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的。一般不看,另外特殊专业在你觉得你毕业论文特别优秀,求职时能帮上你时可以给面试官看,比如你是学工程设计的,你的毕业设计非常优秀,还获过奖之类的,不然一般都不需要,研究生毕业论文都一般不需要,更不用说本科了。
博士简历中的论文,企业会看。企业在考虑招聘博士毕业生时,会考虑其科研能力和经验,博士简历中的论文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企业会关注博士毕业生发表的论文数量、在哪些期刊上发表、是否具有重要性等因素,以及与招聘职位相关的研究经验和技能。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机制转变的必要性 (一)压力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困惑 首先,依靠外界压力的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会造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处于被动地位,进展缓慢。因为只有在人们不断监督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才有所进展,而这种监督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难以对企业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而只能从其是否实施了某些行为对企业进行判断。然而,这些判断指标往往过于简单,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行为。其次,由于企业内外部信息并不对称,造成外界在推动CSR运动过程中缺乏必要信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禁区”,不能完全彻底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即便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所掌握的企业信息也不完全,而其他社会个体所掌握的企业真实信息就更少了。因此,希望借助压力,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二)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优势 如果是企业自发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话,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发展历程中,也反映了这一点。企业社会责任现在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方面是因为外界的监督,另一方面是人们收入有了较大提升,对自身权益的认识有了极大改观。因为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物质生产的日益丰富,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企业和人们开始思考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可见,财富再生机制能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快速和健康发展。通过构建财富再生机制,不仅能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有能力与精力关注社会深层次问题,而且也将增加企业收入,使企业有能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正确处理了经济问题的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问题才能够获得解决的良好基础。只有这样,企业社会责任才步入了良性循环,企业才会有积极性、主动性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进程。
浅谈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2006年这个岁末,李嘉诚被中央电视台评为年度经济特殊人物,用于表彰李嘉诚先生多年来对社会公益事业所作出的特殊贡献。李嘉诚先生表示要将个人资产的三分之一约480亿元人民币捐赠给李嘉诚基金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李嘉诚先生为华人企业家树立了典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毋庸置疑,呼唤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进步的标志。在当前,我国社会结层日益分化,形成若干利益团体的大背景下,人们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和谐,更加强调公民的责任,呼唤不同社会团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在一些企业身上所发生的一些负外部性事件(如吉林石化污染事件以及近期所发生的多宝鱼、龙口粉丝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一个个活生生的事实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和思考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我们有必要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进行清晰界定,避免大而化之、非常宽泛地谈社会责任问题。回顾我国不同类型企业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普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企业除了肩负生产、经营责任,还要为企业员工承担生、老、病、死等一系列的福利保障,所以就出现了企业办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各项公共事业的现象,一个三、四万人的大型国有企业往往要承担十几万人的生活问题。企业办社会给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企业办社会”实质上是让企业为一小部分人承担了无限责任,企业有限的资源都消耗在为这一小部分人所提供的无限责任上面。在我国加快国有体制改革步伐之后,原来由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纷纷实现与企业的剥离,朝着社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方向发展;通过社会职能与企业的分离,让企业甩掉了对部分员工所承担的无限责任这个包袱、可以轻装前进,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我国改革开发后作为一个企业群体出现仅仅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实现了超常规的跨越式发展。但是不能否认,在改革开发初期,市场环境还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一些民营企业在企业成长的初期存在一些原罪行为,就更谈不上社会责任问题了。例如,时至今日,仍有一些私营矿主无视矿工生命安全,只顾追求个人私利,结果导致矿难频发;也有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企业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经常听到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些老板可以一掷千金的挥霍,却舍不得捐一分钱给上不起学的孩子。而在我国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同时,海外华人企业家则给这些民营企业家作出了表帅:李嘉诚、霍英东、邵亦夫等一大批海外华人企业家在这些年捐赠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赈灾、医疗和其它公共事业,造福一方、造福社会。虽然,我国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这几年也在积极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但是作为一个群体而言,我国民营企业的总体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加强。在市场经济时代,无论是国有控股(独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作为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存在,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因此,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要使用统一的标准和价值体系,切不可搞双重标准。当然,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如石油、电力、交通等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还要承担重要的国家使命、实现政府意志,其企业社会责任会有更丰富的内涵,具有一些行业特征的独特属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做一些慈善募捐和公益事业就是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是以法律为底线,即具有合规性。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例如,诚信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的基本责任,这个底线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是适用的。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要关注不同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好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因此,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要处理好股东、管理层、员工、地方政府、社会公众、合作伙伴、客户甚至包括竞争对手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一个一方面在做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却在残酷压榨员工的企业并不能称之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只能是一种沽名钓誉的伪善行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环境友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不只生产石油”是BP公司的核心理念,BP用一个生动的事实来阐述这个理念:在广州白云机场铺设石油管线过程中,为了保护5000棵树不被破坏,BP放弃了高效率的机械施工。这样一件小事使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关注企业、社会和环境和谐的企业形象跃然而升。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要有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零和游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未必一定要作出惊天动地的事情,切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点滴小事都能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社会处于巨大变革的今天,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路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这无疑需要企业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才能促进社会共同进步。
员工培训是一项有十分重要意义而又实实在在的工作,员工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职能,是企业资产增值保值的有效措施,也是企业组织效益提高的重要途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培训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浅析企业员工的培训管理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力不断的增强,市场化越来越普遍,也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21世纪对于企业什么最重要,不可否认答案是人才。人力资源竞争则成为了现代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对于企业员工的培训则成为了其增强自身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员工培训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基于此,本文首先对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其次对员工培训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再次提出了针对企业员工培训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与对策。旨在总结并改善企业培训现状,让企业的运作更加高效,人才更加的强大,以至于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与经济效益。
关键词:
企业;员工培训;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企业员工培训管理是当代企业应该极为重视的企业管理内容之一,因为这将是企业自身竞争力强弱的主要指标之一,也是企业打造核心竞争优势的主要途径。想要在21世纪如此复杂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企业必须对企业员工培训的管理与规划进行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完善与提升。
一、员工培训管理重要性
1.企业发展需要
企业员工是组成企业的基本,企业员工的素质与竞争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发展方向与优势。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不仅提高了员工自身水平,也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源更加优化与增值,对于企业管理效益与效率有着很重大的促进作用。现在的科技快速更新发展,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对当代社会企业的员工的基本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计算机、大型机器等高科技设备的出现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的生产效率,然而另一方面则使得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相关知识等要求不断提高否则企业将被时代所淘汰。因此只有让企业员工学习与掌握这些先进的技术或方法,更加高效的完成工作,才能使得企业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实现企业目标,提升整体效益。
2.有效提高员工素质或技能需要
员工培训一般分为岗前培训及在岗培训。员工的岗位培训是指在进入企业时进行的所从事职位的培训,这是企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够有效的规范岗位职责、有助于专业知识与能力提升。在岗培训主要是指在员工上岗后,对员工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进行进一步深造与提升的培训,能够使其技术能力得到提高以及职位得以晋升,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
3.提升员工积极性需要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企业给员工的培训将会成为员工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财富与经验,这项人力资源的投资能够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朝着与企业同一目标而奋斗、付出。根据调查不难发现,很多员工选择企业的标准中其中有无企业进修培训是很重要的一个择业标准,对于知识型、技术型的员工金钱对其的吸引并不是最重要的考虑,他们更加注重平台与上升空间。
二、员工培训管理常见问题
1.管理体系不完善
根据调查发现,仅有少数有实力的大企业会设立独立的培训管理部门,专门为企业员工进行培训,而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相对完善的员工培训管理体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没有专门的归口对于员工培训。员工培训管理大多数流于表面,虽设立了培训制度、做出了培训计划甚至还有预算经费,但是大多的培训太过重视形式,对于培训的奖惩、考核等制度并不完善。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培训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无专门的人力或组织落到实处,使得培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2.缺乏企业投资力度
国家规定企业应该设立员工教育基金,提取员工工资总额2%的资金作为培训费用。根据调查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并未成立该基金,尽管开展员工培训,也会尽量的减少时间与内容,达到节约培训成本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是担心员工培训后会有要求加薪、跳槽等风险,所以对于员工培训的力度缺乏,培训费用甚至是由员工个人承担。对于员工培训投资较大的企业仅有一小部分,如金融保险行业,企业的发展与员工培训投资力度成正比。目前我国的企业员工培训投资力度经济发达地区远超过经济落后地区,经济落后地区陷入了越不发达越不投资的框里,很难实现经济高速的发展。
3.培训形式过于简单
满堂灌的授课模式是现在企业培训中常见的方式,这样既不能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也让部分员工难以消化吸收,对于技能培训不是课上听听就能深刻理解,需要进行试验与互动。对于机械工种技术的培训,一般采用操作示范的方式进行教学,很容易让员工感觉乏味。培训形式过于简单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对员工培训的意识态度,有的企业认为员工培训是请个教师上一堂课,或者外派学习作为福利,再或者发一些教材员工自学。这样的培训既无法达到培训效果也浪费了投入资金、时间。
三、针对员工培训管理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1.全方位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体系
(1)完善相关政府行政管理体育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各个企业对员工培训工作的开展以及进度等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出台相关指导文件,以企业培养为主导。大力支持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并提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员工的培训费用、鉴定费用等。对大中型的生产型、服务型等企业给于支持与帮助其建立独立的培训管理部以及培训管理中心,建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
(2)完善员工培训管理体系
企业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员工,即人才。因此企业应该自觉主动地增加员工培训,作为企业应有的责任。根据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可以发现人是具有自我发展以及自我实现需求的。将企业的发展与自我的发展统一结合,则将会使得事情变得事半功倍。因此需要将企业员工培训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一是成立员工培训管理中心,二是依法制定培训制度,三是创新培训方式,四是完善员工终身培训、培训激励以及薪酬晋升等机制。
(3)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参与积极性
企业培训激励机制对企业员工培训的效果与风险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完善健全的激励机制,会调动参与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培训效果达到最佳,也有效的避免了跳槽等风险。相应的激励机制应该按照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设计,如将员工技能与薪酬结合,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并对通过培训后技能提升的进行加薪鼓励。对员工的晋升,可以将积极参与培训的程度且成绩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在精神上也应该进行多种激励,让员工有成就感,从而更加努力的去工作、学习。
2.增加培训投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将企业员工培训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提取工资总额的作为职工教育费用,保障员工权益,对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培训水平与条件不断进行提高与完善。
3.丰富培训形式与内容
在相关制度完善以及投资力度加大的基础上企业员工培训应该采取丰富的形式与内容,才能达到高效的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多样,但是要找最适合的,如对于知识型培训可采用讲授或者专题讲座的方法进行直接传授,对于提高综合能力的培训可采用自学或者模拟训练等方法进行参与式教授,对于训练心理以及调整行为培训可采用户外拓展或者角色扮演等方法进行培训,对于技能型培训可采用实习或者师带徒等方法进行实践性教授。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对企业自身发展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根据我国普遍存在的员工培训管理问题,应该引起政府以及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如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投资力度等等。人才的培养不仅是企业的未来,更是国家繁荣、快速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小妹: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科技,2007,(10):172-173.
[2]陈凤平 陈辉平:企业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性分析[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1,(03):40-42+51.
[3]许 洋:企业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2,(06):265.
浅析企业员工的培训管理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本的持续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支撑因素,而员工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当前及长远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今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培训存在着认识和实践的误区,导致培训达不到预期收效,因此员工的培训应建立起科学的培训体系、走出培训误区且应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1世纪,知识和技术已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而具备这些知识和技术的人便成了企业最根本、最重要的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随着跨国公司的涌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形势日趋严峻。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为了使自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许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的培训管理,以期通过人力资源的最优化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企业员工培训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现今有不少企业管理者对培训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片面的认为适当增加薪酬,让员工忠于企业便是给员工“最好的培训”,培训工作耗时耗资,到头来却是为别人做“嫁衣”,对企业并没有多大益处,或者有些管理者认为培训不能增强员工的才干或是认为员工自身素质足已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不用再培训,由于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流于形式化或企业不做员工培训,长期以往员工的培训渐渐被忽视。
员工自身对参与培训工作的消极认识
因工作性质不同有些企业招用的员工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员工对于培训的热情度不高,认为只要完成了本分工作就可以了,不需再花精力去参加培训,并且有些企业在做员工培训时全部利用员工的休息时间,这样长久以往必然招致员工的厌烦与不满,而往往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又明确规定:“员工如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一次罚款ⅹ元,因此员工有时是迫于被罚款的压力来参加培训的,但他们被动的接受培训势必影响到培训的效果。
企业员工培训的方式因循守旧
培训的方式方法是实现员工培训规划各项目标的重要保障,现今不少中小企业仍然采用过于刻板和教条的“听授”方式,培训缺少创新,课程设置缺乏生动性和互动性,而且有些培训师自身知识面窄,文化水平有限,在培训内容上千篇一律,照本宣科,员工因此感到厌倦,提不起兴趣,感觉参加培训就是浪费时间,从而对培训产生抵触情绪。
企业员工培训的对象和范围过于局限和片面
在一些企业中,培训只针对某一层级员工,要么注重对基层培训,忽视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要么是只培训管理层,忽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这种缺乏全员培训意识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事先了解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没有很好地做到“因需施教”,培训工作缺少计划性和阶段性,培训结果也只能“事倍功半”。
只重视“做事”培训,忽视了“做人”培训
最近发生的有害奶粉事件,再一次引出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话题。其实,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机构,都要牢固树立社会责任理念,并以此引导机构的经营或服务活动。按照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认同的概念,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或事业机构在创造利润、提供服务和对投资者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按照契约社会的要求,一个人的所有行动都应该以契约为基础,这个契约包括法律、规章、制度、合同等,只要不违反这些契约,就是公民的自由。但是现代社会,不但是契约社会,而且是责任社会。所谓责任社会,就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要承担一个责任,这个责任不仅仅是法律、规章制度、合同等加于一个人、约束一个人的,也是道德等所必须要求人这么做的。道德是一种心灵的契约,只能靠人们自觉遵守,约束力比法律弱很多,违反道德不一定就会受到外界强制的约束。但一个责任社会,必须要求一个公民除了承担契约的责任,还要承担道德等责任。正如一个从社会得到巨大利益的企业,就应该以一定的方式回报社会,虽然不会有法律强制要求这么做,但一个责任社会又必须要求它这么做。这种社会责任内化在企业或事业机构,就体现为职业道德。它不仅要求一个机构遵守职业道德,而且要求机构内部的每一个员工也恪守职业道德。从有关奶粉事件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从原料到产品检验出厂的整个流程的多个环节都发生问题。如果在每个环节上,员工们都能以自觉的社会责任理念来把关和操作,也许可以阻止“问题奶粉”流入市场,从而避免一场灾难。就这个意义说,我们要防止这类事件的重演,不仅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建设,而且同时要加强社会责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从细节上、从每个环节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比如就医疗机构而言,服务内容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服务对象千差万别,讲求社会责任更有其特别的意义。许多经验表明,只靠单一的制度还不能完全保证服务质量,因此要以社会责任理念和职业道德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当前,比如就医疗机构而言,服务内容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服务对象千差万别,讲求社会责任更有其特别的意义。许多经验表明,只靠单一的制度还不能完全保证服务质量,因此要以社会责任理念和职业道德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当前,应把社会责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到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之中,并且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唤起员工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自觉,以不断提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创造更优良的医疗服务造福于群众,贡献于社会。
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学位制度一般有所不同,有3个,4个甚至是5个等级,但每个等级划分中,一定会有学士、硕士、博士这三级,有些国家或地区还会有副学士,副博士这样的等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学位设置有着本地独有的特色
探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摘 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着重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 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本质;处理模式;特征;完善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劳 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出现了重大改革和创新,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例如,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扩大了仲裁的 受理范围,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以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等等,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 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期盼对我国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贡献绵薄之力。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一)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开展一项研究,首先应当弄清研究的对象,这就涉及对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尽管“在每一研究的初期阶段,概念恰恰最难界定。”〔1〕在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 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史尚宽先生,且该界定对后世影响最广泛:“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于此意义,因劳动契约关系,雇用人 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之保护或保险,雇用人与国家间所起之纷争,雇用人团体及受雇人团体本身之内部关系所生之纠纷,以及雇用人或雇用人团体 与受雇人团体间因团体的交涉所生之纠纷,皆为劳动争议。然本章所称劳动争议,乃指狭义之劳动争议而言。即仅以各个之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及雇用人或 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间所生之争议为限。如因争议之当事人而为区别,前者可成为个人争议,后者称为团体争议。”〔2〕黄越钦教授认为,“‘劳资争议’四 个字乃一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之专有名词,并不是一切冲突、械斗、纠纷均可称之为争议行为。”因为:“依据‘宪法’生存权之理念,劳工得行使团结权,以进行 团体交涉,进而行使争议权,以达成其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为达此目的,劳工之争议权最后将落实在与雇方签订团体协约,故争议权行使之目的在缔结团体协 约。(凡不是以缔结或修订团体协约之行为,均不是劳资争议,笔者注)”所以,“可惜不论在立法上或在实务上甚至在学术上均有庸俗化的倾向,不但不能正确体 认此一专有名词之法律上的意义,甚且任意加以切割或以其他名词加以混淆。”〔3〕318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有单个劳动关系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之 区分。与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为狭义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和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 议为广义劳动争议,其中包括狭义劳动争议和团体(集体)劳动争议。〔4〕基于上述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 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其与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王全兴教授的广义劳动争议是一致的。因为王全兴教授 的广义劳动争议实际上就是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这一含义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 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 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 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 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二)劳动争议的本质劳动争议的现象呈现出多重个别 性和不完整性。从世界范围看,总结劳动争议现象的个别性,可抽象出的共性是:权利或利益的要求是彰显的,形式上表现为争执和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 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执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 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冲突只是社会主体利益不协调的外部表现。虽然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 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5〕但西方的冲突理论也认为,冲突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实际上,权利救济本身的目的,正在于通过对冲突现象的价值评判,抑制 冲突的负面效应,减少冲突的发生或防止冲突的恶化,从而引导社会变革。因此,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基础在于确认权利,而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前提则在 于权利本质属性。对劳动争议性质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劳动关系本质的分析基础之上。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从历史分析方法着手,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极强的社会关联性。从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线索考量,雇佣劳动时代,是劳动关系的 革命时代,自由主义者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实现了劳动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利益的差别性和人格的独立性,使劳动关系的矛盾性也日益凸显。但是抽 象的平等性却掩盖了这种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在人权平等的幌子下,忽略了劳动关系冲突的积聚过程。而且,伴随着工业的膨胀,劳动关系社会化加剧,自发和 自觉的双重力量使劳动者群体力量逐步产生。进入20世纪后,随着社会权利理念的确立,工会法及其团结权等制度赋予劳动关系更丰富的内容。以注重对劳动关系 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有机调整的劳动法,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被立法者所重视。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劳动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与其的联系是如此紧密,而法律思想和法律理念的转变: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运行和融合轨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一)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上分析了劳动关系内部结构的不同利益取向以及外向性表现——权利冲突,并指出劳资争执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必然结果。劳动关系的社会化及与社会经济制度的 密切性,使得调整这种关系的实体法——劳动法颇具独特性:集中体现劳动权本位思想,使私法中的自然人格在劳动法中得以扩张,而成为法律关怀下的真实人 格。〔6〕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形成与发展,与各国所采劳动法制模式有紧密关联。台湾著名劳动法学家黄越钦先生将这些模式划分为四 种,即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调自治模式和统合模式。〔3〕73斗争模式目前已无采用国家;多元放任模式主要指美国,与欧洲解决劳资问题大异其趣;协 议自治模式又分为劳资抗衡式和制衡式两种,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统合模式比较复杂,形成了社会统合模式、经营者统合模式和国家统合模式,分别以瑞典、日本 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这些模式的差别主要在于劳资争议及劳动条件改善所依托的力量:协议自治模式强化工会在其中的作用,而统合模式则强调国家、团体在其 中的作用。(二)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特征1.普遍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并采取不同的程序法救济。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 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劳动争议当可以公力救济——诉讼解决。利益争议,一般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 议。这类争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衡量性和可诉性。利益争议在各国均以专门设计的调解、仲裁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如日本、美国等采取公力强行介入的“紧急调 整程序”。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之划分,成为程序立法乃至于管辖划分的重要依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个别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其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集体合同劳动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一方是工会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划分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意义在于,二者在争议处理中采用不同的程序。 2.三方机制原则是劳动争议程序法中的主要原则。三方机制原则在劳 动争议程序法的体现,主要在不同的程序中予以构建。美国仲裁机构,虽分为特设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均由三方人员构成;德国的权利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 理,初审法院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来自雇员和雇主的名誉法官组成,二审法官组成与初审相同,但二审中要求雇主方面必须有雇主协会的代表、雇员方面必须有工 会代表出庭应诉,当事人不能出庭。三审法官除与一、二审相同外,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的比例都有所提高。利益争议之调解仲裁机构,一般由邦劳工部长担任主席 或任命,其他委员则由雇主团体与受雇劳动者团体组成。3.健全的工会法律制度及集体谈判法律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有工会法 或工会法律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工会成为本国劳动法制模式中重要的因素。如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劳资抗衡模式,推崇工会理想主义,强调劳资关系自治;以 德国、奥地利为代表的劳资制衡模式,推崇“产业民主化”,除经营参议会制度外,尚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统合模式,其最大特征是工会在全 国劳动者中的领导地位,全国总工会与全国雇主联盟之协调构成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反对国家干预;以经营者统合模式为代表的日本,虽没有像瑞典那样有强大的 工会力量,但仍强调在企业层级的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协商机制。与以上工会的法律地位相对应,各国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集体判决法律机制。而且这种法律机制,绝 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同或团体协约,而是建立在结社权、缔约权、行动权等“团结三权”基础上的劳资协商的有机体系。4.法定的和平义务。劳资 争议之表象——冲突,决然不能只理解为械斗,激烈的外部对抗。各国劳动法或劳动程序法对当事人均得以法定的和平义务。如对罢工权的行使,一般规定必须由工 会来行使,而且必须是谈到破裂时当可行动。根据资料统计,瑞士有57%的团体协约中订有绝对和平义务。〔3〕76而当劳资双方以协商程序订立集体合同或团 体协约后,则应全面履约,不得违背协约内容而加以争议,否则违反和谐义务。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足及完善的初步探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以前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诸如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仲裁机构与行政职能不分、程序周期过长及效率低、“三方 原则”存在虚拟性等问题和弊端进行了相当大程度的解决,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言的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劳动争议以个人劳动争议为程序法构建重点,没有将集体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 仍坚持实行强制仲裁制度(只是在个别情况下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而且争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立法技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进 一步研究和解决,以利于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应围绕上述问题与不足从以 下几方面问题着手:(一)完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劳动争议针对的是个别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由 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是指10人以上具有共同诉求的劳动争议,其本质仍属个别劳动争议,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际上没有涉及集 体合同劳动争议,这实为一大遗憾。实质上,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看,它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前提,并对个别劳动关系进行内部机制约束,其主体、内容、 客体、运行的方式及范围,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力,都与个别劳动关系有着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运行结果,影响着一国的经 济基础,进而会间接影响着上层建筑的变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也不仅仅只是集体合同履行纠纷,既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纠纷,也包括罢工权的行使以 及确认不当劳动行为纠纷等。在我国,由于没有罢工权立法和系统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实质上这两种争议已完全脱离权利救济法的运行机制。而集体合同的缔约纠 纷与履行纠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实际上没有涉及,这就使得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极不规范。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与对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劳资抗衡模式抑或劳资制衡模式以及社会统合模式,均强调了劳资之间的自治功能。而这些模式之代表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也与我国当前情形相类似,即主要依赖个别劳动关系法和劳动基准法来调整劳资关系。但由于劳动基准法的低标准性和刚性特征,使得劳资之间的对立难以和 谐。二战后,西方各国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寻求自治途径,并逐步强化了工会法律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 系的调整基本上使用了三层法律结构:以个别劳动关系法为主线(中层结构),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下层结构),以集体合同劳动关系法为重点(上层结构)。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是健全工会制度和强化劳动者的团体权。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民主管理,还是集体协商,抑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都 应以健全的工会制度和协调、谈判机制作保证。由于我国实行一元工会制度,自上而下的工会结构体系在国有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私营企业的数量和规 模的扩大,在其中建立工会组织成为当前一个重要任务。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解决集体争议的情绪化手段普遍。而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中,工会的代表性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代表性弱化或丧失代表性,实际上等于丧失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基础。就劳动者的团结权而言,应以法律规 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并就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建立单独的解决机制,强化“三方机制”,注重调解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在当前法律还未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的条件下,拟应在原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扩大调解范围。在相关法律中,将雇主与劳动者的协商谈判课以义务。在集体劳动争议中,宜将 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分开,利益争议主要以调解机制解决,而权利争议则应以仲裁机制解决。(二)进一步改革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程序我国以前劳动争议实行强制仲裁制度,这实际上过度强调了仲裁程序作用,其立法之出发点概以为仲裁机关具行政依托性所致,由此又使得劳动仲裁行政化倾向加 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强制仲裁制度,但这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实际上强制仲裁制度并未根本动摇,而且争 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西方多数国家推崇诉权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权利,以“司法最终解决”为原则,构建了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诉求的不同解决机制,有着严 谨的学理基础和制度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虽因“诉讼爆炸”〔3〕320之现实影响,一些国家试图以调解程序分解法院之压力,但并未改变司法程序的 主要救济功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各国的实践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并非是争议解决的关隘和必经之路,实行强制仲裁的范围大多被严格控制在影响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7〕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宜应以个别权利争议与集体争议划分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个别劳动争议(权利争议)以司法解决为主途径,集体争议以“三方机制”主导下的仲裁程序为主途径,两个途径均可配之以调解程序解决, 充分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三)立法技术要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律制度中的许多规定是立法技术缺陷造成的。主要表现 为:(1)用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用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例如,《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并未明确解决这一问题。既然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是“可以”,那么,如 果一个企业里不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如何调解?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2)目前存在的多头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现 象,尤其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发布关于时效、管辖与主管、当事人制度、保全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等一系列事关仲裁制度、仲裁体制以及诉讼制度、诉 讼体制这样一种状况。(3)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涉及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诉讼体制问题,那么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先行确定劳动 争议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的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的第8条“仲裁和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诉讼制度、诉讼体制也应当由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制定,以求法制权威统一。参考文献:〔1〕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2〕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241.〔3〕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3.〔5〕 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211.〔6〕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王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4.〔7〕 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36.
一、函授本科论文需要检测吗?虽然函授不同于其他的学习层次,只有专科和本科,但是都需要完成毕业论文,对于论文的查重检测一般是不查的,但是会抽查一部分的论文,进行评判,所以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建议进行论文检测,预防万一。二、函授毕业论文检测重复率的要求对于论文的重复率检测需要根据不同的因素来确定,有些学校对本科论文查重率会要求在30%左右,而有些严格的会要求在20%左右,函数毕业论文不同于其他全日制的毕业论文检测,其检测要求相对松懈一点,一般在30-40%左右。
第一种情况,毕业论文毕业后有可能再次进行查重。第一种情况是学校要求的。近年来,随着中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毕业论文查重也越来越严格,学校也增强了对论文重复率监督,毕业以后也有可能重新查重这些毕业论文。如果发现我们的论文高于学校要求的最低重复率标准,就会被直接取消学位证和毕业证,现在的论文通过查重检测确实越来越严格。第二种情况,导师需要抽查检测,你的论文将被选中,所以你的论文会被重新查重。第三种情况是有人举报你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学术不端问题行为,上级部门领导我们需要查重验证。
会计分录占查重。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会计分录查重在学生的毕业论文中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同学们不要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而把一篇论文从几百字到几十页甚至上百字的论文转换成图片,这样也是没有任何意义。
现在本科毕业论文,不管是统招还是自考都需要查重的。已经过了不查重的年代了,只要是本科必须查重。
专科论文几乎都是需要查重的,只是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更多的学校是全面检查,举行答辩。部分学校是抽查,极少有学校毕业论文是不查重的。99%的高校采用的是CNKI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简称“知网论文查重”来进行论文查重。 扩展资料 看论文查重的指标对于学生毕业毕业论文的分数和能否成功毕业是很重要的。了解一些知网检测系统的查重原理和查重技巧可以帮助我们降低论文重复率。比如:1.知网论文查重由于是采用了最先进的模糊算法,如果整体结构和大纲被打乱,可能会引起同一处的文章检测第一次和第二次标红不一致或者第一次检测没有标红的部分第二次检测被标红。因此在修改重复内容的时候尽量变换句式,不要打乱论文原来的`整体大纲和结构。2、整篇论文上传后,系统会自动根据文章生成的目录检测该论文的章节信息,然后系统会将论文分章节检测,可以获得每一单章节的复制比同时目录显灰色不参与正文检测;否则会自动分段按照1万字符左右检测,同时目录有可能当成正文检测,重复就会标红。3、中国知网对该套查重系统的灵敏度设置了一个阀值,该阀值为5%,以段落计,低于5%的抄袭或引用是检测不出来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大段落中的小句或者小概念。举个例子:假如检测某一个检测段落有10000字,那么引用单篇文献500字以下,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实际上这里也告诉同学们一个修改的方法,就是对段落抄袭千万不要选一篇文章来引用,尽可能多的选择多篇文献,一篇截取几句,这样就不会被检测出来。
现在论文会真的查重的。本科毕业论文一般有两次查重,所以说写论文时一定要下足功夫,必须要有真才实学才能通过。
肯定会的,自从翟天临事件之后,查重就要求很严格了。
一般来说,毕业后论文不会再被查了,但也是有个别情况的。1、上级部门检查;2、毕业后,教育部或其他部门需要抽查,正好抽到自己的论文;3、有人举报你学术不端。目前毕业后被查的情形只有三个,学生遇到的概率微乎其微。只要你的论文是原创的,你就不怕被再次检测。