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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与千寻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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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与千寻猪毕业论文

故事讲述了千寻在搬家的时候,和父母误入了异界,千寻为了拯救变成猪的父母而努力,最终在众多人的帮助下成功逃离的故事。故事看私荒诞不经,实则大有深意。从表现手法来看,大概是和魔幻现实主义相近的作品。作者借异界里各种离奇的人和事,从另一个角度反映现实。对于一个刚刚踏入社会的人来说,世界上的一切就如异界一般,周围的人就像妖怪一样面目狰狞,你没办法知晓他们究竟是好是坏,生活经验的不足让你像千寻一样无助。很明显,这里是以像千寻一样无助的人的角度来描绘世界的无助归无助,人总是要活下去的。也许亲人发生了变故,甚至被人玩弄、任人宰割,但是你也要活下去、救出自己的亲人。可是,若你不食人间烟火,别说救自己的亲人,你连活下去都做不到,最后的结果只可能是消失。小白给千寻吃下东西以存活象征着人只有接受这个世界才能够活下去(高富帅除外……)但是,就算得到了别人的帮助,不靠自己是不可能活下去的,靠着别人活下去的人没有出息,而他人也不可能一直在保护你,所以你得自己奋斗。于是,小白让千寻去找锅炉爷爷不知道当你第一次与陌生人交往时是什么情况,恐惧?羞涩?害怕?就像看到一个怪物一样?也许在你眼中的陌生人就像锅炉爷爷一样可怕,但是当你鼓起勇气上前询问时,发现对方其实是很和蔼的人。锅炉爷爷象征着社会上的底层人民,像蜘蛛一样努力工作,得到的回报却只是一壶水、一顿饱。即便如此,他们也心存善意但是这样的人不能给你更多,不能让你活下去。于是你得去找高层人员。汤婆婆就是这样的高层人员。他们奴役着众多下属,同时也被这个社会规则奴役着。汤婆婆也许曾经并不是坏人,她也有善良的一面,在面对自己的孩子时总是带着无尽的温柔。可是他们的心已经被这个世界所侵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盘剥工人的资本家难道不是这样的吗?看重的永远只是他们能起的作用,没用的就要像猪一样被吃掉。他们用各种手段来控制工人,就像汤婆婆用虫子控制小白一样。可是在客人眼中,汤婆婆是什么样的人呢?敬业、恭敬,不论什么样的客人,她都不会在客人面前抱怨。这难道不是服务业高层人员的真实写照吗?是的,他们没有错,他们只是在被这个世界的规则奴役着罢了于是,你得向这样的人请求给你一个职位。当然,什么都不会的你肯定会碰壁,但是在你的软磨硬泡下,终于得以成功。可是,在日复一日的拼搏中,你渐渐迷失了自我,有时甚至失去了自己,失去了曾经那个充满希望与梦想、带着热血与刚毅的你,你的正义感连同你的棱角被一同带走,就像千寻失了自己的名字一样大概这样浑浑噩噩地过了几年,你又遇见了故人、抑或是你想起了往事,于是你渐渐地找回了自我,开始懂得做自己觉得正确的事情你见到自己的回忆被人蹂躏,不禁心生怜爱与愤怒,终于有一天,你忍受不了这种生活,你决定不再过这种昧心的生活。你渴望救赎自己,于是你开始努力创造自己的未来。你的努力感动了许多人,同时渐渐地改变了他们,最终得以成功地拯救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你不会再回头望过去的事情,因为你已经学会了坚强、学会了负责,因为你懂得后悔并不会带来什么,于是你坚定地往前走,终于找回了属于自己的天空千寻所经历的一切就是一个人成长的写照,人的一生中会经历许多人和事,会遇到挫折、回迷失自我,但是无论何时,请一定不要失了自己、失了那个带着希望与梦想、正义与理想的你。也许当你踏入社会,世界上的一切都如妖怪一般,这时请不要害怕,试着接触它,你会发现其中也有许多美好。也许有一天,你的家乡会被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失了她的名字,但是请一定不要忘记心中的那个家。也许有一天,自然被破坏,请一定用你的双手尽心地去保护它……关于小白,我觉得他仅仅是一条河,一条养育了千寻的河,一条象征着千寻家乡的河。相信你们家乡也有这样一条母亲河。也许有一天,它被人类占有了、甚至夺走了姓名,请一定不要忘记它。这是人与自然的羁绊在千与千寻中,小白明显象征着自然,他曾是一条河,但是却因为人类而被填平、改造,成为了人类的奴隶,甚至失去了自己的姓名。当它失去了作用时,又被人类所抛弃,就像汤婆婆要杀掉小白一样这里千寻对白的爱,更多是一种对家乡、对自然广义的爱,我觉得单纯地理解成爱情是很肤浅的。在这吧里看到相当多的白和千寻的同人,不知道为什么觉得很无聊关于影片高潮部分白龙找回真实姓名及自己身份这一段,我曾有段时间很纳闷,宫老为什么要平白无故要加上这么一段故事;这段与主线剧情没有任何关系的故事,说句实话,我曾试着跳过这一段,结果发现,少了这一段后,千与千寻的故事是几乎完全不受任何影响的:在千去钱婆婆那里的时候,结局千寻父母获救就已经说明,白也已经决定要帮千寻到底,千寻在神隐的地位更是已经巩固。如果宫老只是要写白与千的友情与互助,前面那些剧情也已经足够交代的了,如果更牵强点的,为了男主角的戏份及影片长度,在飞行过程中多给白点镜头也足矣,显然,这只有2分45秒不到的剧情除了给观众们视觉享受以及重磅催泪弹,在故事主线情节上是几乎无足轻重的,那么宫老为什么要写千寻小时候与白龙的羁绊以及后来白龙找回自己名字这一段故事呢?这段故事,我认为,宫老除了交代他们在困境中生死与共之外,强调了更重要的一点:他们缘分已注定。两个生命,在昨天,今天已经碰撞过并精彩过,明天,他们何尝不会走在一起?我觉得这样的理解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单纯地把宫老的作品局限在爱情故事上,本身就是很狭隘的。还有,关于小白身份及故事的叙述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插曲,而是全剧中相当重要的点题部分,可以说,没有这样一个段落,整个作品的立意就下降了一个档次。只有加上这样一段,作品才更丰满,立意才更有高度,才能将爱广义化到对家乡、自然的爱,其中也寄予了宫老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与期望艺术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一切优秀作品都是生活、思想的升华,把这样的作品与现实割裂开来看、割裂开来理解只会让你停留在表面,把握不到作品真正的意义所在。这样的作品看似荒诞,但是联系起生活来看却无半点失真之处,单纯纠结于世界观是没办法把一部作品读通的,我觉得还是应该把作品与生活联系起来,找出其影射之物,才能理解作者在其中表达的情感与思想,才能学到更多的东西 。不是本人所写,无意在贴吧看到。推荐一下,写的不错。

你去千与千寻贴吧啊,全是呢

《千与千寻》讲的是 10岁的小学四年级生,随父母搬家到新城镇,然而事与愿违却进入了一个神秘的城镇,那地方其实是神界的小镇和汤婆婆为众神开的澡堂,千寻的父母刚去到看到镇上没人,而街道上摆满食物,但那不知镇上的东西不能乱吃,千寻很胆小,也不敢乱吃东西,她父母因为吃了东西而被汤婆婆变成了猪。为了拯救变成猪的父母,她留在澡堂“油屋”工作。接着,千寻得到一个叫做白龙的男孩的帮助,他和小千初次见面就觉得很面熟,并且知道她的名字,并提示她如何进入澡堂和如何救她父母,她的名字因为笔划太多,而被汤婆婆直接移除改为“千”,忘了名字就不能回去。千寻为了救她父母,面对困难时逐渐释放潜力。在这过程中她也得到了很多帮助,比如烧水的锅炉爷爷和搬媒的碳屎。白龙的受伤成了故事的转折点,他是澡堂的实际管理人员,汤婆婆的得力助手,可以化身为龙的神秘少年。他的行动却是被汤婆婆的诅咒所控制的,经常要为汤婆婆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因为偷取了钱婆婆的魔女印章,差点丢掉性命,后来在小千等人的帮助下康复。小千经过努力终于救回父母,离开了神秘小镇。这个小镇其实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比较突出的体现为无面人,代表着被世间肮脏所污染的人。但最后在小千的帮助下恢复原貌,必成为钱婆婆的得力助手。。。。。。。。over

你看过吗?具体是哪一部?你所学专业是什么?

千与千寻主题评析论文

我现在就想说 论文你大爷的!。。希望楼主也快纠结出来。。爬去凑论文

-你可以百度一下,或者去百度千与千寻吧。-给几个地址,不知道有没有效: 【版权归楼主所有,我只提供地址。】-其实千与千寻中侵透的日本文化很多,比如音乐,建筑,人物,动作细节,衣着,剧情...只要注意观察,就会发现很多。

这位同学是学动画的吧~~小心你们老师也百度哦~~建议自己看哈电影,很不错的

绪 论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Layout Design in Animated Film and Video)是除角色以外一切对象的造型设计,是塑造角色和影片风格的关键创作环节。场景不是简单的“背景”,它是随着故事内容的展开,围绕在动画的主体角色周围,与角色发生关系的所有景物,包括角色所处的生活场所、陈设道具、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历史环境等等,甚至还包括以社会背景而出现的群众角色,这些都是场景设计的范围,都是场景设计要完成的设计任务。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既要有高度的创造性,又要有很强的艺术性,是展开剧情、刻画人物的特定空间环境。一方面需要艺术创作,另一方面要通过绘画手段进行绘制。场景设计是整个动画影片创作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的创造力、艺术性是否丰富、周到和仔细,是能否成就一部完美影片的关键。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独特的创造力,可以决定其影片表现的民族文化、时代背景和题材的广泛性,完全发挥创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能创造出更加精彩奇幻的壮观景象。抛开技术层面的因素,影视动画场景设计的创造力还体现在对于设计者的要求,无论从题材和独特复杂程度,都要求人们用丰富的创意思维拓展想象空间,这也应该是目前国内动画人所重点培养的特质。 有人说,《千与千寻》的诞生是一个奇迹,这个奇迹并不仅仅在于当年的300亿日元高票房,而更多的是因为它丰富精彩的动画场景,让告别了纯真年代的成年观众都为之神魂颠倒。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奇特的空间,观众可以任凭自己想象的思绪畅游于天地间而独立于天地之外。人类摆脱不了好奇的天性,当那个隔开两个时空的幽黑狭长的隧道出现时,渴望踏入隧道一探究竟的不单只是千寻的父母,还有我们这些幕前观众。 宫崎骏将隧道的另一边定位于一个完全有别于现实的空间,在这里,一切的荒诞不羁都可以得到认同。古香古色的钟楼,金碧辉煌的客船,赫然屹立的大浴场,一身和式装束的蛙男侍女,千奇百怪的众神灵等一系列的场景设计,无不展现了其丰富的想象力。 本文就将以《千与千寻》为例,深入分析和探讨动画场景设计的创造力。 一、表现题材的创造力 动画影片的表现题材多种多样,甚至不受局限,有着其它艺术门类不可替代的特性,所以,我们还把它看作是继建筑、雕塑、绘画、舞蹈、音乐、戏剧、电影、电视等之后的第十艺术。表现题材最多的主要是情感类、魔幻类、搞笑类、剧情类等等,而宫崎骏的系列动画多以情感类、魔幻类为主,以此引导大家去思考“人生”。在他的作品中,从来没有清晰地出现过悲欢离合、大起大落式的“人生”画面,永远不会在自己的作品中反应既成的人生事实。宫崎骏所做的只是在不停的创造,创造出一个个奇异而虚幻的世界、创造出一个个各有特点和志趣的角色人物。然而,在这样的千变万化之中,真正意义上的人类活动只有一样,那便是“人生”。通过这样的设定,观众可以尽情感受那一个个又潇洒、又丰富、又清澈、又可爱多情的主人公,甚至可以置身于那一幕幕奇幻、紧张、温暖、冷峻和幽默的场景之中,感受那一系列的视觉冲击,让我们不由自主的去思考自身那个最纯洁和最童真的本源。宫崎骏的《千与千寻》场景设计想象力丰富、创意广泛,就是这样一部充满了奇幻色彩的动画影片。 对人类世界的反省是宫崎骏电影的永恒主题。《千与千寻》这部影片也不例外,通过千寻与父母误入灵幻世界,又因贪婪而冒犯神灵,纯真的千寻在白龙的帮助下与汤婆婆签订契约,从而获得工作的机会来替父母赎罪。宫崎骏还将一个个小小的细节渗透在影片的各个角落,使其整体上依然唤起观众对后现代工业社会、环境污染和大自然破坏的担忧,间接地将人类与自然这个主题呈现给大家。比如白龙被汤婆婆控制,原本也是因为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所致;河神变成肮脏的腐烂神,洗浴后吐出的各种城市工业垃圾等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千与千寻》这部影片中,不断提到忘记名字这件事儿,白龙就是因为忘了自己的名字,而不知道来自何方,该去哪里。千寻也不例外,故事自始至终都是在围绕着名字的得失。人类正失去被赋予的合法身份,曾经拥有的命名权,已掌握在天神手中,人类是因自私而忘记了付出和献身。与其说千寻替父母赎罪,不如说她是在代替整个人类赎罪。 这部影片的表现题材,以及所展现出来的独特魅力,在于灵幻世界中人类与动物、自然的互换。在这里,人类失去固有的社会地位,成为奴隶,而青蛙、鸡雏等上升为神灵。人类要为在现实生活中所做的一切违背自然的事情付出代价,只有通过用爱才能来补偿这一切。在“油屋”这个供神灵们洗澡休息的幻境之城,所发生的一切,包括占有欲和控制欲极强的汤婆婆,对他人再怎么凶残,而在面对宝宝时也是温柔体贴的,这些都是在给大家一种暗示:人类的希望只存在于仁爱之中。整部影片呈现出超凡的视觉体验,从千寻一家走入神秘隧道开始,到走出隧道结束,以丰富的想象力和生动的画面语言展示母体中的再生与净化,展示了人类与神灵向本源的回归。二、场景设定的风格化 动画影片的场景设定对影片的创作风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独具特色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只有是民族的才会是世界的。《千与千寻》能够风靡亚洲、走向世界,与其独具匠心的对于日本文化背景的设定是密不可分的,它不仅充分满足了现代人对日本传统文化的好奇,也潜移默化地将日本文化推向了世界的舞台。 该部影片主要的场景都是根据江户东京建筑公园的环境设计的,建造于九十年代初的江户东京建筑公园是宫崎骏的灵感来源,而公园里的澡堂、酱油店、居酒屋和文具店等等,都是日本七八十年前的古典建筑,澡堂子变成了影片中的汤屋,文具店摆放文具的抽屉则成了汤屋中的药柜,这一切都是从生活中酝酿出来的想象空间。 除了建筑环境的场景设定之外,在《千与千寻》这部影片中出现的群众角色造型,同样是动画场景设计的一部分。日式的古典之中掺杂着现代社会的气息:浴场的客人们上下乘坐的是电梯,前台的掌柜和老板通过电话联系,河神洗去污垢吐出来的是自行车和现代工业垃圾。里边的各路大神,穿戴的都是传统日式服装,甚至千寻与汤婆婆签约后,也换上了传统的日式工作服。在夜晚到来时,|“油屋”及周边饭馆的繁荣景象,应接不暇的各路神仙客人,充实着整个荧幕,代入感极其强烈,甚至会让观众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油屋”不是现实中的澡堂子,来洗澡的神灵也不是现实中的客人,但却又让我们感到如此亲切,似曾经相识。这便是场景设定风格化的魅力所在。 (一)场景中的陈设道具 陈设道具,是指场景中的陈列摆设和影片角色人物所使用的物件。它不仅具有叙事和辅助表演的作用,还能够刻画人物角色的身份、心理、性格和情绪等。    《千与千寻》开篇阶段,当千寻在白龙提醒下回到饭店,却发现父母已变成了猪,周围吃完的残羹剩饭和餐具一片狼藉,间接烘托和表现出了人类的贪婪和欲望之大,又恰巧与千寻惊恐的表情和紧张的情绪相呼应。 交代人物的身份,是场景陈设道具的基本功能,通过这类场景我们可以了解人物的基本情况。当千寻通过电梯到达“油屋”的顶楼,面对一道道高大而金碧辉煌的门,千寻显得如此渺小,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这里就是“油屋”主人——最高统治者“汤婆婆”的住所。当特写镜头给到“汤婆婆”时,我们可以从桌面上的书籍、钱袋儿,甚至她戴满双手的各种宝石,来看出她身份有多么的高贵。 场景中的陈设道具还能烘托人物的情绪。当千寻一遍遍强烈要求工作的喊声激怒“汤婆婆”时,她桌面上的物件慢慢漂浮起来,直到爆发而四处飞溅,充分展现出了“汤婆婆”暴躁的情绪波动过程。 此外,场景中的陈设道具还具有塑造心里空间和刻画人物性格的功能。当千寻独自拎着鞋子走向列车车站时,面对远处的站台、蓝天白云和逐渐消失在水中的铁轨,表现出千寻复杂的心里状态。一方面,远处的蓝天白云和站台是对拯救白龙的希望,而另一面,逐渐消失在水中的铁轨,是对结果的未知。当无脸男跟随千寻上了列车,两人并排坐在那空荡荡的车厢里,安静且没有交流,各有所思。千寻对未来的迷茫,无脸男的空虚寂寞都被一一刻画了出来。 (二)个性鲜明的群众角色 前面提到以社会背景出现的群众角色,也是场景设计的范围之一。 动画场景设计一般都是围绕着影片主要的角色来进行设计的,而影片中的群众角色甲、乙、丙、丁……,也是场景设计的一部分,个性鲜明的群众角色,可以烘托气氛、营造特殊的环境,使故事情节更加生动、真实。 影片中,千寻在白龙指引下前去锅炉房,寻求锅炉爷爷的帮助时,锅炉爷爷告诉千寻人手够用,并指向那些煤灰精灵,众多举着煤块儿的煤灰精灵,一窝风的出现在镜头当中。这些古灵精怪的煤灰精灵,就充分体现了场景设计师的丰富想象力和创造力,不仅直观的表达锅炉爷爷所说的不缺人手,又烘托出锅炉房的繁忙景象。后边,千寻因帮助了一个因煤块儿太重,而砸到自己的煤灰精灵,还导致这群精灵故意偷懒假装搬不动,寻求千寻帮助。这无疑又给这些精灵们赋予了灵魂,让影片看起来更加丰富和生动。 在《千与千寻》的另一个场景中,“油屋”里的蛙男侍女,为无脸男捧上最丰盛的食物,只为了哄他开心,换取他手中的金子。无脸男从来不肯正眼看他们一眼,他变出大把大把的金子,却只愿递到千寻面前,而千寻只是一直不停的摇头,说她不要,说自己还有别的事情必须离开,与周围那些看着金子眼睛放光的蛙男侍女们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千寻跑开,无脸男失望的将金子洒落在地板上时,周围的蛙男侍女更是蜂拥而上,人性的贪婪和欲望表现的淋漓尽致。 因此,个性鲜明的“群众角色”,同样需要场景设计师脑洞大开,发挥丰富的想象空间和创造力,以便达到故事情节所需要的真实和生动效果。 四、场景设计的光影创造力 光影表现也是场景设计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理的光影表现可以使剧情更加富有吸引力。以动画剧本为中心,根据剧情发展的需要,补充相应的光影造型,不同的光影效果带给观众不同的视觉感受。 光影造型能够辅助动画场景的氛围表现,更能突显动画场景的艺术感染力。在《千与千寻》这部影片中的动画场景空间、色彩、构图都是通过光影来实现的,并且能够通过不同类型的光影效果表达不同的含义。例如:千寻跟随父母进入隧道,紧紧抱着妈妈的胳膊,对未知世界的恐惧以及从身后斜射过来的逆光效果,制造出让人紧张的气氛,观众的心也跟着千寻悬了起来,穿出隧道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空旷废旧的车站,车站的窗户投射进来的阳光,不仅弥补了车站空间的空旷不足,还缓和了之前令人窒息的紧张气氛。而当千寻一家带领观众走出车站,看到的是绿油油的田野、草地、蓝天和白云,这淳朴的自然风光一下又将观众紧张悬着的心完全放了下来,非常自然的将故事情节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在刻画人物角色方面,虽然光影在直观效果和强烈程度上, 不如色彩带给人的感觉好,但光影的恰当运用,却能够在画面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千与千寻》中,第一次正式出场的汤婆婆,从特写镜头中,围绕着她的光源来自左侧的台灯(室内光),这个主光源很近、很直接、也很硬,将汤婆婆的面部表情勾勒的很清晰,与周围阴暗的部分形成反差,从而刻画出汤婆婆的冷漠和凶狠。而之后,白龙约千寻在花园见面,千寻手捧着白龙给她的食物,目光呆滞若有所思时,充分利用了自然光(室外光)的柔和、温暖,使得千寻的面部更佳柔美动人和令人心生怜爱。 通过光影不断的制造悬念,也是使动画影片吸引观众的有效手段之一。影片中,千寻按照小白龙的指引去找锅炉爷爷,在马上进入锅炉房的时候,从里面门洞中映出闪烁的火光和晃动的古怪的影子,使得观众的心紧随着千寻,感应到一种神奇和恐惧,使观众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即迫切的希望进入到锅炉房,但又害怕进去的感觉,非常准确地营造出锅炉爷爷和锅炉房里的悬念感。 除此之外,光影还是影片完成角色的场景动作,强化矛盾和推进高潮的必要表现手段之一。 ]五、 ]数码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一)增加视觉效果不同的表现形式 广大观众朋友对于《千与千寻》这部动画影片的认可,除了其精彩的内容情节、动人的音乐之外,还有那些精美的画面,尤其本片中大量运用了数码技术,从而使动画具有更强的立体感和真实感。 场景1:在千寻签好契约书,汤婆婆利用魔法夺走名字中的一个字时,就是利用数码技术实现一个无机的文字浮起的效果,并将这一个镜头与前后的手绘动画完美地融合在了一起。营造出文字从纸面上被剥离而渐渐离开纸面,文字的阴影也由深到浅渐渐消失。 场景2:在影片中部,腐臭神露出老河神本来面目的片段,从最初的浴池出现沸腾到老河神腾空而起,虽然不足20秒时间,但却是本片场景设计中非常精彩的CG片段之一,利用数码技术制作出沸腾的果冻般涌动的效果。 场景3:在影片的后半部分,当千寻与变身成小鼠的宝宝和无面男一起乘坐列车寻访钱婆婆时,透过玻璃窗看向车窗外的风景,场景从千寻的视角出发,从她的不安的心情,飞驰的列车的速度感,在一个瞬间晃过的镜头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随着列车行进的速度,从不同角度看到窗外的人影、站台、水波纹、远处的房子,都突破了传统动画利用画面滑动的方法展示,而是利用最先进的数码技术,呈现出更为立体的三维场景。 (二)各种图像处理软件的应用 场景1:粒子生成系统的应用 千寻初到“油屋”,在小林的带领下前往汤婆婆的路上看到的大浴室场景。一个长相奇怪的神仙舒服地躺在浴盆里接受服务,还有一群正在自己泡汤的巨型小鸡,四周到处都是一片雾蒙蒙的水蒸气。在该影片中,“油屋”本来就是被设定为一个大浴室,能否真实体现水蒸气的质感,是影片此处场景设计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师先做出白色部分作为蒙版,再置入水蒸气素材,然后按照水蒸气的发生源分成四个部分分别处理,这样就能生成具有真实质感的水蒸气了。粒子生成系统生成水蒸气的材质用SOFTIMAGE公司的产品Toonz这个软件合成的。另外,在影片接近尾声,小白由龙身变化为人形,龙身的鳞片纷纷脱落飞散空中的场景,也是借助粒子生成系统完成的。 在本片的三维建模中,还大量借助使用了SOFTIMAGE/3D这个软件,比如千寻一家进入隧道前被石像拦住车的去路这个场景,就是用的这个软件。 场景2:图像变形技术的运用 在《千与千寻》这部影片中,Morphing这种图像变形手法,被集中运用在腐臭神进入浴缸后大量的淤泥沿着浴缸壁流到地板上的场景。为了真实体现淤泥黏腻的质感和缓慢流动,工作人员对浴缸进行处理,一边润饰背景,一边在不同的图层中进行合成,由最初的三张图到最终得到的九张图。这个修饰的过程,大量使用了ADOBE公司的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 此外,本片的其它很多场景设计都有数码技术的运用实例。随着这些数码技术的使用,传统动画中那些极其繁琐和消耗时间的场景处理,从此变得简单而且易于操作。 结 论 影视动画的场景设计,不只是简单的绘制“背景”,更是不同于环艺设计。场景设计的创作,要依据剧本、人物和特定的时间线索,为影视动画提供服务。它是一门为展现故事情节,完成戏剧冲突,刻画人物性格服务的时空造型艺术。 场景设计,是影视动画制作中不可或缺的,并且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完美的场景设计,不仅可以提升动画影片的美感和质感、强化和渲染主题,还能够使影片的渲染效果更加丰富饱满,提升整部作品的附加值,甚至直接影响整部影片的风格和艺术水平。 优秀的场景设计能决定着影视动画的命脉。《千与千寻》那无与伦比的场景:传统的日式元素和细节处的异常丰富,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门上的雕花,精致的门把手,带给大家的都是层次鲜明、丰富多样的视觉享受,还有那基于现实天马行空的想象,无不体现着其独特的创造力。参考文献 (1)专著中的文献 [1]  周晓波.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与表现[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66-73 [2]  索晓玲.动画影片画面赏析[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 [3]  韩笑.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M].海洋出版社. 2005. 66,73,118 [4]  于静宜, 张渊.动画角色与场景设计[M]. 辽宁美术出版社.2013. 22 [5]  王剑.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M].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 2013. 12 [6]  秦刚. 感受宫崎骏[M].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4. 47, 154, 163(2)期刊中的文献 [1] 邓时权.浅议影视动画场景设计中的氛围营造[J]. 《艺术科技》. 2016, 29 (7) [2] 乔星鹤、陈霞.浅析动画场景中的光影艺术表现[J]. 《西江月》.2013, (7). [3] 刘颖.浅析动画场景中的光影运用[J]. 《巢湖学院学报》.2014, (2). 76-80 [4] 邹勇.论影视动画场景设计中视觉艺术的创建[J].大众文艺,2010(18):45-46.(3)学位论文 [1]  刘芳、张月音. 动画场景设计对角色塑造的作用[D]. 沈阳理工大学. 2013 [2]  陈伟. 场景设计在动画创作中的功能与作用[D]. 山西传媒学院动画系.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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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的需要,现在很多人都要将论文发表到相对应的期刊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关注论文的发表,也正是因为评职称已经成为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但是在发表论文的过程当中应该如何提高通过率,很多人都不是特别的清楚,职称论文发表,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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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寻网应该不是网站吧,我在网站买的衣服还可以,可能只是他们网购服务还不够好,有待完善吧。现在客户服务差是普遍显现。。。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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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动画主题来写,他的作品女主角都很勇敢聪明,突出作品主题的维护世界和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你是要写动画任务形象设计什么的论文还是就人物进行文学阐述?后者的话...我想说几句。个人认为,吉卜力工作室制作的动画以《风之谷》、《千与千寻》、《天空之城》、《魔女宅急便》、《幽灵公主》、《猫的报恩》、《岁月的童话》、《侧耳倾听》、《听见涛声》、《地海战记》还有《哈尔的移动城堡》是给人印象比较深刻的。其中,《岁月的童话》、《侧耳倾听》和《听见涛声》是单纯的描写恋爱的故事。作品对人物的性格的刻画以及如清风般安静平凡的故事内容,于平淡中讲述爱情和幸福的美好~~而且这三部作品也是没有加入幻想元素的。《风之谷》和《幽灵公主》都在讲述关于人类与环境自然的关系,两部中的女孩有一个共同点家是勇敢吧。其中还有些对人类社会的战争的描写,如果要写出来的话你还可以加入《再见萤火虫》...不过俩孩子性格好像很不一样,要写的话得分着...............《千与千寻》、《猫的报恩》、《哈尔的移动城堡》都是讲普通的女孩的奇遇,从开始遭遇困难,到坚强勇敢面对,到通过朋友们的帮助解决问题,对《天空之城》我记得的就只有云彩里有座城,有块石头可以反重力,有个老太婆带着仨傻乎乎的忙忙碌碌以及那曲被各种乐器演奏过的的音乐.........还有,我个人比较建议你能写上《地海战记》中特鲁唱歌的那一段,因为不知是因为据现在时间比较短或是什么的原因,反正动画中她唱歌的那一段的画面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嘿嘿建议而已~~勇敢、善良和爱~~~还有,就是全部这些作品(我不知道大众是怎么评论看待的),我觉得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忧伤的色彩...那个词叫什么我说什么也没想起来,好像以前在川端康成的文集的前言还是序里看见过,好几个版本都有的~~~你知道的话拜托告诉我谢谢!!嘻嘻~总之...我认为,首先应该对故事内容进行分类,然后是故事发展与少女形象以及故事和人带来的启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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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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