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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哲学对法律的影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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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哲学对法律的影响研究论文

(一),1 - 4卷,总则; (二),5 - 11卷,审判; (三),12 - 19卷,物; (四),20 - 27卷,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 (五),28 - 36卷,遗嘱、遗赠、信托; (六),37 - 44卷,继承、赠与、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 (七),45 - 50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后来,“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其私法体系时,对“学说汇纂”的结构加以改进,把包括刑法、刑诉法和行政法在内的公法排除在外,把(三)和(四)两个部分的次序加以颠倒,形成五个部分。 我们看到,“学说汇纂”经过这番整理,其结构和顺序就和《德国民法典》的编排基本一样了,这反映了两者之间学术上的渊源关系。《德国民法典》称之为“现代学说汇纂”,其言不虚也。 《德国民法典》还吸收了德国工业革命实践的新经验。十九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订立“关税同盟”,形成统一大市场。以后,德国的工业革命发动,经济开始“起飞”。半个多世纪后,工业革命基本完成,德国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强国。德国市场化工业革命丰富的实践经验,被吸收到《德国民法典》中,使它成为一部更加现代化的民法典,思想和学术水平大大超过了《法国民法典》。要知道,《法国民法典》公布时,法国基本还是一个农业社会,那时候,连“法人”的概念还没有呢。 当然,民法学术精进和《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同时为德国工业革命提供了严谨周详的产权规范,也使德国的“经济起飞”,不仅比英、法等国更加成功,而且进行得更为井然有序。比如,德国的工业革命虽然也是私有制和市场化的,但却没有发生英国和法国像狄更斯的《双城记》和罗曼·罗兰的《约翰·克利斯多夫》等小说里描述的那种腐败和混乱的社会情景。《德国民法典》对欧洲和世界民事立法的深刻影响 《德国民法典》凝结了“历史学派”的学术成就,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又一杰出成就。它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世界近代以来的民法立法,又增加了一个新的辉煌典范。此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并列,成为“大陆法系”的两大支系,这种地位维持至今仍未改变。 在德国当年编纂的包括宪法、刑法等五部法典中,《德国民法典》是最好的一部。它的编纂和实施,不仅对德国有很大的意义,在国外也引起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对世界法律进步产生了重要而广泛的影响,并且为近代欧洲和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效仿,比如: 瑞士1912年实施的《民法典》,体例上独具特色,开头是一个简短序言,然后是“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债权法”另由“债务法典”规定。它是在总结法德两国民法典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民法典,吸取了法国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法规具体;但从内容和编纂风格来看,它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 奥地利《民法典》早在1811年就己颁布,但为了吸收德国民法典的某些思想,又于1914— 1946进行了修订。 1933年的波兰《债务法》,1946年的希腊《民法典》,1926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924—1935年的泰国《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这些国家的民法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应当指出,《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的理论和学术方面,在实际采用方面则比《法国民法典》要少,这是因为《民法典》的颁布,法国比德国早近一百年,先到为君,许多国家己经习惯了,也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抽象,学习和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 我们还发现,以上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并不是德国的殖民地。如果说,当年《法国民法典》的传播,有时在有些国家,是由拿破仑的武力强加的。那么,由于德国是个后起的殖民帝国,一次大战后,不多的殖民地又全部丢掉了,因而没有拿破仑用武力传播《民法典》影响的条件。所以,《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它在法律方面精湛的理论和学术。一种人类文明智慧杰出成果的传播,没有伴随着血与火的战争与征服,是令人欣慰的,这使《德国民法典》在世界的传播,成为一种令人感到温馨的文化现象。 从哲学的角度看,《德国民法典》作为“历史法学派”杰出的学术成就,之所以能够对世界不同民族产生广泛影响并被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说明“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思想要旨反映的,不是萨维尼说的德国的“民族精神”,而是黑格尔讲的“世界精神”。 当然在那个时代,同萨维尼一样,黑格尔说话写文章也不是无所顾忌的;实际上,黑格尔的所谓“世界精神”,其实指的就是“自由”。而“自由”,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法的理念”。

哲学对法学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哲学存在于一切事物当中包括法律,所以说想要学好法律首先得明白哲学是什么意思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抱歉不能给出明确定义)。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 手段。法律起源于哲学并包含在哲学之内,法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脱胎于哲学;哲学为法学提供了研究问题的方法论和认识途径;哲学的变化左右法学学科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的变化,哲学的研究对象无所不在,伦理、道德、政治等等社会学科的深入研究,对于法律的制定和规范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哲学中法哲学的不断探讨不断进步也让法律日趋完善。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大家都知道当年臭名昭著的纳粹,纳粹的形成,纳粹的众多打着人民旗号的法律法规(包括清除犹太人),无不打上了当时德国主流哲学思想的烙印,得到了海德格尔等一批哲学家的理论支持,所以说法律蕴含在哲学之内,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会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对历史的影响研究论文

我同意楼上的说法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历代的法律,都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直接决定了她的法律制度。根据古代法律的特征,给历代的中国社会的政治发展带来了什么影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主义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独裁专制。皇权就是国家,在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的同时,也巩固和强化了国家。2.礼法结合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这为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礼仪的文明国家,起到了一个历史性的作用。3.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这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同时,助长了统治阶级中的贪官污吏,使得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4.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由于侦破、起诉、审判三权合一,这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法律对人的影响论文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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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有人也许会问,法律在哪呢?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体现在时时处处。譬如,你在地上乱扔东西、随意摘公园的花,这样做不仅破坏了环境,而且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条例;偷看别人的东西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样也犯了法;大街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就违反了交通法规。还有许多例子,其实都是一些不引人注意的小事,也许每个人都这样做过,而自己从未觉得这样做是违法的。这都说明我们处在一种法盲的状态。 曾听到这样一件新闻:有三个十多岁男孩,父母都去大城市打工了,他们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每天早晨,爷爷奶奶都会给他们两三元钱,让他们买早点。可这三个男孩在不知不觉中迷上了电子游戏。时间一长,两三元钱满足不了他们玩游戏机的欲望。于是,三个人想出了一个点子:离村子不远的地方有铁轨,他们便去偷铁轨上的零件,卖了钱就去打游戏机,于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有四个因素促使他们走上这条路。一、这三个男孩的爷爷奶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不了解他们。二、游戏机厅的老板没有依法办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网吧等场所。三、男孩自己自控能力差,迷上了电子游戏机。四、收购铁轨零件的人明知这样做犯法,却还是收购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如果人人都不去遵纪守法,试想一下,那时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青少年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与法律同行,做新时代自觉守法的小公民。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德国人对宝马奔驰的影响研究论文

我觉得他们两个就是同一个级别,因为他们两个的车型还有价钱,价格都是差不多一样的所以他们确实是一个类型的产品

10月6日,梅赛德斯-奔驰在其线上投资者及分析师大会上对外宣布了全新乘用车战略。

据了解,该战略旨在强化梅赛德斯-奔驰的豪华品牌定位,优化产品矩阵,着力提升梅赛德斯-AMG、梅赛德斯-迈巴赫、梅赛德斯-奔驰G级车及EQ电动科技品牌四大子品牌的业务增长,并加速品牌在电力驱动和汽车软件等领域的发展,最终提升梅赛德斯-奔驰的盈利能力及现金转化率。

奔驰计划通过更合理的组合和定价、更好的产品阵容以及增长的经常性收入,提升业绩表现。这些调整辅之以在成本控制和行业布局上的切实行动,将推动实现盈利水平的结构性提高,力求至2025年,在不利的市场条件下,保持中等偏上的个位数增长;在强劲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双位数的利润增长。

说白了,奔驰终于意识到在与宝马奥迪长长久久的竞争中,曾经那个让无数大哥心驰神往的三叉星已经部分失去了绝对豪华的光芒。

在刚刚结束的2020北京车展上,奔驰已经表达了这方面的忧虑。全新E级、S级齐亮相,说明奔驰在提升品牌豪华型的过程中意识到自己必须提速了,不然很难与同处一个阵营的宝马、奥迪形成明显优势。

根据戴姆勒2020年第二季财报显示,二季度,其营收302亿欧元,同比下滑29%,息税前利润亏损亿欧元,净亏损亿欧元。相比之下,戴姆勒在北京奔驰同期权益业绩则达到亿欧元,甚至较去年同期实现了增长。

不过有一个不好的消息是,8月份北京奔驰在销量方面输给了宝马,以万辆的成绩夹在宝马与奥迪中间。目前,奔驰在华的销售量达到了亚太地区整体销量的80%左右,同时也占据了全球销量的40%。由此可以看出,即便北京奔驰是戴姆勒利润增量的主力,但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的表现并不能确保第一。

梅赛德斯-奔驰选择此时发布全新战略,也是要对过去既定的企业发展路线进行一次集中纠正。

当梅奔总部的意志投射到中国市场,笔者认为北京奔驰除了在产品与市场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之外,另外一件与利润关联巨大的事情就是加大对合资公司的控股比例。

其实,戴姆勒一直怀有增持北京奔驰股份的“野心”,这几年来戴姆勒一直在研究各种方案,试图加强对北京奔驰的控制,特别是宝马集团将持股比例提升至75%后就更为迫切。如果戴姆勒实现了增持北京奔驰的股权,可以在财务报表中将其营收并入,提高整个集团营收规模。与此同时,股比的提升也将让戴姆勒集团拿到更多的利润分配。

不过合资公司也是北汽集团当之无愧的现金奶油,奔驰单方面想提高占比必定会遭遇到中国合资方的激烈反应。而且北汽也不是华晨,在资本控制方面拥有很大话语权。戴姆勒寻求增持面临着的阻力确实不小。

好在目前留给奔驰的时间还是很充裕的。参考竞争对手宝马,2022年宝马将彻底完成对合资公司华晨宝马75%的控股,届时X5、iX5等多款高附加值产品被引进之后,这些新车型将帮助宝马抢占高端市场份额。

所以在此之前,奔驰若能完成对合资公司的最终股比提高,至少还能和宝马保持接近相同的产品投放进度。从而实现最终盈利能力持续提高。

另外一个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步骤就是电动化了。

同样是在北京车展上,还记得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杨铭(Jan Madeja)站在2020北京车展奔驰展台的镁光灯下侃侃而谈。此刻,他和他带领的中国团队正经历几大重要时刻:在上半年的挑战之下保持稳健发展,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快在华部署,杨铭履新奔驰销售公司恰好一年等等。

关于电气化的未来,杨铭表示戴姆勒以及梅赛德斯-奔驰在全球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即“2039愿景”:至2039年,着力实现乘用车新车产品阵容的碳中和。为了实现这个整体愿景,奔驰同样设定了一些阶段性的目标,比如至2030年,实现新车销售一半以上份额来自纯电动和插电混动车型。

显然,奔驰很想在世界汽车工业即将迎来电动化巨变的历史时刻,让自己变得更加年轻。

典型的例子就是按照梅赛德斯-奔驰董事会成员兼首席执行官马库斯·谢弗(Markus Schfer)的说法,奔驰将大幅度减少平台,内燃机将大大减少。尤其是奔驰日益关注纯电动车的情况下,手动变速箱也会取消。

另外,AMG、迈巴赫、G级车确定将会提供电动化产品。这在奔驰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事情。

不过有一点比较让笔者担心的是,以上这些车型在电动车世界里实际上连逼格都要输给特斯拉很大一截,更不用说销量了。这是一个全新的战场,以奔驰为代表的老牌厂商遭遇了特斯拉在世界范围内风卷残云般的强烈狙击。

而在目前奔驰的电动化产品矩阵中,只有一款国产版纯电动汽车EQC真的不够看。尤其是在Model 3已经降价至25万区间,明年Model 2很有可能打进20万以内市场的情况下。缺少主力走量车型是目前奔驰最大的痛。

据了解,下一代奔驰EQC将会采用全新的电驱平台,全新平台将大大改善兼容纯电动车的能力,比如能够放置更大体积的电池组、优化传动系统,从而获得续航里程和性能水平的提升。据了解,奔驰后续更多的电动车产品也将在全新的平台上开发。这意味着,未来第二代EQC才能代表奔驰在纯电动车上的想法,而目前的第一代更像一个过渡产品。

未来,奔驰还将推出EQA、EQB、EQE、EQS等更多车型。其中Vision EQS概念车已于2019年法兰克福车展期间正式亮相,新车定位大型豪华电动轿车,代表了奔驰未来电动豪华轿车的发展方向。据了解,EQS量产车将于明年内正式发布。

总体来看,奔驰的电动化策略将在BBA框架内与其他两个竞争对手保持一致,并没有因为特斯拉的搅局打乱自己的总体安排部署。当然,对于奔驰而言,中国不仅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也是奔驰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深耕中国电气化市场,也可以加速奔驰全球新能源战略的推进。

百姓评车

奔驰此时高调发布全新战略,实际上也是为了重新宣誓自己在“豪华”这两个字上的“主权”。目的是为了提升整体盈利能力。简单来说,奔驰就是提升单车的收益率,并保持这些核心车型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为了做到这点,奔驰将把产品开发资源及资本专注于市场中盈利最可观的板块,以及其最有竞争力的细分市场,从而确保更强的结构性盈利能力。

在新的发展策略上显得更为在汽车产业转型的过程关键时刻,奔驰正在通过自身的调整,来保证未来的转型的所需要的技术和资金等关键资源。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是一个级别的都是非常优秀的高端系列汽车,价格也差不多,性能性价比都很出色,用的材料都很好,都属于高端级别的。

你好,'仪表显示需要检查发动机是由于发动机系统有问题工作性能下降造成的,造成的问题可能是节气门脏了需要清洗和火花塞不好具体问题需要检查下,建议你先去维修部读取故障码

中国古代哲学的影响论文

读《老子》后感这几年,我读了很多书,其中有一本叫《老子》的书,我觉得很好。因为里面虽然只有五千言,但能和《论语》一样包含着很多道理,能较好地教育我们。这本书能教人做到仁、礼、亲、善,这些乃做人最基本的道德。里面具体地写出来了。每一种道德都编成言展示出来。这本书在世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古时候。那时人们都说:“这本书能比《孙子兵法》还要实用,作战用它必定百战百胜。”是啊,这本书正是在老子成道家始祖时而编,文约义丰,旨趣深远,是智慧结晶的哲学诗,也是一只广大的思维网。其中的“无为而治”、“大器晚成”、“祸兮福之所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且这些不是以逻辑思维来论证,而是熔铸意象,展开想象,用思想方法表达,蕴含了很多人生哲理。最后,我希望《老子》这本书能流传世界,让世人都能做到仁、礼、亲、善。

生和死,是永恒的哲学命题。有人谈生因之苦恼,有人论死为之色变,也有人三缄其口不置可否。叔本华在他的《悲观论集卷》中开篇就指出,人生来只以受苦为目的,因此死亡似乎是脱离悲惨世界的一种不错的方式,苦难“直至死亡才结束”,这与卢梭的“当我呱呱落地的时候就已进入竞技场,直到身死时才能离开”①的观点无二。但美国哲人诺尔曼.布朗则不能接受死亡,他认为“生本能与死本能的重新统一只能被设想为历史过程的终结”②。更多的人则是顺生顺死,把握现时生活,不去追究死亡,更遑论谈及二者了。 但中国文人的生死观则大多居于豁达,所谓“民不畏死”,死当然难以奈何他们。东晋葛洪知道“有始者必有卒,有存者必有亡”,“死者,人理之常然,必至之大端”③,这点与汉代扬雄“有生者,必有死;有始者,必有终”④的看法相同。而孟子虽然提出“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但他生不苟且死不躲避,能够为义而慨然舍生凛然赴死,并没有失其本心。再者如庄子所言的“死生为昼夜”,则将之视为瞬息间的交接,“生亦何欢,死亦何苦”,一念之间就可能与死神打上交道,存亡之理要在达观。 生渺渺,死茫茫,捉摸不透,猜测不清,而正是由于这种难以解释的朦朦胧胧之情景,才催发了古今中外的学者们不断探索的欲望。于是,史铁生便又拿起笔,在字里行间诉说对生命的真切感悟,对生死的哲学思考,所以就有了这篇被誉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十大经典作品之一的《我与地坛》。 地坛是明清帝王祭祀“皇地祗神”的所在,过去每年夏至便是她的沸腾之期。然而时过境迁,当年热闹场景而今云散烟消,曾经圣地却成了“一座废弃的古园”,以至荒芜冷落如同野地,忍受着被人遗忘后的孤独和寂寥。或许可以说,地坛也经历了一番生死的轮回,而且最终大彻大悟。她以静物的身份聆听了死神的宣示,又以思想者的姿态进入了无余之涅盘。她不张扬已有过的繁华,任凭人们从记忆中洗去那些于今看来似乎多余的影像。 可是园子荒芜但不衰败,她虽然让风雨带走了浮夸的琉璃,剥去了炫耀的朱红,却还留下有素朴的殿阁、苍幽的老柏和坦荡的野草供人凭吊任人感慨。不过确切地说,地坛之所以如此,应该是在叫人悟道,叫人感悟生死之道。她里面的一草一木众鸟众花,朝晖夕荫晚景凉天,都是颔首不语的哲学家,为前来悟道的人沐以甘霖施之醴泉,解脱他们所遭受的创伤和痛楚,促使他们获得心灵上的洗礼。 双腿残废的史铁生便是地坛里的悟道者之一。搬家几次却离地坛愈来愈近,与其说是他主动来到地坛,毋宁说是地坛在召唤他。地坛等了四百年,等着为史铁生传授自己的思想,而他也倾心于地坛的观瞻,就这样,两位并非哲人的哲人不谋而合地在以后流转的时光中碰撞出了思考的火花。当他开着轮椅踏足这方静穆的土地时,地坛便竭尽所能地为这位年轻人提供一个宁静的去处,超脱生死的她用草木竞相生长所奏出的窸窣之音,让处在绝望中的史铁生感受到了生命的律动。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常与宁静为伴与思考为伍,那么他总会有交谈的对象,这个对象不是别的,正是自己的内心,是自己的灵魂。史铁生跟着灵魂谈论了许多年,也悟到了许多事,于是他不再一味的沉郁苦闷恓惶落寞,他也能轻松快乐,也能优哉游哉,这不能不说是地坛的恩赐,所以“因为这园子,我常感恩于我的命运”。 地坛这座古园肃穆幽深,似一位饱经沧桑历览世情的老人,她把自己身上所有的东西都化做哲理,为史铁生解答生死的意义。这位年轻人也以高超的智慧接受了这一似乎宿命的安排,他也明白了,生命虽然混沌不清,但死亡也不是没边没沿,人既生则必死,“死是一件无论怎样耽搁也不会错过的事”,它像一个节日,必然会降临。的确,死神对人的窥视从不曾停止过,但他也从不曾在时候未到的一天拿走人的生命。既然他这样公正,为何不活下去试试呢?超然于物外的人几乎没有,但泰然于心中的君子比比皆是,那么何不泰然一番,不去与死亡计较争辩;何不坦直真诚地面对人世间的风云变幻,心平气和地作伴人生路上的沧桑浮沉呢? 史铁生说有三个问题始终困扰着他,前两个都是关于生死的。其一便是“要不要去死”,这与莎士比亚的“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问题”(To be or not to be,this is the question.)如出一辙,不过他已经解答了,“破帽多情却恋头”,即便生存有多痛,终究得活下去,他不会选择提早把自己送给死神的这条路。第二是“为什么活”,这个问题之所以能像藤蔓一样一直萦绕在他的心中,他在《写作之事》中已提到:“如果求生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本能,那么人比其他生物已然又多了一种本能了,那就是不单要活还要活得明白。”于是,为了活明白,他必须要清楚生活的目的。余华说“人是为活着本身而活”,可他呢?他只知道自己活着不是为了写作,但写作是为了活着。尽管零二年华语文学传媒大奖杰出成就奖授奖词这样评价史铁生:“他的写作与他的生命完全同构在了一起。”但是这也并不能说明写作是史铁生人生的目的,连他自己最终都不明其果,只得说“活着的问题在死前是完不了的”,他不知这是否是在搪塞自己敷衍自己,可是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不过人到底又该怎样活呢?这个问题似乎比长期困扰史铁生的那两个更加棘手更难以诠释。孔子曾言“未知生,焉知死”,可他并没有告诉后人应当如何去“知生”。史铁生也知道其问之难,“活多久就要想它多久”,于是他仍然到地坛中去,希望这位静邃渊沉的老人能够指点一二,使其最终醍醐灌顶。然而在这一点上,地坛没有明确回答,园里的古柏依旧镇静地站在原处,园中的四季仍然循着自己的轨道不慌不忙不惊不怖地走着,它们似乎对所有的都不闻不问,倒有点“柳丝榆荚自芳菲,不管桃飘与李飞”的味道。 其实地坛在以处变不惊的态度暗喻着一切,她安排了众多的人出现在史铁生那时的生命之中,虽然都是过客,却隐含着问题的答案。一对十五年后步入老年的中年情侣,他们相濡以沫共度一生;一个热爱唱歌的小伙子,不知是否在后来交上了好运;一位喝酒的老人,姿态随意放浪不羁;一位捕鸟的汉子,痴等着一种可能再也捉不到的飞鸟;还有素朴优雅的女工程师,被埋没了的长跑健将,以及弱智姑娘和她的哥哥。这些人的生活或喜或悲,或平静或跌宕,或有激动的际遇,或有遗憾的叹息,但他们都坦然地应对,过去的一笑了之,只在地坛里享受一时半刻的宁静清幽,最后就像雪泥鸿雁一般杳无踪影,只为史铁生增添了一份记忆的盛筵。 他们虽然消失在无涯的时间荒野之中,但终究还活在这个世上,每个人都有他们活的方式,他们活出了他们的滋味,诚如史铁生自己所说的“人之为人在于多一个毛病,除了活着还得知道究竟活的什么劲儿”⑤,他们至少品出了这股子“劲儿”。那么是什么“劲儿”呢?智慧的悟性引领他找到了救赎的道路,这便是史铁生至少在十五年中所悟出的“该怎样活”的答案:“每一个乏味的演员都是因为他老以为这戏剧与自己无关。每一个倒霉的观众都是因为他总是坐得离舞台太近。”是的,自觉生活与己无关,当然无法进入生活;而过于进入生活之中,则像佛语所说的“住色生心”一般,难以逃脱心中的罣碍。与生活保持若即若离的姿势,这,就是“你的罪孽和福祉”。 与生活保持距离,也就与生活的苦难保持了距离。叔本华曾言“生命本身就是满布暗礁和漩涡的海洋”⑥,那么我们在海岸上徘徊,不仅不会遭受大海上的巨浪,而且还能拾到鲜艳的贝壳,不是吗?当然这并非是说逃避苦难,苦难之多让人无法逃避,这只是解决苦难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方式。因为世界上苦难永存,缺少困苦的世界不为世界,苦难一消失,人间的戏剧便将收场。史铁生经受了无穷的痛楚的磨砺,他在二十岁便因病截了双腿,又被命运击昏了头,到后来失去了母亲。 谈及母亲,史铁生用明净细腻的文字把母亲对他的爱写得淋漓尽致,让人感动万分。在他看来,他所罹患的苦,与母亲所遭受的,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儿子的不幸在母亲那儿总是要加倍的”。母亲无言地帮儿子坐上轮椅,又目送他远去,还因为不放心而经常去园中寻找他,但母亲最终在四十九岁时便离开了这个世界。往事历历在目,当史铁生明白了对母亲曾出过的一个难题后,他只能在雾气弥漫的早晨,抑或骄阳高悬的白昼里,整理歉疚和遗憾的心情。“子欲孝而亲不在”,母亲是苦难的承担者,却未能享受到儿子成功的喜悦,史铁生“痛定思痛,痛何如哉”。 其实,母亲坚忍的意志和毫不张扬的爱是对史铁生命运的启示,启示他面对苦难应该作出怎样的抉择。“因不失其亲”,如今母亲去了,所能够依靠的只有他本人,但他毕竟学到了,学到了如何对待生活的残酷,如何处理生命的落差——“就命运而言,休论公道”。《老子》就曾指出“天下皆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尼采干脆说“恶原本也是善”,这世上,浅浮与美丽并在,高尚与丑陋同存,这就是生活,人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 《我与地坛》用蘸满了苦难的墨水,在史铁生好思的头脑中转换成了宇宙的哲学,含情沉挚,意蕴隽永,聆之似闻韶乐,读之如沐春风,使人感动至深,受益匪浅。这当然与史铁生的思考不无关系。有人说他爱好悟道玄思,并且擅长此种。玄思是什么?老子说“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他所指的当然是他孜孜以求的“道”。青城山有副对联写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那么史铁生所思的道是什么呢?是万物?是自然?庄子提出过“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⑦,意思是说天地万物都有本质上的相似点,这相似点又是什么?我想,难脱一个生死之观,轮椅上的史铁生经历了生的痛苦和死的淬炼,终于想到了人面对脆弱的生命应该何为。他以澄澈的思想,高深的悟性,明朗的眼界,睿智的言辞,必将使这篇作品“响在过去,响在现在,响在未来,回旋飘转亘古不散”。 注: ① 卢梭《一个孤独散步者的遐想》 ② 诺尔曼.布朗《生与死的对抗》 ③ 葛洪《抱扑子.内篇.论仙》 ④ 扬雄《法言》第十二卷《君子》 ⑤ 史铁生《答自己问》 ⑥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⑦ 庄子 《齐物论》

中国古代哲学我自己划分为蒙昧哲学时代,也就是先秦及以前的时代;道家无为哲学;孔子儒学思想;唐朝道儒兼容;宋元理学;明清基本上算不得哲学,反而更像一种中国历代哲学相互碰撞磨合的产物,继而吸收外来生存的物竞天择的原始弱肉强食哲学,逐渐形成独属于中国人的近代哲学:刚柔并济,外柔内刚。 汗 没时间了 要考试了..

深入讨论了哲学对音乐的意境、功能、题材等方面意境对建筑在单体建筑、聚落规划、皇家建筑群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古代哲学对社会的影响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浅论中国古代哲学中对音乐与建筑的影响

摘要:本文指出中国传统音乐与建筑都受到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的影响,尊重自然法则,倡导天地人和的中国古代哲学理念。深入讨论了哲学对音乐的意境、功能、题材等方面意境对建筑在单体建筑、聚落规划、皇家建筑群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提高人们对传统音乐以及古代建筑的认识。

关键词:古代哲学;传统音乐;古建筑

中国拥有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无论是音乐又或是建筑都有自己完整的体现。建筑与音乐拥有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有人说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流动的建筑。音乐与建筑的杰作中都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哲理、情感已经风土人情。其二者自古就被哲人用来表达自己的愿望与理想,都是艺术表达的最高形式。

哲学反应着人的自我认知、自我反省以及对世界万事万事的思考。中国古代哲学是文化的支持,它不同程度的影响着音乐与建筑体系的构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有天人合一、阴阳五行学说、易经、八卦等。这些对音乐的五音、乐器、演奏形式,建筑的聚落分布、单体设计、色彩运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中国自古就追求天、地、人、宇宙的和谐统一,这一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影响都是十分深远的。

一、“天人合一”在音乐与建筑中的体现

在道家哲学中以自然来作为事物原则的依据,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易传》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宋明理学家提出的“一物两体”、“分一为二,合二以一”等。这些都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的思辨性。他们把宇宙的演化视为一系列生成、转化的过程,把天地、万物、动、静、形、神视为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矛盾统一体。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们追求的最高境界,这一思想自然而然地影响到中国传统音乐的表现意义及方式。有人对中国古典乐这样评论:“当古典音乐流泻而出的一刹那间,你可以体悟到空气中流动的是高山、是流水、是丝竹、是冬雪,是千古缠绵不绝的生命呼唤。那份说不清、道不尽的感觉,正是中国古典音乐特有之美。”这便是音乐对天人合一的最好阐释。

中国传统建筑也受“天人合一”哲学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天人合一宇宙观,它是建筑发展理念中最为根本性的理念,在皇家建筑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天”的概念自远古人的朦胧意识发展到最终的天地之道,周易中文作“仰着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由于对天地的崇拜,祭天祭地祭祖,祭祀类活动成为国家机构中央,地方甚至乡村的重要建筑活动,从而兴建起的祭祀功能的建筑,自远古祭坛到失传的明堂,以至明清两代的坛庙以及地方社坛神社建筑。北京的天坛就是最好的代表。受到风水学的影响,中国古代建筑讲求人与自然的融合统一。在古代皇家建筑群已经民居布局中都十分讲究对称、有序、主次分明。我们今天在所见的大到紫禁城,小到斗拱、天井又或是门当,这些都是人们通过进一步的关于自然环境的具体认知及对自然的规律把握,使得天人合一观念逐步与建筑完美融合的产物。

二、阴阳五行说在音乐与建筑中的运用

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古代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古代人民的思想与行为。音乐与建筑都是古代人思想的重要体现形式,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受着阴阳五行说的影响。五行中认为世界的万事万物由金、木、水、火、土五个元素构成,万事万物相生相克。

关于音乐,我国的古书《礼记・乐记》都有很深入的探讨和记载。它说:“人情有所乐,则发之于声,寄之于音,故自生民以来,即有声乐。”“心有喜怒哀乐,则音有和厉凄清。”我们的先人,创造了音乐并设立五音(宫、商、角、徵、羽)。因其独具的感染魅力,能抒发情志,陶冶情操,烘托气氛,广为大家所钟爱。古人认为雅正的音乐,能净化心灵,使其返璞归真,所以音乐自古有教化的作用。而悠久的中国文化中告诉我们万事万物多有通感,万物皆有情,因此,五音可通过耳传入心,使人产生各种情愫从而调节五脏六腑,正如《内经・素问》曰:“人有五脏化五气,以生喜怒悲忧恐。”《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在古代古人就相信人体元阳也在五脏之间升降沉浮,五行相生相克,运化无穷,如果阴阳平衡,五气祥和,则人体健康安适,并且,古人认为听不同的音乐可以调节人体机能,对人的身体健康有益,音乐也拥有了特别的功能。不仅如此,五音与八卦五行、五方、五色、五味都有相应,所以古人说:“不知《易》,无以为医。”

在建筑方面,中国传统的建筑聚落多十分考究阴阳学说,正如老子云:“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建筑群当属紫禁城了。阴阳五行说在紫禁城建筑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在宫殿的布局上:外朝为阳,内廷为阴。外朝建筑布局稀疏,多气势雄伟从而体现阳刚雄健之美。为突出外朝的阳刚之气,特在午门前的中轴线上依次布置了大明门、承天门、端门,又在奉天门东西配置文华殿、武英殿作为左辅右弼,使外朝气势恢弘、雄伟壮丽。而内廷建筑布局紧凑,多装饰纤巧优雅以便体现阴柔之美。②在数字上重视数目的奇偶:奇数为阳,外朝反复运用三、五、九等奇数,在内廷则多用偶数。在宫庙的数目和建筑开间甚至台阶的数目上都十分考究。③紫禁城中有许多“礼象五行”之处,则是五行说在宫殿中的鲜明体现。以灵活多样的手法,充分展示了五行方位、色彩、生化过程相互间的关系。古人认为,皇家属土,依照五行学说中还有“相生相克”的说法,特在三大殿中多用红色墙壁和油饰体现“火生土”的规律,尽量少用绿色,也不种植树木,就是为了防止“木克土”从而来满足其国家安定统一之心愿。

三、中国古代哲学对音乐与建筑的影响

孔子认为音乐可以使人品性高尚,音乐是君子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儒家思想被统治阶级利用,音乐成为教化的工具,然而,道家则把音乐上升为另一个高度。《老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王弼注:“听之不闻名曰希,不可得闻之音也。有声则有分,有分则不宫而商矣。分则不能统众,故有声者非大音也。”意思是最大最美的声音是没有声音,是用内心来听的,而不拘泥于用耳朵来听。道家的这一思想倡导了人性的解放,思想的解放。音乐从此不用再承载道,而承载的是“意境”,意境又与哲学、诗歌、绘画等传统艺术相容相通。同时收到五行的影响,音乐随万物而生,不拘泥不做作,从乐者指尖自然流出,顺应自然,顺应天理。

受到古代哲学的影响,形成了传统建筑观即为一下几点:第一,天人合一宇宙观:其为建筑发展理念中最为根本性的理念,周易中文作“仰着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故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的古建筑都有大屋顶,并且屋檐向上,指向天际。这便古人对天的尊重与敬畏之心。第二,是物我一体的自然观:在这种自然观的影响下,古人特别注重与自然的协调统一。古人一直推崇着“虽为人做,尤为天空”的观点。也正因为这样,如今我们才能看到与自然巧妙融合的皇家园林。第三,古人倡导阴阳有序的环境观:在对世间万事万物的长期观察后,先后著有《道德经》、《易经》、《风水》等理论。这些哲学理念体现在建筑群的布局上,还有一部分体现在单独院落的细微部件的摆放上。对现今的建筑设计都有不可取代的影响。(作者单位:四川大学艺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作合,建筑史论文集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

[2]徐猛,浅论中国古代建筑与古代哲学,山西建筑,2009年4月35卷第10期

[3]尚涛、丁倩、马立、王莉莉,建筑与音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4]梁思成,凝动的音乐,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

[5]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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