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行为影响粮食生产的论文
1农户行为理论
针对我国农地经营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不同于国外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我国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土地细碎化严重,农户的生产很难如舒尔茨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以市场为导向,同时我国当前农产品商品化率2006年已达到65.6%,也并不完全符合恰亚诺夫的理论。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学者在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观点。如高帆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制度、技术进步使农户具有一种“过渡”性质,农户的生产目标正从满足自身需要向利润追求演变,但仍有显著的“半自给,半交易”特征。孔祥斌等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农户种粮的机会成本不断升高,农户的目标和土地利用方式也会随之发生三个阶段的变化,分别为追求粮食产量最大化、产量与利润最佳化、利润最大化阶段,随发展阶段的提高,农户会更少追求粮食产量,更多追求经济收益。江永红等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角度出发,将农户行为的不同目标视为制度、市场化水平、收入水平不同发展阶段农户不同突出需求的产物。“过渡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近年来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变化,也可以从一些学者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李翠珍等发现改革开放后北京市粮食生产可以分为1978-1990、1991-1998、1999-2005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大,投入品持续增加,粮食单产逐渐提高,第二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有所下降,粮食单产达到最高并保持稳定,第三阶段农户更加重视经济作物,粮食种植面积与单产均大幅下降。同时,学者发现尽管直接经济收益非常低,但是农户仍然重视粮食生产的原因在于种粮还有着某些间接受益,如对家庭基本生存的保障、较低的风险、以及粮食产品可以成为如畜牧业等其它较高收益生产的投入品。某些农户会优先种植作为主要口粮的粮食作物,之后再选择其它作物。
2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影响
2.1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
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中,耕地质量评价指标由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别三者组成,当前的研究者也普遍认同耕地质量是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的综合体,由土壤质量、地形坡度等自然因素与对耕地投入、管理水平、区位等社会经济因素共同构成。农户行为同时对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产生影响。学者对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的研究基本围绕耕地利用质量与耕地综合质量和粮食生产的关系上。例如徐梓津等根据贵州省关岭县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在确定耕地自然质量的基础上加入农户投入行为指标的耕地综合质量评价方法。张贞等提出了类似的加入农户投入行为的耕地质量修正方法,并且将农户收益看做耕地综合质量货币化的表现,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测算了不同农户投入行为对耕地产出的影响程度。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对东北地区耕地质量评价的研究中加入了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考量,将机械化程度、亩均化肥施用量、地膜施用量和农村用电量等农户技术选择、要素投入等行为作为耕地利用质量评价指标,并利用GIS软件计算了耕地利用质量、自然质量与粮食单产的相关系数。总体而言,目前的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相关研究数量较少,角度较为单一,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反应耕地综合质量的耕地产出,或以耕地自然质量变化为归依,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的本质的认识比较含混。
2.2农户行为对耕地自然质量影响
在与农户行为相关的耕地质量问题中,现有研究普遍将土壤质量作为耕地自然质量的标准,研究表明土壤质量受农户土地利用方式、技术选择、化肥、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学者们广泛探讨了农户不同经营行为的影响。综合性研究如杨景成等发现保护性耕作、提高复种指数、合理的轮作换茬、有机肥料和化肥的施用以及弃耕农田还林还草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则能够显著地影响土壤有机质动态,提高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丁忠义等使用GIS空间分析对曲周县的研究对比了1980年与2002年的土壤调查数据,发现盐碱地治理、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农户土地改良活动使该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提高。土地利用方式方面,廖晓勇等对三峡库区万州地区的研究发现,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的通气、透水能力大小、人为扰动影响、表土覆盖程度各有不同,从各种理化标准看,耕地质量从优到劣的排序为林地>柑橘园>旱地。侯鹏程等比较了江苏省吴江市稻田、林地、桑园、菜地、果园、旱地六种常见土地利用方式,发现稻田的土壤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利用方式。从培肥、耕作方式角度,学者们普遍认为长期投入有机肥、进行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有助于耕地质量的提高。如王鹏等在湖南省祁东县的研究认为,当地减少有机肥投入,增加化肥投入,导致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理化性状变差,土壤自然肥力降低。邓祥征等基于土地动态模拟系统,运用CENTURY模型对我国各主要农业生产区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变化进行了模拟与预测,研究表明实施秸秆还田与保护性耕作能够有效促进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的增加。不过这种也有学者举出反例,如Campbell等研究发现,保护性耕作对土壤有机质的汇集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壤肥力的影响,肥力贫瘠情况下免耕并不总能提高土壤有机质水平。
3农户行为对粮食生产影响
关于农户的不同生产行为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学者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肥料施用上。如宇万太等对海伦、沈阳、桃园三地的研究表明,农户施肥对作物产量形成的贡献率随气候热量增长由北向南逐渐由0.31提高至0.42。徐卫涛等利用我国31个省级地区1999-2007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当前粮食产量与化肥施用量关系,提出应当依靠科学施肥、增加替代要素投入等方式减少化肥投入,提高我国粮食生产效益。李忠芳对我国典型农田21个长期肥料试验的分析表明,在长期不施肥条件下玉米和小麦年平均产量表现为下降趋势,仅施用化肥时玉米、小麦和水稻的年产量同样呈、下降趋势,增施有机肥可提高作物产量。保护性耕作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黄国勤介绍了江西省稻田保护性耕作的12种常见模式及其效益。何进等根据1993-2000年在寿阳县和临汾市以及2002-2003年在定兴县的综合试验,发现采取深松与免耕耕作技术的试验地粮食产量均显著高于采取传统耕作技术的土地。刘立晶等对河北省的研究发现,当地保护性耕作使玉米和小麦产量提高分别达到11.8%和9.7%。
4农户行为影响因素及其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研究
当前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是农户对各种内外因素的响应以及这些因素引起的农户行为变化产生的影响,许多关于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问题的研究也涵盖于该问题之中。
4.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被认为是对农户行为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种粮收益的提高会提高农户种粮收入,激励农户进行更多的粮食生产,并保护用于生产的耕地。粮食价格水平是受到较多学者讨论的因素。如王竹芹等对2003-2009年26个省面板数据的研究则认为,粮价提高对于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产量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罗峦认为,即使在粮食商品化率比较低的时期,预期粮食价格也是刺激农户粮食生产行为的重要因素。Rosegrant等研究了印度尼西亚粮食作物的动态供给反应函数,利用1969-1990年的国家数据,分别对总产出模型、播种面积模型和单位产出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价格支持政策对印度尼西亚的粮食产量具有重要影响。也有研究者认为粮食价格对农户无法产生有效激励。陈飞等基于适应性预期模型对我国29个省市1995-2008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预期价格因素对小麦、水稻、玉米三种主要作物生产的影响,发现预期价格水平的影响不并显著。张淑萍在河南省的调查发现,7成农户认为粮食价格不合理,8成农户认为种地不划算,表明当前粮食价格水平仍然偏低,一定程度的提高不足以对农户产生有效激励。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廖洪乐等、丁忠义等。农业收入比例的影响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谢蓉等通过对上海市郊本地与外来农户间的对比发现,农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外来农户,有着较高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肖建英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研究表明,农业收入比例与农户采取保护性耕作的意愿为正向关系,在1%水平上显著。赵华甫等研究了北京市平谷区的农户,由于户均耕地面积小,更加以地块细碎化,当地农户农业收入比重很低,农户大多兼业,因此缺乏耕地保护意愿。陈美球等通过对江西省952个农户的农户调查也发现,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因素是农业生产收入过低。在当前阶段,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职业、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农户兼业化趋势加剧,除了粮食价格,农民外出务工对粮食生产与耕地质量的影响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非农就业带来的首要影响是农民劳动力相对价格产生变化,农户行为也会发生相应变化。田玉军、李秀彬、辛良杰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研究表明,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引起的农业劳动力机会上升的影响下,农户倾向于选择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劳动力要素边际收益更高的作物,种植结构也趋向于向这几种作物集中,一些质量较差的土地则被撂荒退出了生产。李德洗利用2010年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对河南省4200个农户调查的数据发现,在本地就业和外出务工的农户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增加了小麦玉米的种植比重,但粮食亩均产量下降了。陈风波等发现,江汉平原地区农民的外出务工引起当地水稻种植制度由种植两季转为种植一季。钱文荣等还讨论了非农就业带来的汇款收入的影响。研究认为农民外出务工的汇款收入同时产生了增加化肥农药投入的正面因素与减少劳动力投入的负面因素,但总体上仍会引起水稻产量下降。李谷成等的研究也认为在农户外务工成员汇款的增加会降低在家务农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4.2农地产权制度因素
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长期以来研究者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是刺激农户行为进而影响耕地质量变化的根本因素。如谭淑豪等认为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如土地的频繁调整会降低了耕地产权的稳定性,将导致农户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代之以不利于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短期行为。石志恒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农户进行调查研究也发现,更长的承包期限对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则有正面影响。高明的农户调查中,三分之二的被访农户愿意对其承包土地作长期性投资,其余的农户不愿对承包地长期投入的主要原因是认为30年的承包期难以真正实现。马贤磊对江西省丘陵地区的农户调查研究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因素对农户的耕地保护性投资行为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农户的风险厌恶倾向加大了农地产权因素对农户耕地保护性投资的影响。张振环等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对我国1952-2008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显示出产权制度稳定性对耕地单产和质量变化有显著正向影响。
4.3耕地质量因素
由于更高质量的耕地给农户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和更低的生产成本与风险,因此研究者也将耕地质量本身作为刺激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进行了研究。如,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技术对东北地区的研究表明,因为中高产田的预期收益较高、由于灾害发生严重减产的风险较低,农户投入意愿较高。张衍毓等根据对陕西省横山县的'调查提出,农户对不同质量的土地有着不同的行为响应,因为对于较高质量土地有着更高的收益预期,因此对质量相对较高的土地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有机肥、化肥以及劳动,这使得不同质量土地之间的质量差异越来越大。孔祥斌等对北京市大兴区1982年、2000和2006年的农户土地利用和土壤肥力变化数据的研究表明,不同农户、不同地块利用投入的差异逐年增强,地块间肥力的空间差异性也显著提高。
4.4补贴政策因素
为实现粮食增收、耕地质量提高的目标,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持续提高,许多学者认同通过补贴以及农业投资等方式引导农户。国外学者如Hellin和Schrader分析了瑞典农户秸秆还田的激励因素,提出了以政府为主体通过补贴来促进秸秆还田、减少直接焚烧的设想。国内的刘明月等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河南省宝丰县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显示,政策的补贴力度和对农户焚烧秸秆的处罚对农户是否采取秸秆还田有显著影响。高明认为提高种粮补贴额度是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力措施。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实效,如陈春生认为以政府为主体主导的粮食补贴与提高粮价本质上是短期性的,稳定粮食生产的重点还是在市场化改革之中培育出一个经营能力强、抗风险水平高的“主力农户”群体。张秀林等也不认同把提高收购价格作为促进生产的主要方式,而主张通过引入新技术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户自身竞争力。
5总结
保障粮食生产与改良耕地质量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两大问题,在我国以小农户为主,农户是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产生影响的最重要因素。相关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研究;从研究内容上看,学者们研究了不同类别的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的直接影响,也探讨了农户响应不同内外因素产生的间接影响。当前研究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深化和拓展。第一,学者们对耕地利用质量本质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在对其评价时所选取的指标各有不同,远不如对耕地自然质量标准的认同度之高,研究者还需要进一步明晰耕地利用质量的概念;第二,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户决策时将农户视为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的理性人,但正如农户行为理论指出的,我国小农的行为处在“过渡状态”,其决策并非完全依据经济理性。因此,研究者可以尝试探索基于有限理性的农户行为影响。;第三,农户行为、耕地质量、粮食生产三者之间的影响相互交叉,而学者的研究往往仅针对其中两者,所以,对三者之间动态关系的分析可能会成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2 基于利益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机制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3 基于状态框架和GIS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 2009 4 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体系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5 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方法与途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6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耕地保护目标选择 浙江大学 2010 7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后评估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0 8 基于GIS技术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 新疆大学 20109 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10 土地利用综合防灾规划及其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索道网提供国内外论文检索服务。
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 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一、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 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 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 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 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国人地矛盾更加严峻。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2.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有赖于外延扩展而非集约化利用土地,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取得的。全国上下的开发区热,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加快、生态退耕以及部分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及的违法用地面积出现反弹。农村建房、修公路、造坟墓等占用大量耕地,我国每年农村土葬占有2000公顷之多,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沃的耕地。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强度较大 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亿公顷,但各主要耕地后备区域的开发均面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压。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不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在31个省、区、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风沙、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素,且限制强度较大,生态环境脆弱。 4.我国现有的耕地质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土壤有机质低于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现有的耕地中,按质量分,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一等地点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中产田占,低产田占4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亿公顷。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高,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较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较高。目前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农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上,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经济上调动农民节约资源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四、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资环学院 地理科学 1060900006 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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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下文是关于退耕还林的请示,仅供参考! 篇一 区退还办: 钱店村盛家楼组元竹基地总面积120余亩,其中:亩纳入2002度年退耕还林序列,小班号440号;97亩纳入2005年度退耕还林序列,小班号2号。情因基地周边坟场较多,竹林内落叶较厚,小火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4年5月29日意外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0余亩,经过一个夏天后,元竹已枯死,无法恢复成林。根据该村申请,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拟将2002年度440号小班亩元竹和2005年度2号小班亩元竹采伐后更新造林,栽植银杏。现特请示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妥否,请审示! 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 *** 2014年10月20日 篇二 市林业局: 我县于2002年启动退耕还林工程,累计实施面积达7万余亩。历年来通过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大部分经济林已挂果,生态林已郁闭成林。但由于工程建设占用、损毁等原因,致使部分退耕还林地块遭到损毁。为确保退耕还林成果,按占一还一的原则,我县已督促责任单位对损毁地块采取补植补造与异地恢复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管理,今特呈文对2012年春需异地恢复地块和补植地块申请变更,变更总面积亩,其中2003年亩,2004年亩。 妥否,请批示。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篇三 县林业局: 退耕还林是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也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在县委、 *** 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具体指导下,XX乡党委、 ***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的有关档案和会议精神,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2002年至2003年实施了亩的退耕还林和1000亩的荒山造林工程。 2004年,县退耕办对我乡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XX、XX村委会共有8个小班成活率低,达不到验收标准。为使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乡党委、 *** 组建工作组多次走访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抓住节令进行补植补造。针对群众经济困难,无购苗资金的情况,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我乡兑现了不合格地块的现金补助,让退耕农户及时购置苗木,至去年十二月全面完成了不合格地块的补植任务。 在去年的补植补造工作中,我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仅资金投入就达6800余元,且大部份为赊欠。我乡属扶贫攻坚乡,乡财力十分困难,特别是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财政收入仅5133元,恳请县林业局帮助解决5000元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为盼! 当否,请批示。 XX乡人民府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退耕还林的整改措施范文
根据《州天然林资源保护暨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关于对县林业局天保工程2013年度四到市州考核存在问题的督办通知》号文件精神,局班子庚即召开局务会,针对督办通知的内容,认知研究提出如下整改措施,确保天保、退耕工程在我县得到有效管护。
一、及时传达通知精神
我局及时将督办通知传达到各区、乡(镇),管护站,对各乡(镇)天然林、退耕还林管护差的乡扣除目标管理分,扣减相应管理差的村的生态补偿金以示惩戒。扣除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奖励管理好的村或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植被。
二、宣传和宣传建设
我县属于全州重点维稳工作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天保、退耕宣传牌,标示牌在2012年为防止被“涂鸦”,宣传牌、标示牌被砸毁,剩下三个大的宣传牌,为了节约以免浪费,转而我局采用图文和开会方式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相关的法律、政策。
三、工程建设
(一)天保工程。傍临县是无林县,农牧民又习惯用木材建筑房屋,从而形成了一定的“木材市场”,为我县的林政资源管理加大了难度。为了管好天然林,我局抽调大量的.人力、耗费大量的物力对毁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沉重的打击,2014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毁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为了减少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压力,缓和林农矛盾,增加林农收入,我县拟将县内商品林进行有序流转,规范市场,让商品林林木有序流通。
利用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管理:我局制定的我县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2014年根据考核办法扣除危害天然林资源的村将扣减生态补偿,扣除部分用于奖励天然林资源管理好的村或用于造林、植被恢复。
(二)退耕还林。一是省道217线从北到南纵惯全境,全线2013年进行扩建提高公路等级,有临时占用退耕地的现象(临时占用退耕地的在工程建设审批阶段通过审批),2014年底都已复垦,准备2015年重新栽植恢复植被。二是存在农牧民在退耕地放牧等现象,我局已下发《关于做好退耕还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今冬退耕办将不定时对退耕地进行抽查,对在退耕地放牧的农户将扣除农户2015年退耕补助金。三是退耕地保存率低的地块,严令退耕户进行种植并报退耕办接受验收合格后才发2015年退耕补助金。四将退耕地管理情况纳入乡(镇)目标考核范围,对退耕地监督管理不善的乡将扣除退耕还林目标分。
四、整改保障措施
2015年我局将组织县天然林资源保护(暨)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小组,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带队,对全县2大工程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不合格的村、农户坚决扣除相关补助金,对扣除的补助金不在返还,扣除补助金用于植被恢复。
总的,我局将严格按照督办通知的内容:大力打击破坏天然森林资源的行为,保护和管理好天然林资源,使森林更好的发挥生态屏障作用。通过使领导小组抽查,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从而使两大工程达到国家实施的目的。
今天,我看见了一幅漫画,上面画着:一片郁郁葱葱的森林,但是森林那一片的树木已经露出光秃秃的木桩,另一半的树木还在茁壮地成长,他们不只道自己长大后也会像它们那样,被人砍断.这时,来了一个人,他嘴里叼着一根烟,嘴上还说着:" 这段木头一定有虫 ."说罢,便拿起大斧头朝一棵树砍去.这时来了一只啄木鸟,落在那个人的脖子上,嘴上说着:"这段树里一定有虫."还不时啄那个人的头.这幅漫画让我想起了一个故事:<森林王国 失踪之谜>,它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从前,有一个王国叫"森林王国"",在一个老国王的呵护下,森林里的一切都是那样的和谐.这里有充满生命力的植物,它们能阻挡风沙 ,调节大自然的温度,使生态得到平衡.但是,那个新草包国王却为居住高楼大厦,显示自已的"聪明",而以惊人的速度砍伐树木,最后那个草包国王面对大自然的"雨怪"`"沙妖"`"雹魔"的报复,却束手无策,但他仍执迷不悟,竟然禁止种植小树苗,就这样黄沙把整个王宫连同这个愚蠢的国王一起吞没了,整个国王变成了沙漠.读了这则小故事,我深受启发,我们不应该像草包国王那样为了显示自己的"聪明"而不顾生态平衡,最后导致了这个国王的毁灭.森林是居住在地球上的生灵不可缺少的朋友,她是"地球的肺",可以吸收二氧化碳,产生人类生存必须的氧气.她是"地球天然的大水库".那个砍树的人太可恨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砍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我们要爱护森林资源,爱护环境,保护地球.
我的发现星期日,我作业做完后就拿起水彩笔画画.突然,我觉得手上有东西在爬.我一看,原来是一只小蚂蚁.我仔细观察了它:它头上有一对触角,6条腿.我把它放在了桌子上,小蚂蚁就爬到了一支铅笔上.我不心把铅笔掉在了地上.我想:小蚂蚁肯定会摔死的.我急忙顺着桌子看去,它竟然没有死,怎么回事呢?画完了画,我又抓了一只小蚂蚁从高处往下扔.蚂蚁摇摇晃晃地落在地上,我仔细看了它一下,居然毫发无损.我左思右想也想不出来.我就问知识渊博的妈妈,妈妈微笑着对我说:“你可以去查资料呀!”“对呀我可以去查《十万个为什么》.”终于找到答案了,原来蚂蚁的重量比较轻,当它从高处落下的时候,就会随着空气中的风慢慢降落,所以达到地面时才会安然无恙.我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只有你细心观察生活是奥妙无穷的.发现能让我懂得许多以前我不懂的事,而且还让我明白了: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稀奇的,这些事我们并不会全部知道,而是需要自己的认真观察,因为人不是十全十美的,不是吗?
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既体现为人格权,又体现为信息财产权,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开发利用和非法转让。针对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建立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许可制度、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免责条款等六点建议。在当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己经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资源。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互联网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带来了前所未见的快捷,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创造了极大空间,但这把双刃剑也同时使得隐私处于被凯觑的境地。(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现状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信息,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2.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二.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侵害的形式。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经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踪。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均构成侵权。3.非法转让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1,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2,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3,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有权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或利用期限届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永久删除。4,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5,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四、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2,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3,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4,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5,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五、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把其当作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存在的问题1.行业内缺乏必要的自律监管机制出于保护信息产业的发展,各国都采取慎重的隐私保护政策,如美国除立法外,基本采取业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隐私认证、BBBOnLine隐私认证、P3P计划等。在我国网络服务业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自律性质的行会协会,竞争还处在无序状态,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恶意侵权的方式,很多网站对个人资料过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收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2.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3.隐私权保护手段脆弱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三)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允分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个人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2.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个人认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3.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免责条款。4.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5.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6.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王泽鉴老师有一篇《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里面专门论述了隐私权与公开权的问题。以下是节选,因为太长了,不可能全部粘过来,你可以到图书馆借《人大法律评论(2009,第七辑)》看一下。但是,请注意学术道德,不要照抄!贰、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一、公开权的诞生及发展(一)公开权与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及性质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以下称为公开权),系从隐私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应首先就隐私权加以说明。隐私权系由Warren及Brandeis二是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公开揭露令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disclosure)。公开某种事实,致扭曲原告形象,为公众所误解(false light)。被告为自己利益,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name and likeness of the plaintiff, appropriation)。关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前已详论,应说明者四: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态样,系四个独立的侵权行为(four torts),各有其要件,其统一的理论基础系“让我独处,不受干扰”(let me alone)。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精神利益,即个人的情绪、思想及感觉(sentiment, thoughts and feelings of an individual)。隐私权专属于个人(personal right),不得让与或继承。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实务上最常见,诉讼上胜诉率最高(因其较不涉及言论自由)。前开 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与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开权具密切关系。Warren及Brandeis二氏发表隐私权论文(1890)后的第十三年(1902),第一个重要诉讼即涉及肖像的侵害问题。在Roberson v. Rochester Folding Box Co.案 ,被告未得原告的同意,在面粉广告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因遭友人认出而导致精神紧张,诉请被告赔偿。纽约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此为纽约州终审法院)认为,习惯法判例中未见有隐私权的存在,法院不得自行创设。若有保障的必要,亦应由立法机关加以规范。此判决招致许多争议,纽约州议会乃在第二年修正“纽约州权利法案”(New York Civil Rights Act),加入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规定未得同意于广告上或因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者,构成轻罪,并准许被害人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及禁制令。本件判决具有二点重要意义:A.否认普通法(common law)上有受保障的隐私权。B.对隐私权采取立法的保护方式。由于纽约州在美国商业经济的重要性,发生甚多关于隐私权的诉讼,而适用前开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2、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上的财产利益隐私权亦保护个人的肖像、姓名等不被他人作商业上使用,Prosser教授亦认识到此类侵害涉及财产利益,不尽同于其他三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但仍将之纳入隐私权体系之内,不另创一种专以保护肖像等人格特征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的性质及救济方法,对肖像等人格特征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不能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其主要理由有三:首先,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性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其次,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人的尊严及精神感情,而非财产利益。再次,隐私权在于保障个人独处、不受干扰。被害人若属所谓名人,因已将个人姓名、肖像公开于外,并因此获得一定经济上利益,法院多认其实已抛弃隐私权(所谓Waiver理论),而无主张隐私权受侵害的余地。隐私权依其法律性质、保护内容及成立要件,既然不足以保护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必须有所突破。美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系另外创造一个独立于隐私权以外、以保护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财产权性质的个人公开权,使个人得享有得对自己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为控制、利用,尤其是作商业上用途的权利。3、Frank法官与公开权的创设:Haelan v. Laboratories v. Topps Chewing Gum, Inc.(1953) 美国法上公开权诞生于Jerome Frank法官 于一九五三年Haelan Laboratories v. Topps Chewing Gum, Inc.案所作具历史性的判决。本案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为一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拥有某职业棒球选手所授予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于一种名为trading card(交易卡)的卡片上的专属权利,以促进销售其口香糖。该棒球选手其后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经纪人,该经纪人复将此项使用权让与被告Topp Chewing Gum公司。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亦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及肖像于商品之上。原告主张其基于第一次授权取得了一个绝对性的法律地位,得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肖像。本件系在纽约州起诉,应适用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50, 51 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被告主张,该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不保护商业上利益,该棒球选手授予原告契约上的排他性使用权,乃抛弃隐私权的行使,原告并未因第一次授权而取得一种绝对的法律地位,而得对被告有所主张。Frank法官亦赞同被告的见解,即依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解释及相关实务,商业上的利益并不受保护。惟Frank法官又强调,在隐私权之外,尚存有一种得保护此种商业利益的法律基础:We think that in addition to and independent of that right of privacy (which in New York derive from statute), a man has a right in the public value of his photograph, ., the right to grant the exclusive privilege of publishing his picture …… This right might be called a ‘right of publicity.’(吾人认为,在隐私权(此在纽约州系源自制定法的规定)之外,并独立于隐私权,个人对其肖像有一种公开的价值,即得授权他人有排他地公布其肖像的特权。此种权利得称为公开权。)McCarthy教授系美国研究公开权的权威,对此公开权的诞生,引用圣经创世纪的话语,认为犹如耶和华从亚当的肋骨建造夏娃,Frank法官从一般隐私权塑造出了公开权 。Frank法官因创设了个人公开权,而在美国法历史上永垂不朽。4、Nimmer氏关于公开权的论文Frank法官创设了以保护人格特征上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之后,即有人撰文指出此为一种理论上的创新 。公开权之所以能够存活,继续成长,则应归功于Melville Nimmer氏于一九五四年所发表的“公开权”论文 ,其对“公开权”发展的重要性,犹如Prosser论文对Warren及Brandeis二氏所创隐私权一样,具关键性的影响力。Nimmer氏当时为好莱坞派特蒙电影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门的律师,立即认识到Haelan案判决对娱乐界的重要性,乃在该篇划时代的论文,提出四项论点,肯定Frank法官所创设的公开权:不可让与的隐私权不足保护人格特征上的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亦难以保护此种财产利益,因其欠缺竞争的要件(competition requirement)。公开权的创设,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商业上利用价值,系来自个人耗费心力的投资及努力,使其取得对此商业上使用利益,实符合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洛克(Locke)劳力说理论。Nimmer氏提出了一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But although the concept of privacy which Brandeis and Warren evolved fulfilled the demands of Beacon Street in 1890, it may seriously be doubted that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satisfactorily meets the needs of Broadway and Hollywood in 1954.” 〔Warren及Brandeis所开展的隐私权概念虽然符合Beacon街在一八九○年代的要求(注:Beacon街系Warren及Brandeis等所居住波士顿上流阶级的住宅区),但其此项概念的适用能否满足百老汇及好莱坞的需要,诚有疑问。〕(二)公开权的发展及现况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1977) 在Haelan案创设公开权之后,美国各州法赞成者有之,不采纳者亦有之,意见分歧。对公开权的发展发生关键性影响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案的判决。本件原告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博览会作所谓“human cannonball”(人体炮弹)的表演,即将自己从炮弹车中射出,而掉落于前面200尺的网中,整个表演过程约15秒。原告事先表示禁止任何录影或传播。被告认其表演系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而加以播放。被告主张该电视台非法侵占其职业上的财产(an unlawful appropriation of professional propert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系该院对公开权第一次做成判决,其裁判要旨有三:首先,肯定一个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应区别一个以保护个人感情、思想等的隐私权,以及一个以保护个人特征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其次,公开权之所以应受保障,乃在激励个人从事投资,得收取其努力的报酬,与个人感情的保护,实少关联,乃独立于隐私权外的一种类似于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权利。再次,本件所涉及的是一种现场表演,攸关个人职业生计,仍应受公开权的保障。2、发展现况在Zacchini案公开权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肯之后,更为许多州法所采取,迄至目前,在普通法上承认公开权的,有11州(包括如乔治亚、密西根、纽泽西等),立法加以承认的,有19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华盛顿等) 。在学说方面,关于公开权的论著,数以百计,其中最具权威的著作系J. Thomas McCarthy的巨著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New York,初版,1999;第三版,2000),上下两册,集判例学说资料的大成,可供参照。关于公开权的保护内容,各州法院的见解未尽相同,以下论述系参照具代表性的法院判决及学者通说而为说明 。。。。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应该从身边的环境做起,从保护周边的环境做起。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保护环境的 作文 800字5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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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则法国寓言说:“池塘有一朵大百合花,它每天按两倍的速度生长,如果不受限制,30天内它会覆盖整个池塘,闷死水中的生物,人类直到29天才意识到这个危险——因为百合花已覆盖了半个池塘。然而,还有多少时间来挽救这个池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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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作文800字二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于是,环境保护日渐得到了各国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经济发展、社会问题有着比较难协调的冲突,因此,近年来,对于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也日趋新颖和合理。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 措施 ,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当然,环境保护还必须考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只有互相之间协调发展,才是新时代的环境保护新概念。
环境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与国家的安定有关,对保障社会劳动力再生产免遭破坏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人类对环境认识的深入,环境是资源的观点,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空气、水、土壤、矿产资源等,都是社会的自然财富和发展生产的物质基础,构成了生产力的要素。由于空气污染严重,国外曾有空气罐头出售;由于水体污染、气候变化、地下水抽取过度,世界许多地方出现水荒;由于人口猛增、滥用耕地、土地沙漠化,使得土地匮乏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不保护环境,不保护环境资源,就会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也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下去。
工业发达国家在本世纪初,只注意发展经济,不顾环境保护,以牺牲环境作代价去谋求经济的发展。当污染形成公害,引起广大人民的强烈反对并影响到经济的顺利发展时,才被迫去治理,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被后人称之为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方式,不但使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会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人类不按照环境科学规律办事,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也必然会遭到环境的报复。统计资料表明:云南省1950年森林覆盖率为50%,平均九年遭到一次大的水旱灾害。由于乱砍滥伐等破坏,到1980年森林覆盖率仅为,影响了对气候的调节作用,1950~1980年间竟发生了 11次灾害,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环。这是环境给予人类的报复。
保护环境的作文800字三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位居世界第一,因此我国的人均资源量偏低。举个例子,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这听起来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但是,同学们算算,把这个数字除以14亿,结果是多少?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只有28000 亿立方米啊,真是少得可怜。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分之1,为美国的5分之1。今天我国的北方正在遭遇一场30至50年一遇的大旱。据农业部发布的消息说:全国作物受旱面积达亿亩。全国43%左右的冬小麦遭受旱灾。有398万人、195万头大牲畜因干旱而发生饮水困难。从电视上,我们也看到了很多河流已经干涸,原本绿油油的冬小麦很多已成了干草。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北方干旱呢?
直接原因是因为有些地方有100多天没下雨、雪了,是天气造成的干旱缺水。由此可见,水与人们的关系是多么重要啊!我们知道: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特殊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也就没有文明的进步。然而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奇缺的国家,人均拥有水量是世界的第109位。如果我们再不合理的利用水资源,我们就将会面临淡水资源危机,使人们得不到清洁的饮用水。
这都是大自然对人类破坏环境作出的惩罚啊!我们难道还不该觉醒吗?我们曾经这样歌颂过我们的祖国:地大物博,山河壮丽。然而,当我们现在再面对我们美丽的祖国时:曾经被青山环抱,绿水长流的地方。被人们毁林开荒,乱砍乱伐,昔日美丽的山林不见了,往日潺潺的小溪干涸了。如今,在这里再也看不到青山,再也见不到绿水了……老师,同学们。面对国情,为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们应当节约每一滴水,坚持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积极寻找可以节约用水的小技巧,让生活用水循环使用。同学们,不只是节约用水啊。我们是地球的小主人,我们每个人从小就要有环境保护意识。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爱通过我们的努力,使祖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保护环境的作文800字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不鲜见,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已经认识到环境在人类发展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环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培养环境意识,为环境保护做出微薄的努力。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礼貌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经历了三个时期的礼貌。
从刀耕火种的原始礼制,到集约化的农业礼制,再到机械化、电气化的工业礼制。不难发现,在人类礼貌的进化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原始礼教时代,人们把自然看作是一种崇敬的对象。人们认为“自己是自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和谐的。原始礼貌时期对环境的损害也相对较小。在农业礼貌时期,人们依靠自然的力量来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和谐走向对立,人与自然开始走向对立。在这一时期,人类中心主义开始萌芽。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在工业礼貌时期,其发展以机械化、自动化为特征,生产方式由手工生产向机械生产转变。人类对自然的破坏程度在这一时期也达到了必要的程度。一系列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例如,全球气候恶化、臭氧层破坏、酸雨生成、物种加速灭绝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不应该过于陶醉于我们战胜自然的胜利。”大自然为我们所赢得的每一场胜利都在为我们复仇。是时候 反思 人与自然的关系,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人类在自然面前是渺小的,处于正确的位置。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保护。
对环境的认识,从现在开始,从点滴做起。
保护环境是当务之急。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和毅力,以逐步改善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应该是和谐共生的。我们应该感激大自然。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提高了环保意识,参与了环保行动。环境问题将逐步改善。人类的未来将更加灿烂。
保护环境的作文800字五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受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大沙尘暴在我国一次又一次发生,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的生活,使我们难以生存。
绿色的草地将会变成沙漠,大树将会永远倒在地上,而我们也不会快乐生活:幸福没有了,亲人没有了,连我们生存的地球也会在茫茫宇宙中消失。然而这不仅仅是沙尘暴带来的灾难。此刻,连南极也遭到了污染破坏。因此,地球上失去了最后一块净土。泰山原先是被人们观赏的好地方,居然也成了保护区。
而我们,难道就只能袖手旁观吗,难道我们只能看着这美丽而脆弱的地球永远消失在人间吗?从此,我们能看到风吹草地见牛羊,白云下方马儿跑的那种景象吗?虽然我们只是小学生,但是我们还能够为家乡做出一点贡献,让定西在期望中崛起。
听我爸爸说在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有个罗布泊,那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绿洲,一年四季都会有新鲜的空气,令人向往的环境,绿茵环绕、丛林掩蔽的环境,让那里的生活人对着一片沙漠中的绿洲重新燃起了生活的期望。但是有谁能够明白,长达几百甚至几千年的圣地,竟然被那里愚蠢的人们将它消失了、毁灭了。死亡人数陆续增加,更因为腐烂的尸体没有埋葬,森林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空气污染,森林一天一天地消失。透过罗布泊几乎烤焦地皮的阳光,我们能够看见罗布泊的痛!它在怀念,怀念昔日的牛马成群,青山绿水;它在叹息,叹息今朝的黄沙万里,枯树残枝;它在渴望,渴望生命之源,万物之根。然而,人类这个巨大的吸水鬼,断绝了它的最后一丝期望。于是,用对生命的渴望搭起的绿色长堤轰然倒塌……
每当4月22日,这是地球的节日,至今已经30年了,就因为“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和“十大污染”,每年造成了全世界的一大部分人患病、残废、甚至死亡。然而,白色污染已经有了自由,它在天空中胡作非为,把空气哥哥和臭氧层弟弟的衣服扎破,他让沙漠上的沙子飞得永远不得停息,搅乱了人民的生活。大自然叔叔不敢与它作对,匆匆忙忙的离开了人们。如果我们再不能够制止,白色污染会给人类严重的惩罚,到了最后,不仅仅是珍稀的动植物,就连我们人类,最终将会灭绝在沙漠上。
同学们,我们离不开生存的地球,共同的命运把我们联系在一齐,大自然叔叔多么盼望它能回到家园,地球母亲把重任托付在人类的身上,因为只有我们才能挽回地球和人类的幸福:让绿色不再叹息,大自然不再哭泣,让地球母亲的伤痕消失,让明天的地球更加美丽、坚强、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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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环境保护, 教育 为法”,教育是影响人类思想和行为最为深刻的手段,环保教育发挥着培养人类正确的环保理念的重要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校环保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 试论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 》
论文摘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是时代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环境教育;化学教学;应用
社会的不断发展,显示出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创造自然而产生巨大力量,同时也对自然界的平衡、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
近几十年来,工业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着现代化带来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承受着严重污染的危害。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淡水资源缺乏、酸雨肆虐、光化学烟雾等,诸多污染使得森林和农作物遭受破坏、湖泊酸化、鱼类死亡、加速了建筑物的腐蚀、使皮肤发生癌变、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陆地面积减少、地表气温升高、土地沙漠化……
一、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匮乏,使得环保教育在化学教学中刻不容缓。重视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是时代赋予教育的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是树立和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化学教师在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更是责无旁贷。环境污染大部分来自化学物质,在处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要用化学知识对污染源、被污染物进行分析、处理;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要用化学知识加以控制和解决。因此,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已成为化学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化学教师在化学教学中除了教给学生化学知识、实验技能,还要对学生加强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让他们自觉养成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监督和抵制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创造美好的未来做贡献。
二、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的有效途径
1充分挖掘教材中的环保因素,确定教学要点,将本学科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在化学教学中,注重相应的知识点,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教育。例如:学习“空气”,让学生了解空气的组成是比较固定的,适合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等改变了空气的组成,造成了大气污染,使得气候变暖等。在介绍煤时,让学生了解煤的组成,煤燃烧时释放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其中一氧化碳是剧毒物质;二氧化碳会引起温室效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酸雨形成的罪魁祸首。在学习有机化学时还可以介绍耗氧有机物,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等。
2在不影响原有实验目的、观察现象、效果和实验结果的前提下,改进实验 方法 、改进仪器组装或实验形式,以减少实验产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可着重从药品用量、仪器组装、废弃物利用和处理、采用微型化学实验等方面考虑。如用实验方法鉴别浓硝酸和稀硝酸时,将铜片改用铜丝,不需要反应时,抽出铜丝,反应即可停止;又如铜和稀硝酸反应中,用注射器代替试管进行实验,使装置成为封闭体系,易于对比、观察,药品用量较少,效果明显,同时能防止有毒气体二氧化氮对空气的污染。
在实验教学中,不仅要学生在实验中尽量少用药品,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而且要注意妥善处理废弃物,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3密切联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学生可利用一些小长假在家乡开展生态环境调查。如调查当地工厂向大气中排放了哪些有害气体和烟尘?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那些危害?并组织学生进行座谈讨论,通过这些具体生动的事例使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迫切性,提高学生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学校可以成立环境保护兴趣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积极参加校内外的环保活动,如利用pH试纸测定 雨水 的酸度,检查校园环境,监督学生不使用塑料餐盒和一次性筷子,请环保部门的同志向学生介绍环境现状,环保工作的新进展等。学生在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学生得到良好的环保教育。
学生可借助学校、班级的 黑板报 、校园广播站等宣传阵地,开展以“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放飞绿色的希望”,“让花草芳香,让鸟儿歌唱”等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从不同 渠道 了解与环境有关的知识。
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专题讲座。如大气问题专题讲座、水问题专题讲座等;也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如“煤的燃烧”、“一氧化碳的毒性”、“二氧化碳与温室效应”等进行专题讲座。
总之,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既能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又能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环保知识。环保教育涉及到学习、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应不断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广大青少年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 试析环境保护的新助力 》
论文摘要 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事业的讨论热潮,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作为污染治理的新举措也成为学界广为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及《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析,从而对我国现有的第三方治理模式提出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我国环保事业有所助益。
论文关键词 第三方 环境污染 治理模式 市场机制
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肇始
在万众瞩目下,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于2012年8月31日正式提出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近两年后在2014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上终于通过了表决。基于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这一次的法律修订不仅承载着扭转环境问题恶化局面的希望,也面临着异常艰难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确实也重拳出击,规定了许多严格的针对违法者的惩处 措施 ,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也有了诸多新的突破,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问题在整个环保法修改的过程中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热议,成为了此次法律修订的焦点话题。
所谓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这一概念尽管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但实际上早已纳入到我国的环境治理模式中,并将对我国环保事业未来的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我国对于政府管理模式的探索虽晚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但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府转型理论。2012年,党的 报告 系统的阐明了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理论。服务型政府就是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满意的政府,为此就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这就必然要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随后,在党的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有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明确表述,这说明第三方治理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一个有效方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一)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立法现状与漏洞
2014年4月24日,新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修订,尽管没有明确的提出第三方治理这一概念,但其对环境监管措施的强化和完善对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按日计罚且数额不封顶、立法授予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等措施提高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其次,针对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管不力与违法行政行为也明确设置了区域限批、引咎辞职等制度,进一步使环境监管与责任立法体系更周全,威慑力也更为明显。这也促使企业在污染治理责任履行方面更合法、合理地予以成本效益分析,进而创造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主体介入及污染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的现实需求,最终为该制度的构建奠定现实基础。
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体系化地规定了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法规性文件。该文件包括六大方面,共计22条,从总体要求、市场培育、企业的参与机制到政策的引导和支持等方面较完备地建立起了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具体架构。这可以说是我国推进环保工作的一大突破,不仅为我国开展第三方治理探索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也将会对激发社会各界资本进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积极性,健全国家环境保护体系产生能动的正面影响。
除上述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许多涉及到具体的第三方治理机制运行的规定散见于我国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更为切实的指导和规范着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实际实施与操作。但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对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规范还是极为欠缺。一方面,作为指导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显然对第三方治理不够重视,没有在条文中对第三方治理模式做具体的规定,仅通过三十六条和其他完善环境监管和责任体系的条款侧面体现出对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鼓励和支持,这无疑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在新的《环境保护法》通过后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虽然全面的针对第三方治理模式进行了论述与框架构建,但这一规范性文件效力远远低于《环境保护法》,而且只是对第三方治理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宏观层面的较笼统的规范和指导,并没有具体落实到某项详细的制度,其对第三方治理关系的各方主体实际上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二)第三方治理机制在我国的实践与问题
一个新的制度的诞生,往往离不开无数次的探索与尝试。在我国没有出台具体的关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规范之前,在实际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就已经有了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探索者。在上海,第三方治理在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早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结构,早在17年前一些企业就开始从事专业的污染处理工作,1999年就已涉足第三方治污市场的上海天成环保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也早早萌发了专业的污染处理与环保技术企业,致力于帮助排污企业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符合环境标准的治理并以此获得相应报酬。
尽管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已经显现出其在污染治理中的独特优势,然而囿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乏和环保理念的滞后,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相当多的矛盾与问题。其一,从事环保与污染处理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程度不均,往往集中于大中型城市。北上广等大城市经济水平高,人口密度大,环境污染自然较为严重,因此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发展空间就相对广阔,然而我国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再是改革开放以前的集中爆发的模式,而是呈现出“遍地开花”的不断蔓延与升级的状态。现在农村和中小城镇的污染问题也让人不容忽视,然而由于经济水平落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正规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多不愿意进入这一领域提供服务,所以导致这些地区的环境治理仍延续以往低效的运行模式。其二,相关政策和法规的缺乏增加了第三方治理机制进一步发展的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规范和引导不够,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来明确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使得新兴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多年来都是在“摸石头过河”,无形中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增添了许多障碍。
三、对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完善建议
铺陈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方治理机制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亟待解决,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有助于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针对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相关立法
首先,在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第三方治理机制这一制度,以笔者之愚见,希望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加入对该机制的具体规定,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进一步表明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第三方治理主体购买环保服务的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如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部分中添加相关内容,因为第三方治理机制恰恰代表不同于政府的来自于市场的私人的一股环保力量。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府出台这一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给现在各地的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提供一个宏观性的指导,从而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该模式在地方环境治理方面的运用,而该模式最终可能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人大制订更为具体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作为实施依据。然而从长远看,地方立法虽可以在短期内更为灵活地推进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但同时也会造成各地第三方治理机制之间衔接上的矛盾,例如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准入标准、环境治理标准的不同等。因此,在各地的第三方治理 经验 较为丰富的时候,我国仍须出台更为完善的、系统化的《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度的地方立法可能会造成的混乱问题。
(二)建立健全污染治理交易市场,强化相关政策、资金、技术支持
第三方治理在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环保市场化的实践方式,在传统的“政府——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关系中引入代表市场资源的第三方治理主体,以期能运用市场机制在降低治污成本的同时提升治污效力的目的。而这一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健全的染治理交易市场,具体来讲就是我国须做好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明晰排污企业和治理企业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的工作,进而为第三方治理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此外,环保行业的运营具有投资成本高、收益缓慢、技术性强的特点,一些早期的环保企业从事多年第三方治理服务,直到近期才有了较为可观的回报,针对此种特点,政府更应该积极采取全面的资金、技术等各种支持措施。
(三) 普及环保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深入的环保教育,有助于让所有人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培养民众基本的环保知识与技能。当民众具备了较高的环境意识和素养的时候,每个公民都会发自内心的去保护环境并且摈弃污染环境的行为,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认为的那样:“ 反思 性的、自觉的个人既是自己的立法者,又是自己的法官。” 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良好的环保意识可以为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结语
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呈现出跨流域、多发性等复杂的特点,而各国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与实践也表明,单纯地依靠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国家治理模式早已难以适应现在环境污染出现的新形势。现在的环保产业最急需的,是建立一种体制机制,把市场、技术和资本融合在一起,让民间资本真正能够进入这个领域,变成现实的市场,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即是这样一种依靠市场机制对污染治理实践提供有效激励与约束的创造性的污染治理方式,其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应用极具前景,希望这一制度的创新能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切实的贡献!
《 试论化学教师如何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 》
【论文关键词】化学教学环保教育环境污染
【论文摘要】中学化学教材中,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很多,怎样才能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与环境保护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既能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学生环保视野。在化学课教学中,对学生适当地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是每个化学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1.加强环保知识宣传
教师要教育、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如:提倡使用布袋,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不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节约型水具,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等。在生活上穿棉质衣服,多吃素食,住小户型房屋,少开车,少用一次性筷子等减少二氧化碳地排放量。?
在教学中,组织学生观看一些人类破坏环境的图片,如工厂的烟囱冒黑烟,工厂的污水排入河流,河流上浮满垃圾,土地板结断裂等。告诉学生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土地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我们还可以借助网络,让学生自己上网搜集人类破坏环境的图片,文字资料等,学生对自己寻找到的资料往往更加相信,印象更加深刻。教师还可以结合图片、录像等分发一些资料让学生从这些触目惊心的资料中产生这样的意识——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在教学中教师应该使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教学中应该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和培养他们关注社会环境的情感。如:美国多诺拉因二氧化硫及其氧化物,与大气粉尘结合,使大气产生严重污染,造成5911人暴病。?
2.结合教材内容,培养学生环保意识
在学习 九年级化学 教材第二单元“我们周围的空气”时,“保护空气”一节中说到“随着工业的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和灰尘对空气造成了污染。被污染的空气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影响农作物生长,破坏生态平衡。同时,九年级化学课本(上册)第30页左图以发人深省的幽默漫画为主线索,引出了”温室效应、臭氧的困境、酸雨、汽车尾气等多个专题的学习。?
在九年级化学教材(上册)第三单元自然界的水“课题4爱护水资源”的学习中,对中国水资源特点、全球水资源概况与分布、水污染、水的自净等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对有关“水”的知识进行深入探究。又如:草原的开垦、森林的砍伐,使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越来越多的有机物排放到水中,这些有机物易使水“营养化”,使水中的藻类和水生植物生长茂盛,从而过分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水中缺氧,使水中鱼类等因缺氧死亡。?
九年级化学教材(上册)第62页对水的污染及防制已作了明确的阐述:“水体污染,不仅影响工农业、渔业生产,破坏水生生态系统,还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如,工业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农业上提倡使用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生活污水也应该逐步实现集中处理后再排放。?
3.结合化学实验进行环保教育
在教学实验室药品的使用后应将药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能乱丢乱倒乱放,也不能放回原试剂瓶中时,一部分学生对此无法理解,我们可以把学生用过的药品取一小部分溶于水,看到水变色后,他们认为这已经不能用于另外的实验了,水已经被污染了;这时要求学生 总结 ,经过讨论之后的结论是:“使用过的药品要回收利用或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从而到达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九年级化学主要涉及的环境问题:①认识“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处理的一般原则。②了解典型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③认识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④初步形成正确、合理地使用化学物质的意识,认识化学在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又如,在硫粉与氧气在点燃的条件下发生反应生成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这种气体叫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的性质会形成“酸雨”,“酸雨”可以使工业机械锈蚀;可以使河流、湖泊招受污染,可以使土壤酸化;消除措施:①采用低硫的煤,②开辟新能源,如太阳能的开发利用。③对工业废气进行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为此,中学化学教育应该把环境保护的知识贯穿于始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保护环境,美化地球。?
4.在课外活动中加强环保教育
课堂教学固然是进行环保教育的重要一环。但课外活的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所以还应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保教育。我们可以组织学生通过参观考察和社会调查(如参观火电厂、水泥厂,调查周边的水环境等),使学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及对策,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也增强和提高学生的 社会实践 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总之,环境保护教育,从小抓起,从我做起,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树立起强烈的环境意识,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才能创建一个美好的劳动生活环境,才能拥有一个充满生机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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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学校环境教育》,远方出版社,北京环境教育学会理事韩静编著(共20册)?
[2] 《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张季中主编?
[3] 《教师教学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化学室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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