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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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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我们公司关于这个主题的人已经讲了有10来个~都挂内网了 1.我对公司诚信、专业、价值的理解。无论是对与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人来讲诚信是本,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内不欺己,外不欺人。 这是一个专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任何人都只是有一定素养的某一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而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全才。更何况现代社会的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新观念,新知识,新思维不断冲击人们的大脑。如果注意力不集中,不专注一行,不锁定目标,飘忽不定就会迷失,谈何卓越价值。专业水准决定职业化的程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专业化,是社会的进步与需要。不断提升自己专业化的价值。无论是综合素养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专业化无疑是一种方向,也是一种价值的必然要求。1、 所谓的专业是指,把生命赌注于工作的人。 2、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自己的工作觉得自豪的人。 3、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能掌握先机的人。 4、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稳重的人。 5、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以目标为中心而不是以时间为中心的人。 6、 所谓的专业是指,朝高目标迈进的人。 7、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结果负责任的人。 8、 所谓的专业是指,所得的报酬依成果而定的人。 9、 所谓的专业是指,认真工作的人。 10、所谓的专业是指,经常自我提高能力的人。2‘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无信不盛,市无信不兴。社会无信,难以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保险不同于可乐、橙汁、房子和汽车等产品,其产品功能、特点相对虚化,加之保险合同通常是一份辞令冗长的法律文书,更给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带来了障碍。诸多市场调研报告结果均显示: 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与公司口碑因素,成为不同保险公司、品牌之间形成差异的主要诱因,也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认同及购买意向的基本点。因此,保险公司以让消费者放心、安全为诉求,口碑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诚信建设是品牌管理中关键的一环。此次总公司发起的“核心价值观大讨论”中,以诚信为先,目标是以思想转型推动行为转型,提倡员工个人强调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根本准则,对客户要真诚相待,杜绝误导、欺瞒现象等失信行为,提供全面到位的服务,各项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3.人际关系学先驱威廉斯通过调查发现,公司员工工作的主要动力在于得到承认和尊重。然而,不管是要承认还是尊重一个人,其前提是对他(她)有充分的了解。如何加深员工之间相互沟通,我个人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健全规范公司会议系统。通过晨会、办公例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一方面使公司各种指令、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相互协调;同时让员工有机会在一起交流心得与经验,增进了解和信任,通过双向交流和信息互动反馈,使内部沟通渠道畅通无阻,使大家能步调一致,目标统一,彼此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2、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全员沟通理念。利用分公司内网、晨会等不同形式的载体,把公司经营动态进行有效汇总,整合公司信息,统一全体员工思想;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设公司阅览室,让大家在工作之余有机会聚在一起学习沟通,丰富职业精神生活,创造人人能沟通、时时能沟通、事事能沟通的良好氛围。3、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员工之间相互沟通。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如登山、运动、参观等集体活动感受公司和谐文化,增进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内部沟通对于公司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它对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员工共识的实现、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培育以“诚信·专业·价值”为核心的新型文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实现人本管理奠定基础。上述是我对公司核心价值观的一点个人理解,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内容提要: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诚信缺失的影响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应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1.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而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人的承保抉择以及赔付,却与保险标的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2.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理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3.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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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论文其实没有你想的这么难写,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我有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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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研究论文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未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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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多字排版自己排---------------------------------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并经2002年修改,但在国际保险理赔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字未提,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和接受近因原则的。关于这一点,目前国内许多有关的保险学类著作中都将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一起列为保险法的四大原则加以论述,从此我们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如何判断何为保险事故的问题,成了困扰理论界和实践的难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宝,在大陆法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在英美法系为近因原则,在我国一般以近因原则名之。近因的确认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环节,对于此国际上通常采用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于近因的归纳。他把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十分简便、明了。1.顺推法。即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是什么。如果第一个事件导致了第二个事件,第二个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个事件,以此类推,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如果这一事件链上的某两个事件之间没有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导致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顺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逆推中出现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因为其他事件。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效力优先规则,即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当然,具体到个案,如果多个近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相差悬殊,最好还要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衡平。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涵归纳为两点:①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②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针对上述所归纳的近因原则的两点内涵,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手建立典型“判例”,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保险案件频繁发生的今天,了解有关近因原则的保险判例,包括援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些经典判例,相信会对我们处理类似案件起到非常好的借鉴作用;二是修正缺陷条款、增补缺漏法条,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还缺乏与之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总结,而其在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质与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对近因原则加以确认,并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觉得好 请再给点分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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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我们公司关于这个主题的人已经讲了有10来个~都挂内网了 1.我对公司诚信、专业、价值的理解。无论是对与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人来讲诚信是本,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内不欺己,外不欺人。 这是一个专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任何人都只是有一定素养的某一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而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全才。更何况现代社会的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新观念,新知识,新思维不断冲击人们的大脑。如果注意力不集中,不专注一行,不锁定目标,飘忽不定就会迷失,谈何卓越价值。专业水准决定职业化的程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专业化,是社会的进步与需要。不断提升自己专业化的价值。无论是综合素养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专业化无疑是一种方向,也是一种价值的必然要求。1、 所谓的专业是指,把生命赌注于工作的人。 2、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自己的工作觉得自豪的人。 3、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能掌握先机的人。 4、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稳重的人。 5、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以目标为中心而不是以时间为中心的人。 6、 所谓的专业是指,朝高目标迈进的人。 7、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结果负责任的人。 8、 所谓的专业是指,所得的报酬依成果而定的人。 9、 所谓的专业是指,认真工作的人。 10、所谓的专业是指,经常自我提高能力的人。2‘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无信不盛,市无信不兴。社会无信,难以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保险不同于可乐、橙汁、房子和汽车等产品,其产品功能、特点相对虚化,加之保险合同通常是一份辞令冗长的法律文书,更给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带来了障碍。诸多市场调研报告结果均显示: 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与公司口碑因素,成为不同保险公司、品牌之间形成差异的主要诱因,也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认同及购买意向的基本点。因此,保险公司以让消费者放心、安全为诉求,口碑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诚信建设是品牌管理中关键的一环。此次总公司发起的“核心价值观大讨论”中,以诚信为先,目标是以思想转型推动行为转型,提倡员工个人强调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根本准则,对客户要真诚相待,杜绝误导、欺瞒现象等失信行为,提供全面到位的服务,各项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3.人际关系学先驱威廉斯通过调查发现,公司员工工作的主要动力在于得到承认和尊重。然而,不管是要承认还是尊重一个人,其前提是对他(她)有充分的了解。如何加深员工之间相互沟通,我个人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健全规范公司会议系统。通过晨会、办公例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一方面使公司各种指令、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相互协调;同时让员工有机会在一起交流心得与经验,增进了解和信任,通过双向交流和信息互动反馈,使内部沟通渠道畅通无阻,使大家能步调一致,目标统一,彼此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2、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全员沟通理念。利用分公司内网、晨会等不同形式的载体,把公司经营动态进行有效汇总,整合公司信息,统一全体员工思想;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设公司阅览室,让大家在工作之余有机会聚在一起学习沟通,丰富职业精神生活,创造人人能沟通、时时能沟通、事事能沟通的良好氛围。3、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员工之间相互沟通。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如登山、运动、参观等集体活动感受公司和谐文化,增进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内部沟通对于公司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它对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员工共识的实现、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培育以“诚信·专业·价值”为核心的新型文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实现人本管理奠定基础。上述是我对公司核心价值观的一点个人理解,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未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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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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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问题研究论文

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六个城市的1105户中小企业进行入户问卷调查。本报告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以大量翔实数据为依据,结合现场访问、座谈获得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业务状况、财务管理、融资结构,以及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整体状况进行较全面的阐述,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中小企业融资之难中小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客户覆盖范围广,且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与大客户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合作的关系,中小企业采购及销售程序较规范,以销定产,加强管理,商业信用逐步建立。1.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但随着收款方式与付款方式的调整,企业资金管理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例如:样本企业支付一笔采购货款的平均时间为37天,而收回一笔销售货款的平均时间却为55天,收回比支付货款的时间多近20天。通过企业与大客户和大供应商之间交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情况可以发现,企业平均应收账款比平均应付账款多243万元,应收账款的平均时间比应付账款的平均时间多近2个月(51天),收回一笔销售款比支付一笔采购款平均多用12天,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过去五年中,有58.6%的样本企业出现过货款被拖欠的情况,其中46%的企业被拖欠的货款收不回来;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首要原因是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如期到账。拖欠货款多发生在本地客户,占比38.2%,其次是省外内陆地区的客户,占比26.2%。对于拖欠货款的客户,多数样本企业采取更改交易条件的措施,其中采用最多的措施是增加“定期日结,定期日算”、现货现款、预付货款的比重,减少分期付款、滚动结算方式、先货后款的比重,从而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资金管理状况奠定了基础。2.中小企业逐渐重视企业信用的培育,同时具有较强法律保护意识。如前所述,如果发生了货款拖欠,除了更改交易条件外,38%的企业选择采取停止与该客户的交易的措施,该客户将失去其信用。另外有22%的企业选择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法院大多选择本企业所在的市内法院;1/3的法院判决由拖欠客户主动执行,近一半的法院判决需要法院强制执行。3.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从850户样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情况来看,有290户企业至今还没有编报现金流量表,占样本企业总数的34%。这些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情况被认为是“个人隐私”。4.中小企业投资欲望适中,投资规模逐年增加,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无论是过去的投资还是新的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这既说明资本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又说明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企业在加强管理,提高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致力于拓宽融资渠道。在新的投资计划中,企业自筹资金比重有所增加,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股票或债券融资增幅较大;同时,随着企业的规范发展,亲友借款在企业筹资方案中逐渐淡化,企业开始考虑引进外部企业或是自然人作为战略投资者。但是,除银行贷款外,股票等其他融资方式所占筹资比重依然很小,在样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仍然是明显的弱项。(参见图1)。5.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普遍伴随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受到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直接影响。此时的银行信贷支持尤为关键。65.7%样本企业有过资金紧张的情况,其中53%的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的时间在2003年,27%的企业出现在2002年,12%的企业出现在2001年,8%的企业出现在2000年以前。这些企业之所以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微观层面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的投资扩张与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货款被拖欠等因素所致,而从宏观层面来看,在2003年中央银行加大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力度,防止银行信贷规模过度增长的宏观背景下企业的资金链条尤为吃紧。当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时,样本企业均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占比62%)。如果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形成资金需求缺口,就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突出和集中。此时,民间借贷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补充机制。调查显示,当资金紧张时,23%的样本企业会采取向内部职工、亲友及其他企业等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行为始终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因。金融机构“看客下菜”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各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变化较大。中小企业贷款满意度较高,但商业银行的服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业务有待于进一步拓展。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营销服务,拓展市场,市场份额进一步发生变化。37%的样本企业开始到2家以上的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向各银行要求资金支持的企业户数及占比进行分析发现,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领域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强,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分秋色,各占半壁江山(参见图2)。其中工商银行的市场份额下降最多,为10个百分点,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却增加了8个百分点的市场占有率。金融机构审批贷款多以企业提供资产抵押、特别是不动产抵押为首要条件,但审批条件逐步趋于多元化。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得到批准,最主要的原因是提供了资产(不动产)抵押,占比42%;其次是因为提供了有效担保,占比24%,其中企业担保占18%,担保公司担保占6%;由于企业信誉良好、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占比30%。这说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仍以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为主,但在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面也有了较多的尝试。分析贷款被否决的原因,同样也可以得到以上的结论。在申请贷款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提供资产抵押(占比27%),其次是由于企业的融资规模过大,再次是没有提供担保以及银行对企业所处的行业现状不满意,上述这四大原因基本各占1/4(参见图3)。企业所获贷款占抵押资产净值的比重约为55%。商业银行普遍重视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情况良好。金融机构应进一步督促中小企业加强资金与财务管理。在不能偿还贷款的原因中,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造成的占比40%,原材料涨价、成本增加以及管理不善、管理费用上升造成的占比30%。信用担保的尴尬1.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截至2003年9月末,五个样板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而在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其原因如下:(1)各地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及业务开展情况不均衡。在北京,信用担保机构较多,服务较好,有92%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都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在西安等其他四个样板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手续繁琐,反担保措施并不比银行的贷款条件优惠、灵活,企业还要额外增加担保费的负担,因此在这些地区80%—90%的中小企业都未曾向信用担保机构提出过申请。(2)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功能职责等认识不清。在东莞、温州、台州等地商业性担保机构成立较多,其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率过高,令中小企业望而却步。(3)东莞、温州、台州等地民间资金相对富裕,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信用担保市场的发展。(4)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意识和市场营销有待加强。在与担保机构建立关系的样本企业中,企业主动寻找、联络担保机构的占63%,通过地方政府牵线搭桥等方式的占29%,而通过担保机构的主动宣传和营销建立关系的仅占8%。2.担保贷款的满意度较高,但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与银行贷款条件基本相当。按信用担保的金额计,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满意度为92.6%;企业获得担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自身具有较高的反担保能力,并多以资产抵质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和第三方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措施(参见图4)。3.中介服务机构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调查显示,自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到获得审批,一般需要2个月的时间,62%的样本企业认为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例如抵质押手续等比较繁琐,延长了担保审批的时间。4.担保收费基本合理,保后管理比较认真,代偿率较低。在样本企业获得的信用担保中,平均评审费率0.6%,平均担保费率1.94%,总计费率2.53%,在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当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大多数的保后管理都由担保机构与放贷银行共同进行,保后管理的主要措施是企业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到企业走访。2.3%的样本企业发生过担保代偿,而发生代偿的主要原因是本企业销售收入无法如期到账。该怎么输送“粮草”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具有灵活性和进取心,是创新的源泉,在经济中更具竞争性。只有保护竞争,才能保持资本的高效率,才能鼓励创新;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1.政府的职责不是创造财富,而是集中稀缺的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一个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大环境。(1)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环境。A.目前只有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种法律框架不能根本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中小企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中小企业的配套法规体系的建设。B.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担保法》,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示性动产担保权登记制度,低成本、高效率地保护动产担保权人以及信贷交易各方的利益,增强信贷人放贷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健康有序地进行。C.重新审视、检讨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关于高利贷的界定等有碍于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等,通过修改、修订及撤销加以完善;进一步完善会计、统计及税收制度,使之健全、连续、稳定而透明,并且有利于促进融资工具的创新;培育值得信赖的外部独立审计中介服务体系。(2)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立一套有别于大中企业的中小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个人消费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有关研究认为,良好的社会征信系统能促使贷款成本降低二十个百分点。(3)建议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部级单位,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有效行使其权限,并授权其监督其他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4)健全中小企业商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选择、管理咨询、财务分析、融资需求、人员流动等提供全方位的商业化服务;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出台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改革银行组织结构,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强化银行业竞争,促使大银行逐步关注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1)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了解掌握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监管体系,增设中小企业监管部门,实行不同于大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鼓励商业银行调整战略,根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服务。(2)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3)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小额信贷机构,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银行业格局,促使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调整市场定位,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压力,强化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改善。(4)建立银企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较好地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企业实行较好的监控。(5)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广泛收集企业各类信息,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全面地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3.构建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核心,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1)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在完成政府任务和目标的前提下,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最大化。政策性银行的稳健发展是有效实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2)加快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立法进程,认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性质,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开展、信息共享、税收优惠、风险控制、危机救助、市场退出等事项,有效防范行业风险,使之真正为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支持,降低地方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健康有序发展。(3)促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租赁、典当等非银行融资工具和市场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服务。4.中小企业应苦练内功,把产品做到精、细、专、深,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自身从外部获得融资支持的能力。仅仅凭借外界的扶持,并不能真正使中小企业长大变强,中小企业必须苦练内功,找准市场定位,增强自身积累能力和取得融资的能力。(本报对原报告有删减)再思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支柱。日本认为没有中小企业就没有日本的繁荣,而美国则把其视为“美国的脊梁”。中小企业在活跃市场、增进效率、创造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作用非常。但融资困难曾使许多中小企业与发展良机擦肩而过,资金匮乏成为困扰其发展的重要掣肘。几乎全世界的中小企业,都普遍患有资金“饥渴”症,而中国的中小企业更是概莫能外。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申贷的高门槛,银行审贷的高成本以及民营企业身份潜在的政治风险等因素,再加上中小企业贷款时间紧、频率高、金额小、手续繁和管理成本高等特点,造成中国银行业厚此薄彼,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加。惯性思维让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棒子打在银行身上,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市场各方都要尽显神通。政府要营造利于改善企业融资状况、提高竞争力的大环境;银行要加速利率市场化、关注中小企业、强化银行业竞争;市场要构建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核心,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小企业更应苦练内功,增强自身从外部获得融资支持的能力。“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在悄然变化。10月27日,发改委马凯主任在〃第一届东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投资高层研讨会〃上表示,中国政府对此正积极采取措施。当天,财政部有关部门表示,三年前就已经酝酿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相关方案已经完成。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小企业贷款业务情况座谈会,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机制。是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召开了新产品发布会,正式推出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研、现场访问、座谈等方式获得的信息,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见微知著,落叶之秋。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小企业距离告别融资痛楚的日子不会太远。网络转载,出处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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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以及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形成,全社会对保险的内在需求日益扩大,保险产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保险的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保险的论文下载篇1 浅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状况 一、引言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它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以提供收汇保障、风险管理和融资支持为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等经济活动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措施。由于它把国家的支持政策融入保险这一市场化操作过程之中,因而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允许,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二)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账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账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四)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二、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对相关客户进行资信评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而且当由于对方恶意或非恶意的拖欠,而应收账款难以追回的时候,出口商往往毫无办法。而作为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他们与世界各地众多律师及债务追讨公司经常保持紧密联系,在解决付款困难方面经验丰富,可以协助出口企业解决买家拖欠款项的问题并提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及减轻损失。 由于以上的原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状况下,投保后厂商的供给将会增加,供给曲线将会向右旋转,改变了出口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也改变了市场中的福利状况。 社会总福利因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而增加,这也是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创新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仍然采用“统保”方式,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的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而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则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推出适合不同出口商品和企业的保险产品,改革承保方式,废除“统保”,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性投保。 (二)降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费率 保险费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下调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达到企业可以接受的水平。 (三)国家应当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等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而陷入衰退,失业率上升,消费需求急剧萎缩,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使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的中国受此影响最深,国内出口企业状况大不如前。为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有必要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巩固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出口企业风险,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促进出口的效果。为此,国家应当大力支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拓宽承保面,增强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散风险功能,以便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有关保险的论文下载篇2 浅析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 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创新在逐步的建立,通过人力资源的不断整合,将得到的人力资源融合到集体中,在不断开发工作人员潜力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持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和集体的忠诚度,而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是重点工作,在企业的经营和社会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意义 人力资源的发展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就要从企业主体?D?D员工的角度出发,重视企业员工的利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使其得到相应的保障,才会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热情,提高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因人力资源的优化而奠定良好的基础[1]。 二、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企业在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对其管理采取科学规范的措施,但是企业无法将激励政策与绩效考评有效地结合,降低了社会保险的投入率,并时有缴费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发生。目前有些企业盲目追求人力资源的节省,降低用人成本,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险的管理常识和管理手段,进而影响了企业中社会保险的管理质量。 (二)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很多企业没有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和判断,所以针对社会保险的合理制定也就无从下手,加之一些企业管理者错位的价值取向和管理方式,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考虑,只重视眼前利益,忽视了员工的利益,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当有职员提出交纳社会保险的要求时,管理者也只是一味推脱。 (三)社会保险的缴纳金额高,缺乏相应的保障 目前经济发展、企业和企业员工三方的承担能力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就企业来说,企业社会保险的支出总计26.9%,企业的负担随着投入较多的资本而变得繁重;就个人来说,个人缴纳费用总计10.5%,同样有较重的负担,社会保险对于稳定的职员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很多经常换工作的人员来说,社会保险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这类工作人员得不到相应的保障[2]。 三、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 (一)社会保险能够提高职员的工作效率 企业的工作人员是企业的主体,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绩效管理取决于公司职员的工作效率,由此分析,激发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是企业面对的重要问题。如果对社会保险的制度进行有效设计,一定程度上就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之不断鼓励员工,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可见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保障,激发了工作热情,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而努力工作,进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根本上转变需要有社会保障的支持,社会保险是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见经济增长和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相辅相成、互相带动。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会慢慢变老,在年轻的时候会因没有养老保险而有所担忧,在工作和生活中考虑到未来没有相应的保障而变得没有安全感,可见养老保险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困扰,为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这样年迈时,会有自己的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与其他同龄人不会有很大差距,更不会为子女带来负担,从而提高自己晚年生活的幸福感。 (二)社会保险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 当前很多企业不为职员交纳社会保险,这样从承担风险的角度看,企业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样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会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很多企业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为了不从公司员工的角度考虑,常常是转正后才开始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这样不仅不会有效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一旦有意外事故的发生,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资金压力,是不小的损失。因此要想真正实现企业用人成本的降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最为有效的途径[3]。 四、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从社会保险的价值意义着眼,对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了分析,并阐述了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企业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员工的主观因素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完善员工的福利制度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发展,达到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实现企业盈利目标的双赢。 猜你喜欢: 1. 关于保险方面的论文 2. 有关保险论文精选 3. 有关保险的论文范本 4.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5. 有关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人与人的交往、合作需要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谈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摘要】 诚信的回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会计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中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实,说明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是让单位领导人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惟一责任人,这样才有望真正确立中国会计的诚信原则。 【关键词】 会计诚信 会计诚信缺失 会计超规范 我们一直把真实性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当今的会计,不仅其数据真实性已大有问题,就是其基本诚信品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怀疑。 1. 我国面临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那无异于会计的消亡,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除了危害经济与管理之外别无它用。正因为此,我们才对会计真实性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并向社会各界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们,在会计真实性方面作出了基本承诺。而社会各界对会计的这种承诺给予了充分信赖,所以会计信息被人们广泛地用于经济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由此可见,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并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了充分的信任和肯定。 但是,会计的现实恰恰把它对社会的这一基本承诺抛到了九霄云外。不要说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这些中国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就一般层面上,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确实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2.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会计诚信的缺失,不但对所有者,而且对经营者都将是一种致命的伤害。恢复会计诚信绝非可以一蹴而就。当务之急,首先要找出会计诚信缺失的真实原因,并作出深入的理论分析,为解决会计诚信失缺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建议。 制度缺陷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在现行产权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导致作为信息使用方的投资者 和作为信息提供方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息不对称,从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前提条件。一旦委托人远离企业或无法确认,受托人缺少相应的监督,会计诚信缺失就会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而成为一种必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诚信到底是什么?简单地讲,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能否得以协调的关键。对资源使用过程及结果作出如实记录并及时向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历史地落在了会计身上,从而使会计诚信变得更为社会所重视。 3. 会计诚信缺失带给人们的思考 在没有委托人的世界,会计诚信原则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需要。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从根本上说,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走向“文明”的内在要求 另一角度看,会计诚信的缺失似乎又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现象。其原因,可从市场经济中始终存在的垄断现象中寻找。令我们充满信心的是,虽然人类社会一再经历着垄断并缺乏诚信的磨难,对诚信原则的认同则始终未变。 综上所述,会计诚信为发展市场经济必需,但市场经济发展又对会计诚信产生了各种扭曲性的影响。可以这样理解,会计诚信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紧密相依的。但市场的“三公”在世界各国迄今尚未得以真正实现,因此,会计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难免打了或多或少的折扣。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现实条件下,怎样最大限度地实现会计的诚信原则。 4. 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 首先,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行为规范 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建立会计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监督,另外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专业必修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道德环境,环境的优化直接关系到人们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以德治国.通过宣传和教育净化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人人都讲诚信,对不诚信者人人喊打的社会环境,使诚信成 为一种自觉行为。 另外,加强契约管理 中国可能是没有委托人契约关系条件下会计诚信缺失的典型。解决这类问题,按权威的观点,只能应用社会契约论原理。解决会计诚信问题的关键,是首先确定我国经济生活中在会计诚信问题上存在着什么样的“超规范”,我国现阶段在执行会计诚信原则时,应赋予各单位以什么样的“道德自由空间”。 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建立在对目前我国会计“道德自由空间”真实情况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还没有非常有针对性地出台各种解决会计人员两难境地的各项法律,因此,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会计诚信原则绝对不可能在“高压”政策下确立。 在中国会计实务中真正广泛地确立诚信原则,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其一,减少会计准则制度中会计选择的弹性区间,最好完全剥夺会计自主选择会计方法的权力,使会计处理各种业务只有唯一选择。其二,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对此不负丝毫的责任。这样,住何的会计作弊一旦追究责任都将由单位一把手负全责,若如此,中国会计诚信原则的彻底恢复为期不远矣!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行业,其存在的价值就是诚信。可以说,是诚信给了会计以健康的生命,失去了诚信,会计工作就无异于消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觉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社会需要诚信,而会计人员也只有用诚信这种职业道德武装起来,才会给会计工作注入“真实的生命”。这样,才不会辜负党和人民对会计工作者的期望和信任,重新唤回社会公众 对会计行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刘忠利.浅议会计诚信[J]商情(财经研究),2008,(1). [2] 张辉.诚信是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 2008,( 3). [3]陈作华.试论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对策[J]经济师,2004,(9). 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谈会计诚信与会计诚信教育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导致会计诚信缺失,主要与背景、市场的弱势有效性、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的问题、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为了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市场新秩序,进行诚信教育势在必行。建立会计诚信的法律机制、激励机制、企业内部的内控机制等,使财务工作者能够遵循准则,严格自律,客观公正,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会计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服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诚信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会计诚信;危机;教育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人与人的交往、合作需要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注重的就是“诚实守信”。在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层面上,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强调的是内在品德修养。可以说,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石。 一、会计诚信危机的现状 21世纪,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会计造假形形色色,无视会计期间、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假设;编造虚假会计凭证或篡改财务报表的认定;编制虚假的发票、入库单、装运单等文件;歪曲财务报表的交易事项;通过构造虚假的交易循环,创造“账面利润”;故意对相关金额、分类、认定或披露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一般而言,会计造假主要有四种方式:(1)利用时间性差异,也称为“截期舞弊”。其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益,另一种是延迟记录费用或负债。但是,不论采取其中的哪一种,都是通过时间因素实施舞弊的。(2)虚增资产价值。资产必须按照取得成本计价,但企业可以通过以实物投资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有很多方法可以绕过历史成本原则,使企业资产按现值体现在账面上。(3)虚构利润。一度是美国也是全球头号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从1997年以来,虚报利润5.86亿美元。就是利用了金字塔构架下的合伙制网络组织,通过复杂的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并利用下属公司大胆运用各种工具进行高风险的运作,由此增加公司账面资产和利润。(4)披露不实。常见手段是对于重大事项隐瞒或推迟披露。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如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等。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大环境的诚信缺失 会计诚信缺失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且也不是单独出现的,它和社会大环境失信行为有关,并受其直接影响。当前,某些地方由于某些原因,决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规则由于其经常性的变动而缺乏严肃性。在某些偏远地区,制度规则的朝令夕改更是严重。这种不稳定的制度规则,必然难以形成较为明确的收益预期,将导致人们行为的短浅化,并可能诱发人们采取非诚信行为来获取利益。社会环境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将使一些市场参与者采取不合理的甚至违规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会计舞弊由于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常常成为他们使用的手段之一。 2.公司制度缺陷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如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造成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对大股东的约束流于形式;又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容易造成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等问题,这一切的不完善,为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埋下隐患。 3.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服务,而代理人为了获得继续代理,也会主动讨好委托人,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获得长期代理报酬。会计师为了企业的某些利益和领导的满意,听从企业领导的意志,审计师也可能会为了得到长期丰厚的审计费用而与企业串通或对企业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这种委托代理的制约关系,决定了会计师很难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的判断。所以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是理性看待会计诚信问题不能忽略的一环。 4.成本和收益的衡量 如果将会计师的每次作假和不诚信看作一次博弈行为,尽管影响诚信博弈结果的因素很多,但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却是博弈决策的重要参考。在游戏规则既定的情况下,是诚信还是不诚信,会计师要对决策后果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如果不诚信的预期收益高于成本,会计师就有可能选择不诚信;而如果不诚信的预期成本高于收益,会计师自然就会选择诚信。 三、会计诚信教育的建立 中国会计最缺什么?是我们的准则、制度没有与国际惯例完全对接吗?不是。是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吗?也不是。最缺的其实是最容易遗失的东西:诚信。诚信,不仅是企业应恪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朱�基曾高屋建瓴地作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并强调指出“不做假账”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因此,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势在必行。 1.建立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加强会计诚信的立法和执法建设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会计诚信体系应当立法先行。在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会计诚信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诚信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便于实际操作和依法治信。在执法方面,要加强力度,规范执法,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和披露、企业信用、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的诚信要重点监督管理,出现会计失信问题决不能手软,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建立会计诚信激励制约机制,加快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要推动整个社会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首先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起来。因此,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会计诚信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严格的会计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加强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会计诚信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机制。切实对那些信誉高且公正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信用程度高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给予确定较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让其得到社会广泛的认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对那些信誉低、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严重失信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至逐出市场,净化会计环境 3.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 企业内部加强会计诚信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进行重大决策时,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完善的会计诚信内控机制能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信用的依据。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作出较为合理的规定,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加强诚信教育使会计工作者都遵循准则,严格自律、爱岗敬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我做起,“不做假账”,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为社会及公众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服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诚信的轨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正彬.强化会计诚信之我见[J].财会研究,2003,(1). [2] 卞宇.对我国会计诚信教育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3,(3). [3] 缑思聪.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研究,2006,(4). [4] 熊筱燕.小议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方法[J].财务与会计,2003,(2). [5] 陈作华.试论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对策[J].中国经济评论,2004,(7). [6] 张小岗.浅谈会计的诚信教育[J].四川会计,2003,(10). [7] 曹玲.会计诚信之我见[J].经济师,2005,(12). 猜你喜欢: 1. 有关会计诚信论文范文 2. 关于会计诚信的毕业论文 3. 会计诚信论文综述范文 4. 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5.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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