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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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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证文献

对于许多的毕业生来说,撰写一篇合格的论文应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现在许多的学校对于论文的要求不断的提升,所以导致论文的书写存在很多的限制,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个人能力。那么就应该在书写论文之前去进行一些资料的考察,搜寻更多的相关文献,更好的提升论文的水准。首先,我们应该从一个正规的途径搜集一些相关的文献,而不是简单的从网络平台上去进行信息的收集,这样才能够保证相关文献的正规性,因为这些文献是需要直接的应用到文章当中的,如果一些相关的内容没有得到公开的认证的话,那么就不应该起到一个证明的效果,不能够真实的去进行相关论点的证明。然后,搜集来大量的相关文献之后,应该根据文献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个具体的排列和分类,那么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每一种文献它具有怎样的代表性意义,在文章当中引用的时候会更加的方便。而且为了保证论文的重复率不会过高,在引进相关文献的时候不能够直接带入,需要将相似的内容进行一个具体的整合,选择一个全新的表达的方式。有的毕业生因为平时没写过论文,可能再怎么运用文献资料上没什么技巧,可能只是单纯的将想要的内容复制下来,这样查重肯定是不能过关的。建议可以到中国论文网找经验丰富的专业老师帮忙指导,尤其是在初稿都不知道怎么下手的情况下,可能怕写的太差导师会意见太大,这个时候有中国论文网的老师指导,起码总体上更像模像样一些。

最简单的是用百度学术,输入论文题目,查到你要的文章,点引用,复制粘贴即可!

关于论文中的参考文献该如何引用

参考文献是论文的一个构成部分,其引用原则是,用你自己的语言来总结其他作者的研究 发现,然后注明引用的出处。在一篇论文中,引用参考文献论证自己的观点或者理念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别人已经研究过的内容,我们便不需要重复的实验研究,通 过参考文献的引用,便能简要的体现我们想要表述的内容。

但并非一篇论文的内容都由参考文献堆积便可,正确的选用参考文献至关重要。那么,我们在写作论文时参考文献怎么引用才合理?我们又该如何正确选用参考文献呢?

一、参考文献怎么引用才合理

(1)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较多,主要有专著[M], 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析出文献[A]等等,其中最常见的是期刊文章。

(2)引用参考文献的数量

一般学术文章的参考文献数量以20-40篇为宜,综述类文章的参考文献一般会比研究类参考文献数量多。除综述外,其他文章的参考文献超过40则说明相对于你的研究结果而言,讨论和前言部分所涉及的内容有可能过多,需要删减。

(3)参考文献正文中的引用格式

正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以不同的学校要求为准,但不外乎数字编号和人名。

数字编号比较简单,仅仅按照从前到后的顺序给所出现的文献一一编号即可。万一中间需要添加或删除参考文献,后面的所有数字就会改变。如果我们手动录入参考文献,那是十分麻烦的。这时候就需要用到endnote软件或者其他相关参考文献引用的软件帮助。

还 有一种正文引用是人名的引用。一般而言,文献是一位作者的,直接写这位作者的名字即可;如果是两位作者,则这两位作者中间用and连接;若是三位或三位以 上作者,则输入第一作者的名字后面加et al.表示。由于et al.是拉丁文的“等”的意思,需要斜体,又是缩写,所以后面要加点号。

有时候正文中我们会提及作者的名字,此时参考文献的引用位置往往紧跟名字的后面。如It is reported by Li et al.[Li et al., 2010] that …….

(4)参考文献的内容与引文一致

引用之处的内容必须是出自所引参考文献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参考文献的题目来大致判断是否正确引用。那种驴唇不对马嘴的引用肯定是错误的,遇到这样的引用必须做出修改。

(5)尽量引用原始文献

好多学生为了省事,拿来一篇文献引用里面的句子的同时,再次引用这篇文章所引用的其他参考文献,这就是二次引用。二次引用的危害在于在引用过程中,肯定会有人曲解了原文的意思,一错再错,这跟以讹传讹的道理是相似的.。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查阅二次引用的原始文献,看原始文献是如何描述的,看引用的这句话是否符合原始文献的内容。确保无误的情况下再引用,才能避免错误引用。

(6)尽量选择较新的文献

这 一点不是绝对的,倘若我们写的这篇论文确实是早些年有研究,中断了一段时间之后,重新研究。这时难免会引用早些年的文献。再者,有的文献确实是经典的,提 出的理念至今都是说的通的,此时引用这些文献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毕竟这两种情况是少数,大部分的研究还是基于最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引用参考文献也 必须有几篇较新的参考文献,才能显示我们的研究的意义及重要性,特别是引言部分的描述。

(7)参考文献的档次

参考文献的档次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咱们所写文章的档次。我们的引文大部分都是2-5分左右的文章,那么我们的文章差不多也可以发2-5分左右,当然审稿老师并不会注意这个问题,因为没人会一一核实你所引用的文献的影响因子。

二、如何正确选用参考文献

(1)避免选用脱离论文主题的参考文献

选 择参考文献必须紧紧围绕主题,为表现和论证主题服务。凡是能有力地说明、突出、烘托主题的就选用,否则就舍弃,这是选择参考文献的一个基本原则。有些论文 在运用参考文献时常常犯不忍割爱的毛病,将一些与主题无关的参考文献,写进文章里,参考文献与主题脱节,影响了主题的表达。

甚至于有些论文只是为了体现论文的参考文献的新颖,直接使用了与论文主题无关的最新参考文献,这不但没能体现论文的参考文献新颖,反而是内容累赘、多余。

(2)选择参考文献不够典型

所谓典型参考文献,是指那些最有特征、最有代表性,能有力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能集中地表现论文主题的参考文献。围绕主题选材,但没有必要,事实上也不可能把与主题有关的参考文献都写进去,必须精选典型参考文献。

对于十分经典的参考文献,要考虑是否过旧,过旧的参考文献或者广为人知的参考文献,我们应该简要概述。即便是十分典型的参考文献,太旧或者已广为人知的参考文献虽然能论证我们的主题但是却让文章的内容显得不够新颖。

(3)选择的参考文献不够真实

论 文中用的参考文献只有真实,才有力量。所谓真实,是指参考文献确是客观存在的,能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论文中所运用的参考文献真实,论点才站得住,才 有说服力。而有些论文选材不准,没有鉴别真伪,引用的历史人物、事件、时间、地点、数字、引文等等没有认真地核对,出现误差。

在引用参考文献的时候,对于参考文献的详细内容,我们要细心做到每个细节都不能出错,对于数字的摘写要绝对的准确,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原本准确无误的真实参考文献变成了错误参考文献或者非真实参考文献。

百度学术可以找到参考文献,输入关键词,在输入年份,就能找到相对应的参考文献。如果不知道参考文献格式要求,可以百度搜,参考文献自动生成器。直接按着填就出来了。百度搜索参考文献自动生成器,按着里面填,点生成参考文献就出来了。作者.题名[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发布年份.李琳.住院烧伤患者综合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福州:福建医科大学,2009.其他的:作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沈平,彭湘粤,黎晓静,等.临床路径应用于婴幼儿呼吸道异物手术后的效果[J].中华护理杂志,2012,47(10):930-932.作者.书名[M]. 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胡雁.护理研究[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38.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丁文祥.数字革命与国际竞争[N].中国青年报,2000-11-20(15).作者.题名[EB/OL].网址,发表日期/引用日期(任选).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患者安全的10个事实 [EB/OL].其他: [R]、[P]、[A]、[C]、[Z]等。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文献引证

引证文献是指引用某篇文章的文献,是对本文研究工作的继续、应用、发展或评价。

引证文献是学术论著撰写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学术著述影响大小的重要因素。规范的引证文献既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更可以从中看出作者自己进行知识产出的过程和基本状况,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者的文献被引证的次数越多,此作者的文献越有价值。

在对论文影响力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引证文献的作用。如,从直观上判断,如果论文被越多的文献所引用,那么这篇论文的影响力会越高。如果论文被越多的具有高影响力的文献所引用,那么这篇论文的影响力也会越高。

所以,论文的影响力与引证文献的数量以及引证文献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对论文的影响力进行描述时需要考虑其施引期刊的差异,[1]当论文被具有高影响力的期刊或者是文献引用时该论文获得的影响力也会更高一些。

但是,对于论文的二级引证文献是否也会具有类似的情形,如,从直观上判断,如果二级引证文献的影响力越高,那么该文献的参考文献或者是上述被考察论文的一级引证文献也往往会获得更多的关注,而一级引证文献的影响力越高,该论文作为一级引证文献的参考文献也通常会得到更多的关注。

从而对其影响力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所以从直观上判断论文的影响力与其二级引证文献之间也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问题一:论文检测中是否引证是什么意思 论文检测中是否引证是什么意思?怎么回事,我已经在文章中写上了引福的参考文献为什么检测报告显示我没有引用“引证”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当我们在论文写作的时候最结尾处都要写上参考文献来证明文章中哪一部分是参考引用的。这样避免出现版权问题。论文对自己写的论文进行检测后得到检测报告的时候却发现我引用的论文被检测出来了,但是检测报告上“是否引证”去写的是“否”还有的朋友碰到的情况是:当时论文并没有写参考文献但是检测报告的结果显示的“是否引证“结果是”是“。 首先我们要知道论文检测报告中的“是否引证”的意思是什么。 是指论文是否引用的意思。我们大家所写的论文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引用。所以在论文结尾处会写上引用来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参考文献。 但是论文检测软件和我们的想法多少是有一些区别的。 因为论文检测系统软件算法的问题有的时候识别,有的时候不识别,所以当你写上了参考文献,它却说你没有引用,当你没有写参考文献的时候他却给你标上你引用了别人的东西。这就是原因。 当论文查重软件检测出你的论文有没有引用是它系统的事情,你有没有写引用来源是你的事。这是两回事。 毕竟系统有缺陷,另外因为系统的算法问题也是我们猜想不到的。如果系统的算法我们可以猜想到的话,大家都可以避免了。可以人为的的控制抄袭率了。那研究出这个抄袭软件还会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大家不必要看结果中“是否引用”这个选项。 我们需要看的最终结果是抄袭率是否达到了单位的要求。 把总的抄袭率控制好就可以了。因为单位最终也是要看最终的总结果的。 问题二:硕士论文经过查重后报告中的标红文字上面的表格全是“是否引证:否”,怎样才算引证? 这个是系统识别和算法的问题。你即使引用也是要控制一个度的,不可能引用了不算抄袭的 所以你把总抄袭数值控制好就行。要不然肯定也过不了关的 点我用户名。看修改宝典。 问题三:引证文献和参考文献如何区别 首先一个文献可以同时是引证文献和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包括引证文献,丹的论文引用别人的材料了,那被引用的文献肯定是你的参考文献呀,所以是包括的。 问题四:知网的论文查重这个Q是否引证是啥意思 你没有标出来引用文献 问题五:硕士论文知网查重。重复的明明标了引用,但是查出来还都是“是否引证”“否”怎么回事啊?一篇论文都是否 10分 检查你标的位置对不对,一般有人名的放在人名后面,而且引用文字结束前不要用句号,不然到句号处就算引用结束了 问题六:知网检测报告是否引证部分 否 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没有引用被查出来的文章内容 一般你可以把标红的部分的参考文献替换成被查出来的 问题七:什么是引证文献,和参考文献有什么异同 引证文献是学术论著撰写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学术著述影响大小的重要因素。规范的引证文献既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更可以从中看耿作者自己进行知识产出的过程和基本状况,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者的文献被引证的次数越多,此作者的文献越有价值。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问题八:本科论文里面怎么引证 要求发我,可以帮你。 问题九:论文退修中,是否引证如何修改 我可以在线帮你修改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问题十: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是什么意思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分为核心版及扩刊版。其核心版选用的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为了全面、准确、公正、客观的评价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结合中国期刊实际情况选用了诸如: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即年指标、他引率、引用刊数、扩散因子、学科扩散指标、学科影响指标、被引半衰期等多种指标,根据不同的权重系数对期刊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影响因子是一个国际上通行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为该刊前两年发表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与该刊前两年发表论文总数的比值,能够较好反应期刊在其学术领域中的地位。通常,期刊影响因子越大,它的学术影响力和作用也越大。《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每年11月出版。

证人证言的论文最新参考文献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4-6引言6-7第一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若干制度概论7-9 一、证人7 二、证人证言7-8 三、证人的适格8-9第二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内涵9-13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9-10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实体真实的价值意义10-11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对被告方的人权保障,具有程序正义的价值意义11-13第三章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危害及原因分析13-23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危害13-15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现状的原因分析15-23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若干制度建构23-35 一、准确界定证人适格性23-24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24-32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完善32-35结论35-36注释36-38参考文献

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法学理论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目 录

内容提要………………………………………………………………………… 2

关键字…………………………………………………………………………… 2

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概述……………………………………………… 3

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原则…………………………………………… 5

三、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要求…………………………………………… 7

四、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方法……………………………………………9

五、总结………………………………………………………………………… 11

参考文献资料…………………………………………………………………… 11

内容提要

证据收集是办理各种案件的必经阶段,同样也是完成证明事实的任务,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前提。只有真正查明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执法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才能够立案查处。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必须对案件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争议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证据的收集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项工作。

本文作者经过实践调查,就收集到的一定材料进行研究,从各种法律诉讼活动入手,来说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原则、特征、范围以及各种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制逐渐健全,各种实体法不断完善,各项诉讼程序法先后出台,充分体现了证据收集在当前各项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的收集不仅是办理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证明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关键字:法律诉讼 证据收集 司法机关 询问 讯问 搜查 鉴定

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概述

(一)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概念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二)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特征

1、 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

就以刑事诉讼为例,法律证据的收集可适用各种合法侦查和调查手段。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去年震惊一时的佘祥林一案,就是公安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破案心切,采取刑讯副供的手段,对佘祥林百般折磨,佘祥林无奈,只得“承认”自己的“罪行”,多亏之后警方抓到了真凶,使得佘祥林沉冤招雪。因此,证据的收集方法必须合法,杜绝发生冤假错案。

2、 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公安、安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证据收集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进行证据收集、查明案情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两款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该调查收集证据。

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权也有责任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据。如果不能举证,则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而且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收集证据。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中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如果申请调取证据的,也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相应内容。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查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样,也是以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收集为辅。

④律师在参与诉讼的时候,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款规定为参与诉讼的律师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中,密切注视法院的收集证据工作,随时阅卷,随时就证据的分析、判断和运用与审判员交换意见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3、 收集到的只是证据材料。

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仅仅是证据材料,还不能称为真正的证据,也就是说还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材料只有在经过了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假之后,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且得由法庭查证,核实比对,确定属实,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范围

证据的收集范围虽然因为各个案件的情况与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从总体来说,只要是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并且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有关能证明案件对象的事实;

2、 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

3、 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4、 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因此,证据的收集范围很广,需要依法全面收集。

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原则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所以,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正确地遵守相应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主要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分别是:

(一) 必须依靠群众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都由人民作主。无论在任何时候,党和国家的一切行动都离不开群众。在法律诉讼行为中,证据的收集同样也不能脱离群众,必须依靠群众,才能将证据收集工作做好。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所查办的任何犯罪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人民群众最了解犯罪发生的有关情况。而且犯罪分子就隐藏在人民群众中,他们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是人民群众所深恶痛极的。因此,人民最具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会出于强烈的正义感将犯罪分子及与其犯罪行为等有关的情况揭发出来。司法机关只有依靠群众,才能顺利收集证据,及时侦破、处理案件。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角度看,民事纠纷发生于群众之中,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发生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均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关群众十分关心这些诉讼的进行和处理结果。因此,群众不仅了解案情,也能够提供有关纷争事实的证据。依靠群众收集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证据,才能正确认定、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有依靠群众的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人民收集证据的权力,同样也说明证据的收集只有依靠群众才能顺利进行。

(二)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权限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证据收集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一切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证据收集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证人时,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且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还应当告知被讯(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勘验现场或者物证,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证据收集工作有效进行,法律还对非法证据收集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不依法收集证据,而采用非法甚至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行证据收集,不仅受到刑事制裁,而且非法收集的口供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样的,当事人不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才能保证收集的诉讼活动客观、公正、有效。

(三)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体现了这一原则,这充分符合三种诉讼案件的特点,又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作用,调动法院收集证据的主动性,以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收集证据。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起自诉时负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项规定,体现了审判人员收集证据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三、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要求

证据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活动。调查人员为了保证诉讼活动顺利实施,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除了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原则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八项基本要求,分别是:

(一)必须主动、及时

所谓证据收集中的主动、及时,就是指案件发生后,赶赴现场要快,立即着手进行证据收集,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良机。证据的内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因此调查人员必须迅速及时地进行证据收集。及时地进行证据收集,即包括从正面收集,也包括及时从反面、从排除其他可能性方面收集。刑事被告人翻供、变供,当事人改变陈述后,要及时查证。发现新证人要及时询问,发现新物证还要及时收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时,往往是千方百计毁坏、藏匿或者伪造证据。另外,自然因素和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某些证据会自然灭失或变形,有些当事人的记忆也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失真。因此,强调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有两方面的意义,分别是:1、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就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就越容易查找;2、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证据内容的变化就越小,因而收集到的证据也就越可靠。所以,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既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容易程度,也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可靠程度。不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必须及时、主动地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掌握破案的主动性,案件的侦破或者完结就有了较大的可能性。

(二)必须客观、全面

客观地进行证据收集,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证据收集就是为了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调查人员在诉讼中,都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全面地进行证据收集,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否定该事实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因此,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注意收集的范围和内容两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事实与性质,收集一切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

(三)必须深入、细致

证据的存在形式通常十分隐蔽。比如物证、书证,往往是被隐藏、被覆盖的,有的证据十分细小,肉眼看不见。即便是言词证据,证人也通常不肯轻易讲出。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隐蔽性很大,当事人故意隐匿证据或者伪造假相,如果若不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就很难完成证据收集的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人为破坏等原因,现场情况复杂,影响侦查与定性,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对于不易发现,但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收集时要有严密细致、不畏艰难的工作作风,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放过任何细微的情况和线索,认真检查、勘验、调查、询问,深入细致地对待正反两方面证据,防止伪造证据,产生冤假错案。

(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证据收集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客观、真实,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依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也就是说只有个别询问证人,才能保证证人按自己意愿提供证言,不受他人影响,从而保证证言的客观性,所以必须遵守。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其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法律对收集的证据的质量上要求很高,保证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五)必须依靠群众

所有案件均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所以必然会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留下痕迹,产生影响,这就能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人民群众组成了社会,一切发生的事情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因此,必须深入到群众中调查了解,依靠群众提供线索与证据。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是我们进行证据收集的优势。

(六)必须抓住本质,分清主次,注意保密

证据虽然都能对案件起到一定证明作用,但要分清主次,注重收集对案件有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并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注重保密。泄漏证据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案件的查明。因此,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又要保守个人秘密。抓住案件的本质,分清证据的主次;有利于证据收集的严谨性,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七)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使得人类得以繁荣发展,但也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违法分子与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调查。因此,传统方法无法进行证据收集,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最新成果进行证据收集。

(八)在过程中注重效率

效率始终是诉讼追求的一项目标。在证据收集时要讲求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消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因此,要把自觉地将高效低耗作为证据收集的一项基本要求。

四、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方法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依据收集的途径和方式不同,形成了许多措施和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九种方法,分别是:

(一)询问。询问是调查人员的“基本功”,“常规武器”,对象一般为案件中的证人、被害人,以及行政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形式为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一定要客观真实、主次分明。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方法。讯问是刑事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其对象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主要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供述,也包括他们无罪的辩解。因此,讯问得到的证据材料一定要合法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细致。

(三)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其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在很多案件中都可以采用勘验进行证据收集。其对象一般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与尸体。其主要形式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记录时一定要公正客观,全面及时,并且制作勘验图,更加直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因此,勘验也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

(四)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检查是主要在与人体状况有关的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和造成人体损伤的责任事故案件等。其对象一般为人的身体,因而又称为人身检查。其主要形式为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要求尊重人权,依法进行。

(五)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专门活动。实验多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以又称为侦查实验。但是,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其主要形式为实验笔录。侦查试验一定要实事求是,有伤风化、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严禁进行,因此在侦查试验中一定要尊重人权。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搜查的对象包括人身、场所、车船等物体。搜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时要出示《搜查证》,并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搜查女性身体要由女警和医生进行。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方法,其形式主要是搜查笔录。

(七)辨认。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员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的专门活动。在各种案件中,辨认被普遍采用。辨认的主体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证人。其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其主要形式为辨认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八)异地取证。当地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按委托要求及时收集证据,并且送交委托人民法院。

(九)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在各种案件中普遍采用。鉴定的主体是各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专家。鉴定的客体有书证、物证、人体等。主要分为物证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DNA鉴定等等。其主要形式为鉴定结论。

证据收集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它们适用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它们不仅可以用来证据收集,也可以用来查明案件事实,以及审查、判断、印证其他证据。所以,证据的收集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客观地进行。

五、总结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证据收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一部分冤假错案均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合法公正地处理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进行证据收集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

其次,证据的收集规范了执法程序,保障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需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配合。将证据收集规定于法律条文中,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保护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的收集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通常,证据收集在前,审查、判断、印证证据在后。因此,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是紧密相连的,没有证据的收集,就得不到案件的详细情况,也就无法使诉讼工作正常进行。

总之,证据的收集是办理各种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事实的任务,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前提。证据的收集贯穿于各类诉讼活动中的始终。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证据收集将本着尊重人权、实事求是、依法进行的原则,在各类诉讼活动中,为证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真相上起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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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ness)或证人的“证言拒绝权”等含义丰富得多,它是特指对于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其核心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1]而按照传统理论,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是相一致的,或者至少是“相联系”的。[2]凡是证人,都有义务作证,这是我们的一贯立场,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因为证人的适格性(Competence)的关键,主要是解决证人能力或者证人资格的问题,也就是哪些人有权作证。一般认为,自然人只要具备四个条件,就有资格作证:(1)有感受和记忆能力;(2)能正确表达;(3)亲自耳闻目睹了案件事实;(4)理解宣誓作证的义务。而证人的可强迫性(Commpellability),是指对于适格的证人可以强迫其出庭作证,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将给予一定的惩戒。在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的关系上,一般学者认为,“证人的适格性是可强迫性的前提,不具有适格性的人,就不具有可强迫性;具有可强迫性者,必须是适格的证人。”这实际上是同义反复,而对问题的另一方面――“具有适格性的人,未必可以强迫作证”,却避而未谈。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事实上,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是可以分离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就是这种分离的体现。另外,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法上的抗辩权”,并阐述道:“将证言拒绝权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的权利,其实就是将证言拒绝限定为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有可能行使该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一可以排除证人等基于民事实体法上意思自治等原则将私法权利扩大为公法权利,二可以明确该权利的重要性质,禁止证人滥用该权利。”[3]笔者认为,这种将“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抗辩权”的作法,有失偏颇。毫无疑问,证人作证涉及到公共利益,它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但同时它有时又会体现出私法上的特点,这在民事案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在一货物买卖的合同纠纷中,某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证人,就可以通过与一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来决定是否放弃作证豁免权。因此,“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任意处置性,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这种权利的私权性质。所以,“证人作证豁免权”――恰当的说,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性。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现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务特权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回答。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本国国王(或元首)、外国国王(或元首)、驻外大使、高级专员和外交官,不能被迫作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273条和第274条对此也予以有条件的承认,该法规定“以官吏或曾为官吏的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的秘密进行询问时,法院应得到该监督官厅的许可”,以内阁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众议院、参议院议员或曾任其职务的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的秘密进行询问时,法院应得到内阁或众、参议院的许可。而在德国,以法官、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为证人时,询问关于职务上应守秘密的事项,以及许可其作证的问题,适用公务员法中的特别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获取的秘密予以特殊保护,免除其就此作证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二)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如果证人提供证言,有可能使自己或自己的亲属受牵连以至受刑事追究或被判有罪时,就可以免除该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这一原则是被告人所享有的“拒绝自证其罪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延伸,它最早起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后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确立。证人所享有的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不仅适用于民事、刑事审判程序、大陪审团调查程序(美国),而且适用行政的、立法机关的听证、调查程序。[4]这种特权的特点表现为:(1)在适用主体上,较为宽泛,既适用于证人,又适用证人的亲属;(2)在适用事由上,既包括有可能遭致刑事追诉或处罚的事项,也包括名誉上受损(Disrepution)的情形,还有财产上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可见,证人享有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对证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是很大的。(三)“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这是指夫妻之间或者特定亲等的亲属之间,不得就从对方获知的信息作证或作不利于对方陈述。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凡证人遇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1.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2.系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3.系现在或者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而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130条第25条“父母子女的特权”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证反对其父母及其他直系尊亲属、子女及其他直系卑亲属。而当在一有数位被告的诉讼程序中,证人虽只与该数位证人中之一人有亲属关系,仍有拒绝证言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规定更为宽泛。[5]证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订人婚约者;3.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香港《诉讼证据条例》规定,拒绝作证权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任何诉讼事件,都不得强使夫或妻泄露婚姻期间所收其配偶之通讯。而在美国,婚姻特权包括拒绝提出不利对方的证据权和夫妻间的谈话守秘权,但能够证明夫妻间交谈内容的其他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可见,赋予夫妻和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证据立法的普遍趋势。这对于维持人们正常的伦理道德观,不无益处。(四)职务上的特权这是指证人由于职务上或业务上的保密义务而享有的作证豁免权,它是基于保护特定职务上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至今,在美国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职务关系有:律师与其当事人、医生和病人、心理治疗人员与病人、神职人员与忏悔者、甚至新闻记者、告发人都享有特权(不得暴露提供情报人身份的特权)。而加拿大证据法第41条和42条,也分别规定了对因职业关系所获得的应当受到保密的事项以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事项,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综上所述,“公务特权”、“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重要体现。世界各国在此作法上可能有所差异,但立法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析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知道,证人作证豁免权是一种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要受到法官、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制约,世界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大量“但书”规定,即是明证。应该说,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正义,普遍规定了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为确保证人作证义务的履行,又都规定了当证人拒绝作证的,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硬性手段强制其作证,这种立法的补衷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现实中又是容易产生流变的。因为“这一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对证人的自由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尽管我们从确保社会公正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或者即便从一般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来看,都不会去怀疑立法的目的。然而,同样在证人权利和社会、法律利益的比较之间,在法律强制之下的证人作证对他们自身造成的损害也是令人十分惊讶的。这不得不使我们对良好意图支配下制定的法律在适用于社会现实时,法律的妥当性是否还能保全产生深刻的怀疑。”[6]毕竟,当我们在保护一种社会利益的同时,不宜忽视其他利益的保障,还应照顾各种利益的均衡,也就是说,当我们维护一项社会正义的时候,还应考虑这同时会不会造成另一种不公正?证人作证豁免权,就是这种利益均衡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为了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产生的,它珍重证人利益和与此相关的特定社会利益,它珍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它反对对证人动辄施暴(如惩处“藐视法庭罪”),更反对为了追求某种形而上学的“案件利益”,而牺牲更大的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某种更值珍贵的社会关系。或者说,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目的,在于促进某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借用华尔兹先生的话说,这种豁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基于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的重大情报(例如,很难想象有什么事情比‘律师――当事人’豁免权更能阻碍事实的查明)。”[7](P283)或许可以说,这正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最大价值所在。应当承认,片面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立法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很难靠“不公开审判”等一般制度性措施所能预防的。唯有彻底确立证人作证的豁免权制度,才能对此产生真正地制约。首先,证人作证害免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是对证人人权保障的体现。这应该从宪法和宪政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因为任何人所享有的拒绝自证有罪的特权,表面上是个诉讼权利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国家根本利益,它不仅适用于被告人,而且适用于证人;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而且在“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程序中,只要某人的证言有被用来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证明他有罪的倾向时,他也同样享有这项权利”。或者说,“如果某一证言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对提供证言的人自证有罪的倾向,根据法律规定,毫无疑问,他享有拒绝自证有罪的权利”。[8](P428)“拒绝自陷于罪”的作证特免权,就是这种权利的体现。应当说,处于对立的诉讼结构中,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协助对方追究自己的责任。在美国,证人所享有的“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基本的”、“非常重要的”权利,英国等国家的一些法学家也主张,这是最重要的个人特权之一。他们认为,“这项特权的确立,是为了纠正政府官员为取得证据不惜采取任何强迫手段,以使人受到刑事惩罚的传统做法,是为了加强政府官员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感。同时,证人享有此项特权,可以消除后顾之忧,毫无顾忌的提供证言”。可见,“豁免”的功能,就在于消除证人被刑事追究的危险,让证人大胆作证。而要做到这点,两项配套措施的实施尤为重要:一是罪行豁免制度(Transactional immunity),二是证据禁用制度(Use immunity)。前者是指如果某人对某事提供了证据,或者在此案相关的问题上作过证,则永远不再就此事对该证人提起刑事诉讼;而后者乃指,经许诺豁免而取得的证言或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以此为线索找到的其他证据,不得在将来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于他不利的证据而使用。其次,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价值,还在于它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正常社会伦理道德观的维持。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不仅保障证人的利益,而且还延及对其亲属的保护。这与我国古代所形成的“亲亲相为隐”原则非常类似,所谓“《春秋》之义,为亲者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或(及)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间“有罪相为隐”的,“皆勿论”。应该说,除去其中封建性的东西,它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强制性的要求一个人揭发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配偶、子女,这在心理上是无论如何也很难接受的,即使这种类型内的人被强迫陈述时,对证言的价值亦不高,这种强行迫害家庭隐私的方式无法使其价值合理化。――由于每个人都是“血性动物”,具有情感,让一个人昧着自己的良心来指控自己的亲人,这无异于是对人性的摧残。倘若“亲亲不得隐”,那么必然是夫妻之间相互提防,父母兄弟之间相互猜疑,生怕有朝一日,现在的陈述成为不利于己的证据,正所谓人人自危,亲人之间的亲情、信任丧失怠尽,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很难维持。而这又必然会危及社会最基本构成单位――家庭的安定、团结和友爱,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有序。鉴此,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亲亲相为隐”的作证特权规则,这反映了世界人民的共同心声。最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还在于它体现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持。众所周知,一个有效运转,依赖于各个行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但如果允许律师可以出示当事人的证据,医生可以透露病人的隐私,牧师可以告发忏悔者的罪行,这无异于监守自盗,其结果将是:当事人不敢请律师,病人和忏悔者不敢向医生与神父吐露真情,生怕他们哪天变成了“便衣警察”,转而告发了自己,这实际上将会使整个律师、医院、宗教等行业的存在与发展,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结 语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证据立法,“不应该单纯强调证伯作证义务,甚至过分强调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证人作证。相反,应该客观、冷静地看待证人作证义务与权利保障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失衡状态,承认证人在符合法律精神前提下的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立法上应该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席之地。参考文献:[1]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列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降福,1999.[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日〕兼子一,等.条解民事诉讼法〔M〕.东京:弘文堂,1986.[4]〔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会〔M〕.何家弘,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5]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6]苛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7]刘荣军.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J〕.法学,1999,(5):24-30.[8]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循证文献与论文

文献是指的是传下来的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书籍,而论文是指的一种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的文章,一是书籍,一是文章,当然不同。

自媒体环境下的循证医学教学效果评价论文

摘要 :为评价自媒体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在循证医学教学中的应用,随机抽取3个班的学生为研究对象,A实验班采用自媒体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教学法,B实验班采用过程性评价教学法,对照班采用传统教学法,期末统一终结性考试并进行问卷调查。A、B实验班在基本概念掌握程度方面高于对照班。实验班学生阅读医学文献的时间,使用专业数据库获取文献的比例以及文献评价能力均高于对照班。自媒体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循证医学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提升学生未来临床实践能力。

关键词 :循证医学;过程性评价;自媒体

自媒体是近年来新生的信息传播工具,又称为We-media,是普通大众间提供与分享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及信息的载体和平台,如QQ、微信、微博、论坛等[1]。在生活和工作中广泛应用的同时,自媒体也逐渐参与医学教育[2,3]。过程性评价是以关注学生学习过程的各方面表现,具有过程动态、反馈及时、方式灵活、可持续性为特点的一种教学评价方法[4]。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促使我们思考如果能够将自媒体与过程性评价融合在一起,将可能实现过程性评价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基于此,我们在循证医学教学实践中采用自媒体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期提高医学生循证医学知识掌握程度和终生学习的能力。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我校为医学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开设了循证医学课程,从8个教室中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3个教室的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自媒体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循证医学教学方法的班级为A实验班,采用过程性评价班级为B实验班,采用一般传统教学方法的班级为对照班。期末进行统一考试,并进行问卷调查。两个实验班与对照班前期课程成绩相比,没有统计学差异。

1.2实施方法

1.2.1优化教学内容循证医学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各论部分,选择总论部分进行过程性评价教学。教学内容分为如下几个部分:①绪论;②如何提出临床循证问题;③循证文献资源检索;④评价和筛选文献;⑤系统评价和meta分析;⑥Revman软件的使用;⑦后效评价。通过以上七个部分的讲解,在学生心目中形成一个循证实践的链条和系统观念。对照班级与实验班授课内容一致,但没有开展如下所述的过程性评价和自媒体使用指导的过程。1.2.2实施过程在上述提出的七个部分,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四个部分开展形成性评价:①提出临床问题部分:提出一个好的可以回答的问题是循证实践最关键的`步骤;②在评价和筛选文献部分:要求学生在上述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查阅文献,筛选文献并对其中进行精读的1-2篇文献根据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阅;③讲解系统评价的基本步骤之后,要求学生试写系统评价计划书;④使用Revman5.0软件初步进行meta分析,并能够对结果进行解释。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先讲解每部分内容,要求学生在课下完成相应的作业。A实验班通过微信或QQ群提交作业,指定专业老师实时在线给予解答和点评,及时提出进一步修改建议;B实验班按照班级为序,班长收齐每个同学的作业之后,交给老师评阅,教师在评阅的过程中指出不足之处,随后在上课时针对共有的问题给予学生相应指导。对照班采用传统教学方法,老师课堂讲解,不布置作业,仅对有疑问学生的问题给予解答,学生如有使用自媒体的情况不进行干预。1.2.3效果评价课程结束后,实验班和对照班使用统一试题在同一时间进行考试,试卷得分为百分制。同时要求学生填写循证医学教学效果表,内容包括对常见循证医学概念的掌握程度、常见循证医学资源的使用情况、文献查阅和评价情况。1.2.4数据的统计分析收回问卷后,经过核查,将数据输入Epidata数据库,使用SPSS19.0进行统计分析。数值变量资料以x珋±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进行统计分析;分类变量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进行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一般情况研究对象均为大学四年级学生,使用教材均为王家良主编的《循证医学》,各班的授课内容课前经过认真集体备课,三个班级的老师授课内容一致,课程进度均为每周3学时,课程讲授10周。QQ或微信由教研室的老师共同使用。A实验班、B实验班和对照班三者在学生性别、年龄、前期综合成绩、手机自媒体的使用情况等方面没有统计学差异.2.2A实验班学生自媒体参与教学情况A实验班学生接触循证医学课程之后,教师与学生建立了QQ或微信联系,建立循证医学群。从图1中可以看出师生交流的情况在教学开始后2-3周开始活跃,7周之后进入交流最活跃的的阶段。2.3循证医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比较通过调查结果比较A实验班、B实验班和对照班循证医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见表2),在循证医学、系统评价、最佳证据、异质性检验等概念掌握程度没有统计学差异,在meta分析、Cochranelibrary、Revman软件、患者意愿、发表偏倚、RCT等概念掌握程度有统计学差异,且A实验班、B实验班学生掌握程度达到清楚等级的要高于对照班。2.4循证医学文献资源使用情况采用卡方检验比较实验班和对照班在以下4个问题的回答情况(见表3),可见三组在阅读医学文献参与方面没有统计学差异,但在阅读医学文献的时间、阅读文献的途径和是否对医学文献进行评价3个方面差别有统计学差异,可见A实验班和B实验班阅读医学文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h及以上的时间段,对照班主要集中在2h以下的时间段,实验班学生阅读医学文献的时间要长于对照班。实验班89.8%和88.4%的学生通过专业数据库获取医学文献,对照班学生获取医学文献通过专业数据库的占73.5%。说明自媒体与过程性评价的教学方法增强了学生阅读专业医学文献的能力.3讨论互联网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也进入大学校园。因此,如何将教学与网络媒体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探讨的一个热点[5,6]。自媒体因其方便灵活、交互及时、携带方便的特性已经和大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研究显示,自媒体在医学教学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单成祥研究表明自媒体用于健康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7]。微信或QQ等软件为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了有效的网络沟通平台,可以随时留言随时回复,融合文字、语音、视频、图片、文档等多种方式,对于师生双方均较为方便,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近年来自媒体在人群中广泛使用,由于其提供信息的多样化、使用者信息传递个体化已经逐渐应用到各种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网络化的信息传递,实现了教与学的实时互动。通过微信和QQ群在线提交作业,极大缩短了教与学的距离。与传统教学方法等到下一节课给学生集体解答问题相比较,运用在线师生互动,老师能够更加详细地指导每一位同学,针对具体问题,做出针对性的回答,做到有的放矢,使教师的指导价值突出体现,同时学生可以实现知识的内化,有助于转化为学生的终身学习的能力。在具体指导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在线学生提问题的数量较多,且时间相对集中,而教师数量有限,影响了回复的速度;另外一方面,学生提的问题各式各样,教师要对所提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巨大的知识储备,要熟悉临床医学的各种知识,如果能有临床医生参与在线指导,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总之,与传统的终结性评价相比较,自媒体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使得老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实现了教与学的实时互动,展示出互联网在现代医学教育中的优势,尤其应用在循证医学课程中,还提高了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对于提升学生未来临床实践能力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宋琼芳.自媒体时代对健康传播的启示[J].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2014,9(6):47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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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证医学实践的方法与步骤

从本质上讲,循证医学是建立在以下5项相互联系的观念上的:①临床决策的根据是现有的最佳科学证据;②临床上遇到的问题决定了需要寻找的证据;③寻找最佳证据意味着采用流行病学和生物统计学的思维④寻找证据和对证据进行批判性评论得到的结论,只有在变成处理患者或作出医疗保健决策的行动时才有用;⑤对医生的医疗实践应该经常进行监督和评价,不断总结提高。循证医学实践就是医生结合临床经验与最好证据对患者进行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提出问题,检索证据,评价证据,结合临床经验与最好证据对患者作出处理和效果评价5个步骤。但这些结构式的步骤并非对每个患者,对每天的医疗实践都是可行的。下面分别加以具体说明。

(一)确定临床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践循证医学的第一步,首先是提出问题。在临床实践中遇到传统理论知识和经验不易解决的问题,但又必须弄清楚,否则有碍于对患者的正确处理时,强调临床医生必须准确地来采集病史、查体及收集有关实验结果,占有可靠的一手资料,经过仔细分析论证后,方可准确地找出临床存在而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如诊断、治疗方案选择、预防、预后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有利于患者诊治决策外,也有利于本人和本专业水平的提高。在实践中人们经常会发现某些需弄清的问题用传统理论知识和经验不易解决。例如:一些新检验项目在临床诊断评价中参差不齐。Ra0.TK检索了1995年前发表的中性粒细胞抗体诊断Wegener肉芽肿文献747篇,该试验的敏感性从3钱到9器,特异性从88%到100%。如此大的差异,岂不是问题?又如:对一位有乳腺癌家族史的绝经妇女,我们是否可以采用雌激素替代疗法来治疗骨质疏松症?如果采用,治疗的效果和发生乳腺癌的危险性孰大孰小?这些都需要通过循证医学实践过程来加以解决,故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是实施循证医学的关键,也是实践的第一步。

(二)检索相关文献,寻找可以回答上述问题的最佳证据

检索证据的前提是提出问题。虽然提出问题似乎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一过程可帮助检索者获得一个贴切的答案,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个理想的临床问题应包括下列4个要素:患者或人群、干预措施或暴露因素、结局与对比。检索有关医学文献可根据第一步提出的临床问题确定“关键词”,然后应用电子检索系统和期刊检索系统,检索相关文献,从这些文献中找出与拟弄清的临床问题关系密切的资料,再作分析评价使用。对于临床问题,我们还可以咨询上级医师、查询教科书、医学期刊及其相关电子出版物,现在刊登的文献资料多已经过严格的评价,具有较好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实用性,如美国内科医师学院杂志俱乐部认cPJc)、循证医学杂志、CoehraneLibrary,Bestevidenee,CliniealEvidenee,evidenee一basdeardiolg丫等。特ZIJ要强调的是电子计算机与intemet为查阅文献、获得分析资料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1、选择文献方法:文献资料选择应分三步进行:(1)初筛:根据题目和摘要,筛除明显不合格文献,对己肯定或不能肯定的文献查出全文。(2)阅读全文:对可能合格的文献,逐一阅读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合格。(3)与作者联系:如对文中提供的信息有疑问,还可与作者联系,获得有关信息以后再决定取舍。

2、采集文献证据基本途径。(1)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采用人工或手式计算机检索,如通过Medline、网上医学数据库〔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NLM)的Pudmed,网址为:~.neb1.nlm.nih.90〕(2)通过一类再版的新型杂志采集这类新型杂志检索了许多杂志,找出那些既同临床实践相关,又经过了严格质量评估的文章,同时又增加了有经验医师的相关评价,并冠以与临床相关的更醒目的标题。这类综合性的文摘、文章如ACP杂志俱乐部(美国大学医师学会主办,双月刊)每期检索50种针对患者的、既符合严格的科技方法学标准又同临床限学相关的有关临床诊断、预后、治疗、病因学、”理质量及卫生经济方面研究的文章。它们阐明了相关问题,如果是关于疗效的,研究中是否采用随机分配患者的治疗方案?如果是关于诊断的,是否独立运用盲法同金标准进行了比较?如果是有关预后的,患者在发病初期是否出现一致的症状?每一篇文章在杂志中占一页,据读者调查显示这些文章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实用性.又如英国的EBM杂志,运用了同样的方式,扩展到涉及外科、妇科、儿科、精神病学等更广的范围,已由英国医学出版公司于1995年出版发行。由Mcmaster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E服研究中心联合编辑的一种严格评价现有临床医学证据的教科书也已出版。(3)通过Coehrane协作网采集1993年在英国成立了Cochrane协作网,其目的是收集临床医学各专业和亚专业的全世界临床研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Meta分析,再发表结果,为医疗实践和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践循证医学提供“证据”。该协作网通过出版计蒸机软盘、网络及其他各种方式提供信息.通过上述这些途径,临床医师便能简捷而有效地从经过统一标准评判过的大量临床专题中找出自己所关心问题的最佳证据,完成循证医学关健的第二步。

3、判断临床文献的科学性和可靠程度。循证医学将临床文献依据等科学性和可靠程度粗略分为四级水平(1)一级:按照特定病种的特定疗法收集所有质量可靠的随机对照试验后所做的系统评价资料。若由多数中心联合统一规划R口研究就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大宗病例RCT汇总分析,包括有80%以上的随访率,设计上同质性,95%可信区限窄,分组病例数累计达到400例。(2)二级:单个的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虽然临床研究已不属于RCT设计,但仍为队列研究(c。hrtstudy),即两组为对比治疗,诊断相同的、或对照组未有治疗和并非连续病例等。(3)三级:包括虽未使用随机对照试验但设计很好的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或无对照的系病列观察文献。(4)四级:为个人经验性意见,并无专家组讨论核定。总之以第一、二级小平文献依据可靠性最高,三级可靠性降低、四级由于受个人经验局限。相对可靠性最低。

(三)、评价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作用大小和实用性对于查询到的文献资料,临床医师应根据临床流行病学和循证医学评价文献的原则进行严格评价,而不能盲目相信。不同研究类型的文献资料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如治疗性研究的评价标准为:研究对象是否被随机分配入组、研究对象是否有失访、失访病例的处理是否恰当、是否采用盲法进行研究和测量结果、各组研究对象的基线情况是否可比,各组研究对象接受的其它措施是否一致等。英国已经研究成功了一种简便有效、可以很快学会的评价一篇临床论著的真实性和用途的方法,3个步骤称为关键性评判题目(criticallyapprai。edtopic,CAT),现介绍如下:

1、研究结果正确吗?(l)、研究对象是否随机分配到治疗组和对照组?(2)、进入实验的患者对结论都有意义吗?①随访完成情况?②不依从者仍在原来的组中被分析吗?(3)使用盲法了吗?(包括患者、医生、研究者)(4)实验开始时间可比吗?(5)除了有干预方法,对各组的处理相同吗?

2、研究结果是怎样?(1)疗效是多少?根据资料性质计算疗效小。(2)疗效的精确度是多少?参考P值大小或95%可信区间。3、这个结果对治疗我的患者有帮助吗?(1)结果可以用于我的患者吗?(2)所有重要的临床结局均被考虑了吗?(3)治疗收效与潜在的危险和费用的比较。在阅读文献的同时,即对上述各项内容回答是“是、否或不清楚”片进行有关疗效大小的`计算,进而综合评价这些证据的价值。

(四)将证据一与临床专业知识和病人的期望进行整合。由于主管的病人与临床资料中病例存在性别、年龄、并发症、疾病严重程度、依从性、社会因素、文化背景、生物学及临床特征的差别。因此,真实可靠且具有临床价值的研究证据并不一定能直接应用于每一位医生主管的病人,医务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临床专业知识经验、病人的具体情况、病人的选择进行综合考虑,作相应的调整。这样,将经过严格评价的文献、从中获得的真实可靠并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最佳证据用于指导临床决策,服务于临床。反之,对于经严洛评价为无效甚至有害的治疗措施则否定;例如在检验医学,上世纪90年代,有36个常用的临床检验项目曾被淘汰。去年卫生部规定关于出凝血检查仪器测定出血时间、以凝血四项替代凝血时间测定,就是循证检验医学应用的一个很好实例。也说明对于那些尚难定论并有期望的实验室检查或诊治措施.,还需进一步提供研究信息,作出更好的发选择。

(五)评估循证医学实践后的效果和效率,便于改进提高。在应用最佳证据对患者的临床实践中,必定有成功或不成功的经验或教训。临床医生应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从中获益,达到提高认识、增进学术水平和提高医疗质量的目的。事实上,任何临床处理都应该通过一定的监督机制进行随访,举是一种连续的证据累加过程,在实际情况中,医生应该考虑如何增加自己的知识来提高诊治技术,特别是如何利用大量的、高质量的、事先经过消化的信息来指导临床实践。通过实践,提高临床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这也是临床医生自身进行继续教育的方法与过程。

二、循证医学实践的主要内容

循证医学的应用广泛,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识别不确定的问题、并转换为临床问题

即在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充分地利用现有的文献等证据,来发现或识别一些不确定问题或领域并形成相关的、有针对性的、且容易解决的临床重要问题

(二)发现并评价证据

通过检索法寻找解决该临床问题所必需的各种证据。对收集的各种证据,利采种规定的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来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每一证据的主要意义。

(三)评价证据提出的有关建议或推论的临床

可应用性,并确定是否采用。不同证据所做出的各种临床建议或推论往往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为此都必须通过评估,以明确哪些可以采用,哪些不能采用。在综合分析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应用这些证据。

(四)评价应用的效果

利用一定的评价技术来评价应用效果。

(五)总结并存储报告

这是所有卫生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及时地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将有用的知识技术存储并且传播,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循证医学实践的例证

循证医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通过我国循证医学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近年已有快速发展。临床医生积极学习循证医学方法,应用于临床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下举几个例子说明。

1、在儿科临床判断小儿咳嗽时是否患了肺炎,应注意小儿的呼吸。2一12月婴儿如果呼吸次数超过50次/min,并有咳嗽可诊断为肺炎。经过跨国家、多中心、随机、双盲、大样本的研究后发现,它与应用听诊器,X线照片相比较,诊断正确率相等,己得到国际公认并在全球推广,这是循证医学在儿科界的一个伟大实践。

2、在内科心血管专业临床通过循证医学实践,获得了治疗不稳定性心绞痛aJAP)措施的证据后,将证据应用于临床,指导临床医疗决策的制定,这对有效解决临床疑难问题,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比如:评价后的治疗措施认为,抗血小板聚集药物是心脑血管疾病治疗的重要手段,阿斯匹林在UAP治疗中的价值得到充分肯定,可作为此类疾病的常规治疗手段,常用剂量为75一325mg/d;抵克力得可作为阿斯匹林过敏或不耐受者的选择,肝素抗凝不应作为UAP治疗的常规手段,此外在抗心肌缺血治疗措施中,硝酸醋制剂、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能缓解症状、减少再发率等,但无证据证明此类药物在减少UAP远期心脏性死亡和心肌梗死发生方面有肯定作用。早期介入治疗在减少uAP症状发作和入院时间确有益处,但对心血管死亡和心肌梗死发生并无影响,其远期效应尚不清楚,这些结果的应用,都解决了传统治疗中的相关的问题。

3.在检验科临床近年来,随着先进检测技术的应用和国外先进仪器的引进,我国的医学检验事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与提高。其中一个特点是,用很少的标本进行多项目检测成为了可能,给病人带来了方便,减少了病人的痛苦。但目前国内有许多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开展检验项目大组合。不管病人什么病,一来看病,医生就做一个几十项的“大组合”检查,且这种“大包围”做法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大组合”造成了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加重了病人的负担。一些对该种疾病来说并无太大价值的证据、甚至对诊断无关意义的检验被滥用,形成了非常实际而迫切需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在经过80年代检验项目用于临床诊断的“激增期”后,目前已进入“冷静期”,即从以往全面的、多项目的检验转向有针对性的、必须的项目检测。这是循证检验医学的发展,要求对诊断试验重新评价,做到合理、正确的进行诊断试验,避免了滥用与误用。

总上所述,循证医学的出现使医学模式由经验医学向循证医学发展,循证医学的实践是最关健的内容,决定了它的效果与质量。我们一定要掌握患者、医生和最佳临床证据三大要素,按照“五步曲”实践循证医学,才能制定最佳方案,卓有成效地解决患者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有关研究课题的现有知识进行总结和评价。是指作者针对某一专题,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而写成的论文。综述专题性强,涉及范围较小,具有一定的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这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情报学价值。

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写成的一种不同于毕业论文的文体。

它要求既要对所查阅资料的主要观点进行综合整理、陈述,还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和相应的评价。

二、论文

论文是指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通过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理论、观点与现实问题结合分析,发现现实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

三、区别

1.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2.正文结构不同

文献综述正文主要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理论、观点。论文主要是现实问题及相关理论,并提出自己解决方案。

3.论文需要致谢,而文献综述没必要。(本回答来源学术堂)

证券投资论文文献

证券投资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孕育产生的,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1 汽车行业证券投资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汽车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应用证券投资分析的 方法 ,分析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并提出投资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汽车;新能源 一、宏观经济分析 (一)GDP。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 2010年到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态势,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仍然处于一个扩张阶段。宏观经济形势大好,对于各行各业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作为汽车行业,在宏观经济的推动下,也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CPI。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CPI下降说明经济萧条,民众购买力下降。大幅上涨预示通货膨胀,国家就会紧缩银根。大量信贷就是调节经济的有效杠杆,以刺激经济复苏。市场上钱少自然会流向生活必需品,股市低迷;流通充裕就会流向经济领域以求增值,股市首当其冲。所以,CPI适度上涨有益于股市、经济发展。 我国的CPI指数是在一个稳定的适度的上涨过程中,可以预见宏观经济形势向好,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出现变化,到2013年,购房、买车、医疗成了三大主要支出。由此,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助力。 (三)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从国家统计局的城镇恩格尔系数走势图可以看出我国城镇人口在食品以外的物品上的消费能力逐年增长,城镇居民是汽车行业的消费主力,他们掌握的“闲钱”的增多会增加购买汽车的可能性,对于汽车行业发展有着一定助力。 二、行业分析 (一)汽车行业周期性分析 1、定性分析。当前,我国建成了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国产汽车市场占有率超过95%,汽车行业规模较大。但是,厂商开发能力弱,制约了新产品的发展。我国汽车生产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汽车工业产品开发投入少,手段落后,数据积累少,人才匮乏,尚未形成高水平的汽车产品开发体系和自主开发能力。零部件发展仍然落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少。 2、定量分析。(图1、图2、图3) 图片解析:汽车总体销量虽有小幅波动,但是相对平稳,稳中有升,同比增长虽有所放缓,但总体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趋势。 图片解析: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行业投资增速逐渐回归理性,汽车行业投资仍然增长。2013年1~3月,全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1,361.04亿元,同比增长15.3%。 图片解析:从图3可以看出,汽车销售收入增长迅猛,而利润涨势却相对平稳,收入很高,利润很低,产业增速较快,产出效果不佳。 小结:汽车产品属于耐用品,汽车行业属于制造业行业,是具有收入弹性的产业,汽车行业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该行业的发展状态与经济周期的波动密切相关。 从上面定性定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行业虽然发展迅速,投资规模、销量都有显著提高,但是汽车企业的利润却很低,投入产出不成正比,产业的投资规模、产出增长率都出现较快增长,但是利润的获得相对不多。因此,把我国汽车行业归属于处于成长期。一个成长期的行业在未来会有着不错的市场前景。 (二)行业政策分析 1、国家政策。能从这些年政策的颁布看 出国 家逐渐放宽对低油耗汽车的限制,以及对新能源汽车的提倡。油价的上涨,石油能源的枯竭,PM2.5指标的超标,国家在对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上正在逐步施压。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从政策解析上能看出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也将是我国汽车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2013年,我国将继续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目前,我国对小排量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均实施补贴政策,预计2013年节能车补贴政策将继续调整,新补贴的门槛将不断提高,从而推动生产企业技术升级。 2、地方政策。1994年上海开始控制车牌,2011年北京车牌开始摇号,2012年广州开始限购。面对中国市场汽车保有量的井喷式增长,汽车限购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在北、上、广、贵阳等城市的带动下,2012年9月份,深圳传出将要限购的传言。随即,深圳市交警局声称,至少年内(即2012年)不会研究限牌限购或单双号。2012年深圳机动车保有量或超过200万辆,其日均上牌量在900辆,已经超过道路承载量。针对汽车拥有量的上升,以后各大城市对汽车的限购政策,限行政策也会相继推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行业前景分析 1、从宏观经济角度看。我国经济呈现一个平稳的上升态势,也就是国家有钱,人民富裕。这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国家经济的强势,会带动这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改变了消费格局,增加了汽车这一耐用品的消费比例,未来的汽车市场颇具潜力。 2、从行业周期来看。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成长期,这一时期会有大量厂商介入,产业的供给能力大幅增加,产品竞争加剧。这一时期是产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处于成长期的汽车行业利润快速成长,其证券价格也呈现快速上扬趋势。 3、从行业政策来看。国家对于汽车行业有着明显的扶持倾向。这一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必然会通过一系列政策的推动助力这一行业的发展。然而,伴随着能源危机、空气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国家在助推这一行业的同时,政策上会慢慢暂缓耗油型汽车的支持力度,转而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行业。 三、结论 总体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如今现代化的工业时代,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比重更偏向于生活质量的改善,汽车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趋势,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汽车产业的市场需求仍然很大。加之国家的大力支持,未来汽车行业的前景依然向好。不过未来的汽车行业中,耗油型汽车的比例会慢慢降低,取而代之的是新能源低能耗的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将是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对汽车行业的相关股票进行投资。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股票,有较大增值空间。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2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投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 国内外证券公司发展现状。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选择的投资风险控制方法进行简单描述,针对证券监管部门严格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的方式方法,给出相关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之一,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证券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普遍较强,偏好频繁地进行交易,市场换手率较高,但今后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投资者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市场换手率可能有所下降。此外,2002年5月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采取的 措施 ,主要是对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随着证券经纪业务在未来竞争愈加激烈,证券行业佣金率存在下降的趋势。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等有价证券的保荐或承销、企业重组、改制和并购财务顾问等。承销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在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到位,招募文件信息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3、自营业务风险。 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我国股指期货已于2010年4月8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手段。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时的决策不当、证券买卖时操作不当、证券持仓集中度过高、自营业务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也会对自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运作透明度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恶意欺中小投资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也会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风险。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准确地处理大量交易、并存储和处理大量的业务和经营数据。如,信息技术系统和通信系统出现故障、重大干扰等因素,将会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难以确保数据完整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且伴随着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不断深入,券商使用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网络交易的广泛运用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以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主要是由证券公司在主营业务的扩展过程中引起的,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的重点也应当从这些主营业务中来进行。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经纪业务是我国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公司总收入的半数以上,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就显得额外的重要。由于券商的经纪业务只需要提供交易时类似交易通道的服务,盈利模式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此其投资风险的控制重点则在于怎样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门的竞争和盈利能力的同时,还需不断增加经纪业务总量的市场占有率,其中还包括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的情况。 2、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投资盈利方式,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业务。由于证券投资业务随意性较大,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因此风险控制的重点就在于建立完善其内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保密不严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规模,防止规模过大而失控,坚决在证券投资形成亏损时立即止损,防止坐庄等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保证盈利能力的同时,及时调整好投资业务操作人员的心态,以保持最佳投资状态为证券公司获取收益。为确保证券公司投资的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缜密的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 3、创新业务风险控制。 随着针对证券公司投资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产品,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树立良好的创新机制;研发出更多能够适应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创新产品能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较稳定收益,促进证券公司投资动力。 三、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与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管制规模,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 公司法 》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这一发展却没有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导致各种违规的投资与管理行为在各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 之所以证券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并没有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控制,一是由于当时的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证券监管机构强调的是鼓励证券市场发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证券公司企业度过创业的困难期;二是由于当时的证券市场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不利于证券公司投资的种种风险越积越多,最终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集中暴发,导致当时有大量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也在不断地寻求更加成熟的证券投资监管手段,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又能够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投资的风险。 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的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证券公司防范投资风险的首要任务。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布、风险程度和控制水平,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特别是实施五大集中管理模式,则更加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技术上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便于对某些新增的或有所变动的主要投资风险进行综合点评。随着五大集中交易的实施和第三方存管的不断推行,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也在发生转移,因此需格外关注集中交易和创新业务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操作风险,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控制信息 系统安全 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他综合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的指标设计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由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复杂性,其指标体系是一个多指标体系,只有运用层次化结构对指标进行分层,通过同一层次各类指标间的两两分析比较,才能合理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3、开辟证券公司融资新 渠道 。 我国证券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的大规模融资的渠道,因此证券公司只能接受成本较高的委托理财资金,这样一来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建立新的融资渠道是当前证券公司为化解其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也是必须落实的解决方案。一是我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上市的条件。在我国众多的证券公司中,只有那么几家发行上市,数量明显少于国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且有很大差距。因此,降低上市的条件,使更多的证券公司能够上市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这样一来,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将问题反映在明处,避免证券公司出现投资管理的黑洞。二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要想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同时又要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证券金融公司将会是目前较好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莫庆会.浅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西部大开发(中旬刊),2010.3. [2]陈游.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08.11. [3]谷秀娟.浅谈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防范.中国证券期货,2010.10.猜你喜欢: 1. 浅议证券投资毕业论文 2. 关于证券投资学论文 3. 基于因子分析的证券投资评价论文 4. 证券方面的毕业论文

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管理行业是一项实践性极强且紧贴社会市场的一种现代化专业,它同金融行业自身发展、国家巨集观经济政策以及其它因素息息相关。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基金数量的增多,相应的问题也伴随产生,这引起了人们对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呼吁 *** 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控。基于此,本文从投资基金的概念出发,了解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并分析了投资基金评估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 绩效评估

从巨集观上来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稳定中国资本市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微观上看,我国基金的数量伴随着基金管理公司规模和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增长,这些新基金为市场中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投资渠道。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基金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势必会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基金,正确地评估和比较不同基金的业绩表现能够为投资者选择良好的基金品种提供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特优势

一专家管理,产生规模效应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样可以减少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和避免投资的失败,而且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将小额基金汇集而成大规模投资资本的金融机构,因此他可以广泛吸引社会闲散基金,从而不断扩大资本总额。理论界达成共识:参与投资时,所拥有的资本越雄厚,其表现出来的优势越明显,这样就能够不受市场的任意摆布,从而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

二经营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

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总额庞大,并拥有多元经营的条件,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可以轻易的实现,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通过多元化经营,投资基金一方面可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可利用不同的投资物件之间的互补性,将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分散。

三经营稳定性,收益可观

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股划分为若干“基金单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的份额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收益。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多元化、资产组合的方式,其风险比较分散,一般要低于股票的风险;另一方面,其收益很客观,较企业债券等要高。此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自身增长所获得的收益之外,一旦基金上市还可以获得供求差价,同时,在基金经营期满后,基金投资者还可以获得其剩余资产权利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概况

一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内容

1.基金投资收益率。在进行证券基金投资时,投资者追求的目标是获得高收益,因此在对投资基金进行评估过程中,其首选指标就是基金的收益率。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方面,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方便计算;另一面,投资回报率是没有量纲的指标,非常方便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因此,收益率在很长时间内都是评估投资绩效的唯一指标,而且从其产生至今,仍然是很多人关心的唯一衡量指标。

另外,收益率是一个相对指标,它不仅和风险水平相关,而且和市场平均收益率、市场利率水平和基金所在行业与经济背景相关,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用机会成本思想来进行分析。

2.基金投资风险。马科维兹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过程中,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市场共有的,任何投资者采用任何投资途径都是无法规避的,而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的规避和分散的,不同种类的投资对系统风险反应的灵敏度不同。对于投资总风险,现代投资学中常用收益率的方差或标准差来表示,它反映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程度。

3.投资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投资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券选择能力,即其识别价格被低估的能力;二是时机选择和机会把握能力,即基金管理者能够准确的判断市场行情和发展趋势的能力;三是风险分散能力,即基金管理者在进行证券品种选择和时机选择时能够清醒的意识到其一次失误所导致的后果,其通过投资组合发挥其投资才能,使其所选择的组合能够优于市场表现的能力。

二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意义

第一,证券基金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其评估可能只限于资产净值的增长率,然而限于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更多的投资者仅仅关注的是基金的短期市场价格表现,从而忽略了基金长期的趋势,这对于基金长期评价来看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市场上的基金其实是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出现的,对其进行业绩评价时,就不能够简单的与常见的银行储蓄品种进行比较,针对投资基金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水平,因为其中涉及到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

第二,针对投资基金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进行合理的评价,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假使广大的基金投资者在对其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时,并没有一套合理有效地评估体系,那么其就无法进行非常全面和理性的分析,这样基金市场就会非常容易出现偏差。

第三,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相当不完善,很多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管理费用和部分业绩回报,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利益与投资公司之间并不是一致的,那样投资公司就很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很轻松地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得自身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基于此,一套有效、合理的基金投资评估体系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可以对此进行弥补。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估存在的问题

1.第三方客观和公正的评估主体的缺乏。可靠的投资基金评估主体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要有专业的知识,从事基金评估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该行业最前沿的技术工具;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保障客观、公正。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独立第三方投资基金评估主体仍然比较缺乏,极少数评估主体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2.科学权威的评估意见未能形成。在我国,投资基金评估往往偏重其净资产的增长,却忽视其对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市场风险防范等指标进行评估。而且,正是缺乏一种被市场广为接受的科学、合理评估体系,市场中更多的基金公司往往只重视简单的净值增长,亦即只重视收益性指标而忽视对基金所承担风险的评估。 3.评估标准有缺陷。在国际上,基准指数的编制和公布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著名的基准指数有标准普尔指数和道琼斯指数等等,这些基准指数经受了时间的检验,得到了广大投资者普遍的接受和认同。我国在这方面的指数显然不大标准,所做得远远不够,国内很多评估公司简单利用国外单一指标法对基金表现进行的实证研究中,也将股票市场指数作为相应公式中的基准投资组合的替代物。由于没有考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这种做法将导致评价结论的偏差。

4.资料的收集不完备。作为基金评估最基础的一步,资料收集是我国相当薄弱的一环。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专业机构。这种专业机构既要有基金评估的专业知识,又要有资料收集处理的能力;目前基金资讯释出存在不少缺陷,使资料不完备,不足以进行基金全面分析;国债和现金未分开披露或者披露频率不够、资讯披露存在较长的滞后期等等,国外通常利用3至5年的资料进行研究,至少也不应短于一个完整的市场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完善的基金绩效评估体系

基金的评价方法。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和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始终是保证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双赢,基金管理者不能仅仅看重和赚取管理费用,投资者也不能简简单单地只看重资产净值的比较。因此,基金类别、业绩的稳定性、风险收益特性和运营规范化等,甚至是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偏好和特点都应该成为投资人关注的指标。这一切的实现都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这样才能够为投资人和管理者进行参考。

基金业绩评价基准。例如指数基金应与所跟踪的指数进行比较,行业基金则应与能够代表该行业整体状况的行业指数进行比较。目前,我国深沪两市都有各自的综合指数、分成指数以及分类指数等,且每个交易所要求编制的标准都不相同,然而我国基金的组合又并非仅仅局限于某个市场,往往投资是交叉的,这样就会造成对基金的收益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让很多评估者选择指标的时候容易混乱,造成无法进行对比的现象。因此,深沪两市应该统一各类指标,或者由国家专门的机构编制,从而可以作为全国评估基金业绩的基准。

独立的基金评估机构。基金业绩的评价还需要专业的基金评估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必须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美国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与基金评估机构的配套发展密不可分,当前美国基金业绩评估机构与股票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一起成为资本市场信用评估的三大支柱,并以严格、客观、公正保持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目前我国尚没有经认可的独立的基金评估机构,对基金的评价大多都由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完成,由于现阶段基金大多由券商发起,基金的管理人也大多来自券商的各个部门,而且基金持有的证券都在券商所属证券部交易,券商与基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其研究机构所做出的基金评价的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这样我国就迫切需要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加快建立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品种结构模式

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基金投资现状,我们了解到我国投资基金受系统风险的影响并不大,但是这仅仅是因为我国基金的经验操作和低投资比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证券投资工具仅限于债券和股票,针对基金并没有有效的做空机制,基金管理者没有好的规避风险的手段。作为一个高储蓄的国家,尽管我国公民的投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我们的储蓄率仍然高达60%,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人们对投资产品的缺乏信任,找不到稳妥的投资工具,对现有的投资品种缺乏足够的信心。金融市场投资基金的推出将改变资金单向流动的局面,稳定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从而构造固定收益证券的基准利率。同时,它还将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进而实现汇率浮动和资本专案的开放。

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日益成熟,适合金融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国债、票据和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己经并进一步的丰富,而且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这样推出货币市场基金是众望所归。

三 要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机制

必须切实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基金被认为是专业理财,基金管理公司具有资讯优势和研究优势,但如果它不能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无风险投资的回报,那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基金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证券市场在现阶段虽然存在政策多变和上市公司缺乏信用的问题,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以客观原因作为基金业绩不佳的借口,而应切实提高自身把握政策变化的能力和挖掘优质股票的能力,否则基金管理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将没有任何差别。

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督机制非常薄弱,这很容易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道德风险。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采用按照某个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募集到一定的资金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管理费用,这样容易造成管理公司降低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因此,非常有必要引进一种基金管理奖惩机制,当基金收益出现低于某个水平的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返还部分收益给投资者,这样做可以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耀主编.证券投资基金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志中,郭燕,周志成.影响中国基金短期业绩的市场因子分析.预测,2002.2

3.丁文桓,冯英浚,康宇虹.基于DEA的投资基金业绩评估.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3

4.吴启芳,陈收,杨宽,张汉江.基金绩效评估中的证券选择和市场时机选择.预测,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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