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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调解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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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调解机制研究论文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诉讼外调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分析。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历史的统计来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理论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问题,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提高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费用,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不决,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成本,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因为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3、对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由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巨大,加上改革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空间巨大,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上收益也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有以下几个重点:(1)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也有规定。长期以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已有一定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利益矛盾已占绝大部分,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已占主导地位,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目前约有各级调解组织近100万个,人民调解员1000多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庞大而又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队伍,他们在化解广大城乡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尽可能地依靠社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只有当社会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如公安、法院)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有生力量,应该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使法院不堪重负。(2)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使人民调解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也无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调解协议如果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确系平等主体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似应按合同对待,这样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如果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将逐步萎缩,人民调解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仅靠诉讼来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合同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买卖、借款、租赁、赠与等几种合同,但这不等于合同种类的全部。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法》来界定的,还有对诸如企业与形象大使的姓名、肖像使用合同,烤鸭店与农民签订的小鸭供货与成鸭回收合同,法律都无规定,当属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参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但不会不将其视为合同。因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多数都具无名合同特征,应具有合同效力。更何况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口头协议尚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协助下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在一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反悔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为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赋予合法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没有违法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有效,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力依据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书面调解协议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个允许反悔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发生法律效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参照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为一年,单位为六个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起施行。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历时短短三年,《人民调解法》顺应社会管理形势的变化发展便应运而生颁布实施。一项原本由民间自发地自导自演而息纷止争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多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极大肯定,另一方面说明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高度重视,关注并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必然。一、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是我国运用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各界欢迎的解决民间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当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结果才显示公平、公正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们担心裁判结果与预期目的不对等和当事人不愿承担“讼累”。这时,人们会期望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简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替他们排除身边较小的矛盾和纠纷。而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纷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二、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过程中,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其调解民间纠纷、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的重要职能。我们现行的基层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乡(镇)调解中心、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为及时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组织保证。各乡(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乡(镇)人民调解机构的职责为: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排查预防、跟踪监控、处理一般性邻里纠纷、耕地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及时向乡(镇)人民调解中心反馈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三、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及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一)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农村社会深层次的变革。各种摩擦、碰撞随之不断产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的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还涉及到像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以前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复杂。三是纠纷争执的动因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一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比较注重经济利益。四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题大做”和易激性的特点。比如农村居户的通风、采光,排水,争地边,甚至一只鸡、一头狗这样一些鸡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极为复杂的纠纷。(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近年来,乡村一级的基层干部们在调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许多创新,这些创新成果是他们实际工作经验和辛勤探索出来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基本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框架,我们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纠纷过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探索之一是创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联村支部”、“调解中心户长制”、“人民调解六字经”等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民转刑、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探索之二是“民情恳谈”制度:民情恳谈制度最初主要是针对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协调干群关系而建立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把握了解群众的思想现状;让群众评议镇村干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沟通干部群众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阂和误解;集思广益,讨论修正乡村制订的改革发展措施等等。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及时调节家庭、邻里纠纷,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可见,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是有密切联系的。推行民情恳谈制度,逐步走出一条以民情恳谈为总抓手,以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中心互为依托的保稳定、促发展的新路子。该项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探索之三是“评理会”制度:评理会是本镇所特有的矛盾纠纷排除机制,评理会一般由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同事、老邻居等人员组成,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座谈会形式进行。在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绩之后,由评理会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纠纷如何处理。随后,评理会对理亏的当事人当场进行批评,不使矛盾扩大。评理会群体性更强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断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权威性也就更强。所以,绝大部分小规模纠纷村民都愿意让评理会来进行评判。四、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向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期。这是各种矛盾和纠纷多发的时期,且日渐趋向多发性、复杂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这类趋向是:(一)涉及集体经济项目和村民利益的纠纷问题增多。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的不断深入,许多重大矛盾相继爆发出来,可以说大部分是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项目开发到哪里,哪里的矛盾就发生。项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补偿、农作物补偿等问题而长期与项目开发方或当地的政府纠缠、扯皮。(二)国家免征农业税后,因“地租”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自国家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后,因“取消农业税后谁受益”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在农村暴露出来,并呈上升趋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三)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更为突出,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最终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而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四)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瞬息万变,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因企业改制,工厂破产导致工人下岗、失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负担较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体制转轨和历史发展造成的历史性矛盾,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群体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纠纷、冲击党政机关等此类群体性事件背后都能感受到这类人群的不满情绪。五、巩固和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人民调解之所以能够历经沧桑,深深扎根于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优越性。(一)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乡情、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从文化层面看,它的根基在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的观念。儒家文化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农村,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绝大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一辈子,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尽管现今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历经了风风雨雨后展现了其顽强的生命力。(二)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获得信息后应立即介入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解决重大纠纷,将“剑拔弩张”化解为“心平气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解决”,及时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繁复的等待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过激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各村镇采取排查机制,并针对农村特点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人民调解制度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农民之所以“厌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负担诉讼费用问题。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花费往往会超过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认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调解最好,调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难理解的。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免费,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五、基层贯彻《人民调解法》要进一步做好的几项工作(一)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机构。各级调委会要以维稳精神为指导,第一、进一步健县、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完善县、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强化问责制,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掌控化解不及时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启动问责制,充分调动基层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三定”(定人、定责、定时)超前排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动态和规律,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和工作经费问题,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在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下顺利进行。(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在普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领,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本领。同时加强各级调委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努力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排头兵作用。(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应由上级上人民政府授予“调解能手”或“模范调解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综上所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千头万绪,都是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实稳定的基础,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群众文化研究馆员论文

论述当前群众业余文艺创作的现状及改变这一现状的建议

论文 关键词:群众唯一 创作 现状 成因 措施

论文 摘要: 作为一种人民群众心声的反映,通过群众文艺创作能够使人民群众的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娱乐得到实现。所以说,群众文艺作为整个文化艺术事业的基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群众文艺创作的现状和成因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 一、群众文艺创作的现状及成因 目前,我国的群众文艺创作正处于作品产量少、创作水平较低这一阶段,而群众文艺创作的特征和规律是这种现象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了保证群众业余文艺创作辅导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必须充分地认识和了解这些特征及规律。 第一,业余性是群众创作活动的主要特征。所谓群众创作指的是非专家人员所开展的业余创作,也就是说群众创作活动与专业创作活动是相对立的。生产和工作是广大业余创作者灵感的主要来源。广大业余创作者通过各种文艺形式进行形象思维的脑力劳动。业务文艺作者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创作,而这业余性也充分体现了业余创作精神劳动的艰苦性。 第二,分散性也是群众创作队伍的一个主要特征。业务文艺作者来自于不同的行业,而且各行业之间的差距也比较大,这样就使得不同行业的创作者的人数出现不均衡态势。 第三,多样性又是群众创作的一个表现形式。群众创作者的爱好都不同且都很广,也就使得他们自己的写作形式形成了。他们的创作倾向受群众文化的多样化活动影响,并且业余创作的多样性也受到群众创作形式的多样性的影响,继而业余文艺创作的'“杂”也就形成了。 第四,差异性也是群众创作水平的一大特性。对于业余创作者而言,他们的文化素养、生活阅历、生活条件、思想观念都有差别,从而使得创作水平出现了参差不齐。 二、改变现状的措施 (一)为文艺创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文艺的创造过程其实是人类一次或者是多次精神活动过程,在这一精神活动过程中,需要为其提供适合其思想发展的特殊创作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为文艺创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让他们能够感受到艺术的尊严、创作的自由、其施展才华舞台的灵动。在文艺创作过程中我们强调“人”的可贵性,这里的人主要指一切给予创作艺术帮助以及完成艺术创作的人。他们包括专业的学者、艺术家、组织者,他们在文艺创作应该协力合作,开展群众性文艺创作活动,并为文艺的创造提供幽静的文艺创造氛围,并且需要对优秀的创作人才进行培养教育,使我们能够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培养出更多的优秀艺术家。 (二)文艺创造需要完善的创作机制。中国是个礼仪之邦,在古代,先辈们除了通过道德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外,还用礼节加以辅助。文艺创作和他们一样,我们在尊重艺术创作规律的前提下,我们还应该从政策、国家法律制度、公民意识上建立一个合理的创作机制,这样就能够为文艺创作提供适当的保障。 (1)建立激励机制。从企业的管理角度来看,好的企业都有一套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这套机制,可以大大的带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文艺创作可以借鉴这一体制,在我们的文化系统内,为文艺创作专业人员制定考核指标(效率与质量需要协调),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激励措施。(2)建立管理机制。在创作管理上,对以下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创作效率的提高、创作中问题的解决等。从而使得各专业之间合作和学习交流的氛围的形成。(3)建立生产机制。加强领导和落实责任是目前群众文化主管部门应该注意的重点。将群众文艺创作生产,尤其要强调的是群众文艺精品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且要尊重个人创意以及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要积极地探索灵活的文艺创作工作方式,从而使得群众文艺创作水平得到保证。为创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创作、学习以及交流条件,需要根据创作规律和特点进行。 (三)提高创作意识。(1)区域意识。对于群众业余文艺创作而言,在抓创作不光是要抓个人创作,要带动提高区域内群众文艺创作水平,因此还要抓好培训和辅导。(2)精品意识。群众文艺创作的品味体现在群众文艺精品中,群众文艺精品包括各类群众文艺创作、表演精品,理论研究精品以及活动精品。为了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树立群众文化精品意识和塑造品牌形象是群众文艺创作必须做的事情。(3)合作意识。从主创人员到演出的业务工作,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以群众文化为主导的多家合作形成了一个和谐的创作群体。这对于相互学习是很好帮助的。为了防止群众文艺作品评奖活动的弄虚作假以及为了防止专业人员参与,必须对评奖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得以保证。 总的来说,群众文化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正确指导能够促进群众文艺创作的科学发展,并且其关键环节之一是:提高在现代意识和主体意识统领下的创作意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经常展示群众文艺创作成果,推动群众文艺创作繁荣,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黄玉才.试论群众文化的艺术教育[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2). [2]余达亮.论如何加强群众文化队伍建设[J].黄梅戏艺术,2009,(04). [3]廖嫦.浅谈群众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J].大众文艺,2010,(04). [4]余达亮.论如何加强群众文化队伍建设[J]黄梅戏艺术,2009,(04).

【摘 要】群众文化艺术工作管理改革的目标应是, 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个大的坐标系出发, 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管理工作的目标,构建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管理发展格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创新机制,构建与新世纪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群众文化繁荣态势。 【关键词】现阶段;群众文化艺术;发展;创新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群众文化工作不同于社会娱乐场所的商业行为,商业行为的价值取向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群众艺术馆则肩负着传播先进文化意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职责,任务则是辅导、创作、组织、和演出,群众艺术馆员要即当辅导员、演员,又是组织者、管理者、参与者,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又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还要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 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好社会经济和群众文化的关系,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蔚县区域群众文化工作的新路子,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群众文化工作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向 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是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因此, 群众文化只有具备鲜明的时代性, 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与响应。只有具备浓郁的乡土气息, 才会得到人民群众最广泛的参与, 才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纵观新时期群众文化工作, 呈现出喜人的发展局面。 (一) 在群众文化工作内容上, 更具鲜明的时代性 一首歌代表一个时代, 哼起那首歌就想起那个时代, 这就是文化的时代特征。群众文化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才能感染人、吸引人。新时期, 群众文化的时代性主要体现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呼应群众的理想和追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凝聚人心、陶冶情操等方面上。进入新世纪, 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战略思想以来, 全县群众文化以和谐社会建设为主旋律, 以广大群众为对象, 以科学的、民族的、大众的为特色, 紧密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 取得蓬勃向上的发展新气象。 ( 二) 在群众文化工作形式上, 更加注重创新 快餐时代需要快餐文化,生活方式的改变,文化艺术的形式也要相应的改变。在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转型的今天,人们喜欢什么样的文艺表现形式,这也是文艺工作者需要去研究和把握的。作为开放的蔚县,各级各类群众文化机构在推进群众文化工作中,始终抓住创新不放松,在群众文化工作上走出了崭新之路。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文化广场的应运而生,一个以广场为依托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方兴未艾,成为城乡文化展示的窗口,构建精神文明的阵地。 (三)在群众文化工作的表现手法上,更加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结合 在推进群众文化产品的生产中,坚持先进性,唱响主旋律,努力创作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反映时代生活和民族精神,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机结合的文学、戏剧、舞蹈、音乐、曲艺等方面的精品力作,并通过各种文艺活动加以积极地传播。鼓励群众发掘身边典型的人和事,自编自演,自娱自乐,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四)在群众文化工作观念上,更具前瞻发展的理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群众文化的发展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观念前沿、发展前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娱乐队伍逐渐扩大,群众文化活动呈现多元化的态势,鲜明地表现出无处不文化、无时不文化的新时代的特点。一个发展面向现代化建设,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成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流。另一方面,更加重视本土文化、民间文化的保护、弘扬和利用工作,加强地方特色文艺骨干的培养和艺术抢救工作,成立民间文化创作研究会,挖掘、整理、创作、出版有关乡土文化作品。 二、进一步繁荣发展群众文化工作的深入思考 如何立足新形势新任务,着眼新发展新要求,积极融入市场经济, 融入跨越发展,创新群众文化工作,建构新模式,理清新思路,是摆在每一个文化工作者面前的崭新课题。 (一)以文化广场为依托,激发社会力量办文化 时下,新兴的广场文化是具有广阔前景的文化活动载体,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也是商业运作的前沿阵地,一旦被商家看好,必定给广场文化活动带来勃勃生机。近些年,蔚县在此工作上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如广场文化活动,这种“政府组织、企业赞助、群众参与”的方式深为大众所喜爱,成为文化广场新的运作方式。如何做大、做强、做活、形成良性循环, 需要在“结合”上做文章。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官办”与“ 联办”相结合,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 达到“ 共识、共建、共办、共享”的目的。二是在活动内容上,做到娱乐性、经济性、主题性广场文化艺术节, 吸引各行各业和乡村农民广泛参与。以活动为载体, 借机适势,激发活力。纵有市、区、街道、社区, 横有工会、共青团、妇联,逐步建立以宣传、文化、科技、群团等部门牵头的活动机制。三是在艺术普及和提高上相结合。 (二)积极整合资源,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群众文化是“百姓”的事业,是造福一方的公益事业,将一场晚会、一场知识竞赛、一个书画展寓教于乐,对改变人民的传统观念,陶冶情操,倡导新风,传播科学知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群体活动共创一个和谐文明氛围,密切人与人之间、区域之间的联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何加强各级群众文化工作牵头部门的建设,保证足够的文化投入,保持群众文化工作活力无穷、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这不仅是和谐社会建设新形势下群众文化工作的新取向,更是各级政府领导由办文化向管文化的转化,实现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的重要举措,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积极融入市场经济,推进文化活动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要树立主动融入、积极竞争、完善提升的发展意识,彻底改变“等、靠、要”的传统思路。在抓群众文化活动中, 除了完成市县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文化市场运作能力,提升市场运作水平,在促进群众文化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的同时,破解缓解经费不足的发展瓶颈,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提高造血、壮大能力。 (四)发挥地域人才优势,大力发展区域特色文化产业 一些发达的国际性滨海城市,正在走向文化经济时代,其特点是, 文化与经济的融合与互动。一方面,经济活动中注入的文化内涵越来越多,物质生产中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越来越高, 竞争力越来越强, 效益越来越好;另一方面,文化发展中吸收的经济成分也越来越多, 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文化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影响力越来越大,渗透力越来越强。在城市发展中,文化与社会、政治、环境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十分明显,文化成为各领域发展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因素。要彻底打破传统的“文不经商”观念, 变单纯服务性为多种经营性, 开发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文为主的发展产业之路,发挥地域文化人才优势,不断壮大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坚持走区域特色文化产业之路,把区域群众文化活动搞得红红火火,贡献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的论文

摘 要: 本文描述了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特点,介绍了群众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的措施,以确保群众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

近年来,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相应的得到了提升。所以,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得到了发展。群众文化活动起源于基层,发展于基层,与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群众文化活动具有较强的感染力与号召力,它是指为满足广大民众的精神需求,群众直接参加的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对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群众文化活动既可以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多样化,也可以繁荣我国的文化。所以,在新时期加强群众文化的策划与组织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特点

(一)群众文化生活具有灵活性。基层群众文化活动通常以小型文化活动为主。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基础性活动。小型文化活动是维系基层群众正常文化生活的基本要素,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大型文化活动能够在丰富基层文化信息、开阔群众的视野、提高审美水平和精神文明、锻炼群众文化骨干队伍、培养全局观和纪律观念、提高群众自主管理的能力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二)群众文化活动具有寓教

于乐性。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规律在于通过文化活动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通过传播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文明及审美水平,是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任务。通过文化娱乐手段培养广大群众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积极平和的社会心态,是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目的。

二、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

(一)廓清理念目标。成功的策划对广大受众都具有强烈的感染力,而且对于社会大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多个角度都会产生延续性影响。而通常所说的成功,就是以一定时期广大受众的普遍心理需求为依据,运用别具一格的媒介宣传手段展示当今社会存在的崇高的理念与观点,进而达到策划目的。策划者在活动一开始就需要定位好目标与内容、主题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各方面影响。需要以历史的角度,把握时代的角度,同时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使策划活动意行高远。这需要策划者们在生活中经常关注一些社会现象,长期积累,对某一角度敏锐洞察,这是对日常信息积累的大量提炼,是思维灵感顿悟的重要过渡。

(二)突出创新特色。当前,一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模仿痕迹很重,面目雷同,缺少原创性。某一活动的场景让人们感觉似曾相识,还感觉到多次相识。大大降低了活动的吸引力。创新设计,做到个性鲜明,是当今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必须重视的问题。这需要策划者具有创新智慧和勇气。

(三)科学制定活动方案,落实活动行程。群众文化活动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因此要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分布落实活动行程。首先要制定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的策划方案只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行具体组织实施。其次,筹备群众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的筹备阶段需要落实活动项目,具体分为:创作、编排及排练节目;选择合适的活动场所;设计与制作服装、灯光、舞美;准备音响设备等。每个环节都应该派遣专门的负责人员,各方面准备工作皆完成后,还需组织人员进行专门的检查。再次,合成活动的整个行程。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幕前夕,应进行一次彩排,从中发现活动的问题,并及时的处理,而每一个活动或分工都应该有专门负责人,通过及时的沟通和联络,有效的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成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机构。群众文化活动是一个有组织的活动方式,而组织机构是整个群众文化活动的领导机构。因此,在成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机构时,应成立活动的机构组委会,并把相关组织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安排进机构组委会,再根据工作形式的复杂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顾问、总策划人员、总导演、舞美师、灯光师、舞台监督、安保及后勤等具体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宣传、策划、协调、安保、后勤等工作。

(二)注重细节。好的策划不仅强调整体上的把握,还强调在细节上的把握。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规模大,环节多,情况复杂,并且琐碎的细节也会增加。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越精彩,就要在细微处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其精神追求。细节上面所体现出的细腻,能够让人切实感受到整个大型活动的细腻氛围,积极引导人们去关注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细微之处,进而能够给人从整体上留下深刻的印象。此外,还要注意整个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些“意外”的情况,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整个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

(三)注重技术与质量。大型活动的开展应具备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公安部应对此类大型活动予以行政许可。在活动准备开展之前,策划方应将相关需要审查的文件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审阅与批准,还需要勘察检验所有相关部门工作,做好监督。活动正式开展前,还应预测各种情况的发生,包括活动能否按计划进行、活动效果评估,确保决策进入计划中的轨道。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在活动策划过程中,各个部门必须协调合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必须参照各个行业不同的要求和准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策划方案,不仅要注重方案的技术含量及其质量,而且还注重方案的可行性与实效性,确保其能够科学、有效、安全、可靠地投入到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为人们带来一项别开生面且十分有益的文化盛会,丰富人们的生活。

总之,要想使群众文化活动保持长久的生命力,我们必须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把握,通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时效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文化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在参与中得到艺术的享受、精神的愉悦和思想的净化,从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何丽平. 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研究[J]. 大众文艺,2013,24:12-13.

[2]王敬明. 论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J]. 群文天地,2013,02:49-50.

[3]高波. 新形势下大型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J]. 大众文艺,2014,10:30.

群众杂志社组织机构

截至2020年11月12日,现任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娄勤俭、吴政隆、任振鹤、杨岳、樊金龙、王常松、郭文奇、张敬华、许昆林、郭元强、张黎鸿和张爱军12位同志。其中省委书记为娄勤俭同志,省委副书记为吴政隆、任振鹤同志。

书记

娄勤俭: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江苏省委书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江苏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副书记

吴政隆: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江苏省委副书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任振鹤:中共江苏省委副书记。

其他常委

杨岳: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委统战部部长,江苏省海外联谊会会长;

樊金龙: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王常松: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纪委书记,江苏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郭文奇: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江苏省委党校校长,江苏省行政学院院长;

张敬华: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南京江北新区工委书记,南京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许昆林:中共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

郭元强: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委秘书长、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书记;

张黎鸿: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军区司令员,少将军衔;

张爱军: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委宣传部部长。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工作机构: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宣传部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研究室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老干部局江苏省信访局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党史工作办公室《 群众 》杂志社

江苏省档案局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党校

新华日报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

一般来说,中央及地方等党政机关下属的各种报社都属于事业单位。中央机关下属有以下报社:1、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等;2、全国人大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大杂志等;3、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等;4、全国政协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政协报、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政协杂志社等;5、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等;6、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等;7、民主党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团结报社、团结出版社、群言杂志社、群言出版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民主杂志社、开明出版社、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前进论坛》杂志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中国发展杂志社、学苑出版社、台海出版社等;8、人民团体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法学杂志社、作家出版社等;9、部属事业单位:经济导报社、市场出版社、计划出版社、中国经贸导刊、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中国工商报社、群众出版社、金融时报社等。

全国妇联内设机构有: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联络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直属单位有: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旅行社、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全国妇联全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它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依据《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一、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预防腐败局;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3、国家统计局;4、国家宗教事务局;5、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6、国家知识产权局;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0、国家税务总局;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2、国家体育总局;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国家林业局;15、国家旅游局;16、国务院参事室。二、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如下:1、中央直属工作部门、办事机构:①中共中央办公厅;②中共中央组织部(简称中组部);③中共中央宣传部(简称中宣部);④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简称中央统战部);⑤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简称中联部);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⑦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⑧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⑩中央警卫局。2、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小组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中央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协调小组)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预防腐败室)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中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中央巡视工作办公室)中央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藏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中央藏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预防腐败室)中央保健委员会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健局)中央修改国家宪法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金融安全指导委员会中央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3、中央派出机构: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②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4、中央直属事业单位:①中共中央党校;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③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④中共中央编译局;⑤《人民日报》社;⑦《求是》杂志社;⑧光明日报社(中央宣传部代管新闻机构);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⑩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⑾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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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SK Signal, Modulation and Modem二进制频移键控信号, 调制和解调Does a communication signal have fingerprint characte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xistence probability of fingerprint characters of communication signals, then analyses fingerprint characters of 2FSK signals,and extracts partial fingerprint characters of 2FSK signals.人有表示个体属性的指纹特征 ,无线电通信信号 (下称信号 )是否存在描述个体电台的电子“指纹”特征 (下称“指纹”特征 )呢 ?文中分析了信号“指纹”特征存在的可能性 ,并以 2FSK信号为例 ,论述了 2FSK信号应具有的“指纹”特征 ,同时提取了其中部分“指纹”特征。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2FSK signal and 2PSK signal, a new method based on weak signal detection by Duffing chaotic oscillator to detect 2FSK signal and 2PSK signal is presented.根据Duffing混沌振子微弱信号检测方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2FSK信号和2PSK 信 号的特点,提出了一种2FSK、2PSK信号的检测的新方法。To acquire the information of railway binary frequency-shift keying(2FSK)signal s upper and down side frequencies and base low-frequency with high accuracy in real time,a novel frequency detection algorithm compatible with China-made system and France UM71 system was proposed.为实时高精度获取铁道二进制频移键控信号的上、下边频和基带低频信息,提出一种 可兼容国产制式和法国UM71制式的频率检测新方法。The target of the communication system flat is modeling and calculating to modulation and demodulation of seven kinds of signals:AM,FM,SSB,2ASK,2FSK, 2PSK,2QPSK.通信仿真平台的任务是对调幅、调频、单边带、二进制振幅键控、二进制频移键控、二进制相移键控、正交相移键控等七种通信信号的调制和解调进行建模和计算。It emphasizes on 2FSK modem of locking phase loop frequency mixing, hardware and software of addressing control of single-chip computer-AT89C51.介绍了一种基于单片机寻址控制的有线电视收费系统,重点对系统应用锁相频率合成技术的2FSK调制和解调、单片机AT89C51寻址控制的硬件和软件进行了分析,还对系 统利用PIN管宽带工作特点对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关断和系统的抗干扰措施进行了一定的介绍。 The 308 MHz/315 MHz/418 MHz/ MHz low power FSK Superheterodyne Receiver adopts high integrated,low power,CMOS Superheterodyne RF receiver chips in MAX7042,with a sensibility range from-110 dBm to-109 dBm,receiving a FSK data which speed up to 66 kbps(NRZ)(33 kbps Manchester code). 所设计的308 MHz/315 MHz/418 MHz/ MHz低功耗FSK超外差式接收电路,采用MAX7042高集成度、低功耗,CMOS型超外差式射频(RF)接收芯片,灵敏度为-110~-109 dBm,接收频移键控(FSK)数据速率可达66 kbps(NRZ)(33kbps曼彻斯特编码); Through the experiments with two systems,which based on two kinds of the binary system frequency shift keying(2FSK) modems,the algorithm's validity is tested. 以两种二进制频移键控(binary system frequency shift keying,2FSK)调制 解调器搭建系统进行实验,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 The working principle,algorithm analysis and software design method of a simplified 2FSK modem based on DSP which is a kind of programmable chip are introduced in this article. 介绍了简易二进制频移键控(2FSK) 调制解调器的工作原理、算法分析以及基于可编程器件DSP的软件设计方法。 The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is discussed which consists of a iron-type smoke detector NC14468, a microcontroller 8051 and a radio frequency transceiver nRF401. Because of nRF401 being introduced into which adopts the radio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FSK technology , the system is improved increasingly in the performances , such as real-time function and high responsibility. 讨论了用 MC14468 离子型烟雾检测报警器、单片机 8051、nRF401 单片射频收发器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于引入了无线通信技术和 FSK(频移键控) 调制解调技术为核心的 nRF401 射频收发器,使系统的性能大大提高,尤其是使系统报警更具实时性和可靠性。 Through the experiments with two systems,which based on two kinds of the binary system frequency shift keying(2FSK) modems,the algorithm's validity is tested. 以两种二进制频移键控(binary system frequency shift keying,2FSK)调制解调器搭建系统进行实验,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 This dissertation, basing on simulation, makes a deep research on simulating signal of GMSK (Gaussian filtered Minimun Frequency Shift Keying) baseband modulation and demodulation in 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equipment. The technology related in the following makes the modulation and demodulation of baseband signal into realization by TI DSP, at the same time, provides a key technique to develop AIS system inland. 着重对自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设备的高斯滤 波最小频移键控(GMSK-Gaussian filtered Minimum Frequency Shift Keying)基带 调制解调信号进行了仿真研究,并在仿真的基础上,在TI的DSP上实现了基带信号的调 制解调,为国内研制AIS系统储备了关键技术。 Moreover,based on the designed fiber grating and the technology of wavelength division multiplexing,a frequency shift keying radio-over-fiber communication system is suggested,and the proposed scheme may be taken as one of the candidate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high-speed and large-capability radio-over-fiber system. 同时基于所设计的光纤光栅和波分复用技术,提出了一种频移键控光纤无线通信系统Radio Over Fiber系统,为下一代的高速大容量的光纤无线通信系统系统提供一种可行的备选解决方案。 By using the service work that the telecommunication bureau provides caller information to subscriber (inserts caller number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between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ringing of the subscriber terminal) , this scheme sets up a platform using binary frequency shift keying (FSK) decode technique on the subscriber side, receives the caller (reporting side) telephone number, then through the data base in the service equipment, finds the caller (reporting side) material and information, and chooses the corresponding police action plan. 利用电信局对用户提供主叫信息的服务业务 (在对用户终端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振铃之间 ,插入主叫方号码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 ,在用户终端设置一种采用二进制频移键控 (FSK)解码技术的平台 ,接收主叫 (报警方 )电话号码 ,并通过服务器里 的数据库 ,查询到主叫(报警方 )的资料 ,然后做出相应的处警方案评价 添加词条 短句来源 For the conventional modulation and demodulation of Minimum Frequency Shift Keying(MSK), the new models for modu-lation and demodulation on digital MSK based on VHDL are developed. 针对传统的最小频移键控(MSK) 的调制解调方式,提出一种基于甚高速硬件描 述语言(VHDL)的数字式MSK调制解调模型。 The conception,classification,research status and system structure are presented in this paper,also it presents a new space-time coded cooperation based on space-time frequency keying,and finally analyzes its performance. 介绍了协作分集技术的基本概念、分类、研究现状以及系统结构,提出了由空时频移键控设计的空时编码协作分集方式,并分析了其性能。 Combining the advantages of space-time block codes and frequency keying, space-time frequency keying (ST-FSK), which did not require any channel state information at the transmitter and the receiver, could adopt the non-coherent ML detector under the Rayleigh fading channels [1]. 空时频移键控(ST- FSK)结合了空时分组码和频移键控的优点,在瑞利衰落信道条件下无需信道信息,可采用非相干的最大以然(ML)检测器。 In the scheme, FSK-FDM technique is used in sub-carrier modulation, and the EDFA’s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is transmitted by optical intensity modulation. 该方案利用频移键控 频分复用 (FSK FDM)技术进行声频副载波调制 ,通过光强度调制实现远程在线EDFA监控信息随主信号的传输。 There are three basic types of digitally modulated signal: MASK, MPSK and MFSK. 数字调制信号分三种基本类型:多进制幅度键控MASK、多进制相移键控MPSK和多进制频移键控MFSK。 For improving the baud rate of system, this text adopts the GMSK (Gauss in Filtered Minimum Shift Keying) modulation method to replace ASK (Amplitude Shift Keying) modulation method of current IFCNSS. 为提高系统的传输速率,本文采用GMSK(Gaussian Filtered Minimum Shift Keying高斯滤波最小频移键控)调制方式来代替目前“安全通信网”中的ASK(Amplitude Shift Keying幅移键控)调制方式。

因为是仿真,主要是做出来看的,在不要求很高的FSK中心频率的前提下可用纯软件来实现并被完美地仿真,而且其调制速率可以达到奈奎斯特定理的极限,以F0中心频率达到2F0的传输波特率!下面就用24MHZ晶体在普通的AT89C51单片机上产生中心频率为25KHZ,调制速率为500比特的2FSK信号!当数字信号为1(叫传号)我们产生30KHZ的传号频率FMAX,这个传号1将对30KHZ的瞬时频率持续调制30K/次,对应数字信号为0(叫空号)空号频率为FMIN=20kHZ 持续时间是20K/次!!!!好了,我们就可以这样来规划和具体对上面的思路编程了:当我们接收到(可以内部模拟一串数码,也可以由串行口现场送来)一个码位时,如它是“1”就让单片机产生定时为1/2*1/30K=(30KHZ半个周期)的定时中断(对应24M晶体是33次计数,利用51单片机方式2自动重装入,装数256-33次,在定时中断内进行120次的取反(为什么不是60而是120?)就产生了500波特的传号频率FMAX ,同理对于空号,装数256-50,在中断内取反80次。。。。。到此调制并发送2FSK程序思路就介绍完了,如果用汇编语言编写,其程序总量精巧一点不会超出40条程序。下面看解码:鉴于我们已经知道了2FSK送来的信号,单个持续时间是2ms,于是我们这样做:将刚才产生的2FSK信号,送到另一片AT89C51单片机(最小系统的)的外部中断上,以其2FSK信号的最后的下跳沿产生中断,作为触发信号,开启定时2ms作闸门时间,继续对外部2FSK信号计数,2ms到了以后,理论上应该计数60次(对应传号频率FAMX对应)和40次(对应空号频率FMIN),于是我们可以“暧昧一点”以50来做中值,大于50的是传号1小于50的是空号0,当然我们更可以把窗口再开小一点,而且还来个“暧昧决策”:58到62间是“1”38到42间是“0”大于42到小于58间是模糊干扰可以用统计法来处理,最后关于小于38和大于62的是明显有强干扰应该剔除!这里还剩下一个问题了,那就是连1连0的码怎么处理?这样说是可以的,它们一定是40和60左右的整数倍!最后建议:用两个单片机最小系统来做,两个单片机最小系统和计算机之间用串口232耦合起来,发FSK单片机接计算机的串口输出,串口数据“让发送单片机调理为2FSK信号输出”而让接收解调的收方单片机将解调判别出来的码还原成串行码流回送到计算机上,这样就可以用到处都能搜索到的串口调试程序仿真调试观察到整个2FSK调制解调的完整过程!收发两端程序量总和用汇编语言编写,总量不会超出100条程序,200个字节!最后再补充一点,数字信号调制,最好的调制方式是调相,而模拟信号的最佳调制方式是调频,而且一般说来,调频一般采用非相干解调,少用相干解调,调频解调一般有三种方法,频域法----让调频波通过一对偏离中心频率一高于一低于中心两个谐振网络,因调频的频率频差就产生了一个靠朝向谐振点一个更远离谐振点的两路波形,远离信号幅度减小,靠近增大,这样后级就形成检波幅度差,这个差值就是频偏产生的并在动态范围内和频偏成正比。时域波形变化法----用单脉冲电路将每个2FSK波形整形为等宽的脉冲,对这个脉冲进行低通滤波,就可以提取出原调制信号,其原来更直观,大家的脉冲宽度都一样,谁的脉冲多----对应频率高,谁的瞬时平均分量就大,这些瞬时平均分量就表征了调制信号。最可取的方法是用锁相环做相干解调,让锁相环平均跟踪2FSK的频率变化,这样从环路滤波器上取得的波动信号就是原来的调制信号,而环路滤波器上的平均直流成分就正是压控产生收方相干载波的中心跟踪信号,利用锁相环解调实际就是2FSK的相干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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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论文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1、证明责任及相关概念辨析——从两大法系到我国——澳门理工学报2003年1期2、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5期3、民事诉讼证据透视——从理念到功能的分析——《诉讼法学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论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救济——《政法论坛》2001年2期5、司法ADR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一视角——《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十周年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6、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7、论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发展趋势——法制日报第3版8、司法ADR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法制日报第三版9、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法制日报第3版10、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制度——法制日报第3版11、公共利益在仲裁监督中的适用范围——法制日报第3版12、中国民事诉讼法学50年——《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13、改革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法律思考(1999年诉讼法年会论文) 载于《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0年4月出版14、论仲裁权的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6期全文转载)15、论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完善——《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年10月16、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实践——《中国商业法制》1996年第3期17、支票内容的法定性及支票欺诈的法律责任——《中国商业法制》1996年第5期18、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思考——《中国律师报》1996年10月2日 19、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不能裁定发回重审——《中国律师报》1996年10月30日三、教材1、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版2、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5月版3、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4、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指定用书(2001、2002、2003)——法律出版社5、中国律师文书范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6、中国行政管理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7、合同法教程(法学教材编辑部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1994年8月版8、中国行政管理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90年(主编)主 要 科 研 项 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立法及立法理由书(教育部特别重大课题); 2. 民事证据制度(司法部项目);3. 民主议事与决策程序——中国工程院议事程序规则(中国工程院项目);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5. 民事诉讼原理研究(教育部项目)获 奖 情 况2003年全国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1年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997年全国人民调解理论研讨会一等奖1993年全国首届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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