业加快发展的共识,增强各级政府、农村基层干部以及广大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广大消费者认识化学农业、“黑色农业”的危害,认清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国情,自觉拒绝污染和不安全的食品,增强绿色消费的观念,逐渐形成绿色消费的习惯和行为。通过宣传发展绿色农业的重要性,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生态文明的思想观念。
其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绿色农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农业是一种新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离不开各绿色农业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批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区,比如黑龙江、湖南的水稻生产和加工,内蒙古的乳品和牛羊肉生产与加工,新疆的葡萄和番茄生产与加工,江苏、浙江、福建的茶叶生产和加工等。这些省市区具有发展绿色农业优越的自然条件,并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优势,完全可以利用现有条件和优势,建好当地的绿色农业科技实验和示范区,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大力促进相关绿色农业科学技术在当地的推广和应用,通过示范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带动全地区绿色农业的整体发展,也为建设生态文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为绿色农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生态文明,都离不开资金和政策的扶持。我国应该积极调整农业相关投资政策,把绿色农业建设作为农业投资的重点,加大公共财政的投资力度,为加快绿色农业的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根据绿色农业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对绿色农业发展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主要应集中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扶持绿色农业科技创新,为绿色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公共财政要加大对绿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将研究重点转向绿色农业,加快对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及其综合配套技术、质量监督检测技术、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利用技术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大力扶持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绿色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循环利用的财政投资或补贴,为绿色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环境条件。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发展绿色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循环利用则是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加强公共财政对绿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绿色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循环利用的资金扶持,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集中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另外,我们还要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等,增强生态功能,为绿色农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三是大力扶持对广大农民的知识和技术培训,为绿色农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农民是发展绿色农业的主体,而当前我国广大农民不仅缺乏对绿色农业的认识和了解,更没有掌握发展绿色农业所必需的相关技术,因此,应根据各地发展绿色农业的条件及其绿色农业发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当地农民进行绿色农业的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提供有力的资金政策支持,大力发展我国的绿色农业,充分发挥绿色农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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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爱民:《关于绿色农业发展若干关键问题的思考》,《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年第3期
你从道德和法律入手,其实这并不负法律责任。哎~现在中国的法律并不健全,像这类的事有很多,但都不负法律责任。很多明明都是很过分的事,法律上却拿他毫无办法。我可以给你个好的建议,你从提高道德教育入手来写,再添加一些实例,实例很好找的,你在网上查,能查出很多。中心是要人们明白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也要建议加强道德教育。其实法律永远都有漏洞,没有十全的法律,刑法只能做到惩罚,可到底能不能使人悔改?你写的感情生动些。煽情些。题目我给你一个建议,就叫 刑法可否改变命运我只能给你提示,其他就要看你自己了,加油吧。你要明白一篇好的毕业论文不仅要写的好,也要让你的导师觉得写的好,多想想你们导师的想法再动手写。相信你已经明白了我的意思。
你上面讲的,首先没有 刑事责任,要是追究的话,顶多算民事.等,我给你写论文呢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与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确立了我国立法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经济救济途径为附带民事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调解模式、精神损害赔偿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所帮助。全文共8100字。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设计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含法人犯罪)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对被告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并做出裁判的案件。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一、要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二、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笔者也仅针对所在基层法院在审理与执行刑附民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调解模式、精神损害赔偿及执行难等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刑附民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所帮助。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模式从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向被害人支付民事赔偿金一般都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给予从轻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到死刑案件时常常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能否调解结案作为适用死缓或无期徒刑的一个关键因素。这样做的好处与依据在于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能够节约社会司法资源,降低国家与社会在治理打击犯罪方面的成本,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其悔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这表明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减少,其所应受的社会非难与谴责也应相应的减少,其所应受的刑罚也应相应的降低。而且,从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限制死刑、控制死刑的社会大环境出发,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也是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益的事情。 但是,在适用民事赔偿这一刑罚裁量情节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在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花钱买命、以钱买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害人强迫要挟被告人甚至法官从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必须承认与重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民事赔偿金的支付情况对被告人刑罚裁量影响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正视在适用这一量刑情节中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影响。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涉及到伤害、交通肇事等附带民事案件的数量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0%,笔者认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类,采用不同的诉讼调解模式。 1、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适用当事人为主导,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的诉讼调解模式。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因某种琐碎小事而引发,被告人一时意气用事,酿成悲剧,被告人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负罪感、悔罪意识较强,较容易主动向被害方请求民事和解。而从被害方来讲,其也较容易接受对方的悔罪。但是,被害人这种易接受悔罪的心理在客观方面却往往表现为相互矛盾的两种行为,一是积极主动地接受对方的和解,二是基于因与被告人的特殊关系,虽然内心愿意接受和解,但是,考虑到面子或其他周围环境的压力而表示出不愿和解的意向。由此,对这类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特殊的亲情、友情、邻里等特殊关系,发挥当事人自我协商、自行和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尊重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调解时机、调解协商形式,同时人民法院并不是消极等待,而是在调解的启动、进程、终结等方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但要注意这种诉讼调解模式存在的主要缺点就是调解的启动难,优点是一旦启动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对此,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模式时应注重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要使被害人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都是结案的法定方式之一,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定效力的不同,更不存在调解是惧怕被告人的问题,而且调解结案有利于民事赔偿金的有效支付。2、对于有预谋地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犯罪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适用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调解模式。这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较为残忍、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其悔罪的动机较为复杂,被害方与被告人一般无特定的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这类案件调解的启动较为容易,但是达成调解协议较为困难。而且在调解过程中易发生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或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行为。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强调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一方面要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伦理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首先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使被告人真心悔罪服法,使其认识到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是自己真心悔罪的具体表现之一。另一方面对于被害方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表示同情,但要明确具体民事赔偿的数额要体现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依法索赔,不能因为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提一些不合实际、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甚至以此要挟被告人。在具体的步骤上要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汇总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将汇总、梳理后的调解意见、要求再反馈给相应的当事人,以防止出现以调解为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行为的发生。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 有的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如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就是二次惩罚。本人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诚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尽管的确能够抚慰被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仅靠刑罚惩罚尚不足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有些案件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后,自己的痛苦可能还会加深。尤宗智教授曾提出“多年来,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依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 按一般人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的常识,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肯定比一般侵权更为严重,如果将犯罪行为强行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外,将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程度较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却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到一般侮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遭到了强奸,却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财产作为补偿精神损害的一种方式,其用意不在于单纯将被害人的人格等同于商品。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其他弥补精神损害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一样,是作为抚慰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形式。 实践证明,在许多案件中, 仅仅有被告人的赔礼道歉是不足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受到国家公力惩罚的情形下,这种痛苦仍然深深存在。而对被害人加以财产补偿,以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抚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所以,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成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一般难度较大,通常无法全部执行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受理刑事附事民事执行案件约占总受案数的5%左右,且有一部分为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而这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基本上从立案后就难以执行,因此绝大部分案件都会成为积案.(一)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大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3、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4、相当一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5、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6、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难以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二)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加剧了执行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既使会见到被告人也往往徒手而归,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类棘手案件搁之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责任。 有些执行员在思想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认识不到位,觉得这类案件标地小,执行起来费时费力,有点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有些执行员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思想影响,认为既然判了刑,就不能再赔偿。还有些执行员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思想,一听说自己分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就头疼,不愿执行这类案件。(三)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人为造成执行难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和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角度的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侧重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一般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强制保护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公安、检察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由于我国《刑诉法》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四、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已不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以往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过多地局限在执行阶段,以致于难以有所改变。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应当将视野扩展到整体运行机制中。(一)层层分流,缓解执行重压1、建立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这一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这样,一方面执行人员在执行初期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方向有了一个初步的概念,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前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也能正确对待执行结果。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2、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有效地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压力。(1)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了督促被害人尽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规定在保全措施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逾期不起诉的话,就解除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的财产保全,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一致。3、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诉讼中,被告人基于对量刑情节的顾忌,在履行义务时会比较积极,对执行也较为有利。在今后的执行中,可将定期金赔偿方式与先予执行联系起来,使执行更加灵活和实际。4、注重诉讼中调解(1)全程加强调解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主持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及时进行调解处理,有利于解纷息讼,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2)给付方式上要有利于执行。在调解时应注意给付方式的可行性,一般要求即时给付,对于分期支付或在一定时限内支付的,则应当提供担保。(二)改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方法1、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在执行中建立协助执行义务人制度,即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人(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家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赔偿义务,该财产管理人便是协助义务人。这和负有协助查封、冻结等义务的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一样。这种协助是一种义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履行,如果其不配合甚至阻挠抗拒,就要承担协助义务人妨害执行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拘留等。如果其擅自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相关财产,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协助义务人就变更为被执行人。此种制度将被执行人家属从原来的案外人上升到协助义务人,其责任的加重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的现象发生。2、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从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委托案件来看,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委托执行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受托法院应该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1)简化委托手续。根据规定,现在委托案件由各省市高级法院统一委托给受托地区的高级法院,然后再委托到具体法院,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影响了委托执行的效率。因此可以改为直接委托当地法院同时报备高级法院。这样缩短了委托的时间,便于和委托法院之间的联系,又不影响高院对委托案件的监督。(2)改变现在平级委托的原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委托执行的目的在于节约成本,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但平级委托使受托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仍然相距甚远,还是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路途上,体现不出委托执行的优势。因此,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就近执行,更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3)委托法院应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督。包括由专人负责处理案件的委托和催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加强把关审查,必要时可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等。3、建立财产追踪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所以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较完善的财产追踪制度为前提。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追踪,单靠人民法院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人民法院不可能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而且有的被执行人在监狱内服刑较长时间,人民法院没有精力这么长时间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追踪,这就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积极参与,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4、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当然,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表现仅仅是刑罚自由刑变更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必要条件,在处理时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7.54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2.对于开始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屈学武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 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刑罚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1] 就此意义看,上述第一、二项解释主要囿于刑法规范论、范畴论的解释;第三项解释则是就刑法价值论的解释。有鉴于此,实践中,作为有权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大多限于针对第一、二事项的解释;而第三项解释即有关法价值论的解释主体,多为刑法理论界而非刑事实务部门。虽然司法部门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项进行解释时,也会综合刑法的价值取向来考量有关问题,但准确地说,司法解释的功效,主要还在于根据有关立法意图、立法意蕴,结合有关字义所昭示的客观涵义,来解释特定的法律条文之字义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个案与确定规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并非单纯地仅仅依存于特定的、静态的刑事法律独立地存在着,就其实质意义看,应当说,它只能依存于有效刑事法律的运作而存在。换言之,没有刑法的实际操作,就没有实质意义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价值与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理顺刑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它与刑法溯及力的关系,看来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问题: 一.对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确理解 有观点认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大内容,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既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着司法解释与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此一"效力"解读法,我们认为未免失诸重形式而轻实质。 我们知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适用的问题。而这里的"同等"效力,显然并非相对于可予适用的地域和人员而言,而是相对其司法解释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强制力而言。即这里所谓"同等"的本旨在于:指令任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人,包括适法、执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如同适用、遵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地一丝不苟地去适用、执行、遵从它,不得轻忽懈怠。就此,我们再从逆向推理即可发现,司法解释并不发生与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间效力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可能脱离法律、法外地,自动地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释因而难以发挥自己独立的空间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间效力,被动地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确定司法解释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不违背刑法空间效力)的专项特别规定,例如,除有关国际犯罪外,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的危害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司法解释便不可能独自启动并生效于此类人、此类事,等等。可见,就空间效力看,司法解释不存在独立的、法外的空间效力生存基础。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 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此类司法解释是否受制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项刑法规范生效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而未决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亦即新法能否适用于旧行为的规定。能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其刑法总则中对刑法溯及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3款明文规定,"刑罚在行为时有变更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在判决前变更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我国《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刑法》上述规定,刑法学理界一般称其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观上述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可见,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一是针对法律而言;二是针对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针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否则,它就不可能称作"刑法的溯及力"。 然而,国内却时有刑法学者或刑事实务部门人员针对刑法的解释提出其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质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主张对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作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认为若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废止类推的成果不会得到很好巩固。[2] 有学者甚至提出,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法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3] 三.刑法司法解释发生有无溯及力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学者关于坚持罪刑法定、反对重刑主义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实属对刑法溯及力规定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误解。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解释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论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均是针对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于法律本身。这一点,也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释时常穿插于刑法条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条至94条均属立法解释,但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就此意义看,该类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释另当别论)。刑法的司法解释则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仅是辅助刑法得以顺利实施的、运行法规范的工具。虽然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失诸规范的情况,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亚法律或准法律。但无论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看,"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刑法》第12条所谓的"本法"限指"刑法"、并不包括刑法的"解释"在内。因而以《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佐论刑法司法解释"应有其溯及力"规定者,确属援引依据上的失当,明确地说,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界限。 其次,就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身看,该原则本质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适用事后法或重法。其要义在于禁止适用"事后法"与"重法",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该工具质量是否合法、达标、应手的问题,并不存在事后法或重法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法"。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难问题之后,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针对专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规定司法上不得适用事后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适用事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来。也就是说,从刑法规定看,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第12条的调整对象,司法解释因而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当然,无可讳言,实践中,很可能发生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刑法白地规定的最新诠释,会扩大刑事法网圈,从而可能发生将过去未达起刑点的案件纳入犯罪圈之实例。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扩大并不必然产生重法的实质意义的后果。这是因为,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相对于一定比例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因而币量面值的缩小或扩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货币实际价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克减或升高。 这里说子数限制不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