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第 81 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第三章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第二十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二十三条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第三十三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第三十四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第三十七条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第三十八条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第三十九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四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第五章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第四十七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四十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第四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第五十二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第五十四条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第五十五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六条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五十七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第六十四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第六十五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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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目的:加强经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及时了解并报告与所经营药品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用药者安全。3.引用文件(引用标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4.不良反应的有关概念:.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引起死亡的;.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5.质量管理部负责所经营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 注意从有关医药报刊、杂志、网站搜集有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由用药咨询的药师负责收集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并详细登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详细记录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患者性名、住址、联系电话、不良反应发生时间、表现、是否同服其它药品、既往药品不良反应等,对客户投诉的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通知质管部人员。. 质管部根据询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每季度集中向所要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天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必须及时报告。
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预案一、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1、对于科室新使用的药物和重点药物,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药物使用说明书的相关内容。2、护士在进行各项药物治疗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进行。使用药物期间,护士应密切观察病人的病情,及时发现异常情况。3、对已知具有不良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等用药期间,护士必须加强巡视,严格观察病情。4、对过敏体质的病人,其用药期间,护士必须加强观察病人病情。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处理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出现异常反应,应迅速查明原因,初步判断是否由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2、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时,在能停止或撤除药物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撤去药物和相关附件及用具。3、立即通知医生,遵医嘱实施急救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紧急救护。4、及时书写护理记录。5、做好家属和病人的安抚和解释工作。6、必要时保留残余药液、器具以备送检。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流程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出现异常反应 撤去药物和及用具 保留残余药液、器具以备送检。立即通知医生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遵医嘱实施急救措施 应当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紧急救护。及时书写护理记录。做好家属和病人的安抚和解释工作。
文稿应具科学性、先进性、逻辑性和实用性。文稿力求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文字精炼。论著类文稿(包括中英文摘要、图表和参考文献)一般5 000~7 000字,病例类报道一般2 000~3 000字。 来稿请附第一作者单位介绍信,作者单位应对文稿的真实性和保密性负责,并声明未一稿两投。 文稿通过网站投递。 来稿首页请标明以下内容:题名,每位作者的姓名,负责与编辑部联系的通讯作者的姓名及其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号和电子信箱。 论文所涉及的课题若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资助或属攻关项目,请脚注于文题页下方,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国家863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资助项目(102-10-02-03)”,并附基金证书复印件。 作者在接到该刊论文编号回执后6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表明稿件仍在审阅中,作者若欲投他刊,请先与该刊编辑部联系,切勿一稿两投。一旦发现一稿两投不予刊用,并立即退稿。刊出文章若发现为一稿两投,该刊将刊登该文系重复发表的声明。 来稿文责自负。根据《著作权法》,该刊对决定刊用的文稿可作文字修改、删节,凡涉及对作者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对退修的文稿,要求作者修改后按时发回。修改稿逾1个月不返回本编辑部者,视作自动撤稿。 稿件刊用后根据所占版面收取版面费,刊出后酌致稿酬(含光盘版、网络版稿酬),并赠当期杂志2册。 来稿请寄该刊编辑部,不要寄给个人。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45号,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社,邮政编码:100053
您好,药物不良反应审核意见是药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由医师或药师负责。以下是一份药物不良反应审核意见的写作建议:1. 首先,明确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和分类。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症状或反应,可以根据发生时间、严重程度、症状表现等因素进行分类。2. 其次,列出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病史、用药史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药物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3. 接着,描述患者的症状和体征,以及药物使用的情况。这些信息应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药途径、使用时间和频率等,以便评估药物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和相关性。4. 在分析药物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时,应考虑其他可能的原因,如患者的疾病本身、其他药物的影响等。同时,应评估药物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5. 最后,提出药物不良反应审核意见,包括建议停止或调整药物治疗、采取其他治疗措施、监测患者的症状等。同时,应向患者和医生提供相关的药物不良反应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更好的治疗决策。总之,药物不良反应审核意见的写作应具备客观、准确、全面的特点,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联系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生产企业等,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报进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上报系统逐项填报,最后提交就可以了。1 目的:建立产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以保证药物的安全有效。2 范围: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3 职责:质管部、销售部相关人员对其实施负责。4 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范围: 涉及生命、致残直至丧失劳动力或死亡的不良反应。 疑为药品所致的突变、癌变、畸形。 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 药物依赖性。 疑为药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新药投产使用后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 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监察。 加强质量监督和质量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对公司上市五年以内的产品的安全有效问题应进行密切追踪,随时收集所有可疑的不良反应病例作好详细记录,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对公司上市五年以上的产品,要重点收集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局,并以快速有效方式向四川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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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大霉素静滴致过敏性休克 患者女,27岁,因发热伴腹痛、腹泻2天,于1999年6月27日入院。查体:体温℃,咽无充血,扁桃体不大,心肺未见异常,腹部未见肠型及蠕动波,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不大,肠鸣音活跃。血常规:白细胞,中性:,淋巴:;便常规:白细胞满视野。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给予静滴氯化钠注射液500ml+庆大霉素针24万u。当液体输至剩余约50ml时,患者突然出现四肢剧烈抽搐、全身发抖、皮肤潮红、湿冷、大汗、随即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伴剧烈呕吐。查体:体温℃,血压50/30mmHg,面色苍白,皮肤红润,心率130次/min,律齐,诊断:过敏性休克。立即给予抗过敏治疗。5h后意识转清,上述症状渐缓解,其后治愈出院。 硫酸庆大霉素的副反应主要是耳毒性及肾功能损害,引起过敏性休克少见报道。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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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了解头孢曲松钠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方法 对国内近几年应用头孢曲松钠的不良反应报道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结果 讲述了头孢曲松钠常见的不良反应,综合分析了头孢曲松钠引起的过敏反应、双硫仑样反应、肾功能衰竭、低钾血症、低血钙搐搦,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等,采取相应措施,可以减少或减轻不良反应。结论 头孢曲松钠不良反应类型较多,故临床应依据患者具体情况,正确使用此药并加强观察,警惕不良反应的发生。
【关键词】 头孢曲松钠 不良反应
一、头孢曲松钠为半合成的第三代头孢菌素,通过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而发挥抗菌作用。该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强大的抗菌活性,临床主要用于敏感致病菌所致的下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以及腹腔感染、盆腔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骨和关节感染、败血症、脑膜炎等及手术期感染预防。该药血浆半衰期长,体内分布广,组织穿透力强,有一定量渗入脑脊液,对多种β-内酰胺酶有较高的稳定性,对肾基本无毒性。
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头孢曲松钠制剂有悦康多治、999罗塞秦、安迪芬、安塞隆、氨噻三嗪头孢菌素、泛生舒复、果复每、菌必治、菌得治、凯塞欣、抗菌治、克天林、丽珠芬、立键松、罗塞秦等几十种。
二、随着临床的广泛应用,头孢曲松钠发生药物不良反应(ADR)的报道也日趋增多,现对国内近几年应用头孢曲松钠引起比较严重的、典型的不良反应病例归纳、整理如下:
1. 过敏性休克:辽药监测中心报道,患者女,34岁,急性阑尾炎。原药试敏阴性后,2007年11月16日上午8时50分静滴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克,输液进行10分钟后,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面色紫绀,呼吸微弱,劲动脉搏动微弱,立即停止输液,经90分钟抢救无效死亡。
2. 双硫仑样反应:郭彩娥[1]等报道男2例,女1例。年龄34—49岁,分别因上感,急性支气管炎,急性扁桃体炎应用头孢曲松钠后,饮酒或食用酒心巧克力而致。表现为面部潮红,头痛,眩晕,腹痛,恶心呕吐,气促,心率加快,经对症治疗,—小时后,患者症状缓解出院。
3. 肾功能衰竭:谢建中[2]等患者男57岁,因泌尿系感染给予环丙沙星葡萄糖液250mg静滴9天,5%葡萄糖液250ml+头孢曲松钠静滴9天,用药至第4天,患者尿量减少约100ml,第5天无尿,查肾功BUN (尿酸),给予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逐渐好转,肾功能恢复正常。
4. 低钾血症:邹艳红[3]等报道1例,男30岁,因结节性红斑入院,入院后查电解质及肾功能、尿常规均正常,给予头孢曲松钠配液体静滴,于入院第2天下午出现一过性双下肢无力,后每日均有发作且逐渐加重,第4天曾出现一过性四肢无力,第6天午后出现四肢松弛性瘫痪,心电监护未见异常,急查血钾,停用头孢曲松钠,给予补钾治疗,患者于用药5h后症状明显缓解,四肢活动正常,血钾正常。停药后几天内未再出现周期性低钾麻痹。
5. 低血钙搐搦:李兆武[4]等报道1例,女性38岁,因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给予头孢曲松钠配液体静滴治疗。静滴液体约150ml时,患者出现手足搐搦、烦躁等症状。
查血钙为,电解质、肝肾功能及血糖均正常,立即停药,给予抗过敏对症治疗,45分钟后上述症状逐渐缓解,8h后血钙升至.
6.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道,患儿,男性,9天,因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给予头孢曲松钠加入生理盐水20ml、茵栀黄10m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20ml以及维生素、维生素B625mg、ATP10mg、辅酶A25U加入10%葡萄糖60ml,静脉滴注,每天一次。第三天上午8∶30,患儿出现发热、呼吸急促症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7. 配伍禁忌用药: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道,患者,女性,60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咳嗽,胸闷,全身疼痛去当地村卫生所就诊,给予头孢曲松钠4g、地塞米松5mg、利巴韦林60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500ml中混合静脉滴注。约20分钟后突感呼吸困难,心慌,胸闷,四肢、口唇紫绀,言语不清,神志恍惚,继而四肢厥冷,心跳停止,立即给予肾上腺素、多巴胺、西地兰等抗过敏、抗休克、强心等治疗后,抢救八小时无效,患者死亡。
三、分析不良反应的原因
根据上述不良反应病例报道,对头孢曲松钠发生不良反应的因素分析如下:
1. 药品因素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为不完全性抗原性药物,在体内代谢时经化学重组产生抗原决定族,与体内血清蛋白结合成半抗体-蛋白复合物,即全抗原,可使肌体产生多种过敏反应,以皮疹、荨麻疹、红斑、药热、支气管痉挛和血液病等过敏反应多见,少见过敏性休克症状。
2. 药品质量控制 头孢菌素的致敏性还可能与生产中混入的蛋白质及其聚合物有关。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厂家生产的头孢菌素类药物的致敏性可能不一样。在复杂的生产过程中残留的溶剂、催化剂,反应不完全的原料、中间体和副产物,储存过程中受外界影响产生的杂质等,不仅使其药效降低,抗菌活性减弱,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3. 机体因素 有过敏性疾病(哮喘等)和药物过敏史(尤其是青霉素)的患者,以及曾有过食物过敏的患者,易发生变态反应。此外年龄因素也有影响,头孢曲松钠可透过血脑屏障,老年人因为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随着年龄增加而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对该药敏感性增强,易发生不良反应;婴幼儿由于血脑屏障发育尚不完全,致使头孢曲松钠药液进入脑脊液的量增多,易引起脉络从变态反应,引发颅内压增高。
4. 使用剂量和配制浓度 有的病例存在超剂量使用药物或溶媒使用过少,导致单次使用药品浓度偏高,增加了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
5. 配伍禁忌和禁忌症用药 头孢曲松钠药品说明书中明确提示,由于可能会产生药物间的不相容性,不能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需联合用药时应分开使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禁忌】和【注意事项】项中,已明确注明“本品禁用于对头孢菌素过敏的病人。使用本品前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对于任何过敏体质患者均应慎用本品。头孢曲松钠不能与钙剂混合在一起使用,否则会发生配伍禁忌。常见的含钙注射液有氯化钙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林格注射液)、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哈特曼注射液)、复方乳酸钠葡萄糖注射液等。
6. 用药期间饮酒 头孢曲松钠可影响乙醇代谢,使血中乙酰醛浓度上升,出现双硫仑样反应,故用药期间及停药后1周内应避免饮酒,也应避免口服含乙醇类的药物、饮料或静脉输入含乙醇的药物。
7.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用药 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明确提示,头孢曲松钠可将胆红素从血清白蛋白上置换下来,患有高胆红素血症的新生儿(尤其是早产儿)可能发展成核黄疸,应慎用或避免使用本品。
四 结论
头孢曲松钠发生不良反应与患者个体差异、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疗程、联合用药等因素有关,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本品适应症,用药前详细询问过敏史,用药史,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郭彩娥,李卫红等.头孢曲松钠致双硫仑样反应3例报道[J],山东西药(21):24.
[2]谢建中,刘海燕,邝立华.环丙沙星 头孢曲松钠联用致急性肾功能衰竭[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3):182.
[3]邹艳红,毕相杰等.静滴头孢曲松钠出现低钾血症1例,中国临床药学杂志[J].2003.(12)5:305.
[4]李兆武,李业芳,刘兴芳等.头孢曲松钠静滴致低血钙搐搦,药物不良反应杂志[J],(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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