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文章送审且双方约定之后,作者继续把文章投稿至另外的编辑部,很明显这是作者首先违约,违约是要赔偿的。
2、一稿多投被发现后,数据库都会把它列为黑名单,并且此作品不得再面世,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作者以后的作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稿多投
投吧 没事 至少现在你是敢投的 而且没事 明天有事再说吧要敢做敢当
一般来说,前者会影响版权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因为疑似恶意投稿而被取消资格,都不是什么好结果。 不过如果一份稿子投给不同杂志社或者征文单位,可能在采用时带有选择性,你可以根据对方给出的不同酬劳而选择最终把版权给哪个。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普通期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要核心的话,估计你就会被拉入黑名单了。也别想的太坏,现在投稿除非你文章质量实在好,不然杂志社是不会录用你的稿子的。有时候看都不看,直接退回的。
一稿多投后果很严重,这是学术不端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一稿多投后果很严重,这是学术不端的行为。很多的作者希望自己的`稿件发表率高一点,所以会在给一家杂志社投稿没有回音后,又投给别家的杂志社,这样的初衷无可厚非希望自己的文章被录用,但是这种行为会被进入杂志社的黑名单。因为如果这文章被录用,但却又被别的刊物被发表,就构成侵权了。
对于热爱写作的人,都希望文章能够投稿变现,这不仅是对自己劳动成果的认可,也是打造个人品牌的有效方式。 然而,有些人平时喜欢“瞎琢磨”,在投稿变现上动起歪心思。 于是,他们试图将一个作品同时投向多个刊物或平台,想着这样能增加中稿几率,幸运的话还能多一份稿费收入。 殊不知,一稿多投看似无比“明智”,实则隐患无穷,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什么是一稿多投? 百度百科的定义是: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简单来讲,一稿多投有两层含义: 一是同一个作品向两个以上刊物或平台投稿;二是同一个作品在两个以上刊物刊登或平台发表。 二、我国法律严禁一稿多投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一稿多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一稿多投有哪些危害? 一稿多投的危害主要有以下3个: 01. 造成刊物或平台资源的无端浪费 本来无需发表的文章获得发表,严重挤占了刊物或平台的有限资源,从而造成资源的无端浪费。 02. 造成刊物或平台间的非必要矛盾 同一篇文章在两个以上刊物或平台发表,二者容易因为作品发表权问题产生矛盾,严重的话还会诉诸法律。 03. 会对作者本人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一是在刊物会刊登该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 二是一定期限内限制作者继续向该刊物或平台投稿。 三是在特定刊物或平台上对一稿多投的行为进行通报。 四、写在最后 这个时代,催生了一大批新媒体写作者,好多人通过写作变现赚得盆满钵满。 最可怕的是,这种现象通过网络加倍放大,让好多人误以为写作变现就是一夜之间的事。 于是,一些人开始想着走捷径,在写作变现上动起歪脑筋,将一篇作品同时投向两个刊物或平台,试图增加投稿的几率或者多一份稿费收入。 其实,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为一旦东窗事发,作者本人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被列入刊物或平台的“黑名单”。 所以,在写作这件事上,不要报侥幸心理,要老老实实地写,因为踏踏实实走路会比较快。 想要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写作成就人生。 写作成就人生专注写作,为你的写作助力加油,喜欢的朋友别忘了点击关注,欢迎收藏、欢迎评论、欢迎转发。
要承担版权的后果的!!!!
一稿多投后果很严重,这是学术不端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一稿多投后果很严重,这是学术不端的行为。很多的作者希望自己的`稿件发表率高一点,所以会在给一家杂志社投稿没有回音后,又投给别家的杂志社,这样的初衷无可厚非希望自己的文章被录用,但是这种行为会被进入杂志社的黑名单。因为如果这文章被录用,但却又被别的刊物被发表,就构成侵权了。
杂志社初审会知网系统检测文章,凡是知网查重都有记录,如果你投了A期刊,A期刊检测了文章;同时你又投了B期刊,B期刊也会检测文章。知网查重报告出来后,会提示文章已经提前检测并且显示检测时间,如果时间间隔时间短,那就是说明一稿多投了,杂志社编辑一眼就能看出来。
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学术界明令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投稿或者在一家杂志社还没有明确拒稿的情况下再投稿这些都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对杂志社来说影响非常不利,因为涉及到版权问题,严重的会给杂志社惹来官司,所以杂志社对于这种行为向来是严查的。
各个专业内的学术期刊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网,杂志社与杂志社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有的可能就是兄弟期刊,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旦作者上了一家杂志社的黑名单,结果可能就是本专业的其他期刊也都会拒收该作者的文章,这个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
杂志社发现一稿多投的行为后,还可能会通报作者单位,对作者的个人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一稿多投的行为作者一定要杜绝。
1、在文章送审且双方约定之后,作链哪者继续把文培唤斗章投稿至另外的编辑部,很明显这是作者首先违约,违约是要赔偿的。
2、一稿多投被发现后,数据库都会把它列为黑名单,并且此作品不得再面世,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作者以后的作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配磨,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首先我申明论文一稿多投不对,可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也与某些期刊编辑不负责任的态度关系很大。前年往某校学报投了一篇文章,属于化工计算范畴,过了将近5个月,催着问了一下,回应说“论文没有代码”,拒了,感觉很奇怪,没有代码我可以给你提供代码呀,不能直接从文章本身找原因,找这些莫名其妙的缘由去拒绝,耽误时间,去年往另一所高校校报投,4个月中催了3此,可能是催的不耐烦了,编辑来了一句“对不起,我们不刊登教改论文”,其实我的文章也不属于教改论文,又郁闷了很长一段时间,去年10月份,一个校报说我的论文已经被录用了,可以刊登在今年的2月份,但3月份来了封邮件,说我的论文需要大幅度压缩,需要修改,否则另投他稿,我的天,过了4个月把原来的”可以录用“意见变为”需要大幅度压缩“,这不是害人吗?好多编辑不负责任的对稿件的处理态度真是让人伤心,拒绝稿件理由莫名其妙,更重要的是时间超长,浪费别人的时间!今年于是投了一篇文章给3个杂志,很不幸,其中一个说我一稿多投,我很害怕,也知道自己确实不该,于是道歉撤稿,现在有点担心,怕这家把我列为黑名单,因为研究领域与这家杂志很近的,虫友们可否帮我出出主意,如何消除这些不良影响?
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
一稿多投即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作者必须保持谨慎,不得尝试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这类行为除严重违反版权法及危害科技文献的公信度外,还被视为可“危害作者的诚信” 及严重影响作者的声誉或学术能力。因此,建议作者应参阅参考资料中的资源,并阅读相关案例研究,以了解并遵守道德的投稿规范。其他的发表道德议题还有科研利益冲突。
给予批评教育。科技部通报中的第七例,通讯作者发现后被署名后,主动要求撤稿,处罚是:给予批评教育。 而反观科技部的第8例,通讯作者没有采取撤稿措施,受到了处罚:取消张某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评优评先资格1年。
综述:不会。
一般撤稿不会被举报学术不端。论文主动撤稿一般不会有学术不端的影响,但撤稿很难,有的杂志社是不允许撤稿的,可能会影响杂志社的正常运营和形象。论文主动撤稿需要跟杂志社协商好,否则撤稿可能会引起不太好的后果。
简介: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作者如果主动撤稿的话,那么肯定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可能是不想在该本期刊上发表了,或者是其它一些自身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作者向编辑部说明一下情况。据了解,有研究显示,有撤稿行为的作者,相当一部分五年内没有再发表过论文。而且如果作者由于个人原因撤稿两次,编辑部将在2年内拒收有其署名的稿件,相当于将作者拉入黑名单两年。如果是编辑部主动撤稿的,那么就说明是有一定的问题,而且是比较大的问题。因为文章没什么问题的话,一般是不会撤稿的。编辑部撤稿的原因很可能是文章学术不端、重复发表、一稿多投等,如果有以上的原因,那么也不仅仅只是撤稿了,而且还会让作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能会在2年内不发表其署名论文。所以如果作者的文章是编辑部撤稿的,那么近两年就不要想着发表论文了。如果是个人原因不想发表,要看有没有出录用通知了,出了录用不一定能撤稿,强行撤稿损害个人信誉,对后期学术生涯也不利,建议不要做出这种行为,有些期刊也是规定了不能黄稿的。如果是因为查重、学术不端等文章问题,那期刊社那边会自己撤掉你的稿件,就不是你能决定要不要撤稿了,可能会被打入黑名单以后就发不了那本期刊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