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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能写本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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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能写本人认为

不可以,要有自己的观点,还要有论据

最好不要写笔者,这样的话就体现出你个人对论文的态度不认真,也会影响到你的评语和成绩。谢谢记得采纳啊

毕业设计很简单,无论什么样都会过的,哪怕是语言累积!这些都是你的人生阅历,必经之路。1、首先需要选定一个方向,确定题目,应该是你感兴趣并且和你所学的专业相关的。2、进行文献检索,查找有关这个主题的所有研究成果,并且进行深入的研究。3、在广泛的吸收别人的成果的同时,思考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和看法,这是你能做的最重要的一步。4、参考科技论文的写作规范,先写出大纲,再增加内容形成草稿,反复修改,最后定稿。根据学术堂介绍毕业论文通常是一篇较长的有文献资料佐证的学术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交的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文章。它是大学生从理论基础知识学习到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活动的最初尝试。学生在整个毕业论文写作中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的查找对一篇毕业论文写作的成功至关重要。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毕业论文通常是一篇较长的有文献资料佐证的学术论文,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写作过程.要完成一篇毕业论文,一般需要经过:论文选题、论文提纲、论文撰写几个步骤:(当然,应当注意的是:文献检索、阅读在第一、第二阶段至关重要,而数据收集、验证则在撰写过程至关重要)1、毕业论文选题毕业论文题目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难以结合实际;而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过于狭窄,又难以查找相关文献资料,会让人感到无从下手.对于毕业论文题目的确定,通常可以采取先选出一个大的研究方向,再围绕该研究方向查找文献资料,通过阅读、思考、分析材料逐渐把毕业论文题目范围缩小的方法。如:财务会计方向;财务管理方向;审计学方向等在财务会计方向又有:关于会计环境;关于会计核算;关于会计准则;关于会计程序等等。。。在财务管理方面又有:关于理财环境;关于筹资渠道、方法、原则;关于投资预算、评估方法、资本运作等等。。。在毕业论文选题过程中,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很多大学毕业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基本上没有自我选题这一步,而是根据指导教师所定的题目,在网上查找几篇相关的文献,通过“剪刀糨糊式”的复制、粘贴,拼凑组合成一篇毕业论文了事。这样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其质量可想而知,这就失去了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学生要想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首先自己要能对毕业论文题目内容及写作思路有一个大致的理解,因此自我选题就显得非常重要。2 论文提纲的拟定编写提纲的步骤本科毕业论文的基本结构:即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下面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a.先拟标题;b.写出总论点;c.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e.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f.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g.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微调”。第三,毕业论文写作一般要求提纲拟到三级标题,即一(一)1,2;(二)1,2;。。。。拟定毕业论文的提纲时,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即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使结构合理。

这不成,会被当掉的,老师一看就会给你打回来,毕业论文要专业么,这种大白话上来非常不专业。

写毕业论文能用我认为吗

太多了不好论文里面得出的结论和观点都是需要有根据的太多了,显得主观性太强

当然是“笔者认为”比较好,相信我。我也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刚毕业的,写毕业论文时,指导老师说过这个。

适量最好,过多显得论文依据不足,过少就显得没有自己的观点

因论文的需要,希望能得到好心人的帮助帮忙新闻看到大家都这么有精神我才好放心的

以人为本的毕业论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作为其载体,决定了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因此应将人力资源视为第一资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 人力资源管理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 范文 一: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教学研究

[摘要]通过对湖南省高校教师的调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有两类,一类是可以通过改进教学管理得到解决的管理类问题,另一类是需要改进和完善案例教学方式 方法 才能解决的问题。合作学习的优势可以用于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将案例教学与合作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协同运用于“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扬长避短,耦合增效。案例教学法与合作学习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的协同应用需要同时关注课前准备、课堂运用和课后 总结 相互关联的三个部分。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教学;合作学习;协同运用

一、“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及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与研究中,教师能否模拟实际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对教学的成败至关重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展开的自主性、探究性的开放式教学模式和方法,它将教与学有机结合,大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但是,当前教师对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存在一些问题与困惑,这严重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积极性。为了深入地分析这一问题,本课题组于2014年1月—3月采用个人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教师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与分析。首先选取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科技学院3所高校的10名教师进行开放式个人深度访谈,然后选取湖南省高校的47名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分析表明,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普遍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可以通过改进教学管理得到解决的管理类问题,主要是:教学理念和 教学方法 落后();案例资源不足,案例库建设滞后();教师专业素养低,案例教学水平不高();教学基础设施和教学投入缺乏();领导重视不够、教学管理制度僵化()等。另一类是案例教学法本身固有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案例讨论与集体学习过程中,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性学习不足();忽略了对学生非认知品质与合作学习技能的培养();教学过程中师生缺乏互动性,学生参与案例学习积极性不高();等等。后一类问题需要通过改进和完善案例教学方式方法解决。

二、合作学习对案例教学法的耦合作用机制

合作学习是以学习小组为基本单位,动态地利用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一定的激励机制下为获取个人和小组习得成果的合作互助式的学习策略体系。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如果将之与案例教学法协同运用,就能够与案例教学法产生耦合作用,发挥联动效应。第一,合作学习注重突出教学的情意功能。传统教学模式往往只注重教学的认知功能,关心学生的学业成绩,合作学习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获得认知方面的发展,而且让学生获得信任、认同、成就感,满足学生的情感需要,突出了教学的情意功能。第二,合作学习提倡教师当好“导演”,学生当好“演员”,把重点放在学生的“学”上。在合作学习课堂上,教师角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主要扮演活动组织者的角色,不再直接干涉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内容,他们只是通过对组织形式的干预和引导来保障学习的有效进行,教师充当活动的“管理者”“顾问”“参与者”,学生才是整个学习活动的“主角”。第三,合作学习以班级授课为基础,以学习小组为基本学习单位,其基本教学模式是:学习目标设计→目标呈现→集体讲授→小组活动→测验→反馈与补救。合作学习中的讲授是师生合作设计的,力求简要清晰,有较强的启发探究价值,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第四,合作学习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甚至师师之间的多边互动。传统教学模式只限于教师与学生群体之间的彼此影响和相互作用,而合作学习把整个教学过程建立在多边活动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学生之间的互动性和学生的学习参与积极性。总之,合作学习充分开发与利用课堂教学系统中的人力资源,追求课程教学的认知目标、情感目标和技能目标的均衡达成,这对于克服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与不足,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教学与合作学习协同运用的组织实施

案例教学法与合作学习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的协同应用需要同时关注课前准备、课堂运用和课后总结相互关联的三个部分。

(一)课前教学设计与准备

首先,授课教师需要明确应该做好一些准备工作,如教学的目标设定与基本原则、教学案例的准备与选择、合作学习方式方法选择、场地设施准备以及辅助工具准备等。在“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教学中,其教学目标是多元化的,不仅包括学业目标,还包括学生同他人互动交往的社会技能目标。其中学业目标又包括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等认知目标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情感目标两个方面。合作 学习方法 选择需要考虑不同学习方法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比如,如果教学目标是以学业目标为主,让学生通过自由探究的方式学习大量新知识,可以采用小组调查法和拼图法;如果是复习巩固已学的旧知识,可以采用小组游戏竞赛法或小组辅助教学法等方法。此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如阅读案例、自学相关理论知识、做好讨论前的心理准备、拟定小组讨论与课堂交流时的发言提纲、学习如何与他人合作,以及掌握一些必备的合作学习技能。

(二)课堂教学运用与管理

课堂运用的基本过程主要包括合作学习小组的组建与管理、案例课堂交流的组织实施两方面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小组规模为2~6人较为合适,这样既能可以保证每个组员有充分的参与机会,能较好地承担个人责任,又能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小组的积极互动。当然,在具体确定小组规模时,还需要考虑到全班人数、教室空间、学习时间、可用学习资料的多少等实际情况。此外,教师还需综合考虑学生的成绩、能力、性别、思维模式、学习风格等个体特征差异进行分组,其基本原则是增加小组内成员之间的异质性,提高小组之间的同质性。课堂交流是案例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是整个合作学习的高潮。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行为进行观察、监督与协调,在必要的时候给予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和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比如,有些成绩比较好或平时表现好的组员在小组活动过程中喜欢独占发言权。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教师及时处理,比如给学生分配不同角色,并定期轮换;使用发言卡或发言棒,限制每个人的发言次数和时间。有些学生不认真倾听小组 报告 和总结发言,这时教师可以规定,每个小组报告结束后,其他小组必须提1~2个问题,由汇报小组的同学回答问题。

(三)课后 教学总结 与评价

总结发言结束后,教师应对讨论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总结和评价,适当扩展与延伸,并指导各个小组合作完成案例学习书面报告,以便消化吸收案例学习的成果。一般来说,教学评价既要评价学业目标的完成情况,也要考查学生对社会技能的掌握情况,评价内容应包括知识、认知技能、社会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多个方面。评价方式包括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评价和教学结束后的总结性评价两个方面。其中形成性评价目的在于了解学生在合作学习过中达到学习要求的程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以不断调整偏差,改进教学;而总结性评价目的在于确定学生成绩,考查教材组织、学习方法选择、教学活动安排等的恰当性,以及合作学习的总体效果。此外,教师还要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的评价和反馈信息,以调整、完善教学内容和方式。

四、结束语

总之,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和合作学习策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教学,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达到课堂教学的最佳效果,是值得尝试的人力资源管理教学新模式。当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教师还应随时关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想办法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坦.合作学习———原理与策略[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

[2]伍新春,管琳.合作学习与课堂教学[M].北京:人民 教育 出版社,2010.

[3]雷志柱.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教学中的合作学习模式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1(2).

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二:行政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人才是市场经济得以长远发展下去的基础。从本质上讲,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之间的竞争。由于行政单位自身具有特殊性,需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优势。

关键词:行政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问题;途径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将合适的人用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当前,很多单位仍然沿用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这就造成了人才的浪费。为了能改变这种状况,做好人才资源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其能确保人才资源最大化利用。

一、行政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

我国行政单位的工作职责是管理政府,再加上历史这一因素的影响,这就增加了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因此没有合理管理人才。从当前的发展情况看,行政单位无法很好地管理办公人员,且人才流通性较差,这就导致其不能按照市场规律来管理人才、调配人才。同时,很多行政单位并没有构建完整的人才选拔机制。在选拔人才时仍然选用接班的方式。这种家族式的人才选拔并不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贤,从而影响员工的整体素质。有些员工并没有接受过教育就从事行政等工作,这就大大降低了员工的办事效率,又浪费了人力成本。另外,家族式的人才选拔方式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行政单位长远发展。

2.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经费

行政单位承担着来自社会的压力,具体表现在两方面:担负着管理的成本;担负着员工的养老 保险 。行政单位本属于非盈利机构,其自身的生存都是依赖于财政拨款。尽管我国将更多的经费投入到行政事业管理中,但却始终没有缓解经费紧张的局面。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所投入的经费比较少,这就导致无法顺利开展培训工作,最终影响到人员的综合素质。

3.缺乏明确的人才培训目标

现阶段,行政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并没有确定培训目标,再加上专业培训课程比较分散,从而影响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另外,员工培训并没有与绩效考核挂钩,很多员工都不愿意去参加培训。

4.绩效考核机制存在不足

当前,行政单位的绩效考核机制并没有与员工日常表现挂钩,再加上缺乏完整的奖励机制与惩罚机制,员工的工作热情并不高昂。与此同时,其并没有公开绩效考核的相关信息,这种不透明的绩效考核会让很多员工产生猜疑,从而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行政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途径

1.坚持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策略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才素质的高与低成为判断行政单位能否长远发展下去的标志。所以,在人力管理策略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将员工看作是推动行政单位健康发展的动力。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非常重要,这可以为行政单位改革、发展储备更多的人才。现阶段,单位与单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为此,单位要重视每位人才,坚持以人为中心,将每位员工的内在潜力都挖掘出来。

2.不断完善员工绩效考核机制

在行政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考核员工绩效是一个关键性环节。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员工绩效考核机制,这不仅可以将员工工作的热情激发出来,还可以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不能用固定不变的标准去衡量每位员工,而是要根据不同的部位确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单位要将绩效考核与工资、奖金、个人发展等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好每位员工。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多与员工沟通,让员工在无形之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3.重视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的建设

行政单位发展不仅与系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还与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体系有非常密切的联系。通过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有助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推动其向着健康化的方向发展。所以,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重视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的建设,确定完整的培训方案,针对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培训模式。与此同时,还要将培训效果作为依据,适当调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4.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

行政单位中存在人才选拔不合理的问题,为了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改革、完善用人制度。在选拔人才时,要将“逢进必考”作为人才选拔的必经门槛,且各级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要监管这一考试,确保其能从中选择出高素质的人才。近几年,用人制度开始走向公开化、规范化,这就营造了公正、平等的选拔环境,从而可为单位选拔出更多有用的人才。

三、结语

行政单位的发展受到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影响。如果其并未合理管理人力资源,就无法长远发展下去。由此可见,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非常重要。为此,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行政单位事业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滕竺君.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J].人才资源开发,2014(20):8-9.

[2]叶秀娟.政府单位如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1(8):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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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教育事业必须紧跟形势,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策略。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以人为本的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教育当中的以人为本》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教育事业必须紧跟形势,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策略。在教育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是要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认识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发展需求,“以人为本”注重实现人的自由完成活动和全面自由发展。“以人为本”应该是教育模式的最好方式。同时要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和现实意义,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真正做到教育中的“以人为本”。

关键词:以人为本;教育事业形势;重要思想概念内涵

“以人为本”已经变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不仅包括经济中“以人为本”,也包括企业中“以人为本”,甚至是管理中“以人为本”,而即使是科技,其中也包含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目前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指导思想。虽然“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已经被宣传了很久,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思路知识只是简单的分析“人”的自然属性,只是表面化的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那样的分析只是简单重视满足人的物质利益,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忽视了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如果不能完整的理解“以人为本”的道理。那么在指导教育教学的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片面化的理论,因此,无法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所以,弄清教育视野中的“以人为本”概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科学而全面理解教育事业中“以人为本”概念的内涵

(1)“以人为本”里的“人”指的是受教育者,“以人为本”是要以受教育者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因此,首先要搞清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正确理解“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的首要条件。其次,还要分析“以人为本”中“本”的具体含义,要明白怎样工作才能把教育工作达到“以人为本”的条件。搞明白这两个问题是进一步理解“以人为本”概念内涵的重要基础。所以,研究教育中的“以人为本”要弄清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性理论。

(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论断表现在多个方面。

①人具有自然属性。

人是直接地自然的存在物。人具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作为自然生物所存在的物理形态、生物特征和生活本能,其中包括食欲、性欲和自我保护等。

②人具有社会属性。

人是社会中的存在物,人的社会性本质不是指人所具有的胡子、血液和骨头等肉体性,而是指人具有的社会特质”。“人的本质不再简单的局限于其作为个人所固有的物质象征,而是指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具有社会生物所应有的形态特征,包括语言、创造性思维极其各种衍生物,他们往往具有主体性、目的性、交往性和道德性。

③人具有实践性。

人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存在物。马克思的经典理论认为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就被称为其生命活动的类特性,而人的类特性就是人可以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就是其自由自觉的活动。人只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改变自身的现状,才能够创造更多价值。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类特性”就是指人所具有的一般本性,人的类特性是超越自身生命活动而存在的,人与一般动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人会不断超越自身规定,追求自身的生命价值。在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理论后,“以人为本”中的“本”的概念含义就明朗了起来。

(3)“以人为本”的“本”应表现在很多方面。

首先,“本”要符合受教育者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特点,因此,既要满足社会性的要求又要满足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注意尊重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另外,以人为本”要满足受教育者的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人所具有的独特本质决定了人应该与人所具有的本质相对应,然而对于人的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首先需要满足衣食住行。所以,在历史上每个活动的首要阶段就是要去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资料,就是要开发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所需的物质。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之后。就要开始满足受教育者的社会性需要,人的社会性需要表现为人对理想、劳动、纪律、道德、艺术等的精神需要。最后,要促进受教育者发挥潜能和实现自觉活动,具体则包括人的体力、智力、社会素质、能力素质、以及自由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教育教学中不能简单的把受教育的对象看成一个劳动者,一个经济动物。而是应该通过更加全面的眼光把教育对象看成是一个具有奋斗目标、高尚审美和理想信念的人。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重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双方面需求,要培养多方面和谐发展的人,要在教育活动中实现人自由自觉活动和全面自由发展为主的教育模式。

2教育如何坚持“以人为本”

(1)要遵循教育对象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教育对象都存在个性差异。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人的思想是通过参加实践活动的时候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人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会对形成和发展人们的思想产生巨大影响,具体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文化关系。所以深入分析这些社会关系对人造成的影响,有助于理解教育对象的思想形成过程和其发展的规律。要遵循人在形成思想和发展思想过程中所具有的规律性,只有这样才会提高教育的效果,也会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要遵循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也要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具体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兴趣爱好等因素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针对性。由于不同的教育对象对相同的客观事物存在不同看法,所以其对教育教学工作存在不同的接受方式,所以针对教育教学工作要坚持“对症下药”的思想。

(2)确定教育的目标,选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需要考虑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一次邓小平理论课的考试试卷中发现一名学生没有回答答卷中关于邓小平平理论的论述题,考试之后找到这位同学,他解释道,因为是他是一名韩国留学生,因此不应该答有关中国政治理论的问题。这件事的发生提醒教育者一定要考虑受教育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在我国,教育对象往往是国家未来的主人,国内所开展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因此,是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所以,教育对象所身处的社会环境应该是要一致的。但是,由于地理,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教育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时并不一致。因此,在确定教育教学工作具体目标,选择教育方法时,需要针对性的仔细考虑教育对象所处的条件。如果其脱离了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教育教学中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3)必须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青年学生的目的是构建学生的精神支柱,要使其坚定理想信念,明确历史使命,同时要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培养其对于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加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中央的信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爱国主义情操、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在现阶段的集中体现。

3结语

坚持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可以代表中国人民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历史复兴的重要条件。教育可以决定人生的方向。因此,基于学生良好的教育,其在就必然会拥护“以人为本”的教育态度,一定会以“以人为本”基础,在教育事业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十六大”报告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专题读本[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2.

[2]肖川.教育的视界[M].长沙:岳麓书社,2003.

[3]易连云.重建学校精神家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以人为本为人处世论文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60分) 材料一:“古惑仔”一词,常用来指称黑道上的混混,如果用一个书面词来代替,则首推“流氓”。最近,北京大学古代文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檀作文耸人听闻地提出了“李白是唐朝排名第一的古惑仔”的论点,并专门著书《大唐第一古惑仔李白实录》。 对此,作家陆天明表示,这种玩弄知识、投机取巧的做法值得人们怀疑和沉思,“我认为是该有人站出来说话的时候了”。当听说此观点提出者说竟是北大博士生时,陆天明更是无比惊讶,“他这样的做法和芙蓉姐姐没有什么差别,有很大的欺性,在自己的祖宗头上动土,简直就是耻辱。” 材料二:最近,山东阳谷县与临清市争相打起“金瓶梅”文化牌,两地在开发“金瓶梅”的形式上都利用了西门庆和潘金莲等人物大做文章。在阳谷县狮子楼旅游城内,“潘金莲”是旅游城公开招聘的,身份是“景区形象大使”;“武大郎家”对面是“王婆茶坊”,茶坊内,西门庆初次幽会潘金莲的蜡像塑造得惟妙肖。临清文化城内,还有“武大捉奸”等节目,邀请游客参与表演并拍摄成光碟。 读了上述材料,引起了你怎样的联想和思考?请在准确理解材料的基础上,选择一个角度,写一篇议论文。自主立意,自拟标题。 写作点拨 颠覆经典文本,重编轻浮故事,借龌龊文学形象,打发展旅游招牌。两者有个共同点:那就是寻求“卖点”!从文化本身来说,这是从垃圾中淘金,是一种文化堕落,一种文化危机。从社会影响来说,糟蹋名著,误导世人,不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背叛,更会造成年轻人理想信念的缺失。追求文学的通俗化,追求经济效益,都不能把传统的民族文化踩在脚下。 思路设计一:在进行“生态环境”的同时,我们要大力倡导“文化环保” 水域污染,植被锐减,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消失,温室效应及气候变暖,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使我们猛醒,但文化环境的污染似乎还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此,我们在进行生态环保的同时,要倡导文化环保,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创造绿色的文化环境,健康的生存空间。 思路设计二:对历史文化要有敬畏之心文化遗产充满了鲜活而富有个性的生命风采,是本民族最基本的识别标志,是民族发展的精神动力。在工业文明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进行侵蚀,会导致民族文化的消亡和流变。因此,文化遗产是维持民族发展的生命线。经典是一个时代精神的缩影,经典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城以及创作人一起构成文化综合体。我们不能肤浅地理解经典的思想,更不能以草率的态度去改头换面。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培育人的工程,我们既不能把当作古董把玩,也不能目光短浅地指望它们不断给你增长物质财富。 思路设计三:不要把垃圾当“卖点” 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记忆。这种记忆通过一个个文化符号形象生动地表现出来。“西门庆”“潘金莲”在中华民族的文化系统中,也有自己的位置——他们是淫靡、好色的代名词。承认《金瓶梅》这部小说整体上的文学成就,并不意味着这部文学作品所反映的特殊文化在今天有弘扬的必要。旅游影区以人文景点作为文化载体,不仅仅是为地主财政提供税源,更重要的是传承文化,弘扬社会美德。“引导人”“鼓舞人”,进而“塑造人”。开发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当然在找“卖点”但不要在历史的垃圾里淘金! 例文 文化在呻吟 “住手!”我听到一个民族的良心痛声呼喊。 目光的那头是王道士笨拙地凿着敦煌莫高窟的壁面——婀娜变成碎片,柔美变成了生硬——这是一个多世纪以前的事。 我们曾指责王道士的贪恋薄利,批判他的愚昧无知。可是,如果从毁坏文化的角度看,一个小小的道士也就是在大漠风尘中加速了几面浮雕的风化,也就是给灿烂的敦煌文化划下了几丝伤痕。今天,世人对文化的糟蹋,相比于王道士,真正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与王道士不同,现代的人毁弃文化,手段更高明,理由更堂皇。时下,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叫做“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口头上,信誓旦旦,复兴文化,实质上,是在文化遗产中寻找经济的卖点,文化已经成为经济的附属品! 现代的人不是王道士,王道士只是把艺术珍品贱价出售,现在的人们能够靠自己的想象力,从经典文化中“淘金”,不用花重金赞助黄金时段的广告,不必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只要包装袋上多出几个世人熟悉的古雅的字眼,滞销的商品就会供不应求,何乐而不为?至于那些文化,关我们厂家什么事?并我们这些唯利是图的商人什么事?于是,王羲之没有了兰亭的风雅,把名字无偿地给了一支支廉价的钢笔;曹操也淡却了一代豪杰的雄姿,安静地贴在案头的“一合酥”上;诸葛亮成了羽扇的代言人,屈原也变成一只大粽子;陶渊明因为回归田园,亲自劳作,于是,被化肥厂和农具厂争来抢去。商业的利益驱动,就像一只巨大的火球,急速燃烧,将那些脆弱的文化当做了助火的干柴,愈烧愈旺,于是,文化的精髓化作了一缕轻烟,随风飘散了。 一个古老的民族在流血,一泓千年不息的文明之水正在污染,我们引以为豪的深厚的文化底蕴正在一点点地被稀释、消解,剩下的只有在商业劲风中风干的几个名词。 经济本是文化生长的土壤,远的不说,只要看看徽殷实,看看徽文化的发达,我们就能摆正经济和文化的关系。 徽州商人在经商之初,无疑是艰难的,“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许多著名的徽商从小就离乡背井,出外学艺,奋力拼搏。徽商最后成功了,天下出现了“无徽不成镇”的繁盛景象。但是,徽商留给我们的不仅是物质财富,遥望他们远去的背影,我们还看到了一种“文化的东西闪耀在我们的眼前“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以人为本”。徽商创造了徽文化。徽文化的崛起又为原本灰头土脸的徽州民戴上了一顶“儒商”的帽子。 美国学者约翰.菲斯克在解释类似文化开发时曾经说,过度性和浅薄性是其两种特征。我们当下的文化开发不仅是“过度性”,也有浅薄性! “快住手!”我又听见了民族文化的痛苦呻吟和哀告。 模拟评分内容20分+表达20分+发展19分=总分59分 评分依据作者有宽广的文化视野,文章读来自然就有厚重感。毁坏文化必遭后唾弃,王道士为我们提供了反面的镜子;创造文化,张扬文明,必将名垂青史,徽州商人则为我们树起了精神大旗。一反一正,对比鲜明。作者有较高的语言修养,用散文化的语言阐释道理,我们读来,既能得到思想上的启迪,也能得到艺术上的享受。

没有思路的话,可以找些文献参考,如(现代人类学),(社会科学前沿)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教育事业必须紧跟形势,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策略。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以人为本的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教育当中的以人为本》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教育事业必须紧跟形势,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策略。在教育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是要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认识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发展需求,“以人为本”注重实现人的自由完成活动和全面自由发展。“以人为本”应该是教育模式的最好方式。同时要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和现实意义,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真正做到教育中的“以人为本”。

关键词:以人为本;教育事业形势;重要思想概念内涵

“以人为本”已经变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不仅包括经济中“以人为本”,也包括企业中“以人为本”,甚至是管理中“以人为本”,而即使是科技,其中也包含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目前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指导思想。虽然“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已经被宣传了很久,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思路知识只是简单的分析“人”的自然属性,只是表面化的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那样的分析只是简单重视满足人的物质利益,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忽视了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如果不能完整的理解“以人为本”的道理。那么在指导教育教学的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片面化的理论,因此,无法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所以,弄清教育视野中的“以人为本”概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科学而全面理解教育事业中“以人为本”概念的内涵

(1)“以人为本”里的“人”指的是受教育者,“以人为本”是要以受教育者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因此,首先要搞清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正确理解“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的首要条件。其次,还要分析“以人为本”中“本”的具体含义,要明白怎样工作才能把教育工作达到“以人为本”的条件。搞明白这两个问题是进一步理解“以人为本”概念内涵的重要基础。所以,研究教育中的“以人为本”要弄清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性理论。

(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论断表现在多个方面。

①人具有自然属性。

人是直接地自然的存在物。人具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作为自然生物所存在的物理形态、生物特征和生活本能,其中包括食欲、性欲和自我保护等。

②人具有社会属性。

人是社会中的存在物,人的社会性本质不是指人所具有的胡子、血液和骨头等肉体性,而是指人具有的社会特质”。“人的本质不再简单的局限于其作为个人所固有的物质象征,而是指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具有社会生物所应有的形态特征,包括语言、创造性思维极其各种衍生物,他们往往具有主体性、目的性、交往性和道德性。

③人具有实践性。

人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存在物。马克思的经典理论认为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就被称为其生命活动的类特性,而人的类特性就是人可以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就是其自由自觉的活动。人只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改变自身的现状,才能够创造更多价值。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类特性”就是指人所具有的一般本性,人的类特性是超越自身生命活动而存在的,人与一般动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人会不断超越自身规定,追求自身的生命价值。在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理论后,“以人为本”中的“本”的概念含义就明朗了起来。

(3)“以人为本”的“本”应表现在很多方面。

首先,“本”要符合受教育者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特点,因此,既要满足社会性的要求又要满足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注意尊重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另外,以人为本”要满足受教育者的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人所具有的独特本质决定了人应该与人所具有的本质相对应,然而对于人的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首先需要满足衣食住行。所以,在历史上每个活动的首要阶段就是要去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资料,就是要开发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所需的物质。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之后。就要开始满足受教育者的社会性需要,人的社会性需要表现为人对理想、劳动、纪律、道德、艺术等的精神需要。最后,要促进受教育者发挥潜能和实现自觉活动,具体则包括人的体力、智力、社会素质、能力素质、以及自由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教育教学中不能简单的把受教育的对象看成一个劳动者,一个经济动物。而是应该通过更加全面的眼光把教育对象看成是一个具有奋斗目标、高尚审美和理想信念的人。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重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双方面需求,要培养多方面和谐发展的人,要在教育活动中实现人自由自觉活动和全面自由发展为主的教育模式。

2教育如何坚持“以人为本”

(1)要遵循教育对象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教育对象都存在个性差异。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人的思想是通过参加实践活动的时候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人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会对形成和发展人们的思想产生巨大影响,具体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文化关系。所以深入分析这些社会关系对人造成的影响,有助于理解教育对象的思想形成过程和其发展的规律。要遵循人在形成思想和发展思想过程中所具有的规律性,只有这样才会提高教育的效果,也会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要遵循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也要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具体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兴趣爱好等因素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针对性。由于不同的教育对象对相同的客观事物存在不同看法,所以其对教育教学工作存在不同的接受方式,所以针对教育教学工作要坚持“对症下药”的思想。

(2)确定教育的目标,选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需要考虑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一次邓小平理论课的考试试卷中发现一名学生没有回答答卷中关于邓小平平理论的论述题,考试之后找到这位同学,他解释道,因为是他是一名韩国留学生,因此不应该答有关中国政治理论的问题。这件事的发生提醒教育者一定要考虑受教育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在我国,教育对象往往是国家未来的主人,国内所开展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因此,是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所以,教育对象所身处的社会环境应该是要一致的。但是,由于地理,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教育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时并不一致。因此,在确定教育教学工作具体目标,选择教育方法时,需要针对性的仔细考虑教育对象所处的条件。如果其脱离了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教育教学中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3)必须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青年学生的目的是构建学生的精神支柱,要使其坚定理想信念,明确历史使命,同时要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培养其对于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加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中央的信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爱国主义情操、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在现阶段的集中体现。

3结语

坚持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可以代表中国人民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历史复兴的重要条件。教育可以决定人生的方向。因此,基于学生良好的教育,其在就必然会拥护“以人为本”的教育态度,一定会以“以人为本”基础,在教育事业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十六大”报告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专题读本[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2.

[2]肖川.教育的视界[M].长沙:岳麓书社,2003.

[3]易连云.重建学校精神家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爷爷经常教导我说:“做文必先做人。当有痞子们经常欺辱你的时候,你不要把它放在心上,只当是那些小痞子们在与你开玩笑罢了。”当有人问我说:“你为啥不反抗呢?常言道:马善被人骑,人善被人欺啊……”我也只是笑笑点点头,然后岔开话题,像往常一样说:“随他们说去吧!”人品,像一只高高飞翔于白云底下的苍鹫,翱翔,别人总在不停的问:“你累吗?”我总会回答说:一个人要想成功,就一定不怕累。人生是酸、甜的,有人说它是“蜜”,我说它与酝酿的蜂儿没有关系,我只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提升自己的人品而已!我认为:有了人品生活就因此有了目标、思想。在日常生活中,我每天都要与很多人接触与交往,因此说,我要学会为人处世。有的人,人缘很好,与什么人都处得来,而有的人却不一样,他老是觉得别人都在与他过不去,好像人人都在与他作对似的,其实,我会说,他是不懂得为人处世之道。人人都有优与缺点,要学会用的正常人的眼光去欣赏着看人,你就会看到别人的优点,而不是用着手电去寻找别人的缺点。只有你看到别人的优点,你才会主动地去亲近人。我们要学会多与人沟通,人是有天生趋群性的,人人都喜欢交往。在不熟悉时,往往有排他性,于是就需要沟通。处世就像大山一样,峰峰独立,鸟兽之声相闻,不相往来,但它们的根是相连的。你若想办法填其沟,山就会变成岭,岭岭相连,山山相依,亲密无间。语言文字是沟通人际关系的桥梁,它可以消除误会与隔阂。我们要学会带着情感以情感人,真情如同和煦的春风,它能够消冰化雪,催花绿草。你必须记住,这个情一定是真情,不能要一己之私、虚情假意,更不能作意诽谤他人,如果是那样被戳穿了,受到惩罚的还是你自己。人们常说“日久见人心,路遥知马力”。只要你会为人,时间长了,别人就会觉得你可亲、可近,于是便从心里接纳了你。对于一个宽宏大量的人来说,他的爱心往往多于怨恨的,他的人生的态度经常是乐观、愉快、豁达、忍让的,而不像有些人那样时常表现出悲观、消沉、焦躁、恼怒更有甚者还会诽谤他人。宽宏大量的人对待别人的不足之处,则是以爱心劝慰,晓之以礼,动之以情,使别人动心、感佩、遵从。人是高级感情动物,对人应该是情融情,只有情融情,才会心暖心。在人们的眼中,法律对人是有着约束力的。一个人从出生起,就注定要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无论你身在何处,都要做到懂法和守法。现在,我们虽然还小,但是在潜意识里,绝对不能放松自己的法律意识,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这句话说得一点儿没错。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可是,在统治面前,有时就会颠倒黑白。在去年的时候,我和我的朋友,无意间聊到了关于法律的话题,于是,她便开始向我诉说起,她的村子中一个高年级学生发生的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他的父母离异了,后来,他的爸爸又给他找了一个后妈,他的后妈对他很不好,经常对他实施家庭暴力。于是,他就开始问他的爸爸要钱,所有要来的钱都进入了网吧的抽屉,也有的花在了买烟上。之后,又在学校狗仗人势,到处欺负低年级的人。有一次,把一个学生的腿打断了,到现在还没有好起来。这个学生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他在父母离异,后妈虐待的情况下,导致他慢慢的走上了一条极端的犯罪道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我们量身打造的,如果有人敢不守法,等待他的就是残酷的惩罚,到了那时候,他便会追悔莫及了。有的人喜欢在班里或外边搞些小偷小摸的事情。有的人在别人的班里偷些书,然后拿去卖。还有些人,在外边偷别人的钱包,发生这种事情的次数,简直是不计其数。他们的父母对于这些来历不明的物品,给出的答复竟然是坦然一笑,这令人目瞪口呆。现在中小学生缺乏的是正确的法律意识,而不是错误的引导。如果,父母将孩子往沟里带的话,孩子的一生就毁于一旦了。如果,有些孩子糊里糊涂的犯下了这样的错误,那么,他的内心将永远的刻下了一道伤疤。法律是人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没了法律,整个世界将会变得乱七八糟。没了法律,犯罪的人将会逐步上升。没了法律,犯罪的人就会逍遥法外。总而言之,让我们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从今天起,让我们共同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人人格否认毕业论文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论毒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再婚家庭法律问题探析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研究浅论司法裁判如何反映民意浅论如何保持司法的人民性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刑法界限论第三人侵害债权藏族赔偿习惯规范研究(民事、刑事)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知假买假”与惩罚性赔偿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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