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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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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论文

你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论文的有效期最多2年 ,你可以申请毕业试试 ,如果不行只能再考论文了

法学研究治安管理刑侦研究警察管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编:仇加勉ISSN:1672-2140CN:11-4976/C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邮政编码:100038 (一)稿件题目应简明扼要并能准确反映中心论点,慎用主副标题形式。在标题下标明作者署名、作者单位全称、所在省(区)、城市名及邮政编码。(二)作者简介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学位等项,并标明联系电话。(三)论文摘要只需摘取主要观点,无需对文章作主观评价,200字左右。关键词以三至五个为宜。(四)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采用脚注形式,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五)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文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同一文献在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并在序号后注明准确页码。文后参考文献表以“[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排列顺序以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为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识,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其格式为: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如:[1][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如:[2]毕惜茜.论侦查中的诱导性询问[J].公安大学学报,2000,86(4):.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有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如:[3]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M].//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如:[4]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10).(六)英文题名、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应与中文一一对应,置于参考文献之后。(七)获得基金资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置于篇首页地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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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名时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学时间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2020学年校历,第一学期在校生报名时间:2019年8月31日,2019级本科新生报名时间:8月31日-9月1日,2019级研究生新生报名时间:9月1日-2日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2020学年校历,第一学期在校生报名时间:2019年8月31日,2019级本科新生报名时间:8月31日-9月1日,2019级研究生新生报名时间:9月1日-2日。第二学期全体学生开学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

2014年4月3月。201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本科报名时间是2014年4月3月,截止时间是2014年4月17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简称公安大学,位于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是公安行业综合性大学。

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学时间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2020学年校历,第一学期在校生报名时间:2019年8月31日,2019级本科新生报名时间:8月31日-9月1日,2019级研究生新生报名时间:9月1日-2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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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的语文常识1.第一位女诗人是:蔡文姬2.第一位女词人是:李清照3.第一部词典是:《尔雅》4.第一部大百科全书是:《永乐大典》5.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6.第一部文选:《昭明文选》7.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8.第一部神话集:《山海经》9.第一部文言志人小说集:《世说新语》10.第一部文言志怪小说集:《搜神记》11.第一部语录体著作:《论语》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12.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是:《春秋》13.第一部断代史:《汉书》14.第一部兵书:《孙子兵法》15.文章西汉两司马:司马迁.司马相如16.乐府双璧:《木兰词》《孔雀东南飞》 乐府三绝:《木兰词》《孔雀东南飞》《秦妇吟》17.史学双璧:《史记》《资治通鉴》18.二拍:《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凌蒙初)19.大李杜:李白 杜甫 小李杜:李商隐 杜牧20.中国现代文坛的双子星座:鲁迅 郭沫若21.三不朽:立德 立功 立言22.三代:夏 商 周23《春秋》三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24.三王:夏禹 商汤 周公25.三山:蓬莱 方丈 瀛洲26.三教:儒 释 道27.三公:周时,司马 司徒 司空 / 西汉,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清 明,太师 太傅 太保28.三曹:曹操 曹丕 曹植29.公安三袁:袁宗道 袁宏道 袁中道30.江南三大古楼:(湖南)岳阳楼 (武昌)黄鹤楼 (南昌)滕王阁31.岁寒三友:松 竹 梅32.三辅:左冯翊 右扶风 京兆尹33.科考三元:乡试,会试,殿试的第一名(解元,会元,状元)34.殿试三鼎甲:状元 榜眼 探花35.中国三大国粹:京剧 中医 中国画36.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冯梦龙)37.儒家经典三礼:周礼 仪礼 礼记38.三吏:新安吏 石壕吏 潼关吏39.三别:新婚别 垂老别 无家别40.郭沫若“女神“三部曲:《女神之再生》《湘果》《棠棣之花》41.茅盾“蚀“三部曲:《幻灭》《动摇》《追求》农村三部曲:《春蚕》《秋收》《残冬》42.巴金“爱情“三部曲:《雾》《电》《雨》“激流“三部曲:《家》《春》《秋》43.第一部国别史:《国语》44.第一部记录谋臣策士门客言行的专集:《国策》(《战国策》)45.第一部专记个人言行的历史散文:《晏子春秋》46.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47.第一首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48.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典论•论文》(曹丕)49.第一位田园诗人:(东晋)陶渊明50.第一部文学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刘勰的《文心雕龙》51.第一部诗歌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钟嵘的《诗品》52.第一部科普作品,以笔记体写成的综合性学术著作:北宋的沈括的《梦溪笔谈》53.第一部日记体游记:明代的徐宏祖的《徐霞客游记》54.第一位女词人,亦称“一代词宗“:李清照语文常识(二)1.我国第一部长篇讽刺小说:《儒林外史》2.我国第一部介绍进化论的译作:严复译的赫胥黎的《天演论》,他是一个由不懂外,却成了翻译家的人。3.我国第一部个人创作的文言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4.我国新文学史上第一篇短篇小说是:《狂人日记》5.第一位开拓“童话园地“的作家是:叶圣陶6.我国第一部浪漫主义神话小说:《西游记》7.第一篇报告文学作品是:(夏衍)《包身工》8.新中国第一位获得“人民艺术家“称号的作家:老舍。其作品是:《龙须沟》9.先秦时期的两大显学是:儒 墨10.儒家两大代表人物是:孔丘和孟子,分别被尊至圣和亚圣。11.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有两大词派,:以高适,岑参为代表的边塞诗以王维,孟在为代表的其风格,前者雄浑豪,后者恬淡疏朴12.常把宋词分为豪放,婉约两派:前者以苏轼,辛弃疾为代表,后者以柳永,周邦彦,李清照为代表。13.“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的两面大旗:反对旧礼教,提倡新道德,反对旧文学,提倡新文学14.两篇《狂人日记》的作者分别是:俄罗斯的果戈里我国的鲁迅15.世界文学中有两大史诗:《伊利亚特》《奥德赛》16.佛教三宝是:佛(大知大觉的) 法(佛所说的教义) 僧(继承或宣扬教义的人)17.三从四德三从:未嫁从父 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四德:妇德 妇言 妇容 妇功 / 品德 辞令 仪态 女工18.初伏,中伏,末伏统称三伏。夏至节的第三个庚日为初伏的第一天,第四个庚日为中伏的第一天,立秋节后的第一个庚日是末伏的第一天。初伏,末伏后十天,中伏十天或二十天。19.三纲五常:三纲:父为子纲群为臣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20.三姑六婆: 三姑:尼姑道姑卦姑六婆:媒婆 师婆 牙婆 虔婆 药婆 接生婆21.三皇五帝:三皇:伏羲 燧人 神农 五帝:黄帝 颛顼 帝喾 尧舜22.三教九流:三教:儒 道 释 九流:儒家 道家 阴阳 法 名 墨 纵横 杂农23.三山五岳:三山:瀛洲、蓬莱、方丈;五岳:东岳泰山 南岳衡山 西岳华山 北岳恒山 中岳嵩山24.三性:祭祀用的牛羊猪(太牢)(无牛为少牢)25.三一律:欧洲古典广义戏剧理论家所制定的戏剧创作原则,就是地点一致,时间一致,情节一致。26.佛教三昧:止息杂虑,心专注于一境。(修行方法之一)27.佛教三藏:总说根本教义为经,述说戒律为律,阐发教义为论(通晓三藏的叫三藏法师)28.三省六部:三省: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六部:吏 户 礼 兵 刑 工29.三苏:苏洵 苏轼 苏辙三军:上中下//左中右//海陆空30.三吴:吴郡 吴兴 会稽(丹阳)三国:魏 蜀 吴31.三秦:雍王(西)塞王(东)瞿王(陕西北)32.三楚:港陵-南楚吴-东楚彭城-西楚33.三原色:红 绿 蓝34.三坟五典:三坟:伏羲 神农 黄帝五典:少昊 颛顼 高辛 唐尧 虞舜35.三体石经:《尚书》《春秋》《左传》 / 古文 小篆 汉隶 (三种字体书写)语文常识(三)1.经典四书:《大学》《中庸》《孟子》《论语》2.四大类书:宋初四大类书:《太平御览》 《册府元龟》 《太平广记》 《文苑英华》唐代四大类书:《北堂书钞》 《艺文类聚》 《初学记》 《白氏六帖》中国古代四大类书:《太平御览》、《文苑英华》、《册府元龟》、《全唐文》3.战国四君:齐国的孟尝君 赵国的平原君 楚国的春申君 魏国的信陵君4.初唐四杰:王勃 杨炯 卢照邻 骆宾王5.北宋文坛四大家:王安石 欧阳修 苏轼 黄庭坚6.元曲四大家:关汉卿 马致远 白朴 郑光祖7.明代江南四大才子:唐伯虎 祝枝山 文征明 周文宾8.北宋四大书法家:苏轼 黄庭坚 米芾 蔡襄9.楷书四大家:唐- 颜真卿 柳公权 欧阳洵元(赵孟頫)10.书法四体:真(楷)草 隶 篆11.文房四宝:湖笔 微墨 宣纸 端砚12.中国四大藏书阁:北京的文渊阁 沈阳文溯阁 承德文津阁 杭州文澜阁13.古代秀才四艺(文人雅趣):琴 棋 书 画14.国画四君子:梅 兰 竹 菊15.书四库:经 史 子 集16.兄弟四排行:伯 (孟) 仲 叔 季17.五胡:匈奴 鲜卑 羯 氐 羌18.五花:金菊花 木棉花 水仙花 土牛花 19.八门:(算命占卦的)皮(卖草药的)彩(变戏法的)挂(江湖卖艺的)平(说书评弹的)团(街头卖唱的)洞(搭蓬扎纸的)聊(高台唱戏的)巾20.竹林七贤:嵇康 阮籍 山涛 向秀 阮咸 王戎 刘伶21.建安七子:孔融 陈琳 王粲 徐千 阮瑀 应瑒 刘桢22.七政(七纬):日 月 金 木 水 火 土23.战国七雄:赵 魏 韩 齐 秦 楚 燕24.七情:喜 怒 哀 惧 爱 恶 欲25.七大古都:北京 西安 洛阳 开封 南京 杭州 安阳26.神话八仙:铁拐李 汉钟离 张果老 何仙姑 蓝采和 吕洞宾 韩湘子 曹国舅27.唐宋散文八大家:韩愈 柳宗元 欧阳修 苏洵 苏轼 苏辙 王安石 曾巩28.文起八代之衰中的八代:东汉 魏 宋 晋 齐 梁 陈 隋29.四时八节中的八节指:立春 春分 立夏 夏至 立秋 秋分 立冬 冬至30.八卦:乾 坤 震 巽 坎 离 艮 兑 (分别象征:天 地 雷 风 水 火 山 泽)31.八股文中的八股:破题 承题 起讲 入手 起股 中股 后股 束股32.扬州八怪指:郑燮 罗聘 黄慎 李方膺 高翔 金农 李鱓 汪士慎33.九州指:冀 兖 青 荆 扬 梁 雍 徐 豫34.九族指:高祖 曾祖 祖父 父 本身 子 孙 曾孙 玄孙35.九章指:惜诵 涉江 哀郢 抽思 怀沙 思美人 惜往日 橘颂 悲回风36.九歌指:东皇太一 云中君 湘君 湘夫人 大司命 少司命 东君 河伯 山鬼国殇 礼魂37.十家指:儒家 道家 阴阳 法 名 墨 纵横 杂农 小说家38.中国历史上十女诗人指:班婕妤(班固之祖姑)蔡琰左芬(左思之妹)苏惠谢道韫鲍令晖(鲍照之妹)薛涛李清照朱淑贞秋瑾39.中国十大古典悲剧:《窦娥冤》《赵氏孤儿》《精忠旗》《清忠谱》《桃花扇》《汉宫秋》《琵琶 记》《娇红记》《长生殿》《雷峰塔》40.中国十大古典喜戏:《救风尘》《玉簪记》《看钱奴》《西厢记》《墙头马上》《李逵负荆》《幽阁记》《中山狼》《风筝误》41.十天干: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42.中国十部著名歌剧:《白毛女》《王贵和李香香》《小二黑结婚》《刘胡兰》《洪湖赤卫队》《草原之歌》《红霞》《刘三姐》《红珊瑚》《江姐》43.十二地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44.十二生肖:鼠 牛 虎 兔 龙 蛇 马 羊 猴 鸡 犬 猪45.十二时:夜半 鸡鸣 平旦 日出 食时 隅中 日中 日昳 脯时 日入 黄昏 人定46.十二律: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47.十三经:《易经》《尚书》《诗经》《周礼》《仪礼》《左传》《礼记》《公羊传》《谷梁传》《论语》《孟子》《孝经》《尔雅》48.七夕指:七月七日49.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指: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大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语文常识(四)1.佛教四大名山:五台山 峨眉山 普陀山 九华山2.中国四大发明:指南针 造纸术 印刷术 火药3.中医四诊:望 闻 问 切4.戏曲四行当:生 旦 净 丑5.道教四大名山:湖北武当山 江西龙虎山 四川青城山 安徽齐云山6.四大石窟:云冈石窟 龙门石窟 麦积山石窟 敦煌莫高窟7.黄山四绝:奇松 怪石 云海 温泉8.泰山四大奇观:旭日东升 晚霞反照 黄河金带 云海玉盘9.中国四大名楼;岳阳楼 黄鹤楼 腾王阁 太白楼10.四大古典小说:《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红楼梦》11.四大谴责小说:《官场现形记》(李宝嘉)《二年目睹之怪现状》(吴研人)《老残游记》(刘鄂)《孽海花》(曾朴)12.民间四大传说:《牛郎织女》《孟姜女寻夫》《梁山伯与祝英台》《白蛇与许仙》13.古代四美女:西施(沉鱼)王昭君(落雁)貂禅(闭月)杨玉环(羞花)14.古代四美:音乐 珍味 文章 言谈(良晨 美景 赏心 乐事)15.苏门四学士:黄庭坚 秦观 曾补之 张耒16.四史:《史记》《汉书》《君汉书》《三国志》17.历史上四大书院:庐山白鹿洞 长沙岳麓 衡阳石鼓18.商丘:应天府19.古代祥瑞四灵:龙 凤 麒麟 龟20.宋中兴四诗人:陆游 杨万里 范大成 尤袤21.科考四级及录取者称谓:院试-秀才乡试-举人会试-贡生殿士-进士22.千古文章四大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23.有很高史学和文学价值的三史:《史记》《汉书》《后汉书》24.三班父子:班彪 班固 班昭25.三书指:魏书 蜀书 吴书(后人将其合为一本称三国志)26.左思的三都赋指:蜀都赋(成都)吴都赋(南京)魏都赋(邺)27.南朝三谢:谢灵运 谢惠连 谢眺28. .汉字的字音的四种音调叫四声指:平上去入现代则分为:阴平阳平上声去声29. .元末明初吴中四杰:高启 杨基 张羽 徐贲30. 元杂剧的四大爱情剧:《倩女离魂》《拜月亭》《西厢记》《墙头马上》 31. 我国古代有四个大城市称四京:东京-汴梁西京-长安南京-金陵北京-顺天32.旧书塾使用的三种教本简称为三百千指:《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33.郑板桥(郑燮)的三绝指:绘画 作诗 书法34.鲁迅的三部短篇小说集:《呐喊》《彷徨》《故事新编》35.我国当代文学史上的三大散文作家是:刘白羽 杨朔 秦牧36.高尔其的自传体三部曲是:《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37.世界作品中三大吝啬鬼指:老葛朗台 夏洛克 泼留希金38.老舍小说《四世同堂》也是三部曲指:《惶惑》《偷生》《饥荒》39. 三瘦词人指:李清照三个名句是:莫道不销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知否,知否?应是肥红瘦。新来瘦,非千病酒,不是悲秋。语文常识(五)1.英国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哈姆雷特》《李尔王》《奥赛罗》《麦克佩斯》2.四言诗是:我国汉代以前最通行的诗歌形式,通章或通篇每句四字。3.四体不勤中的四体指:人的四肢4.四大皆空是指:(佛语)地水火风组成的宇宙四种元素5.管仲把礼义廉耻四道德看作治国的四个纲。6.四六文指;骈文的一种,全篇多以四字或六字相间为句,盛行于南朝。7.春秋五霸指:齐桓公 晋文公 楚庄公 秦穆公 宋襄公8.五等爵位指:公爵 候爵 伯爵 子爵 男爵9.五经:诗 书 礼 易 春 秋10.五行:金 木 水 火 土 / 仁 义 礼 智 信11.五常(五伦):君 臣 父 子 兄 弟 夫 妇 朋 友12.五教:父义 母慈 兄友 弟恭 子孝13.五音:宫 商 角 徵 羽14.五刑:(隋前)墨 劓 刖 宫 大辟 (隋后)笞 杖 徒 流 死15.死的五称:天子-崩诸候-薨大夫-卒士-不禄平民-死16.唐代五大书法家:柳公权 颜真卿 欧阳洵 褚遂良 张旭17.五大奇书:《三国演义》《水浒传》《本游记》《红楼梦》《金瓶梅》18.五谷:稻 麦 黍 菽 麻19.五彩:青 黄 红 白 黑20.唐代以后的五代指:后梁 后唐 后晋 后汉 后周21.五帝:黄帝 颛顼 喾帝 唐尧 虞舜22.五毒:蛇蝎 蜈蚣 壁虎 蟾蜍23.五更与时钟的对应是:一更(19-21)二更(21-23)三更(23-1)四更(1-3)五更(3-5)24.五官:耳 目 口 鼻 身25.新中国五位语言大师:郭沫若 茅盾 巴金 老舍 赵树理26.五荤:(佛语)大蒜 韭菜 薤 葱 兴渠27.五岭:越城岭 都庞岭 萌渚岭 骑田岭 大庾岭28.五味:甜 酸 苦 辣 咸29.五香:花椒 八角 桂皮 丁香 花蕾 茴香子30.五脏:心 肝 脾 肺 肾31.五陵:高祖长陵 惠祖安陵 景帝阳陵 武帝茂陵 昭帝平陵 32.五湖:洞庭湖 鄱阳湖 太湖 巢湖 洪泽湖33.四大洋:太平洋 大西洋 印度洋 北冰洋34.六艺经传指:诗 书 礼 易 乐 春秋35.通五经贯六艺中的六艺指:礼 乐 书 数 射 御36.造字六书:象形 指示 会意 形声 转注 假借37.诗经六义措:风 雅 颂 赋 比 兴38.六部;户部 吏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39.六亲;父 母 兄 弟 妻 子40.古代婚嫁六礼: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徵 清期 亲迎41.六朝;吴 东晋 宋 齐 梁 陈都建都建康,史称六朝。42.六畜:马 牛 羊 狗 猪 鸡43.苏门六君子:黄庭坚 秦观 晁补之 张耒 陈师道 李麃44.六甲:六十甲子 // 甲子 甲寅 甲辰 甲午 甲申 甲戌 // 妇女怀孕45.六尘(佛教名词):声 色 香 味 触 法 (六种境界)46.六合:天 地(上下)东 西 南 北47.佛教六根(佛教名词):眼 耳 鼻 舌 身 意48.科举考试中的五魁:各级考试的第一名

这一般问和你论文有关的,以及和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意义之类的!所以考虑下你的论点对公安工作的异议,也可以让朋友看完你的论点提一些问题,好提前有准备~一定要把自己论文中引用的数据资料搞明白,免得闹笑话!这几天就有一个人论文中引用穆勒(也翻译为 密尔mill)的观点,结果有人论文中一会儿用穆勒,一会儿用密尔,老师问他这两人观点有什么不同,他竟然就生生给列举了好多,老师只能无奈的说这是同一个人,注意下,祝你成功!

给您看一下13年的申请学位的要求:各相关考生:2012年下半年毕业证已办理完毕,原在我院申请的考生持有效证件到学院教学科领取,接待时间为本周周二至周五上午。替他人代领的,须持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2013年学位申请即日起开始,具体办理方法如下:1. 关于受理对象本院受理对象是在校试点班学员或已毕业离校但档案仍保留在校的原警校生,其他校外考生可到所在市局教育训练处申请。2. 关于申请学位条件(1) 只限2012年度毕业生(上下半年两批)。(2) 没有作弊记录。(3) 毕业论文一次性通过且成绩良好(75分)以上,题目为公安管理方向。申请学位网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论文格式

论文注释格式详解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注释格式详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文科专业毕业论文必须有适量适当的论文注释,用以注明所引资料的来源,或用以作者对文中某观点、某概念等的补充说明。文科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论文注释统一采用脚注(即页末注)形式,每页的注释单独排序号。

2、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采用脚注形式进行注释,需要进行注释的,置于参考文献中。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集中放在论文(设计)的正文之后,单独成页排版,数量应不应少于5种。具体表述格式见后。

3.文科专业毕业论文注释的表述统一采用下列格式:

(1)引自著作的,表述格式为

作者:《书名》,××××出版社××××年版,第××页。如果所引注的著作为两人以上合著,则作者名并列,中间用顿号间隔,其他不变;如果所引注的著作为主编或编著类的著作,则在作者后加上“主编”或“编著”字样。例如:

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②余能斌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2)引自论文的,表述格式为

作者:《论文的篇名》,《期刊杂志的`名称》×××年第××期。例如:

王家福:《21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法学家》2003年第4期。

(3)引自报纸的,表述格式为

作者:《文章的篇名》,《报纸名称》×××年××月××日第××版。

(4)引自译著的,表述格式为

[德]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5)引自网络的,表述格式例如:

[美].赫菲尔德著,陈端洪译:《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6)引自外文文献的,表述格式如下:

著作类如:H . H . Marshal , Natural Justice , London : Sweet & Maxwell ,1959 , .

期刊论文类如:W . Stanners , Inflation and Growth ,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 1996 (20) , .

(7)凡著者(主编者)在4人以上的,只列第一名著者(主编者)名称,后加上“等”字。例如,刘少阳等(主编、编著):………,其他同上述。

中国公安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的格式 要求:概括地、不加注释地摘录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或简洁的介绍本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及取得的进展。 ... 书眉排式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或"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设计"用5号字居左排,论文题目或设计题目用5号字居右排;书...

我们在校答卷论文一般空一行摘要,结尾空多少行取决于正文结尾句的位置,最好占一页。没有太多要求,卷面美观就可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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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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