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医学检验是运用现代物理化学方法、手段进行医学诊断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如何通过实验室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为临床诊断、治疗提供依据。下面我分享医学检验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人民的文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所以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就检验科的工作性质而言, 是较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科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二章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所以检验报告单的质量是检验科的生命所在。检验人员对患者的标本进行各种项目的分析和检测,而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临床医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和举证倒置的出台, 临床医生和患者对检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与处理医院检验科医疗纠纷进行以下总结:
1.优质服务, 做好“ 重点” 防范
《医院文明用语规范》人手一册加强医务人员语言修养,用语文明,态度和蔼,消灭影响医患关系的服务忌语,做到“三个良好”,即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良好。重点防范以下具有纠纷倾向的患者, 包括技术要求高、心理特殊、检查费用高等患者。
具有纠纷倾向的医务人员, 包括综合素质欠佳、责任心不够强、服务态度差者。具有纠纷倾向的时间段,包括工作人员少, 独立处理问题的时间段,如交接班,值班的时间,节假日时间。具有纠纷倾向的常用检验项目等。检验科的重点就是检验质量问题,比如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及时性, 项目收费的合理性等, 检验科必须有证据证明各项操作是规范的、结果的报告是及时的、收费是合理的。
2.宣传教育为主,提高检验人员的法律意识,把相关法律规范落到实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活动,即使出现难以避免的.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及某些部门和地方规范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对医院检验科的工作既是压力又是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机遇和动力。
如何提高检验质量,密切与临床关系,共同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强化检验科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意识是检验科今后工作的重要部分,检验科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实验室管理者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同时应根据实验室开展的各类实验项目,结合最新版的《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与最新检验技术,制定与实验室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编制操作手册。实验室工作按照标准化程序运转,医技人员执行标准化操作,这是预防与减少检
验医疗纠纷非常重要的一环。规范的操作规程是检验科工作的根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操作规程, 而规范的操作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根本。
所以, 我们不但要建立严格的SOP( 操作规程) 文件( 内容包括标本采集、运送、贮存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步骤、试剂和仪器、实验工作条件、标准物、干扰物影响、分析物参考值、质控措施等等) , 而且还应当严格地去执行。这一全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操作规程的严格实施是举证的重要依据。
4.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
室内质控是提高检验质量的基础,每次测定标本的时候都要用已知的定值物来监控本次测定结果的质量,只有所得的质控结果在规定的范围内,所测定的临床标本结果才可靠,否则必须先校正好仪器,再用于临床标本的检测。
对于无定值质控物的检测项目,要注意试验的反应曲线,以及结果的精密度是否良好。室间质评是衡量本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存在的差距,是对检测实验室结果准确性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争取取得好的成绩。
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次室内、室间质量控制并做好记录, 有项目失控时应做好失控分析、失控纠正措施和记录。优良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成绩,是发生纠纷时进行举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5.严格标本采集、送检和保管
合格的检测标本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的基础。临床标本的采集,通常是由护士或临床医生来实施,检验科以前很少关注,而只管检测,
但常会发生临床标本因采集方法不正确,而得到错误的检验结果。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检验科应该主动地、经常地指导临床工作者,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标本采集和保存的有关知识手册,便于临床检索。
通过这些工作力争临床能够提供良好的达标的送检标本,避免因标本质量不合格而重复采集标本,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为了避免检验结果的有误,检验标本至少保留3天。
尤其是定性类检测的标本,如肝炎、艾滋病等病原体指标的测定,阳性结果的标本至少要保存7-10天,以便在患者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能够重新取出标本进行测定。
6.应重视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
各种检测项目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医疗工作存在高风险和不可预测性, 而使原始记录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假若某个医务人员因更改结果而引发医疗纠纷, 如果检验人员没有做好原始记录, 就会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而招来麻烦。
所以各项目结果的原始记录要认真记录, 如仪器型号、试剂批号、有效期、阴阳性对照, 标本接收等等, 这也是检验工作的一部分, 是反映检验质量管理的直接证据。因此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举证责任势在必行, 至关重要。
7.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有很多, 有客观的、主观的, 也有人为的如标本采集错误,名字张冠李戴; 标本留取的时间不正确; 或者采集后放置时间过长; 或者用错采集管等等造成检测结果的不准确而引起医疗纠纷。因此, 在报告单上必须注明本结果仅对所测标本
负责。接收标本时, 对不合格的标本应退回。当检测结果不符时, 要与临床进行必要的沟通联系并建议复查。由于标本放置过长有些化学成分变化较大, 对不能及时检测的标本, 要按要求正确保存。检验报告单要书写清楚, 对结果描述要科学严谨。报告单上检验者的签名最好用手工签写, 核对无误后再发出报告为妥。
8.重视对可疑报告的复查
临床检验中,对于数值类的检测报告,如血液常规、生化项目等的检测,结果特别异常的,首先要与临床医生联系,若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合,必须重新检测该标本;如再次测定的结果与前次无明显的差异,则把这两次的测定结果一起反馈给临床医生,并在复查的结果报告单上注明复查结果,以引起临床医生的注意,必要时重新抽血进行复查。
若结果与前次相差较大,表明自己工作中存在失误或仪器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后,才能发出检验报告。
9.加强工作责任心 ,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联系沟通
检验工作是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部分。提高检验质量是检验科工作的重点, 为临床科室提供快速、准确的检验结果是我们检验工作者的职责。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对每一份标本, 我们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 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在工作中也常遇到临床医师指责我们检验科工作服务不到位, 结果不准确等现象。这时我们一方面先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做好,另一方面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将各项检验的目的、用途、意义、对结果的分析和解释等整理出来,发给临床医生;在检验结果异常时及时与临床医生联系,核实结果是否与患者病情吻合;与临床医生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及时将临床反馈的信息认真加以总结,以不断改进检验质量。如果是我们的工作未做好, 则应虚心听取及时改进。对阳性指征结果要为患者保密, 不泄露患者隐私。
10.完善检验报告单的书写
形式上,检验报告应该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切忌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对于报告复核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地方,不能涂抹,而应该将错误的内容用横线删除,保留字迹清晰可辨,再将正确的内容书写在旁边。内容上,检验报告的描述应该力求科学、客观、严谨,最好注明 “仅对所检测的标本负责”。对于所检测的结果都要逐一认真登记,以便在报告单发生丢失时,能及时给予补报。
重点防范检验报告单的质量, 避免检验报告医疗纠纷。重点做好“三查三对”工作, 即查对患者姓名床号、标本类型及检验项目。认真核查检验报告, 并且详细登记,实行签字负责制。每天无论普通患者还是急诊患者,为防止申请单、标本和检验结果的遗失,做好每个环节的时间记录, 记录随着标本一起传送的措施。
送检标本要记录标本送人时间年、月、日、时、分、科别、姓名、号、床号、标本类型、检验项目等, 送检人和接收人签字。检验结果偏高或偏低, 时阴时阳或结果难以解释的报告, 不轻易发出, 应与临床科联系, 说明情况并认真复查后方可发出报告,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标本结果及签收人的
姓名和处理情况。急诊标本及时处理, 及时电话通知, 做到以内发出报告。标本检测后保留, 以备复查及核对。
11.加强交流,共同进步
总之,正确防范检验工作中的医疗纠纷,需要检验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改进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增强工作中的自我防护意识,努力做好这些,可以有效预防检验工作中医疗纠纷的发生。
防范医患纠纷可以从医院和病人两个角度做到。医院: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三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病人:一、患病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有相应完善的制度、设施,配备相对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患者所患疾病应与就诊医院的科室相符,不能跨科就诊。三、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四、要尽可能选择自己信任的医务人员就诊。信任是理解、交流、沟通的基石。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5、实施知情同意,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防范医疗争议,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医护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和患者更好的沟通等等都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让大家都处在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中,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医治疾病,保障健康。医院门诊部,通过贯彻质量ISO9001和职业安全健康18001以及环境14001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提倡爱心医疗服务 爱心是与患者沟通的最好桥梁,医护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服务人员,将患者视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让患者感到安全、温暖、信任,以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防止对立,减少纠纷。
而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当然也有部分责任:在平时就诊的过程中,要耐心、认真地听取医生的意见;要求医生填写清楚相关病历,同时最好患者手持一份自己的病历和保留各项收费单据(单据上要求医院注明具体收费项目,必要时可到当地的物价局对医院的收费标准进行咨询);尽量到正规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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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患纠纷?医疗纠纷不可避免,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型医疗纠纷及事故,几乎都能从责任方面找到教训。如工作不认真,制度不落实,说话随便、不讲技巧等。因此,我觉得要做好防范医疗纠纷工作,就必须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尽力减少医疗事故。谁也不愿意看到医疗纠纷的发生,因为医患双方的意愿都是一致的。作为医生,跟患者患儿一定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患者首先要信任并遵守医生的嘱托,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检查,同时了解一些疾病常识。而“医者父母心”,医生也要以一种和善、耐心的态度对待焦急的患者,建议作相关检查和治疗时,要向家属交待清楚。这样才能从主观上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尽快康复。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的一种人际。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健康与疾病的理解不断深入,医学模式有了新的变化,医患关系也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患关系论文,供大家参考。
医患关系论文 范文 一: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论文
1.基础医学 教育 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 医学知识 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 渠道 ,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 措施 ,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2.具体对策和 方法
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 教学方法 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
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 社会实践 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医患关系论文范文二: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教育论文
1.医患关系扭曲成因
在医疗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医患关系本应该是共赢的关系,一方面医生为患者解除或者缓解病痛,从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患者向医生求助,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导致医患关系严重扭曲的成因复杂,涉及患者、医生、医院与政府甚至媒体各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但是调查提示导致医患纠纷的前3位原因仍然是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差、服务态度差、医患沟通障碍。医护工作是个“生命所系,性命相托”的特殊职业,职业的属性要求从业人员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在当前大众对健康水平要求提高的形势下,对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也提示医学教育应在调节医患关系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除了少数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确实存在问题以外,医疗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患者缺乏了解,对医护人员期望过高,另外医生相对短缺,任务繁重,时间和精力都制约了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要想走出医患困境,必须加强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
2.基础医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医学知识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渠道,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3.具体对策和方法
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
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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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从哪一个角度进行入手,要是从医生医疗从事者的角度看,还是从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方向来看。毕竟这种事情其实有多重的解读关系,如果站在医疗从事者的角度来看,肯定是对这种纠纷要细心处理,毕竟这种发生纠纷的时候都是病人家属会比较敏感的时刻,那么就要注意好自己的延迟,并且尽自己的职责,做到力所能及的地步。而从患者家属的方面进行了解,可能就要学会换位思考,进行理解,而且也要学会去进行接受,毕竟如果是在正常的医疗从事者进行帮助之下,实在没能达到自己如愿以偿或者要求的话,无需过多苛责对方,毕竟对方已经尽力了,而自己也只能顺其自然的接受结果。而作为旁观者,也就是如图中所示,有律师这一角度来看的话,就在发生医患关系的时候做好调解者的身份和工作。避免这种纠纷过度深入,激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才是对这种纠纷处理的最好方式。
让自己处于弱势群体的行列
对于医疗纠纷,根本对策在于预防,而预防的关键又在于初期和发展期,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护理工作,如多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及时排解病人的困难,减轻病人精神上的压力,尽量避免护患矛盾的发生。另外针对护患矛盾发生的主要因素,采取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整体护理,提高医护质量,预防急诊护理纠纷的发生。【法律分析】以整体护理观看如何预防急诊护理的医疗纠纷,整体护理观把服务的患者视为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人,并给予适合不同个体需要的护理。整体护理观在预防医疗纠纷中非常重要。1、视患者为生物的人,保证急救护理和基础护理质量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基础。珍惜生命,及时救治。对危重患者,只要有百分之一的抢救希望,就应做到百分之百的努力,绝不轻易放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精神,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此外,基础护理质量也非常重要。熟练的护理操作能减少病人的痛苦,丰富的护理经验及果断的处理都将会给病人带来满意的效果。这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也起着重要的作用。2、 视患者为心理的、社会的人,加强心理护理和疼痛护理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人的健康是生理上、心理上以及社会上的良好适应状态。因此,加强患者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适应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3、视患者为文化的人,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和了解对预防医疗纠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对待疾病的态度上不免产生偏颇。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医患、护患矛盾的爆发,一旦处理不好将会发展成为医疗纠纷。因此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和了解,对预防医疗纠纷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医疗活动中要积极创造良好文化环境,为患者提供优美的就医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社会客观因素上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更应该从既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还应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因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2 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三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3 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主治医师把关修改,科主任、医务处、病历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这些措施将无疑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也对日后可那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抗辩证据。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聪明,为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资料,否则,很可能会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法院仅凭这一点(提供虚假证据——举证不能)就可判定医方败诉。4 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医院各部门应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项医疗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对在院病人的管理,坚持各种“告知、协议”制度,做好入院须知教育,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支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疗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医疗因素。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避免医患纠纷的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呈正相关关系。
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
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三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
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
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
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是目前可以防范医患纠纷的一些比较切实可行的。
有些因为院方存在的医疗因素而引发的医患纠纷,可能还是医务工作人员自己工作过程当中的疏忽。
另外最重要的办法个人还是觉得在于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均匀,所以医患纠纷,也不是短期之内就能彻底杜绝的。
5、增强服务意识。
提到加强服务,多数医院想到的就是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其实远不止这一点,医院需要树立"全院、全员服务"的理念,做到"感动式"服务。
医务工作者在与患者沟通时,做到微笑沟通、阳光沟通、有效沟通,避免僵硬、死板。将患者当朋友、亲人,让患者感到舒服、随和。
增强服务意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宣传医院品牌、塑造良好口碑,通过在院医治的患者形成转介绍客户。当患者在出院时主动要医疗人员的电话、给医院送锦旗、甚至介绍其他病人,医院的服务才是到位。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强化我们医务人员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性服务以及廉洁服务观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5、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6、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法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5、实施知情同意,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防范医疗争议,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论文摘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循证程序。但由于两者产生的年代背景不同,其所立法基点、研究的方向及认定标准均有明显区别。一个是判断医疗结果是否造成了患者生命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而另一个则是研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问题。两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一个是用法学理论研究分析医疗结果,一个是用医学理论研究分析医疗行为。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不仅引起学术界与司法实践界广泛争议,而且对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利益也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在“两元化”并行的年代,认真研究和探讨两者的区别和解决的方法,对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深刻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关键词】: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文证审查意见。 【正文】: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产生的背景与并存的困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是80年代至21世纪初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和民事裁决的法规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此期间对被医疗事故侵害者的经济救济措施为补偿原则。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认识到用法律武器保护医疗利益,医患矛盾逐渐凸显,成为社会焦点矛盾之一。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随即卫生部颁布了7个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经济补偿原则,提升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条例中的赔偿规定并没有完全对应《民法通则》的赔偿项目、内容和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仅是低额度限额赔偿。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认和规范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和鉴定类别。将法医类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从此,涉及医疗纠纷的部分鉴定从医学会转向司法鉴定机构。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责任单独列章,重点规定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部法律将医疗损害概念突破了医疗事故范围。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凡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都要赔偿。由于无论是否构成事故,只要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都要赔偿的理念形成了法律人士的共识。这种共识进一步推进了医疗纠纷鉴定向司法鉴定程序偏斜的趋势。医疗事故鉴定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冷遇和非议,医疗事故鉴定逐渐减少,甚至有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出现停滞现象。患方发生争议尽量寻找理由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选择成为了当事人,甚至是审判机关的难题。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本应宣布作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在运行。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同时并行,医疗纠纷案件的循证工作遇到了两难选择,有人称为此种现象为“两元化”。处理医疗纠纷时,有的法院用司法鉴定,有的用医疗事故鉴定。有的先用医疗事故鉴定,后用司法鉴定,也有的先用司法鉴定,后用医疗事故鉴定,进行伤残评定有的依据医疗事故“对应标准”,也有的直接用职工工伤评残标准。不同的鉴定关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内容,这种差距间接地使医患矛盾复杂化。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并存,不仅浪费了社会鉴定资源也困扰了当事人的选择以及司法人员的运用。从法律位阶分析,《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下位法,按《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司法鉴定的效力应该大于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疗事故鉴定活生生地摆在人们面前,医疗机构遇到医疗纠纷时,善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从法律实用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大多有利于医疗机构,司法鉴定而多利于患方;从科学发展规律分析,司法鉴定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其发展规律呈“反折式”发展规律,一部法律的产生,一套新的机制开始运行。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学专业知识运用的因素,性质偏重于自然科学领域,它的发展规律呈“螺旋式”发展规律,从一到二,不断进步直到无穷尽。两者的发展规律不可能同一;最直接地讲,医疗资源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保护,患者的权益也要保护,两者不可偏废。用司法鉴定可能会对医方过于苛刻挑剔,也可能对一些医学理论产生一定的影响,譬如医学理论中的手术副损伤、合并症、并发症、医疗意外等,在司法鉴定中被会因果关系掩盖。不谈医学特点,只谈医疗效果,司法鉴定势必会得出感染与手术有关,还有可能进一步描述手术选择方式不当,预防控制感染措施不利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对患方获得赔偿有力,对医方不利。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外科手术感染问题,一般的都会定为手术并发症,构不成事故,医生不承担责任。除非患方找出医生在预防和控制感染方面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由于鉴定资源和医学资料都在医方,患方不容易获胜。手术感染是手术的并发症,构不成事故不承担赔偿,这是定论。而司法鉴定在不讨论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很可能将外科手术与感染形成的因果关系作为鉴定结论,将自然因素归结于医疗行为责任,将医生视为“万能”。势必会损害医务人员的利益及工作积极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的负效应又反作用于广大就医群众。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并存出现的困惑除了上例理论方面外,还表现在法律实践不公平的问题。司法鉴定导出的赔偿项目、标准、和年限,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赔偿内容。医疗事故鉴定导出的则是医疗保护措施的“低额度限额”赔偿,在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年限等方面两者都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患者造成死亡或伤残的赔偿,《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医疗事故赔偿则是平均生活费,两者相差将近一倍。这些区别的存在将本应“感恩”的医患关系变成了更为复杂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除了理论和实践方面困惑外,还有关于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存在谁该去谁该留,还是两者继续并存的问题。立法人认为,既然有了《侵权责任法》为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下位法就没有讨论条例有效无效的必要;卫生人认为,法医不懂临床医学,国务院没有明文作废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被取代。司法鉴定容易被患方接受之处在于剔除了“医生给医生鉴定”的行业保护之嫌,不足之处是,鉴定人缺少医学临床专业知识和鉴定的科学设备。医方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医疗事故鉴定能够体现医疗科学的特殊性,不构成事故不赔偿。不足之处表现在确认事故很难,两者各有利弊。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国家医疗资源,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不能动摇,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也不应摒弃。关键在于如何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怎样准确选择鉴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与《侵权责任法》一致。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并存所产生的困惑,有些在实践中可以解决,有些尚待立法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有立法修正的必要。二、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主要包括,社会属性、组织方式、鉴定程序、研究方向及内容、法庭质证等方面。(一)社会属性的区别司法鉴定结论由社会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因此,司法鉴定属于社会科学中的法学范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各级医学会下设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医学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范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有人将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医疗鉴定仍然没有完全从行政机关中“脱胎”,可以称为“兄弟给兄弟鉴定”。另外,医疗事故鉴定运用医学知识,医学属于自然科学,医疗事故鉴定也当然属于自然科学领域。(二)组织方式区别司法鉴定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须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鉴定需2人以上,涉及专科、专业技术问题可向专家咨询,最终由鉴定人签发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中华医学会负责全国疑难、复杂、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的鉴定。(三)鉴定程序的区别1.启动程序的区别司法鉴定可接受单方申请,而医疗事故鉴定不接收单方申请,需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卫生局指定,或司法机关委托;2.听证程序的区别司法鉴定可以凭借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可以不组织听证,可进行单方书面审查,也可以邀请相对人参加听证。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双方提供资料并进行双方参加的听证。3.管辖区别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没有级别限制。而医疗事故鉴定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的地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需要再次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进行。中华医学会鉴定程序不是必须的鉴定。4.鉴定时限的区别司法鉴定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鉴定书,需延长的可至30日,经鉴定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7日前,将时间、地点、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5.鉴定人签字区别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字。而医疗事故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签字。6.专业咨询区别司法鉴定对于专业专科技术问题可以咨询本地或外阜的专业专家。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隶属的专家库专家参与鉴定,当本专家库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委托另一医学会进行。7.签发程序区别司法鉴定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发,需要时,由授权复核核发。医疗事故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发。8.鉴定检材区别司法鉴定依委托人提供的检材资料进行鉴定,条件允许和必要时,鉴定人可进行尸体解剖提取病理检材,进行病理药物化验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时,医学会不组织尸体解剖,不制作检材,依靠委托人提供的检材和资料进行论证分析。司法鉴定可做文证审查,医疗事故鉴定时,没有解剖影响死因认定的,医学会不接受委托,不作文证审查意见书。(四)鉴定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区别司法鉴定研究的方向一般是医疗结果,针对患者的异议,就其医疗结果进行因果关系参与度分析。其所研究的内容是人体是否受到侵害、侵害程度、医疗终结时间、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需要情况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医疗事故鉴定研究的方向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其所研究的内容是构成事故与否、事故等级、事故责任程度、医疗护理建议等。两者本质的区别,一个是研究人体生命健康权益,而另一个则是研究医疗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五)法庭质证中的区别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需要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鉴定结论将不被采信。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案例。三、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地位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共同法律地位是介于当事人之间是中间地位,既不代表患方,也不代表医方,在民事审判中两种鉴定都是证据。虽然,两种鉴定的结论在民事诉讼中都是证据,但是,由于两种鉴定各有其特征,其法律地位又有不同。首先分析,司法鉴定来源于法律体系,它产生的结论是证明材料,它的法律地位仅属于法律中的证据。其次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来源于行政法规,它产生的结论不仅是民事证据,也是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依据,它的法律地位自然兼并民事证据和行政处理依据的双重地位。两者发生不同时,应以司法鉴定为主。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解决(一)司法鉴定技术能力和专业设备问题《司法鉴定通则》规定,不具备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的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大部分社会鉴定机构医学专科技术人员缺乏,没有药物和病理分析专业设备,常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辅助检查和药物及病理分析。法院对非本鉴定机构进行药物病理分析报告的鉴定结论,一般不采信,视为鉴定机构无鉴定能力。对于鉴定机构没有专业设备和技术能力解决的专门问题,不应由鉴定机构对外委托,而应由委托人进行并提供专门问题的结论,鉴定机构才可进行文证审查鉴定。(二)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问题单方委托的鉴定由于资料不全,缺少主观病历和医方答辩,法院不会采纳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由于诉讼时效限制和争取主导证据的必要,又由于鉴定机构允许接受单方委托,单方委托鉴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不能否认。虽然委托人和鉴定人没有权利要求被鉴定另一方必须参与鉴定,但是,委托人和鉴定人可以函件告知对方,不参与视为放弃,迫使对方参加,对方也应当主动参加。另外,单方委托产生结论的“旗杆效应”不容忽视。单方委托的鉴定,诉讼时应当允许进行重新鉴定,保护对方的话语权。(三)司法鉴定没有解剖缺少病理报告问题医疗事故鉴定中,没有尸体解剖影响死因认定的不接受委托。病理报告是鉴定的金标准,司法鉴定没有病理报告,一般也不应当接受委托。但是,从书面材料中可以发现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应当接受委托。此种鉴定属于书面审查性质,发文证审查意见书。(四)司法鉴定专业质询问题的解决司法鉴定人不可能全面掌握专业专科知识。对于某一种专业专科知识需要专业咨询,这是《司法通则》允许事项。专业咨询材料应当附在鉴定书中公开,不应当作为内部档案留存。但咨询专家不以鉴定人身份参加法庭质证。(五)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和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评定问题司法鉴定中的责任程度分级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一般采用a、b、c、d、e分级,有的按“六分法”,有的按“五分法”,还有的按“四分法”,诸分法设定相对应“责任系数”。还有的直接按百分法评定。这些分法尚处在学术评论层次。在法律评判中处于参考价值地位。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需要行业统一标准。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分为全部、主要、次要、轻微四档,不分百分比。对于责任程度审判时法官自由裁量百分比。比较合理百分比每档应按二十五个百分点计算。司法鉴定中,不必研究医疗行为的合法规范问题。因为,医疗行为的规范违法问题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六)伤残标准问题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伤残标准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医疗事故分级对应十级伤残。而司法鉴定多用《职工工伤分级标准》,北京地区使用当地法医学会制定的标准。三个标准各有差距,如单髋功能完全丧失,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属六级伤残,在职工工伤评残标准中属五级伤残,而北京市区法院使用的标准则为七级伤残,三者不一。鉴于医疗损害是一种过失侵权损害,赔偿带有惩罚因素,鉴定时应当采用高标准。伤残标准的适用存在对称问题。司法鉴定能否参照医疗事故“对应标准”;司法鉴定能否参照无过错劳动保障适用的《职工工伤评残标准》;《职工非工伤评残标准》是否使用医疗纠纷案件,这些都需要统一明确。(七)鉴定结论不一的问题解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遇有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异议方的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时,应仅就原司法鉴定事项进行重新研究认定,不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做评判依据,也就是遵循司法鉴定规律,只研究医疗结果的因果关系,不研究医疗行为的过错。(八)司法鉴定较难认定的问题处理临床医疗出现的“未知数”和“可变数”是医家认可的科学知识。委托人希望通过鉴定得到有利结论的想法,人皆有之。但由于科学程度和客观条件限制,又由于医学本身的发展规律,有些医疗纠纷案件确实在鉴定中不能得到确切结论。此时不便简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应当科学使用“排除”或“不能排除”的手法予以结论。如某一产妇,产前超剂量使用催产素,一次静脉注射25个单位(常用量5个单位,极量不得超过10个单位),产中出现“羊水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心血中发现了羊水有形物质。患方认为产妇死亡与超量使用催产素有关,医方认为无关,称以前经常用此种剂量没有出现过问题。羊水栓塞的产生可能与过量催产素有关,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产生。但鉴于催产素使用过量不能排除关联性,北京市法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作出鉴定结论:产妇超量使用催产素,不能排除过量催产素导致子宫平滑肌过度收缩,促使残留在子宫壁上的羊水进入母系循环,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此结论被法官采纳,成为经典案例。(九)司法鉴定认定死亡诊断名称问题呼吸循环衰竭是病人走向死亡的病理演变过程,不是临床诊断名称。但是临床医生常常将此病理改变作为死亡诊断名称。当患者因突发疾病、疑难杂病抢救无效死亡时,医生常根据患者死亡前的症状作死亡诊断。如循环呼吸衰竭。此种诊断易引起患方争议。对于这类纠纷,鉴定时应该从两个部份着手分析,一是原发病诊断是否成立,二是急救措施是否得当。如果原发疾病诊断正确,抢救措施得当,病理诊断不必争议。若原发疾病的诊断没有依据,治疗措施又不恰当,鉴定时对于呼吸循环衰竭诊断不应认可。某患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手术,在输液中突发呼吸困难、面汗唇绀、呕吐,告知医务人员,未进行特殊处置。三小时后症状加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弥漫性腹膜炎、脑出血?急性肺栓塞?尸体未解剖火化,残瓶残夜未保存。尸体火化后,有亲属提示,医院的死亡诊断名称不对,应是输液反应死亡。患者妻子听说后委托律师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事项:1.死亡诊断是否成立;2.抢救措施是否得当。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呼吸循环衰竭不是致死独立疾病;脑出血诊断缺少依据;治疗肺栓塞措施欠妥未使用气管扩张药物,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患方以误诊误治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十)并发症、合并症、医疗意外、手术副损伤的认定医疗事故鉴定中,并发症、合并症、医疗意外及手术副损伤不属医疗事故。但在司法鉴定中应当注意,上列诸症是否可以避免,应该避免的没有避免,司法鉴定仍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十一)司法鉴定重要禁忌司法鉴定人大多缺少临床医疗经历,社会司法鉴定又存在经济效益问题。司法鉴定往往“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对于临床医学理论容易忽视。司法鉴定必须尊重医学科学!不以医疗科学为基点,就得不出正确的医疗纠纷鉴定意见。某下眼袋吸脂术消费者,术后三天眼痛头痛,检查诊断为双眼葡萄膜炎,激发视网膜脱离。在司法鉴定中,医生再三强调消费者眼睑处没有感染,葡萄膜炎形成与吸脂术无关,但鉴定人在无眼科专家咨询情况下,还是作出葡萄膜炎与吸脂术直接有关的结论,法官按鉴定结论判决美容师赔偿。这起案件具有代表性地说明司法鉴定人忽视医学科学,作出的结论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还会破坏医学基础理论的科学性。【结束语】:司法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正逐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体现。由于司法鉴定的体和机制系尚不健全完善,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尚有不足,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应废弃。医疗事故鉴定面临法律挑战,确实存在许多瑕疵,应当立法修正。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并行的现阶段,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论在法学理论方面还是法律适用方面,都不失为评判医疗过错责任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尚未明文规定失效的情况下,医疗事故 案件鉴定同样肩负着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的重要社会责任。“救死扶伤”还可能被被追究赔偿责任的现象,反映了法律进步的文明;但也不能否认它还反映出社会道德伦理的下降。因此,肩负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专家们更应该尊重医学,尊重法律,不偏不倚的进行科学鉴定。[1] 崔高明,1952年9月出生,男,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外科医师,研究方向: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2] 崔修宇,1980年7月出生,男,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卫生法学。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的一种人际。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健康与疾病的理解不断深入,医学模式有了新的变化,医患关系也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患关系论文,供大家参考。
医患关系论文 范文 一: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论文
1.基础医学 教育 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 医学知识 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 渠道 ,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 措施 ,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2.具体对策和 方法
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 教学方法 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
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 社会实践 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医患关系论文范文二: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教育论文
1.医患关系扭曲成因
在医疗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医患关系本应该是共赢的关系,一方面医生为患者解除或者缓解病痛,从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患者向医生求助,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导致医患关系严重扭曲的成因复杂,涉及患者、医生、医院与政府甚至媒体各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但是调查提示导致医患纠纷的前3位原因仍然是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差、服务态度差、医患沟通障碍。医护工作是个“生命所系,性命相托”的特殊职业,职业的属性要求从业人员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在当前大众对健康水平要求提高的形势下,对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也提示医学教育应在调节医患关系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除了少数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确实存在问题以外,医疗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患者缺乏了解,对医护人员期望过高,另外医生相对短缺,任务繁重,时间和精力都制约了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要想走出医患困境,必须加强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
2.基础医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医学知识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渠道,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3.具体对策和方法
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
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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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鉴定医疗事故等级和判定责任方的鉴定。司法鉴定是为了侦查、判案而进行的鉴定,如法医鉴定、字迹鉴定、痕迹鉴定等。(1)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医患沟通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患沟通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的难点,时常困扰着医务人员,严重干扰着医院的正常工作。究其根源既有医患双方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众所周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科学。医疗服务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患者缺乏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对疾病治愈的期望过高,同时,医务人员能力和水平局限等等,都是医患矛盾的潜在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医患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加深理解、尊重和信任,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更好地建立起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另据我办近年来接待的医疗纠纷信访投诉资料显示80%的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或未能有效沟通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可见医患沟通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沟通及有效沟通
沟通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过程。包括思想观念、价值情感等多个方面。如果交流的信息能够被沟通双方理解和接受,那么这种沟通就是有效沟通。
医患关系是一种“性命相托”的特殊关系,因患者对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沟通中医方就成了沟通的主体。医患纠纷,大多存在着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到位、不全面,效果不佳。即沟了未通,未能达到被理解,认同和接受。
如手术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可能存在着对患者简单介绍,草草了事,让患者认为是常规手术签字,结果出现了并发症或疾病转轨而发生纠纷。
2、有效医患沟通的主体及意义
(1)因医患之间对医学知识认识的差异性,导致医患沟通中,医务人员占主导地位,即成为沟通的主体。
(2)有效医患沟通能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信任,有利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如接诊中的病史采集工作,医生除仔细耐心地听取患者对自身病情的描述外,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真诚和谒的态度告知患者如何配合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检查的目的等,达到有效沟通,并从患者对疾病的描述过程中,捕捉重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发现可疑信息或可能性,以便详细全面的考虑病情,以免误诊或漏诊,尽可能排除以后纠纷的隐患,同时,为接下来的辅助检查及明确诊断奠定基础,也为加深医患理解、信任,减少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铺垫。
(3)有效沟通有利于医院又好又快地发展:现阶段,病人不仅可以选择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而且可以自由地选择医院或医务人员。因此,医院要发展就必需努力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良好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就医者。通过与首诊患者的沟通交流,让患者感受医院良好的服务态度、高超的诊疗水平,严谨的治学态度,从而在患者和社会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吸引更多的就医者。
(4)医患的有效沟通是医学科学发展的要求:医学科学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医学科学的发展,有赖于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同时也非常需要广大患者的支持和配合。
3、有效沟通的技巧
3.1和谒可亲的态度是有效沟通的前提态度是每个人心灵的表白,易受个人感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谒可亲态度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和道德情操,做到真诚面对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同情患者的疾苦,使患者感受到接诊医生对自己疾病的关心、重视和认真负责精神,为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拟定治疗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3.2优美动听的语言是有效沟通的良药通过患者对疾病的描述,适时通过幽默诙谐或质朴易懂的语言消除患者对自身关疾病的恐慌,稳定患者的紧张情绪,并适时加入引导,是全面获取患者信任及采集相关疾病信息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倾听时,做到要全身心的投入,不无故打断患者的叙述。其次,注意谈话艺术,讲究方式和技巧,做到善解人意,尊重和关爱个体生命。用亲切、平和的语言,体贴的心态交待疾病治疗中相关问题,以提高交流的质量,达到有效沟通的目的。
4、有效沟通应把握的原则
4.1合理合法原则医患关系是也一种法律关系。在与患者沟通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恪守医疗道德。厘清患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于患者提出的合理合法问题,设法帮助解决,违法违规的事情要耐心地向患者讲明,并取得理解。
4.2真心实意原则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沟通中抱着真诚的态度,真心实意为病人着想,竭尽全力地为患者解除病痛,使病人放心,愿意推心置腹的沟通,使之配合治疗,达到有效沟通。
4.3换位思考原则不管何时何地能够设身处地的为病人着想,站在病人的角度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难题自可迎刃而解,沟通更是水到渠成。
4.4时机把握原则沟通中,特别注意在沟通遇到困难或患者或其亲属情绪激动时,可以温和的态度采用冷处理、沉默等方式,给患者和家属调整情绪和整理思绪的留出一定的时间,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沟通效果。
总之,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在诊疗工作十分重要,作为医务工作者要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善于用真诚去感动对方,用渊博的医学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化解医患交流中的矛盾。为密切医患关系,加深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信任,构建和谐社会,赢得良好声誉推动、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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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生医患沟通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调查显示,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沟通不够所引起的,而医疗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疗纠纷仅占。[4]因此,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使医生了解患者的需求,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解答疑惑,同时也使患者理性认识医疗活动,这样就可以加深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目前,我国的高等医学教育多注重医学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训练,对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使得医学生缺乏沟通技能,医学生引起的医疗纠纷从无到有,逐年递增。因此,对医学生加强医患沟通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沟通能力是防范日后执业生涯中医疗纠纷发生的需要。
2.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有利于临床实习顺利进行。医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年是离开学校进入医院进行临床实习的时间。临床实习是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桥梁,为医学生毕业后成为一名合格医师奠定基础。[5]因此,临床实习是培养医学人才的重要阶段。医学生刚开始临床实习时,由于体格检查及治疗手法还不娴熟,患者不愿意接受他们的问诊查体,更不愿意接受他们的实践操作,这将大大减少医学生的学习机会,影响了临床实习质量。如果医学生能积极主动地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关心、帮助他们,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将有利于得到更多的临床实践机会,提高临床实习质量。
3.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需要。通过采集病史可以获得病人的医疗信息,这对疾病的诊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病史的采集过程就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过程。医生只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取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才能获得正确、全面、可靠的病史。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医生同样依赖于有效的沟通,才能了解病人对药物及手术治疗的反应,有助于医生改进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生,将在日后的医疗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6]因此,医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医院实习期间就应该加强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努力学习各种医患沟通技巧,为日后提高医疗质量打下基础。
二、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的主要举措
1.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欧美国家的医学院校很重视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通过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向学生传播医患沟通的知识与技能。[7]例如,美国大多数医学院校开设了《医患沟通的艺术》、《与病人沟通》等课程。英国许多医学院校开设了《医生与病人相处的能力》、《医患沟通》、《如何告诉病人坏消息》等课程。而我国绝大多数医学院校尚未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仅少数试点高校开设了《医患沟通学》等课程,且存在课程性质大多数为选修课、课时数相对偏少等问题。[8]尚未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的医学院校,只是在《临床技能》、《临床导论》、《医学伦理学》等课程中才涉及与医患沟通有关的内容,讲授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医学生进入医院以后与患者沟通的需要。因此,我国医学院校应该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教学经验,对原有的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并列为必修课程,提高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
2.实习前教育。医学生在进入医院进行临床实习之前,对医院的情况缺乏了解。因此,教师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实习前教育,内容包括医疗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等等,使医学生认识到目前严峻的医疗形式,增强医患沟通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3.在临床实习中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在临床实习阶段,医学生每天与患者接触,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还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医患沟通能力。鼓励学生多去病房,与患者交谈,帮助患者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当学生在与患者交流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多请教临床教师,使老师了解学生的医患沟通情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起与患者沟通的信心,增强其沟通能力。此外,医学生在实习时应当仔细观察临床教师如何与患者沟通,学习老师的沟通技巧。医学生应当掌握的常见沟通技巧包括:(1)良好的仪表和仪态。医生良好的仪表和仪态可以给患者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有利于后续的医患沟通顺利进行。如果医生衣冠不整、手忙脚乱,则会给患者留下邋遢的印象,失去患者的信任。(2)耐心倾听。医生应当耐心倾听患者的诉说,不要随便打断,这既是对患者的尊重,又可以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有助于正确诊断。(3)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知情同意权。因此,医生在适当的时候要向患者介绍各种检查的目的、必要性和局限性、疾病的诊断、各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选择的依据、治疗后的效果和并发症、疾病的预后和医疗费用等,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4)提高语言沟通能力。在医患沟通时,医生应当使用礼貌的语言,尊重患者的人格,不要伤害患者的自尊心。在告诉病人坏消息时,要运用保护性言辞,防止交流信息对患者心理产生不良刺激。此外,医生在沟通时,应当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便患者容易理解,尽量少用患者不易听懂的医学专业术语。(5)正确使用肢体语言。研究发现,影响面对面沟通效果的三大因素中,肢体语言占55%,语气、语调占38%,语言仅占7%。[9]因此,在语言沟通时要配有肢体语言。例如,医生在门诊与患者交流时,面带微笑,同时给予患者亲切的目光和关爱的身体触摸,让患者感受到医生的关怀,增强了患者对医生的信赖,有利于沟通顺利进行。(6)避免冲突。有些患者在患病期间心情不好,脾气比较暴躁,作为医生要理解病人的痛苦,学会宽容,避免冲突。
4.提高临床教师的素质。临床教学实践证明,临床教师的言谈举止会对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指导医学生实习时,临床教师的敬业精神、与患者积极沟通的行为会自然而然地传输给学生,这对学生在日后的临床工作中建立起良好的医患沟通模式具有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因此,要提高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临床教师队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建立:(1)建立临床教师资格审核制度,聘请教学能力强、临床经验丰富、医患关系融洽的临床医师担任教师。(2)通过举办“医患沟通能力培养”专题讲座,对现有临床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临床带教水平。(3)严格的教学评估。根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副院长、科教科和教学督导组专家定期检查临床教师的教学质量,发现及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另外,科教科定时召开医学生座谈会,由医学生对老师的带教进行评价,并将评教结果反馈给带教老师,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5.对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进行考核。为了让医学生认识到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在医学生的出科考试中,除了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操作技能外,还要考核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国外许多医学院校主要采取真实临床场景考试法。[10]在真实的临床环境中,学生被告知需要完成的任务,例如获得病人对某项治疗的知情同意、告诉病人坏消息等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教师根据专门制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进行评估。其他的考核方式还有理论考试、问卷调查、学生自我评估等。总之,学校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为培养全面发展的医学人才做出贡献。
摘要: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以患者为中心的主体意识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患者希望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平等的参与权、人格权,患者在寻求治疗的同时,更关注自身利益是否得到尊重。医患沟通是医学生在临床实习阶段不可避免的,对于妇产科患者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使得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重要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医患沟通;妇产科;实习医学生;重要性
在医院各个科室中,妇产科是一个医疗纠纷高发的科室,由于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妇产科针对的人群为女性,涉及对女性生殖系统的检查和治疗,有其特殊性,处理不当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中,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在首位,占我国城镇医疗纠纷的.~[1]。这之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医疗纠纷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沟通或沟通不当引起的,一个合格的医生不但要有坚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更需要有很强的医患沟通能力,使医疗行为能够有效及时的实施,从而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因此,进入妇产科实习医学生与患者沟通的教育与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1现代医学教育的要求。
由于我国对医患关系重视不足,在医学课程设置上也忽略了相关医患关系的教育。医患沟通技术是世界医学教育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也是妇产科医学生未来能够胜任自身岗位,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根本,随着医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医患沟通教育日渐凸显其行为医疗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提高妇产科医生与患者的沟通能力,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将医患沟通教育作为高校医学基础课程十分必要,同时也适应医学教育的发展。
2妇产科临床教学对实习医学生进行医患沟通教育的现状
目前国内实习的内容多为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实习单位简介等,而对实习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只进行笼统的培养,由于妇产科有其检查对象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即便对实习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进行培养,也是随意而为,并未形成一门课程,建立完整培养模式。
3医患沟通对于妇产科的意义远大于其他科室
妇产科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如婚前行为、人工流产、性传播疾病等,存在着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交谈和检查中,患者常常怀有害羞、惧怕心理,如果沟通不好,就会引起误会,发生医疗纠纷。所以要当好一名妇产科临床医生就必须掌握医患沟通的方式、方法和技巧,达到与患者交流的有效目的,取得患者和家属的信任,促进医患关系的真正和谐。
因此,我们实习医学生应从入科开始就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自己的医患沟通能力。
4提高医疗质量的需要
妇产科医学生在接诊每一位患者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与患者很好的沟通,如采集病史,医生只有具备很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取得患者的理解与信任,才能换得全面、可靠的病史;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同样依赖医生和患者良好的沟通,才能了解治疗过程中患者对药物和手术治疗的反应,以及后期的治疗效果,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生,将在医疗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提高医疗质量中发挥重要作用[2]。因此,妇产科医学生在学校和医院实习期间就应加强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努力学习各种医患沟通技巧,为以后提高医疗质量打下基础。
5应加强实习医学生人文精神与法制素养的培养
首先培养医学生树立医学人文精神——以患者为中心。教育学生要把患者作为完整社会中的人来对待,不能单纯为了治病而治病,应培养医学生树立医有大德,大德有大爱的医学人文精神。培养医学生要有真诚的同情心,用高尚的医德情感,设身处地关心和体贴患者,待患者如亲人,从自身原因减少医患矛盾的隐患[3]。
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医疗工作作风和崇高的医德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使医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注意医德医风的养成,成为精干专业、诚于品德、名副其实的德医双馨的医学生。
应加强实习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懂法是一名合格医生的必须要求,患者有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而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由于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及时告知患者关于分娩方式、病情及手术并发症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对于疾病史、婚育史等隐私权缺乏应有的保护,极易引起医患纠纷。
实习医学生不仅要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学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6运用沟通技巧提高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
主动倾听倾听,是医患沟通的最基础和最有效的原则和技巧[4]。只有医者对患者由衷的关心,认真倾听他人的语言,才能了解对方,从而选择合适的沟通途径和解决方案。通过倾听患者说话,患者会在心理上得到的极大满足与温暖感,逐渐对医生产生信任感并开始接纳医生和配合治疗。
语言沟通技巧医学生在沟通过程中,应多用生活化的口语,少用术语,不用简称,让患者真正理解医者所传达的信息,并帮助患者做出合适的选择[5]。实习医学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称呼患者需要使用得体的称呼语,不可用床号取代称谓;医患沟通要求语言表达清楚、准确、简洁、条理清楚,避免措辞不当、思绪混乱、重点不突出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对方的接受和理解能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非语言沟通技巧医患沟通过程中有大量信号通过非语言手段传递,这些信号包括肢体动作语言、言语因素和空间物体信息。妇产科接触的对象为女性患者,对这些信息的捕捉更为敏感,所以,尤其要注意非语言信息的表达,如注意面部表情,保持目光接触,说话语调保持温柔,把握适当人际距离等等,给患者良好的第一印象,同时,医生也要注意捕捉患者的非语言信号,比如患者的焦虑或疼痛,表达适当的关系[6]。
师生交流会实习结束时,由科主任召集全科师生召开师生交流会,采取自主发言的形式,要求每个实习医学生发言,内容包括医患之间沟通、医护之间沟通、医生与患者家属之间沟通等话题,畅谈沟通中常见的问题、沟通中遇到的障碍及运用沟通技巧取得实效的分享等,谈感受、提建议,并发放无记名问卷调查,提供一个无记名的沟通平台,利于医学生表达真实情感,科主任根据记录进行梳理,总结好的建议,使实习生带教工作可持续性改进。
总之,医患沟通能力是实习医学生必须掌握的一种基本技能,它的提高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学校、医院、实习医学生自身等多方的努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总结和提高。掌握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对处理好日渐增多的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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