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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保体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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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保体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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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下面是我带来的金融风险的论文,欢迎阅读!

试谈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金融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很多风险的挑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金融风险;种类;防范; 措施 ;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金融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挑战。因此,本文将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有效性分析与研究。

一、针对金融风险的研究

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等经济活动中,受到各种因素变化影响,不能事先对经济活动的结果进行预测,进而使得金融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期收入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其种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国家风险、战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其中市场风险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风险类型。

二、关于金融风险产生原因的研究

(一)原因之一——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特征

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特征的主要表现: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内在脆弱性特征,在外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其脆弱性特征可能会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危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金融体系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缺少拥有长期性投资观念的投资者或机构、股权分置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违规操作十分严重、市场泡沫十分严重;二是金融机构存在的金融风险大,金融体系十分脆弱,自身控制与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渗透与风险转嫁问题较为严重;四是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存在着大量的法规过时与法律空白矛盾,信用体系的建设落后,社会信用的意识较为薄弱,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

(二)原因之二——金融信息存在非对称性与不完全性

金融信息存在非对称性与不完全性的表现:在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两个金融机构之间及和投资者之间关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完整,进而致使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存在失衡的现象。金融机构作为核心债权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知晓不多,且企业筹资人员直接把握企业的负债、资产、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动状况、企业发展规划与前途、企业获利与偿债能力等,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所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等的。

(三)原因之三——金融创新存在风险

金融创新存在风险的表现:金融创新只有分散与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却没有消除全部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创新只是简单地降低了金融系统中潜在的风险,从宏观方面将金融风险自风险回避方转移到风险偏好方。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其内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虽然为金融机构的投机活动提供最新的 方法 与手段,一旦出现使用不当的问题,极有可能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危害与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逐步形成以资金联系为前提的伙伴关系,在业务方面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一旦其中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问题,将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的危害;三是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联系,国外有大量的金融投资进入我国,进而导致我国银行等机构的资金流动出现大幅度震荡,银行信贷的规模出现不稳定状态,从而给金融体系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针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的研究

(一)措施之一——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严格观察与分析金融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从中发展金融风险问题并对贷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同时构金融风险防范识别机制,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的管理、发放、回收进行详细、全面、真实地记录;二是构建金融风险的风险防范分析研究机制,通过非财务与财务等两个层面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与掌握。

(二)措施之二——强化金融体制的改革

强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与力度,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种类型金融风险潜在的风险,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构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化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以及金融市场体系,进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

(三)措施之三——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一是采取措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而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金融机构内部构建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风险业务的评价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检查的评估机制等,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一切违规活动进行披露与惩处;二是强化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严格规范市场准入规则,规范金融操作程序与流程,退出与进入市场交易等一系列活动均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三是强化金融业成员的定期自查力度,强化对业务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进而有效预防金融行业运营过程中潜存的金融风险。

(四)措施之四——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的合作

加强与国际金融界合作:在强化对国际投机资本的约束与监测的基础上推进国际间的金融合作,科学分配国际金融储备,构建全球金融市场的预警与监测系统,对金融风险的状况、资金流动、国际储备的波动状况进行科学监测,强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尽全力化解与防范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结语

金融风险是指受到各种外界或内部因素变化的影响,在信用活动与货币经营中,使得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出现偏差,甚至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对市场经济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害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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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丽敏,骆念蓓.金融风暴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A]//中国国际贸易与投资高层论坛论文集[C].2009.

浅谈我国金融风险问题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金融危机的挑战。本文从国内外形势出发,分析了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求其成因,针对性地提出了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国内外形势

一、目前的金融状况

(一)国内外经济形势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关键时期,面对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从国际上看,次贷危机深度扩散,已经形成全球金融危机,基础产品价格大幅上涨,金融市场跌宕起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大大增加了。从国内来看,受劳动力成本增加,人民币升值、出□减少等因素影响,加上雨雪冰冻、地震等自然灾害,2008年中国经济增速趋缓。部分城市房价大幅下降,股市剧烈波动,投机资本大量进出,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多种迹象表明,我国正面临着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的挑战。

(二)国际金融形势

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恶化的迹象。美林忍痛出让控股权予美国银行,全球最大的 保险 商美国国际集团(AIG)寻求政府援助,美国老牌券商雷曼兄弟破产,从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巨大的震荡。从全球金融市场来看,雷曼申请破产,不仅会引发金融市场出现恶性抛售,也会引起美国中小金融机构倒闭概率上升,美国企业破产潮的爆发,并由此导致美国经济衰退,欧亚经济进一步变差,对新兴市场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可能引发全球经济全面衰退。

(三)国内金融状况

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恶化,中国的经济金融形势也出现了变化,宏观调控决策从2007年的“防过热”到下半年提出的“双防”,再到当前的“一保一控”,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四保”,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中国经济出现大起大落。从利率政策上看,今年9月末以来央行连续三次降息,这意味着新一轮减息进程的开始。股市、楼市持续低迷,资产价格下降。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意味着短期资本流入的预期收益率将大幅降低,资本流出进程可能会维持一段时间。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泡沫问题

2008年以来,房价涨幅一直呈下降趋势: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幅度已经连续9个月出现下降。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开发商已经对某些城市的楼盘采取了下调楼价和打折促销的措施,全国购房者的观望情绪也非常浓厚。央行最新发布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未来三个月打算买房的居民人数占比为13.3%,创1999年调查开始以来最低水平。房地产周期出现了下行的势头。

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灾难将蔓延到经济的其他领域,政府选择性地放宽了对该领域的限制,采取特定措施来刺激房地产领域。当前,从地方政府的救市,到财政部、央行的政策出台,“组团”救市的阵容越来越强大,采取救市措施有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利率和贷款首付比例等。

(二)股市动荡问题

当前,中国股市面临内忧外患的严峻局面。从外部环境来看,全球金融动荡,全球股市仍面临金融危机的威胁,各主要股票市场大幅下挫震荡,中国股市全面好转的国际环境并不具备。从内部环境来看,国内经济下行趋势越来越明显。上市公司利润出现了拐点,使得市场的动态估值进一步降低。内外环境的压力使得投资者对股市信心崩溃,不难发现,当前A股市场的内外环境是历史上最差的时期。

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一轮的救市开始了,管理层密集推出汇金入市、央企增持、印花税单边征收、免征利息税等实质利好政策。这一系列的救市措施对恢复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救市的同时,国家最高领导层发表了“要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社会大局稳定”的讲话,将四个“稳定”并列表明国家对股市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而政府行为从宏观领域进入到微观领域,使得市场行为发生重大变异,政治预期与政策预期逐步取代市场预期而成为主导预期,市场的投资判断就会失效,市场会逐渐呈现出扭曲的走势和行情。而且应该注意到的是,政策只是在资金面、股票供求方面改善市场格局,并没有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一旦政策效应结束,行情仍有可能回到原有轨道。管理层只有将救市与治市相结合,从根本上改善市场预期,市场才能在完善自我机制的过程中走向良性循环。

(三)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问题

金融危机对我国潜在冲击 渠道 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抛售我国金融机构股权。有关资料显示,雷曼兄弟在中国主要金融机构没有持股;第二个是我国金融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持有境外金融机构的股票或者债券。我国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在美国投资,投资规模也越来越大。以前投资,选择的都是保守的金融产品,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例如截止到目前,已批露我国有七家上市银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而雷曼兄弟的破产导致它们遭受损失,七家银行合计持有债券以及风险敞□的数量约为7.2164亿美元。即便是购买美国国债这种风险系数小的金融产品,到期后虽然能够获得本金和利息,但一旦美元贬值,投资也会发生缩水。当前风险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原来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现在金融创新越来越多,风险类型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此外,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也逐渐显现出来,要防止国际经济放缓浪潮蔓延中国,叠加在中国本身经济的放缓之上而引发恶性互动。中国以出□为主要经济增长引擎,长期以来形成了“中国制造+美国消费”的市场格局。当前正在全球肆虐的金融危机带来中国外需环境的剧变。尽管中国1―8月出□累计增长22.4%,但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和价格上涨因素,实质的出□增速只是个位数。其中,对美国出□下降更是严重。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对美国出□增速已从2006年的24.9%下降至2007年的14.4%,2008年1-7月更是下降至9.9%。

三、问题的成因

美国学者德罗萨在《金融危机真相》中认为,金融危机的主要成因都来自于发生国内部的经济政策而不是资本自由流动下金融家们的资本投机行为。审视此轮美国金融危机,发现美联储在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和2001年9•11后的低利率政策,特别是对于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真空,才是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因此金融危机表面上是由投资者盲目的自信和非理性造成的,但实质上市场失灵的背后的政府失灵,政府宽松的经济政策和监管手段才是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纵观国内经济,去年以来我国经济遇到了通胀,股市、房市大幅下挫,企业的成本上升,订单减少,中小企业生存困难等问题,我国面临着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挑战。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改革开放所采取的经济增长方式。为了以发展求稳定,中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不可避免地选择速度优先的策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无一例外需要投资拉动。吸引资本进入的唯一方式就是提供较高水平的资本利得。而资本利得的形成,只能依靠压低成本,也就是压低要素价格。这就变成以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为国际消费者提供巨额补贴。

这样会使投资率不断提高、消费率不断下降,而且投资的效率不断下降,金融系统变得非常脆弱。为了防止投资率下降而需求不足,我国实施出□导向政策,用政府的力量,一方面适度保护,加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另一方面本币低估,让本国货币贬值。但这样会带来外汇存底的大量积累,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增加,贸易摩擦加大,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实行汇率形成机制的自由化。

于是,国人民币开始缓慢升值,到了2006年的12月,我们的外汇储备就超过了1万亿美元,位列世界第一。本币升值的结果是流动性过剩。流动性过剩则造成三种情况,一是资产价格上升、泡沫形成;二是CPI上升、通货膨胀;三是二者兼而有之。我国近几年先是房地产价格和股价猛烈上升。房地产和股市都形成了泡沫,泡沫越积越大。现在泡沫破裂后,一方面是股市、房地产市场剧烈下跌,另一方面CPI上涨,尽管CPI已出现回归,但CPI和PPI倒挂,风险依然存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风险问题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通过跟进式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综合利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稳住当前局势,防止楼市低迷、股市崩盘,另一方面要积极探寻新的经济发展道路,追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夯实经济基础

应当明确加工制造业仍是中国经济与就业增长的重要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有效把资源配置给有成长、有价值的产业和公司的不同层次的市场,如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企业债、公司债市场。只有以上市公司的价值增长和发债公司的价值增长为投资目标的市场,才是金融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使公司业绩不断增长,做实做强做大基础“标的”市场。对于衍生品市场要审慎渐近,但绝不是杜绝金融创新。金融创新要与实体经济相结合,要围绕生产要素、消费要素创新。金融创新产品在大规模推出前,要进行论证和试点,在明确风险之后,再大范围推出。

(二)扩大内部需求,发挥消费拉动作用

多年来,中国消费率持续走低,刺激消费政策一直难以真正奏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占有的收入比重过高。可以考虑择机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加快 教育 、医疗、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落实补贴政策,增加对中低收入者、困难群体的生活补贴等,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与此同时,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东部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对企业技改和研发投资给予适当的贴息和其他优惠,以提高企业投资热情,鼓励有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创办企业,对知识产权等给予更多的优惠,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政策协调,全力化解金融风险

货币政策应适度放松,但幅度要有所把握。首先,不对称利率调整仍是主要调节方向。在信贷控制上,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灾区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汇率方面,将汇率调整到一定水平,并保持稳定,没有必要继续通过快速升值换取进□方面的好处,而且汇率稳定也有利于对冲客观环境恶化带来的出□增长被动大幅回落的风险。

财政政策结构性扩张空间仍很大。扩张深度、结构调整需与节能减排、区域投资调整相联系。为了缓解投资增速下滑局势,我国财政支出已在结构方面做出较大努力,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江浙地区、灾区重建等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税收政策应进一步减税。目前有调整空间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出□退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税的范围应覆盖各行各业的企业,而不只针对出□型企业。政府要根据收入水平有选择性地给老百姓减税,如可采取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人群收入以及把对企业补贴增加转向对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措施。

产业政策实施力度需继续加大。其中,除了在产业规划方面做好调整外,还需进一步取消价格管制,理顺价格运行机制,特别是煤电、成品油等价格。这有利于企业通过市场手段调节自身经营情况,也有利于从整个社会层面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制度性建设。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建立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建立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断和救助体系,依法规范金融行为。只有建立起有效、健全的内控制度,才能防范、控制、化解金融风险及危机,最终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密切关注跨境金融风险,严密防范金融冲击,近期特别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对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打击力度,努力为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创造平稳的经济环境。既要严控资金的异常流入,也要防止其获利后大规模集中抽逃。同时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防止在美元趋势明朗以后,热钱短期大规模流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和人民币汇率短时期内急剧波动。最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机构之间沟通协调。

(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构筑金融防火墙

一是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分析银行贷款集中度情况,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对银行违规放贷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查找分析企业关联贷款情况,对信贷资金的变化情况实时监控,为决策者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提供决策支持。二是加快反洗钱体系建设。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讲,通过建立防范和应对包括洗钱活动在内国际金融犯罪风险防范体系,有利于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提高国内乃至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力求使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管理涵盖与大额资金交易有关的各个领域,关注网上交易和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及风险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六)关注资产价格的变化,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对于股市,主要防止股价进一步下跌。要通过控制股票发行节奏和数量、实行公平定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大小非”解禁等措施来振兴股市,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防止股票进一步下跌带来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散户投资的民生风险和国际资本抄底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

从房地产市场来看,应加强对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贷款,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兼并重组。对于以往投放的资金、先期的客户银行要进行紧密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已经形成的问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在投放地区上,将重点关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形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的贷款投放,平衡整体风险。此外,需要加强对正常的住房需求的金融支持,给予足够的消费信贷,改革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组织及管理体制,尽快组建政府支持的住宅抵押贷款银行及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以缓解当前房地产行业所面临的困境。

金融结构体系研究论文

1.建立中国区域金融体系的研究 2.现行汇率制度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我国金融应对策略研究 4.我国人民币汇率取向的对策与建议 5.论创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 6.论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 7.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及洗钱制度研究 8.汇率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9.人民币汇率与全球货币体系 10.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作用的影响 11.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12.我国居民储蓄高增长态势解析及改进意见 13.货币政策高透明度比较分析 14.对我国间接货币调控政策的市场缺陷分析 15.直接发行央行票据对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启示 16.中国货币政策目标及管理策略 17.浅析热钱流动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18.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央行如何有效实施货币政策 19.论稳健货币政策的积极作用 20.城区存款业务发展的难点及对策 21.重建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体系的探讨 22.利率市场化条件论证与方法探讨 23.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探讨 24.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势分析 25.国际货币体系有关问题探讨 26.国家的汇率干预有关问题探讨 27.汇率变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分析 28.国际金融危机及相关问题研究 29.国际信贷问题探讨 30.外汇交易有关问题探讨 31.国际金融市场有关问题探讨 32.国际收支有关问题探讨 33.我国的国际收支现状及发展趋势 34.期权理论及其在外汇交易中的运用 35.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 36.国际储备题探讨 37.国际融资问题探讨 二、商业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理论 38.金融创新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39.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对策 40.金融全球化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41.对银行导入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的思考 42.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现状与思考 43.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 44.对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思考 45.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46.如何提升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 47.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探讨 48.中国银行业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49.探索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 50.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1.简论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利益目标短期化 52.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分析 53.成本管理在商业银行系统管理中的应用 54.银保合作发展刍议 55.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定价管理 56.信贷业务重组与流程再造 57.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取向 58.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59.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分析 60.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优化的对策与思路 61.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创新 62.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63.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64.关于信贷风险控制的深度思考 65.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66.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 67.关于新商业银行法的问题 68.从世界商业银行发展趋势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 69.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目标与途径 70.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调整问题研究 71.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问题探索 72.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探讨 73.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74.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途径探讨 75.商业银行分业、混业经营利弊条件问题研究 76.商业银行外部环境建设问题研究 77.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问题 78.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 79.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问题的探索 80.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 81.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 8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机制 8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探讨 84.中西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比较分析 85.我国发展民营银行可行性问题探讨 86.民营银行在我国发展空间探讨 87.如何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体系 88.国有银行上市对其绩效影响的分析 89.我国股份制银行与国有银行业绩比较:制度因素的探讨 90.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基金的困难所在与对策 91.商业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问题探讨 92.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 93.商业银行岗位绩效考核的实证研究 94.现代银企关系问题研究 95.员工素质与商业银行现代化 三、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 96.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文献资料已经给你发过去了,请查收sohu那个,上边那些事代写,请忽略。。。

可以帮你写。

1.建立中国区域金融体系的研究 2.现行汇率制度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我国金融应对策略研究 4.我国人民币汇率取向的对策与建议 5.论创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 6.论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 7.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及洗钱制度研究 8.汇率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9.人民币汇率与全球货币体系 10.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作用的影响 11.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12.我国居民储蓄高增长态势解析及改进意见 13.货币政策高透明度比较分析 14.对我国间接货币调控政策的市场缺陷分析 15.直接发行央行票据对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启示 16.中国货币政策目标及管理策略 17.浅析热钱流动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18.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央行如何有效实施货币政策 19.论稳健货币政策的积极作用 20.城区存款业务发展的难点及对策 21.重建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体系的探讨 22.利率市场化条件论证与方法探讨 23.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探讨 24.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势分析 25.国际货币体系有关问题探讨 26.国家的汇率干预有关问题探讨 27.汇率变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分析 28.国际金融危机及相关问题研究 29.国际信贷问题探讨 30.外汇交易有关问题探讨 31.国际金融市场有关问题探讨 32.国际收支有关问题探讨 33.我国的国际收支现状及发展趋势 34.期权理论及其在外汇交易中的运用 35.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 36.国际储备题探讨 37.国际融资问题探讨 二、商业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理论 38.金融创新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39.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对策 40.金融全球化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41.对银行导入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的思考 42.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现状与思考 43.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 44.对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思考 45.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46.如何提升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 47.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探讨 48.中国银行业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49.探索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 50.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1.简论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利益目标短期化 52.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分析 53.成本管理在商业银行系统管理中的应用 54.银保合作发展刍议 55.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定价管理 56.信贷业务重组与流程再造 57.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取向 58.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59.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分析 60.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优化的对策与思路 61.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创新 62.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63.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64.关于信贷风险控制的深度思考 65.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66.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 67.关于新商业银行法的问题 68.从世界商业银行发展趋势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 69.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目标与途径 70.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调整问题研究 71.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问题探索 72.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探讨 73.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74.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途径探讨 75.商业银行分业、混业经营利弊条件问题研究 76.商业银行外部环境建设问题研究 77.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问题 78.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 79.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问题的探索 80.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 81.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 8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机制 8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探讨 84.中西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比较分析 85.我国发展民营银行可行性问题探讨 86.民营银行在我国发展空间探讨 87.如何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体系 88.国有银行上市对其绩效影响的分析 89.我国股份制银行与国有银行业绩比较:制度因素的探讨 90.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基金的困难所在与对策 91.商业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问题探讨 92.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 93.商业银行岗位绩效考核的实证研究 94.现代银企关系问题研究 95.员工素质与商业银行现代化 三、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 96.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金融学结构体系研究论文

分析当前金融专业硕士课程体系的问题论文

一、引言

专业硕士又被称为应用型硕士,是国家近年来大力推广的一种硕士类型。随着经济和教育水平的发展,对于专业硕士的定位认识在发生改变。作为人才培养形式,专业硕士具有和学术型硕士同样的培养水平。从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对于专业硕士的定位来看,将其定位为培养具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强调其应用性。自2009年以来,专业硕士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的统计,2015年专业硕士的招生量基本上与学术型硕士的招生量持平。两种研究生均衡发展的研究生教育格局目前已经在中国形成。作为专业学位的一种类型,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金融专硕)建设也取得了快速发展。自2010年1月教育部设立金融硕士专业学位以来,招生单位和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3月份,获得金融专硕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超过了100所。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将具有卓越的实践能力与扎实的专业知识培养目标在培养金融专硕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是每一个培养单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金融专硕与金融学学术型硕士培养模式的差异分析

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评价与分析,主要可以从培养目标、教学方式、课程体系建设、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等方面展开。金融专硕的培养方式应当与学术型金融专业研究生(简称金融学硕)具有明显差别,否则其学位的设置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作为人才培养形式,金融专硕具有和金融学硕同样的培养水平,只不过类型不同,培养的侧重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金融专硕更加强调的是其培养方式的“实践性”突出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金融学硕更强调的是其培养方式的“理论性”,突出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就金融专硕而言,相对于金融学硕,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培养目标体现出了更强的应用性

从教育部颁布的《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来看,对于金融专硕的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于应用性。在培养目标中一方面要求金融专硕具有较强的金融理论知识,熟悉融资交易的技术方法、金融产品的设计与财务分析、金融风险的相关理论知识,同时要求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与政治素质,并将这种知识与技能应用到解决实际金融问题。金融专硕是一种应用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不难看出,和其他学科的专业学位硕士一样,金融专硕更加侧重于实践应用能力培养。这种学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明显高于金融本科,也区别于金融学硕。为了强调与生产实际的对接,目前金融专硕的培养年限相对金融学硕而言较短,全日制金融专硕培养年限一般为2-2.5年,而全日制金融学硕的培养年限一般为3-4年。

(二)双导师制度得到普遍应用

与金融学硕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金融专硕的培养更加强调双导师制度。目前,金融学硕培养过程中主要是由校内在编导师进行指导与培养,但教育部对于金融专硕的培养,2009年发文明确指出要建立专业学位的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度。校外导师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参与金融专硕的实习与实践,项目研究与论文的多个环节之中。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在金融一线部门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应当与校内导师共为导师,共同承担金融专硕的培养工作。

(三)案例设置与实践在课程设置中地位更加突出

从以上的培养目标差异可以看出,相对于金融学硕,金融专硕的课程设置上对于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更为注重。作为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载体,案例教学有利于掌握理论知识的内涵,对于课堂气氛的调节大有裨益。通过案例教学,使得金融专硕将所学的专业知识与具体金融实例相结合,学习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同时任课教师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教学满足感也会得到加强,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最佳效果。金融专硕以后的就业领域主要集中于金融实践部门,通过加强实践环节,可以使得金融专硕在尚未完全走出校门,就可以学以致用,将专业金融知识实践化。相对应的是金融学硕更加强调对经典文献的阅读与理解,实践要求相对较低。

(四)形式的多样化在金融专硕培养中体现明显

从学位论文对比来看,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要求,金融专硕论文应当体现多样化的形式,要求金融专硕在论文中要更加紧密地结合金融实践,可以采用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主要是要体现金融专硕运用金融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具体金融问题的能力。答辩形式也可以采取多元方式,要求答辩组成员必须要有来自金融实践领域的专家^。与之相对应的,金融学硕的学位论文更突出理论性与思想性,强调方法的合理性,答辩评委来源主要是高校与科研院所。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专硕的培养更加强调是与生产实践的结合,更加注重的是解决金融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对于金融专硕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非常看重的一个方面。

三、当前金融专业硕士课程体系的.问题分析

(一)课程结构不均衡,课程体系欠合理

总体来看,各个学校金融专硕的课程设置由于学校的差别而存在差别,但这种课程设计都要遵循国家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金融专硕的课程体系大致分为五部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必修环节(如读书报告、专业外语、开题报告等)、选修课、实践环节等。一般整个金融专硕的培养方案35-40学分,从课程结构来看,理论课程一般占28-35学分,实践课程只占5-8学分。从课程结构来看,实践课程明显偏少。实践能力的培养在金融专硕的培养目标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但目前这种课程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定位不相匹配。理论研究固然重要,但金融专硕进行的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偏重于应用创新研究。

金融专硕课程体系的这种实践与理论的不平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实践领域对人才培养的素质与能力要求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金融专硕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理论课程应当最终是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的工具,根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规定的培养目标,金融专硕的课程涵盖金融基本理论、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金融风险管理、投资与财务分析等多个层面。由于金融产品定价和金融风险管理等课程是近年来才兴起的金融分支,因而,相应的师资队伍相对缺乏。有些高校甚至错误地认为,如果在专业学位硕士中设置这些课程,不但教学内容相对较难,而且对很多将来在金融一线工作的学生而言会显得枯燥无味,这造成了理论课程的金融实践指导性下降。

(二)教材建设滞后,配套师资支持不够

合理有效的金融专硕教材对于金融专硕的培养质量的提升非常重要。这种教材的建设应当根据金融实践与课程内容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订。由于国内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实践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在金融专硕的教材建设中,普遍反映出教材的更新速度与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有所脱节,满足不了学生学习的需要。在政策变化较快的证券投资、金融工程领域最新教材尤其欠缺。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教师的知识储备、知识结构来看,普遍缺乏实践型老师。相当—部分教师,学习与教学的过程都完全在学校进行,对于整个金融业务的流程缺乏实践方面的认识,对新的金融创新工具与衍生产品不敏感,缺乏必要的金融实务操作能力。0同时,高校中金融专硕的任课老师往往也承担金融学硕的教学任务,两种不同类型的金融人才由同一教师承担,造成了任课教师面临实践环节知识的更新。此外,由于经费、人员编制、人员素质等问题,使得吸收金融实务操作人员担任专业课程教学还存在较多的困难。其结果就是教材更新速速变慢。二是由于金融专硕是从2011年才开始大规模发展,目前相关教材正在建设中,这需要一定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部分金融专硕使用的教材偏重于理论、新的金融案例不够多,与金融实践结合不够紧密。

(三)实践教学基地支撑力度不够

作为高级金融应用人才,实践教学对于金融专硕的培养质量至关重要,是其重要的培养环节,也是区分于金融学硕课程学习的重要内容。各个高校虽然在加强金融专硕的实践环节上进行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实际实施过程中,实习基地和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仍然是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专硕教学实践的需求。没有实践环节的加强,金融专硕在进入金融就业市场中竞争力就难以得到体现。现阶段,如何建立聘请校外导师的有效机制,如何实现产学研的订单式培养,按照金融市场的需求设置课程,如何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和联合培养基地,是摆在金融专硕实践教学的现实问题。

(四)课程监管与评估机制尚不健全

对于金融专硕而言,对于课程的有效评价与监管是非常重要的。现阶段,多数高校在金融专硕的课程评估体系方面是有所不足的。如在保障服务方面,许多高校还是将金融专硕培养的定位低于金融学硕,将金融专硕与金融学硕的培养方式相混淆,甚至有的高校将金融专硕作为学校创收的一个项目。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对于金融专硕培养如何更好地符合社会的需求,如何更好地设计符合金融专硕自身特点的课程体系等都缺乏有效的监管与评价机制H。这种情况的出现将大大影响到金融专硕的培养质量。

四、基于能力框架下的金融专硕课程体系构建

(一)能力与能力框架

能力是为能够完成某项活动必要条件的各种特征综合。金融专硕的能力可以从专业能力和胜任能力的综合框架分析。专业能力是金融专硕具备的能以学习成果表现的潜在能力,如金融专业知识、金融专业技能、金融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等,是胜任能力培养的基础。胜任能力是金融专硕通过行动展示出来的在金融工作环境中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4。关于能力框架,相关学者的观点有所差异,如斯皮尔曼提出的智力结构的“二因素说”即G因素(一般因素)和S因素(特殊因素),而多因素理论则认为智力结构是由多因素构成的,这些单个因素形成自由组合,进而形成不同的能力。借鉴相关理论,结合当前社会对金融专硕的能力需求,本文采用多因素-能力要素模式,构建一个由知识、技能、职业价值组成的三维系统的金融专硕的能力框架。

(二)基于能力框架的金融专硕课程体系的改进

1.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创新意识。

基于目前的金融专硕教学的不足,要立足实践,合理分析学生的需求,强调多种方法的应用。

这种方法是由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模拟实验、专题讲座等多方法所构成的系统。这些将大大提升金融专硕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1)加强案例分析。

为了达到与金融学硕不同的培养目标,在金融专硕的专业课程讲授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突出金融理论在金融实践的应用,收集典型金融案例与相关视频资料进行案例储备。同时,将案例教学应用到金融专硕中,可以按照案例-分析-引导-解决的模式与课堂讲授内容相互交映。这种方式的案例教学与传统的金融学硕的案例分析有明显不同,既可以使得学生增加了对金融现实问题的敏感度,也强化了学生对金融理论知识的把握,而且对于学生学习热情的激发、增加对金融实际问题的思考都大有帮助。

(2)增加课题讨论。

金融专硕的学习强调的是学习的针对性。针对金融专硕不同课程的特点和学习进度,任课教师在授课前提出具体的学习任务,要求金融专硕在课前形成有关的学习小组对问题进行分解和分配,进行相关的资料和文献查询与收集,指出理论研究和金融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在课堂上,可以适当增加专题讨论的次数,通过相关的讨论,任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点评并进行内在理论的讲授。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金融专硕作为学习主体的特点。这种形式的课题讨论,既有助于激发金融专硕的学习兴趣与团队合作精神,也能够锻炼金融专硕对于文献和资料收集能力的提升,同时对于语言能力的提高也大有裨益。

(3)多举办专题讲座。

通过举办高水平的金融专题讲座,对于金融专硕的宏观金融思维的培养,金融知识面的扩大,获取最前沿的金融信息与方法都是很有帮助的。

为了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邀请金融领域的专家时,可以考虑多在从事金融实务中的专家中进行选择。

(4)强化金融模拟训练。

由于各个高校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所有的金融业务都进行实习。此时,通过与金融实际部门相关的模拟训练就变得重要起来。这种模拟训练将金融理论知识学习、思维的提高,金融技能提高有机地结合起来,能有效地激发金融专硕的学习兴趣,促进金融实践技能的提高。如讲授证券投资相关课程的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在线的模拟期货交易操作、股票实验系统等,这样就能够使得金融专硕在加深对于证券期货知识理解的同时,提高其实践操作能力,为成为应用型金融人才打下基础。

2.加强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实现金融专硕培养的“无缝对接”。

首先,可以考虑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加强产学结合,实现校企合作。金融专硕要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请进来”主要是可以考虑在进行授课的过程中多请就职于金融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而改进金融专硕在实践过程的不足;“走出去”指的是金融专硕进入金融机构观摩与实习,进行锻炼。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包括将相关一直从事理论研究的高校金融学老师送到金融机构进行岗位锻炼,在帮助企业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金融经验水平。

其次,高校可以与地方企业联合进行金融专硕的培养,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高校可以将自己的师资力量、教学科研资源与金融企业的软硬件和场所相结合,共同培养高级金融专硕人才。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在实践中提高金融专硕的实际操作能力,而且还可以实现企业和高校的双蠃局面。

3.积极推行双导师制。

与金融学硕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金融专硕的培养更加强调双导师制度。校外的专业导师长期从事金融方面的业务,实践经验丰富,而实践能力是金融专硕所需要的。高校应当从金融实践领域中吸收部分高水平的从业者担任金融专硕的课程讲授与学习指导,聘任为现场导师,构建双导师型的师资结构。

校外导师更多的是进行金融实践与论文选题的指导,同时对于部分实践性较强的金融课程也可以交由校外导师讲授。双导师制可以将校内和校外导师的优势进行有机整合。金融专硕在双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校内的系统学习与校外的金融实践,认真吸收不同类型导师的知识和经验,真正做到将所学到的金融理论知识进行提升,使得自身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积极推行双导师制,是多方共蠃的重要举措。在实行双导师的时候,可以考虑形成专业培养导师组,由专业教师、兼职教师和业内专家学者组成。培养方案制定、招生面试、案例教学、论文指导等各个环节重大事项,由导师组集体确定。同时,由于具有自身的学科综合优势以及与金融单位进行长期合作的基础,高校同时可以将金融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与金融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金融专硕的培养质量。

4.进一步完善金融专硕的教育督导机制。

金融专硕的培养目标要求不仅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更要求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的能力。为此,对于高校金融专硕的考核评估机制应当体现出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对于金融基础知识的考核上,课堂学习仍然是基本的学习模式,相应的考核主要对金融专硕在金融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金融学科前沿的了解度上。而从应用性的角度考核,更多地立足于提高金融专硕的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主要通过毕业论文和学生实践来考评。金融专硕的学位论文的考核应立足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这就意味着其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金融专硕的学位论文可以是毕业设计、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多种形式。

五、结论

(一)金融专硕培养更强调实践能力培养

能力框架下的金融专硕的课程体系有利于金融专硕的实践能力培养。然而要使得课程体系发挥最大效应,双导师制度的实施、教学方法和课程的改革、产学研的进一步结合、考核机制的完善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专硕的能力要求是动态变化的

这就意味着能力框架下的金融专硕的课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短期内可以相对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变化是必须的。因此,基于能力框架下的金融专硕的课程体系需要进行不断地革新,以适应新的变化。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猜你喜欢: 1. 本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2. 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金融研究毕业论文范文 4. 金融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银行金融产品体系研究论文

1.建立中国区域金融体系的研究 2.现行汇率制度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我国金融应对策略研究 4.我国人民币汇率取向的对策与建议 5.论创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 6.论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 7.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及洗钱制度研究 8.汇率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9.人民币汇率与全球货币体系 10.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作用的影响 11.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12.我国居民储蓄高增长态势解析及改进意见 13.货币政策高透明度比较分析 14.对我国间接货币调控政策的市场缺陷分析 15.直接发行央行票据对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启示 16.中国货币政策目标及管理策略 17.浅析热钱流动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18.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央行如何有效实施货币政策 19.论稳健货币政策的积极作用 20.城区存款业务发展的难点及对策 21.重建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体系的探讨 22.利率市场化条件论证与方法探讨 23.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探讨 24.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势分析 25.国际货币体系有关问题探讨 26.国家的汇率干预有关问题探讨 27.汇率变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分析 28.国际金融危机及相关问题研究 29.国际信贷问题探讨 30.外汇交易有关问题探讨 31.国际金融市场有关问题探讨 32.国际收支有关问题探讨 33.我国的国际收支现状及发展趋势 34.期权理论及其在外汇交易中的运用 35.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 36.国际储备题探讨 37.国际融资问题探讨 二、商业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理论 38.金融创新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39.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对策 40.金融全球化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41.对银行导入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的思考 42.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现状与思考 43.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 44.对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思考 45.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46.如何提升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 47.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探讨 48.中国银行业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49.探索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 50.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1.简论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利益目标短期化 52.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分析 53.成本管理在商业银行系统管理中的应用 54.银保合作发展刍议 55.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定价管理 56.信贷业务重组与流程再造 57.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取向 58.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59.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分析 60.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优化的对策与思路 61.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创新 62.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63.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64.关于信贷风险控制的深度思考 65.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66.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 67.关于新商业银行法的问题 68.从世界商业银行发展趋势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 69.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目标与途径 70.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调整问题研究 71.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问题探索 72.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探讨 73.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74.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途径探讨 75.商业银行分业、混业经营利弊条件问题研究 76.商业银行外部环境建设问题研究 77.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问题 78.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 79.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问题的探索 80.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 81.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 8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机制 8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探讨 84.中西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比较分析 85.我国发展民营银行可行性问题探讨 86.民营银行在我国发展空间探讨 87.如何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体系 88.国有银行上市对其绩效影响的分析 89.我国股份制银行与国有银行业绩比较:制度因素的探讨 90.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基金的困难所在与对策 91.商业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问题探讨 92.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 93.商业银行岗位绩效考核的实证研究 94.现代银企关系问题研究 95.员工素质与商业银行现代化 三、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 96.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正面临着巨大变革,相对于社会进步的其他方面而言,中国金融业发展制约了整个经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分析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分析论文范文篇1 浅谈中国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一、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监管主要新动向 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是至关重要的,2007年以来的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尤其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合理有序的金融监管。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为了应对这次百年难遇的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组织都出台了新的监管政策。回顾一下,可以发现,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监管主要有一下几个新动向。 (一)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随着此轮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 国际社会认为,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使得金融监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警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散,而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则放大了危机的破坏作用。因此,开展逆周期监管,平滑顺周期效应造成的市场波动,成为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关注资本制度的顺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机制和相应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监管措施以提高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表了三个重要的监管指南,都与调整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有关。 (三)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 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国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高涨。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何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央行的目标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立法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立法缺乏前瞻性。总之,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国由于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也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三、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在这次危机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应对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指出,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缺乏监管的监管对象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现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其次,要加快制订有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只有实施细则明确了,金融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同时,在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时,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并且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这会在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形成监管真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和磋商机制,进行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目前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其次,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体制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该组织除包括“一行三会”外,还应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同时,我们还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国际接轨,努力按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28-261. [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 [3]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02). [4]王自力.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中国的对策[J].银行家论坛,2009(09). 金融分析论文范文篇2 金融衍生品组合分析 摘要: 本文以外汇期权为例对隐性市场和显性市场的关系从理论及实例两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详细阐明衍生品组合的优势。本研究对我国现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在当今人民币持续升值,外汇市场避险快速发展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外汇期权;隐性市场;显性市场;外汇避险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步的阶段。来自于监管制度不健全的外部因素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尚未成熟的内在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效率低下,我们常常无法在目前的已有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找到符合我们投资或避险目的金融衍生工具。然而,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就是金融市场中各类基础产品的组合,因此我们可以灵活利用现有的金融产品的市场进行组合来达到第三类市场的目的。此类组合的原理就在于,在两个显性市场的组合中,往往隐含着第三个市场,而这个隐性市场就是我们进行市场组合的目的。接下来,我们主要以外汇期权为例,阐述期权市场,外汇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的组合关系。 一、外汇期权概念的界定 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又被称为货币期权(Currency Option),是指此金融衍生产品的买方有权利在合同规定日或者之前以合同的执行价格买或卖出合同相应金额的外汇资产的权利1。一般而言,在市场对期权持有者有利时,期权持有者会行使权利,即买入或者卖出合同中的此项外汇资产;在市场对期权持有者不利时,期权持有者则会放弃行使该期权的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若买方决定行使该权利,则买方有义务卖出(或买入)期权买方买入(或卖出)的该种外汇资产。 外汇期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第一批外汇期权为美式期权,由美国费城股票交易所(Philadelphia Stock Exchange)承办,共有五个币种,德国马克、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和日元。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频繁以及金融市场汇率的波动,出于外汇避险的考虑,外汇期权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基于对外汇期权的分析,我们来看显性市场与隐性市场的关系。 显性市场就是指人们出于投资的目的而进行实际交易的市场,例如在投资股票时所涉及的股票市场,在进行外币兑换时所涉及到的外汇市场等。隐性市场是指我们在投资中并未实际发生交易的市场,却在同时投资于两个市场时所隐含的第三类市场,例如我们在货币市场上进行借贷同时在现货市场进行交易,在这两项交易中所涉及的货币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隐含着另外一类市场――期货市场。这样在我们对显性市场与隐性市场含义明确的基础上,具体利用外汇期权进行进一步的市场组合分析。 二、市场组合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即为各类金融基础产品组合而设计出的相关产品,因此其定价方式以响应的基础产品的定价为依据。在此,我们首先从理论模型出发来进行分析。 Feiger和Jacquillat对外汇期权债券的研究中发现,在期权市场外汇市场以及债券市场中存在这样一种关系: 其中,P为在时间T 时支付$1或£p的债券的价格; B在时间T 时支付$1的零息债券的价格; c为在时间T 时以1/p的美元价格购买£1的欧式买入期权的价格。 等式的左边代表双货币外汇期权债券,等式的右边表示单一货币债券与外币期权两者的组合。通过这个等式我们看出,如果我们投资一个双货币的外汇期权债券就相当于同时购买普通债权与外汇期权。Feiger和Jacquillat的研究虽然没有得出一个精确的外汇期权定价公式,但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仍旧为我们研究外汇期权市场提供参考,结合我们所熟知的经济理论及现象我们可以利用外汇期权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三者中的任意两个市场创造出第三个市场。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两个显性市场即已知市场的运作来达到并未实际存在的隐性市场的作用。 为了更加直观的表明期权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例子。如果一人在欧洲债券市场(Eurobond Market)买入一家英国公司所发行的、在时间t到期的A美元面值的债券,此债券的美元年利率为r%。在债券到期后,此人既可以选择持有这部分美元,也可以选择按照时间t时的汇率x $/将债券到期所得到的美元收益兑换成英镑。倘若,即期汇率为y $/£,且y高于时间t时的汇率x,即远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那么显然此人在债券到期日选择收入英镑比收入美元的获利要大。具体做法为,此人在预计时间t时的英镑收为[SX(]A[]x[SX)],于是他在即期外汇市场按([SX(]A[]x[SX)])×y的价格卖出英镑,由于远期汇率大于即期汇率,此人在时间t时的选择收入英镑获利更大。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将此人持有的英国公司所发行的,美元年利率为r%,在时间t到期的A美元面值的欧式债券(Eurobond)看作是价值A美元,票面利率为r%的普通债券与价值为[SX(]A[]x[SX)]英镑,行权价为x $/£,在时间t到期的买入(看涨)期权的组合。在以上的例子中主要关注的外汇买入期权,及外汇看涨期权,我们知道对汇率的双方来说,外汇的升值就同时意味着本币的贬值,因此在证明外汇看涨期权的原理也同样适用于本币看跌期权。通过以上实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利用外汇市场与债券市场的组合达到外汇期权市场的效用。也就说明了利用两个显性市场的运作来达到一个隐性市场的可行性。 三、市场组合的优势 以上对于以期权市场,外汇市场以及债券市场三者为例的金融市场组合分析为我们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避险提供了一种思路,即我们可以利用现在已有的两个或多个显性市场组合的投资,达到我们对于目标市场的期望。这样,虽然此类金融市场并未真实存在,但此类市场已然隐含在两个显性市场中得以显性化。所以,即使目前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并未健全,只要我们灵活运用现有市场进行交易,完全可以弥补此类不足。 除此之外,市场组合还有以下几个主要的优点。 第一,利用市场组合可以有效地节约资源。 新的一类金融市场的建立就意味政府管理部门要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交易制度和程序,投资者要花费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资源分析研究如何利用新的金融市场来投资获利,而各个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等则会根据新型市场的特点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因此,在一个新型金融市场出现,带来金融市场的多样化的同时,也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带来了进入市场的成本压力。所以,参与者一旦由于某种原因而终止,则会使之前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同时,来自于竞争的压力会使参与者陷入经典的博弈之中。然而,利用现有的市场的组合来达到同样效用,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类问题,并且对现有市场能在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更大的帮助。 第二,市场组合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在进行如期货等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来避险时,常常因为合约标准化的限制,只能达到部分避险,无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利用此类金融衍生品进行完全避险,这样就导致了风险敞口的存在,若在险资产占的比重较大时,“厚尾”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此时,避险的目的显然是无法达成的。而利用不同种类金融市场中的工具进行组合的这种思路使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两种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进行组合,在达到此组合中隐含的第三类金融市场的效果的同时,可以避免因第三类金融市场中工具的自身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利用市场组合可以发挥避险优势。 在以上的两个优点中,我们主要侧重于用两个金融市场组合的效用复制隐含在组合中的第三个隐性的金融市场。这个思路启示我们,如果进行反向操作,即在我们已经持有一类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在对应的两个市场中的投资组合,可以对冲已持有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以此文中的外汇期权为例,如果我们持有一份看涨外汇期权,为了对冲其外汇下跌的风险,可以选择在即期外汇市场卖空,并同时在债券市场进行投资。这样一来,在外汇下跌时,我们仍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理论上,在风险中性(risk-neutral)的情况下,此类的对冲后的收益与投资组合的资产价值在货币市场上的利率收益保持一致,即为市场利率。因此在第三类金融市场已为显性市场时,我们可以利用前两类显性金融市场组合的方式为风险对冲服务。 第四,市场组合的运用可以促使新的金融工具的产生,推动金融创新。 人们利用市场组合的目的往往是通过这个组合形成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市场,以达到避险或是获利的目的。这说明,此类市场的需求是存在的。当需求量足够多时,就会推进此类市场的形成。根据规模经济理论,此类市场利用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此外,市场各类参与者的增加会加快人们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因此,积极利用市场组合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新型金融工具的产生就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四、结束语 当前,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剧的形式下,积极灵活运用各类金融市场进行投资、避险已经成为企业等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的升值,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中所面临的汇率风险也逐渐增加。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仅仅在单一期权市场进行组合运作就可以为企业提供避险方式。而市场组合具有灵活性、资源节约等更多方面的优势表明,如果我们合理选择两个或以上市场进行组合,不仅可以成功的避险,还能获得相应的收益。虽然,市场组合为我们对于避险工具的选择带来了多样化,我们还应看到许多因对市场误判、工具错误选择等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的实例。因此在进行市场组合时应谨慎分析,关注各类风险,使市场组合更好地在金融活动中发挥其作用。 猜你喜欢: 1. 金融本科生论文范文 2 有关金融本科毕业论文例文 3. 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4. 金融论文范文 5. 金融研究毕业论文范文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研究论文

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肩负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持的重要使命,但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尚难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变革和创新,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此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诸多缺陷,难以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调的格局,目前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民间借贷市场并存的局面…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思路 摘要:如果用合作制的原则来衡量,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体制的确长期不规范,但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和社会条件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特征已经对农村金融改革提出了规范化和多元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否定或肯定合作制的改革思路都有失偏颇,而把合作制作为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一,同时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共同发展,并把规范化作为改革重点,突出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可能是更符合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实际状况的改革思路。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主权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 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助性(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助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但是,如果允许组建的话,也不要只允许(或者说最好不要)组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而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和鼓励组建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理由很简单,农业银行自身离规范的股份制要求的商业银行标准还差得很远,还面临着很繁重的规范化改造任务,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中由农业银行控股不利于农村合作银行的规范化组建和发展。如果农村合作银行从一开始组建就不能走上一条规范化的发展之路,那还不如不组建,以避免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不但对银行治理结构和银行管理制度的内部要求高,而且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的外部要求也高,因此会相应付出更多的改革成本。但如果不能坚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话,从长远看,则必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组建以来,已将分支机构设到了县一级。所以,对于农村金融领域来说,当前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增加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而在于对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改造。目前农业发展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任何金融机构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都是难以为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我们一直主张,借鉴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运作的成功经验,通过给邮政储蓄必要的政策优惠条件,将其吸收的低成本储蓄资金作为主要来源,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等辅助性来源,以财政资金的运用方式全额划转给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后还可以陆续包括住房开发、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切断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依赖关系。在理顺资金来源关系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规范的主要原则是:(1)根据资金来源安排资金运用,避免承担超负荷的经营压力;(2)不要介入商业性经营领域,不许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竞争;(3)以保本微利为目标进行经营考核,暂时性的小额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4)作为第二财政资金加强预算约束和管理。 =====================================[论文]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农村金融改革:至关重要的政府责任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长期以来,由于资金的逐利性,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农村金融和城市相比,差距巨大,已经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快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金融改革,是农村改革至关紧要的环节。在当前农村,“单户承包经营”被无限发挥、“联产设计”被无意淡化、基层干部难以取信于民的背景下,确立农民农村改革的主体地位,发挥“资金催化剂”作用,发动农民互助走向合作,推动农业生产走向融合,推动农村走向产业化,无疑是切实有效的办法。 我国部分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效。在浙江、广东、上海等沿海地区,二元经济体制有了很大的突破,现代农业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相当一部分沿海地区的农村率先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些地区在实践当中探索了一些措施和经验,为我们建设新农村和建设现代农业树立了好的样本。 农村金融的现状:改革迫在眉睫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等专家在日前由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十一五”规划战略研究》中指出,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经济发展目标,面临着12大制约因素,金融体制效率低下便是其中之一。 毋庸置疑,中国要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无论是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制度结构还是金融工具结构都应全面改革,中国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更应该走在前列。 1993年以来,中国农业信贷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之比在3.1%和5.3%之间,这与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极不对称。 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资本的不足将导致经济体的发展陷入“贫穷陷阱”,因此农村地区后续经济实力不强,不仅使贫困恶性循环,而且将使农业的产业态势逐渐弱化。更严重的是,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消化农村劳动力以及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产业和部门,一旦失去发展的源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难度将大大加大。不但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危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另外一方面,“贫血”的农村经济还在继续向城市“献血”。长期以来,由于资金的逐利性,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金融空洞化。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影响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 一面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匮乏,一面却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大规模转移。可谓是“冰火两重天”。这其中就暴露出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伊始,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二元金融结构(在工业化过程中,金融是内生的;对于农村经济,金融则是外生的)必然使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同时存在于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而且必然表现为以农村的金融抑制来达到城市金融深化的目的,这与工业化进程中,国家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资源和经济剩余的制度性控制、大规模动员和过度调度是一致的。 如今,国家的工业化已经大致成型,第二产业对GDP的贡献也日益突出,可这贡献的后面却是以牺牲农村金融为代价的。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性可见一斑。 正规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不断从农村地区撤出,金融供给日益减少;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打击与排挤,更加使农村的金融供给窘迫。就市场准入来讲,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由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垄断的(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其实质仍然是由政府控制,不具有真正的自主权和独立权,而且金融产品单一。 统计资料显示,即使到了2000年底,金融机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重仍然高达78.4%,而债券、股票、保险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10.6。产品的单一,将大大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影响贫困地区农村的金融融通。 “新农村”运动:站在新历史起点上的伟大革命 “新农村”的概念,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被提出。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极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热说的“新农村”,应是农村深入综合变革的一次新的重要探索。 身为“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林毅夫,1999年第一次提出“新农村运动”的概念,当时他撰文指出:“我国从1979年开始的改革以农村为突破口,20年后的今天,走出当前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内需不足、市场疲软的突破口,仍然在广大的农村。”如今他的这个建议被列为了中央“十一五”规划的六大任务之首。在他看来,中国的经济经历了这6年来一个高速增长循环之后,又将面临着与当年相似的通货紧缩的压力,而“新农村运动”将成为缓解这种压力的突破口。 农村经济的历史脉络 从建国后到1978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非常低,生产效率也非常低,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还有3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978年开始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很大程度地改变了这个状况,最重要的就是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1979年开始,我国还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且放开了农村的市场,出现了一段超高速的增长。经过几年的努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而且城乡差距缩小,同时建立了粮食基本自给自足、丰年有余的格局。 由于农村改革取得了成功,从1985年开始,我国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推向城市,进行了第二阶段的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性任务,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今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大家 共同的职责。今天,银监会决定召开“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座谈会”,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始终不渝地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扩大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切实加大对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其中,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党中央、国务院也明确要从建设资金、财政支出、银行信贷等方面切实向农村倾斜。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除了国家财政投入外,更多的是要依靠农村金融。这就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同时,我们希望各级政府要为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一要完善法治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二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努力培植诚信文化;三要转变政府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下面,我就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人民银行牵头的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工作小组,专门研究制定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2003年6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开始正式实施。2004年8月,在反复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试点扩大到29个省(区、市)。2005年12月,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具体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仍然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资金外流问题比较严重,资金不足问题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都比较薄弱,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不健全,信贷产品单一,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发展滞后。四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这些问题制约了当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加快构建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建立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服务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二是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完善农发行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积极参与农业扶贫贷款业务,同时根据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开发性金融业务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对政策性业务设立指令性账户,指令性账户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对开发性金融业务设立指导性账户,实行市场化管理。 三是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四是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完善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 五是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 六是加快建立市场化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七是结合发展订单农业,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充分发挥好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近年来,为发挥好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效果,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考核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截至2006年3月末,完成了9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的发行工作,共计向29个省(区、市)的2355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票据1649亿元,占全国选择专项票据支持方式县(市)总数的98%,占专项票据总额的99%;对吉林、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共发放专项借款2.6亿元。在已发行的专项票据中,用于置换不良贷款1347亿元,置换历年挂账亏损302亿元。总体上看,资金支持政策的严格实施,使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资本充足率迅速提高,资金实力显著增强,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下的农村信用社基本找到了适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银监会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的基础上,用5至10年时间分期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同时,统一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并逐步按商业银行的口径对其计算资本充足率。人民银行将积极支持银监会组织开展农村信用社资产五级分类和资本充足率真实性核查工作,切实采取督促农村信用社强化资本约束、完善拨备制度、提高资产质量的政策措施。同时,人民银行将保持资金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时,仍以现行资金支持政策规定为准,考核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 为继续发挥好资金支持政策对改革的正向激励作用,增强资金支持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协调、指导、规范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兑付考核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在兑付考核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通过健全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督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增强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职责。通过严肃兑付考核工作纪律,强化考核责任约束,确保兑付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通过建立兑付考核申诉制度,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及时兑付专项票据资金。 二是建立动态监测考核机制,推动农村信用社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改革试点实际进展情况及效果的动态监测和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始终牢牢把握住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重点,努力实现改革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的合规性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强化资本约束。 通过加强经营财务指标真实性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通过加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的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逐步改善、经考核确已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安排兑付专项票据。对改革力度不够、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改进较慢的农村信用社,要列为动态监测的重点,督促其切实采取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三是将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范围。省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尽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挥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服务、指导和协调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引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上。 同志们,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协作配合,共同努力。人民银行将尽最大努力配合银监会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对改革的每一阶段制定严格的检验标准,给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一个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可能“下台阶”的农信社实行严厉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信社抓住历史机遇,深化内部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财务能力,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本文为吴晓灵在4月27日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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