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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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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毕业论文

应该会。我们学校是单科成绩必须上70才能拿学士学位证。

每个学校申请学位的条件是不一样,你最好问一下你报考的学校

西北政法大学没有要求只要拿到自考本科毕业证就可以报考学位。西安自考网编辑为你解答可以加

阁下所提的问题说得细致了,完全可以做一篇很有水平的论文。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二者的关联在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合同效力问题,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物权变动的问题。尽管如此,二者也不是没有关联,其间的关联发生在善意取得场合是否要求合同有效。对此学学者之间存在较大争议。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善意取得场合应当具备合同有效这一要件,当时物权法草案(三审稿)第111条也曾经规定要求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比如,物权法(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后来将这一要件删去了,其中的一个理由即是,这一规定和合同法第51条相矛盾,将会制造碰撞式法律漏洞。所以从维护合同法第51条的出发点来看,删去这一要件是正确的。但是从法律优劣、比较法视野来看,这一立法并非无可挑剔。而问题的根源均源自合同法第51条。韩世远教授、王轶为代表的学者即倡导,可以采取物权法第15条的做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合同效力本身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除非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做法势必造成合同法第51条成为具文。综上所述,在不修改合同法第51条的背景下并且不修改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物权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将转让合同有效剔除出第106条是符合法学方法论的。也就是说不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是指“对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不知情”,对于是否需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采纳不同的善意标准(吸收德国法的做法,对动产还需附加无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从物权法第106条文义来看,确实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崔建远教授认为,对于动产、不动产适用统一的善意标准是指“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但是程啸、朱广新等认为应当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采取善意取得和公信力制度。代表性著述可参考崔建远著:物权法(第二版);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王洪亮: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程啸: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信力制度。

毕业论文合同法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3、论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文参考文献自动生成合同法

问题一:如何自动生成参考文献 最方便的自动生成方法是用专业工具,比较常用的工具有NoteExpress,为什么推荐这个呢,因为大部分学校都买了正版,你直接去你们学校图书馆主页上就能下载到你们学校的专用集团版。 NoteExpress有以下几个优势: 知网上下载的文献可以直接导入,不需要手动敲 内置了国内上百种和国外知名文献要求的参考文献格式,能一键切换 由于大部分学校已经购买了正版,不需要考虑什么破解问题 当然,除了这个还有著名的EndNote,这个在英文文献和国外期刊论文上最常用。 还有一只新秀NoteFirst,也是国产的,很好的解决了中英文文献混排的问题,不过我用的时候没找到批量导入题目的地方,只能一个题录一个题录的导入(可能是我没找到)。 其他一些RefMan、Refrence Manager这些也有人用。 如果不打算用工具又想自动生成,可以用word自带的尾注功能,可以自动更新编号,缺点就是尾注后面的文本功能受限(包括附录、致谢),不能插入文本框、分节符,如果不需要用这些功能那就无所谓了,用插入尾注的方法也挺方便的。 纯手打,可追问哦。 问题二:word怎么自动生成参考文献格式 方法/步骤 打开需要排版的论文; 我们使用一篇参考文献尚未编号的论文为例,从头讲解引用的自动生成过程。 我们首先对参考文献进行编号,编号的详细过程如图中所示; 然后,我们将光标放到需要插入参考文献引用的位置,在Word的“插入”模块中选择“交叉引用”;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要引用的文献; 备注:这里的“插入超链接”选项可以勾掉。 点击“插入”按钮,就可以该位置已经正确的插入了引用; 当我们的参考文献编号发生变化时,比如之前第一篇参考文献变成了第三篇,我们只需要选择文中之前插入的引用,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引用就会自动更新啦! 问题三:2010word怎么生成参考文献 在写毕业论文时,参考文献动辄就有四五十篇,在文中对照参考文献逐一引用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而且一旦参考文献的顺序发生变化,文中的引用也要逐个修改,那么,我们如何自动生成参考文献引用呢? 问题四:word2013怎么自动生成参考文献 工具: word2013 方法如下: 1、首先对参考文献进行编号,编号的详细过程如图中所示; 2、然后将光标放到需要插入参考文献引用的位置,在Word的“插入”模块中选择“交叉引用”; 3、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要引用的文献; 4、点击“插入”按钮,就可以该位置已经正确的插入了引用; 5、当参考文献编号发生变化时,比如之前第一篇参考文献变成了第三篇,只需要选择文中之前插入的引用,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引用就会自动更新。 问题五:论文自动生成参考文献怎么弄? 自动生成论文参考文献 十三:在word 加工器中建立参考目录(Building Bibliographies in Your Word Processor) 1. 同时打开一个新的word 文档和reference manager, 在word 文档中,点工具(tool),马 上发现Reference Manager 9 已经在安装的同时自动嵌入word 文档的工具栏中了。放心 调用吧!!(有9 种功能呢)。 2. 确定引用的参考文献( Identify References to Cite)方法1:在新文档中输入Its easy to Cite While You Write with Reference Manager,点Tools ――>Reference Manager 9 ――> Insert Citation,出现对话框。在identifying text 栏中输入dolphin,在look 栏中输入此文献 所在的数据库(如sample),然后点insert。这时库中符合条件的记录以列表的形式显示 出来。如果符合条件的记录很多,而且查找不方便,可以再缩小查找范围重新查找。很 简单,就是在上面的identifying text 栏中dolphin 的后面输入1996(dolphin 1996 之间用 空格隔开),然后点方框右侧的放大镜图表搜索,则符合条件的记录比刚才少多了。用 户可以选中某个需要引用的记录(如果同时插入好几条,结合shift 选择),点insert。(注 意:word 文档中的tools――> Reference Manager 9――> Recall Last Search,点点看,会 出现什么现象。哈哈,当然是刚才显示的文献列表喽)。 方法2:在word 文档中输入Search and mark references in Reference Manager,然后切换到 Reference Manager 窗口,通过点中左边的方框选中一条或几条记录。在切换到word 文档, 将光标移到刚才输入的句子后面,点Tools ――>Reference Manager 9――> Insert Marked References。哈哈,刚才选中的记录自动引用上去了。 方法3:在word 文档中输入Identify tex场 in your manuscript and later scan the document to add Reference Manager place holders said Connor. {connor /d; behavior}, 选择工具――> Reference Manager 9 ――> Scan Document,注意对话框中左右两边的界定符号是大括号{} (表示扫描的是大括号中的内容),然后点中对话框中的Identifying Text (separated by semi-colons),按OK。在显示的列表中找到connor 对应的记录,点insert,然后在找到behavior 对应的记录,点insert。至此扫描结束。 3. 根据引用格式在word 文档中创建对应的参考文献目录(Generate the Bibliography) 方法一:在word 文档中点Tools ――>Reference Manager 9―― > Generate Bibliography. 在对话框Output S......>> 问题六:word2007怎么自动生成参考文献 你看下这个帖子,文字太多, 问题七:如何自动生成参考文献 word自动生成参考文献 1、 光标移到论文中要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菜单中“插入”→“脚注和尾注”→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编号方式选“自动编号”,所在位置选“节的结尾”。 “自动编号”后选择 *** 数字。 2、 确定后在该处就插入了一个上标“1”,而光标自动跳到文章最后,前面就是一个上标“1”,第一个参考文献输入成功。 3、 然后加入上标中的小括号,随之在论文中需要加入文献的地方复制粘贴即可,上标数字随文献的增加会自动排序,非常爽! 4、 将文章后面的上标数字格式修改成正常格式。办法是:全选中→点击鼠标右键选“字体”→选中“上标”→选择需要的字号→“确定”即ok,然后加[]括号(论文要求),从1开始复制粘贴, *** 数字会自动排序。 5、 删除参考文献前面存在的短横线。具体操作:将切换到普通视图,菜单中选“视图”→“脚注”,这时下方会出现尾注的编辑栏,在尾注右边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分隔符”,这时选中并删除出现的短横线,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选中并删除出现的长横线,然后切换回到页面视图。 6、 编入参考文献。在下面相对应的位置输入参考文献内容,这时插入文献基本完成,无论论文如何改动,参考文献如何删减,参考文献都会自动排好顺序,论文内容以及后面的文献会随之变动,文献越多越能体现优势,巨爽! 百度搜索参考文献自动生成器,按着里面填,点生成参考文献就出来了。 作者.题名[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发布年份. 李琳.住院烧伤患者综合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福州:福建医科大学,2009. 其他的: 作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沈平,彭湘粤,黎晓静,等.临床路径应用于婴幼儿呼吸道异物手术后的效果[J].中华护理杂志,2012,47(10):930-932. 作者.书名[M]. 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胡雁.护理研究[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38. 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丁文祥.数字革命与国际竞争[N].中国青年报,2000-11-20(15). 作者.题名[EB/OL].网址,发表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患者安全的10个事实 [EB/OL]. 其他: [R]、[P]、[A]、[C]、[Z]等。 问题八:word2003 参考文献怎么自动生成 问题九:毕业论文怎样自动给生成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自动生成 刚刚学会很好很方便~ 来源: 陈郁的日志 写论文,参考文献的修改很麻烦,删除一个,添加一个,就需要改一长串数字。怎么办呢。 本人推荐一种简单方法:尾注法 方法如下(以Word2003为例): 1.光标移到要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菜单中“插入”――“引用”-“脚注和尾注”。 2.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编号方式选“自动编号”,所在位置可以选“节的结尾”或“文档结尾”。 3.如“自动编号”后不是 *** 数字,选右下角的“选项”,在编号格式中选中 *** 数字。 4.确定后在该处就插入了一个上标“1”,而光标自动跳到文章最后,前面就是一个上标“1”,这就是输入第一个参考文献的地方。 5.将文章最后的上标“1”的格式改成正常(记住是改格式,而不是将它删掉重新输入,否则参考文献以后就是移动的位置,这个序号也不会变),再在它后面输入所插入的参考文献(格式按杂志要求来慢慢输,好像没有什么办法简化)。 6.对着参考文献前面的“1”双击,光标就回到了文章内容中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可以继续写文章了。 7.在下一个要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再次按以上方法插入尾注,就会出现一个“2”(Word已经自动为你排序了),继续输入所要插入的参考文献。 标号上的方括号如何加呢?很简单: 8用的尾注,在菜单中的“编辑”――“替换”中“查找内容”填写 ^e,替换为[^&]即可: 9用的脚注,在菜单中的“编辑”――“替换”中“查找内容”填写^f,替换为[^&]便可以了 (这里建议在一篇文章都写完后再将方括号加上会省去很多意外的麻烦) 10.所有文献都引用完后,你会发现在第一篇参考文献前面一条短横线(页面视图里才能看到),如果参考文献跨页了,在跨页的地方还有一条长横线,这些线无法选中,也无法删除。这是尾注的标志,但一般科技论文格式中都不能有这样的线,所以一定要把它们删除。 还没完,删除横线的方法 11.切换到普通视图,菜单中“视图”――“脚注”,这时最下方出现了尾注的编辑栏。 12.在尾注右边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分隔符”,这时那条短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 13.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这是那条长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 14.切换回到页面视图,参考文献插入已经完成了。 这时,无论文章如何改动,参考文献都会自动地排好序了。如果删除了,后面的参考文献也会自动消失,绝不出错。 参考文献越多,这种方法的优势就越强大。 别看步骤多,操作一遍,就知道很简单了~ 问题十:参考文献方括号怎样自动生成? 脚注是在页面下端添加的注释,如添加在一篇论文首页下端的作者情况简介;尾注是在文档尾部(或节的尾部)添加的注释,如添加在一篇论文末尾的参 考文献目录。 若用手工添加脚注和尾注,则既麻烦又易出错。当用Word添加脚注和尾注时,操作步骤变得简单了,且不易出错。 Word添加的脚注和尾注由两个互相链接的部分组成。即:注释标记和对应的注释文本。Word可自动为标记编号或由用户创建自定义标记。删除注 释标记时,与之对应的注释文本同时被删除。添加、删除或移动自动编号的注释标记时胆Word将对注释标记重新编号。添加脚注和尾注的方法是选择菜单:插入 (I)→引用(N)→脚注和尾注(G),然后单击确定。这里有一些设置,大家可以自己琢磨,都比较简单的。 但是很多杂志和论文要求参考文献编号带有方括号,而Word的脚注和尾注默认编号格式中唯独没有方括号,如果用自定义方法加入方括号,当你调整 段落顺序后,参考文献的序号不会跟着调整,麻烦更大了。网上有不少文章介绍如何添加方括号的。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采用宏,二是下载一个第三方软件安装。 对于一般的Word用户采用宏还是有难度的,下载一个第三方的软件进也比较费劲。 怎样给Word文档的脚注和尾注编号加上方括号呢?我们可以采用Word的替换(E)功能里面。大家一般都熟悉常用的查找和替换,但是一些特殊 字符的查找和替换恐怕很少有人用过。比如怎么批量清除段落之间多余的空行呢?我们只要查找^p^p,并替换为^p即可,即把多个换行符替换为一个。这里的 ^p就是换行符。 怎样用替换功能给脚注和尾注编号加方括号呢?我们还是采用默认的1,2,3插入尾注,在做完所有工作后,再用Word的特殊字符将尾注编号格式 替换为带方括号格式的[1],[2],[3]即可,当然也可以替换为{}【】()等你想要的任何格式。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如果用了尾注就查找尾注标记^e,然后全部替换为[^&]即可;如果用了脚注就查找脚注标记^f,再全部替换为 [^&]便可以了。 或许你记不住这么复杂的特殊字符书写法,可以在“替换(P)”对话框中点开“高级”选项,在“特殊字符(E)”中进行选择,这样就更加方便了

参考文献引用怎么自动生成

参考文献引用怎么自动生成,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参考文献的处理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已经排好的参考文献顺序还会发生变化,下面我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参考文献引用怎么自动生成。

一、问题提出

你是否有这样的烦恼:

(1)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的论文参考文献顺序变动了,需要手动输入和更新论文中每条引用的编号?

(2)硬着头皮,逐条手动修改后,发现很多地方的引用编号与参考文献条目顺序号不一致。

这样子折腾下来,费时费力。

于是,问题就来了,大神们平时是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的?

二、如何解决

主要步骤有三:创建文献编号>>插入交叉引用>>自动更新域。

步骤一:定义参考文献的编号格式。

1、将每一条参考文献按段落格式排版,并选中之。

2、打开选项卡:“开始>>有序编号>>定义新编号格式(D)”。

3、在编号格式中,输入“[”和“]”,然后,在中间插入编号“1,2,3…”,对齐方式为左对齐,预览无误后确定。

添加编号后的效果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插入交叉引用,并插入论文对应位置。

1、路径:在Word选项卡上,“插入>>交叉引用”。

2、目的:引用文档中设定的参考文献编号项。

3、方法:

〔1〕引用类型>>编号项,引用内容>>段落编号;

〔2〕选择需引用的编号项,并插入到论文对应位置。

步骤三:自动更新域,使得对应的文献编号同步变化。

当参考文献列表顺序发生变化时:

1、在论文中,选中引用的“编号项”,如编号项[4];

2、选中后,右键>>更新域(U),则对应的编号项将跟随参考文献列表变化。

是不是很简单?

试试吧!从此以后,你再也不用为参考文献条目发生变化而需要更新引用项而烦恼了。

打开需要排版的论文;

我们使用一篇参考文献尚未编号的论文为例,从头讲解引用的`自动生成过程。

我们首先对参考文献进行编号,编号的详细过程如图中所示;

然后,我们将光标放到需要插入参考文献引用的位置,在Word的“插入”模块中选择“交叉引用”;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要引用的文献;

备注:这里的“插入超链接”选项可以勾掉。

点击“插入”按钮,就可以该位置已经正确的插入了引用;

当我们的参考文献编号发生变化时,比如之前第一篇参考文献变成了第三篇,我们只需要选择文中之前插入的引用,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引用就会自动更新啦!

参考文献自动生成的方法如下:

1、搜索中国知网,打开中国知网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2、搜索目标文献 。打开中国知网界面之后,选择文献类型,比如期刊、硕博论文等,选择搜索方式,比如全文、主题、篇名等,输入你要查找的文献名称或者相关信息。

3、选择目标文献。搜索文献时,不一定能立刻就找到你想要的文章,所以需要多尝试几种关键词。找到目标文献之后,单击文章前面的小方框。后选中文献列表上面的“导出文献”字样。

4、复制参考文献到指定位置。这个时候出现在界面上的参考文献的格式已经自动调整为规范格式,可以直接复制粘贴,也可以用保存按钮保存一下。

5、整理参考文献。粘贴到目标位置的参考文献,一般行距都比较大,还需要适当调整一下。如果投的期刊还有其他的要求的话,也要仔细地再核对一下。

参考文献编号自动生成的方法:

参考文献自动编号选中要编号的文献,然后点击工具栏中的“编号”工具(红色标记内),即可完成编号。选中文末的参考文献,点击段落中的编号,进行自定义给数字加个中括号,选择左对齐即可对参考文献选择中文字体,然后选用英文TimeNewRoman,最终参考文献就设置好了。

书写格式

1、参考文献标注的位置。

2、参考文献标标注方法和规则。

3、参考文献标标注的格式。

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

法律合同毕业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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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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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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