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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律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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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律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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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装备学是一门内容丰富的新兴学科,是现代军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军事装备学的地位和作用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战争以来,作为战争工具的武器装备就成为武装力量的物质基础、军队战斗务的基本要素。因此,古今中外的军事家无不把发展武器装备作为一项重要的军事政策,对武器装备的发展、使用、管理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毛泽东曾经鲜明地指出:武器装备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随着军事高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武器装备的性能发生了质的飞跃--射程更远、精度更高、威力更大。在国际上多次发生的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中,交战双方都广泛地使用地高技术武器装备,特别是90年代初爆发的美伊海湾战争中,充分地显示了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威力和作用。它向人们表明,在高技术条件下,武器装备特别是高技术武器装备,强烈地影响着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对战争的胜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器装备的作用还表现在它对军事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它不仅促使军队不断调整编制、体制,改变各军兵种的比例,导致过时军兵种的淘汰和建立新的军兵种,而且也引起战略战术思想、作战方式方法和军事学术理论的变革,同时,还对指挥方式、军事训练、战场建设、干部结构、后勤保障、军事基本制度等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和变化。在和平时期,武器装备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武器装备建设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已成为世界各**队现代化和国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因此,加强武器装备学理论研究,探索武器装备的发展和管理理论,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军队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推动我军武器装备的发展,加速我军现代化建设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军事装备学的创立和发展 虽然武器装备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战争中就已开始出现,但是,作为军事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武器装备理论长期以来并没有发育成一门科学的完整的知识系统,在现有涉及武器装备的理论著作中,绝大部分是武器技术原理著作、操作教程和知识读物,较为系统地阐述武器装备发展、管理与影响的基本理论著述很少。 我国设立军事装备学的时间更换。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学位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军事学列入国家的学科学门类。1983年12月,根据中人国民解放军学位领导小组的建议,国务际学位委员会决定增设军事学学科门类。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共分11个学科门类,72个一级学科。军事学学科列第11位,下设8个一级学科、30个二级学科、279个研究方向(相当于三级学位)。8个一级学科是:军事思想及军事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军队指挥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和军事教育学、军事后勤学、军事装备学是军制学3个二级学科之一。 1997年6月,为了“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重新颁发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原二级学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归并和调整。军事学门类的30个二级学科归并为19个,8个一级学科数量虽然未变,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军事思想及军事史改为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军队政治工作不和军事教育学改为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学改为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这样,原属军制不一级学科的军事装备学二级学科,现成为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一级学科共设的3个二级学科之一。 三、军事装备学的内容和方向 由于军事装备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所以目前理论体系还不十分完善,不仅某些理论观点尚难统一,而且其研究的内容和方向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甚至在我国各种权威的工具书或著作中都找不到军事装备学的词条或定义。例如:1997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和1997年版的《中**事大百科全书》都没有列出军事装备学或武器装备学的词条。但是,也确实有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如:国防大学的王厚卿教授在其主编的《现代军事学学科手册》中指出:“武器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的现状、发展趋势、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军事科学院的学者认为:“武器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发展、使用、管理基本理论的学说,是从军事学术的新视野探索武器装备建设和发展规律的学说。”但他们认为武器装备学与军事装备学不同,“武器装备学属于军事装备学的范畴,内容反映的是军事装备学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军事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运用与影响、维护与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军事装备学与武器装备学是同一学科的不同称呼,只不过武器装备不的叫法不规范。 按照笔者对军事装备学的定义,军事装备学主要有四大内容和方向:一是武器装备基础理论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的准确概念、基本属性、地位和作用;武器装备发展的基本规律、基本矛盾和主要特点;各种因素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武器 装备发展的战略环境、重点、方针及基本依据;武器装备体制的合理构成等等。武器装备基础理论是武器装备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武器装备的应用理论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二是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政策;武器装备体制的合理构成与规划;实现武器装备现代化的道路与政策;各种因素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武器装备体系的合理构成等等。三是武器装备应用与影响研究方向,主要从战略和战役层次出发,研究武器装备在各种战役或战争类型中的应用;武器装备的运用方法;武器装备的强点和弱点;武器装备的对抗方法;武器装备对战争形态、战场特点、军队机动、夜间作战、作战指挥、作战保障、军事教育训练、军队体制编制等方面的影响问题。四是武器装备维护与管理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的意义、功能与原则;武器装备管理的体制与制度等等。当然,不同的军事际校或军事科研单位,对武器装备学的研究重点不同,有些比较宏观、抽象,有些比较微观、具体,有些侧重于与军事战略的结合,有些侧重于与战役、战术的结合,有些则侧重于与军事经济的结合。 总之,军事装备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它与战略说、战役学、战术学、军事后勤学、军队管理学、军事组织编制学、军事系统工程、军事运筹学,以及军事技术,军事历史等学科关系十分密切,并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和发展。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美国志在亡我 强国从我做起 3月1日的《参考消息》头版头条十分醒目:《美将中国列为潜在核打击对象》,是日本《每日新闻》从美国战略司令部搞到的最新情报。 我跟踪美国战略研究已经20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美国战略已作出重大调整。中国不与世界任何国家为敌,一心一意搞建设。但是,我发现,美国对华战略只做了战术调整,在1979年到1989年期间,由于苏联是双方共同敌人的缘由,美国和中国的关系才表现得像一点正常国家关系,之后,就变得很不正常。只有在美国需要中国的时候,美国才给中国一点好脸。联想到美国对中国罄竹难书的刁难、杯葛、折腾,可以看出,美国始终是以改造、控制、威胁直至肢解的战略。不管中国人如何表达自己的善意,只要中国不愿意做美国的政治附庸和经济奴隶,美国对中国是不会改变看法和战略方针的。 这是中国学术界早晚都会明白的事,早一点明白,就会早一点唤醒国民。外患不可怕,怕的是看不到外患,更可怕的是认贼做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作为如笔者一样的老百姓,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做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多做一些对国家有用的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人一把火,红透半边天。振作起来,奋发向上。一个国家有没有志气,要看这个国家的人的精神面貌。哀莫大于心死,愁莫大于无志。我们这么多人口,这么大的版图,我们为什么不能有尊严地自立于这个世界? 不怨天尤人,不自暴自弃。爱国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国是我们共同的家,我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除了爱国,我们也没有别的选择。太阳强大了,乌云会散去;我们强大了,外敌会惧我! 要深入研究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研究我们党长期执政面临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带来的重大问题。 在新形势下,必须把研究重大战略问题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不仅要形成浓厚的战略研究的氛围,还要逐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战略研究机制。我想要说的是,每一个研究人员,都要做胡主席号召的执行者,以实际行动,拿出自己的成果,而不是口是心非地喊几句动听的口号敷衍了事。稍有头脑和良知的人都知道,今天中国的内外形势,无论是国防安全、经济结构还是精神信仰,都已迫近了底线。胡主席讲话的真意就在于此。为国分忧,责无旁贷!

部队管理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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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体会# 导语】部队管理作为军事管理革命的重要方面,必须主动适应时代之变、战争之变、改革之变,把服务备战打仗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为战抓管、依法严管、科学施管、固基助管、人才兴管上下功夫,努力建设与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相匹配的一流部队管理。 为您倾力推荐了部队管理心得体会【精选三篇】,希望您及时采纳。 部队管理心得体会【1】 消防部队担负着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任务,保持部队高昂的战斗力,才能打胜仗。近年来,随着新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兵役制度的改革,部队管理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对提高战斗能力产生极大影响,加强部队的管理教育工作,全面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是摆在当前部队管理教育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抓紧抓好。 一、当前部队管理教育存在的问题。 1、管理工作时紧时松,效果时好时差。个别基层单位抓部队管理象在拉橡皮筋,在上级强调或要求时,就把部队管理教育工作摆到议事日程,抓住不放,上级不要求,不强调时,就把管理工作放在边,或者就放松管理,长此以住,一些官兵摸清了部队管理的规律,钻管理的空子,使部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不假外出,逾假不归、作风散漫等。 2、部队管理基础不牢固,管理成效不明显。部队的管理工作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管理的规律性是在平时管理教育的实践中总结摸索出来的,但有些单位的领导对部队管理不是靠平时打牢固基础,而是突击抓。出了事就抓一阵子,不出事就放松下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些单位抓部队管理,作风不实,图的是形式,上级检查突然检查出毛病时,就抓紧一阵,时间一长,干起别的工作来,又放到一边,致使部队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严重影响部队的战斗力。就如彻房子,地基不牢固,搞的再好,也会出问题。再说,突击抓,对一些平时懒散的战士来说,肯定受不了,有时可能造成官兵矛盾,部队管理的效果不会太明显。 3、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被重视,没有长期抓的思想。有些单位领导口头上说的对部队管理抓的紧,抓的实,可部队还是不断出事,领导批评他们,还感到委屈。实际上,出事就说明管理教育工作没有抓好,至少说没有抓到位。 二、存在的原因: 1、对管理工作的措施落实不到位,“经常抓,抓经常”认识不清,意识不强。机关指挥基层,基层处在执勤备战的最前线,如果抓部队管理的作风不实,势必影响到部队管理的能力。我们支队基层中队大部分处于繁华地段,官兵容易受外界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和老士官存在一些松懈的思想,认为消防部队与地方接触多,没有必要象正规部队那样要求严格,只要不出事就行,得过且过,有的单位把“教育整顿”当作能医百病的灵丹妙药,部队没发生问题,就把管理工作高高挂起,一旦发生了问题,就来一次教育整顿,希望一蹴而就,立竿见影,致使管理工作缺乏自觉性和经常性。 2、部分干部的管理素质跟不上部队建设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管理工作的实效。当前,部分管理干部不想管、不敢管、不善管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有些基层干部,没有把心思用在部队常性管理工作上,而是考虑个人问题多,关心部队建设少,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把不发生问题当做目标,该管的不管,该抓的不抓,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得过且过,满足于把条令和制度贴在墙上,喊在嘴上。有的作风不深入,工作不具体,管理不经常,不愿意接触下属,高高在上,不发生问题不做工作,不找上门来,不去过问,成了身在兵中不知兵的“离兵”干部。有些刚毕业的基层年轻干部,缺乏管理部队实践经验,不会做思想工作,遇到问题,不知该如何处理,常常管不到点子上去,对待犯了错误的同志,靠感情管理,对自己感情好的不去批评,对跟自己作对的严厉批评。有的以“罚”代管,动辄处分或变相体罚,以震慑“头兵”;有的还想一些歪点子专门整人。 3、学习贯彻条令不坚决,不彻底。学习条令条例的目的就是运用条例条令来规范官兵的行为,来塑造部队的形象,但在现实的部队管理中,不执行条令条例,不按照条令条例办事,超越条令条例办事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单位还时常存在。有些单位在条令条例的学习上搞一阵风,在上级部署和检查时,突击学,突击考或者只看考试成绩,不管学习的实际效果,使之流于形式;有的单位不善于把贯彻落实条令同抓部队管理统一起来,不能把条令的具体要求渗透到管理工作中去,致使管理工作随意性大,标准不高。 为提高部队管理教育工作水平,保障部队安全稳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通过调研,就如何做好部队管理教育工作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现管理教育“两个转变”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产生着深刻的变化,部队内部规范统一与个性自由、艰苦奋斗与奢侈娇逸、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思潮交锋日趋激烈,在此新形势下部队求发展、管理上台阶、秩序走正规,就要在大力继承和发挥管理教育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管理思想、开拓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法,做好“两个转变”。 一是要实现由“管住人”向“育好人”的思想转变。当前部队管理中有一种倾向,为避免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片面强调“把人管住”,局限于将官兵封闭在营区内,简单地切断内外联系。这种管理方式不可能产生长远的效果。“治标须治本,管人要管心”,要真正解决把人管住的问题,关键是要以“育”为责,切实提高人的素质。干部作为部队的管理教育者,教育上要不断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和形式,狠刹各种歪风邪气,把正气树立起来,营造一个和谐、纯洁、有序的内部人际环境,要将培养战士成才当作一种责任,抓好战士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加强警营文化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提供两用人才培养途径,让战士获取更多的知识营养,增强战士辨别是非的能力,在部队内部建立一个积极健康、奋发向上的育人环境。 二是要实现由“经验管理”向“知识管理”的方法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部队管理工作遇到一些以前没有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一些管理经验和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必须将先进的现代科技理论和手段应用到部队管理中,实现由“经验管理”向“知识管理”的转变。要突出干部自身带兵素质的培养,着力提高知兵能力、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说服教育的能力,大兴学习之风,牢固树立学习就是工作、学习才有素质、学习才能履行职责的观念,深入学习现代科技和管理知识以及政治、经济、法律、心理学等知识,并在实践中大胆运用,以学习促进、提升政治责任感和事业进取心,提高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能力,增强管理教育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加强部队管理,预防问题和处置问题,提高管理实效。 二、依法管理,用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部队管理工作 条令条例是建军以来工作经验的总结,是所有行动的指南,是部队建设和管理的根本依据,部队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依据条令条例来开展。今后一段时期部队正规化建设将成为全国、全省消防部队建设的主线,部队的各项工作都要服从于正规化建设这个大局,队伍管理教育和安全工作更不能例外。 部队管理心得体会【2】 一、强化教育,不断打牢官兵思想基础。教育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和军队一系列重大改革问题明显增多。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只有坚持思想为先的原则,才能取得管理工作的主动权,为此在吸取去年我营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础上,重点在“四个教育”上下功夫,加大条令条例、法纪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和经常性教育,扎实打牢官兵讲安全、讲服从的思想基础。一是严格落实教育时间,确保教育的经常性。坚持每月落实法纪教育,增强官兵法纪意识;落实每周星期六上午第一个小时进行条令条例和安全常识的学习教育,强化官兵条令观念;结合官兵思想实际,适时进行随机教育,确保官兵思想不滑坡,安全树的牢。二是严格教育制度,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教育前都要认真进行备课示教,并由营领导严格把关,坚持备课质量不过关的不上台,教案不熟悉不上台,确保教育效果的落实。三是严格规范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采取“日记一条,周学一节,月考一次”的办法,本着“牢记本职的,掌握共同的,熟悉基本的,了解相关的”的原则,搞好条令条例和安全规定的学习。通过教育学习达到营队按条令运行,干部按条例带兵,战士按条令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制度,严格执纪,在从严治军上狠下工夫。教育是根本,制度是保证,执纪是前提,加强营队的管理教育,其核心是依法从严治军,严格执行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加大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在八小时以外人员的管理上,实行“三控一管”;对临时外出人员严格实行“两证一条”管理;在重大节日和节假日派出纠察,实施全程监管;对重点人员实行分负责,责任承包,谁出问题,板子打在谁身上。二是严格纪律规定,决不迁就照顾。连每周,营每月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和《两个经常工作分析会》大力表彰在管理教育中敢管,会管的先进个人,对不服从管理的个人亮黄牌,对屡教不改的和管理方法简单粗暴的骨干实施必要的纪律处分,不留面子,不纵容。三是坚持营门值班和营区巡逻制度。坚持营门值班和营区巡逻,能够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人人都在组织中,人人都在纪律中,人人都在管理中。四是深入开展“学职责,尽职责,查职责”活动。 坚持制度重在落实,我们将严格从落实目标责任制入手,把责任明确到人,坚持按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职人员的作用,对官兵执行规定的情况,坚持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每月一考核讲评。 三、用心培养,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士官素质,是管理教育工作的一项新课题。把士官“按干部培养,当战士管理”是我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有效做法,在实际运行中效果较好,今年我营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使之明确自己不再是普通一兵,要认清自己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做履行职责的模范,做遵规守纪的标兵,做钻研本职业务的尖子,做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的榜样。二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能力素质。结合旅团士官培训计划安排,从士官成长进步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出发,鼓励士官自学,函授,积极参加培训。在平时工作中,注意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从实践中长知识,长才干;对上级培训的士官,要求他们必须带着成绩回来;把每月的第一周定为士官培训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题,组织干部授课辅导,或集体进行难题会诊。三是严格管理,不迁就照顾。我们制定《士官量化管理细则》采取营连考,群众评,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全过程对士官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每季度公布一次,结合每月对士官的德、能、勤、绩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讲评,与士官的成长进步挂钩,以促进士官认真履行职责。四是充分信任,大胆使用。士官一般政治素质好,有熟练的专业技术,在兵中有一定威信,因此我们注重发挥他们的特长,敢于把艰巨的任务交给他们,让他们在专业训练中传知识,当参谋,在经常性管理教育中当助手,当干部缺编时,让他们代理职务,负责工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特长。 四、正规秩序,注重养成,提xx兵的文明素质。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既是管理教育的核心内容,又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我们将严格以旅(团)《管理教育工作指示》为依据,规范连队“四个秩序”,从干部到战士,从硬件到软件,每个环节,每个部位,逐一规范统一。在内容上,重点规范生活秩序,在时间上以八小时以外为重点在对象上,重点加强“三部一班”秩序的正规。在官兵中牢固树立“我是标兵,全连正规”的思想,积极开展评比竞赛活动。每月树立一批秩序正规的班、排、个人,每季度评出一个“四个秩序”正规的连队。管理教育贵在养成,也难在养成,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在规范养成上狠下工夫。一是抓“十五个三”的养成训练。营成立“十五个三”养成动作示范班,让官兵示范观摩,以点带面,带动全连;每周安排两个早操时间进行养成动作训练和会操,打牢养成基础,提高养成标准。二是从抓干部、士官入手,带动养成。干部、士官形象的好差,说服力,为此我们将开展“周赛月评”活动,每月评出1-3名养成好的干部和3-5名养成好的士官,并对养成较差的干官、士官进行曝光,以此推动营队养成水平的提高。三是从检查督导入手,推动养成。严格的养成,必须加强检查和督导,否则就会时断时续,就会失去真正的意义。我们将采取“三纠”方法,即官兵互纠,连队自纠,门卫随纠的方法,来促进官兵日常养成的自觉性。充分利用板报、橱窗、标语、小广播等手段进行宣传,并积极开展“文明带兵、文明服务、文明值勤”和“读好书、唱好歌、做好事”等活动,大力营造文明养成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事故案件的预防工作。部队安全稳定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安全是部队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基本标志,是部队全面建设好坏的综合反映,安全工作作为反映部队管理教育水平的镜子,既是经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告诉我们,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手段、条件的约束、管理和规范,同时更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和觉悟来达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奠定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在发生事故案件的诸多原因中,组织纪律观念差,法纪观念淡薄,违反条令条例、不遵守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就必须从思想入手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的素质,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氛围。 (一)要筑起安全工作的坚固防线,抓紧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根本。人的控制力,容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世界观和人生观。一个有崇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行,严明的政策法纪观念,懂得真、善、美的人,是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失败以及各种意外变故的。因此,必须经常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尽快成熟,在实践中划清是非界限、荣辱界限,增强光荣感,责任感,这样就能从思想上消除发生事故、案件的因素,打好安全工作根基。 (二)要增强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注意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基础。事故往往发生在思想松懈xx的瞬间和片刻,头脑中意识减弱就会带来行动的偏差。因此,安全工作的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要让安全意识在头脑中牢牢扎根。安全意识不仅体现在重视安全上,还应明确如何防止事故和保证安全上,尤其要善于引导官兵从耳闻目睹的事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培养把事故、案件消除在萌芽阶段,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能力。 (三)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保证。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是部队建设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承,都是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圆满完成本职任务为目的,都是把人作为工作对象。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把经常性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各类事故、案件就能有效地得到预防,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更有深度和水平。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督,使人人都在组织中,处处都有人管理。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成效要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变为广大官兵的自觉意识和行为,需要针对官兵的心理状态,调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手段,生动、活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工作。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增强党团组织的核心力量,动员团结党团骨干和广大群众,落实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组织,健全群众性安全防范网络,做到事故苗头一出现就有人抓,异常情况一露头就有人报,违章违纪行为一发生就有人管,把苗头扼死在“出土”之前。其次,是大力宣扬先进典型。根据年轻官兵好学上进,不甘落后的心态,在队伍中经常开展“安全标兵”、“遵章守纪模范”、“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及时总结评比和表彰鼓励,使先进典型榜上有名,官兵学有榜样,讲安全蔚然成风。再次,是应正确实施惩罚。对发生事故者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达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化解不安全因素事故案件的形成,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联系、发展的内在成因。只要我们着眼预测,增强超前意识,掌握人的思想变化规律和端倪,收集思想管理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就能够把握事故、案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首先,抓好对人的管理。人是队伍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任何事故的发生,人的因素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事故的预测要从人开始,做好容易发生事故、案件的重点人的工作。其次,是抓好动态管理。边防部队执法执勤任务重,人员、船艇、车辆出动频繁,而且具有急、难、险特点,易引发各种事故,必须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把预防工作作在前。再次,是抓好时机管理。及时抓管理,不失时机做好思想工作,才能有价值,任何失去时机的管理教育只能是“亡羊补牢”。要特别注意抓好几个时机,即执勤训练时、分散执行任务时、节假日时、探亲休假时。这些时期人员思想活跃,受外部影响大,易出漏洞,易发生事故案件。如果抓住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就一定能较好地从主观上消除隐患,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部队管理心得体会【3】 管理教育工作,事关全局性的基础工作,是维护部队集中统一,保持正规秩序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是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主要保证。在部队管理教育工作中,大队严格按照部队正规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的作用,形成了时时管、事事管、处处管、人人管的良好局面,有利的促进了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狠抓条令条例的落实,努力提高大队正规化建设管理水平狠抓条令条例的落实,对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我们在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四学”(一是干部带头学,二是搞好发动激励学,三是见缝插针随时学,四是灵活多样学)以增强官兵条令条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其次,抓重点,解决弱点、难点问题。强化管理,在查找条令条例薄弱环节上求突破,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在部队管理工作上明确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狠抓士官队伍建设,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随着士官队伍的逐渐壮大,士官队伍管理的重要性明显突出,只有把士官队伍管好,才能发挥他们在部队建设的作用。在管理士官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士官”是“兵”的意识,在管理上士官同其他战士一个标准,一个尺度。做到生活作息一个样,公差勤务一个样,执勤训练一个样。并教育他们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模范遵守规章制度。二是大胆使用,充分发挥其特长。在使用过程中敢于把急、难、险、重的任务交给士官去完成,以充分发挥士官政治思想骨干、专业技术骨干、训练骨干、部队管理骨干的作用。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士官管理规定》,从源头抓起,切实做好士官选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狠抓安全防事故,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安全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维护部队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为确保落实部队高度稳定,教育广大官兵,树立安全工作只有启程,没有终点的意识,并把安全措施落实到部队各项任务、活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去。一是树立超前的意识,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对安全防事故工作,做到早预测、早教育、早防范,针对自身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前防范,把措施定在先,力求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提前打“预防针”,克服了在抓安全工作中跟着“问题跑”的被动局面。二是抓好重点人员的管理。在抓重点人员的管理过程中,我们按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层层划定安全范围,把安全责任具体到每个人,切实做到事故苗头一露头就有人抓,异常情况一出现就有人管。 四、当前部队管理及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部和战士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条令条例,认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作风纪律松散、纪律松弛,在没有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就把部队的条令条例抛之脑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为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部分干部及班长在部队管理及安全工作中存在“等、靠”现象,管理松懈、安于现状,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个别干部、士官工作中积极性、主动性、计划性不强,存在工作中领导交代什么,就干什么的现象,不能合理、科学的安排各项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根据支队近期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安排,深入查找我大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干部战士存在的纪律作风方面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分阶段、分任务、分人员制定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整改计划。大队将把此次纪律作风整顿放在大、中队干部身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把此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落到实处,为今后部队正规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提高认识,将部队管理与安全工作贯穿于部队防火、灭火救援、正规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对于部队管理及安全工作将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一刻也不能放松,不能间断。 (三)提高能力,加强干部管理能力、水平的建设。大队将通过选派干部参加在职轮训、短期培训和实际锻炼的方式,教育各级干部提高管理素质,尤其是提高五种能力(即运用条例条令带兵的能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管理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能力、以身作则亲自动手的能力、做好个别人思想转化工作的能力),使他们成为精通条令、贯彻落实条令的带头人、组织指挥的能手、科学管理的标兵,真正建立起一支想管、敢管、善管、素质高、形象好、作风硬的部队管理骨干队伍。 (四)全员参与,不断深化执勤岗位大练兵。针对年内即将开展的基层指挥员比武竞赛和等级战斗员达标评定活动,大队将加强全体指战员的基本业务训练、体能训练、灭火救援演练、器材装备熟悉、操作及应用性组合训练。为有效落实基层指挥员比武竞赛和等级战斗员达标评定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五)全力贯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测试行动的深入开展。大队将根据支队关于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测试的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时间、任务,合理调配人员,保障各阶段的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并在完成各个阶段工作的同时探寻好的工作方法,力争使整体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为以后灭火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保障。

部队正规化管理心得体会范文篇一

一、转变服务态度,做到执法为民。

消防监督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决不能将其看作并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每一个消防监督人员都应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端正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工作中,把群众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把群众的难处当成自己的难处,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意愿,才能被人民群众接受和肯定。

二、转变服务方式,做到严格执法。

作为消防监督人员担负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从事了这个岗位,我们就应该勇敢地担负起这个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隐患,要抓住不放,依据法律法规,狠抓整改,一抓到底。

同时,在工作中,还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简化办事的程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我们勤奋而科学地工作,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转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服务。

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比较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消防监督人员需要更多的面对社会,接触群众。随着执法为民活动的深入开展,广大消防监督人员的服务质量水平提高很快,变化较大,但是在个别人身上仍然存在态度冷硬、做法粗暴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消防监督人员都必须爱岗敬业,摆正自己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把握好工作时间的每一分钟,精益求精地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不出差错,热情周到地接待每一位群众,树立敬业、勤奋、文明的崭新形象,真正体现出人民消防为人民,做到爱民、为民、便民、利民。

部队正规化管理心得体会范文篇二

一、部队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的侧重点

部队管理是部队建设中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生成,是巩固和部队自身发展的前提,也是部队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只有加快公安消防部队管理正规化建设,依靠管理增强部队战斗力,积极推进部队管理教育和创新与发展,不断提高部队管理整体优势。这是摆在消防部队面前的一项极为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部队管理正规化建设,就是要依据我们部队的本质属性和执勤战备工作需要建立起来的各种规章制度,将规章制度逐步转化为现实状态的实践活动。为此,我们必须理解和分析部队当前的实际情况,以条条例为基本依据,运用科学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对部队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通过法规、规章、制度为基本手段和依据,并严格执行,通过严格的管理来体现消防部队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战斗力。

二、部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兵的思想观念发生着变化,部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从当前的情况看,由于消防部队的性质决定了官兵大都在为地方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城市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官兵时刻都在经受地方“灯红酒绿”的考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与社会接触较多,一些官兵在思想上也被潜移默化,经济和攀比意识占据了官兵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较过去有所削减,把个人利益看得较重;二是一些战士入伍动机不纯,没有那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工作中怕吃苦,想尽一切办法走*、走歪门路求成绩,不讲奉献等,从而加大了部队管理的难度。

兵员结构复杂,部队不好管理。过去消防部队兵员成份单一,官兵思想稳定,装备也较差,比较好管理,现在的兵员较为复杂,主要有:一是在社会上打工或工作几年后才当兵的人较多,特别是到经济特区的打工者也较多,他们入伍前就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思想相当活跃,入伍后他们大都想尽快求实惠;二是关系兵增多,他们由于路子多,在部队不甚听话不说,反而在部队内部利益面前能通过各种关系得到优先和照顾,让老实、踏实工作的战士内心不服气,不便于部队管理;三是“独子兵”增多,他们在家中有很好的条件和受父母的照顾,到部队后生活自理能力差,工作吃苦精神差,还受不了批评教育等;四是战士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文化较高的战士,在学习中感到文化水平低的战士学什么都慢,接受能力自然也慢,这样给战士之间产生矛盾,不便于团结和管理,更还有一些官兵是有文凭无素质,还看不惯管理人员的水平,在部队管理工作中有抵触情绪;五是士官比例增大,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士官服役时间长,与地方认识的朋友多,不是请假外出会友,就是利用外出时间与驻地女青年谈恋爱,甚至有的士官将亲属带到部队驻地打工、经商等。正是这些现象的存在也给部队管理增添了难度。

消防部队自身的性质给部队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一方面消防部队按共同条令抓管理,另一方面因消防部队受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直接参与社会面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这就形成消防部队“内部”是军事化管理,“对外”是地方公务员。由于部队和地方正常的工作往来中介入了一些非正常的关系,给部队管理带来了如“关系兵”和“关系官”的现象,它对部队管理带来的潜在的消极影响是长期的、巨大的,不利于部队正规化管理建设的全面开展。

三、改进部队管理应把握的侧重点部队管理的重点,实质上就是要抓住部队管理教育工作,在管理中不断地去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管理者也必须结合部队的特点和工作具体情况,来慎重把握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管理者要善于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善于发现问题是正确解决问题的前提,只有发现了问题才能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一些管理者身在兵中不知兵,不了解士兵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以致一些小的问题变成大问题,给部队管理带来了难处,更是影响了部队的整体发展。为此,基层部队的管理者在善于发现问题方面要做到:一要勤于日常观察,通过细心的观察,掌握士兵的思想、心态和行为情况,自觉与士兵打成一片,真正做到带兵要知兵,彻底消除士兵思想和心中的疑虑,让他们能以良好的心态投入部队的各项工作;二要坚持部队管理分析汇报制度,即通过各种渠道与战士交心谈心,组织部属汇报思想,管理者要反复进行思想和形势分析,从分析和汇报中了解情况,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要做好管理规律性预防工作,即结合部队兵员补退、重大执勤保卫、请假、婚恋等情况,预先要采取措施,掌握情况和主动权,防患于未然。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地分析问题,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部队管理中,针对发现的一些问题,管理者首先要善于从多种原因中区分发生问题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只有找准了主要原因,才能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其次,对发现的一些问题要区分定性,主要看是思想、心理、被人利用、胁迫以及还是实际问题,定性后还要分析是违反纪律还是触犯法律,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管理者要客观公正地解决问题。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分析和发现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及时抓苗头,集中抓倾向。主要是把问题先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问题有一定的倾向性,就要及时地抓好集中整治教育工作,认真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二是要依靠组织力量,发动官兵人人参与。针对问题要及时组织官兵认真思考和展开大讨论,让大家共同找原因,论危害,出主意,消隐患。

在消防部队发展成长的历程中,管理工作是保证消防部队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忠实履行消防部队宗旨,赢得人民信赖,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工作任务和促进消防部队建设的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在新的时期,我们面对着新的任务和新的考验,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方面。

实现在部队管理中官兵一致,政治平等。首先,管理者要牢固树立爱兵观念,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只有管理者把士兵看成是部队的主人,以真情、真心去爱护士兵和管理士兵,那样战士才会服从部队的管理;其次,部队管理中要尊重士兵,帮助士兵,关心士兵,管理人员不能有高士兵一等的特权思想,工作或管理中还要自觉地接受士兵的监督,把士兵的工作、学习和冷暖挂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树立经常为士兵服务排难的思想,做士兵的贴心人;再次,管理中要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这也是调动士兵积极性的一种管理艺术,只有尊重了士兵的民主权利,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公平合理,对士兵一视同仁,士兵对部队的管理管理就会理解、尊敬和拥护;最后,在部队管理中要广泛开展尊干爱兵教育使部队开成团结、友爱的气氛,就会出理官兵自觉服从管理的局面。

管理中做到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对于我们消防部队来说,严格管理就是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但依法治警与耐心说服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严格管理是目的,耐心说服是手段。在这项工作中要做到:一是管理者要做到依法办事,严之有据,在执行部队各项工作中,就是要做到严格执行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管理中不能随意采取一些“土政策”和“土规定”,不能凭个人的意志滥用职权,以言代法,打骂体罚和严而无度;二是管理者要做到说服教育,严之有理。依据条令条例深入细致地做好部队思想工作,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在严格和管理过程中,须做到严中有爱,严爱结合,要尊重客观规律,建立正规秩序,如课余时间,干部则应带头参加文体活动,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生动局面;三是管理者要做到赏罚严明,严格法纪。在正确地实施奖励和惩罚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按条令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不能凭个人感情用事,不搞亲亲疏疏,使赏罚严明成为推动部队管理的动力。

管理中做到教养一致,训管结合。部队管理就是要把教育与养成、训练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部队管理正规化,就是注重对秩序的养成。一是严格管理,严格训练,打牢基础。俗话说:“水滴石穿”,部队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基础训练,来提*兵的整体素质,使官兵个个成为合格的军人。实践证明,哪一个部队教育训练过硬,管理必然有声有色,反之,管理必然混乱;二是管理工作要做到注重结合,相互渗透。部队管理就是把一切行动都作为管理的具体内容来抓,使官兵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一切行动受条令条例约束的观念,要坚决克服正课紧、课余松、营内紧、营外松、上级检查时紧,平时工作时松的不良现象;三是部队管理要在养成上下功夫。从部队一日生活抓起,各个环节必须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做到不走过场。同时也要克服*蛇尾,时紧时松,抓抓停停,搞表面文章的做法。

充分体现按级管理,各负其责,部队各级*和各类人员职、责、权分工是明确的,在实施管理中必须要做到:一是要实行层次管理。如消防中队,从队长到士兵,各个层次结构分明,职责明确,各级人员做各级工作,一级控制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这样管理就能落实,各级人员也能充分发挥工作积极主动性。在管理中,一定要防止大包大揽,职责不明和层次不分的现象;二是要完善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依据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将责、权、利落实到人,在检查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时,好的要大力进行宣扬,差的要认真开展批评教育,对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干部要做到处处带头,以身作则。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严于律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别是带兵干部,一定要有敬业精神,工作中要多方面关心士兵,处处做士兵的表率;二要做到公正廉洁,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已渗入到我们部队中,这就要求我们干部要带头做执行条令条例和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做公正廉洁的模范,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同时,干部要坚决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金钱利益关系的影响和渗透,管理中不搞特殊化,不侵占士兵的利益,工作中坚持党性原则,办事公道正派,在面对士兵入党、入学、学技术、转士官、立功受奖等方面能做到一视同仁,通过正常的工作关系,来密切内部的官兵关系,净化内部环境;三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自身素质,通过认真学习军政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以提高新时期部队管理者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成为部队合格的管理者,把部队教育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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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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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流火,伴着此起彼伏的蝉鸣和万里无云的明净蓝天,我度过了人生中第一个充满着温馨和关爱,洋溢着热情与爱心的富有意义的暑假。“艰辛如人生,实践长才干”,作为大学生,我们最终要走入社会,融入社会。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通过参加这次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和认识。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于是我觉得在这个暑假来到法院实习进行我人生的第一次社会实践.。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今后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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