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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40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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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4000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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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学毕业论文4000字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到知源论文上看看,那里挺多论文资料的,希望能帮上你。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论文4000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毕业论文题目和研究方向:

论文题目:基于质量优化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证研究——以某建筑项目为例

研究背景和意义: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是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过去的研究表明,质量管理是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项目质量,减少变更和成本,并加速项目进程。因此,基于质量优化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成为了当前建筑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趋势。本研究旨在探讨基于质量优化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效果和运用价值,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案例研究法,选取某建筑工程项目作为研究对象,从建筑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探讨质量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在研究过程中,结合相关文献和专家意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建筑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实践,总结质量管理对项目进程、成本和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分析以下内容: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都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滞后相关。“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已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在此 基础上的社会稳定无论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建设和谐社会,都对政府转型提出了相当迫切的要求。因此,“十一五”时期,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成为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容与意义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政府管理主要包括战略管理、政策管理、资源管理和项目管理。与之相对应,我们认为,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战略规划能力、公共政策能力、资源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因此,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也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战略规划能力。战略规划能力是指管理者和组织者通过思考,在衡量影响组织未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组织创设目标、前进方向、焦点和一致性的能力。战略规划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府等公共部门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到公共部门能否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取得更大的绩效,甚至还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受到渐进模式的影响,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习惯于解决眼前的问题,以至于无暇顾及政府部门的应有任务、方向及战略,导致了在很多重要的领导领域没有公共目标或者方向模糊不清,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期利益,根本经不起竞争的考验。另一方面,已有的战略规划往往缺乏整体的思考,长期、中期和短期战略之间,整体和局部战略之间缺少有机整合,由此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能不明,协调不灵,彼此无法适应,从而丧失互补性。 2、公共政策能力。公共政策能力是指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创新行动方案的能力。公共政策能力不强,缺乏操作性,是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通病。这表现在:政府部门缺乏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的领导者,战略规划制定出来以后,领导者往往出于尽早看到战略实施效果的迫切愿望而匆匆上马,甚至认为制定实施计划是在浪费时间或延误战机;一些政府部门好大喜功,不结合自身资源状况来制定政策,不切实际,根本无法分步实施;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的方法,往往凭借管理者的主观臆断和历史经验,而很少运用科学的量化的标准。 3、资源管理能力。资源管理能力是指政府部门获取、配置并有效使用管理创新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能力。每个公共组织至少都应该拥有四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硬性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除此之外,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软性资源,包括信息、制度以及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等。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资源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但仍然有待提升。突出表现在:虽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中央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具有战略思维的管理者,人力资源的知识、素质、能力、结构比例都与管理创新的要求格格不入;政府的体制、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的要求不匹配。 4、项目管理能力。项目管理能力是指将战略规划具体执行的能力,是将理想的目标转化为可见的现实的能力,项目管理是从企业管理和工程管理借鉴的概念,它在政府部门中被证明同样能提高绩效。项目管理在我国政府部门中的运用处于起步的原始阶段,项目管理能力也相对十分低下,在项目的实施中,政府部门对于时间、成本、收益、风险的关注甚少,项目管理极其不规范: 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之际,研究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这一课题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 1、突破传统公共行政学中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范式,将政治与管理整合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遵从威尔逊和古德诺开辟的范式,认为政治和行政是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传统由于自身的缺陷,不断受到理论的批判和现实的挑战,正逐步走向整合。政府的管理创新研究,将管理看作一个全面的过程,它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地考虑组织的长期目标和未来远景,将组织的使命、价值、目标相结合,将战略制定与绩效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机制结合起来,强调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它克服了传统公共行政被动消极的执行命令的弊端,关注行政的政治性,强调行政在战略制定上的优势和重要性,将政治和行政看作必然联系的环节。 2、超越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中低层管理的局限,将政府部门高层管理与中低层管理融合起来。传统的政府部门是按照韦伯式官僚制组织特点建构起来的,强调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是组织结构的依据。在这种等级金字塔的组织中,管理的高层和中低层严格按照金字塔层级进行缓慢的信息沟通和命令传达,有权作出决策的是位于顶端的上级,下级的任务是执行。这种缺乏整合的组织形式,不仅会带来信息的扭曲、行动的缓慢、决策的滞后、效率的低下,还会造成中下层人员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激励。政府的管理创新则强调组织所有成员对于组织目标、使命和愿景的参与,强调高层和中低层之间的沟通和整合。 3、摒弃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内部科层组织的弊端,将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联系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将组织看作一个静态和封闭的系统,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组织的内部结构上:他们关注组织如何分工、如何建立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如何制定严密的法令规章和工作标准,而忽视了组织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公共行政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因素。政府的管理创新,不仅关注组织内部的资源和结构,环境分析同样是一个研究重点:创新管理认为任何组织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与环境的持续相互作用之中,外部环境是组织实施创新战略的依据和基础:政府创新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内外整合的过程。 二、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途径 1、培育政治领导人的企业家精神,激发其成就需求,发挥其政治远见和管理经验优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实践。管理创新是一种前人所未经历的开创性事业,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实施人才资源国内培养和国际引进相结合的战略,致力于培养政府管理者的创新思维和能力。政府部门管理者,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既要紧密结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又要着眼现实、未来和世界的发展潮流,积极开展战略研究,方能在实际的管理与领导活动中提高自己战略思维的素质与创新能力。 2、强化知识分子与政府之间的联合,重视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作用。知识分子是社会的精英、国家的头脑。这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有参与管理的能力,他们比一般的底层民众站得高、看得远、想得透,有更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他们有参与管理的热情,他们以得天独厚的文化修养和精神素质,以超越自身的济世胸怀和宽阔视野,对社会政治生活有强烈的责任感。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知识精英的作用,高层管理者中间出现了不少高学历背景甚至海外学历背景的人才,各层级的参谋部门也开始引进知识精英。目前,要进一步强化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激发整个知识分子群体的参政议政意识,呼吁他们抛弃政治冷漠的态度。其次,政府要建立开放、自由、多样、有保障、制度化的渠道,鼓励更多的知识精英学以致用,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最后,对于体制内知识精英的各种建设性的建议和决策要真正的采纳,而不是流于形式,装点门面。 3、扩大公民参与,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对于提升政府管理创新来说,公民参与的意义在于,可提供创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公民参与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因此,首先,政府要加强与公民的对话,通过与不同利益、政策观点的公民进行讨论和协商谈判,政府不仅可以获取群体智慧,还有利于增强共识感和责任感,实现公共利益。其次,政府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最后,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管理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 4、改革传统公共管理垄断模式的弊端,适当引入政府间竞争,形成政府管理创新的外在激励与内在动力机制。竞争机制的缺失正是政府部门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对于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创新能力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最大作用在于为政府提供一种外在激励,促使政府考虑竞争激烈的外在环境,进而转化为一种内在的动力,不断的创新,提升管理能力。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普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克服政府失灵的办法。我国也开始大量借鉴西方“企业化”政府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引入竞争机制。但是,由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公共性,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治理工具,不断改进政府的运作模式,改进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要注重在公共战略中的有序竞争,引入竞争的配套措施,建立公共责任制,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精心管理,为所有的竞争者创造平等的竞技场。 5、充分发掘和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与优势,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稳定的环境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政府管理创新是建立在对组织资源和优势的准确判断之上的。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逐步积累了一些资源和优势,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是新时期提升我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前提。在经济上,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增。在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是掌握运用政治权力的中枢和核心,一方面有利于政权的稳固,为政府管理创新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权力来推动社会发展。在社会上,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任感、对政府权威的较高认同感等等,对于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6、创建学习型政府,促进政府的知识更新和自我完善,塑造“模仿一学习一创新”的知识增长链条。现代社会人们称之为知识社会,一个政府的学习能力如何,尤其是学习知识的能力如何,对未来政府管理的创新和组织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学习型政府通过不断的学习、模仿,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对其基本的信念、态度、行为、结构和方式进行调整,从而获取一种面对各种问题的应对能力,获取一种长期效能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学习型政府的精神实质就是集体创新,而创新正是组织活力和竞争力的来源。在新时期建立学习型的政府,首先,应该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建立自由、开放、便于信息交流、知识传播和学习成果共享的系统。其次,要强调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和团队学习。最后,要注重将学习行为有效地转化为创造性行为,而不是简单的模仿和重复性的工作,惟此,才能适应政府管理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给IT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it企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IT企业项目范围管理

提要随着IT企业的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越来越高,项目失败的几率也随之增长。项目管理中的任何差错都会影响到项目的成功,而范围管理的失误对项目的影响更为明显,模糊的项目范围定义、错误的工作分解结构、缺失的范围确认和无力的范围控制都将严重影响项目的结果。本文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对如何做好IT项目范围管理确保项目成功进行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IT企业;项目管理;项目范围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IT企业作为推动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地位在经济发达国家提到了空前的高度,但经调查研究发现,IT企业项目(以下简称IT项目)的成功率不高、项目实施效果不容乐观。影响IT项目成功因素有很多,但项目范围管理的失控是主要原因之一,在实践中,“需求蔓延”是导致IT项目范围管理失控最常见的因素,IT项目往往在项目启动、计划、执行、甚至收尾时不断加入新功能,从而使项目在时间、资源和质量上都受到严重影响。由此可见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性。

一、项目范围管理相关概念

范围的概念包括产品规范和项目范围两方面内容,其中产品规范指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特征或功能,项目范围指为了交付具有所指特征和功能的产品必须要做的工作。

项目范围管理是指保证项目范围规定的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所有管理过程。这个过程用于确保项目组和项目干系人对作为项目结果的项目产品以及生产这些产品所用到的过程有一个共同的理解。简而言之,项目范围管理就是:做什么?不做什么?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

二、项目范围管理的作用分析

在现实的IT项目管理中,可以看到很多范围管理不到位而导致项目失败的例子。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项目范围管理的作用进行分析。

1、确定项目范围可提高项目成本、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如果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不明确,项目的成本、时间和所需资源就不明确,项目完成的不确定因素将大大增加,面临巨大的危机。

2、确定项目范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在明确项目包括那些具体的内容、具体有哪些要求、完成的产品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内容后,就为清楚地分派任务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3、项目范围、时间、成本三个约束条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时间、成本和范围构成一个稳固的三角形,如图1所示。(图1)

大多数项目都会有明确的完成日期、成本和范围的限制。时间、成本和范围三个要素被称为项目成功的三大要素。

在三角形中,任何一边都不可能孤立地改变,如果项目范围扩大,必然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和项目工期的延长。不成比例的变化与孤立的改变某一边是一样的,都将破坏三角形的结构,最终招致项目失败。因此,有效的范围管理更像一门艺术,可以帮助项目经理在已经确定的时间和成本下完成项目目标。

三、影响项目范围管理的常见因素分析

影响项目范围管理的因素很多,经分析有以下几种:

1、IT企业没有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来指导项目管理工作。

此种情况下,项目的成败完全依靠项目经理个人的管理、领导能力,大部分项目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因此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2、项目范围的定义不够明确,不能量化,可验证程度低。

很多时候都是一些定性的要求,例如“用户界面友好,可操作性强,便于使用及维护”等,类似这些模糊的界定往往是导致后续项目扯皮的根源。对项目范围的明确定义,有经验的项目经理及系统分析人员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3、客户本身原因造成项目范围管理上的困难。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客户本身无法确定清晰的范围定义;二是客户有意拖延明确的范围定义。

针对第一种原因,要向客户方介绍或带领其参观已经完成的项目,消除对方的疑虑,清晰对方的思维。针对第二种原因,如果处理不好,不但无法做好范围管理,还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影响到可能存在的后续业务。此时,项目经理要组织人员做好攻关,软硬兼施,让客户方负责人真心投入,提高对方领导的重视程度,加深项目干系人对各阶段性工作的印象,扩大范围定义在客户方单位的认知度和影响面。

4、合同方面的原因造成项目范围难以管理。

在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为了能够尽快签单,往往对客户会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在客户的印象中项目产品已经是无所不包了,使得客户产生很多不切实际的期望。另外,国内IT企业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比较简单,很少对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造成项目的范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留下了很大的隐藏风险。合同签订后项目小组和客户要有一个渐进的项目范围交互、降低期望的过程,否则容易出现观点冲突,对项目的推进造成影响。

四、如何做好项目范围管理

要做好项目范围管理工作必须先了解项目范围管理的一些科学过程,然后认真按照这些科学过程进行项目的范围管理。依据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中给出的严格定义,其中包括启动、范围计划、范围定义、范围核实、范围变更控制等内容。

1、项目启动过程。

项目启动是正式承认一个新项目的存在或一个已有项目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过程。该过程有一个重要的输出文档是项目章程,项目章程粗略地规定项目的范围,这也是项目范围管理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章程规定项目经理的权利以及项目组中各成员的职责,还有项目其他干系人的职责,这也是在以后的项目范围管理工作中各个角色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有一个明确规定,保证后续工作可以更加有序地进行。项目一般是由市场需要、经营需要、客户需要、技术进步、法律要求等一个或多个需要而启动的。

2、项目范围计划过程。

范围计划的核心工作是编写正式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范围管理计划。范围计划编制是将产生项目产品的所需进行的项目范围渐进明细和归档的过程。做范围计划编制工作需要参考很多信息,通常它对项目范围已经有粗线条的约定,范围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和细化。范围说明书在项目干系人之间确认或建立了一个项目范围的共识、作为未来项目决策的文档基准。在进行项目范围规划时,必须慎重考虑与权衡工具、数据来源、方法、过程与程序,以及其他因素,确保为项目而付出的努力与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相称。

3、项目范围定义过程。

范围定义指的是把项目产出物进一步分解为更小的、更便于管理的许多组成部分。一个好的范围定义可以提高对项目成本、项目工期和项目资源需求估算的准确性;为项目的绩效度量和控制确定一个基准;便于明确和分配项目任务与责任。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组要建立一个工作分解结构(WBS)。WBS的建立对项目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使得原来看起来非常笼统、模糊的项目目标一下子清晰起来,使得项目管理有依据,项目团队的工作目标清楚明了。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WBS或者范围定义不明确时,变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可能造成返工、延长工期、降低团队士气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4、项目范围核实过程。

范围核实是通过参与者的行为正式确定项目范围的过程。它要求回顾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以保证所有项目都能准确、满意地完成。这个过程是范围确定之后,执行实施之前各方相关人员的承诺问题。一旦承诺表明你已经接受该事实,那么你就必须根据你的承诺去实现它。

5、项目范围变更控制过程。

范围变更控制是指对有关项目范围的变更实施控制。主要的过程输出是范围变更、纠正行为与教训总结。再好的计划也不可能做到一成不变,关键是对变更进行有效控制。

客户在项目开始之前不能明确所有的需求,随着业务的发展、客户认识的提高,客户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客户提出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变更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随意的、没有控制的变更。为了使变更有序,需要与客户一起,建立变更控制委员会(CCB),制定严格的变更制度、变更流程,将一切非必要、非紧急、不合理、非高层领导意图的“无效变更”屏蔽掉,同时采用变更申请表格和配置管理工具有效地管理变更。

五、总结

影响IT项目最后成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项目管理的九大知识领域。有效的IT项目范围管理对项目的成功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范围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的有效掌控以及对项目风险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吴吉义,殷建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黄德业,软件项目之范围管理[J],福建电脑,.

IT企业战略规划与管理研究

摘 要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IT行业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并在企业的发展与管理中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就需要重视IT战略规划与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本文从企业发展的现状与IT战略规划和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出发,探讨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

关键词 企业 IT战略规划 管理研究

一、引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给IT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需要与时俱进,通过IT技术来帮助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对IT战略规划与管理进行探索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二、IT战略规划与管理研究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IT行业逐步成熟的今天,合理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企业与时俱进

在IT技术逐步发展的今天,企业通过IT战略管理与规划来发展企业是企业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一个企业能否在现今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能否做到与时俱进,企业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使自己的生产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能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

通过IT技术、IT战略规划与管理有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通过IT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企业在进行市场调研与分析等工作时提高效率,在一定的时间内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在新经济条件下,时间就是金钱,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就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IT战略规划与管理有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三、企业发展现状

虽然IT行业日益成熟,合理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中,IT战略规划与管理的现状并不乐观,通过IT战略规划与管理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刻不容缓。

(一)社会外部环境阻碍了IT技术的发展

外部环境对于IT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能够促进IT行业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社会等外部环境并没有为IT技术行业的发展提供便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IT行业的发展,这对于企业利用IT战略规划与管理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是十分不利的。网络基础设施的不完善、网络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等都是社会外部环境不完善的表现,要确保IT战略规划与管理在企业中顺利开展,就需要国家和社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企业管理者没有认识到IT战略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性

虽然IT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比较迅速,但是仍有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认识到IT战略规划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进行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时往往会忽视对IT技术的战略规划与管理。管理者的不重视是IT战略规划与管理在企业运营中没有发挥相应作用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企业的管理者需要转变落后的管理理念,认识到IT战略规划与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视IT战略规划与管理。

(三)企业内缺少专业的IT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在我国许多企业,在进行IT战略规划与管理时缺乏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工作人员,而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得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很可能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IT战略规划与管理很难发挥出其相应的作用,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因此,企业在进行IT战略规划与管理时需要重视专业人员的作用,只有专业人员做出的专业规划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

鉴于IT战略规划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针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希望对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有所帮助:

(一)为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提高良好的外部环境

环境能够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企业运用IT战略规划与管理来促进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为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善IT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需要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在我国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的网络基础设施与城市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为了使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不受地区限制,国家就需要在农村等落后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为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提供一定的硬件设备。同时国家还需要完善相应的网络法规,减少网络犯罪对企业IT战略规划与管理的影响。另外,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是电子商务的规划与管理,国家要注意防火墙、密钥等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减少黑客等不良行为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管理者重视IT战略规划与管理

IT战略规划与管理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手企业管理者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视IT技术的运用,IT战略规划与管理就能够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IT战略规划与管理甚至有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转变管理观念,认识到IT战略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性。

在现今社会,企业的发展说到底就是企业营销战略的发展,企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就需要转变传统的营销策略,将产品营销转换为顾客营销,即在进行产品的销售时以顾客的意愿为主。而随时了解顾客的意愿,则需要IT技术的支持。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网络将顾客的意见与建议收集起来,通过电子网络技术进行分析,使自己的产品更符合顾客的心意。因此,企业在发展时要重视IT战略规划与管理。

(三)建立高素质的IT技术团队

企业进行IT战略规划与管理离不开专业的技术团队的支持,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一个高素质的IT技术团队,利用专业人才来开展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

企业在发展时要做到:重视在IT技术方面的投入,购买专业的设施来开展IT战略规划与管理;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让其发挥其专业知识制定一个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与企业发展要求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建立专门的IT战略规划部门,只有将IT战略规划与管理专门化、专业化,才能使企业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更加合理有序地进行。因此,企业在进行IT战略规划与管理时要建立一个专业的团队,使自身的战略规划与管理更加合理。

五、结束语

如今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企业在发展时要重视效率的提高,而进行合理有效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则是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的一个有效方法。因此,国家和企业需要认识到IT战略规划与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发展的过程中重视IT战略规划与管理。相信经过国家和企业的不懈努力,我国的IT战略规划与管理在企业中一定能够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何斌.企业IT战略规划与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5.

[2] 吴练.企业IT战略规划及其管理方法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王敬标.企业战略信息化管理[D].安徽农业大学,2005.

[4] 何晓月.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研究[J].现代商业,2013.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问答

引导语:项目管理:计划、进度和控制的系统方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某公司准备开发一个软件产品。在项目开始的第一个月,项目团队给出了一个非正式的、粗略的进度计划,估计产品开发周期为12~18个月。一个月以后,产品需求已经写完并得到了批准,项目经理制定了一个12个月期限的进度表。因为这个项目与以前的一个项目类似,项目经理为了让技术人员去做一些“真正的”工作(设计、开发等),在制定计划时就没让技术人员参加,自己编写了详细进度表并交付审核。每个人都相当乐观,都知道这是公司很重要的一个项目。然而没有一个人重视这个进度表。公司要求尽早交付客户产品的两个理由是:

1)为下一个财年获得收入;2)有利于确保让主要客户选择这个产品而不是竞争对手的产品。团队中没有人对尽快交付产品产生怀疑。

在项目开发阶段,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计划安排的太紧,没考虑节假日,新员工需要熟悉和学习的时间也没有考虑进去,计划是按最高水平的人员的进度安排的。除此之外,项目成员也提出了其他一些问题,但基本都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为了缓解技术人员的抱怨,计划者将进度表中的计划工期延长了两周。虽然这不能完全满足技术人员的需求,但这还是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技术人员的工作压力。技术主管经常说:产品总是到非做不可时才做,所以才会有现在这样一大堆要做的事情。

计划编制者抱怨说:项目中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技术主管人员没有更多的商业头脑造成的,他们没有意识到为了把业务做大,需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技术人员不懂得做生意,我们不得不促使整个组织去完成这个进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这些争论一直很多,几乎没有一次能达成一致意见。商业目标与技术目标总是不能达成一致。为了项目进度,项目的规格说明书被匆匆赶写出来。但提交评审时,意见很多,因为很不完善,但为了赶进度,也只好接受。

在原来的进度表中有对设计进行修改的时间,但因前期分析阶段拖了进度,即使是加班加点工作,进度也很缓慢。这之后的编码、测试计划和交付物也因为不断修改规格说明书而不断进行修改和造成返工。

12个月过去了,测试工作的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落后了6周,为了赶进度,人们将单元测试与集成测试同步进行。但麻烦接踵而来,由于开发小组与测试小组同时对代码进行测试两个组都会发现错误,但是对测试人员发现的错误响应很迟缓,开发人员正忙于完成自己的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项目经理命令开发人员优先解决测试组提出的问题,而项目经理也强调测试的重要性,但最终的代码中还是问题很多。

现在进度已经拖后10周,开发人员加班过度,经过如此长的加班时间,大家都很疲惫,也很灰心和急躁,工作还没有结束,如果按照目前的进度方式继续的话,整个项目将比原计划拖延4个月的时间。

问题:

1. 在本案例中,我们能吸取什么教训吗?

2. 编制计划时,邀请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哪些好处?

3. 学习曲线对软件项目有哪些影响?

1 本例存在的问题

(1)前期制定工作计划没做好

项目启动时没有就项目的范围、技术可行性、资源可利用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计划制定时没有做好评审,项目干系人的沟通工作没有做好。风险控制没有做好。做计划时,没有像做预算一样留出风险控制期。什么都按照最紧张的来做,一旦有地方出现问题,进度延误就成了必然的了。

项目组成员没有参加,这个问题就很严重,项目经理认为一个完全合格的程序员是可以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指定的任务的,但是事实是这样吗?开发期间难免会遇到技术瓶颈,这些都是需要时间去研究的,新员工不熟悉的项目也没有考虑。制定工作计划的时候,项目经理最好是给一个大概的框架,在自己判断的基础上征求项目组成员的意见,尽量安排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计划。

(2)管理问题

项目组的成员在做完这个项目后,都很疲惫,另外自信心也很受打击,花了时间没有交出一个好的项目,问题就不止在技术层面了,这大部分是管理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这个项目组的成员离开的几率很大,公司的人才会流失。

整个案例中没有发现项目经理的工作是什么,项目经理的定位一定要明确,本案例中计划编制者更像是一个系统推销人员,是从市场出发的,完全没有考虑到开发的难度。

项目经理不知道各部门人员的立足点。即便项目经理制定了限期,也应该把项目的各个阶段策划目标向大家进行报告,让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在框架下、限期内合理安排各自的工作内容。

对与大项目,项目组内的分层管理也很有必要。项目经理把指标分解给各个开发组组长,具体的开发工作让他们安排下去,项目经理可以花点时间去考虑一下项目组的整体问题,例如:成员疲惫等问题。抽一个晚上不加班,组织点活动让项目成员透透气,比加班效果好得多。例如风险的审视、计划统筹调整、组织层面的一些问题推动。

(3)沟通问题

项目实施阶段,商业目标与技术目标意见分歧很大,这个就是沟通严重有问题了,为什么在实施前没有讨论好?

做项目计划之前要充分和项目干系人沟通。尤其是技术主管和发起人。一个是从技术角度考虑,一个是从商业角度考虑。要让两个人的要望都得到满足,这样的计划才可行。案例中,只是从商业角度去考虑了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考虑技术上的实现难度,单纯的计算出所需的人月数。人月神话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理论。

员工抱怨。员工的抱怨并不是无理的,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动员和鼓励,更没有得到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员工也都有自己的想法和构思,应该统一大家的思想,便捷的方法就是让他们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价值在那里,他们的各自工作安排如何,才能让整个团队步调一致,协调统一。

(4)项目跟踪没有做好,应该定时开进度研讨会。关键的里程碑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规格说明书等关键节点没有控制好。

(5)单元测试与集成测试一起做

在时间紧的情况下,这样做也是没有办法,但是研发人员和测试人员一定得分清问题的严重程序,功能性的BUG,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必须优先修改,用户体验方面的修改,可以等系统试用后征求用户的需求再进行修改

(6)项目的人力资源问题

有新老员工,做计划时一定要考虑新员工前期的培训周期,这是影响计划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能按照人月来定周期,还要考虑实际的工作能力。

2. 编制计划时,邀请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哪些好处?

做项目计划时,商务、客户代表、项目管理人员、QA、项目技术骨干、甚至公司的技术委员会成员等都要参与,至少在评审时一定要参与。让大家都了解项目的背景,意义和要求。可以统一思想,减少沟通风险和技术风险。对进度计划评估的更贴近实际。让参与的各部门人员明白自己将要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未能按期完工对其他部门会产生的影响,还有就是根据时间节点分配自己任务。成员自己给出的承诺,他会对计划的结果上心一点。

3. 学习曲线对软件项目有哪些影响?

学习曲线对项目的影响:

(1)需要有一个过程,前面比较慢、技术的储备、熟练程度的把握;

(2)计划编制时前期安排一定的缓冲时间,便于学习&掌握技能,对设计、架构等关键节点做好相应的评审工作;

(3)加强学习和培训,加快项目组人员的进入状态

软件项目的技术中,有些不可预知的`难题,这个需要由专人,专门的时间来攻克。做计划的时候,要把这个人和这个时间也留出相应的余地。另外项目成员的流失率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对新进成员的培训,也要考虑到,否则同样是1人月,工作效率可是完全不同的。

拓展:项目管理在3G移动终端销售中的案例分析论文

【摘 要】

随着手机终端类3G时代的来临,销售市场的竞争逐渐激烈。本文通过大量的参考文献的调研,主要分析了某公司在手机终端销售市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项目管理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使用项目管理措施来实现对手机终端销售质量的控制,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手机终端销售的项目管理的定义与启动、制定项目计划、执行项目计划、最终对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关键词】

手机终端销售项目管理

目前个人手机终端设备已经迈入了网络时代,在3G时代,各种移动电子设备也开通了上网的功能。销售管理系统本身就是作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因此对于移动公司而言,建立智能手机销售项目管理系统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由于现有的移动通信市场已经处于一种高度饱和的状态,手机终端市场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客户保有量以及新增用户之间的拉锯战。由于在手机终端销售的质量管理方面涉及到企业多方面的而工作岗位,市场人员在具体执行销售目标的过程中经常不能做到顾全大局,所以本文尝试使用项目管理的方法。来实现企业手机终端销售质量的控制,为拓展手机终端类的销售渠道尽可能的提供一种标准化以及可执行的项目管理的方式。

1 手机终端销售目前存在的问题

该公司在手机终端类销售渠道质量的控制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社会销售渠道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率偏低。该公司的销售渠道的数量在经历了初期的快速增长以后,手机终端的营销商家基本上稳定在4000家,站到全市行业的70%以上,但是在每年新增市场的份额中却不到50%,充分说明了该公司销售质量的管理已经处于市场落后的状态;

(2)对手营销能力的快速扩张,一方面,电信从2010年开始了3G渠道网点的飞速建设和升级,另外一方面联通与IPHONE手机等移动终端展开深入的合作,通过明星移动终端来提高自己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3)手机终端的销售渠道与用户的使用要求并不匹配。该公司的仍是以传统的销售终端为主,在全球网上使用套餐、销售质量控制和相关的服务功能严重缺失。

(4)手机终端销售渠道掌握较弱,违规现象十分的严重。

2 如何使用项目管理的方式来加强产品销售质量的控制

笔者针对目前该公司手机终端销售数量的下降,新增市场不断下滑的问题,该公司的项目管理小组从市场人员管理、市场竞争形势、销售渠道管理以及相关销售人员的薪酬体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手机终端销售的项目管理的定义与启动

本项目小组成立的目标分为总体质量目标和次级销售质量目标。总体质量目标为确保手机终端销售总量在新增市场的占有率达到65%以上,并连续稳定至少三个月以上。所谓的次级销售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渠道酬金优化,其中酬金获取来源种类不低于20%;其次是对公司的业务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最后通过销售渠道管理来提升网点人员的满意程度从而防止网点销量被竞争对手抢走。该项目的周期共计6个月,主要包括销售渠道资金的优化、产品的业务升级、网点布局优化、渠道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对于项目的四个阶段采取里程碑的方式来逐一进行。由于手机销售渠道提升的项目所涉及公司的项目较多,工作量较大,时间跨度较长,所以笔者根据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建议采用矩阵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矩阵形式的销售人员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公司的领导层对销售质量提升的重视。

制定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项目进度计划和项目质量控制计划。在具体的项目进度计划中,对其中的该公司的业务与产品进行升级、手机销售渠道的资金优化、销售网点的布局调整以及手机移动销售终端的提高四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具体的细化。只有细致的划分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才能够确定手机终端销售质量提升的项目总工期。对于该项目的执行质量计划而言,是通过对该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的控制来实现的,在项目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的每个阶段,要针对这个阶段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编制实际的质量计划。

执行该项目所列出的计划

在执行该项目的开始阶段就要建立一支高效的项目团队。在控制项目进度方面主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对该项目进行进度检测,包括关键点检查,所谓的关键点就是在项目计划当中的每个里程碑的时间点;其次撰写每周进度报告,在本项目的执行周期内,每周都要制作项目状态的进度报告,从而报告给项目经理,目的是为了更方便的安排下周的具体工作。

本项目执行的结果进行质量验收标准

对本项目执行结果的质量验收,笔者认为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对手机移动终端在新增市场的占有率方面是否有达到项目的预期目标。

(2)从手机销售终端的社会渠道进行产出效能的相关评估,不仅对社会销售渠道整体销量进行评估,还要对具体每个销售网点的实际销售能力进行考核,从而判断手机销售的产出效能是否有所提升。

(3)对手机销售渠道的掌控能力,各个销售网点要达到销售目的,就必须加快销售的流转速度,很多销售网点为了提高销量都采取了降价的措施,从而进一步带动了其它渠道商的降价,很大程度上可以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4)从销售网点布局的改善进行考察,主要包括销售渠道网点空白区的补点,实行一村一点和一厂一点的销售模式。其次对销售渠道的扎堆区进行集中清理,销售网点的扎堆会直接导致消费者的忠诚度降低。

3 结语

随着手机终端类3G时代的来临,销售市场的竞争逐渐激烈。本文通过大量的参考文献的调研,主要分析了某公司在手机终端销售市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项目管理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使用项目管理措施来实现对手机终端销售质量的控制,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手机终端销售的项目管理的定义与启动、制定项目计划、执行项目计划、最终对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参考文献:

[1]赵俐渊.项目管理理论在销售渠道管理中得实践与应用.硕士学位论文[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46.

[2]张旭.项目管理在信息安全企业的应用.硕士学位论文[D].西安:中国政法大学.2011,34.

[3]黄志强.项目管理在中小软件企业中的研究与应用.硕士学位论文[D].天津:天津大学.2010,56.

[4]郑肇亮.中国移动智能终端市场营销战略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2,28.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有7000字的。。。

成立紧急避险成立盗窃和毁坏公私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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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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