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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难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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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难论文题目

逐句理解:(1)诗的前四句写朋友出于对李白的深厚友情,出于对这样一位天才被弃置的惋惜,不惜金钱,设下盛宴为之饯行。“嗜酒见天真”的李白,要是在平时,因为这美酒佳肴,再加上朋友的一片盛情,肯定是会“一饮三百杯”的。然而,这一次他端起酒杯,却又把酒杯推开了;拿起筷子,却又把筷子撂下了。他离开座席,拔下宝剑,举目四顾,心绪茫然。停、投、拔、顾四个连续的动作,形象地显示了内心的苦闷抑郁,感情的激荡变化。(2)接着两句紧承“心茫然”,正面写“行路难”。诗人用“冰塞川”、“雪满山”象征人生道路上的艰难险阻,具有比兴的意味想到这两位历史人物的经历,又给诗人增加了信心。李白本是个积极用世的人,他才高志大,很想象管仲、张良、诸葛亮等历史上杰出人物一样,干一番宏大的事业,可是受诏入京后,皇帝却没有重用,而且受到权臣的谗毁排挤,被“赐金放还”,变相撵出了长安,这不正像遇到冰塞黄河,雪拥太行吗?但是李白并不是那种软弱性格的人,从“拔剑四顾”开始,就表示不甘消沉,而要继续追求。“闲来垂钓碧溪上,忽复乘舟梦日边。”诗人在心境茫然之中,忽然想到两位开始在政治上并不顺利,而最后终于大有作为的人物:一位是吕尚,九十岁在磻溪钓鱼,得遇文王;一位是伊尹,在受汤聘前曾梦见自己乘舟绕日月而过。“垂钓碧溪”“乘舟梦日”的典故,表达自己有朝一日能像古人一样,为统治者信任重用,建立一番伟业的信心。(3)这四句节奏短促,反复感叹过去自己那坎坷不平的人生道路,表现出进退失据而又不甘自弃,继续探索寻求出路的复杂心理。(4)最后两句诗人唱出了充满信心与展望的强音。 李白毕竟是盛唐的大诗人,他悲而不伤,那积极用世的强烈要求终于使他摆脱了歧路彷徨的苦闷。他相信尽管前路障碍重重,但仍将会有一天,乘长风破万里浪,挂上云帆,横渡沧海,到达理想的彼岸。诗人用“长风破浪”比喻其宏伟抱负,接以“会有时”,肯定这一抱负有施展的时候。其坚定的信念,不屈的精神,表现得何等豪迈、直爽!“直挂云帆济沧海”由乘长风破万里浪推演而来,创造出一个雄浑阔大的意象,融入了诗人“辅弼天下”,大济苍生的宏伟蓝图。“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吕尚、伊尹的遇合,固然增加了对未来的信心,但当他的思路回到眼前现实中来的时候,又再一次感到人生道路的艰难。离筵上瞻望前程,只觉前路崎岖,歧途甚多,要走的路,究竟在哪里呢?这是感情在尖锐复杂的矛盾中再一次回旋。但是倔强而又自信的李白,决不愿在离筵上表现自己的气馁。他那种积极用世的强烈要求,终于使他再次摆脱了歧路彷徨的苦闷,唱出了充满信心与展望的强音:“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他相信尽管前路障碍重重,但仍将会有一天要象刘宋时宗悫所说的那样,乘长风破万里浪,挂上云帆,横渡沧海,到达理想的彼岸。这首诗一共十四句,八十二个字,在七言歌行中只能算是短篇,但它跳荡纵横,具有长篇的气势格局。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百步九折地揭示了诗人感情的激荡起伏、复杂变化。诗的一开头,“金樽美酒”,“玉盘珍羞”,让人感觉似乎是一个欢乐的宴会,但紧接着“停杯投箸”、“拔剑四顾”两个细节,就显示了感情波涛的强烈冲击。中间四句,刚刚慨叹“冰塞川”、“雪满山”,又恍然神游千载之上,仿佛看到了吕尚、伊尹由微贱而忽然得到君主重用。诗人心理上的失望与希望、抑郁与追求,急遽变化交替。“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四句节奏短促、跳跃,完全是急切不安状态下的内心独白,逼肖地传达出进退失据而又要继续探索追求的复杂心理。结尾二句,经过前面的反复回旋以后,境界顿开,唱出了高昂乐观的调子,相信自己的理想抱负总有实现的一天。通过这样层层迭迭的感情起伏变化,既充分显示了黑暗污浊的政治现实对诗人的宏大理想抱负的阻遏,反映了由此而引起的诗人内心的强烈苦闷、愤郁和不平,同时又突出表现了诗人的倔强、自信和他对理想的执着追求,展示了诗人力图从苦闷中挣脱出来的强大精神力量。这首诗在题材、表现手法上都受到鲍照《拟行路难》的影响,但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两人的诗,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人才的压抑,而由于时代和诗人精神气质方面的原因,李诗却揭示得更加深刻强烈,同时还表现了一种积极的追求、乐观的自信和顽强地坚持理想的品格。因而,和鲍作相比,李诗的思想境界就显得更高。名句赏析: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尽管前路障碍重重,但诗人相信自己总会有一天高挂云帆,乘风破浪,横渡沧海,到达理想的彼岸,这是一种积极的追求,乐观的自信。现在常用这两句诗表达自己有宏大的理想包袱和实现理想抱负的坚定的信念

1、论点(证明什么)论点应该是作者看法的完整表述,在形式上是个完整的简洁明确的句子。从全文看,它必能统摄全文。表述形式往往是个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句,是明确的表态性的句子。A.把握文章的论点。 中心论点只有一个(统率分论点)⑴明确:分论点可以有N个(补充和证明中心论点)⑵方法①从位置上找:如标题、开篇、中间、结尾。②分析文章的论据。(可用于检验预想的论点是否恰当)③摘录法(只有分论点,而无中心论点)B.分析论点是怎样提出的:①摆事实讲道理后归结论点;②开门见山,提出中心论点;③针对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提出论题,通过分析论述,归结出中心论点;④叙述作者的一段经历后,归结出中心论点;⑤作者从故事中提出问题,然后一步步分析推论,最后得出结论,提出中心论点。2、论据(用什么证明)⑴论据的类型:①事实论据(举例后要总结,概述论据要紧扣论点);②道理论据(引用名言要分析)。⑵论据要真实、可靠,典型(学科、国别、古今等)。⑶次序安排(照应论点);⑷判断论据能否证明论点;⑸补充论据(要能证明论点)。3、论证(怎样证明)⑴论证方法 (须为四个字)①举例论证(例证法)事实论据记叙②道理论证(引证法和说理)道理论据 议论③对比论证(其本身也可以是举例论证和道理论证)④比喻论证 比喻在说明文中为打比方,散文中为比喻。⑵分析论证过程:①论点是怎样提出的;②论点是怎样被证明的(用了哪些道理和事实,是否有正反两面的分析说理);③联系全文的结构,是否有总结。⑶论证的完整性(答:使论证更加全面完整,避免产生误解)⑷分析论证的作用:证明该段的论点。4、议论文的结构⑴一般形式:①引论(提出问题)―――②本论(分析问题)―――③结论(解决问题)。⑵类型:①并列式②总分总式③总分式④分总式⑤递进式。6、驳论文的阅读⑴作者要批驳的错误观点是什么?⑵作者是怎样进行批驳的,用了哪些道理和论据;⑶由此,作者树立的正确的观点是什么?7、常见考点①、议论文的论点考点:第一,分清所议论的问题及针对这个问题作者所持的看法(即分清论题和论点)。第二,注意论点在文中的位置:(1)在文章的开头,这就是所谓开宗明义、开门见山的写法。(2)在文章结尾,就是所谓归纳全文,篇末点题,揭示中心的写法。这种写法在明确表达论点时大多有。所以,总之,因此,总而言之,归根结底等总结性的词语。第三、分清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分论一般位于段首或有标志性词语:首先、其次、第三等第四、要注意论点的表述形式:有时题目就是中心论点。一篇议论文只有一个中心论点。第五、通过论据来反推论点:论据是为证明论点服务的,分析论据可以看出它证明什么,肯定什么,支持什么,这就是论点。②、议论文的论据考点:论据是论点立足的根据,一般全为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1、用事实作论据。事例必须真实可靠,有典型意义,能揭示事物本质并与论点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议论文中,对所举事例的叙述要简明扼要,突出与论点有直接关系的部分。明确论据时,不仅要知道文中哪些地方用了事实论据,还要会概括事实论据。概括时,要做到准确,必须依据论点将论据本质特点把握住,然后用确切的语言进行表述。 2、用作论据的言论,应有一定的权威性,直接引用时要原文照录,以真核对,不能断章取义;间接引用时不能曲解原意。③、议论文的结构、层次考点:结构有:并列式结构、对照式结构、层进式结构、总分式结构。此考点的基本形式:作者如何证明论点的?

关键是看你对什么有兴趣或对什么了解得多。 第一个题目对于大学生来说恐怕新课标没几个知道的,所以写起来麻烦些;如果对李白的诗歌不熟悉,同样第三个也有困难。 第二个很好写,不过对论文来说最重要的是论据要充分,第一、三个很好找到相关材料。 而第二个就不好说了,因为兴趣的培养是多方面的,要想写好就得找各个方面的材料,这样看来其实难度也就都差不多了。 所以还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决定吧。其实这三个都不是太难,只要努力都可以写好的。

《行路难》是《乐府》集杂曲,本为汉代歌谣,内容倍言世路难及离别伤悲之意。《行路难》共三首,比较集中表现了李白的悲愤与苦闷,表现了他的追求与幻灭,代表了他浪漫主义的特点。《行路难》其一可以代表李白诗歌的中心主题。这首诗写于天宝初年,诗人入长安而不断遭到权贵排挤谗谄的时候。诗中虽因理想不得实现而悲愤万端,但仍未失去进取的信心,全诗的思路紧紧围绕主观和客观、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迅速展开,揭示了诗人感情的激荡起伏、复杂变化。第二首中说:“淮阴市井笑韩信,汉朝公卿忌贾生”。后一句用汉代贾谊遭受元老贵臣忌恨排挤的典故,意思很明白。诗人在得到玄宗征召时,曾作诗说:“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蓬蒿人”指居处于草野间的人。诗人如此兴奋,是因为他以为从此可以由布衣而卿相,走上实现政治抱负的道路。他怀着一腔热望来到长安,看到的是贤愚不分的现实:“梧桐巢燕雀,枳棘栖鸳鸾”。燕雀做巢于梧桐之上,鸾凤却栖止于草丛之中。遭遇的则是不断射来的明枪暗剑:“君王虽爱娥眉好,无奈宫中妒杀人。”简直无法再在长安驻足,只好“且复归去来,剑歌行路难”了。这不能不使诗人心中充满愤懑之情。其一诗共十四句可分为三段,每一段的前一部分都侧重写客观现实,后一部分侧重写自己的主观感情,表现对理想的追求。本诗是一首抒情之作,主要通过意象组合,构成可感的诗歌形象予以表达。揭示意象与情感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理解诗歌主旨的基本途径。前四句(第一段)是一幅完整的画面,描绘抒情主人公面对美酒佳肴投箸茫然的情景,是一种感情的宣泄:“金樽清酒斗十千,玉盘珍羞直万钱,停杯投箸不能食,拔剑四顾心茫然。”“金樽”指华贵的酒杯。“斗十千”是一斗值十千钱的好酒。“羞”同“馐”。“珍馐”指珍贵的菜肴。面对美酒佳肴,却无心下筷,拔剑四顾,心绪茫然。这几句写朋友们为李白送行的现实,让人感觉似乎是—个欢乐的宴会,但紧接着的“停杯投箸”、“拔剑四顾”两个细节就显示诗人感情波涛的强烈冲击,他食不下咽,表现了他的悲愤心情,丰盛的酒宴消解不了因为在朝廷得不到重用,实现不了抱负失意的苦闷。四句诗表露出来的激愤感情,大有洪水破堤之势。由于诗人的感情是通过对诗人行为表现的描写反映出来,不仅使人感受到诗人的情绪,还能看到他被苦闷煎熬的神态,大大加强了诗的生动性和形象性。整个诗句都是用夸张强调的笔墨。前两句特别渲染了酒宴的美盛:器皿是华贵的,金制的杯,玉制的盘,酒是珍美的,斗酒十千,盘菜万钱。如此美酒佳肴,却不能下咽,这使人从反面起兴,以此烘托诗人内心若有所失的茫然,亦见出愁愤之深。第三句写不能食,重叠两个动作,“停杯”、“投箸”,属细节描写第四句写激动之情,排比三种情态,“拔剑”、“四顾”、“心茫然”,都是用浓墨重笔,勾勒得异常醒目,给人印象强烈。这四句显然受到鲍照《拟行路难》:“对案不能食,拔剑击柱长叹息”诗句的影响,但已带有唐人诗的流宕风华。诗从愤懑情绪发端,倾泻而出,很有气势。诗人的愁苦从何而来呢?接着的两句写情绪产生的根源,落到行路难本题。中间的四句是诗的第二段,采用比兴象征方法,运用多种意象,形象传达出失望与希望的内心矛盾。开头是用现实中的险山恶水,暗示当时自己处境的艰难和政治道路的坎坷。第一段四句是白描笔法,这两句则转用比兴:“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正面写行路难,生动地表现了他当时的处境,想要渡过黄河可寒冰堵塞了河流,想要登上太行山,大雪却封住了道路。此时,李白正打算东游梁、鲁,不料途中却遭遇黄河、太行之险。这两句用来比喻世路艰难、举步皆蹶的情况,贴切而明透。鲍照《舞鹤赋》说:“冰塞长川,雪满群山”。李白这两句用词同鲍句相近,但鲍句只是写景,李白则用为比兴,含意便大不同。诗的表面意是欲渡黄河而坚冰塞川,将登太行而大雪封山。而诗人的真正用意,却是借山川的阻碍象征人生道路上的艰难险阻。这样广袤的世界上竟没有自己的—条出路,诗人瞻望前程,怎么能不四顾茫然呢?那诗人就此止步了吗?李白并不是那种软弱的性格。“拔剑四顾”依然是不甘消沉。由于现实的险阻,他试图过“垂钓”、“乘舟”的游闲隐居生活,但下不了决心。“闲来垂钓碧溪上,忽复乘舟梦日边。”更是—种继续追求的表现。从字面上看“垂钓”、“乘舟”是一种途穷归隐、游闲自得的生活,实际上这两句是暗用两个典故,表现诗人内心的追求。一是姜太公吕尚遇到周文王时曾经在溪边钓鱼,后得遇文王被征为师,又帮周武王取得了天下。另—个典故是伊尹受命商汤之前,原不过是个耕田的,曾梦见自己乘船从太阳边穿过,后果然受到商汤的赏识,并帮汤取得了天下。自己虽遭压抑冷落仍然心存希冀。李白在心境茫然之中,仍然依吕尚、伊尹自比。梦寐以求的是像他们那样受命于贤明君主,作一番大事业。这两位开始并不顺利,但最终成了大有作为的历史人物,这给了李白以信心,也使他万分不平。为什么自己就没有这样的幸运,自己的出路在哪里?用此典故显示出诗人仍然不能忘记现实,他还是盼望能找到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遇到一个偶然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在这段中,李白的希望与失望,抑郁与追求急剧交替变化。正是这种现实与希望在内心中的激烈冲突,使诗人发出了“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的呼喊,诗进入第三段。先以“行路难,多歧路”把情绪由憧憬拉回现实,准确传达出诗人进退失据而又欲继续探索追求的复杂心理。“歧路”就是岔路口。可东可西,可南可北。“在”犹如说止处,这里引申有往意。诗句节奏短促跳跃,他仿佛走到一个歧路上,找不到那四通八达的青天大道,也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他徘徊、彷徨,在人生道路上不知所从,这和上面的“拔剑四顾心茫然”是前呼后应的。可以看作是四顾茫然、急切不安的心里状态下的内心独白,形象地传达出诗人进退两难,而又要继续探索追求的复杂心理,这一声声发自肺腑的呐喊,惊心动魄,感人至深,千百年来激发了无数命运坎坷、壮志难酬之士的强烈共鸣。它真实地传达出苦闷彷徨的心境和激越的感情。世路维艰,岔路口就在面前,向哪里走呢? 我们认为倔犟而又自信的李白,是不会向命运屈服的,诗人并没有由徘徊而颓唐,由苦闷而消沉,而是展望前程,放声唱出了充满信心的响亮的诗句:“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长风破浪”是用南朝宗悫的典故。宗悫曾对他的叔父表示志向说“愿乘长风破万里浪”,意思是志在四方,建树功业。由于他矢志不渝,奋勇自励,终成大器。文帝时,为振武将军。后随武陵王刘骏(孝武帝),屡建战功,为左卫将军,封洮阳侯。大明三年,参加平定竟陵王刘诞之乱。废帝即位,为宁蛮校尉、雍州刺史,加都督。死后,赠征西将军,谥曰肃侯。李白困顿之时,化用宗悫语以明志,充分表明他的乐观与自信。“云帆”指高帆。“济”是渡越。“沧海”即大海。终有一天会乘长风破万里浪,张高帆直越大海。诗语的高亢昂扬,气势的豪迈直前,充分显示出诗人的自信和力量。他把思路推上了豁然开朗的境界,唱出了高昂乐观的调子。并未因世路的艰难而放弃对理想的热烈追求,他仍然坚信自己的理想、抱负,总会实现的。整首诗思维是跳跃的,思想是矛盾的,情感是起伏变化的,可以说是一股感情奔泻的激流,随着复杂矛盾的感情的推移,自然地形成诗的起伏波澜。愤懑的激动,苦闷的彷徨,昂扬的乐观,交替而出,转折振荡,撼人心魂,表现了诗人歌行体诗的特色。全诗三段,每段的前半部分,或实写,或比兴,侧重于客观的描写;后两句或直言,或用典,都侧重于表现主观理想,对现实与理想的交替穿插描写,表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对比冲突,通过层层迭迭的感情起伏变化,既充分显示了黑暗现实对诗人理想抱负的阻碍,反映出诗人由此而引起的内心苦闷、郁愤和不平,这里有愤激,有茫然,有自信,各种情感交织在一起,构成该诗在情感上的变化跳跃。同时,又突出地表现了诗人的倔犟、自信和对理想的执着追求,展示了诗人力求从苦闷中挣脱出来的强大精神力量。这首诗就是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写出了诗人的追求与幻灭,表现了他的浪漫主义精神。梁启超曾说:“盖人生历程,大抵逆境居十六七,顺境居十三四,而顺逆两境又常相间以迭乘。无论事之大小,必有数次乃至十数次之阻力,其阻力虽或大或小,而要之必无可逃避者也。”(《论毅力》,《饮冰室文集·新民说》)人生遭遇逆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逆境面前畏葸不前。豪言壮语,固然动人;然而无力面对人生险途的理想却无疑是虚幻的。本诗以现实与理想的矛盾为基调,以作者的感情起伏变化为线索,在揭示抒情主人公复杂心路历程的过程中、展示诗人追求理想的执着精神,令人感到真切、动人。诗中,面对美酒佳肴时的茫然,“冰塞川”、“雪满山”所象征的仕途艰难,以及“行路难,多歧路”的残酷现实,既是阻挠诗人理想实现的障碍,同时也是考验诗人斗志与信心的试金石。诗人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之时,正是他冲破重重矛盾和障碍之时,也正是他征服自己,走向未来和希望的开始。该诗运用比兴手法,象征意义深远;运用历史典故,含义深广,很好、很准确地表达了诗人的思想感情。《行路难》第二首,着重表现现实的黑暗,“大道如青天,我独不得出”—句,这是多么悲愤的呐喊!结尾的“行路难,归去来!”既是沉重的叹息,也是愤怒的抗议。《行路难》第三首,则更多地表现了消极颓唐,及早隐退的情绪。这三首《行路难》,充分地表现了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挣扎着的李白的悲愤与苦闷,代表了他浪漫主义的特点。其一最具代表性。除此以外,李白的浪漫主义还表现一种反权贵、轻王侯、傲岸不屈的性格。他对腐朽的上层的蔑视、抨击和反抗,是他诗歌民主性精华的集中表现。阅读李白的诗歌,应抓住一个中心主题、主调,就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一种怀才不遇、愤世嫉俗的情绪不断地从他的诗中流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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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不要写执行方面的论文,因为我毕业的时候就写的这个,这个没有任何新意,而且写的人真是太多了,建议你写一些别的,其实论文很简单的。真正找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写一写,对自己的帮助很大的,这是过来人给你的建议,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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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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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是研究铁路、公路、水路及航空运输基础设施的布局及修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经营和管理的工程领域。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交通运输专业论文题目有哪些_轨道交通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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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的源头,这项工作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随机性的和突然性,我们可以看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以预防但是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更何况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身就是难以防止的。本文从系统分析入手,对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对高速公路目前的交通事故现状和安全致因分析,分析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几种主要因素;分析我国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的同时,对美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主要包括美国高速公路的发展,高速公路事故现状,以及对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事故救援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分析研究,总结出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和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再结合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现有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适合我国高速公路国情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同时,针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致因,对进一步做好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从高速公路路面建设、事故救援体制以及人、车、路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入手,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到位,将高速公路事故的事前预防,事故处理和事后管理有效结合,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减少高速公路事故的发生,减少由于高速公路事故而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 侯利敏. 浅谈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体系[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2(05)[2] 王昌现. 浅谈如何做好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J]. 中国外资. 2011(18)[3] 王贵岭.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成及完善建议[J]. 民营科技. 2010(05)[4] 周凯,徐海成,张林. 中美两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差异及启示[J]. 交通企业管理. 2008(12)[5] 徐锦栋.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J]. 特区经济. 2008(07)[6] 罗贤民. 浅谈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及发展[J].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08(12)[7] 冯春,罗幸炳. 我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积极推进“重庆模式”[J]. 理论与改革. 2008(02)[8] 付学问. 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J]. 中华建设. 2008(02)[9] 杨亮,冯春. 重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势研究[J].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1)[10] 王斌. 美国道路交通管理之3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J]. 道路交通管理. 2008(02)

论文题目又称文题、标题或篇名,对论文起画龙点睛的作用,需简明、确切、醒目。下面我将为你推荐,希望能够帮到你!

1. 青岛海湾大桥交通工程设计理念及方案探讨

2.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 重庆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5. 基于OpenGL的交通工程结构物视景建模软体的开发

6. GPS高程拟合及其在交通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7. 交通模拟技术在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8. 交通工程专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9. 深圳市交通工程建设 *** 监管研究

10. 在生态脆弱区交通工程建设的生态影响与生态恢复研究

11. 交通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景观生态学方法研究

12.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系统设定规模及评价方法的研究

13. 基于Web的重大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资讯整合系统架构

14. 四川交通工程公司绩效考评体系探讨

15.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资讯平台研究与实践

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风险评估研究

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案设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

1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施策划问题研究

19. A大型综合交通工程进度管理体系构建研究

20. 连续长大下坡路段避险车道设定原则研究

21. 我国大城市交通拥挤对策及关键技术研究

22. 城市快速路控制的若干方法研究

23.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分析

24. 关于车辆当量换算系数的评价与研究

25.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研究

26. 保险在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27. 甘肃交通事故规律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28. 铁路历经城市设站的一般模式分析

29. 城市交通停车问题研究

30. 道路交通事故规律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31.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战略规划及政策研究

3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体系及软体研究

33.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及交通控制策略研究

34. 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专案级路面管理系统

35. 基于多种交通方式的客运枢纽交通组织研究

36. 轨道交通工程日常安全管理系统设计与开发

37. 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影响因素研究

3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案造价控制研究

39.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车发展规模研究

40. 高速公路改扩建期服务质量分析与评价

41. 高速公路紧急救援系统研究

42. 城市交通情报板规划及布点研究

43.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问题研究

44.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设计

45. 高速公路隧道交通事故分析及预防对策

46. 宁夏交通事故规律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铁路行车组织论文题目

高铁论文题目如下:

1、高铁客运高峰期常态化运输结构办法分析。

2、高铁站场方案对运输阻碍的探讨。

3、钢铁企业铁路运输效能的分析与对策。

4、关于高铁旅客运输误点暗修的征询题研究。

5、针对铁路煤炭高效运输的策略探讨。

6、铁路运输安全监禁系统探究实际。

7、论我国铁路运输木钞票优化的革新思路。

8、高速铁路发展给轨道交通类高职院专业建设带来的启示。

9、现代高铁物资运输在物流展开中的策路研究。

10、高铁调节运翰结构效能探讨及对策。

11、铁路物资运输产品办法及其结构外形研究。

12、关于市场导向型高铁运输结构办法的思索。

13、都市轨道交通乘务派班管理系统方案与实现。

14、铁路物流运输结构管理创新的研究。

15、高铁旅客运输需求分析与对策研究。

16、企业铁路智能运输调节平台的关键流程。

17、试论高铁运输调节系统升级革新。

18、从95306网站看铁路运输向现代物流的转型。

19、铁路工程专业大学生职业心理素质现状研究。

20、高铁列车乘务人员用餐及任务条件征询趣研究。

21、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口语交际教学研究铁路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

铁路货运量预测是指在对铁路货运市场调查、分析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估计未来货运量及其变化规律,为制定有关政策,编制运输、快递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常用的预测方法可分为定性预测方法和定量预测方法。定性预测方法主要以专家为索取信息的对象,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对过去和现在发生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找出规律,对未来做出判断。该预测方法凭借专家的经验和判断能力,用系统的、逻辑的思维方法做出定量估计,从而预测未来。该方法简单易行、费时少,是应用较早的一种方法,至今在各类预测方法中仍占重要地位。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片面性,准确度不太高,职能作为货运量预测的一种辅助方法,定性预测方法主要有:个人判断法、专家会议法等。定量预测方法是用定量分析来研究运量的发展趋势,它以历史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为依据,运用各种数学方法来预测未来货运市场需求情况,常用的货运量定量预测方法有下面几种:1.时间序列分析法。根据历史资料组成的时间数列,从中榨出发展趋势的变动规律,由过去推测未来,凭借过去状态延续到未来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测目的。2.回归分析法。是从经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发,应用回归方程来分析经济变化规律,进行预测。3.灰色模型预测法。神经网络模型。5.速度比例法。是按规模经济中运量的增长速度与工农业中产值的增长速度的比例关系来预测运量,比较适合于总量预测。

丝丝心动 健康睡衣 穿真丝睡衣 做美丽女人目前上市的睡衣面料多样化。各种质地柔软、透气、挺括滑爽、 易于吸汗、色彩高雅华丽的面料,如织锦缎、印花富春纺、丝盖棉 等织物制成的睡衣备受青年人青睐。 款式时装化。目前市场上新推出的倒梯形、长方型、漏斗型等各 式长袖短袖睡袍、睡裙,时装味浓,十分美观舒适。有些睡衣还在衣领、袖口、袋边等部位配有装饰花边或绣上印上精美的图案,造型别 具一格。 需求多层次。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对睡衣的 需求差异较大。中老年人喜欢毛巾布、纯棉面料制成的宽松舒适的睡 衣,一般消费者则喜欢价廉物美的纯棉布、泡泡纱等吸湿、透气性好 的面料制作的睡衣。美标深圳专卖店 健康时尚 真丝睡衣1、舒适感:真丝绸是由蛋白纤维组成的,与人体有极好的生物相容性,加之表面光滑,其对人体的摩擦刺激系数在各类纤维中是最低的,仅为。因此,当我们的娇嫩肌肤与滑爽细腻的丝绸邂逅时,它以其特有的柔顺质感,依着人体的曲线,体贴而又安全地呵护着我们的每一寸肌肤。美标家居服纯真丝高贵紫公主无袖睡裙230045纯棉面料柔软舒适,透气清爽,加上时尚的设计,摆脱纯睡衣的概念,实现户外户内一体化产品。 真丝产品彩用100桑蚕丝,具有18种人类所需氨基酸,非常舒适,采用了欧美、日韩风格,显示档次与品味。2、吸、放湿性好:蚕丝蛋白纤维富集了许多胺基(-CHNH)、氨基(-NH2)等亲水性基团,又由于其多孔性,易于水分子扩散,所以它能在空气中吸收水分或散发水分,并保持一定的水分。在正常气温下,它可以帮助皮肤保有一定的水分,不使皮肤过于干燥;在夏季穿着,又可将人体排出的汗水及热量迅速散发,使人感到凉爽无比。正是由于这种性能,使真丝织品更适合于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因此,人们都把丝绸服装作为必备的夏装之一。 丝绸不仅具有较好的散热性能,还有很好的保暖性。它的保温性得意于它的多孔隙纤维结构。在一根蚕丝纤维里有许多极细小的纤维,而这些细小的纤维又是由更为细小的纤维组成。因此,看似实心的蚕丝实际上有38%以上是空心的,在这些空隙中存在着大量的空气,这些空气阻止了热量的散发,使丝绸具有很好的保暖性。美标 睡衣纯真丝 睡衣欧式风情连衣睡裙 3、吸音、吸尘、耐热性:真丝织物有较高的空隙率,因而具有很好的吸音性与吸气性,所以除制作服装外,还可用于室内装饰,如真丝地毯、挂毯、窗帘、墙布等。用真丝装饰品布置房间,不仅可以使屋子纤尘不染,而且能保持室内安静。由于蚕丝具有吸湿、放湿性能以及保湿性、吸气性和多孔性,还可调节室内温湿度,并能将有害气体、灰尘、微生物吸掉。另外,真丝纤维的热变性小,比较耐热。它在加热到100℃时,只有5~8%左右脆化,而大多数合成纤维的热变度要比真丝大4~5倍。蚕丝的燃烧温度在300~400℃,属难燃纤维,而合成纤维的燃烧温度在200~2600C,即易燃、易熔。因此,采用蚕丝纤维作为室内装饰的原料,不但可以起到吸音、吸尘、保温作用,还有起到阻燃功能。4、抗紫外线:丝蛋白中的色氨酸、酪氨酸能吸收紫外线,因此丝绸具有较好的抗紫外线功能。而紫外线对人体皮肤是十分有害的。当然,丝绸在吸收紫外线后,自身会发生化学变化,从而使丝织品在日光的照射下,容易泛黄。美标家居服 高档真丝睡衣 蕾丝花边吊带睡裙穿真丝睡衣 健康多多 一般来说,褥疮是压出来的。老人可以在家人的帮助下,采取勤翻身、勤按摩、勤擦洗、勤整理、勤更换等措施,避免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另外,老人常穿真丝家居服/睡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治褥疮。 中医观点认为:蚕丝性平,味辛,无毒。用真丝制成的家居服/睡衣不仅质感顺滑,柔软舒适,而且还具有易干、吸湿、散热性能好的特点,可增进身体表皮细胞的活力,促进细胞新陈代谢,对皮肤产生一种微妙的按摩作用,从而减少微生物在皮肤上滋生的机会,对人体有特殊的保健作用。卧床老人长期穿真丝家居服/睡衣,对减轻因生褥疹而出现的皮肤瘙痒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是其他任何一种衣料都不能比的。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市场上的家居服/睡衣大多由化学纤维材料制成,老年人穿了,本来就干燥的皮肤更容易感到瘙痒,反而会加重褥疹、褥疮的瘙痒状况。所以,在购买真丝家居服/睡衣时,一定要选货真价实的。

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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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2.对于开始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屈学武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 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刑罚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1] 就此意义看,上述第一、二项解释主要囿于刑法规范论、范畴论的解释;第三项解释则是就刑法价值论的解释。有鉴于此,实践中,作为有权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大多限于针对第一、二事项的解释;而第三项解释即有关法价值论的解释主体,多为刑法理论界而非刑事实务部门。虽然司法部门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项进行解释时,也会综合刑法的价值取向来考量有关问题,但准确地说,司法解释的功效,主要还在于根据有关立法意图、立法意蕴,结合有关字义所昭示的客观涵义,来解释特定的法律条文之字义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个案与确定规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并非单纯地仅仅依存于特定的、静态的刑事法律独立地存在着,就其实质意义看,应当说,它只能依存于有效刑事法律的运作而存在。换言之,没有刑法的实际操作,就没有实质意义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价值与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理顺刑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它与刑法溯及力的关系,看来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问题: 一.对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确理解 有观点认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大内容,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既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着司法解释与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此一"效力"解读法,我们认为未免失诸重形式而轻实质。 我们知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适用的问题。而这里的"同等"效力,显然并非相对于可予适用的地域和人员而言,而是相对其司法解释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强制力而言。即这里所谓"同等"的本旨在于:指令任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人,包括适法、执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如同适用、遵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地一丝不苟地去适用、执行、遵从它,不得轻忽懈怠。就此,我们再从逆向推理即可发现,司法解释并不发生与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间效力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可能脱离法律、法外地,自动地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释因而难以发挥自己独立的空间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间效力,被动地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确定司法解释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不违背刑法空间效力)的专项特别规定,例如,除有关国际犯罪外,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的危害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司法解释便不可能独自启动并生效于此类人、此类事,等等。可见,就空间效力看,司法解释不存在独立的、法外的空间效力生存基础。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 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此类司法解释是否受制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项刑法规范生效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而未决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亦即新法能否适用于旧行为的规定。能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其刑法总则中对刑法溯及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3款明文规定,"刑罚在行为时有变更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在判决前变更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我国《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刑法》上述规定,刑法学理界一般称其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观上述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可见,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一是针对法律而言;二是针对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针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否则,它就不可能称作"刑法的溯及力"。 然而,国内却时有刑法学者或刑事实务部门人员针对刑法的解释提出其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质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主张对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作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认为若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废止类推的成果不会得到很好巩固。[2] 有学者甚至提出,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法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3] 三.刑法司法解释发生有无溯及力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学者关于坚持罪刑法定、反对重刑主义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实属对刑法溯及力规定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误解。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解释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论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均是针对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于法律本身。这一点,也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释时常穿插于刑法条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条至94条均属立法解释,但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就此意义看,该类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释另当别论)。刑法的司法解释则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仅是辅助刑法得以顺利实施的、运行法规范的工具。虽然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失诸规范的情况,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亚法律或准法律。但无论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看,"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刑法》第12条所谓的"本法"限指"刑法"、并不包括刑法的"解释"在内。因而以《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佐论刑法司法解释"应有其溯及力"规定者,确属援引依据上的失当,明确地说,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界限。 其次,就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身看,该原则本质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适用事后法或重法。其要义在于禁止适用"事后法"与"重法",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该工具质量是否合法、达标、应手的问题,并不存在事后法或重法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法"。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难问题之后,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针对专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规定司法上不得适用事后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适用事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来。也就是说,从刑法规定看,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第12条的调整对象,司法解释因而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当然,无可讳言,实践中,很可能发生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刑法白地规定的最新诠释,会扩大刑事法网圈,从而可能发生将过去未达起刑点的案件纳入犯罪圈之实例。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扩大并不必然产生重法的实质意义的后果。这是因为,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相对于一定比例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因而币量面值的缩小或扩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货币实际价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克减或升高。 这里说子数限制不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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