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品牌的汽车都可以实现自动驾驶,未来的汽车一定是无人驾驶的。特斯拉、宝马、奔驰等品牌的汽车已经能够实现无人驾驶,这主要依靠摄像头、传感器、gps定位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许多汽车带着l2级自动驾驶离开工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汽车可以自动行驶,而无需车主控制汽车。还有很多车有自动泊车功能,类似于无人驾驶功能。停车时,车主只需换挡。现在也有很多公司涉足无人驾驶技术领域。随着工程师们突破一个又一个难关,无人驾驶的时代总有一天会到来。无人驾驶可以避免人为的不正确操作,响应速度和准确率都比人高,因此无人驾驶技术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虽然目前的无人驾驶技术偶尔会引发事故,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驾驶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未来,无人驾驶技术肯定可以避免事故,甚至在关键时刻挽救车内成员的生命。
沈雨娇写的论文有撵炉胶,春夜喜雨等论文。沈雨娇的很多偏关于社会学的论文,发表在人才杂志上,引起很大反向。
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研究方向。1)驾驶辅助系统(DAS):目的是为驾驶者提供协助,包括提供重要或有益的驾驶相关信息,以及在形势开始变得危急的时候发出明确而简洁的警告。如车道偏离警告(LDW)系统等。2)部分自动化系统:在驾驶者收到警告却未能及时采取相应行动时能够自动进行干预的系统,如自动紧急制动(AEB)系统和应急车道辅助(ELA)系统等。3)高度自动化系统:能够在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内代替驾驶者承担操控车辆的职责,但是仍需驾驶者对驾驶活动进行监控的系统。4)完全自动化系统:可无人驾驶车辆、允许车内所有乘员从事其他活动且无需进行监控的系统。这种自动化水平允许乘从事计算机工作、休息和睡眠以及其他娱乐等活动。
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研究方向。1)驾驶辅助系统(DAS):目的是为驾驶者提供协助,包括提供重要或有益的驾驶相关信息,以及在形势开始变得危急的时候发出明确而简洁的警告。如车道偏离警告(LDW)系统等。2)部分自动化系统:在驾驶者收到警告却未能及时采取相应行动时能够自动进行干预的系统,如自动紧急制动(AEB)系统和应急车道辅助(ELA)系统等。3)高度自动化系统:能够在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内代替驾驶者承担操控车辆的职责,但是仍需驾驶者对驾驶活动进行监控的系统。4)完全自动化系统:可无人驾驶车辆、允许车内所有乘员从事其他活动且无需进行监控的系统。这种自动化水平允许乘从事计算机工作、休息和睡眠以及其他娱乐等活动。
沈雨娇为我院2012级英语专业本科学生,2017年考上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跨文化交际,师从上外跨文化中心主任顾力行教授(Steve J. Kulich)和复旦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张晓佳老师。2021年1月获得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博士录取通知书,6月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奖学金,将于2022年4月赴日进行为期三年的博士学习,专业为国际文化与交流,研究方向为视觉文化,师从早稻田大学国际文化与交流学院主任吉本光弘教授。
通俗的说,自动驾驶就是由汽车自助驾驶车辆行驶,无需人工操控汽车。汽车是如何实现自动驾驶的:自动驾驶是采用先进的通信、计算机、网络和控制技术,对汽车实现实时、连续控制。采用现代通信手段,直接面对汽车,可实现车地间的双向数据通信,传输速率快,信息量大,后续追踪汽车和控制中心可以及时获知前行汽车的确切位置,使得运行管理更加灵活,控制更为有效,更加适应自动驾驶的需求。现在有哪些自动驾驶车企?集度,特斯拉,大众,福特等。
你好,从设计到建模再到AI智能化,自动驾驶涉及多方面知识。不少专业人士也表示,其中任何环节拿出来都是一篇本科毕业论文,而前几天华为“天才少年”便独立研发了自动驾驶自行车。
1、自动驾驶自行车
近日,一条自制自动驾驶自行车的视频引发热议,自行车的发明者是AI算法工程师兼视频博主稚晖君,他因入选华为“天才少年”计划在科技圈内早已小有名气,是诸多电子爱好者钦佩的大神级人物。
这次的自行车研发项目,更是让圈外人也直观感受到了国内顶尖研发人才的魅力,不少专业人士也表示,从硬件改造到算法编程,其中任何环节拿出来都是一篇本科毕业论文!
近日一次骑车摔跤的意外,让他萌生“做一辆自动驾驶自行车”的想法。最终历时4个月,从设计建模到硬件改造再到AI智能化……全部独立完成。
最终,这辆拥有自动驾驶功能的自行车,真正做到了自动控制平衡、自动行驶、拐弯、避障等功能。
在视频中他也表示,2021可谓是自动驾驶的爆发元年,包括华为、小米等互联网大厂纷纷入局下注,通过提供互联网IT技术给传统汽车制造业赋能,实现自动驾驶汽车的量产。
当然,自动驾驶汽车的功能实现比起自行车要复杂的多,那么作为目前代表两大主流自动驾驶技术的企业——华为和特斯拉,是通过怎样的技术路线实现自动驾驶的呢?
以华为为例,华为是采用“视觉算法+激光雷达”自动驾驶方案的代表企业。华为在其自动驾驶系统中搭载了100线车规级的激光雷达,同时也安装了微波雷达、RYYB传感器和视觉分析系统来达到更好的行车环境识别效果。
同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及售价,在保证性能安全的前提下,华为已经将自研的激光雷达成本控制在了200美元之内,还计划在两年之内将成本降低到100美元之内。
而在实际应用中,算法工程师、大数据工程师等技术岗都处于较为核心的地位。
2、华为技术岗待遇如何
在华为日前HarmonyOS 2正式发布后,作为一个面向万物互联的系统,鸿蒙系统引发了网友的议论。
HarmonyOS问世2年来,全面覆盖手机、Pad、手表、智慧屏、音箱等各类智慧物联产品。对于HarmonyOS,许多人认为它仅仅是作为Android和iOS的替代品出现。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HarmonyOS是为万物互联而生,承载着华为的万物互联之梦,也是中国自主研发操作系统之梦。这意味着万物互联的时代正在到来,除了手机之外的更多设备将联网并实现远程操控。
联网的设备之间,需要互联互通,需要共享数据。仅仅依靠Android和iOS,是无法完成这些连接的。这时候就需要一个横跨各类终端的全新分布式操作系统。
包括自动驾驶汽车在内的各类智能设备,通过统一的分布式操作平台,可以实现多设备之间的数据同步、便捷交互。而无论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还是鸿蒙系统的应用,华为工程师担负了很多职责。
华为员工级别分为13-22级,23级及以上为高级别boss,内网并不显示他们的级别。每一级分A/B/C三小级(技术岗不分小级)。大部分华为员工在18级以内,通常华为工作十年的普通员工大概在16-17级左右,薪酬约为60万-70万。
华为的员工收入,一般包括三部分,工资、奖金、分红。职位等级越高,分红占比越大。一般,15级以上的华为员工年终奖是6-12个月工资。
以华为的招聘为例,华为给1-3年经验的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开到了高达4万的月薪,在其他大厂的招聘中30k-60k的大数据开发工程师,也只要1-3年工作经验。之所以大厂都愿意给大数据工程师等人才高薪待遇,是由于现阶段大数据人才的不足导致的。
据《大数据人才报告》显示,目前全国的大数据人才仅46万,未来3-5年内大数据人才的缺口将将继续扩大至200W以上。其中“软件开发”、“云计算”、“UI设计”“大数据”等人才的缺口最为突出,因此成为进入互联网行业非常不错的风口,这里完整的资料给到你希望可以有所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自动驾驶:就是不需要人为控制、车辆会自动控制系统。望采纳
现在很多品牌的汽车都可以实现自动驾驶,未来的汽车一定是无人驾驶的。特斯拉、宝马、奔驰等品牌的汽车已经能够实现无人驾驶,这主要依靠摄像头、传感器、gps定位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许多汽车带着l2级自动驾驶离开工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汽车可以自动行驶,而无需车主控制汽车。还有很多车有自动泊车功能,类似于无人驾驶功能。停车时,车主只需换挡。现在也有很多公司涉足无人驾驶技术领域。随着工程师们突破一个又一个难关,无人驾驶的时代总有一天会到来。无人驾驶可以避免人为的不正确操作,响应速度和准确率都比人高,因此无人驾驶技术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虽然目前的无人驾驶技术偶尔会引发事故,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驾驶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未来,无人驾驶技术肯定可以避免事故,甚至在关键时刻挽救车内成员的生命。
从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看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从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看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2004年5月9日 摘要:汽车产业是我国的主导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技术进步不断加快的条件下,当前的世界汽车产业呈现出了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发展趋势本文从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入手,在分析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对策关键词: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发展对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汽车产业从产业技术生产经营以及销售等方面都呈现出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发展趋势我国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之一,人世以后将面临全球范围内的激烈竞争,这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而言,既带来了新的动力,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从全球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出发,探讨新形势下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对策,对于实时更新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战略,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代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趋势自 1886 年德国人卡尔·奔驰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以汽油为动力的汽车以来,世界汽车工业已经历了 100 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加快,当代全球汽车产业呈现出一系列与以往不同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 ) 汽车市场由发达日家逐步转向发展中日家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汽车市场呈现萎缩趋势, 2002 年世界汽车销售量与 200 旧年销售的 5500万辆相比,减少了 11 % r11 西欧及北美等传统发达国家的情况与全球整体变化趋同与此同时,全球汽车产业的生产规模不减反增,目前每年全球有1500 万辆汽车属于过剩产品,各大汽车生产商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在发达国家汽车市场逐渐饱和,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汽车销售持续疲软的同时,以亚洲东欧南美的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匈牙利巴西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其庞大的人口 ( 为发达国家的 6 倍之多,且绝大部分为无车人口 ) 和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为基础,近年来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新的世界汽车市场全球汽车市场的重心逐渐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以这些地区为转移重点( 二 ) 汽车生产全业通过世界范日内的集团化直组教并联合,新的汽车产业格局巳初步形成20 世纪末和 21 世纪初,世界汽车产业经过一系列全球范围的汽车企业改组兼并联合,逐步形成了当前的六加三格局,就是通用集团福特集团大众集团丰田集团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雷诺日产集团六大集团和宝马公司本田公司法国标致雪铁龙公司三家相对独立的汽车公司 r1 经历兼并重组之后的世界汽车工业基本上为美德汽车公司所统治,新形成的集团公司规模惊人,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跨国管理方式,推动了扁平型企业管理组织的发展,加速了大集团管理链中的信息流动,大大降低了规模扩张后带来的管理成本,使超大汽车集团的形成成为现实这表明原有的世界汽车产业竞争格局已被打破,新的汽车产业格局正在逐渐形成( 三 ) 产生艘配置量全球化趋势目前,全球主要汽车制造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以适应各地区不同的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产业链中主要环节的分布已不再局限于一国的地理范围,而是日趋立足于全球平台操作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汽车市场逐渐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发达国家的汽车企业纷纷采取跨国投资办厂的经营模式,这些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为当前的产业链全球性配置提供了基础进入 20 世纪如年代以后,世界各个地区性贸易组织逐步扩张,地区和国家问关税壁垒逐步打破,导致世界多边贸易体制逐步形成,国际贸易趋于同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信息传递,互联网采购使得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新型的跨国组织形式逐渐完善阅处于汽车工业的产业链当中的市场客户分销中心生产商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资源配置,逐渐由过去在一个地区转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产业链资源的最优配置,缩短了产品的研发周期和新产品的投放周期,使自身竞争能力得以提高( 四 ) 零部件企么技术进步加快,系统集成和模决化生产成为新的发展方向网络化采购保证了企业可以及时地了解市场当中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以适时调整自己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降低库存成本,减少以前常常出现的过时产品积压现象这种生产方式加速了产品的更新,缩短了汽车产品的生命周期,传统的一个车型独享一系列零部件的生产方式,已不能满足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原来依附于单个整车组装企业的零部件企业开始面对全球范围的多个企业供货,原来配置于整车组装企业内部的某些非核心业务开始外部化,整车和零部件企业之间出现了网络型组织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加快,系统集成和模块化生产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在传统零部件企业数量大大减少的同时,零部件的跨国公司迅速增加新的分工协作模式推动了平台化战略的实施,最大可能地实现了零部件共享系统集成和模块化生产( 五 ) 产生的核心技术变革加快当代汽车产业核心技术变革主要集中在汽车燃料和自动驾驶两个方面传统的石油燃料给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破坏及石油资源日渐枯竭的形势,使得寻找新的绿色能源成为全球汽车产业技术变革的努力方向目前汽车代用燃料技术开发已经处于突破性阶段, 2002 年年底,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的第 17 届国际电动汽车展览会上,福特奔驰公司宣布,将在 200 鸿年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的商品化据预测,到 2010 年,燃料电池汽车产量将达到100 万辆福特公司的小威廉·克莱·福特预言:燃料电池将最终结束内燃机一百余年的统治阅 为了实现汽车的安全驾驶,世界各大汽车生产厂商一直在寻找各种增加汽车安全系数的技术,新的驾驶技术就是其中的一种进入信息时代以来,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的自动驾驶即将实现,通过通讯卫星和全球定位系统,电脑将协助人来驾驶汽车,电子系统的精确性将大大提高汽车驾驶的安全性当前汽车功能的集成化控制正在实现,智能交通系统已开始建设二汽车强国的发展经验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汽车产业也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以往的发展趋势从这些国际汽车强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以下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 ) 独立完整的技术体系无论从美国欧洲日本这些传统的汽车强国来看,还是从后起之秀韩国来看,他们都毫无例外地具有独立完整的技术品牌,比如美国的福特通用日本的丰田德国的大众韩国的大宇等而且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汽车周边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前的汽车技术在向环保和电子化两大方面发展,而且在此过程中,汽车强国充当着技术革命先头兵的角色以环保技术为例,据美国加州国际汽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显示, 20 世纪 80 年代,北美西欧和日本的汽车工业在环保技术上的投资,年均增长幅度约为5 . 5 %, 20 世纪 90 年代前 5 年为 8 . 5 %,而 1996 2 凹旧年则达到了 12 . 5 %以上,其中德国达到了15 %另外韩国巴西和墨西哥等汽车生产国家也十分重视环保科技的发展,其中韩国的燃料电池技术已经基本成形,相应的汽车产品也已经投入了小批量生产技术作为汽车产业生命力的源泉,拥有自己的技术体系,对于本国汽车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研究方向。1)驾驶辅助系统(DAS):目的是为驾驶者提供协助,包括提供重要或有益的驾驶相关信息,以及在形势开始变得危急的时候发出明确而简洁的警告。如车道偏离警告(LDW)系统等。2)部分自动化系统:在驾驶者收到警告却未能及时采取相应行动时能够自动进行干预的系统,如自动紧急制动(AEB)系统和应急车道辅助(ELA)系统等。3)高度自动化系统:能够在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内代替驾驶者承担操控车辆的职责,但是仍需驾驶者对驾驶活动进行监控的系统。4)完全自动化系统:可无人驾驶车辆、允许车内所有乘员从事其他活动且无需进行监控的系统。这种自动化水平允许乘从事计算机工作、休息和睡眠以及其他娱乐等活动。
( 二 ) 主动 O 入世界汽卑大市场从国际汽车强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他们都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积极寻求新市场,主动融人世界汽车大市场而潜在需求大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正成为他们新的目标市场,汽车强国向发展中国家的销量在不断增加同时,在融人世界汽车大市场的过程中,汽车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新技术手段的采用,如近年来在网络技术的应用上,各大汽车生产厂商都有自己的电子商务,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范围我国加入 wm 以后,汽车市场将面向世界,且由于其庞大的消费群体和稳步发展的经济已成为汽车强国拓展国际市场的首选目前全球几乎所有的汽车强国都在大陆有投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以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的技术实力和生产水平尚无力进行国际市场的扩张,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的任务就是加快发展速度,积极进取,以多个渠道多种形式增强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尽力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三 ) 在开放中课发展,坚持自主开发型的发展模式一国汽车的发展模式按照技术和资金的自有程度可以划分为共同经营型发展模式自主开发型发展模式和外资主导型发展模式三种从汽车强国的发展来看,他们最终都采取了自主开发型的发展模式以美国汽车工业为例,虽然在其发展早期,由于国际间交流合作的欠发达并不存在开放的因素,但是随着经济和其汽车工业的逐渐发展,美国汽车开始向外扩张,在加拿大及欧洲等地区输出资金和技术尔后,随着国际汽车工业的发展,美国开始从德国日本等国引进资金和技术,最终走上了自主开发型的发展道路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以及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汽车工业,也都是在坚持自主开发的模式下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的情况下,各汽车强国在不断加大开放力度,探索合作模式当前跨国公司的兼并重组除了是企业间资金与物质的优化利用之外,也是技术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是新形势下自主开发型发展模式的新形式( 四 ) 政府引导下摄大的社会支螺体康首先,全球强大的汽车生产国都有自己完善的汽车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早在 20 世纪70 年代就建立了自己的大气清洁法噪声控制法联邦公路安全法联邦机动车的燃油经济性法等法律法规欧洲也在 1958 年成立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汽车法规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 汽车法规日本也有自己相应的汽车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全球强大的汽车生产国还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并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才培训体系汽车金融协调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这些社会支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三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 ) 产品生产初县撮模,市场露求扩雍迅速截止到 20C 12 年底,我国汽车产业拥有注册汽车生产厂家 100 多家,其中位于生产量前 15 家的企业生产量达到了国内汽车总产量的 91 % 20 四年全行业累计完成不变价工业总产值 7 坝. 6 亿元,累计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吩酗. 18 亿元,累计完成工业销售产值 6M 9 . 44 亿元删 2 年全行业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 1544 . 54 亿元,同比增长28 . 82 %,增长额为 345 . 53 亿元,增幅高于全国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速度 (12 . 6 % )16 . 22 个百分点同时, 20C 12 年我国汽车总销售量已经达到了 324 .以万辆,居世界第五位,其中轿车已经达到了 110 万辆阂专家预测,别 03 年我国汽车市场持续扩大,预计汽车产量有望达到 380 万辆,跃居世界第四位这其中虽然有部分因素是因为国内汽车竞争日渐激烈及降价等促销措施所带来的销售量增加,但是汽车作为高档消费品,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它进入普通老百姓的消费视野,进而推动我国汽车市场的急剧扩张却是勿庸置疑的( 二 ) 技术水平有所提高,但依然姨免自主研度能力当前我国的汽车工业与建国初期相比,综合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已不同程度地具备了适合国情的载货汽车大客车微型汽车及实用型中小排量摩托车的开发能力;汽车生产中采用的高新技术电子技术越来越多 3 在 ABS 安全气囊自动变速器牵引力控制系统防侧滑系统等安全技术研究方面,已取得了创新性成果 N 同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检测能力的增强及检测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产品质量及使用的安全性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国汽车产业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自主研发能力低下依然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多集中在通用零部件生产和成车组装等制造环节,产品的核心零部件以及整体研发技术基本上还是空白自主研发能力是汽车产业从产业链的价值低端向高端过渡的必要条件,是汽车产业发展的瓶颈,如果没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汽车产业就只能在附加值比较低的制造阶段徘徊我国汽车产业应加快自身研发能力的培养,争取早日生产自主研发的品牌产品,从汽车产业价值链的高端谋取利润 ( 三 ) 零部件生产技术落后,阻碍汽丰产量整体水平的提蔫 零部件生产处于汽车工业金字塔结构的基层,一个运作良好的汽车产业体系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零部件生产体系而我国汽车零部件从研发到制造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我国汽车零部件生产的技术落后,在研发能力上表现为:电子化和集成化研发能力不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慢;在零部件制造水平上表现为:产品精度不高,产品成本过高,这都使得我国汽车零部件难以跟上世界汽车工业模块化集成化生产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规模小,无法获得规模效益,使得汽车零部件企业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在阻碍自身发展的同时也阻碍了整个汽车工业的发展
自动驾驶车,是一种无须人工干预而能够感知其周边环境和导航的车辆。它利用了包括雷达、激光、超声波、GPS、里程计、计算机视觉等多种技术来感知其周边环境,通过先进的计算和控制系统,来识别障碍物和各种标识牌,规划合适的路径来控制车辆行驶。
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则将自动驾驶划分为 0~5 共六级。
Level 0:无自动化(No Automation) 没有任何自动驾驶功能或技术,人类驾驶员对汽车所有功能拥有绝对控制权。驾驶员需要负责转向、加速、制动和观察道路状况。任何驾驶辅助技术,例如现有的前向碰撞预警、车道偏离预警,以及自动雨刷和自动前灯控制等,虽然有一定的智能化,但是仍需要人来控制车辆,所以都仍属于 Level 0。
Level 1:驾驶辅助(Driver Assistance) 驾驶员仍然对行车安全负责,不过可以授权部分控制权给系统管理,某些功能可以自动进行,比如常见的自适应巡航(Adaptive Cruise Control,ACC)、应急刹车辅助(Emergency Brake Assist,EBA)和车道保持(Lane-Keep Support,LKS)。Level 1 的特点是只有单一功能,驾驶员无法做到手和脚同时不操控。 Level 2:部分自动化(Partial Automation) 人类驾驶员和汽车来分享控制权,驾驶员在某些预设环境下可以不操作汽车,即手脚同时离开控制,但驾驶员仍需要随时待命,对驾驶安全负责,并随时准备在短时间内接管汽车驾驶权。比如结合了 ACC 和 LKS 形成的跟车功能。Level 2 的核心不在于要有两个以上的功能,而在于驾驶员可以不再作为主要操作者。
Level 3:有条件自动化(Conditional Automation) 在有限情况下实现自动控制,比如在预设的路段(如高速和人流较少的城市路段),汽车自动驾驶可以完全负责整个车辆的操控,但是当遇到紧急情况,驾驶员仍需要在某些时候接管汽车,但有足够的预警时间,如即将进入修路的路段(Road work ahead)。Level 3 将解放驾驶员,即对行车安全不再负责,不必监视道路状况。
Level 4:高度自动化(High Automation) 自动驾驶在特定的道路条件下可以高度自动化,比如封闭的园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或固定的行车线路等,这这些受限的条件下,人类驾驶员可以全程不用干预。
Level 5:完全自动化(Full Automation) 对行车环境不加限制,可以自动地应对各种复杂的交通状况和道路环境等,在无须人协助的情况下由出发地驶向目的地,仅需起点和终点信息,汽车将全程负责行车安全,并完全不依赖驾驶员干涉,且不受特定道路的限制。
注释:DDT(Dynamic driving task):动态驾驶任务,指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所需的所有实时操作和策略上的功能,不包括行程安排、目的地和途径地的选择等战略上的功能。
无人驾驶系统的核心可以概述为三个部分:感知(Perception),规划(Planning)和控制(Control),这些部分的交互以及其与车辆硬件、其他车辆的交互可以用下图表示:
感知是指无人驾驶系统从环境中收集信息并从中提取相关知识的能力。其中,环境感知(Environmental Perception)特指对于环境的场景理解能力,例如障碍物的位置,道路标志/标记的检测,行人车辆的检测等数据的语义分类。 一般来说,定位(Localization)也是感知的一部分,定位是无人车确定其相对于环境的位置的能力。
为了确保无人车对环境的理解和把握,无人驾驶系统的环境感知部分通常需要获取周围环境的大量信息,具体来说包括:障碍物的位置,速度以及可能的行为,可行驶的区域,交通规则等等。无人车通常是通过融合激光雷达(Lidar),相机(Camera),毫米波雷达(Millimeter Wave Radar)等多种传感器的数据来获取这些信息。
车载雷达传感器功能及优缺点各有不同,相关比较如下表所示:
激光雷达 是一类使用激光进行探测和测距的设备,它能够每秒钟向环境发送数百万光脉冲,它的内部是一种旋转的结构,这使得激光雷达能够实时的建立起周围环境的3维地图。
通常来说,激光雷达以10Hz左右的速度对周围环境进行旋转扫描,其扫描一次的结果为密集的点构成的3维图,每个点具备(x,y,z)信息,这个图被称为点云图(Point Cloud Graph),如下图所示,是使用Velodyne VLP-32c激光雷达建立的一个点云地图:
激光雷达因其可靠性目前仍是无人驾驶系统中最重要的传感器,然而,在现实使用中,激光雷达并不是完美的,往往存在点云过于稀疏,甚至丢失部分点的问题,对于不规则的物体表面,使用激光雷达很难辨别其模式,另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是激光雷达感知范围比较近,感知范围平均在 150m 左右,这取决于环境和障碍物的不同。激光雷达在角分辨度上也远远不及照相机。激光雷达对环境的敏感度也是比较大的,例如雨天中,车辆行驶中溅起来的水花,在激光雷达上都是有噪点的。
毫米波雷达 通过发射电磁波并通过检测回波来探测目标的有无、距离、速度和方位。由于毫米波雷达技术相对成熟,成本较低,并且在不良天气下表现良好,因此成为感知设备中重要的一环。但由于其分辨率较低,因此不能作为激光雷达的替代品,而是激光雷达的重要补充设备。
摄像机 根据镜头和布置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单目摄像机、双目摄像机、三目摄像机和环视摄像机。
单目摄像机 模组只包含一个摄像机和一个镜头。由于很多图像算法的研究都是基于单目摄像机开发的,因此相对于其他类别的摄像机,单目摄像机的算法成熟度更高。但是单目有着两个先天的缺陷。一是它的视野完全取决于镜头。焦距短的镜头,视野广,但缺失远处的信息。反之亦然。因此单目摄像机一般选用适中焦距的镜头。二是单目测距的精度较低。摄像机的成像图是透视图,即越远的物体成像越小。近处的物体,需要用几百甚至上千个像素点描述;而处于远处的同一物体,可能只需要几个像素点即可描述出来。这种特性会导致,越远的地方,一个像素点代表的距离越大,因此对单目来说物体越远,测距的精度越低。
双目摄像机 由于单目测距存在缺陷,双目摄像机应运而生。相近的两个摄像机拍摄物体时,会得到同一物体在摄像机的成像平面的像素偏移量。有了像素偏移量、相机焦距和两个摄像机的实际距离这些信息,根据数学换算即可得到物体的距离。虽然双目能得到较高精度的测距结果和提供图像分割的能力,但是它与单目一样,镜头的视野完全依赖于镜头。而且双目测距原理对两个镜头的安装位置和距离要求较多,这就会给相机的标定带来麻烦。
三目摄像机 由于单目和双目都存在某些缺陷,因此广泛应用于无人驾驶的摄像机方案为三目摄像机。三目摄像机其实就是三个不同焦距单目摄像机的组合。根据焦距不同,每个摄像机所感知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对摄像机来说,感知的范围要么损失视野,要么损失距离。三目摄像机能较好地弥补感知范围的问题。因此在业界被广泛应用。正是由于三目摄像机每个相机的视野不同,因此近处的测距交给宽视野摄像头,中距离的测距交给主视野摄像头,更远的测距交给窄视野摄像头。这样一来每个摄像机都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三目的缺点是需要同时标定三个摄像机,因而工作量更大。其次软件部分需要关联三个摄像机的数据,对算法要求也很高。
环视摄像机, 之前提到的三款摄像机它们所用的镜头都是非鱼眼的,环视摄像机的镜头是鱼眼镜头,而且安装位置是朝向地面的。某些高配车型上会有“360°全景显示”功能,所用到的就是环视摄像机。安装于车辆前方、车辆左右后视镜下和车辆后方的四个鱼眼镜头采集图像,鱼眼摄像机为了获取足够大的视野,代价是图像的畸变严重。环视摄像机的感知范围并不大,主要用于车身5~10米内的障碍物检测、自主泊车时的库位线识别等。
为了理解点云信息,通常来说,我们对点云数据进行两步操作:分割(Segmentation)和分类(Classification)。其中,分割是为了将点云图中离散的点聚类成若干个整体,而分类则是区分出这些整体属于哪一个类别(比如说行人,车辆以及障碍物)。分割算法可以被分类如下几类:
在完成了点云的目标分割以后,分割出来的目标需要被正确的分类,在这个环节,一般使用机器学习中的分类算法,如支持向量机(Support Vector Machine,SVM)对聚类的特征进行分类,最近几年由于深度学习的发展,业界开始使用特别设计的卷积神经网络(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CNN)对三维的点云聚类进行分类。
实践中不论是提取特征-SVM的方法还是原始点云-CNN的方法,由于激光雷达点云本身解析度低的原因,对于反射点稀疏的目标(比如说行人),基于点云的分类并不可靠,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往往融合雷达和相机传感器,利用相机的高分辨率来对目标进行分类,利用Lidar的可靠性对障碍物检测和测距,融合两者的优点完成环境感知。
无人驾驶系统中,我们通常使用图像视觉来完成道路的检测和道路上目标的检测。道路的检测包含对道路线的检测(Lane Detection),可行驶区域的检测(Drivable Area Detection);道路上路标的检测包含对其他车辆的检测(Vehicle Detection),行人检测(Pedestrian Detection),交通标志和信号的检测(Traffic Sign Detection)等所有交通参与者的检测和分类。
车道线的检测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是识别出车道线,对于弯曲的车道线,能够计算出其曲率,第二是确定车辆自身相对于车道线的偏移(即无人车自身在车道线的哪个位置) 。一种方法是抽取一些车道的特征,包括边缘特征(通常是求梯度,如索贝尔算子),车道线的颜色特征等,使用多项式拟合我们认为可能是车道线的像素,然后基于多项式以及当前相机在车上挂载的位置确定前方车道线的曲率和车辆相对于车道的偏离。
可行驶区域的检测目前的一种做法是采用深度神经网络直接对场景进行分割,即通过训练一个逐像素分类的深度神经网络,完成对图像中可行驶区域的切割。
交通参与者的检测和分类目前主要依赖于深度学习模型,常用的模型包括两类:
传感器层将数据以一帧帧、固定频率发送给下游,但下游是无法拿每帧的数据去进行决策或者融合的。因为传感器的状态不是100%有效的,如果仅根据某一帧的信号去判定前方是否有障碍物(有可能是传感器误检了),对下游决策来说是极不负责任的。因此上游需要对信息做预处理,以保证车辆前方的障得物在时间维度上是一直存在的, 而不是一闪而过。 这里就会使用到智能驾驶领域经常使用到的一个算法 卡尔曼滤波。
卡尔曼滤波(Kalman filter) 是一种高效率的递归滤波器(自回归滤波器),它能够从一系列的不完全及包含噪声的测量中,估计动态系统的状态。卡尔曼滤波会根据各测量量在不同时间下的值,考虑各时间下的联合分布,再产生对未知变数的估计,因此会比只以单一测量量为基础的估计方式要准。 卡尔曼滤波在技术领域有许多的应用。常见的有飞机及太空船的导引、导航及控制。卡尔曼滤波也广为使用在时间序列的分析中,例如信号处理及计量经济学中。卡尔曼滤波也是机器人运动规划及控制的重要主题之一,有时也包括在轨迹最佳化。卡尔曼滤波也用在中轴神经系统运动控制的建模中。因为从给与运动命令到收到感觉神经的回授之间有时间差,使用卡尔曼滤波有助于建立符合实际的系统,估计运动系统的目前状态,并且更新命令。
信息融合是指把相同属性的信息进行多合一操作。 比如摄像机检测到了车辆正前方有一个障碍物,毫米波也检测到车辆前方有一个障碍物,激光雷达也检测到前方有一个障碍物,而实际上前方只有一个障碍物,所以我们要做的是把多传感器下这辆车的信息进行一次融合,以此告诉下游,前面有辆车,而不是三辆车。
坐标转换在自动驾驶领域十分重要。 传感器是安装在不同地方的比如超声波雷达(假如当车辆右方有一个障碍物,距离这个超声波雷达有3米,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障碍物距离车有3米吗?并不一定,因为决策控制层做车辆运动规划时,是在车体坐标系下做的(车体坐标系-般以后轴中心为O点)所以最终所有传感器的信息,都是需要转移到自车坐标系下的。因此感知层拿到3m的障碍物位置信息后,必须将该章碍物的位置信息转移到自车坐标系下,才能供规划决策使用。 同理,摄像机一般安装在挡风玻璃下面,拿到的数据也是基于摄像机坐标系的,给下游的数据,同样需要转换到自车坐标系下。
在无人车感知层面,定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人车需要知道自己相对于环境的一个确切位置,这里的定位不能存在超过10cm的误差,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无人车定位误差在30厘米,那么这将是一辆非常危险的无人车(无论是对行人还是乘客而言),因为无人驾驶的规划和执行层并不知道它存在30厘米的误差,它们仍然按照定位精准的前提来做出决策和控制,那么对某些情况作出的决策就是错的,从而造成事故。由此可见,无人车需要高精度的定位。
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无人车定位方法当属融合 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和惯性导航系统(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定位方法 ,其中,GPS的定位精度在数十米到厘米级别之间,高精度的GPS传感器价格也就相对昂贵。融合GPS/IMU的定位方法在GPS信号缺失,微弱的情况下无法做到高精度定位,如地下停车场,周围均为高楼的市区等,因此只能适用于部分场景的无人驾驶任务。
地图辅助类定位算法是另一类广泛使用的无人车定位算法, 同步定位与地图构建(Simultaneous Localization And Mapping,SLAM) 是这类算法的代表,SLAM的目标即构建地图的同时使用该地图进行定位,SLAM通过利用已经观测到的环境特征确定当前车辆的位置以及当前观测特征的位置。这是一个利用以往的先验和当前的观测来估计当前位置的过程,实践上我们通常使用贝叶斯滤波器(Bayesian filter)来完成,具体来说包括卡尔曼滤波(Kalman Filter),扩展卡尔曼滤波(Extended Kalman Filter)以及粒子滤波(Particle Filter)。SLAM虽然是机器人定位领域的研究热点,但是在实际无人车开发过程中使用SLAM定位却存在问题,不同于机器人,无人车的运动是长距离的,大开放环境的。在长距离的运动中,随着距离的增大,SLAM定位的偏差也会逐渐增大,从而造成定位失败。
在实践中,一种有效的无人车定位方法是改变原来SLAM中的扫描匹配类算法,具体来说,我们不再在定位的同时制图,而是事先使用传感器如激光雷达对区域构建点云地图,通过程序和人工的处理将一部分“语义”添加到地图中(例如车道线的具体标注,路网,红绿灯的位置,当前路段的交通规则等等),这个包含了语义的地图就是我们无人驾驶车的 高精度地图(HD Map) 。实际定位的时候,使用当前激光雷达的扫描和事先构建的高精度地图进行点云匹配,确定我们的无人车在地图中的具体位置,这类方法被统称为扫描匹配方法(Scan Matching),扫描匹配方法最常见的是迭代最近点法(Iterative Closest Point ,ICP),该方法基于当前扫描和目标扫描的距离度量来完成点云配准。
除此以外, 正态分布变换(Normal Distributions Transform,NDT) 也是进行点云配准的常用方法,它基于点云特征直方图来实现配准。基于点云配准的定位方法也能实现10厘米以内的定位精度。虽然点云配准能够给出无人车相对于地图的全局定位,但是这类方法过于依赖事先构建的高精度地图,并且在开放的路段下仍然需要配合GPS定位使用,在场景相对单一的路段(如高速公路),使用GPS加点云匹配的方法相对来说成本过高。
拓展阅读: L4 自动驾驶中感知系统遇到的挑战及解决方案
浅析自动驾驶的重要一环:感知系统发展现状与方向
无人车的规划模块分为三层设计:任务规划,行为规划和动作规划,其中,任务规划通常也被称为路径规划或者路由规划(Route Planning),其负责相对顶层的路径规划,例如起点到终点的路径选择。 我们可以把我们当前的道路系统处理成有向网络图(Directed Graph Network),这个有向网络图能够表示道路和道路之间的连接情况,通行规则,道路的路宽等各种信息,其本质上就是我们前面的定位小节中提到的高精度地图的“语义”部分,这个有向网络图被称为路网图(Route Network Graph),如下图所示:
这样的路网图中的每一个有向边都是带权重的,那么,无人车的路径规划问题,就变成了在路网图中,为了让车辆达到某个目标(通常来说是从A地到B地),基于某种方法选取最优(即损失最小)的路径的过程,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一个有向图搜索问题,传统的算法如迪科斯彻算法(Dijkstra’s Algorithm)和A 算法(A Algorithm)主要用于计算离散图的最优路径搜索,被用于搜索路网图中损失最小的路径。
行为规划有时也被称为决策制定(Decision Maker),主要的任务是按照任务规划的目标和当前的局部情况(其他的车辆和行人的位置和行为,当前的交通规则等),作出下一步无人车应该执行的决策,可以把这一层理解为车辆的副驾驶,他依据目标和当前的交通情况指挥驾驶员是跟车还是超车,是停车等行人通过还是绕过行人等等。
行为规划的一种方法是使用包含大量动作短语的复杂有限状态机(Finite State Machine,FSM)来实现,有限状态机从一个基础状态出发,将根据不同的驾驶场景跳转到不同的动作状态,将动作短语传递给下层的动作规划层,下图是一个简单的有限状态机:
如上图所示,每个状态都是对车辆动作的决策,状态和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跳转条件,某些状态可以自循环(比如上图中的循迹状态和等待状态)。虽然是目前无人车上采用的主流行为决策方法,有限状态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要实现复杂的行为决策,需要人工设计大量的状态;车辆有可能陷入有限状态机没有考虑过的状态;如果有限状态机没有设计死锁保护,车辆甚至可能陷入某种死锁。
通过规划一系列的动作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说规避障碍物)的处理过程被称为动作规划。通常来说,考量动作规划算法的性能通常使用两个指标:计算效率(Computational Efficiency)和完整性(Completeness),所谓计算效率,即完成一次动作规划的处理效率,动作规划算法的计算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置空间(Configuration Space),如果一个动作规划算法能够在问题有解的情况下在有限时间内返回一个解,并且能够在无解的情况下返回无解,那么我们称该动作规划算法是完整的。
配置空间:一个定义了机器人所有可能配置的集合,它定义了机器人所能够运动的维度,最简单的二维离散问题,那么配置空间就是[x, y],无人车的配置空间可以非常复杂,这取决于所使用的运动规划算法。
在引入了配置空间的概念以后,那么无人车的动作规划就变成了:在给定一个初始配置(Start Configuration),一个目标配置(Goal Configuration)以及若干的约束条件(Constraint)的情况下,在配置空间中找出一系列的动作到达目标配置,这些动作的执行结果就是将无人车从初始配置转移至目标配置,同时满足约束条件。在无人车这个应用场景中,初始配置通常是无人车的当前状态(当前的位置,速度和角速度等),目标配置则来源于动作规划的上一层——行为规划层,而约束条件则是车辆的运动限制(最大转角幅度,最大加速度等)。显然,在高维度的配置空间来动作规划的计算量是非常巨大的,为了确保规划算法的完整性,我们不得不搜索几乎所有的可能路径,这就形成了连续动作规划中的“维度灾难”问题。目前动作规划中解决该问题的核心理念是将连续空间模型转换成离散模型,具体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两类:组合规划方法(Combinatorial Planning)和基于采样的规划方法(Sampling-Based Planning)。
运动规划的组合方法通过连续的配置空间找到路径,而无需借助近似值。由于这个属性,它们可以被称为精确算法。组合方法通过对规划问题建立离散表示来找到完整的解,如在Darpa城市挑战赛(Darpa Urban Challenge)中,CMU的无人车BOSS所使用的动作规划算法,他们首先使用路径规划器生成备选的路径和目标点(这些路径和目标点事融合动力学可达的),然后通过优化算法选择最优的路径。另一种离散化的方法是网格分解方法(Grid Decomposition Approaches),在将配置空间网格化以后我们通常能够使用离散图搜索算法(如A*)找到一条优化路径。
基于采样的方法由于其概率完整性而被广泛使用,最常见的算法如PRM(Probabilistic Roadmaps),RRT(Rapidly-Exploring Random Tree),FMT(Fast-Marching Trees),在无人车的应用中,状态采样方法需要考虑两个状态的控制约束,同时还需要一个能够有效地查询采样状态和父状态是否可达的方法。
自动驾驶汽车的车辆控制技术旨在环境感知技术的基础之上,根据决策规划出目标轨迹,通过纵向和横向控制系统的配合使汽车能够按照跟踪目标轨迹准确稳定行驶,同时使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能够实现车速调节、车距保持、换道、超车等基本操作。
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要做软件,以工程机上层为主;而车厂其实以下层的组装为主,也就是OEM,也不是那么懂车。像制动、油门和转向等这些领域,话语权依然集中在博世、大陆这样的Tier 1身上。
自动驾驶控制的核心技术是车辆的纵向控制和横向控制技术。纵向控制,即车辆的驱动与制动控制;横向控制,即方向盘角度的调整以及轮胎力的控制。实现了纵向和横向自动控制,就可以按给定目标和约束自动控制车运行。所以,从车本身来说,自动驾驶就是综合纵向和横向控制。
车辆纵向控制是在行车速度方向上的控制,即车速以及本车与前后车或障碍物距离的自动控制。巡航控制和紧急制动控制都是典型的自动驾驶纵向控制案例。这类控制问题可归结为对电机驱动、发动机、传动和制动系统的控制。各种电机-发动机-传动模型、汽车运行模型和刹车过程模型与不同的控制器算法结合,构成了各种各样的纵向控制模式,典型结构如图所示。
此外,针对轮胎作用力的 滑移率控制 是纵向稳定控制中的关键部分。滑移率控制系统通过控制车轮滑移率调节车辆的纵向动力学特性来防止车辆发生过度驱动滑移或者制动抱死,从而提高车辆的稳定性和操纵性能。制动防抱死系统(antilock brake system)简称 ABS,在汽车制动时,自动控制制动器制动力的大小,使车轮不被抱死,处于边滚边滑(滑移率在 20%左右)的状态,以保证地面能够给车轮提供最大的制动作用力值。一些智能滑移率控制策略利用充足的环境感知信息设计了随道路环境变化的车轮最有滑移率调节器,从而提升轮胎力作用效果。
智能控制策略,如模糊控制、神经网络控制、滚动时域优化控制等,在纵向控制中也得到广泛研究和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方法。
而传统控制的方法, 如PID控制和前馈开环控制 ,一般是建立发动机和汽车运动过程的近似线形模型,在此基础上设计控制器,这种方法实现的控制,由于对模型依赖性大及模型误差较大,所以精度差、适应性差。从目前的论文和研究的项目看,寻求简单而准确的电机-发动机-传动、刹车过程和汽车运动模型,以及对随机扰动有鲁棒性和对汽车本身性能变化有适应性的控制器仍是研究的主要内容。
车辆横向控制指垂直于运动方向上的控制,对于汽车也就是转向控制。目标是控制汽车自动保持期望的行车路线,并在不同的车速、载荷、风阻、路况下有很好的乘坐舒适性和稳定性。
车辆横向控制主要有两种基本设计方法,一种是基于驾驶员模拟的方法;另一种是给予汽车横向运动力学模型的控制方法。基于驾驶员模拟的方法,一种策略是使用较简单的运动力学模型和驾驶员操纵规则设计控制器;另一策略是用驾驶员操纵过程的数据训练控制器获取控制算法。基于运动力学模型的方法要建立较精确的汽车横向运动模型。典型模型是所谓单轨模型,或称为自行车模型,也就是认为汽车左右两侧特性相同。横向控制系统基本结构如下图。控制目标一般是车中心与路中心线间的偏移量,同时受舒适性等指标约束。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我帮你...........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这个类型的论文是很好写的,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的案例很多,有很多的参考,可以写很多很多的分析,所以很好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