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首页 论文发表知识库 问题

双色球中奖规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双色球中奖规律研究论文

没有规律 纯靠运气

和数值含有0-27共28个点位,每个和数值点位又包含不同数量的各种形式的号码。

最小和最大点位含有相同数量、相同形式的不同号码,依此类推,相对应点位的号码组成情况是相同的。

和数值可分为单点的1、3、5、7、9和双点的0、2、4、6、8;

同时又可分为小点的0、1、2、3、4和大点的5、6、7、8、9。

根据对各个和数点位,以及单双点、大小点、除三余数的出号跟踪,当判断某一点位中出希望较大时,即可在相应和数点位中进行选号了。

投注注意事项:

第六条 双色球投注区分为红色球号码区和蓝色球号码区,红色球号码区由1-33共三十三个号码组成,蓝色球号码区由1-16共十六个号码组成。投注时选择6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组成一注进行单式投注,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

第七条 购买者可在各省福彩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出对奖凭证,交购买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双色球彩票。

第八条 购买者可选择机选号码投注、自选号码投注。机选号码投注是指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自选号码投注是指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

第九条 购买者可选择复式投注。复式投注是指所选号码个数超过单式投注的号码个数,所选号码可组合为每一种单式投注方式的多注彩票的投注。具体规定如下:

(一)红色球号码复式:是指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7个号码以上(含7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1个号码,组合为多注单式投注号码的投注;

(二)蓝色球号码复式:是指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6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2个号码以上(含2个号码),组合为多注单式投注号码的投注;

(三)全复式:是指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7个号码以上(含7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2个号码以上(含2个号码),组合为多注单式投注号码的投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双色球

报道实例:

(1)根据海南都市网于8月7日报道。2020073期大奖由海南一位李姓男子中得。兑奖男子表示“太开心了,十几年的坚持买彩票终于中到了”

(2)北京时间8月6日晚,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中奖号码为05、07、11、13、27、29、03.全国共得一等奖总计7注。其中每一注一等奖奖金为700万元。其中李先生的这注出票时间为2020年8月6日17时。

(3)李先生当时表示。自己购彩时间有10年之久,而同时在这十年中每期都会买相同号码,以此坚持守号,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李先生获得了自己辛苦守号的回报。

(1)三同尾数守号法:

顾名思义在1--10、11--19、20--29区间我们会发现都存在个位数1--9.而我们守号就可以以此来守号。比如2、12、22或者8、18、28来以此类推,守住一个个位数单号长期以往。这种守法在中达时即可更换,约2年会存在一次守号成功。

(2)连号守号法

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区间三连号进行守号,最好选择是在10--20区间进行选择进行守号,选择如10-11-12或者13-14-15这类进行守号。

此类守号法最少9个月可以获得收获。或者选取冷区间守号如1-2-3这类偏区间三连号进行守号。不过这守号成功的时间也会线性增长。不过一旦中到也很容易独得一等奖。

福祸所依就是这个道理。

游戏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以下简称双色球)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称中福彩中心)发行和组织销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称各省福彩机构)在所辖区域内销售。

第三条  双色球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在各省福彩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销售,定期开奖。

第四条  双色球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羽毛球女双研究论文

上新知网查,一般学校都买了,有校园网查不收费。

你这篇中国知网也好,万方数据也好都有例子!甚至百度文库都有!==================论文写作方法===========================论文网上没有免费的,与其花人民币,还不如自己写,万一碰到人的,就不上算了。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通读一遍,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参照论文的格式,列出提纲,补充内容,实在不会,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羽毛球是一个对于技术和体能十分要求的运动. 球员在有限的时间以及体力当中, 如何寻求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的限度便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不管是再好的球员, 毫无章法的一味猛杀狂砍的效果毕竟有限, 甚至可能被对方牵著脚步走, 累死自己却没有什麼收获. 在这个章节Jeff要介绍羽球场上的各项基本战术, 以最少的消耗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之所以称之为战术, 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一个局限的范围之内取得胜利的战法. 以羽球运动来说, 战术就是指取得现在的这一分的方法. 大方向的战略以及心理战的攻略则是不在战术的考虑范围之内. 一般来说, 从发球到球落地, 过程可以分为几个部分: 1. 发球: 依照现今的打法, 发高球已经是相对少用的战术了, 主要是因为发高球容易让对方掌握主动权, 在现今的高速羽球风气中是很不利的. 开高球现在都是当作出奇不意的一击使用比较多. 而发平高球可以有效的减少对方的反应时间, 造成对方的失误. 但是当对方熟悉之后, 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反应时间也很短而吃大亏. 当对方抓住你发平高球的轨迹的时候是最糟糕的情形 - 对方多半会直接杀球过来, 攻守转换的难度较高. 发球的时候应该要多用心观察对方的情形, 然后决定要用那一种发球. 如果对方站的很后面, 那你可以放心的依照平常一样, 发个短球测试水温. 如果当对方站的比较前面, 发高球会容易造成对方的手忙脚乱, 增加对方失误率并且使回球的质量减低. 如果今天对方已经准备扑球了, 那当然就是给他来个开后门搂! 2. 接发球: 从上面的发球资料可以知道, 当自己站的比较前面的时候, 对手很有可能会开一球远球. 而当自己站的比较后面的时候, 对手多半是发短球, 甚至于当你站在正中央的时候, 对手会有可能发快速的平球来给你一个措手不及. 如何把自己于接发球的被动情形转变成主动就是我们要讨论的关键了. 接发球最重要的课题有三个, 一是不能失误. 当你接发球的时候失误的时候, 多半都会被对方抓到机会, 并且一拍打死. 最常见的就是回球变成中场高飞必死球. 对方接下来多半都是杀球, 想要挡都没办法. 第二就是要尽量回低于网子的球给对方, 让对方变成被动方, 来使自己有进攻的机会, 并且也给自己一点喘息的空间.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回下手球给对方打. 最后一个要注意的就是回球一定要先看球再回球. 很多人的习惯是发完球之后上网, 这个时候如果你连看都没看, 就回网前小球过去, 下场大概会是被扑球. 所以一定要先注意到回球的地方是对方的空档处. 如果找不到空档处的话可以推平球过去到对方的反手底线, 算是比较安全的做法. 3. 来回拉锯和过渡球 发球之后, 双方正式进入拉锯战. 两方如果都找不到破绽的话此情况会比较长. 一般来说都是以长球为主, 打点的调球为辅. 双方不断的进行攻守交换, 见招拆招. 在此状况之下所考验的是双方的稳定度. 一旦有一方露出破绽, 另外一方很容易就可以进行"将军"的准备. 有经验的球友通常都会考虑到减少自己的失误, 并且增加自己的喘息时间而多击出高远球, 但是同时则必须考虑两个问题: 高远球把主动权交给对方, 和高远球让比赛变成多拍, 拍数越多, 对于稳定度和体力上的负担都会增加. 高远球的使用时机是此项的重点. 拿来当救命招式可以, 但是拿来经常用的话则可能会造成自己的负担. 4. 设定最后一击 一旦双方在拉锯的过程有一方出现漏洞, 对方容易打出可以决定胜负的设定球, 而露出破绽方的回球则多半是质量不高的回球, 例如:半场球. 基本上, 设定球的击出是很决定性的, 只要能够逮到机会, 这种球的补救机会一般来说并不高. 当你察觉到对方的防守有死角的时候不妨把球打往那个方向, 对方的回球也许会很勉强, 质量不高. 进而造成自己得分的机会. 比较常见的设定球有几种: 杀球, 切球, 追身球, 小球, 反手方向的底线球, 对角球, 以及平抽球. 这些球都容易造成对方的回球困难, 回球容易造成高空必死球. 5. 死球 当今天有机会能够结束此点, 球员都应该立刻抓住机会来争取胜利. 常见的球有几种: 杀球, 扑球, 小球, 空档球. 只要抓到机会, 不论是大力杀球或是轻轻的把球推过网都能够得分. 在此状况之下值得注意的是, 球友们容易过度放松而造成自己的失误.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场上有人在网前扑球扑出界, 高空必死球杀下去的时候挂网, 看到对方球员来不及回来所造成的空档球却因为太心急挥空拍. 这些都是要多注意的.

经常关注并喜爱羽毛球运动的朋友们也许都知道,眼下最为焦点的问题就是这项运动即将实行21分制的新规则以后,它的性质、激烈程度和观赏性是否会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有将是怎样。今年10月,国际羽联正式开出了21分制的新规则,并且决定在12月中旬我国湖南益阳县举办的世界杯比赛中首次亮相试点。回忆历史,国际羽联曾经出台过7分5局3胜制的规则,但是由于许多优秀选手对它的无法适应再加上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这项规则没过多久便被以往的传统规则所扑灭。在我们熟知的15分制发球得分3局2胜的传统规则中实际上是对运动员技术、体力、心理的综合要求。尤其在高水平运动员的大型比赛中有这不断交换的发球权以及双打比赛中每方利用一次双发的机会可能连续的分而交换后又可能连续丢分,因而导致羽毛球一场甚至一局的比赛时间经常被无限拖后,给观众的观看和电视台的转播时间都带了不少措手不及的麻烦,这也是这项运动在欧美很多国家不能被广泛传播普及的重要因素,比如今年8月在美国举办的世界羽毛球锦标赛上场馆里观众稀稀拉拉几乎没有当地的观众。可见羽毛球运动的规则如再不商榷,以后将被剔除出奥运会项目的消息很有可能就要被落实了,因为当今各个项目都朝着商业性的方向发展,只有竞技性没有观赏性的比赛将逐步退出体育舞台!和以往的传统规则相比较,新规则将明显加速了比赛的时间和进度,增添了比赛结果的偶然性,这就要求高手们要在比赛经验和心理上更下功夫,否则冷门这个词就会多在你们身上了!不仅如此,细心看过新规则的朋友们还会发现,新规则对男女单双打和混双5个项目都将采取21分一局,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对女单特殊体力的照顾。出于这点,张宁、芳芳等世界顶尖高手都称自己要在体力及合理分配体能的训练上更下苦功夫了。还有一点就是在双打上撤掉后发球线,更关键的是取消第二发球,它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规则,却更加要求了双打比赛选手的多拍能力,正因为如此,在世锦赛后,我国男双的许多配对被打乱重组。不得不承认,新规则的产生是对选手们多拍回合的新考验。正是这样,中国羽毛球对在训练中将加大队员多拍能力的训练。在电视里看到对国家主教练李永波同志的采访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句就是:新规则是冲着中国人指定的,中国人长期垄断着金牌,国外要想法打破它,但是我们要用实际行动证明,无论规则如何改变,我们永远是最优秀的!同样,在文章的最后,我也欲祝中国队永远是世界羽毛球运动的领跑者、领头羊!

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20个有关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10、 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电子商务法论文参考题目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现状与未来3、我国实施电子签名法的意义4、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5、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6、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7、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8、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0、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1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分析12、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1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诚信原则1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中医药文化发展规律研究论文

随着化学、物理学、生物学、解剖学和生理学的兴起,大大促进了药学的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现代生物科学与传统中医药学结合应用浅述 摘要:对于我国未来的医学发展而言,单纯采取现代生物科学或传统中医药学中的一种医学体系而排斥另一种并不是明智的,也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只有充分结合两者的优势和长处,通过有益结合,才能实现我国医学水平的不断进步,解决我国民众日益增长的医药护理需求。本文首先对现代生物科学和传统中医药学进行简要阐述,进而分析传统中医药学对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启示,并探析现代生物药学对中医药学发展的启示和帮助,总结现代生物科学和传统中医药学的结合应用策略。 关键词:现代生物科学 传统中医药学 结合 应用 就我国目前广泛流行和应用的医学体系来说,主要包括现代生物科学和传统中医药学。中医药学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是我国长期临证实践的积累和总结,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结晶。对于现代生物科学而言,其基于现代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最新的科技为支撑,是由国外产生发展而来。目前我国医用治疗护理对于两种医学体系均有应用,但两者的结合性并不强,未能发挥两者的优势和长处。这就要求我国在发展不同医学体系的同时,强化两者的结合应用研究。 一、现代生物科学和传统中医药学概述 ***一***现代生物科学概述 所谓现代生物科学,指的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生物有机体于分子和细胞水平进行有效的设计和操作,实现物种质量的改良,并优化生命大分子的物质或特性。当前的现代生物科学包括多个核心技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以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和酶工程等为组成部分。现代生物科学的应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医药卫生领域能够有效利用,化学、能源和冶金等工业领域均能有效利用。其中医药卫生领域是最早且应用最广泛、效果最为显著的一个领域。 ***二***传统中医药学概述 传统中医药学以我国长期的临床实践和丰富的传统文化为基础,逐步发展形成医学理论和实践体系。中医药学以整体观念作为核心思想,并通过辨证论治作为主要的实践指导。中医药学认为人体是有机整体,通过整体和功能、时间和空间的有机统一角度,在认识人体生命现象的基础上,逐步探讨并延伸出医学命题,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体系。 二、传统中医药学对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启示 随着全球化程序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在医学的探讨和交流关系上也更加密切。传统中医药学凭借其独特的医学理念,不仅在医用治疗和护理上有着显著优势,对于现代生物科学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传统中医药学以整体观作为理论研究和医疗实践的指导思想,以阴和阳来概括人体生理和病理特征,通过阴阳的矛盾中和来探讨人体生命动态平衡问题,并逐步延伸到自然药物的生物属性上。中医药学中对于机体整体功能的关注以及机体病理变化与自然动植物效能的系统化分析,均与现代生物药学不谋而合。传统中医药学累积的中药复方复杂且繁多,化学成分复杂,为现代生物科学研究提供了巨大宝库。就目前而言,青蒿素和三氧化二砷等药物,均是由传统中医药学中的复方中提炼而来。通过对复方活性成分的追踪,得出能用于实践生产和医用治疗的药物。此外,从茵陈蒿汤中发现二甲基和七叶苷原等,为遗传和获得性黄疸治疗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突破。 三、现代生物科学对中医药学发展的启示和帮助 现代生物科学借助于不断发展的现代科技,其不仅实现了自身医学体系的发展,还对中医药学产生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尤其是现代生物科学感测技术的发展,使得中医药学的感测技术应用也有了巨大进步。 首先,现代生物科学中的物理感测器催生了中医脉诊仪。利用感测器探头采集患者的脉象资讯,实现了中医脉诊的定量化和标准化。其次,在化学感测器基础上产生的经络感测针,不仅实现了中医针刺理法的医治目的,还能对人体微区进行动态监测。此外,基于仿生感测器产生的中医药嗅觉味觉研究,实现了中药药性和五味的定性分析,且通过定量描述,为中药理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援。总而言之,现代生物科学的现代技术能够极大帮助传统中医药学的延伸和发展,一方面不断提升中医诊断治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则极大推动了中药理论研究的现代化。 四、结语 现代医学的发展必将是优势共长和多元融合的发展方向,现代生物科学和传统中医药学有着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实现两者的共同促进和结合,是我国医学研究和实践者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利用现代生物科学提升传统中医药学的技术水平,并以传统中医药学来拓宽现代生物科学的研究领域和范畴,才能为人类医学水平的提高提供强劲动力。 参考文献: [1]史大卓,刘京,康景轩.传统中医药学和现代系统生物医学的碰撞和启示[J].中医杂志,2007,***12***. [2]杜武勋,张少强.转化医学理念的兴起及中医药研究发展的思考[J].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01***. [3]杨硕,崔蒙,贾李蓉,高博.相关交叉学科对中医药资讯学发展的启示[J].世界中医药,2012,***06***. 篇2 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中医药人才培养 [摘要] 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其蕴涵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及人文精神彰显出中医药的独特魅力,是吸引中医药人才的重要因素,而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又必然离不开中医药人才的力量。从国家对中医药文化建设和传承的重视扶持以及中医药人才储备培养现状着手,探讨如何以中医药文化吸引中医药人才,以及如何以中医药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文化发展。 [关键词] 中医药文化;传承;人才培养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药学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思想和方法体系,是中医药服务的内在精神和思想基础。中医药文化博大精深,中医药文化的发展必将吸引更多的优秀医药人才,但毫无疑问的是中医药文化的传承离不开中医药人才的力量。 1 中医药文化概念及其建设和传承 何谓中医药文化?首次明确中医药文化的含义是在2005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八届中医药文化研讨会上: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体现中医药本质与特色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总和。中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中医文化仅指与中医学科相关的知识“理论”技能和医疗实践活动,广义的中医文化涵盖了整个中医学科体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化形式和文化活动[1]。 国家十分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近年来国家中医药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档案。我国在2008年10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专案,2010年针灸率先申遗成功。由此可见,国家对中医药文化传承是非常重视的,而中医药也正逐渐获得世界的认可。 2 中医药人才储备和培养现状 近年来,随着党和 *** 对中医药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不断增长,各级中医院得到了长足发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中医药人员配备不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例偏低,有些甚至持续减小,部分中医医院领导班子、临床科室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医药基础薄弱,这已经成为阻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中医药毕业生的学历越来越高,但优秀中医药人才却是凤毛麟角[2-6]。目前中医药人才培养教育存在不少问题,许多中医药院校教学内容西化,中医药基础教育薄弱,导致培养出一些“不中不西”的中西医结合学生,中医基础不牢、西医技能不精,有些中医药研究生到医院工作后实践动手能力极差,还不如一些本科生,却又不肯虚心向学历比他们低的上级医师请教学习。中医药院校应当利用中医药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切实增强中医药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发展中医药的信念;要充分运用中医药文化的“仁术”思想,培养中医药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借用中医药文化独特的思维方式,帮助中医药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7]。 3 如何以中医药文化吸引中医药人才 在当今中医药工作人员收入不高、又难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的形势下,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培养固然要靠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但更离不开中医药文化自身的魅力和影响力。如何切实提高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关键要靠中医药的疗效和对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尽管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中医药的质疑声不断,但更多的人开始重新审视中医药,“非典”期间广东省中医院用中医药抗击“非典”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这是对排斥中医者最有力的回击。原卫生部在抗击“非典”“禽流感”的国家诊疗方案中加入了中医药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上对中医药的认可。 要深入广泛开展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药理念宣传,中医院的所有职工及其亲属应充当中医药文化的第一宣传员,而不是身在中医院却排斥中医药、抵毁中医药。中央、湖南等电视台开辟的中医养生专栏收视率居高不下,一些养生书籍畅销不衰,在群众中掀起一股社会养生热潮,从侧面体现出群众对中医药保健的需求和追捧。“养生热”之所以能够在当今社会悄然兴起,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医药长久以来在民间具有深度的群众基础,以及人民群众对身心健康追求的日益强烈和对绿色保健治疗的无限向往[8]。 作为东方文化瑰宝的中医药文化正在吸引著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近年来华学习中医药的国家和留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从最初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华人分布较多的亚洲国家,到现在的欧美等西方国家,目前中医药的影响已经遍及世界各地。我国中医药高等院校接收的留学生国别已扩充套件到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国家留学生基金委统计,目前在华留学生最多的10个学科中,中医药专业位居第2,仅次于汉语言专业,而在来华接受自然科学专业教育的留学生中,中医药专业留学生人数则稳居第1位[9]。中医药文化不仅蕴含着丰富的中医药文化知识,而且承载着深厚的东方传统文化内涵,是外国留学生学习中医药知识的前提和桥梁,他们如果不理解和热爱中医药文化,就不会来到中国,更不可能学好中医药知识。换言之,无论是中医药学生还是西医学生,要想学好中医药,也应该理解和热爱中医药文化,这是学好中医药知识的前提和基础。 4 如何以中医药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文化发展 文化的传承、发展离不开人,中医药文化的发扬继承当然离不开中医药人才自身的努力。借用南京中医药大学王旭东教授关于中医体系中“中医文献”和“中医学体系”的比喻,如果中医学体系是一棵大树,那么中医文献就是这棵大树的根,而中医药文化,则是这棵大树周围的空气、水和土壤,是滋润、养育、装扮这棵大树的,中医药文化要靠中医药人才吸收和输送营养,中医药文化的环境、氛围反过来可以影响整个大树的成长和壮大[10]。 当前,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管理和人员配备,为中医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奠定人才队伍基础,是振兴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传承中医药文化的根本保障。各级中医院要在增加中医药人才招聘引进比例的同时,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西学中培训,不断丰富中医药学习内容并应用于临床实践。要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把中医药知识和理论带向基层医疗机构,让基层医务人员成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应用者和传播者。 古往今来,名医都是中医药文化的最佳传承人,中医药有着悠久的师承带教传统,而中医传统师承带教首先是医德文化的传承,中医讲求的是“以人为本、医乃仁术、天人合一、调和致中、大医精诚”等理念。做医先做人,行医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老一辈中医人用高尚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术造福了一方群众,也薰陶了一代代中医人,使得中医药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越来越多的西医生参加了西学中培训或报考中医药院校研究生,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关心中医药、学习中医药,中医药人才队伍日渐壮大,必将对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发扬光大发挥生力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亚斌,蔡子鹤.中医文化与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J].医学与社会,2010,23***10***:100-101. [2]郑晓红.当前高素质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3***:184-186. [3]郭子华,翟双庆,季伟萍,等.现行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中医药导报,2007,13***4***:1-4,15. [4]付先军,王振国.中医思维模式在中医药院校非中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和途径[J].中医教育,2010,29***4***:15-18. [5]王大壮,田侃.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0,***6***:41-44. [6]龚晋文.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几个关键问题[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11,21***1***:89-90. [7]张宗明,申宁.加强中医文化教育,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J].医学与社会,2010,23***8***:97-98. [8]谢世平,程传浩.中医文化传播与推广机制的思考――试论“养生热”背景下的中医文化建设[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1,19***3***:208-209. [9]薄彤,张杰.中医文化在中医药对外教育中的作用[J].西部中医药,2011,24***8***:57-59. [10]张宗明.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访国家重点学科中医医史文献学科带头人王旭东教授[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2***:63-69.

中药的发展历史秦汉时期,国家统一,经济发达,为汇集整理先秦时期大量蕴积的药物开发利用经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南北朝时期,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发展更为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当时药物专著已达110多种。其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杰作是东汉成书的《神农本草经》。《神农本草经》既是先秦时期中药资源开发利用的经验总结,又是后世本草和开发利用的楷范。全书记载药物365种,其中植物药252种、动物药67种、矿物药46种,并按中药的养命、养性、治病等3种功效归并为上、中、下三品。这些药物至今仍有200余种沿用不衰。到了魏晋时期,药物品种增加到730种(《名医别录》新增365种),后又经《本草经集注》增补、完善,初步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理论体系。至此,我国中药理论体系雏形已定,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 唐代,药物已增加到1000余种,药物知识也已基本可以满足一般临床应用的需要。国家曾组织力量开展药源调查,在此基础上于显庆年间(656--660年)编修了《新修本草》,又名《唐本草》,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由政府编修并颁布实施的具药典性质的药学专著。在已有的本草学基础上,精选民间新药114种,使药物种数达到850种,这本药学专著以较多的药物基原考证和较丰富临床用药经验赢得了中外医药工作者的尊崇。70多年后,陈藏器又收集《唐本草》未载之药692种,撰成《本草拾遗》。二者合计,唐代开发利用的中药资源已达1500多种。宋代,印刷技术的发展,为医药资料的整理、传播提供了良好条件。北宋时期,国家再次大规模调查药物资源,并成立医药编纂出版机构--校正医书局,还设立了官办的制药厂(惠民制药局)生产中成药。百余年中,三次修订本草,大量校勘汇总,增补文献和用药经验,形成历史上官修本草高潮,官方代表作有《开宝本草》、《嘉佑本草》和《本草图经》。宋代唐慎微集前人之大成,收集《开宝本草》、《嘉佑本草》筛选遗余药物554种,又自增8种,辑成《经史证类备急本草》,简称《证类本草》。至此,我国古代开发利用的药物资源已达1748种,极大地丰富了中医药宝库。金、元时期,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在稳定和巩固品种的基础上,重点转向精炼药效、归纳药理,其主要贡献是把医药理论与具体药物密切结合,形成了多层次的中药学理论体系,对后世影响极深。明代是中国古代史上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和本草理论发展的鼎盛时期,特别是明代中叶,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及国内外市场的开拓,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医药界人文荟萃,名著迭起。《本草品汇精要》收载药物1815种,增补46种,尤以文字简洁精要。彩色实物绘图名闻于世。《滇南本草》收载药材448种,是一部记载高原地区药物(包括民族药物)的珍贵著作。举世闻名的《本草纲目》收载药物1892种,把古代中药资源开发利用 推向了顶峰,并以博大精深的内涵总结了明以前中药资源开发利用的经验,图文井茂,提高了本草学的编纂技能和水平,开拓了后世中药发展的新局面。清代,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不仅中药行、店林立,还形成了一些全国性的药材集散市场。中药材产量和运销量随之大增,中药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著录和存世的本草近400部,其中,学术价值较高的著作有《本草纲目拾遗》、《植物名 实图考》。前者收载《本草纲目》未收载的药物716种;后者收载植物1714种,虽名为《植物名实图考》,实际也是一部宝贵的药物专著。与此同时,中国民族药开发利用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如藏族著名药学家帝玛尔·丹增彭措编著了《晶珠本草》,共收载药物2294种,具有浓厚的藏药特色,是中国藏医药学史上的一部经典之作。

中医学的古代文化内涵论文

中医学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相关的科学与学问组成的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并且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具有内在相关性、相似性、统一性和多元性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在中国古代的生命科学领域中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独特的学科体系。中医学的特色是直接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与传统文化思想唇齿相依。中国古代文化的延续是中医学延续与发展的基石。

1中国文化与中医学精神内核的一致性

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传统医学,唯有中医学作为中国文化的一朵奇葩得以延续。中医学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医学来说是哲学。中国哲学在世界哲学史上是独立发展的哲学类型之一,它致力于研究世界的本原和古今历史演变的规律,形成了自己独具民族特色的自然观、历史观、伦理观、认识论和方法论。例如,《易经》是中国古代最早涵盖天、地、人三界的深邃哲学经典,是中华文化群经之首,诸子百家之源。“易”有3意:①变异:指变化。哲学上讲,只有相对静止,没有绝对静止,变化是永恒的真理,任何事物无时无刻不处在变化之中,世界唯一不变的法则是变化。中医在临床上看到的是一个人的昨天、今天、明天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的过程,然后用运动变化的思维去认识人的疾病。②不易:“千古不易者谓之经。”指在绝对的变化之中,一定有不变的东西。③简易:在实现不易的过程中,一定有最简单的路径。《易经》的哲学精神是一种执简驭繁的智慧,如采用阴阳的观点看事物。

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髓是中和,中医实乃中和之医,简称中医。“中者,不偏不倚,不过不急。”“中庸”是事物发生发展的最佳状态,也是中医在防病治病中的最高原则或最高追求。如《伤寒论》云:“阴阳自和者,必自愈。”所以“以平为期”是最佳的生命状态。再者,从哲学的角度里看,《论语》讲的是社会伦理学,伦理学即哲学的“用”。读《论语》能懂得敬畏生命,故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因此,中医学在现代的发展仍需保留其哲学特质,也离不开哲学的指导和参与。

2中国古代文化内涵在中医学中的体现

顺应自然的天人关系

天人关系不但是中国古代哲学研究的对象,而且是中医学关心的理论问题。中医主张体自然之道,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最高目的即为自然之功,治病为了恢复本然的平衡状态,养生只求尽其天年常度保全自然”就成为中医治病之首务。

朴素系统论的整体观念

中医理论的本体论基础是中国古代的元气论自然观。元气论认为世界万物的本原是气,“气体一而万殊”。无形而化生的元气构成中国古代“大化流行”的整体观。中医的整体观追求的是形而上的和谐完美,而排斥形而下的分解组合。

重神轻形的方法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之一为重道轻器。《灵枢·九针十二原》中有“粗守形,上守神”之说,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了中医学方法论重神轻形的特征。因此,尽管藏象说是中医学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但中医学的脏腑功能不是或主要不是从这种形态结构中分析得出的。故一些学者据此即认为中医学脏腑并没有实体概念,只是“机能的复合体”,故具有重神轻形的特点。

得意忘象的思维意境

《系辞》云:“圣人立象以尽其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言作为象的代表,象作为意的`代表,均是得意的工具。思维过程不应拘于言象,而应得象忘言,得意忘象,只有意才是思维的最高境界和最终归宿。“医者,意也”典型地反映了中医学的思维特色,即通过“象”一人体功能的外在表象来认识人体,并以象为本构建人体生理、病理模型。“象,形象也。脏居于内,形见于外,故曰藏象。”不难发现,得意忘象的思维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种难于言传的体悟及直觉。古今医家多强调这种直觉体悟的“得意”工夫,只有这样方能达到中医治学之最高境界。

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

中医学理论和临床范式早在《内经》及《伤寒杂病论》时代即已基本确立,“理必宗《内经》,方不离仲景”成为不变的信条,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范式革命,而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是其重要内因。例如,吴有性的“戾气说”已突破了传统六淫致病模式,包含着科学革命的胚芽但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只能视之为“非圣无法”“创异说以欺人”。由此而言,中医学具有浓厚的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

医为仁术的伦理追求

“医者,仁术也。仁人君子必笃于情”(《医门法律》),“凡为医之道,必先正己,然后正物《小儿卫生总微论方》所谓正己,就是要加强自我修养,具备仁爱之心。其次,为医者还需具备精湛的医术。孙思邈将中医传统医德概括“大医精诚”,深刻地揭示了医为仁术的伦理追求,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有机融合。

3小结

总之,中医学有着十分丰富的古代文化内涵,不仅具有顺应自然的天人关系观念与朴素系统论的整体观念,更有在方法论上亦具有重神轻形、在价值取向与伦理追求上具有“崇古尊经”和“医为仁术”、在思维意境上具有得意忘象的特点。因此,必须从中国古代文化内涵上深人理解,方能不断地推动中医学健康向前发展。

现在毕业论文都需要查重,不能直接使用网上的文章,下面列举不同目的下中药学毕业论文范文的获取方式。你如果是想获取中药学毕业论文参考资料,可以去知网、维普、万方等数据库查询,里面的期刊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你如果是不知道中药学毕业论文怎么写,可以先看学校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然后找篇优秀的中药学毕业论文模仿。本科毕业论文不对外公布、不上知网等数据库,网上流传的很多中药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佳且不是定稿,参照时注意鉴别。优秀中药学本科毕业论文你可以去学校图书馆等内部数据库寻找,或者找论文指导老师求助一篇。中药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实验类居多,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可以借鉴,但实验数据和图谱需要实验获取,如果在校外实习,无法获取实验数据和图谱时,可以去药标网求助。中药学实验类毕业论文专业性强,只有本专业的并且有实验条件的才可很好的完成。

周期规律研究小论文

这个吗,我也忘了~~~~~~~~~~~~~~~~~~~~~~~~~~~~~~~~~~~~~~~~~~~~~~~~~~~~~~~~~

好样的 我抄了。

元素周期律的发现及元素周期表的建立和完善 元素周期律是指元素的性质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而呈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元素周期律是自然科学特别是化学学科中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它的发现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重大成就,对化学以致整个自然科学的发展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元素周期律及元素周期表的建立和发展,使之具有如今的面貌,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⑴之间的激烈斗争过程。自1661年英国化学家波义尔发表《怀疑的化学家》一书。提出元素概念,“把化学确立为科学”⑵以来,在整整一个半世纪中,由于形而上学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了统治地位,再加上当时所提供的实践资料也不充分。直到1800年,人们总共才发现了28种元素,因而元素间相互联系的辨证性质还不可能被揭露出来,化学工作者只好把多种多样的化学元素看作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对元素进行孤立,割裂的研究,从事着对化学元素的简单堆积。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也大踏步地前进了。形而上学的自然观被自然科学的一系列重大发现,打开了一个又一个缺口,弄得百孔千疮。几十种元素间孤立无关的传统观念,也开始引起人们的怀疑。1815年,普劳特提出“氢原子构成一切元素”的假说,说明元素间不是绝对毫无联系的。由于当时认为氢元素的原子量为1,无法解释像Cl(相对原子质量为)等这样一些带小数的原子量,因而普劳特的看法未能被同时代的人所接受。但是,他认为元素间有联系的思想是可贵的,对以后的工作具有积极影响。普劳特以后的几十年间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特别是人们把电力应用于化学,发现了电解的方法,以及人们利用光谱分析仪器观察了各种元素的光谱之后,不断发现了一些新的化学元素,认识了它们的基本化学性质,揭露元素间具有相互联系的感性材料愈来愈丰富。到1869年,人类已知63种元素,并积累了不少关于这些元素的物理、化学性质的资料。因此,人们产生了整理和概括这些感性资料的迫切要求。在寻找元素性质间的内在联系的同时,提出了将元素进行分类的各种学说。1829年,德柏莱纳⑶把当时54种元素中的15种,按元素间的类似性分成五组,提出了“三素组”的假设⑷。认为一组中的三个元素不仅性质相似,而且原子量的大小也是有规律的,中间元素的原子量,等于前后两个元素的原子量的算术平均值。这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元素的原子量和性质之间的关系问题。1826年,尚古都在圆柱上制成了一个螺旋图。将元素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排在螺旋线上,结果性质相似的元素都在同一垂线上。第一次暗示了周期的概念。1864年,德国人迈耶尔⑸发表了《六元素表》。在表中,他跟据相对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把性质相私的元素六种、六种进行分族。但《六元素表》包括的元素并不多,还不及当时已经知道的元素的一半。1865年,英国人纽兰兹⑹把当时已经知道的元素按相对原子质量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发现从任意一种元素算起,每到第八种元素就和第一种元素的性质相似,犹如八度音节一样,他把这个规律叫做“八音律”,但是,由于他没有充分估计到当时的相对原子质量测定可能有错误,而是机械地按照相对原子质量有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他也没考虑到还未被发现的元素,没有为这些元素留下空位。因此,他按“八音律”排的元素在很多地方是混乱的,没有能正确地揭示出元素间的内在联系的规律。至1869年,总共已有63种化学元素被人们发现,其中金属48种,非金属15种占天然元素的三分之二,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⑺在前人的工作基础上,仔细研究了各种元素的颜色、沸点、比重、硬度、导电性、磁性、导热性、原子量等各种性质,分析总结了很多试验数据,对大量的感性材料,经过一番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改造和处理。他把当时已知的63种元素的名称,原子量,氧化物以及各种物理与化学性质,分别写在各元素的卡片上。他在排列这些卡片时,不仅根据元素的原子量,而且很重视元素的性质及其与其它元素的联系。1869年2月,门捷列夫按原子量递增的顺序把63种元素排列成几行,同时把各行中性质相似的元素左右对齐,当按原子量顺序安排的位置与元素的顺序发生冲突时,他遵从元素的性质而换掉位置,或者留下空位,这样使每一横排化学元素的性质相近,每一纵行化学元素变化也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1869年在俄国物理化学会议上提出了“元素性质对于原子量依赖关系”的论文,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制定了元素周期表⑻。论文中包括下列几个要素:⑴元素如果按原子量的大小排列起来,其性质呈现着明显的周期性。⑵原子量的大小决定元素的特征,正像质点的大小决定复杂物质的性质一样。因此,例如相似的S和Te的化合物、Cl和I的化合物等,也呈现着极明显的差别。⑶应该预料到许多未知的单质的发现,例如类铝和类硅的元素,其原子量在65~67之间。⑷知道了某元素的同类元素的原子量,有时可以修正该元素的原子量。几乎和门捷列夫同时,迈耶尔也提出了类似的元素周期律,并把元素排成一个表。指出“元素的性质为原子量的函数”,并以元素的原子量为横坐标,原子体积为纵坐标,绘制了原子体积曲线。结果,类似的元素在这条曲线上都占有类似的元素在这条曲线上都占有类似的位置,显示出各元素的原子体积和原子量函数关系。元素周期律虽已被门捷列夫揭示出来,公布于世,但并没有完全被承认甚至连他的导师齐宁也笑他是不务正业。在人们的冷漠和嘲笑中,1871年,门捷列夫改进和充实了他1869年制定的元素周期表,今儿发表了⑼《化学元素的同周期性依赖关系》一文,将元素分成八族,同迈耶尔一样划分了主族和副族。同时他以元素周期表为基础,不顾当时公认的原子量,改排了某些元素(Os,Ir,Pt,Au;Te,I;Ni,CO)的位置,校正了一系列元素(Sn,La,Ce,T,V等)的原子量。最后,相应于周期表中的空位,门捷列夫预言新元素:类铝,类硼和类硅的存在及其性质。四年之后布阿博德朗发现了元素镓,证实了门捷列夫预言的类铝。再过四年,尼尔逊发现了元素钪,证实了门捷列夫预言的类硼,又过七年,温克莱尔发现了元素锗,证实了门捷列夫预言的类硅。在大量铁的事实面前,元素周期律才被举世公认。门捷列夫工作的成功,引起了科学界的震动。人们为了纪念他的功绩,就把元素周期律和元素周期表称为门捷列夫元素周期律和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门捷列夫揭示的元素内在联系的规律不是初步的,他未能认识到形成元素性质周期性变化的基本原因。但应当指出,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律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元素周期表,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还存在不少问题。如:H与Li之间是否还有元素存在?碲(128)和碘(127)等为什么要颠倒排列?稀土元素的数目到底有多少?它们在表中的位置应如何排列?元素的性质随原子量的增加呈现周期性的原因何在?等等。在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周期律由遇到一个严重考验。雷姆赛在1894年发现了惰性气体氩。氩的原子量是。应排在钾()和钙()之间,但这里没有留下空位。这一新发现与已经确定的东西发生了抵触,当时仍然有人主张把氩排在钾的前面,也有些人在这新的矛盾面前,竟然怀疑起事实的正确性来,认为氩和后来发现的氦不是化学元素,而是气体混合物,企图以此来解决氩和钾在原子量上的矛盾。1895年雷姆赛又在地球上发现了另一个惰性气体氦。由于氩和氦的性质很相似,又与周期表中以发现的其他元素的性质相差很大,因此使人们设想氦和氩可能是另一族元素,这就使周期表又增添了一个新的“O”族。新的空位有促进了其他惰性气体元素的发展。雷姆赛于1898年又发现了氪,氖和氙,道纳于1900年发现了氡,这些新的科学成果,使周期律逐步地更加完善了。周期律的又一次发展,是自1911年卢瑟福提出原子有核的模型后,莫斯莱于1913年应用X射线的试验方法,测定了元素的原子核所带的正电荷数目——原子序数的工作,发现了原子序数定律。指出:作为周期律的真正基础不是原子量,而是元素原子的核电荷数。这是周期律的一个重要进展,它把元素性质变化的周期性与元素原子的核电荷数联系起来了。解决了若干不按原子量排列的矛盾,如钴()和镍(),碲()和碘(),氩()和钾()的倒置等。也解决了氢与氦之间不可能再有其他元素的问题。原子量和原子序数增长次序的不一致,又被后来同位素的发现所解决。周期律的第三次大的发展,是波尔于1913年引用了量子理论,得到了电子在原子中的分布具有层状结构的结论。1916年索麦菲提出了轨道分层的理论,并引用了轨道在电磁场中量于化取向的概念。1925年泡利提出两个电子不能共处于同一量子状态上的不相容原理,规定了每个分层中的最高电子数⑽,确立了每个电子在原子中的状态被四个量子数描述,而在同一原子中不能有四个量子数相同的两个电子存在。量子力学的法展,进一步详细的阐明了原子中电子的层状结构。这就揭示了:元素性质呈周期性变化的原因是由于原子的电子层结构呈周期性的变化。一般讲周期律时,都是按周期方向指出元素性质变化的周期性。但是,早在1887年巴扎罗夫就指出:在元素周期表的族中,元素原子量的大小发生周期性的变化。1915年比隆在“第二周期性现象”和其他的一系列工作中,研究了在同周期表的族中元素某些性质非单调呈锯齿形的周期性变化。使我们对周期表,周期律的认识又加深了一步。近几十年来,大量超轴元素的成名⑾,又使周期表获得了新鲜的内容。总之,周期律和周期表自1869年诞生至今的一百多年来,绝对不是固定不变、原封不动的,而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得到修改、充实和发展,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就是今天的周期表⑿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更不能永远停止在一个水平上。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元素周期律必然会更加完善、充实。

专题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现象按照一定的规律不断重复出现。如:人调查十二生肖: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一年有春夏秋冬四个季节;一个星期有七天等。像这样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有一定周期的问题,我们称为简单周期问题。这类问题一般要利用余数的知识来解决。 在研究这些简单周期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仔细审题,判断其不断重复出现的规律,也就是找出循环的固定数,如果正好有个整数周期,结果为周期里的最后一个;如果不是从第一个开始循环,利用除法算式求出余数,最后根据余数的大小得出正确的结果。练习题:1、2003年3月19日是星期三,问8月1日是星期几?2、1989年12月5日是星期二,那么再过10年的12月5日是星期几?3、1996年8月1日是星期四,问1996年的元旦是星期几?4、如果公元3年是猪年,那么公元2000年是什么年?5、如果公元2001年是蛇年,那么公元2年是什么年?6、如果公元6年是虎年,那么公元21世纪的第一个虎年是哪一年?7、有一列数,1、4、2、8、5、7、1、4、2、8、5、7 ……第58个数是多少?这58个数相加的和是多少?8、有一列数,5、6、2、4、5、6、2、4 ……第128个数是多少?这128个数相加的和是多少?9、A B C A B C A B C A B ……万 事 如 意 万 事 如 意 万 事 如 ……上表中每一列两个符号组成一组,如第一组“A万”,第二组“B事”……问第二十组是什么?10、课外活动上,有4个同学在进行报数游戏,他们围成一圈,甲报“1”、乙报“2”、丙报“3”、丁报“4”,每人报的数总比前一个人多1,问45是谁报的?11、小红买了一本童话书,每两页之间有3页插图,也就是说3页前后各有1页文字,如果这本书有128页,而第一页是文字,这本书共有插图多少页?12、校门口摆了一排花,每两排菊花之间摆了3盆月季花。共摆了112盆花,如果第一盆是菊花,那么共摆了多少盆月季花?13、同学们做早操,36个同学排成一列,每两个女生中间是两个男生,如果第一个是女生,这列队伍共有多少男生?14、一个圆形花圃周围长30米,沿周围每隔3米插一面红旗,每两面红旗之间插两面黄旗。花圃周围共插了多少面黄旗?15、河岸上种了1000棵树,第一棵是蟠桃,再后面两棵是水蜜桃,再后面三棵是大青桃。接下来总是一棵蟠桃,两棵水蜜桃,三棵大青桃这样种下去。问第100棵是什么桃树?三种树各有多少棵?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