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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规制法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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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论文

引 言:

对于经济法理论上的完善以及实践上的探索,经济法基本原则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也是经济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此,各专家学者进行了多年的深入探究,但众多观点依旧无法得到统一,就需要在此问题上再次进行探讨。

一、何谓经济法原则

根据国内的一些学者、专家对法律原则下的定义可知,这里所指的原则就是各类法律法规最根本、基础的准则,其具有稳定性以及综合性。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指导着经济法的规则、在经济法的整体实践施行过程中得到运用的原则和思想,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而法律性、普遍性以及经济法特性这三类特性则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准则,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此三要素,我们做了以下阐述:

(1)法律性。法律上的规范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具备的,在体现经济法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法律性可科学合理地实现其要求以及内在特点。在进行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时候,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法律性可以作为运行的依据。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来讲,法律性对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直接处置。判断能否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看会不会引发以上所说的法律后果。

(2)普遍性。在经济法整体的实行过程里,经济法基本原则会得到运用和贯通,对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以及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也使经济守法得到了保障和推动。这即是经济法基本规律的普遍性。

(3)经济法特性。可以说,经济法独有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使经济法的特性得到显着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要做的工作。由此可见,一些一般的法律原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例如:合法性原则、强制性原则等普通法律原则。

了解经济法的定义可帮助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指的是根本上的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的经济法律规章总则中,总可以找到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章定律。它的主要立法目的,首先表明了此法依照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什么;其次是为经济法中的每一项具体规范提供了明确的纲领;最后,也为经济法的执行工作指出了方向。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干预所使用的不同种类经济法规的综合,对经济法进行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工作是有极大推动作用的。经济司法、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行这一切工作都应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人民群众以及工人阶层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转变的要求都是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含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在调整上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工作,因为出现的时间晚,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以及其原则的确定就有了多种多样的`说法。人们往往将其他部门的法规、宪法原则、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拼接在一起说成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由此可见,经济基本原则所具有的特点我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领会到。经济法在一定的范围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基本规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原则具有法律性,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准则需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限定性以及稳定性是其内在特征。同时,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变更性也不大,原则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不一样。[1]

二、怎样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为了使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处于明晰的状态,具有准则性以及本原性,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探究提炼。总而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表现经济法内在属性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合理性。主要有这样几条准则:

(1)法律规范性。目前,对于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等同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基本概念的现象,法律规范性这一标准就得到了提出。法的三要素就是法律准则,在本质上来讲就是法律规范。具有法的规范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必须具备的,它在经济领域里面的立法特征才可在之后得到显现。

(2)高度的抽象性。如果要于经济法的系统里面起到领导全局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高度性。一个部门法根本的价值、精神以及内在特征总是要通过法的基本原则来彰显的,它首先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普通的法律准则是大不一样的。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需要有高度的抽象性。

(3)特定性的标准。表现出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定性。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法规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在理论这一层面体现出经济法的特定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下来的要求。由此可见,其他部门的法律是不能被当作经济法来看待的,只有经济法才能包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普遍性的标准。经济法所进行调整的对象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这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也正是这种普遍性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其余的法律规章不同。首先,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一系列的运作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得到实施,并且要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另外,在经济法的整体范围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可以得到使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经济法的总论都被包括在里面了。

(5)指导性以及价值性。有指导方面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具有的标准,而这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循的一项重要标准。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含义以及精神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出来的,所以,经济法的价值和法规的综合之处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经济法在经济法主体上的意义也由其来体现。另外,经济法里面最高的法规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经济法在成文法律上的限制性,对于法院所使用的一系列法律都起到了指导推进的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原则

1.经济法协调绩效的原则

与传统意义上的效率观点不同,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不仅仅在投入产出方面进行了剖析,对于社会资源的运用以及配置的所得成果依照既定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评价。可以说,从个体经济效益上进行发展,之后形成的社会经济效益是目前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中最为重视的一点,经济总量的提升、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都是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的追求目标,而这一系列目标都需要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市场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这是不可否定的。但是对于市场经济,如亚当·斯密学派所说“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这意味着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就一定会推动社会全面经济效益的增长,但这不论是从经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理论角度上看都是具有缺陷与局限性的。一般来说,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和个体的经济效益的方向是相似的,个体经济效益的积累可推动整体经济效益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不是由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决定的。[2]

在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范围内,经济法协调效益原则的出发点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将宏观调控法作为手段来对社会整体的经济结构以及总量进行调控,这样可使资源得到科学的调控,配置得到有效的优化,自由市场经济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危害就会相应地得到降低,整体的经济效益也会得到提升。

2.经济法协调公平的原则

若从经济发展的微观角度来剖析:不考虑整体经济系统的平衡发展,使原料、资本、劳动力以及科技带着利益目的从低利润向高利润发展,而那些以保障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的公共行业就恰恰成了盈利收益低的行业,这样一来,社会的安全公平体系就会受到损坏。

优胜劣汰一定会成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少数有强大实力的竞争者就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财富与资产,他们为了保持巨额收益情况的长期存在,就会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使其他竞争者的公平权益以及正当社会福利受到损坏。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利益就会出现极其不平衡的状态,社会矛盾也就激化了。在民商法这一些可保障公平竞争的交易法实施的市场中,自由竞争的危害依旧存在,这是因为市场主体的资本实力、技术设备、文化涵养、信息含量、市场地位等方面在传统落后的民商法中受到了忽视,传统的民商法将不同的市场主体看成是在同一条线上,给予了相同的限制、一样的保护,也就带来了竞争时的不公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私法所存在的不足不仅没有得到调整,不公平的竞争在表面机会平等的掩饰下将愈演愈烈。所以,从社会角度来说,经济法的产生和完善的最核心价值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3]

形式上的公平在经济法中重视程度较高,市场各主体在相同的条件下一定会进行公平的对待,但是经济法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经济法看重个体上的差异,会依照特定的标准将市场主体进行划分,在明确分析个体差异、经济主体的资本情况以及所含技术量的基础上追求更高意义上的公平。

(1)对拥有独特技能、优势、市场地位以及条件的市场主体尽更多法律上的义务是经济法公平协调准则的要求。

(2)一些能力弱的主体会因为经济特权而受到伤害,所以,经济法公平协调的准则就需要对其给予更多的权利以及保护。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主体,但是消费者被给予了过多的权利,义务都由经营者来承担,平等的主体在民商法里面得到的同等保护的权利就被打破了,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得到了实现。消费者若为销售者欺,就可进行索赔,这体现了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重心,虽然销售者、消费者以及生产者等主题在形式上来看享有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却妥善地表现了经济法对于传统民商法错误的纠正和完善,也使自身的发展得到了提升。[4]

四、总结

总的来说,经济法所具有的两大原则就是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妥善干预原则。一方面,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内在要求得到了表现,经济法所进行调整对象的特征也被体现了出来;另一方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精神、价值以及内在含义得到了糅合。私权以及公权在这两项原则中统一体现了出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在特征也得到了显示。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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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论文参考文献

导语:营销策划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呢?营销策划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的发展。下面是我分享的营销策划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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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是《网络时代的消费特征及营销对策》,PDF格式的,要的话把邮箱告诉我,我发给你。

关于法律法规相关论文格式

应该按照会议论文的形式吧,会议论文表示方法为:[序号] 作者.篇名.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起止页。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一期刊文章。

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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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一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DB/OL一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一磁带数据库。

M/CD-光 盘图书。

CP/DK一磁 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一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作者。书名 [M] 。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题名[P] 。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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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

具体表现有:

(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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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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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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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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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案例分析论文

《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主要通过案例来进一步阐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价值和意义,明确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重点、难点,从而便于学员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及应用。《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共分为五编,第一编是经济法总论,第二编是经济组织法,第三编是市场规制法,第四编是宏观调控法,第五编是程序篇。《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进行案例教学的有益探索,汇集了作者多年来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资料和教学经验。

大大是什么学习阶段的?

《现代营销》(理论版)省级 综合性学术期刊 主要栏目:企业文化、经营与管理、改革与创新、政策与法规、市场调研、工程技术、商业科学、电子商务、经济纵横、财务天地、实践与探索等。还有其他问题私聊我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电力市场相关论文

电力营销服务是电力企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电力营销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力营销服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电力营销优质服务

电力营销服务论文摘要

摘 要:电力营销是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指在不停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经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可以应用安全、优质、方便、清洁的电力商品,并且得到满意的、周到的服务。本文探讨了如何提升电力营销的优质服务。

电力营销服务论文内容

关键词:电力;营销;服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电力营销服务是整个电力行业发展壮大的基本前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营销服务

电力行业是我国基础性的支柱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广大用户对于电力的要求标准也随之升高。在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现在,电力企业一定要遵循“服务理念”,及时的更新和丰富自己的 企业 文化 ,管理服务到位、文化服务丰富,创造优良的企业信誉,进一步寻求发展、开拓市场,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和支持。

(2)社会建设的发展,需要营销服务

电力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电力是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必需品。它是经济发展的根源和动力,电力行业涉及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和千家万户。电力企业的服务水平会直接反映出整个社会甚至国家发展的文明程度。优良的营销服务,可以建立企业和客户之间“融洽相处”、“平等友爱”、“诚实守信”的关系。

(3)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进行营销服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电力企业的全方位改革。电力企业必须要面向市场,强化自己的服务,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全面树立企业发展新路线,以营销服务为管理理念,通过崭新的服务和崭新的电力企业形象,在市场经济中利于不败之地。

二、供电企业营销存在的问题分析

1、服务观念淡薄,服务手段落后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经济体制束缚下,电力企业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在长期的垄断地位下,企业的服务低下,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缺乏,员工素质较低,在服务和管理上都有所欠缺,对客户的问题也不能及时的解决,严重的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社会效益,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了损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传统的经济体制,长期以来的“电老大”被推向了市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电力企业只能转变传统的观念,以客户为中心,增加其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这样才能在服务上取得成效。

2、市场观念淡薄,制约电力市场发展

在用电管理制度上比较传统死板,使得用电负荷无法发挥出应用的经济效益。由于大部分地区的电网运行时间较长,长期的得不到改善,致使线路老化现象严重,有些供电设备比较陈旧,还使用以前的老设备,致使设备的容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供电需求。在供电线路上,覆盖的半径过长,导致电能的输送质量受到影响,在城乡之间的电压也出现严重的失衡。在配网运行建设上,由于线路没有更新,对于过负荷的应变能力比较低下,经常性的出现停电事故,对供电质量造成影响。在现阶段的农村电网管理中,设备陈旧得不到更新,在供电能力上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现象的出现都对电力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影响,致使电力营销工作出现了障碍。

3、法制观念淡薄,阻碍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关于电力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逐步完善,但在其应用上还有许多问题。电力企业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上缺乏力度,使用户对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所以造成拖欠电费、破坏电力设施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电力企业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到了供电的正常进行,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电力企业营销部门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法律法规没起到惩处的力度,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

四、提升优质服务水平需要强化的几个基本问题

1、强化员工优质服务理念

供电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强化员工优质服务理念。树立“用电客户就是企业上帝”的观念,彻底改变供电企业“电老虎”形象。要以制度建立为本,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优质服务体系,常抓不懈,让员工树立起优质服务理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做到服务态度礼仪化、服务情感亲情化。

2、提高员工优质服务素质

供电企业应通过强化培训,努力提高员工优质服务素质。在培训方面,可采取集中与分散、脱产与现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法律、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系统培训;通过诸如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礼仪行为演示、现场模拟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展示企业员工的良好技能和高尚形象。在不断的实践中,让员工的优质服务理念变成具体行动,让具体行动变成长久习惯。

3、树立员工大服务理念

从全局看,供电企业所有员工:

(1)要树立“基建为生产服务,生产为营销服务,营销为客户服务,供电为社会服务”的大系统服务理念。

(2)要树立“机关为基层服务,后台为前台服务,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全员服务理念。

(3)要树立“客户永远是对的”这种最朴实的理念。只有员工自觉地把这三种服务理念转化为正常的心态,并付诸于实际行动,才能把优质服务做到“人人是窗口,事事在服务”。

五、加强电力营销服务工作 措施

1、以市场为导向,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力营销服务意识

在电力市场化的背景下,供电企业应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力营销服务意识,把电力营销定位为供电企业的核心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电力营销的需要。充分考虑电力客户的需求、方便客户,将客户视为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正确处理客户、企业、丰十会三者的利益关系。建立“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实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建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好供电服务工作。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实施“新十条”。强化“四个服务”。展现供电人的新的精神面貌和实际行动。

2、强化需求预测,扩大电力消费市场

加强营销环节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营销服务水平,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对市场需求预测的研究,搞好 市场调查 和市场预测,提高市场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好市场变化的跟踪分析,努力开辟新的供电领域.积极引导广大用户对电力的消费,提高电力在能源消耗中的比例。提高供电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寻找供电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要以需求侧管理为手段。大力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借助经济、媒体宣传等手段,引导客户合理用电,提高用电效率,提高负荷率。积极推广有利于环保、节能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开拓电力市场。要以满足客户需求,引导客户消费为中心。

3、创新技术,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行现代化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客户,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远程监测和抄表系统,对供电设施的电能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障客户正常用电:实行远程抄表,节省人力,提高效率,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多种 渠道 的查询、缴费等服务功能,如银电联网,使客户实现电费查询和电费储蓄、缴费等多项功能;建立对外营销信息网站,定期发布公告.通知电价、电费及 政策法规 等供电信息。

六、结论

随着电力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电力 市场营销 服务工作将,出现新的问题,供电企业要不断开展优质服务营销策略研究工作,建立能适应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分层高效运作,具有较高服务水准、充满活力的市场营销体制和机制,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提升供电企业形象和国家电网服务品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电力营销服务论文文献

[1] 孔庆锋.如何搞好电力市场营销[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2).

[2] 李娴君.论述电力市场营销分析与管理[J].广东科技,2008(16).

加强电力营销服务工作

电力营销服务论文摘要

摘要:随着电力经营体制的不断改革发展,供电企业必须积极开展电力营销策略的研究,采取有效的市场营销措施开拓电力市场,提高电力营销服务水平。 文章 分析了当前电力营销和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 经验 提出了加强电力营销服务工作的思路。

电力营销服务论文内容

关键词:电力营销;服务;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1)36-0131-02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规范,电力经营体制的不断改革发展,电力市场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供电企业必须适应这种转变,积极开展电力营销策略的研究,采取有效的市场营销措施开拓电力市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营销管理工作的水平,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管理效率,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下面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对加强电力营销服务工作谈几点看法:

1当前电力营销和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营销服务缺乏针对性

营销策略和服务流程基本上是同质化的,对客户分类主要是按照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进行划分,不能满足市场营销的需要。

信息不通畅,降低服务质量

大多数客户对现行用电政策缺乏了解,同时供电企业对客户的用电情况、需求信息掌握不够。

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待深化

微笑服务、主动服务、百问不倦的服务已不能满足客户深层次的要求,供电企业在客户服务方面缺少与客户之间的详细沟通。

2加强电力营销服务工作措施

以市场为导向,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力营销服务意识

在电力市场化的背景下,供电企业应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力营销服务意识,把电力营销定位为供电企业的核心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电力营销的需要,充分考虑电力客户的需求、方便客户,将客户视为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正确处理客户、企业、社会三者的利益关系。建立“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实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建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好供电服务工作。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实施“三个新十条”,强化“四个服务”,展现供电人的新的精神面貌和实际行动。

强化需求预测,扩大电力消费市场

加强营销环节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营销服务水平,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对市场需求预测的研究,搞好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提高市场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好市场变化的跟踪分析,努力开辟新的供电领域,积极引导广大用户对电力的消费,提高电力在能源消耗中的比例,提高供电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寻找供电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要以需求侧管理为手段。大力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借助经济、媒体宣传等手段,引导客户合理用电,提高用电效率,提高负荷率。积极推广有利于环保、节能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开拓电力市场。要以满足客户需求,引导客户消费为中心。

创新技术,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行现代化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客户,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远程监测和抄表系统,对供电设施的电能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障客户正常用电;实行远程抄表,节省人力,提高效率,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多种渠道的查询、缴费等服务功能,如银电联网,使客户实现电费查询和电费储蓄、缴费等多项功能;建立对外营销信息网站,定期发布公告,通知电价、电费及政策法规等供电信息。

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适合不同客户群体和不同地域的多渠道的缴费体系,实现随时、随地、随意缴纳电费。积极开展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即时答复系统和故障报修服务监控系统的研究与建设;通过推行集中检修、状态检修、与客户联合检修、带电作业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客户可靠用电需求。加快客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全覆盖、全采集、全预付费”的目标,创新营销服务管理模式,实现营销业务、供电服务全过程监控。将用电安全服务纳入优质服务体系,指导和帮助客户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实现高危和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责任隐患治理,“服务、通知、 报告 、督导”到位率100%,构建企业重视、政府支持、客户落实的和谐环境,建立重大活动保电工作机制,做好保电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营销人员的素质

建立一支懂营销、懂技术的专业队伍,提高供电企业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切实加强营销人员的业务、服务、技能的培训,重点抓好基层班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岗位持证上岗培训、各种业务技能竞赛,通过形式多样的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为员工搭建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坚持以人为本,以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营销队伍的知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全面提升营销人员的素质,跟上形势发展的需求。

3结束语

随着电力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电力市场营销服务工作将出现新的问题,供电企业要不断开展优质服务营销策略研究工作,建立能适应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分层高效运作,具有较高服务水准、充满活力的市场营销体制和机制,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提升供电企业形象和国家电网服务品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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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电力行业也随着快速的发展着。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力营销工程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浅析电力工程中营销策略

摘 要:本文主要根据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及对电力行业的了解,就目前电力工程中的电力市场的营销策略进行了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电力行业也随着快速的发展着。然而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用事业,在推动国家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国外电力市场营销主要集中在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而国内的电力市场还在改革和探索中不断前行,不断学习,希望借鉴着国外的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能带动我国的电力行业发展。

一、电力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

电力市场营销就是指电力企业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以满足人们的电力消费需求为目的,通过电力企业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经营活动,提供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电力产品和相应的服务,从而实现电力企业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目标。

(一) 电力营销的概念及特点

电力营销是指电力企业通过生产、输送、分配、销售电力商品及附加服务,创造出为他人或组织交换的电力商品的价值,以获得电力企业的需求和欲望的一种社会服务过程。电力营销包含着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电力营销是一个交换过程,既有社会属性,也有管理属性;第二,电力交换活动是以满足电力企业的需求和欲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的;第三,电力营销活动从形式上看是出售电力商品和服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需要(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 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

电力营销是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是研究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电力企业营销活动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具有全程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电力营销在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是解决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活与生产消费的需要。电力营销按电力产品流通过程分为发电营销、输电营销、配电营销和售电营销。

(二) 电力市场营销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市场分析和预测

不断分析电力企业与电力市场的关系,分析影响电力企业中电力营销活动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预测电力需求的发展趋势,分析各类电力客户对电力市场的需 求和购买行为,研究电力企业如何面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会或威胁。

2. 电力市场细分与目标电力市场选择

在电力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电力市场的细分,提出电力企业选择目标 电力市场的方法。

3. 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通过制定适当可行的营销策略,以满足电力客户的需要,实现电力企业的预期目标。运用包括优质服务策略、价格策略、形象策略、促销策略等手段,不断提高 电力市场占有率。

电力市场营销的基本业务可分为:业务扩充、变更用电业务、营业电费管理、电价管理、电能计量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

二、供电公司的电力营销组合策略

(一) 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策略

国家电网公司将电力的优质服务定位成“国家电网的生命线”,足见优质服务对于供电企业的重要作用,迫切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要树立电能服务观念,客户购买电能商品,一是购买产品,二是购买服务。优质服务是电力企业整个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用快速化、保障化、简便化、多样化、情趣化的优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起到不用增加成本就能开拓市场和赢得客户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观念、手段以及历史等多方面原因,供电公司电力服务的水平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改善。

(二) 市场开拓策略

电力市场开拓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保护市场、培育市场和开发市场,这三个方而是相辅相成的。供电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深入细致分析了解特定的目标市场情况,更好的满足目标市场的用电需求。

(三) 价格调控策略

电力产品的价格是影响电力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供电公司重要的应用策略之一。现阶段我国电力价格仍然属于国家管制,电网企业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所以供电公司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电价范围内研究和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灵活掌握电价政策和运用电价策略将成为下一阶段供电企业营销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市场的需要。针对通化市今后用电量稳定增长和近几年仍然存在电力紧缺的,以及部分大工业用户用电量大、用电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可行的价格策略为分时电价让价策略、两部制电价让价策略为主。

(四) 畅通渠道策略

畅通的销售渠道是保证营销顺利进行和营销效果的中间环节。

1) 加大电网建设:供电公司为用户提供电能的主要渠道就是电网,对供电公司来说,电网是供电服务的基础,没有坚强的电网作保障,就没有电力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也就谈不上电力营销。所以要坚持科学规划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覆盖率和供电能力。

2) 直供直销策略:降低用户购电电价,提高用户用电的积极性。供电公司的增供扩销和开拓电力市场的措施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才能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

(五) 大用户营销策略

根据前面对通化用电市场的细分和目标市场的定位,确定了大工业用电市场的重点目标市场地位,同时,大工业用户的用电量的变化,对通化供电公司的售电总量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制定适合大工业用户的营销策略。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节能减排大环境下的发电节能调度的实施,在电力供需日渐富裕的发电市场,分析并研究市场形势及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应对发电市场的营销策略,对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陈咏涛.电力企业改革与电力市场营销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3.

[2]曾鸣,褚静育,马建骥.因地制宜实施电力营销[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1.

[3] 王媛.电力市场细分浅析[J].大众科学,2007.

浅析电力市场营销工程策略

【摘 要】本文在电力市场营销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电力市场营销内涵分析,提出了电力市场营销工程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现阶段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电力市场营销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电力行业;市场营销;策略

0 引言

在市场经济导向下,电力营销工作作为供电企业的主营业务,如何开拓潜在电力市场、提高电力市场终端能源占有率、提高电网供电量和电量的销售等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

1)电力市场营销现状分析

电力行业的主体是大型国有企业,其本身也是一个是垄断性行业。一直以来电力行业的运营模式为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市场基本为卖方市场,但是由于存在用电指标的限制和我国电力行业的建设较慢,形成了对用户的用电限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在电力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明显加大,电厂电网建设也发展迅猛。同时,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规范,在以后将不会有垄断性行业存在,电力市场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国有电力企业必须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迅速建立自己的市场。

(1)电力市场营销优势

①供电企业拥有比较广泛、稳定的电力客户。在能源市场上,能与供电企业有竞争的如天然气、石油等,但是它们在现阶段无法对供电产生威胁,供电企业占据了能源市场上的绝对优势。

②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改革以来,电网结构的改建越来越来合理,供电能力以及运输电力的能力明显加强,可靠性增加,损失率减少,为实现良好经济效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供电企业也培养了大批专业的综合人才,在管理、技术等各个部门都有稳定的核心力量,这些人力资源将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④随着市场营销意识和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电力企业的全程服务体系也将建立,会使用电客户得到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便利。

(2)电力市场营销劣势

①创新能力不足。主流的工作方式仍然是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在技术创新和观念上,还需要不断的加强,以跟上时代和客户的要求。

②电价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电价是调节电力市场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我国目前的电价管理机制造成电力企业不能运用电价杠杆调节、开拓电力市场。

③品牌意识不强。供电企业开展了多年的优质服务,但是忽视了品牌在电力市场营销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把好的典型、好的做法凝练成一种品牌去经营。

④社会形象欠佳。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并没有达到最佳效果,客户对某些电力部门仍然心存戒心,这也会影响到电力市场的营销工作。

2)电力市场营销的内涵

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中心就是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通过电力企业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经营活动,实现人们对电力的消费需求,通过电能的交换,电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易,最终客户消费掉电能,完成其使用价值,电力企业从中获得利润,并占有了市场。

电力企业的经营目标及利润目标等能否实现,电力企业能否在竞争的市场上求得生存和发展,最终都要取决于电力消费者是否购买电能和增大电能的使用量。因此,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是以扩大市场销售量和增加市场客户为中心而展开的。它的核心是:电力企业必须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并及时对营销策略做出正确的调整,力求用最小的成本以最快的速度将电能送到客户手中,满足客户对电力的消费需求。

1 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1)市场竞争意识问题。电力企业一直以来是垄断行业,没有主动参与竞争的意识,在行为上表现为不主动分析市场,不进行市场调查,对电力需求分析预测不够,对于如何加强电力供需预测没有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电能的宣传方式落后,宣传内容简单,品牌观念淡薄,长期以来坐等消费者上门进行消费。

2)价格问题。电力企业要开拓用电市场就必须规范电价,国家制定的电价并不高,但到了某些地方就出现了变相涨价的问题,线路损耗、配电损耗或一些违法行为如偷电、窃电都加大了消费者的负担,所以在价格问题上,一定做到规范。

3)电力管理体制问题。我国的电力企业已转为市场经济,但其销售模式依然还在沿用计划经济使其的管理模式,这样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要求。日前的电力市场营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营销,市场和销售价格的制定与监管有违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改革,建立电力市场的营销体系,使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成为电力企业最首要的任务。

4)服务意识问题。电力企业长期以来是垄断行业,有部分员工仍然封闭在计划经济的行业圈里,缺乏创新和服务意识,要真正意识到只有靠优秀的服务才能得到更大的市场,要在服务理念、设施和态度上都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 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建立以市场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观念

目前电力市场的状况是,有多大用电市场就有多大的发(供、售)电量,市场发展扩大,发(供、售)电量就增长,电力企业效益就可增长。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就必须以稳定市场、开拓市场为前提。建立新的电力市场机制,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电力营销经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要抢占市场先机,不断占领市场、开拓市场,必然要使我们彻底放弃传统的思维观念和管理模式,通过学习与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打造高素质员工队伍为突破口,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基点,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营销机制

按市场经济规律对电厂发电量实行竞价上网和峰谷平分时上网电价,降低电能源头成本,发供电企业合理分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提高电力能源的竞争力,稳定和发展电力已有的市场份额,这对电力营销至关重要。尤其是大工业中的高耗能企业电费额度大,占成本比例高,这类用户对电价较为敏感,应就这类企业进行电力产品市场及电力外延产品市场的调研,采取灵活的电价政策,促进这些企业产品的增长和市场竞争力,间接促进电力市场增长。

大力开展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进电能的有效利用

利用技术和经济手段,转移高峰电力引导低谷电力需求,充分利用季节性电能,提高电网经济运行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电力需求的多样性,策划鼓励用户科学利用电能,积极研究可供客户选择的电价机制,要利用负荷率电价、节日电价、蓄热(冷)电价、可停电电价、季节性电价、居民低谷用电电价引导用户,提供客户自由选择用电时间和用电方式,不断提高电网均衡用电水平和电能的终端能源占有率。大力推进用电技术进步,提高全社会的电能终端用能效率,把需求侧管理的效果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延缓或减少发电装机投入,提高资本资源的收益和利用率。

细分市场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现代市场经济为买方市场经济,因此在进行电力营销策略时,要针对不同的买方市场进行不同的策略制定。根据目前用电消费者用电需求的不同,可以将消费者分为,中等收入家庭消费者、高收入家庭消费者、低收入家庭消费者、生产企业用电消费者、中小型生产用电消费者,以及公益性用电消费等几类。针对高等住宅小区用电家庭情况,应以电稳定与用电服务质量提高为营销策略切入点,而对于大型用电企业应以提供较高用电负荷及错时用电优惠等方式为切入点进行。通过细分市场将不同消费者用电需求划分,制定相应营销策略,促进消费。

3 结束语

电力市场营销是一种有意识的经营活动,为了保证电力市场营销目标的实现,必须树立满足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营销理念,通过细分市场抓住不同用户关心重点为切入点进行营销,并提供环保优质的电力产品,采取弹性灵活的电力定价策略,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充分满足不同电力用户的需求,进一步拓宽电力市场份额,促进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于崇伟.电力市场营销[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2]刘运龙.电力客户服务[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3]王永干,等.电力市场概论[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4]王宏超.电力企业管理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电力市场营销是供电企业经营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市场营销处于电力市场最前沿,是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电力市场营销的研究可以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建立与消费者的关系提供建设性意见,同时对供电企业进入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市场需要为目的的新阶段,建立相应的营销战略进行理论上和策略上的探讨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供电企业电力市场营销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供电企业电力市场营销思考全文如下:

【摘 要】 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电力行业的改革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力市场进入了以市场需求,及以满足用户的需要为导向的一个崭新阶段。对于我国的电力企业来说,不论是从市场竞争的要求还是改革的方向来看,都要求电力企业的营销管理者们以新的观念来研究电力市场营销,从而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和建立合理的规则来满足电力市场的需求。

【关键字】 电力市场;市场营销;思考

电力市场营销是指电力企业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以安全供电为前提,以满足市场电力需求为目的,通过一系列的市场营销活动,向消费者提供所需电力产品以及相关服务,以便达到在竞争激烈的电力市场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经济利润的目标。通常,电力市场营销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实现电能的安全有效输送,完成电能的使用和获得经济利润。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获得生存和一定的发展,电力营销的目标能否实现,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使用电力与否和是否增大电力的使用量。所以以增供扩销为中心展开的市场营销工作成为电力企业的营销重点。

增供扩销的核心一定是面向市场和消费者的,通过准确适时观察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从而及时地调整和做出正确积极的市场营销策略。增供扩销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电能和产品相关满意的服务,要能够快捷、方便、安全、环保地将电能输送到消费者手中,重要的是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各项目标任务。总之,企业电力市场营销应当囊括电力企业的全部业务活动,包括电力市场的分析、电力产品的开发、客户市场选定、电力业务的定价、电力的输送、客户业务的受理、业务的增供扩销以及产品客服服务等。

1、电力营销工作的现状

市场营销管理意识淡薄我们必须高度认识电力营销是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市场营销的需求,电力产品销售困难、供电服务质量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电力需求的增加,这些都制约着电力销售,使得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形成了电能需求量大但供应不足和电力企业销售困难同时并存的矛盾性电力市场。因此必须完成从生产管理为主到市场营销管理为主的转变,转变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营销管理机制与信息化不相适应信息化的主要特点是方便、快捷、高效,其基本要求是信息处理标准化、统一化。而目前用电业务流程都是在传统用电营销体制下制定的,程序复杂,环节太多,与当前电力营销信息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加之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现有用电客户的一些营业档案和基础资料不全,直接导致一些业务传票无法正常传递,有关信息也无法得到共享。

2、我国电力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营销服务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电力公司存在个别职工,没有意识到当代经济的发展趋势,尤其是那些企业老职工,他们往往不愿意从电力垄断者的地位中清醒过来,仍然对电力消费者持僵硬的态度,办事效率较低,在工作上表现出很高的惰性,不为消费者的利益着想,甚至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国内大多数电力企业将大笔资金投入到先进的供电设备上,在营销上的花费却少之又少,针对营销策略的相关研究更是匮乏,这种状况根本无法使企业在电力营销环节发挥作用。此外,现有的电力服务手段比较单一。多数企业鲜于结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在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方式上做文章而是仅仅停留在“微笑服务”的层面上,这种服务方式根本达不到广大用电客户对供电企业的要求。

销售渠道方面的问题

销售渠道狭窄指的是由电力企业将电力资源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如家庭用户、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等等。电力销售公司通常是通过变配电设备和公共电网向居民用户输送提供电能;通过客户专用输变配电设备和公共输配电设备向组织机构型的用户输送提供电能(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等)。此种销售模式往往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购买所在地附件的供电分公司等电力机构的电力。纵观整个销售渠道,期间不存在外来电力销售商,销售渠道极为狭窄。配电网在我国的输配电网络中是比较薄弱的环节。在某些农村的配电设备和小城市的配电网络中,配电变压器存在容量较低,老化较严重,稳定性较差,耗能较高,输电半径偏大,输电线路陈旧的问题。这使得在电力营销中,配电网问题成为电力供应的瓶颈。一些城市的电力用户得不到配电的有效输送、公司有电不能送出的现象经常发生。

3、对策建议

电力企业的服务策略

电力企业要做到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就要真正的做到全心全力的为客户着想,为客户排忧解难,让客户感到用电的可靠、快捷、清洁、方便及安全。电力企业营销部门的员工要走到广大客户中去实际了解客户的用电情况,以便及时做好用电咨询服务以及用电安全知识的推广普及工作。完善消费者电力需求的管理同样是衡量电力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当面对客户提出的用电申请后,电力营销人员应该做到主动上门服务,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竭诚为客户提供经济、合理的用电方案,并协助客户算好经济帐,也就是说要提供从设计到施工的一条龙服务。

通过指派某变电站或线路的相关责任人,由其负责组织并完成这一线路或变电站的相关检修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将停电时间尽量的缩短,从而将成本降低。责任人必须要全面掌握变电站、该条线路相关用户的用电情况以及设备线路的运行情况,工作上能够科学合理的施工,周密地安排各项工作,以达到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促进电力销售的目的,进而使企业既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又使得社会的经济效益得到开发。

销售渠道策略

这一模式要求将电力公司划分为一家电网公司与多家供电公司。不同区域有不同的供电公司,并且每家供电公司对本区域内的供电实行垄断式经营,区域内电网公司则主要负责该区域内电力供给的调度运行,其首先从发电公司购买电力,然后向区域内的供电公司趸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电力买卖合同的形式来确定。这种限制性趸售模式使得该电网公司成为对应电网覆盖区域内各个供电公司唯一的垄断电力供应商,同样是发电公司唯一的垄断购电商。

伴随着用电服务机构的增多,这种模式下,需要撤销在特定区域垄断经营的供电公司,其所辖电网全部移交给该区域内的电网公司。用电服务机构经营电力趸售或零售,他们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他们彼此之间有非常激烈的竞争,以争夺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其中,由经营趸售的服务机构向较大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需求,有时发电公司也会直接供电。

参考文献

[1]张国宝,欧新黔.国家电力公司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12(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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