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习报告在XXXXX的实习报告我于X年XX日至X月X日在X进行实习,该公司是以冶金和化工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产销国是北美的美国、东南亚地区、欧洲的英国以及南美的巴西等国,该公司有业务部和单证部,财务部组成了贸易主体,我就是在其中业务部门进行实习,我们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冶金和化工产品的出口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基本的贸易业务知识,学会了电脑制作外贸销售合同,以及按信用证和T/T要求制作装运及收汇单据,熟悉了通过电子邮件、MSN 、雅虎通与客户进行联系交流和业务人员按工厂要求对外报价,了解了专业外贸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由于今年受到金融风暴的严重影响,对商业的影响尤其是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非常大。由于是以冶金和化工产品为主的贸易公司,所以对冶金和化工产品要有一定的认识,所以到公司的第一天,我就对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进行了学习,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的名称主要用英语来表示,如:Ferro silicon, Ferro manganese, Ferro chrome, Silicon manganese, Silicon Metal, Electrolytic manganese flake, Manganese Metal lump, Calcium silicon, Calcium carbide等,了解了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的成分和规格,因为在贸易中产品的成分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是一项重要依据,不光要了解产品的学名,还要了解产品的代号,因为合同中往往出现的是冶金和化工产品的代号,同时各种产品的规格也一样重要,因为客户一般都是要先看样品的,在寄送样品之前一定要有符合其要求规格的产品给其看,这样才能进行下面的交易协商的步骤。所以对冶金和化工产品的熟悉程度,是检查一个外贸业务员是否符合要求的基本指标。可以说,我们公司的所有贸易都是建立在对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的熟悉程度之上的。通过几天的学习,把公司要出口的主要冶金和化工产品的名称、英文名称、成分、用途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就开始做基本的业务了。首先是通过整理客户资料,把有用的资料筛选出来,通过把有用的外国客户的公司名称、联系人、电子邮箱等收集好后,就开始通过写电子邮件发送希望建立业务关系的信函。通过邮件、MSN、雅虎通等方式与国外的客户进行沟通。这时主要通过英语进行交流,对英语的要求很高,通过不断的学习,英语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邮件、书信等。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展开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习中要求我们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通过与国外客户的交流,确定基本的订单意向,通常在客户下订单之前会给我们业务部相关的order/inquiry,主要针对产品的物理性及化学性,价格及价格条款进行初步确认。目前,由于贸易国际化、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影响,产品价格竞争日益激烈,买家已经不仅仅局限在货比三家的原始状态上。因此,客户询盘往往是几个循环才能达到最终共识。而在这期间,业务员通常是面对很多客户询盘,在精力和时间有限的前提下,作为一个业务员如何筛选何为目标客户,何为流动客户,以达到优化业务,能否和客户以后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就显得的至关重要了。经过反复洽谈后,得到客户确认的OFFICAL ORER/PURCHSE。接到客户订单,说明开始进入实际的业务操作领域。可以签订对外贸易合同了,这一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和客户的谈判确定具体的合同细节,如商检、运输、保险、金融收汇(付款方式)、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尤其像我们出口冶金和化工产品的企业而言就更重要了,每次出口的交易量都在100吨左右,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我们还要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经验,以冶金和化工产品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为基础,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的一个考验。另外,通过与国外客户确定订单之后,就要处理好订单签订以后的生产、检查货物、租船订舱、装运、报检通关等工作,做好海运提单、装箱单、商检证、保险单、发票、产品质量证明书等一系列与国际贸易流程有关的单据。之前,这些单据我们在上课的时候都有学习过,但是,我们都觉得书上讲的东西理论性太强,实践中一定用不到。但当真正看过这些单据后,才发现理论与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此时我们看到的、用到的、正是书上所讲、我们所学的。这些单据大大加强了我们的实践操作能力,也让我们对如何填写这类单据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所以我们要想做好外贸工作必须处理好外贸方面的各种关系。在此次的外贸业务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我感觉到了要想做好外贸工作,必须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要学习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学以至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这样我们在做国际业务时就能减少麻烦,能更顺利的完成订单。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使我学到很多东西,尤其是在与客户的交往方面。对于一个成功的业务员来说,先和客户当朋友再谈生意。开始的一段时间我都主动在MSN里以及网上和客户打招呼问好,后来慢慢的我的客户都会开始主动跟我打招呼。有时还会有客户主动打电话过来问候聊天,这样就增进了我与客户之间的交谈及友谊,让客户对我有个好的印象,对业务员来说,这些客户资源是日后最大的潜在力。棘手的客户是业务员最好的老师。客户的抱怨应当被视为神圣的语言,任何批评意见都应当乐于接受。正确处理客户的抱怨:一、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二、增加客户认牌购买倾向,三、丰厚的利润。成交并非是销售工作的结束,而是下次销售活动的开始。销售工作不会有完结篇,它只会一再“从头开始”。成功的人是那些从失败上汲取教训,而不为失败所吓倒的人,有一点身为业务员都不可忘记的是从失败中获得的教训,远比从成功中获得的经验更容易牢记在心。不能命中靶子决不归咎于靶子。买卖不成也决不是客户的过错。问一问任何一个专业业务员成功的秘诀,他一定回答:坚持到底。世界上什么也不能代替执着。天分不能——有天分但一事无成的人到处都是:聪明不能——人们对一贫如洗的聪明人司空见惯,教育不能——世界上有教养但到处碰壁的人多的是。唯有执着和决心才是最重要的。记住:最先亮的灯最先灭。不要做一日之星。执着才能长久。一个人到了年老的时候,又穷又苦,那并不是那个人以前做错了什么,而是他什么都没有做。业务员一定要有强硬的心理承受能力。被客户无理轰骂,无理挂掉电话是常有的事情。有次和一客户明明一直谈的好好的,突然就来一句,那就不要谈了,对方就下线了。但是下次再和他谈时,一样要记住保持满脸笑容,声音愉快,好像上次不愉快的事情根本没发生一样。要给客户一个好的印象,也许他就是在考验你,所以要想做好业务员,尤其是像外贸业务员,我们根本见不到客户,更要细心谨慎。在此次实习中,也使我们确实感受到了团队精神的作用。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都必须随时处于一个团队中,不可能孤立存在,我们能够顺利完成此次实习,与我们这一个团队的努力与协作是分不开的。如果缺少了团队精神,我们将是一团散沙,没有凝聚力,也就完成不了订单,业务量也就无从谈起。我们不仅从个人能力,业务知识上有所提高,也了解到了团队精神、协作精神的重要性。相信,有了这一次实习的经历,无论是今后的学习,还是工作,甚至是生活,我都会更加清楚,自己要什么、该做什么、该如何做,怎样才能做好;相信,此次实习将是我今后人生的一个良好开端。相信以后在工作中更能更好的适应工作,做好外贸业务。在学校的象牙塔里待了十几年,一夕之间身份由学生变成了社会人,刚开始真的很难适应,所有的角色和职责都转变了,出来工作,不再有人告诉你,什么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也没有老师在旁教你错误如何改正,一旦犯了,就要去承担,这就是社会人的责任.但与此同时,我觉得纵然有再多的无奈,也要学着去适应去克服。实习是每一个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他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实习是我们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在实践中的一次尝试。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工作,让我能够对外贸业务有初步的了解,很庆幸有机会可以接触到客户,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和继续深造都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外贸看中的还是经验,经验的累积对以后是一笔丰富的财富。虽然开始很辛苦,但是前景很好。实习中同事和经理的对我的帮助很大,告诉我做人做事的道理,教我如何做好业务,在此对他们的帮助表示感谢!以后的路还很长,要学的还很多,我希望能够走好每一步。在我的实习期中,有开心也有难过的时候,有难忘的事情,也有碰到困难问题的时候,这一切我都一直努力地去克服,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好!我相信,事在人为,有志者事竟成。而我在未来的人生和工作道路上了,我会更加努力用心的走下去!XXXXXXXXXXXXXX
建议写第四个题目,这种战略性研究论文,只需要将一些国际形势做做分析,然后再以具体的案例来辅助说明,基本上就能够写出一篇比较好的学术论文,一般要求5000字数应该是中文核心级别的论文吧,要不然就是CSCD,建议你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很多关于论文的写作教程。如果你想发EI级别的文章,也可以百度下:EI学术会议中心,专门做EI会议论文的
浅谈外贸中跨文化商务谈判的英语技巧 [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将日益频繁,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外贸、外经、外交谈判也越来越显示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如何进行有效的跨文化谈判的命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试图从中西方文化冲突的角度探讨跨文化商务谈判的英语技巧。 [关键词] 跨文化商务谈判 英语技巧 商务谈判,是指谈判双方为实现某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对多种交易条件进行的磋商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概念的外延也在扩大,它不仅包括一切有形的劳动产品,还包括资金、技术、信息、服务等。因此,商务谈判是指一切商品形态的交易洽谈,如商品供求谈判、技术引进与转让谈判、投资谈判等。 跨文化商务谈判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为了实现交易目标而进行的相互磋商活动。由于英语是欧美国家的官方语言,所以商务谈判大多数是借助英语进行的。这就涉及谈判的英语技巧问题,认真研究谈判的特点和原则,恰当地运用英语技巧,是谈判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第一,善于倾听,做到少说多听。 商务谈判实际上是一种对话,在这个对话中,双方说明自己的情况,陈述自己的观点,倾听对方的提案、发盘、并做反提案,还盘、互相让步,最后达成协议。成功的谈判者在谈判时把50%以上的时间用来听。他们边听、边想、边分析,并不断向对方提出问题,以确保自己完全正确的理解对方。具体就是,要尽量鼓励对方多说,向对方说:“please? Go on”,“yes”,并提问题请对方回答,使对方多谈他们的情况。如果对对方的观点表示了解,可以说:I see what you mean. (我明白您的意思) ;如果表示赞成,可以说: That' s a good idea. (是个好主意),或者说:I agree with you. (我赞成);如果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用on the condition that这个句型,例如: We accept your proposal, on the condition that you order 30000units. 第二,灵活应变,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谈判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尴尬事情,要求谈判者具有灵活的语言应变能力,与应急手段相联系,巧妙地摆脱困境。有些时候不能给对方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又不能一口否定,那么要使谈判有回旋的余地就得回避明确地答复。当遇到对手逼你立即做出选择时,你若是说:“让我想一想”之类的语言,会被对方认为缺乏主见,从而在心理上处于劣势。此时你可以有礼貌地告诉对方: I'm afraid I can't give you a definite reply now. (恐怕我现在无法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或I just need some time to think it over. (我需要时间考虑考虑)。灵活性和原则性是涉及语言效果和传达原意的两个方面。缺乏灵活性会影响表达效果,而不会灵活则往往会使得谈判陷入僵局。要针对不同国家的谈判对手和不同的情况,不断调整自己,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例如,在与欧美国家的商人谈判时,如果有不同意见,最好坦白地提出来而不要拐弯抹角。表示无法赞同对方的意见时,可以说:I don’t think that’s a good idea. (我不认为那是个好主意), 或者 Frankly, we can’t agree with your proposal. (坦白地讲,我无法同意您的提案);如果是拒绝,可以说:We’re not prepared to accept your proposal at this time. (我们这一次不准备接受你们的建议);有时,还要讲明拒绝的理由,如 To be quite honest, we don’t believe this product will sell very well in China. (说老实话,我们不相信这种产品在中国会卖得好)。 第三,语义清楚,做到形式委婉、内容明确。 国际商务谈判大多用英语进行,而谈判双方的母语往往又不都是英语,这就增加了交流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尽量用简单、清楚、明确的英语,不要用易引起误会的多义词、双关语、俚语、成语。也不要用易引起对方反感的词句,如:“to tell you the truth”,“I’ll be honest with you…”,“I will do my best.”“It’s none of my business but…”这些词语带有不信任色彩,会使对方担心,从而不愿积极与我们合作。如果谈判者的言辞能清楚地表达出所想的和所要讲的,就减少了许多容易导致误解的地方。 商务谈判,中心还是经济利益。在双方的谈判中,价格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婉转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如果自己已经胸中有数,在谈判中,语句上面不能有丝毫含糊。 最后,为确保沟通顺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谈判结束前做一个小结,把到现在为止达成的协议重述一遍并要求对方予以认可。小结一定要实事求是,措辞一定要得当,否则对方会起疑心,对小结不予认可,已谈好的问题又得重谈一遍。 掌握跨文化商务谈判的英语技巧,对于谈判者十分重要,它不但直接关系着谈判的成败,还可以使谈判者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希望读者可以通过掌握上述的技巧,在谈判中掌握主动、获得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刘向丽:国际商务谈判.机械工业出版社 [2]方其:商务谈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李品媛:现代商务谈判.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这个题目可真大,要详细写可以写篇论文了。给你简单地说一下吧。日汉互译错误的原因:1,如你所说“中日语法结构”不对应: 中文是“主谓宾”,日语是“主宾谓”。 例子: 中文:我吃饭 →日语:私はご饭を食べる2,句子组成中,助词的不对应: 中文,日文一句话的组成成分:动词,名词,形容词,助词,副词。。。这点相同。 中文的助词(比如:吧,呀,啦。。。。在比如:的,地,得。。。。)在句中对整句话的影响非常有限。 可是日语的助词(て、に、お、は、が、で、ほど、まで、など、でも、さえ。。。。)在句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中文中的某些动词,在日语里都用助词代替。 例子: 中文:我吃饭 →日语:私はご饭を食べる 中文词性:我(人称代词)吃(动词)饭(名词)。 日语词性:私(人称代词)は(助词)ご(接头词)饭(名词)を(助词)食べる(动 词)。※一个助词就可以改变一句话的意思。 比如:私はご饭も食べる→我也吃饭(我还吃其他的)私もご饭を食べる→ 我也吃饭(别人也吃)除了助词的重要,还看出微妙了吗?→中文相同,但日语的翻译是不一样的。中文是通过逻辑重音来体现这个差距的,但是单凭字面是理解不到的。3,用词的不对应 很多很简单的词,在中文里有可在日语里没有,反之亦然。 比如: 日语:快诺 中文:爽快地接受、应允 中文:给力 日语:心强い、力になる。。。(根据前后语境用词不同)小结: 以上只是简述了一下3个主要的因素,除此之外语言习惯、思维方式、环境、语境、说话人or听话人的认知。。。。都会对翻译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就客观的造成了经常提到的”翻译的不对应性“。解决方法,翻译技巧:1,准确理解: 要想翻译准确,必须先理解准确。要重视俩点。 (1)日语的助词很重要,很零碎。上边说了。 (2)日语的一句话往往写的很长,要先找主谓宾,理解主要意思之后,再看其他成分。2,准确传达: 作为中国人,日翻中可能对你不难,只要理解准确了,能翻译个八九不离十。 但是中翻日的时候,就需要你有很好的日语功底了。这个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做好的。怎么学好日语我就不多说了。但是重要的依然是两点。 (1)助词。很多在日本呆了十几,几十年的人,一张嘴就明白。就是他们的助词用的很乱。 (2)为了避免误解,尽量用短句子。简明扼要的用了快20年日语了,还真没想到过这个问题。谢谢你的提问。
日你啊,我室友毕业论文的题目就和这个类似。你150分就想买一篇毕业论文啊。
请看近期相关方向的学位论文的选题;也可以进一步从相关论文的参考文献中找小论文的选题方向(其他语言的,也有参考价值)[1]于金平. 侧向测井方法与装备专利说明书翻译实践报告[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4. [2]胡杨. 企业外宣新闻网络文本翻译研究报告[D].天津财经大学,2014. [3]李培璐. 功能对等理论视阈下的商标翻译研究[D].兰州交通大学,2015. [4]陈琛. 西班牙语商标汉译研究[D].西安外国语大学,2016. [5]饶娜. 英国《知识财产法》翻译报告[D].西南政法大学,2015. [6]熊剑. 《商标法的历史基础》第七章翻译报告—英语名词化结构的汉译方法及技巧[D].西南政法大学,2015. [7]王媛媛. Cross-Lingual Meme in Brand Name Translation[D].西安外国语大学,2016. [8]马佳佳. 目的论视角下英语品牌名称的翻译[D].延安大学,2013. [9]韩晓岚. 试论关联理论下商标英汉翻译[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3. [10]王燕娟. “衣译”生辉[D].福建师范大学,2013. [11]郭新文. 中文商标英译中的动态顺应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3. [12]张蕾. 基于语料库的海洋石油英语的词汇特征分析[D].长江大学,2013. [13]胡静文. 《装瓶及许可协议》翻译报告[D].烟台大学,2013. [14]张文茹. 《灌装许可协议》翻译报告[D].中南民族大学,2013. [15]赵静. 关联顺应模式下商标名称英译的文化缺省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16]伊先婷. 文本类型理论视角下商业广告翻译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4. [17]周俊. 汉译英中不可译及其转化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18]李敏. 翻译适应选择论视阈下《喜福会》汉译本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4. [19]张立电. A Study on English Translation of Chines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nguage Planning[D].西安外国语大学,2014. [20]傅红. 顺应论视角下的商标翻译[D].中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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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写关于翻译技巧心得等。2.关于日本文化的研究,以及这些研究给翻译工作带来的便利和准确度上升等等。我觉得这个比较好写,资料有很多,然后用一些例文去证明你的观点就可以。3.写一些翻译误区的研究。最好去问问你的学长他们是怎么过的毕社,找一些做参考。或者直接和你导师讨论。
电子商务中关于合同订立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做了一些探讨, 并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电子签名; 身份认证; 要约; 承诺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二、要约和承诺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发布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发布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发布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第二, 如果广告发布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 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 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 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 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第三, 网上广告发布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 且规定价格、数量, 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发布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 发布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 应该构成要约。第四, 广告发布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 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 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 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第五, 网上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 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 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发布者, 不须经过发布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 则广告发布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 也构成要约。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 该法第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 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 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它仅指要约的撤销; 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 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 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 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 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 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 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 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 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 如仅是通过INTERNET 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 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 条第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 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 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当然, 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 围绕着交易活动, 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参考文献:[1] 高富平, 张楚. 电子商务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 王利明, 崔建远. 合同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于静. 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不违法。这属于典型的委托作品,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受托人。3,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分析:代写论文是违法的。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从我们当前的法律规定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没有。代写论文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虽然存在于高校当中,但是这种做法不可采取,尽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事情,将会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以免因为疏忽而做出错误的事情。教育部部署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论文写手是指替大学生或成人代写毕业论文的写手,主要代写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甚至博士毕业论文以称论文等。
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如果不顺畅,就不能很好地表达看法、传递信息或者交换意见,轻则闹出笑话,重则造成误解,破坏人际关系的和谐。那么,怎么做好人际沟通呢?一、真诚第一原则人与人之间要想进行顺畅的沟通,首先秉着真诚的态度,不玩弄事实、不欺瞒对方。因为你内心的想法欺不了别人,它会直接投射到你的肢体动作、表情神色上,如果刻意隐瞒欺只会只会弄巧成拙,达不到沟通的效果。倒不如敞开心扉,坦坦荡荡,用最真实的一面与他人进行沟通。二、待沟通对象一视同仁不管与你沟通的对象是谁,都保持一视同仁的心态。如果沟通对象是跟你同一级的同学或者同事,要能够以尊重、平等的心与他们沟通,莫要以高人一等的骄傲心态去命令对方;面对上级或者领导,也能够不卑不亢,不必刻意放低姿态。三、点到即止人们常说,高手做事会留三分余地,那么说话也是一样,要留有余地点到即止。在跟别人沟通时,不会长话连篇、喋喋不休,要留给对方消化的空间,留出让人思考的空间,显示对他的尊重。此外还需要注意,不会把话说得太慢,留三分余地,毕竟很多事情都会有变化的。四、善用赞美之词有心理学家表示,赞美能够调动一个人的积极性,能释放他身上的能量。不吝惜赞美之词,适时适度说出你对别人的赞赏,不仅能够获得对方的好感,还能增进彼此的吸引力。当别人表现比我们好时,我们及时表达我们的赞美,并向他人学习,一定会给我们的人际交往增添更多美丽的色彩。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做好人际沟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值得注意的是,在人际交往中还需要把握好交往的尺寸,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进行人际关系的维护,巩固已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
职场沟通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职场沟通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沟通时,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经常会争吵。争吵完,大家并没有解决事情,反而因为吵架发展到言语攻击,人身攻击,甚至有时候大打出手。在沟通中,双方的观点不一样是非常正常的。也许你会发现别人的观点让你难以接受,甚至非常生气。此时,你一定要先处理好自己的心情,只有双方能够平静下来才有可能于更好的沟通,有利于事情的处理!
二、沟通时,要有同理心,换位思考
职场上,由于每个人站的立场不一样。所谓同理心,就是要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思考问题,为什么他会反对我的观点呢?为什么会不支持我呢?是否有哪些障碍导致对方无法帮忙?因此,在沟通时,你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问题,能够设身处地的思考对方的所思所想,学会换位思考,大部分都能促进沟通,那么事情的.解决就朝着良好的状态发展了。
三、沟通时,表达清楚,理由充分
职场上,大家的时间都非常宝贵。因此,沟通时,一定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让对方能够明白你的意思。同时,在陈述自己的观点,你的理由要尽力充分,让对方感受到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当你的理由足够充分,对方大部分都能够理解,朝着双方要达成的目标前进。
总之,职场沟通要遵循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要有同理心,换位思考;表达清楚,理由充分的原则,这样,上下级和同事间的沟通效率就会提高!
职场沟通避雷指南
①再忙也不要回复语音信息
首先,在讨论事项的时候,突然向对方发送10秒及以上的语音事实上是非常费时间的。如果是文字,那么凭大家“一目十行”的本事就能够把事情看出个大概。但如果是语音的话,还是需要费时间从头听完,就算是转换成文字也会出现字眼模糊无法分辨。另外,一般的办公场所都是非常安静的,如果发送语音很容易出现不方便听的情况。
②看到消息及时回复
无论是邮件还是其他通讯软件,在看到消息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回复,尤其是在分配工作时。如果对方有很要紧的事,但是一直找不到人,会让人觉得焦躁着急,同时很有可能会大大降低对方对你的信任和好感。
③回复要有礼貌
我们在前文提到了最让人恼火的几种回复,还包括了命令式的回复,这会让同事心生嫌隙,拉大与同事共处的距离。
这些一搜大把的,
首先,要处处替他人着想,切忌自我中心。要搞好同事关系,就要学会从其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善于作出适当的自我牺牲。 要做好一项工作,经常要与别人合作,在取得成绩之后,要求共同分享,切忌处处表现
自己,将大家的成果占为己有。提供给他人机会、帮助其实现生活目标,对于处理好人际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替他人着想还表现在当他人遭到困难、挫折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帮助。良好的人际
关系往往是双向互利的。您给别人的种种关心和帮助,当您自己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会得到回报。 其次,要胸襟豁达、善于接受别人及自己。要不失时机的给别人以表扬。但须注意的是 要掌握分寸,不要一味夸张,从而使人产生一种虚伪的感觉,失去别人对您的信任。 再次,要掌握与同事交谈的技巧。在与同事交谈时,要注意倾听他的讲话,并给予适当 的反馈。聚神聆听代表着理解和接受,是连接心灵的桥梁。在表达自己思想时,要讲究含 蓄、幽默、简洁、生动。含蓄既表现了您的高雅和修养,同时也起到了避免分歧、说明观 点、不伤关系的作用,提意见、指出别人的错误,要注意场合,措词要平和,以免伤人自尊 心,产生反抗心理。幽默是语言的调味品,它可使交谈变得生动有趣。简洁要求在与人谈话 时掌握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与人谈话时要有自我感情的投入,这样才会以情动人。此 谓之生动。当然要掌握好表达自己的技巧,需要不断的实践,并不断的增加自己的文化修养,拓宽自己的视野。 最后,要抽时间和同事打成一片。培养自己多方面的兴趣,以爱好结交朋友,也是一种好办法。另外,互相交流信息、切磋自己的体会都可融洽人际关系。 搞好人际关系是一门艺术。所有的人都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臻于娴熟。希望你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一个自我分析,从而冲破自我封闭的篱笆,虚怀若谷,去建立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 每一个人都希望与他人友好相处,都希望自己能拥有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问题在大学生活中始终是一个影响自身心理健康影响校园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那么,怎样才能在大学校园与人友好相处,拥有一段终生难忘的美好回忆,同时又为将来步人社会做一个充分的人际关系方面的准备呢?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要充分了解大学校园人际关系的特点。 从成为大学生的那一天起,与人相处的对象和特点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中学以前,我们与之相处的对象和含义比较狭窄,只是友谊或亲密关系的一种拓展。此外,那时的人际关系也比较简单。例如,我们可以只跟自己喜欢的人交往,自己不喜欢或者不想交往的人就可以不去理他。然而,一旦成为了大学生,住到校园的集体宿舍里,我们就不能再仅凭个人好恶与人交往了。对于集体中的每一员,无论喜欢与否,我们都要每天面对,都要与其相处。所以,不仅要同自己喜欢的人交往,还要与自己不喜欢的人保持友好的关系。这是大学校园人际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另外,在大学生活中,人际关系的新特点还表现在不能仅以自己的标准要求别人,还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也可能是别人所不能接受和不喜欢的。因而,在彼此之间发生冲突或不协调时,就不能仅仅指责和埋怨对方,而要做到互相的谅解和彼此的适应。这就是说,大学生必须逐渐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逐渐学会设身处地的为别人着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独立、协调的新的人际关系。 (2)要注重自身人格塑造和能力的培养。 常听到有同学讲:"那人性格好,懂得多,所以喜欢同他交流",的确,一个品质好、能力强的人或具有某些特长的人更容易受到人们的喜爱。人们欣赏他的品格、才能,因而愿意与之接近,成为朋友。所以,若想要增强人际吸引力,更友好、更融洽地与他人相处,就应充分健全自己的品格,施展自己的才华,表现自己的特长,使自己的品格、能力、才华不断提高。人们喜欢真诚、热情、友好的 人,讨厌虚伪、自私、冷酷的人。对个性品质一般评价最高的是真诚,评价最低的是虚伪。在我国大学生中选择朋友,首先考虑的是个性品质,愿与成熟、热情、坦率、思想活跃、有责任感的人多交往。另外,人际交往在心理上总是以彼此满意或不满意、喜欢或厌恶等情绪反映为特征的。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须注意情感的相悦性。一般说来,人们总是喜欢那些喜欢自己的人,对真诚评价自己的人具有好感。自己一旦受到某人赏识、喜爱,得到好的评价,就会由于受到称赞而使自尊心得到满足,对此人产生心理上的接近和好感,因而也就减少了相互的摩擦和人际冲突,达到情感相悦,为良好的人际交往提供了心理条件。真诚地赞美他人,他人反过来会对你抱有好感。有些人常常太注意自己,不能发现别人的可贵之处,如果你能仔细观察,多注意别人,就会发现任何人都有值得赞美的地方,并且肯定和表扬别人的长处,此举将会给自身带来益处。 (3)要宽宏豁达,学会体察对方心理,做到以诚相待。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个性的丰富性,这必然引起个体之间冲突的加剧,要与周围的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就必须学会求同存异,具备宽宏豁达的心理品质,就必须多为别人着想,做到以诚相待。 在生活中,我们与朝夕相处的同学有了误会,受到别人不公正的对待、不为人接纳时,你一定会为之焦虑和烦恼,也一定会影响你的学习、生活及社交关系。怎么办呢?大吵大闹?干脆绝交?这些都不是最好的办法,这样只能使自己在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且影响以后的交往。相反,如果我们做到宽宏豁达,也许就会心平气和些,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会体会他人的心情和感受,误会、委屈就常常会烟消云散,别人也将欣然接受你。常言道:"大度集群朋"。做一个宽宏豁达的人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我们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交往中一定要注重这种品质的培养,以求更好地适应生活、适应社会。在我们的同学中,他们或开朗、或深沉;或含蓄,或坦率;或豁达、或慎重,其个性是丰富多彩汗差万别的。因此,我们在交往中要学会做个有心人,善于体察别人的心境,主动关心他人,采取不同的方式使他们感受到你的善意和温暖。以同宿舍的室友为例,他们间的交往频繁,因接触多、机会多、交往最易,但也因接触多、摩擦多、矛盾多、交往也最难。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注意观察,尽量满足他人的需要,如经常打水、扫地,为生病或有事的同学打饭、补习功课等。而现在的大学生交往中,普遍存在一种"以我为中心"的交往倾向。很多人只强调他人对自己应该承认、理解、接受和尊重,却忽视对等地去理解和尊重他人;只注意自己目的实现,却无视他人的利益和要求等等。在这种倾向支配下,他们常常不顾场合和对方心情,一味由自己的性子去交往,致使在交往中出现尴尬的局面。试想一个人处于心理低潮时,你却在他面前宣告自己成就,结果又会怎样?!所以在很多的时候,我们需要多进行换位思考,只有将心比心,以诚换诚,才能达到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共鸣。 诚实守信是一个基本的做人准则。在我们大学生的交往中,如果友人欺你,你的自尊心就会被伤害,你也许就无法像以往那样去信任他。同样,我们也应该以诚实、真挚的态度对待他人,去获得对方的信任和理解。它显示了一个人的自尊和它内心的安全感与尊严感,可以使人在交往中获得他人的信任,进而把那些具有相同优秀品质的人吸引到自己的身边,建立无需伪装自己的轻松、愉快的社交圈。 交友是一个不断选择的过程,虚伪不可能永远地隐瞒,一旦被对方发现,就是对友谊的最大伤害。因而,我们在与人相处时,要宽宏豁达,要体谅他人,要处处以诚相待,只有这样,才可能获得真正的朋友,才能与人更加友好的相处。 (4)掌握一定的社交技巧。 交往中的技巧犹如人际关系的润滑剂,它可以帮助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增进彼此的沟通和了解,缩短心理距离,建立良好的关系。很多存在人际关系障碍的同学都是由于沟通技巧的缺乏所造成的。很多同学都说,他们在与自己比较熟悉的人交往时能表现得很自如,但与不太熟悉的人交往时往往很被动、拘谨、畏缩,不知该如何与他们相处。很多同学由于缺乏交流和人际交往的技巧,往往容易对人际交往失去兴趣,并造成在人际交往的场合被动、孤立的境地,而且容易因不能恰当表达自己的想法而限制了自己的发展。对许多大学生来说,如果意识到自己在社交和人际交往方面缺乏必要的技巧,应采取主动的、积极的方式,去逐步改善自己的人际交往问题,而不应一味的回避。 事实上,社交技巧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强人际吸引力、幽默、巧妙批评、语言艺术等等。对大学生来说,在树立了人际交往的勇气和信心之后,在人际交往中要掌握的技巧主要是培养成功交往的心理品质和正确运用语言艺术。成功交往的心理品质包括诚实守信、谦虚、谨慎、热情助人,尊重理解,宽宏豁达等等。语言艺术的运用包括准确表达,有效倾听,文明礼貌等等。这些都有助于大学生提 高交往艺术,取得较好的交往效果。此外,在正式交际场合,大学生还要注意服饰整洁,举止文明得体,坐、立、行姿势雅观,不要不分对象乱开玩笑,避免拍肩拉手等动作。当然,也不能在人前畏畏缩缩,谨小慎微。应信心十足,精神抖擞,又落落大方,不卑不亢。 总之,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要树立自信,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丰富自己,逐渐走向交往成功,走向人生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