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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论文鼠疫中塔鲁的形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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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论文鼠疫中塔鲁的形象研究

里厄

作为一名医生,里厄是一个无神论者,并不认同帕纳卢神甫集体惩罚的观念。在他看来,如果天主无所不能,自己就不用再去给人治病,而是让天主去治病。加缪通过里厄医生的坚定话语表达自己的心声:“我认为自己对当英雄和圣人都没有兴趣。我所感兴趣的是做一个人”。

而且他非常清醒地意识到在人类与疾病的斗争历程中,人类的胜利永远是暂时的,而这场鼠疫对于他来说意味着接连不断的失败。尽管明知是一场不断地与失败进行的抗争,但里厄医生依然奔波忙碌,每天工作二十小时,他坚信,“看到瘟疫给人们带来的苦难和痛苦,只有疯子、瞎子或懦夫才会对瘟疫逆来顺受”。

他始终关注人类的健康,恪守医者的职业操守,始终坚持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职责,真正体现了不为名利、甘于牺牲自我的高尚情怀。作者借里厄医生之口揭示了医生最终的职业注脚,那就是“尽管有个人的痛苦,也要反抗恐怖的灾难及其不断惩凶的武器,而人们不能成为圣人,也不能容忍灾祸横行,就努力当好医生”。

而后,母亲的“沉静”成为里厄反抗鼠疫的精神支撑。当母亲表示鼠疫没什么大不了时,里厄赞同母亲的看法,觉得“有了她,什么事都显得很容易解决”。面对荒诞,最重要的就是承认并正视荒诞。其次,母亲的“谦让”、“简洁”又教会了里厄脚踏实地地反抗鼠疫的方式。在小说中,里厄不寄希望于未来与上帝,而是致力于眼前的工作:“我不知道等着我的是什么,也不知道这一切结束之后会发生什么事。就目前而言,有病人,必须治疗这些病人。”

里厄母亲

小说没有提到里厄的父亲,在整个鼠疫期间,只有母亲与里厄相依为命。里厄老太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沉静”、“谦让”、说话的“简洁”。在这里,“沉静”、“谦让”与“简洁”的潜台词是丰富的:“沉静”意味着对世界荒诞本质的把握与彻悟:“老太太能不假思索就弄懂一切”,她“能看透包括鼠疫在内的任何事物的本质”;

“谦让”、“简洁”则意味着在承认、尊重荒诞现实的基础上反抗荒诞的“低调”。面对荒诞,承认荒诞,同时保持谦逊、低调的姿态,不夸夸其谈,坚持脚踏实地。里厄母亲出场的时刻颇值得玩味。在小说中,在鼠疫刚刚露出迹象的非常时期,里厄老太太就适时赶到了,这隐喻、预示着她将是里厄反抗鼠疫的精神指引。

塔鲁

塔鲁的母亲在小说中没有出场,他与“父亲”相联系。通过塔鲁的叙述,他的父亲是一个检察长,“天性善良”。然而,一次随父亲审案的经历极大地触动了塔鲁,并改变了他对父亲的看法。在庭审过程中,那个“可怜”的罪犯引起了塔鲁的深深同情。与之相比,正在宣读公诉状的父亲“显得既不善良,也不亲切”,而是“满嘴空话大话”,并“以社会的名义”宣判这个人的死刑。

从这天起,塔鲁“开始带着憎恶关注司法、死刑”,并“震惊地发现”父亲“参加了多次这样的谋杀”。显然,在塔鲁的意识里,身为“检察长”的父亲已成为死刑与谋杀的隐喻,塔鲁对父亲的憎恶,正是对死刑的深恶痛绝。塔鲁不仅反对死刑,而且在此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合法”谋杀的问题。

为了反对死刑,塔鲁搞起了政治,但他发现,在政治斗争中也要“宣判死刑”,而且是“合法”宣判,因为这样做是“为了实现没有人杀人的世界”,换言之,为了未来的幸福王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是必须的。最后,塔鲁明白自己错了,自己由反对“死刑”,企图拯救“受害者”而变成了“合法”谋杀的支持者,变成了“刽子手”。

在这里,塔鲁表现了对政治斗争、社会改造这些英雄主义的“拯世”运动的疑惧。在他看来,社会改造之中为了消除社会不公而“不择手段”,为了未来的人间天堂而摒弃当下的幸福,正是一种“合法”的谋杀。

扩展资料

《鼠疫》创作思想开始酝酿的时期,是在1940年巴黎被德国法西斯占领以后。加缪当时已打算用寓言的形式,刻画出法西斯像鼠疫病菌那样吞噬着千万人生命的“恐怖时代”,像19世纪美国作家麦尔维尔的小说《白鲸》那样,通过一条大鲸鱼的凶恶,写出时代的灾难。

1942年加缪因肺病复发,从炎热的奥兰转移到法国南部山区帕纳里埃(后来作者在《鼠疫》中以帕纳卢作为一位天主教神甫的姓名)疗养,不久英美盟军在阿尔及利亚登陆,德军进占法国南方。加缪一时与家人音讯断绝,焦虑不安,孤单寂寞。这种切身的体会使他在《鼠疫》中描写新闻记者朗贝尔的处境时,特别逼真动人。

在加缪看来,当时处于法西斯专制强权统治下的法国人民——除了一部分从事抵抗运动者外——就像欧洲中世纪鼠疫流行期间一样,长期过着与外界隔绝的囚禁生活。他们在“鼠疫”城中,不但随时面临死神的威胁,而且日夜忍受着生离死别痛苦不堪的折磨。

加缪在1942年11月11日的日记中,曾把当时横行无忌的德军比为“像老鼠一样”。在另一篇日记中,他这样记下当时的情况:“全国人民在忍受着一种处于绝望之中的沉默的生活,可是仍然在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加缪在小说中用细致的笔触写出了他的同代人在面临一场大屠杀时的恐惧、焦虑、痛苦、挣扎和斗争之际,特别是刻划了法国资产阶级在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浩劫的过程中,在思想上和感情上发生的巨大而深切的震撼。

尽管加缪按照习惯,避免直接描写法国社会,假借北非地中海滨海城市奥兰作为发生鼠疫的地点,但读者从这座商业昌盛、物质文明发达、市民精神空虚、以寻欢作乐来消磨人生的城市,不难看出这是法国社会的一个缩影。

塔鲁的母亲在小说中没有出场,他与“父亲”相联系。通过塔鲁的叙述,他的父亲是一个检察长,“天性善良”。然而,一次随父亲审案的经历极大地触动了塔鲁,并改变了他对父亲的看法。在庭审过程中,那个“可怜”的罪犯引起了塔鲁的深深同情。与之相比,正在宣读公诉状的父亲“显得既不善良,也不亲切”,而是“满嘴空话大话”,并“以社会的名义”宣判这个人的死刑。从这天起,塔鲁“开始带着憎恶关注司法、死刑”,并“震惊地发现”父亲“参加了多次这样的谋杀”。显然,在塔鲁的意识里,身为“检察长”的父亲已成为死刑与谋杀的隐喻,塔鲁对父亲的憎恶,正是对死刑的深恶痛绝。塔鲁不仅反对死刑,而且在此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合法”谋杀的问题。为了反对死刑,塔鲁搞起了政治,但他发现,在政治斗争中也要“宣判死刑”,而且是“合法”宣判,因为这样做是“为了实现没有人杀人的世界”,换言之,为了未来的幸福王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是必须的。最后,塔鲁明白自己错了,自己由反对“死刑”,企图拯救“受害者”而变成了“合法”谋杀的支持者,变成了“刽子手”。在这里,塔鲁表现了对政治斗争、社会改造这些英雄主义的“拯世”运动的疑惧。在他看来,社会改造之中为了消除社会不公而“不择手段”,为了未来的人间天堂而摒弃当下的幸福,正是一种“合法”的谋杀。

朗贝尔是巴黎一家大报馆的记者,来到奥兰是为了调查阿拉伯人的生活状况。他在小说里的出场,是他第一次拜访里厄大夫,他想从里厄那里了解到一些有关的卫生情况。

这里引用原文介绍里厄眼里的朗贝尔:“矮个头儿,肩膀宽阔,一副果敢的神情,明亮的眼睛透着聪明。他穿一身运动装,看样子生活挺富裕。”

这次会面结束的时候,里厄说最近发现大批死老鼠,建议朗贝尔以此写一篇报道,也许会相当吸引人。处于职业的敏感,朗贝尔欢呼一声然后说:“这事儿我感兴趣。”

当鼠疫爆发封城后的第三周,朗贝尔第二次拜访里厄。这次朗贝尔讲述了他远在巴黎的未婚妻,他说他们虽然相识不久,但是情投意合, 所以他必须要想方设法离开奥兰回到爱人的身边。这次他想请里厄帮忙开个证明,以便他能出城。

朗贝尔宣称:“我不是为了写报道才活在这世上的。我生在这世上,也许是为了和一个女人一起生活。” 而且他认为他的原则是合情合理的。

里厄回答说:“我爱莫能助。虽然这场鼠疫是荒谬的变故,但是你已经是牵涉其中,已不是局外人了。另外,虽然打心眼里,我期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是我不能违抗政令和法律,还有鼠疫。”

在这一次见面,朗贝尔带着挑战的口吻说道:“我一定得离开这座城市!”

后来他又想尽一切办法,以“他是个外地人”为理由想要出城。他四处拜访求助,跑得疲惫不堪。

这些办法都行不通之后,他到了麻木迟钝的阶段。天天在泡咖啡馆、饭馆,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

在鼠疫达到高峰之前,朗贝尔仍然在以自己的方式抗争,以防止鼠疫将他吞没。

后来在里厄的家里,朗贝尔遇到了科塔尔。 科塔尔帮他联系到了专门往城外送人的组织。

这个组织第一次安排朗贝尔行动没有成功。当天晚上,在朗贝尔和里厄,塔鲁的一次会面中,当朗贝尔听说防疫队已经有五支投入工作,还希望多建几支,他似乎心里有些惭愧。

朗贝尔先是说:“我不是不够奋不顾身,只是不相信英雄主义。我只感兴趣的是,为了自己所爱的人而活着,而死去。”之后他又问里厄说:“也许是我走错了路?”

里厄正面看着他说:“您没有走错路。”

后来分别时塔鲁告诉朗贝尔,里厄的妻子正远在几百公里以外的一家疗养院养病。 朗贝尔大吃一惊,他被里厄深深地触动了。

于是第二天朗贝尔就决定加入防疫队,和他们并肩战斗,直到他有了办法出城为止。

之后,朗贝尔一边在里厄身边认真工作,一边仍在想办法逃离。 后来他的可疑行为被法官奥东发现了。

里厄劝朗贝尔抓紧时间行动。他说法官已经注意到他最近总是和走私团伙来往了。朗贝尔问道:“你为什么不阻止我走呢?” 里厄回答:“也许我也有这种愿望,为了幸福做点什么。”

最后,朗贝尔终于等到了一个绝妙的机会。可是他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最终放弃了。他说如果他走了,就会感到愧疚。这也会妨碍他爱自己的心上人。

里厄劝他:“追求幸福并不可耻。”

朗贝尔回答:“独自享受幸福,就可能问心有愧。”他说:“在这座城市里,我本来以为自己就是个局外人,和你们没有任何关系。可是现在,我亲眼看见了,我就属于这里了。这场疫灾关系到了我们所有人。”

这时候,朗贝尔最终决定了暂时割舍他的小爱,把大爱奉献给他已牵涉其中的奥兰。 他要和大家一起与鼠疫抗争。

二月初,鼠疫退去,城门打开。他的妻子终于来到他的身边,两人落泪相拥。 朗贝尔是幸运的,经历离别后仍能与爱人重逢。

在小说结尾朗贝尔与里厄分别的时刻,里厄对朗贝尔说:“鼓起勇气,现在这样才是对的。”

在经历过这一场鼠疫肆虐之下的生离死别后, 他们都知道了,这世上如果还有一样东西,人总是渴望,有时也能获得的话,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温情。

【芳文小屋专题】

形象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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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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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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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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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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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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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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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诗经中的美人形象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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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大约五百多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反映了当时人类生活和社会的风貌。其中,以恋爱和婚姻为题材的作品占有很大的比重,而这些作品又多是以鲜明的女性形象来照亮主题。她们或高贵、或质朴、或妖冶、或典雅,各尽其态,各展其颜。 总的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类:(1)大胆、坦率、泼辣的女性形象;(2)天真、活泼、热情的女性形象;(3)矜持、深沉、温柔的女性形象;(4)快乐、幸福、成功的女性形象;(5)胆怯、犹豫、幽怨的女性形象;(6)勇敢、痴情、忠贞的女性形象。先从这几个方面简单加以评析。

大胆、坦率、泼辣的女性形象

“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摽有梅,顷筐塈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召南·摽有梅》中的少女渴望爱情,便大胆示爱,丝毫不掩饰求偶的急切心情:“梅子纷纷落地,树上果实累累,要娶我的小伙,赶快趁着吉期。梅子纷纷落地,树上果子所剩无几,要娶我的小伙,现在抓紧时机。”这表白简单,直白,毫不做作,生动形象地显示出这些女子天真烂漫、大胆淳朴、浪漫不羁、毫无礼教束缚的痕迹。与此相似,《郑风· 褰裳 》中的女子没有少女的矜持和羞涩,而是简单直接地隔河向情人喊出“子惠思我 , 褰 裳涉漆。子不我思 , 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 。”锋芒毕露,咄咄逼人,泼辣,豁达,爽直却又不缺心计。明明在河边等得焦躁心急,却不直接催促,而是爽朗快利地激他调侃他,这女子的大胆、泼辣可见一斑。此外还有《郑风· 溱洧》中的女子主动去约心上人去洧河共赏美景,大方自然,言谈举止之间丝毫没有扭捏害羞和矫揉造作的痕迹,阳光开朗。

之所以会有思想如此开放的女性出现在《诗经》的篇章中是因为《诗经》时代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演变的时期。这是一个思想相对开放自由,民风开放淳朴的时代,尤其在西周王朝渐临崩溃的条件下,那些传统原始的民情风俗开始获得复苏。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文化条件下,当时女性的主体意识大大增强。因此,她们不封闭,不保守,敢于率直地发出珍爱生命、珍惜青春的急切心声。

天真、活泼、热情的女性形象

说起天真活泼,就不免让人想起《邶风·静女》中的静女。“静女其姝,涘我于城隅。爱而不现,搔首踟蹰。”美丽贤淑的静女与心上人约好在城隅相会,但活泼调皮的她却故意早到并且藏了起来,让痴情的小伙儿等得焦急万分,“搔首踟蹰”,善良的静女看到此情景终于不忍再藏下去。“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她突然出现在情郎面前,并送他一支彤管,多么天真活泼!你再看 , 子仲家的大姑娘 , 丢下手中针线活儿 , 跟着男友跑到闹市跳舞去了。“ 不绩其麻 , 市也婆要。”又把“ 握椒”赠给心爱的人。而《溱洧》中的女子则与男子相约一起出游,并赠之以芍药。

由于民情风俗的逐渐复苏,女性自主意识大大增强。为了追求自身生活的幸福美好,她们对爱情更富于积极进取精神。她们带着少女特有的天真烂漫,热情地追逐着爱情的幸福,纵情地享受着爱情的甜蜜。

矜持、深沉、温柔的女性形象

在情感方面,女性历来比男性要承受更多的痛苦,因此,不是所有女子都可以像上文所述的那两种女子一样洒脱,必然有女子是天性内向的。她们爱把自己最真实最真挚的情感埋藏在心底,羞怯与矜持使她们不敢直接表现出自己的爱,不敢坦率地向心上人表白心意,只是内心深处默默忍受煎熬。

如《王风·大车》“岂不尔思?畏子不敢。”——“难道我不想你吗?!不是,我是怕你不喜欢我,所以才不敢表达自己的情意。”这位矜持的女子因为怕在感情上受伤害,怕遭到拒绝,便在爱情面前畏畏缩缩。无独有偶,《郑风· 东门之墠》中的女子爱着邻家男子,却不敢主动靠近,于是便有了“其室则迩,其人甚远”的感觉,使其渴望爱情的内心更加焦灼,“岂不尔思?子不我即”的小小埋怨也在心中生成。即使她们获得了男子的爱,且这份爱炙热到“一日不见,如三月兮”的地步,也不肯主动去找男子以解自己相思之愁,只是自己心里小小声“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纵我不往,子宁不来”埋怨男子不来看望自己。寥寥几字,却把少女的深沉与矜持表现得淋漓尽致。这种矜持女子就是如此,即使与男子一见钟情,嘴上也会死撑着说些什么要保持点距离之类的话,与心中的焦灼完全相反,必定深受相思之苦。

快乐、幸福、成功的女性形象

说到成功便使人不得不想起《鄘 风 ·载驰》中的许穆夫人,相传许穆夫人念故国覆亡,不能往救,赴漕吊唁,并陈立国大计,到漕邑被许大夫所阻,因赋诗以言志,她可称得上是我国最早的爱国女诗人。这首诗突出描绘了一位家忧国恨相互交织的巾帼英雄形象。在封建礼规和省亲报国的矛盾处理中,充分地显示了她的卓远见识和和刚柔并济的爱国风采。据《左传》记载,许穆夫人赋的这首诗振奋了国人团结抗击外族入侵的精神,赢得了齐桓公的赞赏。除了事业上成功的许穆夫人,还有许多女子在爱情和婚姻中取得成功,过的幸福快乐。比如,《王风·丘中有麻》“丘中有麻,彼留子嗟。彼留子嗟,将其来施。丘中有麦,彼留子国。彼留子国,将其来食。丘中有李,彼留之子。彼留之子,贻我佩玫。”详细地叙述了一位女子与其情人的定情过程,纯真的爱情经过颇具匠心的经营,终于迎来了收获。又如,《鱼藻之什·鸳鸯》中的男女经过甜蜜的恋爱,享受着众人的祝福,即将踏入婚姻的殿堂,并将像鸳鸯一样永远相伴。

她们充满勇气和自信,勇敢追求爱情与事业,并取得成功。通过自己努力得来的快乐幸福对她们来说应该是更甜蜜的吧。

胆怯、犹豫、幽怨的女性形象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就开始以男子为中心,妇女处于依附地位,没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只是生产劳动的工具,且被一大堆残酷的礼制束缚着,因此《诗经》中的女子不可能都是快乐的,有很多是胆怯、犹豫,幽怨的。

例如《邶风·谷风》中的女子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被弃痴女形象。《谷风》中的女子和一个男子相爱结婚后,勤劳、刻苦。但当日子稍稍好过了之后,男子却另有所爱,遗弃了她。在男子新婚之夜,她被迫离开了家门。这时她痛苦地埋怨丈夫只顾与新欢亲热说笑而不屑与自己在一起。在她离开家门的时候,男子连送别都懒得来。她只有痛心地回忆往事“何有何亡, 黾勉求之。凡民有丧,匍匐求之。”,同时告诉新来的妻子“毋逝我梁,毋发我笱”,在踏出家门 的最后一刻她还不忘嘱咐那个负心人“ 我有旨蓄,亦以御冬。宴尔新昏,以我御穷”,而且还说“不念昔者,伊余来塈”幻想着男子能念旧从而回心转意。可以看出这位女子善良、贤惠、感情深挚同时又过于软弱和缠绵。除了被弃之苦,《诗经》中的女子还承受着想爱却不敢爱的痛苦。如《郑风·将仲子》中的女子喜欢仲子,但由于残酷的礼教桎梏着她的爱,当仲子翻墙来看她时,她却不敢与他接近。明明极爱却不敢爱,怕父母兄长责骂。怕人说闲话……女子的心饱受折磨,家人、爱人难两全,只能痛苦地选择婉拒,为的只是不耽误恋人的幸福。一位聪明善良我见犹怜的好姑娘跃然纸上。

勇敢、痴情、忠贞的女性形象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在封建礼制日盛的时代,女性必然会处处受到压迫,包括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更包括感情上,于是便涌现了一大批勇敢的痴情女子。她们执著于情,痴迷于爱对强加于自己的婚姻进行了坚决的反抗。

看《召南·行露》中的女子,尽管那个蛮横的男子以打官司相要挟,强迫她嫁给他,她也坚定地表示“ 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她不畏 *** ,不惧舆论,坚决拒绝了自己不爱的男子的无理求婚。表现了她的自尊、自立,以及为维护人格的尊严和爱情的坚贞所作出的抗争。而 《鄘风·柏舟》 中描写的则是一位要求婚姻自主的少女“ 凳彼两髦 , 实维我仪 , 之死矢靡它”,她为了真挚的爱情,毫不畏惧父母之命,誓死也不改变主张,向母亲 向苍天呼喊“母也天只!不谅人只!”。呼声虽微弱,但这股叛逆的反叛精神不微弱,它引导着后代女子在追求爱情自由的道路上不断抗争。《 鄘风·蝃蝀》中的女子更为勇敢“ 蝃蝀在东,莫之敢指。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朝隮于西,崇朝其雨。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乃如之人也,怀婚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她为了追求幸福,不顾世人的指责和讥讽,义无反顾地与意中人私奔,顽强地与封建礼制作斗争。作为一个几千年前的女子,她就敢于追求婚姻自由,不得不让人钦佩。而《卫风·氓》中的女子虽被弃,但敢于面对现实,且做出“反是不思,亦已焉哉”的决定,这也不失为一种勇敢。

通过上述这些女性形象,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女性的真实生活状况。她们地位低下,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更没有参政的权利,只是被当作劳动和生育的机器,完全成为了这男性沙文主义的牺牲品。在这种压迫下,有的女子顺从了,有苦只是往心里咽:而有的女子则勇敢的起来反抗,她们可能会遭受很大的阻力,但起码有了自由的希望。

《诗经》处于一个特殊的过渡时代,也正是因为这样它的篇章中才会出现如此丰富多彩的女子形象。透过这些形象,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女子由自由到受压迫的过程,从而使《诗经》更具历史感,使这些形象的特质更能闪烁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民族性格的光芒,反映出当时璀璨的社会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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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是一首古典诗歌,其中描绘了一个伊人的形象。伊人是一位深思熟虑的女子,她身穿白色的长衣,手拿一把绿绮。蒹葭的作者把伊人比作一朵蒹葭,这种草花纤细而脆弱,很容易被摧残。同时,作者还描写了伊人优雅的气质和她深情的心态。

古往今来的文学史上,歌咏美人的诗篇不少。而作为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的《诗经》,也不乏此类诗作。《诗经》中歌咏美人的诗作主要集中于《国风》。笔者从中撷取了六首,对其塑造的“美人”意象进行比较分析,以管窥《诗经》时代的审美观。 这六首诗分别是《君子偕老》、《硕人》、《有女同车》、《野有蔓草》、《月出》和《蒹葭》。 原文如下:《君子偕老》(《鄘风》君子偕老,副笄六珈。委委佗佗,如山如河。象服是宜。子之不淑,云如之何? 玼兮玼兮,其之翟也。鬒发如云,不屑髢也。玉之瑱也,象之揥也。扬且之晳也。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 瑳兮瑳兮,其之展也,蒙彼绉絺,是绁袢也。子之清扬,扬且之颜也,展如之人兮,邦之媛也! 《硕人》(《卫风》) 硕人其颀,衣锦褧衣。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硕人敖敖,说于农郊。四牡有骄,朱幩镳镳。翟茀以朝。大夫夙退,无使君劳。河水洋洋,北流活活。施罛濊濊,鳣鲔发发。葭菼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朅。 《有女同车》(《郑风》) 有女同车,颜如舜华。将翱将翔,佩玉琼琚。彼美孟姜,洵美且都。有女同行,颜如舜英。将翱将翔,佩玉将将。彼美孟姜,德音不忘。 《野有蔓草》(《郑风》) 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婉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月出》(《陈风》) 月出皎兮。佼人僚兮。舒窈纠兮。劳心悄兮。月出皓兮。佼人懰兮。舒忧受兮。劳心慅兮。月出照兮。佼人燎兮。舒夭绍兮。劳心惨兮。 《蒹葭》(《秦风》)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 这六首诗塑造了六位美人,她们美得各有千秋、各有韵味。

汉语语法现象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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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管理模式研究

最好是自己写是比较,要是没有时间再去找别人去写也是可以的。但是一定是要找正规的。

倒装句的汉语文化语用因素研究的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倒装句的汉语文化语用因素研究的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 要: 传统语法历来认为汉语语法的特点之一是语序,不同的语序会形成千变万化的句型,现代汉语倒装句就是运用语序的变化形成的一种实际交际句型,作为一种变式句。它在日常言语交际和文学作品中大量运用,而语言学界历来对倒裴句的研究从静态分析较多,较少涉及倒装句的动态研究,以汉语文化语用学“三带一”理论为理论依据,以语境干涉、附着符号束和智力干涉三个文化语用因素作为切入点,分析几种典型的倒装句型,进而探求倒装句的汉语文化语用价值。

关键词: 倒装;文化语用因素,语境干涉,附着符号束;智力干涉

语序的变化是现代汉语的重要特点。现代汉语以常式句较为多见,语法结构多为“主+谓、定+中、状+中、中+补”,但就言语交际或文学作品等具体的语言环境而言,会出现大量具有超常语序的句型,语法学界称之为“变式句”或“倒装句”。而语言学界对句式的研究往往侧重于静态的语法分析,倒装句作为一种语序超常搭配现象,比常式句更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对倒装句的研究应多从动态语用层面挖掘其语用价值。

语言具有民族性,要分析语言现象的语用价值,就必须注重使用语言的民族特征,此特征能充分折射出民族文化传统或文化背景,而此二者恰是影响语言的语用价值的重要因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现代汉语这一语言工具的运用得好坏关系到汉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再现程度。本文以汉语文化语用学“三带一理论”为理论基础,从语境干涉、附着符号束和智力干涉方面分析几种典型的倒装句型,以此从语言与文化的关系等动态角度深入挖掘汉语文化语用价值。

汉语文化语用学是以汉语为背景的语用策略原理的研究,汉语文化语用学认为语用学是一种语言功能理论,它研究语言使用人是如何在附着于人的符号束、语境和智力的参与和干涉之下对多于话面(字面)的含义做出解释的,汉语文化语用学以语用学“三带一理论”为理论基础,“三”指上述的三个语言符号外因素的干涉,即附着于人的符号束(简称“附着符号束”)、语境和智力对语用含义推理的干涉,“一”指多于话面(字面)的隐含意义,所谓“三带一理论”,就是说由于有三个因素的分别或综合的作用,某话语产生了一个多于话面的含义,现代汉语各倒装句型与以上所论的三种文化语用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以下详而论之。

1 倒装句的语境干涉

语境干涉包含两个方面;非语言语境对语言符号的干涉和语言语境对语言符号的干涉,前者涉及社会文化、风俗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历史事件等对人使用语言符号上的干涉,后者指上下文、上下语对语言符号使用(说与写)上的限制与制约,理解(听与读)上的帮助与推动。现代汉语倒装句属于语言符号,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对句式的选择具有限制与制约作用。请看下面的对话:

“就是一”她(指祥林嫂)走近两步,放低了声音,极秘密似地切切地说:“一个人死了之后,究竟有没有魂灵的?”

“也许有吧,一我想。”我于是吞吞吐吐地说。

(鲁迅《祝福》)

上例对话以疑问句发出疑问,祥林嫂的心理焦点显然在想确认人死后魂灵的存在与否上,状语“究竟”进一步强调了这一问题在祥林嫂心中的重要位,同时也突出了祥林嫂对这一问题回答的迫切性。对方也注意到了祥林嫂的心理焦点是在“有没有魂灵”上,也能体会到祥林嫂急于想知道这一问题答案的迫切心理,所以对方的答句必须紧扣问句,即首先以“有无”做话题,放在了句首,然后再加以陈述,从而以宾语前置的形式突出了双方交际的重要信息,这样安排句式,有利于重要信息的传达,问者祥林嫂的语言语境干涉到了听者对方对言语交际句式的选择,从而使话轮语义重心衔接紧凑,使重要信息突出,这就是语言语境句式运用的影响,从而对句式的选择起到了限制和制约作用,

非语言语境对句式也有限制和制约作用。如上文所举《罗密欧与朱丽叶》那段经典的爱情对白,虽然它是外国文学作品,但从汉语翻译的角度来看,其作品翻译后的语言也应符合东方人的审美文化心理特征,这种东方人的审美心理文化特征和浪漫的夜晚等各种自然环境便形成了一种特定的非语言语境,有助于让东方的读者深切体会到罗密欧向朱丽叶所表达的爱情,在东方人独特的审美心理文化特征和浪漫的自然环境这两种非语言语境的干涉下,翻译后的文学语言首先把状语“凭着这一轮皎洁的月亮”放置句首,把象征纯洁爱情的月亮放在了话语的最前端,借助皎洁的月光把对朱丽叶的爱热情地表达了出来,从而突出了朱丽叶在罗密欧心中的重要地位,更有助于让东方凑者深切体会到罗密欧向朱丽叶所表达的爱情的真挚程度!

2 倒装句的.附着符号束

“附着符号束是指语言符号以外,一切伴随着人,附着于人的符号,如声气息、面部符号、身势符号、伴随的物理符号(物体)。多方面的附着符号,形成了一个与话语同步的符号集合,于是成为符号束”,伴随物的条件是:物体必须是说话人蓄意准备的、随身或就近的,否则就不是伴随物,而是大自然里的自在物体,属于语境干涉所要研究的问题。研究倒装句的附着符号束,即研究各倒装句型中声气息符号的参与、面相符号的参与及伴随物符号的参与。

倒装句中前置或后置的语法成分作为具体语境中语言的特殊表达手段,往往伴随着声气息的参与,面相身势符号的参与及物理(或伴随物)符号的参与,如主谓倒装如果出现在疑问句中,则往往伴随着疑问的面部表情,并且带有疑问语气。这些面部表情和疑问语气便形成了面部符号和气息符号,如前文所举孙犁《荷花淀》水生嫂所说:“怎么了,你?”当水生嫂说出这句话的时候,面部表情一定是表现出疑问的神情和疑问的语气,如果拍摄成影视作品,我们便可清楚地看到水生嫂说这句话时候丰富的面部表情,这就是声气息和面相符号的参与。

再以定语后置句为例,汉民族文化中有折杨柳送别的传统,如果在为友人送别时,一方说:“作诗一首,送君起程;杨柳一枝,伴君同行。”“一首”作“诗”的后置定语,“一枝”作“杨柳”的后置定语,在运用这一定语后置句的时候,以现实物体一首诗和一枝杨柳作为物理符号束,来伴随话语的传达,从而有助于东方人更深层次地表达含蓄的告别之情和祝福之意,这便是物理(或伴随物)符号的参与。

又如主谓倒装句“万丈光芒地,将出现啊一新生的太阳”和状语后置句“我们坚决保卫和平,为我们自己,更为我们的下一代”,说者势必会表现出坚定的语气,声音上会显得抑扬顿挫、铿锵有力,面部表情会表现出沉稳严肃的表情特征,从而抒发出了一种奋发向上的豪迈气概,这也是声气息和面相符号的参与,如果它们分别通过诗歌朗诵的形式与课堂教学或演讲的方式表达出来,那么还会伴随着诗人、教师或演讲者丰富的身势语,身势语主要为双手张开。举在胸前,或单手伴随阴阳顿挫的语音而忽高忽低、一张一收,从而使朗诵或教态或演讲更加张扬,有助于思想感情的宣泄。同时,这一身势语能极强有力地增强话语浓厚的感情色彩,从而吸引听者的注意,极大地调动听者的情绪,使说者与听者之间产生极强的共鸣,倒装语言的表达也因此得到了完美的收效,这就是身势符号的参与。

3 倒装句的智力干涉

智力干涉就是听话人运用最基本的事理逻辑,对世界的知识与记忆及人际关系,推测出说话人词语里的隐含之义的推理过程。智力干涉主要运用于听话人的语用推理模式中,听话人在接收到说话人的话语信息后,会进行解码,在解码的时候会产生智力干涉,影响话语反馈质量,从而产生复杂的会话含义。在对话中,说话人也是作为听话人而相对存在的,如曹禺《雷雨》中的一段:

(语境:侍萍与周朴园在屋内交谈,气氛十分压抑,周朴团内心充满虚伪地向侍萍询问打听往事。)

鲁侍萍:如若老爷想打听的话,无论什么事,无锡那边我还有认识的人,虽然许久不通音信,托他们打听点事情总还可以的。

周朴园:我派人到无锡打听过。——不过也许凑巧你会知道,三十年前在无锡有一家姓梅的。(话轮一)

鲁侍萍:姓梅的?

周朴园:梅家的一个年轻小姐,很贤慧,也很规矩,有一天夜里,忽

然地投水死了,后来,后来,——你知道么?

鲁侍萍:不敢说。

周朴园:哦。

鲁侍萍:我倒认识一个年轻的姑娘姓梅的。(话轮二)

话轮一与话轮二均体现了智力干涉进入语用推理模式后所起的积极作用,话轮一具体体现的是智力干涉排除语言的冗余性,语言的冗余性,使话语产生累赘,这便需要人的智力去删除冗余,留下有价值的信息,周朴园向侍萍打听姓梅的一家人,为了突出询问的对象,特意把重要信息“姓梅的”放在句末,以引起侍萍的注意,从而成为询问的重点,侍萍本来可以回复给周朴园无锡那边许多的事情,回复许多信息,而周朴园却只是想打听某一家人,并且是打听姓梅的一户人家,听话人周朴园的智力因素排除了话语的累赘,删除了语言冗余的信息,留下了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得出周朴园的会话含义为:我只是想具体打听到无锡那姓梅的一家现在是否还在世。话轮二体现的是智力干涉排除语言的离散性,语言的离散性使语言勾画一个事物时,只能得到一个疏略的,不全面的框架,它留下的空白太多,疏漏区域太大,据此不能了解一个事物的细微部分。于是要听话人的智力去补充、想象与弥补这样的空白与缺漏,话轮二中说话人周朴园的一声“哦”里隐含了多少隐性信息和疏漏信息!这些隐性信息和疏略信息给听话人的心理上造成了很多的信息空白和信息丢失,让听话人感到谈话即将中断,为了弥补信息的空白和丢失,听话人侍萍运用智力提醒周朴园,她认识一位姓梅的姑娘,从而用智力去补充、想象与弥补这种信息缺漏,进而得出的深层会话含义为:我要让你周朴园知道这位姓梅的姑娘还坚强地活着!

以上是对现代汉语倒装句几种典型的句型从汉语文化语用角度进行的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现代汉语倒装句的语用价值是巨大的,深入挖掘它的语用价值能深层把握倒装句的语用机制,进而使我们更好的把握语言与文化的关系,甚而至于对机器语言都能产生巨大的导向功能。

拓展:文言文倒装句的讲解

一、主谓倒装

主谓倒装也叫谓语前置或主语后置。古汉语中。谓语的位置也和现代汉语中一样,一般放在主语之后,但有时为了强调和突出谓语的意义,在一些疑问句或感叹句中,就把谓语提前到主语前面。

例:甚矣,汝之不惠。

全句是“汝之不惠甚矣”。谓语前置,表强调的意味,可译为“你太不聪明了”。

二、宾语前置

文言文中,动词或介词的宾语,一般放置于动词或介词之后,有如下几种情况:

1、 疑问句中,疑问代词做宾语,宾语前置。这类句子,介词的宾语也是前置的。

① 介宾倒装:

例: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

“何以”是“以何”的倒装,可译为“为什么”。

例:微斯人,吾谁与归?

“吾谁与归”是“吾与谁归”的倒装,可译为“我和谁同道呢?”。

② 谓宾倒装

例:何有于我哉?

“何有”是“有何”的倒装。古汉语中,疑问代词做宾语时,一般放在谓语的前面。可译为“有哪一样”。

例:孔子云:“何陋之有?”

“何陋之有”即“有何陋”的倒装。可译为“有什么简陋呢?”“何”,疑问代词, “之”,助词,无实在意义,在这里是宾语前置的标志。

2、 文言否定句中,代词做宾语,宾语前置。

例:僵卧孤村不自哀

“不自哀”是“不哀自”的倒装,可译为“不为自己感到悲哀”。“自”,代词,在否定句中,代词做宾语要前置。另如“忌不自信”,“自信”即“信自”,意相信自己。

3、 用“之”或“是”把宾语提于动词前,以突出强调宾语。这时的“之”只是宾语前置的标志,没有什么实在意义。

例:莲之爱,同予者何人?

“莲之爱”即“爱莲”的倒装,可译为“喜爱莲花”。“之”,助词,无实在意义,在这里是宾语前置的标志。

例:孔子云:“何陋之有?”

“何陋之有”即“有何陋”的倒装。可译为“有什么简陋呢”。“之”,助词,无实在意义,在这里是宾语前置的标志。

4、介词“以”的宾语比较活跃,即使不是疑问代词,也可以前置,表示强调。

例:是以谓之“文”也。

“是以”是“以是”的倒装,可译为“因此”。“是”是指示代词,指代前面的原因。

5、其他,表示强调。

例: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

“关山度”是“度关山”的倒装。可译为“跨过一道道关,越过一道道山”。

三、定语后置

文言文中,定语的位置一般也在中心词前边,但有时为了突出中心词的地位,强调定语所表现的内容,或使语气流畅,往往把定语放在中心词之后。

1、 “中心词+后置定语+者”。

例: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

“荷担者三夫”是“三夫荷担者”的倒装,定语“三夫”后置,以突出中心词“荷担者”,可译为“三个能挑担子的成年男子”。

例:峰回路转,有亭翼然临于泉上者,醉翁亭也。

“亭翼然临于泉上”是“翼然临于泉上亭”的倒装,定语后置,可译为“一座像鸟儿张开翅膀一样高踞在泉上的亭子。”

2、“中心词+之+后置定语+者”。

例: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

“花之隐逸者”是“隐逸之花”的倒装。可译为“具有隐逸气质的花”。

3、 数量词做定语后置。

例:尝贻余核舟一。

“核舟一”是“一核舟”的倒装,定语“一”后置,可译为“一个核舟”。

四、介宾结构后置

1、 用介词 “于” 组成的介宾短语在文言文中大都后置。译成现代汉语时,除少数译作补语外,大都数都要移到动词前做状语。

例:何有于我哉?

全句为“于我有何哉”的倒装句,介宾结构“于我”后置。译为“在我身上有哪一样呢”。

例:告之于帝。

是“于帝告之”的倒装,介宾结构“于帝”后置,译为“向天帝报告了这件事”。

例: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

全句为“于南阳躬耕,于乱世苟全性命”的倒装,介宾结构“于南阳、于乱世”后置,可译为“亲自在南阳耕种,在乱世中苟且保全性命”。

2、 介词 “以” 组成的介宾短语后置,在今译时,一般都前置做状语。

例:屠惧,投以骨。

全句为“以骨投之”的倒装,介宾结构“以骨”后置。译为“把骨头扔给它”。

例:为坛而盟,祭以尉首。

“祭以尉首”是“以尉首祭”的倒装,介宾结构“以尉首”后置,可译为“用将尉的头来祭祀”。

例:醉能同其乐,醒能述以文者。

“述以文”是“以文述”的倒装,介宾结构“以文”后置,可译为“用文字来记述”。

例: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

“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是“以讨贼兴复之效托臣”的倒装,介宾结构“以讨贼兴复之效”后置。

拓展:对外汉语教学的文化学基础

一 语言与文化

1、文化的定义与分类

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文化按照内容可分为:

物质文化:人类创造的体现一定生活方式的种种物质文明,如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各种产品、器具以及建筑、服饰等,属于整个文化的物质基础,是表层文化。

行为文化:也称习俗文化,是人们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社会风俗习惯和行为标准,包括礼俗、民俗、风俗、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可以看作是制度文化的一部分。

制度文化:是由观念文化所决定的社会规范体系,指各种典章规范,如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教育、婚姻和家庭制度等。

观念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审美情趣、宗教情感、思维方式和民族性格,以及哲学、科学、文学艺术等具体学科的知识体系,属文化精神内核,是深层文化。

大文化(C文化):指经济、政治、哲学、教育、文学艺术、科学以及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

小文化(c文化):指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准则、社会组织和人际关系等。

2、文化的特征

A、文化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实践创造出来的。对于具体的人来说,则是在后天的社会环境下通过学习获得的。

B、文化具有民族性,是以民族的形式体现的。同一民族有共同的文化,但由于民族历史发展的过程、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不同,更多地表现出不同的文化特色,形成了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各民族文化共同之处有利于各民族间相互了解;文化差异也会造成文化交际障碍。

C、文化具有社会性,为一定的社会群体共同创造、共同遵守并共同享有,体现该社会群体的共性。

D、文化具有系统性,是一个由上述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从表曾到深层组成的复杂体系。

E、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的符号系统之上的。语言是记录文化最重要的符号系统。

F、文化是在发展变化的。

3、语言与文化的关系

语言与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A、语言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语言与文化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二者不可分割。

B、语言是用于记录文化的符号体系,是文化的主要载体。

C、语言和文化相互依附、促进和制约

二 语言与跨文化交际

跨文化交际:是指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交际行为。这种交际行为是通过语言来进行的,称为跨文化语言交际。

1、跨文化交际的特点

A、文化的差异与交际障碍 两种文化的共同之处有利于双方语言的理解,不同之处则可能由于差异的存在而造成对语言理解和运用的偏误,并形成障碍。

B、交际原则与价值观念 人们在会话交际中需要遵守一定的交际原则,如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和利奇的礼貌原则。

C、母语文化的思维定势和对异文化的成见 人们容易形成对母文化的思维定势和优越感,并不自觉地把母文化模式当做衡量别文化的标准。

D、交际过程中相互接近和求同趋向

E、交际的结果:文化的相互影响

2、跨文化交际中文化的冲突和适应

A、蜜月阶段 B、挫折阶段 C、调整阶段 D、适应阶段

3、跨文化交际中对待不同文化的态度

A、尊重不同文化

B、理解与适应目的语文化

C、求同存异对待文化冲突

D、外为我用,发展本国文化

E、从文化交际的需要出发,选择文化依附。

在要不要接受以及如何接受目的与文化的问题上的四种态度:

①、 完全拒绝的态度

②、 完全同化的态度

③、 既保留母文化,有全盘接受目的语文化,成为“双文化型”或叫“边缘人”

④、立足于母文化优秀传统和本质特征的同时,汲取目的语文化的长处,不断发展,创造本民族的新文化,可以称为“外为我用型”。

4、交际文化

80年代初,张占一等人按文化在交际中的功能提出区分“知识文化”和“交际文化”。

知识文化:指跨文化交际中不直接影响准确传递信息的语言和非语言的文化因素。

交际文化:指跨文化交际中直接影响信息准确传递的语言和非语言的文化因素。

吕必松提出“语言交际文化”:隐含在语言系统中的反映出一个民族的心理状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标准、是非标准、风俗习惯、审美情趣等等的特殊文化因素。这种文化因素主要体现在语言的词汇系统、语法系统和语用系统中。

研究人物形象的论文

内容摘要:王熙凤被称作是中国古代小说《红楼梦》塑造成功形象之一。王熙凤不但有着美丽的容貌,还有着超凡的管理才能,且心机深重、阴险歹毒,成为女性世界中一只杰出的“凤凰”。本文从王熙凤的侧面描写反映出封建贵族的罪恶本质,以及封建家族走向灭亡必然趋势的命运。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王熙凤 能力才干 阴险歹毒 随着社会的变化,不同时代对王熙凤的理解与评价各有差异。王熙凤的人物形象描述代表着时代性,基于经济市场下背景分析王熙凤的处事风格及人物性格。对王熙凤为人处世的分析,可以看出王熙凤这一人物形象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因此必须以正确的态度认识,分析人物真实的性格特征,为《红楼梦》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容貌风华,恍若神妃 王熙凤人物出场就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者采用未见其人先闻其声的方式向读者展现,“一语未了,只听到后院中有人笑声,我来迟了,不曾迎接远客!”其装扮彩绣辉煌,恍若神妃仙子。作者通过直接描写人物外表,把王熙凤塑造成雍容华贵的美人,赋予了她迷人的风采,使她在众多美女的贾府突显而出。 笔者除了直接描述外,还从侧面衬托凤姐的美貌。在“见熙凤贾瑞起淫心”和“王熙凤毒设相思局”两回中,笔者一方面突出了王熙凤的心机和手段,另一方面显现出王熙凤的光彩照人。 二、伶牙俐齿,巧言善辩 王熙凤伶牙俐齿的口才也让读者印象深刻。从她开口的与众不同,“这熙凤携着黛玉的手,上下细细的打量了一回,便仍送至贾母身边坐下,笑道:“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日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怨不得老祖宗天天口头心头时时不忘。”从王熙凤话中,既有对林黛玉的恭维,又有对贾府众姐妹的关照,同时不忘讨好“老祖宗”,这一席话可谓“一石三鸟”。应了周瑞家那句话“十个会说的男人也说不过她呢。” “刘姥姥进荣国府”这回,王熙凤超常的巧言善辩才能及处事的应变能力表现得淋漓尽致。王熙凤对刘姥姥的来意心知肚明,刘姥姥在诉说家道艰难的时候,也不失时机地告诉刘姥姥:“不过借赖着祖父的虚名,作个穷官罢了……不过是个旧日的空架子。”王熙凤尽量的贬低自己,目的是在自身利益不损失的同时,又不至于得罪刘姥姥。简短的几句话王熙凤的表现既让刘姥姥不失颜面,又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充分展现了她异于常人的语言才能。 三、心思细腻,善于心计 在人际关系繁中复杂的家族中,处处都需要防备外人的算计,捍卫自己的地位,王熙凤可谓机关算尽。一边对“老祖宗”奉承巴结、极力讨好,一边对王夫人甜言蜜语,对周围平辈也极力拉拢关系,对待下人打压收买,对触及自身利益的人置之死地而后快。 在小月不能管家的时候,王夫人委托贾探春代为管理。当王熙凤得知探春能力后,对贾府平辈赞美了一番。从中看出她缜密的心思,平时留心观察身边每一个人,在熟知每个人弱点后,就可以轻而易举对付他们。在贾琏偷娶尤二姐事上,王熙凤在得知此事后,马上讯问家童打听尤二姐住处。巧言令色的将尤二姐入贾府,指使家奴到官府去告状,借机大闹宁国府。在贾母面前假装好人,瞒贾琏,将尤二姐逼死。整个过程,将她善于心计表现的淋漓尽致。 四、做事干练,争强好胜 王熙凤自幼充当男孩子教养,行事风格与那些闺阁女子自然不同。在刘姥姥进荣国府时,听说熙凤管理贾家,就对她称赞有加。在宁国府,无人敢惹焦大,王熙凤却敢说:“还不早打发了没这王法的东西!”协助管理宁国府时,对下人说:“我可比不得你们奶奶好性儿,由着你们去,再不要说你们这府里‘原是这样的’,这如今可要依着我行,错我半点,管不得谁是有脸的,谁是没脸的,一例现清白处置!”不难看出她雷厉风行的作风。 笔者在表现雷厉风行时,也体现出她争强好胜的性格。宁国府办丧事她本可以不出面,但她极力主动请缨去宁国府帮忙。在铁槛寺,老尼求王熙凤帮退守备家的定礼,熙凤本不想管,可被老尼的话相激,便发起了兴致。从中不难感受到她喜欢卖弄的性格。 五、两面三刀,阴险歹毒 贾瑞起色心时,熙凤本就十分痛恨,却满脸微笑,还以语言相挑逗。对尤二姐的巧言令色,博取尤二姐的同情,让尤二姐“认她作是个极好的人”,跟随她进入大观园。另外,熙凤指使家奴到官府告状,大闹宁国府后,说此事只用五百两银子平复。在尤二姐面前,又以姐妹相称,背地里却叫丫鬟欺侮尤二姐,并不断咒骂二姐,使二姐最后被逼死。 为了得到三千两银子,熙凤与官府勾结使得张家女儿、守备儿子同时自尽;为了除掉情敌,又用借刀杀人将尤二姐活活逼死;因为贾瑞的“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她便说贾瑞“起这个念头叫他不得好死”……如此对待别人的生命,让人不寒而栗。 作品中,作者一面通过对人物形象美丽、泼辣、伶俐、歹毒的描写,赞扬女性的聪明才智,呼吁提高女性地位;另一面又表现对她善于算计,心狠手辣的厌恶之极,揭露并鞭挞了封建时期的主子的罪恶本质。单从作者给王熙凤判词中,不难看出笔者对这个人物命运的深切同情。

人物形象作为形象广告片中最活跃的因子,对形象片能否成功意义重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人物形象对比学术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浅谈人物形象塑造

摘 要:《荞麦记》是黄梅戏优秀传统剧目,人物形象很有特色,各有不同的性格特点,其中“王安人”这个角色是黄梅戏老旦行的看家戏,表演状态丰富,观众喜闻乐见,其人物走向从荣华富贵到乞讨求生,这一故事情节的变化,矛盾冲突的安排,通过剧中事件一串一串的反映,把王安人灵魂深处的情与恨、爱与怨、怒与悔的变化诠释在黄梅戏的舞台上,给人以极大的反思和启示。排演时,我在该剧中接受了扮演“王安人”的任务,从读剧本到分析剧本,分析人物后,我就爱上了这个人物,因为她有血有肉,有人物个性,脑子里始终思索着我该如何恰如其分地来塑造“王安人”这一舞台艺术形象,如何赋予角色之灵魂。

关键词:《荞麦记》;黄梅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30-0-02

作为一个演员,最初接触到一个新剧本、新角色,能否激发她的创作欲,原因当然很多,如:故事情节的组织,矛盾冲突的安排,文学语言的锤炼,唱腔的情感表现等等,都会使演员产生兴趣与情绪冲动。但是,直接能够发生感情的还是人物性格以及角色在重要事件中所担负的任务。更确切地说:首先浮现在演员脑子里的是她所扮演的角色有没有戏的问题,可塑性强不强,当然考虑问题不止这些,但主要是应从塑造人物着手。

正因为《荞麦记》中“王安人”在全剧中的形象很有特色,性格描写又非常鲜明,有个性,把一个拥有百万富翁的当家主妇“刻薄”、“嫌贫爱富”的势利心态,反映得淋漓尽致,也加深了我对这个人物的理解,这里我想谈一点我塑造这个人物的浅滴体会。

一、狠抓戏眼,重笔添彩

要想塑造好这个角色,首先要进入“王安人”性格的内心世界,认清她性格的鲜明性,人物的思维走向,体验她矛盾的心理,体现她表演的行为,我觉得既要突出她嫌分爱富的扭曲心理,又不能忘记她作为豪府安人的矜持庄重。在对待贫与富的态度,包括她对三个女儿的态度上,既要突出她刻薄,又要突出她的慈祥,抓住她势利心态,在性格上既要突出她的刚毅,又不忘突出她柔弱的一面。她把可憎与可爱,热烈与冷冰,欢乐与抑郁,傲慢与乖戾,善良与无奈,高贵与渺小,狂妄与乞求,灵与肉动人地交织在一起,成为一个非常有个性的性格,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物,我喜欢演这个人物——王安人。在排演的过程中,极力寻找王安人的生命与灵魂,努力塑造一个完整的“王安人”舞台艺术形象,同时又极力寻找人物的双重性,把握人物的核心点。

“王安人”的戏是从第三场“寿堂风波”开始,当观众看到一个慈祥的主妇手拿龙头拐杖,荣耀的上场后,寿堂的喜悦给观众带入非常和谐的氛围中,开场的摆宴渲染了五百万夫妇开门庆寿的欢乐景象,接着大姑娘带上寿桃、寿糕、金寿星、貂鼠皮袄送双亲,二姑娘带着寿糕、寿果、珍珠玛瑙还有石榴红裙送给母亲,老安人看着耀眼的贺礼,兴高采烈,赞叹不已。左一个儿子宝宝,右一个心肝宝贝,把一个贪财之心的老太太体现得很到位,在欣喜若狂之际,院公报信:“三姑娘回府”,这一报信带来骤变,造成一个极大跌宕(挡),当见到三女儿送的荞麦馍丢到地上,连金狮犬都不瞧上一眼,一声长“叹”,埋怨自己怎么生养着这么一个没有福气的穷鬼。为了在客人面前不丢人现眼,把她打发到厨房烧火。中间的拜寿、祝酒,在喜怒交织的情景中形成了更激烈的两种不同的态度及喜怒漩涡,于是最后用拐杖将其三姑娘母子赶出府门,连马棚都不给住,这就迸发了更大的愤慨和不可理喻的矛盾心理,把世俗的人间之情通过人物情感的表露,深层次的表现得更加鲜明,因此“以喜悦衬怨怒”、“以欢乐衬气愤”。通过“乐、怒交衬”达到“以怒衬乐”、“以乐衬怒”之效果,到后来落难时又“以悔恨衬求诉”,应该说这个人物的特点。从表演角度看,恰如其分地达到了“衬”的舞台效果,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演员对于剧情发展是清清楚楚的,哪里是高潮,哪里为高潮“铺垫”更是胸中有数的,“衬”的不够,到后来“乞求”的效果也就要受影响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起初在演出中我知道“以喜衬怒”的“衬”的作用,但确没有掌握好分寸,认人“喜”的气氛渲染越突出,“怒”的情绪就越浓郁,于是又往往在表演“喜”的阶段时,不知不觉做了过分夸张,为喜而喜,当然就会离开戏,这些都是对于“以喜衬怒”作了形式的理解,而不是从人物性格出发的结果。为了深层次的、准确地把握好这个人物的表演尺度,根据观众的审美要求和欣赏兴趣的提高,我采取狠抓戏眼,重笔添彩,在不断演出过程中,通过踹磨,思考、摸索、体现,达到了很好的艺术效果。

二、以“衬”找戏,以“衬”托情

《荞麦记》的剧作意蕴是旧时礼教,封建意识,人伦道德的写照,又是一部讲道德,激人奋进的好作品,虽是一部讽刺体裁的剧,但确给人以极大的回味、反思和教育,震撼人心,催人奋进。在整个剧情发展中,各个人物都是贯穿于人情、生活之中,对人、情的理解,对各阶层人的认识,对人与人之间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各有不同对待方式。而“王安人”的行动贯穿线是不讲道义、不讲亲情、不看人的主流,只看一时荣耀的势利心态,此乃“王安人”的思想主脉。由于她的刻薄、势利、无义、绝情激起三女婿一家同心相连艰苦度日,坐破寒毡,磨穿铁砚,发奋攻读,最后得中头名状元,而王安人万贯家财被几场冲天大火烧得片瓦无存而沿门乞讨,这种变化带来很大的戏剧性的讽刺效果。“府门耻笑”一场戏是“王安人”的重头戏,这场戏她以演唱为主,以情为线,在演唱中有夸耀、有哀求、有懊悔、有求诉、有悔恨,用“诉苦”之例“衬”母女之情,在“衬”中找戏,在“衬”中托情,最后母儿相认。开始她跄颠上场就被三女婿的中高官而暗自庆幸称赞状元及第门前的荣耀风光,“适才经过大街上,鸣锣开道热闹洋洋……”。这段唱腔我在演唱处理上,对每句唱词极力寻找准确的感情色彩,把行云流水般的旋律和赞美夸耀,指指点点的明晰动作连成一体,显示出王安人由沿街乞讨的无奈,急切想见女儿,求女儿饶恕、收留,来突出王安人的个性,她似乎忘记以前的所作所为,在表演处理上,由于在乞讨的路上形成时空逼迫感,又有大幅度的夸赞身段和唱段的处理。首先是稳定人物心境,把乞讨的感受压抑住,用真情实感唱出心声,“以喜衬乐”、“以乐托情”,同时还要用忏悔之意“衬”自己的诚意之心,这段戏在这场整个情节流程来看,虽是重头戏之一,此时此刻,但只是个大铺垫,还未到倾注全力之时,还是“衬”的作用,所以在表演处理上留着后劲,把打重点这关。 当王三姐看见这恨惊扰母亲落入如此地步,与以往旁若两人,又喜又恼,又气又怜,一场讽刺性的明晰对白和对唱,逐渐显示了感情变化的复杂层次:王安人从竭力陈述到苦苦哀求,从万念俱灰到一线转机,直到无奈用“十月怀胎”来“诉求”。在总体讽刺性的氛围底色中,我在演唱时细腻地调节着不同声音色彩,此中所谓调节,全在于特定人物在特定环境中的种种具体感受,判断与反应上,如:“女儿她心慈嘴头硬,我不免数怀胎打动她心”,当唱到“心慈”在高音区中用一点装饰音然后急停顿,再轻声唱出“嘴头硬”带点忏悔之意,如果不加装饰音,不停顿,一口气唱上去,就显得无“味”,就达不到过加赞叹的艺术效果,紧接着无奈而深切地唱出“我不免数怀胎……”,大换一吃,用气声加一点泣声唱出“打动她心”。这段演唱一共是74句唱词,在旋律反复、相同的情况下,每一小段我采取不同的演唱方式,用多种演唱方法来完成人物的心声,唤起三女儿在怨恨的心情中给予同情之感,同时也用声音情感来感染观众给王安人一点怜惜之意。这段唱腔音乐旋律韵味无穷,起伏得当,情感极为深切,演唱中对“王安人”的心灵撞击很大,震撼很深,沟起她人生酸甜苦辣的追忆和养儿育女的辛酸之苦,加之懊悔之意,全部凝结在一起,促使观众形象直观地看到人物灵魂的苦痛之处及悔过之心。我体会到要唱好这段唱,首先是潜入角色之中,不是以“衬”找戏,以“衬”托情,以情带声,在平仄韵的咬字上,有的地方我是一个字一个字的柔出来唱,极力做到声断气不断,以求声情并茂,最大限度的发挥演唱的表现力和感染力。因为这原是一个势利、刻薄的老安人生活中所遭受的一个缩影,此时又是一个处在生命游丝上的孤弱老太婆极力想要振作起来为改变自己命运而做最后(无奈)选择,也是对那些势利、刻薄者一种鞭挞。

根据观众的审美要求和欣赏兴趣,这段戏后来在演出中特别要注意鲜明真挚的人际情感,唱腔上要体现情、声相柔的黄梅戏韵味,极力将演唱艺术与角色的个性征合二为一,相互融合,努力做到形体动作,表演神韵和声腔艺术相互兼顾达到统一,这种结合是演中对角色之间交流的理解。一个演员在表演过程中要想把角色活生生地表现在观众面前,不仅仅是演唱的功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演中对角色的理解与体现,而这种理解,体现程度主要是从人物之间的交流中和声音的表达中展现出来,以寻求人物形象的塑造。

在塑造人物当中,我特别感触在舞台行动中,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眼神,每一处喜、怒、哀、乐的表现都能够有根寻,有据可依,有感而发,对于表演分寸,我极力要求自己要准确的塑造人物,着力挖掘人物情感真实,把握人物内心的情感脉搏,抓住人物的典型特征,典型思想,典型行动,把她带入角色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眼神,每一段唱腔之中,真正体现人物的神韵。因为艺术的最高境界是高度的提炼生活,用最精炼、最典型的表演方式和感人的演唱艺术去展现剧中人物的生命,给观众以生活的启迪,高品质享受。找到剧中人物的生命与灵魂,塑造的角色就不会只是一个表演情绪的躯壳,而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物,这是把握人物形象塑造的锁匙。

以上是我在《荞麦记》一剧中扮演“王安人”的直接感受,也有间接启发,既无系统又难保正确,谬见看法,在所难免,希望读者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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