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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规则演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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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规则演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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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习排球技,战术的心得,体会目前,随着人们对体育活动的重视,排球在体育课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在许多学校,排球已成为体育课中的主要内容。而且广大学生都比较喜欢该项运动,许多学校体育课中都把排球作为教学内容,在课外体育活动中也把排球作为学校业余训练的主要项目。各省、市、自治区教委也陆续修订了体育竞赛制度,排球被列为竞赛项目之一,定期举办中学生排球赛。除了加强开展一般的排球活动外,有选择地在条件较好、排球活动开展的较好的学校重点建立排球传统项目学校。所有的这些,都为排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创造了契机。这学期,我们也重点学习了排球的双手垫球,对此,也有了略微的体会。垫球是排球运动的基本动作之一,是比赛中运用较多的关键性技术,也是排球运动得以开展的基础,没有垫球就没有进攻和防守,它是组织进攻的基础,接好发球,有利于打好接发球进攻战术,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和失分,接好扣球,有利于防守反击的组织。因此,垫球是由被动转为主动的重要技术,是稳定队员情绪,鼓舞队员士气的重要手段。正面双手垫球是排球教学基础中的基础。用在体育教学中可以锻炼人的应变能力,提高其灵敏度,从而达到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目的;在竞技比赛中也能以它为基础,提高一传到位率,从而为各种进攻战术的组织起保障作用,甚至可以直接组织起有效的进攻战术。因此,正面双手垫球技术既是排球训练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技术,也是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同时,由于中学排球运动水平较低的现状又决定了正面双手垫球成为他们最常用的技术。因而,掌握正面双手垫球的基本技术和要领对提高排球教学和实战均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学习排球,我们需注意:1.使练习者明确垫球一瞬间时身体,双臂双手腕的动作正确做法,了解手臂垫球的正确部位。2.明确垫球动作,掌握正确的垫球手臂部位,培养球感。3.养成垫球后必须放开手的正确动作的确的习惯。4.让练习者上下肢配合用力击球,培养掌握其垫轻重不一的球的能力。5.培养双脚移动能力,避免双脚一直站立不动进行垫球的错误动作。6.使练习者掌握左右移动垫球时,身体要保持含胸提肩收腹屈膝下蹲的正确姿势和双手臂和臂面垫球时调整角度的动作。7.培养练习者快速反应能力和进行低姿位的下蹲脚跟提起离地的身体动作来垫球。8.培养判断能力,及时快速移动能力,双人配合协调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出现屈肘,抬、掀臂和用腕垫球等动作。正面双手垫球要求两臂夹紧,前臂肌肉适度紧张,用两臂腕关节以上10厘米左右的部位所形成的平面垫球。这个部位较大,较平,肌肉敏感,控制球比较有利。但多数同学由于初学垫球,常出现用腕部垫球和抬、掀臂、屈肘等动作,导致垫球不稳,难以控制球路。两前臂间隙过大,全身动作不够协调。正确垫球要求两臂夹紧,提肩含胸,挺肘压腕,前臂肌肉适度紧张,使两前臂尽量靠拢,成为整体,形成有力的控制面,并靠下肢蹬身发力接球。 初学阶段对于能否较快地正确掌握垫球技术动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提供以下的方法来多做练习:意念练习法,是以身体动作为基础,通过想象或回忆某种运动动作反复进行思维想象,借以引起神经、肌肉系统和运动器官的相应变化,从而起到训练的效果。③其具体方法是:学习时,教师首先将排球技术动作介绍并演示一遍,使学生对将所要学习的技术动作在脑海里留下直观的技术动作的形象印迹。在教正面双手垫球时,先做徒手的动作示范,但并不讲解,请学生对技术动作进行仔细观察。之后再请学生谈对动作要点的理解,教师进行正确引导,在大部分学生对动作要领有所领悟后,再让学生观看1~2次的教师徒手示范,然后要求所有的学生闭上双眼,静下心来想动作要领,大约1分钟左右。休息半分钟,然后让学生再闭上双眼,边想边做徒手的模仿练习,大体做对动作即可。时间1~2分钟。此时教师应进行辅导、纠正动作。请模仿的相对较好的学生出来示范,并交流心得。在学生明确了练习要求和方法后,进行分组练习。此种方法不同于传统的只是由教师讲解、示范后学生直接练习的教学方法,它给了学生思考的空间,让学生先对动作的概念等有了具体的认识后才让其模仿。由于身体是靠大脑控制的,脑子中先有了对动作的直观认识后,再做动作就标准多了;而且,可以让做的好的同学介绍经验,这样既培养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又可以资源共享,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就明显提高了,进而提高教与学的质量。另外,运用意念训练法教学时,教师要让学生认真观察,仔细体会动作,并在适当时候用语言提示进行辅导,并对练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给予个别纠正。而且每次课都要把意念训练和身体训练相结合,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采用不同教学手段。臂下夹球练习法:方法是:练习者作好垫球动作之后,同伴将一排球置于其臂下,然后做正面双手垫球的相关徒手练习动作。可以结合垫固定球让学生找到正确的垫球部位和击球点,并体会肢蹬伸发力的感觉;还可以结合一些小竞赛来提高学生做此练习的积极性。臂下夹球练习法适合在学生初步掌握正面双手垫球技术时运用,可以有效的固定练习者的垫球动作,避免抬、掀臂、屈肘和两臂间隙过大等常见的错误动作的出现。因为做臂下夹球练习时,手臂必须紧张才能夹住球并做其他动作。如果两臂间隙过大,很容易就变成是两臂抱球而不是臂下夹球。而且在夹球做其他动作时,由于身体起伏的变化,学生为避免球下滑,前臂必须适度紧张并向靠近身体一侧用力,因为仅靠上臂的长度和力量是不可能把一个标准排球夹住的。同时,可以让学生充分体会下肢蹬伸发力和全身协调用力的顺序,从而提高正面双手垫球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相信,在老师的指导,学生的认真学习下,我们一定可以学好排球。

在排球场上比赛的双方不仅仅是在技、战术合理运用上比高低,争胜负,而且也是在比心理比意志。现代的体育竞赛表明:运动员参加比赛,不仅消耗很多的体能,同时也消耗很大的心理能量,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所需要的心理机能和个性心理特征发展得不好,即使在身体、技术、战术方面训练有素也难以研究和掌握队员比赛的心理特点,因此,提高他们的心理机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心理训练在排球运动训练中的地位运动训练包含的内容很多。体育科学研究和运动训练实践证明,现代运动训练和竞赛要求运动员在消耗巨大身体能量的同时,也要付出巨大的心理能量,因为运动训练和竞赛在对人的机体施加生理负荷的同时,也施加了心理负荷。运动员没有良好的心理准备状态,就不能顺利地完成运动训练任务,更难以夺取优异的比赛成绩。心理训练已成为提高训练水平和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突破口。心理能力是充分发挥身体能力的技术、战术能力的保证,尤其在当前国际体坛上,运动员身体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差距日益缩小的情况下,发挥心理能力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了,两强交锋,心理能力强者胜,这在国内外比赛中早已屡见不鲜。目前,美国、俄罗斯等体育强国已把心理训练作为一个固定的组成部分,贯彻始终,常年不断。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多数国家的代表队配备了运动心理学家,可见心理训练在运动训练中的重要性。二、心理训练在体育运动训练中的作用(一)心理训练的特点心理素质的好坏在非比赛时,是无形的,抽象的,而在比赛时,又能明显地表现出来。所以进行心理训练的难度大,要求高,需要有计划、有意识、科学系统地进行训练。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也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它需要长时间持续不断地进行训练。心理训练还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对不同性格,不同心理程度的运动员分别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同时心理训练也必须同技术训练、战术训练、身体训练相结合,互为一体,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二)心理训练的作用心理素质不但对竞赛成绩有直接影响,还会对体力和技战术水平的发挥起作用,从而影响到竞赛成绩。系统的心理训练为自我认识、自我提高提供重要条件,心理训练对运动员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事业的探求与进取,对专项技术的掌握与熟练,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心理训练是掌握、提高专项技术、战术的强有力的动力。心理训练对教练员来说,既是必需掌握与运用的规律与方法,同时又是必要的工作艺术。通过心理训练使运动员各种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能更快地得到完善和发展,形成参加运动训练与比赛的最佳心理状态,从而帮助运动员顺利完成训练任务和取得优异比赛成绩。

摘要:排球运动对人体具有较高的健身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人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上,在全民健身中排球项目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查阅了大量排球相关研究专著、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排球运动的发展与项目特征,结合现代教育理论,当代社会学、体育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分析了排球运动的健身功能。从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特点和分类、等方面对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创编原则进行了阐释,旨在从健身方法的创编设计领域为促进排球运动的发展开拓新思路。然而科学合理的健身方法才能有健身价值,如果健身的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则会适得其反。健身价值是评价健身方法的最重要指标。 关键词:排球运动;健身价值;健身方法;创编原则 前言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沙滩排球被正式列入奥运会比赛项目,在28个奥运比赛大项中排球就占据两个项目,即排球与沙滩排球,可见排球运动在国际上的普及与被重视程度相当高,而我国竞技排球在国际排坛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我国女排,从过去的“五连冠”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夺冠。能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与我国制定的为国争光的奥运战略是分不开的。在我国排球运动的普及远不及篮球、足球,中小学、高校以及农村开展排球的状况都很差。如此严重的问题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1、国家主管部门推动排球运动发展的措施不利;2、我国竞技排球的目标不应仅仅停留在为国争光的奥运战略上3、个人对排球运动的健身价值理解不够、认识不足;4、很多人只知道竞技排球不知道娱乐排球。所以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充分挖掘排球运动的健身价值,使更多的人们认识到参加排球运动的价值所在来增进健康,同时也为推动我国排球运动的发展与普及起到一定的作用。1. 排球运动的健身价值 1.1 从事排球运动对生理的良好影响排球运动是由参加运动的人,以身体的任何部位相互在空中击球,使球不落地,既可隔网进行比赛,也可不设球网进行击球游戏的一种体育项目。作为健身活动而言,多人在相对较小的场地击打一个球,每个人活动的范围不大。由此可见,群众健身排球的负荷强度比较小,正是种负荷强度相对较小、安全性和群众性强的特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锻炼者加入这个行列。从生理学角度和排球运动自身独有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排球运动对人体生理有如下良好的影响: 1.1.1 提高能量代谢水平和心肺功能 国内外排球科研成果证明排球运动是一项有氧供能与无氧供能相结合的运动项目。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还表明无氧供能约占20%—40%,有氧供能约占60%—80%,有氧供能占主导位。研究结果还表明排球运动是一项以非乳酸供能系统进行的运动项目。经常参加排球运动,可以提高有氧代谢水平,发展心血管耐力,推迟心血管系统的老化过程,增大心输出量,增强氧运输系统功能。经常参加排球运动的人还可以增加呼吸的力量和耐力,提高肺通气量,使安静时呼吸频率减少10次左右。老年人经常参加软式排球或气排球,可以推迟呼吸机能的老化过程。 1.1.2 提高感觉器官的功能 排球运动中无论是在排球比赛还是在排球游戏中运用的各种击球方式,都必须是击在空中的球,接本方同伴的球是如此,接对方击过网的球更是如此,就连自己将球击过网的发球技术,也要先将球抛在空中然后才能击球。因此,参加排球运动的人在时间和空间感觉上得到的锻炼和提高是其他球类项目不可比拟的。主要表现在:在击球时,打球者触觉、压觉和肌肉肌腱的本体感觉都会对球的形状、轻重、弹性、来球力量的大小、击球力量的大小作出反映。所以,经常打排球的人可以提高肌肉本体感知觉能力。1.1.3 提高判断能力和对预定目标的控制能力 排球运动在击球时触球时间短促。排球运动问世至今,其竞赛规则始终不允许“持球”,即不允许球在击球部位停留的时间过长,这是除了借助工具击球的乒乓球、网球等项目外,区别其他球类运动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既能提高运动员在短暂的触球时间内对来球的力量、速度、角度等因素的准确判断能力,又能提高运动员把来球准确地击向预定目标的控制能力。 1.2 从事排球运动对心理的良好影响 1.2.1 充分展现自我才能 目前所有的球类运动都有其规则限定的身体合法触球部位,惟独排球竞赛规则规定运动员全身任何部位均可触球。在排球活动中你可用手击、臂挡、头顶、脚踢,必要时来一个漂亮的鱼越救球,可以尽情地做各种动作,潇洒表演一番,尽情展现自我才能和各种高超的击球技巧。 1.2.2 活动的安全感 排球运动是隔网对抗项目,比赛过程中,对抗双方不存在身体直接接触问题,避免了身体直接接触而产生的伤害事故,所以,相对于篮球、足球来说有一种安全感。普通6人制排球、软式排球、气排球通常是在木地板地进行,可以避免受伤。球的质地都是由塑料或橡胶编制而成,不会对手指造成伤害。由此可见,排球是可以任选的、男女老少皆宜的、安全的体育项目。 1.2.3 胜利的喜悦心情从竞技角度看排球比赛就必然有输赢。比赛结束,胜者喜形于色,欣喜若狂,品尝胜利的滋味。某方要取胜,必须有技、战术作保证,必须经过同一方成员的共同努力。所以取胜是来之不易的,一场排球比赛历时不长,但参与者同样可以感受到奋勇拼搏后的成功快感,并从中感悟人生。 1.2.4 心旷神怡的美好感受 沙滩排球活动经常在江河湖海的沙滩上进行,绿水涛声映衬着蓝天白云,构成了一幅十分美丽的外景。置身于风光秀丽的天地中,使人产生一种心旷神怡的感觉。打完一场球下来,再到大海(或江湖)嬉戏一番,会感到全身心淋漓尽致的放松和畅快。1.3 从事排球运动对社会适应的良好影响 1.3.1 能恰当的承担自己的角色与职能排球运动是集体项目,室内排球每队6人,气排球每队4人,软式排球每队4—6人,沙滩排球每队2—4人。规则规定,比赛过程中一个人不能连续击球两次,所以参加活动的同一方队员要有协作精神与配合意识。你垫一传我二传,他扣球是我保护。各自的角色与职能分工明确清晰。可以更好的锻炼我们在社会场合中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身份和别人交往,也就是扮演不的社会的角色,我们的思想、言谈举止或行动都必须与其身份或社会角色相适应,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一个人的言行,不能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出恰当的,合乎其社会角色的反应,则必然会在社会交往中引出不少麻烦。可见,参加排球活动对我们明确社会角色和社会职能上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3.2 能提高人的应变能力 在排球比赛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如连续失误时,如何使自己尽快冷静下来而且不灰心;比分落后时的沉着和不气馁;胜利时的不骄傲;关键比分时进攻不手软的自信心;都是对自己形成良好应变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同样的,生活既有美好的一面,但常常也会出现—些重大波折,如自然灾害的侵袭、亲人亡故、考试落榜、婚恋失意、经济损失、事业受挫……等等。这些重大的生活事件以及日常生活节律的扰乱,学习、工作的过分紧张都会给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需要正确处理,避免出现精神崩溃。应付社会变动和承受挫折与失败的能力各人同。有的人遇到意外事件惊慌失措或遭受挫折后便失去了继续奋斗的勇气;有的人则从容应付,化悲痛为力量,从失败中取得教训终于成功。灵活的应变能力和对挫折的承受能力是个体适应变化的环境,特别是应付突发的非常事件,化险为夷的重要条件。可见,排球运动在社会应变能力的提高上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与锻。2. 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创编2.1 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创编原则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创编原则是以体育教学原则为基础根据教学目的和排球运动健身过程的客观规律制定出来的,是长期创编排球运动健身方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 2.1.1 健身原则 健身价值是评定创编健身方法质量的最重要指标,而评定其价值的依据是它在达到健身目的中所起的作用。在创编健身方法时,贯彻健身原则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2.1.2 明确健身的主要目的。 例如:有的方法是以发展某种素质为目的有的方法是以掌握某项基本技术或战术配合为目的。 2.1.3 根据健身目的,选择最有效、最合理的动作作为创编健身方法的“基点”。 2.1.4 根据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形式。 2.1.5 根据健身目的和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确定规则的运用、场地的规格、器材的种类以及运动负荷。 2.1.6 教育性原则评定创编健身方法质量的另一条重要标准是观照其教育作用。不妨从健身方法的内容选择、组织方法的安排、规则的确定以及胜负奖惩的办法等方面入手进行创编,寓教育于健身活动之中。 2.1.7 启发性原则 排球健身活动在培养人们创新和思维能力方面具有较好功能,在创编健身方法时应认真贯彻启发性原则。尤其创编游戏或竞赛类型的健身方法时,不要把一切都规定得太刻板。要融入灵活多变的形式,在具体方法、战术打法、战略排阵和对位等方面留给人们积极思维和创造的空间,充分施展他们的聪明才智。 2.1.8 趣味性原则 排球运动的发明源于它固有的趣味性,因此,在创编时一方面要增加健身方法的竞争因素,竞争能激活兴趣。另方面要提高动作设计的趣味性,融入新颖性、惊险性、象征性,同时将动作结构作些变异,再反复组合来增加其难度,使人们产生跃跃欲试的愿望,从而在情趣盎然中进行健身活动。 2.1.9 安全性原则 在创编健身方法时,要考虑组织方法和动作的合理性、规则的严谨性、器材的安全性,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在教法提示中给予提醒,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排球运动健身方法在创编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各原则之间的统一性,加强它们的相互促进,又要协调地运用各原 则,这样便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它们之间的相互干扰。 2.2 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创编方法 排球运动从最初的娱乐游戏活动逐渐向竞技对抗方向发展,这为创编健身方法提供了内在因素,在此基础上,借鉴舞蹈、体操、游戏以及一些其他运动项目的创编方法,基本上按 下列几个步骤进行: 2.2.1 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素材 选择健身方法的素材是创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有较强的针对性。要选择排球和其他一些运动的各项基本技术和战术作为主要素材。如要选择对增强体能具有明显效果的动作;要选择相应的排球基本技术及技术串连及战术打法等。 2.2.2 健身方法设计的过程 2.2.3 讲求健身价值与创新。 设计健身方法应根据教学对象的年龄、知识技能程度以及体力状况等条件来安排健身的形式、组织方法以及场地器材的使用。有的方法还要挖掘内容上的思想性,充分拓展它的健身实效。同时设计要不断创新。 2.2.4 注重趣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科学性是设计健身方法的基础,而趣味性是设计的主要因素。根据学生生理、心理活动的规律,以科学为导向,设计新颖的具有吸引力的健身内容是激发学生兴趣的关键。如具有激烈争夺和对抗性质的健身活动能符合男生喜爱勇敢行为和攻守性动作的心理特点;相对地能满足女生生理、心理需要的则是韵律性强、节奏明快、柔软协调的健身活动。同时多元、变化、灵活的组织方法能激励学生健身的情绪,有利于提高健身活动的整体质量[9]。 3. 结束语 通过剖析排球运动在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对人体的良好影响以及排球运动健身方法的创编原则和方法,期望在当前掀起的全民健身热潮中人们对排球运动的健身作用有更多的认识,从而积极投入到排球运动中去。

论文排球规则的改变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那么你知道排球运动的开题报告怎么写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排球的开题报告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课题名称: 排球二传技术的体育价值和学习方法的研究

学生姓名:

系 别: 体 育 系

专 业: 体 育 教 育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一、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排球运动在中国有着悠久和辉煌的历史,尤其是中国女排姑娘的精神曾经激励了无数的中国人奋发前进,感动了全世界,赢得了世界对中国女排的尊敬和称赞,上世纪80年代,中国女排在世界各项大赛中取得了震惊世界的“五连冠”,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中国女排姑娘们绝地反击,最终获得冠军。中国女排值得我们敬佩,中国女排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排球中,身体素质欠缺的中国女排姑娘们却能占据一席之地,这与中国女排的战术特点分不开的。中国女排一直提倡的全面、快速、高度、灵活、准确的全攻全守的整体排球思想和灵活多变的技战术。正是这种指导思想使中国女排长时间屹立于世界而不衰。

灵活多变的战术是由一个技术良好的二传进行组织的,在日益严密的防守里,二传如何组织起有效的进攻战术,取决于良好的比赛意识和成熟的传球手法,因此,组织者对于二传的传球技术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二传是排球场上的枢纽和灵魂。

由于现在国内对此方面研究甚少,很多书籍只是提到了二传技术的种类与方法,但由于每一种技术都与战术安排密切相关,因此,简单介绍种类和方法并不能很好的引导人们学习和研究此项技术,所以,本课题将以理论结合实践,从练习与实战两方面来研究二传技术的体育价值与学习方法。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

1、排球技术中二传技术在现代的发展趋势 2、二传技术在排球战术中作用与价值 3、二传技术在比赛中应用

拟解决的问题:

1、如何提高排球运动中的二传技术 2、如何使二传技术与排球战术结合起来 3、二传技术与排球其他技术的连接问题

三、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研究的步骤、方法及措施:

1、根据所学知识和兴趣选择论文研究方向

2、搜集排球训练与心理素质联系的相关资料并选择论据

3、确立中心论点

4、采用相关学术专著和学术期刊及上网获得更多更广泛有关排球训练与心理素质联系的相关信息

5、与指导老师或同学探讨和起草开题报告,获取更多信息与参考意见

6、整理资料,明确研究方案,列出纲领

7、正文撰稿,展开论述

进度安排:

2005年12月 设计或拟订论文方向和题目,下达任务书

2005年12月—2006年2月 查阅资料。收集相关资料,开题报告

2006年2月—3月(第1周—第4周) 填写并上交开题报告

2006年3月—5月(第4周—第13周)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撰写论文

2006年5月(第13周—第14周)交论文初稿,指导老师修改论文,参照指导老师意见对论文进行改正和完善。

2006年5月(第15周) 定稿、装订成册,为答辩做准备

2006年6月初(第16周) 答辩

四、主要参考文献:

[1] 中佩林著[j].排球教学与训练的关系[j].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9.8. 13-22

[2] 施达生等著[j].关于排球教学训练指导[j].人民体育出版社,1995.12. 53-57

[3] 《球类运动——排球》 高等教育出版社

[4] 《体育教学论》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5] 乌尔里希菲舍尔著.排球教学[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 77-102

[6] 黄汉升.球类运动——排球[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55-68

[7] 李安格编著.排球[m].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11.2-33

[8] 虞重干等主编.排球运动[m].上海体育学院,1999.37-81

五、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六、教研室意见:

签名:

注: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系里存档,指导教师和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选题背景

世界排球运动发展的一百年中,排球竞赛规则在不断改革,如今每球得分制,使得排球比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发球技术成为得分的重要手段;比赛过程中既有高点进攻,也有立体进攻体系,网上争夺仍然是比赛的焦点,运动员的个人技术更加全面,跳发球和后排进攻是当今竞技战术的新潮流;自由人的出现使比赛来回球增加,使比赛更加精彩。总之,排球运动仍是集高度、速度、对抗战术为一体的集体运动,要求我们在选材时,要根据当今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该运动发展的运动员,这样才能保证球队始终具有竞争性,先进性。

当今世界竞技体育水平发展迅速,世界纪录频频刷新,竞技体育的竞争日趋激烈。运动员除了具备极高的运动素质与运动天赋外还要经过科学合理的刻苦训练,才有可能在世界立足,竞技水平的竞争中突出了天才运动员的竞争。各国的训练手段,训练方法差异日趋缩小,训练条件也日趋一致,运动员的先天竞技条件显得更加重要,要反超世界体育先进水平,必须做好运动员的科学选材工作。

青少年排球运员是排球事业发展的基石,中国排球要想长盛不衰,最主要是看后备力量是否雄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而后备力量培养的关键因素是选材,做好运动员的科学选材等于成功了一半。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先进训练理论方法已伴随着全球化信息资源网的构建成功实现了世界性资源共享。在全球各种训练理论,训练方法,条件,甚至发展水平基本相一致的情况下各国运动员之间的水平竞争转化为运动员天赋的竞争,因此青少年排球运动员的选材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当今排球运动正朝着速度快、技术娴熟、战术多变、各有特点、人有专长、身材高大、体能过硬、对抗激烈的全面化方向发展。从世界高水平的排球比赛上可看出,世界优秀排球队的身体素质、技术水平、人种优势等都胜人一筹。这表明国外优秀排球队已经十分重视选材与排球运动的发展关系。科学实用的选材方法和训练,已经成为通向世界排球高层次队伍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排球运动员科学选材的专门研究工作,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的,起步较晚,进步较快。但目前还处在观察运动员的外表或初步对形态、素质和身体情况进行检查的阶段,在运动能力遗传学、皮纹学、血型学、心理学和生理生化等新兴学科领域的研究还远远不够,选材的准确性和可行性还有待提高。而国外对运动员选材问题的研究,已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涉及生理学、心理学、遗传学、生物力学及运动训练学等多种学科,并建立了许多运动员科学选材测试中心和一系列选材输送系统。传统的选材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落后于当今世界排球运动的发展。因此,研究适合于当今排球运动选材的发展趋势无疑是一个具有非常现实意义的课题。

在国外,由于他们有出色黑色人种,他们身体素质好,体力也好,所以他们主要考虑队员的心理,年龄,神经类型等方面,在国内主要是黄色人种,在身体素质方面略逊于欧美运动员,所以我们只有通过科学的选材和系统的训练,才能在世界体坛立足,我们选材时,主要考虑的是运动员的身体素质,身高,体重,年龄,遗传等因素。

贵州省是我国排球运动发展较慢的省,与其他省相比,仍处于落后阶段,现如今中国排球联赛的形式如群雄逐鹿,哪支球队拥有优秀的后备人才,也就拥有了未来。中国体育制度是举国体制,后备人才数量大,淘汰率也高。许多竞技体育运动员在淘汰后因为耽误了大量文化课学习时间而造成就业难,因此许许多多的家长不愿意自己的孩子去从事体育训练,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排球运动在贵州萎缩,并逐渐淡出人们视野。

针对贵州省这种情况,我建议要发展贵州排球运动事业,要从贵州各高校开始抓起,高校学生相对来说学习任务不是很重,没有升学压力,并且学好了排球,对以后就业还有一定帮助,而且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到基层去工作,还能带动基层排球运动的发展,还可以有助于强身健体。但是,在高校如果进行排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选材很重要,因为只有选到好的运动员,才能在训练中有好的成绩,才能促进高校排球运动开展,故进行此课题的研究。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优秀运动员的选材问题,是当代体育科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科学的运动员选材,可以缩短训练周期。科学的选材是竞技化的基础,是运动员和运动队取得好成绩的保证。可以避免盲目性,减少淘汰率。进行排球运动员科学选材,是排球运动项目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实践意义:进行排球运动员科学的选材,有助于我们提早的选拔出好的苗子,进行系统的训练,让队员早日出好成绩,在我省高校进行科学的排球运动员选材,能够提高学生的运动积极性,有利于让更多的人了解排球,加入到排球运动的训练中来,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工作岗位,还可以继续带动排球事业的发展。高校学生水平如果得到提高,还可以进入到更高级的运动队中继续从事该事业。

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主要研究内容:

(1)排球运动员选材的各种要求;包括身体素质,年龄因素,遗传因素,心理因素,还有神经类型等方面

(2)各种因素对排球运动员选材的影响;主要指家庭方面和社会方面

(3)影响我省高校选材的因素等等:包括教师能力,运动器材与设施等。

2、研究方法:

(1)调查法:调查贵州各高校排球发展情况,制定具体选材措施

(2)专家访谈法:访问有经验的专家,提高专业知识

(3)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资料的阅读,掌握最新最科学的选材方法

(4)经验总结法;根据掌握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材

(5)观察法

3、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解决人们对体育的偏见;不少家长认为进行体育训练影响学习,不主张孩子从事体育方面的活动。

(2)尽量做到青少年排球运动员学习与训练两不误;合理的安排训练和学习的时间,使训练不影响学习。

(3)针对贵州省实际情况找出实际可行的符合贵州地域的科学选材方法。

论文题目:

论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及其培养

一、选题依据

1、研究的目的意义

目的:现代排球正朝着速度快、技术娴熟、战术多变、对抗激烈的方向发展。一个排球队要想达到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话,必须拥有优秀的二传队员。由此可见,二传队员的作用在整个排球队伍中的地位是多么的重要。

意义:对后备二传队员的选材以及培养又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任务。一个成熟的排球二传队员,必须经过数年的磨练,在技术上、生理上、心理上都要得到质的提升,才能带领全队取得更好的成绩。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从中国排球的发展历程来看,二传手的重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女排先后6次出战世界杯赛,孙晋芳、杨锡兰和马芳先后3次获得了最佳二传奖。中国男排的每一次大的胜利也都与二传手的超常发挥分不开。同样近年来中国男女排球队在各种大赛中取得的良好成绩,都与二传手的良好发挥是分不开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二传手的个人技术要求非常全面,除了娴熟的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各种基本技术之外,还应掌握相当多的特殊技术和技巧,因为对二传手的技术训练,是一个科学性很强的特殊工作。另一方面是要求二传手在场上“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沉着果断,心道手到,每个球都要形成攻击力。这需要二传手在身高、速度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更需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生理素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二传手的先天因素,也是后天训练能够取得较大成效的重要基础。毋庸置疑,“选材是成功的一半”。

在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体育发达国家在训练手段、训练条件方面的差别日益缩小。只有把先天条件优越、适合从事某项运动的人才选拔出来,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培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只有加紧对排球二传手的选材和培养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才能使我国排球运动真正改变面貌。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标

明确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原则、选材标准,以及对选材后如何对这些后备二传队员进行科学的训练与培养进行深入研究。

2、研究内容

2.1. 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定义

2.2. 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原则

2.3. 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标准

2.4.二传队员基本技术的训练

2.5.二传队员基本技术的训练

2.6.观察能力的培养

2.7.二传队员战术意识培养

3、研究方法

3.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排球的相关信息,证明所要研究的内容。

3.2专家访谈法:通过与北华大学体育学院齐国杰、张勋、侯成俊等专家就排球二传队员选材的方法以及培养的手段进行了访谈,得出了一些对二传队员的选材及其培养的相关结论。

4、可行性分析

通过在图书馆查询大量的相关资料外,本人还是北华大学体育学院08级排球专选班队员,有了这样的关系基础,在论文研究方法的途径上比较方便。

5、论文研究计划

2011.12-2012.1 查阅资料, 选题, 开题阶段

2012.1-2012.3 数据统计

2012.3-2012.4 完成论文初稿

2012.4-2012.5 修改论文并定稿

2012.5-2012.6 论文答辩

三、研究基础

1、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本人在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四年的学习与排球训练中,充分了解排球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一些必要条件,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我对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及其培养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并有了一些自己独到的见解在图书管的大量文献资料充实了我的大脑,是我研究的更加方便。

2、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本人由于能力有限,对大众排球现状还有待更深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学习,更多的排球活动和竞赛还待有我去亲身经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唐奎,排球竞赛裁判手册[M]. 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01.

[2]中国排球协会,排球竞赛规则[M]. 人们体育出版社,2006-04.

[3]虞重干,排球运动[M]. 人们体育出版社,1999-06.

[4]李宗浩,中国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教材[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08.

[5]葛春林,最新排球训练理论与实践[M].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4-01.

[6]陈正宇 高扬,体育锻炼与欣赏—排球[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03.

[7]排球教学训练指导〔M〕. 人民体育出版社,1995.

[8]黄汉开.球类运动—排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9]刘纯献. 体教结合论[J]. 体育文化导刊, 2010, (03) :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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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演讲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1 .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使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从上述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本质特征之一,即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而言的,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它既关系到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因此,要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具有可采性。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什么叫“非法”,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2]非法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所收集和运用的不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在界定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有广义及狭义之分。狭义非法证据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或程序而言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就狭义非法证据而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违反或者是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则取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 。广义非法证据包括:收集和运用证据的主体需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收集程序需要合法,证据必须需要具有合法形式,证据需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概念(Eclusionary Rule of IllEegally Obtained Evidence)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 (二)、 历史渊源1 .纠问式诉讼模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纠问式诉讼模式是封建社会中后期所极度流行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就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及权利,被告人更加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属于被追查及拷讯的对象,诉讼中非常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为取取口供,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追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追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纠问式诉讼模式使刑讯取证合法化,这与近代所倡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是背道而弛的。2 .近代西方典型国家(1)美国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14年通过对威克斯诉美国案审理,案后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刑事追讼中适用,后来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各州法院刑事诉讼中适用,一直持续到今天。尽管期间遇到一些阻力甚至来自国会的阻力及压力,但都未能动摇该规则的运用。不过,与最初形成该规则时的内容相比,内容得到了不断补充与完善。1914年,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警察在工作地点逮捕了被告人,后来警察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家中进行搜查,并获得了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与财产,违反了密苏里州的宪法以及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从对宪法的维护和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考虑,认为必须排除使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过美国最初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是针对非法搜查及非法扣押行为,而且也并非每个州的法院都愿意接受这一规则,直到经过法律正当程序革命,尤其是在经过美国最高法院在1961年对马普诉俄亥俄州的审理后规定,美国各州必须遵守这一规则。不过这些都还仅仅只是针对非法搜查得到的实物证据而言的,使非法获得的一切证据都予以排除,则是通过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而得以确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米兰达警告规则(或被称为米兰达规则)。由于米兰达规则已不再是仅仅针对警察机关的搜查行为而且还针对警察机关讯问行为,故可以说伴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不断丰富,不断增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逐渐得以扩大,虽然这期间也产生一些争议,但是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使得该规则逐渐更加变得更加合理与完善,也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自美国以后,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中加以规定这一规则。(2)日本 [4]。 在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判例所形成的规则,而并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规则,一般认为1978年大阪冰毒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为规范说、司法廉洁说(或者叫司法无瑕说)和抑制效果说。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应当以抑制效果说为主,同时考虑另外二种观点,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存在二种观点,一种称为绝对排除说,另一种称为相对排除说,相对排除说认为应依据一些条件或者情形来确定该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对于“毒树之果”的问题而言,认为这些派生证据并非都必须全部予以排除,要依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两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判决该派生证据是否都应予以排除。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必然发现例外、善意的例外等等。日本没有像美国那样普遍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排除某些证据的运用,但是却给了我们许多有益启示,如在判断“毒树之果”是否应当予以排除时需要在采用一定的标准衡量后才决定,这是很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与借鉴的。后来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取得的自白,或者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从法律上正式确立这一规则。(3)德国 [5]。在德国,主要是通过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确定非法证据是否予以采用,而且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区分为两种,即指违反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和使用证据的禁止性规定,这两种情形来处理。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六a条规定:“禁止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讯问被指控人,也不能使用有损于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讯问,即使被指控人同意这样做,所得到的陈述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却对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认定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但是法院以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反对“自动”适用排除规则,而是认为应采取个案处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证据取得的方式非法就必须予以排除,不予采纳。德国某些学者认为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以有效阻止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的观点不认同,他们认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证据才予以排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违法取证行为必须是损害了能从排除证据中受益的人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证据的排除须是为曾经被破坏的程序性规则所服务的; 3、这些证据除了使用违法手段外就不能取得;4、证据的排除不能与‘真实’事实处理案件这一最高利益相冲突相悖离。”对于“毒树之果”,德国法学界和法院多倾向于该派生证据具有可采性,并不像美国那样采取较多的排除。3. 国际条约 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认识到上述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考虑到宪章尤其是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注意到大会于1975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斗争";“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联合国以上公约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当前各国刑事制度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世界潮流。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相关价值的关系1 .与人权的关系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美国宪法修正案 [四]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我国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刑事司法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办案,因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行为会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会侵犯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收集和运用证据行为,从而为从源头上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美国学者费雷德认为: “如果审讯机会的获得没有遵循法律程序,那么从嫌疑人处获得的供述将被禁止使用,而不管它在其他方面的自愿性。” [6]雷德的观点说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关系,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原因是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行为有时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尽管取得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证据之间具有相关性。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是否应予排除,实际上是法院必须在保护公民权利与查清案件事实之间作出正确地价值选择,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采用极度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有可能会放纵犯罪;如果不予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则又无疑可能会放纵甚至是鼓励支持侦查机关大量采用非法方式来取得证据,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不断遭到侵害。虽然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出现在部分案件中放纵犯罪的结果,也可能出现审判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形,但放纵一个(或一些)罪犯总比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符合正义理念一点,不能因为惩罚一个罪犯就放弃给予保护权利的法律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的适用上,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观念以及人权观念,合理确定应当排除的标准及适用情形,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 .与公正的关系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的价值目标。在各种社会公正中,社会体制和社会基本机构的公正无疑将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公正。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使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权益之划分的方式。” [7]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屏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及生命线。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又指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仅要体现实体公正,更要体现程序公正,在英美法系,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关于程序的规定,关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规定,只有实现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程序公正的典型体现。3 .与法律正当程序的关系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自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以及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如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正如上面所知,法律正当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的关系。美国宪法修正案 [五]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美国宪法修正案 [十四]第一款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它是美国法律精神的本质所在。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追求文明与进步的民族,都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正当程序,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程序’这个称谓”,“这是当今世界的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须臾不可缺的东西。” [8]这说明法律正当程序是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它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它是任何公民合法权益获得非常有效保证的更本性保证。(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价值,既是指这一排除规则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这一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标准。康德指出:“除非一个人已犯有当罚之罪,否则就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9]。非法证据的取得往往都是假定当事人有罪,实行有罪推定,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往往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佘详林杀妻案就是非法取证的严重后果的典型表现。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无助于实体公正的真正实现。美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它有助于规制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则单独从事庭外调查,并收集到对被告人不利的新证据,并且在裁判时,将这些证据直接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依据。这样,法官能够发现许多侦查部门未取得的证据,并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实现了实体正义。但是,法官没有给予诉讼各方对其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剥夺了那些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效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将这种未经质证的证据视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的程序却是不符合现代法的精神的 [11]。这种不受任何制约的程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追诉的人的权利。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各国国情不同,因此对用非法手段说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得的证据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是否采用的态度,各国存在很大的差别 [12]。(一)、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由于非法言词证据往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野蛮手段获得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尊严,健康,甚至生命等自然人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因而各国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非常严厉的态度,要求一律予以排除,不予采纳。1.英国。18世纪末期,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被告人的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根据这一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条件在于它是否完全自愿性。现代的英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非任意性自白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之一,且与以往的判例相比,发生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1)、以成文法的形式将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在立法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化。如《法官条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部分或全部认罪的自白可被起诉方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要它是自愿的;即证据不是因为被告人被不公正地对待、被司法机关威胁、压制或希望得到好处获得。”(2)、该规则相关的非法取证手段的规定内容也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规定不仅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自白应当被排除,而且侵犯律师在场权所获得的自白也应予以排除。(3)、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白排除的范围也呈扩大趋势。司法实践中警察在讯问时如果未作同时记录,或未将讯问笔录交给被告人阅读以及签名,也可能导致所定之罪被上诉法院撤销。英国对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最初将被告人非任意性自白予以排除,则是为了确保自白的真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该规则的价值和理论基础就从实体真相的发现转向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和维护上来。对非法证据的采用是否会对程序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也因此成为对非法获得的自白首要的考虑问题。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采取自动排除的原则。这部法律在秉承英国普通法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言词证据的处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2.美国。对被告人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起源于英国,但自产生不久后就为美国所移植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美国宪法第4 条修正案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指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手续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规定被联邦最高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而引用诠释。通过1914年的weeks v. v.s案,1961年mappov.ohio案,进一步完善了该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制止使用通过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手段而获取有罪供述,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并通过这些规则确立了非任意性自白的判断标准,那就是自愿的自白应当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如果违反这一原则的无疑就是非任意性自白。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规则经历了从相对宽松到严格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被告人自白仍以“任意性”为限,在之后,最高法院的判例则说明了有关自白法则的争议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程序的违法性”,即是指如果自白为联邦官员在延长被告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规则,不问此项自白是否可信与自愿,联邦法院都将不予采用。3.德国和日本及意大利。《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一)规定:“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自己意志的自白,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同条(二)规定:“有损害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同条(三)规定:“对违反这些禁止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强制、拷问或胁迫获得的自白,因长期不当拘留后作出的自白及其他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 意大利198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规定:“在违反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不得加以使用。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无证据效力,不视为定案依据。”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了有关国际条约的认可。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 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二)、 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物证的排除在对待非法获取的物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上,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很大,以及为适应国内政治需要以及在不同时期犯罪率的变化,各国存在着不同的诉讼理论及立法抉择。各国或有的地区对非法证据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全部排除;二是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排除。第一种方式主要是意大利和俄罗斯采用。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低91条“非法获取的证据”规定:“(1)在违犯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不得加以使用;(2)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指出上述证据的不可使用性。”第二种方式主要为美国采用。 在美国,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的角度考虑,较为彻底地适用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这一规则,并在1961年将该规则适用于各州的刑事程序中去,但是在八十年代初之后,由于犯罪浪潮的不断冲击,美国最高法院修正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强硬立场,增加另外几项例外。如 “善意例外”原则和“必然发现”原则。九十年代初又增加了“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关系削弱的例外”、“质疑例外”三项原则。不过事实上,目前美国刑诉法理论界对这一规则仍争论不休。第三种方式则为英国和德国及日本等国家采用。大多数国家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都采用这种排除方式。在德国,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以“利益权衡”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对于侵犯人格尊严和人的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应予以禁止采用;但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使是由于非法搜查、没收、扣押取得的证据,其是否应予禁用,应当基于各种利益的比较和权衡做出决定。 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日本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8年审判的一起吸毒案中,认为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着严重抹杀令状主义精神的重大违法情况;第二,如果许可违法收集的证据物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将不利于将来抑制违法侦查。在英国,对于以非法搜查、扣押或类似行为取得的证据并非都完全加以排除,而是要求法官通过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的可采性时,必须对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及它对诉讼的公正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权衡比较。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把握的尺度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并排除所有严重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证据,不得加以适用。(三)、 对“毒树之果”的排除毒树之果(Fruit of poisonous tree)中“毒树”,指的是违法说收集的证据;毒树之果是以违法所收集的证据为线索进一步所获得的证据。对毒树之果的排除,各国做法存在很大差异。如美国虽然采取排除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确认了所谓“独立来源例外”(independent source)和“稀释例外”(attenuation )及“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三个例外。英国采取了“排除毒树”, 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虽排除被告人供述这一事实但并不影响从该供述中发现的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其他所有非法的或不公正证据的排除,则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通过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在德国, 对通过明确禁止行为所获的证据能否采用的事实,学者众说纷纭。多数人意见认为应禁止利用,否则证据禁止这一规范就不易被实行。但是在某些州高级法院判例中也有适用的情况,联邦法院的某些判例倾向于认为应禁止利用,但并没有明示其意见。日本在司法实践中, 下级法院一般仍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标准加以掌握,肯定与否定派生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判例均有出现。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已经基本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大篇幅地吸收了两个《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第二,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尽管控方承担对被告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犯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样承担证明该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四,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根据两个《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上内容,确立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侦查人员到场,也保证了其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具体规定,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实施中的发展建议。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范围 证明责任 排除程序2012年3月14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早已设立,并以相当完善的证据法规则。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至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中: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其要求各签署国严格贯彻保障人权精神,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宪法》,在我国,宪法对于非法取证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并作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33条、第37条都涉及人权和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3.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条中并没有将非法获取的证据给与“排除”的规定。4.为解决97年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力。其虽仍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相比之前的刑诉法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5.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真正建立,也为我国司法人员的实践提供了指导。6.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第56条规定了法院审判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当事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申请,第57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第58条则规定了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对非法证据排除具体内容做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非法证据规则的内容(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1.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采用“无条件排除”。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长且期以来在我国实务界,被广泛应用,是司法人员侦破、审查、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便是为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它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和危害最大的的非法取证行为。这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肉体,也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严重侵犯,这种非法取证行为也破坏了口供本身的证明价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讯、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做出虚假的供述,而过分倚重这些供述将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将予以排除,这样也就在源头上减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也是程序正义的内在体现。2.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采取“区别对待”。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是存在于人脑之外的,在犯罪发现之前形成,它的产生、存在、变化、消亡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加之实物证据证明力和其获取方法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可信度与证明力都要比口供强,也更客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证据不应采用“无条件排除”的原则,应当是在程序公正优先的前提下,兼顾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并考虑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需求和社会治安的形势,区别的、有选择的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效力来进行判断。对于未经法定的审批进行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严重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获取的非法实物证据,因其获取手段的违法性严重,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但对于获取手段仅违反立法上某些“细节性”或者“技术性”的一般违法性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如侦查工作人员在对犯罪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过程中,没有见证人到场等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其效力就可以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3.“毒树之果”应否排除。所谓“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为线索,但用合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且这个果应该是独立的新的证据,而不是原有证据的重复收集。对待毒树之果,英国采用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对于从被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中发现的证据和事实,只要其相互关联,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而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那些违反证据规则所获得的实物或言词证据,而且对于毒树之果也予以适用。但鉴于我国的现实条件,如简单的排除毒树之果,这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为不可否认,通过一些非法取证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对于查清犯罪案情、佐证犯罪事实以及形成证据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证据与非法搜查、查封、扣押、所获取的证据相比较,区别在于非法搜查、查封、扣押获取的证据的程序本身是违法的,而“毒树之果”的收集证据的程序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发现这些证据之前的程序存在有违法的情形。笔者认为,在我国对于“毒树之果”的效力,我们应当予以承认,这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即意味着承担诉讼的风险,然而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同证明责任的承担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当其行为的合法性遭受质疑时,其必然也要承担证明其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可是如果让控诉方对每一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那无疑是增加了办案难度,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大大浪费,但若让不懂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话,也是相当困难的。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了由双方分别证明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的规定,被告人一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材料,人民检察院对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即我国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初步责任是归于被告人一方的,但证据合法性问题之证明责任便是控诉方承担的。(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可在庭审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则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书和判决的依据”,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职责不仅赋予了法院,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使得检察院有了审查证据合法与否的职责。在排除程序的启动主体上,我国则采取了被告人申请启动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给予了被告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能够让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在非法证据的法庭处理上,《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然而,笔者认为,此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即未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救济性权利,如果在司法实践过程汇总法院拒绝或未能准确的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时,被告及其辩护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故笔者认为,相关机关可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予以规定。三、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建议“法律不是抽象的存在,相反,法律必须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实效才能证明自己的生命”。故如何让这一规则在司法实务界进行贯彻实施,仍然是我们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第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初期,必定会面临诸多困难,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薄弱。但我们要知道,该规则的确立不是为了补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所受到的伤害的,更不会放纵犯罪行为,而是为了从宏观上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健全,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具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当中。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实施应当注重发挥司法解释的规范作用。虽然新刑诉在排除证据的范围、证明责任及排除程序的设置上都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操作过于原则化、排除条件特别严苛以及程序设置存在未涉及之处等等。我们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和补正,指导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各项问题。第三,加强司法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建设,强化对其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水平。“法不徒以自行”,再完善的法律也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发挥其作用的,而在此过程中,人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也决定了法的作用发挥的大小。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对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加强其对于新《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规定的内容进行学习,规范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行为,严格要求其遵循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将新刑诉法各项具体规定贯彻运用到具体工作当中。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书中提到,“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规则在此就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仍需要经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发现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和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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