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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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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一篇法学essay往往是在大量文献引用和逻辑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研究成果。在美国的法学论文中,单篇论文的引用文献往往都有上百个,我们甚至可能看到论文的引用部分所占有的篇幅甚至比正文还多。对于这种近乎疯狂的引用情怀,也遭到加拿大等其他国家法学家的讽刺(来自渥太华大学法学院优秀毕业生徐的转述)。然而,无论文献引用数量多少,我们需要做的基本功了解法学essay写作中的引用格式和引用规范。下面同学们就跟Meeloun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引用规范包括两个要求:一是对于参考借鉴必须注明出处,二是引用形式要统一一、参考借鉴必须注明出处在法学essay写作中,引用的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帮助读者识别和调用相关文献资源:Help readers identify and relocate the source work。(2)证明论文的观点是经过充分研究得出的;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 position is well-researched。(3)尊重提出原观点、理论的作者:Give credit to the author of an original concept or theory presented。此外,在阅读一些论文的时候,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引用泛化的现象,就是引用没有体现上述功能。例如,将学界通识引用为个别知名教授的观点,将一些基本事实、常识引用为个别文章的成果,等等。二、引用形式要统一引用形式要统一,是指引用的格式必须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做到全文统一,并遵循有关要求。在英文论文写作中,引用的格式有多种参考标准。在Google Scholar检索中自动生成的Citation形式里面,就有MLA、APA和GB/T 7714三种可选,其中第三个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国内高校的毕业论文引用规范和理工科学术期刊中采用较多。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还发布了文献引用格式的国际标准ISO 690:2010(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Guidelin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致力于推动文献引用格式的国际协调一致。文献引用格式的标准化,有利于促进文献数据的信息化处理,进而服务于学术影响力评价等诸多方面。目前,各种类型文献引用规范都是推荐性的。各个研究机构、学术期刊往往会根据本领域文献的特征,选择其中一种或者自创一种格式作为采用格式。在法学essay引用格式中,以《哈佛法律评论》等为主的期刊联盟就自行制定了文献引用体系的蓝皮书,也即The Bluebook,该引用格式目前是英文世界法学文献的主流引用格式。此外,APA、Martin也被诸多法学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采用,故此,本文就分别介绍一下The Bluebook、APA、Martin的基本情况。1.The Bluebook文献引用格式The Bluebook的英文全称为The Bluebook: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中文全称为《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在使用过程中,一般直接称为蓝皮书(The Bluebook),它是一本在美国使用最为广泛的法律引用指南。蓝皮书是由《哈佛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宾夕法尼亚法律评论》、《耶鲁法律评论》的编委会共同参与编写。蓝皮书第一版出版于1926年,现在已经出到了第二十版。蓝皮书是美国绝大多数法学院进行引用时参考的指南,也是美国绝大多数联邦法院使用的引用格式。当然,美国最高法院有自己的引用格式,每个州在自己的法院系统里也只遵守自己制定的引用格式。The Bluebook全书共计560页,详细的列举了各类文献的引用形式。在书中,你可以看到中文文献的英文引用方式,也可以看到同一本文献的多种引用形式。在每一类文献的引用规范中,The Bluebook列举了许多中不同情况、不同形式的引用形式,供读者自己选择。例如,对于著作,他列举了一个作者、两个作者、三个作者以上的不同引用形式,同时对于一个作者的著作又列举了不同引用形式,供读者自行选择适用。在期刊论文、电子文献等其他各类资源下,也尽可能穷尽各种形式进行举例说明。The Bluebook的详尽引用规范,一方面得到大百科全书的赞誉,另外也因为其过于繁杂而饱受了许多批评。例如,芝加哥大学直接将蓝皮书简化改版为Maroonbook,以增加适用的便利性。总而言之,The Bluebook是法学论文写作的必备书,但是并不需要使用者全文阅读,而仅仅是在需要使用的时候查看。尤其对于其他引用规范没有提到的偏门文献,The Bluebook往往也可以让你查到其引用形式。The Bluebook虽然是必备必备工具书,但是其并未免费向社会提供,使用者必须用真金实银去购买方可获得。在The Bluebook发行的最初50年,该书的版权收益一直由《哈佛法律评论》100%占有,《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宾夕法尼亚法律评论》、《耶鲁法律评论》到1974年时才意识到这一问题。最终经过争论,《哈佛法律评论》分享40%收益,另外三家各分享20%的收益,《哈佛法律评论》负责生产和销售。另外,记得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课程中,讲授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的美国教授曾经专门向TheBluebook版权方询问,是否可以授权免费复印40余本用于教学。The Bluebook的版权方明确回答,必须付费方可使用,最后由学校付费才取得复印数十本的权利。在Amazon,目前第20版的The Bluebook售价32美元左右。The Bluebook的电子版在网上无法免费获得。对于其他途径获取电子版或复印版,各位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自行处理。2.APA文献引用格式APA格式英文全称为Publication Manual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即《美国心理协会刊物准则》。它是美国心理协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出版的,在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个社会科学领域内广泛采用的文献引用规范。APA格式起源于1929年,当时只有7页,被刊登在《心理学期刊(Psychological Bulletin)》。目前,APA已出版至第六版(ISBN 9781433805615),总页数272页。在APA格式中,引注没有The Bluebook那么复杂,其采用的引用格式也比较容易被读者记下和掌握。但是,APA对于法学论文中常见的案例引用等特殊情况,没有作出说明,由此导致采用APA格式的法学论文都需要再配合The Bluebook使用。为了对APA格式有直观了解,举例如下:纸质著作:Finney,J.(1970).Time and again.New York,NY:Simon andSchuster.纸质期刊论文:Nevin,A.(1990).The changing of teacher education special education.Teacher Education and Special Education:The Journal of the Teacher Education Division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13(3-4),147-148APA的第6版还特别新增了Kindle电子版图书的引用规范,例如:Eggers,D.(2008).The circle[KindleVersion].APA格式也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售价为15美元左右。同时,在Google上可以检索到该书第6版的电子版。3.Martin文献引用格式Martin格式的英文全名是Introduction to Basic Legal Citation,即《基本法律引用指引》。它是由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前院长Peter W.Martin教授创作完成。Martin格式最初诞生于1993年,在2016年做了最新修订,共计500页。该格式比The Bluebook简单易懂,同时还补充了APA格式对于法学论文引用的不足。此外,Martin格式的由作者通过互联网免费向社会公开使用,可以不受纸质版出版周期限制而作出及时的修订。在Martin格式的第一章,其全面总结了主要的文献引用形式,并做了详细的讲解。因此,对于初学者来说,直接看Martin格式的第一章就可以比较全面的掌握英文文献引用的基本技巧。总结各类引用格式规范提供了多种参考格式,在没有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同学们只需要保障文中前后一致即可。此外,上述英文引用格式是写作英文论文所需要掌握和运用的。希望同学们都能掌握以上的法学essay的引用格式哦!回答来源于Meeloun,原文链接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美国刑法英文论文参考文献

这老师也太差了,连找参考文献都要学生弄,不知吃饭也叫学生代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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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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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学论文参考文献

《庄子》是美学思想之核心摘要 庄子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一个重要代表人物。才华横溢,满腹学识,思想标新立异,对现实生活有自己独到见解和认识,构架起属于自己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纵读《庄子》一书,其中包含的庄子崇高自然,反对人为,同时以“言不尽意”的精神境界而达成 “自然美”、“虚静、物化美”作为其美学思想的核心,具有明显的文学特质也表现了最为理想主义的审美思想。关键词语 庄子 美学 核心《庄子》33篇,分内、外、杂三个部分。《庄子》在其内容上、表现手法上都在表现出庄子个人鄙弃荣华富贵、权势名利,力图在乱世保持独立的人格,追求逍遥无待的精神自由的思想和他“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精神境界。庄子崇尚自然,主张以朴素为美,同时又是在精神上翱翔于“无何有之乡” ,穿越时空的局限,进入无古今、无死生超越感知的“坐忘”境界。庄子的体道人生,实为一种艺术的人生,与艺术家所达到的 精神状态有相通之处。这种哲学思想的表现形式,具有明显的文学特质也表现了最为理想主义的审美思想。一自然美一直是学术界的难题,尤其是《庄子》中的自然美思想,迄今为止尚未有定论。学术界有人认为《庄子》中没有自然美,他们以庄子生在乱世以及《庄子》中人生观的核心是“全生”、“保身”为由,认为庄子无暇也无“雅兴”去关注自然界的美丑。还有人通过《齐物论》中的“万物齐一”以及“道亦存在丑的事物中”来否认《庄子》自然美思想的存在,提出美不是《庄子》所宣扬和赞赏的东西。而承认《庄子》中存在自然美的学者,也大多是从自然精神这个层面展开论述的,而忽视了《庄子》中对自然景物美的发现和描述。我认为,这是不够客观和准确的。鉴于自然美在中国美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以为很有必要对自然美,尤其是《庄子》文本中所包含的自然美思想进行重新的审视和解读。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认为“天道自然无为”,不是人为的力量可以改变的。因此,他提出“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主张尊重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而不应当以人的主观愿望去改变它。庄子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反映在《庄子》一书便形成了“朴素为美”和“法天贵真”的美学思想。庄子认为,美在自然,任何人为的艺术都是对自然美的破坏。他在《齐物论》中以天籁、地籁、人籁三者比较来说明这种自然美:“地籁则众窍是已,人籁则比竹是已”,“夫天籁者,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已也,咸其自取,怒者其谁邪!”人籁是指人们用丝竹管弦演奏出来的,是人为的东西,属于等而下之的声音;地籁是风吹自然界大大小小的孔窍而发出的声音,它要借助于风力的大小和孔窍的不同形状才能形成,也不是最美的;只有天籁是众窍自鸣而成、不依赖以任何外力作用天然之音。天地之“大美”。庄子在专谈“天道无为”的《知北游》里面,无意地透露出了他对于“大而美”的思想:“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是故至人无为,大圣不作,观于天地之谓也。”庄子论证圣人应当效法天地万物自然无为的状态,做到“不言”、“不议”、“不说”,从而无为不谋。同时,在《秋水》一文中,庄子对“天地之大美”有一段意味深长的描述:“秋水时至,百川灌河,泾流之大,两……河伯始旋其面目,望洋向若而叹曰:‘野语有之曰: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我之谓也。……而不虚……’”庄子以河伯喻有为的小知,以北海若喻无为的大知,而以河伯见北海若而自愧引发下文北海若关于万物齐一思想,赞美“大美”之无限而揶揄“小美”,把审美主体的感受与审美对象的磅礴气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自然朴素之真美。崇尚自然美,也就是崇尚朴素美,因为朴素是一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说:“既雕既琢,复归于朴。”尚朴一定要主张“顺物自然”而反对雕饰,然而庄子并不完全否定事物外形的美,只是反对违反事物自然本性的人为摧残。他指出:“纯朴不残,孰为牺尊!白玉不毁,孰为珪璋!”庄子及其后学在《渔父》中还借客之口提出“法天贵真”说,对于“天”,庄子认为“无为为之谓天”,而对于“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庄子·渔父》进一步说,就是“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真在内者,神动于外,是所以贵真也。”言简意骇。二“虚静”、“物化”说; 最早是老子在《道德经》里提出"致虚极,守静笃"的说法,庄子继承发展了老子 "虚静"的学说,认为它是进入道的境界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状态。《庄子·大宗师》说:"堕肢体,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通,此谓坐忘。"庄子的"坐忘"就是 "虚静",是要使人忘掉一切存在,也忘掉自己的存在,抛弃一切知识,达到与道合一的境界。庄子认为虚静必须在"绝学弃智"的基础上方可达到,然而也只有达到虚静,才能对客观世界有最全面最深刻的认识,才能自由地进行审美观照,艺术创造力才最为旺盛,才能创作出和造化天工完全一致的作品。庄子的"虚静"说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的文学家和文学理论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庄子的"虚静"说的影响。 "物化"说:庄子的"物化"说是与他的"虚静"说联系的。庄子认为 "虚静" 是认识"道"的途径和方法,是进入道的境界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状态。从创作主体来说,必须具备"虚静"的精神状态,这是能否创作合乎天然的艺术之关键。而从创作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说。必须要达到"物化"的状态。什么是"物化"呢?在庄子看来,进入虚静状态之后,人抛弃了一切干扰和心理负担,就会忘掉一切,甚至忘了自己,不再受自己感觉器官的束缚和局限,而达到认识上的"大明"。作为创作者来说,主体的人也似乎不存在了,主体的"自然"(天)和客体的"自然"(天)合而为一,这就是进入了"物化"的境界,这就叫做"以天合天"。处在这样状态下的创作自然是和造化天工完全一致的了。在养生学上,庄子说明虚静无为能使人安逸快乐而不被忧患所困扰,从而年寿长久。而在美学上则说明虚静之美,也就是无为之美、朴素之美,所谓一而三、三而一者也。“彻志之勃,解心之谬,去德之累,达道之塞。贵富显严名利六者,勃志也;容动色理气意六者,谬心也;恶欲喜怒哀乐六者,累德也;”⑩这里主要阐述养生学,列举了二十四种困扰、侵蚀和削损人之真性的因素,归纳起来,实际上是三项:“勃志”(扰乱意志)、“谬心”(束缚心灵)、“累德”(拖累德行)、“塞道”(蔽塞大道)。只有清除他们德干扰和役累,才能回复虚静无为的自然本性、达到养生美学所要求的目的。《天道》说:“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而世因贵言传书……。则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而世岂识之哉!”庄子所说“意之所随者”就是“道”,语言可以表达具有“形色名声”的事物,但对于没有“形色名声”的“道”,语言是无法表达的,庄子“言不尽意”讨论的虽然是道与言的关系,但对于文学艺术美的启示和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文学语言的艺术,离开了语言也就没有了文学;但问题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文学之中最精妙、最美好、最有魅力的东西,又往往是语言所无法表达的。文学之中的美是那些微秒的意趣、复杂的情感、玄远的境界、悠长的韵味等等。三《庄子·外物》篇说:"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在庄子看来,言是不能完全表达意思的,即言不尽意。他说:"语之所贵者,意也。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天道》)庄子强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指出它不可能把人复杂的思维内容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的认识实践的实际情况,但也有明星的局限性。不过庄子的以言不尽意为根据的"得意忘言"说对文艺创作却影响深远。文学作品要求含蓄,有回味,往往要求以少总多,追求"味外之旨"、"言外之意",而庄子的"得意忘言"说,恰恰道出了文学创作中言、意关系的奥秘。这对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在魏晋以后被直接引入文学理论,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注重"意在言外"的传统,并且为意境说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天运》中,庄子还论述了“天籁”的特点:“听之不闻其声,视之不见其形,充满天地,苞裹六极。”郭象注:“此乃无乐之乐,乐之至也。”这实际上就是老子所提倡的“大音希声”。意思都在于反对以部分的、有限的声乐,破坏或代替自然全美之声。《庄子·外物》篇说:“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提出了所谓“得意忘言”说。在庄子看来,言是不能完全表达意思的,即言不尽意。庄子强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指出它不可能把人复杂的思维内容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的认识实践的实际情况,但也有明星的局限性。不过庄子的以言不尽意为根据的“得意忘言”说对文艺创作却影响深远。文学作品要求含蓄,有回味,往往要求以少总多,追求“味外之旨”、“言外之意”,而庄子的“得意忘言”说,恰恰道出了文学创作中言、意关系的奥秘。这对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在魏晋以后被直接引入文学理论,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注重“意在言外”的传统,并且为意境说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总之庄子的美学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他对于美和人生的追求永远是一个向上的过程。强调个体生命的自由,才能达到美与丑、善与恶、欢喜和悲伤上升到缘于自然的境界。重视自我,人性与生活完全和谐统一,这才是庄子最想要留给后人美学的思想精髓。参考文献1.陈引驰.庄学文艺观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19932.曹础基.庄子浅论.第一版.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3.刘绍瑾.庄子与中国美学.第一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3.陈鼓应.庄子浅说.第一版.三联书店,19994.张荣明.庄子说道.第一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5.王孝鱼.庄子内篇新解 庄子通疏证.第一版.岳麓书社,19836.童庆柄.胸次淡泊与美的发现-谈审美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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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学史论文参考文献

传承与嬗变-----美国浪漫主义文学浅说 浪漫主义思潮于1820年至1860年间在美国盛行。而此时欧洲的浪漫主义思潮已经趋于衰微,逐渐被现实主义思潮所代替。浪漫主义思潮在欧洲各国的发展也不尽相同,美国作为后起之秀对欧洲各国浪漫主义的吸纳表现出综合性的特征。在19世纪初期,英国浪漫主义诗歌曾在美国掀起一阵狂热,但是持续时间较短。20年代末德国浪漫主义思想经斯塔尔夫人、柯勒律治、托马斯�6�1卡莱尔的过滤介绍被美国大学学子视为经典,催生出美国浪漫主义的新生儿超验主义。然而超验主义对散文和诗歌的偏爱、对小说的排斥虽然代表了清教主义的正统思想,却不符合浪漫主义崇尚自由的思想,也无法吸引大众读者。此时随着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大众读者需要的是轻松、娱乐、想象性的读物,小说是他们的首选。美国作家面临艰难的处境:他们的作品既要拥有大量的读者,又要符合批评界的常识标准——真实。从洛克的经验哲学发展而来的常识哲学使得维护清教传统的美国人越发将事实和想象看成对立的两极,无法调和共存。美国小说家在创作过程中发现。他们无法创造绝对的真实,所以只能借助罗曼司已经获得的想象的诗学许可进行自由的创作。美国小说家对中世纪罗曼司中的爱情故事和超自然现象丝毫不感兴趣,他们唯一需要的是浪漫主义所崇尚的想象力和罗曼司所具有的自由表达想象的特权。浪漫主义时期开始于十八世纪末,到内战爆发为止,是美国文学史上最重要的时期。华盛顿�6�1欧文出版的《见闻札记》标志着美国文学的开端,惠特曼的《草叶集》[2、3、4]是浪漫主义时期文学的压卷之作。浪漫主义时期的文学是美国文学的繁荣时期,所以也称为“美国的文艺复兴。” 19世纪初,美国完全摆脱了对英国的依赖,以独立国家的身份进入世界政治舞台。这时期作家们跟英国浪漫主义作家一样,强调文学的想象力和感情色彩,反对古典主义的形式和观点,歌颂大自然,崇尚个人与普通人的思想感情,并且寻根问祖发幽古思情。美国社会的发展哺育了“一个伟大民族的文学”。年轻的美国没有历史的沉重包袱,很快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成长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这一时期也是美国历史上西部扩张时期,到1860年领土已开拓到太平洋西岸。到十九世纪中叶,美国已由原来的十三个州扩大到二十一个州,人口从1790年的四百万增至 1860年的三千万。在经济上,年轻的美国经历向工业的转化,影响所及不仅仅是城市,而且也包括农村。蒸汽动力在工、农业生产上的运用、工厂的建立、劳动力的大量需求以及科技上的发明创造使经济生活得到了重组。另外,大量移民促进了工业更加蓬勃的发展。政治上,民主与平等成为这个年轻国家的理想,产生了两党制。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国家的文学和文化生活。随着独立的美国政府的成立,美国人民已感到需要有美国文学,表达美国人民所特有的经历:早期清教徒的殖民,与印第安人的遭遇,边疆开发者的生活以及西部荒原等。这个年轻国家的文学富有想象,已产生了一种文学环境。报刊杂志如雨后春笋,出现了一大批文学读者,形成了十九世纪上半叶蓬勃的浪漫主义的文学思潮。 外国的,尤其是英国的文学大师对美国作家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作家由于秉承了与英国一样的文化传统,形成了同英国一样的浪漫主义风格。欧文 (Irving)、库柏(Cooper),坡(Poe),弗伦诺(Freneau)和布雷恩特(Bryant)一一反古典主义时期的文学样式和文学思潮, 开创了较新的小说和诗歌形式。这一时期大多数美国文学作品中,普遍强调文学的想象力和情感因素,注重生动的描写、异国情调的表达、感官的体会和对超自然力的描述。美国作家特别注意感情的自由表达和人物的心理描写。作品中的主人公富有敏感激动的特质。注重表现个人和普通人是这一时期作品的强烈倾向,几乎成了美国的信仰。富雷诺、布雷思特和库柏等人的作品对客观自然的描写有强烈的兴趣。富雷诺在"帝国的废墟"主题中对过去情景的描写绘声绘色,布雷恩特对北美五大湖区的史前印第安人描述引人入胜,欧文对哈德逊河传说的巧加利用炉火纯青,库柏的长篇历史小说深入细致。总的来说,美国浪漫主义时期的文学上接英国文学传统,下开美国文学之风。 虽然美国文学受到外国文学的影响,但这一时期著名的文学作品表现的却是富有美国色彩的浪漫主义思想。“西部开拓”就是一个说明美国作家表现自己国家的恰好的例子。他们大量描述了美国本土的自然风光:原始的森林、广袤的平原、无际的草原、沧茫的大海、不一而足。这些自然景物成为人们品格的象征,形成了美国文学中离开尘世,心向自然的传统。这些传统在库柏的《皮袜子的故事》(Leather Stocking Tales〉、梭罗的《沃尔顿》 (Walden)以及后来马克�6�1吐温的《哈克贝里�6�1芬历险记》(Adventures Of Huckleberry Finn)中都得到了明显的表现。随着美国民族意识的增长,在小说、诗歌中美国人物都越来越明显地操本地方言,作品多表现农民、穷人、儿童以及没有文化的人,还有那些虽然没文化但心地高尚的红种人和白种人。美国清教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对美国人的道德观念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美国文学中也留下了明显的印迹。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比起欧洲文学, 美国文学的道德倾向十分浓厚。在霍桑(Hawthorne)、梅尔维尔(Melville)以及其他一些小作家的作品中加尔文主义的原罪思想和罪恶的神秘性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美国浪漫主义文学运动足能标炳的是新英格兰的超验主义运动。该运动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新英格兰的先验主义俱乐部。本来,这个超验主义只是对新英格兰人提出来的。它是针对波士顿的唯一神教派的冷淡古板的理性主义而提的。而后来逐渐影响到全国,特别是在高级知识分子和文学界人士当中影响颇大,成为浪漫主义运动的核心。超验主义,它崇尚直觉,反对理性和权威,强调人有能力凭直觉直接认识真理,人能超越感觉获得知识。超验主义文学的主要代表是爱默生(Emerson)[5]和梭罗(Henry Davd Thoreau),他们的作品对美国文学产生了很大影响。超验主义理论的奠基人是爱默生,他的《论自然》曾被称为超验主义理论的“圣经”。超验主义“承认人类具有本能了解或认识真理的能力,能够超过感官获取知识”。爱默生[5]曾说:“只有人心灵的尊严才是最神圣的。”超验主义还认为自然是高尚的,个人是神圣的,因此人必须自助。在诗歌方面,新英格兰地区比较出名的诗人有郎费罗,在波士顿有惠蒂诶,他的长诗《大雪封门》被称为“一部优美的新英格兰田园诗”。 这一时期涌现了许多作家,著名的有富雷诺(Philip Freneau)、布雷恩特(William Cullen Bryant)、郎费罗 (Henry Wordsworth Longfellow)、娄威尔(James Rassel Lowell)、惠特 (John Greenleaf Whitter〉、爱伦�6�1坡[6] (Edgar Ellen Poe)、以及惠特曼[2、3、4、8] (Walt Whitman)。19世纪最伟大的美国浪漫主义诗人是惠特曼,惠特曼1855年出版的《草叶集》[2、3、4、8](Leaves of Grass)是美国十九世纪最有影响的诗歌。《草叶集》[2、3、4、8]标志着美国文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另一位革新诗人是狄金森[7、8],她被誉为美国20世纪新诗的先驱。浪漫主义时期两位最重要的小说家是霍桑和梅尔维尔,在浪漫派作家中埃德加�6�1爱伦�6�1坡[6]是第一位美国主张为艺术而艺术的人。美国浪漫主义时期的小说富有独创性、多样性,有华盛顿�6�1欧文的喜剧性寓言体小说,有爱伦�6�1坡[6]的歌德式惊险故事,有库柏的边疆历险故事,有麦尔维尔长篇叙事,有霍桑的心理罗曼史,有戴维斯 (Rebecca Harding Davis)的社会现实小说。美国浪漫主义作家在人性的理解上也各自不同。爱默生、梭罗等超验主义者认为人类在自然中是神圣的,因此人类是可以完善的,但霍桑和麦尔维尔则认为人们在内心上都是罪人,因此需要道德力量来改善人性。《红字》[9]一书就典型地反映了这个观点。总之,美国浪漫主义文学在一定程度上与欧洲浪漫主义文学之间有衍生性,与启蒙思想相悖,强调感情、想象和主观性。但大部分美国浪漫主义文学作品还是典型的美国化作品。美国浪漫主义文学的特征与其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渊源相关,反映了美利坚民族一个“真正全新的经历”、深受美国清教主义运动的影响、信仰个人主义和直觉的价值、追求民主与政治上的平等、强调“使命感”以及多样化的创作形式。

美国文学自其殖民地时期初具雏形至今已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变得日趋成熟。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简述美国自然文学 美国自然文学作为一个文学流派,虽然在传统上受到了欧洲浪漫主义的影响,但是,它产生于“新大陆”文明的美国,便自然有着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不可能有的特性。美国的自然文学是源于17世纪,奠基于19世纪,形成于当代的一种别具美国本土特色的文学流派。 自然文学 人与自然关系 生态意识 一、美国自然文学的概念 自然文学就其字面理解,无非是以自然为主题进行写作。但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却十分丰富。它是在美国特殊的自然和人文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文学。自然文学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的新颖和独特。从形式上看,它属于非小说的散文文学,主要以散文、日记等形式出现。从内容上来看,它主要思索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简而言之,美国的自然文学最典型的表达方式是以第一人称为主,以写实的方式来描述作者由文明世界走进自然环境那种身体和精神的体验。 美国自然文学的意义在于它的创新。在西方文明的传统中,人们总是倾向于把精神与物质、自我与环境、人与自然分隔开来,区别对待。而美国自然文学的发展动力则是要将精神与物质、自我与环境、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它由最初纯粹的自然史,到将文学揉进自然史;由早期的以探索自然与个人的思想行为为主的自然散记,到当代主张人类与自然共生存的自然文学。我们可以说,从美国自然文学的发展趋势中,我们看到了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 二、美国自然文学的发展 自然文学作为一个概念产生于现代,可它却是在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有其历史渊源。 17世纪的约翰・史密斯的《新英格兰记》和威廉・布雷德福德的《普利茅斯开发史》都是以描述性的散文体写就,其语言清新简朴,充满了生机与活力,为日后的自然文学独特的文体奠定了基础。 18世纪的乔纳森・爱德华兹在他的《自传》和另一部《圣物的影像》中大胆地将内心的精神体验与外界的自然景物融为一体,以比喻的手法,表明上帝把整个物质世界造成了“精神世界的影子”。18世纪另一位有影响的人物威廉・巴特姆,被成为美国“第一位在欧美大陆的文学界获得声誉的人”。他的代表作《旅行笔记》不仅反映出作者作为一个自然之人的哲学思想,而且对欧洲的浪漫主义产生了影响。人们通常认为,自然散文只是到了18世纪末才成为一种独特文体,它以巴特姆的《旅行笔记》的问世,作为自己趋于成型的标志。 到了19世纪,随着诸如托马斯・科尔的《论美国风景的散文》、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的《论自然》等作品的问世,美国作家才开始把新大陆的风景作为文学和艺术的源泉。在此之前,美国的作家与艺术家往往是把目光投向欧洲大陆,去寻求文学艺术创作的文化根基。科尔在《散文》中得出的结论是:美国的联络不是着眼于过去、现在和未来。如果说欧洲代表着文化,那么美国则代表着自然。生长在自然之国的美国人,应当从自然中寻求文化艺术的源泉。正是基于这种思想,科尔建立了美国哈德逊河画派,提出了“以大自然为画布”的宣言,吸引了一批被爱默生称为有着“新的眼光”的大自然的画家。后来,这个画派的作品与美国自然文学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 长期以来,爱默生的精神及其人文思想一直是美国文化及文学的研究重点。但是目前在国内,将“爱默生与自然”作为主题进行挖掘与探讨的人并不多。其实,无论从爱默生所信奉的超验主义及其著作,还是从其生活和日记中,都不难看出他对自然的特殊情感与密切联络。就爱默生的著作而言,他的第一部作品便是《论自然》。他改良了爱德华兹的观点,明确指出“自然是精神之象征”。 亨利・大卫・梭罗的《瓦尔登湖》曾于1985年在《美国遗产》杂志上所列的“十本构成美国人性格的书”中位居榜首。他被视为美国文化的偶像,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自然作家。他的精神被视为美国文化的遗产。而《瓦尔登湖》也成为众多梭罗追随者向往圣地和效仿的原型。人们通常把梭罗视为爱默生的“圣徒”。从二者在自然文学中的作用而言,他们有着相似的灵魂。从现代的眼光看,梭罗在美国自然文学中所起的作用似乎比爱默生更胜一筹。梭罗不仅把爱默生的理论付诸实践,而且比爱默生超前一步。他预见到工业文明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只有在荒野中才能保护这个世界”的观点。 美国自然文学在20世纪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之前的自然文学有着浓郁的理想主义色彩,其作者对自然持乐观进取的态度,希望从中寻求个性的解放,文化的根源和精神的升华,但是他们的思索与写作的着眼点仍限于自然与自我或自然与个人的思想行为范畴。只是到了20世纪,随着诸如约翰・巴勒斯、约翰・缪尔以及玛丽・奥斯汀等跨世纪自然文学作家的出现,自然文学才展开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前景。这时的自然文学开始展示的是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人类与生态的和谐。 从广度上,20世纪的自然文学已经不再局限于美国的东海岸,而是覆盖了几乎整个美国本土。随着奥斯汀、迪拉德和威廉斯等女作家的出现,原来以男人为主导的自然文学领域开始有了女性的声音。这种以不同的地域为背景,用不同的声音来描述自然的状况,使得美国自然文学形成了一种多维的组合,因此而显得多姿多彩,生动活泼。从深度而言,由于20世纪的自然文学作家大多掌握了自然科学和人类生态学的知识,他们无疑获得了比他们前辈更深刻的洞察力。奥尔多・利奥波德在威斯康星州一个被人遗弃的农场里,提出了“土地伦理”的概念,呼吁人们培养一种“生态良心”。爱德华・艾比在没有人烟的西部沙漠中,提出了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模式:对立――妥协――平衡。特里・T・威廉斯则在盐湖边,呼吁人们视荒野为一种情感,像热爱一个人那样去热爱荒野。在当代自然文学作家的心目中,人与自然已不再是“我和它”的关系,而是“我和你”的关系。他们认为已经没有一个单纯的自我,而只有与所生存的生态环境融为一体的自我,他们所信奉的已不再是“优胜劣汰”,而是“共生主义”。 三、总结 总之,自然文学是以文学的形式,唤起人们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的意识,激励人们去寻求一种高尚壮美的精神境界。在美学上,它展现了中自然清新、别具一格的审美取向。探索这一领域,将会像当初欧洲移民发现新大陆一样,令人在一个又一个新奇发现中激动不已。 参考文献: [1]亨利・纳什・史密斯.处女地[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 [2]安妮・迪拉德著.余幼珊译.溪畔天问[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Scott Slovic.Contemporary American Nature Writing.Tokyo:Fumikura Press,1993. [4]Don Scheese, Nature Writing.the Pastoral Impulse in America.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1996. 篇2 试论美国文学中幻灭的美国梦 摘 要:“美国梦”是美国文学中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和第一次资本主义危机之后,大量文学作品紧扣文学作品中对"美国梦"这一主题开展全面的反省和批判。本文通过对《了不起的盖茨比》和《美国悲剧》的文字细读,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角度揭示了“美国梦”的腐朽和破灭。 关键词:美国梦; 美国悲剧; 幻灭 一、引言 研究美国文学,首先接触到的是美国梦---美国文学的主题问题。“美国梦”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的方面来讲,“美国梦”指的是作为“民主、平等、自由”的国家理想; 从狭义的方面来讲, 它指的是个人通过自我奋斗而获得成功的梦想。“美国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从17世纪第一批移民登上美洲大陆之日起,赤贫的欧洲农民到这里后无须奋斗便可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南北战争后,机会一个个接踵而至,掀起全国性的疯狂,美国成了一个‘牛奶加蜜糖’的国度,大批做着‘美国梦’的移民蜂拥而至。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是美国梦形成的自然基础,《独立宣言》的颁布使美国梦有了思想基础。《独立宣言》规定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美国梦’的驱使下,美国迅速发展,特别是1848年加州的“淘金热”,引发了大规模的“西进运动”, “美国梦”得以进一步发展。正因为如此,在美国文学中,“美国梦”也就成了一个永恒的主题。 二、美国梦的幻灭 斯格特•菲茨杰拉德 F•ScottFitzgcrald,1895~1940 和西奥多•德莱塞 TheodoreDrEiser,1871~1945 都是伟大的美国作家。他们出生于美国不同的时期 ,身世背景截然不同 ,但是他们的代表作品都表现了一个相同的悲剧主题--- “美国梦”的腐朽和破灭。 菲兹杰拉德的《了不起的盖茨比 》是20世纪 20年代“美国梦 ”幻灭的代表作。小说写了主人公盖茨比与苔西的爱情悲剧,深刻地揭示了美国20世纪20年代“美国梦”的幻灭。贫家子弟盖茨比在服役期间爱上了豪门之女苔西,苔西却不愿下嫁一无所有的盖茨比。 战后盖茨比对苔西难忘旧情, 通过非法买卖发了横财后与苔西重温旧情, 而苔西却仍无勇气放弃她已拥有的财富和地位。在一次车祸后, 为保护苔西, 盖茨比主动承担责任,而苔西的丈夫汤姆借死者丈夫之手谋杀了盖茨比, 然后与苔西一走了之。 盖茨比以毕生心血构筑的美好梦想, 就这样在严酷的现实面前破灭了。盖茨比的遭遇深刻地揭示了“美国梦”的幻灭。菲兹杰拉德借故事叙述人尼克之口, 把盖茨比的梦和美国早期移民的梦联络在一起, 追溯了美国梦的渊源。美国的早期移民憧憬依靠个人奋斗创造财富, 盖茨比把苔西视为自己的梦想的化身 ,也曾想以自己的努力重新赢得她。但社会的现实迫使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理想,盖茨比的发财之路说明了美国精神的腐败。 西奥多•德莱塞是美国 20 世纪前期最有成就的现实主义作家,他的创作代表了美国现代文学的进步和光明。德莱塞的长篇小说《美国悲剧》对美国贫富对立的社会作了深刻的剖析。小说主人公克莱特出生在一个贫寒之家,他不甘心忍受困苦,离家自谋出路。资本主义社会污秽腐蚀 ,使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吃喝玩乐,对贫穷的母亲置之不理,为了和大资本家的女儿结婚,挤入上层社会,竟溺死了自己的情人洛蓓达。作品通过克莱特从追求、挣扎到堕落、毁灭的一生,指出了这一悲剧的根源所在,即以金钱为中心的美国现代生活对克莱特世界观的形成和生活道路的选择产生的决定性影响。而且,只要这种环境和这个制度不改变,克莱特的悲剧,同时也是美国社会的悲剧就将一代一代重复地继续下去。 三、破灭的“美国梦”的主题意蕴 这两部作品写作年代不同,写作风格迥异,但是主题却是惊人的相似,那就是“美国梦”的悲剧表现。 菲兹杰拉德的《了不起的盖茨比》讲述了一个青年人的追求和幻灭。在西方文学史上,这是一个经常重复的主题但作者融入了自己对美国生活的深刻而冷静的体验,将它写成一部蕴意隽永的“美国梦”破灭的悲剧。盖茨比的追求也是很多美国人的企盼,小说最终为盖茨比送终 ,也是为他们的“美国梦”画上句号。西奥多•德莱塞的代表作《美国悲剧》是根据 1906 年切斯特•吉莱特谋杀格蕾丝•布朗的真实案件改编的。德莱塞进行提炼加工,把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悲剧变成了一个国家的悲剧。他所涉及的既是一个悲剧人物 ,又是一种悲剧文明。德莱塞把克莱特作为由环境所造就,受环境逼迫,并为环境所毁灭的人物来进行塑造。他怀着怜悯的心情去探索一个心地善良的孩子在实现自己的梦想,追求财富和地位的过程中,扭曲了自己的人性,而堕落成一个残忍的杀人凶手的经历。《美国悲剧》采用了纯自然主义的创作手法,以尽量客观化的叙述和朴实的语言揭示了个人人生毁灭的悲剧,使作品成为一个完善的社会文字。它塑造了一个对金钱和地位充满向往的下层青年自我毁灭的悲剧,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剧,更是一个国家、一种文明的悲剧。 四、结语 纵观以上两部小说,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美国梦”的主题却是不断发展的。盖茨比无论多么富有,依然不能被所谓的上流社会所接纳;而克莱特的个人悲剧已经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整个美国的悲剧。所 以,如果仅仅把追求财富和名利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并且到达了非人病态的程度,这也深刻反映了资本主义 社会里“人的异化”的梦想早晚都要破灭,两位主人公悲剧性的结局也是不可避免的。除了菲茨杰拉德和德莱塞这两位作家 ,很多知名作家的创作也深受“美国梦”这个主题的影响,例如海明威和福克纳在作品中把人们对“美国梦”的失望引申为对美国这个国度的失望。 “美国梦”再也不能给人们带来美好的憧憬和奋斗的力量,它的美丽光环早已消失殆尽 。“美国梦”破灭的主题具有深刻的批判意义和审美价值。无论是两位作家本人还是作品中的主人公,他们一生都在孜孜以求虚无缥缈的“美国梦”,一生都在追逐著能够体现自我身份和价值的财富、金钱和权力。残酷的现实促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物质奋斗和享乐主义的毁灭作用,表现出了带有悲剧性的时代幻灭感。 参考文献: [1]刘保瑞等译,《美国作家论 文学》〔M〕,北京:生活,读,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4; [2] 董衡巽等编,《美国现代小说家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3]F.S.Fitzgerald. The Great Gat *** y. For EignLanguage,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1992. [4]TheodoreDr EIser. An American Tragedy. T. Y. Crowell pany Press, 1964.

中国文化美学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传统文化参考文献有如下:

1.《如何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谈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中国”、“中华”、“华夏”乃同义词(古指中原或中原王朝,当代指中国国家),源于中原地区指黄河中下游一带。其流传年代久远,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的其他三大古文明大概同时期产生。

流传地域广至东亚与东南亚地区,影响层面包含政治意识、思想宗教、教育、生活文化。其文化圈概念亦被称为“华夏文化圈”与“汉文化圈”。

中华文明亦称华夏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之一。中华文明历史源远流长,若从黄帝时代算起,已有5000年 。

举世公认,中国是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一般认为,中华文明的直接源头有多个,而其中又以黄河文明和长江文明为主,黄河与长江被人们称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中国神话,中华文化与历史的瑰宝,通过口耳相传或书面文字记载等各种形式流传在寓言、小说、宗教、舞蹈、戏曲中。某方面而言,上古神话会被假定是历史真实的一部份,

最初的文字记载散见于《山海经》、《水经注》、《尚书》、《史记》、《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古典中。

晋代至明清时,中国文学史上又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志怪小说”或“神魔小说”的类别,当中很多是参考了神话、传说和仙话,其中有名的当属《西游记》、《封神演义》及《聊斋志异》、《搜神记》等。

关于中国美学史的研究对象,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存在着两种基本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中国美学史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美学理论和美学思想史。最早,李泽厚、刘纲纪就在其主编的《中国美学史》中提出这一看法,认为,中国美学史的研究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研究,是对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学、艺术以至社会风尚的审美意识进行全面的考察。所谓狭义的研究,则以哲学家、文学家或文学理论批评家着作中已经多少形成系统的美学理论或观点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这种观点还认为,广义的研究虽然重要,但限于条件,目前的中国美学史研究还是应该从思想家和批评家着作的有关美与艺术的言论观点入手。[1](P4-6)敏泽也认为,美学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最根本的一点是研究民族的审美意识和审美活动的历史,但由于条件限制,他所写的《中国美学思想史》则把基本的和主要的范围放在有关美学思想的理论形态的着作中。(P1)叶朗的看法与上面所说的稍有不同,但也是把美学思想和美学理论作为研究对象。他认为,美学是一门理论学科,一个民族的审美意识的历史表现为两个系列:一个是形象的系列,一个是范畴系列,研究形象系列的是各门艺术史,研究范畴系列的是美学史。“美学史就应该研究每个时代的表现为理论形态的审美意识”,“一部美学史,主要就是美学范畴、美学命题的产生、发展、转化的历史”。(P4)张法先生的新着《中国美学史》,也仍然把美学史看成是美学理论和思想的历史。他认为,所谓中国美学史,指的就是从远古到清代末期的审美理论史。它的主要任务是显示中国美学由以产生的社会文化和哲学基础,显示中国审美的独特风貌,显示中国思维在审美上的独特把握方式和理论形态。(P6)第二种思路则以审美文化、审美风尚、审美艺术实践为主要研究和考察的对象。宗白华最早提倡这种研究。他认为,中国美学史的研究,不应该要注意表现为理论形态的着作,而且尤其要重视中国几千年的艺术创造。宗先生的这一观点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许明、尤西林等人则提出审美风尚史和审美形态史的研究问题。提出这种研究的基本思路也就是要摆脱美学思想史的束缚,用更广阔的视野看待中国美学史的研究。陈炎新近主编的《中国审美文化史》,则把审美文化史看成是中国美学史研究真正成熟的形态。该书认为,国内迄今为止的美学史着作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形而上”的审美思想史,一种是“形而下”的审美物态史(像诸多版本的《中国陶瓷》、《中国书画》、《中国青铜器》等),前者不考察先秦时代究竟存在着哪些审美风尚和审美活动,而旨在分析孔子说过什么,庄子说过什么,即要从古代文献和古代哲人的理论表述中发现那个时代的审美观念发展到什么程度;后者则着重分析陶器的形状、书画的风格、青铜器的线条与制作等。而审美文化史则介于其间,它将二者统一起来,包容审美思想史和审美物态史的内容,并标志着美学史研究形态的真正成熟。 美学研究对象问题实际上是与美学研究方法相联系的。把中国美学史的研究对象主要确定为美学思想,以一些已经形成系统的美学理论和观点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看法,其研究方法主要受到西方哲学美学的影响。西方美学史家们明确地把美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他们主要是运用哲学思想与文艺、美学思想相互渗透的方法来研究美学,他们所追寻的美学思想和意识最早起源就是在古希腊时期的一些哲学家和美学家的的言论中。鲍桑葵说得很明确:“如果‘美学’是指美学的哲学的话,美学史自然也就是指美的哲学的历史。”(P5)他所写的《美学史》是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所提出的三条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形而上学原则、审美原则——写起。(P24)而西方另一部美学史名着,即吉尔伯特和库恩所撰的《美学史》则以古希腊有关诗与哲学的争论为美学史的开端。西方美学家的这种研究方法对中国美学家有很大影响。李泽厚、刘纲纪主编的《中国美学史》,实际上采用的就是这样一种研究方法。他们所写的中国美学史,以先秦理性主义思潮为起点,以孔子美学思想为开端,讲述中国美学思想的发生发展,并得出儒家思想为主,儒道互补为中国古代美学思想发展基本轨迹的结论。叶朗的《中国美学史大纲》也很重视这种方法。不过,他把美学史的起点定位为老子而非孔子,极大地突出了道家哲学和美学思想在中国美学史上的重大意义。敏泽的《中国美学思想史》虽不是以某个哲学家、某种思想为中国美学史研究的起点,而是强调史前审美意识对中国美学思想形成的意义,强调追溯中国审美意识产生的源头。但就其具体研究方法来说,仍然十分重视哲学思想向美学思想的渗透和影响,把美学思想家的着作和观点作为研究重点。 而重视审美文化史、审美风尚史、审美艺术实践的人们,则更多地考虑中国美学研究的特殊性,并试图在方法论上摆脱西方哲学美学方法的影响。宗白华先生在20世纪60年代写成的一篇文章中就指出:“要了解西方美学的特点,也必须从西方艺术背景着眼,但大部分仍是哲学家的美学。在中国,美学思想却更是总结了艺术实践,回过来又影响着艺术的发展。”[10](P392)在《关于中国美学史研究对象与方法问题》一文中,林同华先生则提出了要以审美文化与审美理论相印证方法来研究中国美学史,他认为这种方法就是宗白华先生所倡导的中国美学史的研究方法,即充分注意到中国审美文化和审美理论的特殊性,注意到东西方美学的根本差异,即西方美学史,是一部以审美哲学为主体,审美心理学、审美艺术学、审美技术渗透其中的审美范畴、命题、理论的发展史,东方美学史(包括中国美学史),则是一部由审美文化与审美理论相互印证的历史。如,东方许多艺术建筑:金字塔、长城、泰姬陵、吴哥古迹等都没有相应的美学理论系统予以阐发。又,中国舞蹈、建筑、园林、雕塑、音乐、陶器、青铜、玉器文化都十分发达,却无相应的美学理论予以阐发。所以,只有以印证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所谓印证,依林同华先生的解释,就是一种不立文字、不依言语就可以作出的审美决定,一种直觉式的审美决定。许明则认为审美风尚史的研究根本有别于美学思想史,它不是现成的美学史上关于什么是美的论断,而是从大量材料出发得出的理论性结论。它包括的范围也很广阔,有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美学理论四个研究层面。[11]陈炎则倡导审美文化史的研究,他认为这种研究,从方法论意义上说,综合并超越了审美思想史和审美物态史的研究,既不是一种单纯的思辨推理也不是一种单纯的实证分析,而是一种建立在思辨成果和实证材料基础上的解释和描述。[12] 我认为,以上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确立,对中国美学史的研究都是适用的。但若各执一端,则是不完全和片面的。对于中国美学史的研究来说,哲学美学思想史的研究和哲学美学方法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美学史研究有着学科的共性,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古代美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哲学思辨性不如西方,就轻视这种研究。因为哲学是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心灵表现的核心,艺术和审美的问题最终也应追踪到哲学问题上来。试想,我们如果不了解中国基本的哲学观念,如道、气、象、和、仁、有无、虚实等,不了解儒家、道家、禅宗所代表的中国哲学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又怎样能了解中国美学精神和美学意识的构成?而现有的中国美学史着作的研究成果也说明,这种研究是卓有成效的。目前已出版的中国美学史着作中,我认为真正称得上成功的,有创见的,还是应该首选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的几部美学史,即李泽厚、刘纲纪主编的《中国美学史》,叶朗的《中国美学史大纲》、敏泽的《中国美学思想史》,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哲学上寻求到理论支点,或者以儒家哲学思想为主线,或者突出道家哲学的意义,或者强调儒、佛、道三家的融合。这些以哲学美学思想为主干的美学史,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美学史的面貌,对中国美学史学术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开山作用。另外,以哲学的方法去研究中国美学,把一部中国美学史看成是哲学美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避免了把美学史简单地等同于知识史或者说知识形态的研究。在《知识考古学》中,针对历史学研究的思想介入,福柯提出了考古学的研究方法。他认为考古学的研究是对历史学研究思想史方法的摒弃,是“对它的假设和程序的有系统的拒绝,它试图创造另外一种已说出东西的历史’”。[13](P175)我国有研究中国美学史的学者亦认为:“美学史应该研究审美意识的原始记录和理论概括。”[14]我认为这些看法隐含着把美学史的研究变成纯客观的知识形态,而抹去美学史研究的思想光辉的危险。黑格尔说:“哲学史所昭示给我们的,是一系列的高尚的心灵,是许多理性思维的英雄们的展览。”[15](P7)哲学史也罢,美学史也罢,它所展示的都应该是人的精神和心灵发展的历史,它不应该变成原始记录和纯客观描述的东西。要做到这一点,研究主体就必须具有自觉的哲学意识。但是,在运用哲学方法研究中国美学史,考察作为理论形态的哲学美学思想史演变的同时,我们切不可以忽视中国美学史研究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美学史不仅是哲学美学思想史的研究,而且也是审美艺术史的研究。宗白华先生提出,中国美学史的研究,不仅要注意理论形态的着作,而且尤其要重视中国几千年来的艺术创造,要在中国古代各部门艺术的美感特殊性和普遍性关系中研究中国美学史[16](P26),这一看法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中国美学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不仅在于,中国美学的构成形态不同于西方美学,相对西方美学来说,在理论系统性和逻辑思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美学着作多以感悟性、品鉴性形态出现,多是就具体艺术门类所谈的看法,是艺术家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还在于中国美学自原始社会始,就有非常丰富的艺术审美实物(如彩陶、玉器等),后来,几乎每一个时代都有代表性的艺术品类。宗白华先生之所以反复强调中国美学史研究不同于西方美学史的研究,要紧密结合中国艺术实践展开,也是基于中国美学史的这一基本事实。林同华先生提出用审美文化与审美理论互相印证方法来研究中国美学史,也是符合中国美学史的实际的。中国美学有一重要特点,那就是它所面对的审美形态和艺术形态特别丰富,不仅诗、画、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历史悠久,而且建筑、雕塑、陶瓷、玉器、青铜器艺术审美形态也很发达,但它们在美学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总结和阐发,这就需要用印证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比如,要确认先秦美学为什么崇尚“大”,汉代美学为什么有一种厚重、恢弘的气象,魏晋时期崇尚“清”,宋元之后为什么走向世俗,归于平淡和俗艳,这都不是美学思想家、理论家所提出的观点和范畴所能解决的问题,必须联系同时期丰富的艺术审美形态和现象来印证。审美艺术史的研究,实际上也就是用艺术审美文化来印证美学理论史和思想史的研究。不过,在提倡印证方法的同时,我们一定不能轻视理论本身的价值,不能以审美直觉、体验、感悟的方法去代替审美哲学分析和理论概括的方法。因为,美学史考察的对象虽然广泛,不仅是理论形态的东西,还应该包含大量的形象形态、作为艺术审美实物而存在的东西,但它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建立起审美观念和审美思想的历史。所以,我们提倡以印证的方法去把握中国美学史,同样离不开美学理论史和思想史自身发展的线索。不然,我们的美学史研究就成为一般的艺术史研究,而失去美学史研究应有的理论和精神内涵。宗白华先生在这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示范,比如,他用《考工记》中的“梓人为笋”的工艺实例来说明“虚实结合”的思想,用《易经》的“贲卦”来说明文质关系,用《易经》的“离卦”来说明中国美学中“附丽为美”的观念,都是很好地运用印证的方法解决了审美理论和观念史研究的一些问题,而没有把审美艺术史的研究变成一般的艺术史的研究。 第二,审美文化和审美风尚史的研究,对把握中国美学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审美意识不可能只存在于美学家、思想家、文艺批评家的理论着作和观点中,它也存在于社会礼仪、风俗习惯、文化制度和文化心理中,存在于与这些风俗习惯、礼仪制度相关的艺术审美实践中。审美文化和风尚史的研究,对扩大美学研究的领域,更深入地把握一个民族、一个时代审美意识和精神本质,都是非常必要的。比如,研究先秦美学和中国上古时期的美学,中国文化性质怎样,原始宗教和神话在中国文化中占据什么地位,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方式怎样,是一个中心还是多个中心,夏商周三代文化的因革关系怎样,它们之间是一脉相承还是剧烈变化,原始汉字、礼制文化、饮食文化对中国文化起源和发展具有什么意义,等等,弄清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又比如,许多人在谈到中国美学时,都很重视先秦典籍中,如《周易》,和孔子、老子、庄子、孟子等人思想所表现出来的生命美学意识,但是如果我们对中国文化缺乏更深的了解,不能从更宽广和深远的文化背景,如从远古神话宗教、生殖文化和夏商周三代的礼仪和饮食文化等来观照它,我们也不可能追溯到这种生命美学意识真正的根源。再如,要了解儒家美学精神,了解孔子的仁和礼的学说对中国美学的影响,若对夏商周三代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尤其是原始巫觋文化如何演进为祭祀文化、礼乐文化的历史进程缺乏了解的话,也是不可能的。同样,要说明道家哲学美学思想和思维特征,对中国原始思维特征和南方楚文明及巫史文化缺乏了解,也是很难说清的。 所以,审美文化和审美风尚史的研究对于中国美学史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扩大,也意味着研究方法和研究形态的成熟。不过,我们在强调审美文化史、审美风尚史研究的同时,不能简单地把中国美学史还原为审美文化史和审美风尚史的研究,因为,美学史研究的最重要目的还是在于揭示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审美意识和精神,并使其获得理论和思想形态。而从方法论意义看,审美文化史、审美风俗史的研究又需要美学理论和思想的指导,如果没有这种指导,审美文化史、审美风尚史的研究实际上也很难进行。所以,即使我们重视审美文化和审美风尚史的研究,也不能忽视美学理论和美学思想史的研究,不能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割裂或者对立起来的。相比较起来,美学理论和美学思想史的研究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审美风尚史和审美文化的研究只有在充分凸现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和思想内涵时,才具有普遍意义。有的学者提出审美风尚的研究可以称为审美民俗学的研究,认为审美风尚的研究包括了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美学理论四个层面。[11]这种概括就不恰当地扩展了审美风尚史的研究范围,它把美学理论的研究看成是风尚史研究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美学理论和美学思想的研究对审美风尚史研究的指导意义。还有学者提出,审美文化史的研究从内容和方法上都包容并超越了审美思想史和审美物态史的研究。[12]这在笔者看来,也是不够妥当的。因为,依我们对文化的了解,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包括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多个层面,而狭义的文化则专注于人类的精神创造及其结果,属于精神文化的领域。审美文化虽不排斥物质文化的东西,但它主要属于精神文化的领域。而思想价值又属于精神文化领域的核心层次。所以,审美文化史的研究只能指向而不可能包容与超越审美思想史的研究,它只有在充分凸现美学史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时,才真正具有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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