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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犯罪研究论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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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犯罪研究论文总结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分析: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越边境贸易研究论文

古代历史——基本上是南越的藩属时代和独立时代相互轮替的时代 秦朝统一了中国(公元前221年)之后,就派遣五十万大军侵略南方。秦朝第一次大规模的侵略和紧接着赵佗(注:赵佗为秦朝派遣官吏,后面还要出场,大家注意看好了 )的入侵曾激起了越族人民的英勇反抗,说明北方的侵略进入了一个大规模的有系统的新阶段。 秦朝军队侵占了长江以南各族人民的一些领土,设立了闽中(福建)、南海(广东)、桂林(广西北部)和象(广西西部和贵州南部)等郡(公元前214年)。但是,当秦朝军队越深入到越族地区,它就越遭到瓯越和雒越人民的英勇抵抗。瓯雒人和其他各族人民暂时撤退到深山密林中去。他们组织抗战力量,推选杰出的人材做将领,趁夜晚伏击秦军。越族人坚持长期抗战达十年之久。消灭秦军十余万。秦军的主将屠睢也被击毙。 中国著名的史学家司马迁写道:“当是时,秦案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路,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及秦皇帝崩(公元前209年),天下大叛。”(《史记》卷112) 公元前207年,秦朝的一位官吏赵佗,占领了南海、桂林和象三个郡,建立了南越(粤)国(——这就是从古代历史开始我就称之为“南越”,越南文明历史基本上从此开始),自称王。赵佗称王,对于北朝来说,只是中国封建集团内部的一支割据势力。称王不久,赵佗又重新归服北朝(那时在中国,汉朝已经代替了秦朝,那个说服赵佗从新归顺的那个汉朝官吏也是鼎鼎大名呢,留给各位看官自己去查来看看,更有意思点吧)。 建立了南越国后,赵佗曾多次发兵,妄图吞并瓯雒国。赵佗的军队攻打到仙游山(河北省仙山)和武宁(河北省桂武)地区(均为越国地名,现在还有什么河南、河北、河西的地名),但全部被击溃。 秦朝侵略军的失败和赵佗头几次侵略的失败,说明当时我国人民有能力抵抗外来敌人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入侵。这种力量的源泉是越族人民上千年来为自己建立起丁一个早在瓯雒国时期就已经得到高度表现的社会秩序、生活习惯和独特的文化。第二个源泉是,在建国和卫国事业中,民族团结的精神日益得到加强,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的表现是文郎和蜀两个兄弟小王国统一成为一个大的瓯雒国。在瓯雒国范围内,分散的部落一天天削弱,民族因素一天天增加。因此,民族精神——自主意识的表现——进一步地得到了提高。 赵佗知道不能用军事战胜既能国,便把军队撤回武宁山,与安阳王讲和。他派遣自己的儿子仲姑到瓯雒国向安阳王投降称臣。安阳王把女儿媚珠嫁给仲始为妻。仲始在瓯雒国做赘婿。 这正是赵佗侵吞瓯雒国的阴谋。仲始在做赘婿的几年时间里,刺探了瓯雒国的情况,又学会了制造弩和破坏弩的方法,于是潜逃回国向赵佗报告。这次赵佗利用军事和间谍相结合的方法,吞并了瓯雒国。安阳王吃了败仗,跳海自尽。这件事大约发生在公元前179年。 赵佗占领了瓯雒国之后,把瓯雒国并入南越,划分为交趾(北部)、九真(中部以北)两个郡。并派遣官吏和军队建筑营寨,进行统治。 公元前111年,汉朝调动了数十万军队南下攻打南越。南越抗抵了一阵之后,赵佗王朝的君臣有的被杀,有的被俘。在瓯雒西于地区的首领(西于王)趁机起义,打算恢复国家的独立。但是西于王被左将军黄同杀死。赵朝的使者急急忙忙带着上百头牛和上千坛酒以及交趾、九真二郡的户口册到合浦(广东省),交给汉朝官吏,表示投降。 南越国被消灭。瓯雒地区转到汉朝手中。汉朝在这里设立了交趾部,委派了一位刺史驻守在麋冷(永富省,安郎),统管九个郡。 九个郡包括:交趾(北部)、九真(中部以北)、日两(中部中区)和六个在我国范围以外的儋耳、珠崖(海南岛)、南海、合浦(广东)、郁林、苍梧(广西)。 在每一个郡里为首的是一位统管政治的太守和一位指挥军队的都尉。 郡以下是县。在交趾郡大部分县仍然由雒将管辖,虽然他们披上了县官的外衣,手中有了青铜印。起初,汉朝也和赵朝一样,仍然采用“诸雒将主民如故”和“从其俗而治之” 的政策。基本的剥削方式是强迫进贡珍贵产品。此外还进行土特产和奴婢的买卖。 汉朝的直接统治范围,也和赵陀时期一样只局限在一部分中心区域里(州治、郡治所在地)。但其同化阴谋比过去却更加露骨。汉朝流放了很多罪人,迁移了大量穷苦人到交趾来。 根据汉朝的统计材料,瓯雒三个郡共有十四万三千64十三户、九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五人。 公元初年,北方朝廷内部发生了变乱,王莽篡夺了西汉的王位,自立新朝(公元8—23年)。东汉又代替了王莽。在那段时期里,汉朝在交趾地区的官吏阴谋进行割据,但很快又归服了东汉。从此,以锡光为交趾太守、任延为九真太守的外国统治就变得更加残酷。这表现在剥削方式和同化程度两个方面。 关于剥削方式除了强迫我国人民缴纳南方的珍贵物品(犀角、象牙、玳瑁、珍珠、裴翠、金银等)外,汉朝还占领土地建立庄园,进行沉重的地祖剥削,垄断盐和铁的生产和买卖等。在同化政策方面,他们强迫我国人民从吃、穿到嫁娶都得遵循汉朝的封建“礼教”。他们设立了几所学校,目的在于为统治当局培养一些得力的官员以及宣传封建思想和道德(三纲五常等)。 为了达到上述两个目的,东汉巩固了和完善了在交趾的统治机构,打算废除“从其俗而治之”的方法,采用了汉朝的法律,以便束缚人民和限制雒将的权力。苏定接替锡光担任交趾太守,他非常贪婪、残暴,是一个“张眼视钱”(《东观汉记》)的财迷。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带有新的内容和不同的形式,这就是遍及全国的人民起义运动,它的顶峰是千秋万代永远闪烁着光芒的二征夫人起义。 公元40年3月,征侧和妹妹征贰在喝门举兵起义。各地爱国者纷纷云集于麋冷。起义军从麋冷向平原进军,攻打东汉在交趾的首府赢偻(河北省顺城)。二征夫人起义前后,在交趾(北部)、九真(中部以北)、 日南(中部中区)和合浦(中国广东省内)四个郡,相继爆发了多次起义。 根据《后汉书》(卷五十四和卷八十六)记载:在交趾、九真、日南和合浦四个郡的许多蛮人、俚人(泛指南方各少数民族)都一齐奋起响应二征夫人起义。 在二征夫人的领导下,各地方的起义——从山区到平原,包括过去瓯雒国范围内的越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很快就统一成为一个巨大的、群众性的起义运动。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起义军的将领中有许多妇女。 赵佗吞并了瓯越国之后,我国国土被并入了南越。到汉朝统一了中国时,所有的诸侯、藩臣都归服汉朝。 匈奴被打败,赶到了西边。赤土(月氏)从前原是汉族的邻居,而这时却住在印度大门口。汉朝派遣张骞出使西域,曾经到达了帕米尔高原西边的康居,之后经过西藏返回京都长安。中亚变成了受汉朝影响的地区。汉朝曾直接与波斯相接触,听说还到达过罗马帝国。朝鲜半岛北部变成了汉朝的乐浪郡。滇国(云南)被消灭。东越和闽越(浙江和福建)的各个越王都臣服汉朝,不久也都被消灭了。南越国(广东、广西)吕嘉抵抗失败以后,也被消灭了。瓯越也道到了同样的命运被分割成为郡县,并入了中国的版图。 汉帝国正进入其全盛时期。 从此,各个“蛮夷”民族和各个“番邦”臣服于汉朝“天子”,被看成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汉族统治者大力传播“尊君、大一统”的思想,其目的在于使边疆各民族臣服“天子”、“天朝”。这好象是谁也不敢争辩的事! 二征夫人的起义震撼了全国。从这次英勇崛起的烈火中放射出历史的真理:一个民族虽小,但它曾建立起国家,并且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和做了国家的主人,这样的民族是不会屈服的。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消灭它。二征夫人的起义是越南人民时而隐蔽时而公开的整个斗争过程的结晶。这是一次全民崛起的运动,它既把起义力量聚集到二征夫人在喝门高举起的义旗下,又在过去的瓯雒国全境各地点燃了起义的烈火。起义取得了胜利,这是因为它是一次具有广泛群众性的运动,而不是个别部落、个别酋长的自发行动。它体现了各民族、各阶层男女老幼在二征夫人的旗帜下团结一致、驱逐外寇和建立国家的崇高精神。 二征夫人起义的爆发是一次民族精神的觉醒。一个小民族取得了胜利,征侧称王,并建立起独立的政权,这是对汉帝国“平天下”权威的直接否定。二征夫人同全民一起起义,又同全民一道维护自主权达三年之久。这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反抗正处在兴盛时期的亚洲最大的一个帝国领导起义的是妇女,这是越南妇女的最大光荣。她们不愧为传说中所歌颂的、具有高贵品质的“仙龙”的后代;不愧为现代进步人类所赞誉的翱翔在高山之额上的雄鹰。 国家获得了独立。但敌我力量对比相差悬殊。 听到征侧起义、称王的消息之后,汉朝光武帝下沼,令华南各郡制造车船,修筑道路、桥梁,储备军粮,准备重新侵占我国领土。公元42年4月,汉朝封马援——一位曾经多次镇压了羌人的起义、双手沾满了中国皖城(安徽)农民的鲜血的老将——为“伏波将军”,命他带领二万军队和二千艘车船南下侵略我国。马援的大军水陆配合,首先集中在合浦(广东),然后进入浪泊(河北省仙山)地区。 征王和诸位将领从麋冷发兵到浪泊打击敌人。在那里,我军和侵略军进行了一场激战。征王的军队战斗得非常勇敢,但因力量比较薄弱,所以遭到失败,被迫退回锦溪(永富省安乐县)。马援率兵尾追。经过将近一年的英勇抵抗,因我军力量弱小,终于失败。二征夫人回到喝门投喝江自尽。(公元43年5月,根据民间传说,二征夫人于阴历二月六日殉难。自古以来,每年二月六日,我国人民都组织集会祭祀二位伟大的民族女英维,以示纪念。)至此,由二征夫人领导的抗战基本上己失败。但是在很多地方,人民和起义军仍继续抗击敌人。都羊将军仍活动在九真地区。 根据传说:圣天夫人在上游一带(越北地区)抵抗敌军。八难夫人率军凭险扼守山隘。黎真夫人堵塞河道,打击敌人的水军。我军力量虽然弱小,但战斗却非常勇敢。之后不久,黎真、圣天、八难夫人答都跟随二征夫人自尽。 公元43年11月,马援通过凿口(宁平省安模)向九真进军以镇压义军。当地的首领和九真人民继续英勇战斗。马援残杀了成百名首领和上千名义军。三百多名首领被俘,流放到了零陵,(湖南省)。我国又丧失了独立。 ——因为伏波将军马援留下不少中国发配的犯人和士卒驻守越国,所以有将中国人称为“马留人”的说法。 越南一方面作为中国的藩属国,基本上维持稳定的上供,虽然中央帝权的兴衰更替使得两方关系偶有变化。汉朝衰败之后,三国时期吴国孙权对南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有效管理。——大家玩三国的游戏可以接触到彼时的越南,无论是三国志系列还是三国群英转系列。越南另一方面也受到先进、强大、丰富的汉文化的哺乳,使得越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工商业等得到迅速的发展和提高。 直到唐朝末年,一场白滕河之役,越南吴权打败中国,总算使越南达成独立愿望。 然而,越南的政治并未随着独立而稳定,尤其是在吴权死后,国家立即陷入混乱局面,直到1009年开始,越南先后出现三个大王朝——李朝、陈朝与后黎朝。在此三大王朝经营下的越南,总算维持了700余年的长治久安局面,期间虽曾遭蒙古大军和明朝入侵,但皆被击退,也因此造就不少名垂青史的越南民族英雄。继三大王朝之后的阮朝,曾借助外力泰国和法国完成再统一大业,却也因此引起外人的觊觎。 三、近现代史 插一句:越南无论如何自吹牛X,但是一个令他们尴尬的现实是他们的历史总是离不开“中国”这个字眼,如果在他们的历史书中将这个字眼删除的话,越南历史就成了一盘沙子,看不出任何有机的联系。 越南人与西方的接触,最早始于1516年的葡萄牙探险家,随后又有荷兰与英国企图打开通商之路,但均未成功。而曾出兵支援阮朝的法国,因要求传教与通商被拒,乃决意以武力侵越。积弱成疾沉疴已深的老大帝国自顾不暇,无力响应越南的求救来帮助应对新权贵的入侵,纵使有爱国老将冯子材将军率领黑旗军在镇南关(——现称睦南关,在广西省凭祥市)打败法国侵略者,满清政府仍然签署了丧权辱国的条约。(此次大败促使法国内阁总理引咎辞职,法国报纸称“不胜而胜”,自然对应的中国“不败而败”了)1885年,越南终于沦为法国殖民地,越南人民反抗殖民地运动也从此展开。1930年,胡志明在共产国际组织协助下,于香港创立越南共产党,1941年又在中国南部创建越南独立同盟(简称越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积极展开游击战。 1945年法军被日本解除武装,越南保大皇帝宣布独立,但实权则握在日本占领军手中,同年8月日本投降,越盟发动总起义,保大皇逊位,胡志明再度宣布越南独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负责解除越南南方日军武装的英国,竟支持法国卷土重来,于是爆发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1946-1954),最后法军在奠边府战役中败北,法军自越南全面撤退。 重点讲讲奠边府战役,奠边府战役是越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抗法战争中取得的一次决定性胜利的战役。1954年3月13日,越南人民军在中国人民的支援下,向奠边府发动猛烈攻击。5月7日,解放奠边府地区,全歼守敌16000多人,活捉法军司令官戴卡斯特利。此役是越军在中国顾问团的谋划下,首次进行的阵地攻坚战。奠边府的胜利加快了战争进程,对于签订《印度支那停战协定》具有重要意义。顾问团的四位团长:梅嘉生、邓逸凡、罗贵波、韦国清。由于韦国清的一系列电报和中央军委的复电,中国军事顾问们后来回顾历史的时候,倾向于认为韦国清在改变奠边府作战方案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越军干部们则认为,武元甲在这件事上肯定有首倡之功,居功至伟。但他们对中国军事顾问团方面的电报是不知情的。事过半个世纪之后,随着历史档案逐一解密,当事人回忆录纷纷问世,对此综合研究,可以看出,1954年1月20前后,在奠边府前线越方一侧,武元甲和韦国清的决心都在变化,几乎同时作出了判断:应该改变最初动议,改“速战速决”为“稳扎稳打”。 在中越双方的齐心协力下,越南人民军创造性地将大炮拆散运上法军认为不可能的高山进行炮击,,彻底瓦解法军士气。在这次决定性的战役中,中方顾问团的谋略和指挥作战水平给越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日内瓦协议将越南临时分为南北,以北纬17度为分界线,北方由胡志明领导的越共控制,南方则是以吴庭艳为总统的越南共和国。 越南分为南北之后,北越的共产党潜入南方进行宣传及游击战,导致美国派兵干涉,引起第二次越南战争(1965-1975),也就是历史上闻名的越战,此次战争中方派遣战略家、军事家、革命家陈赓大将为中国军事顾问团团长,并派遣大量“工兵”援助。整师建制的越军换装崭新的中方装备,最新的军用雷达、枪械等军用物质无偿援助。中国扣下自己的口粮,大量供给越南,中越后来交恶的时候,越军工事上的沙袋上都印着“中国大米”的红字!据事后统计,中方援越物质折合400亿美元!在中国、苏联的大力支持下,美国投鼠忌器,自缚手脚,最终无法将空中的巨大优势转化为地面优势和全面优势。在国内强大的压力下,双方大量伤亡的事实面前,从1968年开始,美国国内反战口号四起,迫使美国和北越进行初步和平谈判,后认定这南北战争乃越南本国的家务事,于是双方在1973年签订停战协定,美军自越南撤军。1975年南越政府垮台,北越共产党全面解放越南。1976年7月2日南北越正式统一,成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定都河内。统一后的越南,一方面调养生息,另一方面却遭受美国禁运的经济制裁,越南几乎封锁在自己的理想国里,结果导致经济破败,人民一贫如洗。 中苏交恶后,适逢越南新一代领导人黎笋上台,在强大的苏联和彼时仍显弱小的中国之间,越南领导人选择了全面倒向苏联老大哥的怀抱。并在苏联支持下,不断挑起边境冲突,终于在1978年爆发了中越边境战争,在长达10年的战争中,虽然有苏联的支持,但是随着老大哥的日益衰落最终土崩瓦解,而中国将朝战后囤积了20年将近报废而未处理的炮弹全部倾泻在了领土面积比中国云南省还小的弹丸小国上。基本上到后来中方是各大军区各师轮流上阵将越南当作练兵场的情况下,越南的人民和国内经济陷入了可怕的战争泥沼之中,最后无奈言和。——据传黎笋同志(当然还叫同志,党内都叫同志,同志加兄弟!)战后视察谅山,看满山遍地弹坑,满面铁青,一言未发。 1987年,为顺应世界潮流,越南门户大开,改善与自由世界的关系,而中国台湾与越南则在1992年正式通航。如今,台商已跃居越南外商投资首位,观光客亦络绎于途。1993年2月美国正式对越南解除禁运,1994年美越宣布恢复邦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解脱美国对越南经济制裁的枷锁,越南,已成为各国互相较劲的经济舞台。 中越顺利恢复关系之后,中国逐步加大在越投资,随着边境谈判的结束,两国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现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已经成为越南重要的外资来向——具体的谈判和仍存纠纷参照前面愚作已有,略过。据传台湾同胞最牛:在越招聘时,直接问到“会不会国语,不会国语的不招”。参考文献: 越南1977年出版的《越南历史》

找了2篇。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浅析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采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 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 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亿美元,增长,其中中国出口亿美元,增长,进口亿美元,增长。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据越南海关统计,2004年中越贸易总额达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04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同比增长,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 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二、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1.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04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免费论文网 )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6.推行外贸代理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代理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7.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资源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资源,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参考文献:[1]田孟清钟金伶:广西(中越)边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第27卷第3期[2]周英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广西边境贸易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9卷第3期[3](越南)阮文历:越南—广西贸易现状、前景和发展措施.东南亚纵横,2004第11期[4]周毅覃合:“两廊一圈”与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东南亚纵横,2005年第6期[5]张建中:广西与越南贸易互补性研究.东南亚纵横,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途径的探索摘要文章论述了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的现状与特点,分析了其经贸发展的有利因素与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关键词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一、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的现状与特点1、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现状(1)出口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情况。越南1986年“改革开放”以来中越双方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2000-2004年广西与越南贸易额占广西外贸额的比重在14。3%-20。9%之间,占全国对越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1。8%、10。3%、14。9%、14。4%和11。2%。广西对越南的贸易额在与东盟各国的贸易额中排在第一位。2005年,广西与越南贸易额达到9。87亿美元,同比增长31。1%,占广西对外贸易额的19%,占广西对东盟贸易额的80%。(2)广西与越南进出口主要商品情况。双边进口货物结构,按照商品类多样化和满足双方日益提高的要求这一方向不断发展。越南向广西出口大约100多种货物,其中包括:原料、燃料(原油、天然橡胶、煤炭、各类矿石和各类精油);粮食农作品(胡椒、花椒、花生和各类热带水果);新鲜和冷冻的各类水产品(虾、鱼、蟹、鱿鱼等)以及日常消费品(手工艺品、拖鞋、高级家庭用品等)。广西也向越南市场出口多达200多种商品,如:生产线(立式水泥炉等);机器设备(医疗、运输、农机等);原料(汽油、化肥、水泥、钢铁、建材等);农产品(化肥、农药、谷种、等)以及日常消费品(摩托车、服装、儿童玩具、电子产品等)。(3)广西与越南相互投资发展情况。截至2005年底,广西在越南投资项目共49个,投资额2124万美元。越南在广西资项目共18个,投资额1548万美元。中国在越南的投资区域从北越各省市,如:河内、海防、广宁、南定、太平等,已扩大到南越的见港、小河等。中国对越投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酒店、商场、食品包装的印刷、民用电器的安装、各类农机的生产安装、汽车零件的生产与组装、家畜饲料的生产。2、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特点从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现状看,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产品结构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由于广西与越南经济发展及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使得贸易结构存在差异性。广西的比较优势表现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越南则表现为资源密集型产品。从产品竞争力指数来看,两地的经济关系互补性显著大于替代性。然而,两地的主要产品都是加工或粗加工产品,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因廉价的劳动力而又相互竞争。(2)边贸多,国贸少。据统计,双方正规贸易额在两国外贸总额中只占越南外贸总额7%和中国外贸总额的0。4%,边境小额贸易仍是广西与越南贸易的主要形式。(3)贸易对比不平衡。中越两国的贸易量相对两国的贸易条件发展滞后。越南一直是贸易逆差国,1996年逆差竟高达31亿美元,占出口额的58%,超过国际警戒线30%-50%的标准,且差额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二、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的有利因素1、存在巨大的合作市场越南拥有8300多万人口,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得很快。出国旅游已不是越南平民高不可攀的梦想。近年来,来广西的越南游客呈现出激增的趋势,就证实了这一点。此外,广西的主导产业在越南有很好的合作发展前景。例如,越南是每年需大量进口纸张和纸浆的国家,有可能成为广西林浆纸产业的大市场。2、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交通条件广西在区位优势和交通条件方面是中国开展对越经贸最有利的省区。在与越南毗邻的中国南方各省区中,广西位置居中,因此,有利于承担起中国西南、中南、华东等地区对越经贸往来的桥头堡作用。由于毗邻广东,广西还是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和港澳地区通往越南的陆路必经之道。广西有一条铁路,两条高级公路与越南相通,南友高速公路到达友谊关后,友谊关到河内也是高级公路。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带来的促进效应越共“十大”后,越南各级政府对“两廊一圈”更加重视,“两廊一圈”是越南北方与中国华南地区沿交通干线构建的经济合作区,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经济优势,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而且,“两廊一圈”中的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圈正好与广西发展环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有重合之处。三、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历史形成的心理障碍制约双方贸易发展越南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明显表现为重西方轻中国,重台湾轻大陆。越中贸易仅占越南对外贸易总额的8。04%,在越对外贸易中排名第五。越南在经济外交驱动下对中国贸易反应冷淡。非凡是越南与俄罗斯、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签订南中国海油气资源开发合同,有意拉入外国油商,使中越领土争端趋于复杂化,给两国贸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越南对华政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变数。2、贸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越南贸易立法落后,经济政策多变,经济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立法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有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内容空泛或不统一,有许多规定执行有困难。3、贸易治理体制不够完善(1)某些非边贸公司钻政策空子挤进边贸,走私、偷税漏税和现象在边贸中十分严重。(2)边境贸易方式通过银行结算的只占贸易总额的6%-8%,大量的边境贸易结算通过“地摊银行”以人民币现金操作交易,私人汇兑,无银行担保,商业风险大,轻易引起边境贸易纠纷。(3)口岸办事效率低,商检、防疫、海关相互协调少,通关时间长。如越南商业部与海关部、局都有进出口审批权,要经过16个窗口、18个批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4)外贸企业机制改革步伐缓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步伐滞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成本治理、资金治理和质量治理水平低,导致企业经营困难。4、广西与越南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出口商品结构、品种相对比较单一。广西多集中于自行车、布匹、鞋类、啤酒及电池等低附加值以及市场容量相对饱和的产品,越南多集中于大米、腰果、原油、橡胶、矿产品、木器和水产等初级产品和农产品,轻工业和深加工产品出口比例很小。双方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甚少,使得贸易后劲不足。5、广西对越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广西各公司通过国贸或边贸不断将广西产品推进越南市场,如广西产的碾米机、粉碎机、磅秤、水泵等。近年来,由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原因,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在逐年减少,个别长期由广西销往越南的产品,已逐步被广东、浙江等省份所取代,如过去广西南宁机械厂90%的柴油机出口到越南,现在逐渐被常州和江苏武进柴油机厂所取代。6、越南开始直接或间接地对广西出口产品设置障碍(1)越南对进口的1000种以上的商品还规定高额关税。(2)越南对摩托车、电动机、机械、手工艺品、煤炭、成品油、家电、成衣及其他农产品等实行严格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并按国内需求状况灵活进行比例调剂。(3)随着中国-东盟统一市场的建立,越南生产的与我国要素禀赋相似的中低档次的产品将与我国展开竞争,很可能向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 (4)开始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标准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如对服装重金属含量、化妆品、香皂等色素和防腐剂的禁止使用等。四、如何促进广西与越南的经贸发展1、充分利用东盟自由贸易区给双方带来的机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广西和越南贸易发展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越南是东盟的年轻成员国,急于通过东盟获得经济利益和贸易创造效应。广西面临西部大开发又迎来了广西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的大好机会,等于乘上了双速列车前进。广西与越南在地理上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中心位置,中国内地发达城市通过广西与越南或东盟各国交流,东盟各国可以经过越南与中国内地进行交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随之增加的巨额贸易,将给广西与越南通道建设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按照正式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0000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000亿美元贸易总额的经济区,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结合部,广西在对越直接投资方面应该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以通过对越投资进一步吸引其他领域的投资。2、促进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的法律对策广西抓住越南调整进出口法律政策的有利时机,促进广西对外贸易的发展,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把握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能力,同时也应了解、借鉴和参考WTO、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灵活、新奇的制度和经验处理广西涉外经济纠纷。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发挥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3、加强边贸治理合作广西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出口政策的同时根据广西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口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就边界经贸合作签署了许多协定,如答应与中国接壤的凉山、广宁、老街等省在口岸经济区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免征小额贸易进口税的规定等。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通关速度,积极参与泛亚铁路网和中南半岛高速公路网外,重点抓好北海、防城、钦州等港口建设,发展江海水运。加强南宁、桂林国际航空港的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把广西交通运输网构建成为中国通往东盟最便捷、畅通、高效、安全、功能齐备的陆海空相接的交通枢纽和大能力综合运输国际通道,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简化审批手续,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和无纸化贸易的海关治理制度,提高政府服务效能。4、积极推进广西贸易人才提高战略目前广西通晓国际贸易、法律和东盟各国语言翻译人才十分缺乏。随着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和投资进一步扩大,广西与越南的商事贸易纠纷会不断增多,假如不懂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贸易争端机制,国家和广西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这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输送大批人员出国留学,学习先进的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和经验。5、充分有效利用粤港澳的物质、资金优势,加强经贸合作广西地处华南经济区、西南经济区与东盟经济区的结合部,与粤港澳产业结构、资源结构、市场结构等方面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作潜力巨大。广西已经提出“发挥优势,东靠西联,南向发展”的战略构想。以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契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与北部湾经济圈的交流与合作,使广西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和加工制造中心。参考文献[1]李炳东:广西对外贸易的历史概述[J],广西社会科学,1994(1)。[2]农立夫:广西开展对东南亚贸易现状与前景分析[J],东南亚纵横,2002。[3]广西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4]李振民:中越贸易发展现状与建议[J],东南亚纵横,2001(10)。[5]杨丽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及其对广西经贸的影响[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6]杨然:区位优势和交通便利,广西与越南尚有巨大合作市场[EB/OL],广西新闻网,2007-3-9。

简述战争,赞扬祖国

对越自卫反击战,又称中越战争,是指1979年2月17日-1979年3月16日中国越南两国在越南北部边境爆发的战争。广义的中越战争,是指从1979年到1989年近十年间的中越边境军事冲突。包括1979年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81年中国收复扣林山、法卡山之战,1984年收复老山、者阴山、八里河东山之战,对越拔点作战,两山轮战,对越坚守防御作战等。首次被黑2011年6月3日报道:国内多家地方政府网站遭黑客攻击,被入侵网站标有“越南黑客是第一”,“越南人民愿意牺牲来保护海洋,天空和国家”等挑衅言论。 6月2日,有网友向站长之家反映其所在地政府网站遭遇疑似越南黑客的攻击,据了解,该黑客自称“ - Cubi11”,他在入侵我国地方政府网站后,还在网站中发表留言,叫嚣“越南黑客是第一”,“越南人民愿意牺牲来保护海洋,天空和国家”。 南海领土争端引发越南和中国黑客展开网络大战。两国黑客互相改写对方网站,并在网站上互插上本国国旗。各界担心,南海所发生的小规模对抗不仅已煽动各国民族主义势力高涨,而且有可能演变成军事冲突。越南扬言打到北京,中国海军整装待发!越南《半岛国防》杂志发表评论,越南陆军副总参谋长阮哈一在上周接受《半岛国防》专访时表示:越南的军事现代化程度已经超过中国,再也不是70年代的水平,如果中国还在南海“侵占越南岛屿”,那么越南很可能忍无可忍,先发制人打击中国。 阮哈一同时表示,“越南对中国没有恶意,但越南有采取一切行动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越南输掉70年代的中越战争一直是越南军人的心里阴影,现在重来的话,我们的陆军完全可以打到北京去。” 越南政府27日表示,“三艘中国巡逻艇在南海骚扰一艘越南探油船,不但破坏探油船上的设备,还警告它侵犯了中国海域。”另外,越南要求中方“自我克制,不要一再做出侵犯越南主权的行为,并要求赔偿越南探油船的损失”。 作战团队中国红客联盟6月4日-6月5日反击越南战绩公布 本次反击越南网站:共约1000站点以上,其中红客联盟攻陷站点数在300以上。 红盟作战3厅(新手组),攻击越南最大搜索引擎,导致该站点长达十二小时无法正常访问。 攻击暂且停止,静观其变。 反击口号:反击越南,中国的尊严你们伤不起! 网站遭越南黑客入侵后截图 该网友还向站长之家表示,据他的了解,国内还有多家政府网站也遭到越南黑客入侵,疑似一大批越南黑客正向中国网站发起攻击。 6月8日,网上有消息称越南外交部网站被“黑”。当天下午3点许登陆了越南外交部的官方网站,发现该网确实遭到不明身份黑客的攻击,网站首页所有连接均失效,且有五星红旗的图案被放在醒目位置。 据记者观察,自称来自盐城的黑客在越南外交部网站首页上留下了署名“3King”与“小枫”。目前该网站正中央贴着一面五星红旗,网页的左侧及子链接均写有“南沙群岛是中国的!”等字样。网页下方分别用中英文写着“南沙群岛是中国的!过去是 现在是 将来也是!”。与此同时,网站内还在不停地播放着中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截止记者在北京时间6月8日下午4时发稿时,越南外交部的网站仍处于被“黑”状态,没有恢复正常的迹象。 在中国与部分国家发生争议事件时,外国政府网站遭到疑似黑客袭击的事件并不少见。在2010年8月,菲律宾政府网站就遭到疑似中国黑客的攻击,当时该网站内被挂上中国国旗,背景音乐也换成了中国国歌,自称“黑客”的人还要求菲政府就劫持人质事件道歉。同年10月,日本岛根县政府网站也遭到疑似黑客袭击,网站主页上写有攻击日本的中文红色标语。 越南方面表示,下午八点开始遭受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不明身份黑客攻击,导致越南搜索服务在全国各地出现了故障。 目前越南方面正在紧急修复 越南称,虽然经过越南技术工程师与不明身份的黑客斗争,越南的搜索服务还是无法修复 、越南人民都急坏了、越南技术人员从现象分析,这次大规模的攻击应该是有人有组织并精心策划的、初步怀疑是中国的红客联盟、具体事件目前正在调查中。

犯罪研究期刊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的前身是《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会刊,创办于1982年,是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以刊载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与学术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内部学术刊物。不是核心刊物。

法律类核心期刊1、中国法学2、法学研究3、中外法学4、政法论坛5、法律科学6、比较法研究7、法学家8、法学评论9、现代法学10、法学11、政治与法律12、法商研究13、公安大学学报14、犯罪与改造研究15、人民检察16、人民司法17、行政法学研究18、中国监狱学刊19、民主与法制

本院科研基地厚实,教学资源丰富。学院现有《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和《综治研究》(内刊)三本期刊。《犯罪研究》是全国最早创刊发行的侦查学专业刊物,《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本专业国内外唯一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两刊物在 1993 年全国刊物审评中双双被评为法学类核心期刊。《综治研究》被定位为上海综治工作的窗口,每期报送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委、综治委领导,在全国政法、综治系统产生了较大影响。学院拥有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为上海乃至全国的长治久安,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献计献策,多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学院资料部门拥有大量与侦查学专业有关的国内外资料,拥有丰富的刑事侦查业务资料,包括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发表的报刊和内部纪律的业务资料,为教学、科研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院属司法鉴定中心 20 多年来为公安、检察部门、法院以及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提供了广泛的服务,开展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等司法鉴定和咨询业务,检案数逐年递增,为来自全国 20 多个省、市的委托单位的侦查和审判提供了科学的证据,解决了不少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国外犯罪研究现状论文

中国电影市场的逐渐完善,犯罪电影也逐渐成为当下中国电影进程中的重要一维,需要有意识、有目标地对其进行分类研究。探究国产犯罪电影兴起的缘由,以及多元化的存在状态,并对犯罪电影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加以展望。

主观方面可以围绕故意和过失,故意是直接亦或者是间接,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还是过于自信的,你可以分析他们的区别进行写作

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一、大学生犯罪特点(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年来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四大显著特点。 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即毒品犯罪大要案增多。从收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 二是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 三是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也不断增加。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 四是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

犯罪学研究论文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蔒、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二)死刑的局限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三)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二)社会控制严密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小结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如何写论文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 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犯罪 刑事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 方法 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 教育 改造 措施 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我国在历史上有过犯罪心理学思想的研究,包括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犯罪心理预防以及审判心理的探讨,但是一直没有成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直到20世纪30年代,犯罪心理学才有西方国家传入到我国,但是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从以上犯罪心理学的功能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

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因此,犯罪心理学应该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二是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三是 总结 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四是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五是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六是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七是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犯罪人心理矫治、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

近几十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犯罪心理学学科不能够完全准确地解释和预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及其规律,必须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主要方法开展研究,才能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活动的规律释义明晰。因此,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以心理学领域外各学科的知识结构为基础,其分析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生理学、社会学、 文化 学的发生机制,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四)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多元化与现代化研究

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并不断完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也应该走向多元化。一是运用多种方法研究和分析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二是在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中采用科学的实验设计;三是注重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类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手段和技术越来越先进,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要融入现代化,譬如录音、录像、照相设备以及各种专门的现代化研究仪器,信号发生器、面部表情测试仪、自动记录仪、眼动仪、测谎仪等都可以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服务。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正以独特的方式冲击着青少年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更吸引了许多青少年网民的加盟。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负面影响日趋凸现,许多青少年由于痴迷网络带来的刺激和欲求,导致了许多不良社会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引起了学校.家庭.社会的普遍焦虑和关注。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 报告 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 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 爱好 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 口号 ,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桂华,吴绍琪; 论计算机 网络技术 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影响 [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06期; 109+111

【2】、陈君华 周重阳; 沭阳:网警成了“香饽饽” [N];人民公安报;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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