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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本科写什么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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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本科写什么论文题目

汉字,最美的文字走进书法展览大厅,流连于一幅幅精美的书法作品前,仿佛置身于百花盛开的花圃中。看那一幅幅风格迥异,美不胜收的书法作品,如同朵朵盛开的奇葩,摇曳生姿,争奇斗艳。行草篆隶楷,犹如夜幕上的星辰,熠熠生辉。驻足在巨幅作品前,凝神屏息,细细品味,你会觉得作品中那一个个汉字在飞扬,在律动,在含情,在妩媚。各呈妖娆,各具情态。这就是我眼中的汉字,时界上最美的文字。中国的汉字源远流长,像一条滚滚的长河,在人类历史的河床上奔流,不息。从最初的甲骨文到今天的行书楷书;从原始的记录工具的今天的书法艺术,伴随着我们的先人一路从北京的山顶洞中走向平原,河畔,走向高雅的艺术殿堂。汉字在不断进化,嬗变,趋于完美。文人墨客借助于它寄情山水,吟风弄月;才子佳人借助于它把那“一种相思,两处闲愁”,寄向千里之外,写入那个人的心头。而那些才华横溢的书法家们,更是将那一个个方正的汉字挥洒的墨香淋漓,满纸龙蛇舞。世界上有哪一种文字如此含情脉脉,千娇百媚呢?你看那一个个篆字不就是一幅幅绝美而神秘的图画吗?将篆书“鱼”字放在你的眼前,是不是觉得它在畅游,自由而活泼。那“井”字,“车”字无不表情达意,如书如画。汉字的形态美是无与伦比的,汉字的情态美更是举世无双。“妙”字由“女”“少”组合而成;由“女”“少”意会而成的“妙”字,其情态之美真是妙不可言。类似的字还有很多,如“歪”,“尘”,“鲜”等。真可谓观其字而会其意,读其句而达其情。世界上又有哪一种文字可以和汉字媲美呢?西方文字那简单的线条无论如何也结构不出任何可以言美的图画,更无法上升为艺术。我们的邻国不甘心口说东洋话却书写我中华的汉字,于是,对汉字进行拆减和变异,原本栩栩如生的汉字被肢解的支离破碎丑陋不堪,就像一个个脸上涂抹一层厚厚粉脂的艺伎,无任何美感可言。所以,在日本,那些推崇真正艺术的书法家们,他们的书法作品都是原汁原味的中华汉字,从这些充盈着无穷魅力的真正汉字中,他们才会领略到书法的精粹和艺术的纯粹,才会欣赏到文字的美感和创作的乐趣。这样的书法才会生机勃勃,令人沉醉。经历代书法家们潜心创作,不断推陈出新,汉字已演变为一种高雅的艺术形式。在不断演变进化的历史长河中,每一次变革,创新的汉字,都如璀璨的明珠,闪耀在中华文明的天幕中。不必说篆书的图案美,也不必说金文的娟秀和华贵,那隶书的古朴妩媚,魏碑的森严遒劲,楷书的疏朗端庄,行书的闲适飘逸,还有那草书的恣肆昂扬。更不必说行楷,隶意楷书,隶意行书等等奥妙无穷的书写形式,无不彰显出汉字艺术之美,令人如痴如醉,欲穷尽其美而食不甘味。世界上有哪一种文字能够如此精彩纷呈,魅力无穷呢?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汉字,是中华文明不可多得的艺术瑰宝。在由工具升华为艺术的进程中,造就了灿若星辰的书法家。王羲之,柳公权,张旭…一个个星光闪闪的名子,将中华文明的锦绣点缀得如此灿烂辉煌,也成就了有别于世界文明的独特景观。除中华而外,你见到过谁以写字而闻名于世的吗?你听说过哪一种文字被人们书写成艺术,悬挂于厅堂,被流传,被珍藏,被尊为国宝吗?文章之美世人皆知,而文字之美唯有龙之传人创造之,这不能不说是我中华对世界文明一大贡献。列夫•托尔斯泰被尊为世界文豪,但丁被称之为伟大的诗人,他们都以诗文名动天下。王羲之以书法被尊为“圣”,这在它国是无法想象,也是难以做到的。《兰亭序》得以流传不朽,到底是得益于书法的精湛还是文章的精彩呢?文章的确非常之美,但书法的造诣更高,书法和文章双玉合璧,相得益彰,这岂不是千古美谈?徜徉在中华文字的长河中,感受汉字的无穷魅力和独特之美;独居一雅室,挥毫泼墨,沉浸在美的享受中,做人如此,夫复何求!

浅谈书法艺术的美 书法是一门独特的视觉造型艺术。人们欣赏一件优秀的书法作品时,无疑会得到美的享受,艺术的陶醉,但是,欣赏书法艺术的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书法艺术与其他艺术如文学艺术、音乐艺术、绘画艺术相比显得更为抽象,更难捉摸。一幅作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审美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是常有的,即使是对一代书法大师作品的评价,也不一定千口一音。那么,书法艺术的审美是否存在统一标准呢?回答是肯定的、问题在于审美者所占的角度、所持的依据,特别是自身修养的高低。 艺术上的许多范畴,朴拙与呆笨、凝重与滞涩、豪放与粗野、宽博与松散、飘逸与轻浮、差别都很微妙,在欣赏和评价时把握不住就会产生移位,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对书法艺术了解程度不同,审美的结论也不会相同,“观千器而后识器,操千曲而后知音”,这与审美者自身的修养是分不开的。古往今来,有关书法艺术的审美著作、浩如烟海、今择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线条姿态美 书法艺术的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来完成的,而体现线条美的基本要素,则是要求线条富于变化。而书法使用的书写工具是毛笔,以笔锋来说,柔软而富有弹性。书写的轻重、疾快、强弱、顿挫、提按、正偏在纸上留下浓谈、干湿、刚柔、动静、方圆等各种千变万化的线条、它是具有生命力的线条、能够充分体现线条的和谐美和动态美。 1、和谐美。这种美的要素,欧美艺术家讲究得极为精细,作张椅子,也要看长短、疏密、粗细、曲直,作得好就美,作得不好就不美。线的美,在美术中,最为高等,不靠旁物的陪衬,专靠本身的排列。而中国的书法艺术是以线为生命之本的,汉字由点和线组合而成,具有高度抽象化的特质。而“点”是线的浓缩,“线”亦是点的延长,“点”和“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而中国的书法艺术,又被称作线条的艺术。古人曾说“学书贵能通变”,运笔中掌握提按、顿挫、徐疾和某些过渡性技巧,使线条呈现变化的主要方法,通过按笔可以达到“重若崩云”,提笔又使线条“轻如蝉翼”、令人有种时隐时现的变化感和沉浮感,从而突出表现作品独特的美感。隶书的参差俯仰,使其姿态飘逸,轻灵飞动、工整险峻。楷书方正端庄,使其虚旷,简静,遒劲有力。行书的错落有致,使其若天马行空,雷奔云集。草书绵婉使转,使通篇郁郁苍苍,奇姿雄迈,无不体现线条的和谐美。 2、动态美。对于线条,古来有两个美谈,即:“力透纸背”和“入木三分”。这是表现线条力度的夸张说法,但说明书法讲究笔力、更能体现线条的力度美、瘦能挺、壮能遒、摇曳生姿、似有飞动之态,那么力感与势态造成了线条的动态美。这种动态之美在书法作品中,你或许感到小桥流水,轻流慢淌,或如飞流瀑布,落于九天,或如林中老树,静谧安祥,或如骇雷惊电,震撼环谷……所有这些感受,都是书家通过用笔的控制,写出神态各异、丰富多变的动感线条,体现笔墨之外十分微妙的精神内涵。从优秀作品中不仅看出书家笔墨技巧的娴熟,更能看到对作品的“韵”的把握。即使人产生抑扬顿挫,似高山流水,时而泻于千里之外,时而旋于险滩之间,起到美不胜收的艺术效果。 二、运笔节奏美 书法美与音乐美、戏剧美、舞蹈美的相似之处是,在于使点画之间,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以至整幅作品中、富有旋律节奏和诗情画意的意趣。就书法作品而言,笔画的轻重缓急、字形的大小变化、字形的结构、广窄、开合、伸缩、倚正以及自然的牵连飞渡等等的巧妙运用,都能使整幅作品有种自然的运笔节奏感,使欣赏者从中得到美的享受。 书法和音乐一样,以抽象的语言创造抽象的形象,这抽象的形象似乎很容易引发欣赏者各种联想,在优秀的艺术家笔下,能创造出使人感到旷远,博大、幽微、深沉、高逸,使人精神得到升华的境界。就象优美的乐曲能激动人的心魄,激励人的情性、激发人的幽思。这抽象形象所表达的虽不是明确的什么,但它仍是和人的审美理想、人的情性修养肯定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是来自一种修养,一种艺术情志,一种由时代精神折射出来的精神面目,所有这一切铸成的审美内涵,它寓于运笔中的点画、布白之中,让读者通过书家创造的总体形象观赏它,感受它,品味它。 三、形体组合美 书法的形体,由笔画、结构、章法三者组成。笔画上,视其提按、顿挫、疾徐、粗细、浓谈、方圆等用笔自然,变化流畅;结构上视其疏密、错落、承转、争让、欹正等照应周到、匀称生动;章法上,视其大小、高低、宽窄、黑白、虚实等协调统一、行气贯通。中国特有的方块汉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写出来的字,既要符合规范法度,又要富于变化。字体有长有扁、有疏有密、有古朴有奇宕等等,字写得过于平正、则显得板滞拘瑾;结体过于险绝,又易涉怪迁俗。所以应努力做到“平中寓险,险中求平、中宫收紧、左右挥洒、倚侧有正、曲中求直”,才能别有情趣,这样方可称为艺术。人们追求的是真情流露、天趣盎然,符合于当今人们的审美情趣。张猛龙碑,点画多变,以点而言,几处无一相同,此碑结字外疏内密,忽大忽小,忽收忽放,欹侧取势,奇丑相生,结体精密有奇趣。《兰亭序》中21个 “之”字,各具情态,形象生动,上下浑然,似天然雕饰,誉为天下第一行书。书品的形体极尽变幻,时整齐匀称,时参差错落,时空旷清朗,时密不透风、形随笔出,字随势生、呈观万千气象,诸多风情,对书法欣赏者来说,书家只有通过形体组合线条,把自己真挚,强烈的感情贯注到作品的境界中去,才能使观赏者而感而动,产生思想感情上的共鸣。 四、章法气势美 好的章法布局,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应顾盼映带、气脉相通。一幅书法作品应前后呼应,疏密有致,一气呵成,具有艺术的整体感。 1、相呼相应,相承相接。就一幅优秀的书法作品来说,整体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的作品,从欣赏者的眼光来看,章法可以夺主先入,扑入眼帘,能给欣赏者第一眼的印象,能产生第一视觉效果,是关系列这幅字成败得失最关键的地方。在章法布局中,要照顾到每一点画,每一字的安排位置,是否正确,合理和自然、天头地脚,题款用印,字与字相呼、相应,行与行相承相接、达到疏密得体,揖让有致、顾盼生姿、浑然一体。整体布局是否自然生动,使人一眼望去,黑白分明,疏密有致、气势贯通、格调一致,令人有种统一感和整体感,达到相应的审美效果。 2、虚实相生,空灵相映。宋人姜白石《续书谱》曰:“必须下笔动静疏密停匀为佳,当疏不疏反成寒气,当密不密必致雕疏”。 清邓石如说:“字画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使通风,常计白当画,奇趣乃出”。由于汉字的自身特点,书法家们可凭借自己的艺术构思和笔墨技巧,创作出千姿百态的作品,来表现自己的独特风格。不同的书法作品体现出作者不同的思维形式,有的作品重虚白,气势宽舒静谧,给人以空灵游逸感,有的作品雍容大度,有大气磅薄,纵横决荡之感; 有的作品苍古秀拔,奇崛危险,有种孤芳自赏感。书法艺术中注重无墨处施展才华,计白当黑,如在颜真卿《刘中使帖》、怀素《自叙帖》中,虚实相间的例子更为比比皆是。在一纸之上,着墨处为黑,无墨处为白;有墨处为实,无墨处为虚;有墨处为字,无墨处亦为字;有字处固要,无字处尤要。白为黑之凭,黑为白之藉,黑白之间,相辅相成;虚为实所参,实为虚所映,虚实之际,互为所系。老子的对立统一思想,被书法艺术中计白当黑之实践体现得淋漓尽致。看来,虚白之处并非空洞无物,而“虚实相生,皆成妙境”的空间美效果,给观赏者带来了无限的想象,使人回味无穷。 五、内容情感美 任何一门艺术,都是以表达感情,抒发性灵为特征的,书法也是如此,书法家们借助抽象的点画,通过艺术加工,并熔进自己的感情,创作出具有情调的作品,从而引起欣赏者感情上的共鸣。作为书法欣赏者,面对一件书法作品,要力图窥见 作者的感情因子。作为形式艺术的书法,它不仅要求洞悉作品书写技巧、风格,又要领会作品的内容,了解创作背景。如王羲之的《兰亭序》,是在“修契事”时“群贤毕至”“流畅曲水”“惠风和畅”的环境中创作出的。就是用他风度超逸、墨彩飞动的正派书风,表现出东晋文人学士的风流潇洒姿态;颜真卿《多宝塔碑》、《颜子家庙碑》等,则集中反映出他的端庄、厚重、雄壮的颜家气派。又如岳飞的《满江红》,周恩来的《大江歌》、毛泽东的许多诗词墨迹,从内容到形体都表现出伟人的气势和魄力。 大凡成功的书作,不单是形体秀美、清丽雄劲、峻拔、怡人眼目,更重要的是表现作者情怀志趣,作者凭着与生俱来的审美意识,自然而然地力求使自己笔下的文字形态更有线条美、更和谐流畅、更变化多姿、更参差错落 , 使欣赏者心领神会,从中受到启迪和教益。 六、心灵意境美 意境,是指人的思维境界。是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形成的。人们的意境是千差万别的, 同样的功底,不同程度的意境,就出现不同样的书法水平。意境美,是对书法作者的气势、骨力、神采、风味的高度慨括。唐太宗说:“夫字以神为精魂”;宋黄庭坚说:“书者能以韵观之”,清姚配中说:“以气为主”。历代书家所说的是“神”、“韵”、“气”。而我们继承了意境美的观点,把它概括为“精、气、神”。 字为心声。凡自然界中一切事物,包括动态的和静态的,如山水、云雾、日月、星辰、鱼虫、鸟兽、风雨、水火、雷霆、闪电、歌舞、战斗等等,无不给书家某些启迪。作者利用某种特殊的工具,通过书写用点画线条等一系列因素,将心灵中的某种情趣表达出来,这种心灵意境的情趣,往往能使书法作品取得某种神奇的效果。心灵意境美的体现,他决定作者的文化修养和艺术个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字外功”,作者的“字外功”愈深、立意也愈高。他所追求的作品也愈真;愈真则愈美;愈美则愈雅,愈隽永、愈耐人寻味。心灵意境美的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只有不断加强“字外功”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创作出优秀的书法作品。 可见,意境美是书法家思想感情和修养的流露。思想感情是一切艺术的属性,如“天下第一行书”王羲之的《兰亭序》,作者完全陶醉在大自然之中。从书法的内容、线条、结构、章法、体势等体现了作者纯真、质朴的思想感情,抒发了作者对人生短暂、欢乐有尽的感慨。再如清代“杨州八怪”之一郑板桥在当时提倡馆阁体的书风下,在书法上大胆创造、锐意革新,创造出“板桥体”。他的章法如“乱石铺街”但“乱”出法度,“乱”出神韵、从中可以窥视他高风亮节的卓然傲世的精神;现代书家弘一法师,他的字充分体现了佛教精神,以上书家创造出不同的书法艺术意境美。由此而知,每一个有成就的书家总有自己的个人风格、每件作品都呈现出独一无二的意境美。 法国艺术大师罗丹说:“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吸收和发展”。如清澈曲折的小溪,多姿多彩的花卉,滔滔不绝的江河,天空飞翔的雄鹰,葱郁有趣的山林等等,都有自身的个性美,同时也有相互间的共性美,那就是自然生动的天趣美,能在书法艺术的点画线条、字体结构、行列安排、章法布局中程度不同地比拟吸收,也能在意趣神采、自然韵律,风姿格调、骨力、气势、气脉相通方面,心须意合,若明若暗地从书法作品中表现出来,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成为书法艺术的佳作。用崭新的眼光去看,那些真正的作品中才有可能每次都有新的发现。作品似乎跟活生生的人一样高深莫测、难以预言。因为那是作品本身的一个动人心弦的世界,它有自己的独特法则和内涵。任何人都很难说自己已经了解了它的一切,因为谁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对待作品如果真的有了如对待人的一种心态,那么便能敏于捕捉作品的细节与内涵,洞见作品的妙处,这才是真正的艺术欣赏。 综合所述,书法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从中品味欣赏可以在视觉上能给人一种美的享受,就在于你是否掌握书法艺术的审美创作规律。人们普遍认为:书法艺术是“心灵与心灵之间的交谈”,只有书法与欣赏者心贴得紧密,艺术才能保证永恒,才有意义,才能真正体现出书法艺术的博大宏深和价值所在。

论启功书法理论的表述形式(其实不就是文章诗词那么几种吗)

我这有三篇书法论文写作时的参考资料,你可以读一下啊:

法学本科论文写什么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在毕业前应该怎么写好一篇专业的论文呢?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法学本科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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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本科论文什么题目好写

提供一些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一、会计方面(含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6.论会计国际化与国家化7.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8.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9.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10.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11.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12.论财务报告的改进13.论企业分部的信息披露14.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1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16.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17.关于企业合并报表会计问题研究1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19.现金流量表及其分析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21.合并报表若干理论的探讨22.增值表在我国的应用初探2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24.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对策25.表外筹资会计问题研究26.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27.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28.盈余管理研究29.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30.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31.论绿色会计32.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3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34.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35.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会计36.全面收益模式若干问题研究3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会计问题研究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39.战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研究40.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和应用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42.我国企业集团会计若干问题研究43.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与发展44.试论会计监管45.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46.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4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48.企业整体评估中若干问题的思考49.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50.《企业会计制度》的创新51.我国加入WTO后会计面临的挑战52.XX准则的国际比较(例如:中美无形资产准则的比较)53.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54.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55.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中国会计的影响56.对资产概念的回顾与思考57.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比较分析58.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59.对虚拟企业几个财务会计问题的探讨60.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问题探讨61.两方实证会计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二、财务管理方面(含财务管理、管理会计)1.管理层收购问题探讨2.MBO对财务的影响与信息披露3.论杠杆收购4.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5.投资组合理论与财务风险的防范6.代理人理论与财务监督7.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9.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10.论我国的融资租赁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12.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13.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14.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15.股利分配政策研究16.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1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1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1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23.债转股问题研究24.公司财务战略研究25.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26.资本经营若干思考27.风险投资运作与管理28.论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29.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问题研究30.资产重组的管理会计问题研究31.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决策32.企业并购的筹资与支付方式选择研究33.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34.股票期权问题的研究35.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问题研究36.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37.国际税收筹划研究38.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39.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40.XXX税(例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4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42.入世对我国税务会计的影响及展望43.我国加入WTO后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44.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5.经济价值增加值(EVA)――企业业绩评价新指标 三、审计方面1.关于CPA信任危机问题的思考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研究3.论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4.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研究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6.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发展趋势研究7.审计质量控制8.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9.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论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11.论审计风险防范12.论我国的绩效审计13.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中国审计的影响14.审计质量与审计责任之间的关系15.经济效益审计问题16.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17.我国电算化审计及对策分析18.浅议我国的民间审计责任19.试论审计抽样20.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21.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22.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 四、电算化会计类1.论电子计算机在审计中的应用2.电算化系统审计3.关于会计电算化在企业实施的经验总结4.计算机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5.试论会计软件的发展思路6.当前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会计电算化软件和数据库的接口研究8.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9.中外会计电算化软件比较研究10.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组织控制问题11.会计电算化系统下的内部控制问题新特点研究12.商用电算化软件开发与实施中的问题探讨13.会计软件开发中的标准化问题研究14.我国会计软件的现状与发展方向问题研究15.会计电算化实践对会计工作的影响与对策16.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市场中的问题与调查17.通用帐务处理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的设计18.会计软件开发中如何防止科目串户的探讨19.关于建立管理会计电算化的系统的构想20.会计电算化系统与手工会计系统的比较研究21.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岗位设计问题研究22.关于我国会计电算化理论体系的构想23.会计电算化软件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的探讨24.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管理中的应用25.会计电算化在我省开展的现状研究26.关于会计电算化审计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27.会计电算化软件和数据库的结合应用28.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若干典型案例29.会计电算化理论和实际使用的几点看法30.会计电算化和手工系统并行运用的经验31.Foxpro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和体会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写以下题目比较好:

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

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

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6.论会计国际化与国家化

7.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8.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9.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

10.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

11.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12.论财务报告的改进

13.论企业分部的信息披露

14.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16.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17.关于企业合并报表会计问题研究

1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19.现金流量表及其分析

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21.合并报表若干理论的探讨

22.增值表在我国的应用初探

2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

24.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对策

25.表外筹资会计问题研究

26.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

27.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

28.盈余管理研究

29.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

30.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31.论绿色会计

32.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3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

34.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

35.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会计

36.全面收益模式若干问题研究

3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会计问题研究

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

39.战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40.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和应用

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

42.我国企业集团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43.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与发展

44.试论会计监管

45.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46.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

4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

48.企业整体评估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49.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50.《企业会计制度》的创新

这个最好你先自己结合下学业期间的研究内容来定,然后将题目给毕业设计指导老师看看,让其帮你参考推荐下题目,毕业设计题目并不是说开始定后以后就不能改,所以你可以暂时先定一个方向即可,你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上面很多毕业论文写作攻略可以抽时间好好学习下,对你毕业论文写作应该很有帮助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会计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大数据时代下环境管理会计的机遇与挑战2、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3、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动因研究——基于重点排放企业的案例分析4、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5、浅谈政府会计改革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6、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探析7、国家治理视域下我国政府会计制度的变迁与演进逻辑8、通识教育下的《中级财务会计》教学改革研究9、人工智能下的会计“生活”10、“互联网+”对现代财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影响11、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框架探索12、“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会计服务业发展研究13、繁荣哲学社会科学:需要系统研究会计学科体系14、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的路径分析15、供应链下的管理会计工具整合运用与企业绩效

电气本科写什么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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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自控技术在工厂的应用分析、商场空调设备自动化系统节能控制研究。推荐两个好写的,1、电气自控技术在工厂的应用分析;2、商场空调设备自动化系统节能控制研究。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为什么要写本科论文题目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经历和兴趣,比如:我选这个题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个人特别感兴趣关于这个论文的问题,我觉得对于大学生来说,撰写毕业论文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如果毕业论文的题目过大或过难,就难以完成写作任务;反之,题目过于容易,又不能较好地锻炼科学研究的能力,达不到写作毕业论文的目的。因此,选择一个难易大小合适的题目,可以保证写作的顺利进行。然后研究这个题目对于我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扩展资料

注意

1、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

选的题目,应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为众人所关心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类问题反映着一定历史时期和阶段社会生活的重点和热点。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有意义。

2、小的理论问题。

学术论文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其形式还是内容都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有着重要区别。非学术论文是对学术论文的一种传播和宣传、介绍,而不是原始性的创造。

比如报纸杂志上刊登的评论、政论等是典型的非学术性论文。非学术论文的主要功能是对学术性论文的稀释和宣解,但有时也可能会成为学术性论文的先导。

出现问题,研究意义等

1、理论联系实际

毕业论文的题材十分广泛,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科学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为实践服务,因此科学研究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2、新颖性

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3、客观性

客观性主要是指要客观地把握自己写作毕业论文的能力。确题的方向、大小、难易都应与自己的知识积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写作经验相适应,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性的估计。只要充分估计到自己的知识储备情况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才可以很好的完成。

知识和能力的积累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靠一次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来个突飞猛进。所以选题时要量力而行,客观地分析和估计自己的能力。

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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